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的,以下是处理后的内容:
谢谢主席,问候在场各位。开宗明义,安乐死可被分为主动安乐死和被动安乐死。被动安乐死是停止对患者的积极治疗和抢救措施,让患者减轻痛苦,自然死亡;主动安乐死是用积极的医学手段对生命进行干预,结束患者的痛苦。
今天我方认为当今中国安乐死应该合法化,具体论证如下:
首先,我方认为安乐死合法化有社会现实基础和必要性。现代文化伴随着科技发展,大大突破了传统文化,现代医德在传统的基础上有了新的内涵,为安乐死提供了伦理支持。近年来,随着现代伦理道德和人道主义的发展,在恢复健康无望、生命感受生不如死的情况下,希望安乐死的病人越来越多。2024年,上海一位女士花费约70万人民币去瑞士执行安乐死,可见在中国社会中已经出现了一些富人通过出国接受安乐死的手段进行解脱,安乐死在一定程度上沦为了富人解脱的工具,成为贫富差距的反面镜像。而安乐死本质是消除痛苦,科学调节人们的死亡过程。死亡并不是安乐死的目的,解除痛苦才是。生命过程包括出生、生存、死亡三个阶段,死亡作为最后一个阶段,难道就没有要求尊严的权利了吗?死亡也需要尊严。面对疾病长时间的痛苦折磨,身体状况不可逆转的持续恶化且承受巨大痛苦时,他们完全有权选择安乐死的方式摆脱病痛的无尽折磨。这是对其个人、医院的尊重,也是对人权的保障。随着医学技术的进步以及人们思想观念的转变,现代医学的目的不仅仅是维持人的生命,更重要的是保证人类生存及生活质量。积极安乐死帮助临终病人摆脱病痛折磨,符合现代医学目标。
其次,生命权包括享有与抛弃两项权能。一个人处在极端环境下,有作为行为主体自我选择放弃生命的权利。临终患者之所以行使抛弃生命的权利,往往是为了实现像人一样活着、同等的尊严目标,那就是像人一样死去。而安乐死合法化,这体现了人道主义的要求。
参照已经实行安乐死合法化的国家,并结合我国国情,我方提出以下两点补充政策:第一,由政府设立专门的第三方机构作为安乐死的垄断执行者,该机构有严格化、标准化的评估准则,只有该病人已经到了无法挽回生命的地步,才能进行安乐死。患者必须在意识清醒的情况下完全独立地做出安乐死的决定,并且由病人自行打开注射药物开关或口服药物。由于安乐死药剂、机器等费用并不低廉,由专门机构对患者及家属进行资产评估,在认定贫困的情况下将其纳入医保系统。
感谢正方一辩的精彩发言,下面有请反方四辩质询正方一辩。本环节为单边计时,时间为1分30秒,请注意被质询方只能作答,不能反问,被质询方有5秒钟的保护时间,有请。
好的,以下是处理后的内容:
谢谢主席,问候在场各位。开宗明义,安乐死可被分为主动安乐死和被动安乐死。被动安乐死是停止对患者的积极治疗和抢救措施,让患者减轻痛苦,自然死亡;主动安乐死是用积极的医学手段对生命进行干预,结束患者的痛苦。
今天我方认为当今中国安乐死应该合法化,具体论证如下:
首先,我方认为安乐死合法化有社会现实基础和必要性。现代文化伴随着科技发展,大大突破了传统文化,现代医德在传统的基础上有了新的内涵,为安乐死提供了伦理支持。近年来,随着现代伦理道德和人道主义的发展,在恢复健康无望、生命感受生不如死的情况下,希望安乐死的病人越来越多。2024年,上海一位女士花费约70万人民币去瑞士执行安乐死,可见在中国社会中已经出现了一些富人通过出国接受安乐死的手段进行解脱,安乐死在一定程度上沦为了富人解脱的工具,成为贫富差距的反面镜像。而安乐死本质是消除痛苦,科学调节人们的死亡过程。死亡并不是安乐死的目的,解除痛苦才是。生命过程包括出生、生存、死亡三个阶段,死亡作为最后一个阶段,难道就没有要求尊严的权利了吗?死亡也需要尊严。面对疾病长时间的痛苦折磨,身体状况不可逆转的持续恶化且承受巨大痛苦时,他们完全有权选择安乐死的方式摆脱病痛的无尽折磨。这是对其个人、医院的尊重,也是对人权的保障。随着医学技术的进步以及人们思想观念的转变,现代医学的目的不仅仅是维持人的生命,更重要的是保证人类生存及生活质量。积极安乐死帮助临终病人摆脱病痛折磨,符合现代医学目标。
其次,生命权包括享有与抛弃两项权能。一个人处在极端环境下,有作为行为主体自我选择放弃生命的权利。临终患者之所以行使抛弃生命的权利,往往是为了实现像人一样活着、同等的尊严目标,那就是像人一样死去。而安乐死合法化,这体现了人道主义的要求。
参照已经实行安乐死合法化的国家,并结合我国国情,我方提出以下两点补充政策:第一,由政府设立专门的第三方机构作为安乐死的垄断执行者,该机构有严格化、标准化的评估准则,只有该病人已经到了无法挽回生命的地步,才能进行安乐死。患者必须在意识清醒的情况下完全独立地做出安乐死的决定,并且由病人自行打开注射药物开关或口服药物。由于安乐死药剂、机器等费用并不低廉,由专门机构对患者及家属进行资产评估,在认定贫困的情况下将其纳入医保系统。
感谢正方一辩的精彩发言,下面有请反方四辩质询正方一辩。本环节为单边计时,时间为1分30秒,请注意被质询方只能作答,不能反问,被质询方有5秒钟的保护时间,有请。
以下为ai总结(感谢来自 刘圣韬 学长的精彩ai prompt!基座大模型为豆包。)
当今中国安乐死应该合法化,从社会现实基础、生命权内涵、人道主义要求以及可行性方面进行了论证。
反方四辩:请问可以听得到吗? 正方一辩:嗯,可以听清。
反方四辩:首先我想要再次问一下,您方对安乐死的定义是什么? 正方一辩:安乐死的定义就是有两种,一种是主动安乐死和被动安乐死。被动安乐死在世界上的认可度是比较高的,因为它是停止对患者的积极治疗和抢救措施,让临终患者减轻痛苦,自然死亡。我们今天讨论的主动安乐死,是用积极的医学手段进行对生命的干预,结束患者的痛苦。
反方四辩:所以说您方今天想要合法化的是主动安乐死,对吧? 正方一辩:两种安乐死都要合法化。被动安乐死虽然说它在世界上的认可度比较高,但是它依然是在合法与不合法之间的。
反方四辩:首先您方刚才一直说一直治疗是对病人长时间的折磨,对吧?然后您又说被动安乐死是认可度比较高的,那么我就想问一下了,难道患者在失去那些医疗以后,他们所承受的痛苦不也是一种折磨,并且更加痛苦吗? 正方一辩:嗯,我没怎么听懂你的意思。
反方四辩:嗯。嗯。你们说被动安乐死是没有治疗了,直接放弃治疗了,那么这不也是一种折磨吗? 正方一辩:对啊,所以说我们才要提倡主动安乐死的合法化呀。
反方四辩:我听明白了,所以您方今天想要合法化的是这个主动安乐死。那么在另外一个问题,您方提到会有第三方的机构,您这个第三方的机构可以再详细描述一下吗? 正方一辩:第三方的机构我们应该是借鉴了瑞士的模式,瑞士有专门的第三方的机构。如果我要执行这个主动安乐死,我就必须要向那个机构进行申请。
反方四辩:好的,那么您方刚才是说一个人病到不能再挽回的时候,您方觉得他还有那个能力去找那个第三方机构吗? 正方一辩:他是在意识清醒的情况下做出的选择呀。
反方四辩:但是,我想问一下,那么植物人该怎么办? 正方一辩:我们这个主动安乐死,它一定是有范围的,就是有些病能纳进来,有些病不能纳进来,植物人是不可以安乐死的。
反方四辩:就是不能安乐死的,也不包括植物人一种吧。 正方一辩:好的,所以我方是限制了范围,而且限制得很好。
反方四辩:那么下一个问题我想问一下,就是您方执行这个安乐死是怎么执行的? 正方一辩:我方说的很明确,就是因为国际上安乐死主要有两种方式,一种是注射,一种是口服,而且一定要病人自行打开注射药物的开关或者口服药物,那么病人纠结了怎么办?病人纠结,他就之前一定要想好啊。
反方四辩:好,那么我们再换一个问题,那么那就先这样结束吧,好,感谢。
反方四辩:请问可以听得到吗? 正方一辩:嗯,可以听清。
反方四辩:首先我想要再次问一下,您方对安乐死的定义是什么? 正方一辩:安乐死的定义就是有两种,一种是主动安乐死和被动安乐死。被动安乐死在世界上的认可度是比较高的,因为它是停止对患者的积极治疗和抢救措施,让临终患者减轻痛苦,自然死亡。我们今天讨论的主动安乐死,是用积极的医学手段进行对生命的干预,结束患者的痛苦。
反方四辩:所以说您方今天想要合法化的是主动安乐死,对吧? 正方一辩:两种安乐死都要合法化。被动安乐死虽然说它在世界上的认可度比较高,但是它依然是在合法与不合法之间的。
反方四辩:首先您方刚才一直说一直治疗是对病人长时间的折磨,对吧?然后您又说被动安乐死是认可度比较高的,那么我就想问一下了,难道患者在失去那些医疗以后,他们所承受的痛苦不也是一种折磨,并且更加痛苦吗? 正方一辩:嗯,我没怎么听懂你的意思。
