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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谢主席,问候在场各位。
安乐死在中国百科全书中解释为,对于现代医学无法挽救的逼近死亡的患者,医师在其本人真诚委托之下,为了减少患者难以忍受的剧烈痛苦,可以采取措施提前结束其生命。合法化是指使某些事物符合法律规范,包括对灰色地带做出一定的规范。
安乐死执行标准通常有以下共同点:一、使病人肉体、精神上承受着难以忍受的极端痛苦折磨且临近死亡;二、必须自己主动要求或同意加速死亡;三、具有医疗的自主能力;四、能正确认识且接受该医疗措施所致的后果。
基于此,我方结合理论与实际,给出我们的评判标准,如果安乐死实行尊重个人意愿且执行权利归于病人,那么安乐死应该合法化。比如如下几点:
其一,安乐死实施有其必要性。 一、癌症患者死亡人数多。中国2020年癌症新发率和死亡率较2015年提高16%和28.4%,统计显示近99.2%的癌症患者结局是在数月、半年或一年内不治死亡。 二、痛苦的人很多。癌症晚期带来痛苦。在目前中国医学界使用NRS数字分级法来看,按照不同程度的疼痛分为1 - 10级,而晚期肿瘤压迫神经引发的癌症疼痛可以达到10级,故而当可消除癌症晚期病人痛苦,使其不再承受间断性的发病带来的巨大痛苦。 三、民众中立法呼声高。全国政协公民在大会发言中表示,民间测评中,上海对200名老人问卷中赞成安乐死占73%,北京有85%以上人认为安乐死是符合人道主义的,80%认为国内可以实施安乐死。 四、安乐死接受程度高。温州医科大学调查显示,84.27%的公众赞同安乐死。
其次,从我国现有管理策略来看,我们将从总体布局和全过程的开展,对其严格把控,使安乐死合法化,有序推行。 从总体布局来看,一方面国家可设专门的官方权威医院,指定专业医师,以统一医学标准,另一方面,我们可以借鉴西方国家推行安乐死的经验,结合当今国情,依据各地的经济发展程度、受教育水平,由点到面,循序渐进地推行。 从全过程的开展看,在安乐死合法化的初期,社会大力宣传安乐死内涵和外延,使大众对其有正确的认知。程序可分为四步:一、受用者自愿签署安乐死同意书,并允许随时悔约继续治疗;二、第三方机构对此进行专业的测评,以确保本人接受,做出正确的选择;三、达到客观的医学标准;四、家属同意,这个环节完成后才可执行。
综上所述,安乐死在当今中国应该合法化。
感谢主席,问候在场各位。
安乐死在中国百科全书中解释为,对于现代医学无法挽救的逼近死亡的患者,医师在其本人真诚委托之下,为了减少患者难以忍受的剧烈痛苦,可以采取措施提前结束其生命。合法化是指使某些事物符合法律规范,包括对灰色地带做出一定的规范。
安乐死执行标准通常有以下共同点:一、使病人肉体、精神上承受着难以忍受的极端痛苦折磨且临近死亡;二、必须自己主动要求或同意加速死亡;三、具有医疗的自主能力;四、能正确认识且接受该医疗措施所致的后果。
基于此,我方结合理论与实际,给出我们的评判标准,如果安乐死实行尊重个人意愿且执行权利归于病人,那么安乐死应该合法化。比如如下几点:
其一,安乐死实施有其必要性。 一、癌症患者死亡人数多。中国2020年癌症新发率和死亡率较2015年提高16%和28.4%,统计显示近99.2%的癌症患者结局是在数月、半年或一年内不治死亡。 二、痛苦的人很多。癌症晚期带来痛苦。在目前中国医学界使用NRS数字分级法来看,按照不同程度的疼痛分为1 - 10级,而晚期肿瘤压迫神经引发的癌症疼痛可以达到10级,故而当可消除癌症晚期病人痛苦,使其不再承受间断性的发病带来的巨大痛苦。 三、民众中立法呼声高。全国政协公民在大会发言中表示,民间测评中,上海对200名老人问卷中赞成安乐死占73%,北京有85%以上人认为安乐死是符合人道主义的,80%认为国内可以实施安乐死。 四、安乐死接受程度高。温州医科大学调查显示,84.27%的公众赞同安乐死。
其次,从我国现有管理策略来看,我们将从总体布局和全过程的开展,对其严格把控,使安乐死合法化,有序推行。 从总体布局来看,一方面国家可设专门的官方权威医院,指定专业医师,以统一医学标准,另一方面,我们可以借鉴西方国家推行安乐死的经验,结合当今国情,依据各地的经济发展程度、受教育水平,由点到面,循序渐进地推行。 从全过程的开展看,在安乐死合法化的初期,社会大力宣传安乐死内涵和外延,使大众对其有正确的认知。程序可分为四步:一、受用者自愿签署安乐死同意书,并允许随时悔约继续治疗;二、第三方机构对此进行专业的测评,以确保本人接受,做出正确的选择;三、达到客观的医学标准;四、家属同意,这个环节完成后才可执行。
综上所述,安乐死在当今中国应该合法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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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安乐死实行尊重个人意愿且执行权利归于病人,那么安乐死应该合法化。
安乐死在当今中国应该合法化。
辩题为:当今中国应该安乐死合法化vs当今中国不应该安乐死合法化 环节:反方四辩·质询·正方一辩
反方四辩:质询正方一辩,本环节单边计时,时间为1分30秒,被执行方(正方一辩)只能作答,不能反问,且有5秒保护时间。
反方四辩:同学你好,我想先请你重申一下,你方对安乐死的定义是什么? 正方一辩:我方对安乐死的定义是,对于现代医学无可挽救的逼近死亡的患者,医生在其本人真诚委托之下,为了减少患者难以忍受的剧烈痛苦,可以采取措施提前结束其生命。
反方四辩:那好,同学。假如今天一个人车祸陷入昏迷了,这个时候他能否选择安乐死呢? 正方一辩:这自然要看他家人是否同意。 反方四辩:同学,你刚才告诉我要看本人的意愿是否同意,现在却告诉我要看家属是否同意,是这样吗?这是属于安乐死的一种情况,因为看本人的意愿无法作答,但是你刚才的定义告诉我,要安乐死需要自己的意愿同意,现在又说家属可以代为同意,你说这时候看不了本人的意愿就可以看家属的意愿,同学你是这样想的吗? 正方一辩:我方认为还是要看本人的同意。 反方四辩:同学,这时候他昏迷了,你怎么去看他的同意呢?你刚才告诉我要看家属的同意,同学你口径不一致了,你没有办法保证这个时候一定是看他本人的意愿。同学我再问你,你怎么能保证一个人在选择安乐死的时候,他是完全自愿的,还是产生一种被自愿的情况呢? 正方一辩:我方有这方面的证据证明,通过一系列的技术手段可以达到。 反方四辩:那同学你给我解释一下。 正方一辩:在一篇论文当中,嗯,你可以细说吗? 反方四辩:OK,稍等稍等。一篇论文当中显示老年慢性疼痛患者94.3%的患者能够正确使用NS进行自我测评,而我想打断问你,我想问你的是,你怎么能判断这个人他是真心自愿安乐死还是他?比如说他太懂事了,自己给自己压力,他被“被自愿”了,安乐死,签署同意书,那同学我想知道的是,如果这时候他产生了被自愿的想法,他怎么办呢?并不是说被自愿他就不是自己签署同意书的,那这也是他的意愿来源之一,有可能这些也给他造成了痛苦,那这些痛苦也有可能导致他想去死啊。同学们好像没有听懂我在说什么,我的意思是说,假如今天他自己太懂事了,他觉得自己影响到家人,影响到整个社会,对社会没有帮助,所以他想去安乐死,这时候他的安乐死就不是真心自愿安乐死,而是产生了被自愿的想法去安乐死,这个时候你就没有办法保证,所以你说技术手段也没有用,你没有办法保证这个人他就是完全自愿去安乐死。
反方四辩:好,我就到这里。感谢双方的精彩发言。
辩题为:当今中国应该安乐死合法化vs当今中国不应该安乐死合法化 环节:反方四辩·质询·正方一辩
反方四辩:质询正方一辩,本环节单边计时,时间为1分30秒,被执行方(正方一辩)只能作答,不能反问,且有5秒保护时间。
反方四辩:同学你好,我想先请你重申一下,你方对安乐死的定义是什么? 正方一辩:我方对安乐死的定义是,对于现代医学无可挽救的逼近死亡的患者,医生在其本人真诚委托之下,为了减少患者难以忍受的剧烈痛苦,可以采取措施提前结束其生命。
