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的审判长,上京省静海县人民检察院起诉书靖检刑诉〔2021〕54 号。被告人张芬,男,1990 年 1 月 1 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略,汉族,大学文化,户籍所在地为上京省静海县教育大道 1 号,住所地同上。因涉嫌侮辱罪,于 2021 年 1 月 30 日被上京省静海县公安局审查。
本案由静海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森涉嫌侮辱罪,于 2021 年 3 月 30 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当日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害人王武自 2009 年起患有重度抑郁症,于 2019 年被诊断为双向情感障碍。被告人张三,原静海县某局科员,与王武因机车圈相识。2020 年 3 月,王武为专心准备法考,决定缩小社交圈,删除了一些微信朋友,其中包括张三,并在朋友圈发表“净化朋友圈,少一些乌烟瘴气”的言论。张三得知后心生不满,在个人朋友圈发表“净化朋友圈”,上传王五朋友圈截图并配文“主动加了还删的人是什么垃圾”。
2020 年 4 月起,张森在微信视频号和抖音平台发布王五骑车摔倒的图片和视频,并配以“头铁容易见阎王”等嘲讽性文字,相关视频内容被广泛传播,最高阅读量达 21000 次。在王五起初并未理会的情况下,张三持续在各平台发布王五的摔车视频,并在评论区发表“假金口贴”“嘴硬”等侮辱性言论。
2020 年 5 月初,王武向市纪委举报张三的网络侮辱行为,张三得知被举报后,特意修改抖音账号为“王五菜 666”,并设置昵称为“酸菜王老五”,以此更加针对性地嘲讽王五,而后积极发表侮辱性内容。
2020 年 9 月,王武委托律师与民意准备起诉张三。张三得知被起诉后并未收敛,而是继续发布图文嘲讽王五,并通过将图文抖音账号提供给外国友人代发的方式试图规避责任。
张帆长期、持续多次的网络侮辱行为给王五造成了极大的精神压力。2020 年 10 月 1 日,王五投湖自杀身亡。在王五的手写遗书里称:“妈,我被张三害死,一直在网络上骂我阴阳怪气。”
2020 年 10 月 8 日 16 时许,被告人张三到静海县公安局主动投案。
证明上述事实的证据包括: 一、书证:涉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户籍证明、死亡证明、病例、民事起诉状、死者家中垃圾桶内发现的被揉成团的纸张。 二、证人证言:证人李仁、杨明、黄辉、白露的证言。 三、被告人张三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三因轻微个人矛盾,利用网络社交平台,用发布王五摔车视频、恶意评论的方式,长期、持续多次地侮辱被害人王五,相关信息传播范围广泛,侵犯王五的名誉权,对王五造成了极大的精神压力,导致王五投湖自杀的严重后果。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 246 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侮辱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具体理由如下:
一、被告人张三的侮辱行为情节严重,构成侮辱罪。首先,在客观上,张三采用了公开恶意诋毁、肆意谩骂的方式,导致被害人王武的社会评价降低,并且其犯罪情节和犯罪后果严重。 1. 张三利用网络社交平台高频次、长时间、针对性地发布王五的摔车图片视频,恶意片面地展现王五的负面形象。 2. 张森在网络社交平台多次发表“垃圾”“假金头贴”“嘴硬”等对被害人王五的讽刺性言论。 3. 张森在公开网络社交平台发布的恶意展现王五负面形象的机车摔倒视频,最高阅读量达 21000 次,造成的影响大、范围广,给被害人王五造成了极大的精神压力,导致了王五投湖自杀的严重后果。
其次,被告人张三在本罪中的主体要件成立,张三在实施该犯罪行为时已满 16 周岁,系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符合本罪的主体要件。
最后,被告人张三在主观上具有侮辱他人的故意,张三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被害人王武名誉受损的结果,希望并放任了这种结果的发生。
二、被告人张森的行为属于本罪第二款中规定的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应当适用公诉程序。 1. 根据动机、目的、侵害手段和危害后果来看,被告人张三主观上出于泄私愤、损毁被害人名誉的目的,在网络社交平台上高频次、长时间、针对性地公开恶意诋毁、肆意谩骂的侮辱行为,造成的影响大、范围广,侵犯了被害人王五的名誉权,给其造成了极大的精神压力,导致了王五投湖自杀的严重后果。 2. 张三在本案发生时为公职人员,基于其特殊身份承担了社会责任和影响力,其行为不仅严重损害被害人人格权,还破坏了公序良俗和公众安全感,严重扰乱网络社会公共秩序,在此案中更应该做严肃处理,以证国家司法制度的公平正义。
综合张三的身份以及动机目的、侵害手段、危害后果,其侮辱行为属于《刑法》第 246 条第二款规定的严重危害社会秩序,依法应当适用公诉程序。
综上,本案中被告人张三的侮辱行为情节严重,构成侮辱罪,并且属于本罪第二款中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应当适用公诉程序,请求审判机关予以定罪量刑。张三虽主动投案,但其未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 67 条,不构成自首。但鉴于张三是偶犯、初犯,并且有主动投案的情节,可以酌情减轻量刑,根据对王五所患抑郁症和双向情感障碍的考量,可酌情对被告人从轻处罚。综合全案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 72 条,建议对被告人依法适用缓刑。综上,建议判处被告人拘役三个月,缓刑三个月。
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 176 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静海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邓天下、杨天春
2021 年 3 月 30 日
好的审判长,上京省静海县人民检察院起诉书靖检刑诉〔2021〕54 号。被告人张芬,男,1990 年 1 月 1 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略,汉族,大学文化,户籍所在地为上京省静海县教育大道 1 号,住所地同上。因涉嫌侮辱罪,于 2021 年 1 月 30 日被上京省静海县公安局审查。
本案由静海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森涉嫌侮辱罪,于 2021 年 3 月 30 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当日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害人王武自 2009 年起患有重度抑郁症,于 2019 年被诊断为双向情感障碍。被告人张三,原静海县某局科员,与王武因机车圈相识。2020 年 3 月,王武为专心准备法考,决定缩小社交圈,删除了一些微信朋友,其中包括张三,并在朋友圈发表“净化朋友圈,少一些乌烟瘴气”的言论。张三得知后心生不满,在个人朋友圈发表“净化朋友圈”,上传王五朋友圈截图并配文“主动加了还删的人是什么垃圾”。
2020 年 4 月起,张森在微信视频号和抖音平台发布王五骑车摔倒的图片和视频,并配以“头铁容易见阎王”等嘲讽性文字,相关视频内容被广泛传播,最高阅读量达 21000 次。在王五起初并未理会的情况下,张三持续在各平台发布王五的摔车视频,并在评论区发表“假金口贴”“嘴硬”等侮辱性言论。
2020 年 5 月初,王武向市纪委举报张三的网络侮辱行为,张三得知被举报后,特意修改抖音账号为“王五菜 666”,并设置昵称为“酸菜王老五”,以此更加针对性地嘲讽王五,而后积极发表侮辱性内容。
2020 年 9 月,王武委托律师与民意准备起诉张三。张三得知被起诉后并未收敛,而是继续发布图文嘲讽王五,并通过将图文抖音账号提供给外国友人代发的方式试图规避责任。
张帆长期、持续多次的网络侮辱行为给王五造成了极大的精神压力。2020 年 10 月 1 日,王五投湖自杀身亡。在王五的手写遗书里称:“妈,我被张三害死,一直在网络上骂我阴阳怪气。”
2020 年 10 月 8 日 16 时许,被告人张三到静海县公安局主动投案。
