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现在开庭,首先由控方宣读起诉书,时间为 7 分钟。
静海县人民检察院起诉书
津检刑诉202195 号
被告人张芬,1990 年 1 月 1 日出生,大学文化程度,原静海县某学科园职员,户籍所在地为上京省静海县教育局大楼 1 号。2020 年 11 月 30 日因涉嫌侮辱罪被静海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上京省静海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芬涉嫌侮辱罪向静海县人民检察院移送起诉。检察院审查后,依法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查阅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 年 3 月,被害人王某将包括张芬在内的一系列微信好友拉黑,张芬得知后,在微信上发布主动加人信息,并用语言攻击王某,同时配以王某微信好友相关内容。2020 年 4 月 20 日至 4 月 23 日,张芬在微信视频号和抖音平台通过其个人账号发布王某骑车摔倒的图片以及视频,以及一系列英文、德文相关内容,最高阅读量高达 21000,在网友的社交圈范围内广泛传播。2020 年 5 月至 8 月,王某向纪委投诉,向法院起诉后,张芬先后在微信、抖音、小红书等平台发布网络汽车摔老健身的视频,评论中出现“机车大佬可以分为专业健身肺或摔车了”等嘲讽性言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受案登记表、静海县公安局立案决定书、破案经过等。 2. 书证:张芬和王某户籍资料,死者家中垃圾桶内发现的被丢弃的纸张,静海县人民医院死亡医学证明,静海县人民医院住院病历、起诉状。 3. 证人证言:法人证人白鹭询问笔录,证人拟人询问笔录,证人冯辉询问笔录,证人杨明询问笔录。 4. 被告人的供述。
有人认为,被告人张芬以王某为明确对象,通过抖音、微信、视频号、小红书等网络平台多次公然发布侮辱性言论,相关信息被大量网友浏览、多人传阅,其行为导致被害人王某自杀身亡,情节严重。被告人张芬主观上具有明确的主观故意,其行为已经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 246 条之规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侮辱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 176 条之规定,本院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决。
此致
静海县人民法院
静海县人民检察院
检察院 1 号公诉人、2 号公诉人
2021 年 5 月 5 日
好,现在开庭,首先由控方宣读起诉书,时间为 7 分钟。
静海县人民检察院起诉书
津检刑诉202195 号
被告人张芬,1990 年 1 月 1 日出生,大学文化程度,原静海县某学科园职员,户籍所在地为上京省静海县教育局大楼 1 号。2020 年 11 月 30 日因涉嫌侮辱罪被静海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上京省静海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芬涉嫌侮辱罪向静海县人民检察院移送起诉。检察院审查后,依法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查阅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 年 3 月,被害人王某将包括张芬在内的一系列微信好友拉黑,张芬得知后,在微信上发布主动加人信息,并用语言攻击王某,同时配以王某微信好友相关内容。2020 年 4 月 20 日至 4 月 23 日,张芬在微信视频号和抖音平台通过其个人账号发布王某骑车摔倒的图片以及视频,以及一系列英文、德文相关内容,最高阅读量高达 21000,在网友的社交圈范围内广泛传播。2020 年 5 月至 8 月,王某向纪委投诉,向法院起诉后,张芬先后在微信、抖音、小红书等平台发布网络汽车摔老健身的视频,评论中出现“机车大佬可以分为专业健身肺或摔车了”等嘲讽性言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受案登记表、静海县公安局立案决定书、破案经过等。 2. 书证:张芬和王某户籍资料,死者家中垃圾桶内发现的被丢弃的纸张,静海县人民医院死亡医学证明,静海县人民医院住院病历、起诉状。 3. 证人证言:法人证人白鹭询问笔录,证人拟人询问笔录,证人冯辉询问笔录,证人杨明询问笔录。 4. 被告人的供述。
有人认为,被告人张芬以王某为明确对象,通过抖音、微信、视频号、小红书等网络平台多次公然发布侮辱性言论,相关信息被大量网友浏览、多人传阅,其行为导致被害人王某自杀身亡,情节严重。被告人张芬主观上具有明确的主观故意,其行为已经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 246 条之规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侮辱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 176 条之规定,本院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决。
此致
静海县人民法院
静海县人民检察院
检察院 1 号公诉人、2 号公诉人
2021 年 5 月 5 日
以下为ai总结(感谢来自 刘圣韬 学长的精彩ai prompt!基座大模型为豆包。)
被告人张芬的行为符合侮辱罪的构成要件,应当以侮辱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审判长,我方不认同控方对于张三犯侮辱罪的指控。理由如下: 首先,据刑法246条规定,侮辱罪是指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且情节严重。我方认为被告人张三的行为不符合该罪的构成条件。第一,张三的所谓侮辱行为,并不存在公开过的内容,内容根本不存在诸如侮辱他人、泄露隐私等恶劣信息,评价证词客观,不包含强烈侮辱性,不能起到损害他人人格荣誉的作用,因此张三的行为客观上不具有侮辱性质,不属于侮辱行为。第二,未达到情节严重标准,张三的行为未被广泛传播,未造成他人声誉下降、人格受损等危害后果,不构成情节严重。第三,张三主观上不存在侮辱故意,张三采取了删除视频及缩小关注范围等举措,显然是在努力降低自己与保姆纠纷的社会关注,足以表明张三主观上不希望他人名誉受损的结果。第四,张三的行为与王某的死亡结果不构成刑法上的因果关系。王某本人长期受到多方面的困扰,在心理状态复杂的情况下采取极端行为选择死亡,纠纷期间同时存在家庭、工作、情感等方面带来的巨大压力,多项事件共同作用,最终导致其死亡。在这种结果情形下,难以判定张三的行为与其有直接因果关系。其次,根据主客观相统一的基本原则,张三不知且无从知道王某患有抑郁症的事实,对王某死亡结果不存在预见可能性。因此,张三虽有过错,但与王某死亡结果之间,不构成刑法上的因果关系,不应对此承担刑事责任。 综上,辩方认为张三不构成侮辱罪。其次,我方认为本案不应按照公诉案件处理。侮辱罪的公诉标准为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张三的行为未造成社会舆论混乱,未占用公共资源,未危害国家安全。且其主动作案,如实供述,帮助警方查明事实,具有从轻处罚的情节,不存在主观恶性较大的情况。因此,控方不应以公诉人身份指控被告犯罪。 审判长,辩方意见发表完毕。
审判长,我方不认同控方对于张三犯侮辱罪的指控。理由如下: 首先,据刑法246条规定,侮辱罪是指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且情节严重。我方认为被告人张三的行为不符合该罪的构成条件。第一,张三的所谓侮辱行为,并不存在公开过的内容,内容根本不存在诸如侮辱他人、泄露隐私等恶劣信息,评价证词客观,不包含强烈侮辱性,不能起到损害他人人格荣誉的作用,因此张三的行为客观上不具有侮辱性质,不属于侮辱行为。第二,未达到情节严重标准,张三的行为未被广泛传播,未造成他人声誉下降、人格受损等危害后果,不构成情节严重。第三,张三主观上不存在侮辱故意,张三采取了删除视频及缩小关注范围等举措,显然是在努力降低自己与保姆纠纷的社会关注,足以表明张三主观上不希望他人名誉受损的结果。第四,张三的行为与王某的死亡结果不构成刑法上的因果关系。王某本人长期受到多方面的困扰,在心理状态复杂的情况下采取极端行为选择死亡,纠纷期间同时存在家庭、工作、情感等方面带来的巨大压力,多项事件共同作用,最终导致其死亡。在这种结果情形下,难以判定张三的行为与其有直接因果关系。其次,根据主客观相统一的基本原则,张三不知且无从知道王某患有抑郁症的事实,对王某死亡结果不存在预见可能性。因此,张三虽有过错,但与王某死亡结果之间,不构成刑法上的因果关系,不应对此承担刑事责任。 综上,辩方认为张三不构成侮辱罪。其次,我方认为本案不应按照公诉案件处理。侮辱罪的公诉标准为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张三的行为未造成社会舆论混乱,未占用公共资源,未危害国家安全。且其主动作案,如实供述,帮助警方查明事实,具有从轻处罚的情节,不存在主观恶性较大的情况。因此,控方不应以公诉人身份指控被告犯罪。 审判长,辩方意见发表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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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方认为张三不构成侮辱罪,且本案不应按照公诉案件处理。
