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各位评委及对方辩友大家好!我方观点为当今中国拐卖妇女儿童不应该买卖同罪。
买卖同罪是指拐卖人口与买入人口在法律上被认定为同等罪行。刑法已将拐卖人口案件中的买方行为认定为犯罪,并加大了打击力度。卖方对应量刑为 5 年至最高死刑,二者都具有违法性,但在实际情况中,二者量刑基础不同,这其中有着基于现实情况的多方考虑。买卖同罪并不能满足一些固有想法,且此类犯罪的隐蔽性强,买卖同罪在实际防范效果上常存疑。
故我方认为,探讨当今中国对拐卖妇女儿童的买方和卖方同罪能否从根源上有效遏制买卖妇女儿童这一现象及接下来的社会危害。倘若实行买卖同罪,可能会使更多的被拐卖人员在解救前陷入更危险的境地,并且在危险之后有极大可能会对被拐卖者造成二次心理伤害,破坏被害人的正常生活。若实行买卖同罪,在实施初期,可能会导致买方更不敢主动配合解救工作,甚至为了逃避追查,想方设法抹去被拐人员的痕迹,增加解救难度,从而使更多案件难以被发现和处理。
另一方面,1988 年,年仅 2 岁的刘邦各被拐卖,19 年警方通过 DNA 比对找到了他,但他在认亲之后仍然选择供养自己的养父母。若此时对他的养父母判刑,他的人生又将再一次被打断,从而造成二次心理创伤。并且目前没有确切的数据表明,实施买卖同罪后,被拐儿童回归后的状况会有积极的改变。
其次,买卖同罪并不是当今拐卖妇女儿童事件频发的最根本原因。从卖方的角度来看,其犯罪原因主要是受经济利益的驱动,为了获取高额利润,不惜铤而走险,他们的犯罪心理往往是认为通过拐卖可以快速获取财富。从买方来看,他们出于传宗接代、收养等需求,往往来自偏远地区,法律意识淡薄,但其观念难以从根源上改变,他们更在意的是能否达成购买的目的,单纯执行买卖同罪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这些人的经济欲望和不良心理。同时,社会发展不平衡,拐卖追查难度大,也是导致拐卖现象难以消除的重要因素,这表明买卖同罪不具备完全的公平性,更不是降低拐卖妇女儿童事件的最佳选择。
根据国家统计最新数据显示,2021 年全国共破获拐卖儿童案件 338 起,找回一年失踪被拐儿童 1.1 万名。由此可见,拐卖妇女儿童的犯罪频率要明显高于收买妇女儿童。想要有效降低其犯罪率,我们应该把重点放在加强对拐卖妇女儿童方的打击管控,加强预防,提高打击力度,完善社会救助体系等方面。这些措施会更有效地减少拐卖事件的发生。
综上所述,买卖同罪在主观恶性和客观危害上存在巨大差异,我们应综合考量各方因素,寻求更切合实际的解决良策,而非仅仅依赖买卖同罪这一单一途径。如此才能真正为受害者撑起一片蓝天。谢谢大家!
尊敬的各位评委及对方辩友大家好!我方观点为当今中国拐卖妇女儿童不应该买卖同罪。
买卖同罪是指拐卖人口与买入人口在法律上被认定为同等罪行。刑法已将拐卖人口案件中的买方行为认定为犯罪,并加大了打击力度。卖方对应量刑为 5 年至最高死刑,二者都具有违法性,但在实际情况中,二者量刑基础不同,这其中有着基于现实情况的多方考虑。买卖同罪并不能满足一些固有想法,且此类犯罪的隐蔽性强,买卖同罪在实际防范效果上常存疑。
故我方认为,探讨当今中国对拐卖妇女儿童的买方和卖方同罪能否从根源上有效遏制买卖妇女儿童这一现象及接下来的社会危害。倘若实行买卖同罪,可能会使更多的被拐卖人员在解救前陷入更危险的境地,并且在危险之后有极大可能会对被拐卖者造成二次心理伤害,破坏被害人的正常生活。若实行买卖同罪,在实施初期,可能会导致买方更不敢主动配合解救工作,甚至为了逃避追查,想方设法抹去被拐人员的痕迹,增加解救难度,从而使更多案件难以被发现和处理。
另一方面,1988 年,年仅 2 岁的刘邦各被拐卖,19 年警方通过 DNA 比对找到了他,但他在认亲之后仍然选择供养自己的养父母。若此时对他的养父母判刑,他的人生又将再一次被打断,从而造成二次心理创伤。并且目前没有确切的数据表明,实施买卖同罪后,被拐儿童回归后的状况会有积极的改变。
其次,买卖同罪并不是当今拐卖妇女儿童事件频发的最根本原因。从卖方的角度来看,其犯罪原因主要是受经济利益的驱动,为了获取高额利润,不惜铤而走险,他们的犯罪心理往往是认为通过拐卖可以快速获取财富。从买方来看,他们出于传宗接代、收养等需求,往往来自偏远地区,法律意识淡薄,但其观念难以从根源上改变,他们更在意的是能否达成购买的目的,单纯执行买卖同罪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这些人的经济欲望和不良心理。同时,社会发展不平衡,拐卖追查难度大,也是导致拐卖现象难以消除的重要因素,这表明买卖同罪不具备完全的公平性,更不是降低拐卖妇女儿童事件的最佳选择。
根据国家统计最新数据显示,2021 年全国共破获拐卖儿童案件 338 起,找回一年失踪被拐儿童 1.1 万名。由此可见,拐卖妇女儿童的犯罪频率要明显高于收买妇女儿童。想要有效降低其犯罪率,我们应该把重点放在加强对拐卖妇女儿童方的打击管控,加强预防,提高打击力度,完善社会救助体系等方面。这些措施会更有效地减少拐卖事件的发生。
综上所述,买卖同罪在主观恶性和客观危害上存在巨大差异,我们应综合考量各方因素,寻求更切合实际的解决良策,而非仅仅依赖买卖同罪这一单一途径。如此才能真正为受害者撑起一片蓝天。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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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讨当今中国对拐卖妇女儿童的买方和卖方同罪能否从根源上有效遏制买卖妇女儿童这一现象及接下来的社会危害。
买卖同罪在主观恶性和客观危害上存在巨大差异,应综合考量各方因素,寻求更切合实际的解决良策,而非仅仅依赖买卖同罪这一单一途径,才能真正为受害者撑起一片蓝天。
点下面有请正方四辩质询反方一辩。双方共计时 1 分 30 秒,回答方只能作答,不能反问,质询方可以打断,但回答方拥有 5 秒保护时间,规定时间内质询方不能打断。正方开始发言。
首先,您方是否理解买卖同罪和买卖同情的含义区别?我方认为重罪是指在法律层面,拐卖人口与收买人口在法律上并非同种罪行。打断一下,不是,其实并不是这个意思。我方意见已经陈述过同罪和同情之间的区别,我们本次辩题讨论的是同罪,及同一罪名下必须采用同样的刑罚吗?我方只是认为同等是指等级和地位相同的罪行。等一下,您方没有正面回答我方的问题,就您方这无法正面回答的情况,我方就认为从罪不必从刑,罪的定义是已经可以确证的。然后再请问一下,您方的判准是从源头上杜绝犯罪率,请问您方是否知道没有买家就没有卖家这个说法?我方知道没有买就没有卖这个道理啊,所以您方已经认同了,我方认为买方市场存在是卖方市场存在的根本原因,依据基本的经济学原理,我们可以知道,当我们有效的打击买方市场,也就是买卖同罪,将买方的量刑提上去之后,买方会得到震慑,从而减少这一市场需求。
