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席、评委、对方辩友大家好!今天我方辩题是关于刑法中的受贿罪认定。根据刑法和相关法律案例、会议及法律通过的规定解释情况规律,我方认为张明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符合受贿罪的构成要件,应当认定为受贿罪。基于此,我方展开以下论述:
首先,张明作为东海市公明区的财政局长,属于国家工作人员范畴。本案中,张明利用职务之便为该区实际控制的阳光置业有限公司在结算工程款方面提供帮助,使阳光置业共获利 2000 万元。
其次,张明索取财物的时间为 2020 年 5 月,其行为发生在履行职务过程中。他在自身没有真实需求的前提下,仍然按照王美的要求,以采购商品的方式为其提供商业便利。市场经济具有竞争性和风险性,本案发生时间为 2021 年,对实体经济发展产生了不利影响。据考察,由于商业活动的价值幅度较大,李智购买了总价值 300 万元的流利公益品,且王燕主动找李智解决公平问题,可知王燕所消除的流利公金也存在滞销的风险状态。张明的行为排除了他人的商业机会,并转化为贿赂犯罪之财产,其指向明确的对财富的追求行为,符合特定获取利益、确定和排除风险承担的商业机会型的典型特征。
此外,张明之妻王也向李志索取财物,与张明利用自身职权为李志牟利的行为密切相关。李志将购买的商品全部赠送给客户,可知张明对两者之间的对价关系是认同的,且张明并未将礼物退款或者上交,意味着其已经认同妻子王燕为其代取财物的行为。张明和王燕作为夫妻共同体,在收受财物上构成共同利益。
最后,受贿罪的法律意义在于维护职权的不可收买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案件的司法解释规定,非法裁判院权谋权利义的,不论其谋取利益是否重要、是否实现,都不会影响受贿罪的认定。张明在 5 月份默认收取礼物,却以权谋私,继续利用职务上的权利为他人谋取私利,其职权的不可收买性早已受到侵犯。对于夫妻二人在收受财物上构成共同利益,这意味着张明的职务行为可以被收买,侵犯了职务行为的不可收买性。
综上,根据以上观点,我方认为张明的行为构成受贿罪。
主席、评委、对方辩友大家好!今天我方辩题是关于刑法中的受贿罪认定。根据刑法和相关法律案例、会议及法律通过的规定解释情况规律,我方认为张明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符合受贿罪的构成要件,应当认定为受贿罪。基于此,我方展开以下论述:
首先,张明作为东海市公明区的财政局长,属于国家工作人员范畴。本案中,张明利用职务之便为该区实际控制的阳光置业有限公司在结算工程款方面提供帮助,使阳光置业共获利 2000 万元。
其次,张明索取财物的时间为 2020 年 5 月,其行为发生在履行职务过程中。他在自身没有真实需求的前提下,仍然按照王美的要求,以采购商品的方式为其提供商业便利。市场经济具有竞争性和风险性,本案发生时间为 2021 年,对实体经济发展产生了不利影响。据考察,由于商业活动的价值幅度较大,李智购买了总价值 300 万元的流利公益品,且王燕主动找李智解决公平问题,可知王燕所消除的流利公金也存在滞销的风险状态。张明的行为排除了他人的商业机会,并转化为贿赂犯罪之财产,其指向明确的对财富的追求行为,符合特定获取利益、确定和排除风险承担的商业机会型的典型特征。
此外,张明之妻王也向李志索取财物,与张明利用自身职权为李志牟利的行为密切相关。李志将购买的商品全部赠送给客户,可知张明对两者之间的对价关系是认同的,且张明并未将礼物退款或者上交,意味着其已经认同妻子王燕为其代取财物的行为。张明和王燕作为夫妻共同体,在收受财物上构成共同利益。
最后,受贿罪的法律意义在于维护职权的不可收买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案件的司法解释规定,非法裁判院权谋权利义的,不论其谋取利益是否重要、是否实现,都不会影响受贿罪的认定。张明在 5 月份默认收取礼物,却以权谋私,继续利用职务上的权利为他人谋取私利,其职权的不可收买性早已受到侵犯。对于夫妻二人在收受财物上构成共同利益,这意味着张明的职务行为可以被收买,侵犯了职务行为的不可收买性。
综上,根据以上观点,我方认为张明的行为构成受贿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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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以上观点和事实,我方认为张明的行为构成受贿罪。
反方一辩,开篇陈词。
主席、评委、对方辩友大家好!今天我方的观点是成员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首先,根据刑法第三十二条规定,行为人对财物实施窃取、骗取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对财物利益实施回救,张明只是在植物范围内为理智提供帮助,并未为其谋取私利,且王燕这个真实贸易当年并不收受妇人财物,工商年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构成标准的要求从个体出发,本罪侵犯的个体是复杂个体,主要个体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公司、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和正常管理活动。第二课题是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年的正常暴力行为并未影响人员合格观方面,当年物的是实际控制的阳光治理有限公司在承揽财经大道工程、结算工程款方面提供帮助,而国家工作人员为响应政策号召而做出的正常健康的职务行为。各级国务院出台的关于营造更好的发展环境支持民一切改革的意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政府投资条例等规定,国家工作人员有义务从根本上为中小型企业提供保障,为施工企业减负,因此这样的行为并不构成犯罪。建议业产业了他人的企业真名为阳光学公司,提供刚属于日常工作生职务权业正常体限二里智公司的正常业仅是用有其公司但是实业或者的正当收入。
从主观方面来看,故意构成受贿罪,只有行为人出于故意所实施的受贿犯罪,才能构成受贿罪,过失行为并不构成本罪。而张明无受贿的故意,王燕请求理智帮忙,但理智一开始表示自己很难妥协,并不需要王燕的利益。公应点说明王燕并不存在利用其丈夫张明的职权向其索贿的故意。接着,尽管后来考虑认为购买琉璃工艺品可以讨好张明,加深自己和张明之间的关系,但理智的内心活动并没有外观表示,王燕无从得知理智的内心活动,更不能推定理智思考后改变原意的购买行为存在行为目的。同时,受贿罪要求行受贿双方通过达成受贿合议来实施犯罪。后来的情况表明,不但不存在瑕疵处义,而且中对各自的行为相互认同,共同涉及完成性社贿行为,才能构成受刑事会犯罪。商林之后虽然知道二人的交易行为,但此交易属于正常的商业贸易行为。琉璃工艺品交易的价格与市场价格基本一致,并不存在明显的高价收购或者不正当交易,属于市场贸易活动下正常的价格浮动,并没有贿赂款项的存在,所以主观方面也并不符合受贿罪的要求。
