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主要是我有些不好意思让别人计时,所以由我来计时。我打一遍和三遍,刘璐云打二遍和四遍。话不多说,此次比赛主要是想训练一下大家的推论能力以及反驳意识。所以等会儿我们可能不会完全按照一辩稿来,因为实在没时间准备,我们俩口径也可能不统一,但大家按照自己的节奏进行就好,主要是锻炼大家对这个论的理解。现在,我们直接开始。
今天主要是我有些不好意思让别人计时,所以由我来计时。我打一遍和三遍,刘璐云打二遍和四遍。话不多说,此次比赛主要是想训练一下大家的推论能力以及反驳意识。所以等会儿我们可能不会完全按照一辩稿来,因为实在没时间准备,我们俩口径也可能不统一,但大家按照自己的节奏进行就好,主要是锻炼大家对这个论的理解。现在,我们直接开始。
以下为ai总结(感谢来自 刘圣韬 学长的精彩ai prompt!基座大模型为豆包。)
通过以上安排和方式,希望能够达到提升大家推论能力以及反驳意识的目的。
好的,以下是为您校对和分段后的内容:
首先,有请正方一辩进行开篇陈词,时间为 3 分钟,发言及计时开始。
大家可以听到我的声音吗?稍微再大声一点。那我先开始了。我方今天的观点是杀人者有罪。一个正义的法律的基础是对自然法的遵循,良善的法律是人类社会存在的前提,是对生命的尊重。数学起案中,被困者难忍的沙河,处于同样先前处境的死亡,这既违背了从古至今不同法律乃至整个世界对于法律的共识,也对危害他人生命的行为予以了默认,使得人类人性的独特呈现变得模糊。
我方主要从以下三个方面来论证被告有罪:
第一,被困者有罪有充分的法律依据。根据该国联邦法律规定,任何人不得剥夺他人生命,否则容易被判死刑。回顾当时的情形,在被困人弹尽粮绝的情况下,被困者通过抽签选择被害人,该行为以牺牲他人生命为目的,主观上存在非法意图,明知开枪会造成一人死亡却希望这种结果出现,符合该国刑事法律中杀人罪的构成要件,因此从法律依据上,杀人者有罪。
第二,从杀人者行为的恶劣程度来看,杀人的行为本身就是不道德的。尤其是在此案中,被困者的行为对他人生命造成了威胁,不存在挑衅杀人的情况,他确实伤害了无辜者。此外,生命权不可侵犯,其价值无法简单地用财产或其他因素来衡量。一个被害人的生命价值和四个杀人者的生命价值不能用单一性来衡量,也不存在所谓的必要性。况且,自身的困境不足以成为侵害他人权益的正当理由,更何况存在其他解决方法,而侵犯无辜者是不可容忍的,这种行为会模糊人类与动物之间的界限,人的重要性也无从体现。因此,出于对每个生物的尊重和人类的道德,我们认为杀人者有罪。
第三,应考虑此案的示范导向作用。有罪判决将提供一种警示作用,让人们在类似情况下,在多大的限度内保留对生命的尊重,尽可能使更多的人免受伤害。无罪判决极有可能造成他人行为的滥用,他人的生命权难以得到保障,这是不可避免的,可能会导致未来更多的不幸和死亡。
无论从行为的恶劣程度,还是从社会的影响来看,我们都应该对这种行为进行谴责和制裁。希望大家能够认真思考我方的观点,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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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有请正方一辩进行开篇陈词,时间为 3 分钟,发言及计时开始。
大家可以听到我的声音吗?稍微再大声一点。那我先开始了。我方今天的观点是杀人者有罪。一个正义的法律的基础是对自然法的遵循,良善的法律是人类社会存在的前提,是对生命的尊重。数学起案中,被困者难忍的沙河,处于同样先前处境的死亡,这既违背了从古至今不同法律乃至整个世界对于法律的共识,也对危害他人生命的行为予以了默认,使得人类人性的独特呈现变得模糊。
我方主要从以下三个方面来论证被告有罪:
第一,被困者有罪有充分的法律依据。根据该国联邦法律规定,任何人不得剥夺他人生命,否则容易被判死刑。回顾当时的情形,在被困人弹尽粮绝的情况下,被困者通过抽签选择被害人,该行为以牺牲他人生命为目的,主观上存在非法意图,明知开枪会造成一人死亡却希望这种结果出现,符合该国刑事法律中杀人罪的构成要件,因此从法律依据上,杀人者有罪。
第二,从杀人者行为的恶劣程度来看,杀人的行为本身就是不道德的。尤其是在此案中,被困者的行为对他人生命造成了威胁,不存在挑衅杀人的情况,他确实伤害了无辜者。此外,生命权不可侵犯,其价值无法简单地用财产或其他因素来衡量。一个被害人的生命价值和四个杀人者的生命价值不能用单一性来衡量,也不存在所谓的必要性。况且,自身的困境不足以成为侵害他人权益的正当理由,更何况存在其他解决方法,而侵犯无辜者是不可容忍的,这种行为会模糊人类与动物之间的界限,人的重要性也无从体现。因此,出于对每个生物的尊重和人类的道德,我们认为杀人者有罪。
第三,应考虑此案的示范导向作用。有罪判决将提供一种警示作用,让人们在类似情况下,在多大的限度内保留对生命的尊重,尽可能使更多的人免受伤害。无罪判决极有可能造成他人行为的滥用,他人的生命权难以得到保障,这是不可避免的,可能会导致未来更多的不幸和死亡。
无论从行为的恶劣程度,还是从社会的影响来看,我们都应该对这种行为进行谴责和制裁。希望大家能够认真思考我方的观点,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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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论从行为的恶劣程度,还是从社会的影响来看,我们都应该对这种行为进行谴责和制裁,杀人者有罪。
现在有请反方二辩对正方一辩进行质询,时间为 1 分 30 秒,发言及计时,有请。
那好,所以今天你方的判断就是他是否符合故意杀人罪,我方的判准不是仅考虑法律,还要考虑其影响。所以第一步,你方是否认为他符合故意杀人罪的前提,这是你们要占的前提,对吗?所以今天我们判定罪责,那么他首先是否要符合立法的法律环境,是不是起码这个人要处在联邦法的应用范围之内呢?我方觉得他虽然后来他们 4 个人回到了联邦法的管辖范围之内,但是事件发生不在所谓文明社会之内。他说对,事件不在文明社会中发生,但是我方认为这四个人在文明社会中长大,他们接受文明社会的教育之后,也回到了文明社会,他们有遵守法律的义务。所以同学,如果这个事件的情形是这样的,他们在无人荒岛,在一个非常荒凉的地方,没有食物,他们度过了二十多天,才进行抽签。那么这个时候,他们的精神状况,或者说当时的一个情节,你怎么认为他们符合所谓的法律判决的这种情况呢?我方认为我方他遵守法律,他是守承诺的人,并且我方也不认为在那种情况下,您方所说的情况成立。
好,所以同学我问你一个问题,如果今天有一个在原始丛林中没有被发现的一些原住民,他们按照自己的丛林法则行事,那么你认为他们有没有义务按照你方所谓的这个文明社会的法律来判定他们的罪责,能否构成杀人?我方认为原始社会和我们讨论的这个是不一样的,因为我方这 5 个人,他们都是在文明社会下长大,接受我们社会的教育,并且他们的目的也是后来又回到我们社会之中的。您方说的原住民,他是从小到大一直都生活在那种条件下的,所以我认为这两个不能相提并论。所以在这些经历了二十多天的这种非常让人精神崩溃的环境之下的这些人,你怎么还能判定他是一个符合法律规范的前提的文明人呢?所以对方你根本,所以啊,你有时间回答吗?你回答啊,我想说的是,我刚才问是不是他们可能不正常,那你继续。所以对方你今天也觉得,如果是相对于这种你根本都不知道他的精神情况,并且根据实验表明,长达十几天的这种饥饿与幽闭,严重影响人们的精神情况,在这种情况之下,他们根本不符合法律要求的作为文明人的前提。
现在有请反方二辩对正方一辩进行质询,时间为 1 分 30 秒,发言及计时,有请。
那好,所以今天你方的判断就是他是否符合故意杀人罪,我方的判准不是仅考虑法律,还要考虑其影响。所以第一步,你方是否认为他符合故意杀人罪的前提,这是你们要占的前提,对吗?所以今天我们判定罪责,那么他首先是否要符合立法的法律环境,是不是起码这个人要处在联邦法的应用范围之内呢?我方觉得他虽然后来他们 4 个人回到了联邦法的管辖范围之内,但是事件发生不在所谓文明社会之内。他说对,事件不在文明社会中发生,但是我方认为这四个人在文明社会中长大,他们接受文明社会的教育之后,也回到了文明社会,他们有遵守法律的义务。所以同学,如果这个事件的情形是这样的,他们在无人荒岛,在一个非常荒凉的地方,没有食物,他们度过了二十多天,才进行抽签。那么这个时候,他们的精神状况,或者说当时的一个情节,你怎么认为他们符合所谓的法律判决的这种情况呢?我方认为我方他遵守法律,他是守承诺的人,并且我方也不认为在那种情况下,您方所说的情况成立。