点下面有请正方四辩质询反方一辩。双方共计时 1 分 30 秒,回答方只能作答,不能反问,质询方可以打断,但回答方拥有 5 秒保护时间,规定时间内质询方不能打断。正方开始发言。
首先,您方是否理解买卖同罪和买卖同情的含义区别?我方认为重罪是指在法律层面,拐卖人口与收买人口在法律上并非同种罪行。打断一下,不是,其实并不是这个意思。我方意见已经陈述过同罪和同情之间的区别,我们本次辩题讨论的是同罪,及同一罪名下必须采用同样的刑罚吗?我方只是认为同等是指等级和地位相同的罪行。等一下,您方没有正面回答我方的问题,就您方这无法正面回答的情况,我方就认为从罪不必从刑,罪的定义是已经可以确证的。然后再请问一下,您方的判准是从源头上杜绝犯罪率,请问您方是否知道没有买家就没有卖家这个说法?我方知道没有买就没有卖这个道理啊,所以您方已经认同了,我方认为买方市场存在是卖方市场存在的根本原因,依据基本的经济学原理,我们可以知道,当我们有效的打击买方市场,也就是买卖同罪,将买方的量刑提上去之后,买方会得到震慑,从而减少这一市场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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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方四辩质询反方一辩:
正方二辩申论:
首先,我方需再次强调,今天我方所阐明的是买卖并非无罪,这里的买卖并非对方所说的承担证者,而是指在特定的非法交易中,买卖双方的行为被视为犯罪,需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和刑事责任。我方认为刑罚可根据实际情况考量,但买卖双方应承担上述刑事责任。
其次,从犯罪的根源来讲,我方认为没有买家就没有卖家,买方市场的存在是拐卖行为持续的重要诱因。如今收买罪的刑罚期限为 0 - 3 年,属轻罪,这导致许多人抱有侥幸心理,产生更多需求,甚至会对已被解救的儿童造成二次伤害。因此,提高买家的刑罚期限,使买卖双方处于相对平等的地位,有利于让买方意识到出卖人口的危害性,从而阻止买卖链条的形成。我方认为,通过解决买卖链条的完整形成,能更好地降低犯罪率,使人口拐卖率更低。
反方二辩申论:
对方辩友坚持买卖重罪,但我方认为这并不能有效解决拐卖儿童、妇女的问题。对方辩友强调重罪能预防犯罪、打击犯罪链条,但事实上,当前拐卖犯罪的根源并非单纯的买卖,买方是为了暴利而拐卖,其行为逻辑与卖方不同。而且在社会现状中,存在多种导致拐卖难以遏制的因素,如偏远地区信息闭塞、监管困难。买卖同罪只是表面上加重了对买方的惩处,却无法从根源上解决社会发展不平衡的深层问题,也难以消除卖方的犯罪动机。这与我们保护受害者的初衷背道而驰。
像有些案例中,一些被拐儿童在找到亲生父母后,对买方仍有感情。在于英华拐卖妇女儿童案中,受害者杨拥花将于英华送上法庭,却未向收买她的买方提起诉讼。对方辩友忽略了买卖同罪在实践中的巨大阻碍。若实行买卖同罪,很多买方家庭周围的人出于同情或对法律的误解,可能会帮助他们隐藏被拐人员,使警方解救受害者的工作更加困难,更多的拐卖案件将会成为犯罪隐患。我们需要的是切实可行的办法,而不是看似正义却可能带来更多问题的买卖同罪。我们应从完善预防机制、加强基层监管、提升社会救助等多方面入手,来解决这一复杂问题。
正方二辩申论:
首先,我方需再次强调,今天我方所阐明的是买卖并非无罪,这里的买卖并非对方所说的承担证者,而是指在特定的非法交易中,买卖双方的行为被视为犯罪,需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和刑事责任。我方认为刑罚可根据实际情况考量,但买卖双方应承担上述刑事责任。
其次,从犯罪的根源来讲,我方认为没有买家就没有卖家,买方市场的存在是拐卖行为持续的重要诱因。如今收买罪的刑罚期限为 0 - 3 年,属轻罪,这导致许多人抱有侥幸心理,产生更多需求,甚至会对已被解救的儿童造成二次伤害。因此,提高买家的刑罚期限,使买卖双方处于相对平等的地位,有利于让买方意识到出卖人口的危害性,从而阻止买卖链条的形成。我方认为,通过解决买卖链条的完整形成,能更好地降低犯罪率,使人口拐卖率更低。
反方二辩申论:
对方辩友坚持买卖重罪,但我方认为这并不能有效解决拐卖儿童、妇女的问题。对方辩友强调重罪能预防犯罪、打击犯罪链条,但事实上,当前拐卖犯罪的根源并非单纯的买卖,买方是为了暴利而拐卖,其行为逻辑与卖方不同。而且在社会现状中,存在多种导致拐卖难以遏制的因素,如偏远地区信息闭塞、监管困难。买卖同罪只是表面上加重了对买方的惩处,却无法从根源上解决社会发展不平衡的深层问题,也难以消除卖方的犯罪动机。这与我们保护受害者的初衷背道而驰。
像有些案例中,一些被拐儿童在找到亲生父母后,对买方仍有感情。在于英华拐卖妇女儿童案中,受害者杨拥花将于英华送上法庭,却未向收买她的买方提起诉讼。对方辩友忽略了买卖同罪在实践中的巨大阻碍。若实行买卖同罪,很多买方家庭周围的人出于同情或对法律的误解,可能会帮助他们隐藏被拐人员,使警方解救受害者的工作更加困难,更多的拐卖案件将会成为犯罪隐患。我们需要的是切实可行的办法,而不是看似正义却可能带来更多问题的买卖同罪。我们应从完善预防机制、加强基层监管、提升社会救助等多方面入手,来解决这一复杂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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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提高买家刑罚期限,阻止买卖链条形成,以降低人口拐卖犯罪率。
对辩时间后为一分问题场,双方以交替形式轮流发言,辩手无权终止对方未完成的言论,双方届时将分开进行,一方发言时间完毕后,另一方可接替,直到剩余时间用完为止,先由正方开始。
首先我想说,您刚刚提到了要从家庭资产管理的方面进行,那我想说的是从法律这一高层次的方面开始实施,难道不会加强这个管理,难道不会加强宣传力度,从而引发一个让大家都不敢不去管制人口、不敢去买人口的良性循环吗?我方从一辩就开始强调了卖方的犯罪动机,他们多是因为经济原因而去买卖妇女儿童,而不是因为这个犯罪的量刑不够重。现在我方查到的数据是有很多人在拐卖、收买儿童时,本身就是犯罪行为,那买方也可以是因为经济动机啊,不可能买过来,就是让其去卖地,就是让他干脆在家里给他赚钱,那为什么?所以我方说的是,根据不同情况客观分析。我方说的定罪的意思是承担他们的刑事责任,而量刑的时候我方也说明了是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分析的,但是由于现在的判刑成本太低了,所以我们应该提高买方的犯罪成本,从根本上解决这个犯罪链。买方已经在一定程度上纳入法律,买方纳入法律的期间是 0 - 7 年,其中 0 - 3 年,而我想向对方强调一个追求时效的问题。现在买方的那个 3 年期所说这个不算属于 5 年,那么您方觉得迟到 5 年之后,对于受害者来说是否公平呢?