反方四辩:那好,同学。假如今天一个人车祸陷入昏迷了,这个时候他能否选择安乐死呢? 正方一辩:这自然要看他家人是否同意。 反方四辩:同学,你刚才告诉我要看本人的意愿是否同意,现在却告诉我要看家属是否同意,是这样吗?这是属于安乐死的一种情况,因为看本人的意愿无法作答,但是你刚才的定义告诉我,要安乐死需要自己的意愿同意,现在又说家属可以代为同意,你说这时候看不了本人的意愿就可以看家属的意愿,同学你是这样想的吗? 正方一辩:我方认为还是要看本人的同意。 反方四辩:同学,这时候他昏迷了,你怎么去看他的同意呢?你刚才告诉我要看家属的同意,同学你口径不一致了,你没有办法保证这个时候一定是看他本人的意愿。同学我再问你,你怎么能保证一个人在选择安乐死的时候,他是完全自愿的,还是产生一种被自愿的情况呢? 正方一辩:我方有这方面的证据证明,通过一系列的技术手段可以达到。 反方四辩:那同学你给我解释一下。 正方一辩:在一篇论文当中,嗯,你可以细说吗? 反方四辩:OK,稍等稍等。一篇论文当中显示老年慢性疼痛患者94.3%的患者能够正确使用NS进行自我测评,而我想打断问你,我想问你的是,你怎么能判断这个人他是真心自愿安乐死还是他?比如说他太懂事了,自己给自己压力,他被“被自愿”了,安乐死,签署同意书,那同学我想知道的是,如果这时候他产生了被自愿的想法,他怎么办呢?并不是说被自愿他就不是自己签署同意书的,那这也是他的意愿来源之一,有可能这些也给他造成了痛苦,那这些痛苦也有可能导致他想去死啊。同学们好像没有听懂我在说什么,我的意思是说,假如今天他自己太懂事了,他觉得自己影响到家人,影响到整个社会,对社会没有帮助,所以他想去安乐死,这时候他的安乐死就不是真心自愿安乐死,而是产生了被自愿的想法去安乐死,这个时候你就没有办法保证,所以你说技术手段也没有用,你没有办法保证这个人他就是完全自愿去安乐死。
反方四辩:好,我就到这里。感谢双方的精彩发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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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题:当今中国应该安乐死合法化vs当今中国不应该安乐死合法化
反方一辩·开篇陈词
所谓安乐死,其原意是指舒适或无痛苦死亡,安然去世。学界关于现代安乐死的定义有一些共同点,包括病人肉体、精神上承受着难以忍受的极端的病痛折磨,且濒临死亡,病人自己主动要求以加速死亡,病人具备医疗自知能力,能够正确认识且自愿接受该医疗措施所产生的后果,当然部分地区规定由医生实施。但推行安乐死合法化需要考量该政策对我国社会的影响和作用。
我方认为安乐死合法化并不值得国家、社会投入资源去推行,理由如下:
第一,安乐死存在不确定性。安乐死实施前必须保证签署安乐死手续时患者是清醒状态,并且自愿安乐死从确认到执行需要耗费大量时间,并且不能保证患者意志真实。在加拿大通过安乐死草案后,一位61岁的精神医生在车祸中脑部受伤后自愿申请了安乐死,48小时后便实施了安乐死,但他的女儿并不知情,事后怪罪医院,并且上诉举报了该医院和该法案的不合理性。因此患者家属被撇开一旁,也会导致医院威信丧失,进而出现社会治安问题。而且中国医学会数据资料显示,中国临床医疗每年的误诊人数约为5700万人,总误诊率为27.8%。如果安乐死合法化,一旦出现误诊,家属和患者心理上会出现焦虑的问题,迫使患者选择安乐死,将造成不可挽回的后果。
第二,从另一角度而言,推进安乐死会带来权益上的问题。安乐死必然会带来利益的牵扯。一个临近死亡的患者若是口不能言,那么最后安乐死的决定权必然就落到了家属、医院的手上。原则上,安乐死需要家属、患者和医院三方同意。然而,如何保证病人能做到真正的自愿?许多代孕女性可以说是出于她们的自愿吗?这种情况下的选择其实不是自愿,而是被自愿。有些久病的患者在亲人借钱贷款为自己治病的行为所带来的无情压力下,他们被自愿选择放弃治疗。但是当今中国医疗系统不断完善,2020年全国两会期间医院通过了许多罕见病药物纳入医保、建立专项救助、引进商业保险等提案,病人的负担不断减轻,而且中国医疗水平高速发展,使许多癌症之类的相对死亡率呈下降趋势,生存的几率提高了,因此不推行安乐死才是保证患者真正的自愿权利。
因此,我方不支持安乐死合法化的推行。反之,社会更应该考量的是如何做好临终关怀,给即将离世的患者提供服务和支持,做好医患之间的沟通,而不是抱着一死百了的想法生活。
感谢!
辩题:当今中国应该安乐死合法化vs当今中国不应该安乐死合法化
反方一辩·开篇陈词
所谓安乐死,其原意是指舒适或无痛苦死亡,安然去世。学界关于现代安乐死的定义有一些共同点,包括病人肉体、精神上承受着难以忍受的极端的病痛折磨,且濒临死亡,病人自己主动要求以加速死亡,病人具备医疗自知能力,能够正确认识且自愿接受该医疗措施所产生的后果,当然部分地区规定由医生实施。但推行安乐死合法化需要考量该政策对我国社会的影响和作用。
我方认为安乐死合法化并不值得国家、社会投入资源去推行,理由如下:
第一,安乐死存在不确定性。安乐死实施前必须保证签署安乐死手续时患者是清醒状态,并且自愿安乐死从确认到执行需要耗费大量时间,并且不能保证患者意志真实。在加拿大通过安乐死草案后,一位61岁的精神医生在车祸中脑部受伤后自愿申请了安乐死,48小时后便实施了安乐死,但他的女儿并不知情,事后怪罪医院,并且上诉举报了该医院和该法案的不合理性。因此患者家属被撇开一旁,也会导致医院威信丧失,进而出现社会治安问题。而且中国医学会数据资料显示,中国临床医疗每年的误诊人数约为5700万人,总误诊率为27.8%。如果安乐死合法化,一旦出现误诊,家属和患者心理上会出现焦虑的问题,迫使患者选择安乐死,将造成不可挽回的后果。
第二,从另一角度而言,推进安乐死会带来权益上的问题。安乐死必然会带来利益的牵扯。一个临近死亡的患者若是口不能言,那么最后安乐死的决定权必然就落到了家属、医院的手上。原则上,安乐死需要家属、患者和医院三方同意。然而,如何保证病人能做到真正的自愿?许多代孕女性可以说是出于她们的自愿吗?这种情况下的选择其实不是自愿,而是被自愿。有些久病的患者在亲人借钱贷款为自己治病的行为所带来的无情压力下,他们被自愿选择放弃治疗。但是当今中国医疗系统不断完善,2020年全国两会期间医院通过了许多罕见病药物纳入医保、建立专项救助、引进商业保险等提案,病人的负担不断减轻,而且中国医疗水平高速发展,使许多癌症之类的相对死亡率呈下降趋势,生存的几率提高了,因此不推行安乐死才是保证患者真正的自愿权利。
因此,我方不支持安乐死合法化的推行。反之,社会更应该考量的是如何做好临终关怀,给即将离世的患者提供服务和支持,做好医患之间的沟通,而不是抱着一死百了的想法生活。
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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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方不支持安乐死合法化的推行,社会更应做好临终关怀等工作。
正方四辩:接下来有请我质询反方一辩。请问能听到我说话吗? 反方一辩:可以听到。 正方四辩:对方辩友,刚刚您已经提到病人处于极端痛苦的情况下,既然如此,为什么我们要让他在极端痛苦中走向死亡呢?我们可以采用其他手段,比如麻醉药或者进行临终关怀,这样可以减少病人的疼痛,也能让生命得以保留。 反方一辩:打断一下,刚刚您方说的那些方法,比如您提到的疗法,我们有查到数据,在AIS减压系统里,这种疗法并不能减轻那种同样无法忍受的痛苦,所以您方认为可以减轻痛苦,我方不承认。 正方四辩:您方认为误诊率达到27%,所以就不能对病人进行安乐死,是这样吗? 反方一辩:是的。 正方四辩:那请问您,安乐死是这么重大的事情,您觉得家属只会带病人去确诊一次是否得了这个病症吗?还是说在您的观点里,即使确认三四次之后,误诊的数据仍然有27%呢? 反方一辩:当然不是这样的。一个病人如果确诊了一种病,但是在实行安乐死之前,由于目前医疗水平存在差异,如果病人实行了安乐死,可能会在之后才发现其实是误诊的情况。 正方四辩:不好意思,所以您还是认为家属只会带病人确诊一次,然后说这个误诊会在实行安乐死时有很大的干扰,但是我方要告诉您,在当代中国,如果去确诊三四次的话,误诊的几率完全没有27%这么高。 正方四辩:第三个问题,您一直提到误诊的问题,那如果我今天说有多个心理医生,我去问患者:“您安乐死的原因是什么?导致您安乐死的直接原因是什么?”您方还认为不能保证他的自愿性吗?他的自愿性是直接决定是否该实行安乐死的因素,而且您也无法保证心理医生一定是有用的,这其实也没有关系,我方认为心理医生是可以确定患者的真实意愿的。 感谢双方辩手。