综上,结合主客观四个方面因素,我方认定此行为并不构成犯罪。
反方一辩,开篇陈词。
主席、评委、对方辩友大家好!今天我方的观点是成员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首先,根据刑法第三十二条规定,行为人对财物实施窃取、骗取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对财物利益实施回救,张明只是在植物范围内为理智提供帮助,并未为其谋取私利,且王燕这个真实贸易当年并不收受妇人财物,工商年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构成标准的要求从个体出发,本罪侵犯的个体是复杂个体,主要个体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公司、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和正常管理活动。第二课题是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年的正常暴力行为并未影响人员合格观方面,当年物的是实际控制的阳光治理有限公司在承揽财经大道工程、结算工程款方面提供帮助,而国家工作人员为响应政策号召而做出的正常健康的职务行为。各级国务院出台的关于营造更好的发展环境支持民一切改革的意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政府投资条例等规定,国家工作人员有义务从根本上为中小型企业提供保障,为施工企业减负,因此这样的行为并不构成犯罪。建议业产业了他人的企业真名为阳光学公司,提供刚属于日常工作生职务权业正常体限二里智公司的正常业仅是用有其公司但是实业或者的正当收入。
从主观方面来看,故意构成受贿罪,只有行为人出于故意所实施的受贿犯罪,才能构成受贿罪,过失行为并不构成本罪。而张明无受贿的故意,王燕请求理智帮忙,但理智一开始表示自己很难妥协,并不需要王燕的利益。公应点说明王燕并不存在利用其丈夫张明的职权向其索贿的故意。接着,尽管后来考虑认为购买琉璃工艺品可以讨好张明,加深自己和张明之间的关系,但理智的内心活动并没有外观表示,王燕无从得知理智的内心活动,更不能推定理智思考后改变原意的购买行为存在行为目的。同时,受贿罪要求行受贿双方通过达成受贿合议来实施犯罪。后来的情况表明,不但不存在瑕疵处义,而且中对各自的行为相互认同,共同涉及完成性社贿行为,才能构成受刑事会犯罪。商林之后虽然知道二人的交易行为,但此交易属于正常的商业贸易行为。琉璃工艺品交易的价格与市场价格基本一致,并不存在明显的高价收购或者不正当交易,属于市场贸易活动下正常的价格浮动,并没有贿赂款项的存在,所以主观方面也并不符合受贿罪的要求。
综上,结合主客观四个方面因素,我方认定此行为并不构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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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上,结合主客观四个方面因素,我方认定此行为并不构成犯罪。
正方进行攻辩。
对方辩友,当庭利用便利他人成长工程意味着为其提供了一个不平等的机会,这是否为他人谋取利益?从题目中无法得知张宁是否在位。先有 ABC 三个公司共同投标,我就让李职来承揽,这是不是张宁的行为?您无法得知张宁就让李志来承揽,我认为李志成来是记,所以细节当中只说了让您理智来承认,要不然就不是便利,这是我方的观点。
第二个问题,如果没有张明提供职务便利的行为,是不是就不会有后续的交易行为?不一定。但题目中明确说了,王爷是在明知不需要产品的情况下,却依旧进行了交易行为,且王爷属于张敏的特殊关系人,所以这两者之间具有强烈的因果关系。
下一个问题,王燕找到李智,是一个特定人进行销售,并且消除了交易行为中的风险影响,用一句话都藏上了 100 万,这还是一种正常的交易行为吗?我方认为它并没有销售影响,也并不是躺赚 100 万,而 100 万是基于市场价格的正常利润。但对方辩友不能因为价格正当就推断其行为正当,其结果正当。正是因为正常价格才使这个受贿行为变成了非常隐蔽的受贿行为,这正是我们当今社会必须打击的受贿行为,我们要看其交易行为是否具有正常效益行为的风险性和对象的不特定性,而对方尚未考虑到这一点。
下一个问题,张颖事后得知,此不正当交易行为在 5 至 9 月依旧为其提供职务上的帮助数属于变相受贿,不属于为什么?因为 3 至 5 月,他已经为其提供了帮助行为,而且帮助行为是基于国家政策对他作为局长的要求。我方和女方都不知道他为什么可能会因为某种原因提供帮助,我们无法揣测,但是当他和王一这样特殊的关系而收入财物的这一刻起,就 5 月到 9 月,这才是我方进行判断的标准,和前面我方并没有说任何关系,所以对方请不要混淆概念,混淆事实。
正方进行攻辩。
对方辩友,当庭利用便利他人成长工程意味着为其提供了一个不平等的机会,这是否为他人谋取利益?从题目中无法得知张宁是否在位。先有 ABC 三个公司共同投标,我就让李职来承揽,这是不是张宁的行为?您无法得知张宁就让李志来承揽,我认为李志成来是记,所以细节当中只说了让您理智来承认,要不然就不是便利,这是我方的观点。
第二个问题,如果没有张明提供职务便利的行为,是不是就不会有后续的交易行为?不一定。但题目中明确说了,王爷是在明知不需要产品的情况下,却依旧进行了交易行为,且王爷属于张敏的特殊关系人,所以这两者之间具有强烈的因果关系。
下一个问题,王燕找到李智,是一个特定人进行销售,并且消除了交易行为中的风险影响,用一句话都藏上了 100 万,这还是一种正常的交易行为吗?我方认为它并没有销售影响,也并不是躺赚 100 万,而 100 万是基于市场价格的正常利润。但对方辩友不能因为价格正当就推断其行为正当,其结果正当。正是因为正常价格才使这个受贿行为变成了非常隐蔽的受贿行为,这正是我们当今社会必须打击的受贿行为,我们要看其交易行为是否具有正常效益行为的风险性和对象的不特定性,而对方尚未考虑到这一点。
下一个问题,张颖事后得知,此不正当交易行为在 5 至 9 月依旧为其提供职务上的帮助数属于变相受贿,不属于为什么?因为 3 至 5 月,他已经为其提供了帮助行为,而且帮助行为是基于国家政策对他作为局长的要求。我方和女方都不知道他为什么可能会因为某种原因提供帮助,我们无法揣测,但是当他和王一这样特殊的关系而收入财物的这一刻起,就 5 月到 9 月,这才是我方进行判断的标准,和前面我方并没有说任何关系,所以对方请不要混淆概念,混淆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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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方通过一系列论据,从多个方面阐述了一些行为存在为他人谋取利益、交易行为不正常、存在变相受贿等问题,以此来支持自己的观点。