证明上述事实的证据包括: 一、书证:涉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户籍证明、死亡证明、病例、民事起诉状、死者家中垃圾桶内发现的被揉成团的纸张。 二、证人证言:证人李仁、杨明、黄辉、白露的证言。 三、被告人张三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三因轻微个人矛盾,利用网络社交平台,用发布王五摔车视频、恶意评论的方式,长期、持续多次地侮辱被害人王五,相关信息传播范围广泛,侵犯王五的名誉权,对王五造成了极大的精神压力,导致王五投湖自杀的严重后果。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 246 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侮辱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具体理由如下:
一、被告人张三的侮辱行为情节严重,构成侮辱罪。首先,在客观上,张三采用了公开恶意诋毁、肆意谩骂的方式,导致被害人王武的社会评价降低,并且其犯罪情节和犯罪后果严重。 1. 张三利用网络社交平台高频次、长时间、针对性地发布王五的摔车图片视频,恶意片面地展现王五的负面形象。 2. 张森在网络社交平台多次发表“垃圾”“假金头贴”“嘴硬”等对被害人王五的讽刺性言论。 3. 张森在公开网络社交平台发布的恶意展现王五负面形象的机车摔倒视频,最高阅读量达 21000 次,造成的影响大、范围广,给被害人王五造成了极大的精神压力,导致了王五投湖自杀的严重后果。
其次,被告人张三在本罪中的主体要件成立,张三在实施该犯罪行为时已满 16 周岁,系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符合本罪的主体要件。
最后,被告人张三在主观上具有侮辱他人的故意,张三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被害人王武名誉受损的结果,希望并放任了这种结果的发生。
二、被告人张森的行为属于本罪第二款中规定的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应当适用公诉程序。 1. 根据动机、目的、侵害手段和危害后果来看,被告人张三主观上出于泄私愤、损毁被害人名誉的目的,在网络社交平台上高频次、长时间、针对性地公开恶意诋毁、肆意谩骂的侮辱行为,造成的影响大、范围广,侵犯了被害人王五的名誉权,给其造成了极大的精神压力,导致了王五投湖自杀的严重后果。 2. 张三在本案发生时为公职人员,基于其特殊身份承担了社会责任和影响力,其行为不仅严重损害被害人人格权,还破坏了公序良俗和公众安全感,严重扰乱网络社会公共秩序,在此案中更应该做严肃处理,以证国家司法制度的公平正义。
综合张三的身份以及动机目的、侵害手段、危害后果,其侮辱行为属于《刑法》第 246 条第二款规定的严重危害社会秩序,依法应当适用公诉程序。
综上,本案中被告人张三的侮辱行为情节严重,构成侮辱罪,并且属于本罪第二款中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应当适用公诉程序,请求审判机关予以定罪量刑。张三虽主动投案,但其未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 67 条,不构成自首。但鉴于张三是偶犯、初犯,并且有主动投案的情节,可以酌情减轻量刑,根据对王五所患抑郁症和双向情感障碍的考量,可酌情对被告人从轻处罚。综合全案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 72 条,建议对被告人依法适用缓刑。综上,建议判处被告人拘役三个月,缓刑三个月。
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 176 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静海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邓天下、杨天春
2021 年 3 月 30 日
以下为ai总结(感谢来自 刘圣韬 学长的精彩ai prompt!基座大模型为豆包。)
被告人张三的侮辱行为情节严重,构成侮辱罪,且属于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应当适用公诉程序。虽主动投案但未认罪认罚,不构成自首。鉴于其为偶犯、初犯且有主动投案情节,可酌情减轻量刑;考虑王五所患疾病,可酌情对被告人从轻处罚。综合全案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拘役三个月,缓刑三个月。
审判长,我方不同意控方对于张三犯侮辱罪的指控,理由如下: 具体刑法 246 条规定,侮辱罪需以暴力或其他方式公然贬损他人人格,败坏他人名誉,且要求情节严重。张三的行为不符合侮辱罪的构成要件,无法认定其构成侮辱罪。 首先,张三未施行侮辱行为。侮辱在法规上定义应为肆意谩骂、恶意诋毁、披露隐私。张三在公开平台的言论仅为就照片事实的客观陈述,未捏造前因后果,未歪曲客观事实,不存在侮辱、人身攻击、披露隐私的恶劣情节,客观层面上行为不构成侮辱。 第二,张三的行为未损害王五的名誉权。张三言论未大范围传播,无论从社会普遍评价还是新兴圈圈内标准而言,不存在贬损人格名誉的作用,更未伤害到王五的名誉权。 第三,张三主观上没有认识到自己视频照片的贬损后果。张三后续进行了删除视频、转可见范围、劝导评论区等举措,显然是在降低减少自己视频的关注度,避免其大量传播,足以证明张三主观上恶意不大。 第四,张三的行为与王五的死亡结果之间不符合刑法上的因果关系。侮辱罪的侮辱行为与名誉上的损害结果应当具备直接的因果关系。王五死亡客观上属多因一果,难以证明张三行为与其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王五本身具有长期的抑郁症病史,长期且持续地受到生活、工作、家庭的压力,加之没有药物和专业的救治辅助,最终在和张三的冲突过程中投湖自杀。王五的心理状态复杂,多项事件共同作用,难以判定张三的行为是其直接原因,且根据主客观相一致的基本原则,张三不知晓也无从知晓王五患有精神疾病的事实,对自己言论会造成其死亡结果无预见可能性。 因此,张三虽有过错,但不应该构成刑法上的过错,不应对王五的自杀行为承担刑事责任。 最后,本案不应按照刑事案件处理,张三未以大肆传播的恶劣手段,社会危害性不大。与此同时,其主观上未能对王五的死亡结果有预见可能性,不构成刑法上的因果关系,不应认定为犯罪,在社会层面上未扰乱社会秩序,未造成广泛的公共危害和舆论,未占用公共资源,未危害国家安全。 综上,控方不应以公诉流程指控被告人张三犯侮辱罪。辩方意见发表完毕。
审判长,我方不同意控方对于张三犯侮辱罪的指控,理由如下: 具体刑法 246 条规定,侮辱罪需以暴力或其他方式公然贬损他人人格,败坏他人名誉,且要求情节严重。张三的行为不符合侮辱罪的构成要件,无法认定其构成侮辱罪。 首先,张三未施行侮辱行为。侮辱在法规上定义应为肆意谩骂、恶意诋毁、披露隐私。张三在公开平台的言论仅为就照片事实的客观陈述,未捏造前因后果,未歪曲客观事实,不存在侮辱、人身攻击、披露隐私的恶劣情节,客观层面上行为不构成侮辱。 第二,张三的行为未损害王五的名誉权。张三言论未大范围传播,无论从社会普遍评价还是新兴圈圈内标准而言,不存在贬损人格名誉的作用,更未伤害到王五的名誉权。 第三,张三主观上没有认识到自己视频照片的贬损后果。张三后续进行了删除视频、转可见范围、劝导评论区等举措,显然是在降低减少自己视频的关注度,避免其大量传播,足以证明张三主观上恶意不大。 第四,张三的行为与王五的死亡结果之间不符合刑法上的因果关系。侮辱罪的侮辱行为与名誉上的损害结果应当具备直接的因果关系。王五死亡客观上属多因一果,难以证明张三行为与其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王五本身具有长期的抑郁症病史,长期且持续地受到生活、工作、家庭的压力,加之没有药物和专业的救治辅助,最终在和张三的冲突过程中投湖自杀。王五的心理状态复杂,多项事件共同作用,难以判定张三的行为是其直接原因,且根据主客观相一致的基本原则,张三不知晓也无从知晓王五患有精神疾病的事实,对自己言论会造成其死亡结果无预见可能性。 因此,张三虽有过错,但不应该构成刑法上的过错,不应对王五的自杀行为承担刑事责任。 最后,本案不应按照刑事案件处理,张三未以大肆传播的恶劣手段,社会危害性不大。与此同时,其主观上未能对王五的死亡结果有预见可能性,不构成刑法上的因果关系,不应认定为犯罪,在社会层面上未扰乱社会秩序,未造成广泛的公共危害和舆论,未占用公共资源,未危害国家安全。 综上,控方不应以公诉流程指控被告人张三犯侮辱罪。辩方意见发表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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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三虽有过错,但不构成刑法上的过错,不应对王五的自杀行为承担刑事责任,控方不应以公诉流程指控被告人张三犯侮辱罪。
