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主席、评委、对方辩友大家好!
开通民意宣传信息系统,通过各种传播渠道,有目的的传播特定的观念、思想、主张、信息,从而对受众的认知、情感、态度和行为产生影响。活动贯彻坚持党和人民利益,广泛维权,强化预警劝阻、加强宣传教育的工作指导方针,反诈宣传是坚持广泛民意的长期、持续的工作。
反诈宣传的效果受传播渠道的有效性、宣传内容的实用性、诈骗手段的隐蔽性、公众防范意识等多种因素制约。我方坚持认为反诈宣传的效果应该通过发案量来衡量,具体理由如下: 一、发案量衡量反诈宣传的效果具有直接性和客观性。发案量作为衡量宣传效果的指标,既符合反诈宣传的初衷,也体现了宣传工作的实际效果。发案量即某一特定时间内诈骗犯罪行为被发现或者被揭露的案件总数。反诈宣传的主要目的就是减少诈骗案件的发生,保护人民群众的人身和财产安全。其直接性体现在发案量是反映诈骗活动频繁程度和社会危害程度的最直观呈现。反诈宣传后发案量明显下降,那么说明反诈宣传可能取得了成效。其客观性体现在通过对比反诈宣传前后的发案量变化,可以清晰地看到宣传工作对减少诈骗案件的实际效果的影响,避免了主观评价可能带来的偏差,确保了评估反诈宣传的客观性和准确性。 二、反诈宣传发案量变化与反诈宣传效果具有关联性。特定时期内发案量的变化与反诈宣传的效果存在着关联,反诈宣传的目的是提高公众的防骗意识和防骗能力,从而减少诈骗案件的发生。如果宣传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那么发案量可能呈现明显下降的趋势。反之,如果发案量实际上保持不变,那我们就需要重新审视宣传策略和方法,以确保其有效性和针对性。 三、发案量作为衡量反诈宣传的指标,具有可量化和可比的优势。相较于其他的衡量指标,如对诈骗知识的掌握程度、防范技能的掌握程度以及反诈知识的应用能力等等,发案量作为衡量反诈宣传效果的指标,具有可量化、可比的优势。通过统计反诈宣传前后的发案量变化,可以清晰地看到宣传工作的成效。这种量化评估方式不仅有助于我们更准确地了解宣传工作的实际效果,还能为后续的精准防范、创新宣传方式和宣传内容,以及调整反诈宣传策略、优化宣传资源配置等提供科学的依据。 四、发案量作为衡量反诈宣传效果的指标具有全面性和深入性。发案量能够全面和深入地反映反诈宣传的效果。发案量减少不仅仅意味着人民群众对防诈骗知识的应用能力和对诈骗手段的识别能力的提高,更体现了反诈宣传的广度和深度。只有当反诈宣传工作真正深入到社会的各个角落,关注到每一个可能受到诈骗威胁的群体,才能够有效的降低发案量。因此,将发案量作为衡量反诈宣传效果的指标,有助于我们评估宣传工作的全面性和深入性,确保宣传工作真正取得实效。 五、发案量是制定反诈工作规划的依据。在实际反诈工作中,发案量的变化是公安机关、社区、学校等各方面开展反诈宣传、防范电信网络诈骗的重要依据,同时也为地方政府制定反诈骗评价规范提供基础数据参考。如广西梧州市颁布的反诈骗评价规范中,预受骗人兑现率、全校费诈骗的占比与涉及银行卡管控等评价指标都以发案量为基础。
综上所述,我方坚持认为反诈宣传的效果应该用发案量来衡量,谢谢。
好的,时间到,下面有请反方一辩致辞。
尊敬的主席、评委、对方辩友大家好!
开通民意宣传信息系统,通过各种传播渠道,有目的的传播特定的观念、思想、主张、信息,从而对受众的认知、情感、态度和行为产生影响。活动贯彻坚持党和人民利益,广泛维权,强化预警劝阻、加强宣传教育的工作指导方针,反诈宣传是坚持广泛民意的长期、持续的工作。
反诈宣传的效果受传播渠道的有效性、宣传内容的实用性、诈骗手段的隐蔽性、公众防范意识等多种因素制约。我方坚持认为反诈宣传的效果应该通过发案量来衡量,具体理由如下: 一、发案量衡量反诈宣传的效果具有直接性和客观性。发案量作为衡量宣传效果的指标,既符合反诈宣传的初衷,也体现了宣传工作的实际效果。发案量即某一特定时间内诈骗犯罪行为被发现或者被揭露的案件总数。反诈宣传的主要目的就是减少诈骗案件的发生,保护人民群众的人身和财产安全。其直接性体现在发案量是反映诈骗活动频繁程度和社会危害程度的最直观呈现。反诈宣传后发案量明显下降,那么说明反诈宣传可能取得了成效。其客观性体现在通过对比反诈宣传前后的发案量变化,可以清晰地看到宣传工作对减少诈骗案件的实际效果的影响,避免了主观评价可能带来的偏差,确保了评估反诈宣传的客观性和准确性。 二、反诈宣传发案量变化与反诈宣传效果具有关联性。特定时期内发案量的变化与反诈宣传的效果存在着关联,反诈宣传的目的是提高公众的防骗意识和防骗能力,从而减少诈骗案件的发生。如果宣传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那么发案量可能呈现明显下降的趋势。反之,如果发案量实际上保持不变,那我们就需要重新审视宣传策略和方法,以确保其有效性和针对性。 三、发案量作为衡量反诈宣传的指标,具有可量化和可比的优势。相较于其他的衡量指标,如对诈骗知识的掌握程度、防范技能的掌握程度以及反诈知识的应用能力等等,发案量作为衡量反诈宣传效果的指标,具有可量化、可比的优势。通过统计反诈宣传前后的发案量变化,可以清晰地看到宣传工作的成效。这种量化评估方式不仅有助于我们更准确地了解宣传工作的实际效果,还能为后续的精准防范、创新宣传方式和宣传内容,以及调整反诈宣传策略、优化宣传资源配置等提供科学的依据。 四、发案量作为衡量反诈宣传效果的指标具有全面性和深入性。发案量能够全面和深入地反映反诈宣传的效果。发案量减少不仅仅意味着人民群众对防诈骗知识的应用能力和对诈骗手段的识别能力的提高,更体现了反诈宣传的广度和深度。只有当反诈宣传工作真正深入到社会的各个角落,关注到每一个可能受到诈骗威胁的群体,才能够有效的降低发案量。因此,将发案量作为衡量反诈宣传效果的指标,有助于我们评估宣传工作的全面性和深入性,确保宣传工作真正取得实效。 五、发案量是制定反诈工作规划的依据。在实际反诈工作中,发案量的变化是公安机关、社区、学校等各方面开展反诈宣传、防范电信网络诈骗的重要依据,同时也为地方政府制定反诈骗评价规范提供基础数据参考。如广西梧州市颁布的反诈骗评价规范中,预受骗人兑现率、全校费诈骗的占比与涉及银行卡管控等评价指标都以发案量为基础。
综上所述,我方坚持认为反诈宣传的效果应该用发案量来衡量,谢谢。
好的,时间到,下面有请反方一辩致辞。
以下为ai总结(感谢来自 刘圣韬 学长的精彩ai prompt!基座大模型为豆包。)
我方坚持认为反诈宣传的效果应该用发案量来衡量。
正方一辩,请注意,本环节一方发言完毕为另一方发言开始的标志,一方时间用尽,另一方可在本方剩余时间里继续发言。质询方需针对被质询方的立论进行针对性盘问,被质询方只能作答,不能反问,时间共 3 分钟。反方质询和正方回答时间各 1 分 30 秒。现在由反方先开始发言,计时开始。
反方:同学,今天我们探讨的是,一个指标能否衡量相反效果的好坏。至少我们要知道能否通过这个指标知晓工作做得好还是不好。我认为通过发案量来衡量可能存在问题。衡量有两个意思,一是评价,二是考虑。通过衡量,也就是考虑事情的好与坏,发现其中的问题,那为何不能去考虑呢?同学,在大多数情况下,人们不会说用衡量来考虑某事,而是说用它来评价工作做得好与坏,这才是衡量的本质含义。所以,您方的论证义务是告诉我发案量能判断宣传效果的好坏,而我方的论证义务是告诉大家发案量不能评判宣传效果的好坏。我方想问您,案件次数的下降,难道不可以衡量这件事可能有成效吗?如果这个成效不是很好,那是不是就不能衡量了?我方是在新华字典和网上查到关于衡量的定义,其明确有两层含义,所以我们拿考虑作为所组织的定义之一,并没有任何问题。其次,我为何说用发案量来考虑我们发现的问题呢?比如我腿痛,发现身体有问题,但具体腿哪里有问题,还需要结合医生的评估、拍片分析等。也就是说,发案量的上升和下降,虽不知反诈宣传的效果究竟如何,但起码通过发案量发现了问题,具体什么问题,还需结合其他方面评估。同学,衡量的本质是能考虑得失,从而判断好坏。您说发案量起到了可能的预警效果,那比如发烧是因为身体不舒服,您知道具体是哪个指标出现问题了吗?我方的观点是,我可以知道身体出现了问题,而这是多因一果。具体身体哪方面出问题,需要医生通过拍 CT 等来告知。按您方所说,任何指标的反常都需要警惕,比如人口增多、新增诈点等,所有这些指标都需要注意,但衡量至少在统计学上要有意义吧。反方时间到。
正方一辩,请注意,本环节一方发言完毕为另一方发言开始的标志,一方时间用尽,另一方可在本方剩余时间里继续发言。质询方需针对被质询方的立论进行针对性盘问,被质询方只能作答,不能反问,时间共 3 分钟。反方质询和正方回答时间各 1 分 30 秒。现在由反方先开始发言,计时开始。
反方:同学,今天我们探讨的是,一个指标能否衡量相反效果的好坏。至少我们要知道能否通过这个指标知晓工作做得好还是不好。我认为通过发案量来衡量可能存在问题。衡量有两个意思,一是评价,二是考虑。通过衡量,也就是考虑事情的好与坏,发现其中的问题,那为何不能去考虑呢?同学,在大多数情况下,人们不会说用衡量来考虑某事,而是说用它来评价工作做得好与坏,这才是衡量的本质含义。所以,您方的论证义务是告诉我发案量能判断宣传效果的好坏,而我方的论证义务是告诉大家发案量不能评判宣传效果的好坏。我方想问您,案件次数的下降,难道不可以衡量这件事可能有成效吗?如果这个成效不是很好,那是不是就不能衡量了?我方是在新华字典和网上查到关于衡量的定义,其明确有两层含义,所以我们拿考虑作为所组织的定义之一,并没有任何问题。其次,我为何说用发案量来考虑我们发现的问题呢?比如我腿痛,发现身体有问题,但具体腿哪里有问题,还需要结合医生的评估、拍片分析等。也就是说,发案量的上升和下降,虽不知反诈宣传的效果究竟如何,但起码通过发案量发现了问题,具体什么问题,还需结合其他方面评估。同学,衡量的本质是能考虑得失,从而判断好坏。您说发案量起到了可能的预警效果,那比如发烧是因为身体不舒服,您知道具体是哪个指标出现问题了吗?我方的观点是,我可以知道身体出现了问题,而这是多因一果。具体身体哪方面出问题,需要医生通过拍 CT 等来告知。按您方所说,任何指标的反常都需要警惕,比如人口增多、新增诈点等,所有这些指标都需要注意,但衡量至少在统计学上要有意义吧。反方时间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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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题为:反诈宣传的效果应该通过发案量来衡量 vs 反诈宣传的效果不应该通过发案量来衡量