下面由反方进行攻辩。
第一个问题:请问正方辩友,王英让你帮他解决的问题,这是工艺品设计利润商明的提成吗? 正方辩友:是。 反方辩友:等一下,对不起,我脑子有点空。 正方辩友:你好,你的卡没准备好吗? 反方辩友:我准备好了的。突然间,我的思路在下课后变得混乱,脑子一片空白,不知道该说什么。 反方辩友:没事,你把你的卡片顺序摆好,我想一下这个问题。 反方辩友:这是什么我们讲。哦,天呐,我这个我是在利用职权吗? 正方辩友:不是的,他这是正当的帮助行为,是为政府提供的帮助。 反方辩友:哦,我知道了,我知道了,重新记着可以吗? 正方辩友:重新重新记着,好好好。 反方辩友:正方辩友,请问王英让你帮他解决问题,是在利用张宁的职权吗?如果是利用张宁的职权,以理智此时的位置,理智若想后面再获取、再讨好张宁,加深关系,就不会拒绝他的要求,而显然他拒绝了要求,显然那个王艳只是让他帮忙解决,他可以找别人帮忙。
第二个问题:请问正方辩友认为 100 万是张宁收受的财物吗?是通过商业机会性社会非向获得的财物。 正方辩友:是。 反方辩友:这方辩友认为 100 万是张宁收到的财物,那本案中经鉴定,工艺品标价的 300 万与市场价格基本一致,且工艺品的成本高达 200 万,100 万是基于正常市场价格的正常贸易利润所得,所以 100 万不是他收的财物。
第三个问题:受贿罪本质是权钱交易,请问他用什么钱买到了什么权? 反方辩友:他的钱就是刚刚您方所说的通过商业机构形社会变相所得的 100 万,而这个权是指权的不可收买性,当张年获利的 100 万之后,他仍然进一步加深了对理智的一个帮助行为,这他的不可…… 反方辩友:当年我方已经认证为 100 万是正常贸易利润,且张宁提供帮助的行为,是为法院政府做出的正常健康的职务行为,并不存在权钱交易,所以这里并不存在什么权买到了什么权,所以他不构成受贿罪。
第四个问题:张庭为你提供帮助就是为其谋取利益了吗?那周莹谋取了什么利益吗? 反方辩友:题目中已经说到了,这个是题目中所说到的,包括结算工程款,以及他所说的 2000 万。 反方辩友:正方辩友没有正正面回答我的问题。 反方辩友:正方辩友说那个提供帮助是在工程款结算速度上,以及承揽上,给他一些政策上的支持,而获利 2000 万是阳光置业公司本身实力所得。 时间到。
下面由反方进行攻辩。
第一个问题:请问正方辩友,王英让你帮他解决的问题,这是工艺品设计利润商明的提成吗? 正方辩友:是。 反方辩友:等一下,对不起,我脑子有点空。 正方辩友:你好,你的卡没准备好吗? 反方辩友:我准备好了的。突然间,我的思路在下课后变得混乱,脑子一片空白,不知道该说什么。 反方辩友:没事,你把你的卡片顺序摆好,我想一下这个问题。 反方辩友:这是什么我们讲。哦,天呐,我这个我是在利用职权吗? 正方辩友:不是的,他这是正当的帮助行为,是为政府提供的帮助。 反方辩友:哦,我知道了,我知道了,重新记着可以吗? 正方辩友:重新重新记着,好好好。 反方辩友:正方辩友,请问王英让你帮他解决问题,是在利用张宁的职权吗?如果是利用张宁的职权,以理智此时的位置,理智若想后面再获取、再讨好张宁,加深关系,就不会拒绝他的要求,而显然他拒绝了要求,显然那个王艳只是让他帮忙解决,他可以找别人帮忙。
第二个问题:请问正方辩友认为 100 万是张宁收受的财物吗?是通过商业机会性社会非向获得的财物。 正方辩友:是。 反方辩友:这方辩友认为 100 万是张宁收到的财物,那本案中经鉴定,工艺品标价的 300 万与市场价格基本一致,且工艺品的成本高达 200 万,100 万是基于正常市场价格的正常贸易利润所得,所以 100 万不是他收的财物。
第三个问题:受贿罪本质是权钱交易,请问他用什么钱买到了什么权? 反方辩友:他的钱就是刚刚您方所说的通过商业机构形社会变相所得的 100 万,而这个权是指权的不可收买性,当张年获利的 100 万之后,他仍然进一步加深了对理智的一个帮助行为,这他的不可…… 反方辩友:当年我方已经认证为 100 万是正常贸易利润,且张宁提供帮助的行为,是为法院政府做出的正常健康的职务行为,并不存在权钱交易,所以这里并不存在什么权买到了什么权,所以他不构成受贿罪。
第四个问题:张庭为你提供帮助就是为其谋取利益了吗?那周莹谋取了什么利益吗? 反方辩友:题目中已经说到了,这个是题目中所说到的,包括结算工程款,以及他所说的 2000 万。 反方辩友:正方辩友没有正正面回答我的问题。 反方辩友:正方辩友说那个提供帮助是在工程款结算速度上,以及承揽上,给他一些政策上的支持,而获利 2000 万是阳光置业公司本身实力所得。 时间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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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谢主席问候在场各位。首先我方需要着重论述的是,王艳与理智的交易不是正常的农民行为,而是属于商业机会型的受贿。这两者通常存在以下几点明显的区别: 第一,商业机会型的受贿具有明显的针对性。在本案中,王艳明确找到理智,让李智帮忙解决店里的工艺人皮工艺品,其目的直接明确,对象特定单一,指向李智个人,而非针对市场不特定的平等民事主体,很明显与正常的商业行为所针对的大众市场有本质的区别。 第二,商业机会型受贿具有一般的排斥风险性,而正常的商业机会会受到行业政策、监督管理以及供求关系、价格波动等市场因素不确定性的影响,最终能否转化为获利以及获利多少都是未知的。而且本案中的商业机会型受贿中,王艳和张宁这样的一个利益共同体,他们只享受了获利,而没有承担风险。所以说,排斥风险无疑是权钱交易的一个外化形态之一,是符合受贿罪的本质。 第三,商业机会型受贿获利具有权钱交易性,在市场活动中投入未必有产出,获取合理的收益应与其提供的市场投入和承担的风险相当。行为人王艳在其丈夫的职权加持下,将市场行为作为敛财的工具,其行为性质已经发生了必然的转变,但是所谓的市场行为就变成了权力对价。
感谢主席问候在场各位。首先我方需要着重论述的是,王艳与理智的交易不是正常的农民行为,而是属于商业机会型的受贿。这两者通常存在以下几点明显的区别: 第一,商业机会型的受贿具有明显的针对性。在本案中,王艳明确找到理智,让李智帮忙解决店里的工艺人皮工艺品,其目的直接明确,对象特定单一,指向李智个人,而非针对市场不特定的平等民事主体,很明显与正常的商业行为所针对的大众市场有本质的区别。 第二,商业机会型受贿具有一般的排斥风险性,而正常的商业机会会受到行业政策、监督管理以及供求关系、价格波动等市场因素不确定性的影响,最终能否转化为获利以及获利多少都是未知的。而且本案中的商业机会型受贿中,王艳和张宁这样的一个利益共同体,他们只享受了获利,而没有承担风险。所以说,排斥风险无疑是权钱交易的一个外化形态之一,是符合受贿罪的本质。 第三,商业机会型受贿获利具有权钱交易性,在市场活动中投入未必有产出,获取合理的收益应与其提供的市场投入和承担的风险相当。行为人王艳在其丈夫的职权加持下,将市场行为作为敛财的工具,其行为性质已经发生了必然的转变,但是所谓的市场行为就变成了权力对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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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行攻辩小结,感谢主席,问候在场各位。
