辩题为:vs 环节为:时代治安 辩在前沿
欢迎队长和各位同学来到2024届全体新生辩论赛的现场,大家上午好。非常荣幸能够与大家共同见证这场智慧与口才的较量。
首先,让我们来了解一下本次辩论赛的规则。
本次辩论赛分为以下几个阶段: 其一为立论阶段,由双方一辩分别展开立论。 其二为攻立论阶段,先由反方二辩攻对方立论,正方一辩回答质询问题;后由正方二辩驳对方立论,反方一辩回答质询问题。 其三为质辩环节,分别由双方三辩向对方一、二、四辩各提一个问题,对方辩手分别应答,本环节最后由双方三辩做质辩小结。 其四为自由辩论阶段。 其五为总结陈词阶段。
在辩论过程中,双方各队均有一次暂停机会,暂停时长3分钟。辩友们需要在规定的时间内清晰有力地阐述自己的观点,同时反驳对方的论点。评委们将根据辩手们的表现,从内容、逻辑、表达等多个方面进行评分。
现在有请正反双方辩友做简短的自我介绍。
辩题为:vs 环节为:时代治安 辩在前沿
欢迎队长和各位同学来到2024届全体新生辩论赛的现场,大家上午好。非常荣幸能够与大家共同见证这场智慧与口才的较量。
首先,让我们来了解一下本次辩论赛的规则。
本次辩论赛分为以下几个阶段: 其一为立论阶段,由双方一辩分别展开立论。 其二为攻立论阶段,先由反方二辩攻对方立论,正方一辩回答质询问题;后由正方二辩驳对方立论,反方一辩回答质询问题。 其三为质辩环节,分别由双方三辩向对方一、二、四辩各提一个问题,对方辩手分别应答,本环节最后由双方三辩做质辩小结。 其四为自由辩论阶段。 其五为总结陈词阶段。
在辩论过程中,双方各队均有一次暂停机会,暂停时长3分钟。辩友们需要在规定的时间内清晰有力地阐述自己的观点,同时反驳对方的论点。评委们将根据辩手们的表现,从内容、逻辑、表达等多个方面进行评分。
现在有请正反双方辩友做简短的自我介绍。
以下为ai总结(感谢来自 刘圣韬 学长的精彩ai prompt!基座大模型为豆包。)
你提供的内容只是辩论赛的开场介绍部分,并没有涉及到辩题双方的观点内容,请提供包含辩题双方观点的立论、质询、驳论等相关文本内容,以便我进行分析。
我方的观点是:民正义,结果就更待农民标准是实现公民的基础。(此处表述不通顺,根据后文推测可能是“民意正义,结果正义更依赖民主标准,这是实现公民权益的基础”)
正义确保了每个人在其公下受到尊公正的对待,保障了公平的审择,让人民在平动和基础和参与学生的竞争,避免因一些身份、信任、财富等因素而受到不公正待遇,从而维护了社户(此处应为“社会”)的公正制序(此处应为“秩序”)。所以说程序正义是公公(此处应为“公共”)公司制度的第一个责(此处应为“职责”)。
第二,程序正义能提升司法公信。当司法的程序公正透明,文理(此处应为“文理”应为“审理”)刑施(此处应为“行刑”)公,公众能够清晰地看到司法工作,会更加信法律和司法精神,结合现家(此处应为“现状”)对意(此处应为“也会”)遵守法律,减少违法程序(此处应为“违反法律”)的行业(此处应为“行为”)的宽罪(此处应为“犯罪”),促进社会的一政(此处应为“一整”,推测为“一致”或者“一统”)。相反,不做所理(此处表述不通顺,推测为“不遵循程序正义”)行会利(此处应为“会失利”),结果和结论也难以诸多(此处应为“获得”)公众的信福歌任福(此处表述不通顺,推测为“信任和信服”)和信任,不幸下陷因重于收集的从志(此处表述不通顺,推测为“并且容易使民众丧失信心”)存在下保持他的责任备受规定(此处表述不通顺)。
第三,从序证义(此处应为“程序正义”)所约束权利的单位明确的程序规则能够约束和规范和以人高腐败(此处表述不通顺,推测为“能够约束和规范个人,减少腐败”)个人推荐与决策的影响,保权益的信意状围(此处表述不通顺,推测为“保障权益的信任状态”)确保职所做成的公正性,保护个人权益作非法侵害组二是产(此处表述不通顺,推测为“并且能够增加社会公正”)增加社会公正,让每个判决都经得起时间的考验。
第4,同一证据有助于实现和持续的结果,就往往对一定关全(此处应为“关系”)的不对不同的人可能对结果的通正性(此处应为“公正性”)的不同的看法,而程序证就有明确的标准的规则,只要遵循到公道程序,无论结果如何都能够在一定程度和保持保保证正正义的实现,而且这种正义和持续和复制的(此处表述不通顺,推测为“这种正义是可持续且可复制的”)能够为社会的诚期(此处应为“长期”)发展的能力提供坚实的保障重要素从实现中的必然条件特责重做了工作证的重要的一方说员(此处表述不通顺,推测为“从实现中的必然条件来看,程序正义有着重要的意义”)而研究我们工作人员提一个忙结果能部门(此处表述不通顺),那相当于情绪论结果证力有一下(此处表述不通顺),第一,就个人而言,结果对里(此处应为“对于”)无法让所有人都认可是体是分理战中(此处表述不通顺,推测为“是因为在实际情况中”)因为信息了解多少而而有他人们对死亡的认识并相控(此处表述不通顺),是给予一个结果而不以公正的程序来线索(此处应为“约束”)所难以行动。
第二,用法律线索(此处应为“从法律角度来看”)而法律线索而言,结果证明对于法律建设还有方助实验(此处表述不通顺,推测为“结果证明对于法律建设还有帮助”)一该案件的结果只能套用于审一个案件,而审理这一个案件的程序是可以知道很多类似的案件,相似的案子。对于潘山沦落下若只只止步于对于判决的评判和这样一些结果和我国的正当防卫难以快速的推进,而政治充合(此处应为“政治结合”)法律工作者关注的来总结本来的法律经验,还能推进不符合不能换法的经义(此处表述不通顺)。
而就社会而言,结果上面会破坏这术(此处应为“这种”)问题,如果有强调的这个问题,而不顾过程是否符合规则,或使人的对读(此处应为“对待”)规则产生过去(此处应为“抵触”)的态度,最后程序正义是过程,是手段,而结果正义是目的。如果忽视程序正义这样一个过程的条跟果(此处应为“条件”)同一个目意(此处应为“目的”)难以体现。
我方的观点是:民正义,结果就更待农民标准是实现公民的基础。(此处表述不通顺,根据后文推测可能是“民意正义,结果正义更依赖民主标准,这是实现公民权益的基础”)
正义确保了每个人在其公下受到尊公正的对待,保障了公平的审择,让人民在平动和基础和参与学生的竞争,避免因一些身份、信任、财富等因素而受到不公正待遇,从而维护了社户(此处应为“社会”)的公正制序(此处应为“秩序”)。所以说程序正义是公公(此处应为“公共”)公司制度的第一个责(此处应为“职责”)。
第二,程序正义能提升司法公信。当司法的程序公正透明,文理(此处应为“文理”应为“审理”)刑施(此处应为“行刑”)公,公众能够清晰地看到司法工作,会更加信法律和司法精神,结合现家(此处应为“现状”)对意(此处应为“也会”)遵守法律,减少违法程序(此处应为“违反法律”)的行业(此处应为“行为”)的宽罪(此处应为“犯罪”),促进社会的一政(此处应为“一整”,推测为“一致”或者“一统”)。相反,不做所理(此处表述不通顺,推测为“不遵循程序正义”)行会利(此处应为“会失利”),结果和结论也难以诸多(此处应为“获得”)公众的信福歌任福(此处表述不通顺,推测为“信任和信服”)和信任,不幸下陷因重于收集的从志(此处表述不通顺,推测为“并且容易使民众丧失信心”)存在下保持他的责任备受规定(此处表述不通顺)。