下面进行法庭调查环节,由控方举证,辩方质证。
审判长,因为证据清单前3份证据涉及到本案的程序性事实,后面的证据涉及到本罪的定罪量刑,公诉人将会对前3份证据分组合并举证,而后面的证据将单独举证,合议庭予以准许。
下面出示第一份证据,均为书证,证据名称为涉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关于证据卷的第1 - 3页,该份证据表明静海县公安局对张三涉嫌侮辱罪一案从受理到程序合法正当。同时,张三是上京省静海县某局试用区干部。举证完毕。
由辩方质证。审判长,辩方对第一份、第二份证据无异议。但我方认为张三的公职人员身份与本案无关,请合议庭予以采纳。后面我们将会结合其他证据予以说明。
接下来出示张三和王五的户籍资料,关于证据卷的第4页,该份证据证明被告人张三符合本罪的主体要件,系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本案应当由静海县人民法院管辖,举证完毕。
辩方对第三方证据有异议。第一项证明目的,张三的评价语言是基于客观事实进行的客观评价,技术差,身高不高,这与侮辱性、轻蔑性等形容不符,对于人格名誉的贬损作用显然轻微。其二,再三的积极追求与内容中,无法窥见贬损名誉的侮辱性语言。对于起诉的反应处理方式不能错误,但不能就此认定张三是在追求王五社会名誉严重受损的结果。
接下来的证据是被告人张三的供述和辩解,在这份证据当中,张三自己承认了从2020年4月至2020年9月,长期多次的通过自己的微信抖音等账号公开发布有关王五技术差、头铁、身高不高等网络信息,直接表达对王五的轻蔑性否定价值判断。同时张三也承认自己在得知王五向纪委投诉,向法院起诉自己后,明知道自己的侮辱行为对王五的声誉造成损害,明知道王五已经做出了反对的抗争,仍不收手,仍积极的追求该犯罪结果的实现,具有明显的犯罪故意。举证完毕。
辩方对该证据有意见。我方认为张三在本案中没有明显的犯罪故意。第一项,张三的评价语言仅具有客观事实进行的客观评价,技术差,身高不高,与侮辱性、轻蔑性等形容不符,对于人格名誉的贬损作用显然轻微。其二,张三的积极追求与内容中,无法窥见贬损名誉的侮辱性语言。对于起诉的反应处理方式不能错误,但不能就此认定张三是在追求王五社会名誉严重受损的结果。补充我同事的观点,关于声誉造成损害,张三并不知情,因为法院并未实际受理王五的起诉,然后以及请合议庭注意,张三在笔录中明确表示认为自己不涉嫌侮辱罪,其恳请合议庭予以采纳。控方、辩方质证完毕。
由辩方继续举证,首先针对刚刚的进行一个回应,对方刚刚提到张三的行为就是一个非常普通的常见的情况,那么王五去找纪委,找法院,在张三这样一个正常人眼中,明显就是过激行为,具有强烈的反抗性,而张三却仍不知道停止进一步发帖的行为,也存在一些赌气用事,明显犯罪的故意。
下面出示下一份证据是证人白露的询问笔录。白露是王五的母亲,在证据卷第16页证明张三通过网络对王五进行公开侮辱,而在王五向纪委投诉,向法院起诉张三后,张三还在他注册的酸菜王老伟的抖音号上变本加厉的讽刺王五,然后证据的17页和18页证明张三的户主行为是引起王五情绪变化的主要原因。2020年2月,王五还是阳光对未来充满信心的状态,而在2020年4月,张三开始在网络上发布对王五侮辱言论后,王五的睡眠开始不好,情绪急转下降。举证完毕。
辩方对第4份证据的证明目的有异议。房屋的情绪变化并不仅仅是由于张三的种种行为对其进行一个小幅度的刺激,更是由于王五在其期间有备赛的标准和要求,所以才是导致其睡眠不好的一个重要的原因。其次,证人白露是被害人王五的母亲,其证人证言带有极强的主观性,不能用于本案的相关事实认定。补充我同事的观点,白子作为母亲对被告具有谴责意思,强烈的悲伤使其认定张三是害自己儿子的杀人凶手,此情有可原,但至于辩护人的职责,我方认为如此细致的理解到了王五的情绪变化是在白露作为母亲与其是亲密关系的一种理解的资本,但被告人张三没有这样的条件去走进王五的内心,细致观察到王五的精神以及睡眠质量的变化。所以,不能够就此认定张三的原因是其情绪转变的主要原因,以及张三并没有主观的故意。地方发表完毕。
接下来出示的一份证据是证人李人的询问笔录。李然是张三和王五的共同好友。首先这份证据同样证明了张三曾发布有关王五的摔车视频,并配文“王五很菜”以及“个子矮”之类的言论。同时在证据第20 - 21页,证人说其没有在其他朋友那里看到过发布有关侮辱王五的图文,进一步证明了张三是唯一发布针对王五进行侮辱的人,张三在网络传播中具有唯一且绝对性的作用。其次,在证据第21页证明王五在近海骑行圈享有良好的声誉和认同度,曾被称为“近海一哥”。再者,李然评价王五性格孤僻,圈内其他好友也评价王五性格不太好,不要去招惹他,反映出王五本身的性格比较敏感。提醒合议庭注意的是,在此处李人的评价和张三的评价存在矛盾,因为张三说他不知道王五的抑郁症,陈述可信度是比较低的,第一份证据举3份证据举证完毕。
辩方认为,近海一哥的称号仅为近海骑行圈对于王五前几年的一种技术认可,并不代表王五本人就有一个良好的社会声誉和认同度,通过李人的证言能够证明王五本人的性格比较孤僻,与与其他多人产生过矛盾,甚至在其圈内有过甚至有不要招惹的评价,可以认定王五并没有一个良好的社会声誉和强烈的认同度。同时,王五的技术型称号,更能。补充我同事的观点,请合议庭注意。第20页当中,警方明确询问了王五,这些是张三视频内容都是王五自己曾经公开且自己发布过的,张三的行为,仅就其进行一个客观的转载以及转述内容,以及第22、第21页,明确表明了骑行圈中圈内文化对于张三语言客观评价为并不具有否定性,并不具有侮辱性言论觉得正常的客观描述、客观性描述。
下面出示下一份证据,是证人冯辉的询问笔录。冯辉是王五的圈内好友,证明张三攻击王五的时间长且持续,从2020年3月到王五去世,从未间断发布攻击王五的视频。举证完毕。
辩方有意见发表,对于此我对于李黄辉的证人证言,我方想请合议庭注意的是,在证据第27页,大家都认为是小事,这一点上,王辉作为王五的密友,却普遍反映了圈内的普遍情况,证明反而证明了此事在圈内流传,刚开始,张三与王五的冲突在圈内流传并不广泛,受关注度并不高等。以及请合议庭注意27页王五表面很平静,以及黄辉作为密友认为他乐观、坚强、有毅力等,是和可以回应先前辩方后方所说的圈内人认为王五。王母本人的形象与张三所理解到的不同,因为王五本人的心理健康程度有高低、抑郁和乐狂之分,所以张三对于王五的乐观认知评价是完全情有可原的。质证完毕,对对我同事的发言做一个补充。控方认为王辉的证言可信度较低,却带有明显的偏主观偏向性,但却仍然拿来作为法庭证据的出示。
审判长,下面出示证人杨明的询问笔录。杨明是王五的好友,其与黄辉不同的是,其为心理学硕士,他的证言相对具有客观性。该份证据证明,在张三实施侮辱行为前,王五的病情已经在逐渐好转。2020年4月,王五已经停药半年以上,整个人已经处于一种好转的状态。同时,该份证据还能证明,在王五投诉和起诉无果后,张三曾用“余春为酸菜王老五”的账号发布抖音嘲讽王五。同时,该份证据还能证明张三的行为与王五的死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最后他的一根稻草是因为王五起诉张三而无法打官司,王五觉得最后的希望破灭了,最终不得不采用以生命结束的方式来进行抗争。三份证据举证完毕。
辩方对举证目的有异议,首先,辩方所认为杨明侧方表现了王五在与张三发生冲突之前病情有所好转,但实际上杨明所认为的张三有所好转是在正确第21页,王五和他微信聊天说他最近主在逐渐好转,其主观表述并不具有客观的证明目的。其次,对于控方所说,杨明证人表现了张三对于王某的死亡结果具有直接的因果关系,请看到正确第31页,杨明总共总结了5项自杀原因,其中有两项并未直接与张三相关,最后一项形容张三的最王五的最后一个稻草是律师说诉讼进展,律师诉讼进展不下去,律师费也不能退,投诉不过,加上没办法打官司,心智未有很成熟,叠加在一起超出了他心理承受范围。杨明的证言并未证明张三的行为是其自杀的主要直接原因,控方质证了。做一点补充,各方认为法院不受理才导致王五自杀的一个直接原因是否对于刚才控方所主张张三的行为是王五自杀的行为的一个直接原因的观点相悖论,请合议庭予以采纳。请合议庭注意的是,王五的自杀是正是在张三的侮辱行为持续发酵后导致的,律师不论是律师告知诉讼进展不下去,还是投诉无果,加上没有办法打官司,实际上这些情况都是因为张三的侮辱行为导致的一个持续发酵的一个结果。这表明,张三的行为确实是压倒王五的最后一根稻草,同时张三的侮辱行为也是本案中提到的一系列原因当中的核心因素,如果没有张三的侮辱行为,是不会存在后面提到的这几点原因当中的这么多东西的。
下面出示下一份证据,民事起诉状,证明王五曾在2020年9月10日就张三的网络侮辱行为向法院进行起诉,同时,其中张三发布的一个视频,视频最高浏览量已经达到两万多次,情节严重。举证完毕。
辩方认为张三的行为已经在刚才的陈述当中,已经证明了张三的行为并不是一种侮辱行为,尽管他的传播范围较广,也不能达到刑法上的情节严重,补充同事了一点观点,法院会受理,证明法院对被告陈原告陈述的进行侮辱、诽谤,故意贬低原告人格,侵犯了原告的名誉权的社会降,社会评价降低,给原告造成了极大的精神痛苦。此不予认可,因此才未受理,静海县人民法院才会受理王五的起诉结果请合议庭予以考量。