反方四辩:嗯。嗯。你们说被动安乐死是没有治疗了,直接放弃治疗了,那么这不也是一种折磨吗? 正方一辩:对啊,所以说我们才要提倡主动安乐死的合法化呀。
反方四辩:我听明白了,所以您方今天想要合法化的是这个主动安乐死。那么在另外一个问题,您方提到会有第三方的机构,您这个第三方的机构可以再详细描述一下吗? 正方一辩:第三方的机构我们应该是借鉴了瑞士的模式,瑞士有专门的第三方的机构。如果我要执行这个主动安乐死,我就必须要向那个机构进行申请。
反方四辩:好的,那么您方刚才是说一个人病到不能再挽回的时候,您方觉得他还有那个能力去找那个第三方机构吗? 正方一辩:他是在意识清醒的情况下做出的选择呀。
反方四辩:但是,我想问一下,那么植物人该怎么办? 正方一辩:我们这个主动安乐死,它一定是有范围的,就是有些病能纳进来,有些病不能纳进来,植物人是不可以安乐死的。
反方四辩:就是不能安乐死的,也不包括植物人一种吧。 正方一辩:好的,所以我方是限制了范围,而且限制得很好。
反方四辩:那么下一个问题我想问一下,就是您方执行这个安乐死是怎么执行的? 正方一辩:我方说的很明确,就是因为国际上安乐死主要有两种方式,一种是注射,一种是口服,而且一定要病人自行打开注射药物的开关或者口服药物,那么病人纠结了怎么办?病人纠结,他就之前一定要想好啊。
反方四辩:好,那么我们再换一个问题,那么那就先这样结束吧,好,感谢。
以下为ai总结(感谢来自 刘圣韬 学长的精彩ai prompt!基座大模型为豆包。)
今日我方主张,当今中国不应该使安乐死合法化。安乐死是一种以非常有益的方式结束生命,以减轻人的痛苦的行为或措施。通常在施行前需要征得患者同意,合法化即制定法律或地方性法规,当其合法性的客观基础被质疑的时候,达成关于合法性的某种共识努力。
现今,安乐死的合法化在全球范围内引发了广泛的讨论。随着医学科技的发展,疾病的种类不断增加,公众对安乐死的态度悄然转变,人们对于生命质量的专注度也日益提升。
今日我方的判准为,如若安乐死合法化后让我们失去了对生命的敬畏,违背了社会的秩序及医务伦理而弊大于利,我方就得证。下面我将阐述我方论点。
第一,从立法角度来看,将安乐死合法化几乎面临着无法逾越的困难。若要使安乐死合法化,就必须设立一套严谨的法律程序和监管机制,这甚至可能需要开设一门专门的学科来进行研究和规范。然而,即便如此,我们仍无法避免药剂可能会出现的泄露风险。一旦用于安乐死的药剂流入社会,被不法分子利用,就会成为一种极其危险的杀人工具,而我们却难以对其进行有效的管控。
第二,安乐死合法化存在巨大的漏洞,极其容易被用于不当行为。以瑞士为例,尽管在安乐死监管方面被视为较为严格的国家,但依然出现了严重的问题。2024年9月,瑞士警方逮捕了与安乐死胶囊有关的人员,这些人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私自使用自主研发的胶囊,为40位患者、10位申请者提供致命援助,其中部分使用者并非绝症患者,甚至心理健康状况良好,完全超出了瑞士法律允许的范围。这一事件充分暴露了即使在看似完善的法律框架下,安乐死监管仍存在巨大风险,容易被滥用。
在中国,作为发展中国家,幅员辽阔,地区发展不平衡,医疗资源分配不均的问题依然突出。目前,安乐死合法化的秩序尚未成熟,我国在毒品管控等方面投入了巨大的人力、物力和财力,但即便如此,毒品问题仍无法得到完全根治。而安乐死所使用的药剂,其性质与毒品相似,一旦放开合法化,以目前的社会管控能力,如何确保这些药剂不会流入非法渠道?一旦流入,后果不堪设想。
第三,安乐死本身具有极大的不确定性,我们难以精准判断患者所做出安乐死的决定是否完全出于自愿,没有受到来自家庭、社会等方面的潜在压力。据研究表明,在绝症患者群体中,约有1/3的患者在病情最严重、情绪最低落的时候,会表达出想要放弃生命的意愿,但当病情稍有缓解或得到更多心理支持后,这种意愿便会消失。若在情绪低落的阶段轻易实施安乐死,无疑是对生命的不尊重。所以目前全球对于安乐死药剂的管理标准尚未统一,这使得药剂的生产、储存和使用环节都存在极大的风险,一旦某个环节出现疏忽,就可能会导致药剂流入黑市,也会带来巨大威胁。
综上所述,即使安乐死合法化,也会对社会产生负面影响,所以我方今天认为安乐死不应该合法化。
谢谢。
好,感谢反方一辩。下面。
今日我方主张,当今中国不应该使安乐死合法化。安乐死是一种以非常有益的方式结束生命,以减轻人的痛苦的行为或措施。通常在施行前需要征得患者同意,合法化即制定法律或地方性法规,当其合法性的客观基础被质疑的时候,达成关于合法性的某种共识努力。
现今,安乐死的合法化在全球范围内引发了广泛的讨论。随着医学科技的发展,疾病的种类不断增加,公众对安乐死的态度悄然转变,人们对于生命质量的专注度也日益提升。
今日我方的判准为,如若安乐死合法化后让我们失去了对生命的敬畏,违背了社会的秩序及医务伦理而弊大于利,我方就得证。下面我将阐述我方论点。
第一,从立法角度来看,将安乐死合法化几乎面临着无法逾越的困难。若要使安乐死合法化,就必须设立一套严谨的法律程序和监管机制,这甚至可能需要开设一门专门的学科来进行研究和规范。然而,即便如此,我们仍无法避免药剂可能会出现的泄露风险。一旦用于安乐死的药剂流入社会,被不法分子利用,就会成为一种极其危险的杀人工具,而我们却难以对其进行有效的管控。
第二,安乐死合法化存在巨大的漏洞,极其容易被用于不当行为。以瑞士为例,尽管在安乐死监管方面被视为较为严格的国家,但依然出现了严重的问题。2024年9月,瑞士警方逮捕了与安乐死胶囊有关的人员,这些人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私自使用自主研发的胶囊,为40位患者、10位申请者提供致命援助,其中部分使用者并非绝症患者,甚至心理健康状况良好,完全超出了瑞士法律允许的范围。这一事件充分暴露了即使在看似完善的法律框架下,安乐死监管仍存在巨大风险,容易被滥用。
在中国,作为发展中国家,幅员辽阔,地区发展不平衡,医疗资源分配不均的问题依然突出。目前,安乐死合法化的秩序尚未成熟,我国在毒品管控等方面投入了巨大的人力、物力和财力,但即便如此,毒品问题仍无法得到完全根治。而安乐死所使用的药剂,其性质与毒品相似,一旦放开合法化,以目前的社会管控能力,如何确保这些药剂不会流入非法渠道?一旦流入,后果不堪设想。
第三,安乐死本身具有极大的不确定性,我们难以精准判断患者所做出安乐死的决定是否完全出于自愿,没有受到来自家庭、社会等方面的潜在压力。据研究表明,在绝症患者群体中,约有1/3的患者在病情最严重、情绪最低落的时候,会表达出想要放弃生命的意愿,但当病情稍有缓解或得到更多心理支持后,这种意愿便会消失。若在情绪低落的阶段轻易实施安乐死,无疑是对生命的不尊重。所以目前全球对于安乐死药剂的管理标准尚未统一,这使得药剂的生产、储存和使用环节都存在极大的风险,一旦某个环节出现疏忽,就可能会导致药剂流入黑市,也会带来巨大威胁。
综上所述,即使安乐死合法化,也会对社会产生负面影响,所以我方今天认为安乐死不应该合法化。
谢谢。
好,感谢反方一辩。下面。
以下为ai总结(感谢来自 刘圣韬 学长的精彩ai prompt!基座大模型为豆包。)
正方四辩:问候在场各位。首先确认您方态度,今天您方称,安乐死合法化意味着哪怕没有病危或者没有患病的人,都可以安乐死,没有任何标准,我这样理解您方观点是否正确?
正方四辩:中国大百科全书法学界对安乐死的解释为,对于现代医学无可挽救的逼近死亡的患者,医生在其本人真诚委托的前提下,为了减少患者难以忍受的剧烈痛苦,可以采取措施提前结束其生命。请问您方今天定义的合理性在哪里?我方想强调的是,安乐死的实施前提有三个:第一,病人的症状无法根治,是不治之症;第二,病人在患病过程中长期处于极度痛苦状态;第三,安乐死需要患者本人自愿要求接受,您方认同吗?
反方一辩:我同意。
正方四辩:您方刚才提到,在中国无法判定病人是否为自愿情况,您方说在家属、经济等各种问题影响下,患者做不到自愿。那请您方举出一个例子,即我做选择时,家人对我没有影响,社会对我也没有影响的情况。就比如植物人,植物人能够自主回答吗?他的回答是否正确,是否是他自己的意愿呢?我方所说的政策合法化必须是要在合理情况下,所以我方今天不将植物人纳入讨论。
正方四辩:今天您方如何看待安乐死合法化的群众基础与需求?
反方一辩:您方是什么意思?能否再解释一下您的问题?