第三,从序证义(此处应为“程序正义”)所约束权利的单位明确的程序规则能够约束和规范和以人高腐败(此处表述不通顺,推测为“能够约束和规范个人,减少腐败”)个人推荐与决策的影响,保权益的信意状围(此处表述不通顺,推测为“保障权益的信任状态”)确保职所做成的公正性,保护个人权益作非法侵害组二是产(此处表述不通顺,推测为“并且能够增加社会公正”)增加社会公正,让每个判决都经得起时间的考验。
第4,同一证据有助于实现和持续的结果,就往往对一定关全(此处应为“关系”)的不对不同的人可能对结果的通正性(此处应为“公正性”)的不同的看法,而程序证就有明确的标准的规则,只要遵循到公道程序,无论结果如何都能够在一定程度和保持保保证正正义的实现,而且这种正义和持续和复制的(此处表述不通顺,推测为“这种正义是可持续且可复制的”)能够为社会的诚期(此处应为“长期”)发展的能力提供坚实的保障重要素从实现中的必然条件特责重做了工作证的重要的一方说员(此处表述不通顺,推测为“从实现中的必然条件来看,程序正义有着重要的意义”)而研究我们工作人员提一个忙结果能部门(此处表述不通顺),那相当于情绪论结果证力有一下(此处表述不通顺),第一,就个人而言,结果对里(此处应为“对于”)无法让所有人都认可是体是分理战中(此处表述不通顺,推测为“是因为在实际情况中”)因为信息了解多少而而有他人们对死亡的认识并相控(此处表述不通顺),是给予一个结果而不以公正的程序来线索(此处应为“约束”)所难以行动。
第二,用法律线索(此处应为“从法律角度来看”)而法律线索而言,结果证明对于法律建设还有方助实验(此处表述不通顺,推测为“结果证明对于法律建设还有帮助”)一该案件的结果只能套用于审一个案件,而审理这一个案件的程序是可以知道很多类似的案件,相似的案子。对于潘山沦落下若只只止步于对于判决的评判和这样一些结果和我国的正当防卫难以快速的推进,而政治充合(此处应为“政治结合”)法律工作者关注的来总结本来的法律经验,还能推进不符合不能换法的经义(此处表述不通顺)。
而就社会而言,结果上面会破坏这术(此处应为“这种”)问题,如果有强调的这个问题,而不顾过程是否符合规则,或使人的对读(此处应为“对待”)规则产生过去(此处应为“抵触”)的态度,最后程序正义是过程,是手段,而结果正义是目的。如果忽视程序正义这样一个过程的条跟果(此处应为“条件”)同一个目意(此处应为“目的”)难以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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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题:vs
反方一辩·开篇立论:
在4分钟的时间内,我方认为结果包含在其中,成功的市场关注最终是否发生。首先从关系来看,目的是为结果服务的,从其设定初衷来看是为了更好地保障结果达成。例如在法律审判中,各种规则的设立是为了确保公正,从社会影响角度来看,结果对社会有着直接影响,它能给公众带来强烈的安全感以及对法律的信任感。当受害者得到公正处理,社会秩序得到恢复,公众就会更加坚信法律,从而自觉遵守法律以维护社会秩序。相反,如果只是强调程序正义的结果,一旦出现错误标准或者严重的误判,就会对结果产生影响,这种情况会引发公众对政治情况的担忧。
从现实性的角度来讲,在不同的现实场景中结果的重要性有所不同。现实世界面临各种各样的特殊情况,目前并非所有需求都能完全得到满足,但社会对于正义的需求依然存在,以结果为导向,才能采取措施来保障公民的权利,维护社会的公平制度。例如在一场严重的交通事故现场,有多名伤员,按照正常的诊疗需求需要挂号、诊断等,如果过于强调程序的安全保障,那么负责结果证明工作的人员就会在流程上耗费过多精力。
随着时代的不断发展,社会主义相关制度的某些方面可能尚未完善,存在一些漏洞。如果仅仅依赖程序正义,会导致大量的争议。而以结果证明为指引,能够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合理判断,在社会发展的创新环境中不断向前发展,避免事后的一些问题。例如安徽的某个项目中心改变了现状,通过传统的程序使大量资本对当时的一些资本模式产生热情,提高了资产结果并且吸引了投资。
综上所述,结果正义对社会更为重要。感谢双方精彩的一辩立论,下面有请反方。
辩题:vs
反方一辩·开篇立论:
在4分钟的时间内,我方认为结果包含在其中,成功的市场关注最终是否发生。首先从关系来看,目的是为结果服务的,从其设定初衷来看是为了更好地保障结果达成。例如在法律审判中,各种规则的设立是为了确保公正,从社会影响角度来看,结果对社会有着直接影响,它能给公众带来强烈的安全感以及对法律的信任感。当受害者得到公正处理,社会秩序得到恢复,公众就会更加坚信法律,从而自觉遵守法律以维护社会秩序。相反,如果只是强调程序正义的结果,一旦出现错误标准或者严重的误判,就会对结果产生影响,这种情况会引发公众对政治情况的担忧。
从现实性的角度来讲,在不同的现实场景中结果的重要性有所不同。现实世界面临各种各样的特殊情况,目前并非所有需求都能完全得到满足,但社会对于正义的需求依然存在,以结果为导向,才能采取措施来保障公民的权利,维护社会的公平制度。例如在一场严重的交通事故现场,有多名伤员,按照正常的诊疗需求需要挂号、诊断等,如果过于强调程序的安全保障,那么负责结果证明工作的人员就会在流程上耗费过多精力。
随着时代的不断发展,社会主义相关制度的某些方面可能尚未完善,存在一些漏洞。如果仅仅依赖程序正义,会导致大量的争议。而以结果证明为指引,能够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合理判断,在社会发展的创新环境中不断向前发展,避免事后的一些问题。例如安徽的某个项目中心改变了现状,通过传统的程序使大量资本对当时的一些资本模式产生热情,提高了资产结果并且吸引了投资。
综上所述,结果正义对社会更为重要。感谢双方精彩的一辩立论,下面有请反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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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正义对社会更为重要。
辩题未明确给出,环节为反方二辩驳正方一辩立论。
反方二辩: 首先,对方一辩刚才称程序正义是实现公平的基石,但我认为其影响被过于夸大了。因为程序存在一定的滞后性,程序多多少少都存在一定的漏洞。 其次,在生活中,一些复杂的法律对于普通民众而言,不一定是用来维护民众基本权利的,甚至可能对民众来说是一种负担。 再者,一方面虽说程序正义是约束权力滥用的,但我们也不能排除程序是可被操控的。一些权力使用者可能会利用一些规则让程序成为权力寻租的外衣,看似权力被约束,实则不然,这种情况也是存在的。 另外,对方辩友提到结果正义时,将结果正义简单归结为具有主观性和明确的定义,这其实是刻意弱化了社会中公众普遍以结果正义为标准的事实。因为大多数公众更在意的是案件的最终结果,而非程序。所以,我们应该更加关注案件是否公平、合理,是否符合社会和理论上的正义。 例如在美国的卡尔凯斯案中,男子在1990年被错误地定为谋杀罪并被判处死刑。经过多年努力,他最终通过DNA证明自己无罪而被释放。如果只按照程序证据来审视而不从事实是否合法出发,在程序执行过程中就会忽略证据的实际情况和事实真相,从而导致错误判决。最终结果正义得到了修正,无罪释放纠正了这一错误,这体现了结果比程序更重要。