环节:反方一辩 · 开篇陈词
尊敬的各位:
今天讨论反诈宣传的效果应不应该通过发案量来进行衡量,实际上是在探讨发案量这一因素能否切实反映反诈宣传效果的真实情况。我方认为,发案量不能忠实反映今天的反诈宣传效果,且不利于反诈宣传工作的后续展开。
首先,从发案的角度来讲,发案量这一因素无法客观反映出反诈宣传效果,不利于后续反诈工作的开展。反诈宣传到位可有效减少受害者数量,但发案量的影响指标不仅有宣传效果,法制健全、社会风气,甚至社会技术的进步,都是影响发案量的重要指标。例如,公安部发布的信息显示,2023 年 8 月之后发案量显著下降,其背后是公安机关打击治理电信诈骗的成果,抓获了上万名嫌疑人,从而使发案量下降。无独有偶,随着我国与缅甸的联合打击,缅甸果敢四大家族犯罪集团的落网,也使得发案量严重降低。我国电信诈骗案件被害人受骗因素分析一文中指出,公安机关及相关部门对电信诈骗犯罪的打击力度、强度以及形式都是影响案件数量的重要因素之一。此外,随着我国法制的建设不断完善,也可能出现反诈宣传效果良好,但发案量显著增加的情况。以邦信罪为例,2021 年因邦信罪被起诉的人数已达到 7.91 万人以上,较年同期增长 21.3 倍,起诉原因是邦信罪设立以来,前期处于未受重视的状态。近几年,随着国家对反诈事业的重视,以及加强对买卖两卡行为的源头打击,案件数量快速上升。同时,国家的反诈工作是多层次进行的,不会只打击犯罪而忽视宣传教育。所以,现实生活中既会出现宣传效果不佳但发案量显著下降的情况,也会出现宣传效果良好但发案量显著上升的案例,无法客观反映反诈宣传的效果。
其次,反诈宣传的工作已从过去的粗放模式向更加精细化的方向发展,发案量这一粗放的指标无法满足今天反诈宣传工作的要求。随着互联网技术的不断发展以及反诈事业的不断推进,我国的反诈事业已进入一个新的阶段。犯罪分子如今呈现规模化、全球化、高学历化的趋势。相关研究所发布的数据显示,犯罪分子已从传统的广撒网模式进化为定制化脚本模式,AI 大数据的应用以及大众互联网的发展,使得电诈套路不断翻新。如 2020 年 1 至 10 月出现了 260 余种新兴的电诈手法。若只追求发案量的具体数量,则会忽视反诈宣传工作中的重要细节。例如面对电信诈骗中出现的新型手段,如 AI 换脸技术等,无论发案量为多少,相关工作者都应保持警惕。
综上所述,我方认为不应该以发案量这一指标来衡量反诈宣传的效果。谢谢!
辩题为:反诈宣传的效果应该通过发案量来衡量 vs 反诈宣传的效果不应该通过发案量来衡量
环节:反方一辩 · 开篇陈词
尊敬的各位:
今天讨论反诈宣传的效果应不应该通过发案量来进行衡量,实际上是在探讨发案量这一因素能否切实反映反诈宣传效果的真实情况。我方认为,发案量不能忠实反映今天的反诈宣传效果,且不利于反诈宣传工作的后续展开。
首先,从发案的角度来讲,发案量这一因素无法客观反映出反诈宣传效果,不利于后续反诈工作的开展。反诈宣传到位可有效减少受害者数量,但发案量的影响指标不仅有宣传效果,法制健全、社会风气,甚至社会技术的进步,都是影响发案量的重要指标。例如,公安部发布的信息显示,2023 年 8 月之后发案量显著下降,其背后是公安机关打击治理电信诈骗的成果,抓获了上万名嫌疑人,从而使发案量下降。无独有偶,随着我国与缅甸的联合打击,缅甸果敢四大家族犯罪集团的落网,也使得发案量严重降低。我国电信诈骗案件被害人受骗因素分析一文中指出,公安机关及相关部门对电信诈骗犯罪的打击力度、强度以及形式都是影响案件数量的重要因素之一。此外,随着我国法制的建设不断完善,也可能出现反诈宣传效果良好,但发案量显著增加的情况。以邦信罪为例,2021 年因邦信罪被起诉的人数已达到 7.91 万人以上,较年同期增长 21.3 倍,起诉原因是邦信罪设立以来,前期处于未受重视的状态。近几年,随着国家对反诈事业的重视,以及加强对买卖两卡行为的源头打击,案件数量快速上升。同时,国家的反诈工作是多层次进行的,不会只打击犯罪而忽视宣传教育。所以,现实生活中既会出现宣传效果不佳但发案量显著下降的情况,也会出现宣传效果良好但发案量显著上升的案例,无法客观反映反诈宣传的效果。
其次,反诈宣传的工作已从过去的粗放模式向更加精细化的方向发展,发案量这一粗放的指标无法满足今天反诈宣传工作的要求。随着互联网技术的不断发展以及反诈事业的不断推进,我国的反诈事业已进入一个新的阶段。犯罪分子如今呈现规模化、全球化、高学历化的趋势。相关研究所发布的数据显示,犯罪分子已从传统的广撒网模式进化为定制化脚本模式,AI 大数据的应用以及大众互联网的发展,使得电诈套路不断翻新。如 2020 年 1 至 10 月出现了 260 余种新兴的电诈手法。若只追求发案量的具体数量,则会忽视反诈宣传工作中的重要细节。例如面对电信诈骗中出现的新型手段,如 AI 换脸技术等,无论发案量为多少,相关工作者都应保持警惕。
综上所述,我方认为不应该以发案量这一指标来衡量反诈宣传的效果。谢谢!
以下为ai总结(感谢来自 刘圣韬 学长的精彩ai prompt!基座大模型为豆包。)
我方认为不应该以发案量这一指标来衡量反诈宣传的效果。
正方一辩质询,反方一辩。本环节一方发言完毕为另一方发言开始的标志,一方时间用尽,另一方可在本方剩余时间里继续发言。质询方需针对被质询方的立论进行针对性盘问,被质询方只能作答,不能反问,时间共 3 分钟,正方质询和反方回答时间各 1 分 30 秒。现在由正方先开始发言,计时开始。
正方:谢谢对方辩友。那么您方认为今天的辩题,反方主张的是不是不能用发案量来衡量呢? 反方:嗯,对,没错,我包括就会向您解释,其实发案量这个指标它不是客观的,并且它会引起我们衡量的紊乱。
正方:好的,谢谢对方辩友。那么您方认为不应该是完全否定了发案量,那么您方就应该给我阐述一下衡量,因为衡量它是有两个定义的,您方不仅要否定评价的这个定义,也要为我否定考虑的一个定义。那么其次下一问您,您方为什么认为我方甚至都不能用发案量去考虑一下反诈宣传的效果呢? 反方:同学,我已经给您解释过了,是您在否认评价这一个定义,您不,您不愿意讨论评价这个定义,那我给您讨,您讨论那个讨论讨论啊。 正方:对方辩友不好意思,我打断一下,那么您方是认为考虑和评价是一个意思吗?那为什么会给我两个答案呢? 反方:不是同学,它全称叫做我要评价一个东西的好坏,因此来考虑的是吗?所以至少我要多知道这个东西的好坏嘛。
正方:好,谢谢对方辩友。那么您方认为发案量不能够衡量反诈宣传的效果,那它能够衡量的是什么呢? 反方:不能够衡量反诈宣传的效果,这就够了呀,我方已经得胜了啊,那您一方,如果今天说发案量能够衡量反诈效果是有问题吗。反诈工作,也许它可以作为一个衡量指标吧,但是它没有。
正方:我打断一下,那么在我方的角度来讲,反诈的工作包含什么呢? 反方:同学,您不能说,因为我今天刚考,考了四五百问题,我方问您是在您方的角度来讲,反诈工作包含这是一方,同时也不能用总体来衡量个体了,我没有从发案量衡量自己,我只是说我只一不上。嗯,可以包含,就是比如说我们前期的宣传,后期的打击,这些都是影响发案量的因素。
正方:好,这样。那么您方已经说了前期的宣传,也就是说您方已经把宣传单独的给分割开了,对吗? 反方:不是同学,就是今天哪怕我说我宣传效果做的很好,有可能我打击力度不够,或者是因为其他因素,我发案量依然很高。
正方:打断一下,您方可以为我阐述一下什么是宣传吗?也就是宣传的定义是什么。 反方:宣传,宣传工作就是我前期可能通过一些民众意识的提高,我来预防,就是预防一些案件,那方面我来给您解释一下,通过各种方式传播,有目的的传播特定的思想、观念、主张和信息等等,从而对社会的认知、情感、态度和行为产生影响的活动。也就是说不管是打击、拦截还是等等各种的反诈功能都是包含宣传的,也就是说我们的宣传作为一个基石,作为一个根本,它是贯输在整个反诈的工作当中的。
正方:不好意思,我的时间到了。
正方一辩质询,反方一辩。本环节一方发言完毕为另一方发言开始的标志,一方时间用尽,另一方可在本方剩余时间里继续发言。质询方需针对被质询方的立论进行针对性盘问,被质询方只能作答,不能反问,时间共 3 分钟,正方质询和反方回答时间各 1 分 30 秒。现在由正方先开始发言,计时开始。
正方:谢谢对方辩友。那么您方认为今天的辩题,反方主张的是不是不能用发案量来衡量呢? 反方:嗯,对,没错,我包括就会向您解释,其实发案量这个指标它不是客观的,并且它会引起我们衡量的紊乱。
正方:好的,谢谢对方辩友。那么您方认为不应该是完全否定了发案量,那么您方就应该给我阐述一下衡量,因为衡量它是有两个定义的,您方不仅要否定评价的这个定义,也要为我否定考虑的一个定义。那么其次下一问您,您方为什么认为我方甚至都不能用发案量去考虑一下反诈宣传的效果呢? 反方:同学,我已经给您解释过了,是您在否认评价这一个定义,您不,您不愿意讨论评价这个定义,那我给您讨,您讨论那个讨论讨论啊。 正方:对方辩友不好意思,我打断一下,那么您方是认为考虑和评价是一个意思吗?那为什么会给我两个答案呢? 反方:不是同学,它全称叫做我要评价一个东西的好坏,因此来考虑的是吗?所以至少我要多知道这个东西的好坏嘛。
正方:好,谢谢对方辩友。那么您方认为发案量不能够衡量反诈宣传的效果,那它能够衡量的是什么呢? 反方:不能够衡量反诈宣传的效果,这就够了呀,我方已经得胜了啊,那您一方,如果今天说发案量能够衡量反诈效果是有问题吗。反诈工作,也许它可以作为一个衡量指标吧,但是它没有。
正方:我打断一下,那么在我方的角度来讲,反诈的工作包含什么呢? 反方:同学,您不能说,因为我今天刚考,考了四五百问题,我方问您是在您方的角度来讲,反诈工作包含这是一方,同时也不能用总体来衡量个体了,我没有从发案量衡量自己,我只是说我只一不上。嗯,可以包含,就是比如说我们前期的宣传,后期的打击,这些都是影响发案量的因素。
正方:好,这样。那么您方已经说了前期的宣传,也就是说您方已经把宣传单独的给分割开了,对吗? 反方:不是同学,就是今天哪怕我说我宣传效果做的很好,有可能我打击力度不够,或者是因为其他因素,我发案量依然很高。