由正方继续举证,对方提到法院并未进行受理,但这并不能成为张三继续去发帖嘲讽王五的借口和理由。
下面出示下一份证据,静海县人民医院住院病例,该份证据证明王五具有重度抑郁和双向情感障碍的病症,其中在证据的第38页中提到王五具有不伴精神病性症状的重度抑郁发作,表明王五的精神病有外显特征,可以行为人可以受到感知。该组证据举证完毕。
院方对其举证有异议。刚才控方所举证据已经表明,张三王五的病状是不伴任何精神病性症状的,所以说他的症状是不能被外界所感知的,更何况一个张三与其并没有直接的接触和联系。张三没有能够感知到王五相关病情的条件。配合回应完毕。
下面出示死亡医学证明书,证明王五于2020年10月1日溺水身亡。3份证据证明。该份证据举证完毕。
下面出示在死者家中垃圾桶发现的被揉成纸的纸张,证明张三的侮辱行为对王五的死亡之间有直接重大的因果关系。该纸张载明的是“骂我被某局张三三虎害死,一直在广告上辱骂我”。可见张三的侮辱行为给被告被害人王五造成了极大的心理压力,被害人某不堪其忍受,最终才选择了放弃自己的生命。三组证据举证完毕。
辩方有异议。首先,该纸张的写作时间并不明确。王五写出相关话语的精神状态无法确定。其次,纸张的发现地为垃圾桶,这能够证明实际上是王五在有自杀性倾向之后的一种行为,放弃,并不能表明张三的王五的死亡行为与张三有直接上的因果关系。对我同事观点进行一个补充,纸张内容仍旧记载着投诉,纪委不受理,请法院律师也不受理,公诉机关也承认法院未受理自身行为没有得到国家的支持,与前面杨明的证言认为压死其最后一个稻草是律师诉讼费也不退证明。其以及其写作时间应当在于律师、法院不受理之后至自杀期间之前,故无法认定自杀行为发生时,王五仍旧处于此写作时的精神状态以及相关认知不能直接认定为是张三行为,对于王五死亡结果具有直接因果关系的相关证据,请合议庭予以考察啊,该份证据虽然发发,但是该份证据是王五自己手写的一个草稿,能够证明是王五内心的精神状态和心理活动。其中这份证据中,“我以为我很坚强,我可以战胜一切”,就是说王五在张三实施侮辱行为之后,他已经做出了一系列的反抗行为,但是没有想到投诉纪委,因为管辖范围不是纪委,没有受理刑法请律师,法院也没有进行受理,导致了王五的精神崩溃。但其究其核心原因还是因为,其张三长期的侮辱行为导致了其精神压力的崩溃,其明明想主张去抗辩,想主张去抗争,但是在法院也不受理的情况下,进一步加重了其精神压力,才导致了其死亡的后果。这能充分证明张三是张三的侮辱行为是王某死亡的直接原因、直接直接原因、重大原因和核心原因。下面我们的同事进行补充。请审判长注,请合议庭注意,无论是王五投诉纪委的不受理还是王五去律师法院的不受理,这一系列的行为其实都是由于张三先前的侮辱行为引起的发酵。所以,请合议庭对对王五对张三,对对张三把王五害死这一客观重大原因予以考量。
辩方有无异议发表有的。控方一直认为张三的相关行为是王五的死亡的直接原因,但从其表述来讲,又认为张三的行为是王五死亡的根本原因。这是否与控方索要证明的目的相悖。请对方不要在法庭指证阶段进行发问。请对证据的三性进行发表意见,同时我们也可以看到,在这里骑车原本就为了放松,没想到也就是说骑车对于王五而言是一个能让他获得价值感的东西,但是没有想到张三通过网络发表其骑车摔倒视频展现其负面形象而破坏了其在骑车上面的价值感,导致了其精神的崩溃,而且王五辱骂,而且张三辱骂王五的时间已经长达半年,而且从未禁止,甚至在王五已经开始请律师找法院的情况下,依然变本加厉的进行侮辱。该份证据能够充分证明,张三对自己的仅危害后果有明确的认识,也能证明其与王某的死亡结果之间存在直接、核心的因果关系。刚才的一系列行为仅仅是一个客观性的评价,以及包括其发车、其摔车视频也仅仅是搬运至王五本人的朋友圈。同时要提醒公诉方注意的是,您方并未就侮辱罪的相关主客观要件进行详细论证,不能证明,不能证明王五的行为,现在是我们发言辩,你是对辩对方的证据进行自己对,我是说了。控方控方控,你现在是在发表。你现在是在发表他的意见呢,你现在发表意见,我们也在发表意见,我们认为他不是侮辱啊,你现在不是说他是侮辱吗?补充补充补充我同事的观点,在方所控方控方请就刚才的证据进行,其中原本就为了放松其矿松并不只在于王五在其中获得价值观,价值观吧,其中其还追求了自己的身体健康,也与前方的证人证言表示他在其车当中收获了快乐,但是其遇到的困难,并不只是张三的侮辱,张三的行为,张三的评论行为,还有他成绩下降,无法因无法取得与自己身高匹配的车辆等等一系列原因,其中原本就为了放松这一点,根本就没有指向张三的行为。提醒合议庭注意。辞纸死,死纸张的核心原因的最后一句话,“妈,我骂我被某局张三三虎害死,一直在网络上辱骂我阴阳怪气”。仅仅只有这一句提到了控方详细举出是哪一哪一部分证据,我们一直在对最后一个确定一句定下举证是是。请对方注意,请倾听好,给我同事就去发言的时候。他刚才发表的意见。是在对这个纸张吗?不是啊。说说说,继续发意见发表完毕。
核心也与后续的发,后续的发言以为很坚强,可以战胜中一切中的一切并不指代了王五,王五在仅在张与张三的争斗当中的反抗,还有指代他对于生活家庭矛盾的一些一系列的坚持行为。所以我方认为此的和是此开庭认为其被张三三胡害死,并不能指代说所有的原因都是指在张三的行为。好在这份纸张当中,他提到的战胜一切,其并没有提到任何与工作与成绩相关的事情,主要提到的是由张三一直在网络上辱骂我这个事实,由此事实产生的投诉,纪委不受理清,律师法院也不受理这样一个后果。所以我们可以知道。被告人。被告人张三的侮辱行为对于王五而言,已经造成了极大的精神压力,导致王五不堪忍受,最终才选择了自杀。回应完毕。
张三的行为。再次强调,张三的行为并不能够证明是王五死亡的一个直接原因。我们可以清楚的看到王五,王五是在对于张三的行为反驳不能的情况下,在进行其认为的合理主张去合理维权的行为遭到困难,遭遇困难来自于社会上的压力。社会上的。
从份王五的住院病例中,我们就可以发现,张三的几次抑郁发作想自杀,都是出现在其人生的一个重大节点上。比如说第一次出现在2009年下半年读大二时,第二次出现在2016年9月份工作的时候,第三次出现在2018年4月入职事业单位后,学业升迁,哪一个
下面进行法庭调查环节,由控方举证,辩方质证。
审判长,因为证据清单前3份证据涉及到本案的程序性事实,后面的证据涉及到本罪的定罪量刑,公诉人将会对前3份证据分组合并举证,而后面的证据将单独举证,合议庭予以准许。
下面出示第一份证据,均为书证,证据名称为涉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关于证据卷的第1 - 3页,该份证据表明静海县公安局对张三涉嫌侮辱罪一案从受理到程序合法正当。同时,张三是上京省静海县某局试用区干部。举证完毕。
由辩方质证。审判长,辩方对第一份、第二份证据无异议。但我方认为张三的公职人员身份与本案无关,请合议庭予以采纳。后面我们将会结合其他证据予以说明。
接下来出示张三和王五的户籍资料,关于证据卷的第4页,该份证据证明被告人张三符合本罪的主体要件,系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本案应当由静海县人民法院管辖,举证完毕。
辩方对第三方证据有异议。第一项证明目的,张三的评价语言是基于客观事实进行的客观评价,技术差,身高不高,这与侮辱性、轻蔑性等形容不符,对于人格名誉的贬损作用显然轻微。其二,再三的积极追求与内容中,无法窥见贬损名誉的侮辱性语言。对于起诉的反应处理方式不能错误,但不能就此认定张三是在追求王五社会名誉严重受损的结果。
接下来的证据是被告人张三的供述和辩解,在这份证据当中,张三自己承认了从2020年4月至2020年9月,长期多次的通过自己的微信抖音等账号公开发布有关王五技术差、头铁、身高不高等网络信息,直接表达对王五的轻蔑性否定价值判断。同时张三也承认自己在得知王五向纪委投诉,向法院起诉自己后,明知道自己的侮辱行为对王五的声誉造成损害,明知道王五已经做出了反对的抗争,仍不收手,仍积极的追求该犯罪结果的实现,具有明显的犯罪故意。举证完毕。
辩方对该证据有意见。我方认为张三在本案中没有明显的犯罪故意。第一项,张三的评价语言仅具有客观事实进行的客观评价,技术差,身高不高,与侮辱性、轻蔑性等形容不符,对于人格名誉的贬损作用显然轻微。其二,张三的积极追求与内容中,无法窥见贬损名誉的侮辱性语言。对于起诉的反应处理方式不能错误,但不能就此认定张三是在追求王五社会名誉严重受损的结果。补充我同事的观点,关于声誉造成损害,张三并不知情,因为法院并未实际受理王五的起诉,然后以及请合议庭注意,张三在笔录中明确表示认为自己不涉嫌侮辱罪,其恳请合议庭予以采纳。控方、辩方质证完毕。
由辩方继续举证,首先针对刚刚的进行一个回应,对方刚刚提到张三的行为就是一个非常普通的常见的情况,那么王五去找纪委,找法院,在张三这样一个正常人眼中,明显就是过激行为,具有强烈的反抗性,而张三却仍不知道停止进一步发帖的行为,也存在一些赌气用事,明显犯罪的故意。
下面出示下一份证据是证人白露的询问笔录。白露是王五的母亲,在证据卷第16页证明张三通过网络对王五进行公开侮辱,而在王五向纪委投诉,向法院起诉张三后,张三还在他注册的酸菜王老伟的抖音号上变本加厉的讽刺王五,然后证据的17页和18页证明张三的户主行为是引起王五情绪变化的主要原因。2020年2月,王五还是阳光对未来充满信心的状态,而在2020年4月,张三开始在网络上发布对王五侮辱言论后,王五的睡眠开始不好,情绪急转下降。举证完毕。
