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场第一环节开篇陈词有请正方一辩,陈述己方观点,时间为 3 分 30 秒,计时开始。
大家好,我方的观点是,反诈宣传的效果应该通过发案量来衡量。首先,我们先明确一下发案量的概念,它是对诈骗案件发生数量的统计,这个数量是由公安机关通过严谨的大数据整理分析而来的,具有权威性和客观性。
在 2023 年的北京市,警方通过整合 110 报警系统中的及诈骗类的报警信息,发现有不少群众反映接到所谓公共检法机关的电话,要求转账来配合调查的案件线索。同时,各大银行也反馈了一些异常转账的信息,比如一些账户突然出现大额资金的转出,且转账行为异常频繁。此外,网络平台也监测到了不少关于诈骗的举报,比如一些购物网站上的用户举报商家以虚拟交易等方式进行诈骗。警方可以通过对这些多渠道的分析整合,形成准确的发案量数据,这与其他一些衡量指标是不同的。它不是基于主观的猜测或者片面的调查,而是基于官方收集的信息,这是将其作为衡量标准的重要前提。
其次,发案量具有可量化性,方便统计分析。我们可以清晰地对比出不同时期、不同地区的发案量数据。当在某个地区开展反诈宣传活动后,发案量的上升或下降,能够直观地反映出宣传效果的好坏。如果发案量下降,那么表明我们的宣传在一定程度上起到了作用,减少了诈骗案件的发生;反之,则说明我们的宣传策略可能需要调整。这种可量化的特性,使得发案量成为了一个有力的衡量工具。
再者,发案量与反诈宣传的效果关系密切。反诈宣传的根本目的是保护人民群众的财产安全,这一目的的实现与否与诈骗案件的发生与否直接相关。发案量作为反映诈骗案件发生情况的指标,自然也能和反诈宣传效果紧密相连。我们也承认反诈宣传效果的达成受到多种因素的影响,但这并不影响发案量作为最重要的衡量指标之一。就像我们判断健身效果,饮食均衡虽然不是唯一的因素,但它也是一个重要且可衡量的相关因素一样。
对方辩友可能会提到发案量、立案量以及相关不同群体的问题,但这些并不能否定发案量的衡量价值。发案量和立案量虽与发案量有联系,但它们受到其他因素的干扰可能更多,比如受害者的个人意愿或证据收集情况等。而我们关注的是诈骗案件的实际发生情况,发案量恰恰能体现这一点。同时,不同群体反诈意识的差异并不是否定发案量衡量作用的理由。无论个体的意识如何,诈骗案件的发生数量是客观存在的,这也是我们衡量宣传效果需要关注的核心。
因此,我们承认反诈宣传效果可能受到多种因素的影响,发案量并不是唯一标准,但我方强调,它是最合适的标准。以上。
本场第一环节开篇陈词有请正方一辩,陈述己方观点,时间为 3 分 30 秒,计时开始。
大家好,我方的观点是,反诈宣传的效果应该通过发案量来衡量。首先,我们先明确一下发案量的概念,它是对诈骗案件发生数量的统计,这个数量是由公安机关通过严谨的大数据整理分析而来的,具有权威性和客观性。
在 2023 年的北京市,警方通过整合 110 报警系统中的及诈骗类的报警信息,发现有不少群众反映接到所谓公共检法机关的电话,要求转账来配合调查的案件线索。同时,各大银行也反馈了一些异常转账的信息,比如一些账户突然出现大额资金的转出,且转账行为异常频繁。此外,网络平台也监测到了不少关于诈骗的举报,比如一些购物网站上的用户举报商家以虚拟交易等方式进行诈骗。警方可以通过对这些多渠道的分析整合,形成准确的发案量数据,这与其他一些衡量指标是不同的。它不是基于主观的猜测或者片面的调查,而是基于官方收集的信息,这是将其作为衡量标准的重要前提。
其次,发案量具有可量化性,方便统计分析。我们可以清晰地对比出不同时期、不同地区的发案量数据。当在某个地区开展反诈宣传活动后,发案量的上升或下降,能够直观地反映出宣传效果的好坏。如果发案量下降,那么表明我们的宣传在一定程度上起到了作用,减少了诈骗案件的发生;反之,则说明我们的宣传策略可能需要调整。这种可量化的特性,使得发案量成为了一个有力的衡量工具。