正方四辩:接下来有请我质询反方一辩。请问能听到我说话吗? 反方一辩:可以听到。 正方四辩:对方辩友,刚刚您已经提到病人处于极端痛苦的情况下,既然如此,为什么我们要让他在极端痛苦中走向死亡呢?我们可以采用其他手段,比如麻醉药或者进行临终关怀,这样可以减少病人的疼痛,也能让生命得以保留。 反方一辩:打断一下,刚刚您方说的那些方法,比如您提到的疗法,我们有查到数据,在AIS减压系统里,这种疗法并不能减轻那种同样无法忍受的痛苦,所以您方认为可以减轻痛苦,我方不承认。 正方四辩:您方认为误诊率达到27%,所以就不能对病人进行安乐死,是这样吗? 反方一辩:是的。 正方四辩:那请问您,安乐死是这么重大的事情,您觉得家属只会带病人去确诊一次是否得了这个病症吗?还是说在您的观点里,即使确认三四次之后,误诊的数据仍然有27%呢? 反方一辩:当然不是这样的。一个病人如果确诊了一种病,但是在实行安乐死之前,由于目前医疗水平存在差异,如果病人实行了安乐死,可能会在之后才发现其实是误诊的情况。 正方四辩:不好意思,所以您还是认为家属只会带病人确诊一次,然后说这个误诊会在实行安乐死时有很大的干扰,但是我方要告诉您,在当代中国,如果去确诊三四次的话,误诊的几率完全没有27%这么高。 正方四辩:第三个问题,您一直提到误诊的问题,那如果我今天说有多个心理医生,我去问患者:“您安乐死的原因是什么?导致您安乐死的直接原因是什么?”您方还认为不能保证他的自愿性吗?他的自愿性是直接决定是否该实行安乐死的因素,而且您也无法保证心理医生一定是有用的,这其实也没有关系,我方认为心理医生是可以确定患者的真实意愿的。 感谢双方辩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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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题为:当今中国应该安乐死合法化vs当今中国不应该安乐死合法化。 环节为:正方二辩·申论
正方二辩: 刚才您提到,我们强调当代中国无法保障患者是自愿的,但您所说的那种情况,无非是因为社会、经济和家庭的压力,而这些压力也是痛苦的来源。安乐死的目的就是减轻病人的痛苦。如果一个人患了癌症,哪怕不是很疼,他想省钱,我们也应尊重他的意愿。 而且,刚才您方也提到当代中国的医疗在不断发展,绝症患者生存的几率提高,但我们今天的前提是这个人已经身患绝症。作为绝症病人,真的有时间或者有能力去等待新药的研发或者疾病的治愈吗?所以安乐死能在最快程度上减轻他的痛苦。 您方所说的替代方法,比如镇痛药之类的,我方也读过数据,其效果基本上很差。 我们当代中国是有能力监管好安乐死的实行体系的。拿荷兰来说,荷兰去年一共收到了4159人安乐死申请,但仅有1240次的批准,这说明荷兰尚且能够对安乐死建立起这样一种严格的机制。那么中国具有集中力量办大事的制度优势,肯定更加能够做好安乐死的管控。
辩题为:当今中国应该安乐死合法化vs当今中国不应该安乐死合法化。 环节为:正方二辩·申论
正方二辩: 刚才您提到,我们强调当代中国无法保障患者是自愿的,但您所说的那种情况,无非是因为社会、经济和家庭的压力,而这些压力也是痛苦的来源。安乐死的目的就是减轻病人的痛苦。如果一个人患了癌症,哪怕不是很疼,他想省钱,我们也应尊重他的意愿。 而且,刚才您方也提到当代中国的医疗在不断发展,绝症患者生存的几率提高,但我们今天的前提是这个人已经身患绝症。作为绝症病人,真的有时间或者有能力去等待新药的研发或者疾病的治愈吗?所以安乐死能在最快程度上减轻他的痛苦。 您方所说的替代方法,比如镇痛药之类的,我方也读过数据,其效果基本上很差。 我们当代中国是有能力监管好安乐死的实行体系的。拿荷兰来说,荷兰去年一共收到了4159人安乐死申请,但仅有1240次的批准,这说明荷兰尚且能够对安乐死建立起这样一种严格的机制。那么中国具有集中力量办大事的制度优势,肯定更加能够做好安乐死的管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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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明确给出,但整体论证倾向于当今中国应该安乐死合法化。
辩题为:当今中国应该安乐死合法化vs当今中国不应该安乐死合法化 环节为:反方二辩·申论
谢谢主席。
对方今天一直在表明的观点是,安乐死可以赋予人们一个选择幸福的选择权,多一份选择就一定好吗?我们会懊悔,会想如果选择另外一条路,结果会不会更好?所以我们能看出,在不同的时间节点,对于选择的答案其实是不一样的,很难说哪个答案是真的对。而对于安乐死这一单项选择而言,不一样的是,如果选择安乐死,连最后后悔的机会都没有了。
对方强调安乐死必须要本人自愿这一主观条件下进行。但自愿也分主动和被动,设想在精神上饱受家人无限压力、巨大的医疗费用和遥遥无期的治疗周期的情况下,人性使然,很有可能让一个人做出被动选择结束生命的行为。我们永远无法洞察一个人的真实想法。经济数据表明,2022年加拿大、比利时、荷兰有2.4万人死于安乐死,比2017年增加了113%。那么当我们无法确定选择的对错、当事人是否自愿时,这种做法不就是在鼓吹人们选择轻生,导致不该死去的人逝去吗?
对方还说自己的机制流程有多么多么严格,可看看荷兰、比利时,法律已经很严格,可仍有老妇人被劝诱非自愿安乐死。其他而言,毒品管控同样严格,却仍有人员走私。对方说安乐死是不会出意外的,是受约束的。而从社会学理论来看,在我国普遍的现实情况下,安乐死是否会成为逃避赡养或抚养义务的合法手段呢?对方并没有规避这些风险的解决措施。
那么当安乐死成为手段时,由谁来界定呢?对方又声称安乐死给了每个人选择权,但台湾某主播花60万在瑞士安乐死。俗话说得好,比他痛苦的人有很多,有人可以拿出60万,可能其实有人都快活不下去了,但是反观,你会发现大部分人都是底层人,这些人的利益怎么保障呢?
从法院来看,安乐死一个根本目的是保护弱者的选择权,但我们知道,英国有一名医生就在未经同意的情况下对患者进行安乐死,结果被判刑。在这个过程中,法律并没有保护弱者。倘若中国出现了相同的案例,那么民众对法律的信任将受到重创,社会的稳定也会受到冲击。
由此可见,对方并没有完善具体的实施措施,仅仅停留在设想阶段,无法解决推行带来的巨大风险。谢谢。
辩题为:当今中国应该安乐死合法化vs当今中国不应该安乐死合法化 环节为:反方二辩·申论
谢谢主席。
对方今天一直在表明的观点是,安乐死可以赋予人们一个选择幸福的选择权,多一份选择就一定好吗?我们会懊悔,会想如果选择另外一条路,结果会不会更好?所以我们能看出,在不同的时间节点,对于选择的答案其实是不一样的,很难说哪个答案是真的对。而对于安乐死这一单项选择而言,不一样的是,如果选择安乐死,连最后后悔的机会都没有了。
对方强调安乐死必须要本人自愿这一主观条件下进行。但自愿也分主动和被动,设想在精神上饱受家人无限压力、巨大的医疗费用和遥遥无期的治疗周期的情况下,人性使然,很有可能让一个人做出被动选择结束生命的行为。我们永远无法洞察一个人的真实想法。经济数据表明,2022年加拿大、比利时、荷兰有2.4万人死于安乐死,比2017年增加了113%。那么当我们无法确定选择的对错、当事人是否自愿时,这种做法不就是在鼓吹人们选择轻生,导致不该死去的人逝去吗?
对方还说自己的机制流程有多么多么严格,可看看荷兰、比利时,法律已经很严格,可仍有老妇人被劝诱非自愿安乐死。其他而言,毒品管控同样严格,却仍有人员走私。对方说安乐死是不会出意外的,是受约束的。而从社会学理论来看,在我国普遍的现实情况下,安乐死是否会成为逃避赡养或抚养义务的合法手段呢?对方并没有规避这些风险的解决措施。
那么当安乐死成为手段时,由谁来界定呢?对方又声称安乐死给了每个人选择权,但台湾某主播花60万在瑞士安乐死。俗话说得好,比他痛苦的人有很多,有人可以拿出60万,可能其实有人都快活不下去了,但是反观,你会发现大部分人都是底层人,这些人的利益怎么保障呢?
