辩题:当今中国应该安乐死合法化vs当今中国不应该安乐死合法化
正方一辩·开篇陈词:
“安乐死”一词源于希腊文,意思是幸福的死去,是指患不治之症的病人在垂危状态下,因精神和疾病的极端痛苦,在病人和其亲属的要求下,经医生认可,用人为方法使病人在无痛苦状态中结束生命的过程。
为此,我方先界定以下对安乐死进行实施的制度:第一,规定只有医生才能实施安乐死,其他人实施安乐死依然构成犯罪;第二,经鉴定后,为患不治之症且精神和躯体感到极端痛苦的前提下,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由本人自愿,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由法定代理人协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法定代理人提交相关材料方可申请;第三,在安乐死三个阶段为医生设置法定义务;第四,建立安乐死的监察委员会作为监管机构,监督医生是否遵守了法定义务。
我方判断应不应该合法化,要看安乐死有没有利于帮助解决这部分人的需求。基于此,论证如下:
首先,安乐死可以为解决重病患者需求提供路径。2022年数据调研工厂数据显示,全国有86%的人群支持安乐死,仅有5.6%反对,并且向全国生态区域发放并回收了4372份有效问卷,病患的支持率为88%。病患所面临的痛苦让人难以想象,在这种情况下,人应当享有自己选择死亡方式的权利。大部分癌症在中后期就会迅速恶化,各种剧痛持续存在,难以消除,化疗和电击可能会引起呕吐、伤口溃烂、瘫痪,尤其癌症末期有六成患者的剧痛无法用医药控制。据卫生部和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统计,我国每年有100万人在极度痛苦中或多或少表达过安乐死的意愿。
其次,安乐死是保障人权的体现,是对患者本人生命自主权、人格尊严以及自由意志的尊重。世界医学会1981年的里斯本宣言第三条就有明确规范,自主选择是病患不可或缺的人权,这是普世的医疗理论,人性尊严优于并先于生命。我国的刑法可以允许死刑,却不能允许酷刑。如果病患已经痛不欲生、无药可救,剥夺其生命自主权是一种酷刑。因此,在生命面临着不能承受之重时,人应当享有选择安全结束自己生命的权利。
最后,中国现在具备实施安乐死的条件。在我国,绝大多数重症患者都在医疗资源聚集的大型公立医院接受治疗,这类医院医疗机构拥有完备的医疗设施、专业的医护团队以及规范的救治流程,有能力为安乐死的患者提供专业规范的操作。
感谢。
辩题:当今中国应该安乐死合法化vs当今中国不应该安乐死合法化
正方一辩·开篇陈词:
“安乐死”一词源于希腊文,意思是幸福的死去,是指患不治之症的病人在垂危状态下,因精神和疾病的极端痛苦,在病人和其亲属的要求下,经医生认可,用人为方法使病人在无痛苦状态中结束生命的过程。
为此,我方先界定以下对安乐死进行实施的制度:第一,规定只有医生才能实施安乐死,其他人实施安乐死依然构成犯罪;第二,经鉴定后,为患不治之症且精神和躯体感到极端痛苦的前提下,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由本人自愿,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由法定代理人协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法定代理人提交相关材料方可申请;第三,在安乐死三个阶段为医生设置法定义务;第四,建立安乐死的监察委员会作为监管机构,监督医生是否遵守了法定义务。
我方判断应不应该合法化,要看安乐死有没有利于帮助解决这部分人的需求。基于此,论证如下:
首先,安乐死可以为解决重病患者需求提供路径。2022年数据调研工厂数据显示,全国有86%的人群支持安乐死,仅有5.6%反对,并且向全国生态区域发放并回收了4372份有效问卷,病患的支持率为88%。病患所面临的痛苦让人难以想象,在这种情况下,人应当享有自己选择死亡方式的权利。大部分癌症在中后期就会迅速恶化,各种剧痛持续存在,难以消除,化疗和电击可能会引起呕吐、伤口溃烂、瘫痪,尤其癌症末期有六成患者的剧痛无法用医药控制。据卫生部和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统计,我国每年有100万人在极度痛苦中或多或少表达过安乐死的意愿。
其次,安乐死是保障人权的体现,是对患者本人生命自主权、人格尊严以及自由意志的尊重。世界医学会1981年的里斯本宣言第三条就有明确规范,自主选择是病患不可或缺的人权,这是普世的医疗理论,人性尊严优于并先于生命。我国的刑法可以允许死刑,却不能允许酷刑。如果病患已经痛不欲生、无药可救,剥夺其生命自主权是一种酷刑。因此,在生命面临着不能承受之重时,人应当享有选择安全结束自己生命的权利。
最后,中国现在具备实施安乐死的条件。在我国,绝大多数重症患者都在医疗资源聚集的大型公立医院接受治疗,这类医院医疗机构拥有完备的医疗设施、专业的医护团队以及规范的救治流程,有能力为安乐死的患者提供专业规范的操作。
感谢。
以下为ai总结(感谢来自 刘圣韬 学长的精彩ai prompt!基座大模型为豆包。)
安乐死从满足重病患者需求、保障人权、具备实施条件等方面来看,当今中国应该安乐死合法化。
辩题:当今中国应该安乐死合法化vs当今中国不应该安乐死合法化
环节:反方四辩·质询·正方一辩
反方四辩:我先确认一下你方的政策,它是指允许身患绝症并且处于自然衰弱的病人情况,是吗? 正方一辩:是的。 反方四辩:你方在论证中提到通过(此处表述不清,推测为“有多少人”)身患绝症且遭受直接痛苦,你方这边暂时没有数据显示,但是你方表示有病患,有人有88%都是安乐死的(此处数据表述存疑)。所以我发现成人监会(此处表述不清,推测为“存在”)有极度痛苦的情况,但必要性没有那么大,他们表示有乐趣(此处表述不明),但也不符合你方所说的要求,好像你方就不觉得(此处表述不通顺)。这其中的审核步骤是怎么进行的呢? 正方一辩:我们方是这样认为的,首先是可以借助,就是说7天的审核,对其进行一个身体和精神上的鉴定。 反方四辩:你方的时间非常短,这种自愿的选择是怎么做到非常严谨的? 正方一辩:我们当然是有专业的医疗团队去进行鉴定,然后在有关的部门下去进行监管操作的。 反方四辩:能再详细一点吗?在这样非常短的时间内有没有误解或者误差的可能? 正方一辩:这种情况我们不可以否认,就是说可能存在,所以说我们才要去立法,然后并且去加大这个监管的力度。 反方四辩:没有听清楚,是你方认为可能有误差是吧,就是说哪怕是医疗也是有可能会存在,就是说手术失误的情况的,所以说才要加大力度确保实施。这个结果是直接导致死亡,我方刚才的态度是完全零容忍,有这样出错导致死亡的一种情况出现的。 反方四辩:你方刚刚提到有尊严的问题,是那些重病的患者会失去尊严是吧。 正方一辩:我先回答一下您上一个问题,我刚觉得他们说不能因为死就会没有尊严,他在身体极端痛苦的情况下,可能会产生抽搐等极激烈的情况,那时候他的精神已经濒临崩溃了,那他这时候想选择死亡是一种怕痛而想选择死亡,这并不是没有尊严,但是冲突(此处表述不清,推测为“这种情况”)并不是没有尊严。在我方认为,在我国至少有很多农村老人病治不好,没人照顾,孩子情绪(此处表述不通顺,推测为“孩子也有自己的情况”),他们被边缘化,确实是没有尊严的体现,但他们也认为自己是累赘想去(此处表述不清,推测为“选择安乐死”),难道这些人来说你方只是把他们当作安慰的对象吗?其实如果他有这个意愿,并且你方写上了他们的话,也是可以去申请的,如果他有自主意识的情况下,在农村情况下,家人会把事实摆到他们面前,把那些定义本(此处表述不清,推测为“原本的情况”)摆到面前,他们这是自愿的,我方只有一个这样的观点,如果说是参照他人意愿的话,这种说到底还是他自愿的。 反方四辩:所以你方就认为被劝(此处推测为“被劝说后同意”)也是一种自愿了,我方觉得这种情况也是这样,为什么不可以?而我方发现大量年轻人的身体是不要完全太塌方态(此处表述不清,推测为“处于一种不太好的状态”),这是一种被志愿(此处表述不清,推测为“被劝后同意”),但这种情况在你方审核下也能过关,但它并不是一个正常案例。应该有。首先如果说是接受治疗的话,他也会参考一些医生的建议,他这种情况他也并不是非自愿的,谢谢。
辩题:当今中国应该安乐死合法化vs当今中国不应该安乐死合法化
环节:反方四辩·质询·正方一辩
反方四辩:我先确认一下你方的政策,它是指允许身患绝症并且处于自然衰弱的病人情况,是吗? 正方一辩:是的。 反方四辩:你方在论证中提到通过(此处表述不清,推测为“有多少人”)身患绝症且遭受直接痛苦,你方这边暂时没有数据显示,但是你方表示有病患,有人有88%都是安乐死的(此处数据表述存疑)。所以我发现成人监会(此处表述不清,推测为“存在”)有极度痛苦的情况,但必要性没有那么大,他们表示有乐趣(此处表述不明),但也不符合你方所说的要求,好像你方就不觉得(此处表述不通顺)。这其中的审核步骤是怎么进行的呢? 正方一辩:我们方是这样认为的,首先是可以借助,就是说7天的审核,对其进行一个身体和精神上的鉴定。 反方四辩:你方的时间非常短,这种自愿的选择是怎么做到非常严谨的? 正方一辩:我们当然是有专业的医疗团队去进行鉴定,然后在有关的部门下去进行监管操作的。 反方四辩:能再详细一点吗?在这样非常短的时间内有没有误解或者误差的可能? 正方一辩:这种情况我们不可以否认,就是说可能存在,所以说我们才要去立法,然后并且去加大这个监管的力度。 反方四辩:没有听清楚,是你方认为可能有误差是吧,就是说哪怕是医疗也是有可能会存在,就是说手术失误的情况的,所以说才要加大力度确保实施。这个结果是直接导致死亡,我方刚才的态度是完全零容忍,有这样出错导致死亡的一种情况出现的。 反方四辩:你方刚刚提到有尊严的问题,是那些重病的患者会失去尊严是吧。 正方一辩:我先回答一下您上一个问题,我刚觉得他们说不能因为死就会没有尊严,他在身体极端痛苦的情况下,可能会产生抽搐等极激烈的情况,那时候他的精神已经濒临崩溃了,那他这时候想选择死亡是一种怕痛而想选择死亡,这并不是没有尊严,但是冲突(此处表述不清,推测为“这种情况”)并不是没有尊严。在我方认为,在我国至少有很多农村老人病治不好,没人照顾,孩子情绪(此处表述不通顺,推测为“孩子也有自己的情况”),他们被边缘化,确实是没有尊严的体现,但他们也认为自己是累赘想去(此处表述不清,推测为“选择安乐死”),难道这些人来说你方只是把他们当作安慰的对象吗?其实如果他有这个意愿,并且你方写上了他们的话,也是可以去申请的,如果他有自主意识的情况下,在农村情况下,家人会把事实摆到他们面前,把那些定义本(此处表述不清,推测为“原本的情况”)摆到面前,他们这是自愿的,我方只有一个这样的观点,如果说是参照他人意愿的话,这种说到底还是他自愿的。 反方四辩:所以你方就认为被劝(此处推测为“被劝说后同意”)也是一种自愿了,我方觉得这种情况也是这样,为什么不可以?而我方发现大量年轻人的身体是不要完全太塌方态(此处表述不清,推测为“处于一种不太好的状态”),这是一种被志愿(此处表述不清,推测为“被劝后同意”),但这种情况在你方审核下也能过关,但它并不是一个正常案例。应该有。首先如果说是接受治疗的话,他也会参考一些医生的建议,他这种情况他也并不是非自愿的,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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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谢主席,问候在场各位。