好,所以同学我问你一个问题,如果今天有一个在原始丛林中没有被发现的一些原住民,他们按照自己的丛林法则行事,那么你认为他们有没有义务按照你方所谓的这个文明社会的法律来判定他们的罪责,能否构成杀人?我方认为原始社会和我们讨论的这个是不一样的,因为我方这 5 个人,他们都是在文明社会下长大,接受我们社会的教育,并且他们的目的也是后来又回到我们社会之中的。您方说的原住民,他是从小到大一直都生活在那种条件下的,所以我认为这两个不能相提并论。所以在这些经历了二十多天的这种非常让人精神崩溃的环境之下的这些人,你怎么还能判定他是一个符合法律规范的前提的文明人呢?所以对方你根本,所以啊,你有时间回答吗?你回答啊,我想说的是,我刚才问是不是他们可能不正常,那你继续。所以对方你今天也觉得,如果是相对于这种你根本都不知道他的精神情况,并且根据实验表明,长达十几天的这种饥饿与幽闭,严重影响人们的精神情况,在这种情况之下,他们根本不符合法律要求的作为文明人的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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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主席及各位:
这场各位洞结的过程不再细细描述,我方将分为四个层面论述为何被告无罪。
首先,被告的行为是紧急避险。一群人被困在洞穴中,面临严峻的生死存亡挑战。在这样的处境下,他们唯一能做的就是寻找生还的可能。在死亡无法避免的紧急情况下,他们必须找到一种方式避免全员死亡的严重后果,而这样的紧急避险行为被证明是唯一可行的选择。
其次,我们需要讨论劝阻事由中的期待可能性。期待可能性是站在法益权利保护的立场,根据行为人当时的身体心理条件,通过和具有行为人特征的其他多数人进行比较,来判断能不能期待行为人在行为发生时,通过发挥自己的行为不实施犯罪行为。而被告处在那样一个绝望的环境下,我们不能期待他们完全执行合法的行为,换句话说,这是自救行为。无期待可能性,尽管生命权无法轻率对比,但在如此严酷的情况下,合法行为显然是无法实施的。从人性的基本立场出发,当时不可能期待行为人不做出此行为。面对极端的生存威胁,为了保存自己的生命,做出保存自己的行为是合乎人性的,不应该对被告加以苛责。
再者,被告在本案中不具备行为能力。各国法器均有对精神病人责任能力的认定说明。这里援引中国刑法第 18 条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不负刑事责任。责任能力的核心在于辨认或控制自己行为能力。在本案中,被困者因为极度饥饿,已经无法辨认和控制他们的行为。就如同二战时期纳粹集中营中的囚犯,经过长时间饥饿,经历极度的营养不良和心理压力,许多人患上了严重的精神病。我们可以类比到山洞中几个人经历了长达十几天的饥饿与幽闭。研究发现,在极度饥饿的情况下,人体会优先将有益的营养素用于维持重要器官的功能,导致神经递质合成减少,从而导致行为和精神状态的改变。同时,幽闭状态会使人的精神趋于崩溃。科学家做过一项实验,将志愿者密闭在密封的环境中,只允许吃喝拉撒睡,其他什么都不允许。几乎没有几个人能坚持到 72 个小时,很多人很早就退出了实验。少量坚持者均会有一些精神状况,而长达十几天的幽闭状态更是会让人的精神区域崩溃。山洞中的几位被告在承担如此大的精神压力和饥饿的情况下,以正常人的标准,精神已然崩溃,不应该视为具有责任能力的人。
最后,讨论法律的适用性问题。法律的适用建立基础是在人与人能够在一片空间中相互共存。打个比方,当存在的基础成了最后能够生存下去的资源时,就无法对被告进行指责,因为他们已无法共存下去,共存的唯一指向是共同死亡,此时法律原则已然不适用,只剩生存下去的本能。
综上四层论述,被告无罪。
尊敬的主席及各位:
这场各位洞结的过程不再细细描述,我方将分为四个层面论述为何被告无罪。
首先,被告的行为是紧急避险。一群人被困在洞穴中,面临严峻的生死存亡挑战。在这样的处境下,他们唯一能做的就是寻找生还的可能。在死亡无法避免的紧急情况下,他们必须找到一种方式避免全员死亡的严重后果,而这样的紧急避险行为被证明是唯一可行的选择。
其次,我们需要讨论劝阻事由中的期待可能性。期待可能性是站在法益权利保护的立场,根据行为人当时的身体心理条件,通过和具有行为人特征的其他多数人进行比较,来判断能不能期待行为人在行为发生时,通过发挥自己的行为不实施犯罪行为。而被告处在那样一个绝望的环境下,我们不能期待他们完全执行合法的行为,换句话说,这是自救行为。无期待可能性,尽管生命权无法轻率对比,但在如此严酷的情况下,合法行为显然是无法实施的。从人性的基本立场出发,当时不可能期待行为人不做出此行为。面对极端的生存威胁,为了保存自己的生命,做出保存自己的行为是合乎人性的,不应该对被告加以苛责。
再者,被告在本案中不具备行为能力。各国法器均有对精神病人责任能力的认定说明。这里援引中国刑法第 18 条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不负刑事责任。责任能力的核心在于辨认或控制自己行为能力。在本案中,被困者因为极度饥饿,已经无法辨认和控制他们的行为。就如同二战时期纳粹集中营中的囚犯,经过长时间饥饿,经历极度的营养不良和心理压力,许多人患上了严重的精神病。我们可以类比到山洞中几个人经历了长达十几天的饥饿与幽闭。研究发现,在极度饥饿的情况下,人体会优先将有益的营养素用于维持重要器官的功能,导致神经递质合成减少,从而导致行为和精神状态的改变。同时,幽闭状态会使人的精神趋于崩溃。科学家做过一项实验,将志愿者密闭在密封的环境中,只允许吃喝拉撒睡,其他什么都不允许。几乎没有几个人能坚持到 72 个小时,很多人很早就退出了实验。少量坚持者均会有一些精神状况,而长达十几天的幽闭状态更是会让人的精神区域崩溃。山洞中的几位被告在承担如此大的精神压力和饥饿的情况下,以正常人的标准,精神已然崩溃,不应该视为具有责任能力的人。
最后,讨论法律的适用性问题。法律的适用建立基础是在人与人能够在一片空间中相互共存。打个比方,当存在的基础成了最后能够生存下去的资源时,就无法对被告进行指责,因为他们已无法共存下去,共存的唯一指向是共同死亡,此时法律原则已然不适用,只剩生存下去的本能。
综上四层论述,被告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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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上四层论述,被告无罪。
下一个环节有请正方二辩质询反方一辩,时间为 1 分 30 秒,发言及计时开始。
正方二辩:请问您方认为洞穴中的人已经处在精神失常的状态,您是如何证明? 反方一辩:我方通过两个层面来证明。第一,他们处于极度饥饿的状态,极度饥饿会导致他们的心理压力,甚至可能引发精神问题。第二,他们处在长达十几天的幽闭状态,长期的幽闭状态也会影响他们的精神状态。这两点我方都可以通过研究和实验向您证明会影响他们的精神状态。
正方二辩:那请问,在他们讨论的过程中,首先联络了外界并寻求解决方案,其次他们谨慎地讨论了公平的方案,最后他们再次询问了被吃的维特莫尔这件事的公平性与否,您认为这个能证明他们是有理智的,而不是精神失常的人吗? 反方一辩:我方认为不一定。因为他们进行无线电联络是在几天前,有可能在他们饿了几天后,精神马上要趋于崩溃了。同时,他们只是在讨论公平性,可能那时他们的生存本能占了上风,把道德之类的东西抛之脑后,他们讨论公平性可能只是为了能更快地吃掉某一个人,满足自己的生存需求而已。
正方二辩:那为什么要询问维特莫尔本人关于公平性的问题呢?他们四个直接决定不就可以了吗? 反方一辩:可能是因为怕他反对吧,他们可能真的很想吃掉他,所以只有他一个人反对的话,那四个人为什么不能直接就把这个事情决定呢?因为他们觉得这样太明目张胆地犯法了,如果询问了一下,可能就觉得自己不犯法了。
正方二辩:也就是他们在这种情况下,人还是有对法律的敬畏,他们仍然有法律的这个观念的呀。 反方一辩:那也不一定,他们可能只是有最普通的那么最后一点点观念了。
正方二辩:不管如何,他们现在说明他们脑海中仍有法律这一根线绷着,这根线还没有断掉。我再提一下,其次您刚才提到的心理案例,我也知道,是说一个人在一个密闭的空间,空间里甚至房子是白的,墙都是白的,灯只有一盏。然而他们是多人在一个群体中,同时他们还有骰子作为赌博和约定性的工具,您怎么证明这个案例与您的观点相符? 反方一辩:是这样的,他们在山洞底下有可能是不见天日的,在这种黑暗条件下,身边有几个人其实完全无所谓。同时,在精神极度紧张,都快饿疯的时候,他们怎么还有心情进行娱乐呢?他们肯定是满脑子在想怎么办,要饿死了,能不能出去。我觉得这个时候他们其实是属于一种极度恐慌的状态。但是他们在之前,我应该说的是这个时间的推移给他们带来的影响。我想说的是这个骰子只是一个点,而不是说它能证明他们在这个过程中是全是群体性的,其实他们是可以有理论行为,他们可以轮流讲故事啊。所以我认为您刚才的心理案例与这个是相悖的。
下一个环节有请正方二辩质询反方一辩,时间为 1 分 30 秒,发言及计时开始。
正方二辩:请问您方认为洞穴中的人已经处在精神失常的状态,您是如何证明? 反方一辩:我方通过两个层面来证明。第一,他们处于极度饥饿的状态,极度饥饿会导致他们的心理压力,甚至可能引发精神问题。第二,他们处在长达十几天的幽闭状态,长期的幽闭状态也会影响他们的精神状态。这两点我方都可以通过研究和实验向您证明会影响他们的精神状态。
正方二辩:那请问,在他们讨论的过程中,首先联络了外界并寻求解决方案,其次他们谨慎地讨论了公平的方案,最后他们再次询问了被吃的维特莫尔这件事的公平性与否,您认为这个能证明他们是有理智的,而不是精神失常的人吗? 反方一辩:我方认为不一定。因为他们进行无线电联络是在几天前,有可能在他们饿了几天后,精神马上要趋于崩溃了。同时,他们只是在讨论公平性,可能那时他们的生存本能占了上风,把道德之类的东西抛之脑后,他们讨论公平性可能只是为了能更快地吃掉某一个人,满足自己的生存需求而已。