辩题未明确给出,环节为反方二辩驳正方一辩立论。
反方二辩: 首先,对方一辩刚才称程序正义是实现公平的基石,但我认为其影响被过于夸大了。因为程序存在一定的滞后性,程序多多少少都存在一定的漏洞。 其次,在生活中,一些复杂的法律对于普通民众而言,不一定是用来维护民众基本权利的,甚至可能对民众来说是一种负担。 再者,一方面虽说程序正义是约束权力滥用的,但我们也不能排除程序是可被操控的。一些权力使用者可能会利用一些规则让程序成为权力寻租的外衣,看似权力被约束,实则不然,这种情况也是存在的。 另外,对方辩友提到结果正义时,将结果正义简单归结为具有主观性和明确的定义,这其实是刻意弱化了社会中公众普遍以结果正义为标准的事实。因为大多数公众更在意的是案件的最终结果,而非程序。所以,我们应该更加关注案件是否公平、合理,是否符合社会和理论上的正义。 例如在美国的卡尔凯斯案中,男子在1990年被错误地定为谋杀罪并被判处死刑。经过多年努力,他最终通过DNA证明自己无罪而被释放。如果只按照程序证据来审视而不从事实是否合法出发,在程序执行过程中就会忽略证据的实际情况和事实真相,从而导致错误判决。最终结果正义得到了修正,无罪释放纠正了这一错误,这体现了结果比程序更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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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文本未体现防御内容)
正方二辩:
对方立论存在问题。我方认为程序正义比结果正义更重要。虽然从某种意义上说,结果正义是司法追求,但这并不意味着程序正义就只是一种可有可无的手段。恰当的程序正义是实现结果正义的重要保障,是结果正义具有正当性和程序性的关键因素。如果将结果正义视为唯一的目的,而忽视程序正义,那么在实践中就极易出现司法腐败的问题。因为没有了程序的约束,人们可能会为了达到自己或机构想要的结果而不顾公平公正的原则,这将使司法沦为实现个人意图和特定利益的工具,最终导致整个社会的公平正义荡然无存。
其次,从社会影响层面而言,对方强调结果正义能带来安全与稳定,却忽视了程序正义才是民众信任的长效根基。虽然结果可能有积极影响,但只有稳定公平的程序才能持续输出公正结果,塑造社会对法律和制度的深度信赖。一旦程序遭到破坏,即使偶尔获得正确结果,也会引发公众对整个体系的公正性担忧。例如,辛普森案虽然民众对结果存疑,但严格遵守的司法程序化解了危机,保证了司法体系的公信力不受根本动摇。这表明了程序正义在维护社会法治信仰方面的关键作用远超单一的结果正义。
对于反方观点,将结果正义作为评价司法体系的首要甚至唯一重要的标准,是片面的。一个司法体系是否公正不仅取决于最终的结果是否符合大众的期待,更在于其能否始终如一地遵循公正的程序来处理各种案件。如果仅以结果论英雄,那么可能会导致司法实践中为了解决所谓的结果问题而不择手段,这将严重破坏司法的中立性与权威性。另外,刚才提到程序具有可操作性,程序正义绝非仅仅是形式上的规则,它承载着公平、公正、合法、有序等价值,是保障公民权利、维护社会秩序稳定的重要防线,是现代文明法治的重要标准,提供了所需的依据。
谢谢大家。
正方二辩:
对方立论存在问题。我方认为程序正义比结果正义更重要。虽然从某种意义上说,结果正义是司法追求,但这并不意味着程序正义就只是一种可有可无的手段。恰当的程序正义是实现结果正义的重要保障,是结果正义具有正当性和程序性的关键因素。如果将结果正义视为唯一的目的,而忽视程序正义,那么在实践中就极易出现司法腐败的问题。因为没有了程序的约束,人们可能会为了达到自己或机构想要的结果而不顾公平公正的原则,这将使司法沦为实现个人意图和特定利益的工具,最终导致整个社会的公平正义荡然无存。
其次,从社会影响层面而言,对方强调结果正义能带来安全与稳定,却忽视了程序正义才是民众信任的长效根基。虽然结果可能有积极影响,但只有稳定公平的程序才能持续输出公正结果,塑造社会对法律和制度的深度信赖。一旦程序遭到破坏,即使偶尔获得正确结果,也会引发公众对整个体系的公正性担忧。例如,辛普森案虽然民众对结果存疑,但严格遵守的司法程序化解了危机,保证了司法体系的公信力不受根本动摇。这表明了程序正义在维护社会法治信仰方面的关键作用远超单一的结果正义。
对于反方观点,将结果正义作为评价司法体系的首要甚至唯一重要的标准,是片面的。一个司法体系是否公正不仅取决于最终的结果是否符合大众的期待,更在于其能否始终如一地遵循公正的程序来处理各种案件。如果仅以结果论英雄,那么可能会导致司法实践中为了解决所谓的结果问题而不择手段,这将严重破坏司法的中立性与权威性。另外,刚才提到程序具有可操作性,程序正义绝非仅仅是形式上的规则,它承载着公平、公正、合法、有序等价值,是保障公民权利、维护社会秩序稳定的重要防线,是现代文明法治的重要标准,提供了所需的依据。
谢谢大家。
以下为ai总结(感谢来自 刘圣韬 学长的精彩ai prompt!基座大模型为豆包。)
反方答:我方另外是注重(此处“结重”应为“注重”)的。你刚才说的是我,你说我觉得程序上有可以利用的地方,那咱们今天的重点是结果上也会呈现出有些东西更重要。我并不否证(此处“否证”应为“否认”)从程序证明在保障权利方面的作用,但这并不意味着或者说就一定会忽视程序证明。
其次,对于车臣战争(此处“清罗斯杀陷”应为“车臣战争”),我觉得为了从战争中脱身(此处“从而孙杀”应为“从战争中”),在司法上是这样的,但它的结果并没有那么深得人心,在社会影响上,并没有得到应有的审判(此处“受会影响上三对他并没有得到运有审判”表述不通,改为“在社会影响方面,并没有得到应有的审判”),而是进入服刑(此处“进福”应为“服刑”),现在又利用程序上的节奏(此处“结奏”应为“节奏”),来为自己谋求改变,这难道不是程序正义导致了实质的不正义?
再次,感谢双方辩手。
反方答:我方另外是注重(此处“结重”应为“注重”)的。你刚才说的是我,你说我觉得程序上有可以利用的地方,那咱们今天的重点是结果上也会呈现出有些东西更重要。我并不否证(此处“否证”应为“否认”)从程序证明在保障权利方面的作用,但这并不意味着或者说就一定会忽视程序证明。
其次,对于车臣战争(此处“清罗斯杀陷”应为“车臣战争”),我觉得为了从战争中脱身(此处“从而孙杀”应为“从战争中”),在司法上是这样的,但它的结果并没有那么深得人心,在社会影响上,并没有得到应有的审判(此处“受会影响上三对他并没有得到运有审判”表述不通,改为“在社会影响方面,并没有得到应有的审判”),而是进入服刑(此处“进福”应为“服刑”),现在又利用程序上的节奏(此处“结奏”应为“节奏”),来为自己谋求改变,这难道不是程序正义导致了实质的不正义?