辩方对第4份证据的证明目的有异议。房屋的情绪变化并不仅仅是由于张三的种种行为对其进行一个小幅度的刺激,更是由于王五在其期间有备赛的标准和要求,所以才是导致其睡眠不好的一个重要的原因。其次,证人白露是被害人王五的母亲,其证人证言带有极强的主观性,不能用于本案的相关事实认定。补充我同事的观点,白子作为母亲对被告具有谴责意思,强烈的悲伤使其认定张三是害自己儿子的杀人凶手,此情有可原,但至于辩护人的职责,我方认为如此细致的理解到了王五的情绪变化是在白露作为母亲与其是亲密关系的一种理解的资本,但被告人张三没有这样的条件去走进王五的内心,细致观察到王五的精神以及睡眠质量的变化。所以,不能够就此认定张三的原因是其情绪转变的主要原因,以及张三并没有主观的故意。地方发表完毕。
接下来出示的一份证据是证人李人的询问笔录。李然是张三和王五的共同好友。首先这份证据同样证明了张三曾发布有关王五的摔车视频,并配文“王五很菜”以及“个子矮”之类的言论。同时在证据第20 - 21页,证人说其没有在其他朋友那里看到过发布有关侮辱王五的图文,进一步证明了张三是唯一发布针对王五进行侮辱的人,张三在网络传播中具有唯一且绝对性的作用。其次,在证据第21页证明王五在近海骑行圈享有良好的声誉和认同度,曾被称为“近海一哥”。再者,李然评价王五性格孤僻,圈内其他好友也评价王五性格不太好,不要去招惹他,反映出王五本身的性格比较敏感。提醒合议庭注意的是,在此处李人的评价和张三的评价存在矛盾,因为张三说他不知道王五的抑郁症,陈述可信度是比较低的,第一份证据举3份证据举证完毕。
辩方认为,近海一哥的称号仅为近海骑行圈对于王五前几年的一种技术认可,并不代表王五本人就有一个良好的社会声誉和认同度,通过李人的证言能够证明王五本人的性格比较孤僻,与与其他多人产生过矛盾,甚至在其圈内有过甚至有不要招惹的评价,可以认定王五并没有一个良好的社会声誉和强烈的认同度。同时,王五的技术型称号,更能。补充我同事的观点,请合议庭注意。第20页当中,警方明确询问了王五,这些是张三视频内容都是王五自己曾经公开且自己发布过的,张三的行为,仅就其进行一个客观的转载以及转述内容,以及第22、第21页,明确表明了骑行圈中圈内文化对于张三语言客观评价为并不具有否定性,并不具有侮辱性言论觉得正常的客观描述、客观性描述。
下面出示下一份证据,是证人冯辉的询问笔录。冯辉是王五的圈内好友,证明张三攻击王五的时间长且持续,从2020年3月到王五去世,从未间断发布攻击王五的视频。举证完毕。
辩方有意见发表,对于此我对于李黄辉的证人证言,我方想请合议庭注意的是,在证据第27页,大家都认为是小事,这一点上,王辉作为王五的密友,却普遍反映了圈内的普遍情况,证明反而证明了此事在圈内流传,刚开始,张三与王五的冲突在圈内流传并不广泛,受关注度并不高等。以及请合议庭注意27页王五表面很平静,以及黄辉作为密友认为他乐观、坚强、有毅力等,是和可以回应先前辩方后方所说的圈内人认为王五。王母本人的形象与张三所理解到的不同,因为王五本人的心理健康程度有高低、抑郁和乐狂之分,所以张三对于王五的乐观认知评价是完全情有可原的。质证完毕,对对我同事的发言做一个补充。控方认为王辉的证言可信度较低,却带有明显的偏主观偏向性,但却仍然拿来作为法庭证据的出示。
审判长,下面出示证人杨明的询问笔录。杨明是王五的好友,其与黄辉不同的是,其为心理学硕士,他的证言相对具有客观性。该份证据证明,在张三实施侮辱行为前,王五的病情已经在逐渐好转。2020年4月,王五已经停药半年以上,整个人已经处于一种好转的状态。同时,该份证据还能证明,在王五投诉和起诉无果后,张三曾用“余春为酸菜王老五”的账号发布抖音嘲讽王五。同时,该份证据还能证明张三的行为与王五的死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最后他的一根稻草是因为王五起诉张三而无法打官司,王五觉得最后的希望破灭了,最终不得不采用以生命结束的方式来进行抗争。三份证据举证完毕。
辩方对举证目的有异议,首先,辩方所认为杨明侧方表现了王五在与张三发生冲突之前病情有所好转,但实际上杨明所认为的张三有所好转是在正确第21页,王五和他微信聊天说他最近主在逐渐好转,其主观表述并不具有客观的证明目的。其次,对于控方所说,杨明证人表现了张三对于王某的死亡结果具有直接的因果关系,请看到正确第31页,杨明总共总结了5项自杀原因,其中有两项并未直接与张三相关,最后一项形容张三的最王五的最后一个稻草是律师说诉讼进展,律师诉讼进展不下去,律师费也不能退,投诉不过,加上没办法打官司,心智未有很成熟,叠加在一起超出了他心理承受范围。杨明的证言并未证明张三的行为是其自杀的主要直接原因,控方质证了。做一点补充,各方认为法院不受理才导致王五自杀的一个直接原因是否对于刚才控方所主张张三的行为是王五自杀的行为的一个直接原因的观点相悖论,请合议庭予以采纳。请合议庭注意的是,王五的自杀是正是在张三的侮辱行为持续发酵后导致的,律师不论是律师告知诉讼进展不下去,还是投诉无果,加上没有办法打官司,实际上这些情况都是因为张三的侮辱行为导致的一个持续发酵的一个结果。这表明,张三的行为确实是压倒王五的最后一根稻草,同时张三的侮辱行为也是本案中提到的一系列原因当中的核心因素,如果没有张三的侮辱行为,是不会存在后面提到的这几点原因当中的这么多东西的。
下面出示下一份证据,民事起诉状,证明王五曾在2020年9月10日就张三的网络侮辱行为向法院进行起诉,同时,其中张三发布的一个视频,视频最高浏览量已经达到两万多次,情节严重。举证完毕。
辩方认为张三的行为已经在刚才的陈述当中,已经证明了张三的行为并不是一种侮辱行为,尽管他的传播范围较广,也不能达到刑法上的情节严重,补充同事了一点观点,法院会受理,证明法院对被告陈原告陈述的进行侮辱、诽谤,故意贬低原告人格,侵犯了原告的名誉权的社会降,社会评价降低,给原告造成了极大的精神痛苦。此不予认可,因此才未受理,静海县人民法院才会受理王五的起诉结果请合议庭予以考量。
由正方继续举证,对方提到法院并未进行受理,但这并不能成为张三继续去发帖嘲讽王五的借口和理由。
下面出示下一份证据,静海县人民医院住院病例,该份证据证明王五具有重度抑郁和双向情感障碍的病症,其中在证据的第38页中提到王五具有不伴精神病性症状的重度抑郁发作,表明王五的精神病有外显特征,可以行为人可以受到感知。该组证据举证完毕。
院方对其举证有异议。刚才控方所举证据已经表明,张三王五的病状是不伴任何精神病性症状的,所以说他的症状是不能被外界所感知的,更何况一个张三与其并没有直接的接触和联系。张三没有能够感知到王五相关病情的条件。配合回应完毕。
下面出示死亡医学证明书,证明王五于2020年10月1日溺水身亡。3份证据证明。该份证据举证完毕。
下面出示在死者家中垃圾桶发现的被揉成纸的纸张,证明张三的侮辱行为对王五的死亡之间有直接重大的因果关系。该纸张载明的是“骂我被某局张三三虎害死,一直在广告上辱骂我”。可见张三的侮辱行为给被告被害人王五造成了极大的心理压力,被害人某不堪其忍受,最终才选择了放弃自己的生命。三组证据举证完毕。
辩方有异议。首先,该纸张的写作时间并不明确。王五写出相关话语的精神状态无法确定。其次,纸张的发现地为垃圾桶,这能够证明实际上是王五在有自杀性倾向之后的一种行为,放弃,并不能表明张三的王五的死亡行为与张三有直接上的因果关系。对我同事观点进行一个补充,纸张内容仍旧记载着投诉,纪委不受理,请法院律师也不受理,公诉机关也承认法院未受理自身行为没有得到国家的支持,与前面杨明的证言认为压死其最后一个稻草是律师诉讼费也不退证明。其以及其写作时间应当在于律师、法院不受理之后至自杀期间之前,故无法认定自杀行为发生时,王五仍旧处于此写作时的精神状态以及相关认知不能直接认定为是张三行为,对于王五死亡结果具有直接因果关系的相关证据,请合议庭予以考察啊,该份证据虽然发发,但是该份证据是王五自己手写的一个草稿,能够证明是王五内心的精神状态和心理活动。其中这份证据中,“我以为我很坚强,我可以战胜一切”,就是说王五在张三实施侮辱行为之后,他已经做出了一系列的反抗行为,但是没有想到投诉纪委,因为管辖范围不是纪委,没有受理刑法请律师,法院也没有进行受理,导致了王五的精神崩溃。但其究其核心原因还是因为,其张三长期的侮辱行为导致了其精神压力的崩溃,其明明想主张去抗辩,想主张去抗争,但是在法院也不受理的情况下,进一步加重了其精神压力,才导致了其死亡的后果。这能充分证明张三是张三的侮辱行为是王某死亡的直接原因、直接直接原因、重大原因和核心原因。下面我们的同事进行补充。请审判长注,请合议庭注意,无论是王五投诉纪委的不受理还是王五去律师法院的不受理,这一系列的行为其实都是由于张三先前的侮辱行为引起的发酵。所以,请合议庭对对王五对张三,对对张三把王五害死这一客观重大原因予以考量。