正方:打断一下,您方可以为我阐述一下什么是宣传吗?也就是宣传的定义是什么。 反方:宣传,宣传工作就是我前期可能通过一些民众意识的提高,我来预防,就是预防一些案件,那方面我来给您解释一下,通过各种方式传播,有目的的传播特定的思想、观念、主张和信息等等,从而对社会的认知、情感、态度和行为产生影响的活动。也就是说不管是打击、拦截还是等等各种的反诈功能都是包含宣传的,也就是说我们的宣传作为一个基石,作为一个根本,它是贯输在整个反诈的工作当中的。
正方:不好意思,我的时间到了。
以下为ai总结(感谢来自 刘圣韬 学长的精彩ai prompt!基座大模型为豆包。)
进行第二环节驳辩,对辩环节有请正方二辩进行,驳辩时间为 2 分 30 秒,计时开始。
首先,我想跟对方辩友纠正一下,我们双方今天论证的义务。正方不需要论证反诈宣传效果只通过发案量来衡量,我们只需要论证发案量有其独特的作用即可,也不需要论证发案量是一个多么完美的指标,因为每一个统计方法都有其劣势。若对方认为不应该通过发案量来衡量,那就请告诉我,你们认为完全不能用这个指标的原因,或者说用这个指标有什么不可接受的弊端。
然后,我认为发案量是反映一个诈骗活动频繁程度和社会危害程度的最直观依据。如果我们今天不用这一衡量标准,而因其他因素的干扰就完全摒弃发案量这一最直观反映反诈成果的指标,是不合理的。其实我方的观点是,用发案量来审视反诈宣传效果是否出现了某种问题,并不代表我方认为大量的发案量就意味着反诈宣传效果的好或坏,仅仅是认为反诈宣传在某些方面出现了某些问题,并参考这些问题来确定下一步的宣传方向和重点。
比如说,暨南大学廖春明的论文中对某一沿海发达城市的反诈治理进行了调查,发现该市发案量从 2017 年到 2021 年连续 5 年上涨,2021 年该市发案量约为 7600 起,较 2020 年上涨率达到了 11.68%。通过进一步对该市的反诈效果进行调查,发现该市反诈宣传效果只是流于表面。通过大量的数据可以看出,此时我们就可以通过发案量的数据来对这个地方的反诈效果进行调查,通过发案量的数据来警示有关部门自我自纠、自我反省,反诈宣传到底哪里出现了问题。
我想问对方辩友一个问题,如果没有发案量的参考,我们如何确定下一步的宣传方向和重点?如果没有发案量的参考,我们如何知道反诈宣传是否出现了问题?
还有,观众提供了各类反诈工作部署文件和通知,文件中虽没有明确规定发案量为唯一衡量指标,但是工作中要求和目标往往包含降低发案量的内容。其次,公安部会定期公布网络诈骗犯罪的相关数据,如发案量、损失金额、诈骗类型,并对这些数据进行分析。2024 年 5 月 27 日,公安部明确指出,对这些数据进行分析,是为了评估反诈宣传工作效果。请问对方,你们为什么认为公安机关所发布的这些文件中的内容不重要?
进行第二环节驳辩,对辩环节有请正方二辩进行,驳辩时间为 2 分 30 秒,计时开始。
首先,我想跟对方辩友纠正一下,我们双方今天论证的义务。正方不需要论证反诈宣传效果只通过发案量来衡量,我们只需要论证发案量有其独特的作用即可,也不需要论证发案量是一个多么完美的指标,因为每一个统计方法都有其劣势。若对方认为不应该通过发案量来衡量,那就请告诉我,你们认为完全不能用这个指标的原因,或者说用这个指标有什么不可接受的弊端。
然后,我认为发案量是反映一个诈骗活动频繁程度和社会危害程度的最直观依据。如果我们今天不用这一衡量标准,而因其他因素的干扰就完全摒弃发案量这一最直观反映反诈成果的指标,是不合理的。其实我方的观点是,用发案量来审视反诈宣传效果是否出现了某种问题,并不代表我方认为大量的发案量就意味着反诈宣传效果的好或坏,仅仅是认为反诈宣传在某些方面出现了某些问题,并参考这些问题来确定下一步的宣传方向和重点。
比如说,暨南大学廖春明的论文中对某一沿海发达城市的反诈治理进行了调查,发现该市发案量从 2017 年到 2021 年连续 5 年上涨,2021 年该市发案量约为 7600 起,较 2020 年上涨率达到了 11.68%。通过进一步对该市的反诈效果进行调查,发现该市反诈宣传效果只是流于表面。通过大量的数据可以看出,此时我们就可以通过发案量的数据来对这个地方的反诈效果进行调查,通过发案量的数据来警示有关部门自我自纠、自我反省,反诈宣传到底哪里出现了问题。
我想问对方辩友一个问题,如果没有发案量的参考,我们如何确定下一步的宣传方向和重点?如果没有发案量的参考,我们如何知道反诈宣传是否出现了问题?
还有,观众提供了各类反诈工作部署文件和通知,文件中虽没有明确规定发案量为唯一衡量指标,但是工作中要求和目标往往包含降低发案量的内容。其次,公安部会定期公布网络诈骗犯罪的相关数据,如发案量、损失金额、诈骗类型,并对这些数据进行分析。2024 年 5 月 27 日,公安部明确指出,对这些数据进行分析,是为了评估反诈宣传工作效果。请问对方,你们为什么认为公安机关所发布的这些文件中的内容不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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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谢谢主席。我先处理定义。第一个定义,对方称衡量有考虑的意思,我查过字典,考虑、斟酌的意思是对事情进行思考、权衡,举个例子,“我今天晚饭考虑吃啥”,这件事能用“我今天在衡量我晚饭吃啥”来表达吗?显然不正确,我们必须明确的是,怎样的情况才是衡量的意思。
进一步说,对方第二个定义提到宣传,认为宣传包含打击和拦截,我方对此非常好奇,宣传起码得广而告之吧,打击和拦截中有什么属性是需要广而告之的呢?显然也不是。
而对方认为发案量这个数据是客观的,可量化、可比较,但奇怪的是,任何一个所谓的客观数据,比如 GDP 也是可量化、可比较的,那今天我们能用 GDP 来衡量我们改善竞争的效果吗?显然不可以。我们应该看的是发案量的变化能否反映今天反诈宣传的实质,这才是我们今天应该讨论的内容。
以现实情况为例,17 年到 21 年,发案量有显著上升趋势,但我方发现同时也有“百万警进千万家”这种很有成效的反诈活动。为什么呢?因为 17 年到 21 年,网民用户净增近 3 亿,基数上升,发案量上升很正常,不代表今天反诈工作效果很差。21 年,反诈第一案、电诈第一罪、帮信罪暴涨了 21 位,原因是立法的完善,过去立不了的案、判不了的案件现在都能判了、能立了,这反而表明反诈工作初见成效,这和发案量以及反诈实际效果没有关系。23 年 8 月之后,全国的发案量都有了显著下降,公安部发布的文章表明,这件事与公安机关自己的打击工作和反诈宣传工作也没有关系。所以我们发现,发案量的变化和宣传效果没有必然的联系,若用发案量来衡量,会导致我们对于反诈宣传工作评价的混乱。
那么,我们到底应该用什么样的方式来衡量今天的反诈工作呢?我们综合了 6 大维度来进行衡量,这 6 大维度是什么呢?是宣传覆盖指数、公共意识提升指数、案例研究、案件报告率、破案率与损失的减少率。通过这 6 大维度,我们才能更好地了解今天的反诈宣传效果如何。我进一步解释一下,比如说,在我们发现宣传覆盖指数和公共意识提升指数没有变化的情况下,发案量反而上升了,但损失减少率不变。时间到。接下来由……
好,谢谢主席。我先处理定义。第一个定义,对方称衡量有考虑的意思,我查过字典,考虑、斟酌的意思是对事情进行思考、权衡,举个例子,“我今天晚饭考虑吃啥”,这件事能用“我今天在衡量我晚饭吃啥”来表达吗?显然不正确,我们必须明确的是,怎样的情况才是衡量的意思。
进一步说,对方第二个定义提到宣传,认为宣传包含打击和拦截,我方对此非常好奇,宣传起码得广而告之吧,打击和拦截中有什么属性是需要广而告之的呢?显然也不是。
而对方认为发案量这个数据是客观的,可量化、可比较,但奇怪的是,任何一个所谓的客观数据,比如 GDP 也是可量化、可比较的,那今天我们能用 GDP 来衡量我们改善竞争的效果吗?显然不可以。我们应该看的是发案量的变化能否反映今天反诈宣传的实质,这才是我们今天应该讨论的内容。
以现实情况为例,17 年到 21 年,发案量有显著上升趋势,但我方发现同时也有“百万警进千万家”这种很有成效的反诈活动。为什么呢?因为 17 年到 21 年,网民用户净增近 3 亿,基数上升,发案量上升很正常,不代表今天反诈工作效果很差。21 年,反诈第一案、电诈第一罪、帮信罪暴涨了 21 位,原因是立法的完善,过去立不了的案、判不了的案件现在都能判了、能立了,这反而表明反诈工作初见成效,这和发案量以及反诈实际效果没有关系。23 年 8 月之后,全国的发案量都有了显著下降,公安部发布的文章表明,这件事与公安机关自己的打击工作和反诈宣传工作也没有关系。所以我们发现,发案量的变化和宣传效果没有必然的联系,若用发案量来衡量,会导致我们对于反诈宣传工作评价的混乱。
那么,我们到底应该用什么样的方式来衡量今天的反诈工作呢?我们综合了 6 大维度来进行衡量,这 6 大维度是什么呢?是宣传覆盖指数、公共意识提升指数、案例研究、案件报告率、破案率与损失的减少率。通过这 6 大维度,我们才能更好地了解今天的反诈宣传效果如何。我进一步解释一下,比如说,在我们发现宣传覆盖指数和公共意识提升指数没有变化的情况下,发案量反而上升了,但损失减少率不变。时间到。接下来由……
以下为ai总结(感谢来自 刘圣韬 学长的精彩ai prompt!基座大模型为豆包。)
辩题为:反诈宣传的效果应该通过发案量来衡量 vs 反诈宣传的效果不应该通过发案量来衡量
环节为:正方二辩 · 对辩 · 反方二辩
正方:首先,对方辩友刚刚否定了我们大量的直观和客观性。我们看到合肥市肥东县 2024 年 10 月 11 日内成立广泛的电算网络诈骗犯罪宣传专业工作组,任务内容设置以目标告规进度,以时间规责任确保反诈宣传常态,有效压降发案量。那么这个时候,公安部都是以他们的宣传内容为指标的,你们为什么认为这还是打击的内容?还有,您是认为这时候公安部的一些文件存在很大的错误问题吗?从事任和直观客观这件事情,我记得我的预见。对方辩友,21 年的时候帮信罪暴涨了 21 倍,您方知道这是什么原因吗?我认为,因为立法的完善,过去措刑判不了的案件,我们现在能判了。这是到底是我们反诈宣传效果差,还是我们反诈工作的成效呢?刚性罪暴涨的原因是因为立法的完善,由过去的我们不知道怎么判变成了现在我们知道怎么判了。这是反诈工作进一步的体现,还是说这是发案量的提高,是反诈工作进一步的体现,还是我们今天反诈宣传效果很差的体现?