现在很多的买方,我们查到的数据,大部分的买方不会选择去起诉他收养他的父母,而是会选择去起诉卖方,所以对于受害者,站在受害者的角度,是卖方的罪更重,女方一味地站在受害者的角度,但是没有考虑被拐卖的儿童的家庭吗?我们没有一味地站在受害者的角度,我们强调的是情理相容,难道法律不应该情理相容吗?就是因为要承担他的刑事责任,那在刑法考量上面,可以根据什么情况来考量?我国法律已经提高了买方的量刑,这难道不够吗?难道要强调买方和卖方必须要同罪吗?我方认为,买方的量刑提高的仍然是 0 - 3 年,是属于新规定,难以从根本上解决买方收养的市场需求。我方记者发言,我方认为我们不能以偏概全,因为仅仅有一部分的被拐卖妇女儿童对买方有利,所以认定买方罪行可以与被拐方同等对待进行。
对辩时间后为一分问题场,双方以交替形式轮流发言,辩手无权终止对方未完成的言论,双方届时将分开进行,一方发言时间完毕后,另一方可接替,直到剩余时间用完为止,先由正方开始。
首先我想说,您刚刚提到了要从家庭资产管理的方面进行,那我想说的是从法律这一高层次的方面开始实施,难道不会加强这个管理,难道不会加强宣传力度,从而引发一个让大家都不敢不去管制人口、不敢去买人口的良性循环吗?我方从一辩就开始强调了卖方的犯罪动机,他们多是因为经济原因而去买卖妇女儿童,而不是因为这个犯罪的量刑不够重。现在我方查到的数据是有很多人在拐卖、收买儿童时,本身就是犯罪行为,那买方也可以是因为经济动机啊,不可能买过来,就是让其去卖地,就是让他干脆在家里给他赚钱,那为什么?所以我方说的是,根据不同情况客观分析。我方说的定罪的意思是承担他们的刑事责任,而量刑的时候我方也说明了是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分析的,但是由于现在的判刑成本太低了,所以我们应该提高买方的犯罪成本,从根本上解决这个犯罪链。买方已经在一定程度上纳入法律,买方纳入法律的期间是 0 - 7 年,其中 0 - 3 年,而我想向对方强调一个追求时效的问题。现在买方的那个 3 年期所说这个不算属于 5 年,那么您方觉得迟到 5 年之后,对于受害者来说是否公平呢?
现在很多的买方,我们查到的数据,大部分的买方不会选择去起诉他收养他的父母,而是会选择去起诉卖方,所以对于受害者,站在受害者的角度,是卖方的罪更重,女方一味地站在受害者的角度,但是没有考虑被拐卖的儿童的家庭吗?我们没有一味地站在受害者的角度,我们强调的是情理相容,难道法律不应该情理相容吗?就是因为要承担他的刑事责任,那在刑法考量上面,可以根据什么情况来考量?我国法律已经提高了买方的量刑,这难道不够吗?难道要强调买方和卖方必须要同罪吗?我方认为,买方的量刑提高的仍然是 0 - 3 年,是属于新规定,难以从根本上解决买方收养的市场需求。我方记者发言,我方认为我们不能以偏概全,因为仅仅有一部分的被拐卖妇女儿童对买方有利,所以认定买方罪行可以与被拐方同等对待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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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辩:下面有请正方三辩进行盘问,时间为 2 分 30 秒,三辩可以质询对方,从三辩外任意辩手,答辩方只能作答,不能反问。支持方有权在 5 秒保护时间内结束后打断答辩方发言。
正方三辩:那我想请问对方二辩,您是否认为客观上目前拐卖儿童的买家犯罪成本较低? 反方二辩:我认为买方的犯罪成本较低,并不是因为刑法的原因。现在目前刑法已经规定了拐卖儿童的买家,他的量刑基础量刑期间是 0 - 3 年,而卖家是不到 10 年,那么他目前客观上已经是这样。
正方三辩:您刚刚说了,买卖同罪并不是单一的,从量刑来看,为什么现在又量刑的介入,我方提到的是双方不同的刑事责任,有相同的基础量刑时间,并有相同的追诉时效,具体量刑再时停止为定。警方刚才这样的说法是符合了我方刚才所说的概念。好,那请问反方一辩,您方是否认同买方的行为会对被拐卖者及其家庭造成严重的伤害? 反方一辩:您再说一遍。 正方三辩:您方是否认同是买方的行为会对被拐卖者及其家庭造成极严重的伤害。 反方一辩:我方认为。我方认为被拐卖者,这个重点在于,他自己的主观。无论是买方也好,或者是说买家,他购买的被拐卖儿童,后期即便没有进一步实施虐待等其他行为,但他们的购买行为本身就已经开启了受害者痛苦的源头,是后续一系列伤害的基础,没有买家的拐卖行为,拐卖市场就无法形成,最初我方所强调的没有买进就没有卖家。我想举一个例子,在 98 年发生而去年才结案的丰县生育 8 孩女子案中,卖家被判处 10 年、11 年等刑罚,而买家由于受害行为已过追诉时效,只能认定为虐待罪和非法拘禁罪,数罪并罚,只判了 9 年有期徒刑,试问对方辩友,您觉得这种判决对受害者公平吗?