首先,对方今天一直在混淆商业机会和商业都会型社会的区别。对方所说的商业行贿,其行为本质是权钱交易,所谓的市场行为必须转变为权利对价,而我们今天题目中的 2000 万和 100 万,这个对价的差别未免太过悬殊。所以,这个 100 万只能是基于正常贸易行为的利润,而不是受贿的款项。
其次,我们要明确认定张宁构成受贿罪,必须证明张宁非法收受李智财物,为李智谋取利益。而关于非法收受财物的方面,我们认为王艳与李智关于琉璃工艺品的交易行为符合市场价格的基本波动,100 万是正常的贸易利润所得,且二者交易构成公开透明,所以这是正常的商业行为,张宁并未收受贿赂的价款。其次,张宁为女士提供的帮助是为了响应国家的政策,为中小企业和民企进行减负给予方便,而李智实际控制的阳光置业有限公司获利也是基于公司自身的实力与项目需求的正当结果,所以张宁并未非法收受财物,也并未为李智谋取非法利益,所以他不构成犯罪。
其次,对方今天一辩一直在揣测李智承揽的工程与李智后来接受王燕的想法,我方认为接受王燕的想法只是李智最开始表示自己的公司不需要时间到。
进行攻辩小结,感谢主席,问候在场各位。
首先,对方今天一直在混淆商业机会和商业都会型社会的区别。对方所说的商业行贿,其行为本质是权钱交易,所谓的市场行为必须转变为权利对价,而我们今天题目中的 2000 万和 100 万,这个对价的差别未免太过悬殊。所以,这个 100 万只能是基于正常贸易行为的利润,而不是受贿的款项。
其次,我们要明确认定张宁构成受贿罪,必须证明张宁非法收受李智财物,为李智谋取利益。而关于非法收受财物的方面,我们认为王艳与李智关于琉璃工艺品的交易行为符合市场价格的基本波动,100 万是正常的贸易利润所得,且二者交易构成公开透明,所以这是正常的商业行为,张宁并未收受贿赂的价款。其次,张宁为女士提供的帮助是为了响应国家的政策,为中小企业和民企进行减负给予方便,而李智实际控制的阳光置业有限公司获利也是基于公司自身的实力与项目需求的正当结果,所以张宁并未非法收受财物,也并未为李智谋取非法利益,所以他不构成犯罪。
其次,对方今天一辩一直在揣测李智承揽的工程与李智后来接受王燕的想法,我方认为接受王燕的想法只是李智最开始表示自己的公司不需要时间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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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在这最后的自由辩论环节,咱们得抓紧想想。因为我自己准备的内容有点短,我得再梳理一下。然后,关于对方提到的商业机会和商业贿赂犯罪,我感觉您还需要针对这两点,再进行更细致的反驳。江博,您在这方面我觉得说得有点少。
比如说,您可以强调一下存在的风险,表明这种风险是存在的,并不是直接给予,只是找对方帮忙,有可能找别人,并非一定是对方。而且,您可以在开场时再次陈述二辩所说的这一点。另外,您得把最后的要点写下来,不能只想着拿着稿子,不写的话,场上时间短,容易紧张慌乱而出错。
下面进行自由辩论,由正方先开始发言。
正方:首先要辩第一个社会罪,信在的法律作为公权力的不可收害性,也就是根据最高检关于社贿立案刑立案标准规定,无论利益是否正当,都不影响数据的认定,所以对方不需要讨论它到底正不正当,这个不是对方想要讨论的点所看。无论他的意义是否正当,我们的重点就在于他并没有收受贿赂,而我们认为坚定地认为那100万只是正常的利润,张宁从始至终并未收受贿赂。请问对方辩友,受贿罪必须要求有合议性的特点,请问张宁与李智是在何时并且如何达成的合意呢?主观方面,我们没有办法对两个人的主观方面进行具体的揣测,我们只能通过一些外在表现来进行判断。我方今天基本都有案例谋生理性,关于受贿罪中,以正当价格销售出交易出售产品,最后最终判为受贿罪,所以您方今天说我以正当价格就认定为给他脱罪吗?我方再次强调,在张宁方和李治他们之间没有权钱交易,所以他们可能不构成受贿罪的本质。请问,王燕在与李智交易过程中,如李智向王艳表达的意思是什么?您会发现正面回答我方问题,您说正常交易价格他依旧会考虑出口,那您方那个依据就是从何而来?每个案子不一样,你不能拿这个案情向这个案情来做类推解释。所以你方也不一定要把价格正当,就论证所有的案件只要价格正当,他的行为都是正当的呀。我们这个案子的重点在于张宁到底是否收受贿赂,而这100万明明明显的题目中就得出标价与市场价格基本一致,他并没有收到贿赂,那对方是怎么论证受贿?所以您方所说的这个是,所以您方认为这是正常的交易行为,可是我方刚已经跟您说了,他不符合我们所提出的三个点。
正方:刚才我方问正方辩友那个,张宁方与李志达成的合意是什么?什么时候达成了?正方辩友一直没有给我们明确的回答,所以今天我必须要弄清楚,我问您,您是不是当时跟他有判断了,然后他说我没有,那您怎么判断,您怎么判断出来。我方认为,我方认为张明与您是并不存在合意,因为您是为了讨好张明,进一步加深与其关系,是其内心活动,张明、张明和王燕无从得知其内心活动,所以他们并没有构成合意,所以他们不犯受贿罪。那对于李智明确向张王艳表示自己不需要,然后仍然接受这个强人机会,这一情况您方如何看待?题目里面说李智最先表示不需要,但最后我们得知李智将这些工艺品全部赠送给客户,就说明他还是需要的,他把这些流利问题用于了客户的维护,所以他还是需要的,这支持了他自己的商业规划的考虑,无论理智最后是以什么样的行为处理这个流利公主,他都会影响他先前的这个行为,皇家对他是实施一种不是天鼎地位的交易行为,所以这个交易行为是不正当的。对方辩友不要只抓住不需要这些东西,这只是理智之前的想法,而理智后面变了想法,他需要这些东西,他需要把这些东西赠送给客户,而且东辩请不要逃避我方问题,张方辩也无从得证,张明方与李志达成合议,所以这个问题我们解决了。
正方:下一个问题,请问正方辩友是否认同国家工作人员的信息可以个人独立经营活动?首先回答您方第一个问题,您方也没有证据表明理智就明确地向王艳说出了我这个琉璃竞用品我要有我的用处,对吧?所以您方也是在故意揣测这个当事人的意图啊?请问对方,不是得说一个问题吗?对对对,我现在请问对方辩友,请问您方认为让李志帮忙解决,就等于王艳要求李智必须解决吗?他为什么要单独找到李志这个人,他找一个专门经营留言公益体的这个人,一方无法知道他是否找了李处理之外的其他人,在当下的这个情况下,他可能就是多发向网找到了很多人,所以您,所以您方如果认为把这一点不仅仅找到理智当做出狱的借口,那为什么案件没有明确提出,那是一个非常重要的一点,为什么明确没有明确写出呢?首先,王燕找到李治绝对不是为了索贿,而李治第一次敢于拒绝,也说明王燕绝非利用了张明的职权对其进行施压,所以从这个方面来看,王艳并未利用职权上一之行求商议机会,而最后二者达成交易,此商议机会也是基于正常的贸易行为,根据100万的这个正常来讲,他并没有说受到额外的贿赂,所以就不属于犯罪,所以您方今天还是讲,只要我这个价格正常了,所以我的任何行为都不构成受贿吗?