正方二辩:那为什么要询问维特莫尔本人关于公平性的问题呢?他们四个直接决定不就可以了吗? 反方一辩:可能是因为怕他反对吧,他们可能真的很想吃掉他,所以只有他一个人反对的话,那四个人为什么不能直接就把这个事情决定呢?因为他们觉得这样太明目张胆地犯法了,如果询问了一下,可能就觉得自己不犯法了。
正方二辩:也就是他们在这种情况下,人还是有对法律的敬畏,他们仍然有法律的这个观念的呀。 反方一辩:那也不一定,他们可能只是有最普通的那么最后一点点观念了。
正方二辩:不管如何,他们现在说明他们脑海中仍有法律这一根线绷着,这根线还没有断掉。我再提一下,其次您刚才提到的心理案例,我也知道,是说一个人在一个密闭的空间,空间里甚至房子是白的,墙都是白的,灯只有一盏。然而他们是多人在一个群体中,同时他们还有骰子作为赌博和约定性的工具,您怎么证明这个案例与您的观点相符? 反方一辩:是这样的,他们在山洞底下有可能是不见天日的,在这种黑暗条件下,身边有几个人其实完全无所谓。同时,在精神极度紧张,都快饿疯的时候,他们怎么还有心情进行娱乐呢?他们肯定是满脑子在想怎么办,要饿死了,能不能出去。我觉得这个时候他们其实是属于一种极度恐慌的状态。但是他们在之前,我应该说的是这个时间的推移给他们带来的影响。我想说的是这个骰子只是一个点,而不是说它能证明他们在这个过程中是全是群体性的,其实他们是可以有理论行为,他们可以轮流讲故事啊。所以我认为您刚才的心理案例与这个是相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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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对方认为,判定有无罪的前提是看当事人是否符合法律应用的规定。而对方举的反红利例子,说其有投资,或不像实验中那样在纯白方面独自表现。各位同学,若我在沙漠或荒岛上,是否会觉得自己与社会隔离?重点不在于身处全白或全黑的房子,而在于孤立的状态。他们处于极度饥饿和心理压力的状态,这种精神崩溃的要素是极度的营养不良和心理压力,就如纳粹集中营的囚犯。所以,这个要素根本不在于在全白的房子里这件事。在这种情境下,在洞穴里的人已符合这种状态。若说有投资,他们可以娱乐、讲故事,这明显不合常识。人都快死了,食物供应不上,已二十多天,预计出去还需近十天,怎能保证第二天还能活下来?所以,这种反驳根本构成不了他们不会造成精神崩溃的论证。
再者,根据我方说法,对方的法律依据只是他们主观上知道会有一人死亡,可他们根本不知具体情况。今天进行了投资,可能最后死的是自己,也会因契约而死,但重要的是希望大部分人能活下来。那个威特,他不参与投资却能活,如对方所说,若把此人排除在外,让其他四人决定,这凭什么?我方为何不能按常理说少数人服从多数人?他是提出方案的人,若一开始就违反法律意识,我们凭什么最后让他作为独特的人活下来?谢谢反方二辩,接下来有请。
所以对方认为,判定有无罪的前提是看当事人是否符合法律应用的规定。而对方举的反红利例子,说其有投资,或不像实验中那样在纯白方面独自表现。各位同学,若我在沙漠或荒岛上,是否会觉得自己与社会隔离?重点不在于身处全白或全黑的房子,而在于孤立的状态。他们处于极度饥饿和心理压力的状态,这种精神崩溃的要素是极度的营养不良和心理压力,就如纳粹集中营的囚犯。所以,这个要素根本不在于在全白的房子里这件事。在这种情境下,在洞穴里的人已符合这种状态。若说有投资,他们可以娱乐、讲故事,这明显不合常识。人都快死了,食物供应不上,已二十多天,预计出去还需近十天,怎能保证第二天还能活下来?所以,这种反驳根本构成不了他们不会造成精神崩溃的论证。
再者,根据我方说法,对方的法律依据只是他们主观上知道会有一人死亡,可他们根本不知具体情况。今天进行了投资,可能最后死的是自己,也会因契约而死,但重要的是希望大部分人能活下来。那个威特,他不参与投资却能活,如对方所说,若把此人排除在外,让其他四人决定,这凭什么?我方为何不能按常理说少数人服从多数人?他是提出方案的人,若一开始就违反法律意识,我们凭什么最后让他作为独特的人活下来?谢谢反方二辩,接下来有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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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询小结:
我方首先论证,他们虽处在较为极端的环境下,但仍与外界产生联系,并非如对方所言处于极其极端,以至于一定要杀一个人的环境。我方认为,这种极端的精神病行为的界定是模糊的。您如何确定他们之间是精神疾病,而不是在危险情况下的狡猾心理,或是一种在内心狂化下偶然选择吃掉一个人的情况?刚才威特莫尔提出了方案,但他后来选择退出,他也是这 5 个人中的一位,这是否证明他个人判断他们还可以再支撑一段时间?他提出的时间不是一天两天,而是一周,这足以证明他们此时的精神状态和所处环境是可以再坚持的。而其他人的表现无法明确他们此时的状态究竟到了何种程度,因为人在这种情况下,本能地会为自己博弈以获得更多利益。所以,我方认为您对于精神疾病及紧急避险的方案是不成立的。
其次,正如我方所说,他们处在一个人有法律意识和观念,同时与外界有联系的情况下,他们清楚地知道自己要夺取一个人的性命,却没有选择一种折中的方案或一种不伤害人性命的方式,而是直接踏上了道德和法律的滑坡。我方认为,如果这种行为被判无罪,对于后续再有任何类似情况,都会带来非常不利的影响。
质询小结:
我方首先论证,他们虽处在较为极端的环境下,但仍与外界产生联系,并非如对方所言处于极其极端,以至于一定要杀一个人的环境。我方认为,这种极端的精神病行为的界定是模糊的。您如何确定他们之间是精神疾病,而不是在危险情况下的狡猾心理,或是一种在内心狂化下偶然选择吃掉一个人的情况?刚才威特莫尔提出了方案,但他后来选择退出,他也是这 5 个人中的一位,这是否证明他个人判断他们还可以再支撑一段时间?他提出的时间不是一天两天,而是一周,这足以证明他们此时的精神状态和所处环境是可以再坚持的。而其他人的表现无法明确他们此时的状态究竟到了何种程度,因为人在这种情况下,本能地会为自己博弈以获得更多利益。所以,我方认为您对于精神疾病及紧急避险的方案是不成立的。
其次,正如我方所说,他们处在一个人有法律意识和观念,同时与外界有联系的情况下,他们清楚地知道自己要夺取一个人的性命,却没有选择一种折中的方案或一种不伤害人性命的方式,而是直接踏上了道德和法律的滑坡。我方认为,如果这种行为被判无罪,对于后续再有任何类似情况,都会带来非常不利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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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对对方观点的质疑和对己方观点的阐述,来维护自己的立场,强调对方对于精神疾病及紧急避险方案的不成立,以及这种行为可能带来的不良后果。
本环节金句:
接下来有请正方四辩对辩反方四辩,时间各 1 分 30 秒,发言及计时有请。
正方四辩:您方觉得您方提供的方法是唯一的办法,其中没有任何其他可能性了,是吧?起码在当时的生存条件之下,他们确实没有通过其他的方法来活命,这种状态是客观存在的。那我问您一个问题,难道您方觉得他们能和文明社会中大多数有存活条件的人做出同样的行为吗?我方现在告诉您,第一,他们可以割掉自己的腿肉,或者割掉自己的神经末梢,再不济他们可以等一个人死掉之后,至少不用存在那些杀人的行为。而且这 4 个人接受了联邦国家的救援,但他们不履行联邦国家不能杀人的义务,您觉得他们的义务和权利可以不统一吗?在这里,首先您方要证明这个不能杀人的义务具体实行的前提条件是什么?再就是您方所说的那个解决方案,杀掉自己。不能杀人的义务具体实行的前提条件是什么?再就是您方所说的那个解决方案,杀掉自己,那么有没有可能我自己可能会更快地死去,而这个最后他们形成的契约是大多数人都同意的,那么为什么不能实行呢?所以您方回答我的问题,您能不能期待他们和文明社会大多数人执行一样的合法行为?不杀人是一个义务,这种东西还要论证吗?难道说不能杀人这个东西不是在各种社会里面默认的一个准则吗?同学,那今天那些参与战争的势力,他们杀的人,他们都是有罪的。环境不一样了,战争和这个(此处表述不太清晰)不能等同。所以同学您方也发现了,环境不一样了,条件不一样了。所以您会发现这些在洞穴里的人,您根本不可能期待他们跟文明社会中大多数人进行一样的守法行为。是因为什么?因为文明社会中大部分人,他们都具有生存条件,或者说社会都会给予一个资源的流动,但是在这个洞穴里,他们根本都没有这种条件,他们连吃的东西都没了。所以在这种情况之下,根本不能认为他们能符合这种期待可能性。再就是,在这种极大的营养不良和心理压力之下,您觉得这些人精神正常,一定他们就有能力去杀死维克莫尔,难道您说他们没有这个能力去维护自己的精神状态吗?而且文明社会这个问题,他们在文明社会里边长大,为什么不能要求他们遵守文明社会的法律,而且他们最后接受了文明社会的救援,您难道说他们接受救援是不履行文明社会不能杀人的义务吗?