正方三辩:我觉得从实际效果来看,过重刑罚也可能导致会让一些买方家庭因为害怕惩罚而做出不良行为,从而增加了解救的难度和风险,所以我们的目的是……(此处表述不太清晰)请您回答,我是否觉得这种判决对受害者公平吗?然后请解释一下。 反方一辩:那您方有没有站在受害者的角度考虑过呢?您方有真正地共情过他的感受呢?因为在我们客观看来,这个案件的买家他是有更深重的罪孽,而他最后的量刑却明显低于了卖家,所以这对受害者以及他的家庭都是不公平的。而您方刚才所谓的说我方没有站在受害者的角度来看待这个问题是不对的,因为我方确实站在受害者及他家庭的角度来考虑这个问题。
二辩:下面有请正方三辩进行盘问,时间为 2 分 30 秒,三辩可以质询对方,从三辩外任意辩手,答辩方只能作答,不能反问。支持方有权在 5 秒保护时间内结束后打断答辩方发言。
正方三辩:那我想请问对方二辩,您是否认为客观上目前拐卖儿童的买家犯罪成本较低? 反方二辩:我认为买方的犯罪成本较低,并不是因为刑法的原因。现在目前刑法已经规定了拐卖儿童的买家,他的量刑基础量刑期间是 0 - 3 年,而卖家是不到 10 年,那么他目前客观上已经是这样。
正方三辩:您刚刚说了,买卖同罪并不是单一的,从量刑来看,为什么现在又量刑的介入,我方提到的是双方不同的刑事责任,有相同的基础量刑时间,并有相同的追诉时效,具体量刑再时停止为定。警方刚才这样的说法是符合了我方刚才所说的概念。好,那请问反方一辩,您方是否认同买方的行为会对被拐卖者及其家庭造成严重的伤害? 反方一辩:您再说一遍。 正方三辩:您方是否认同是买方的行为会对被拐卖者及其家庭造成极严重的伤害。 反方一辩:我方认为。我方认为被拐卖者,这个重点在于,他自己的主观。无论是买方也好,或者是说买家,他购买的被拐卖儿童,后期即便没有进一步实施虐待等其他行为,但他们的购买行为本身就已经开启了受害者痛苦的源头,是后续一系列伤害的基础,没有买家的拐卖行为,拐卖市场就无法形成,最初我方所强调的没有买进就没有卖家。我想举一个例子,在 98 年发生而去年才结案的丰县生育 8 孩女子案中,卖家被判处 10 年、11 年等刑罚,而买家由于受害行为已过追诉时效,只能认定为虐待罪和非法拘禁罪,数罪并罚,只判了 9 年有期徒刑,试问对方辩友,您觉得这种判决对受害者公平吗?
正方三辩:我觉得从实际效果来看,过重刑罚也可能导致会让一些买方家庭因为害怕惩罚而做出不良行为,从而增加了解救的难度和风险,所以我们的目的是……(此处表述不太清晰)请您回答,我是否觉得这种判决对受害者公平吗?然后请解释一下。 反方一辩:那您方有没有站在受害者的角度考虑过呢?您方有真正地共情过他的感受呢?因为在我们客观看来,这个案件的买家他是有更深重的罪孽,而他最后的量刑却明显低于了卖家,所以这对受害者以及他的家庭都是不公平的。而您方刚才所谓的说我方没有站在受害者的角度来看待这个问题是不对的,因为我方确实站在受害者及他家庭的角度来考虑这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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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首先没有请反方三辩进步成类分为 20 两分 30 秒,不得评上。(此句表述不太清晰,暂按原文保留)
好,感谢。刚才对方辩手提出了一个数据来论证,我想请问正方辩,日本现在是买卖权罪还是不同的买卖同罪?我当时查到的数据,它是 195 年左右的时候就已经实现了买卖同罪,然后它的犯罪率有明显降低。但在 2021 年日本其实已经取消了买卖同罪。
其次,您刚刚指出的数据是结果,结果指出在日本设立买卖同罪前后,日本关于买卖人口的犯罪率有所下降。那您怎么保证其中是控制变量呢?就比如说,是否在设立买卖同罪之后,加大了监管力度,或者是法制监管,来增加这个效果。这部分数据已经很清楚地表明了,犯罪率有直观上的降低,这不是最好的证明吗?就是有序地减少犯罪吗?这不是很好的事实证据了。接受犯罪是一个社会综合治理的综合反应,那您怎么通过一串降低的数据来保证其中没有监管部门的效率、没有群众的支持,仅仅是通过立法就能减轻犯罪呢?肯定是一个综合的考量,全部都有。
但是您方想通过将收买方最低刑罚从 0 - 3 年提升到 5 - 10 年,来实施这个相同的刑事责任。那么我想请问,立法和执法是分开的,这是一个常识,您方不能通过提高立法的严厉程度来向我方证明,在执法上是严密周全的。我想请问您方对于威慑力如何提升?怎样通过威慑提高立法的威慑力来降低犯罪率?