再者,发案量与反诈宣传的效果关系密切。反诈宣传的根本目的是保护人民群众的财产安全,这一目的的实现与否与诈骗案件的发生与否直接相关。发案量作为反映诈骗案件发生情况的指标,自然也能和反诈宣传效果紧密相连。我们也承认反诈宣传效果的达成受到多种因素的影响,但这并不影响发案量作为最重要的衡量指标之一。就像我们判断健身效果,饮食均衡虽然不是唯一的因素,但它也是一个重要且可衡量的相关因素一样。
对方辩友可能会提到发案量、立案量以及相关不同群体的问题,但这些并不能否定发案量的衡量价值。发案量和立案量虽与发案量有联系,但它们受到其他因素的干扰可能更多,比如受害者的个人意愿或证据收集情况等。而我们关注的是诈骗案件的实际发生情况,发案量恰恰能体现这一点。同时,不同群体反诈意识的差异并不是否定发案量衡量作用的理由。无论个体的意识如何,诈骗案件的发生数量是客观存在的,这也是我们衡量宣传效果需要关注的核心。
因此,我们承认反诈宣传效果可能受到多种因素的影响,发案量并不是唯一标准,但我方强调,它是最合适的标准。以上。
以下为ai总结(感谢来自 刘圣韬 学长的精彩ai prompt!基座大模型为豆包。)
我方承认反诈宣传效果可能受到多种因素的影响,发案量并不是唯一标准,但它是最合适的标准。
辩题为:反诈宣传的效果应该通过发案量来衡量 vs 反诈宣传的效果不应该通过发案量来衡量 环节为:反方一辩质询正方一辩论
反方:对于虚拟货币的诈骗,新的监管政策出台,使得此类诈骗行为得到遏制,发案量降低,这与反诈宣传的关系有多大呢?或者说打击的效果与反诈宣传的关系有多大呢?请正方回答。
正方:这个因素不可否认,它可以通过打击或其他手段来帮助反诈宣传的效果得到提升。
反方:刚才我听到了您方的意思,是否认为案发量下降即是反诈宣传效果的增强呢?
正方:不是。
反方:那您方认为反诈的工作不包括什么?
正方:反诈的工作包括我们的两卡实施,比如银行的监管,还有我们平常所见到的一些,比如开展的讲座或类似的。
反方:反诈工作包括反诈宣传、反诈拦截、反诈打击等等。您方如果把发案量的下降归功于反诈宣传到位,上升归因于反诈宣传不好,那么司法机关、执法机关所做出的一切努力与成果,以及打击违法犯罪、执行员的牺牲,您方是否忽略掉了呢?我们今天讨论的是通过发案量来衡量,这才是我们的辩题,我们所说的是哪个更合适?
反方:我想告诉您方,反诈宣传仅仅是反诈工作的一部分,占据着与其他工作共同的比重。那么今天如果把辩题改为反诈工作的成果应不应该用发案量来衡量,是完全可以的。但是仅仅用发案量来衡量一部分的工作,那是不是以偏概全呢?
正方:不好意思,没太听清。
反方:反诈工作的成果可以按发案量来衡量,但是反诈宣传只是反诈工作的其中一部分,那么我现在用发案量来衡量它的一部分工作,是不是以偏概全呢?
反方:我们可以把反诈宣传看成是给庄稼除虫,案发量就像是庄稼上面的虫子的数量,警察收集这种数据统计的发案量,就好比农民查到实验里的虫子有多少,这是比较客观的,不用去猜测,比如这个虫子到底有多少,它是一个实打实的数据,是可以看到的。所以说发案量是一个非常可靠的数据,我们要知道这种除虫效果,比如我们的这种案发量的多少,做得怎么样呢?其实最简单的方法就是看我们的这种案发的数量是有多少,通过这种数据就能看出反诈宣传有没有效果,只要我们看发案量就行。
辩题为:反诈宣传的效果应该通过发案量来衡量 vs 反诈宣传的效果不应该通过发案量来衡量 环节为:反方一辩质询正方一辩论
反方:对于虚拟货币的诈骗,新的监管政策出台,使得此类诈骗行为得到遏制,发案量降低,这与反诈宣传的关系有多大呢?或者说打击的效果与反诈宣传的关系有多大呢?请正方回答。
正方:这个因素不可否认,它可以通过打击或其他手段来帮助反诈宣传的效果得到提升。
反方:刚才我听到了您方的意思,是否认为案发量下降即是反诈宣传效果的增强呢?
正方:不是。
反方:那您方认为反诈的工作不包括什么?
正方:反诈的工作包括我们的两卡实施,比如银行的监管,还有我们平常所见到的一些,比如开展的讲座或类似的。
反方:反诈工作包括反诈宣传、反诈拦截、反诈打击等等。您方如果把发案量的下降归功于反诈宣传到位,上升归因于反诈宣传不好,那么司法机关、执法机关所做出的一切努力与成果,以及打击违法犯罪、执行员的牺牲,您方是否忽略掉了呢?我们今天讨论的是通过发案量来衡量,这才是我们的辩题,我们所说的是哪个更合适?