再次,感谢双方辩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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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方三辩:
我要提出的第一个问题:如果为了得出看似正确的结论而随意变动程序,那么下一次遇到类似情况是否也可以继续变动?这是在忽视以往法律权威性相关的规定来行事。刚才对方一直在说不是随意,是改变了一些程序,但这种说法是不准确的。我们不能用狭隘的眼光来看待程序与结果的关系。就比如说小马村这个案例,我们为什么要突破原来的旧有程序?是因为旧有程序已经不适用了,缺乏一些支撑性,我们必须要调整这些程序来处理这些案件,从而达到最终的目的,即得到经济的发展并努力提高(此处表述不清,按原文保留)。
我提出的第二个问题:在无法确定结果是否绝对正确的情况下,是应该依靠公正的程序来得出相对合理的结果,还是盲目追求一个可能存在争议的结果?首先,我们不会盲目追求结果的确定性。其实在许多情况下,追求结果本身可能会使程序更加稳定。因为在一些情况相对紧急的情况下,我们更需要一个结果来安定民众的心情。等待公正程序的实施,可能会增加许多人和当时的情景、幸福等属性(此处表述较乱,按原文保留)的变数,这可能会使得许多社会层面的正义结果产生争议,但这往往是深层次社会矛盾推动社会进步的必要因素。
我提出的第三个问题:如果为了追求所谓的结果证据,允许警方通过非法进行低共性(此处表述不清,按原文保留)的手段获取东西来给大家都认为有罪的人定罪,这种新形成的做法,是不是开了一个危险的先例呢?以后是否任何被认为重要的东西都可以随意变动?时间到。
首先我要指出,对方辩友,我们对今天所说的正义的定义存在偏差。所谓的正义的定义是一种主观性的东西,但是每个人对它的定义都很不同,多数人认可的正义绝对要比少数人所认可的正义更加具有说服力。如果我们今天去讨论一个少数人眼中的正义,必然会走向狭隘,必然会损害多数人所认定的公平和正义,这显然不是令人信服的正义。今天对方辩友用自以为是的正义对我们进行质问,这是因为对方的正义概念,或者说对方辩友对真正的正义的理解与主流观点是相符的吗?就像刚刚对方辩友所说的暴力执法问题造成了不良社会影响,既然它已经造成了社会的不良影响,那这个影响应当被视作结果的一部分,那怎么能够说这个结果是正义的呢?对方假设结果正义又如何成立呢?这种假设应当与我们今天的辩题无关。
感谢大家,好的,接下来有请反方。
正方三辩:
我要提出的第一个问题:如果为了得出看似正确的结论而随意变动程序,那么下一次遇到类似情况是否也可以继续变动?这是在忽视以往法律权威性相关的规定来行事。刚才对方一直在说不是随意,是改变了一些程序,但这种说法是不准确的。我们不能用狭隘的眼光来看待程序与结果的关系。就比如说小马村这个案例,我们为什么要突破原来的旧有程序?是因为旧有程序已经不适用了,缺乏一些支撑性,我们必须要调整这些程序来处理这些案件,从而达到最终的目的,即得到经济的发展并努力提高(此处表述不清,按原文保留)。
我提出的第二个问题:在无法确定结果是否绝对正确的情况下,是应该依靠公正的程序来得出相对合理的结果,还是盲目追求一个可能存在争议的结果?首先,我们不会盲目追求结果的确定性。其实在许多情况下,追求结果本身可能会使程序更加稳定。因为在一些情况相对紧急的情况下,我们更需要一个结果来安定民众的心情。等待公正程序的实施,可能会增加许多人和当时的情景、幸福等属性(此处表述较乱,按原文保留)的变数,这可能会使得许多社会层面的正义结果产生争议,但这往往是深层次社会矛盾推动社会进步的必要因素。
我提出的第三个问题:如果为了追求所谓的结果证据,允许警方通过非法进行低共性(此处表述不清,按原文保留)的手段获取东西来给大家都认为有罪的人定罪,这种新形成的做法,是不是开了一个危险的先例呢?以后是否任何被认为重要的东西都可以随意变动?时间到。
首先我要指出,对方辩友,我们对今天所说的正义的定义存在偏差。所谓的正义的定义是一种主观性的东西,但是每个人对它的定义都很不同,多数人认可的正义绝对要比少数人所认可的正义更加具有说服力。如果我们今天去讨论一个少数人眼中的正义,必然会走向狭隘,必然会损害多数人所认定的公平和正义,这显然不是令人信服的正义。今天对方辩友用自以为是的正义对我们进行质问,这是因为对方的正义概念,或者说对方辩友对真正的正义的理解与主流观点是相符的吗?就像刚刚对方辩友所说的暴力执法问题造成了不良社会影响,既然它已经造成了社会的不良影响,那这个影响应当被视作结果的一部分,那怎么能够说这个结果是正义的呢?对方假设结果正义又如何成立呢?这种假设应当与我们今天的辩题无关。
感谢大家,好的,接下来有请反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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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题未明确给出完整内容。以下是按照要求校对后的反方三辩质辩内容:
在本次公共事件中,如遇灾害或重大事件,如果过于追求程序正义,在救援、物资分配方面,若严格按照程序,可能导致救援无法在最快时间到达。比如在自然灾害时,我们可以提高救援效率,而非因小失大。我们可以通过很多其他方式提高效率,或者使资源分配更加简洁化。
我想问正方辩友,你们过于追求过程,一味地追求过程可能会在诸多社会纠纷里导致受害者得不到应有的赔偿,加害者逍遥法外,那这些空洞的程序有何意义?法律体系的构建旨在保障群众利益,程序正义只是一种运作形式,它与结果息息相关。其实,实现结果是关键,在法律体系中,程序正义确保每个环节的公正、共赢与合法,它为各方提供同等机会和权利,防止权力滥用和外界干扰,这样加害者会受到法律应有的惩处,受害者也会维护自己的权利。虽然在特定情况下可能会出现暂时的结果不义,但从宏观和长远来看,程序正义能够最大程度提升整体正义的实现概率。
以司法审判为例,如果只追求某一方权益、受害者补偿、对加害者重处而忽视程序的利用,这可能导致冤假错案的发生,这不仅会对无辜者造成巨大伤害,更会从根本上动摇法律的权威性。
另外,结果正义存在一定主观性,但并不意味着完全无法达成共识。对方说结果正义有主观性态度,那我想问,众所周知,在我们所处的社会中,法律程序是人类法律行为必须执行的过程,行为在法定时间内涉及的组织、性质等,是实现实体权利和义务的合法方式的法律必要条件。我们构建中的法律体系并非完美无缺,它依然存在漏洞和缺陷。而这些法律程序所体现的更多是大多数的基础观念,即法律的精神和内涵。我们不能因为法律本身可能存在主观因素和缺陷,就因噎废食而不遵守相对客观的程序,在解决问题时就不依法平等对待各方权益。
辩题未明确给出完整内容。以下是按照要求校对后的反方三辩质辩内容:
在本次公共事件中,如遇灾害或重大事件,如果过于追求程序正义,在救援、物资分配方面,若严格按照程序,可能导致救援无法在最快时间到达。比如在自然灾害时,我们可以提高救援效率,而非因小失大。我们可以通过很多其他方式提高效率,或者使资源分配更加简洁化。
我想问正方辩友,你们过于追求过程,一味地追求过程可能会在诸多社会纠纷里导致受害者得不到应有的赔偿,加害者逍遥法外,那这些空洞的程序有何意义?法律体系的构建旨在保障群众利益,程序正义只是一种运作形式,它与结果息息相关。其实,实现结果是关键,在法律体系中,程序正义确保每个环节的公正、共赢与合法,它为各方提供同等机会和权利,防止权力滥用和外界干扰,这样加害者会受到法律应有的惩处,受害者也会维护自己的权利。虽然在特定情况下可能会出现暂时的结果不义,但从宏观和长远来看,程序正义能够最大程度提升整体正义的实现概率。