反方四辩:我接受国家的保护了,我还不接受国家给我的义务,而且他们有能力杀死那个维托莫尔了。而且您刚才说了 4 个人绝对的问题,那这是不是一种夺主人的强权,我为了保护四个人的利益,我就牺牲维托莫尔的权利,这是一种多数人对少数人的暴政,您牺牲了维托莫尔的权利来保障另外 4 个人的权利。我又到 3 辩。
接下来有请正方四辩对辩反方四辩,时间各 1 分 30 秒,发言及计时有请。
正方四辩:您方觉得您方提供的方法是唯一的办法,其中没有任何其他可能性了,是吧?起码在当时的生存条件之下,他们确实没有通过其他的方法来活命,这种状态是客观存在的。那我问您一个问题,难道您方觉得他们能和文明社会中大多数有存活条件的人做出同样的行为吗?我方现在告诉您,第一,他们可以割掉自己的腿肉,或者割掉自己的神经末梢,再不济他们可以等一个人死掉之后,至少不用存在那些杀人的行为。而且这 4 个人接受了联邦国家的救援,但他们不履行联邦国家不能杀人的义务,您觉得他们的义务和权利可以不统一吗?在这里,首先您方要证明这个不能杀人的义务具体实行的前提条件是什么?再就是您方所说的那个解决方案,杀掉自己。不能杀人的义务具体实行的前提条件是什么?再就是您方所说的那个解决方案,杀掉自己,那么有没有可能我自己可能会更快地死去,而这个最后他们形成的契约是大多数人都同意的,那么为什么不能实行呢?所以您方回答我的问题,您能不能期待他们和文明社会大多数人执行一样的合法行为?不杀人是一个义务,这种东西还要论证吗?难道说不能杀人这个东西不是在各种社会里面默认的一个准则吗?同学,那今天那些参与战争的势力,他们杀的人,他们都是有罪的。环境不一样了,战争和这个(此处表述不太清晰)不能等同。所以同学您方也发现了,环境不一样了,条件不一样了。所以您会发现这些在洞穴里的人,您根本不可能期待他们跟文明社会中大多数人进行一样的守法行为。是因为什么?因为文明社会中大部分人,他们都具有生存条件,或者说社会都会给予一个资源的流动,但是在这个洞穴里,他们根本都没有这种条件,他们连吃的东西都没了。所以在这种情况之下,根本不能认为他们能符合这种期待可能性。再就是,在这种极大的营养不良和心理压力之下,您觉得这些人精神正常,一定他们就有能力去杀死维克莫尔,难道您说他们没有这个能力去维护自己的精神状态吗?而且文明社会这个问题,他们在文明社会里边长大,为什么不能要求他们遵守文明社会的法律,而且他们最后接受了文明社会的救援,您难道说他们接受救援是不履行文明社会不能杀人的义务吗?
反方四辩:我接受国家的保护了,我还不接受国家给我的义务,而且他们有能力杀死那个维托莫尔了。而且您刚才说了 4 个人绝对的问题,那这是不是一种夺主人的强权,我为了保护四个人的利益,我就牺牲维托莫尔的权利,这是一种多数人对少数人的暴政,您牺牲了维托莫尔的权利来保障另外 4 个人的权利。我又到 3 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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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方四辩:
反方四辩:
接下来有请正方三辩盘问反方一、二、四辩。
正方:您方觉得生命权可以作为紧急避险的客体吗? 反方:我方认为可以啊,当紧急避险情况存在时,我方认为是允许一些特殊情况存在的。 正方:我方现在告诉您,在当时的法律体系下,紧急避险的客体不能是生命权,紧急避险的客体只能是一些无关生命的,比如财产权之类。那您方觉得紧急避险的客体在于生命权,是否意味着我可以用一个人的生命换四个人的生命?所以我方认为,今天您方这个条件不能用紧急避险来证明。我再问,您方觉得人人有罪,您同意吗? 反方:是这样,同学,紧急避险时我刚告诉您的是避免全员死亡,这是一个更好的方案,也是唯一的方案。我方认为杀人者有罪,可是法律是有特殊情况的。我方告诉您了,今天这个洞穴提案就是一个特例的存在,因为它有一些前提。其前提包括两点:第一,他们处在一个自然状态下,不受联邦法律的约束;第二,他们只实行了被告的行为,属于紧急避险的范畴。所以说我方认为有这个前提在的话,他们其实是不适用法律的。您方的第一个问题属于自然法律状态之下。我还是那个观点,您享受联邦法律的救援,却不履行联邦法律的义务。而且他们这个紧急避险,在当时的法律条件下,生命权就是不可以作为紧急避险的客体,那您就等于在量化生命,您就是觉得维托摩尔牺牲一个人,成全四个人是可以的。而且我方觉得他们可以采用谋杀或者说等待一个人死亡的方式。我们现在的争议点在于,他们没有这样做,而且立特马尔明确表示抗议,您怎么看呢? 正方:没有看到他明确表示抗议啊,他只是沉默了,我方认为这个沉默可能也是默认,所以说我觉得您方这个推论很牵强。而且自然状态也不是用权利义务来划分的,我只是在客观告诉您,他们就是处于那种自然状态之下,他们应该适用一个新的契约,由他们五个人重新订立的一个契约,在那个契约情况下适用于他们的法律。然后他们那个契约就是通过投票的方式来决定把谁吃掉,我方认为没有问题。不同情况有不同的法律。 反方:他按照您方所说,他们可以制定一个契约,那威托莫尔最后明确表示要退出这个契约,您方又怎么说呢? 正方:哦,这也很正常,因为他一开始这个契约是他提出来的,他们其实是一起发起的。他发起的这个契约,然后其他人都通过了,虽然这个情况下他临时反悔,我方认为可能也不太能成立,就像法律是大家共同制定的,那也不能有一个人临时反悔,不想遵守这个法律了吧。 反方:首先我觉得构成的是契约,不是这种法律。那按照您方今天所说,我今天签了一个东西,我还不能反悔的是吗? 正方:确实啊,比如说合同,反悔肯定是要承担一定的后果的。很多东西,契约中是不能随意反悔,后果是他的生命被剥夺。 反方:不是,这不是他的后果,这是他们按照这个契约实施出来的结果。他们不是因为他违反了契约,所以要杀掉他,是因为他们按照契约实施投票正好投到了他。威托莫尔明确表示了要退出这个杀人者的游戏,而四个人强迫他加入了这个游戏,这是不是本身就是一个违法的行为? 正方:两点。第一,他并没有明确表示。还是那个问题,当他们再次询问他是否公正的时候,他表示了沉默,这没有什么意义。第二,就是有可能是无声的。 反方:那您方要论证啊,如果是无视,他为什么不直接说出来呢?他表示沉默也有可能是无声的反抗,您方也没有证明他沉默就是他同意了。我方告诉您的是他表示的是他沉默,这肯定是默认和无意义。如果他是反抗的话,他应该直接说出来,不然他自己故意留下这样一个模糊地带的话,也没有办法责怪别人是错误解读呀。您方没有办法证明他是愿意参加这个契约的,所以我觉得这就是一个四个人的谋杀,四个人在违背他意愿的情况下把他杀了。还是那个契约的强制性的问题。
接下来有请正方三辩盘问反方一、二、四辩。
正方:您方觉得生命权可以作为紧急避险的客体吗? 反方:我方认为可以啊,当紧急避险情况存在时,我方认为是允许一些特殊情况存在的。 正方:我方现在告诉您,在当时的法律体系下,紧急避险的客体不能是生命权,紧急避险的客体只能是一些无关生命的,比如财产权之类。那您方觉得紧急避险的客体在于生命权,是否意味着我可以用一个人的生命换四个人的生命?所以我方认为,今天您方这个条件不能用紧急避险来证明。我再问,您方觉得人人有罪,您同意吗? 反方:是这样,同学,紧急避险时我刚告诉您的是避免全员死亡,这是一个更好的方案,也是唯一的方案。我方认为杀人者有罪,可是法律是有特殊情况的。我方告诉您了,今天这个洞穴提案就是一个特例的存在,因为它有一些前提。其前提包括两点:第一,他们处在一个自然状态下,不受联邦法律的约束;第二,他们只实行了被告的行为,属于紧急避险的范畴。所以说我方认为有这个前提在的话,他们其实是不适用法律的。您方的第一个问题属于自然法律状态之下。我还是那个观点,您享受联邦法律的救援,却不履行联邦法律的义务。而且他们这个紧急避险,在当时的法律条件下,生命权就是不可以作为紧急避险的客体,那您就等于在量化生命,您就是觉得维托摩尔牺牲一个人,成全四个人是可以的。而且我方觉得他们可以采用谋杀或者说等待一个人死亡的方式。我们现在的争议点在于,他们没有这样做,而且立特马尔明确表示抗议,您怎么看呢? 正方:没有看到他明确表示抗议啊,他只是沉默了,我方认为这个沉默可能也是默认,所以说我觉得您方这个推论很牵强。而且自然状态也不是用权利义务来划分的,我只是在客观告诉您,他们就是处于那种自然状态之下,他们应该适用一个新的契约,由他们五个人重新订立的一个契约,在那个契约情况下适用于他们的法律。然后他们那个契约就是通过投票的方式来决定把谁吃掉,我方认为没有问题。