从法院来看,安乐死一个根本目的是保护弱者的选择权,但我们知道,英国有一名医生就在未经同意的情况下对患者进行安乐死,结果被判刑。在这个过程中,法律并没有保护弱者。倘若中国出现了相同的案例,那么民众对法律的信任将受到重创,社会的稳定也会受到冲击。
由此可见,对方并没有完善具体的实施措施,仅仅停留在设想阶段,无法解决推行带来的巨大风险。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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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题:当今中国应该安乐死合法化vs当今中国不应该安乐死合法化
正方二辩: 同学你好,想问您方认为我们不能够去保证患者这个自愿性,那依据什么可以再深入探讨呢?我们很有可能在面临一些家属的不良压力的时候,对他们感到有愧,从而被迫做出这些选择。而且我想问同学,您之前一位辩友说只有身患绝症才能安乐死,可是您刚才就说只要有痛苦,就能安乐死,那么我想问你,假如我今天心理压力非常大,我就是不开心,我说让我安乐死,您会让我安乐死吗?我方的前提一直都是这个人必须身患绝症。而且,您刚刚说的就是只要身患绝症,他就可以安乐死了。同学,您有自相矛盾之处。那我想问一下,如果安乐死的前提是患者真实意愿的话,可是我们的人性是很复杂的,外界影响因素也很多,您如何确定患者的意愿是毫无掺杂、完全真实的呢?外界因素影响与否,哪怕就是我今天安乐死,哪怕我真的是因为很疼,或者说我自己是想省钱,而且我们也知道我们有多轮的心理医生,以确保只要是我自己的想法,只要是这个患者自己的想法,我们都会尊重。所以您就认为心理医生一定有用,所以是这样的啊,所以您还是无法规避人性的黑暗面,那么如果在这个时候我们无法确定他是否自愿的话,那安乐死其实在某种程度已经成为杀人工具了,我想这个风险是我们不能承担的。那我再问您同学,我想问一下安乐死的条件,您既然说是要极度痛苦,那极度痛苦的状态又是哪种会被定义为极度痛苦呢?
反方二辩: 首先不知道为什么您方对心理医生抱有偏见,那按照您方的说法,心理医生这个职业直接就没必要存在了。然后回答您下一个问题,您说怎样痛苦,我们刚才也提到了,我们有个S指标去考量他的痛苦,至于怎么确定哪个指数是高,这是后续的事情。这个过程中也会有一些比如说专业团队去进行一个考量,对吗?还有我想跟同学说,既然您说心理医生有偏向,您可以举证吗?对啊,是会有专业性去进行考量啊。好,那专业人员也有主观思想的,单靠这一点其实您不能完全保证这个过程中的公平性,对。现在的专家也有主观思想吧,单靠这一点其实您不能完全保证这个过程中的公平性,对吧?可能有些医生的定义标准就是不一样的。那我再问您,在如今的医疗资源不均衡的现实情况下,我们如何保证安乐死的实施过程中不让弱势群体在其中的利益受损?
正方二辩: 我们说了是多轮多位医生一起去审查呀,一个医生主观性很强,多个医生不可以降低风险吗?
辩题:当今中国应该安乐死合法化vs当今中国不应该安乐死合法化
正方二辩: 同学你好,想问您方认为我们不能够去保证患者这个自愿性,那依据什么可以再深入探讨呢?我们很有可能在面临一些家属的不良压力的时候,对他们感到有愧,从而被迫做出这些选择。而且我想问同学,您之前一位辩友说只有身患绝症才能安乐死,可是您刚才就说只要有痛苦,就能安乐死,那么我想问你,假如我今天心理压力非常大,我就是不开心,我说让我安乐死,您会让我安乐死吗?我方的前提一直都是这个人必须身患绝症。而且,您刚刚说的就是只要身患绝症,他就可以安乐死了。同学,您有自相矛盾之处。那我想问一下,如果安乐死的前提是患者真实意愿的话,可是我们的人性是很复杂的,外界影响因素也很多,您如何确定患者的意愿是毫无掺杂、完全真实的呢?外界因素影响与否,哪怕就是我今天安乐死,哪怕我真的是因为很疼,或者说我自己是想省钱,而且我们也知道我们有多轮的心理医生,以确保只要是我自己的想法,只要是这个患者自己的想法,我们都会尊重。所以您就认为心理医生一定有用,所以是这样的啊,所以您还是无法规避人性的黑暗面,那么如果在这个时候我们无法确定他是否自愿的话,那安乐死其实在某种程度已经成为杀人工具了,我想这个风险是我们不能承担的。那我再问您同学,我想问一下安乐死的条件,您既然说是要极度痛苦,那极度痛苦的状态又是哪种会被定义为极度痛苦呢?
反方二辩: 首先不知道为什么您方对心理医生抱有偏见,那按照您方的说法,心理医生这个职业直接就没必要存在了。然后回答您下一个问题,您说怎样痛苦,我们刚才也提到了,我们有个S指标去考量他的痛苦,至于怎么确定哪个指数是高,这是后续的事情。这个过程中也会有一些比如说专业团队去进行一个考量,对吗?还有我想跟同学说,既然您说心理医生有偏向,您可以举证吗?对啊,是会有专业性去进行考量啊。好,那专业人员也有主观思想的,单靠这一点其实您不能完全保证这个过程中的公平性,对。现在的专家也有主观思想吧,单靠这一点其实您不能完全保证这个过程中的公平性,对吧?可能有些医生的定义标准就是不一样的。那我再问您,在如今的医疗资源不均衡的现实情况下,我们如何保证安乐死的实施过程中不让弱势群体在其中的利益受损?
正方二辩: 我们说了是多轮多位医生一起去审查呀,一个医生主观性很强,多个医生不可以降低风险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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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题为:当今中国应该安乐死合法化vs当今中国不应该安乐死合法化。 环节为:正方三辩·质询·反方。
正方三辩:下面进入质询环节,首先我想先问一下,今天有很多患者有安乐死的需求,您方却认为这并不重要,对吧?(针对反方一辩) 反方一辩:不对。 正方三辩:您方认为这并不重要。我要指出,法律的根本目的是保障公民的权利和自由,你们忽视这部分公民选择安乐死的权利,这其实与法律的根本宗旨是相违背的,所以您方这个点不能成为利好。
我再问您,您方是否认为病人看到家属为自己花很多钱,看到社会经济压力,这些也算他的痛苦呢? 反方:可以是。 正方三辩:我告诉您,安乐死推行的目的就是减轻病人的痛苦,他受到这些压力属于痛苦,所以根本上并不存在一种自愿与被自愿的关系,这里的被自愿是指他受到社会压力,这也属于他的痛苦,也可算在他自愿的考量之内,所以您方这个被自愿的点不成立。
我再问您,我方刚才自辩提到病人多次检查之后误诊率仍然高,是这样吗? 反方:不是。 正方三辩:您方认为病人只会做一次检查就选择安乐死吗? 反方:是。 正方三辩:我告诉您,如果我国推行安乐死合法化,国家会为他安排再一次检查和确认,您方没有数据能证明多次检查后的误诊率仍然是这个数据,所以您方这个误诊的点不成立。
我再问您,您方觉得癌症的生存率现在在升高吗? 反方:我方不这样认为。 正方三辩:癌症的生存率竟然并不升高,那说明癌症患者是广大有安乐死需求患者中的一份子,他们有这种需求,你们却忽视,回到我们第一个点,所以您方这个癌症生存率高的点也不成立。
正方三辩:好,那我现在问您,您方觉得这个价格……算了,就先到这里吧。
感谢正方三辩。
辩题为:当今中国应该安乐死合法化vs当今中国不应该安乐死合法化。 环节为:正方三辩·质询·反方。
正方三辩:下面进入质询环节,首先我想先问一下,今天有很多患者有安乐死的需求,您方却认为这并不重要,对吧?(针对反方一辩) 反方一辩:不对。 正方三辩:您方认为这并不重要。我要指出,法律的根本目的是保障公民的权利和自由,你们忽视这部分公民选择安乐死的权利,这其实与法律的根本宗旨是相违背的,所以您方这个点不能成为利好。
我再问您,您方是否认为病人看到家属为自己花很多钱,看到社会经济压力,这些也算他的痛苦呢? 反方:可以是。 正方三辩:我告诉您,安乐死推行的目的就是减轻病人的痛苦,他受到这些压力属于痛苦,所以根本上并不存在一种自愿与被自愿的关系,这里的被自愿是指他受到社会压力,这也属于他的痛苦,也可算在他自愿的考量之内,所以您方这个被自愿的点不成立。
我再问您,我方刚才自辩提到病人多次检查之后误诊率仍然高,是这样吗? 反方:不是。 正方三辩:您方认为病人只会做一次检查就选择安乐死吗? 反方:是。 正方三辩:我告诉您,如果我国推行安乐死合法化,国家会为他安排再一次检查和确认,您方没有数据能证明多次检查后的误诊率仍然是这个数据,所以您方这个误诊的点不成立。
我再问您,您方觉得癌症的生存率现在在升高吗? 反方:我方不这样认为。 正方三辩:癌症的生存率竟然并不升高,那说明癌症患者是广大有安乐死需求患者中的一份子,他们有这种需求,你们却忽视,回到我们第一个点,所以您方这个癌症生存率高的点也不成立。
正方三辩:好,那我现在问您,您方觉得这个价格……算了,就先到这里吧。
感谢正方三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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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方三辩:接下来我要质询正方辩手,时间为2分钟。
我先明确几个问题。对方一辩刚刚称,安乐死必须是本人自愿;而我方四辩提问时,正方提到家人同意也算一种同意。我想确认一下你们的口径到底是什么?我方认为只有病人自愿这种情况,如果是植物人则不在此列。所以,你们这边存在口径的转变。