安乐死在现代意义上指的是,在病人身患无法治愈的疾病,已处于不可逆的濒临死亡且备受剧烈病痛折磨的状态之中,为消除其肉体和精神痛苦,应其要求应用医学手段使其无痛苦地结束生命的死亡方式。故接受安乐死的条件是患者必须患有不可治愈、不可缓解或者无法忍受的身体或精神疾病,且自愿结束生命。
基于此,我方认为当今中国不应该安乐死合法化。
首先,除了安乐死合法化这种绝对的解决方法,还有其他方式可以帮助患者减轻痛苦。例如在一项关于吗啡的研究中,控释片被用于138例重度癌痛患者,结果显示治疗有效率高达93.4%,平均改善率达到60.26%。此外,该药物的长效试剂型可以在4 - 12小时内维持血浆浓度的稳定,从而提供持续的疼痛控制。科学研究向我们证明了吗啡一类的止痛药物其实是可以缓解治疗时的痛苦的,不一定要用安乐死。
WHO曾提出,通过规范化的三阶梯止痛方案,80% - 90%的癌症患者疼痛其实是可以得到有效缓解的。
此外,安乐死的前提一定是患者自愿结束生命。然而,德国某大学公布的调查研究结果显示,该校的研究人员对荷兰新近这些安乐死案件进行分析后发现,这些安乐死患者当中不少人并非出于自愿,而是由医师和家属代替患者做出了最终实施安乐死的决定,这种非自愿的安乐死比例竟高达40%。更值得关注的是,这40%的患者中,有11%在此前神志清醒,完全有能力自主做出选择。
不仅如此,社会学博士刘艳武在中国青年报中表示,农村老人的自杀现象已经严重到触目惊心的地步,他发现农村有一个关于给老人治病是否值得的考量,如果老人活着带来的经济价值低于给他们治病的花费,那他们将选择安乐死或者自杀。而这一点在他们和他们的子女之中竟达成了普遍共识,这些人同样是自愿去死,可我们在很多农村老人寻死故事中发现了他杀的影子,在对方的审查制度下,是分不出哪些人是因忍受不堪忍受生理痛苦而选择安乐死,哪些人是迫于子女或者是经济压力被自愿选择安乐死的。倘若安乐死合法化会为这些残忍绝情的行为披上可以让他们走得体面一些的外衣,忽视了人的生命其实是不可估价的事实,我方坚决抵制这种被自愿的情况存在,因为生死是一件非常严肃的事情,我方不允许任何出错的可能性。
以上,感谢。
感谢主席,问候在场各位。
安乐死在现代意义上指的是,在病人身患无法治愈的疾病,已处于不可逆的濒临死亡且备受剧烈病痛折磨的状态之中,为消除其肉体和精神痛苦,应其要求应用医学手段使其无痛苦地结束生命的死亡方式。故接受安乐死的条件是患者必须患有不可治愈、不可缓解或者无法忍受的身体或精神疾病,且自愿结束生命。
基于此,我方认为当今中国不应该安乐死合法化。
首先,除了安乐死合法化这种绝对的解决方法,还有其他方式可以帮助患者减轻痛苦。例如在一项关于吗啡的研究中,控释片被用于138例重度癌痛患者,结果显示治疗有效率高达93.4%,平均改善率达到60.26%。此外,该药物的长效试剂型可以在4 - 12小时内维持血浆浓度的稳定,从而提供持续的疼痛控制。科学研究向我们证明了吗啡一类的止痛药物其实是可以缓解治疗时的痛苦的,不一定要用安乐死。
WHO曾提出,通过规范化的三阶梯止痛方案,80% - 90%的癌症患者疼痛其实是可以得到有效缓解的。
此外,安乐死的前提一定是患者自愿结束生命。然而,德国某大学公布的调查研究结果显示,该校的研究人员对荷兰新近这些安乐死案件进行分析后发现,这些安乐死患者当中不少人并非出于自愿,而是由医师和家属代替患者做出了最终实施安乐死的决定,这种非自愿的安乐死比例竟高达40%。更值得关注的是,这40%的患者中,有11%在此前神志清醒,完全有能力自主做出选择。
不仅如此,社会学博士刘艳武在中国青年报中表示,农村老人的自杀现象已经严重到触目惊心的地步,他发现农村有一个关于给老人治病是否值得的考量,如果老人活着带来的经济价值低于给他们治病的花费,那他们将选择安乐死或者自杀。而这一点在他们和他们的子女之中竟达成了普遍共识,这些人同样是自愿去死,可我们在很多农村老人寻死故事中发现了他杀的影子,在对方的审查制度下,是分不出哪些人是因忍受不堪忍受生理痛苦而选择安乐死,哪些人是迫于子女或者是经济压力被自愿选择安乐死的。倘若安乐死合法化会为这些残忍绝情的行为披上可以让他们走得体面一些的外衣,忽视了人的生命其实是不可估价的事实,我方坚决抵制这种被自愿的情况存在,因为生死是一件非常严肃的事情,我方不允许任何出错的可能性。
以上,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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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存在其他减轻患者痛苦的方式、安乐死存在非自愿情况以及安乐死合法化可能导致不良社会影响,所以当今中国不应该安乐死合法化。
正方四辩:你好。第一件事情,我方刚给你举例,现今有病患对安乐死这件事情的支持度达88%,你有没有相抗举证? 反方一辩:没有。 正方四辩:没有想法?但是你为何觉得这些人的需求不算需求,为何说需求不大呢?他们有这个需求,这是实实在在摆在那里的,这是第一件事。
正方四辩:第二件事,你方说解决痛苦的方式是用止痛药,对吧? 反方一辩:是的,它可以通过止痛药缓解。 正方四辩:不管安乐死有没有合法化,你方所说的止痛药技术是不是一直都存在? 反方一辩:是的。 正方四辩:所以我方认为,安乐死合法化之后,传统的人觉得痛苦还能忍受时,没关系,他可以采用你方所说的方式;而那些觉得痛苦忍不了的人,他选择安乐死,我方觉得安乐死好像只是多提供了一个选择,这和使用止痛药有什么冲突呢? 反方一辩:但是你方安乐死不是要疼痛到一定无法忍受的地步吗? 正方四辩:对啊,我也告诉你了,如果那个痛能忍,可以用你方的止痛药,如果痛实在忍不了,选择安乐死多提供了一个选择,冲突在哪里呢? 反方一辩:但是很多痛苦目前是可以解决的,我可以忍受,为什么我要选择安乐死呢? 正方四辩:同学,所以我问你冲突在哪里,就是今天实在忍不了的人去选择安乐死,忍得了的人采用止痛药,这两项政策并行下去,你好像没有给我指出为什么不能同时采用。这是第二件事。
正方四辩:第三件事,关于自愿和非自愿的问题。现今比利时安乐死合法化之后,非自愿安乐死的比例降低了3成,你怎么看? 反方一辩:不好意思,刚刚可能有点电音,可以再重复一下。 正方四辩:好的,现今比利时安乐死合法化后,非自愿安乐死的比例降低了3成。国情并不一样,而且你方如何判断它是非自愿的呢?你方41%的非自愿数据是怎么判断的?所以我问你如何看待我这个数据? 反方一辩:我认为这个首先模型,但我现在讨论的是不一样的情况,那你方41%的非自愿数据好像也不能用吧。 正方四辩:感谢。
正方四辩:你好。第一件事情,我方刚给你举例,现今有病患对安乐死这件事情的支持度达88%,你有没有相抗举证? 反方一辩:没有。 正方四辩:没有想法?但是你为何觉得这些人的需求不算需求,为何说需求不大呢?他们有这个需求,这是实实在在摆在那里的,这是第一件事。
正方四辩:第二件事,你方说解决痛苦的方式是用止痛药,对吧? 反方一辩:是的,它可以通过止痛药缓解。 正方四辩:不管安乐死有没有合法化,你方所说的止痛药技术是不是一直都存在? 反方一辩:是的。 正方四辩:所以我方认为,安乐死合法化之后,传统的人觉得痛苦还能忍受时,没关系,他可以采用你方所说的方式;而那些觉得痛苦忍不了的人,他选择安乐死,我方觉得安乐死好像只是多提供了一个选择,这和使用止痛药有什么冲突呢? 反方一辩:但是你方安乐死不是要疼痛到一定无法忍受的地步吗? 正方四辩:对啊,我也告诉你了,如果那个痛能忍,可以用你方的止痛药,如果痛实在忍不了,选择安乐死多提供了一个选择,冲突在哪里呢? 反方一辩:但是很多痛苦目前是可以解决的,我可以忍受,为什么我要选择安乐死呢? 正方四辩:同学,所以我问你冲突在哪里,就是今天实在忍不了的人去选择安乐死,忍得了的人采用止痛药,这两项政策并行下去,你好像没有给我指出为什么不能同时采用。这是第二件事。
正方四辩:第三件事,关于自愿和非自愿的问题。现今比利时安乐死合法化之后,非自愿安乐死的比例降低了3成,你怎么看? 反方一辩:不好意思,刚刚可能有点电音,可以再重复一下。 正方四辩:好的,现今比利时安乐死合法化后,非自愿安乐死的比例降低了3成。国情并不一样,而且你方如何判断它是非自愿的呢?你方41%的非自愿数据是怎么判断的?所以我问你如何看待我这个数据? 反方一辩:我认为这个首先模型,但我现在讨论的是不一样的情况,那你方41%的非自愿数据好像也不能用吧。 正方四辩: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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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方四辩与反方一辩的讨论流程如下:
首先来解决非志愿的问题。对方一直在跟我讲,说到底要如何区分,是否源(此处表述不清,按原意推测可能是“是否自愿”),您方提出的问题是,您方到底是怎么判断大家都是需要吗啡的呢?那么,现况下大家需要吗啡的情况,是怎样判断需要吗啡的患者是不自愿的呢?我方又是如何认定这个东西的呢?