不同情况有不同的法律。 反方:他按照您方所说,他们可以制定一个契约,那威托莫尔最后明确表示要退出这个契约,您方又怎么说呢? 正方:哦,这也很正常,因为他一开始这个契约是他提出来的,他们其实是一起发起的。他发起的这个契约,然后其他人都通过了,虽然这个情况下他临时反悔,我方认为可能也不太能成立,就像法律是大家共同制定的,那也不能有一个人临时反悔,不想遵守这个法律了吧。 反方:首先我觉得构成的是契约,不是这种法律。那按照您方今天所说,我今天签了一个东西,我还不能反悔的是吗? 正方:确实啊,比如说合同,反悔肯定是要承担一定的后果的。很多东西,契约中是不能随意反悔,后果是他的生命被剥夺。 反方:不是,这不是他的后果,这是他们按照这个契约实施出来的结果。他们不是因为他违反了契约,所以要杀掉他,是因为他们按照契约实施投票正好投到了他。威托莫尔明确表示了要退出这个杀人者的游戏,而四个人强迫他加入了这个游戏,这是不是本身就是一个违法的行为? 正方:两点。第一,他并没有明确表示。还是那个问题,当他们再次询问他是否公正的时候,他表示了沉默,这没有什么意义。第二,就是有可能是无声的。 反方:那您方要论证啊,如果是无视,他为什么不直接说出来呢?他表示沉默也有可能是无声的反抗,您方也没有证明他沉默就是他同意了。我方告诉您的是他表示的是他沉默,这肯定是默认和无意义。如果他是反抗的话,他应该直接说出来,不然他自己故意留下这样一个模糊地带的话,也没有办法责怪别人是错误解读呀。您方没有办法证明他是愿意参加这个契约的,所以我觉得这就是一个四个人的谋杀,四个人在违背他意愿的情况下把他杀了。还是那个契约的强制性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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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接下来进行反方三辩对正方一、二、四辩的盘问。
反方三辩:首先,我刚刚举了几个例子问您啊。比如说在航船淹没时,两个人争夺只能负载一人的木板的场合,以及在大地震时,众人争先恐后地夺门而出,结果挤死了他人。请问您认为这些人的行为是有罪还是无罪呢?
正方:为了放下自己利益,然后把自己利益放在别人前面的人,他们没有罪,这种行为是非常情况下的行为。
反方三辩:好的,我确认您的态度到这里就好了。其实您方也认为这样的行为是没有罪的,无可厚非。因为哪怕这种情况不构成紧急避险,可是当时的行为人没有其他可能性,所以不构成犯罪。那同样的,在这个洞穴的情况下,当时已经处在一个那么绝望、那么山穷水尽的境地,难道您还要期待他们能够做出一个非常合理、非常理智的决定吗?您方的期待可能性在哪里呢?我方觉得,他们在做出这个决定时,有人说要不我们再等几天,这证明他们还是有思考解决方法的。可是那个时候他们没有等,是不是因为他们已经饿疯了,所以您方也没有办法给出他们一个可以做的合理途径。在这个情况下,您也发现他们其实是没有其他可能性的,所以这个情况下他们其实是不构成犯罪的。我方问您下一个问题啊,极度饥饿的时候,身体会优先把有用的营养素维持器官功能,会造成减少神经递质的合成,会改变人的行为和精神状态。在他们当时的这种精神状态下,其实是不构成犯罪的呀。
正方:首先我方告诉您方,我们首先要明确一个刑事责任能力的问题。刑事责任首先有两个方面,一个是按年龄分,另一个是按精神状态分。今天我们应该讨论的是精神状态方面。按精神状态分的话,完全无刑事责任能力是指精神病人完全不能控制或者辨认自己的行为。而他们能够做出这个决定,就证明他们在这个行为下是有意识的,所以我方认为他们是具备这样的精神状态的,并不是精神病人。您方还是没有直接反驳,当时饥饿会影响他们的精神状态,也有可能会导致精神失常,在这一种精神状态下,他们也是不具备这个行为能力和责任能力的,以上谢谢。
可以接下来进行反方三辩对正方一、二、四辩的盘问。
反方三辩:首先,我刚刚举了几个例子问您啊。比如说在航船淹没时,两个人争夺只能负载一人的木板的场合,以及在大地震时,众人争先恐后地夺门而出,结果挤死了他人。请问您认为这些人的行为是有罪还是无罪呢?
正方:为了放下自己利益,然后把自己利益放在别人前面的人,他们没有罪,这种行为是非常情况下的行为。
反方三辩:好的,我确认您的态度到这里就好了。其实您方也认为这样的行为是没有罪的,无可厚非。因为哪怕这种情况不构成紧急避险,可是当时的行为人没有其他可能性,所以不构成犯罪。那同样的,在这个洞穴的情况下,当时已经处在一个那么绝望、那么山穷水尽的境地,难道您还要期待他们能够做出一个非常合理、非常理智的决定吗?您方的期待可能性在哪里呢?我方觉得,他们在做出这个决定时,有人说要不我们再等几天,这证明他们还是有思考解决方法的。可是那个时候他们没有等,是不是因为他们已经饿疯了,所以您方也没有办法给出他们一个可以做的合理途径。在这个情况下,您也发现他们其实是没有其他可能性的,所以这个情况下他们其实是不构成犯罪的。我方问您下一个问题啊,极度饥饿的时候,身体会优先把有用的营养素维持器官功能,会造成减少神经递质的合成,会改变人的行为和精神状态。在他们当时的这种精神状态下,其实是不构成犯罪的呀。
正方:首先我方告诉您方,我们首先要明确一个刑事责任能力的问题。刑事责任首先有两个方面,一个是按年龄分,另一个是按精神状态分。今天我们应该讨论的是精神状态方面。按精神状态分的话,完全无刑事责任能力是指精神病人完全不能控制或者辨认自己的行为。而他们能够做出这个决定,就证明他们在这个行为下是有意识的,所以我方认为他们是具备这样的精神状态的,并不是精神病人。您方还是没有直接反驳,当时饥饿会影响他们的精神状态,也有可能会导致精神失常,在这一种精神状态下,他们也是不具备这个行为能力和责任能力的,以上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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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认为犯罪就是有罪的,罪行需视具体情况判定。对方提问后,感觉可根据情况选择是否接话,最后只需说一句话,不必多言。
接下来有请正方三辩进行质询小结,时间为 2 分钟。
您方刚才一直在说我方没有诚意,但您方也未能完全证明,您方也证不成他们就是有精神病。难道说我今天杀人了,我大喊一声我是原始人,我就能脱罪吗?而且关于期待可能性的问题,我方为您方提供了很多答案,比如神经末梢方面,比如等待一个人死了之后,同伴再行动等。而您方最大的争议在于,在还有其他可能性的情况下,在特尔明确表示要退出的情况下,继续让他强制执行这个杀人游戏,我认为这就是一种恶劣的谋杀。杀人者有罪,在任何一个社会,杀人有罪都是公认的理念,所以我觉得这 4 个人就是有罪的。而且一方的紧急避险根本不成立,无论是从那个环境还是投入方面,因为对于法律而言,生命权都不可以作为紧急避险的客体。您方在量化生命,您方认为四个人的生命高于一个人的生命,这是一种非常可怕的观念。
而且我方一辩也强调了一个后续影响的问题,一个不公正的判决比许多不合法的行为伤害更大。您方如果今天判定他们无罪,就相当于认定在一种绝境的情况下,我们可以随意去杀人。试想一个环境,如果我今天和同伴困在一个绝境里,他拿起屠刀把我杀了,因为我们站在法官的角度,今天这个法官开创了这个绝境无罪的先例,那是否会出现一种人吃人的现象?那如果说我今天是一个有肾癌的病人,今天需要一个人,这算不算一种绝境?那您能呼吁,难道他要呼吁去杀死一个健康的人,去剥夺一个生命吗?这也是一种绝境。那类比到这个案件当中,您方是不是也不能呼吁为了保全其他 4 个人的生命去牺牲威特莫尔的生命,而且您方也没有从威特莫尔的家属、孩子考虑一下,如果威特莫尔的家属站在您面前,您如何解释尊重联邦法律的威特莫尔被杀害,而其他 4 个无情剥夺别人生命的人被判无罪?您方想怎么回答呢?您方会不会考虑您方站在法官的角度做出的这个判决,会对社会造成多大的不利影响?所以我方认为这 4 个人就是有罪的。
他认为犯罪就是有罪的,罪行需视具体情况判定。对方提问后,感觉可根据情况选择是否接话,最后只需说一句话,不必多言。
接下来有请正方三辩进行质询小结,时间为 2 分钟。