暂且不论这个问题。正方三辩刚刚提到,看到家人为自己痛苦,自己也很痛苦。那我想问,社会上有很多承受心理压力的人,难道他们承受极大痛苦就要安乐死吗?正方一辩刚刚说过,安乐死的前提是身患绝症。
没错,身患绝症。但是你们是否知道这个数据:目前荷兰实施安乐死的人群只有60%是癌症晚期的,有40%是处于心理压力的,你们怎么看?这是荷兰的数据,与中国无关。但你们刚刚也提到借鉴西方国家的先进法律条款来完善我们自己的法律。先不论这点。
你们刚刚提到用法律来保障人权,认为选择安乐死的想法应得到法律尊重。但在中国传统里,生命是极为神圣的。你让别人结束自己的生命,这难道不是对法律的挑战吗?正方二辩:不是,尊重患者自主选择生死的权益就是最大的得利。
不是这样的。你们说尊重患者自主选择,但这种人为提前结束患者生命的行为,也算是一种杀人行为啊。你们强调是自愿的,但在中国这种行为是违法的,你们的口径一直在变。
我再问一个问题。你们一直提到心理医生,那我想请你们告诉我心理医生真正有用的点。正方二辩,心理医生不能通过沟通来了解人生百态,而且心理医生也存在施援和被援的情况。我今天看到家人给我这么大压力,我自己改变自己的口径,心理医生怎么说都没用,所以你刚刚的提法好像真的不是很好。
感谢反方三辩。
反方三辩:接下来我要质询正方辩手,时间为2分钟。
我先明确几个问题。对方一辩刚刚称,安乐死必须是本人自愿;而我方四辩提问时,正方提到家人同意也算一种同意。我想确认一下你们的口径到底是什么?我方认为只有病人自愿这种情况,如果是植物人则不在此列。所以,你们这边存在口径的转变。
暂且不论这个问题。正方三辩刚刚提到,看到家人为自己痛苦,自己也很痛苦。那我想问,社会上有很多承受心理压力的人,难道他们承受极大痛苦就要安乐死吗?正方一辩刚刚说过,安乐死的前提是身患绝症。
没错,身患绝症。但是你们是否知道这个数据:目前荷兰实施安乐死的人群只有60%是癌症晚期的,有40%是处于心理压力的,你们怎么看?这是荷兰的数据,与中国无关。但你们刚刚也提到借鉴西方国家的先进法律条款来完善我们自己的法律。先不论这点。
你们刚刚提到用法律来保障人权,认为选择安乐死的想法应得到法律尊重。但在中国传统里,生命是极为神圣的。你让别人结束自己的生命,这难道不是对法律的挑战吗?正方二辩:不是,尊重患者自主选择生死的权益就是最大的得利。
不是这样的。你们说尊重患者自主选择,但这种人为提前结束患者生命的行为,也算是一种杀人行为啊。你们强调是自愿的,但在中国这种行为是违法的,你们的口径一直在变。
我再问一个问题。你们一直提到心理医生,那我想请你们告诉我心理医生真正有用的点。正方二辩,心理医生不能通过沟通来了解人生百态,而且心理医生也存在施援和被援的情况。我今天看到家人给我这么大压力,我自己改变自己的口径,心理医生怎么说都没用,所以你刚刚的提法好像真的不是很好。
感谢反方三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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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题为:当今中国应该安乐死合法化vs当今中国不应该安乐死合法化。
正方三辩·小结:
在刚才的质询过程中,我方已表明:首先,病人受家庭和社会压力而产生的想法属于其自我意识的一部分。并且,在安乐死尚未出现时,经济和社会压力就会导致人自杀,所以这并非安乐死本身的弊端,因此,对方关于自愿与被自愿的观点不成立。
其次,对方没有数据能够证明,经过多次检查后,误诊率仍为其所称的数据。同时,我方也提出了一个可行的解决方案,即国家要让病人经过不同医生的多次诊断之后,才可以申请安乐死,所以对方关于误诊的观点也不成立。
再者,对方自己也承认了癌症的治愈率并未提高,所以我方指出,众多癌症患者的需求也应被法律重视,因此,对方关于癌症的观点也不成立。
另外,我方从未承认权利权益可掌握在患者家属手中,所以这一观点也不成立。
最后,关于价格这一点,价格高昂不应成为安乐死不合法化的理由。若如此,那高昂的住院费用、高昂的医疗器械是否都不应合法化呢?所以,对方关于价格的观点同样不成立。
谢谢。
辩题为:当今中国应该安乐死合法化vs当今中国不应该安乐死合法化。
正方三辩·小结:
在刚才的质询过程中,我方已表明:首先,病人受家庭和社会压力而产生的想法属于其自我意识的一部分。并且,在安乐死尚未出现时,经济和社会压力就会导致人自杀,所以这并非安乐死本身的弊端,因此,对方关于自愿与被自愿的观点不成立。
其次,对方没有数据能够证明,经过多次检查后,误诊率仍为其所称的数据。同时,我方也提出了一个可行的解决方案,即国家要让病人经过不同医生的多次诊断之后,才可以申请安乐死,所以对方关于误诊的观点也不成立。
再者,对方自己也承认了癌症的治愈率并未提高,所以我方指出,众多癌症患者的需求也应被法律重视,因此,对方关于癌症的观点也不成立。
另外,我方从未承认权利权益可掌握在患者家属手中,所以这一观点也不成立。
最后,关于价格这一点,价格高昂不应成为安乐死不合法化的理由。若如此,那高昂的住院费用、高昂的医疗器械是否都不应合法化呢?所以,对方关于价格的观点同样不成立。
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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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的,对方三辩的小结存在一些问题。对方一会儿说权利在家属手中,一会儿说个人,我方暂且先不论这个点。
今天,对方辩友一直在强调安乐死合法化是尊重病人个人意愿,能够减少不必要的痛苦。然而,我方强调的并非是让不治之症患者承担更多痛苦,而是反对一些无脑施行安乐死的悲剧。事实上,现如今允许实施安乐死的绝大多数人并非身患绝症,甚至有些人只是有厌世心理,就选择看似安全的安乐死来结束自己的生命。我方有资料表明,加拿大有622名患者并非身患绝症,而是因精神健康问题或其他非生命疾病选择了安乐死,这些人本可以再活10年以上。
另外,早在2003年中国新闻网就指出,能否实现安乐死,不仅要看人们对待死亡和疾病的态度,也要求该国家有比较领先的医疗水平。但现如今中国各地区之间医疗发展水平存在明显差异,所以如果安乐死合法化,就会存在医生误诊的现象。假设被误诊了,一次次复查真的有用吗?没有用,因为医疗水平存在差距。由此可见,安乐死不合法能确保医生专注于救死扶伤,而不是利用安乐死的渠道随意判定。
感谢反方三辩的精彩发言。
好的,对方三辩的小结存在一些问题。对方一会儿说权利在家属手中,一会儿说个人,我方暂且先不论这个点。
今天,对方辩友一直在强调安乐死合法化是尊重病人个人意愿,能够减少不必要的痛苦。然而,我方强调的并非是让不治之症患者承担更多痛苦,而是反对一些无脑施行安乐死的悲剧。事实上,现如今允许实施安乐死的绝大多数人并非身患绝症,甚至有些人只是有厌世心理,就选择看似安全的安乐死来结束自己的生命。我方有资料表明,加拿大有622名患者并非身患绝症,而是因精神健康问题或其他非生命疾病选择了安乐死,这些人本可以再活10年以上。
另外,早在2003年中国新闻网就指出,能否实现安乐死,不仅要看人们对待死亡和疾病的态度,也要求该国家有比较领先的医疗水平。但现如今中国各地区之间医疗发展水平存在明显差异,所以如果安乐死合法化,就会存在医生误诊的现象。假设被误诊了,一次次复查真的有用吗?没有用,因为医疗水平存在差距。由此可见,安乐死不合法能确保医生专注于救死扶伤,而不是利用安乐死的渠道随意判定。
感谢反方三辩的精彩发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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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题:当今中国应该安乐死合法化vs当今中国不应该安乐死合法化 环节:自由辩论
正方: 我们并不是说安乐死合法化是一次性在所有地方全部合法化,我们的意思是在医疗比较发达的省会城市、一线城市,由点到面地开展,所以您方这个点不成立。 其次,您方提到加拿大的数据,说有很多人是因为自己自主主观的意愿而非得了绝症才想去跳楼。我方要指出,在中国,依据中国的具体实施情况,病人必须首先患有绝症才有资格去申请安乐死合法化,所以您方这个点也是不成立的。
反方: 我打断一下。加拿大实施安乐死的前提也是绝症,但是为什么后来会演变成今年有心理压力就安乐死呢?因为事实上法律是事后措施,没有办法完全预防悲剧的发生。我方现在告诉您,我国现在有能力管控这些,可以去复检这些人,伪造和捏造行为本身就是不合法的,我们可以保证这种情况不会发生,所以您方这个点不成立。 其次,我方跟您打的那个巨大风险,您方前面二辩说安乐死合法化会产生巨大风险,请您列举出来,请给出数据到底有哪些巨大风险。
正方: 同学,首先安乐死会出现滥用的情况。据统计,2022年加拿大实施了1.35万例安乐死,加拿大一共才4000万人口,按此比例,中国人口规模相当于会实施近50万的安乐死,这所带来的社会影响是不可估量的。 其次,还可能会有人用这种方式去谋杀,去做一些法律之外的事情,这点您是无法避免的。
反方: 好同学,我想再请问一下您方,您方的口径到底是什么?您方一会儿告诉我昏迷的时候可以让家属来决定,一会儿又告诉我只能自己意愿决定,您方到底想要哪个口径?