法庭调查环节,先由控方举证。
控方:一审证据、涉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第一个证据事实法律文书的相关材料包含了盗案经过的一系列相关材料,共明证明张三系自首归案,公安机关依法对其的诉讼了本案的刑事程序和证据收据的主体刑事均合法。
辩方:正方对控方证据没有异议。
控方:通过第三、第二份证据。证据中在被告人的供述和业绩。那张三开始说供述,第一,这是张三林陆主的犯罪故意,首先,张三在听末举平中有确表示,发布朋友圈人生东西是因为我对他这立的行为论你意见,他在特别多搞视频图文的的是我就是要让别人的引进我的微信视频号和等是号就能够看到广姆开车的视频,也是想受更多人号我骑车技术不好,承认骑车技术不好还是对立,我的目的就是想强化对投资者不承认自己其实技术不好还有一个认知。我发布王总心急手快的是你的目的就像表达我友他不亲的见识,他要嘲笑他的接受不好,我就是嘲笑我对表达对王络的烦恼,这一系列前后一致的苦痛都印证了张山他们关于于老国的一系列车借了并非孤业和停论,而是有预谋有故的业的,其实市场和这一行为也属于侵害名誉权的违法行为,也放任和希望这种危害情况的发生。第二点。将他的讯问笔录客观说,证明其实施了通讼行为,纷纷在抖无音公信平台上发布了对王翻车视频和通文,其中主动加人用,主动删一点手不拉圾,大家你有我积累,其车大脑都是刹车时刻提醒自己头铁的于建联有逼一个小小骑车表演服务出用于设计对其那个技术。和是你贫困的嘲讽都是种气氛。就说。是有变化的。好了,审判长,对吗?我认为张三在张三对王武文有侮辱的故意,张三的行为仅仅是一基于对王五删除单方面删除好友的一种行为的一种对抗。并不是要去对。盲5去进行一个主观上的侮辱。第二,商会的评价语言仅仅是对客观事实的评价,其中技术差、身高不高等等于侮辱侵蔑性的形容不符,对于人格浓誉的贬损作用显然轻微。张生的供程中无法推荐贬损邻域的共性语言,对于起诉的反应处理方式固然有能力不当,但不能就此认定张生的行为对李某的社会荣誉造成一定损害。因此,不应当认定王姆的行为由主观故意以及。以及产生的相应的5种行为。电报算完毕了吗?先互方理论。的回应吗回。
辩方:嗯首先关于说明他是否构成主观上意意识的犯罪故意,我方认为首先将他明确了自己的是用比如说两个王姆发布文圈中是什的垃圾这样的言论东西,是因为他对于王主席这样的一个重要的意见,而且发布这条事频不能顾的是想让王永他正的有迫情形和更多人知道,毕竟他们在董永圈和在微信视频号和抖音账号一论区中也明显表态对于其他用户对用户的一生呼吸器主要做统一了评价。所以刘胜所述张三以生的言论和行为是又时物这个犯罪不意。而在客观方面,对于他们是否实施了侮辱行为,他认为由于网络语言在不断进行一变,在日常生活中的夫务性用不一定在网络语言中首先相处的样态,由于网络空间对于输服性用语有一定的限制和公信机制,所以说网络用户对于他人的侮辱,王的营养关系也以讽自等限制的形式来进行表。而张三在。不信视频号或者云山号中发布了骑着两辆各桥上独品绿进渔王7号不过山车等等评价,都们通过借鉴的朝我们业余的方式来达到,对于网友的身体情况、技术以及人个的辩论和系列表示构成。对于王友的。回应完毕,回完毕,方们是否需要解答回应?再次来做回应,好,有空吗?这边举第三组一个人1。意思是白鹿女员王辉杨明的思维上的一个行为提供第一白鹭杨明的行为提供可以证明王因张他的侮辱行为导致一生不法的一个与自杀苹果侮行为与在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男信用王友的母亲在其中举图中多次表示王友一直干旱的物辱性为才能绝望。在体温比中提醒女生体含量不16年中出道王某在游的是刚才朋友圈中妈的结构,也是嘴上说的不是晚上在他心里面还说的难受,在第7也强调了心里和以后王某感觉到绝好,才导致了王母的死亡。王某的受也经说到求部不能,那他只会当他踹死,而根据王某的心理变化而不在第17页中提醒王某在2023年3岁月之前二照203岁一前还是难忘的一个人,对未然也充满信心,有现些防战略,还交了这样一个费用,还计华在心里考入高级啊,在工作上也是正常的。2020年82月,因为他这的领导和他谈话,谈了关于签合同的事情,我感很高兴,一打电话告诉我这件事情,他受到今年的合动中心又上调一年,在动地的新闻如中,百度生从死亡之前看起有变化。2020年3月开始号对江了情况形的动化与张三发布相吻合,可以归存在明显的因果关系。第二,我们归于女儿的行问题,我们可以证明张三的物行为,其中上一产对我国的能力到处减损。王谢3的王者明白了,二人都通过微信跑货,我一平台抓到刚才的事频通过王辉提到这个事情我们的人都知道,说明刚才的情为问一是王某朋友天碰到什么题公作人知晓气或者说放言论,并且我动的名誉到啊。请对方这个。
辩方:这审判长首先需要说明的是,我们为王母的去世感到痛心,对白露做为一个母亲的悲伤,以及在证言中对于被告的选责表示理解,但基于辩护人的责任,我方要发表以下意见。孩是王红的母亲,他的证言具有强烈的主观色彩,虽然中提及王往虎的睡眠不好等情况是基于张三的冲,存在对被告人的针对意味,王五在此期间,他有比赛压力较大,抗辩强度增大,存在对身体的压迫。同时。安琪,事实也表明了王母他本身的抑郁症实际上是没有得到一个良好的治疗的,它需要通过长期的服用药来配齐病症的人进行一个抑制。他要从。证人排队的证言当中可以看到王五古今有长达半年时间的贵服药导致其就是其导致其情绪变化的一个重要原因。因此,我们并不能直接认定张三的所作所为是造成了房奴情绪转变的直接原因。且这些外族情况仅就与其朝夕相处的母亲有所感知,王母的情绪下降,不能被接触至少的张三所感知,张三主观并未对并未知晓其行为造成了对王某的相关影响。第二,静海一个的时候仅为近海实行轩对王武前几年的技术认可,并不代表其有良好的社会声誉和认同的,在李人的最缘中可以极乐。你们可以看到王古近些年的骑行成绩一家好,温度会明显降低。他的进海教育荣誉已经成为已经由一个荣誉称号变成了一个王五。一代山。王五其于这时表示,王五本人的性格孤僻,与其他人多次产生过矛盾,在习行圈内甚至有不要招惹的评价,所对普遍对王五的接触不多,公平不是很高,因此不能够证明王五的社会收益较好。在黄昏的禁言中。的行为仅仅是客观的陈述,并没有主观的人受恶意攻击。王会的经言中提到王五是因为投诉无果,律师也表示官司无法进行,同时不能对其进行退钱,对王母的精神财产造成了损害,最终才让王母内心崩溃,同时也表明了王母的表现。对于老虎对于张三的行为的表现一直很平静,即使是他这样作为张三的,作为王虎的一个密友,也是能知道他本身是患有抑郁症的,证实了张三对其发病情况不能从外表行为中感知,也不能从社交圈得知。对我同事的观点进行补充。刚才后方所学到的证据提到这个事情,我们的圈子理论人都知道,关请隔以组织注意证据第27点后半句话是大家将认为这个小事表明了词行轩对张三行为的普遍认知,认为其行为和语言构不成侮辱的故意,所以请和请运主语。这方开始上据质绍完毕了。有空吗?及时举证。我看比。那第一个。对,某是比较细腻。自己内向气体气,嗯。我们阳光开朗,嗯体主义首先在来一个提问理由中中的适用过,第一个表示王姆在2020年3月之前一直都是想公开的公司。而其次在。被老川自己的性闻笔录中,张三表示王母在接这的形象应是成中还仅由于黄昏地女人的正常人的生活变故不得不认么容易性格、性呼吸和平安。在前次王母青海一孕10号之前,在机车村明一直流行昏明携带的汽车圈上育了生育王某后遇了机车直行技术的狭降,一致仅是由一个阵营的污分,他对于计海一出的称号,在修边整个范围内都进行了下降,仅仅沦为对王本的代,所以民主,所以王武的集军地位。因为张争的误三这几次客观认为这以为是多阴是是是如个与导致的病毒王墓的的官司和生性地毒作宗,一直到他的旗帜上屁亡。管以为王,其法官司和这些诉讼都是针对刚才的物行为来进行的,而针对于刚才的不行为进行关系和诉讼,得出到。8是否3回?由后方举证。
控方:二状物。请发现意味着死亡医学证明书,死者家中垃体内发现里面被有犯罪。证明证明3的目的为构物标准1靖海县人民医院。房屋自查状二海县人民医院住院病例证明王在2020年4月份以后因为三死者发现物的死亡暂物体中的关系。嗯,在史当中一确表明他妈这其中我人现实我以为我很坚强,一个是其实就是为了放松,结果你没想到拉我跟董明张三当复派子一条网络上侮辱变坏现象经理多么抢调了张三发动侮辱评论的行为自法之间的起致性,通过实际的证据公分诉案这种因因果关系同时投诉自有受理,请律师法院以理由受理,作为自杀的部分影响的民诉本身不予予纠纷物行为请用诉罪不受理并不属于小三罪立场,事件不能构成并不起告,所以说不行为被一个自杀不人也能自起诉右。请之,显于起步。4起诉状起诉、诉讼中疑起诉诉将的不入民论判通过友对民告讽行论。而阅读量最高阅读量达到了21000几,论数140.3数128分,常小点收成中医可以证明该3的物理论突破了服务最终实因为以及的次数达到5000岁以上,或者对二化次数达到500岁以上的要求,或是集节重的痛。嗯。有变方式。
辩方:好的审判长首先关于出院病例,出院病例同时还表明了往往曾经患有抑郁症,并且没有痊愈,他的病症会外显,也很难被别人所感知,这与上述的证证言形成了相应的印证。同时案情的基本事实当中与病例同时表明了网骨的抑郁症实际仍需要药物治疗,王五长期的不符不符合相关的治疗药物,这是导致其抑郁症加重的重要原因,也是情绪变化的重要原因。其二,对于肺性集团案件基本情况载明9月20日20202020年9月20日法院是受理,但。王母所手写的废弃纸团中的内容为福寿之首。足以证明该纸团的写作时间早于9月20日之前,离自杀时间更是有一定距离,无法用律纸张内容中载明的想法是促使王母自杀的朋友。由此来认定。王五、张三的行为具有刑法上的,张三的行为与王五的死亡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证明力显然不同。同时,起诉书中所表达的传播范围广。在此将提醒何一行注意的事实。王某的行为。并不是侮辱行为罪。急救鞋全部放于广化。无法证明的。是完毕,完毕。
审判长:方是否还有针对需要出声?