再者,您方刚刚在我提到自不自愿这个问题时,说会有一些疏漏出现。可是,在我方一辩提出的政策下,我方已经很明确地讲到了,我们分四步走,并且有监督委员会,还有多主体签署,加上多位医生的监护,以此尽量避免这个误差的出现。诚然,我们承认误差还是会有,可能会存在一点点,但我们应该做的是在法律方面不断地去完善。
另外,对方提到的非自愿安乐死的数据,恰恰是因为当时安乐死没有合法化。在安乐死不合法的时候,比利时4月安乐死的比例高达72%,但是等到2002年合法化以后,反而下降了四成,荷兰甚至从七成降到了三成。
还有,您方告诉我说要有尊严地活着,可是什么叫做尊严呢?如果尊严是像您方所说的那样,连生命的自主权都不能自主掌握,就是我已经痛成这个样子了,都不能够去决定是生或是死,我方认为并不是这样的。我方就是要倡导大家安乐死合法化,给大家多一个这样的选择,当我想要体面地离开的时候,我可以选择体面地离开,这是我方认为的有尊严。疼痛当然不是没有尊严的体现,但是对于疼痛的掌握方式体现着尊严与否。
而且,2001年4月初,9名尿毒症患者集体投诉想要去实施安乐死,而晚期向医院和家属提出安乐死被拒绝后促成自杀,难道您方想要看到越来越多这样的病人去自杀的场面吗?
感谢。
首先来解决非志愿的问题。对方一直在跟我讲,说到底要如何区分,是否源(此处表述不清,按原意推测可能是“是否自愿”),您方提出的问题是,您方到底是怎么判断大家都是需要吗啡的呢?那么,现况下大家需要吗啡的情况,是怎样判断需要吗啡的患者是不自愿的呢?我方又是如何认定这个东西的呢?
再者,您方刚刚在我提到自不自愿这个问题时,说会有一些疏漏出现。可是,在我方一辩提出的政策下,我方已经很明确地讲到了,我们分四步走,并且有监督委员会,还有多主体签署,加上多位医生的监护,以此尽量避免这个误差的出现。诚然,我们承认误差还是会有,可能会存在一点点,但我们应该做的是在法律方面不断地去完善。
另外,对方提到的非自愿安乐死的数据,恰恰是因为当时安乐死没有合法化。在安乐死不合法的时候,比利时4月安乐死的比例高达72%,但是等到2002年合法化以后,反而下降了四成,荷兰甚至从七成降到了三成。
还有,您方告诉我说要有尊严地活着,可是什么叫做尊严呢?如果尊严是像您方所说的那样,连生命的自主权都不能自主掌握,就是我已经痛成这个样子了,都不能够去决定是生或是死,我方认为并不是这样的。我方就是要倡导大家安乐死合法化,给大家多一个这样的选择,当我想要体面地离开的时候,我可以选择体面地离开,这是我方认为的有尊严。疼痛当然不是没有尊严的体现,但是对于疼痛的掌握方式体现着尊严与否。
而且,2001年4月初,9名尿毒症患者集体投诉想要去实施安乐死,而晚期向医院和家属提出安乐死被拒绝后促成自杀,难道您方想要看到越来越多这样的病人去自杀的场面吗?
感谢。
以下为ai总结(感谢来自 刘圣韬 学长的精彩ai prompt!基座大模型为豆包。)
倡导安乐死合法化能给患者多一个选择,让患者在想要体面离开时有选择的权利,避免更多患者因无法实施安乐死而自杀的情况。
辩题为:当今中国应该安乐死合法化vs当今中国不应该安乐死合法化 环节为:反方二辩·申论
我方将从三个角度来阐述我方观点。
首先,从需求性角度来看。我方认为,您方必须要拿出确切的证据,来告诉我到底有多少人身患绝症并且处于绝对痛苦之中。我方了解到癌症痛苦分为5个等级,从微痛到剧痛。据相关资料显示,约有10%左右的患者经历的是剧痛这种程度,被描述为难以忍受。但需求性并没有那么大,政府不可能为了少部分人就制定一个有弊端的法律使其合法化,而且您方并没有完整的数据来举证,因此我方认为您方的需求性不成立。
其次,从根属性角度而言。您方一辩说很痛苦就可以实行安乐死,然后我方提出了一个解决方法,即吗啡止痛。我方看到,吗啡控制片被用于138例重度癌症患者,结果显示治疗有效率高达93.4%,并且世界卫生组织(WHO)提出,通过规范化的第三阶梯止痛方案,80% - 90%的癌痛患者可以通过使用麻药来有效缓解。根属性也无法成立。
最后,来谈谈我方看到的弊端。在我国医院当中,有农村老年人自杀的情况。社会学研究显示,自1990年开始,中国自杀率总体在下降的情况下,中国农村老年人的自杀率却大幅提升并保持在高位。我方给您举一个具体例子,有一个在外打工的儿子回家看望生病的父亲,7天内就问父亲说你到底死不死,我就请了7天假,把往返的时间都算进来了,老人随后自杀。我方看到这种被催促的情况,这种类似他杀的影子是我们不能容忍的。我方还得知,荷兰有30万的老人因害怕被安乐死逃往德国,甚至有人睡觉还要挂个牌子写着我不要安乐死。另外,荷兰有身患伤病痛的人,100%表达过想安乐死,但在病痛缓解之后,有80%的人回心转意,您方又如何解释这种被催促和回心转意的情况呢?
感谢反方二辩。
辩题为:当今中国应该安乐死合法化vs当今中国不应该安乐死合法化 环节为:反方二辩·申论
我方将从三个角度来阐述我方观点。
首先,从需求性角度来看。我方认为,您方必须要拿出确切的证据,来告诉我到底有多少人身患绝症并且处于绝对痛苦之中。我方了解到癌症痛苦分为5个等级,从微痛到剧痛。据相关资料显示,约有10%左右的患者经历的是剧痛这种程度,被描述为难以忍受。但需求性并没有那么大,政府不可能为了少部分人就制定一个有弊端的法律使其合法化,而且您方并没有完整的数据来举证,因此我方认为您方的需求性不成立。
其次,从根属性角度而言。您方一辩说很痛苦就可以实行安乐死,然后我方提出了一个解决方法,即吗啡止痛。我方看到,吗啡控制片被用于138例重度癌症患者,结果显示治疗有效率高达93.4%,并且世界卫生组织(WHO)提出,通过规范化的第三阶梯止痛方案,80% - 90%的癌痛患者可以通过使用麻药来有效缓解。根属性也无法成立。
最后,来谈谈我方看到的弊端。在我国医院当中,有农村老年人自杀的情况。社会学研究显示,自1990年开始,中国自杀率总体在下降的情况下,中国农村老年人的自杀率却大幅提升并保持在高位。我方给您举一个具体例子,有一个在外打工的儿子回家看望生病的父亲,7天内就问父亲说你到底死不死,我就请了7天假,把往返的时间都算进来了,老人随后自杀。我方看到这种被催促的情况,这种类似他杀的影子是我们不能容忍的。我方还得知,荷兰有30万的老人因害怕被安乐死逃往德国,甚至有人睡觉还要挂个牌子写着我不要安乐死。另外,荷兰有身患伤病痛的人,100%表达过想安乐死,但在病痛缓解之后,有80%的人回心转意,您方又如何解释这种被催促和回心转意的情况呢?