以司法审判为例,如果只追求某一方权益、受害者补偿、对加害者重处而忽视程序的利用,这可能导致冤假错案的发生,这不仅会对无辜者造成巨大伤害,更会从根本上动摇法律的权威性。
另外,结果正义存在一定主观性,但并不意味着完全无法达成共识。对方说结果正义有主观性态度,那我想问,众所周知,在我们所处的社会中,法律程序是人类法律行为必须执行的过程,行为在法定时间内涉及的组织、性质等,是实现实体权利和义务的合法方式的法律必要条件。我们构建中的法律体系并非完美无缺,它依然存在漏洞和缺陷。而这些法律程序所体现的更多是大多数的基础观念,即法律的精神和内涵。我们不能因为法律本身可能存在主观因素和缺陷,就因噎废食而不遵守相对客观的程序,在解决问题时就不依法平等对待各方权益。
以下为ai总结(感谢来自 刘圣韬 学长的精彩ai prompt!基座大模型为豆包。)
时间为2分30秒时,尊敬的评委、各位观众,在观察对方辩友刚才的提问后,经过刚才激烈的辩论环节,我要在此对我方观点做进一步阐述并强调:在与对方辩友的交流中我们发现,对方虽然强调结果这一最重要的因素,却人为地忽略了其背后的权利平等。
我方论点认为,程序正义无论是在论证意义还是在实际证明中,都可以实现基本的保障。首先从理性和逻辑的角度来看,程序具有明确的规则性和可靠性,这些程序的存在并非无关的繁琐设置,而是经过长期的实践和智慧的沉淀,旨在确保每一个环节都能得到检验,每一个决策都有依据。相比之下,结果会因为各种因素的影响而变得模糊不清,难以界定。不同的人可能基于不同的立场而产生截然不同的判断,这种不确定性就决定了结果无法成为一个稳定可靠的参照,而程序正义可以以其客观性和确定性为正义的实现提供坚实的保障。
其次,从现实的影响和后果来分析,程序正义对于社会的稳定和发展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当人们相信法律程序是公正和公平的,他们就会对整个法律体系产生信任和尊重,进而自觉遵守法律,维护法律的威严。
最后,从我们自身来看,我们来自警察学院,我们未来的职业与程序正义息息相关。警察这个职业的光辉性,正是因为对程序正义的忠实恪守。警察是执法者,同时也是一个生活中的人,也会面临生活的压力与诱惑,在复杂的现实情形中,每一次执法行动都如同在天平上放置砝码,稍有偏差就可能导致失衡。一旦为了结果而跨越程序的边界,权力便可能像脱缰的野马肆意践踏公民的合法权益,让法律的尊严受损。我们身着警服,不仅仅是一种职业的象征,更是程序正义的心灵标志。我们用对程序正义的执着,为社会撑起一片安全、公正、法治的天空,让人民群众切实感受到法律的公正与正义。
无论从理论的深度还是现实的作用,程序正义相较于结果正义都具有更为重要的地位和价值。我们不能因为功利的结果导向而忽视程序的力量。因此,我方坚定地认为,程序正义比结果正义更重要。
时间为2分30秒时,尊敬的评委、各位观众,在观察对方辩友刚才的提问后,经过刚才激烈的辩论环节,我要在此对我方观点做进一步阐述并强调:在与对方辩友的交流中我们发现,对方虽然强调结果这一最重要的因素,却人为地忽略了其背后的权利平等。
我方论点认为,程序正义无论是在论证意义还是在实际证明中,都可以实现基本的保障。首先从理性和逻辑的角度来看,程序具有明确的规则性和可靠性,这些程序的存在并非无关的繁琐设置,而是经过长期的实践和智慧的沉淀,旨在确保每一个环节都能得到检验,每一个决策都有依据。相比之下,结果会因为各种因素的影响而变得模糊不清,难以界定。不同的人可能基于不同的立场而产生截然不同的判断,这种不确定性就决定了结果无法成为一个稳定可靠的参照,而程序正义可以以其客观性和确定性为正义的实现提供坚实的保障。
其次,从现实的影响和后果来分析,程序正义对于社会的稳定和发展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当人们相信法律程序是公正和公平的,他们就会对整个法律体系产生信任和尊重,进而自觉遵守法律,维护法律的威严。
最后,从我们自身来看,我们来自警察学院,我们未来的职业与程序正义息息相关。警察这个职业的光辉性,正是因为对程序正义的忠实恪守。警察是执法者,同时也是一个生活中的人,也会面临生活的压力与诱惑,在复杂的现实情形中,每一次执法行动都如同在天平上放置砝码,稍有偏差就可能导致失衡。一旦为了结果而跨越程序的边界,权力便可能像脱缰的野马肆意践踏公民的合法权益,让法律的尊严受损。我们身着警服,不仅仅是一种职业的象征,更是程序正义的心灵标志。我们用对程序正义的执着,为社会撑起一片安全、公正、法治的天空,让人民群众切实感受到法律的公正与正义。
无论从理论的深度还是现实的作用,程序正义相较于结果正义都具有更为重要的地位和价值。我们不能因为功利的结果导向而忽视程序的力量。因此,我方坚定地认为,程序正义比结果正义更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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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反方三辩进行质辩小结,时间大约为2分30多秒。
在刚才的辩论中,对方虽然强调程序正义的重要性,在现实工作中,对方一直强调程序正义是法律的基石,却不认定公正问题以及程序正义本身并非实现正义的手段。当程序正义无法带来公正的结果时,它就失去了意义。因为在一些案件中,大家都知道疑人有罪,但由于听证收集程序存在瑕疵,导致嫌疑人最终被无罪释放,这难道就是一种真正的正义吗?这说明在这种情况下,对方所坚持的程序只是一种形式,没有实现实质的正义。
我方坚定地认为,结果正义比程序正义更重要。
首先,结果正义是司法的公正目的,人们寻求司法帮助,主要是为了得到一个公正的结果,使受害者得到救济,违法者得到惩罚。而从维护社会的公平秩序方面讲,如果司法者只注重程序而忽视结果,那就是舍本逐末,无法真正实现司法的价值。
其次,从社会影响力来看,考虑到民众的知识水平和文化风气,结果是一个大众关注的话题。一个公正的结果能够增强民众对法律的信任和尊重,而不公正的结果呢?会导致民众对司法体系产生怀疑,甚至会引发社会问题。
最后,在特殊情况下,结果正义的实现会推动程序的完善和不断发展。只有当我们发现按照现有程序无法实现结果正义时,才会促使我们对程序进行改进,使其更加合理公正。
最后,正如我们之前所说,我们不否认程序正义在大多数情况下的重要性,但它绝对不能凌驾于结果正义之上。只有当结果正义得到实现,社会的公平和正义才能真正得到维护,法律的权威性才能真正得到维护,民众的合法权益才能得到保障。
感谢双方辩手的辩论,下面进入最为激烈的自由辩环节。
由反方三辩进行质辩小结,时间大约为2分30多秒。
在刚才的辩论中,对方虽然强调程序正义的重要性,在现实工作中,对方一直强调程序正义是法律的基石,却不认定公正问题以及程序正义本身并非实现正义的手段。当程序正义无法带来公正的结果时,它就失去了意义。因为在一些案件中,大家都知道疑人有罪,但由于听证收集程序存在瑕疵,导致嫌疑人最终被无罪释放,这难道就是一种真正的正义吗?这说明在这种情况下,对方所坚持的程序只是一种形式,没有实现实质的正义。
我方坚定地认为,结果正义比程序正义更重要。
首先,结果正义是司法的公正目的,人们寻求司法帮助,主要是为了得到一个公正的结果,使受害者得到救济,违法者得到惩罚。而从维护社会的公平秩序方面讲,如果司法者只注重程序而忽视结果,那就是舍本逐末,无法真正实现司法的价值。
其次,从社会影响力来看,考虑到民众的知识水平和文化风气,结果是一个大众关注的话题。一个公正的结果能够增强民众对法律的信任和尊重,而不公正的结果呢?会导致民众对司法体系产生怀疑,甚至会引发社会问题。
最后,在特殊情况下,结果正义的实现会推动程序的完善和不断发展。只有当我们发现按照现有程序无法实现结果正义时,才会促使我们对程序进行改进,使其更加合理公正。