辩方:方是否还有补充没有补充补充。
审判长:好,那现在法庭调查结束。
法庭调查环节,先由控方举证。
控方:一审证据、涉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第一个证据事实法律文书的相关材料包含了盗案经过的一系列相关材料,共明证明张三系自首归案,公安机关依法对其的诉讼了本案的刑事程序和证据收据的主体刑事均合法。
辩方:正方对控方证据没有异议。
控方:通过第三、第二份证据。证据中在被告人的供述和业绩。那张三开始说供述,第一,这是张三林陆主的犯罪故意,首先,张三在听末举平中有确表示,发布朋友圈人生东西是因为我对他这立的行为论你意见,他在特别多搞视频图文的的是我就是要让别人的引进我的微信视频号和等是号就能够看到广姆开车的视频,也是想受更多人号我骑车技术不好,承认骑车技术不好还是对立,我的目的就是想强化对投资者不承认自己其实技术不好还有一个认知。我发布王总心急手快的是你的目的就像表达我友他不亲的见识,他要嘲笑他的接受不好,我就是嘲笑我对表达对王络的烦恼,这一系列前后一致的苦痛都印证了张山他们关于于老国的一系列车借了并非孤业和停论,而是有预谋有故的业的,其实市场和这一行为也属于侵害名誉权的违法行为,也放任和希望这种危害情况的发生。第二点。将他的讯问笔录客观说,证明其实施了通讼行为,纷纷在抖无音公信平台上发布了对王翻车视频和通文,其中主动加人用,主动删一点手不拉圾,大家你有我积累,其车大脑都是刹车时刻提醒自己头铁的于建联有逼一个小小骑车表演服务出用于设计对其那个技术。和是你贫困的嘲讽都是种气氛。就说。是有变化的。好了,审判长,对吗?我认为张三在张三对王武文有侮辱的故意,张三的行为仅仅是一基于对王五删除单方面删除好友的一种行为的一种对抗。并不是要去对。盲5去进行一个主观上的侮辱。第二,商会的评价语言仅仅是对客观事实的评价,其中技术差、身高不高等等于侮辱侵蔑性的形容不符,对于人格浓誉的贬损作用显然轻微。张生的供程中无法推荐贬损邻域的共性语言,对于起诉的反应处理方式固然有能力不当,但不能就此认定张生的行为对李某的社会荣誉造成一定损害。因此,不应当认定王姆的行为由主观故意以及。以及产生的相应的5种行为。电报算完毕了吗?先互方理论。的回应吗回。
辩方:嗯首先关于说明他是否构成主观上意意识的犯罪故意,我方认为首先将他明确了自己的是用比如说两个王姆发布文圈中是什的垃圾这样的言论东西,是因为他对于王主席这样的一个重要的意见,而且发布这条事频不能顾的是想让王永他正的有迫情形和更多人知道,毕竟他们在董永圈和在微信视频号和抖音账号一论区中也明显表态对于其他用户对用户的一生呼吸器主要做统一了评价。所以刘胜所述张三以生的言论和行为是又时物这个犯罪不意。而在客观方面,对于他们是否实施了侮辱行为,他认为由于网络语言在不断进行一变,在日常生活中的夫务性用不一定在网络语言中首先相处的样态,由于网络空间对于输服性用语有一定的限制和公信机制,所以说网络用户对于他人的侮辱,王的营养关系也以讽自等限制的形式来进行表。而张三在。不信视频号或者云山号中发布了骑着两辆各桥上独品绿进渔王7号不过山车等等评价,都们通过借鉴的朝我们业余的方式来达到,对于网友的身体情况、技术以及人个的辩论和系列表示构成。对于王友的。回应完毕,回完毕,方们是否需要解答回应?再次来做回应,好,有空吗?这边举第三组一个人1。意思是白鹿女员王辉杨明的思维上的一个行为提供第一白鹭杨明的行为提供可以证明王因张他的侮辱行为导致一生不法的一个与自杀苹果侮行为与在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男信用王友的母亲在其中举图中多次表示王友一直干旱的物辱性为才能绝望。在体温比中提醒女生体含量不16年中出道王某在游的是刚才朋友圈中妈的结构,也是嘴上说的不是晚上在他心里面还说的难受,在第7也强调了心里和以后王某感觉到绝好,才导致了王母的死亡。王某的受也经说到求部不能,那他只会当他踹死,而根据王某的心理变化而不在第17页中提醒王某在2023年3岁月之前二照203岁一前还是难忘的一个人,对未然也充满信心,有现些防战略,还交了这样一个费用,还计华在心里考入高级啊,在工作上也是正常的。2020年82月,因为他这的领导和他谈话,谈了关于签合同的事情,我感很高兴,一打电话告诉我这件事情,他受到今年的合动中心又上调一年,在动地的新闻如中,百度生从死亡之前看起有变化。2020年3月开始号对江了情况形的动化与张三发布相吻合,可以归存在明显的因果关系。第二,我们归于女儿的行问题,我们可以证明张三的物行为,其中上一产对我国的能力到处减损。王谢3的王者明白了,二人都通过微信跑货,我一平台抓到刚才的事频通过王辉提到这个事情我们的人都知道,说明刚才的情为问一是王某朋友天碰到什么题公作人知晓气或者说放言论,并且我动的名誉到啊。请对方这个。
辩方:这审判长首先需要说明的是,我们为王母的去世感到痛心,对白露做为一个母亲的悲伤,以及在证言中对于被告的选责表示理解,但基于辩护人的责任,我方要发表以下意见。孩是王红的母亲,他的证言具有强烈的主观色彩,虽然中提及王往虎的睡眠不好等情况是基于张三的冲,存在对被告人的针对意味,王五在此期间,他有比赛压力较大,抗辩强度增大,存在对身体的压迫。同时。安琪,事实也表明了王母他本身的抑郁症实际上是没有得到一个良好的治疗的,它需要通过长期的服用药来配齐病症的人进行一个抑制。他要从。证人排队的证言当中可以看到王五古今有长达半年时间的贵服药导致其就是其导致其情绪变化的一个重要原因。因此,我们并不能直接认定张三的所作所为是造成了房奴情绪转变的直接原因。且这些外族情况仅就与其朝夕相处的母亲有所感知,王母的情绪下降,不能被接触至少的张三所感知,张三主观并未对并未知晓其行为造成了对王某的相关影响。第二,静海一个的时候仅为近海实行轩对王武前几年的技术认可,并不代表其有良好的社会声誉和认同的,在李人的最缘中可以极乐。你们可以看到王古近些年的骑行成绩一家好,温度会明显降低。他的进海教育荣誉已经成为已经由一个荣誉称号变成了一个王五。一代山。王五其于这时表示,王五本人的性格孤僻,与其他人多次产生过矛盾,在习行圈内甚至有不要招惹的评价,所对普遍对王五的接触不多,公平不是很高,因此不能够证明王五的社会收益较好。在黄昏的禁言中。的行为仅仅是客观的陈述,并没有主观的人受恶意攻击。王会的经言中提到王五是因为投诉无果,律师也表示官司无法进行,同时不能对其进行退钱,对王母的精神财产造成了损害,最终才让王母内心崩溃,同时也表明了王母的表现。对于老虎对于张三的行为的表现一直很平静,即使是他这样作为张三的,作为王虎的一个密友,也是能知道他本身是患有抑郁症的,证实了张三对其发病情况不能从外表行为中感知,也不能从社交圈得知。对我同事的观点进行补充。刚才后方所学到的证据提到这个事情,我们的圈子理论人都知道,关请隔以组织注意证据第27点后半句话是大家将认为这个小事表明了词行轩对张三行为的普遍认知,认为其行为和语言构不成侮辱的故意,所以请和请运主语。这方开始上据质绍完毕了。有空吗?及时举证。我看比。那第一个。对,某是比较细腻。自己内向气体气,嗯。我们阳光开朗,嗯体主义首先在来一个提问理由中中的适用过,第一个表示王姆在2020年3月之前一直都是想公开的公司。而其次在。被老川自己的性闻笔录中,张三表示王母在接这的形象应是成中还仅由于黄昏地女人的正常人的生活变故不得不认么容易性格、性呼吸和平安。在前次王母青海一孕10号之前,在机车村明一直流行昏明携带的汽车圈上育了生育王某后遇了机车直行技术的狭降,一致仅是由一个阵营的污分,他对于计海一出的称号,在修边整个范围内都进行了下降,仅仅沦为对王本的代,所以民主,所以王武的集军地位。因为张争的误三这几次客观认为这以为是多阴是是是如个与导致的病毒王墓的的官司和生性地毒作宗,一直到他的旗帜上屁亡。管以为王,其法官司和这些诉讼都是针对刚才的物行为来进行的,而针对于刚才的不行为进行关系和诉讼,得出到。8是否3回?由后方举证。