感谢反方二辩。
以下为ai总结(感谢来自 刘圣韬 学长的精彩ai prompt!基座大模型为豆包。)
辩题:当今中国应该安乐死合法化vs当今中国不应该安乐死合法化
正方二辩: 您方告诉我吗啡能够带来缓解,可是在我方政策下,吗啡的归管与安乐死并不矛盾。我再问您方,您方所说的吗啡自愿是怎么推导出来的?股风(可能为“据我方”)看,11月当任(可能为“当月”)完备的政策能表明吗啡在何种情况下可缓解,而且您方所说的不矛盾是指在我方未指出不能缓解情况的那部分人数,您方并没有举证。我方问您方安乐死具体流程的例子是什么?您说政策是针对多到10%的剧痛人群,可是在中国十几亿人口的国家,10%的数量难道很少吗?而且您方说吗啡与我方的安乐死不冲突,只是多了一个选择,像您方老人的例子,哪怕老人不选择自杀,而是选择更体面的安乐死,不是更有尊严吗?您方说安乐死会带来弊害,我方说过没有体面与否、尊严与否的问题,您方说有被自愿、他杀的嫌疑。您方说安乐死有弊害,我方说吗啡能缓解,可有时绝症无法医治,那时已经痛到极致了,您方也说有10%的剧痛人群。而且我再仔细讲讲我方政策,只有医生才能实施安乐死,其他人实施安乐死依然构成犯罪。并且此时,我方给出的体制将安乐死设为三个阶段,为医生设置法定义务,这样才能更好地保障患者权利。
对于您方所说的无非是安乐死的利好,我方认为,首先您方没有举出数据,比如能告诉我具体有多少人剧痛难以忍受,这是您方数据上的缺失;其次您方也承认吗啡等止痛药可以缓解痛苦,您方说93%甚至更多的人都可通过这种方式缓解,生死攸关是非常重要的事,难道不能缓解就要去死吗?再问您,没有安乐死之前也有他杀,您方是如何论证会更多的?所以您方今天所说的弊害我都考虑到了,您需要论证这些弊害是安乐死机制带来的,而不是直接认定安乐死必然如此,不能躺着论证。我没听懂什么安乐死推脱前就是他杀这种荒谬结论。
反方二辩: 首先我没听懂您方部分内容,其次我方看到安乐死会带来弊害,这种安乐死会给一些他杀或者被自愿披上合法外衣,以前他杀是要坐牢的,但如果安乐死合法化推出以后,是否会让这些行为变得合法,是否会增加误杀率或者死亡率呢?
感谢双方辩手。
辩题:当今中国应该安乐死合法化vs当今中国不应该安乐死合法化
正方二辩: 您方告诉我吗啡能够带来缓解,可是在我方政策下,吗啡的归管与安乐死并不矛盾。我再问您方,您方所说的吗啡自愿是怎么推导出来的?股风(可能为“据我方”)看,11月当任(可能为“当月”)完备的政策能表明吗啡在何种情况下可缓解,而且您方所说的不矛盾是指在我方未指出不能缓解情况的那部分人数,您方并没有举证。我方问您方安乐死具体流程的例子是什么?您说政策是针对多到10%的剧痛人群,可是在中国十几亿人口的国家,10%的数量难道很少吗?而且您方说吗啡与我方的安乐死不冲突,只是多了一个选择,像您方老人的例子,哪怕老人不选择自杀,而是选择更体面的安乐死,不是更有尊严吗?您方说安乐死会带来弊害,我方说过没有体面与否、尊严与否的问题,您方说有被自愿、他杀的嫌疑。您方说安乐死有弊害,我方说吗啡能缓解,可有时绝症无法医治,那时已经痛到极致了,您方也说有10%的剧痛人群。而且我再仔细讲讲我方政策,只有医生才能实施安乐死,其他人实施安乐死依然构成犯罪。并且此时,我方给出的体制将安乐死设为三个阶段,为医生设置法定义务,这样才能更好地保障患者权利。
对于您方所说的无非是安乐死的利好,我方认为,首先您方没有举出数据,比如能告诉我具体有多少人剧痛难以忍受,这是您方数据上的缺失;其次您方也承认吗啡等止痛药可以缓解痛苦,您方说93%甚至更多的人都可通过这种方式缓解,生死攸关是非常重要的事,难道不能缓解就要去死吗?再问您,没有安乐死之前也有他杀,您方是如何论证会更多的?所以您方今天所说的弊害我都考虑到了,您需要论证这些弊害是安乐死机制带来的,而不是直接认定安乐死必然如此,不能躺着论证。我没听懂什么安乐死推脱前就是他杀这种荒谬结论。
反方二辩: 首先我没听懂您方部分内容,其次我方看到安乐死会带来弊害,这种安乐死会给一些他杀或者被自愿披上合法外衣,以前他杀是要坐牢的,但如果安乐死合法化推出以后,是否会让这些行为变得合法,是否会增加误杀率或者死亡率呢?
感谢双方辩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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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题:当今中国应该安乐死合法化vs当今中国不应该安乐死合法化
环节:正方三辩·质询·反方
正方三辩:一辩请回答我一下,安乐死合法化是让那些农村老人去自杀的吗?当然不是。我们只是希望安乐死合法化。你方说因为安乐死合法化,老人会去自杀,但这并不是安乐死机制本身带来的问题。你方一直强调安乐死合法化会有弊端,那你方能否具体说说到底有什么弊端呢?
反方二辩:首先,我方已经说过,在荷兰有老人挂牌子表示不要安乐死,就是因为他们害怕出现被自愿的情况,这种所谓的误差其实是被披上了合法化的外衣,会导致这种情况的产生。这是不是说明其本质问题是有可能出现被谋杀,也就是非自愿死亡呢?我方刚刚跟你讲数据的时候,不管比例如何,非自愿死亡比例从高达七成降低到四成,而你方都不看这个政策。固然我们国情不同,但正因为合法化,有了公开规范的监管,所以才能带来这样的好效果,可能因为经济基础不同而降低程度有所不同,但这就是合法化带来的利弊。
正方三辩:首先,你说非自愿死亡比例降低了,但不是仍然存在吗?这一比例并不是零。这并不是安乐死合法化带来的,反而安乐死合法化能缓解这些问题。你方所说的替代政策能缓解什么问题呢?
反方二辩:我方一直说的所谓替代政策,其实是你方要举出来具体是什么样的政策。我方想说,如果你不想让那88%的癌症晚期患者承受巨大的痛苦,该怎么办呢?麻药呀,我方已经查证93%甚至更多人的痛苦可以通过麻药来缓解。对于不想死的人,他们能够忍受痛苦,我们可以忍受。那如果还有想死的人怎么办呢?
正方三辩:所以你认为他们心中就是想死,对吧?如果还有想死的人,我们现在要解决的问题不是让他们不想死就好,而是对于那些真的想死的人的需求我们应该怎么办呢?如果没有安乐死,他们要怎么去死呢?像你方所说的那样被谋杀吗?所以我想确定一下底线,就是只要还存在有人死亡就不行吗?现在医疗体系也会让人死亡,那我们要废除医疗体系吗?
反方二辩:不好意思没听懂,能补充一下时间再说一遍吗?
正方三辩:您方说可以降低非自愿死亡的概率,但是您方也说还存在,那是不是只要有死人就不行?医疗系统会让人死,那是不是就要把医疗体系废除掉呢?
反方二辩:是您方这么认为的,所以您方是觉得治不好就该死,是这个意思吗?
正方三辩:不不不不不,那我们没法讨论这个问题了,没关系,我觉得了解到这里就可以了,反正您方没有办法跟我论证,你方的替代政策比我们解决效率更大,并且我方也告诉你,我方能够去呼应一些需求。谢谢。
辩题:当今中国应该安乐死合法化vs当今中国不应该安乐死合法化
环节:正方三辩·质询·反方
正方三辩:一辩请回答我一下,安乐死合法化是让那些农村老人去自杀的吗?当然不是。我们只是希望安乐死合法化。你方说因为安乐死合法化,老人会去自杀,但这并不是安乐死机制本身带来的问题。你方一直强调安乐死合法化会有弊端,那你方能否具体说说到底有什么弊端呢?
反方二辩:首先,我方已经说过,在荷兰有老人挂牌子表示不要安乐死,就是因为他们害怕出现被自愿的情况,这种所谓的误差其实是被披上了合法化的外衣,会导致这种情况的产生。这是不是说明其本质问题是有可能出现被谋杀,也就是非自愿死亡呢?我方刚刚跟你讲数据的时候,不管比例如何,非自愿死亡比例从高达七成降低到四成,而你方都不看这个政策。固然我们国情不同,但正因为合法化,有了公开规范的监管,所以才能带来这样的好效果,可能因为经济基础不同而降低程度有所不同,但这就是合法化带来的利弊。
正方三辩:首先,你说非自愿死亡比例降低了,但不是仍然存在吗?这一比例并不是零。这并不是安乐死合法化带来的,反而安乐死合法化能缓解这些问题。你方所说的替代政策能缓解什么问题呢?
反方二辩:我方一直说的所谓替代政策,其实是你方要举出来具体是什么样的政策。我方想说,如果你不想让那88%的癌症晚期患者承受巨大的痛苦,该怎么办呢?麻药呀,我方已经查证93%甚至更多人的痛苦可以通过麻药来缓解。对于不想死的人,他们能够忍受痛苦,我们可以忍受。那如果还有想死的人怎么办呢?
正方三辩:所以你认为他们心中就是想死,对吧?如果还有想死的人,我们现在要解决的问题不是让他们不想死就好,而是对于那些真的想死的人的需求我们应该怎么办呢?如果没有安乐死,他们要怎么去死呢?像你方所说的那样被谋杀吗?所以我想确定一下底线,就是只要还存在有人死亡就不行吗?现在医疗体系也会让人死亡,那我们要废除医疗体系吗?
反方二辩:不好意思没听懂,能补充一下时间再说一遍吗?
正方三辩:您方说可以降低非自愿死亡的概率,但是您方也说还存在,那是不是只要有死人就不行?医疗系统会让人死,那是不是就要把医疗体系废除掉呢?