最后,正如我们之前所说,我们不否认程序正义在大多数情况下的重要性,但它绝对不能凌驾于结果正义之上。只有当结果正义得到实现,社会的公平和正义才能真正得到维护,法律的权威性才能真正得到维护,民众的合法权益才能得到保障。
感谢双方辩手的辩论,下面进入最为激烈的自由辩环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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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题未明确给出,环节为自由辩论。
正方:我们今天讨论的话题是程序正义和结果正义,两者都是必要的,那么这两者哪个更重要呢?刚刚对方辩友从多数人和少数人的观点来说,认为程序正义是自以为是。我国法规由多数人制定,所以程序正义是多数人的体现,相反少数地方只是部分体现所谓结果正义的创造。每个人受教育程度不同,会出现主观程度上的偏差,从而导致在结果中带入个人情绪,比如对受害者的同情心以及对加害人的仇恨。
反方:对方提到的其实还是强调主观性和实操中多数人少数人的问题,但是程序正义也是根据多数人的意见最后制定出来的,并且通过多数人的意见去改善。那我想问一下,如果正义真的是一大部分人的建议吗?程序正义难道真的是符合大多数人的希望吗?法律尊严要遵守,法律本身是为了维护大部分民意,履行是追求大部分的权益,政府实际是在做这个。对方辩友所说的现在的这个政治的结果只是少数人所认为的,但是我们现在讨论的是大多数人,也就是人民,所以我认为这并不矛盾。比如说大家需要改革,就是对方提出改变,自己开始,但事实上因为我们自己的自我也导致我们改善会自我完善和程序对它的定义发展,就是说仍然是按照这个来说,那之前的程序是有滞后性的,因为它不是适时的程序,是时代在发展,但是程序是死的,要顺应时代的发展,出现新的程序。
正方:就像小岗村,因为时代在发展,要重新适应事实,小岗村才会进行一些改革,然后使它适应时代的发展,然后后面的程序也是因为小岗村的变化而变化。所以是要按照这个方向来说这个做,那是不是因为小岗村有一个先例,它特别成功,所以说应该就发展会,那你后面这么说,那就说到了目的嘛,后面这些程序都是为了让这个社会发展得更好,小岗村这个案例就是说在社会发展和矛盾的时候,随时改变,改变之后就会适应时代的发展,然后才能推进。正是因为小岗村这个案例,我们现在目的是为了让各个地区都有所发展,所以才采取了这个手段,而我们这个手段是为了达成这个目的,所以我们更要根据这个结果来决定影响这个手段去推动很多的,就像我们刚才所说,我们从来都没有否认手段的重要性,但是我们强调过它不能凌驾于目的之上。然后我们回归到法律的概念,结果提出更加客观,如果一旦没发生,你是觉得政府一旦强调程序绝对公正,能得到人们的认可,还是说有罪之人得到判决,更能让人们觉得认可这个事情。对方如何看待这个结果,我们还不知道,就是我们结果正义和程序正义,最终这两点都是取决于大众的社会,包括道德的方面和它的限定,那其实最后的结局是一致的,我们一直强调的是手段是同等重要的。我们对它的公正可能是有完善的程序,有完善的制度才能建立的一个,就相当于如果我们没有一个工作相当于相对功能,那就相对客观,就是公开的情况下,首先我们民众没能够清楚认识到一个事情,也就没法得到一个相对客观的结论,其实就是这些结论本来就是当时还是需要理性审视的一些个人理念,我们是需要通过这个秩序来保证这个结果的。
反方:然后接着说结果正义,它是对这个正义程序能够保证这个正义的检验,如果真的是人们简单这个程序是可以对这个证明进行讨论,如果没有目的的行为,这是不是就是和发现怎么可能跟我法与这个人之间的特点区别,你最终就是提到这如果不对压力,但是你们就说了一个重要问题,就是或者说这个结果不正义的样的问题是什么中的反述。而更多的这个结果正义也推动了这个程序的流程性法未来减少作用于这个结果证据的这个出现,如果不断地去强调结果呢,可能会忽略了这个社会的法律的策略,以及太过相信于考虑一切的反复相似的盲目,以及是说一切都是多自母,我们要允许实行错误出现,从而去推动这个程序更加的重视。经他提到对于法律的过度信任,那其实程序正义来看,还是更加注重于法律的第一点,第二点,程序正义是14世纪初英国才提出的概念,那对方认为在此之前正义就不存在呢?如果存在,他们是否可以认为程序正义并不是引导在政治结果上的必然结果,没有其他手段可以达到公众所追求的真正正义,比如说道德,那么对方如何论证其他手段没有程序认策的就是你公共14个第一个词儿,那我问你是失手自前几乎就好这个词,那一定会重吗?你看你,你说有时你既然没有时,一看你就你没有使用那些观点,但这个词只是一个学术上的观点,它并不是跟这正义并没有关系,证明他长期证明不是绝对规范的。明不适规范,规范道德上没有人,我们怎么追求,但他从之前历史长河中所有人来追求,他就是程序正义还是结果的正义,历史长河中所有人都在追求中国正义,可以可能说程序正义结果人,因为在公时多好工作工有的说通作目一就标后面一个,咱就3接针对于三个绝对是功作的样一个从序,然后去依靠这个程序所反出这个。如果是要事实,按照这个序状态,对方刚要。我这是要装作点,为什是呢?是更重要的,避然问,当然不清楚。
正方:其实刚才对方辩友也说了,是通过结果来推动这程序上意,那么首先我们要达到结果上意,才能最后保证这个程序的完善。
反方:那他最终点他的手段与目的,那没有目的的什么一定要去实现的,那难道是为了达成一些一定性吗?对方一定要看他,而且这方辩友一直在回避这个问题,对方辩友明确的承认了是同意正义是否在结果这的是目的,但是对方从来没有论证过目的会所在绝对目要对个对方觉会相遇的在遇双方不可言喻和可以希望对方可以言语,如何证言只是能达到。因为结果正义是需要建立个没有成一正义的结果正义根本不能在正义就就是从成立成一正实这个过程,是这个结果就让大家看的过程。
辩题未明确给出,环节为自由辩论。
正方:我们今天讨论的话题是程序正义和结果正义,两者都是必要的,那么这两者哪个更重要呢?刚刚对方辩友从多数人和少数人的观点来说,认为程序正义是自以为是。我国法规由多数人制定,所以程序正义是多数人的体现,相反少数地方只是部分体现所谓结果正义的创造。每个人受教育程度不同,会出现主观程度上的偏差,从而导致在结果中带入个人情绪,比如对受害者的同情心以及对加害人的仇恨。
反方:对方提到的其实还是强调主观性和实操中多数人少数人的问题,但是程序正义也是根据多数人的意见最后制定出来的,并且通过多数人的意见去改善。那我想问一下,如果正义真的是一大部分人的建议吗?程序正义难道真的是符合大多数人的希望吗?法律尊严要遵守,法律本身是为了维护大部分民意,履行是追求大部分的权益,政府实际是在做这个。对方辩友所说的现在的这个政治的结果只是少数人所认为的,但是我们现在讨论的是大多数人,也就是人民,所以我认为这并不矛盾。比如说大家需要改革,就是对方提出改变,自己开始,但事实上因为我们自己的自我也导致我们改善会自我完善和程序对它的定义发展,就是说仍然是按照这个来说,那之前的程序是有滞后性的,因为它不是适时的程序,是时代在发展,但是程序是死的,要顺应时代的发展,出现新的程序。
正方:就像小岗村,因为时代在发展,要重新适应事实,小岗村才会进行一些改革,然后使它适应时代的发展,然后后面的程序也是因为小岗村的变化而变化。所以是要按照这个方向来说这个做,那是不是因为小岗村有一个先例,它特别成功,所以说应该就发展会,那你后面这么说,那就说到了目的嘛,后面这些程序都是为了让这个社会发展得更好,小岗村这个案例就是说在社会发展和矛盾的时候,随时改变,改变之后就会适应时代的发展,然后才能推进。正是因为小岗村这个案例,我们现在目的是为了让各个地区都有所发展,所以才采取了这个手段,而我们这个手段是为了达成这个目的,所以我们更要根据这个结果来决定影响这个手段去推动很多的,就像我们刚才所说,我们从来都没有否认手段的重要性,但是我们强调过它不能凌驾于目的之上。然后我们回归到法律的概念,结果提出更加客观,如果一旦没发生,你是觉得政府一旦强调程序绝对公正,能得到人们的认可,还是说有罪之人得到判决,更能让人们觉得认可这个事情。对方如何看待这个结果,我们还不知道,就是我们结果正义和程序正义,最终这两点都是取决于大众的社会,包括道德的方面和它的限定,那其实最后的结局是一致的,我们一直强调的是手段是同等重要的。我们对它的公正可能是有完善的程序,有完善的制度才能建立的一个,就相当于如果我们没有一个工作相当于相对功能,那就相对客观,就是公开的情况下,首先我们民众没能够清楚认识到一个事情,也就没法得到一个相对客观的结论,其实就是这些结论本来就是当时还是需要理性审视的一些个人理念,我们是需要通过这个秩序来保证这个结果的。