辩首先没有请反方三辩进步成类分为 20 两分 30 秒,不得评上。(此句表述不太清晰,暂按原文保留)
好,感谢。刚才对方辩手提出了一个数据来论证,我想请问正方辩,日本现在是买卖权罪还是不同的买卖同罪?我当时查到的数据,它是 195 年左右的时候就已经实现了买卖同罪,然后它的犯罪率有明显降低。但在 2021 年日本其实已经取消了买卖同罪。
其次,您刚刚指出的数据是结果,结果指出在日本设立买卖同罪前后,日本关于买卖人口的犯罪率有所下降。那您怎么保证其中是控制变量呢?就比如说,是否在设立买卖同罪之后,加大了监管力度,或者是法制监管,来增加这个效果。这部分数据已经很清楚地表明了,犯罪率有直观上的降低,这不是最好的证明吗?就是有序地减少犯罪吗?这不是很好的事实证据了。接受犯罪是一个社会综合治理的综合反应,那您怎么通过一串降低的数据来保证其中没有监管部门的效率、没有群众的支持,仅仅是通过立法就能减轻犯罪呢?肯定是一个综合的考量,全部都有。
但是您方想通过将收买方最低刑罚从 0 - 3 年提升到 5 - 10 年,来实施这个相同的刑事责任。那么我想请问,立法和执法是分开的,这是一个常识,您方不能通过提高立法的严厉程度来向我方证明,在执法上是严密周全的。我想请问您方对于威慑力如何提升?怎样通过威慑提高立法的威慑力来降低犯罪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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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建议康方辩首(此处表述不明,疑似有误)下面有请正方三辩做出庭抢劫(此处应为“三辩小结”),时间为 1 分 30 秒,正方三辩的发言如下:
首先,从犯罪构成的角度来看,目前对买家的处罚力度明显不足,无法有效遏制相关行为,这使得买卖市场实际存在。因为只要有买家愿意冒险,卖家就会有动力进行买卖活动,只有让买卖双方承担同等罪责,提高买家的犯罪成本,才能从源头上减少此类犯罪的发生。
其次,关于对被拐卖者的伤害,买家的购买行为是伤害的开端,他们虽然可能没有直接实施对被拐卖者的虐待和恶劣行为,但他们的购买决定直接导致了被拐卖者陷入悲惨境地,破坏了一个又一个家庭。无论是从因果关系还是社会责任的角度,买家都该和卖家一样,为自己的行为承担严重的后果,对买卖双方同罪论处。
最后,从社会公平正义的层面出发。在我们的法制社会中,对于性质如此恶劣、危害如此严重的拐卖妇女儿童犯罪,买卖双方的行为,本质都是对人权的极大侵犯,是对法律尊严的践踏。就像刚才提到的,在本案中,法律规定卖家罪行是重罪,追诉时效为 15 年,而买家罪行是轻罪,追诉时效为 5 年,这导致了此案中罪责更轻的买家服刑时间反而少于卖家。如果在法律责任上对双方区别对待,不仅会让社会大众感到不公平,也会削弱法律在维护公平正义方面的权威性和公信力。
综上所述,我方认为只有实行买卖同罪,才能真正体现法律的公正,让受害者及其家属感受到公平对待,同时也向公众传递一个明确的信号,任何参与此类犯罪链条的人,都将受到法律的严惩,无一例外。
感谢双方三辩,下面有请反方三辩做质询小结,时间为 1 分 30 秒。反方三辩发言如下:
首先我方想提出一个观点,就是威慑力如何提升群众对法律的重视程度。这是一个法律体感的问题,并不在于抓了多少人进去,群众才会意识到事情的严重性。其次,对于刚才正方所说的“没有买卖就没有伤害”这个问题,我方认为买卖是一个对合关系,我方更坚定地认为没有市场就没有伤害。所以在这里我方想给正方说明的观点是需求和供给的不同,虽然收买者可能会加大对拐卖供给的需求,但他们并非拐卖市场的主因,而是出于婚姻和家庭压力参与其中。当收买者与贩卖者同罪时,可能忽视了他们的需求和社会原因。而在这个过程中,教育与普法的效果不容忽视。通过社区教育和增强社会法律意识,可以减少社会对这类行为的支持率,更加合理的刑罚和教育的结合,才能避免杀一儆百的政策可能带来的争议和恐惧。
感谢反方三辩。下面进行精彩纷呈的自由辩论环节,由…… (此处内容未完整给出)
在建议康方辩首(此处表述不明,疑似有误)下面有请正方三辩做出庭抢劫(此处应为“三辩小结”),时间为 1 分 30 秒,正方三辩的发言如下:
首先,从犯罪构成的角度来看,目前对买家的处罚力度明显不足,无法有效遏制相关行为,这使得买卖市场实际存在。因为只要有买家愿意冒险,卖家就会有动力进行买卖活动,只有让买卖双方承担同等罪责,提高买家的犯罪成本,才能从源头上减少此类犯罪的发生。
其次,关于对被拐卖者的伤害,买家的购买行为是伤害的开端,他们虽然可能没有直接实施对被拐卖者的虐待和恶劣行为,但他们的购买决定直接导致了被拐卖者陷入悲惨境地,破坏了一个又一个家庭。无论是从因果关系还是社会责任的角度,买家都该和卖家一样,为自己的行为承担严重的后果,对买卖双方同罪论处。
最后,从社会公平正义的层面出发。在我们的法制社会中,对于性质如此恶劣、危害如此严重的拐卖妇女儿童犯罪,买卖双方的行为,本质都是对人权的极大侵犯,是对法律尊严的践踏。就像刚才提到的,在本案中,法律规定卖家罪行是重罪,追诉时效为 15 年,而买家罪行是轻罪,追诉时效为 5 年,这导致了此案中罪责更轻的买家服刑时间反而少于卖家。如果在法律责任上对双方区别对待,不仅会让社会大众感到不公平,也会削弱法律在维护公平正义方面的权威性和公信力。
综上所述,我方认为只有实行买卖同罪,才能真正体现法律的公正,让受害者及其家属感受到公平对待,同时也向公众传递一个明确的信号,任何参与此类犯罪链条的人,都将受到法律的严惩,无一例外。
感谢双方三辩,下面有请反方三辩做质询小结,时间为 1 分 30 秒。反方三辩发言如下:
首先我方想提出一个观点,就是威慑力如何提升群众对法律的重视程度。这是一个法律体感的问题,并不在于抓了多少人进去,群众才会意识到事情的严重性。其次,对于刚才正方所说的“没有买卖就没有伤害”这个问题,我方认为买卖是一个对合关系,我方更坚定地认为没有市场就没有伤害。所以在这里我方想给正方说明的观点是需求和供给的不同,虽然收买者可能会加大对拐卖供给的需求,但他们并非拐卖市场的主因,而是出于婚姻和家庭压力参与其中。当收买者与贩卖者同罪时,可能忽视了他们的需求和社会原因。而在这个过程中,教育与普法的效果不容忽视。通过社区教育和增强社会法律意识,可以减少社会对这类行为的支持率,更加合理的刑罚和教育的结合,才能避免杀一儆百的政策可能带来的争议和恐惧。