正方: 我方从始至终都没有说过可以由家属来决定,我方一直的口径都是由患者自己决定。而且您刚才说在加拿大可以滥用,那么在中国就一定可以滥用吗?我告诉您,加拿大毒品存在滥用的情况,我国现在能保证毒品在小剂量作为药品的同时,不会进行大规模的滥用。而且您方说一定会造成器官买卖,请您方告诉我这个“一定”是怎么得出来的,请您方论证一下。 同学,您一再跳口述,请您自己回去听录音。您方一辩告诉我,如果我今天昏迷了,可以由家属来做决定。我方并没有说一定会有这种谋杀,我方只是觉得这是一种无法避免的可能性而已。您告诉我这是一种可能性,如果您方不能论证它一定有可能,这种可能性只是一个假设、一种举例,是不存在的,所以您方论证不出来的话,您方的这个例子也是不成立的。 还有一个点,您方前面在二辩过程中说在中国的传统当中是支持生命的,那么我方现在问您,我们难道可以永远活在传统当中吗?难道传统一直是适用的吗?我方现在告诉您,在中国现在的国情来说,我方前面给出的数据显示有80%的人认为国内已经可以实施安乐死了,有73%的人赞成安乐死,有85%以上的人认为安乐死符合人道主义,这才是当今中国的具体国情,所以您方关于传统的这个点不成立。
反方: 您说这么多人同意,他们有多少人是在得知安乐死推行需要多么大的法律支撑、需要多么大的医疗资源支撑之后才同意的呢?他们只是听观点,觉得这个想法好一点,并没有深入了解。
正方: 那同学我想问您,刚才您是否说法律的一大作用是保护所有人的选择权?并不是所有人的选择权,我说的是法律是为了保护公民的权利和自由,并不是说所有人在法律面前同等情况同等对待,不同情况差别对待,这正是一种人权的体现。所以您是说公民是享有选择权的,对吧? 那假设,有一个案例,如果有名医生在未经同意的情况下,对患者实行了安乐死就被判决,在这个过程中,这个患者没有被保护,他没有受到这个保护权。那如果中国推行了这个法律,我们该怎么保证患者的自主选择权呢?安乐死应当是患者意志的体现,跟医生没有任何关系,医生只是实施者。如果这个医生真的擅自去实施的话,首先我们这个药剂并不会允许他批下来,其次这个也是不符合我们所有的规定的。
反方: 同学我想问您的就是,您刚才说家人对您的痛苦也是种痛苦,所以说这种情况下自愿其实就是别人要求您自愿,其实也是自愿,对吧?那我想说今天我女儿跟我说,妈妈我好痛苦啊,你这个医疗费用好大呀,你让我去死啊,那我为了女儿,那我就去死吧,这种情况下您是说这个钱是自愿的对吗?我是符合您要求的角色对吗?我并不是说任何情况下被别人逼迫着自愿也算自愿,我是说本身这些家庭和社会压力带给他的,让他产生那种压力,也应该算在他的痛苦的来源之一,也应当算在我们考虑患者的自我意识当中的一种影响因素之一,并不是说这个人他完全就是主观上就是,哎呀我这个人今天生活得好好的,我突然就想死,或者说哎呀我这个人今天你一句话我就马上就去死,并不是说我觉得这两种情况都是违背我们的自愿的。
正方: 好的同学,那您先处理一下前面。您方刚才跟我说毒品在我国被控制得很好,其实并不算控制得很好,现在还有很多在我国流通的。您方又告诉我,如果一个人要去执行安乐死,要求医院给他批下来这种药,但是您怎么能保证这种安乐死在中国合法化之后,这种药不会被人私藏之类的情况不会发生呢?这种情况也是很有可能会发生的。 同时,我方并没有说过我们今天要去强制他,不是我方并没有说过今天有人要去逼迫他去执行安乐死,而是说今天我自己感受到我自己心里压力很大,是您方刚才自己说被自愿就是被迫去强调的。而且我方跟您说了,毒品这个点它被滥用,这个点是安乐死这个药剂发明出来就有被滥用的风险,并不是安乐死合法化本身会带来的弊端。
反方: 好的同学,您方已经告诉我了,它有这个风险,您方认下了这份弊端。接着我继续跟您说,我方不是那个意思,我方并没有说我今天我父母要逼着我去安乐死,而是说我看到我父母在照顾我啊,我心疼啊,我觉得我浪费他们钱,我没有什么用,我自己想去安乐死,这其实不是我自己的意愿,这是我被迫的。您同学您听懂了吗?您怎么会觉得这不是一种自愿呢?我既然心疼,心疼难道不是一种我自己的意愿吗?
正方: 可是他们由于经济家庭压力,他们是被迫选择安乐死的呀,那跟他们的主观意愿是背道而驰的,明白吗?怎么能叫被迫选择安乐死呢?我既然产生了心疼这样的情绪,难道不是我自己主观的意愿吗? 我有报道称加拿大存在医疗专业人员向精神或身体疾病、残疾人、体弱者和老年人施压,要求他们通过安乐死自我了断,理由很简单,他们觉得他们对加拿大医疗保健系统造成了负担。所以您方发现没有,我方自始至终论证的是因为外界的一些因素导致我今天必须好像不得不选择安乐死了,这是我方存在的弊端的情况,而您方的点好像就是在拆,我们既然说已经选择了安乐死,那么好像所有的外因都是变成了我的主观因素,但其实不是这样子的。
感谢双方辩手。
辩题:当今中国应该安乐死合法化vs当今中国不应该安乐死合法化 环节:自由辩论
正方: 我们并不是说安乐死合法化是一次性在所有地方全部合法化,我们的意思是在医疗比较发达的省会城市、一线城市,由点到面地开展,所以您方这个点不成立。 其次,您方提到加拿大的数据,说有很多人是因为自己自主主观的意愿而非得了绝症才想去跳楼。我方要指出,在中国,依据中国的具体实施情况,病人必须首先患有绝症才有资格去申请安乐死合法化,所以您方这个点也是不成立的。
反方: 我打断一下。加拿大实施安乐死的前提也是绝症,但是为什么后来会演变成今年有心理压力就安乐死呢?因为事实上法律是事后措施,没有办法完全预防悲剧的发生。我方现在告诉您,我国现在有能力管控这些,可以去复检这些人,伪造和捏造行为本身就是不合法的,我们可以保证这种情况不会发生,所以您方这个点不成立。 其次,我方跟您打的那个巨大风险,您方前面二辩说安乐死合法化会产生巨大风险,请您列举出来,请给出数据到底有哪些巨大风险。
正方: 同学,首先安乐死会出现滥用的情况。据统计,2022年加拿大实施了1.35万例安乐死,加拿大一共才4000万人口,按此比例,中国人口规模相当于会实施近50万的安乐死,这所带来的社会影响是不可估量的。 其次,还可能会有人用这种方式去谋杀,去做一些法律之外的事情,这点您是无法避免的。
反方: 好同学,我想再请问一下您方,您方的口径到底是什么?您方一会儿告诉我昏迷的时候可以让家属来决定,一会儿又告诉我只能自己意愿决定,您方到底想要哪个口径?