控方:二状物。请发现意味着死亡医学证明书,死者家中垃体内发现里面被有犯罪。证明证明3的目的为构物标准1靖海县人民医院。房屋自查状二海县人民医院住院病例证明王在2020年4月份以后因为三死者发现物的死亡暂物体中的关系。嗯,在史当中一确表明他妈这其中我人现实我以为我很坚强,一个是其实就是为了放松,结果你没想到拉我跟董明张三当复派子一条网络上侮辱变坏现象经理多么抢调了张三发动侮辱评论的行为自法之间的起致性,通过实际的证据公分诉案这种因因果关系同时投诉自有受理,请律师法院以理由受理,作为自杀的部分影响的民诉本身不予予纠纷物行为请用诉罪不受理并不属于小三罪立场,事件不能构成并不起告,所以说不行为被一个自杀不人也能自起诉右。请之,显于起步。4起诉状起诉、诉讼中疑起诉诉将的不入民论判通过友对民告讽行论。而阅读量最高阅读量达到了21000几,论数140.3数128分,常小点收成中医可以证明该3的物理论突破了服务最终实因为以及的次数达到5000岁以上,或者对二化次数达到500岁以上的要求,或是集节重的痛。嗯。有变方式。
辩方:好的审判长首先关于出院病例,出院病例同时还表明了往往曾经患有抑郁症,并且没有痊愈,他的病症会外显,也很难被别人所感知,这与上述的证证言形成了相应的印证。同时案情的基本事实当中与病例同时表明了网骨的抑郁症实际仍需要药物治疗,王五长期的不符不符合相关的治疗药物,这是导致其抑郁症加重的重要原因,也是情绪变化的重要原因。其二,对于肺性集团案件基本情况载明9月20日20202020年9月20日法院是受理,但。王母所手写的废弃纸团中的内容为福寿之首。足以证明该纸团的写作时间早于9月20日之前,离自杀时间更是有一定距离,无法用律纸张内容中载明的想法是促使王母自杀的朋友。由此来认定。王五、张三的行为具有刑法上的,张三的行为与王五的死亡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证明力显然不同。同时,起诉书中所表达的传播范围广。在此将提醒何一行注意的事实。王某的行为。并不是侮辱行为罪。急救鞋全部放于广化。无法证明的。是完毕,完毕。
审判长:方是否还有针对需要出声?
辩方:方是否还有补充没有补充补充。
审判长:好,那现在法庭调查结束。
以下为ai总结(感谢来自 刘圣韬 学长的精彩ai prompt!基座大模型为豆包。)
第七百十八条,审判员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 184 条、第 193 条、第 198 条和 203 条的规定,我和我的同事受本院指派,以国家公诉人的身份出席法庭,支持公诉,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责。通过法庭调查,公诉人针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宣读的内容,出示了相关证据,书证、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视频资料,并接受法庭质证。以上证据相互印证,收集程序合法,能够证实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现发表如下公诉意见,请合议庭充分考虑后依法处罚。
一、客观方面 1. 被告人通过网络平台对被害人进行名誉侮辱,其行为情节严重。被告人的侮辱行为包括对被害人身体状况、技术、个人性格等方面的价值判断。随着互联网的广泛运用和不断发展,网络语言文化呈现多元化特点,某些网络用语表面上可能不再具有明显的侮辱性,但本质上仍具有强烈的刺激性和冒犯感。本案中,被告人在抖音、微信视频号等网络平台上的嘲讽性言论构成侮辱,侵害了被害人的名誉,在网络所属机车圈交友圈广泛传播,客观上对被害人在机车圈的社会评价造成不利影响。 2. 被告人在对被害人的公开行为中,通过微信、抖音等平台发布污染信息,甚至采用组织特定或多数人可能知悉的方式对他人进行侮辱。相关内容可供不特定的众多用户浏览,虽设置了一定权限,但仍可通过便利搜索和获取相关内容,其行为仍属于对外扩散。 3. 被告人在网络上多次发表侮辱性言论,信息传播恶劣,导致被害人自杀身亡。被告人在网络公共平台上多次大骂、嘲讽、侮辱被害人,其言论内容极端恶劣。在被害人集体诉讼投诉被告人后,被告人仍未停止网络暴力行为,长时间的侮辱行为使被害人承受极大精神压力,导致其自杀身亡,被告人的侮辱行为与被害人的自杀之间存在行为的条件关系。
二、主观方面 被告人明知其行为会故意损害被害人名誉和人格尊严,仍积极追求该结果的发生,具有损害他人名誉的直接故意。首先,被告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其供述中通过加功德等用语引导和利用网友对被害人发表负面评论和人身攻击,间接证明其事先对被害人的嘲讽及可能产生的严重后果有一定认识。其次,被告人对自己行为导致的危害后果抱有希望或放任的心理态度,明确表示要嘲讽被害人,且在被害人向纪委投诉、向法院起诉后,被告人仍通过发送图文视频对被害人进行攻击,可见其通过多次发布网络平台用户信息来损害被害人的社会声誉。
关于提起公诉的问题,刑法第 276 条第二款规定,实施公然侮辱行为,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应当追究刑事责任。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对于依法惩治网络暴力违法犯罪的意见明确,对于网络暴力行为是否危害社会秩序,一般综合考虑行为人的目的、信息传播的范围以及社会影响等因素作为判定。而实施网络诽谤行为造成被害人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 246 条第二款规定的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在提起公诉的阶段,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并不需要对于案件事实是否达到足以排除合理怀疑的程度,仅需要对其违法性、社会严重后果作出认定即可提起公诉。而在具体的事实内容审查方面,由法庭庭审环节来进行论证,且有类似的参考案例。
综上,客观上被告人通过网络平台对被害人进行侮辱,破坏他人名誉,情节严重;主观上具有损害他人人格尊严的直接故意,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第 25 条、第 26 条、第 246 条之规定,公诉人建议合议庭依法判决。
第七百十八条,审判员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 184 条、第 193 条、第 198 条和 203 条的规定,我和我的同事受本院指派,以国家公诉人的身份出席法庭,支持公诉,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责。通过法庭调查,公诉人针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宣读的内容,出示了相关证据,书证、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视频资料,并接受法庭质证。以上证据相互印证,收集程序合法,能够证实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现发表如下公诉意见,请合议庭充分考虑后依法处罚。
一、客观方面 1. 被告人通过网络平台对被害人进行名誉侮辱,其行为情节严重。被告人的侮辱行为包括对被害人身体状况、技术、个人性格等方面的价值判断。随着互联网的广泛运用和不断发展,网络语言文化呈现多元化特点,某些网络用语表面上可能不再具有明显的侮辱性,但本质上仍具有强烈的刺激性和冒犯感。本案中,被告人在抖音、微信视频号等网络平台上的嘲讽性言论构成侮辱,侵害了被害人的名誉,在网络所属机车圈交友圈广泛传播,客观上对被害人在机车圈的社会评价造成不利影响。 2. 被告人在对被害人的公开行为中,通过微信、抖音等平台发布污染信息,甚至采用组织特定或多数人可能知悉的方式对他人进行侮辱。相关内容可供不特定的众多用户浏览,虽设置了一定权限,但仍可通过便利搜索和获取相关内容,其行为仍属于对外扩散。 3. 被告人在网络上多次发表侮辱性言论,信息传播恶劣,导致被害人自杀身亡。被告人在网络公共平台上多次大骂、嘲讽、侮辱被害人,其言论内容极端恶劣。在被害人集体诉讼投诉被告人后,被告人仍未停止网络暴力行为,长时间的侮辱行为使被害人承受极大精神压力,导致其自杀身亡,被告人的侮辱行为与被害人的自杀之间存在行为的条件关系。