反方:等一下,我们不是分对错。其次,我方刚已经向您方说明,您方也否定我方关于反诈宣传为何乱用于转诈公证的一个部门的观点。因为在打击和防范诈骗时,总会让我们的一些现在的防范措施积极发挥作用,无论对于罪犯还是对于那些潜在的诈骗犯,所以法律在这个地方也发挥了一个宣传作用。所以今天,大量的变化和宣传效果之间没有必然的联系。我方先阐述这一部分。我进一步建议您,当我们讲宣传的时候,起码得广而告之吧。如果我们的打击都广而告之,让所有的犯罪分子都不敢动手的话,那我们怎么打击犯罪分子?我们有一个公开审理,还有对方辩友刚刚您说有完全的分割开,我方有一个数据显示,甘肃省公安局反诈中心负责人王洪刚指出,就今年的校园诈骗案件,他们的一些最终同样标准是校园诈骗案件同比下降。为什么?所以我们发现的是打击和宣传可以同时进行,但是打击和宣传这两个是有本质的区别,这是大家的常识认知。我方的例子表明,今天我们看到的是我们不能通过发案量来评价反诈效果,否则的话就会像我刚说的,发案量在上升了,但这反而是我们反诈进步的体现;而发案量明明下降,但是这是打击的原因。时间到。
辩题为:反诈宣传的效果应该通过发案量来衡量 vs 反诈宣传的效果不应该通过发案量来衡量
环节为:正方二辩 · 对辩 · 反方二辩
正方:首先,对方辩友刚刚否定了我们大量的直观和客观性。我们看到合肥市肥东县 2024 年 10 月 11 日内成立广泛的电算网络诈骗犯罪宣传专业工作组,任务内容设置以目标告规进度,以时间规责任确保反诈宣传常态,有效压降发案量。那么这个时候,公安部都是以他们的宣传内容为指标的,你们为什么认为这还是打击的内容?还有,您是认为这时候公安部的一些文件存在很大的错误问题吗?从事任和直观客观这件事情,我记得我的预见。对方辩友,21 年的时候帮信罪暴涨了 21 倍,您方知道这是什么原因吗?我认为,因为立法的完善,过去措刑判不了的案件,我们现在能判了。这是到底是我们反诈宣传效果差,还是我们反诈工作的成效呢?刚性罪暴涨的原因是因为立法的完善,由过去的我们不知道怎么判变成了现在我们知道怎么判了。这是反诈工作进一步的体现,还是说这是发案量的提高,是反诈工作进一步的体现,还是我们今天反诈宣传效果很差的体现?
反方:等一下,我们不是分对错。其次,我方刚已经向您方说明,您方也否定我方关于反诈宣传为何乱用于转诈公证的一个部门的观点。因为在打击和防范诈骗时,总会让我们的一些现在的防范措施积极发挥作用,无论对于罪犯还是对于那些潜在的诈骗犯,所以法律在这个地方也发挥了一个宣传作用。所以今天,大量的变化和宣传效果之间没有必然的联系。我方先阐述这一部分。我进一步建议您,当我们讲宣传的时候,起码得广而告之吧。如果我们的打击都广而告之,让所有的犯罪分子都不敢动手的话,那我们怎么打击犯罪分子?我们有一个公开审理,还有对方辩友刚刚您说有完全的分割开,我方有一个数据显示,甘肃省公安局反诈中心负责人王洪刚指出,就今年的校园诈骗案件,他们的一些最终同样标准是校园诈骗案件同比下降。为什么?所以我们发现的是打击和宣传可以同时进行,但是打击和宣传这两个是有本质的区别,这是大家的常识认知。我方的例子表明,今天我们看到的是我们不能通过发案量来评价反诈效果,否则的话就会像我刚说的,发案量在上升了,但这反而是我们反诈进步的体现;而发案量明明下降,但是这是打击的原因。时间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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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方:
反方:
辩题为:反诈宣传的效果应该通过发案量来衡量 vs 反诈宣传的效果不应该通过发案量来衡量
环节为:正方三辩·盘问·反方四辩
正方:对方辩友,您认为发案量不可以衡量反诈宣传,那发案量可不可以衡量我们整个的反诈工作呢? 反方:是,这是因为我们不能够从反诈工作当中的任何一个方面来判断出今天发案量提高或者降低的原因。 正方:您听清我的问题了吗?我的问题是您觉得发案量可不可以衡量我们的反诈工作的全过程呢? 反方:我方认为不能通过用总体来反映部分。我方发现今天不仅网民数量上升可能导致反诈发案量的变化,而且宣传、打击、立法,包括技术以及人口等都可以影响到最后的办案量的情况。 正方:那我告诉你,我们现在省公安厅以及我们的国家公安局全部都是用发案量来衡量我们整个反诈过程的。还有这个内容,你认为我们的反诈工作它包括哪些内容呢?请您进行具体的阐述。 反方:我方觉得不能通过部分来给总体反映,不能通过用总体然后来反映部分。我方发现今天宣传、打击、立法,包括技术以及人口等都可以影响到最后的办案量的情况。我方认为反诈工作包括反诈教育、预警、打击等,具有防范作用。 正方:那请问您了解我们宣传的定义吗? 反方:好的,那我告诉你,宣传是一种通过各种传播渠道,有目的的进行传播特定观点、思想、主张以及信息,从而使受众的认知、情感、态度产生影响的行为。 正方:那我就请问了,在我们组织的反诈工作里面,无论是反诈教育的引导,还是在反诈过程中,我们通过各种方式告诉人们建立反诈意识,以及在打击犯罪的过程中,会有很多案件审理的过程进行直播,而且在这个过程中我们也会告知相关信息,比如通过反诈 APP 发送打击和拦截信息。无论从任何一个角度发现,都没有起到任何环节作用,所以你们不能够轻易地把所有的反诈工作全部都归定在宣传当中去。 反方:我方没有把所有的工作都归到宣传上,我们只是说这些东西都包含了宣传。因为在打击犯罪时,会跟对方说犯了什么罪;在拦截时,反诈 APP 会给用户发信息。 正方:您方认为您方刚才一直在说我们的发案量只是一个数字,只是一个发案总量吗? 反方:不单单是数字,但是它反映的东西太多了,不可以通过一个总体去反映部分的问题。我方今天也说了,您方想告诉我说今天宣传到处都有,但并不代表这部分的宣传做的好了,就一定会带来案件的下降。比如说今天打击效果变好了之后,发案率下降,是先把犯人抓起来,犯罪率才下降,而不是因为宣传了多少人,打击了多少人之后,发案量才下降。 正方:我方没有说打击等于宣传,我方也没有说打击和宣传有什么关系,我只是告诉您,我们的所有反诈工作中都包含这种反诈宣传,这不是一个可以分割出来的。而现在作案时间大多集中在某个时段。我方恰恰看到这是一个可以分割出来的事情,所以我方觉得其中必然没有必然的联系。因为我们可以在打击之后做宣传,也可以在打击之前做宣传。如果您方一定要把这两个东西合在一起,那要怎么来评判这件事情,而恰恰就是对方反映的这个态度,就是我今天只要通过发案量就可以反映出我所有的内容都是很难宣传好或者坏,所以您方才会觉得很难。
辩题为:反诈宣传的效果应该通过发案量来衡量 vs 反诈宣传的效果不应该通过发案量来衡量
环节为:正方三辩·盘问·反方四辩
正方:对方辩友,您认为发案量不可以衡量反诈宣传,那发案量可不可以衡量我们整个的反诈工作呢? 反方:是,这是因为我们不能够从反诈工作当中的任何一个方面来判断出今天发案量提高或者降低的原因。 正方:您听清我的问题了吗?我的问题是您觉得发案量可不可以衡量我们的反诈工作的全过程呢? 反方:我方认为不能通过用总体来反映部分。我方发现今天不仅网民数量上升可能导致反诈发案量的变化,而且宣传、打击、立法,包括技术以及人口等都可以影响到最后的办案量的情况。 正方:那我告诉你,我们现在省公安厅以及我们的国家公安局全部都是用发案量来衡量我们整个反诈过程的。还有这个内容,你认为我们的反诈工作它包括哪些内容呢?请您进行具体的阐述。 反方:我方觉得不能通过部分来给总体反映,不能通过用总体然后来反映部分。我方发现今天宣传、打击、立法,包括技术以及人口等都可以影响到最后的办案量的情况。我方认为反诈工作包括反诈教育、预警、打击等,具有防范作用。 正方:那请问您了解我们宣传的定义吗? 反方:好的,那我告诉你,宣传是一种通过各种传播渠道,有目的的进行传播特定观点、思想、主张以及信息,从而使受众的认知、情感、态度产生影响的行为。 正方:那我就请问了,在我们组织的反诈工作里面,无论是反诈教育的引导,还是在反诈过程中,我们通过各种方式告诉人们建立反诈意识,以及在打击犯罪的过程中,会有很多案件审理的过程进行直播,而且在这个过程中我们也会告知相关信息,比如通过反诈 APP 发送打击和拦截信息。无论从任何一个角度发现,都没有起到任何环节作用,所以你们不能够轻易地把所有的反诈工作全部都归定在宣传当中去。 反方:我方没有把所有的工作都归到宣传上,我们只是说这些东西都包含了宣传。因为在打击犯罪时,会跟对方说犯了什么罪;在拦截时,反诈 APP 会给用户发信息。 正方:您方认为您方刚才一直在说我们的发案量只是一个数字,只是一个发案总量吗? 反方:不单单是数字,但是它反映的东西太多了,不可以通过一个总体去反映部分的问题。我方今天也说了,您方想告诉我说今天宣传到处都有,但并不代表这部分的宣传做的好了,就一定会带来案件的下降。比如说今天打击效果变好了之后,发案率下降,是先把犯人抓起来,犯罪率才下降,而不是因为宣传了多少人,打击了多少人之后,发案量才下降。 正方:我方没有说打击等于宣传,我方也没有说打击和宣传有什么关系,我只是告诉您,我们的所有反诈工作中都包含这种反诈宣传,这不是一个可以分割出来的。而现在作案时间大多集中在某个时段。我方恰恰看到这是一个可以分割出来的事情,所以我方觉得其中必然没有必然的联系。因为我们可以在打击之后做宣传,也可以在打击之前做宣传。如果您方一定要把这两个东西合在一起,那要怎么来评判这件事情,而恰恰就是对方反映的这个态度,就是我今天只要通过发案量就可以反映出我所有的内容都是很难宣传好或者坏,所以您方才会觉得很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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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题为:反诈宣传的效果应该通过发案量来衡量 vs 反诈宣传的效果不应该通过发案量来衡量