正方四辩:您方今天如何看待安乐死合法化的群众基础与需求?我方不理解您方之前的回答。就是说您方认为今天有没有人需要安乐死?有需求,但不一定一定要立法呀。今天既然有需求,那么我方只要论证到安乐死的需求符合人道主义,并且具有许可操作性。
正方四辩:问候在场各位。首先确认您方态度,今天您方称,安乐死合法化意味着哪怕没有病危或者没有患病的人,都可以安乐死,没有任何标准,我这样理解您方观点是否正确?
正方四辩:中国大百科全书法学界对安乐死的解释为,对于现代医学无可挽救的逼近死亡的患者,医生在其本人真诚委托的前提下,为了减少患者难以忍受的剧烈痛苦,可以采取措施提前结束其生命。请问您方今天定义的合理性在哪里?我方想强调的是,安乐死的实施前提有三个:第一,病人的症状无法根治,是不治之症;第二,病人在患病过程中长期处于极度痛苦状态;第三,安乐死需要患者本人自愿要求接受,您方认同吗?
反方一辩:我同意。
正方四辩:您方刚才提到,在中国无法判定病人是否为自愿情况,您方说在家属、经济等各种问题影响下,患者做不到自愿。那请您方举出一个例子,即我做选择时,家人对我没有影响,社会对我也没有影响的情况。就比如植物人,植物人能够自主回答吗?他的回答是否正确,是否是他自己的意愿呢?我方所说的政策合法化必须是要在合理情况下,所以我方今天不将植物人纳入讨论。
正方四辩:今天您方如何看待安乐死合法化的群众基础与需求?
反方一辩:您方是什么意思?能否再解释一下您的问题?
正方四辩:您方今天如何看待安乐死合法化的群众基础与需求?我方不理解您方之前的回答。就是说您方认为今天有没有人需要安乐死?有需求,但不一定一定要立法呀。今天既然有需求,那么我方只要论证到安乐死的需求符合人道主义,并且具有许可操作性。
以下为ai总结(感谢来自 刘圣韬 学长的精彩ai prompt!基座大模型为豆包。)
首先,反方一辩提出安乐死合法化可能使背后使用的药剂流入市场从而引发风险。但我要指出,即使过量服药能杀人,我们也不会禁止所有药品。
其次,在之前的环节中,您方一辩已经承认我方所支持的有限安乐死和相关三个前提的合理性,所以植物人不满足该意愿,即不满足以上条件,不应纳入我们今天的讨论范围。
再者,我方在之前的环节提问并确认了当今中国的确存在安乐死的需求,那么为何不能通过立法去保障这些人的需求呢?
今天我方认为,安乐死难以推行的最大阻力其实来自于患者家属的主观情绪,这种情绪往往超越理智。他们热切希望自己的亲人活着,哪怕多一分钟,却没有考虑这是怎样的一分钟。柯文哲在台湾的公开演讲中进行过一项民意调查,有90%的人支持安乐死的存在。可当他进一步提问,如果选择安乐死的是你们的母亲时,全场鸦雀无声。他们对亲人离去的害怕甚至超过了对一个身处巨大痛苦的病人的理解。
1986年,王明成为身患癌症患者的母亲申请安乐死,接受这一请求的医生在后来的采访中回忆,当时病人垂危,疾病不可能被治愈,因为肝硬化所造成体内肝脏的损伤和膨胀,对周围肌肉、血管以及隔膜造成的压迫感无法消除,整个医院都能听到他因剧痛而发出的哭喊。
安乐死存在的必要性源于这一方案本身的不可替代性。当病痛的折磨侵入每一处感官,当生命不再成为人的第一要义,当只有解脱才能改变现状时,这些人的需求值得被看见。在这种情况下,他们对自我生命的处决需要被尊重。
首先,反方一辩提出安乐死合法化可能使背后使用的药剂流入市场从而引发风险。但我要指出,即使过量服药能杀人,我们也不会禁止所有药品。
其次,在之前的环节中,您方一辩已经承认我方所支持的有限安乐死和相关三个前提的合理性,所以植物人不满足该意愿,即不满足以上条件,不应纳入我们今天的讨论范围。
再者,我方在之前的环节提问并确认了当今中国的确存在安乐死的需求,那么为何不能通过立法去保障这些人的需求呢?
今天我方认为,安乐死难以推行的最大阻力其实来自于患者家属的主观情绪,这种情绪往往超越理智。他们热切希望自己的亲人活着,哪怕多一分钟,却没有考虑这是怎样的一分钟。柯文哲在台湾的公开演讲中进行过一项民意调查,有90%的人支持安乐死的存在。可当他进一步提问,如果选择安乐死的是你们的母亲时,全场鸦雀无声。他们对亲人离去的害怕甚至超过了对一个身处巨大痛苦的病人的理解。
1986年,王明成为身患癌症患者的母亲申请安乐死,接受这一请求的医生在后来的采访中回忆,当时病人垂危,疾病不可能被治愈,因为肝硬化所造成体内肝脏的损伤和膨胀,对周围肌肉、血管以及隔膜造成的压迫感无法消除,整个医院都能听到他因剧痛而发出的哭喊。
安乐死存在的必要性源于这一方案本身的不可替代性。当病痛的折磨侵入每一处感官,当生命不再成为人的第一要义,当只有解脱才能改变现状时,这些人的需求值得被看见。在这种情况下,他们对自我生命的处决需要被尊重。
以下为ai总结(感谢来自 刘圣韬 学长的精彩ai prompt!基座大模型为豆包。)
谢好,感谢主席,问候在场各位。
在刚才的辩论环节中,我方已经从安乐死在法律方面存在极大漏洞,以及安乐死在法律方面面临几乎无法逾越的困难这两方面进行了清晰陈述。现在,我做更进一步的补充。
首先,对方同学刚才强调患者自主权、选择权,认为安乐死合法化是尊重患者意愿、保障其尊严的体现。但是,我们必须清楚地意识到,患者在病痛折磨下,其判断能力、自主能力都会受到极大影响。如我方一辩所说,有三分之一的绝症患者在病情最严重、情绪最低落时会表现出放弃生命的意愿,而在痊愈之后,这种想法就会消失。
其次,我们再举一个例子。以瑞士为例,在安乐死监管方面,其实已经有了很多年的实战经验,但依然出现了很严重的问题。2024年9月份,瑞士警方逮捕了与安乐死胶囊有关的人员,这充分暴露了监管的漏洞。瑞士是有第三方介入的国家,正如对方同学所举例子中的第三方机构,很容易钻漏洞。因此,在瑞士这种法律体系相对完善的国家,都很难避免这种漏洞被利用,何况中国这种发展中国家呢?
再者,对方同学刚才还提到,随着医疗科技发展,我们有能力建设管理系统来保证安乐死的合法化。但事实真的如此吗?安乐死所用的药剂其实和毒品很相似,我方之前已经提过,如果开放安乐死,以现在的社会管控能力,怎么保证药剂不会流入非法渠道呢?对方同学说可以避免这个问题,我方现在郑重地告诉你,我们现在医院已经有很多药是必须有医生处方才能购买的,我们国家已经在尽所能避免这种情况发生。
综上所述,我方坚定地认为,当今中国不应该将安乐死合法化,因为我们不能因为追求所谓的人性化而忽略背后巨大的风险和弊端。我们应该积极提高医疗水平,完善临终关怀,而不是轻易让患者选择安乐死这条道路,因为其中的不确定性实在太多了。
感谢反方二辩。
谢好,感谢主席,问候在场各位。
在刚才的辩论环节中,我方已经从安乐死在法律方面存在极大漏洞,以及安乐死在法律方面面临几乎无法逾越的困难这两方面进行了清晰陈述。现在,我做更进一步的补充。
首先,对方同学刚才强调患者自主权、选择权,认为安乐死合法化是尊重患者意愿、保障其尊严的体现。但是,我们必须清楚地意识到,患者在病痛折磨下,其判断能力、自主能力都会受到极大影响。如我方一辩所说,有三分之一的绝症患者在病情最严重、情绪最低落时会表现出放弃生命的意愿,而在痊愈之后,这种想法就会消失。
其次,我们再举一个例子。以瑞士为例,在安乐死监管方面,其实已经有了很多年的实战经验,但依然出现了很严重的问题。2024年9月份,瑞士警方逮捕了与安乐死胶囊有关的人员,这充分暴露了监管的漏洞。瑞士是有第三方介入的国家,正如对方同学所举例子中的第三方机构,很容易钻漏洞。因此,在瑞士这种法律体系相对完善的国家,都很难避免这种漏洞被利用,何况中国这种发展中国家呢?