正方:双方正方辩友多次回避我方张宁与李智达成合议这一个问题,以及权钱交易到底体现在哪里,这两个问题我们已经解决,后面不再浪费时间作为讨论。我方给出,正方那个司法解释,王艳作为国家工作人员是可以独立进行那个经营活动,所以在王艳与李治这个交易行为是没有张宁参与的,对方辩友是否认可?他不管没有张云他但是他利用了张宁的职权人,所以他找到李志云,那您说为什么他单单单独找到李志而不找其他人了,题目中又没有说那个他没有找其他人。
正方:对方辩友不要主观地猜测,我方已经论证过,王燕没有利用张宁的职权,以及王艳事后告知张宁,事后告知张宁,这证明张宁在前面确实不知道他们之间的交易行为,所以他无从得知已知类型活动,以及事后告知张明,他们认为这是合法的贸易行为,所以他们上报是正确的行为,所以您方也是在主观臆断,而且您方刚刚截得太快了,我方根本就没有办法从他的主观心态上知道他到底心里到底是具体想的什么,所以我方是从客观上来分析,您方才是主观臆断,所以张宁在事后明知了他这个交易行为发生之后,并且他还在5 - 9月提供了帮助行为,这个行为您方怎么解释?
正方:首先您方不能表明,您方不能明知他俩王艳和李智进行的交易,张宁,5 - 9月就是基于这个交易,而基于给他提供帮助,我方更可以认为3 - 9月这个时间段,他一直是基于国家的政策给他提供的正当帮助。其实请问对方辩友,受贿的本质是权钱交易,请问他用什么权买到了什么用什么钱买到了什么权?这个问题已经回答过了,首先回答您方第一个问题已经回答过了,我们3 - 3 - 5月这个问,这个过程中很明显可以,他可以可以承认是您方所说的,我们用这个正常职业交易,然后来给他提供帮助,但是他一旦只要收受了这个100万,他一定会受到一个,因为他明知这理智,知道他有要有他的有他的请求事项,他还收受了这个这个价,并且题目中也说了,他进一步加深与张静的关系,他们已经规方权权交易。
正方:我方刚才已经完整地论证了张宁以及王艳是无从得知您这内心想法了,请对方不要主观猜测,并且指责我方主观猜测,我方没有主观猜测,这是您方提出不要您方提出的主观方面,而不要强加到给我方啊,所以再问您一个问题啊,就是说您方今天判断他犯受贿罪的原因,就是因为他的这个钱的是正当性的,所以他就是正结果正当的。我方并没有说他钱对正方兴,所以就说他钱结果正的,我方是在说张宁。
时间到,反方发言时间到。正方还有四十五秒。
反方:所以今天您方始终无法论证究竟这个价格正方到底能不能引向结果正方,您方只是通过中间少了一个逻辑推论,而是直接得到了这个结果,而这个结果我方已经给出案例了,这样的正当价格的交易行为已经被认定为是受罪了,所以您方根本就没有办法将此作为出罪的理由。而且我方刚刚也说了,您方所说的正常的交易行为,我方也没有听到一个非常明确的针对我方的一个回答,所以我们认为他还是属于商业机构型社会而已,而这个张宁他在3 - 9月份,他在收受了这个所获利的100万之后,他仍然进一步利用他的职权给这个理智提供帮助,这难道不算是一种权钱交易吗?
行。在这最后的自由辩论环节,咱们得抓紧想想。因为我自己准备的内容有点短,我得再梳理一下。然后,关于对方提到的商业机会和商业贿赂犯罪,我感觉您还需要针对这两点,再进行更细致的反驳。江博,您在这方面我觉得说得有点少。
比如说,您可以强调一下存在的风险,表明这种风险是存在的,并不是直接给予,只是找对方帮忙,有可能找别人,并非一定是对方。而且,您可以在开场时再次陈述二辩所说的这一点。另外,您得把最后的要点写下来,不能只想着拿着稿子,不写的话,场上时间短,容易紧张慌乱而出错。
下面进行自由辩论,由正方先开始发言。
正方:首先要辩第一个社会罪,信在的法律作为公权力的不可收害性,也就是根据最高检关于社贿立案刑立案标准规定,无论利益是否正当,都不影响数据的认定,所以对方不需要讨论它到底正不正当,这个不是对方想要讨论的点所看。无论他的意义是否正当,我们的重点就在于他并没有收受贿赂,而我们认为坚定地认为那100万只是正常的利润,张宁从始至终并未收受贿赂。请问对方辩友,受贿罪必须要求有合议性的特点,请问张宁与李智是在何时并且如何达成的合意呢?主观方面,我们没有办法对两个人的主观方面进行具体的揣测,我们只能通过一些外在表现来进行判断。我方今天基本都有案例谋生理性,关于受贿罪中,以正当价格销售出交易出售产品,最后最终判为受贿罪,所以您方今天说我以正当价格就认定为给他脱罪吗?我方再次强调,在张宁方和李治他们之间没有权钱交易,所以他们可能不构成受贿罪的本质。请问,王燕在与李智交易过程中,如李智向王艳表达的意思是什么?您会发现正面回答我方问题,您说正常交易价格他依旧会考虑出口,那您方那个依据就是从何而来?每个案子不一样,你不能拿这个案情向这个案情来做类推解释。所以你方也不一定要把价格正当,就论证所有的案件只要价格正当,他的行为都是正当的呀。我们这个案子的重点在于张宁到底是否收受贿赂,而这100万明明明显的题目中就得出标价与市场价格基本一致,他并没有收到贿赂,那对方是怎么论证受贿?所以您方所说的这个是,所以您方认为这是正常的交易行为,可是我方刚已经跟您说了,他不符合我们所提出的三个点。