您方刚才一直在说我方没有诚意,但您方也未能完全证明,您方也证不成他们就是有精神病。难道说我今天杀人了,我大喊一声我是原始人,我就能脱罪吗?而且关于期待可能性的问题,我方为您方提供了很多答案,比如神经末梢方面,比如等待一个人死了之后,同伴再行动等。而您方最大的争议在于,在还有其他可能性的情况下,在特尔明确表示要退出的情况下,继续让他强制执行这个杀人游戏,我认为这就是一种恶劣的谋杀。杀人者有罪,在任何一个社会,杀人有罪都是公认的理念,所以我觉得这 4 个人就是有罪的。而且一方的紧急避险根本不成立,无论是从那个环境还是投入方面,因为对于法律而言,生命权都不可以作为紧急避险的客体。您方在量化生命,您方认为四个人的生命高于一个人的生命,这是一种非常可怕的观念。
而且我方一辩也强调了一个后续影响的问题,一个不公正的判决比许多不合法的行为伤害更大。您方如果今天判定他们无罪,就相当于认定在一种绝境的情况下,我们可以随意去杀人。试想一个环境,如果我今天和同伴困在一个绝境里,他拿起屠刀把我杀了,因为我们站在法官的角度,今天这个法官开创了这个绝境无罪的先例,那是否会出现一种人吃人的现象?那如果说我今天是一个有肾癌的病人,今天需要一个人,这算不算一种绝境?那您能呼吁,难道他要呼吁去杀死一个健康的人,去剥夺一个生命吗?这也是一种绝境。那类比到这个案件当中,您方是不是也不能呼吁为了保全其他 4 个人的生命去牺牲威特莫尔的生命,而且您方也没有从威特莫尔的家属、孩子考虑一下,如果威特莫尔的家属站在您面前,您如何解释尊重联邦法律的威特莫尔被杀害,而其他 4 个无情剥夺别人生命的人被判无罪?您方想怎么回答呢?您方会不会考虑您方站在法官的角度做出的这个判决,会对社会造成多大的不利影响?所以我方认为这 4 个人就是有罪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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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的,接下来进行反方三辩的质询小结。
首先,我方解释一下紧急避险的前提。他们确实处于紧急状况之下,因被困洞穴,面临生死存亡的关键时刻。然而,对方认为有其他解决方案,但从身体学角度来讲,食用自己的肉本质上是自身能量的消耗,还会带来更大的感染和出血风险,这种情况实际不可行。他们当时以分食一人尸体的方式进行紧急避险,实则是唯一可行的选择。
其次,我方认为劝阻是有期待可能性的。对方刚刚承认在大地震中众人争先恐后夺门而出,以及父亲背负孩子淌水过河突遇山洪后扔下孩子快速跑上对岸的情况,他们认为这些也是无罪的。所以,即便这些情况不构成紧急避险,但因当时的行为人没有其他可能性,所以也不构成犯罪。同样,当这五个人被困洞穴,面临生死存亡、极度饥饿的条件时,我们不能期待他们做出更理性的行为,法律也不应如此严苛。而且,这个法律界争议已有 2000 多年,我们怎能期待当时的人在极短时间内、精神极度接近崩溃的情况下,找出更合理的行为呢?从法律层面看,这是人的本能行为,是从人性的基本立场出发,认为当时不能期待行为人不如此作为,他们也不构成犯罪。
最后,对方始终未表明他们有可能是限制行为能力之类的,而对方也承认他们当时的精神处于起码接近崩溃、饥饿、错乱的状态。若他们要证明自己无罪,起码要证明自己实际是限制行为能力,但他们无法证明。事实上,即便他们是如何,又能说明什么呢?可能最后发现他们的精神已接近崩溃,更何况精神病人有些情况下看起来和普通人无异,但不可否认的是,当时极度的饥饿已严重损害了他们的精神状态。以上,谢谢。
好的,接下来进行反方三辩的质询小结。
首先,我方解释一下紧急避险的前提。他们确实处于紧急状况之下,因被困洞穴,面临生死存亡的关键时刻。然而,对方认为有其他解决方案,但从身体学角度来讲,食用自己的肉本质上是自身能量的消耗,还会带来更大的感染和出血风险,这种情况实际不可行。他们当时以分食一人尸体的方式进行紧急避险,实则是唯一可行的选择。
其次,我方认为劝阻是有期待可能性的。对方刚刚承认在大地震中众人争先恐后夺门而出,以及父亲背负孩子淌水过河突遇山洪后扔下孩子快速跑上对岸的情况,他们认为这些也是无罪的。所以,即便这些情况不构成紧急避险,但因当时的行为人没有其他可能性,所以也不构成犯罪。同样,当这五个人被困洞穴,面临生死存亡、极度饥饿的条件时,我们不能期待他们做出更理性的行为,法律也不应如此严苛。而且,这个法律界争议已有 2000 多年,我们怎能期待当时的人在极短时间内、精神极度接近崩溃的情况下,找出更合理的行为呢?从法律层面看,这是人的本能行为,是从人性的基本立场出发,认为当时不能期待行为人不如此作为,他们也不构成犯罪。
最后,对方始终未表明他们有可能是限制行为能力之类的,而对方也承认他们当时的精神处于起码接近崩溃、饥饿、错乱的状态。若他们要证明自己无罪,起码要证明自己实际是限制行为能力,但他们无法证明。事实上,即便他们是如何,又能说明什么呢?可能最后发现他们的精神已接近崩溃,更何况精神病人有些情况下看起来和普通人无异,但不可否认的是,当时极度的饥饿已严重损害了他们的精神状态。以上,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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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K,接下来进入自由辩论环节。首先,正方双方各有 3 分钟发言时间,有请正方先开始。
正方:他们有理性去决定骰子,去结束一个人的生命,却没有理性去制约自己的行为。结束一个人的生命有可能是本能,这个结束一个人的生命不需要多大的理性。所以,你方还是没有证明到他们为什么一定是有理性的状态,这点我先总结一下。我刚刚很好奇,你方大打感情牌,说我们怎么面对那个被杀掉的人,可是我很好奇,那你怎么面对那 4 个人了?他们千辛万苦,只是想要活下去,结果出来之后就被判定有罪。告诉他们,如此努力想要争取生存的机会,结果法律容不下他们,你们怎么面对他们呢?我认为,就是一定要把他们判理,也可能是这个罪,他可能对这个社会有影响。比如说,要是有的人已经很特殊,但是我们不一定要把他们判死。所以,你方也认为他们应该轻判嘛,认为他们也没多大的罪吗?所以你方立场不能又当又立啊。如果你方也认为他们罪不至此的话,那么为什么要从一开始就给他安上一个莫须有的罪名呢?我接着往下问你,你方跟我说可能会推极端的状态,可是我方很好奇,对于这种再来一次洞穴奇案,在他们没有更好的解决办法的情况下,法律只给他们惩罚,不给他们解决措施,这是你方希望看到的法律的状态吗?首先,对方不要强辩,您方也证不成他们完全就是精神病,没有任何一个条件证明他是精神病。而且,这个罪不至死的问题,我方强调罪与罚是分开的,我们也认同可以轻判,但并不影响他们有罪。
反方:我方认为,你们并没有告诉我们为什么又要认为他们有罪,又认为他们可以轻判,你方这个立场有点跳动,那到底是有罪还是无罪呢?如果你们认为他们本来就是有罪的话,那当然应该按什么罪就怎么判,为什么可以罪与法相分离呢?它的合理性又是什么呢?我方始终认为他们有罪,应该是法律容不下他,因为他破坏了法律,他杀人了,是故意杀人。有一些法律的具体条文可能也是不适用的,正如我们最近看到的正当防卫的法律,一开始如果根据条文简单冰冷地判断,那很多正当防卫都会被判成故意杀人,可是为什么这个案件迎来了转机呢?恰恰是他们违反了法律的条文,却没有违反法律的精神。当行为人出于人的本能做一些行为,其实是与法律的本质精神、法律的目的相契合的,所以这也算不上是有罪。关于人的本能,有一种观念说人性本乱,说人的本能就是杀人,在这种状况下,即使没有到极端,为了之后更好地活着,在还有力气的时候,选择杀死一个人。正常情况下,如果在正常社会中,他们这么干了,我们肯定会追究,因为这是正常情况,在灾难中要约束本性。可是当极端条件来临的时候,人有这种本能就无可厚非。比如大地震时,选择救了儿子,没有救女儿,不能判那个母亲有罪。但您说的是救女儿而不救儿子,而我们今天讨论的是 4 个人杀了一个人,这是不一样的。因为没救儿子,潜台词就是相当于杀了女儿。所以,你方始终没有真正反驳到,在极端条件下,人出于本性来保全自己,牺牲他人,其实也是无可厚非,法律也有先例,他们并不构成犯罪。您方很奇怪,您方一会儿要束缚本能,一会儿又说在某些情况下要释放本能,这种释放和束缚难道在一种环境下就可以随意改变吗?平时我们的生命权得到保障,并不涉及到一定要牺牲自己。可是在极端情况下,生命权相互冲突,人性的本能占了上风,这个时候我们应该尊重人的本性。在平时的生活中,我们也时刻面对欲望的拉扯,或大或小,但我们始终选择坚守法治精神,而不是选择人治。您刚才说在洞穴中就可以释放本性,那难道法律一直以来倡导的不是对人的本性、动物性有一个束缚的度吗?您刚才呼吁在那种极端情况下可以释放本能,您方是在呼吁在那种情况下可以随便杀人吗?我方认为,在那种紧急情况下,虽然可以违反法律的表面形式,但不能违反法律的核心。您方用托摩尔的生命权来保护其他人的生命权,就是认为生命权是有高低的,但是法律规定每一个生命都是不可侵犯的,这四个人的生命权以及一个人的生命价值都是不可分割的。所以,我方认为应该遵守法律。