辩方有无异议发表有的。控方一直认为张三的相关行为是王五的死亡的直接原因,但从其表述来讲,又认为张三的行为是王五死亡的根本原因。这是否与控方索要证明的目的相悖。请对方不要在法庭指证阶段进行发问。请对证据的三性进行发表意见,同时我们也可以看到,在这里骑车原本就为了放松,没想到也就是说骑车对于王五而言是一个能让他获得价值感的东西,但是没有想到张三通过网络发表其骑车摔倒视频展现其负面形象而破坏了其在骑车上面的价值感,导致了其精神的崩溃,而且王五辱骂,而且张三辱骂王五的时间已经长达半年,而且从未禁止,甚至在王五已经开始请律师找法院的情况下,依然变本加厉的进行侮辱。该份证据能够充分证明,张三对自己的仅危害后果有明确的认识,也能证明其与王某的死亡结果之间存在直接、核心的因果关系。刚才的一系列行为仅仅是一个客观性的评价,以及包括其发车、其摔车视频也仅仅是搬运至王五本人的朋友圈。同时要提醒公诉方注意的是,您方并未就侮辱罪的相关主客观要件进行详细论证,不能证明,不能证明王五的行为,现在是我们发言辩,你是对辩对方的证据进行自己对,我是说了。控方控方控,你现在是在发表。你现在是在发表他的意见呢,你现在发表意见,我们也在发表意见,我们认为他不是侮辱啊,你现在不是说他是侮辱吗?补充补充补充我同事的观点,在方所控方控方请就刚才的证据进行,其中原本就为了放松其矿松并不只在于王五在其中获得价值观,价值观吧,其中其还追求了自己的身体健康,也与前方的证人证言表示他在其车当中收获了快乐,但是其遇到的困难,并不只是张三的侮辱,张三的行为,张三的评论行为,还有他成绩下降,无法因无法取得与自己身高匹配的车辆等等一系列原因,其中原本就为了放松这一点,根本就没有指向张三的行为。提醒合议庭注意。辞纸死,死纸张的核心原因的最后一句话,“妈,我骂我被某局张三三虎害死,一直在网络上辱骂我阴阳怪气”。仅仅只有这一句提到了控方详细举出是哪一哪一部分证据,我们一直在对最后一个确定一句定下举证是是。请对方注意,请倾听好,给我同事就去发言的时候。他刚才发表的意见。是在对这个纸张吗?不是啊。说说说,继续发意见发表完毕。
核心也与后续的发,后续的发言以为很坚强,可以战胜中一切中的一切并不指代了王五,王五在仅在张与张三的争斗当中的反抗,还有指代他对于生活家庭矛盾的一些一系列的坚持行为。所以我方认为此的和是此开庭认为其被张三三胡害死,并不能指代说所有的原因都是指在张三的行为。好在这份纸张当中,他提到的战胜一切,其并没有提到任何与工作与成绩相关的事情,主要提到的是由张三一直在网络上辱骂我这个事实,由此事实产生的投诉,纪委不受理清,律师法院也不受理这样一个后果。所以我们可以知道。被告人。被告人张三的侮辱行为对于王五而言,已经造成了极大的精神压力,导致王五不堪忍受,最终才选择了自杀。回应完毕。
张三的行为。再次强调,张三的行为并不能够证明是王五死亡的一个直接原因。我们可以清楚的看到王五,王五是在对于张三的行为反驳不能的情况下,在进行其认为的合理主张去合理维权的行为遭到困难,遭遇困难来自于社会上的压力。社会上的。
从份王五的住院病例中,我们就可以发现,张三的几次抑郁发作想自杀,都是出现在其人生的一个重大节点上。比如说第一次出现在2009年下半年读大二时,第二次出现在2016年9月份工作的时候,第三次出现在2018年4月入职事业单位后,学业升迁,哪一个
以下为ai总结(感谢来自 刘圣韬 学长的精彩ai prompt!基座大模型为豆包。)
控方和辩方就张三的行为是否构成侮辱罪展开了激烈的辩论,双方围绕各项证据进行了举证和质证,各自阐述了自己的观点和理由。
辩题为:AI 生成张三的行为构成侮辱罪,应当以公诉程序追究刑事责任 vs AI 生成张三的行为不构成侮辱罪,不应以公诉程序追究刑事责任
环节为:控方发表公诉意见
今天,上海省静海县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审理被告人张三涉嫌侮辱罪一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 189 条、198 条、209 条的规定,我们受静海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表国家公诉人出庭支持公诉,并依法对刑事诉讼进行法律监督。现在结合法庭调查所出示的证据与事实情况,发表意见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 246 条的规定,被告人张三的侮辱行为已构成犯罪。 1. 客观上,被告人张三公开对被害人王五实施侮辱行为,已造成王五自杀的严重后果,构成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其利用网络传播速度快、范围广的特点,在微信视频号、抖音等平台公开发布王五的停车摔倒视频,配以垃圾头、铁嘴印、见阎忘等言论,以恶意诋毁、肆意谩骂的方式对王五进行了长达半年针对性极强的公开侮辱行为。其中一段展现王五骑车摔倒的视频最高阅读量达 21000 次,严重损害了被害人王五的名誉。张三的侮辱行为还进一步造成了王五精神疾病的复发,王五的手写遗书也进一步证明了张三的侮辱行为和王五的死亡结果之间存在直接主导决定性的因果关系。 2. 被告人张三主观上存在明显的犯罪故意。在其对自己的行为产生的危害结果有明确的认识,并存在主观上预见王五可能做出过激行为的情况下,仍采取希望和放任的态度,故意加重侮辱行为。被告人张三在明知王五已通过纪委投诉、向法院起诉表示强烈反对意见后,仍进一步修改抖音账号为王 5 菜 666,并设置昵称为酸菜王老五,以此更加针对性地侮辱王五。此外,张三还通过外国友人发布的侮辱性图文试图逃避责任。由此可知,张三对自己行为的危害后果有明确的认识,存在明显的犯罪故意。
值得注意的是,本案中被害人王五患有双相情感障碍,也就是躁郁症,在受到精神刺激时,会有明显的情绪波动和激烈的行为。躁郁症不同于日常情况下不外显的内源性疾病,具有明显外显的特征,能够给病人身边的人强烈信号。王五遭受侮辱后,通过举报起诉向张三表达抗议,看似具有偶然性,但恰恰符合躁郁症的临床特征,是张三能够直接且明确感知到的。而在张三能够明确感知、认识到自己的侮辱行为会对王五产生严重精神压力或做出过激行为的情况下,却仍不收手,而是通过更大程度的侮辱行为去强化对王五的刺激和伤害,这凸显了张三极端的冷漠和恶意。
本案属于严重危害社会秩序的侮辱犯罪,应当适用公诉程序。本案中,被害人王五是一名饱受重度抑郁症困扰的年轻人,在本应充满理解与关怀的世界中,却遭受了张三无情的侮辱和伤害。而被告人张三作为一个本应传递正能量的公职人员,却为发泄个人情绪,在网络上公然发布被害人王五骑车摔倒的图文以及侮辱性言论,视频最高阅读量达 21000 次,社会负面影响广泛。并且,张三在认识到被害人王五的反感和反抗后,不仅不停止,反而变本加厉,其行为不仅损害了王五的名誉权,更直接导致了其死亡结果的发生。
综合考虑行为人的侵害对象、个人身份、动机目的、行为方式、信息传播范围、危害后果等因素,案涉犯罪情节属于刑法第 246 条第二款规定的严重危害社会秩序的情形,应当依法适用公诉程序。
量刑建议:根据罪责刑相适原则,案发后张三虽主动投案,但其行为不构成自首。但鉴于张三是偶犯、初犯,且有主动投案的情节,可以酌情减轻量刑。根据王某所犯的双向情感障碍的考量,可以对被告人进行从轻处罚。综上,根据刑事法第 72 条,本院建议对被告人依法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三个月。
本案的社会危害性及思考:本案中,张三的行为已经远超简单的语言暴力,他不仅是对王五个人尊严的践踏,更是对国家纪检监察机关和司法制度的侵蚀。被告人张三过去也曾低调谦逊有礼貌,以优异的成绩加入公职队伍,然而时过境迁,张三由于其本身法制意识的淡薄和对法律权威的藐视,渐渐迷失了自我,不仅忘记了身上代表的公职人员形象,还任由自我情绪膨胀,为所欲为的阴暗面肆意扩张。
更令人痛心的是,王五作为一个和抑郁症抗争多年的病人,本就不易。而在张三长达半年的持续侮辱下,王五的精神和心理上承受了很多让人难以想象的痛苦。在其不堪忍受通过合法的渠道已经求助、纪委不受理求助、法院不立案的情况下,最终只能绝望地选择以生命为代价的极端方式去抗议这无休止的侮辱。
如果法律继续放纵张三的侮辱行为,这不仅是对王五生命的不尊重,也是对社会道德底线的冲击。当网络成为暴力攻击他人的温床,言论自由扭曲为伤害他人的借口,我们还应当如何实现社会的公正和谐?我们呼吁社会各界共同关注网络暴力问题,加强网络素养教育,有效遏制网络暴力的蔓延,仍需法律的震慑和干预。
所以,我们恳请合议庭做出公正合理的判决,绝不让张三的侮辱罪行逍遥法外,也不让受害者王五的声音淹没在岁月的尘埃,让法律成为遏制网络暴力的坚实防线。
公诉人:邓天下、杨天春
2021 年 3 月 30 日当庭发表
辩题为:AI 生成张三的行为构成侮辱罪,应当以公诉程序追究刑事责任 vs AI 生成张三的行为不构成侮辱罪,不应以公诉程序追究刑事责任
环节为:控方发表公诉意见