再者,对方同学刚才还提到,随着医疗科技发展,我们有能力建设管理系统来保证安乐死的合法化。但事实真的如此吗?安乐死所用的药剂其实和毒品很相似,我方之前已经提过,如果开放安乐死,以现在的社会管控能力,怎么保证药剂不会流入非法渠道呢?对方同学说可以避免这个问题,我方现在郑重地告诉你,我们现在医院已经有很多药是必须有医生处方才能购买的,我们国家已经在尽所能避免这种情况发生。
综上所述,我方坚定地认为,当今中国不应该将安乐死合法化,因为我们不能因为追求所谓的人性化而忽略背后巨大的风险和弊端。我们应该积极提高医疗水平,完善临终关怀,而不是轻易让患者选择安乐死这条道路,因为其中的不确定性实在太多了。
感谢反方二辩。
以下为ai总结(感谢来自 刘圣韬 学长的精彩ai prompt!基座大模型为豆包。)
正方二辩: 林芳刚刚提到,国家对药物有严格管控,那些拿不到药的人就无法结束自己的生命。那我想问,老鼠药能不能买到?有些人能否通过服用老鼠药或者农药来自杀?这是他们自己的选择,当然可以。我们现在提倡安乐死,很多同学说某些病痛难受、痛苦,但对方同学,安乐死是不痛苦的。按照我方的定义以及安乐死实行多年的情况来看,安乐死是通过将药剂注射到身体内,让人在无痛苦的情况下结束生命。在大多数接受安乐死的案例中,患者在享受生命最后一程时,表情是舒缓的,情绪也是缓和的。金峰同学,你又没有经历过安乐死,你怎么知道呢?老鼠药也没有合法化用于杀人。我们从未讨论杀人和反抗的事情,安乐死是否带来痛苦不是我们现在要讨论的,但大多数案例表明,安乐死至少不会给人带来痛苦。下面我想问,面对极致的痛苦,积极抗争和寻求解脱是不是两种同时存在的选择?
反方二辩: 这当然是可以的。但对方同学,我先回答你另一个问题。对方同学一直说安乐死很好、不痛苦,但我们国家真的有能力吗?这是你方需要举证的。首先,瑞士作为一个发达国家,都有这么大的监管漏洞,而我们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存在很多毒品、安全问题还在考虑之中。而且瑞士有一个论据提到脖子上有勒痕,大概是被勒死了,难道勒死不算吗?在我国就不要采用这种方式进行安乐死了,没有服药和注射的方式吗?可是第三方机构你怎么保证不会发生这种情况?我方在一辩稿已经说了,第三方机构是要通过政府介入的。为什么瑞士存在这么大的漏洞?是因为在瑞士安乐死是一种商业化行为,他们的第三方不受政府直接监管。瑞峰同学,医院也有偷卖器官、贩卖人口器官的案例,在安徽有十几个人的器官被贩卖了,医院难道不是政府管理的吗?器官贩卖背后也是商业利益在推动,那么这个医院都会有这种情况发生,你应该怎么保证第三方不会发生呢?首先关于这个我已经告诉你了,不能因为它不是我们,我方已经论证了它在中国存在问题。
正方二辩的时间到了,反方二辩继续发言。 就可以通过刚才这些情况清楚地看到,在中国,安乐死其实还是有很多问题没有解决的。首先是患者的自主意愿难以监管,还有社会伦理风险,所以我方坚定地认为当今中国不应该实行安乐死,因为第三方机构,你要如何保证它是合理的,没有背后的产业链呢?首先法律有漏洞,所以不可以立法。感谢。
正方二辩: 林芳刚刚提到,国家对药物有严格管控,那些拿不到药的人就无法结束自己的生命。那我想问,老鼠药能不能买到?有些人能否通过服用老鼠药或者农药来自杀?这是他们自己的选择,当然可以。我们现在提倡安乐死,很多同学说某些病痛难受、痛苦,但对方同学,安乐死是不痛苦的。按照我方的定义以及安乐死实行多年的情况来看,安乐死是通过将药剂注射到身体内,让人在无痛苦的情况下结束生命。在大多数接受安乐死的案例中,患者在享受生命最后一程时,表情是舒缓的,情绪也是缓和的。金峰同学,你又没有经历过安乐死,你怎么知道呢?老鼠药也没有合法化用于杀人。我们从未讨论杀人和反抗的事情,安乐死是否带来痛苦不是我们现在要讨论的,但大多数案例表明,安乐死至少不会给人带来痛苦。下面我想问,面对极致的痛苦,积极抗争和寻求解脱是不是两种同时存在的选择?
反方二辩: 这当然是可以的。但对方同学,我先回答你另一个问题。对方同学一直说安乐死很好、不痛苦,但我们国家真的有能力吗?这是你方需要举证的。首先,瑞士作为一个发达国家,都有这么大的监管漏洞,而我们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存在很多毒品、安全问题还在考虑之中。而且瑞士有一个论据提到脖子上有勒痕,大概是被勒死了,难道勒死不算吗?在我国就不要采用这种方式进行安乐死了,没有服药和注射的方式吗?可是第三方机构你怎么保证不会发生这种情况?我方在一辩稿已经说了,第三方机构是要通过政府介入的。为什么瑞士存在这么大的漏洞?是因为在瑞士安乐死是一种商业化行为,他们的第三方不受政府直接监管。瑞峰同学,医院也有偷卖器官、贩卖人口器官的案例,在安徽有十几个人的器官被贩卖了,医院难道不是政府管理的吗?器官贩卖背后也是商业利益在推动,那么这个医院都会有这种情况发生,你应该怎么保证第三方不会发生呢?首先关于这个我已经告诉你了,不能因为它不是我们,我方已经论证了它在中国存在问题。
正方二辩的时间到了,反方二辩继续发言。 就可以通过刚才这些情况清楚地看到,在中国,安乐死其实还是有很多问题没有解决的。首先是患者的自主意愿难以监管,还有社会伦理风险,所以我方坚定地认为当今中国不应该实行安乐死,因为第三方机构,你要如何保证它是合理的,没有背后的产业链呢?首先法律有漏洞,所以不可以立法。感谢。
以下为ai总结(感谢来自 刘圣韬 学长的精彩ai prompt!基座大模型为豆包。)
辩题未明确给出,环节为正方三辩质询反方。
正方三辩:首先明确一下您方观点,您方认为安乐死一旦合法执行,安乐死药物就有泄露又杀人的风险,对吧? 反方二辩:是的。 正方三辩:我要真的想杀人,我买老鼠药也可以杀人,这是安乐死合法化带来的问题吗?因为有些富人想杀人,或者说正面回答,这是安乐死合法化带来的问题吗?我买老鼠药为什么不能杀人,一定要去买安乐死的药? 反方二辩:不是的,正方同学,您已经在偷换概念了。 正方三辩:好,显然对方没有办法正面回答这个问题。其次下一个问题,按照您方的说法,任何法律在出台的过程中都会存在钻漏洞的情况,那按照您方的说法,是不是我们任何法律都可以不推行了?可是安乐死关乎人的生命啊。那你包括其他的情况下,医院里面器官贩卖,那你手术还要不要做了。 正方三辩:嗯,这是两种问题,首先要正面回答,正面回答。不要逃避问题,正面回答。 反方二辩:手术是固然要做的呀。 正方三辩:好,显然对方并没有论证到说安乐死这个程序漏洞的问题会导致安乐死无法推进。好下一个问题,您方是否赞同法律应该随着社会的进步和观念的转变不断完善? 反方二辩:对的,但是这也需要考虑到每个国家他的国情的不一样。 正方三辩:既然您方承认这一点,那您方用现有的现状来反驳我们观点,那这些法律是不可以进步和发展的吗?首先中国安乐死的费用未必就比别的国家安乐死的费用有很大的差别,而这个我方没有说安乐死是需要交费的,我方提倡的是把安乐死纳入医保,每个人都可以免费的享有安乐死的权利。好,给您换一个数据,根据2019年相关民意调查数据,我国民众赞成安乐死合法化的比例高达81.8%。在许多国家和地区,安乐死已经被合法化,并且建立了严格的实施条件和监管机制,这说明安乐死在伦理和法律上都是可行的。好,下一个问题,您方认为自杀在我国合法吗? 反方二辩:刚刚没有听清,我们这里刚才那个网络有问题,您方可以再重复一下吗? 正方三辩:您方认为自杀在我国合法吗? 反方二辩:不合法。 正方三辩:今天一个人自杀了,打断一下,谢谢,今天一个人自杀了,我们会去追究他的法律责任吗?请您方举证。我刚今天聊的不是自杀,而是安乐死合法化。我问你,一个人自杀了,法律会去追究他的责任吗?请正面回答。 反方二辩:这个要根据我们的中国的相关法律条文。 正方三辩:会追究法律责任吗? 正方三辩:所以显然我方在我国国情现状下,是不会去追究一个自杀的人的法律责任的,所以在自杀合法的前提下,一个人有权结束自己的生命。安乐死作为一种自杀的方式,是能够在理性的思考下,真正帮助那些需要通过死亡结束痛苦的人。 感谢正方三辩。
辩题未明确给出,环节为正方三辩质询反方。