OK,接下来进入自由辩论环节。首先,正方双方各有 3 分钟发言时间,有请正方先开始。
正方:他们有理性去决定骰子,去结束一个人的生命,却没有理性去制约自己的行为。结束一个人的生命有可能是本能,这个结束一个人的生命不需要多大的理性。所以,你方还是没有证明到他们为什么一定是有理性的状态,这点我先总结一下。我刚刚很好奇,你方大打感情牌,说我们怎么面对那个被杀掉的人,可是我很好奇,那你怎么面对那 4 个人了?他们千辛万苦,只是想要活下去,结果出来之后就被判定有罪。告诉他们,如此努力想要争取生存的机会,结果法律容不下他们,你们怎么面对他们呢?我认为,就是一定要把他们判理,也可能是这个罪,他可能对这个社会有影响。比如说,要是有的人已经很特殊,但是我们不一定要把他们判死。所以,你方也认为他们应该轻判嘛,认为他们也没多大的罪吗?所以你方立场不能又当又立啊。如果你方也认为他们罪不至此的话,那么为什么要从一开始就给他安上一个莫须有的罪名呢?我接着往下问你,你方跟我说可能会推极端的状态,可是我方很好奇,对于这种再来一次洞穴奇案,在他们没有更好的解决办法的情况下,法律只给他们惩罚,不给他们解决措施,这是你方希望看到的法律的状态吗?首先,对方不要强辩,您方也证不成他们完全就是精神病,没有任何一个条件证明他是精神病。而且,这个罪不至死的问题,我方强调罪与罚是分开的,我们也认同可以轻判,但并不影响他们有罪。
反方:我方认为,你们并没有告诉我们为什么又要认为他们有罪,又认为他们可以轻判,你方这个立场有点跳动,那到底是有罪还是无罪呢?如果你们认为他们本来就是有罪的话,那当然应该按什么罪就怎么判,为什么可以罪与法相分离呢?它的合理性又是什么呢?我方始终认为他们有罪,应该是法律容不下他,因为他破坏了法律,他杀人了,是故意杀人。有一些法律的具体条文可能也是不适用的,正如我们最近看到的正当防卫的法律,一开始如果根据条文简单冰冷地判断,那很多正当防卫都会被判成故意杀人,可是为什么这个案件迎来了转机呢?恰恰是他们违反了法律的条文,却没有违反法律的精神。当行为人出于人的本能做一些行为,其实是与法律的本质精神、法律的目的相契合的,所以这也算不上是有罪。关于人的本能,有一种观念说人性本乱,说人的本能就是杀人,在这种状况下,即使没有到极端,为了之后更好地活着,在还有力气的时候,选择杀死一个人。正常情况下,如果在正常社会中,他们这么干了,我们肯定会追究,因为这是正常情况,在灾难中要约束本性。可是当极端条件来临的时候,人有这种本能就无可厚非。比如大地震时,选择救了儿子,没有救女儿,不能判那个母亲有罪。但您说的是救女儿而不救儿子,而我们今天讨论的是 4 个人杀了一个人,这是不一样的。因为没救儿子,潜台词就是相当于杀了女儿。所以,你方始终没有真正反驳到,在极端条件下,人出于本性来保全自己,牺牲他人,其实也是无可厚非,法律也有先例,他们并不构成犯罪。您方很奇怪,您方一会儿要束缚本能,一会儿又说在某些情况下要释放本能,这种释放和束缚难道在一种环境下就可以随意改变吗?平时我们的生命权得到保障,并不涉及到一定要牺牲自己。可是在极端情况下,生命权相互冲突,人性的本能占了上风,这个时候我们应该尊重人的本性。在平时的生活中,我们也时刻面对欲望的拉扯,或大或小,但我们始终选择坚守法治精神,而不是选择人治。您刚才说在洞穴中就可以释放本性,那难道法律一直以来倡导的不是对人的本性、动物性有一个束缚的度吗?您刚才呼吁在那种极端情况下可以释放本能,您方是在呼吁在那种情况下可以随便杀人吗?我方认为,在那种紧急情况下,虽然可以违反法律的表面形式,但不能违反法律的核心。您方用托摩尔的生命权来保护其他人的生命权,就是认为生命权是有高低的,但是法律规定每一个生命都是不可侵犯的,这四个人的生命权以及一个人的生命价值都是不可分割的。所以,我方认为应该遵守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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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进行的是反方四辩的总结陈词。
今天讨论的关键核心是对于某些人的判定,能否将他们与文明社会中的正常人一样看待。反方认为,那些能进行投资活动的人,起码在脑子里有法律意识。然而,有没有可能在一开始提出投资时,他们的心理就已经崩溃了呢?比如有些人进行像俄罗斯转盘那样拿生命做赌注的行为。从投资这方面,根本无法看出一个人是否理性,不能通过抽象的观念和蛛丝马迹来判定他们是否理智,而应根据现实的生理状况来判断。当时那些人经历了极度的营养不良和心理压力,已经无法保证自己的生存条件。在丛林里待了二十多天,这种情况难道还不够极端吗?这显然不符合常识。
再者,对方认为主观上知道有一个人会死,就能构成故意杀人罪。可是,那些人根本不知道死的是谁。就像踩踏事件中,为了生存和保命,人们发生了踩踏,导致有人死亡。难道要把离开现场的人都抓走并判罪吗?现实情况并非如此。所以,仅从主观上认为知道一定有一个人会死亡就判定为故意杀人罪,这是不符合常理的,对方的法律依据根本不充足。
更关键的是,在这个案子里,对方所强调的是,为什么死的是威尔。威尔是提出契约的人,最后四个人答应了他的契约,合同就此达成。即使他后来反悔,合同也已经生效,他不能无条件直接反悔。这不符合所谓倡导的情况。在投资过程中,这四个人根本不知道死的可能是谁,他们主观上并不是故意要杀死威尔,而只是要选出一个人来保全大家的生命。所以,根本不存在对方所说的多数人对少数人的暴政。
还有,对方所说的最后的社会倡导,难道是说即使在困境中,就应该等死吗?在这种情况下,人是有权利去争取自己的生命的。
今天进行的是反方四辩的总结陈词。
今天讨论的关键核心是对于某些人的判定,能否将他们与文明社会中的正常人一样看待。反方认为,那些能进行投资活动的人,起码在脑子里有法律意识。然而,有没有可能在一开始提出投资时,他们的心理就已经崩溃了呢?比如有些人进行像俄罗斯转盘那样拿生命做赌注的行为。从投资这方面,根本无法看出一个人是否理性,不能通过抽象的观念和蛛丝马迹来判定他们是否理智,而应根据现实的生理状况来判断。当时那些人经历了极度的营养不良和心理压力,已经无法保证自己的生存条件。在丛林里待了二十多天,这种情况难道还不够极端吗?这显然不符合常识。
再者,对方认为主观上知道有一个人会死,就能构成故意杀人罪。可是,那些人根本不知道死的是谁。就像踩踏事件中,为了生存和保命,人们发生了踩踏,导致有人死亡。难道要把离开现场的人都抓走并判罪吗?现实情况并非如此。所以,仅从主观上认为知道一定有一个人会死亡就判定为故意杀人罪,这是不符合常理的,对方的法律依据根本不充足。
更关键的是,在这个案子里,对方所强调的是,为什么死的是威尔。威尔是提出契约的人,最后四个人答应了他的契约,合同就此达成。即使他后来反悔,合同也已经生效,他不能无条件直接反悔。这不符合所谓倡导的情况。在投资过程中,这四个人根本不知道死的可能是谁,他们主观上并不是故意要杀死威尔,而只是要选出一个人来保全大家的生命。所以,根本不存在对方所说的多数人对少数人的暴政。
还有,对方所说的最后的社会倡导,难道是说即使在困境中,就应该等死吗?在这种情况下,人是有权利去争取自己的生命的。
以下为ai总结(感谢来自 刘圣韬 学长的精彩ai prompt!基座大模型为豆包。)
反方通过以上几个方面的论述,对正方的观点进行了反驳,强调了不能简单地从某些表面现象或抽象观念来判断一个人的行为和责任,而应该综合考虑现实的生理状况、具体的行为情境和所涉及的法律依据等多方面因素。
您方刚才也承认,在抽象的状态下以及理论的判断,无法完全确定他们的精神状态。也就是说,今天您方所提及的精神病状态,您方根本无法证明。像那些骰子或一些细节物件,您方没有任何一条证据能证明他们四个全是精神病,但只要有一个人有理性,他就应该受到法律的制裁,对吧?