环节:反方三辩·盘问·正方三辩
反方三辩:同学,如果你觉得反诈宣传和反诈没区别,那这道辩题中反诈宣传的意义是什么? 正方三辩:我们不是说反诈宣传和反诈没区别,我们说的是反诈宣传渗透在反诈工作的每一个角落,不能把它单独分割出来。 反方三辩:很好,所以既然有区别,你就不能拿总体反诈的过程中的某个量来参与,来论证你的立场,你得细致地论证,它跟反诈所要达到的效果之间的立场正好打一层定义的类比。我请问你,当一个国家的高考分数线暴涨之后,有没有可能让国家警惕一下,思考一下经济或教育有没有问题? 正方三辩:首先我没有拿这个东西去衡量,我只是说我们今天要考虑的是衡量标准,而我们的衡量标准呢,只要有反诈宣传就可以了,这是我们需要论述的,请您方明确我方需要论述的观点是什么? 反方三辩:所以你可以回答我的问题不? 正方三辩:你能再重复一遍吗? 反方三辩:就是按你的问题,一个国家的高考分数线暴涨,有没有想让国家警惕一下,思考一下,或者经济教育有没有问题? 正方三辩:我觉得有可能啊。 反方三辩:很好,有可能,那我们是不是用高考这些数据来衡量一个国家的经济效益? 正方三辩:那当然不能用这个来考虑。 反方三辩:非常好,所以你自己也发现你那个考虑的定义是非常荒谬的,你衡量好歹要根据这个东西能得到一些重要的效果。所以定义的分析我说完了,我建议你根据刚才的问题来聊,你觉得一个数据它是不客观、不全面的,因为它的衡量效果也是不客观、不全面的吗?而我方只是在向你阐述,我方只是在向你阐述这个发案量的优点是在我们反映反诈工作、反诈宣传的过程中,它是客观行为,不是它数据的优点,不代表它体现在衡量上面有什么样的优点。我举几个例子,比如说当一个地区的发案量升高时,你要怎么做出客观的判断? 正方三辩:我们要打的辩题是能不能用发案量来衡量,而我们衡量的意思是综合考虑啊,对方辩友。我们只需要通过发案量来衡量,我们是考虑能考量。 反方三辩:稍微打断一下,是不是也不敢接,关于一个是对于发案量数量,它到底能不能考量出一个客观的结果,是不是每个人要考虑的结果是不一样的?因为我们是要通过这个东西去反映我们的环节出了问题,而我们要考虑的环节中包含的反诈宣传。非常好,所以你也会发现你的回答不太好。因为如果最客观的标准应该是放在任何的评价中,其实都应该得出一个几乎相符的结果。可是我今天举的反诈宣传的一个目标,比如说我方刚刚提到的一个地方的发案量暴增,它反而是因为这个地区的人口在增加,你怎么对反诈宣传效果有歧义? 正方三辩:对方辩友,您刚才说的那个例子我也听到了,您说的是因为中国增加了 3 亿网民,那对于这些新加入的网民,我们对他们的宣传力度好像似乎有点不够呢?所以你会发现这个例子里面,你觉得发案量升高是反诈宣传效果好还是不好? 反方三辩:我觉得发案量升高是因为我们在新网民的宣传效果不够,因为您方举出的例子是说网民上升了,那在这个例子里面是发案量升高了。所以这个时候你要怎么告诉他,你的宣传效果是很不好的,我们并没有说发案量增高效果,就是同时在这一个例子上说,是可以这样考虑到,而我们要同意的是,所以发案量增高了,我们是不是同学,是不是你的发案量只是起到了我要思考的开始,而具体评价的过程中,你根本不会纳入发案量来进行考虑。那我们要根据特殊的情况来看,但是我们需要论证的就是我们的衡量标准之一,只要有非常有我们的同样的逻辑,高考分数线暴涨也是引起我们开始思考经济效益的开头,可是我们会用高考分数线来衡量经济效益吗? 正方三辩:请您不要错换概念,我们说的衡量是说我们用它考量的过程中,就是在用它去衡量。 反方三辩:怎么衡量的,你详细说一下。 正方三辩:因为衡量的意思,衡量在新华字典上的定义为斟酌考虑,我们考虑到这一点了,它就是我们的衡量标准。 反方三辩:那同学我问你,具体怎么考虑,比如说在现在新生诈骗,比如说 AI 诈骗诞生之后,它的发案量是降低的,怎么考虑? 正方三辩:您说到新型诈骗,但是我们对新型诈骗,我们的发案量不只是一个数字,不仅是一百、两百、三百,而是会告诉你具体的新型诈骗发案量有多少起啊,电信上面或者是一些杀毒案上面,这意味着发案量这个数字体现不了问题,所以我才要去做更多全面的调查,所以我方才刚告诉您了,您不能只看发案量,您要去调查新的案件和案发情况,这才是更重要的。 反方时间到。
正方三辩:您方所说发案量,您方所说发案量决定不了这个数字,但是又肯定我方的这些不同类型的案件的发案量,您方不是自相矛盾吗?因为我们不同类型的发案量,它本质上也是发案量呀,您方好像把我们的发案量看作是一种一个不完整的数字,但是根据我们的调查来说,我们的发案量是针对不同种类的,它会有刷单类型的发案量,双复盘类型的发案量,以及网络交易、虚拟中奖等很多关联性的发案量。 正方时间到。
辩题为:反诈宣传的效果应该通过发案量来衡量 vs 反诈宣传的效果不应该通过发案量来衡量
环节:反方三辩·盘问·正方三辩
反方三辩:同学,如果你觉得反诈宣传和反诈没区别,那这道辩题中反诈宣传的意义是什么? 正方三辩:我们不是说反诈宣传和反诈没区别,我们说的是反诈宣传渗透在反诈工作的每一个角落,不能把它单独分割出来。 反方三辩:很好,所以既然有区别,你就不能拿总体反诈的过程中的某个量来参与,来论证你的立场,你得细致地论证,它跟反诈所要达到的效果之间的立场正好打一层定义的类比。我请问你,当一个国家的高考分数线暴涨之后,有没有可能让国家警惕一下,思考一下经济或教育有没有问题? 正方三辩:首先我没有拿这个东西去衡量,我只是说我们今天要考虑的是衡量标准,而我们的衡量标准呢,只要有反诈宣传就可以了,这是我们需要论述的,请您方明确我方需要论述的观点是什么? 反方三辩:所以你可以回答我的问题不? 正方三辩:你能再重复一遍吗? 反方三辩:就是按你的问题,一个国家的高考分数线暴涨,有没有想让国家警惕一下,思考一下,或者经济教育有没有问题? 正方三辩:我觉得有可能啊。 反方三辩:很好,有可能,那我们是不是用高考这些数据来衡量一个国家的经济效益? 正方三辩:那当然不能用这个来考虑。 反方三辩:非常好,所以你自己也发现你那个考虑的定义是非常荒谬的,你衡量好歹要根据这个东西能得到一些重要的效果。所以定义的分析我说完了,我建议你根据刚才的问题来聊,你觉得一个数据它是不客观、不全面的,因为它的衡量效果也是不客观、不全面的吗?而我方只是在向你阐述,我方只是在向你阐述这个发案量的优点是在我们反映反诈工作、反诈宣传的过程中,它是客观行为,不是它数据的优点,不代表它体现在衡量上面有什么样的优点。我举几个例子,比如说当一个地区的发案量升高时,你要怎么做出客观的判断? 正方三辩:我们要打的辩题是能不能用发案量来衡量,而我们衡量的意思是综合考虑啊,对方辩友。我们只需要通过发案量来衡量,我们是考虑能考量。 反方三辩:稍微打断一下,是不是也不敢接,关于一个是对于发案量数量,它到底能不能考量出一个客观的结果,是不是每个人要考虑的结果是不一样的?因为我们是要通过这个东西去反映我们的环节出了问题,而我们要考虑的环节中包含的反诈宣传。非常好,所以你也会发现你的回答不太好。因为如果最客观的标准应该是放在任何的评价中,其实都应该得出一个几乎相符的结果。可是我今天举的反诈宣传的一个目标,比如说我方刚刚提到的一个地方的发案量暴增,它反而是因为这个地区的人口在增加,你怎么对反诈宣传效果有歧义? 正方三辩:对方辩友,您刚才说的那个例子我也听到了,您说的是因为中国增加了 3 亿网民,那对于这些新加入的网民,我们对他们的宣传力度好像似乎有点不够呢?所以你会发现这个例子里面,你觉得发案量升高是反诈宣传效果好还是不好? 反方三辩:我觉得发案量升高是因为我们在新网民的宣传效果不够,因为您方举出的例子是说网民上升了,那在这个例子里面是发案量升高了。所以这个时候你要怎么告诉他,你的宣传效果是很不好的,我们并没有说发案量增高效果,就是同时在这一个例子上说,是可以这样考虑到,而我们要同意的是,所以发案量增高了,我们是不是同学,是不是你的发案量只是起到了我要思考的开始,而具体评价的过程中,你根本不会纳入发案量来进行考虑。那我们要根据特殊的情况来看,但是我们需要论证的就是我们的衡量标准之一,只要有非常有我们的同样的逻辑,高考分数线暴涨也是引起我们开始思考经济效益的开头,可是我们会用高考分数线来衡量经济效益吗? 正方三辩:请您不要错换概念,我们说的衡量是说我们用它考量的过程中,就是在用它去衡量。 反方三辩:怎么衡量的,你详细说一下。 正方三辩:因为衡量的意思,衡量在新华字典上的定义为斟酌考虑,我们考虑到这一点了,它就是我们的衡量标准。 反方三辩:那同学我问你,具体怎么考虑,比如说在现在新生诈骗,比如说 AI 诈骗诞生之后,它的发案量是降低的,怎么考虑? 正方三辩:您说到新型诈骗,但是我们对新型诈骗,我们的发案量不只是一个数字,不仅是一百、两百、三百,而是会告诉你具体的新型诈骗发案量有多少起啊,电信上面或者是一些杀毒案上面,这意味着发案量这个数字体现不了问题,所以我才要去做更多全面的调查,所以我方才刚告诉您了,您不能只看发案量,您要去调查新的案件和案发情况,这才是更重要的。 反方时间到。