正方:刚才我方问正方辩友那个,张宁方与李志达成的合意是什么?什么时候达成了?正方辩友一直没有给我们明确的回答,所以今天我必须要弄清楚,我问您,您是不是当时跟他有判断了,然后他说我没有,那您怎么判断,您怎么判断出来。我方认为,我方认为张明与您是并不存在合意,因为您是为了讨好张明,进一步加深与其关系,是其内心活动,张明、张明和王燕无从得知其内心活动,所以他们并没有构成合意,所以他们不犯受贿罪。那对于李智明确向张王艳表示自己不需要,然后仍然接受这个强人机会,这一情况您方如何看待?题目里面说李智最先表示不需要,但最后我们得知李智将这些工艺品全部赠送给客户,就说明他还是需要的,他把这些流利问题用于了客户的维护,所以他还是需要的,这支持了他自己的商业规划的考虑,无论理智最后是以什么样的行为处理这个流利公主,他都会影响他先前的这个行为,皇家对他是实施一种不是天鼎地位的交易行为,所以这个交易行为是不正当的。对方辩友不要只抓住不需要这些东西,这只是理智之前的想法,而理智后面变了想法,他需要这些东西,他需要把这些东西赠送给客户,而且东辩请不要逃避我方问题,张方辩也无从得证,张明方与李志达成合议,所以这个问题我们解决了。
正方:下一个问题,请问正方辩友是否认同国家工作人员的信息可以个人独立经营活动?首先回答您方第一个问题,您方也没有证据表明理智就明确地向王艳说出了我这个琉璃竞用品我要有我的用处,对吧?所以您方也是在故意揣测这个当事人的意图啊?请问对方,不是得说一个问题吗?对对对,我现在请问对方辩友,请问您方认为让李志帮忙解决,就等于王艳要求李智必须解决吗?他为什么要单独找到李志这个人,他找一个专门经营留言公益体的这个人,一方无法知道他是否找了李处理之外的其他人,在当下的这个情况下,他可能就是多发向网找到了很多人,所以您,所以您方如果认为把这一点不仅仅找到理智当做出狱的借口,那为什么案件没有明确提出,那是一个非常重要的一点,为什么明确没有明确写出呢?首先,王燕找到李治绝对不是为了索贿,而李治第一次敢于拒绝,也说明王燕绝非利用了张明的职权对其进行施压,所以从这个方面来看,王艳并未利用职权上一之行求商议机会,而最后二者达成交易,此商议机会也是基于正常的贸易行为,根据100万的这个正常来讲,他并没有说受到额外的贿赂,所以就不属于犯罪,所以您方今天还是讲,只要我这个价格正常了,所以我的任何行为都不构成受贿吗?
正方:双方正方辩友多次回避我方张宁与李智达成合议这一个问题,以及权钱交易到底体现在哪里,这两个问题我们已经解决,后面不再浪费时间作为讨论。我方给出,正方那个司法解释,王艳作为国家工作人员是可以独立进行那个经营活动,所以在王艳与李治这个交易行为是没有张宁参与的,对方辩友是否认可?他不管没有张云他但是他利用了张宁的职权人,所以他找到李志云,那您说为什么他单单单独找到李志而不找其他人了,题目中又没有说那个他没有找其他人。
正方:对方辩友不要主观地猜测,我方已经论证过,王燕没有利用张宁的职权,以及王艳事后告知张宁,事后告知张宁,这证明张宁在前面确实不知道他们之间的交易行为,所以他无从得知已知类型活动,以及事后告知张明,他们认为这是合法的贸易行为,所以他们上报是正确的行为,所以您方也是在主观臆断,而且您方刚刚截得太快了,我方根本就没有办法从他的主观心态上知道他到底心里到底是具体想的什么,所以我方是从客观上来分析,您方才是主观臆断,所以张宁在事后明知了他这个交易行为发生之后,并且他还在5 - 9月提供了帮助行为,这个行为您方怎么解释?
正方:首先您方不能表明,您方不能明知他俩王艳和李智进行的交易,张宁,5 - 9月就是基于这个交易,而基于给他提供帮助,我方更可以认为3 - 9月这个时间段,他一直是基于国家的政策给他提供的正当帮助。其实请问对方辩友,受贿的本质是权钱交易,请问他用什么权买到了什么用什么钱买到了什么权?这个问题已经回答过了,首先回答您方第一个问题已经回答过了,我们3 - 3 - 5月这个问,这个过程中很明显可以,他可以可以承认是您方所说的,我们用这个正常职业交易,然后来给他提供帮助,但是他一旦只要收受了这个100万,他一定会受到一个,因为他明知这理智,知道他有要有他的有他的请求事项,他还收受了这个这个价,并且题目中也说了,他进一步加深与张静的关系,他们已经规方权权交易。
正方:我方刚才已经完整地论证了张宁以及王艳是无从得知您这内心想法了,请对方不要主观猜测,并且指责我方主观猜测,我方没有主观猜测,这是您方提出不要您方提出的主观方面,而不要强加到给我方啊,所以再问您一个问题啊,就是说您方今天判断他犯受贿罪的原因,就是因为他的这个钱的是正当性的,所以他就是正结果正当的。我方并没有说他钱对正方兴,所以就说他钱结果正的,我方是在说张宁。
时间到,反方发言时间到。正方还有四十五秒。
反方:所以今天您方始终无法论证究竟这个价格正方到底能不能引向结果正方,您方只是通过中间少了一个逻辑推论,而是直接得到了这个结果,而这个结果我方已经给出案例了,这样的正当价格的交易行为已经被认定为是受罪了,所以您方根本就没有办法将此作为出罪的理由。而且我方刚刚也说了,您方所说的正常的交易行为,我方也没有听到一个非常明确的针对我方的一个回答,所以我们认为他还是属于商业机构型社会而已,而这个张宁他在3 - 9月份,他在收受了这个所获利的100万之后,他仍然进一步利用他的职权给这个理智提供帮助,这难道不算是一种权钱交易吗?