反方二辩:是您方这么认为的,所以您方是觉得治不好就该死,是这个意思吗?
正方三辩:不不不不不,那我们没法讨论这个问题了,没关系,我觉得了解到这里就可以了,反正您方没有办法跟我论证,你方的替代政策比我们解决效率更大,并且我方也告诉你,我方能够去呼应一些需求。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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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方三辩:接下来我回到刚才那个例子。我想问,如果今天我不说,我的儿女也不让我承受,可我内心痛苦,难道我就该死吗?
您之前提到在没钱的情况下就应该死亡。我们前面已经说过,如果参照他人意愿去申请安乐死,这并非真正的自愿。如果他有钱,他可以好好治病。如果没钱,那就是另一种情况。我们只是为没钱的人提供一个参考。我之前理解错了,我说的这些人是因为没钱,这是一种有条件的被自愿死亡,您如何确认他们是完全自愿的呢?或者说您方论述中并没有提到家属代为提交是否是一种变相的结束他人生命的权利。
我方还是持有之前的观点,您方是如何判断吗啡是否是自愿使用的呢?又如何判断阿伦斯(此处可能表述有误,推测为其他概念)是否是自愿的呢?这两者有何区别?吗啡是有科学依据的,中国并没有实施安乐死,您方的数据从何而来?我方的吗啡数据是根据世界卫生组织给出的数据,世界卫生组织曾经发布过官方报道,吗啡是世界上用量最多的一种镇痛剂,而且是一种强效镇痛剂。
正方已经给出一种政策,我方在一辩稿里也明确给出了一个政策。并且我刚刚也说过,如果可以忍住病痛,可以采用吗啡,但吗啡在某些情况下也不是完全有效的。我们为吗啡无效且想要死亡的人提供安乐死这种方式,我们觉得两者并不冲突。您方到底是哪些政策呢?请给出明确的政策。
先解决您刚刚那个问题,您刚刚告诉我可能参考了亲戚或者家人的因素才做出决定,其实您在高考选课的时候,可能也听了像张雪峰这样的老师很多的建议,最后做出自己的选择,这个时候您是被迫的吗?为什么选完之后会后悔呢?就像安乐死的病人,他选择完了之后,您怎么知道他不会后悔呢?他死了您怎么知道他后悔呢?因为您方没有给出安乐死的人所占比例,如果这些人在做出决定的时候就直接去死了,您方也没有核实。我方举证一下,每一个安乐死的人到底占多少,而且您方不能反问我,不好意思,所以我还是想问您方的具体政策是什么。
正方:我方具体政策第一个是只有医生能够施行安乐死,然后呢,第二个是他的条件,即患有不治之症、精神及躯体主要功能丧失,并且他具有完全的行为能力,然后第三个是在安乐死的三个阶段为医生设计了法律义务,然后第4个是设立安乐死的监察委员会,作为监管机构来监管这个过程。
反方三辩:我并没有听懂,所以说这个安乐死还仍然不是患者自愿的吗?所以您方对自愿和非自愿的定义是什么?甚至都不是患者自主提交的,而是由医生去判断的,所以说医生判定他今天该死,他就可以提前结束自己的生命了吗?
正方:不是的,同学。是今天病人他首先要自己提出。
反方三辩:好的,再回到刚刚后面的那个例子,荷兰曾经有生病的人100%表示过想要安乐死,但是后面回心转意了,数据占80%。同时我方也有7天的审查时间,因为这是反悔的时间,如果在那个时间里面,病人决定他不想安乐死,7天时间考虑后不想放弃就可以了,谢谢。
反方三辩:接下来我回到刚才那个例子。我想问,如果今天我不说,我的儿女也不让我承受,可我内心痛苦,难道我就该死吗?
您之前提到在没钱的情况下就应该死亡。我们前面已经说过,如果参照他人意愿去申请安乐死,这并非真正的自愿。如果他有钱,他可以好好治病。如果没钱,那就是另一种情况。我们只是为没钱的人提供一个参考。我之前理解错了,我说的这些人是因为没钱,这是一种有条件的被自愿死亡,您如何确认他们是完全自愿的呢?或者说您方论述中并没有提到家属代为提交是否是一种变相的结束他人生命的权利。
我方还是持有之前的观点,您方是如何判断吗啡是否是自愿使用的呢?又如何判断阿伦斯(此处可能表述有误,推测为其他概念)是否是自愿的呢?这两者有何区别?吗啡是有科学依据的,中国并没有实施安乐死,您方的数据从何而来?我方的吗啡数据是根据世界卫生组织给出的数据,世界卫生组织曾经发布过官方报道,吗啡是世界上用量最多的一种镇痛剂,而且是一种强效镇痛剂。
正方已经给出一种政策,我方在一辩稿里也明确给出了一个政策。并且我刚刚也说过,如果可以忍住病痛,可以采用吗啡,但吗啡在某些情况下也不是完全有效的。我们为吗啡无效且想要死亡的人提供安乐死这种方式,我们觉得两者并不冲突。您方到底是哪些政策呢?请给出明确的政策。
先解决您刚刚那个问题,您刚刚告诉我可能参考了亲戚或者家人的因素才做出决定,其实您在高考选课的时候,可能也听了像张雪峰这样的老师很多的建议,最后做出自己的选择,这个时候您是被迫的吗?为什么选完之后会后悔呢?就像安乐死的病人,他选择完了之后,您怎么知道他不会后悔呢?他死了您怎么知道他后悔呢?因为您方没有给出安乐死的人所占比例,如果这些人在做出决定的时候就直接去死了,您方也没有核实。我方举证一下,每一个安乐死的人到底占多少,而且您方不能反问我,不好意思,所以我还是想问您方的具体政策是什么。
正方:我方具体政策第一个是只有医生能够施行安乐死,然后呢,第二个是他的条件,即患有不治之症、精神及躯体主要功能丧失,并且他具有完全的行为能力,然后第三个是在安乐死的三个阶段为医生设计了法律义务,然后第4个是设立安乐死的监察委员会,作为监管机构来监管这个过程。
反方三辩:我并没有听懂,所以说这个安乐死还仍然不是患者自愿的吗?所以您方对自愿和非自愿的定义是什么?甚至都不是患者自主提交的,而是由医生去判断的,所以说医生判定他今天该死,他就可以提前结束自己的生命了吗?
正方:不是的,同学。是今天病人他首先要自己提出。
反方三辩:好的,再回到刚刚后面的那个例子,荷兰曾经有生病的人100%表示过想要安乐死,但是后面回心转意了,数据占80%。同时我方也有7天的审查时间,因为这是反悔的时间,如果在那个时间里面,病人决定他不想安乐死,7天时间考虑后不想放弃就可以了,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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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谢主席。
首先,我们通过马飞这个案例来说明,我方如何判断自愿和非自愿的情况,您方也得如此判断。您方必须向我方论证安乐死合法化到底会带来或者加剧什么问题,您方只提及有避害,但您方的论证在哪里呢?您方也认同了,不管安乐死是否合法化,老人自杀现象背后的问题才是我们应该关注的。我们有一个共同的目标,那就是安乐死合法化能否帮助解决当前社会所面临的问题。正是因为合法化,安乐死才能够更加公开、规范地被监管,这样可以减少非自愿死亡,而您方所谓安乐死合法化会帮助杀人,这不过是您方的臆测。真正应该解决的是更新民众认知,从社会层面降低犯罪率。
而且,您方认为,大家一定是因为没钱才会去安乐死,并且一定能通过您方的标准达到安乐死。第二,没钱就想去安乐死,这不恰恰证明安乐死的性价比很高吗?这其实就说明了安乐死合法化在中国是具有可行性的。
所以,我方想要告诉您的是,在生命尊严方面,对生命极致的掌握方式是决定尊严与否的表现。我们有湖南长沙癌症晚期患者张建波,向医院和家属提出安乐死被拒后跳楼自杀;还有雷任新,出生2个月,高烧不止变成植物人,满身褥疮,林妈妈哭着说只求国家能给孩子一个解脱。我们当然能够帮助不想死的人活下去,但是面对那些使用吗啡、安瓿都没有效果的人,他们到底该怎么办?面对如此大的需求,您方是否要关注呢?
谢谢。
感谢主席。
首先,我们通过马飞这个案例来说明,我方如何判断自愿和非自愿的情况,您方也得如此判断。您方必须向我方论证安乐死合法化到底会带来或者加剧什么问题,您方只提及有避害,但您方的论证在哪里呢?您方也认同了,不管安乐死是否合法化,老人自杀现象背后的问题才是我们应该关注的。我们有一个共同的目标,那就是安乐死合法化能否帮助解决当前社会所面临的问题。正是因为合法化,安乐死才能够更加公开、规范地被监管,这样可以减少非自愿死亡,而您方所谓安乐死合法化会帮助杀人,这不过是您方的臆测。真正应该解决的是更新民众认知,从社会层面降低犯罪率。
而且,您方认为,大家一定是因为没钱才会去安乐死,并且一定能通过您方的标准达到安乐死。第二,没钱就想去安乐死,这不恰恰证明安乐死的性价比很高吗?这其实就说明了安乐死合法化在中国是具有可行性的。
所以,我方想要告诉您的是,在生命尊严方面,对生命极致的掌握方式是决定尊严与否的表现。我们有湖南长沙癌症晚期患者张建波,向医院和家属提出安乐死被拒后跳楼自杀;还有雷任新,出生2个月,高烧不止变成植物人,满身褥疮,林妈妈哭着说只求国家能给孩子一个解脱。我们当然能够帮助不想死的人活下去,但是面对那些使用吗啡、安瓿都没有效果的人,他们到底该怎么办?面对如此大的需求,您方是否要关注呢?