正方三辩:首先明确一下您方观点,您方认为安乐死一旦合法执行,安乐死药物就有泄露又杀人的风险,对吧? 反方二辩:是的。 正方三辩:我要真的想杀人,我买老鼠药也可以杀人,这是安乐死合法化带来的问题吗?因为有些富人想杀人,或者说正面回答,这是安乐死合法化带来的问题吗?我买老鼠药为什么不能杀人,一定要去买安乐死的药? 反方二辩:不是的,正方同学,您已经在偷换概念了。 正方三辩:好,显然对方没有办法正面回答这个问题。其次下一个问题,按照您方的说法,任何法律在出台的过程中都会存在钻漏洞的情况,那按照您方的说法,是不是我们任何法律都可以不推行了?可是安乐死关乎人的生命啊。那你包括其他的情况下,医院里面器官贩卖,那你手术还要不要做了。 正方三辩:嗯,这是两种问题,首先要正面回答,正面回答。不要逃避问题,正面回答。 反方二辩:手术是固然要做的呀。 正方三辩:好,显然对方并没有论证到说安乐死这个程序漏洞的问题会导致安乐死无法推进。好下一个问题,您方是否赞同法律应该随着社会的进步和观念的转变不断完善? 反方二辩:对的,但是这也需要考虑到每个国家他的国情的不一样。 正方三辩:既然您方承认这一点,那您方用现有的现状来反驳我们观点,那这些法律是不可以进步和发展的吗?首先中国安乐死的费用未必就比别的国家安乐死的费用有很大的差别,而这个我方没有说安乐死是需要交费的,我方提倡的是把安乐死纳入医保,每个人都可以免费的享有安乐死的权利。好,给您换一个数据,根据2019年相关民意调查数据,我国民众赞成安乐死合法化的比例高达81.8%。在许多国家和地区,安乐死已经被合法化,并且建立了严格的实施条件和监管机制,这说明安乐死在伦理和法律上都是可行的。好,下一个问题,您方认为自杀在我国合法吗? 反方二辩:刚刚没有听清,我们这里刚才那个网络有问题,您方可以再重复一下吗? 正方三辩:您方认为自杀在我国合法吗? 反方二辩:不合法。 正方三辩:今天一个人自杀了,打断一下,谢谢,今天一个人自杀了,我们会去追究他的法律责任吗?请您方举证。我刚今天聊的不是自杀,而是安乐死合法化。我问你,一个人自杀了,法律会去追究他的责任吗?请正面回答。 反方二辩:这个要根据我们的中国的相关法律条文。 正方三辩:会追究法律责任吗? 正方三辩:所以显然我方在我国国情现状下,是不会去追究一个自杀的人的法律责任的,所以在自杀合法的前提下,一个人有权结束自己的生命。安乐死作为一种自杀的方式,是能够在理性的思考下,真正帮助那些需要通过死亡结束痛苦的人。 感谢正方三辩。
以下为ai总结(感谢来自 刘圣韬 学长的精彩ai prompt!基座大模型为豆包。)
反方三辩:首先,刚刚正方提及安乐死的前提是患者自愿且意识清醒。但我想问,是否每位民众患者都具备思考能力呢?那些不具备思考能力的人,就不在我方的考虑范畴内。我方提倡的是有自主思考能力的人,若他们自愿安乐死,那就可以进行,并非谁都可以。
那么,在这样的情况下,这一类病人是否会因无法表达需求而无法达到接受安乐死的评估标准呢?如此一来,这部分人就不在我方考虑范围内,我方也已反复强调过这点。这也就意味着这些患者无法受益于安乐死的合法化,也就是说安乐死对于为病人带来解脱的需求而言,会因实践困难导致解决率不足,无法有效解决问题,还会带来潜在负面影响,例如医患纠纷等。
另外,正方刚刚提到会有严格的安乐死考虑标准,例如政府涉及第三方机构促成保障等,那我想问这些费用由谁承担?我方之前说过这部分费用纳入医保。既然如此,中国安乐死的费用和别的国家安乐死的费用有区别吗?比别的国家花费少,因为纳入医保就不需要交那么多钱,每个人都可以进行安乐死。但是政府是否需要交钱呢?因为这相当于政府补贴安乐死,对吧?正方知道为什么国外安乐死会是一件很贵的事情吗?是贵在安乐死的药剂,还是安乐死背后商业行为所带来的一系列影响呢?
哦,不好意思,刚刚多记了5秒钟,现在我再给5秒钟的时间,请正方继续回答。
反方三辩:所以,既然正方无法证明中国接受安乐死和在别的国家接受安乐死的费用有何区别,这就意味着安乐死在中国合法化的必要性和需求性不大。因为在潜在负面影响面前弊大于利,如果只有有钱人才能够接受安乐死,那还不如直接去别的国家进行安乐死。而且中国作为一个发展中国家,如果安乐死在中国推行,还会面临需要承担医疗体系负担的问题。
正方提到将安乐死的费用纳入医保,规定资源分配平均,那我想问正方辩友,如果像正方所说安乐死的费用纳入医疗,对于那些想要继续治疗但有经济负担的患者来说,是否公平?究竟一年安乐死需要达到怎样的人数,才会让正方觉得会产生这样的不公平呢?从目前的数据来看,包括瑞士、荷兰,一年选择安乐死的人数仅占死亡人数的5%或2%,这些人真的会影响医保体系发展或者是医保资源分配的公平吗?根据经济理论,如果政府的资金是有限的,若投入安乐死,就意味着能用来补贴那些想要继续寻求治疗的病人的资金更少了,所以这对医疗体系来说是负担不起的,对患者来说也是不利的。
反方三辩:首先,刚刚正方提及安乐死的前提是患者自愿且意识清醒。但我想问,是否每位民众患者都具备思考能力呢?那些不具备思考能力的人,就不在我方的考虑范畴内。我方提倡的是有自主思考能力的人,若他们自愿安乐死,那就可以进行,并非谁都可以。
那么,在这样的情况下,这一类病人是否会因无法表达需求而无法达到接受安乐死的评估标准呢?如此一来,这部分人就不在我方考虑范围内,我方也已反复强调过这点。这也就意味着这些患者无法受益于安乐死的合法化,也就是说安乐死对于为病人带来解脱的需求而言,会因实践困难导致解决率不足,无法有效解决问题,还会带来潜在负面影响,例如医患纠纷等。
另外,正方刚刚提到会有严格的安乐死考虑标准,例如政府涉及第三方机构促成保障等,那我想问这些费用由谁承担?我方之前说过这部分费用纳入医保。既然如此,中国安乐死的费用和别的国家安乐死的费用有区别吗?比别的国家花费少,因为纳入医保就不需要交那么多钱,每个人都可以进行安乐死。但是政府是否需要交钱呢?因为这相当于政府补贴安乐死,对吧?正方知道为什么国外安乐死会是一件很贵的事情吗?是贵在安乐死的药剂,还是安乐死背后商业行为所带来的一系列影响呢?
哦,不好意思,刚刚多记了5秒钟,现在我再给5秒钟的时间,请正方继续回答。
反方三辩:所以,既然正方无法证明中国接受安乐死和在别的国家接受安乐死的费用有何区别,这就意味着安乐死在中国合法化的必要性和需求性不大。因为在潜在负面影响面前弊大于利,如果只有有钱人才能够接受安乐死,那还不如直接去别的国家进行安乐死。而且中国作为一个发展中国家,如果安乐死在中国推行,还会面临需要承担医疗体系负担的问题。
正方提到将安乐死的费用纳入医保,规定资源分配平均,那我想问正方辩友,如果像正方所说安乐死的费用纳入医疗,对于那些想要继续治疗但有经济负担的患者来说,是否公平?究竟一年安乐死需要达到怎样的人数,才会让正方觉得会产生这样的不公平呢?从目前的数据来看,包括瑞士、荷兰,一年选择安乐死的人数仅占死亡人数的5%或2%,这些人真的会影响医保体系发展或者是医保资源分配的公平吗?根据经济理论,如果政府的资金是有限的,若投入安乐死,就意味着能用来补贴那些想要继续寻求治疗的病人的资金更少了,所以这对医疗体系来说是负担不起的,对患者来说也是不利的。
以下为ai总结(感谢来自 刘圣韬 学长的精彩ai prompt!基座大模型为豆包。)
首先,您方提到安乐死费用高额。我来阐述一下原因。外国安乐死的费用情况如何呢?我这边已经开始计时了。
首先,您方称外国安乐死费用高。这是为何呢?因为在外国,安乐死是商业化的。在荷兰,有一个安乐死协会,若想要安乐死,必须参与其中,每日缴纳会费,才能够进行安乐死。然而,在我国,如果将安乐死纳入政府监管之下,便不会出现此类问题。
其次,您方一直强调中国目前的情况负担不起安乐死的费用。我要指出,我国是世界第二大经济体。如果您方认为承担不起,就请具体给出数字,例如药物花费、手续花费、组织人力物力的花费等,然后再得出无法承担的结论,而不是仅凭我国是发展中国家,就断言我国承担不起这项经济责任。
其次,安乐死合法化并不会阻碍医疗发展。因为痛苦到极点不想活的人只是少数。2024年,荷兰选择安乐死的人数大约是9000,占总死亡人数的5%。在安乐死规定相对宽松的瑞士,2024年选择安乐死的人数也仅占死亡人数比例的约1.5%。所以,安乐死的合法化并不阻碍医疗的发展。而且,中国总体癌症五年生存率从2015年的40.5%上升到2022年的43.7%,这表明我国的医疗水平在不断进步。
谢谢。
好,感谢正方三辩。下面有请反方三辩进行质询小结,时间相同。
首先,您方提到安乐死费用高额。我来阐述一下原因。外国安乐死的费用情况如何呢?我这边已经开始计时了。
首先,您方称外国安乐死费用高。这是为何呢?因为在外国,安乐死是商业化的。在荷兰,有一个安乐死协会,若想要安乐死,必须参与其中,每日缴纳会费,才能够进行安乐死。然而,在我国,如果将安乐死纳入政府监管之下,便不会出现此类问题。
其次,您方一直强调中国目前的情况负担不起安乐死的费用。我要指出,我国是世界第二大经济体。如果您方认为承担不起,就请具体给出数字,例如药物花费、手续花费、组织人力物力的花费等,然后再得出无法承担的结论,而不是仅凭我国是发展中国家,就断言我国承担不起这项经济责任。
其次,安乐死合法化并不会阻碍医疗发展。因为痛苦到极点不想活的人只是少数。2024年,荷兰选择安乐死的人数大约是9000,占总死亡人数的5%。在安乐死规定相对宽松的瑞士,2024年选择安乐死的人数也仅占死亡人数比例的约1.5%。所以,安乐死的合法化并不阻碍医疗的发展。而且,中国总体癌症五年生存率从2015年的40.5%上升到2022年的43.7%,这表明我国的医疗水平在不断进步。
谢谢。
好,感谢正方三辩。下面有请反方三辩进行质询小结,时间相同。
以下为ai总结(感谢来自 刘圣韬 学长的精彩ai prompt!基座大模型为豆包。)
谢谢主席,大家好,我是反方三辩。
首先,刚才正方辩友一直在提到,中国的安乐死费用是纳入医保的,所以不用付钱。然而,数据显示,中国目前医保每年能够报销的额度越来越少,因为经费在减少。而且,我们目前还有很多特殊情况,也就是说政府资金是有限的,并非无限的。根据经济学常识,政府的资金来源于纳税人的金钱,即中国人民共同为政府资金纳税,才有了医保。所以,中国医保无法为安乐死的费用兜底,若安乐死费用昂贵,有需求的人将无力承担;若安乐死费用低廉,我们将管控不了。为什么呢?因为我国目前连安眠药自杀都管控不了,更何况是安乐死呢?