以下为ai总结(感谢来自 刘圣韬 学长的精彩ai prompt!基座大模型为豆包。)
好了,在此梳理一下场上观点。首先,对方在辩论中试图淡化张明所述的情况。在此,我再次强调一下我方观点:张宁的行为构成社会性权力滥用和权钱交易。我方认为,购买网店的公益成熟与商业机会性受贿具有三个特点,即针对性、风险性和权权交易性,在这个案件中皆符合这三个特点。王艳与利与智的交易,是行为人出于获取利益,直接针对社会方式变相专属地获取商业机会的实施方案,其目的直接明确,符合针对性。其次,没有承担商业正常商业机会所应承担的市场风险、社会风险,只承担获利而不承担风险,这种排除风险的行为,无疑是权钱交易的一种外化形态之一。最后,所有人在只权加值犯当所为作为理财定定时,所谓的市场行为就转变为权利对价值,涉嫌受贿。
第二点,该案件中张明具有受贿故意。根据 2016 年两高第 16 款第二款规定,特定关系人索取、收受他人财物,国家工作人员知道后未予退还或者上交的,应当认为该国家工作人员具有受贿故意。如果党员干部利用职权或职务上的影响为他人谋利,且对其亲属或其他特定关系人收受对方财物进行实际收受或变相收受,如张某凯事先未告知他,他没有明确反对或者默认,其该行为的性质就发生了转变。根据该条款的规定,张某的这一行为属于受贿故意。
因此,这种行为看似是简单的商业交易,但实则是对公职权利的扭曲。利用财政局局长利用职务便利,为李智结清工程款,这一行为背后就是公权力的介入。当局长妻子随后让李智购买价值 300 万的滞留工艺品时,这绝不是偶然的市场行为,而是以局长之前给予李智的利益为前提的一种变相索取。
在公众事务和商业活动之间应该有着明确的界限,公职人员及其家属不应利用职务相关的影响力来获取非法利益。因此,从宏观的社会价值来看,基于公职人员亲属商业交易的社会性,维护社会公平必然要求在一个健康的社会中,每个公民和企业都应该在公平的环境下竞争。公民的职责是为社会服务,而不是为金钱的利益开辟特权通道。这不仅仅是一个违法犯罪的行为,更是关系到整个社会的稳定和社会信用构建的大问题。如果公职权力被滥用和黑箱操作,那么社会公平的理念将受到重大打击。打击犯罪,是向全社会明确一个信号,就是法制的红线不能触碰,增强公众对法律的敬畏之心,提高法律的公信力。
最后,对于公职人员来说,坚决抵制权钱交易是维护公职形象的关键。因此,一个廉洁奉公的公职队伍是构建良好政府与公民关系的基础,也是推动社会进步的重要力量。以上,谢谢。
好了,在此梳理一下场上观点。首先,对方在辩论中试图淡化张明所述的情况。在此,我再次强调一下我方观点:张宁的行为构成社会性权力滥用和权钱交易。我方认为,购买网店的公益成熟与商业机会性受贿具有三个特点,即针对性、风险性和权权交易性,在这个案件中皆符合这三个特点。王艳与利与智的交易,是行为人出于获取利益,直接针对社会方式变相专属地获取商业机会的实施方案,其目的直接明确,符合针对性。其次,没有承担商业正常商业机会所应承担的市场风险、社会风险,只承担获利而不承担风险,这种排除风险的行为,无疑是权钱交易的一种外化形态之一。最后,所有人在只权加值犯当所为作为理财定定时,所谓的市场行为就转变为权利对价值,涉嫌受贿。
第二点,该案件中张明具有受贿故意。根据 2016 年两高第 16 款第二款规定,特定关系人索取、收受他人财物,国家工作人员知道后未予退还或者上交的,应当认为该国家工作人员具有受贿故意。如果党员干部利用职权或职务上的影响为他人谋利,且对其亲属或其他特定关系人收受对方财物进行实际收受或变相收受,如张某凯事先未告知他,他没有明确反对或者默认,其该行为的性质就发生了转变。根据该条款的规定,张某的这一行为属于受贿故意。
因此,这种行为看似是简单的商业交易,但实则是对公职权利的扭曲。利用财政局局长利用职务便利,为李智结清工程款,这一行为背后就是公权力的介入。当局长妻子随后让李智购买价值 300 万的滞留工艺品时,这绝不是偶然的市场行为,而是以局长之前给予李智的利益为前提的一种变相索取。
在公众事务和商业活动之间应该有着明确的界限,公职人员及其家属不应利用职务相关的影响力来获取非法利益。因此,从宏观的社会价值来看,基于公职人员亲属商业交易的社会性,维护社会公平必然要求在一个健康的社会中,每个公民和企业都应该在公平的环境下竞争。公民的职责是为社会服务,而不是为金钱的利益开辟特权通道。这不仅仅是一个违法犯罪的行为,更是关系到整个社会的稳定和社会信用构建的大问题。如果公职权力被滥用和黑箱操作,那么社会公平的理念将受到重大打击。打击犯罪,是向全社会明确一个信号,就是法制的红线不能触碰,增强公众对法律的敬畏之心,提高法律的公信力。
最后,对于公职人员来说,坚决抵制权钱交易是维护公职形象的关键。因此,一个廉洁奉公的公职队伍是构建良好政府与公民关系的基础,也是推动社会进步的重要力量。以上,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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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职人员及其家属不应利用职务相关的影响力来获取非法利益,这种行为不仅违法犯罪,还关系到整个社会的稳定和社会信用构建。打击犯罪,增强公众对法律的敬畏之心,提高法律的公信力。坚决抵制权钱交易是维护公职形象的关键,一个廉洁奉公的公职队伍是构建良好政府与公民关系的基础,也是推动社会进步的重要力量。
作为反方四辩,进行总结陈词时需注意以下几点: 首先,之前读得太快,导致很多地方听不清楚,需适当放慢语速并删减一些内容。重点强调商业机会型这一点,进行论述并反驳对方观点。同时,要关注对方的逻辑,不能与之偏离。 其次,此稿子仅起提示作用,不能完全照读,还需结合评论及对方观点。表演时不要读得太快。 接下来是总结陈词的具体内容: 大家好,方便社会制的权社会损,是权利与金钱的交易,是固执员这种手中的权利为自己和他人谋取私利的行为。然而在张宁的案例中,我们并未采到这样的交流与交易结论。根据本案的时间节点,国务院陆续出台了对企业的帮扶政策,张宁作为财政局局长,其职责包括基于国家政策对企业的辅助。因此,当他作为财政局局长,为企业提供的帮助是其职责所在,而不是权力滥用。 第二,张颖不满足受贿犯罪的合一性特点。行贿、受贿双方通过达成受贿合议来实施犯罪,双方的意识表示不存在瑕疵,且对各自行为互相认同、共同实行,完成其社会行为。本案中,理智为了讨好张宁,想要进一步加深与张宁的关系,这些都是理智的内心活动,并没有向张颖和理智王燕表现出来。理智向王燕表达的意思,真实意思仅限于购买有利工艺品并赠送给客户,维护客户的关系。王燕、张宁和王燕无从得知李智讨好的意思,故李智和张宁并未达成受贿的合意。 第三,张宁并不存在受贿犯罪隐蔽性特点。与一些需要公开实施的犯罪不同,受贿犯罪的隐蔽性较强,受贿行为往往一对一实施,不为外人所知晓。而王艳云认这行为是公开透明的市场交易行为,并不存在故意隐瞒的情况。 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是犯罪事实不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对于受贿案件必须通过证据和常理判断综合判断行为的本质。