感谢反方三辩。下面进行精彩纷呈的自由辩论环节,由…… (此处内容未完整给出)
以下为ai总结(感谢来自 刘圣韬 学长的精彩ai prompt!基座大模型为豆包。)
我方认为只有实行买卖同罪,才能真正体现法律的公正,让受害者及其家属感受到公平对待,同时也向公众传递一个明确的信号,任何参与此类犯罪链条的人,都将受到法律的严惩,无一例外。
通过更加合理的刑罚和教育的结合,避免杀一儆百的政策可能带来的争议和恐惧,维护社会秩序。
本环节金句:
止发言双方各为 4 分钟发言,辩手落座作为发言结束,即为另一方发言开始的计时标志,另一方辩手必须紧接着发言,若有间隙,累计时照常进行。鼓励双方辩手的发言次序不限。如果一方时间已经用完,另一方可以继续发言,也可向主席示意放弃发言。正方发言席为开始计时。
反方:正方辩友,我们方刚才不止一个人提到承认了没有买卖的朋友,大家就提问除了直接买的,对方认为对加强买卖的什么财务使用方法能够遏制这个行为。在这一环节中,你方一辩说过有个词的综合考量,综合考量不正视我方的观点吗?我们要综合考量各方,从而采取更结合实际的解决方法。不知道为什么?请问为什么您们觉得买卖不对一定是脱离公司考量和买卖不对,其同时反而可以降低各种社区宣传教育之类的东西。我想说一下,其实并非所有的买家都有恶意,我们可以从多方面入手,比如说提升教育水平,改变陈旧性的观念,以及加强基层建设等,这种方面不是能更好地解决这个问题吗?大家想一想,这个事情并不是同时也可以解决的吗?我们这边更强调法律权威性,人家想强调依法纯粹执行,您方有没有考虑到法对于这个看似简单的项目,但是我们得首先要有法律才能有这样的纯粹率,如果我们没有法律,就无法让大家知道我们对拐卖儿童的重视性,从而实行一些基层宣传等。您方所说的会动作,首先要是基于这条法律的。一方综合考量是由法律倒置而来的。我想请问,如果在此之前,信息闭塞的时候,法律不普及的时候,那些买家仅仅因为传宗接代也好,收养也好,犯下那些罪,是出于无知,如果无知也是一种罪,那未成年人的无知和成年人的种种罪能等同吗?而九月份造成怎样的无知?如果您方突然收买了一个孩子,就做出了这样一个行为,难道您没有任何的反应吗?而是直接把他养着,不去报警吗?这些被拐卖后谁愿意回到买方身边的案例往往更容易得到关注和报道,但这并不代表是普遍现象。您方刚才并没有正面回答我方询问的,就是说您方怎样去断定这个无知,为什么家里做出这样一个事情,这个事情还可以被判定,特别是补偿车费吧?法律是要遵守的,由此打击卖家,打击这个买方市场的根源就是减少买方的出现。所以您是认为方要积极的是除法等等其他综合方面的方式嘛,一个心法的改变,它不会偏,可呢,你为什么一定要拿两个视角来看呢?
正方:当相亲的家庭购买一个孩子,其根本原因并不是在于你判了 3 年还是 5 年,而在于说我们并不知道这个我们干的这个事情,法律会对我们带来怎样的冲击和损害,那么肯定说要把刑法构建起来,他们才能够知道,并且我们还是要加大他们的处罚力度和提高他们的犯罪成本,才能够有效的从根本上遏制买下的这个行为,可是我们原来就不知道这条法律,因为新的刑法我们就知道了。看一下例题。改刑法之后,我们会对新法进行宣传,然后就会让信息比较闭塞的地方也知道这条法律。加强法律宣传,更有利于使更多的被拐卖儿童脱离危险的处境。我方有一个知道的法律原则,叫做法不溯及过往,就是在刑法修订之前的案例,发生的案例,我们是不依据新刑法而判定的,您方就是刚才所说的那个问题啊,我方想问法律能禁止人的意志吗?如果是强制的,法律是强权,使人畏惧,但不能让人真心守法,如果这个人真心守法的话,他就会遵守刑法,法律此刻就是在保障人的意志,因为买卖本身就是把人的意志磨灭,当成商品不要买卖,那如果这人真的想犯罪,你能通过法律阻止他犯罪吗?那么想问,在毒品方面,我国的刑法也很多,但是你真的阻止了毒品的售卖吗?您方无法证明,我方现在要比较严格地对毒品的法律打击了,之前就是有很多的犯罪,他们就是因为这条法律比较严苛,所以没有再犯罪,目前没有受害者。我方预料本来就会让受害人的后续安置工作和解救工作的难度加大,您方做何解答?警方一直在说后续的解救工作之类的问题,但是我们认为可以降低二次犯罪率,我们这边有一个实例是定蒙山原型郑秀丽,23 岁被拐,14 岁生孩子,15 岁被解救,结果还是后续被卖给买家骚扰了 35 年,请问这个事情怎么解决。我始终认为,对买方卖方进行不同程度的量刑,可以引导社会观念更好地转变,重点放在打击法律的源头,同时对买方进行适当的教育以及处罚,可以让潜在的买方认识到自己的错误。我方一辩稿就已经充分地说明了,单纯的实行买卖同罪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这些人们的经济欲望和不良心理,同时社会发展不平衡,也是导致拐卖现象难以完全消除的重要因素。我方也提到了执行法律同罪能有效的提升对法律的重视性,从而引起一个良性循环,从而引起法律普及。法律的实施和传统观念、当地舆论的对抗,会使一些没有儿子、无法生育的家庭的买家选择不去购买。现在还有很多方式可以传宗接代,我们法律上有试管婴儿,有精子库等种种方式,为什么一定要用买卖人口这样的方式呢?由于经济因素这个问题,现在的脱贫攻坚已经取得了很大发展,这已经不是一个特别显著的问题,而且在偏远地区,他们同样可以通过进城务工的方式改善自己,所以您方的意思就是观点落后的人也要和那些拐卖妇女儿童同罪吗?正是因为观点落后,所以我一定要去实施这样的法律,可以让大家都知道现在拐卖人口是不可取的,就是要从国法出发。警方认为,拐卖妇女儿童这样的犯罪行径是由买方创造的,还是卖方创造的?您认为买方创造没有买家,卖家,如果没有买家,或者没有这样市场需求。您方依旧没有回答我方提出的问题。但是我刚想纠正对方一个观点,就是立法并不能带给大家更深的认识,如果即使我们把新法看到了死刑,大家的认知还是在原有的认知之上。那您方认为我国每年的人大提案又是什么呢?法律是要有持续性的,立法是能够提升对法律的信任度,提升法律的震慑力,从而引起更好的宣传,从而更好地解决拐卖问题。我方要对症下药,不能封建迷信于刑法就能解决问题,那您为什么要改变法律呢?您方始终没有直接回答。后续解释之后他后续还骚扰方,认为能更进一步按照其他量刑来处罚,比如强奸也好,骚扰也好,这是其他量刑的问题,和买卖这一行径中有何关联呢?再者,我刚刚想说,他突然说到的脱贫攻坚,我们想的经济因素是卖方的主观因素,是社会的新因素啊。