二、主观方面 被告人明知其行为会故意损害被害人名誉和人格尊严,仍积极追求该结果的发生,具有损害他人名誉的直接故意。首先,被告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其供述中通过加功德等用语引导和利用网友对被害人发表负面评论和人身攻击,间接证明其事先对被害人的嘲讽及可能产生的严重后果有一定认识。其次,被告人对自己行为导致的危害后果抱有希望或放任的心理态度,明确表示要嘲讽被害人,且在被害人向纪委投诉、向法院起诉后,被告人仍通过发送图文视频对被害人进行攻击,可见其通过多次发布网络平台用户信息来损害被害人的社会声誉。
关于提起公诉的问题,刑法第 276 条第二款规定,实施公然侮辱行为,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应当追究刑事责任。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对于依法惩治网络暴力违法犯罪的意见明确,对于网络暴力行为是否危害社会秩序,一般综合考虑行为人的目的、信息传播的范围以及社会影响等因素作为判定。而实施网络诽谤行为造成被害人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 246 条第二款规定的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在提起公诉的阶段,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并不需要对于案件事实是否达到足以排除合理怀疑的程度,仅需要对其违法性、社会严重后果作出认定即可提起公诉。而在具体的事实内容审查方面,由法庭庭审环节来进行论证,且有类似的参考案例。
综上,客观上被告人通过网络平台对被害人进行侮辱,破坏他人名誉,情节严重;主观上具有损害他人人格尊严的直接故意,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第 25 条、第 26 条、第 246 条之规定,公诉人建议合议庭依法判决。
以下为ai总结(感谢来自 刘圣韬 学长的精彩ai prompt!基座大模型为豆包。)
客观上被告人通过网络平台对被害人进行侮辱,破坏他人名誉,情节严重;主观上具有损害他人人格尊严的直接故意,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公诉人建议合议庭依法判决。
四川上人律师事务所受张三委托,王天雷、天授等三人作为辩护人。接受指派后,辩护人详尽审阅和研究了本案的全部案件材料,多次听取被告人张三的陈述,对本案事实有了相应的了解。现提出以下意见,望媒体予以采纳。
王母曾遭受双重创伤,在生活中承受了难以想象的痛苦,我们对其不幸表示同情。被告人在语言表达上存在一定问题,发布内容对网友精神造成损害,请求辩判回避此类错误。
但是,根据罪责刑相适应及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在本案中,辩护人认为张三的行为虽有错误,但难以构成侮辱罪,且未达到公诉的标准,理由如下:
首先,被告人张三没有实行侮辱行为。侮辱罪要求以暴力或其他方式公然贬低他人人格、损害他人名誉。张三在公开平台上发布与王五有关的内容,虽有一部分主观性评价,但就社会普遍标准和基本认知而言,并不属于人格损害范畴。如“身正也显释在个子小小等文案属于正常交流”,平时尚且存在攻击性更强的词汇,但众人并未在意,不应对张三的发言过度指责。
其次,张三没有虚构事实,没有就其上传内容向外界传达错误的攻击性信息。如“技术不好、能力不行、身高不高等个人描述”得到了社会与王五有接触者的认可,是普遍看法,并非张三传播的负面评价。因此,张三没有实施侮辱行为。
再者,张三采取删除部分内容、转为关注用户的方式,显然在降低关注度,避免过多的社会影响,足以证明其并不追求侮辱的结果,主观上没有侮辱故意。
王四、王某的死亡结果与被告人张三的行为没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其一,王某最终自杀的结果属于刑法上规定的自陷风险。王某的病例显示,其患有长时间的重度抑郁症,后续发展为双向情感障碍。18 年时,其因生活工作压力采取极端行为,且表示在进行精神锻炼后效果更佳。种种生活和工作上的压力导致王某的精神状态不佳,而张三与王五的纠纷不足以使其得到合理的心理疏导,最终王某选择自杀。这足以证明王五的自杀选择与张三的冲突并非直接原因,张三对王五的死亡结果没有直接可能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第 16 条,因不可抗力或不能预见的原因造成的损害结果,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的,不构成犯罪。针对网友的精神状态,显然不是张三故意刺激所致,其主观上并不追求放任此结果的发生,因此不能认定张三的行为与不良结果有因果关系。
其次,本案的一些情况达不到恶劣诋毁的标准,关于是否构成不认罪尚待确认,且不存在情节严重一说。
此外,张三表达了对当事人家庭的歉意和补偿态度。在王五投湖自杀事件曝光后,张三主动向警局报案,配合警方了解案件经过,坦白与王某的纠纷。在面对警方询问核实时,被告人张三明确向代理人表示愿意对被害人家属进行相应的民事赔偿,且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调解。
我们为这起事件感到遗憾,但法律规定刑罚是保障法,具有谦抑性。当道德、习惯、风俗等非正规社会政治手段和民事行政等其他法律手段能够有效调整社会关系、规范违法行为时,就没有必要发动刑法。如果擅自动用公诉程序,让我方当事人承受牢狱之灾并支付相应判决,极有可能导致不良的社会导向,造成人人自危的社会现象。
因此,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侮辱罪不能成立。恳请合议庭严格遵循罪刑法定原则,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标准,充分考虑被告人张三如实供述的情节,主动到静海县公安局配合侦查机关调查的情况,依法宣告被告人无罪。
此呈静海县人民法院辩护人杨天东、雷天秋、辩方辩峰、辩护者管理。
四川上人律师事务所受张三委托,王天雷、天授等三人作为辩护人。接受指派后,辩护人详尽审阅和研究了本案的全部案件材料,多次听取被告人张三的陈述,对本案事实有了相应的了解。现提出以下意见,望媒体予以采纳。
王母曾遭受双重创伤,在生活中承受了难以想象的痛苦,我们对其不幸表示同情。被告人在语言表达上存在一定问题,发布内容对网友精神造成损害,请求辩判回避此类错误。
但是,根据罪责刑相适应及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在本案中,辩护人认为张三的行为虽有错误,但难以构成侮辱罪,且未达到公诉的标准,理由如下:
首先,被告人张三没有实行侮辱行为。侮辱罪要求以暴力或其他方式公然贬低他人人格、损害他人名誉。张三在公开平台上发布与王五有关的内容,虽有一部分主观性评价,但就社会普遍标准和基本认知而言,并不属于人格损害范畴。如“身正也显释在个子小小等文案属于正常交流”,平时尚且存在攻击性更强的词汇,但众人并未在意,不应对张三的发言过度指责。
其次,张三没有虚构事实,没有就其上传内容向外界传达错误的攻击性信息。如“技术不好、能力不行、身高不高等个人描述”得到了社会与王五有接触者的认可,是普遍看法,并非张三传播的负面评价。因此,张三没有实施侮辱行为。