正方: 我方从始至终都没有说过可以由家属来决定,我方一直的口径都是由患者自己决定。而且您刚才说在加拿大可以滥用,那么在中国就一定可以滥用吗?我告诉您,加拿大毒品存在滥用的情况,我国现在能保证毒品在小剂量作为药品的同时,不会进行大规模的滥用。而且您方说一定会造成器官买卖,请您方告诉我这个“一定”是怎么得出来的,请您方论证一下。 同学,您一再跳口述,请您自己回去听录音。您方一辩告诉我,如果我今天昏迷了,可以由家属来做决定。我方并没有说一定会有这种谋杀,我方只是觉得这是一种无法避免的可能性而已。您告诉我这是一种可能性,如果您方不能论证它一定有可能,这种可能性只是一个假设、一种举例,是不存在的,所以您方论证不出来的话,您方的这个例子也是不成立的。 还有一个点,您方前面在二辩过程中说在中国的传统当中是支持生命的,那么我方现在问您,我们难道可以永远活在传统当中吗?难道传统一直是适用的吗?我方现在告诉您,在中国现在的国情来说,我方前面给出的数据显示有80%的人认为国内已经可以实施安乐死了,有73%的人赞成安乐死,有85%以上的人认为安乐死符合人道主义,这才是当今中国的具体国情,所以您方关于传统的这个点不成立。
反方: 您说这么多人同意,他们有多少人是在得知安乐死推行需要多么大的法律支撑、需要多么大的医疗资源支撑之后才同意的呢?他们只是听观点,觉得这个想法好一点,并没有深入了解。
正方: 那同学我想问您,刚才您是否说法律的一大作用是保护所有人的选择权?并不是所有人的选择权,我说的是法律是为了保护公民的权利和自由,并不是说所有人在法律面前同等情况同等对待,不同情况差别对待,这正是一种人权的体现。所以您是说公民是享有选择权的,对吧? 那假设,有一个案例,如果有名医生在未经同意的情况下,对患者实行了安乐死就被判决,在这个过程中,这个患者没有被保护,他没有受到这个保护权。那如果中国推行了这个法律,我们该怎么保证患者的自主选择权呢?安乐死应当是患者意志的体现,跟医生没有任何关系,医生只是实施者。如果这个医生真的擅自去实施的话,首先我们这个药剂并不会允许他批下来,其次这个也是不符合我们所有的规定的。
反方: 同学我想问您的就是,您刚才说家人对您的痛苦也是种痛苦,所以说这种情况下自愿其实就是别人要求您自愿,其实也是自愿,对吧?那我想说今天我女儿跟我说,妈妈我好痛苦啊,你这个医疗费用好大呀,你让我去死啊,那我为了女儿,那我就去死吧,这种情况下您是说这个钱是自愿的对吗?我是符合您要求的角色对吗?我并不是说任何情况下被别人逼迫着自愿也算自愿,我是说本身这些家庭和社会压力带给他的,让他产生那种压力,也应该算在他的痛苦的来源之一,也应当算在我们考虑患者的自我意识当中的一种影响因素之一,并不是说这个人他完全就是主观上就是,哎呀我这个人今天生活得好好的,我突然就想死,或者说哎呀我这个人今天你一句话我就马上就去死,并不是说我觉得这两种情况都是违背我们的自愿的。
正方: 好的同学,那您先处理一下前面。您方刚才跟我说毒品在我国被控制得很好,其实并不算控制得很好,现在还有很多在我国流通的。您方又告诉我,如果一个人要去执行安乐死,要求医院给他批下来这种药,但是您怎么能保证这种安乐死在中国合法化之后,这种药不会被人私藏之类的情况不会发生呢?这种情况也是很有可能会发生的。 同时,我方并没有说过我们今天要去强制他,不是我方并没有说过今天有人要去逼迫他去执行安乐死,而是说今天我自己感受到我自己心里压力很大,是您方刚才自己说被自愿就是被迫去强调的。而且我方跟您说了,毒品这个点它被滥用,这个点是安乐死这个药剂发明出来就有被滥用的风险,并不是安乐死合法化本身会带来的弊端。
反方: 好的同学,您方已经告诉我了,它有这个风险,您方认下了这份弊端。接着我继续跟您说,我方不是那个意思,我方并没有说我今天我父母要逼着我去安乐死,而是说我看到我父母在照顾我啊,我心疼啊,我觉得我浪费他们钱,我没有什么用,我自己想去安乐死,这其实不是我自己的意愿,这是我被迫的。您同学您听懂了吗?您怎么会觉得这不是一种自愿呢?我既然心疼,心疼难道不是一种我自己的意愿吗?
正方: 可是他们由于经济家庭压力,他们是被迫选择安乐死的呀,那跟他们的主观意愿是背道而驰的,明白吗?怎么能叫被迫选择安乐死呢?我既然产生了心疼这样的情绪,难道不是我自己主观的意愿吗? 我有报道称加拿大存在医疗专业人员向精神或身体疾病、残疾人、体弱者和老年人施压,要求他们通过安乐死自我了断,理由很简单,他们觉得他们对加拿大医疗保健系统造成了负担。所以您方发现没有,我方自始至终论证的是因为外界的一些因素导致我今天必须好像不得不选择安乐死了,这是我方存在的弊端的情况,而您方的点好像就是在拆,我们既然说已经选择了安乐死,那么好像所有的外因都是变成了我的主观因素,但其实不是这样子的。
感谢双方辩手。
以下为ai总结(感谢来自 刘圣韬 学长的精彩ai prompt!基座大模型为豆包。)
感谢主席,感谢对方辩友,我再次代表本队四位辩手问候在场各位。我方坚定认为,当代中国安乐死不应该合法化。
安乐死涉及对于生命价值的根本判断,生命具有神圣性和不可逆转性,主动结束生命违背了伦理道德,安乐死冲击了生命伦理观。生命的价值不可以单纯以痛苦与否、能否治愈来衡量。
虽然对方一直在强调患者有自主权,然而在现实中,患者并非完全独立的个体,其会受到家庭、社会或者自身心理因素的干扰。家庭经济负担、久病病床前的倦怠都可能悄然扭转患者意愿,使患者在各种暗示下选择安乐死。对方又告诉我说,可以让很多的心理医生同时为患者检测来避免这种情况。但我要指出,如果很多心理医生同时来治疗就有用的话,那么当今中国很多人辗转各个大医院看抑郁症这种心理疾病,最后还是有很多人跳楼,这些情况就不会存在了,可事实并非如此。所以在这种情况下选择安乐死容易导致对生命价值轻视,让自主选择沦为被绑架的无奈之举。
所有的生命都是平等且神圣的,并不会因为病魔缠身就价值降低。正如电车难题中,即使一面是病人,一面是健康人,也会有很多人选择不去牺牲病人。
法律难以界定精准安乐死的适用条件,即便制定再详细的法律条文,也难以精准确定安乐死的边界。如何判断患者能否有不可忍受的痛苦或者无法治愈的疾病,主观性太强。以比利时为例,安乐死从最初的严格逐渐放宽,出现儿童安乐死案例,就严重背离了安乐死的初衷。安乐死合法化、协助死亡的特性本身与法律中故意剥夺他人生命、判处故意杀人罪存在相悖之处。如何鉴定安乐死从业人员及保障人的生命权会成为新增难题。以荷兰为例,从2002年下半年起不到一年时间,安乐死人数突然增至7000人,紧随其后出现荷兰老人大逃亡。德国哥廷根大学对荷兰新的安乐死案例分析后发现,这些安乐死患者中不少人并非自愿,而是由医师和家属配合背着患者做出了安乐死决定,这违背了对方所说的自愿原则。这种非自愿的安乐死比例高达41%。在这种比例之下,我方并不觉得安乐死是一个很好的选择。当安乐死这种本应该是自愿的解脱式死亡失去了本身意义的时候,这本质上和杀人没有任何区别,而当安乐死合法化且管控不了的时候,就会成为故意杀人的工具。
纵观人类疾病历史,曾经难以治疗的天花、鼠疫在科技进步下成为能够简单解决的小病,甚至癌症在化疗和特效药物的加持下,其治疗效果越来越好,一直发展下去,攻克疑难杂症不再是看不见希望的事情。所以我方认为,当安乐死合法化后,因为其解决问题的低成本,鼓吹安乐死反而挫伤医学发展积极性,这是对人类医学的阻碍。死亡不是解决疾病的方式,而是磨灭生命的方式,通过安乐死合法化而满足人类生命需求,无非是在错位答题,避重就轻。
从法律层面上来看,2017年荷兰一名安乐死医生,在被指控在未经患者明确同意对患者实施安乐死,并且在另一起安乐死案件中伪造患者同意书,法院认为其严重违反伦理医疗道德,以谋杀罪罪行进行判决。如何将安乐死合法化?如何防止没有良知的人来利用安乐死的漏洞,伪装成被害者自愿安乐死来实施谋杀犯罪等行为呢?这对于法律监测来说是很难侦查的点,就会加剧犯罪谋杀率的提高。
众所周知,不同地区人们文化观念大不相同,即使已经安乐死合法化了,怎么保证法律的普适性与公正性呢?