而且您方刚才所说的踩踏事件和我方今天强调的法律是完全不同的。踩踏事件中,至少没有人在踩踏时是故意想让别人死亡,对吧?但是这四个人在威尔明确表示要退出的情况下,强制杀死他,他们有主观的杀人意愿,对吧?所以说,一方提到的踩踏事件和我方今天的故意杀人是完全不一样的。
还有您方提到的合同问题,在如今法律如此健全,我方可以进行多次时间制定合同的情况下,现在的合同尚且可以退出。请问在当时那种环境下,5个人制定出来的这么一个东西,都不应该叫合同,这叫一个契约的问题。威尔为什么不可以退出?威尔还表示不想参加这个游戏,说“你们4个人玩去,我不参加了,我不参加这个杀人的游戏”,请问他们4个将威尔残忍地杀害,这不是一种故意杀人吗?
而且我们说那种社会秩序的问题,在汶川大地震中,中国人为什么没有人吃人?因为他们知道中国没有这样的先河。在那种条件下,哪怕说自己饿到只剩一口气了,杀掉身边的人,若有幸被中国政府救出去,还是会遭受法律的制裁。那如果您今天站在一个法官的角度,无论是英美法系还是大陆法系,那您是不是在呼吁,在以后这种极端决定的现象会变得多么模糊啊?我觉得那是绝境,那我是不是就可以去把对方杀害来维护自己的生命?生命权是不可以用价值来衡量的,哪怕说今天杀死威尔,救了这14个人,也不是一种正义的行为,他就是有罪的。您看这是一个倡导的问题。
而且像我刚刚说的感情牌的问题,您方站在他们四个的角度,觉得他们的规则合理。那我今天就是站在威尔的角度,威尔的家属看到的是不是就是威尔遵守了联盟的法律,他们不参加这个游戏,而威尔今天还是被杀害了,应该怎么向他的家属解释呢?
再比如那个换肾的问题,我今天身体不行了,我需要一个新鲜的肾,您方说不能争取自己的权利。那按照您方的倡导,我这个肾病患者是不是就要去争取自己的权利?那您方是不是在说这个肾病患者就应该去杀掉一个人来获取新鲜的肾源?而且要说明的是,饥饿不可以成为偷盗的理由,饥饿也不可以成为杀人的理由。
法律可以允许悲剧,这些都是悲剧啊,悲剧会发生,法律应该允许悲剧,但是法律不可以允许不正义。我方今天的观点就是为了杜绝这些悲剧,如果为了这些悲剧放弃我们正义的底线,我觉得这是大错特错。世界上有太多悲剧了,我们必须眼睁睁看着这些悲剧发生,而不是去随意剥夺他人的生命,否则法律的存在将毫无意义。
人类区别于其他动物的最重要的一点是,我们有丰富的镜像神经元,这些镜像神经元告诉我们,在杀死同胞的时候,我们会感到痛苦,因此人类本身就拥有争取善良的极大权利。母蟑螂杀死公蟑螂不会有任何感觉,但是人一定会感到愧疚。人本身有这样的天赋,而法律的作用就是去倡导这些天赋,在于引导。法律的教育意义和归属意义在于,在我们实施善举的条件下,我们会知道自己会受到法律的保护,而一方开启了这个恶的先例后,前面的这些人不用受到法律的制裁,那其他人是不是也不会受到法律的制裁?会不会有人效仿?一方始终没有对此进行说明。
而且我们要倡导的是法律的教义,我们要引导人性的光辉展现出来,把人性中恶的那方面,也就是您方在那种情况下杀害自己的同胞来维护自己的生命,这是恶的一面,将其困住,这才是人的美好光辉。
四个人活着,但我觉得人的意识、法律也是精神。Oko OK,那我们这场比赛这个辩论就到此结束啦。
您方刚才也承认,在抽象的状态下以及理论的判断,无法完全确定他们的精神状态。也就是说,今天您方所提及的精神病状态,您方根本无法证明。像那些骰子或一些细节物件,您方没有任何一条证据能证明他们四个全是精神病,但只要有一个人有理性,他就应该受到法律的制裁,对吧?
而且您方刚才所说的踩踏事件和我方今天强调的法律是完全不同的。踩踏事件中,至少没有人在踩踏时是故意想让别人死亡,对吧?但是这四个人在威尔明确表示要退出的情况下,强制杀死他,他们有主观的杀人意愿,对吧?所以说,一方提到的踩踏事件和我方今天的故意杀人是完全不一样的。
还有您方提到的合同问题,在如今法律如此健全,我方可以进行多次时间制定合同的情况下,现在的合同尚且可以退出。请问在当时那种环境下,5个人制定出来的这么一个东西,都不应该叫合同,这叫一个契约的问题。威尔为什么不可以退出?威尔还表示不想参加这个游戏,说“你们4个人玩去,我不参加了,我不参加这个杀人的游戏”,请问他们4个将威尔残忍地杀害,这不是一种故意杀人吗?
而且我们说那种社会秩序的问题,在汶川大地震中,中国人为什么没有人吃人?因为他们知道中国没有这样的先河。在那种条件下,哪怕说自己饿到只剩一口气了,杀掉身边的人,若有幸被中国政府救出去,还是会遭受法律的制裁。那如果您今天站在一个法官的角度,无论是英美法系还是大陆法系,那您是不是在呼吁,在以后这种极端决定的现象会变得多么模糊啊?我觉得那是绝境,那我是不是就可以去把对方杀害来维护自己的生命?生命权是不可以用价值来衡量的,哪怕说今天杀死威尔,救了这14个人,也不是一种正义的行为,他就是有罪的。您看这是一个倡导的问题。
而且像我刚刚说的感情牌的问题,您方站在他们四个的角度,觉得他们的规则合理。那我今天就是站在威尔的角度,威尔的家属看到的是不是就是威尔遵守了联盟的法律,他们不参加这个游戏,而威尔今天还是被杀害了,应该怎么向他的家属解释呢?
再比如那个换肾的问题,我今天身体不行了,我需要一个新鲜的肾,您方说不能争取自己的权利。那按照您方的倡导,我这个肾病患者是不是就要去争取自己的权利?那您方是不是在说这个肾病患者就应该去杀掉一个人来获取新鲜的肾源?而且要说明的是,饥饿不可以成为偷盗的理由,饥饿也不可以成为杀人的理由。
法律可以允许悲剧,这些都是悲剧啊,悲剧会发生,法律应该允许悲剧,但是法律不可以允许不正义。我方今天的观点就是为了杜绝这些悲剧,如果为了这些悲剧放弃我们正义的底线,我觉得这是大错特错。世界上有太多悲剧了,我们必须眼睁睁看着这些悲剧发生,而不是去随意剥夺他人的生命,否则法律的存在将毫无意义。
人类区别于其他动物的最重要的一点是,我们有丰富的镜像神经元,这些镜像神经元告诉我们,在杀死同胞的时候,我们会感到痛苦,因此人类本身就拥有争取善良的极大权利。母蟑螂杀死公蟑螂不会有任何感觉,但是人一定会感到愧疚。人本身有这样的天赋,而法律的作用就是去倡导这些天赋,在于引导。法律的教育意义和归属意义在于,在我们实施善举的条件下,我们会知道自己会受到法律的保护,而一方开启了这个恶的先例后,前面的这些人不用受到法律的制裁,那其他人是不是也不会受到法律的制裁?会不会有人效仿?一方始终没有对此进行说明。
而且我们要倡导的是法律的教义,我们要引导人性的光辉展现出来,把人性中恶的那方面,也就是您方在那种情况下杀害自己的同胞来维护自己的生命,这是恶的一面,将其困住,这才是人的美好光辉。
四个人活着,但我觉得人的意识、法律也是精神。Oko OK,那我们这场比赛这个辩论就到此结束啦。
以下为ai总结(感谢来自 刘圣韬 学长的精彩ai prompt!基座大模型为豆包。)
法律是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平正义的规范体系,任何故意杀人的行为都是不正义的,应受到法律制裁。我们应该倡导法律的教义,引导人性的光辉,杜绝不正义的行为,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权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