谢谢。
以下为ai总结(感谢来自 刘圣韬 学长的精彩ai prompt!基座大模型为豆包。)
首先回答对方刚才的问题。对方在需求性方面根本没有给出任何数据。对方说百分之三想要寻求安乐死,但可能只是部分学生的想法,并非普遍情况。
我方指出吗啡可以缓解90%的疼痛,那应该使用吗啡这种镇痛药物。对方刚刚提到的斯人是因为穷吗?显然不是,对方弄错了。而且对方提及资源问题,那些情况并非源于疾病,而是源于贫穷。按照对方的逻辑,难道一个人因为穷没条件治病,就该去死吗?
还有植物人的例子,植物人神志不清醒,怎么能自愿安乐死呢?难道就不想让他继续活着吗?
我方承认在国外有安乐死被用于谋杀的数据是真实的。但从我国国情来看,安乐死合法化之后,老人自杀的情况只会变得更多。因为安乐死一旦合法化,这些谋杀可能会变成以家人的意愿提交的安乐死,这实际上是一种披着合法外衣的谋杀。对方并没有表明安乐死一定是自愿的,数据也是缺失的。
谢谢。
首先回答对方刚才的问题。对方在需求性方面根本没有给出任何数据。对方说百分之三想要寻求安乐死,但可能只是部分学生的想法,并非普遍情况。
我方指出吗啡可以缓解90%的疼痛,那应该使用吗啡这种镇痛药物。对方刚刚提到的斯人是因为穷吗?显然不是,对方弄错了。而且对方提及资源问题,那些情况并非源于疾病,而是源于贫穷。按照对方的逻辑,难道一个人因为穷没条件治病,就该去死吗?
还有植物人的例子,植物人神志不清醒,怎么能自愿安乐死呢?难道就不想让他继续活着吗?
我方承认在国外有安乐死被用于谋杀的数据是真实的。但从我国国情来看,安乐死合法化之后,老人自杀的情况只会变得更多。因为安乐死一旦合法化,这些谋杀可能会变成以家人的意愿提交的安乐死,这实际上是一种披着合法外衣的谋杀。对方并没有表明安乐死一定是自愿的,数据也是缺失的。
谢谢。
以下为ai总结(感谢来自 刘圣韬 学长的精彩ai prompt!基座大模型为豆包。)
辩题:当今中国应该安乐死合法化vs当今中国不应该安乐死合法化 环节:自由辩论
正方: 在回您刚提到的数据问题,首先有两份数据。第一份是全国有86%的人支持安乐死合法化;第二份是两千多份的问卷,其调查对象为病患,病患的支持率达88%,这是需求性方面的体现。 其次,如果您方认为我方所说的没有用,那您告诉我,为什么现实中还有这么多人渴望安乐死呢?您方误解了需求性的含义,我方是要明确在中国到底有多少人需要安乐死,您方应解答我的问题。 然后,关于您方所说的政策性问题,包括签订安乐死协议后后悔,但一时清醒却无法更改的情况,这种情况无法通过政策完全解决,无法完全确认。但是,想死的意愿不应该被轻易抹杀,您方认可吗? 同学,当一个人告诉您他想死,您如何确认他不是真的想死呢?当一个人这么告诉您的时候,您如何确定他的真实意愿呢? 还有,您方刚刚举植物人的例子,那明明是家属提交的。另外,我方想问,您方刚刚的数据中,所有投票的人都是身患绝症的人吗?还是说上到在家退休的老人,小到上小学的孩童都可以投票呢? 两份数据,我方刚刚已经回复您了,对象是不一样的。 第二,我方的政策责任人与您方设想的需要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责任人之间的关系,我方不做阐述。 还有,我方提到比利时的情况,其安乐死推荐比例降低了三成,好像就是因为我方主张的合法化削减了您方所说的弊端。您方所说的弊端是如何与安乐死合法化联系起来的呢? 我方举农村老人的例子,是想说明即使在安乐死尚未合法化的现在,农村老人就已经有很高的自杀率了。我方认为如果安乐死合法化,反而会降低自杀率,还想告诉您农村老人更可能因为金钱或者关怀问题而导致一些被迫死亡。 我方并非在举个例。那么您方的根属性问题是如何解决的呢? 美国联邦法官波斯纳的研究发现,安乐死合法化似乎还会减少自杀,因为想要安乐死的人去求证时,就会得到更多的治疗和关怀,就更有可能回心转意不想死了。所以在这一点上,安乐死合法化之后,您方所说的自杀问题可能更容易解决。 对于那些发达国家来说,您方所说的那些可能一开始想死后来不想死的人,可能一开始就享受过很好的医疗条件。但我国农村人口众多,他们的自杀率非常高,他们可能根本没有机会拥有那么好的医保条件。所以您方需要向我论证,您方所说的他杀协议到底在哪里,为什么就一定会寻死,而且这个寻死一定是由安乐死带来的。 我方给您举这个例子是想说明,合法化能够公开规范监管,并且能让人得到更多的治疗和关怀,这与国情无关,这是它的一项独特利好。那您方如何论证它一定有弊害,而我方没有利好呢?
反方: 那您方所说的更多关怀究竟是指什么呢?难道是临死前那50秒的关怀吗?我方刚才给您举了那么多政策细节,您方好像都没有听。我们需要进入这些阶段,进入这些阶段的访谈以后,才会有治疗和关怀,这样才能确定能不能进行安乐死。在这个过程中,甚至可以减少一些自杀的概率,而且能够帮助到有需求的人。比如您现在还无法接受病痛,那就去安乐死;如果能够缓解过来,就继续接受治疗,这不是很好吗? 反过来说,您方所说的我方根本性的弊害到底在哪里呢?您方只是想让我方完善政策细节,所以在根本上关于合法化的分歧其实并没有,您方所说的关怀其实根本不成立。总共就7天,您方刚刚也说了,7天能干什么呢?我能上个学,在家过个周末,在这期间我天天跟父母待在一起,他们也很爱我,天天关怀我,但我仍然很伤心,我还有考试。甚至在这种情况下,网上有个安乐死投票活动,然后我想,因为我觉得很伤心,我觉得这个东西就应该存在,非要我们户主说,然后我投了一票,就被您方拿来做数据了,这是不是不太合理呢? 我刚刚已经阐释过那个数据,很多都是癌症缓期患者,有82%支持这个方案,我就不再跟您纠缠了。而且您方现在跟我讲在一些政策细节上有些不对,那我方现在可以认同,您方也觉得可以进行安乐死,只是说前面七天这个时间您方觉得不合理,那我们可以继续扩充细节,但这并不属于我们根本上关于应不应该合法化的分歧。所以您方也承认您方政策根本不合理,所以按照您方的政策,当今中国根本不应该使安乐死合法化。 而且我方也不是在举个例。您刚刚一直在说像植物人这种情况是自愿的吗?是自愿的啊。您自己也说了,患癌的人非常多,但是老年人退休金并不多,在2023年每月才20元,123元可能连一次检查都不够,您知道一次癌症晚期化疗的花费吗?在这种情况下,生病后儿女都负担不起,所以如果您方说家属同意提交,一些家属可能就会在老人不太清醒的时候替他们提交安乐死申请,这难道不是一种谋杀吗? 还有,跟您回应一下,高昂的医疗费用是由安乐死带来的吗?您方不要乱扣帽子。另外,您方说很多人会选择安乐死,其实您之前要论证在中国这是可行的,因为它性价比较高,但性价比高并不代表一定能通过我们的程序,我希望您方可以好好听听我们的政策标准。 原来杀人是要坐牢的,他们可以在家里闷死老人,然后被警察查到就去坐牢了。但是现在有了安乐死,您方就可以直接把老人送去死了。所以我方并不是说这些是安乐死造成的,我方只是说现在存在很大的漏洞,而且在我国国情下,有很多问题没有解决,为什么要支持安乐死合法化呢?很多漏洞的举证在哪里呢?您方一辩稿里我也听到了,您也给出了安乐死的限定条件,那您先告诉我要论证此事吗?这些人如何能完全躲过我方的审查程序,变成您方所说的谋杀呢?这需要您举证。 最后总结一下,首先您方所说的最大分歧,我方认为并不在这些弊害上的分歧,而是您方根本没有给出具体性的举证。第二,您方所说的弊害,我方给您两层解释。第一层是我方之前提过的,农村老人每月养老金只有123块,不够治病后怕成为儿女负担而寻死。第二层是您方所说的那个误差问题,这是今天要反问我们的问题。 同学,关于需求性的举证我已经说了很多遍了,一份数据是面向全国,全国有80%的支持率;一份是面向病患,有88%的支持率,我觉得没有必要再重复了。 第二,您跟我聊农村老人,您方是健全医保政策还是什么?那您这个时候需要跟我再完成一层论证,就是今天我们去完善医保政策和我方推行安乐死的冲突在哪里?我方没有听到。那我为什么不能一边完善医保政策,一边推行安乐死来满足那些真的特别痛苦、有安乐死需求的人呢?我方没看到这种冲突。 您给我举的现状中的大漏洞,我好像没有听到您特别完整的论述,而且这些漏洞没有解决问题,您好像也没有给我论证。谢谢,感谢各位辩手。
辩题:当今中国应该安乐死合法化vs当今中国不应该安乐死合法化 环节:自由辩论
正方: 在回您刚提到的数据问题,首先有两份数据。第一份是全国有86%的人支持安乐死合法化;第二份是两千多份的问卷,其调查对象为病患,病患的支持率达88%,这是需求性方面的体现。 其次,如果您方认为我方所说的没有用,那您告诉我,为什么现实中还有这么多人渴望安乐死呢?您方误解了需求性的含义,我方是要明确在中国到底有多少人需要安乐死,您方应解答我的问题。 然后,关于您方所说的政策性问题,包括签订安乐死协议后后悔,但一时清醒却无法更改的情况,这种情况无法通过政策完全解决,无法完全确认。但是,想死的意愿不应该被轻易抹杀,您方认可吗? 同学,当一个人告诉您他想死,您如何确认他不是真的想死呢?当一个人这么告诉您的时候,您如何确定他的真实意愿呢? 还有,您方刚刚举植物人的例子,那明明是家属提交的。另外,我方想问,您方刚刚的数据中,所有投票的人都是身患绝症的人吗?还是说上到在家退休的老人,小到上小学的孩童都可以投票呢? 两份数据,我方刚刚已经回复您了,对象是不一样的。 第二,我方的政策责任人与您方设想的需要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责任人之间的关系,我方不做阐述。 还有,我方提到比利时的情况,其安乐死推荐比例降低了三成,好像就是因为我方主张的合法化削减了您方所说的弊端。您方所说的弊端是如何与安乐死合法化联系起来的呢? 我方举农村老人的例子,是想说明即使在安乐死尚未合法化的现在,农村老人就已经有很高的自杀率了。我方认为如果安乐死合法化,反而会降低自杀率,还想告诉您农村老人更可能因为金钱或者关怀问题而导致一些被迫死亡。 我方并非在举个例。那么您方的根属性问题是如何解决的呢? 美国联邦法官波斯纳的研究发现,安乐死合法化似乎还会减少自杀,因为想要安乐死的人去求证时,就会得到更多的治疗和关怀,就更有可能回心转意不想死了。所以在这一点上,安乐死合法化之后,您方所说的自杀问题可能更容易解决。 对于那些发达国家来说,您方所说的那些可能一开始想死后来不想死的人,可能一开始就享受过很好的医疗条件。但我国农村人口众多,他们的自杀率非常高,他们可能根本没有机会拥有那么好的医保条件。所以您方需要向我论证,您方所说的他杀协议到底在哪里,为什么就一定会寻死,而且这个寻死一定是由安乐死带来的。 我方给您举这个例子是想说明,合法化能够公开规范监管,并且能让人得到更多的治疗和关怀,这与国情无关,这是它的一项独特利好。那您方如何论证它一定有弊害,而我方没有利好呢?