止发言双方各为 4 分钟发言,辩手落座作为发言结束,即为另一方发言开始的计时标志,另一方辩手必须紧接着发言,若有间隙,累计时照常进行。鼓励双方辩手的发言次序不限。如果一方时间已经用完,另一方可以继续发言,也可向主席示意放弃发言。正方发言席为开始计时。
反方:正方辩友,我们方刚才不止一个人提到承认了没有买卖的朋友,大家就提问除了直接买的,对方认为对加强买卖的什么财务使用方法能够遏制这个行为。在这一环节中,你方一辩说过有个词的综合考量,综合考量不正视我方的观点吗?我们要综合考量各方,从而采取更结合实际的解决方法。不知道为什么?请问为什么您们觉得买卖不对一定是脱离公司考量和买卖不对,其同时反而可以降低各种社区宣传教育之类的东西。我想说一下,其实并非所有的买家都有恶意,我们可以从多方面入手,比如说提升教育水平,改变陈旧性的观念,以及加强基层建设等,这种方面不是能更好地解决这个问题吗?大家想一想,这个事情并不是同时也可以解决的吗?我们这边更强调法律权威性,人家想强调依法纯粹执行,您方有没有考虑到法对于这个看似简单的项目,但是我们得首先要有法律才能有这样的纯粹率,如果我们没有法律,就无法让大家知道我们对拐卖儿童的重视性,从而实行一些基层宣传等。您方所说的会动作,首先要是基于这条法律的。一方综合考量是由法律倒置而来的。我想请问,如果在此之前,信息闭塞的时候,法律不普及的时候,那些买家仅仅因为传宗接代也好,收养也好,犯下那些罪,是出于无知,如果无知也是一种罪,那未成年人的无知和成年人的种种罪能等同吗?而九月份造成怎样的无知?如果您方突然收买了一个孩子,就做出了这样一个行为,难道您没有任何的反应吗?而是直接把他养着,不去报警吗?这些被拐卖后谁愿意回到买方身边的案例往往更容易得到关注和报道,但这并不代表是普遍现象。您方刚才并没有正面回答我方询问的,就是说您方怎样去断定这个无知,为什么家里做出这样一个事情,这个事情还可以被判定,特别是补偿车费吧?法律是要遵守的,由此打击卖家,打击这个买方市场的根源就是减少买方的出现。所以您是认为方要积极的是除法等等其他综合方面的方式嘛,一个心法的改变,它不会偏,可呢,你为什么一定要拿两个视角来看呢?
正方:当相亲的家庭购买一个孩子,其根本原因并不是在于你判了 3 年还是 5 年,而在于说我们并不知道这个我们干的这个事情,法律会对我们带来怎样的冲击和损害,那么肯定说要把刑法构建起来,他们才能够知道,并且我们还是要加大他们的处罚力度和提高他们的犯罪成本,才能够有效的从根本上遏制买下的这个行为,可是我们原来就不知道这条法律,因为新的刑法我们就知道了。看一下例题。改刑法之后,我们会对新法进行宣传,然后就会让信息比较闭塞的地方也知道这条法律。加强法律宣传,更有利于使更多的被拐卖儿童脱离危险的处境。我方有一个知道的法律原则,叫做法不溯及过往,就是在刑法修订之前的案例,发生的案例,我们是不依据新刑法而判定的,您方就是刚才所说的那个问题啊,我方想问法律能禁止人的意志吗?如果是强制的,法律是强权,使人畏惧,但不能让人真心守法,如果这个人真心守法的话,他就会遵守刑法,法律此刻就是在保障人的意志,因为买卖本身就是把人的意志磨灭,当成商品不要买卖,那如果这人真的想犯罪,你能通过法律阻止他犯罪吗?那么想问,在毒品方面,我国的刑法也很多,但是你真的阻止了毒品的售卖吗?您方无法证明,我方现在要比较严格地对毒品的法律打击了,之前就是有很多的犯罪,他们就是因为这条法律比较严苛,所以没有再犯罪,目前没有受害者。我方预料本来就会让受害人的后续安置工作和解救工作的难度加大,您方做何解答?警方一直在说后续的解救工作之类的问题,但是我们认为可以降低二次犯罪率,我们这边有一个实例是定蒙山原型郑秀丽,23 岁被拐,14 岁生孩子,15 岁被解救,结果还是后续被卖给买家骚扰了 35 年,请问这个事情怎么解决。我始终认为,对买方卖方进行不同程度的量刑,可以引导社会观念更好地转变,重点放在打击法律的源头,同时对买方进行适当的教育以及处罚,可以让潜在的买方认识到自己的错误。我方一辩稿就已经充分地说明了,单纯的实行买卖同罪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这些人们的经济欲望和不良心理,同时社会发展不平衡,也是导致拐卖现象难以完全消除的重要因素。我方也提到了执行法律同罪能有效的提升对法律的重视性,从而引起一个良性循环,从而引起法律普及。法律的实施和传统观念、当地舆论的对抗,会使一些没有儿子、无法生育的家庭的买家选择不去购买。现在还有很多方式可以传宗接代,我们法律上有试管婴儿,有精子库等种种方式,为什么一定要用买卖人口这样的方式呢?由于经济因素这个问题,现在的脱贫攻坚已经取得了很大发展,这已经不是一个特别显著的问题,而且在偏远地区,他们同样可以通过进城务工的方式改善自己,所以您方的意思就是观点落后的人也要和那些拐卖妇女儿童同罪吗?正是因为观点落后,所以我一定要去实施这样的法律,可以让大家都知道现在拐卖人口是不可取的,就是要从国法出发。警方认为,拐卖妇女儿童这样的犯罪行径是由买方创造的,还是卖方创造的?您认为买方创造没有买家,卖家,如果没有买家,或者没有这样市场需求。您方依旧没有回答我方提出的问题。但是我刚想纠正对方一个观点,就是立法并不能带给大家更深的认识,如果即使我们把新法看到了死刑,大家的认知还是在原有的认知之上。那您方认为我国每年的人大提案又是什么呢?法律是要有持续性的,立法是能够提升对法律的信任度,提升法律的震慑力,从而引起更好的宣传,从而更好地解决拐卖问题。我方要对症下药,不能封建迷信于刑法就能解决问题,那您为什么要改变法律呢?您方始终没有直接回答。后续解释之后他后续还骚扰方,认为能更进一步按照其他量刑来处罚,比如强奸也好,骚扰也好,这是其他量刑的问题,和买卖这一行径中有何关联呢?再者,我刚刚想说,他突然说到的脱贫攻坚,我们想的经济因素是卖方的主观因素,是社会的新因素啊。