正方三辩:您方所说发案量,您方所说发案量决定不了这个数字,但是又肯定我方的这些不同类型的案件的发案量,您方不是自相矛盾吗?因为我们不同类型的发案量,它本质上也是发案量呀,您方好像把我们的发案量看作是一种一个不完整的数字,但是根据我们的调查来说,我们的发案量是针对不同种类的,它会有刷单类型的发案量,双复盘类型的发案量,以及网络交易、虚拟中奖等很多关联性的发案量。 正方时间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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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下来有请正方三辩进行盘问小结。
我方所说的发案量,不仅指总的发案量,还包括许多不同案件的发案量。例如在宜川市公安局反诈报告中,2024 年 6 月 12 日,一共有 128 起电信诈骗,其中刷单返利类占到了 33 起,电商诈骗有 28 起,投资诈骗有 25 起等各种类型的诈骗。这些不同类型的诈骗都会被统计出来,而不是一个简单的数字。当其中一些发案量上升,而另一些发案量下降,总发案量不变时,我们就会加强对上升重点类型的诈骗方式进行宣传。
对方提到了打击、拦截等一系列的反诈工作,其实这些与我方观点并不矛盾。因为反诈打击、拦截与宣传都是密不可分的。对方提到的反诈拦截,会给我们发信息,告知拦截了多少起电话、多少条短信。在打击过程中,我们会对犯人进行审判,告知其触犯了我国的何种法律。而根据我方意见以及刚刚阐述的宣传的定义,在宣传反诈过程中就是在宣传反诈知识。
我方的观点是可以用发案量来衡量反诈宣传的效果,而不是只有发案量这一个衡量标准。衡量本身的意思就是综合考虑,我们通过发案量去反映反诈效果时,衡量标准中需要考虑到发案量。没有一种事物是绝对完美的,不存在没有缺点的东西。如果有一天对方能研究出一个更好的衡量标准,我们会进行改进。但就目前而言,发案量是我们的重要衡量标准之一。谢谢。
接下来有请正方三辩进行盘问小结。
我方所说的发案量,不仅指总的发案量,还包括许多不同案件的发案量。例如在宜川市公安局反诈报告中,2024 年 6 月 12 日,一共有 128 起电信诈骗,其中刷单返利类占到了 33 起,电商诈骗有 28 起,投资诈骗有 25 起等各种类型的诈骗。这些不同类型的诈骗都会被统计出来,而不是一个简单的数字。当其中一些发案量上升,而另一些发案量下降,总发案量不变时,我们就会加强对上升重点类型的诈骗方式进行宣传。
对方提到了打击、拦截等一系列的反诈工作,其实这些与我方观点并不矛盾。因为反诈打击、拦截与宣传都是密不可分的。对方提到的反诈拦截,会给我们发信息,告知拦截了多少起电话、多少条短信。在打击过程中,我们会对犯人进行审判,告知其触犯了我国的何种法律。而根据我方意见以及刚刚阐述的宣传的定义,在宣传反诈过程中就是在宣传反诈知识。
我方的观点是可以用发案量来衡量反诈宣传的效果,而不是只有发案量这一个衡量标准。衡量本身的意思就是综合考虑,我们通过发案量去反映反诈效果时,衡量标准中需要考虑到发案量。没有一种事物是绝对完美的,不存在没有缺点的东西。如果有一天对方能研究出一个更好的衡量标准,我们会进行改进。但就目前而言,发案量是我们的重要衡量标准之一。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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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方以发案量这一指标来抵正方观点,认为其确实能衡量情侦和侦破能力,但从来不能衡量宣传能力。我认为总体量不定,特征即特点,这是第一层次。然而在工度方面,我方认为其并不明确。若论数据,它是我们考虑的起点,但充其量只是论证了此数据能反映出一些人生活中的异常。因为任何异常都会引起有关部门的考虑,就如高考成绩异常,可能被认为是成绩不理想。但仅以此类推,认为我们也会像学 X 通那样来效,这是非常扯淡的逻辑。
进一步而言,您方想要达到一个客观的衡量标准,然而并不代表数据客观衡量就是客观的。所谓客观,是在不同的人、不同的社群、不同的地区,用这个指标来评定的结果是相当的。这要求数据留给我们的自由解释空间要尽量小,因为有更多解释空间就意味着有更多的主观因素。而反诈发案量本身就有非常大的解释空间,其本身的关联性、因果性与反弹循环都微乎其微。例如,某地区发案量上升了,我可以说这个地方的打击力度非常高,从而选择摆烂;而当该地区发案量减少时,我更可以以此为据,选择摆烂。可是真正的反诈宣传,当我们要有意识地警惕外来中可能存在的危险和结果时,就会发现,若拿反诈案线的发案量来评价反诈宣传,那些新型案件的发案量虽小,却会在这样的评价中被忽视,这对未来的反诈工作并非好事。
他方以发案量这一指标来抵正方观点,认为其确实能衡量情侦和侦破能力,但从来不能衡量宣传能力。我认为总体量不定,特征即特点,这是第一层次。然而在工度方面,我方认为其并不明确。若论数据,它是我们考虑的起点,但充其量只是论证了此数据能反映出一些人生活中的异常。因为任何异常都会引起有关部门的考虑,就如高考成绩异常,可能被认为是成绩不理想。但仅以此类推,认为我们也会像学 X 通那样来效,这是非常扯淡的逻辑。
进一步而言,您方想要达到一个客观的衡量标准,然而并不代表数据客观衡量就是客观的。所谓客观,是在不同的人、不同的社群、不同的地区,用这个指标来评定的结果是相当的。这要求数据留给我们的自由解释空间要尽量小,因为有更多解释空间就意味着有更多的主观因素。而反诈发案量本身就有非常大的解释空间,其本身的关联性、因果性与反弹循环都微乎其微。例如,某地区发案量上升了,我可以说这个地方的打击力度非常高,从而选择摆烂;而当该地区发案量减少时,我更可以以此为据,选择摆烂。可是真正的反诈宣传,当我们要有意识地警惕外来中可能存在的危险和结果时,就会发现,若拿反诈案线的发案量来评价反诈宣传,那些新型案件的发案量虽小,却会在这样的评价中被忽视,这对未来的反诈工作并非好事。
以下为ai总结(感谢来自 刘圣韬 学长的精彩ai prompt!基座大模型为豆包。)
辩题为:反诈宣传的效果应该通过发案量来衡量 vs 反诈宣传的效果不应该通过发案量来衡量
环节:自由辩论
正方:首先针对对方辩友所提出的新型诈骗手段,我想问,如果说诈骗手段翻新就可以否定发案量的衡量作用,那是不是意味着反诈宣传永远没有一个明确的衡量标准,因为任何一个新型诈骗手段出现都可以否定一个衡量标准。那么我们不应该通过大量的变化去考虑,当面对新型挑战时,它有什么样的时效吗?还有一个就是发案量是有一个分类的,我们考虑到大量的变化,如果我们没有大案例作为参考,那我们如何确定下一个的宣传方向和重点呢?对方辩友,不是说新型的出现就要否定过去的判断,不是这些新型案件在发案量上不会影响发案量变化的明显开始,它的效果可能只是短暂的,重点是要防患于未然。我请教您,如果我把眼睛盯在单一的指标上面,我没有看到这背后出现了新型的 AI 诈骗,我怎么能确保反诈宣传要做到更多的效果。首先我方的观点是说发案量作为一个考虑的标准,是当发案量出现升降的问题时,我们来进行考察,看看有没有什么问题。并不是说只用发案量,或者只考虑这一方面的问题。我们在考虑到底是好还是坏,或者哪方面出现问题的时候,我们会从多方向思考,考虑其他因素的影响。还有,如果我们有大量的参考,我们因为现在只能用大量的时候,没有大量参考,我们如何确定下一步宣传的重点和方向。同时,我把立场放在这里,反诈宣传的工作不应该只看到发案量变化才进行,为什么呢?因为发案量本身的重点影响是打击效果,发案量增多了,不代表反诈工作做得不好,可能是刑侦能力和立法完善了;发案量降低了,也不代表放松警惕了,可能是新型的威胁在隐藏。所以我方的立场就是不应该看发案量再去做宣传,而是要用别的方法来研究宣传。所以我请教您,如果您的逻辑是当发案量产生变化时才开始思考,可是实际上的判断是由其他因素来促成的,那您凭什么说是用发案量来衡量的呢?衡量对方辩友,那我认为,您方认为不应该用发案量来衡量反诈宣传的效果,那么您方在当下的环境下,有什么东西能够代替这个发案量来衡量呢?所以这是我方的六大维度的综合考量,这六大维度是指宣传覆盖、公众意识提升、案例研究、案例报告、案件侦破以及财产损失率。就比如说案例研究这个部分,当我们发现研究的案例都是新型的案例,就比如说像 AI 换脸、小额诈骗的时候,这个时候我们就应该更加警惕新型的诈骗案件。