再者,张三采取删除部分内容、转为关注用户的方式,显然在降低关注度,避免过多的社会影响,足以证明其并不追求侮辱的结果,主观上没有侮辱故意。
王四、王某的死亡结果与被告人张三的行为没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其一,王某最终自杀的结果属于刑法上规定的自陷风险。王某的病例显示,其患有长时间的重度抑郁症,后续发展为双向情感障碍。18 年时,其因生活工作压力采取极端行为,且表示在进行精神锻炼后效果更佳。种种生活和工作上的压力导致王某的精神状态不佳,而张三与王五的纠纷不足以使其得到合理的心理疏导,最终王某选择自杀。这足以证明王五的自杀选择与张三的冲突并非直接原因,张三对王五的死亡结果没有直接可能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第 16 条,因不可抗力或不能预见的原因造成的损害结果,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的,不构成犯罪。针对网友的精神状态,显然不是张三故意刺激所致,其主观上并不追求放任此结果的发生,因此不能认定张三的行为与不良结果有因果关系。
其次,本案的一些情况达不到恶劣诋毁的标准,关于是否构成不认罪尚待确认,且不存在情节严重一说。
此外,张三表达了对当事人家庭的歉意和补偿态度。在王五投湖自杀事件曝光后,张三主动向警局报案,配合警方了解案件经过,坦白与王某的纠纷。在面对警方询问核实时,被告人张三明确向代理人表示愿意对被害人家属进行相应的民事赔偿,且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调解。
我们为这起事件感到遗憾,但法律规定刑罚是保障法,具有谦抑性。当道德、习惯、风俗等非正规社会政治手段和民事行政等其他法律手段能够有效调整社会关系、规范违法行为时,就没有必要发动刑法。如果擅自动用公诉程序,让我方当事人承受牢狱之灾并支付相应判决,极有可能导致不良的社会导向,造成人人自危的社会现象。
因此,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侮辱罪不能成立。恳请合议庭严格遵循罪刑法定原则,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标准,充分考虑被告人张三如实供述的情节,主动到静海县公安局配合侦查机关调查的情况,依法宣告被告人无罪。
此呈静海县人民法院辩护人杨天东、雷天秋、辩方辩峰、辩护者管理。
以下为ai总结(感谢来自 刘圣韬 学长的精彩ai prompt!基座大模型为豆包。)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侮辱罪不能成立,恳请合议庭依法宣告被告人无罪。
辩题为:vs 环节为:自由辩论
控方:控方认为本案中若王五的社会评价降低,其具体表现为何?是谁对他有负面评价,还是大家对他普遍的心理评价降低了?首先,侮辱罪本身是对于公民名誉权的保护。从外部来看,王国的行为是否导致了整个社会层面评价的普遍性降低。我方认为,企图和视频达到了一定的转化量和浏览量,能够证明这一点,比如同仁组资。而根据两个证明的描述,其也是通过抖音平台和微信视频号来得知相关视频的,同时刚才在自己的评论笔录中也曾经说到自己当时在村剧中发言,不要再继续骂王五了,只是想出动他,只是技术不好而已。这句话表明在发布相关视频后,评论区出现了对于王五的人身攻击,可能导致相关用户对张三的汽车技术以及其他状况产生一定的负面评价,进而在评论区中进行进一步的回应。所以,如果这些证据不能证明张三的行为导致网友在外部领域上对王五的评价下降,其次,在内部领域上,是否对王五存在一种伤害。自2020年3月份张三的朋友圈内容发起开始,便产生了一系列情况,王辉杨明等人的间接描述表明王五情绪不良,甚至出现遗书,其结果比如代写遗书等,充分论证了王五在内部上面的态度受到了伤害,产生了一定的情绪影响。
现向辩方发问,对方主张的这个案件应该用自诉程序,理由是没有达到情节严重的标准。在辩方看来,被害人的死亡结果是不是侮辱罪可能的内容之一,如果被害人的死亡了,符不符合情节严重的标准,其中有哪些情节?
被告方:我方认为,王五的死亡行为并非构成侮辱罪的情节严重。通过杨明的证言可以得知,王五的死亡原因是多方面的。一是王五花几万元买私教健身课,上课效果未达预期;二是商户和他之间的事情,他觉得商户对其有攻击;三是领导和他谈话,要给他加工量;四是抑郁症复发;五是诉讼的无法进展,律师费不能退。其中,王五本身的性格偏执也是重要原因之一。同时,通过王辉的证言也可以看出,王五对于张三的一系列行为实际上是处于一个比较平静的表达范围之内,他认为能够用法定程序手段进行回应,并非激烈反抗。我方认为,张三的行为与王五的死亡结果并没有直接的促进原因,张三的相关行为不能被认定为侮辱罪当中的情节严重,与本质的侮辱罪没有直接关系。
控方:被告方认为必须告知这个客户,结果中包含了张三的一个诉讼行为导致了王五的自杀,而且王五的自杀和张三的行为之间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才能够提起公诉的话,那么是否对于使用被判王子琪加准的说,如果没有达到无以排除合理怀疑的程度,那么上面将永远做由提起起诉之前原告方,之前被告方一直在谈到如何进行公诉,那么对于被告人的保护将不利,那对于原告人来说,其造成了王五的死亡,此处缺乏了一定的资源或者经济条件,因此软部门做虽他符合去求运气更不什么自我的结果也直以达到我们究未应来和国家信。原告审判中为何不能够通过公司时,现以对备案法定。本案当中,桂英作为公诉案件的处理,不仅仅是因为情节严重的一个后果,是因为这件案子本身就构不成侮辱犯罪。侮辱罪是指要自觉地侵犯特定主体是他人的名誉权,而且当中的名誉应该是限于外部人名誉,也就是包括本来应有的评价和现实公众的评价。名誉权是指事实和规范层面,而非主观层面,否则侵犯名誉权完全取决于被害人的自我认知和评价,无法体现名誉权本身的认定内容,也就意味着在这个实际行为当中,张三所发表的主观内容以及相关视频,仅仅是对客观事实的一个描述,他本身就不属于一个侮辱行为,就又何来谈情节严重之说?
辩方:关于直接故意,是一个概括的故意,指的是张三对用户行为可能导致的社会评价降低,导致人格性的贬低有极力的认识,一切主动的期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而至于如何进行,是通过沟通来进行,还是通过暴力手段,或者通过网络暴力手段,并没有此展示规定。而在现实生活和司法实践当中,网络暴力导致被害人受到伤害的案例相当之多,而司法实践的认可认为是构成犯罪的。所以说通过何种方式就直接构成犯罪。被告是否是直接故意,应根据具体情况判断。
被告方:控方想向辩方提供一个问题,暂且无论自杀,辩方是否自主认为被告人能够预见其行为会损害被害人的名誉权和尊严。您方在质证环节已经说到相关材料,评论区的人仍要对王五说不好听的话,就据此断定王五直接的不容易,但是在这一部分,您方克制评论性的各种言论,是否认为这是一种对自己行为错误的认识,不然您方是否是一种片面的孤立的看待我方委托人的一种行为。
辩方:公诉方是否认为王某本身的抑郁症、双向情感障碍是造成其自杀的主要原因。
控方:关于之前的负面评论中,对于其他用户对王五的人格攻击进行回应,说不要再去辱骂王五,这条评论只能单纯地理解为让用户不要对其进行损害。但是根据当他后续在抖音和视频号上继续发布相关的内容,并持续发布攻击性的评论,并且根据其在法院起诉后,仍继续在网络上对王五进行攻击的行为,可以间接证明其具有犯罪故意。而且在其审讯的笔录中,其也在多处表明了自己的不同言论和态度,为了防止王五揭露其行为还试图威胁王五。
控方:公诉方如何看待在杨明的证言当中,提及了在五月中旬的某一天,王五突然找到杨明,和他见面,跟他说了一个秘密,王五还有一个弟弟,这个弟弟因为超生,被他父母寄给别人抚养,而王五本人可能对自己的生命也有不确定的认知。公诉方如何看待这个来自于杨明的证言?