反方:然后接着说结果正义,它是对这个正义程序能够保证这个正义的检验,如果真的是人们简单这个程序是可以对这个证明进行讨论,如果没有目的的行为,这是不是就是和发现怎么可能跟我法与这个人之间的特点区别,你最终就是提到这如果不对压力,但是你们就说了一个重要问题,就是或者说这个结果不正义的样的问题是什么中的反述。而更多的这个结果正义也推动了这个程序的流程性法未来减少作用于这个结果证据的这个出现,如果不断地去强调结果呢,可能会忽略了这个社会的法律的策略,以及太过相信于考虑一切的反复相似的盲目,以及是说一切都是多自母,我们要允许实行错误出现,从而去推动这个程序更加的重视。经他提到对于法律的过度信任,那其实程序正义来看,还是更加注重于法律的第一点,第二点,程序正义是14世纪初英国才提出的概念,那对方认为在此之前正义就不存在呢?如果存在,他们是否可以认为程序正义并不是引导在政治结果上的必然结果,没有其他手段可以达到公众所追求的真正正义,比如说道德,那么对方如何论证其他手段没有程序认策的就是你公共14个第一个词儿,那我问你是失手自前几乎就好这个词,那一定会重吗?你看你,你说有时你既然没有时,一看你就你没有使用那些观点,但这个词只是一个学术上的观点,它并不是跟这正义并没有关系,证明他长期证明不是绝对规范的。明不适规范,规范道德上没有人,我们怎么追求,但他从之前历史长河中所有人来追求,他就是程序正义还是结果的正义,历史长河中所有人都在追求中国正义,可以可能说程序正义结果人,因为在公时多好工作工有的说通作目一就标后面一个,咱就3接针对于三个绝对是功作的样一个从序,然后去依靠这个程序所反出这个。如果是要事实,按照这个序状态,对方刚要。我这是要装作点,为什是呢?是更重要的,避然问,当然不清楚。
正方:其实刚才对方辩友也说了,是通过结果来推动这程序上意,那么首先我们要达到结果上意,才能最后保证这个程序的完善。
反方:那他最终点他的手段与目的,那没有目的的什么一定要去实现的,那难道是为了达成一些一定性吗?对方一定要看他,而且这方辩友一直在回避这个问题,对方辩友明确的承认了是同意正义是否在结果这的是目的,但是对方从来没有论证过目的会所在绝对目要对个对方觉会相遇的在遇双方不可言喻和可以希望对方可以言语,如何证言只是能达到。因为结果正义是需要建立个没有成一正义的结果正义根本不能在正义就就是从成立成一正实这个过程,是这个结果就让大家看的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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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评委、队长,亲爱的对方辩友,现场的观众大家好。
经过这场精彩的辩论,我方仍坚持认为结果正义更加重要。对方辩友反复强调程序正义的保障作用,诚然涉及到了,但却混淆主次、本末倒置。程序是疏导正义的手段,而结果才是正义的落脚点;程序在理想状态下运行时,二者方向一致,可一旦发生冲突,结果正义的导向性就凸显出来。
回顾历史,人类社会的进步无不是由对结果正义的追求所驱动。从女权运动打破职场上的不公平,冲破诸多领域固有程序限制,只为追求两性平权的结果;到民权运动冲破封建秩序,即便面临违反自有程序风险,也要让不同阶层的人共享公平机遇,让人民得到平等与公正,这背后都是对公平正义的执着渴望。若没有这些伟大的变革,社会将被禁锢在不公不义之中停滞不前。
在现实生活的紧急情况下,结果正义的优先性更是明显。因为突发的灾难,如果救援力量分配只依靠常规程序按部就班,偏远地区垂危的生命可能消逝;在漫长的审批过程中,濒危病人急需药品,若拘泥于天灾报道的排队顺序,生命之光将难以延续。此时,以拯救生命、保障最大福祉为核心的结果正义促使我们突破梗阻,这绝非对程序的亵渎,而是人性的光辉与正义的本质的彰显。
同时不可忽视的是,程序有时会沦为形式主义的遮羞布。部分企业把合法程序当作挡箭牌进行污染,损害消费者权益,看似合规,实则与正义背道而驰。唯有以正义为标杆,衡量程序是否偏离正道,才能戳破这种虚伪的导向,让真正的正义得到伸张。
我们倡导结果正义,并非是要摒弃程序,相反,是要让程序以结果为导向规划措施。程序正义是手段,结果正义是目的,手段应服务于目的,而非相反。一旦结果偏离正义的轨道,对程序的反思与改进才有意义;一旦结果坚持正确的轨道,才能达成真正的正义。一个公平的判决结果能够使受害者得到切实的救助,让违法者得到应有惩处,从而维护社会的稳定与秩序。如果我们只注重程序的声誉,却导致了不公正的结果,让违法者逍遥,受害者的权益得不到保障,那么司法公正性是否会受到质疑,法律的权威性也将大打折扣。
可以说,若无结果正义的衡量,程序正义就如同失去方向的船只。当出现结果不正义的情况时,往往会引起社会的反思,促进法律制度的不断完善。法律并非一成不变,而是需要根据社会的发展与实践的检验,不断进行调整和改变。正义作为一种价值导向,能够让我们及时发现法律程序中存在的问题,进而对其进行优化和完善,使法律更好地适应社会的需求,实现真正的公平。
此刻胜负已然不再重要,重要的是,我们对正义的思索愈发深刻。让我们铭记结果正义承载着民众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对公平世界的期盼,是引领社会、引领人民穿越迷雾前行的灯塔。为了这份熠熠生辉的正义之光,让我们选择结果正义,选择为更美好的未来而辩。
谢谢大家。
尊敬的评委、队长,亲爱的对方辩友,现场的观众大家好。
经过这场精彩的辩论,我方仍坚持认为结果正义更加重要。对方辩友反复强调程序正义的保障作用,诚然涉及到了,但却混淆主次、本末倒置。程序是疏导正义的手段,而结果才是正义的落脚点;程序在理想状态下运行时,二者方向一致,可一旦发生冲突,结果正义的导向性就凸显出来。
回顾历史,人类社会的进步无不是由对结果正义的追求所驱动。从女权运动打破职场上的不公平,冲破诸多领域固有程序限制,只为追求两性平权的结果;到民权运动冲破封建秩序,即便面临违反自有程序风险,也要让不同阶层的人共享公平机遇,让人民得到平等与公正,这背后都是对公平正义的执着渴望。若没有这些伟大的变革,社会将被禁锢在不公不义之中停滞不前。
在现实生活的紧急情况下,结果正义的优先性更是明显。因为突发的灾难,如果救援力量分配只依靠常规程序按部就班,偏远地区垂危的生命可能消逝;在漫长的审批过程中,濒危病人急需药品,若拘泥于天灾报道的排队顺序,生命之光将难以延续。此时,以拯救生命、保障最大福祉为核心的结果正义促使我们突破梗阻,这绝非对程序的亵渎,而是人性的光辉与正义的本质的彰显。
同时不可忽视的是,程序有时会沦为形式主义的遮羞布。部分企业把合法程序当作挡箭牌进行污染,损害消费者权益,看似合规,实则与正义背道而驰。唯有以正义为标杆,衡量程序是否偏离正道,才能戳破这种虚伪的导向,让真正的正义得到伸张。
我们倡导结果正义,并非是要摒弃程序,相反,是要让程序以结果为导向规划措施。程序正义是手段,结果正义是目的,手段应服务于目的,而非相反。一旦结果偏离正义的轨道,对程序的反思与改进才有意义;一旦结果坚持正确的轨道,才能达成真正的正义。一个公平的判决结果能够使受害者得到切实的救助,让违法者得到应有惩处,从而维护社会的稳定与秩序。如果我们只注重程序的声誉,却导致了不公正的结果,让违法者逍遥,受害者的权益得不到保障,那么司法公正性是否会受到质疑,法律的权威性也将大打折扣。