反方: 那您方所说的更多关怀究竟是指什么呢?难道是临死前那50秒的关怀吗?我方刚才给您举了那么多政策细节,您方好像都没有听。我们需要进入这些阶段,进入这些阶段的访谈以后,才会有治疗和关怀,这样才能确定能不能进行安乐死。在这个过程中,甚至可以减少一些自杀的概率,而且能够帮助到有需求的人。比如您现在还无法接受病痛,那就去安乐死;如果能够缓解过来,就继续接受治疗,这不是很好吗? 反过来说,您方所说的我方根本性的弊害到底在哪里呢?您方只是想让我方完善政策细节,所以在根本上关于合法化的分歧其实并没有,您方所说的关怀其实根本不成立。总共就7天,您方刚刚也说了,7天能干什么呢?我能上个学,在家过个周末,在这期间我天天跟父母待在一起,他们也很爱我,天天关怀我,但我仍然很伤心,我还有考试。甚至在这种情况下,网上有个安乐死投票活动,然后我想,因为我觉得很伤心,我觉得这个东西就应该存在,非要我们户主说,然后我投了一票,就被您方拿来做数据了,这是不是不太合理呢? 我刚刚已经阐释过那个数据,很多都是癌症缓期患者,有82%支持这个方案,我就不再跟您纠缠了。而且您方现在跟我讲在一些政策细节上有些不对,那我方现在可以认同,您方也觉得可以进行安乐死,只是说前面七天这个时间您方觉得不合理,那我们可以继续扩充细节,但这并不属于我们根本上关于应不应该合法化的分歧。所以您方也承认您方政策根本不合理,所以按照您方的政策,当今中国根本不应该使安乐死合法化。 而且我方也不是在举个例。您刚刚一直在说像植物人这种情况是自愿的吗?是自愿的啊。您自己也说了,患癌的人非常多,但是老年人退休金并不多,在2023年每月才20元,123元可能连一次检查都不够,您知道一次癌症晚期化疗的花费吗?在这种情况下,生病后儿女都负担不起,所以如果您方说家属同意提交,一些家属可能就会在老人不太清醒的时候替他们提交安乐死申请,这难道不是一种谋杀吗? 还有,跟您回应一下,高昂的医疗费用是由安乐死带来的吗?您方不要乱扣帽子。另外,您方说很多人会选择安乐死,其实您之前要论证在中国这是可行的,因为它性价比较高,但性价比高并不代表一定能通过我们的程序,我希望您方可以好好听听我们的政策标准。 原来杀人是要坐牢的,他们可以在家里闷死老人,然后被警察查到就去坐牢了。但是现在有了安乐死,您方就可以直接把老人送去死了。所以我方并不是说这些是安乐死造成的,我方只是说现在存在很大的漏洞,而且在我国国情下,有很多问题没有解决,为什么要支持安乐死合法化呢?很多漏洞的举证在哪里呢?您方一辩稿里我也听到了,您也给出了安乐死的限定条件,那您先告诉我要论证此事吗?这些人如何能完全躲过我方的审查程序,变成您方所说的谋杀呢?这需要您举证。 最后总结一下,首先您方所说的最大分歧,我方认为并不在这些弊害上的分歧,而是您方根本没有给出具体性的举证。第二,您方所说的弊害,我方给您两层解释。第一层是我方之前提过的,农村老人每月养老金只有123块,不够治病后怕成为儿女负担而寻死。第二层是您方所说的那个误差问题,这是今天要反问我们的问题。 同学,关于需求性的举证我已经说了很多遍了,一份数据是面向全国,全国有80%的支持率;一份是面向病患,有88%的支持率,我觉得没有必要再重复了。 第二,您跟我聊农村老人,您方是健全医保政策还是什么?那您这个时候需要跟我再完成一层论证,就是今天我们去完善医保政策和我方推行安乐死的冲突在哪里?我方没有听到。那我为什么不能一边完善医保政策,一边推行安乐死来满足那些真的特别痛苦、有安乐死需求的人呢?我方没看到这种冲突。 您给我举的现状中的大漏洞,我好像没有听到您特别完整的论述,而且这些漏洞没有解决问题,您好像也没有给我论证。谢谢,感谢各位辩手。
以下为ai总结(感谢来自 刘圣韬 学长的精彩ai prompt!基座大模型为豆包。)
辩题:当今中国应该安乐死合法化vs当今中国不应该安乐死合法化
反方四辩·总结陈词:
首先,正方在辩论过程中没有跟我方清晰地探讨相关问题。我方了解到,的确存在极度痛苦的患者,但如今我们有多种治疗方式。例如,WIQ提出有规范化的像液体指定方案,80% - 90%的癌症患者经证实都可以有效缓解痛苦。
正方说,对于痛苦的患者而言多一个选择也好,但问题是这个选择带来的弊端。我方认为,我方所提及的医疗手段(如疫苗等)和选择相比,我方所坚持的更具优势。如果我方没有记错的话,那些癌症晚期痛苦的患者,至少到现在还没有选择自杀或者安乐死,所以现状是好的。
正方一直渲染安乐死比自杀好,但我们的共同目标难道不是减少死亡人数吗?正方也提到误杀物质的可能性,我方认为只要存在这种可能性就应该零容忍,而且这种物质是无法规避的。至于是否使用并不重要,因为医疗手段是向好的,是缓解痛苦的,而安乐死却是死路一条。
我方刚刚问正方如果患者后悔怎么办,正方给出的答复甚至是死都死了,如何判断是否后悔?所以我方发现,正方从始至终对待生命的态度是冷漠且不负责任的,认为生命可以像高考一样重新来过,可以被他人左右。说到底,有些人根本不应该死,甚至有些人也不想死,却被安乐死这种方式剥夺生命。
我方列举了很多例子,主要是资料风险、物质的风险等,这些更接近我国国情。从1990年开始,中国的自杀率总体呈下降趋势,但中国农村老年人自杀率却大幅上升,并保持在高位。其中很多人都承受着压力,这种心理上的痛苦也可以被纳入考虑范围。安乐死合法化是给了一些人合法制造死亡的权利,但这些人真的应该死吗?
我们今天讨论的应该是这个问题,安乐死是披上了合法的外衣。我解释一下,有些家庭中小孩对老人态度不好,可能会让患者产生求死的念头。这些不道德的小孩可以说是犯罪者,他们的行为近乎凌虐犯罪,这是我方不愿意看到的。但在正方提供的资料下,这种情况可能会被看成是患者的自愿行为,这其实是极大的误解。当家人把事实摆出来的时候,患者可能是想活下去的,这才是正常的。
更直观地说,如果社会上有老人身患重病,家人不愿意出钱治疗,那患者的活路在哪里?对方说国外有很多人可能逐渐不想死了,虽然国外一开始就有很好的医疗条件,但中国农村医保福利欠缺,人口众多,全国农民养老金平均每月只有123元,123元能做什么呢?我方觉得没有必要再解释。在这种情况下,对比百万级别的医保和医疗质量,当然会有很多人放弃治疗。而且安乐死不正是一条看似光明正大、在正方看来合法的路吗?所以,对方现在还说类似的性价比,我方同样很疑惑,精神尊严面子这种东西和鲜活的生命怎么能做比较呢?而恰恰是这一点,当安乐死被合法化,就会有太多视觉因素介入到一个人愿不愿意活着、能不能够活下去的判断之中,我方觉得这太可悲了。这就是我方一直强调的权益比重和利弊关系,我方觉得已经阐述得非常清楚了。谢谢对方辩友。
辩题:当今中国应该安乐死合法化vs当今中国不应该安乐死合法化
反方四辩·总结陈词:
首先,正方在辩论过程中没有跟我方清晰地探讨相关问题。我方了解到,的确存在极度痛苦的患者,但如今我们有多种治疗方式。例如,WIQ提出有规范化的像液体指定方案,80% - 90%的癌症患者经证实都可以有效缓解痛苦。
正方说,对于痛苦的患者而言多一个选择也好,但问题是这个选择带来的弊端。我方认为,我方所提及的医疗手段(如疫苗等)和选择相比,我方所坚持的更具优势。如果我方没有记错的话,那些癌症晚期痛苦的患者,至少到现在还没有选择自杀或者安乐死,所以现状是好的。
正方一直渲染安乐死比自杀好,但我们的共同目标难道不是减少死亡人数吗?正方也提到误杀物质的可能性,我方认为只要存在这种可能性就应该零容忍,而且这种物质是无法规避的。至于是否使用并不重要,因为医疗手段是向好的,是缓解痛苦的,而安乐死却是死路一条。
我方刚刚问正方如果患者后悔怎么办,正方给出的答复甚至是死都死了,如何判断是否后悔?所以我方发现,正方从始至终对待生命的态度是冷漠且不负责任的,认为生命可以像高考一样重新来过,可以被他人左右。说到底,有些人根本不应该死,甚至有些人也不想死,却被安乐死这种方式剥夺生命。
我方列举了很多例子,主要是资料风险、物质的风险等,这些更接近我国国情。从1990年开始,中国的自杀率总体呈下降趋势,但中国农村老年人自杀率却大幅上升,并保持在高位。其中很多人都承受着压力,这种心理上的痛苦也可以被纳入考虑范围。安乐死合法化是给了一些人合法制造死亡的权利,但这些人真的应该死吗?