控方:被告人王某主观上,被告人张三的主观上是否具有污染、贬损、损害他人的直接故意,应该以其直接故意实施的行为,客观上能否导致他人的尊严受到损害的结果发生,以及被告人对其行为导致的严重损害他人人格尊严的危害结果所持的态度为依据。而从被告人张三之前的行为可知,被告人张三明知其行为会导致王五的人格尊严以及名誉权遭受损害的结果。同时,在王五向法院起诉后,向纪委提起投诉之后,仍没有停止在网络上发布王某相关出轨视频的行为。那么请问辩方,辩护方是否认为构成侮辱罪需要被告人的行为与被害人死亡之间有一定关系。
辩方:根据名誉学的解释,无论是李林还是王辉等证人都表明,对于此证的看法都是解释以及普遍进行一下陈述。张三对王五的工薪纠纷的处理,是一种对于王五的主观侮辱评价。如果张三的行为没有对王五的死亡造成直接后果,当然不应该被认定为是其死亡的直接原因。同时要向公诉方提问,王辉在其证言中提到,张三除了在抖音上攻击王五,有没有在其他类似的情况下去对王五做出评价?王辉回答是没有,然后这个事情在圈子里的人都知道,大家都认为是小事,王五被打击报复后的反应表面平静,公诉方是否同意在机车圈以及王五本人都认为这并不是一种侮辱的行为。
控方:对于控方的提问,控方认为对于张三和王五之间的纠纷并不看重,对于侮辱行为并没有什么大不了的。当他发布了一些内容后,比如一些间接性的言论,只有有关机车圈的人能够理解相关事情,但是在评论区中,来自其他地方的用户却对张三表示攻击,可见其行为不仅在机车圈引发了波澜,而且在社会一般人层面也导致了对其名誉的损害,并且对王五的形象产生了负面评价和欺骗性的判断,因此才产生了对于张三发布内容中评论区的诬陷和攻击行为,以至于张三不得不在评论区中进行回应,强调了不要再进行人身攻击。所以说控方有充分的理由认为他的行为不仅在机车圈引发了问题,而且在社会一般人的层面也导致了损害。对于新贤所提到的因果关系问题,对于被告人的行为是否构成侮辱,对其质量能确定侮辱行为与被害人自杀之间的条件关系和因果关系基础,这一点已经为司法实际有所认可。如2001年故二中刑中自1783号判决书就写到了,被害人的死亡与被告人的行为之间有无直接的因果关系。若二者有因果关系,被告人的行为就可能构成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或过失致人死亡罪,而不是侮辱罪。被害人死亡并非侮辱罪的基本构成要件,仅仅被害人死亡与被告人的行为之间不直接有关行为有。认定被告人的行为构成侮辱罪,应当从三个方面分析,一是被告人对精神病患者,主观上是否有过错,二是被告人实施的行为是否具有侮辱他人人格的性质,三是被告人的行为与被害人的自杀行为之间是否有因果关系。而本案中,结合案件中的情况,王五有顽固的身体疾病,张三的侮辱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辩方:首先,辩方认为两名证人证明的内容只能证明是整个骑行圈的普遍认知,我方对此证人的效力不予认可。我方对审议以及其证人王华、张丹等人的回应内容所推评论是对于王五普遍情况的认知,我方也不予认同。其次,我方一直主张,张三无从得知也无法得知王五的精神疾病,其死亡之后无法认知并不能构成主观上的故意,而且这跟我们强调的直接因果关系有一定距离。辩方认为,张三与王五之间的行为仅仅是由于矛盾纠纷产生的一种民事纠纷中的对抗行为,不能证明张三主观上有对王五的侮辱行为,而且通过王五的一系列回应也可以得知,王五本人也在此过程中有相应的违纪行为,不能借此认定张三就可以知晓王五本人的情况,同时王五与张三并没有过多的实际接触,王五本人对于张三的精神状况以及其他症状没有一个充分的了解,不能得知王五本人有相应的疾病存在。所以,王五的死亡与张三的行为无法构成直接的联系。因此,被告人张三的行为完全不符合侮辱罪的构成要件。
控方:公诉方是否认为张三对于王五的心理状态以及病情有认知的可能性?同时也想问辩护方,侮辱罪的主观故意,仅要求被告人能预见行为会损害被害人的名誉权与尊严,聂峰卫是否认为纠纷一定要认识到王五是有抑郁症、有自杀倾向的,将此结果视为情节严重的,那么自然就在明显变化。双方的侮辱行为与其达到的直接的因果关系,在主观上的因果关系。公诉方此处提问的是有关要素的问题。犯罪故意的认识要素仅要求被告对于危害结果有抽象概括的认识。张三能预见到侮辱行为会损害被害人王五的名誉权与主体的尊严,但此行为辩方为何认为张三一定要认识到王五具有抑郁症以及后续的自杀结果?首先,辩方对于名誉权的指责本身就是对自己名誉权的一种侮辱,以外部领域其缺乏主观层面的被害人自我认知,起诉评价认为外5作为我方侮辱行为、侮辱结果的之一,其次,我方并未主张侮辱结果应当如何,我方主张的主观是,五官上没有积极追究侮辱。
辩方:辩方一直在主张张三的行为并没有主观上的侮辱故意,以及并没有实施相应的侮辱行为。张三的行为是对客观事实的一种评价,并没有主观上的故意以及实施实际的侮辱行为,并不构成侮辱罪的任何要件,同时更达不到情节严重的标准。因此,在张三是否构成侮辱罪这个命题上本身就是一个错误题。侮辱罪的法律保护包括外在领域与主观领域的双重领域,所以对网络侮辱的侮辱性判断应该遵从名誉的双重判断。
最后,双方做最后的总结陈述。
辩题为:vs 环节为:自由辩论
控方:控方认为本案中若王五的社会评价降低,其具体表现为何?是谁对他有负面评价,还是大家对他普遍的心理评价降低了?首先,侮辱罪本身是对于公民名誉权的保护。从外部来看,王国的行为是否导致了整个社会层面评价的普遍性降低。我方认为,企图和视频达到了一定的转化量和浏览量,能够证明这一点,比如同仁组资。而根据两个证明的描述,其也是通过抖音平台和微信视频号来得知相关视频的,同时刚才在自己的评论笔录中也曾经说到自己当时在村剧中发言,不要再继续骂王五了,只是想出动他,只是技术不好而已。这句话表明在发布相关视频后,评论区出现了对于王五的人身攻击,可能导致相关用户对张三的汽车技术以及其他状况产生一定的负面评价,进而在评论区中进行进一步的回应。所以,如果这些证据不能证明张三的行为导致网友在外部领域上对王五的评价下降,其次,在内部领域上,是否对王五存在一种伤害。自2020年3月份张三的朋友圈内容发起开始,便产生了一系列情况,王辉杨明等人的间接描述表明王五情绪不良,甚至出现遗书,其结果比如代写遗书等,充分论证了王五在内部上面的态度受到了伤害,产生了一定的情绪影响。
现向辩方发问,对方主张的这个案件应该用自诉程序,理由是没有达到情节严重的标准。在辩方看来,被害人的死亡结果是不是侮辱罪可能的内容之一,如果被害人的死亡了,符不符合情节严重的标准,其中有哪些情节?
被告方:我方认为,王五的死亡行为并非构成侮辱罪的情节严重。通过杨明的证言可以得知,王五的死亡原因是多方面的。一是王五花几万元买私教健身课,上课效果未达预期;二是商户和他之间的事情,他觉得商户对其有攻击;三是领导和他谈话,要给他加工量;四是抑郁症复发;五是诉讼的无法进展,律师费不能退。其中,王五本身的性格偏执也是重要原因之一。同时,通过王辉的证言也可以看出,王五对于张三的一系列行为实际上是处于一个比较平静的表达范围之内,他认为能够用法定程序手段进行回应,并非激烈反抗。我方认为,张三的行为与王五的死亡结果并没有直接的促进原因,张三的相关行为不能被认定为侮辱罪当中的情节严重,与本质的侮辱罪没有直接关系。
控方:被告方认为必须告知这个客户,结果中包含了张三的一个诉讼行为导致了王五的自杀,而且王五的自杀和张三的行为之间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才能够提起公诉的话,那么是否对于使用被判王子琪加准的说,如果没有达到无以排除合理怀疑的程度,那么上面将永远做由提起起诉之前原告方,之前被告方一直在谈到如何进行公诉,那么对于被告人的保护将不利,那对于原告人来说,其造成了王五的死亡,此处缺乏了一定的资源或者经济条件,因此软部门做虽他符合去求运气更不什么自我的结果也直以达到我们究未应来和国家信。原告审判中为何不能够通过公司时,现以对备案法定。本案当中,桂英作为公诉案件的处理,不仅仅是因为情节严重的一个后果,是因为这件案子本身就构不成侮辱犯罪。侮辱罪是指要自觉地侵犯特定主体是他人的名誉权,而且当中的名誉应该是限于外部人名誉,也就是包括本来应有的评价和现实公众的评价。名誉权是指事实和规范层面,而非主观层面,否则侵犯名誉权完全取决于被害人的自我认知和评价,无法体现名誉权本身的认定内容,也就意味着在这个实际行为当中,张三所发表的主观内容以及相关视频,仅仅是对客观事实的一个描述,他本身就不属于一个侮辱行为,就又何来谈情节严重之说?
辩方:关于直接故意,是一个概括的故意,指的是张三对用户行为可能导致的社会评价降低,导致人格性的贬低有极力的认识,一切主动的期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而至于如何进行,是通过沟通来进行,还是通过暴力手段,或者通过网络暴力手段,并没有此展示规定。而在现实生活和司法实践当中,网络暴力导致被害人受到伤害的案例相当之多,而司法实践的认可认为是构成犯罪的。所以说通过何种方式就直接构成犯罪。被告是否是直接故意,应根据具体情况判断。
被告方:控方想向辩方提供一个问题,暂且无论自杀,辩方是否自主认为被告人能够预见其行为会损害被害人的名誉权和尊严。您方在质证环节已经说到相关材料,评论区的人仍要对王五说不好听的话,就据此断定王五直接的不容易,但是在这一部分,您方克制评论性的各种言论,是否认为这是一种对自己行为错误的认识,不然您方是否是一种片面的孤立的看待我方委托人的一种行为。
辩方:公诉方是否认为王某本身的抑郁症、双向情感障碍是造成其自杀的主要原因。
控方:关于之前的负面评论中,对于其他用户对王五的人格攻击进行回应,说不要再去辱骂王五,这条评论只能单纯地理解为让用户不要对其进行损害。但是根据当他后续在抖音和视频号上继续发布相关的内容,并持续发布攻击性的评论,并且根据其在法院起诉后,仍继续在网络上对王五进行攻击的行为,可以间接证明其具有犯罪故意。而且在其审讯的笔录中,其也在多处表明了自己的不同言论和态度,为了防止王五揭露其行为还试图威胁王五。
控方:公诉方如何看待在杨明的证言当中,提及了在五月中旬的某一天,王五突然找到杨明,和他见面,跟他说了一个秘密,王五还有一个弟弟,这个弟弟因为超生,被他父母寄给别人抚养,而王五本人可能对自己的生命也有不确定的认知。公诉方如何看待这个来自于杨明的证言?