可以说,若无结果正义的衡量,程序正义就如同失去方向的船只。当出现结果不正义的情况时,往往会引起社会的反思,促进法律制度的不断完善。法律并非一成不变,而是需要根据社会的发展与实践的检验,不断进行调整和改变。正义作为一种价值导向,能够让我们及时发现法律程序中存在的问题,进而对其进行优化和完善,使法律更好地适应社会的需求,实现真正的公平。
此刻胜负已然不再重要,重要的是,我们对正义的思索愈发深刻。让我们铭记结果正义承载着民众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对公平世界的期盼,是引领社会、引领人民穿越迷雾前行的灯塔。为了这份熠熠生辉的正义之光,让我们选择结果正义,选择为更美好的未来而辩。
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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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方四辩·总结陈词
总结陈词时间同样为4分钟。各位评委、观众,我要再次重申我方观点。
在同对方的辩论中,我们探讨了法律中的两种正义:第一种是集体正义,我们称之为结果正义;第二种是程序正义。结果正义追求的是完美的结果,但世界上并不存在真正的完美,无论多么完美的体系都有缺陷。人类不可能寻找到绝对完美的结果证据,所以在法律中,程序正义远比结果正义重要。
这就好比在一个非常安静的房间里,不管通过任何设备,你能听到歌声了,你可能会说不能,但周围是否有歌声呢?肯定是有的,只不过人类耳朵所能听到的声音频率范围有限,如果通过特殊设备能听到,那我们没听到并不代表它不存在。我们必须承认人类是有局限性的,由于法律制度存在种种不确定性,法律要靠什么来解决问题,或者说靠什么样的人来接受判决呢?答案就是程序正义。
那么我想请在场的各位思考一个问题,当你遇到某些问题时,你是希望获得一个完全遵守法律法规的程序公正,即便结果并不十分完美;还是更希望获得一个过程坦率受到个人主观判断影响而导向所谓正确的结果呢?我相信大家的选择是不言而喻的,选择程序正义,不仅是选择了司法政治中论法权衡的正确,更是选择了一条最能遵循客观的道路。
程序正义从某种角度上看是坚持法律至上、维护法律权威的最好途径。程序正义所维护的法律精神和法律权威,正是古代人治社会所缺少的公平和公开。在古代人治社会,当权者或者说统治者常常以自己的主张为判断标准,进行所谓正义的筛选和判断,这个结果在当权者或者说受益者眼中必然是正义的,在受害者眼中必然是不正义的,此时无关程序。
而现代社会所倡导的正义,是大多数人或者说弱者的正义,自然而然要寻找一个相对重要的标的即法律条例,那么此时程序正义格外重要。当今社会主义强调的是一切遵守法治,无论是三权分立、民主治理还是制度治理,程序正义都是相对客观的正义,结果正义则是相对主观的正义。因为所有人的认知本质不同,判断的方法也不同,程序正义是依照相关的法律条款,在依法审理过程中存在于纸面上的、白纸黑字的正义;而结果正义则因人而异,不同的人有不同的评判标准,会产生变化,是相对主观的正义。
法律的生命在于逻辑和严谨性,而实际任务和特维互动(此处表述不清,按原文保留)的严谨性的关键在于具有严格需求制定法律程序,才能确保法律的公正。实证是法律与民行(此处表述不清,按原文保留)用道德区分开来,彰显程序正义的权威性。就如同有些案例,尽管公诉人认为有失公正,但证据采集程序不合法,最终宣判无罪,这充分体现了程序正义的重要性。
但是法治与程序发展的基础一旦被破坏,整个法律体系将受到严重的冲击。而程序设立同时也对社会提供一种稳定可靠的可预期的行为准则,人们可以通过既定的法律程序来规范自己的行为,否则司法裁判将会变得实际意义不确定,人们也无法用法律程序判断自己行为是否合法,社会将陷入混乱。
所以我们提出,作为执法者,在执法工作的过程中,遵守程序正义格外重要,这不仅是对法律程序的尊重,更是对当事人的负责,更是提高准确率、减少不必要问题出现的风险,让我们的工作能够得到更多人的认可和理解。正是程序决定了法制与任意或反复无常的人治之间的大部分差异。坚定遵守严格法律程序是我国法律平等正义的主要保障。
正方四辩·总结陈词
总结陈词时间同样为4分钟。各位评委、观众,我要再次重申我方观点。
在同对方的辩论中,我们探讨了法律中的两种正义:第一种是集体正义,我们称之为结果正义;第二种是程序正义。结果正义追求的是完美的结果,但世界上并不存在真正的完美,无论多么完美的体系都有缺陷。人类不可能寻找到绝对完美的结果证据,所以在法律中,程序正义远比结果正义重要。
这就好比在一个非常安静的房间里,不管通过任何设备,你能听到歌声了,你可能会说不能,但周围是否有歌声呢?肯定是有的,只不过人类耳朵所能听到的声音频率范围有限,如果通过特殊设备能听到,那我们没听到并不代表它不存在。我们必须承认人类是有局限性的,由于法律制度存在种种不确定性,法律要靠什么来解决问题,或者说靠什么样的人来接受判决呢?答案就是程序正义。
那么我想请在场的各位思考一个问题,当你遇到某些问题时,你是希望获得一个完全遵守法律法规的程序公正,即便结果并不十分完美;还是更希望获得一个过程坦率受到个人主观判断影响而导向所谓正确的结果呢?我相信大家的选择是不言而喻的,选择程序正义,不仅是选择了司法政治中论法权衡的正确,更是选择了一条最能遵循客观的道路。
程序正义从某种角度上看是坚持法律至上、维护法律权威的最好途径。程序正义所维护的法律精神和法律权威,正是古代人治社会所缺少的公平和公开。在古代人治社会,当权者或者说统治者常常以自己的主张为判断标准,进行所谓正义的筛选和判断,这个结果在当权者或者说受益者眼中必然是正义的,在受害者眼中必然是不正义的,此时无关程序。
而现代社会所倡导的正义,是大多数人或者说弱者的正义,自然而然要寻找一个相对重要的标的即法律条例,那么此时程序正义格外重要。当今社会主义强调的是一切遵守法治,无论是三权分立、民主治理还是制度治理,程序正义都是相对客观的正义,结果正义则是相对主观的正义。因为所有人的认知本质不同,判断的方法也不同,程序正义是依照相关的法律条款,在依法审理过程中存在于纸面上的、白纸黑字的正义;而结果正义则因人而异,不同的人有不同的评判标准,会产生变化,是相对主观的正义。
法律的生命在于逻辑和严谨性,而实际任务和特维互动(此处表述不清,按原文保留)的严谨性的关键在于具有严格需求制定法律程序,才能确保法律的公正。实证是法律与民行(此处表述不清,按原文保留)用道德区分开来,彰显程序正义的权威性。就如同有些案例,尽管公诉人认为有失公正,但证据采集程序不合法,最终宣判无罪,这充分体现了程序正义的重要性。
但是法治与程序发展的基础一旦被破坏,整个法律体系将受到严重的冲击。而程序设立同时也对社会提供一种稳定可靠的可预期的行为准则,人们可以通过既定的法律程序来规范自己的行为,否则司法裁判将会变得实际意义不确定,人们也无法用法律程序判断自己行为是否合法,社会将陷入混乱。
所以我们提出,作为执法者,在执法工作的过程中,遵守程序正义格外重要,这不仅是对法律程序的尊重,更是对当事人的负责,更是提高准确率、减少不必要问题出现的风险,让我们的工作能够得到更多人的认可和理解。正是程序决定了法制与任意或反复无常的人治之间的大部分差异。坚定遵守严格法律程序是我国法律平等正义的主要保障。
以下为ai总结(感谢来自 刘圣韬 学长的精彩ai prompt!基座大模型为豆包。)
程序正义在多方面都比结果正义更重要,作为执法者遵守程序正义不仅是对法律程序的尊重,更是对当事人负责,是我国法律平等正义的主要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