再者,中国虽是世界第二大经济体,但依然是发展中国家。这是因为贫富差距大,人均GDP、国民生产总值与国家生产总值是不同的概念。人均的时候,我国与其他国家相比就少很多了。这意味着,如果安乐死实施,在一些贫困地区,安乐死可能会使病人在挣扎中,在家人压力或其他各种原因下,被迫选择安乐死。
谢谢主席,大家好,我是反方三辩。
首先,刚才正方辩友一直在提到,中国的安乐死费用是纳入医保的,所以不用付钱。然而,数据显示,中国目前医保每年能够报销的额度越来越少,因为经费在减少。而且,我们目前还有很多特殊情况,也就是说政府资金是有限的,并非无限的。根据经济学常识,政府的资金来源于纳税人的金钱,即中国人民共同为政府资金纳税,才有了医保。所以,中国医保无法为安乐死的费用兜底,若安乐死费用昂贵,有需求的人将无力承担;若安乐死费用低廉,我们将管控不了。为什么呢?因为我国目前连安眠药自杀都管控不了,更何况是安乐死呢?
再者,中国虽是世界第二大经济体,但依然是发展中国家。这是因为贫富差距大,人均GDP、国民生产总值与国家生产总值是不同的概念。人均的时候,我国与其他国家相比就少很多了。这意味着,如果安乐死实施,在一些贫困地区,安乐死可能会使病人在挣扎中,在家人压力或其他各种原因下,被迫选择安乐死。
以下为ai总结(感谢来自 刘圣韬 学长的精彩ai prompt!基座大模型为豆包。)
谢谢。感谢反方三辩的精彩发言。接下来进入自由辩论环节。
正方:在刚刚反方同学的观点中,提到我国的经济发展状况下我国的医保保障能力有限,那在你方看来,我国医保现在除了保障不了人最基本的生命权利之外,还能保障什么呢? 反方:我方没有说医保连基本生命权利都保障不了,我方的意思是医保的资金不是无限的。 正方:对,我方承认医保的钱是有限的,而确实存在这样有需求的人,那你认为被病痛折磨得实在无法忍受的这些人应该做出怎样的选择呢?(此处有卡顿相关表述,按照不计时且重复后的内容为准)我方想问您,如果面对病痛实在无法忍受只想解脱的人,您方如何面对这样的需求,又认为他们应该怎么办呢? 反方:我方没有意见,我可能会认为安乐死是保障人的一种权利,当然是在保障基本权利的基础上。为什么呢?当一个人真的被病痛折磨得无法忍受,只要寻求解脱的时候,安乐死保障的是他有尊严地死亡的权利,这是我方所说的。而你方始终没有办法回应这些人存在痛苦解脱的需求时该怎么办,除了挨着病痛。 正方:那你们知道医助自杀、协助自杀和安乐死的区别是什么吗?协助自杀就是在执行安乐死的过程中,是通过医生帮你注射,只是在执行安乐死的方式上有所区别。根据香港大学的研究,安乐死是指医生直接让病人死亡,作为提供医疗护理和治疗的一部分,而医助或者协助自杀是指提供死亡方法,也就是说医生来提供,医院负责提供死亡的方法,例如说药物或者名称,然后让病人自行执行。所以说在这种情况下,安乐死和协助自杀相比,安乐死的必要性真的不大,因为就算我刚刚提及到了这个太贵的话也死不起啊。 反方:你的意思是在目前中国协助自杀已经存在了是吗? 正方:不存在,现在在中国两样都是不合法的。 正方:对呀,但是我方支持有限制的安乐死。而且你方还是没有回应我,对于那些想要解脱的人,他们存在这个需求,该让他们怎么办?你方也没有论证到中国的安乐死费用为什么就会比别的国家低,而我方已经成功反驳了你们关于医保无法兜底的观点。所以在这种情况下,既然确实只有有钱的人才能去接受安乐死,既然如此的话,那在中国安乐死的必要性就不大了,因为对于这一类的人,他要安乐死,需要满足两个条件,一是想要自愿死亡,第二就是比较有钱,既然这样的话,那去别的国家安乐死就得了呀,为什么还要我国安乐死合法化呢?而且还会带来潜在的很多由于贫富差距和医疗系统原本的负担造成的更大影响。 反方:所以在您方潜意识的观念里,已经在支持安乐死了,你说只要有钱的人,他们存在安乐死需求,他们去国外安乐死了,那既然在国内,我们国家有可能会提供更便宜的安乐死,那为什么不能在我国就把它合法化了,在您的潜意识里,安乐死已经可以了呀。 正方:我方没有说过中国的安乐死费用就会更加低,而你方这个是你方要论证的问题,而我方一直都没有听到你方的回应,所以我们目前来说,安乐死的费用在你方都是不明确的,而你方刚才说到的医保保底,我方也已经反驳了。还有就是我方今天聊的不是安乐死该不该合法化,或者安乐死不存在,因为安乐死在很多地方其实已经合法,而且也已经存在了。我们之前聊的是当今中国,每个国家的国情不一样,怎么可以用同样的一个法律去套一个不同的国家呢?比如说美国,可以实施枪支管理的法律。 反方:所以在您方看来,国外允许他们实现安乐死的国情是什么? 正方:首先对方辩友,我们先再提一下,中国地方大、人也多,那么在这种情况下,我们自然就有管控困难的情况呀。 反方:按照您方的说法,中国地大人多,管控困难,那你跟我说什么法律管控不困难?按照您方的说法,任何法律都不应该推行,因为管控困难啊。 正方:不,对方辩友,安乐死是关乎一个人的生命的。 反方:好,关乎一个人的生命,您方刚刚还在问,我方说为什么中国的价格比较便宜,这个问题我方之前没有回应过您方吗?没有。我方说了,因为外国是商业化的,所以人们需要缴纳的钱比较多,但是在中国我们可以纳入医保,所以这个钱比较少。您方今天跟我说中国负担不起,那么请您方给出我一个具体的数据,这个安乐死到底有多少钱以至于中国负担不起? 正方:我方没有这样的论证义务,首先因为我们目前中国也没有实施过,所以我们当然不知道这个东西在中国实施,它的资源需求量是有多大,所以说它可能根本就(此处表述不清,按照原文保留)。我们刚才已经说到了需求它主要有两个前提,一个是有足够的资金进行安乐死,第二是自愿进行安乐死,而根据联合国,中国人是发展中国家,而中国的人均国内生产总值为12614美元,相比之下,瑞士的99994美元的人均国内生产总值是我们的8倍。在这种情况下,既然我方的二辩也已经提到了,安乐死在实施时随时都会遇到困难,那在中国安乐死合法化恐怕会带来更多的潜在隐患,无法有效解决的问题。 反方:非常好,今天对方从始至终都在跟我方说这个有潜在隐患,但是他们一个数据都给不出来,我方来给你读一下数据吧。2013年上海交大民意与舆情调查中心研究发布的调查结果显示,67.7%的中国民众对安乐死持不支持、不反对或支持的态度。据哈尔滨日报报道,上海曾以问卷形式对200名老人进行了安乐死意愿的调查,赞成者占72.56%。据健康报报道,有关部门对北京地区近千人的问卷调查显示,91%的人赞成安乐死,85%的人认为应该立法支持安乐死。你方是否有相应的数据来告诉我,今天安乐死合法化确实是有民意反对或者说有风险的,你方给出数据? 正方:首先,政府不是(此处表述不清,按照原文保留),依法医保也无法兜底啊,还有这个回应一下你方的这个问题,这个(此处表述不清,按照原文保留)。 正方:我刚看好时间到。 主持人:正方可以继续发言。 正方:对,所以在今天反方给我们的所有论述里面都在告诉我们,安乐死并不是不可以存在,安乐死就是有存在的必要性,但您方害怕的只是安乐死在中国万一太贵怎么办?万一那些有安乐死需求的人没有办法得到,最终因为各种困难,没有办法通过安乐死来得到解脱该怎么办?我方已经告诉你了,我方在政策构想中说我国安乐死可以区别于国外安乐死的那种商业化操作的模式,它可以通过纳入医保的方式来为患者解决这一部分后顾之忧。以及反方始终没有在回应我方关于那些在我国确实有解脱需求的人,这些人到底该怎么办,反方没有任何做法。
谢谢。感谢反方三辩的精彩发言。接下来进入自由辩论环节。