控方:被告人王某主观上,被告人张三的主观上是否具有污染、贬损、损害他人的直接故意,应该以其直接故意实施的行为,客观上能否导致他人的尊严受到损害的结果发生,以及被告人对其行为导致的严重损害他人人格尊严的危害结果所持的态度为依据。而从被告人张三之前的行为可知,被告人张三明知其行为会导致王五的人格尊严以及名誉权遭受损害的结果。同时,在王五向法院起诉后,向纪委提起投诉之后,仍没有停止在网络上发布王某相关出轨视频的行为。那么请问辩方,辩护方是否认为构成侮辱罪需要被告人的行为与被害人死亡之间有一定关系。
辩方:根据名誉学的解释,无论是李林还是王辉等证人都表明,对于此证的看法都是解释以及普遍进行一下陈述。张三对王五的工薪纠纷的处理,是一种对于王五的主观侮辱评价。如果张三的行为没有对王五的死亡造成直接后果,当然不应该被认定为是其死亡的直接原因。同时要向公诉方提问,王辉在其证言中提到,张三除了在抖音上攻击王五,有没有在其他类似的情况下去对王五做出评价?王辉回答是没有,然后这个事情在圈子里的人都知道,大家都认为是小事,王五被打击报复后的反应表面平静,公诉方是否同意在机车圈以及王五本人都认为这并不是一种侮辱的行为。
控方:对于控方的提问,控方认为对于张三和王五之间的纠纷并不看重,对于侮辱行为并没有什么大不了的。当他发布了一些内容后,比如一些间接性的言论,只有有关机车圈的人能够理解相关事情,但是在评论区中,来自其他地方的用户却对张三表示攻击,可见其行为不仅在机车圈引发了波澜,而且在社会一般人层面也导致了对其名誉的损害,并且对王五的形象产生了负面评价和欺骗性的判断,因此才产生了对于张三发布内容中评论区的诬陷和攻击行为,以至于张三不得不在评论区中进行回应,强调了不要再进行人身攻击。所以说控方有充分的理由认为他的行为不仅在机车圈引发了问题,而且在社会一般人的层面也导致了损害。对于新贤所提到的因果关系问题,对于被告人的行为是否构成侮辱,对其质量能确定侮辱行为与被害人自杀之间的条件关系和因果关系基础,这一点已经为司法实际有所认可。如2001年故二中刑中自1783号判决书就写到了,被害人的死亡与被告人的行为之间有无直接的因果关系。若二者有因果关系,被告人的行为就可能构成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或过失致人死亡罪,而不是侮辱罪。被害人死亡并非侮辱罪的基本构成要件,仅仅被害人死亡与被告人的行为之间不直接有关行为有。认定被告人的行为构成侮辱罪,应当从三个方面分析,一是被告人对精神病患者,主观上是否有过错,二是被告人实施的行为是否具有侮辱他人人格的性质,三是被告人的行为与被害人的自杀行为之间是否有因果关系。而本案中,结合案件中的情况,王五有顽固的身体疾病,张三的侮辱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辩方:首先,辩方认为两名证人证明的内容只能证明是整个骑行圈的普遍认知,我方对此证人的效力不予认可。我方对审议以及其证人王华、张丹等人的回应内容所推评论是对于王五普遍情况的认知,我方也不予认同。其次,我方一直主张,张三无从得知也无法得知王五的精神疾病,其死亡之后无法认知并不能构成主观上的故意,而且这跟我们强调的直接因果关系有一定距离。辩方认为,张三与王五之间的行为仅仅是由于矛盾纠纷产生的一种民事纠纷中的对抗行为,不能证明张三主观上有对王五的侮辱行为,而且通过王五的一系列回应也可以得知,王五本人也在此过程中有相应的违纪行为,不能借此认定张三就可以知晓王五本人的情况,同时王五与张三并没有过多的实际接触,王五本人对于张三的精神状况以及其他症状没有一个充分的了解,不能得知王五本人有相应的疾病存在。所以,王五的死亡与张三的行为无法构成直接的联系。因此,被告人张三的行为完全不符合侮辱罪的构成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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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方:辩方一直在主张张三的行为并没有主观上的侮辱故意,以及并没有实施相应的侮辱行为。张三的行为是对客观事实的一种评价,并没有主观上的故意以及实施实际的侮辱行为,并不构成侮辱罪的任何要件,同时更达不到情节严重的标准。因此,在张三是否构成侮辱罪这个命题上本身就是一个错误题。侮辱罪的法律保护包括外在领域与主观领域的双重领域,所以对网络侮辱的侮辱性判断应该遵从名誉的双重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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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为ai总结(感谢来自 刘圣韬 学长的精彩ai prompt!基座大模型为豆包。)
感谢和评控方现对最前的辩论环节结如下,各观方辩被告人张三在朋友圈、抖音、微信视频号等发布信息,对网络家庭嘲讽人是公,这个侮辱行为已经达到了情节严重的控,首先纷纷的行为构成公然的侮辱,侮辱行为及对他人能力、德行、身体状况等进行经验的这样的判断。技术了。在发布对王的人生期言论,等一下啊,等一下,等一下保护同学先停一下,就是你刚刚了。
这段话中存在较多表述不清和错误的内容,我无法按照您的要求进行准确的书面化处理和合理分段。请您检查原文内容是否准确完整,以便我能更好地为您进行校对工作。
感谢和评控方现对最前的辩论环节结如下,各观方辩被告人张三在朋友圈、抖音、微信视频号等发布信息,对网络家庭嘲讽人是公,这个侮辱行为已经达到了情节严重的控,首先纷纷的行为构成公然的侮辱,侮辱行为及对他人能力、德行、身体状况等进行经验的这样的判断。技术了。在发布对王的人生期言论,等一下啊,等一下,等一下保护同学先停一下,就是你刚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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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段话存在较多问题,难以进行有效的逻辑结构分析。以下是对这段话存在问题的一些说明:
由于原文内容的问题,无法按照理想格式进行输出。
客观方面,被告人张三在微信朋友圈等平台发布信息,对王某进行嘲讽、人身攻击等侮辱行为,情节极其严重。张三发布的侮辱内容最高阅读量高达 21000 次,在王某的社交圈中广泛传播,该行为更是导致被害人黄某自杀身亡,此属于刑法上规定的情节严重后果。控方一直强调指出,被告人张三的行为与黄某的自杀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在主观方面,被告文章具有污染、贬低、损害他人尊严和名誉权的主观故意。最后,被告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对犯罪故意的认识要求被告对危害结果具有抽象态度的认识,且其让好友达性服用代发内容和修改口音权限的行为,充分证明其内心知晓自己发布的侮辱内容会对王某的名誉造成损害,并且张三对自己行为所导致的危害后果抱有积极真实的心理态度。张三出于自己被删除好友的报复心理,而对王某进行侮辱并持续多次在网络平台发布相关信息,损害网络领域秩序,应当以侮辱罪追究被告人张三的刑事责任。
客观方面,被告人张三在微信朋友圈等平台发布信息,对王某进行嘲讽、人身攻击等侮辱行为,情节极其严重。张三发布的侮辱内容最高阅读量高达 21000 次,在王某的社交圈中广泛传播,该行为更是导致被害人黄某自杀身亡,此属于刑法上规定的情节严重后果。控方一直强调指出,被告人张三的行为与黄某的自杀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在主观方面,被告文章具有污染、贬低、损害他人尊严和名誉权的主观故意。最后,被告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对犯罪故意的认识要求被告对危害结果具有抽象态度的认识,且其让好友达性服用代发内容和修改口音权限的行为,充分证明其内心知晓自己发布的侮辱内容会对王某的名誉造成损害,并且张三对自己行为所导致的危害后果抱有积极真实的心理态度。张三出于自己被删除好友的报复心理,而对王某进行侮辱并持续多次在网络平台发布相关信息,损害网络领域秩序,应当以侮辱罪追究被告人张三的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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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张三的行为在客观上实施了侮辱行为并造成严重后果,在主观上具有侮辱的故意,应当以侮辱罪追究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