反方:那么您方认为您方所说的这 6 个维度它是没有缺点的吗?您方既然已经认为了,那您方没有说它并不是没有缺点的,既然有缺点,那么您为什么说其中一个要比我们的发案量好呢?如果所有都优于发案量的话,那为什么我们现在还是用发案量,而不是用您说的这些呢?而且每个地方的反诈工作都用发案量作为衡量指标,您说的这个地方的宣传工作用发案量作为倒逼,我讲了很多遍了,因为宣传工作中必须要发案量,是因为我的侦破能力是用发案量衡量的。我方可以证明,这些新兴案件的数量和对于案件的分析,它是更影响未来反诈宣传效果的,而不是用发案量来进行衡量。首先啊,我方已经向您方提出了公安部会定期公布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相关数据,如案发量、损失金额、诈骗类型。我给您举个例子,2024 年 5 月 27 日,公安部新闻发言人在该日举行的发布会上公开指出,五年来全国公安机关共破获电信网络诈骗案件若干起,并且发案量同比连续五个月同比下降,被骗的损失金额已下降到 30%,并明确指出这些数据的分析可以为未来整治厂商的效果提供参考,那你们为什么会认为这个不能作为一个参考标准呢?对方辩友发现了吗?您方自己的数据显示的都是我抓获了犯罪分子之后,使得发案量下降了,这件事情根本不是由宣传效果导致的。我方非常好奇的是,今天我们通过这 6 个维度的分析,我们能更加清晰地分析出来,到底哪只是宣传的功劳,哪只是打击的功劳。就比如说我们说举证的像宣传覆盖指数和公共意识提升指数,如果这两者没有变化,但是发案量下降的情况下,我们应该警惕的不是我们宣传做的有多好,而是我们打击做得好,这个时候我们是不是应该把宣传工作再加紧?我方刚刚提到打击的数据,是因为我们那个数据说如发案量、损失金额、打击数量等,每个公安机关会定期发布这些数据,并不是说打击数据怎么样,我也告诉您了,全国单月发案量同比连续八个月下降,然后他们指出这些数据分析能够评估反诈宣传工作效果的好与坏,或者说评估这个效果有没有出现问题,提供了一定的参考,这是一个有利的证明。公安机关的结论是把发案量归于打击犯罪的效果和立法的完善,那怎么衡量宣传效果呢?我方认为,我方查阅的文献中,公安机关最后的结论都是如此,所以我方完善我方论点,作为给您的参考。既然全场一个论调,您用它的质量,我作为 A 市的市长,我市发案量升高了,我怎么得出最后的证据。等一下啊,对方辩友刚刚说我们怎么来衡量,我们刚刚已经举出了相关部门,或者利用它来参考,指出哪个地方出现问题。他提出一个案件它变少了,另一个小的案件却变多了,这个时候我们要对小的诈骗案件进行一个集中宣传,这时候我们就可以确定下一步的宣传方向和重点,您方为什么去否定这一点了,这一点是很重要的,您方忽略了呀。我方举证是像新型诈骗,像 AI 换脸这些例子在大量的呈现上都是很低的,我们要看哪个问题更严重,我们就要更重视,而不是不重视这些例子。首先我们不是说看哪个更重要就重视哪个,那我们要先比较,比如说大额发案量明显下降,小额发案量明显上升,难道我们就说宣传没用了吗?我们刚才否定了他们存在的一些陷阱,但是我们要考虑的是我们通过大量的数据来考虑这个反诈黑产是否出现了某种问题。对方辩友并不是说考虑它的好与坏不是问题,而是说如果大额数量有增高,很可能是打击罪犯的力度上涨了,比如说我现在拿到的数据告诉我电信诈骗罪的发案量上升了到 11 倍,可是最后的结论是立法完善了。所以我方先把这个问题提出来,在这个上面要求您思考一下。我刚刚没有具体听清一些问题,但我想告诉您有很多地方都需要一个客观的证明点。所以我总结一下,正方全场没有任何的详细描述,到底怎么通过反诈发案数据来思考反诈宣传,他都是自己的立场性发言,而如果您觉得这样就能成为衡量论证,那我告诉您,比如说这个地方人口上升了,也要思考反诈宣传,这是不太能衡量的。
辩题为:反诈宣传的效果应该通过发案量来衡量 vs 反诈宣传的效果不应该通过发案量来衡量
环节:自由辩论
正方:首先针对对方辩友所提出的新型诈骗手段,我想问,如果说诈骗手段翻新就可以否定发案量的衡量作用,那是不是意味着反诈宣传永远没有一个明确的衡量标准,因为任何一个新型诈骗手段出现都可以否定一个衡量标准。那么我们不应该通过大量的变化去考虑,当面对新型挑战时,它有什么样的时效吗?还有一个就是发案量是有一个分类的,我们考虑到大量的变化,如果我们没有大案例作为参考,那我们如何确定下一个的宣传方向和重点呢?对方辩友,不是说新型的出现就要否定过去的判断,不是这些新型案件在发案量上不会影响发案量变化的明显开始,它的效果可能只是短暂的,重点是要防患于未然。我请教您,如果我把眼睛盯在单一的指标上面,我没有看到这背后出现了新型的 AI 诈骗,我怎么能确保反诈宣传要做到更多的效果。首先我方的观点是说发案量作为一个考虑的标准,是当发案量出现升降的问题时,我们来进行考察,看看有没有什么问题。并不是说只用发案量,或者只考虑这一方面的问题。我们在考虑到底是好还是坏,或者哪方面出现问题的时候,我们会从多方向思考,考虑其他因素的影响。还有,如果我们有大量的参考,我们因为现在只能用大量的时候,没有大量参考,我们如何确定下一步宣传的重点和方向。同时,我把立场放在这里,反诈宣传的工作不应该只看到发案量变化才进行,为什么呢?因为发案量本身的重点影响是打击效果,发案量增多了,不代表反诈工作做得不好,可能是刑侦能力和立法完善了;发案量降低了,也不代表放松警惕了,可能是新型的威胁在隐藏。所以我方的立场就是不应该看发案量再去做宣传,而是要用别的方法来研究宣传。所以我请教您,如果您的逻辑是当发案量产生变化时才开始思考,可是实际上的判断是由其他因素来促成的,那您凭什么说是用发案量来衡量的呢?衡量对方辩友,那我认为,您方认为不应该用发案量来衡量反诈宣传的效果,那么您方在当下的环境下,有什么东西能够代替这个发案量来衡量呢?所以这是我方的六大维度的综合考量,这六大维度是指宣传覆盖、公众意识提升、案例研究、案例报告、案件侦破以及财产损失率。就比如说案例研究这个部分,当我们发现研究的案例都是新型的案例,就比如说像 AI 换脸、小额诈骗的时候,这个时候我们就应该更加警惕新型的诈骗案件。
反方:那么您方认为您方所说的这 6 个维度它是没有缺点的吗?您方既然已经认为了,那您方没有说它并不是没有缺点的,既然有缺点,那么您为什么说其中一个要比我们的发案量好呢?如果所有都优于发案量的话,那为什么我们现在还是用发案量,而不是用您说的这些呢?而且每个地方的反诈工作都用发案量作为衡量指标,您说的这个地方的宣传工作用发案量作为倒逼,我讲了很多遍了,因为宣传工作中必须要发案量,是因为我的侦破能力是用发案量衡量的。我方可以证明,这些新兴案件的数量和对于案件的分析,它是更影响未来反诈宣传效果的,而不是用发案量来进行衡量。首先啊,我方已经向您方提出了公安部会定期公布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相关数据,如案发量、损失金额、诈骗类型。我给您举个例子,2024 年 5 月 27 日,公安部新闻发言人在该日举行的发布会上公开指出,五年来全国公安机关共破获电信网络诈骗案件若干起,并且发案量同比连续五个月同比下降,被骗的损失金额已下降到 30%,并明确指出这些数据的分析可以为未来整治厂商的效果提供参考,那你们为什么会认为这个不能作为一个参考标准呢?对方辩友发现了吗?您方自己的数据显示的都是我抓获了犯罪分子之后,使得发案量下降了,这件事情根本不是由宣传效果导致的。我方非常好奇的是,今天我们通过这 6 个维度的分析,我们能更加清晰地分析出来,到底哪只是宣传的功劳,哪只是打击的功劳。就比如说我们说举证的像宣传覆盖指数和公共意识提升指数,如果这两者没有变化,但是发案量下降的情况下,我们应该警惕的不是我们宣传做的有多好,而是我们打击做得好,这个时候我们是不是应该把宣传工作再加紧?我方刚刚提到打击的数据,是因为我们那个数据说如发案量、损失金额、打击数量等,每个公安机关会定期发布这些数据,并不是说打击数据怎么样,我也告诉您了,全国单月发案量同比连续八个月下降,然后他们指出这些数据分析能够评估反诈宣传工作效果的好与坏,或者说评估这个效果有没有出现问题,提供了一定的参考,这是一个有利的证明。公安机关的结论是把发案量归于打击犯罪的效果和立法的完善,那怎么衡量宣传效果呢?我方认为,我方查阅的文献中,公安机关最后的结论都是如此,所以我方完善我方论点,作为给您的参考。既然全场一个论调,您用它的质量,我作为 A 市的市长,我市发案量升高了,我怎么得出最后的证据。等一下啊,对方辩友刚刚说我们怎么来衡量,我们刚刚已经举出了相关部门,或者利用它来参考,指出哪个地方出现问题。他提出一个案件它变少了,另一个小的案件却变多了,这个时候我们要对小的诈骗案件进行一个集中宣传,这时候我们就可以确定下一步的宣传方向和重点,您方为什么去否定这一点了,这一点是很重要的,您方忽略了呀。我方举证是像新型诈骗,像 AI 换脸这些例子在大量的呈现上都是很低的,我们要看哪个问题更严重,我们就要更重视,而不是不重视这些例子。首先我们不是说看哪个更重要就重视哪个,那我们要先比较,比如说大额发案量明显下降,小额发案量明显上升,难道我们就说宣传没用了吗?我们刚才否定了他们存在的一些陷阱,但是我们要考虑的是我们通过大量的数据来考虑这个反诈黑产是否出现了某种问题。对方辩友并不是说考虑它的好与坏不是问题,而是说如果大额数量有增高,很可能是打击罪犯的力度上涨了,比如说我现在拿到的数据告诉我电信诈骗罪的发案量上升了到 11 倍,可是最后的结论是立法完善了。所以我方先把这个问题提出来,在这个上面要求您思考一下。我刚刚没有具体听清一些问题,但我想告诉您有很多地方都需要一个客观的证明点。所以我总结一下,正方全场没有任何的详细描述,到底怎么通过反诈发案数据来思考反诈宣传,他都是自己的立场性发言,而如果您觉得这样就能成为衡量论证,那我告诉您,比如说这个地方人口上升了,也要思考反诈宣传,这是不太能衡量的。
以下为ai总结(感谢来自 刘圣韬 学长的精彩ai prompt!基座大模型为豆包。)