正方:在刚刚反方同学的观点中,提到我国的经济发展状况下我国的医保保障能力有限,那在你方看来,我国医保现在除了保障不了人最基本的生命权利之外,还能保障什么呢? 反方:我方没有说医保连基本生命权利都保障不了,我方的意思是医保的资金不是无限的。 正方:对,我方承认医保的钱是有限的,而确实存在这样有需求的人,那你认为被病痛折磨得实在无法忍受的这些人应该做出怎样的选择呢?(此处有卡顿相关表述,按照不计时且重复后的内容为准)我方想问您,如果面对病痛实在无法忍受只想解脱的人,您方如何面对这样的需求,又认为他们应该怎么办呢? 反方:我方没有意见,我可能会认为安乐死是保障人的一种权利,当然是在保障基本权利的基础上。为什么呢?当一个人真的被病痛折磨得无法忍受,只要寻求解脱的时候,安乐死保障的是他有尊严地死亡的权利,这是我方所说的。而你方始终没有办法回应这些人存在痛苦解脱的需求时该怎么办,除了挨着病痛。 正方:那你们知道医助自杀、协助自杀和安乐死的区别是什么吗?协助自杀就是在执行安乐死的过程中,是通过医生帮你注射,只是在执行安乐死的方式上有所区别。根据香港大学的研究,安乐死是指医生直接让病人死亡,作为提供医疗护理和治疗的一部分,而医助或者协助自杀是指提供死亡方法,也就是说医生来提供,医院负责提供死亡的方法,例如说药物或者名称,然后让病人自行执行。所以说在这种情况下,安乐死和协助自杀相比,安乐死的必要性真的不大,因为就算我刚刚提及到了这个太贵的话也死不起啊。 反方:你的意思是在目前中国协助自杀已经存在了是吗? 正方:不存在,现在在中国两样都是不合法的。 正方:对呀,但是我方支持有限制的安乐死。而且你方还是没有回应我,对于那些想要解脱的人,他们存在这个需求,该让他们怎么办?你方也没有论证到中国的安乐死费用为什么就会比别的国家低,而我方已经成功反驳了你们关于医保无法兜底的观点。所以在这种情况下,既然确实只有有钱的人才能去接受安乐死,既然如此的话,那在中国安乐死的必要性就不大了,因为对于这一类的人,他要安乐死,需要满足两个条件,一是想要自愿死亡,第二就是比较有钱,既然这样的话,那去别的国家安乐死就得了呀,为什么还要我国安乐死合法化呢?而且还会带来潜在的很多由于贫富差距和医疗系统原本的负担造成的更大影响。 反方:所以在您方潜意识的观念里,已经在支持安乐死了,你说只要有钱的人,他们存在安乐死需求,他们去国外安乐死了,那既然在国内,我们国家有可能会提供更便宜的安乐死,那为什么不能在我国就把它合法化了,在您的潜意识里,安乐死已经可以了呀。 正方:我方没有说过中国的安乐死费用就会更加低,而你方这个是你方要论证的问题,而我方一直都没有听到你方的回应,所以我们目前来说,安乐死的费用在你方都是不明确的,而你方刚才说到的医保保底,我方也已经反驳了。还有就是我方今天聊的不是安乐死该不该合法化,或者安乐死不存在,因为安乐死在很多地方其实已经合法,而且也已经存在了。我们之前聊的是当今中国,每个国家的国情不一样,怎么可以用同样的一个法律去套一个不同的国家呢?比如说美国,可以实施枪支管理的法律。 反方:所以在您方看来,国外允许他们实现安乐死的国情是什么? 正方:首先对方辩友,我们先再提一下,中国地方大、人也多,那么在这种情况下,我们自然就有管控困难的情况呀。 反方:按照您方的说法,中国地大人多,管控困难,那你跟我说什么法律管控不困难?按照您方的说法,任何法律都不应该推行,因为管控困难啊。 正方:不,对方辩友,安乐死是关乎一个人的生命的。 反方:好,关乎一个人的生命,您方刚刚还在问,我方说为什么中国的价格比较便宜,这个问题我方之前没有回应过您方吗?没有。我方说了,因为外国是商业化的,所以人们需要缴纳的钱比较多,但是在中国我们可以纳入医保,所以这个钱比较少。您方今天跟我说中国负担不起,那么请您方给出我一个具体的数据,这个安乐死到底有多少钱以至于中国负担不起? 正方:我方没有这样的论证义务,首先因为我们目前中国也没有实施过,所以我们当然不知道这个东西在中国实施,它的资源需求量是有多大,所以说它可能根本就(此处表述不清,按照原文保留)。我们刚才已经说到了需求它主要有两个前提,一个是有足够的资金进行安乐死,第二是自愿进行安乐死,而根据联合国,中国人是发展中国家,而中国的人均国内生产总值为12614美元,相比之下,瑞士的99994美元的人均国内生产总值是我们的8倍。在这种情况下,既然我方的二辩也已经提到了,安乐死在实施时随时都会遇到困难,那在中国安乐死合法化恐怕会带来更多的潜在隐患,无法有效解决的问题。 反方:非常好,今天对方从始至终都在跟我方说这个有潜在隐患,但是他们一个数据都给不出来,我方来给你读一下数据吧。2013年上海交大民意与舆情调查中心研究发布的调查结果显示,67.7%的中国民众对安乐死持不支持、不反对或支持的态度。据哈尔滨日报报道,上海曾以问卷形式对200名老人进行了安乐死意愿的调查,赞成者占72.56%。据健康报报道,有关部门对北京地区近千人的问卷调查显示,91%的人赞成安乐死,85%的人认为应该立法支持安乐死。你方是否有相应的数据来告诉我,今天安乐死合法化确实是有民意反对或者说有风险的,你方给出数据? 正方:首先,政府不是(此处表述不清,按照原文保留),依法医保也无法兜底啊,还有这个回应一下你方的这个问题,这个(此处表述不清,按照原文保留)。 正方:我刚看好时间到。 主持人:正方可以继续发言。 正方:对,所以在今天反方给我们的所有论述里面都在告诉我们,安乐死并不是不可以存在,安乐死就是有存在的必要性,但您方害怕的只是安乐死在中国万一太贵怎么办?万一那些有安乐死需求的人没有办法得到,最终因为各种困难,没有办法通过安乐死来得到解脱该怎么办?我方已经告诉你了,我方在政策构想中说我国安乐死可以区别于国外安乐死的那种商业化操作的模式,它可以通过纳入医保的方式来为患者解决这一部分后顾之忧。以及反方始终没有在回应我方关于那些在我国确实有解脱需求的人,这些人到底该怎么办,反方没有任何做法。
以下为ai总结(感谢来自 刘圣韬 学长的精彩ai prompt!基座大模型为豆包。)
感谢主席,问候在场各位。
回顾整场辩论,双方在安乐死这一问题上形成了分歧。对方一直在强调病人十分痛苦,我们应该放开安乐死,尊重生命以及个人意愿。在此,我方想要回应:安乐死不也是多给了一种自杀的方法吗?这难道就是您方所说的对生命以及患者的尊重吗?
首先,根据我方先前所论证,安乐死是否应该合法化,需要看利弊。对方所提出的益处为可以减轻患者的痛苦,是一个人道的解决方法。而我方对此的回应是:并不是所有病人都可以下定决心或者有能力去接受安乐死。并且对方提到植物人以及已经意识不清醒的人是否可以安乐死,那么这些真正痛苦的人又该怎么办?再者,政府的资金从哪里来呢?第三方机构又从哪里获取资源呢?时间、实现困难导致无法解决需求。换句话说,对方的解决办法较为乏力,而我方提出的弊处为存在过多不确定性、机构不成熟。对方为此作出的回应是纳入医保,但是医保的费用一直在上升,也就代表它已经弥补不上那个缺失了。并且对方有许多自相矛盾的地方。对方说安乐死是一种解脱,但所提出的其中一种被动安乐死的放弃治疗,不又是对患者的一个巨大的折磨吗?再说了,主动安乐死的资金又该从哪里来呢?患者在纠结的时候又该怎么办呢?由此可见,在巨大的弊处以及漏洞面前,对方的观点就稍显乏力了。对方过于理想化了,只看到了益处,却没有看到在这背后的巨大损害,也没有看到安乐死相关的法律繁琐之处,对方也没有提出一个明确的法律与条例。政府方面,连发达国家安乐死法律都没有完善,管控不到那些器官贩卖的情况,我们作为发展中的中国为什么要合法化来增添压力呢?而且当今中国真的需要用安乐死合法化来解决病人痛苦的需求吗?对方没有看到当今中国更大的隐患,毒品的散播、黑医院、人贩子、贫困人口等才是作为发展中的中国优先需要解决的需求,若是把资源分给安乐死这一事项,那么就会延缓这些更需要被解决的问题的解决时间。
比赛的最后,我方还有一点小分享。这几年安乐死可能影响到了医学本身的使命,让医生违背了职业道德。所谓医生,他们的使命是不断攻克病症来拯救生命。然而安乐死的加入,让我们口中的白衣天使变成了断送他人生命的屠夫。如果有一天医生告诉我们现在治不了了,那么我们的心理压力会有多大?医生做出这种决定时的心理压力又会有多大?安乐死合法化之后,可能会使那些医学研究人员对于绝症的治疗积极性降低。所以我们面临这两种选择,要么就是通过安乐死来直接了结那些患者,要么就是寻求更多的治疗方法。显然,只有后者才可以解决问题的根源。
由此可见,安乐死并不能从根源上解决这些疾病,并不是最优解,而是给了人们一个自我了结的方法罢了,让人们面临更多绝望及离别。再者,医生将看着一条条的生命在自己的注射下缓缓流逝,这对他们而言也将会是巨大的创伤。
因此,我方坚定地认为,当今中国不应该使安乐死合法化,只有不合法化才能让医学界继续进步,让世界更加有秩序。安乐死合法化这一做法,不仅仅令我们对生命失去了敬畏而增添了漠视,更是一个与语义上的初心背道而驰的做法。
谢谢。
感谢主席,问候在场各位。
回顾整场辩论,双方在安乐死这一问题上形成了分歧。对方一直在强调病人十分痛苦,我们应该放开安乐死,尊重生命以及个人意愿。在此,我方想要回应:安乐死不也是多给了一种自杀的方法吗?这难道就是您方所说的对生命以及患者的尊重吗?