我们今天讨论的应该是这个问题,安乐死是披上了合法的外衣。我解释一下,有些家庭中小孩对老人态度不好,可能会让患者产生求死的念头。这些不道德的小孩可以说是犯罪者,他们的行为近乎凌虐犯罪,这是我方不愿意看到的。但在正方提供的资料下,这种情况可能会被看成是患者的自愿行为,这其实是极大的误解。当家人把事实摆出来的时候,患者可能是想活下去的,这才是正常的。
更直观地说,如果社会上有老人身患重病,家人不愿意出钱治疗,那患者的活路在哪里?对方说国外有很多人可能逐渐不想死了,虽然国外一开始就有很好的医疗条件,但中国农村医保福利欠缺,人口众多,全国农民养老金平均每月只有123元,123元能做什么呢?我方觉得没有必要再解释。在这种情况下,对比百万级别的医保和医疗质量,当然会有很多人放弃治疗。而且安乐死不正是一条看似光明正大、在正方看来合法的路吗?所以,对方现在还说类似的性价比,我方同样很疑惑,精神尊严面子这种东西和鲜活的生命怎么能做比较呢?而恰恰是这一点,当安乐死被合法化,就会有太多视觉因素介入到一个人愿不愿意活着、能不能够活下去的判断之中,我方觉得这太可悲了。这就是我方一直强调的权益比重和利弊关系,我方觉得已经阐述得非常清楚了。谢谢对方辩友。
以下为ai总结(感谢来自 刘圣韬 学长的精彩ai prompt!基座大模型为豆包。)
感谢反方四辩的精彩发言。最后,由我正方四辩进行总结陈词,陈词时间为3分30秒。
在辩论过程中,反方的态度明确,即只要中间有人死亡,就不希望安乐死合法化。然而,在现有的医疗体系中也会出现误诊整个人(此处应为“诊断整个人”,疑似口误)的案例,按照反方的逻辑,难道这个医疗体系也要全部废除吗?这显然是不合理的标准。
其次,反方可能认为自己完成了弊端论证,但在整场辩论中,我方听到的只是反方指出了现有存在的问题和弊端,却没有将这些弊端与安乐死联系起来。我方并非不承认存在弊端,但反方并没有论证这些弊端是由我方倡导的安乐死合法化所带来的。例如反方提到农村老人的例子,指出农村老人自杀比例高,这是现实中一直存在的问题,但这与安乐死合法化并无关系。我方也明确了农村老人自杀并非因为安乐死合法化。对于这种现状下的问题,我们应该探讨是否有更多解决的可能性。我方举例,美国的法官表示,当有人去申请安乐死时,他会到医院接受关怀和治疗,在此过程中确认其意愿,这样反而有可能让他改变想法,不再想死。而反方所说的健全医保体系以满足那部分人的需求,我方并未听到这与我方使安乐死政策合法化有何冲突之处。
再者,像刚才孔明一直在说志愿和非志愿部分,提到比利时的数据。我方已经讲得很清楚,非志愿的这部分弊端似乎属于正方合法化之后能够解决的弊端,因为我方合法化之后,非志愿的比例降低了三成,这似乎表明我方的观点成立,即削减了那部分非志愿的情况,进行了更加合理合法的限制,让这部分人更有可能活下去。
还有,反方提到可能会因经济压力等因素,我方认为,我方可以完全规定增加人的寿命,或者直接规定他人不能主动向患者提安乐死。在之前的辩论中,我们也提到一个问题,坚持的理由可能多种多样,参考一些外部因素,为何就不算是自己的意愿了呢?就像高考填报志愿,你肯定也听取了国内很多人的建议,然后自己做出了选择,在这种情况下,为何在反方的观点里就变成非志愿了呢?我方认为这种观点是不对的。
我们站在健康的立场上,并非如反方所说的那样。如果我们真正想要安乐死,并非是漠视生命,而是我们真正认为人的尊严高于生命。同时,查看民法第1002条关于生命权的解释,它提到人的尊严由个人自身加以认同,也需要社会和国家加以认可和保障。所以,今天我们不仅要保障人活着的权利,还要保障人有尊严地活着。对于那些绝症患者,当他们的生命即将走到尽头时,他们的生命状态如何,可能不仅仅是心脏疼痛等级的数据,也不仅仅是为了化疗掉光头发的照片,这种时候的痛苦和煎熬,可能只有他们自己能够体会。日本去瑞典安乐死的小往美外(此处可能存在表述不清,但按原文保留),他最后跟家人讲的一句话是:“请让我在保持自我的时候(离开)。”同学,保持自我是多么重要的一个词。如果一个人失去了尊严,失去了对自己生命的管控,那么在这种情况下,走向安乐死还有什么值得质疑的呢?只要我们保障他们安享离去的权利即可。
感谢双方辩手的精彩表现。
感谢反方四辩的精彩发言。最后,由我正方四辩进行总结陈词,陈词时间为3分30秒。
在辩论过程中,反方的态度明确,即只要中间有人死亡,就不希望安乐死合法化。然而,在现有的医疗体系中也会出现误诊整个人(此处应为“诊断整个人”,疑似口误)的案例,按照反方的逻辑,难道这个医疗体系也要全部废除吗?这显然是不合理的标准。
其次,反方可能认为自己完成了弊端论证,但在整场辩论中,我方听到的只是反方指出了现有存在的问题和弊端,却没有将这些弊端与安乐死联系起来。我方并非不承认存在弊端,但反方并没有论证这些弊端是由我方倡导的安乐死合法化所带来的。例如反方提到农村老人的例子,指出农村老人自杀比例高,这是现实中一直存在的问题,但这与安乐死合法化并无关系。我方也明确了农村老人自杀并非因为安乐死合法化。对于这种现状下的问题,我们应该探讨是否有更多解决的可能性。我方举例,美国的法官表示,当有人去申请安乐死时,他会到医院接受关怀和治疗,在此过程中确认其意愿,这样反而有可能让他改变想法,不再想死。而反方所说的健全医保体系以满足那部分人的需求,我方并未听到这与我方使安乐死政策合法化有何冲突之处。
再者,像刚才孔明一直在说志愿和非志愿部分,提到比利时的数据。我方已经讲得很清楚,非志愿的这部分弊端似乎属于正方合法化之后能够解决的弊端,因为我方合法化之后,非志愿的比例降低了三成,这似乎表明我方的观点成立,即削减了那部分非志愿的情况,进行了更加合理合法的限制,让这部分人更有可能活下去。
还有,反方提到可能会因经济压力等因素,我方认为,我方可以完全规定增加人的寿命,或者直接规定他人不能主动向患者提安乐死。在之前的辩论中,我们也提到一个问题,坚持的理由可能多种多样,参考一些外部因素,为何就不算是自己的意愿了呢?就像高考填报志愿,你肯定也听取了国内很多人的建议,然后自己做出了选择,在这种情况下,为何在反方的观点里就变成非志愿了呢?我方认为这种观点是不对的。
我们站在健康的立场上,并非如反方所说的那样。如果我们真正想要安乐死,并非是漠视生命,而是我们真正认为人的尊严高于生命。同时,查看民法第1002条关于生命权的解释,它提到人的尊严由个人自身加以认同,也需要社会和国家加以认可和保障。所以,今天我们不仅要保障人活着的权利,还要保障人有尊严地活着。对于那些绝症患者,当他们的生命即将走到尽头时,他们的生命状态如何,可能不仅仅是心脏疼痛等级的数据,也不仅仅是为了化疗掉光头发的照片,这种时候的痛苦和煎熬,可能只有他们自己能够体会。日本去瑞典安乐死的小往美外(此处可能存在表述不清,但按原文保留),他最后跟家人讲的一句话是:“请让我在保持自我的时候(离开)。”同学,保持自我是多么重要的一个词。如果一个人失去了尊严,失去了对自己生命的管控,那么在这种情况下,走向安乐死还有什么值得质疑的呢?只要我们保障他们安享离去的权利即可。
感谢双方辩手的精彩表现。
以下为ai总结(感谢来自 刘圣韬 学长的精彩ai prompt!基座大模型为豆包。)
正方认为反方的观点存在诸多不合理之处,如判断标准不合理、未将弊端与安乐死合法化联系起来等,而正方的观点在解决问题、对概念的理解、符合生命权的内涵等方面具有合理性,所以当今中国应该安乐死合法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