感谢主席。对方如果只是简单地把某些讨论当作无意义的争辩,那是不行的。即便教给各位很多指标,它们与各种因素都是有关联的。就像我方之前所说,如果将考试成绩与经济相关联,那么仅依据考试成绩来判定经济发展水平肯定是不够的。如果像对方所言,在某种初始情况下,完全不考虑案件发生情况就去做事,会发现对方通篇论述都没有看到如何通过两者的关系来进行下一步。对方只是告诉我看到这个数就往后做,却看不到这个评判的依据在哪里。
另外,从对方论点来看,他们认为指标具有直接性和客观性,但是哪一个官方指标数据不具有直观性和客观性呢?问题是,这种直观性和客观性对于能否反映出我们的反诈宣传效果以及呈现我们的真实态度,是有待商榷的。我们发现,即便最后的指标显示下降,也不能直观地反映出这方面的好处是否跟随于今天的反诈宣传效果。
全国公安机关公安新闻发言人贾俊强介绍,2020 年全国公安机关破获电信网络诈骗案件 43.7 万起。官方将 2023 年 8 月以来的电信网络诈骗案发量的持续下降,归咎于打击治理工作取得显著效果。但即便官方如此认定,对方又怎么能通过这个数据来判断今天的治理效果变得更好了呢?换句话说,今天就算数据上升了,有可能是人数上升了,大家的反诈意识还不够,也有可能是因为立法完善,大家都懂得了两卡是要打击的事情,于是都去报案了,导致案件数量一夜之间上升了百分之二十一。所以,不能通过这样的结果来判定原来的原因是否是因为反诈宣传效果的好与坏。
我们要看的是反诈宣传效果,而发案量的变化是否能反映出反诈宣传效果的实质呢?我们发现,不同的方案和反诈骗生产形式会产生不同的效果。比如通过六大维度来考量,在宣传覆盖程度、案件报告率、案件侦破率等方面,可能是因为建立了新的法律,使得立法和执法更加完善,从而确定立法效果变好;也有可能是宣传不变,工作意识不变,但案件侦破率提高,损失减少率变好,整体效果变好,案件发生率变多,大家的损失减少变多。如果通过六大维度中的几大维度来综合考量这件事情,我方可以发现哪一款效果做得更好,哪一款效果没有做到位,进而明确今后的工作方向。而像对方所说,如果只是单纯地看到反诈宣传的案例是上升还是下降,是无法直接推断出今天到底要向哪方面努力的。按照对方的说法,如果今天的反诈方案是在 100 多个案件中,10 个月可以多 260 多种诈骗手段,是无法推导出来到底该如何应对的。
感谢主席。对方如果只是简单地把某些讨论当作无意义的争辩,那是不行的。即便教给各位很多指标,它们与各种因素都是有关联的。就像我方之前所说,如果将考试成绩与经济相关联,那么仅依据考试成绩来判定经济发展水平肯定是不够的。如果像对方所言,在某种初始情况下,完全不考虑案件发生情况就去做事,会发现对方通篇论述都没有看到如何通过两者的关系来进行下一步。对方只是告诉我看到这个数就往后做,却看不到这个评判的依据在哪里。
另外,从对方论点来看,他们认为指标具有直接性和客观性,但是哪一个官方指标数据不具有直观性和客观性呢?问题是,这种直观性和客观性对于能否反映出我们的反诈宣传效果以及呈现我们的真实态度,是有待商榷的。我们发现,即便最后的指标显示下降,也不能直观地反映出这方面的好处是否跟随于今天的反诈宣传效果。
全国公安机关公安新闻发言人贾俊强介绍,2020 年全国公安机关破获电信网络诈骗案件 43.7 万起。官方将 2023 年 8 月以来的电信网络诈骗案发量的持续下降,归咎于打击治理工作取得显著效果。但即便官方如此认定,对方又怎么能通过这个数据来判断今天的治理效果变得更好了呢?换句话说,今天就算数据上升了,有可能是人数上升了,大家的反诈意识还不够,也有可能是因为立法完善,大家都懂得了两卡是要打击的事情,于是都去报案了,导致案件数量一夜之间上升了百分之二十一。所以,不能通过这样的结果来判定原来的原因是否是因为反诈宣传效果的好与坏。
我们要看的是反诈宣传效果,而发案量的变化是否能反映出反诈宣传效果的实质呢?我们发现,不同的方案和反诈骗生产形式会产生不同的效果。比如通过六大维度来考量,在宣传覆盖程度、案件报告率、案件侦破率等方面,可能是因为建立了新的法律,使得立法和执法更加完善,从而确定立法效果变好;也有可能是宣传不变,工作意识不变,但案件侦破率提高,损失减少率变好,整体效果变好,案件发生率变多,大家的损失减少变多。如果通过六大维度中的几大维度来综合考量这件事情,我方可以发现哪一款效果做得更好,哪一款效果没有做到位,进而明确今后的工作方向。而像对方所说,如果只是单纯地看到反诈宣传的案例是上升还是下降,是无法直接推断出今天到底要向哪方面努力的。按照对方的说法,如果今天的反诈方案是在 100 多个案件中,10 个月可以多 260 多种诈骗手段,是无法推导出来到底该如何应对的。
以下为ai总结(感谢来自 刘圣韬 学长的精彩ai prompt!基座大模型为豆包。)
反诈宣传的效果不应该通过发案量来衡量,而应该通过多个维度进行综合考量,这样才能更准确地反映出反诈宣传的实际成效,为进一步提高反诈工作的质量和效果提供有力的依据。
尊敬的评委,对方辩友大家好!经过这场激烈的辩论,我方始终坚定地认为反诈宣传的效果应该通过发案量来衡量。首先,对方辩友提到我们的宣传,难道就没有实际效果吗?我们今天如果不把发案量这一直观准确的分析作为衡量标准,那我们如何判断宣传在复杂的现实发案中到底发挥了多大作用?难道要依据之前那些模糊的标准吗?发案量是一个明确的指标,反诈宣传效果需要有一个较大的衡量标准,就如同厨师判断自己做的菜是否成功,虽然有很多种方法,我们观察顾客是否把菜吃完以及剩余多少,这是最直观的体现。当我们开展反诈宣传活动之后,如果发案量明显下降,那就直接证明了我们的宣传取得了成效,也让我们看到了价值所在。我们不能否认其他指标没有其参考价值,但是发案量能给执法部门带来直观感受。所以,认为发案量反映反诈宣传的效果,进而影响发案量。
我们要明确反诈的目的是让人提高防范意识,减少被骗的可能性,虽然存在其他外部因素,但一个有效的反诈宣传活动,应该能够在一定程度上降低发案量。而且,从法律层面上来看,加强防范保障,这是加强生活和社会效果的重要方面。发案量作为衡量指标具有可操作性和实用性。一方面,发案量的数据相对容易统计和获取,通过公安机关的报案记录及相关部门的统计,可以较为准确地掌握一定时期的发案数量,能够及时直观地了解宣传工作的成效,进而进一步调整和优化宣传策略,提供更有效的宣传方案。另一方面,以发案量为导向,可以促使各部门采取切实有效的行动,当发案量成为关键指标时,各部门会相互配合,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的良好氛围。
其次,发案量的下降意味着更少的人遭受诈骗损失。我们开展反诈宣传的最终目的是保护人民群众的财产安全,而发案量的降低直接反映出我们在实现这一目标上的进度。如果仅仅依靠对方辩友那些相对模糊的指标,民众很难直观地认知是否真正转化为实际防控行动。发案量的降低毫无疑问地表明,人们在面对诈骗时采取了正确行动,避免成为受害者,促使反诈宣传工作更加务实高效。因此,我方坚定地认为,发案量作为衡量反诈宣传效果的一个重要标准,在实际工作中我们可以结合其他指标,将宣传效果最大化。发案量的重要性是不可忽视的。
尊敬的评委,对方辩友大家好!经过这场激烈的辩论,我方始终坚定地认为反诈宣传的效果应该通过发案量来衡量。首先,对方辩友提到我们的宣传,难道就没有实际效果吗?我们今天如果不把发案量这一直观准确的分析作为衡量标准,那我们如何判断宣传在复杂的现实发案中到底发挥了多大作用?难道要依据之前那些模糊的标准吗?发案量是一个明确的指标,反诈宣传效果需要有一个较大的衡量标准,就如同厨师判断自己做的菜是否成功,虽然有很多种方法,我们观察顾客是否把菜吃完以及剩余多少,这是最直观的体现。当我们开展反诈宣传活动之后,如果发案量明显下降,那就直接证明了我们的宣传取得了成效,也让我们看到了价值所在。我们不能否认其他指标没有其参考价值,但是发案量能给执法部门带来直观感受。所以,认为发案量反映反诈宣传的效果,进而影响发案量。
我们要明确反诈的目的是让人提高防范意识,减少被骗的可能性,虽然存在其他外部因素,但一个有效的反诈宣传活动,应该能够在一定程度上降低发案量。而且,从法律层面上来看,加强防范保障,这是加强生活和社会效果的重要方面。发案量作为衡量指标具有可操作性和实用性。一方面,发案量的数据相对容易统计和获取,通过公安机关的报案记录及相关部门的统计,可以较为准确地掌握一定时期的发案数量,能够及时直观地了解宣传工作的成效,进而进一步调整和优化宣传策略,提供更有效的宣传方案。另一方面,以发案量为导向,可以促使各部门采取切实有效的行动,当发案量成为关键指标时,各部门会相互配合,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的良好氛围。
其次,发案量的下降意味着更少的人遭受诈骗损失。我们开展反诈宣传的最终目的是保护人民群众的财产安全,而发案量的降低直接反映出我们在实现这一目标上的进度。如果仅仅依靠对方辩友那些相对模糊的指标,民众很难直观地认知是否真正转化为实际防控行动。发案量的降低毫无疑问地表明,人们在面对诈骗时采取了正确行动,避免成为受害者,促使反诈宣传工作更加务实高效。因此,我方坚定地认为,发案量作为衡量反诈宣传效果的一个重要标准,在实际工作中我们可以结合其他指标,将宣传效果最大化。发案量的重要性是不可忽视的。
以下为ai总结(感谢来自 刘圣韬 学长的精彩ai prompt!基座大模型为豆包。)
我方坚定地认为,发案量作为衡量反诈宣传效果的一个重要标准,在实际工作中可结合其他指标,将宣传效果最大化,其重要性不可忽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