刑法的谦抑性倡导树立谦抑、审慎、善意的理念,强调在刑法的适用范围和程度上保持克制和谨慎,在适用刑法上要保持一定的克制,对于一些可罚可不罚的情况,尽量避免使用刑罚,并且遵循一罪从无的原则,强调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当证据不足以确定犯罪嫌疑人是否犯罪时,应当宣告其无罪。而张宁的行为具有较大争议,根据刑法罪行法定的原则和谦抑性的精神,我方认为张宁的行为应当不构成犯罪,而是要求我们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公正地适用法律。 张宁在职务上尽职尽责,为阳光事业有限公司提供帮助,是属于个人的工作职责,而非个人私利。张琳的案例不仅仅是一个个案,他更是一个关于公职人员职业操守、道德品质以及法制精神的重要话题。我们应该从这个案例中汲取教训,加强对公职人员的道德、职业道德教育和法制宣传,提高他们的法律意识和道德水平。同时,我们也应该加强公职人员的监督和管理,确保他们始终坚守职责,廉洁奉公,为社会的和谐稳定和发展贡献自己的力量。
作为反方四辩,进行总结陈词时需注意以下几点: 首先,之前读得太快,导致很多地方听不清楚,需适当放慢语速并删减一些内容。重点强调商业机会型这一点,进行论述并反驳对方观点。同时,要关注对方的逻辑,不能与之偏离。 其次,此稿子仅起提示作用,不能完全照读,还需结合评论及对方观点。表演时不要读得太快。 接下来是总结陈词的具体内容: 大家好,方便社会制的权社会损,是权利与金钱的交易,是固执员这种手中的权利为自己和他人谋取私利的行为。然而在张宁的案例中,我们并未采到这样的交流与交易结论。根据本案的时间节点,国务院陆续出台了对企业的帮扶政策,张宁作为财政局局长,其职责包括基于国家政策对企业的辅助。因此,当他作为财政局局长,为企业提供的帮助是其职责所在,而不是权力滥用。 第二,张颖不满足受贿犯罪的合一性特点。行贿、受贿双方通过达成受贿合议来实施犯罪,双方的意识表示不存在瑕疵,且对各自行为互相认同、共同实行,完成其社会行为。本案中,理智为了讨好张宁,想要进一步加深与张宁的关系,这些都是理智的内心活动,并没有向张颖和理智王燕表现出来。理智向王燕表达的意思,真实意思仅限于购买有利工艺品并赠送给客户,维护客户的关系。王燕、张宁和王燕无从得知李智讨好的意思,故李智和张宁并未达成受贿的合意。 第三,张宁并不存在受贿犯罪隐蔽性特点。与一些需要公开实施的犯罪不同,受贿犯罪的隐蔽性较强,受贿行为往往一对一实施,不为外人所知晓。而王艳云认这行为是公开透明的市场交易行为,并不存在故意隐瞒的情况。 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是犯罪事实不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对于受贿案件必须通过证据和常理判断综合判断行为的本质。刑法的谦抑性倡导树立谦抑、审慎、善意的理念,强调在刑法的适用范围和程度上保持克制和谨慎,在适用刑法上要保持一定的克制,对于一些可罚可不罚的情况,尽量避免使用刑罚,并且遵循一罪从无的原则,强调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当证据不足以确定犯罪嫌疑人是否犯罪时,应当宣告其无罪。而张宁的行为具有较大争议,根据刑法罪行法定的原则和谦抑性的精神,我方认为张宁的行为应当不构成犯罪,而是要求我们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公正地适用法律。 张宁在职务上尽职尽责,为阳光事业有限公司提供帮助,是属于个人的工作职责,而非个人私利。张琳的案例不仅仅是一个个案,他更是一个关于公职人员职业操守、道德品质以及法制精神的重要话题。我们应该从这个案例中汲取教训,加强对公职人员的道德、职业道德教育和法制宣传,提高他们的法律意识和道德水平。同时,我们也应该加强公职人员的监督和管理,确保他们始终坚守职责,廉洁奉公,为社会的和谐稳定和发展贡献自己的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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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刑法罪行法定的原则和谦抑性的精神,张宁的行为具有较大争议,综合各方面因素,我方认为张宁的行为不构成犯罪。同时,此案例应引起对公职人员职业操守、道德品质以及法制精神的重视,加强相关教育、宣传、监督和管理。
在自由辩论环节,我认为你们应设计一下。你们原本是反方,在自由辩论时,针对法官的问题以及梁晨提出的对方的问题进行讨论。你们的任务是只问不答,这样能让场面更好看。你们可以设计一些问题,由对方去回答和解释。在自由辩论时,可能会有一人不站起来参与,比如四辩,但三个人参与也行,不一定非得四人都站起来。当对方问问题时,你们可以直接指出对方的问题,若对方反驳,你们可以回应并再提出一个问题。另外,千万不要对别人进行人身攻击,若别人对你们进行人身攻击,要提醒对方辩友,并让评委知晓。这是辩论赛,应秉持友谊第一的原则。现在赶紧设计一下自由辩论环节。还有,为什么价格正当不能推出行为正当?你们举的那个正常价格交易但不认定为受贿罪的例子,我没听清。有很多隐蔽型受贿案件,每个案情都不一样,他们可能只是简单地用了价格,但可能存在其他问题。如果对方这样说,那该如何应对?你们可以进行调查。
在自由辩论环节,我认为你们应设计一下。你们原本是反方,在自由辩论时,针对法官的问题以及梁晨提出的对方的问题进行讨论。你们的任务是只问不答,这样能让场面更好看。你们可以设计一些问题,由对方去回答和解释。在自由辩论时,可能会有一人不站起来参与,比如四辩,但三个人参与也行,不一定非得四人都站起来。当对方问问题时,你们可以直接指出对方的问题,若对方反驳,你们可以回应并再提出一个问题。另外,千万不要对别人进行人身攻击,若别人对你们进行人身攻击,要提醒对方辩友,并让评委知晓。这是辩论赛,应秉持友谊第一的原则。现在赶紧设计一下自由辩论环节。还有,为什么价格正当不能推出行为正当?你们举的那个正常价格交易但不认定为受贿罪的例子,我没听清。有很多隐蔽型受贿案件,每个案情都不一样,他们可能只是简单地用了价格,但可能存在其他问题。如果对方这样说,那该如何应对?你们可以进行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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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方在自由辩论环节中应通过合理的策略和方式,使辩论既具有观赏性又具有有效性,同时遵循辩论赛的原则和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