综上所述,我方倡导人在最后时段应该给予他一些心理安慰,而不是让他直接去死。
感谢主席,感谢对方辩友,我再次代表本队四位辩手问候在场各位。我方坚定认为,当代中国安乐死不应该合法化。
安乐死涉及对于生命价值的根本判断,生命具有神圣性和不可逆转性,主动结束生命违背了伦理道德,安乐死冲击了生命伦理观。生命的价值不可以单纯以痛苦与否、能否治愈来衡量。
虽然对方一直在强调患者有自主权,然而在现实中,患者并非完全独立的个体,其会受到家庭、社会或者自身心理因素的干扰。家庭经济负担、久病病床前的倦怠都可能悄然扭转患者意愿,使患者在各种暗示下选择安乐死。对方又告诉我说,可以让很多的心理医生同时为患者检测来避免这种情况。但我要指出,如果很多心理医生同时来治疗就有用的话,那么当今中国很多人辗转各个大医院看抑郁症这种心理疾病,最后还是有很多人跳楼,这些情况就不会存在了,可事实并非如此。所以在这种情况下选择安乐死容易导致对生命价值轻视,让自主选择沦为被绑架的无奈之举。
所有的生命都是平等且神圣的,并不会因为病魔缠身就价值降低。正如电车难题中,即使一面是病人,一面是健康人,也会有很多人选择不去牺牲病人。
法律难以界定精准安乐死的适用条件,即便制定再详细的法律条文,也难以精准确定安乐死的边界。如何判断患者能否有不可忍受的痛苦或者无法治愈的疾病,主观性太强。以比利时为例,安乐死从最初的严格逐渐放宽,出现儿童安乐死案例,就严重背离了安乐死的初衷。安乐死合法化、协助死亡的特性本身与法律中故意剥夺他人生命、判处故意杀人罪存在相悖之处。如何鉴定安乐死从业人员及保障人的生命权会成为新增难题。以荷兰为例,从2002年下半年起不到一年时间,安乐死人数突然增至7000人,紧随其后出现荷兰老人大逃亡。德国哥廷根大学对荷兰新的安乐死案例分析后发现,这些安乐死患者中不少人并非自愿,而是由医师和家属配合背着患者做出了安乐死决定,这违背了对方所说的自愿原则。这种非自愿的安乐死比例高达41%。在这种比例之下,我方并不觉得安乐死是一个很好的选择。当安乐死这种本应该是自愿的解脱式死亡失去了本身意义的时候,这本质上和杀人没有任何区别,而当安乐死合法化且管控不了的时候,就会成为故意杀人的工具。
纵观人类疾病历史,曾经难以治疗的天花、鼠疫在科技进步下成为能够简单解决的小病,甚至癌症在化疗和特效药物的加持下,其治疗效果越来越好,一直发展下去,攻克疑难杂症不再是看不见希望的事情。所以我方认为,当安乐死合法化后,因为其解决问题的低成本,鼓吹安乐死反而挫伤医学发展积极性,这是对人类医学的阻碍。死亡不是解决疾病的方式,而是磨灭生命的方式,通过安乐死合法化而满足人类生命需求,无非是在错位答题,避重就轻。
从法律层面上来看,2017年荷兰一名安乐死医生,在被指控在未经患者明确同意对患者实施安乐死,并且在另一起安乐死案件中伪造患者同意书,法院认为其严重违反伦理医疗道德,以谋杀罪罪行进行判决。如何将安乐死合法化?如何防止没有良知的人来利用安乐死的漏洞,伪装成被害者自愿安乐死来实施谋杀犯罪等行为呢?这对于法律监测来说是很难侦查的点,就会加剧犯罪谋杀率的提高。
众所周知,不同地区人们文化观念大不相同,即使已经安乐死合法化了,怎么保证法律的普适性与公正性呢?
综上所述,我方倡导人在最后时段应该给予他一些心理安慰,而不是让他直接去死。
以下为ai总结(感谢来自 刘圣韬 学长的精彩ai prompt!基座大模型为豆包。)
我方倡导人在最后时段应该给予心理安慰而不是让其直接去死,所以当代中国安乐死不应该合法化。
自辩进行总结,陈词时间同样为3分30秒,有请。
感谢主席,感谢对方辩友,现在由我来对本场辩论进行总结。
在本场辩论中,对方辩友提出了诸多担忧,但这些担忧并不能成为阻碍安乐死合法化的真实理由。
对方辩友一直在担忧安乐死会被滥用,一直在强调被迫侵权这个事情。然而我方一直想要表明的是,疼痛、家庭压力、财政压力都是痛苦的来源,都会成为患者选择安乐死的原因,这些都是促使他自愿选择的因素。假设患者真的不自愿,我们有多轮心理医生来评估。我们的心理医生和患者对话将会完全保密,不会泄露给家属。心理医生会询问患者:你为什么想要安乐死?是因为受到了家属的言语攻击,还是其他原因?这些都是可以被问出来的。而且我方心理医生的作用并非像对方提到的去治疗处理,而只是一个检测的作用。
对方还提到外国安乐死的乱象。但我方已反复强调,我们所倡导的安乐死合法化是建立在严格的法律程序和监管体系之上的。法律明确规定安乐死的适用条件是那些身患绝症、饱受痛苦且自愿提出申请的患者才有资格选择,同时会有专业的医疗团队、法律机构以及监督组织层层把关,从患者的病情诊断、意愿确认到执行过程,每一个环节都将受到严格的审查,最大程度降低被滥用的风险。
对方还提到对生命的尊重,认为主动结束生命有违人道与道德。但是我们必须知道,生命的质量同样重要。对于那些遭受着无法忍受病痛折磨,甚至仅靠各种医疗设备和药物延缓维持且毫无治愈希望的患者来说,他们每天都在承受巨大的痛苦,这样的生命延续对他们来说更多的是折磨而非尊严。尊重生命不仅是生命的存在,更要尊重生命的质量和患者的自主意愿。安乐死给予了这些患者在生命尽头选择尊严离世的权利,这恰恰是对生命更高层次的尊重。
回顾我方观点,安乐死合法化有着不可忽视的积极意义。从患者角度出发,这是对患者自主权的充分尊重。当一个人面临绝症,在清楚知晓自己的病情且未来没有任何希望的前提下,他有权利决定自己生命的最后走向。从病患家属方面思考,看到自己的亲属可以不用忍受病痛折磨的痛苦,安然离世,这对他们来说何尝不是一种解脱?
而且法律制度的完善并非一蹴而就,虽然安乐死合法化在实施过程中确实会面临挑战,但我们不可以因噎废食。我们应该不断地去完善法律法规,可以参考外国的好经验,结合我国国情,构建严密法律体系,明确安乐死的适用条件,同时设立多部门联合审查机制,对申请安乐死的患者进行全面评估。例如,我们可以从立法层面细化安乐死适用条件,明确恶意利用安乐死的法律责任,制定严苛惩罚措施;执行上建立严格审查与监督流程,多部门协同监管,民政部门核实家庭关系、财政状况等。
最后我想说,让我们以理性和人文关怀为基石,为那些身处绝症的患者点亮最后一丝希望之光,赋予他们选择生命终结方式的权利,让生命在尊严中谢幕。
谢谢,感谢双方辩手。
自辩进行总结,陈词时间同样为3分30秒,有请。
感谢主席,感谢对方辩友,现在由我来对本场辩论进行总结。
在本场辩论中,对方辩友提出了诸多担忧,但这些担忧并不能成为阻碍安乐死合法化的真实理由。
对方辩友一直在担忧安乐死会被滥用,一直在强调被迫侵权这个事情。然而我方一直想要表明的是,疼痛、家庭压力、财政压力都是痛苦的来源,都会成为患者选择安乐死的原因,这些都是促使他自愿选择的因素。假设患者真的不自愿,我们有多轮心理医生来评估。我们的心理医生和患者对话将会完全保密,不会泄露给家属。心理医生会询问患者:你为什么想要安乐死?是因为受到了家属的言语攻击,还是其他原因?这些都是可以被问出来的。而且我方心理医生的作用并非像对方提到的去治疗处理,而只是一个检测的作用。
对方还提到外国安乐死的乱象。但我方已反复强调,我们所倡导的安乐死合法化是建立在严格的法律程序和监管体系之上的。法律明确规定安乐死的适用条件是那些身患绝症、饱受痛苦且自愿提出申请的患者才有资格选择,同时会有专业的医疗团队、法律机构以及监督组织层层把关,从患者的病情诊断、意愿确认到执行过程,每一个环节都将受到严格的审查,最大程度降低被滥用的风险。
对方还提到对生命的尊重,认为主动结束生命有违人道与道德。但是我们必须知道,生命的质量同样重要。对于那些遭受着无法忍受病痛折磨,甚至仅靠各种医疗设备和药物延缓维持且毫无治愈希望的患者来说,他们每天都在承受巨大的痛苦,这样的生命延续对他们来说更多的是折磨而非尊严。尊重生命不仅是生命的存在,更要尊重生命的质量和患者的自主意愿。安乐死给予了这些患者在生命尽头选择尊严离世的权利,这恰恰是对生命更高层次的尊重。
回顾我方观点,安乐死合法化有着不可忽视的积极意义。从患者角度出发,这是对患者自主权的充分尊重。当一个人面临绝症,在清楚知晓自己的病情且未来没有任何希望的前提下,他有权利决定自己生命的最后走向。从病患家属方面思考,看到自己的亲属可以不用忍受病痛折磨的痛苦,安然离世,这对他们来说何尝不是一种解脱?
而且法律制度的完善并非一蹴而就,虽然安乐死合法化在实施过程中确实会面临挑战,但我们不可以因噎废食。我们应该不断地去完善法律法规,可以参考外国的好经验,结合我国国情,构建严密法律体系,明确安乐死的适用条件,同时设立多部门联合审查机制,对申请安乐死的患者进行全面评估。例如,我们可以从立法层面细化安乐死适用条件,明确恶意利用安乐死的法律责任,制定严苛惩罚措施;执行上建立严格审查与监督流程,多部门协同监管,民政部门核实家庭关系、财政状况等。
最后我想说,让我们以理性和人文关怀为基石,为那些身处绝症的患者点亮最后一丝希望之光,赋予他们选择生命终结方式的权利,让生命在尊严中谢幕。
谢谢,感谢双方辩手。
以下为ai总结(感谢来自 刘圣韬 学长的精彩ai prompt!基座大模型为豆包。)
以理性和人文关怀为基石,安乐死合法化能为绝症患者赋予选择生命终结方式的权利,让生命在尊严中谢幕,不应因噎废食,应推动其合法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