以下为ai总结(感谢来自 刘圣韬 学长的精彩ai prompt!基座大模型为豆包。)
尊敬的评委、对方辩友以及各位观众:
大家好!经过这场激烈的辩论,我们对于当今中国拐卖妇女儿童是否应当买卖同罪这个问题有了更深入的思考。作为反方,我们坚定地认为,拐卖妇女儿童不应该买卖同罪。在此,我将对我方观点进行总结。
首先,我们必须承认,买卖妇女儿童是一种极其恶劣、令人发指的犯罪行为,它给无数的家庭带来了巨大的痛苦和灾难。那些被拐卖的妇女儿童,他们的命运被无情地改变,他们的人生从此陷入无尽的黑暗。每一个有良心的人都应该对这种犯罪行为深恶痛绝,我们坚决支持对拐卖行为进行严厉的打击和惩处。
作为一名女性,我们能共情受害者的恐惧。那些被拐的妇女儿童是受害者,而我们是幸存的他们。他们内心的纠结,化作了多少个无法言说的时刻。
然而,将买方和卖方简单地定为同等定罪是不恰当且不符合实际情况的。买方的行为动机和社会危害性与卖方有着本质的区别。很多买方,尤其是一些偏远落后地区的人,他们购买妇女儿童的初衷可能并非是出于恶意的犯罪意图,而是受到传统观念、文化水平低下、法律无知等因素的影响。他们的行为虽然是错误的,但是与那些以盈利为目的、有组织有预谋地进行拐卖的人贩子相比,其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要小许多。如果将他们与罪大恶极的人贩子同等定罪,那对于他们来说是不公平的,也是不符合刑罚的适应原则的。
其次,从社会实际效果来看,买卖同罪可能会带来一些意想不到的负面后果。如果对买方处以过重的刑罚,可能导致买方在面对警方的解救行动时,出于恐惧和绝望而采取极端的行为,这将给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带来更大的伤害。而且,过重的刑罚也可能会让一些买方家庭因为害怕受到惩罚而不敢配合警方的工作,从而增加了解救的难度和风险。我们的目的是尽快解救被拐卖的妇女儿童,让他们早日回到自己的家庭,而不是将买方推向对立面,制造更多的矛盾和冲突。
再者,解决拐卖妇女儿童问题不能仅仅依靠严厉的刑罚,而是应该从多方面入手。我们需要加强对贫困地区的教育投入,提高人民的文化素质和法律意识,让他们认识到拐卖妇女儿童行为的严重性和违法性。同时,我们需要完善社会救助体系和儿童福利制度,为那些因为各种原因无法生育或者无法组建家庭的人提供合法的解决方案,从源头上解决拐卖妇女儿童行为的发生。
最后我想说的是,每一个生命都值得被尊重,每一个家庭都应该被保护。我们反对买卖同罪,并不是因为我们要对买方的行为开脱或者减轻他们的责任,而是希望能够在法律的框架内更加公正合理地处理这个社会复杂的问题。我们应该将更多的精力和资源投入到预防打击拐卖行为上,让每一个家庭都能重新拥有幸福和安宁。
谢谢大家!
感谢反方四辩,接下来由正方四辩进行。
尊敬的评委、对方辩友以及各位观众:
大家好!经过这场激烈的辩论,我们对于当今中国拐卖妇女儿童是否应当买卖同罪这个问题有了更深入的思考。作为反方,我们坚定地认为,拐卖妇女儿童不应该买卖同罪。在此,我将对我方观点进行总结。
首先,我们必须承认,买卖妇女儿童是一种极其恶劣、令人发指的犯罪行为,它给无数的家庭带来了巨大的痛苦和灾难。那些被拐卖的妇女儿童,他们的命运被无情地改变,他们的人生从此陷入无尽的黑暗。每一个有良心的人都应该对这种犯罪行为深恶痛绝,我们坚决支持对拐卖行为进行严厉的打击和惩处。
作为一名女性,我们能共情受害者的恐惧。那些被拐的妇女儿童是受害者,而我们是幸存的他们。他们内心的纠结,化作了多少个无法言说的时刻。
然而,将买方和卖方简单地定为同等定罪是不恰当且不符合实际情况的。买方的行为动机和社会危害性与卖方有着本质的区别。很多买方,尤其是一些偏远落后地区的人,他们购买妇女儿童的初衷可能并非是出于恶意的犯罪意图,而是受到传统观念、文化水平低下、法律无知等因素的影响。他们的行为虽然是错误的,但是与那些以盈利为目的、有组织有预谋地进行拐卖的人贩子相比,其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要小许多。如果将他们与罪大恶极的人贩子同等定罪,那对于他们来说是不公平的,也是不符合刑罚的适应原则的。
其次,从社会实际效果来看,买卖同罪可能会带来一些意想不到的负面后果。如果对买方处以过重的刑罚,可能导致买方在面对警方的解救行动时,出于恐惧和绝望而采取极端的行为,这将给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带来更大的伤害。而且,过重的刑罚也可能会让一些买方家庭因为害怕受到惩罚而不敢配合警方的工作,从而增加了解救的难度和风险。我们的目的是尽快解救被拐卖的妇女儿童,让他们早日回到自己的家庭,而不是将买方推向对立面,制造更多的矛盾和冲突。
再者,解决拐卖妇女儿童问题不能仅仅依靠严厉的刑罚,而是应该从多方面入手。我们需要加强对贫困地区的教育投入,提高人民的文化素质和法律意识,让他们认识到拐卖妇女儿童行为的严重性和违法性。同时,我们需要完善社会救助体系和儿童福利制度,为那些因为各种原因无法生育或者无法组建家庭的人提供合法的解决方案,从源头上解决拐卖妇女儿童行为的发生。
最后我想说的是,每一个生命都值得被尊重,每一个家庭都应该被保护。我们反对买卖同罪,并不是因为我们要对买方的行为开脱或者减轻他们的责任,而是希望能够在法律的框架内更加公正合理地处理这个社会复杂的问题。我们应该将更多的精力和资源投入到预防打击拐卖行为上,让每一个家庭都能重新拥有幸福和安宁。
谢谢大家!
感谢反方四辩,接下来由正方四辩进行。
以下为ai总结(感谢来自 刘圣韬 学长的精彩ai prompt!基座大模型为豆包。)
反对买卖同罪,希望在法律框架内更公正合理地处理拐卖妇女儿童这一社会复杂问题,将更多精力和资源投入到预防打击拐卖行为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