首先,根据我方先前所论证,安乐死是否应该合法化,需要看利弊。对方所提出的益处为可以减轻患者的痛苦,是一个人道的解决方法。而我方对此的回应是:并不是所有病人都可以下定决心或者有能力去接受安乐死。并且对方提到植物人以及已经意识不清醒的人是否可以安乐死,那么这些真正痛苦的人又该怎么办?再者,政府的资金从哪里来呢?第三方机构又从哪里获取资源呢?时间、实现困难导致无法解决需求。换句话说,对方的解决办法较为乏力,而我方提出的弊处为存在过多不确定性、机构不成熟。对方为此作出的回应是纳入医保,但是医保的费用一直在上升,也就代表它已经弥补不上那个缺失了。并且对方有许多自相矛盾的地方。对方说安乐死是一种解脱,但所提出的其中一种被动安乐死的放弃治疗,不又是对患者的一个巨大的折磨吗?再说了,主动安乐死的资金又该从哪里来呢?患者在纠结的时候又该怎么办呢?由此可见,在巨大的弊处以及漏洞面前,对方的观点就稍显乏力了。对方过于理想化了,只看到了益处,却没有看到在这背后的巨大损害,也没有看到安乐死相关的法律繁琐之处,对方也没有提出一个明确的法律与条例。政府方面,连发达国家安乐死法律都没有完善,管控不到那些器官贩卖的情况,我们作为发展中的中国为什么要合法化来增添压力呢?而且当今中国真的需要用安乐死合法化来解决病人痛苦的需求吗?对方没有看到当今中国更大的隐患,毒品的散播、黑医院、人贩子、贫困人口等才是作为发展中的中国优先需要解决的需求,若是把资源分给安乐死这一事项,那么就会延缓这些更需要被解决的问题的解决时间。
比赛的最后,我方还有一点小分享。这几年安乐死可能影响到了医学本身的使命,让医生违背了职业道德。所谓医生,他们的使命是不断攻克病症来拯救生命。然而安乐死的加入,让我们口中的白衣天使变成了断送他人生命的屠夫。如果有一天医生告诉我们现在治不了了,那么我们的心理压力会有多大?医生做出这种决定时的心理压力又会有多大?安乐死合法化之后,可能会使那些医学研究人员对于绝症的治疗积极性降低。所以我们面临这两种选择,要么就是通过安乐死来直接了结那些患者,要么就是寻求更多的治疗方法。显然,只有后者才可以解决问题的根源。
由此可见,安乐死并不能从根源上解决这些疾病,并不是最优解,而是给了人们一个自我了结的方法罢了,让人们面临更多绝望及离别。再者,医生将看着一条条的生命在自己的注射下缓缓流逝,这对他们而言也将会是巨大的创伤。
因此,我方坚定地认为,当今中国不应该使安乐死合法化,只有不合法化才能让医学界继续进步,让世界更加有秩序。安乐死合法化这一做法,不仅仅令我们对生命失去了敬畏而增添了漠视,更是一个与语义上的初心背道而驰的做法。
谢谢。
以下为ai总结(感谢来自 刘圣韬 学长的精彩ai prompt!基座大模型为豆包。)
正方四辩总结陈词:
谢谢主席,问候在场各位。
第一件事,今天对方的逻辑是否为:因为中国现在仍有毒品未清除,医疗体系还有漏洞,所以人道主义无需践行,安乐死的需求不必被重视?这在逻辑上显然不通。在医疗领域,所谓的“等一等”本就虚无缥缈,也不符合人们的正常心态。我不会因为等一等未来可能有更好的药物就放弃当下的治疗,也不会因为等一等未来10年美容技术可能进步就现在不去做美容。
第二件事,对方称安乐死费用高昂,我国医保无法兜底。那么请问,今天的医保有何作用?我方可以给出数据,与安乐死类似的安宁疗护在纳入医保后,平均床日费用不到300元,大部分由医保支付,自费部分仅三四十元。我方今天主张政策合法化,一定会将安乐死费用控制在多数人能够接受的范围之内。
第三件事,如果像对方所说安乐死不能合法化,对方四辩表示安乐死合法化时不考虑植物人等群体范围,这其实是损害了他们的利益。但如果安乐死不能合法化,那些真正有需求、想明白要赴死的人也无法通过安乐死得到解脱。我方提出的限制条件尊重了一部分人的意愿,而对方全面封杀的行为才是对他们意愿的根本否定。
同时,对方一直不承认法律是可以进步的。在对方的观念里,只要在目前已实行安乐死的国家中存在失败案例,那么在我国,安乐死就根本不可能发展起来。并且,对方还强调医生的天职是救死扶伤,不能看着患者在自己手下死去,但这是针对有救治可能的病患而言。帮助没有生存意愿的病患完全解脱,并不构成道德意义上的失职。相反,没有安乐死的存在,才更可能让医生在面对患者的正当迫切需求时无可奈何,陷入伦理困境。
今天,我方从未说安乐死合法化是否定生命的价值,恰恰相反,我方一直在强调生命的尊严与追求。当医生看着患者艰难维持一口气而无法解脱,当家属看着病人哀求痛苦而无望的目光,当死神早已下达判决,这个时候,让安乐死合法化是我们能做出的最有效、最负责也最温暖的选择。
抗战烈士前仆后继,不害怕、不退却,是因为他们觉得生命不重要吗?不是,是因为生命的尊严太重要了。2024年,有一女子赴瑞士进行安乐死,整个过程费用大约为70 - 80万人民币,如此高昂的费用并非每个身患绝症、痛不欲生且有安乐死意愿的人可以接受的。
我们的病人躺在白色床单上,浑身插满管子,每天大汗淋漓在床上发抖,每呼出一口气都用尽了最大的力气。是的,就在这个时候,我们希望他有权通过安乐死与这个世界做一个体面而有尊严的告别,我们不希望否定他选择生命的权利。
感谢。
正方四辩总结陈词:
谢谢主席,问候在场各位。
第一件事,今天对方的逻辑是否为:因为中国现在仍有毒品未清除,医疗体系还有漏洞,所以人道主义无需践行,安乐死的需求不必被重视?这在逻辑上显然不通。在医疗领域,所谓的“等一等”本就虚无缥缈,也不符合人们的正常心态。我不会因为等一等未来可能有更好的药物就放弃当下的治疗,也不会因为等一等未来10年美容技术可能进步就现在不去做美容。
第二件事,对方称安乐死费用高昂,我国医保无法兜底。那么请问,今天的医保有何作用?我方可以给出数据,与安乐死类似的安宁疗护在纳入医保后,平均床日费用不到300元,大部分由医保支付,自费部分仅三四十元。我方今天主张政策合法化,一定会将安乐死费用控制在多数人能够接受的范围之内。
第三件事,如果像对方所说安乐死不能合法化,对方四辩表示安乐死合法化时不考虑植物人等群体范围,这其实是损害了他们的利益。但如果安乐死不能合法化,那些真正有需求、想明白要赴死的人也无法通过安乐死得到解脱。我方提出的限制条件尊重了一部分人的意愿,而对方全面封杀的行为才是对他们意愿的根本否定。
同时,对方一直不承认法律是可以进步的。在对方的观念里,只要在目前已实行安乐死的国家中存在失败案例,那么在我国,安乐死就根本不可能发展起来。并且,对方还强调医生的天职是救死扶伤,不能看着患者在自己手下死去,但这是针对有救治可能的病患而言。帮助没有生存意愿的病患完全解脱,并不构成道德意义上的失职。相反,没有安乐死的存在,才更可能让医生在面对患者的正当迫切需求时无可奈何,陷入伦理困境。
今天,我方从未说安乐死合法化是否定生命的价值,恰恰相反,我方一直在强调生命的尊严与追求。当医生看着患者艰难维持一口气而无法解脱,当家属看着病人哀求痛苦而无望的目光,当死神早已下达判决,这个时候,让安乐死合法化是我们能做出的最有效、最负责也最温暖的选择。
抗战烈士前仆后继,不害怕、不退却,是因为他们觉得生命不重要吗?不是,是因为生命的尊严太重要了。2024年,有一女子赴瑞士进行安乐死,整个过程费用大约为70 - 80万人民币,如此高昂的费用并非每个身患绝症、痛不欲生且有安乐死意愿的人可以接受的。
我们的病人躺在白色床单上,浑身插满管子,每天大汗淋漓在床上发抖,每呼出一口气都用尽了最大的力气。是的,就在这个时候,我们希望他有权通过安乐死与这个世界做一个体面而有尊严的告别,我们不希望否定他选择生命的权利。
感谢。
以下为ai总结(感谢来自 刘圣韬 学长的精彩ai prompt!基座大模型为豆包。)
我方强调安乐死合法化是尊重生命尊严与追求的体现,能解决有需求者的困境,在经济上可被控制,也符合人道主义精神,是最有效、最负责和最温暖的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