今天,上海省静海县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审理被告人张三涉嫌侮辱罪一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 189 条、198 条、209 条的规定,我们受静海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表国家公诉人出庭支持公诉,并依法对刑事诉讼进行法律监督。现在结合法庭调查所出示的证据与事实情况,发表意见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 246 条的规定,被告人张三的侮辱行为已构成犯罪。 1. 客观上,被告人张三公开对被害人王五实施侮辱行为,已造成王五自杀的严重后果,构成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其利用网络传播速度快、范围广的特点,在微信视频号、抖音等平台公开发布王五的停车摔倒视频,配以垃圾头、铁嘴印、见阎忘等言论,以恶意诋毁、肆意谩骂的方式对王五进行了长达半年针对性极强的公开侮辱行为。其中一段展现王五骑车摔倒的视频最高阅读量达 21000 次,严重损害了被害人王五的名誉。张三的侮辱行为还进一步造成了王五精神疾病的复发,王五的手写遗书也进一步证明了张三的侮辱行为和王五的死亡结果之间存在直接主导决定性的因果关系。 2. 被告人张三主观上存在明显的犯罪故意。在其对自己的行为产生的危害结果有明确的认识,并存在主观上预见王五可能做出过激行为的情况下,仍采取希望和放任的态度,故意加重侮辱行为。被告人张三在明知王五已通过纪委投诉、向法院起诉表示强烈反对意见后,仍进一步修改抖音账号为王 5 菜 666,并设置昵称为酸菜王老五,以此更加针对性地侮辱王五。此外,张三还通过外国友人发布的侮辱性图文试图逃避责任。由此可知,张三对自己行为的危害后果有明确的认识,存在明显的犯罪故意。
值得注意的是,本案中被害人王五患有双相情感障碍,也就是躁郁症,在受到精神刺激时,会有明显的情绪波动和激烈的行为。躁郁症不同于日常情况下不外显的内源性疾病,具有明显外显的特征,能够给病人身边的人强烈信号。王五遭受侮辱后,通过举报起诉向张三表达抗议,看似具有偶然性,但恰恰符合躁郁症的临床特征,是张三能够直接且明确感知到的。而在张三能够明确感知、认识到自己的侮辱行为会对王五产生严重精神压力或做出过激行为的情况下,却仍不收手,而是通过更大程度的侮辱行为去强化对王五的刺激和伤害,这凸显了张三极端的冷漠和恶意。
本案属于严重危害社会秩序的侮辱犯罪,应当适用公诉程序。本案中,被害人王五是一名饱受重度抑郁症困扰的年轻人,在本应充满理解与关怀的世界中,却遭受了张三无情的侮辱和伤害。而被告人张三作为一个本应传递正能量的公职人员,却为发泄个人情绪,在网络上公然发布被害人王五骑车摔倒的图文以及侮辱性言论,视频最高阅读量达 21000 次,社会负面影响广泛。并且,张三在认识到被害人王五的反感和反抗后,不仅不停止,反而变本加厉,其行为不仅损害了王五的名誉权,更直接导致了其死亡结果的发生。
综合考虑行为人的侵害对象、个人身份、动机目的、行为方式、信息传播范围、危害后果等因素,案涉犯罪情节属于刑法第 246 条第二款规定的严重危害社会秩序的情形,应当依法适用公诉程序。
量刑建议:根据罪责刑相适原则,案发后张三虽主动投案,但其行为不构成自首。但鉴于张三是偶犯、初犯,且有主动投案的情节,可以酌情减轻量刑。根据王某所犯的双向情感障碍的考量,可以对被告人进行从轻处罚。综上,根据刑事法第 72 条,本院建议对被告人依法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三个月。
本案的社会危害性及思考:本案中,张三的行为已经远超简单的语言暴力,他不仅是对王五个人尊严的践踏,更是对国家纪检监察机关和司法制度的侵蚀。被告人张三过去也曾低调谦逊有礼貌,以优异的成绩加入公职队伍,然而时过境迁,张三由于其本身法制意识的淡薄和对法律权威的藐视,渐渐迷失了自我,不仅忘记了身上代表的公职人员形象,还任由自我情绪膨胀,为所欲为的阴暗面肆意扩张。
更令人痛心的是,王五作为一个和抑郁症抗争多年的病人,本就不易。而在张三长达半年的持续侮辱下,王五的精神和心理上承受了很多让人难以想象的痛苦。在其不堪忍受通过合法的渠道已经求助、纪委不受理求助、法院不立案的情况下,最终只能绝望地选择以生命为代价的极端方式去抗议这无休止的侮辱。
如果法律继续放纵张三的侮辱行为,这不仅是对王五生命的不尊重,也是对社会道德底线的冲击。当网络成为暴力攻击他人的温床,言论自由扭曲为伤害他人的借口,我们还应当如何实现社会的公正和谐?我们呼吁社会各界共同关注网络暴力问题,加强网络素养教育,有效遏制网络暴力的蔓延,仍需法律的震慑和干预。
所以,我们恳请合议庭做出公正合理的判决,绝不让张三的侮辱罪行逍遥法外,也不让受害者王五的声音淹没在岁月的尘埃,让法律成为遏制网络暴力的坚实防线。
公诉人:邓天下、杨天春
2021 年 3 月 30 日当庭发表
以下为ai总结(感谢来自 刘圣韬 学长的精彩ai prompt!基座大模型为豆包。)
被告人张三的行为构成侮辱罪,应当以公诉程序追究刑事责任。建议对被告人依法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三个月。同时呼吁社会各界共同关注网络暴力问题,加强网络素养教育,有效遏制网络暴力的蔓延,让法律成为遏制网络暴力的坚实防线。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
四川瑞成律师事务所受张三委托,指派王天东和林天秋担任其辩护人。接受委托后,辩护人详尽审阅和研究了本案全部案件材料,多次听取被告人张三的陈述,对本案事实有充分了解,现发表如下辩护意见,望合议庭采纳。
王五长期遭受双向情感障碍的折磨,在生活中承受了常人难以想象的痛苦,我们为其如此结束自己的生命感到惋惜。被告人张三在处理与王五的纠纷上采用了在社交平台发布视频等方式,对王五精神造成的影响存在其不可回避的错误。但是根据罪责相适应、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在本案中,辩护人仍旧认为张三的错误行为难以构成侮辱罪,更达不到适用公诉的标准。理由如下: 一、被告人张三的行为不符合暴力或其他方法,公然贬损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且要求情节严重的侮辱罪构成要件。 1. 被告人张三没有实行侮辱行为。侮辱罪要求以暴力或其他方法公然贬损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而张三的行为是在公开平台发表与王五有关的内容,加以部分主观性评价,但其用语就社会标准和行业普遍认知而言,并不属于恶意败坏名誉的侮辱范畴,诸如“巨人之言也想显示菜个子小小等混案属于正常调侃”,圈子内部平时尚且存在更具攻击性的词汇,但众人也并未在意,不应对张三的发言过度上纲上线讨论。 2. 张三的言论无虚构事实,没有就其上传的内容编造前因后果,向外界传达错误的贬低性的王五形象,像“技术不好、能力不强、身高不高等话语”难以与侮辱挂钩。这些描述也得到了同行圈内部与王五有接触的人士的认可,认定这些是普遍看法,并不是张三传播开的负面评价,因此张三没有实行侮辱行为。
二、被告张三行为未对王五的名誉权造成侵害侮辱。这个结果要求对被害人的外部声誉造成严重影响,张三本人所发表的内容,其基本源自王五本人的社交平台公布内容,某些来源不明的书面证言能够证明是王五曾在公开发表过的,没有生成虚假图片编造或虚构事实来抹黑王五,这些内容未对王五的人格品行造成负面的贬低,没有披露王五的个人隐私,也未使得王五的社会评价降低。
三、被告人张三主观上没有侮辱故意。 1. 被告人张三主观并不追求王五身败名裂的严重结果,张三发表的言论仅为否定性评价,并未大范围传播,引发路人关注,未刻意引导不良事实,未披露隐私,其行为手段不能证明他企图达到贬损他人人格,损坏其社会名誉的结果。 2. 再者,张三后续删除部分内容并转为关注用户,显然是在降低他与王五纠纷的关注度,避免过多的社会影响。因此足以证明张三并不追求侮辱罪所认定的严重损害他人人格、败坏他人名誉的结果,主观上无侮辱故意。
四、王五的死亡结果与被告人张三的行为没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1. 王五最终跳河自杀的结果属于刑法上规定的多因一果,尽管王五在其遗书中直接提到了与张三的冲突,表明在这场纷争中自己精神压力巨大,但这并不能与张三侮辱王五致死这样的描述对等。 2. 张三的病例显示王五有长时间的重度抑郁症,后续发展为双向情感障碍,2018 年已经因为工作生活压力等频繁采取自杀行为。知情人言表示王五在自己爱好上投入甚多,耗费数万私教费,每日心情锻炼,但提升效果不佳。事业中工作忙碌,种种生活上的压力与挫折让王五精神状态恶化,之后与张三冲突愈演愈烈,而无法解决纠纷的王五在无法得到合理药物、专业心理疏导的情况下,最终失去了希望,选择跳河自杀。我们无法猜测王五投河时的复杂心理,但此番事实梳理,足以证明,王五的自杀选择绝不仅仅只是因为与张三的冲突带来的影响,是否为直接原因更是存疑。 3. 被告人张三对王五的死亡结果没有预见可能性。张三与王五线下接触只有两次,前两次的接触无法对王五的精神状态产生认知,根据二人的证言及心理硕士阳明的证言可得知,王五本人不信任他人,不向他人倾诉病情,其朋友圈内部普遍对其心理状态处于认知不清,在有更多交往的好友李明面前,王五也是坚强的形象。因此,张三本人不可能得知王五的抑郁症情况,也不可能从其社交圈中得知,他对王五的死亡结果没有预见可能性。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刑法第 16 条,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但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而是因为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不是犯罪。张三对王五的精神状态显然无知,对其死亡结果更是毫无预见可能性,主观上无法追求放任此结果的发生。王五死亡结果与张三无行为上、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故而不应当认定张三构成侮辱罪。
二、本案不应作为公诉案件处理。 1. 张三的行为达不到情节严重的标准,无捏造事实、肆意谩骂、恶意诋毁的恶劣情节,主观方面无后果认知,是否构成侮辱罪尚待确认,更无从提起犯罪情节严重之说。 2. 张三表达了积极的对于当事人家属的歉意及补偿态度。在王五投湖自杀事件传开后,张三主动到警局配合警方了解案件经过,坦白自己与王五的冲突,面对警方询问,如实供述,表明了其对于和王五冲突的反省。在后续的沟通中,被告人张三明确向代理人表示,愿意对被害人家属进行相应的民事赔偿。因此,我方希望与被害人家属达成和解,让我方当事人表达自己的歉意,承担被害人家属提出的合理民事赔偿要求,同时也希望公诉机关给我方当事人反省错误的机会。
我们为王五遭受的种种挫折和自杀行为感到惋惜和痛惜,但法律规定,刑法是保障法,具有谦抑性,我们应该防止刑法权的滥用,在用道德、习惯、风俗等非正式的社会控制手段和民事、行政等其他法律手段能够有效调整社会关系、规制违法行为时,没有必要动用刑法。如果擅自动用公诉程序,让我方当事人承受牢狱之苦,此判决则有可能导致不良的社会价值导向,造成人人自危的社会氛围。
因此,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侮辱罪不应成立,恳请合议庭本着罪行法定原则,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充分考虑被告人张三的如实供述、证据不足,主动到静海县公安局主动配合侦查机关调查等因素,依法宣告被告人无罪。
此致
静海县人民法院
辩护人:王天东、林天秋
2021 年 10 月 27 日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
四川瑞成律师事务所受张三委托,指派王天东和林天秋担任其辩护人。接受委托后,辩护人详尽审阅和研究了本案全部案件材料,多次听取被告人张三的陈述,对本案事实有充分了解,现发表如下辩护意见,望合议庭采纳。
王五长期遭受双向情感障碍的折磨,在生活中承受了常人难以想象的痛苦,我们为其如此结束自己的生命感到惋惜。被告人张三在处理与王五的纠纷上采用了在社交平台发布视频等方式,对王五精神造成的影响存在其不可回避的错误。但是根据罪责相适应、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在本案中,辩护人仍旧认为张三的错误行为难以构成侮辱罪,更达不到适用公诉的标准。理由如下: 一、被告人张三的行为不符合暴力或其他方法,公然贬损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且要求情节严重的侮辱罪构成要件。 1. 被告人张三没有实行侮辱行为。侮辱罪要求以暴力或其他方法公然贬损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而张三的行为是在公开平台发表与王五有关的内容,加以部分主观性评价,但其用语就社会标准和行业普遍认知而言,并不属于恶意败坏名誉的侮辱范畴,诸如“巨人之言也想显示菜个子小小等混案属于正常调侃”,圈子内部平时尚且存在更具攻击性的词汇,但众人也并未在意,不应对张三的发言过度上纲上线讨论。 2. 张三的言论无虚构事实,没有就其上传的内容编造前因后果,向外界传达错误的贬低性的王五形象,像“技术不好、能力不强、身高不高等话语”难以与侮辱挂钩。这些描述也得到了同行圈内部与王五有接触的人士的认可,认定这些是普遍看法,并不是张三传播开的负面评价,因此张三没有实行侮辱行为。
二、被告张三行为未对王五的名誉权造成侵害侮辱。这个结果要求对被害人的外部声誉造成严重影响,张三本人所发表的内容,其基本源自王五本人的社交平台公布内容,某些来源不明的书面证言能够证明是王五曾在公开发表过的,没有生成虚假图片编造或虚构事实来抹黑王五,这些内容未对王五的人格品行造成负面的贬低,没有披露王五的个人隐私,也未使得王五的社会评价降低。
三、被告人张三主观上没有侮辱故意。 1. 被告人张三主观并不追求王五身败名裂的严重结果,张三发表的言论仅为否定性评价,并未大范围传播,引发路人关注,未刻意引导不良事实,未披露隐私,其行为手段不能证明他企图达到贬损他人人格,损坏其社会名誉的结果。 2. 再者,张三后续删除部分内容并转为关注用户,显然是在降低他与王五纠纷的关注度,避免过多的社会影响。因此足以证明张三并不追求侮辱罪所认定的严重损害他人人格、败坏他人名誉的结果,主观上无侮辱故意。
四、王五的死亡结果与被告人张三的行为没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1. 王五最终跳河自杀的结果属于刑法上规定的多因一果,尽管王五在其遗书中直接提到了与张三的冲突,表明在这场纷争中自己精神压力巨大,但这并不能与张三侮辱王五致死这样的描述对等。 2. 张三的病例显示王五有长时间的重度抑郁症,后续发展为双向情感障碍,2018 年已经因为工作生活压力等频繁采取自杀行为。知情人言表示王五在自己爱好上投入甚多,耗费数万私教费,每日心情锻炼,但提升效果不佳。事业中工作忙碌,种种生活上的压力与挫折让王五精神状态恶化,之后与张三冲突愈演愈烈,而无法解决纠纷的王五在无法得到合理药物、专业心理疏导的情况下,最终失去了希望,选择跳河自杀。我们无法猜测王五投河时的复杂心理,但此番事实梳理,足以证明,王五的自杀选择绝不仅仅只是因为与张三的冲突带来的影响,是否为直接原因更是存疑。 3. 被告人张三对王五的死亡结果没有预见可能性。张三与王五线下接触只有两次,前两次的接触无法对王五的精神状态产生认知,根据二人的证言及心理硕士阳明的证言可得知,王五本人不信任他人,不向他人倾诉病情,其朋友圈内部普遍对其心理状态处于认知不清,在有更多交往的好友李明面前,王五也是坚强的形象。因此,张三本人不可能得知王五的抑郁症情况,也不可能从其社交圈中得知,他对王五的死亡结果没有预见可能性。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刑法第 16 条,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但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而是因为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不是犯罪。张三对王五的精神状态显然无知,对其死亡结果更是毫无预见可能性,主观上无法追求放任此结果的发生。王五死亡结果与张三无行为上、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故而不应当认定张三构成侮辱罪。
二、本案不应作为公诉案件处理。 1. 张三的行为达不到情节严重的标准,无捏造事实、肆意谩骂、恶意诋毁的恶劣情节,主观方面无后果认知,是否构成侮辱罪尚待确认,更无从提起犯罪情节严重之说。 2. 张三表达了积极的对于当事人家属的歉意及补偿态度。在王五投湖自杀事件传开后,张三主动到警局配合警方了解案件经过,坦白自己与王五的冲突,面对警方询问,如实供述,表明了其对于和王五冲突的反省。在后续的沟通中,被告人张三明确向代理人表示,愿意对被害人家属进行相应的民事赔偿。因此,我方希望与被害人家属达成和解,让我方当事人表达自己的歉意,承担被害人家属提出的合理民事赔偿要求,同时也希望公诉机关给我方当事人反省错误的机会。
我们为王五遭受的种种挫折和自杀行为感到惋惜和痛惜,但法律规定,刑法是保障法,具有谦抑性,我们应该防止刑法权的滥用,在用道德、习惯、风俗等非正式的社会控制手段和民事、行政等其他法律手段能够有效调整社会关系、规制违法行为时,没有必要动用刑法。如果擅自动用公诉程序,让我方当事人承受牢狱之苦,此判决则有可能导致不良的社会价值导向,造成人人自危的社会氛围。
因此,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侮辱罪不应成立,恳请合议庭本着罪行法定原则,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充分考虑被告人张三的如实供述、证据不足,主动到静海县公安局主动配合侦查机关调查等因素,依法宣告被告人无罪。
此致
静海县人民法院
辩护人:王天东、林天秋
2021 年 10 月 27 日
以下为ai总结(感谢来自 刘圣韬 学长的精彩ai prompt!基座大模型为豆包。)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侮辱罪不应成立,恳请合议庭依法宣告被告人无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