反方:我想告诉您方,反诈宣传仅仅是反诈工作的一部分,占据着与其他工作共同的比重。那么今天如果把辩题改为反诈工作的成果应不应该用发案量来衡量,是完全可以的。但是仅仅用发案量来衡量一部分的工作,那是不是以偏概全呢?
正方:不好意思,没太听清。
反方:反诈工作的成果可以按发案量来衡量,但是反诈宣传只是反诈工作的其中一部分,那么我现在用发案量来衡量它的一部分工作,是不是以偏概全呢?
反方:我们可以把反诈宣传看成是给庄稼除虫,案发量就像是庄稼上面的虫子的数量,警察收集这种数据统计的发案量,就好比农民查到实验里的虫子有多少,这是比较客观的,不用去猜测,比如这个虫子到底有多少,它是一个实打实的数据,是可以看到的。所以说发案量是一个非常可靠的数据,我们要知道这种除虫效果,比如我们的这种案发量的多少,做得怎么样呢?其实最简单的方法就是看我们的这种案发的数量是有多少,通过这种数据就能看出反诈宣传有没有效果,只要我们看发案量就行。
以下为ai总结(感谢来自 刘圣韬 学长的精彩ai prompt!基座大模型为豆包。)
尊敬的主席、评委以及对方辩友大家好!我方的观点是反诈宣传的效果不应该通过发案量来衡量。
反诈宣传是通过各种媒介和活动形式,普及相关法律和反诈知识,提高公众对于各类电信网络诈骗的防骗意识和实践能力。贯彻坚持打防结合、广泛为先,强化预警劝阻,加强宣传教育,扎实推进防范为先的长期坚持的常规前端工作。
那么,案发量是不是某一特定时间内犯罪行为被发现或者被揭露的案件总数?反诈宣传的效果不应该通过发案量来衡量,是因为反诈宣传只是反诈工作的一部分,将反诈工作所取得的成效归因于反诈宣传的效果是以偏概全的。
我方坚持认为反诈宣传效果不应该通过发案量来衡量的具体理由如下: 1. 案发量受多种因素的影响,难以准确反映出宣传的效果。发案量是一个复杂的指标,它受到多种因素的影响,包括但不限于社会经济状况、法律法规的完善程度、公众的整体素质以及犯罪分子的作案手段等等。其中,犯罪分子利用现代的工业技术手段,使得电信网络诈骗呈现科技化、隐蔽化和跨区域化的特点。因此,将发案量作为衡量反诈宣传的效果的标准,显然是不恰当的,无法全面准确地反映宣传的实际成效。 2. 反诈宣传旨在提升公众的防范意识,而非单纯地降低发案量。反诈宣传的根本目的在于增强公众的防范意识和能力,使公众在面临诈骗行为时能够迅速识别并妥善应对。这一目标的实现并不仅仅体现在发案量的减少,它更体现在公众对诈骗行为的认知程度、防范能力的提升以及应对诈骗时的稳定和理智。因此,应该从更广泛的角度来客观地评价反诈宣传的效果,而不仅仅是局限于发案量的变化。 3. 反诈宣传效果具有长期性和积累性。反诈宣传作为防范和管控的源头治理环节,其效果并不是立竿见影的,而是需要时间的积累和沉淀。坚持防范在先、宣传为主的工作理念,通过不断的教育和宣传,可以逐步改变公众的行为习惯和思维方式,形成对诈骗行为的自觉抵制和广泛防范。这种长期性和积累性的效果往往无法在短时间内通过发案量的变化来准确衡量。因此,应该从更长远的角度来看待反诈宣传的效果,而不仅仅是关注短期的发案量变化。 4. 以发案量来评价反诈宣传的效果与反诈的工作理念不符。无论是反诈法还是相关意见,都在强调坚持源头治理、综合治理,构建全民反诈体制机制。虽然公安机关牵头负责反电信网络诈骗工作,并以“四专两合力”的工作思路统筹打击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但这只是电信诈骗治理的末端环节。以案发量来评价反诈宣传的效果,会给公安机关施以过重的责任,有违治理电信诈骗工作的理念。 5. 构建多元反诈宣传效果评价体系。反诈法对于多元主体公众诈骗行为的知识普及广泛性、技能掌握程度、遇到诈骗时的应对策略等都可以作为评价宣传效果的重要依据。此外,还可以通过问卷调查、访谈等方式收集公众对反诈宣传的反馈和评价,以更加全面地了解宣传的实际效果。
综上,我方坚定地认为反诈宣传的效果不应该通过发案量来衡量。谢谢,我的发言完毕。
尊敬的主席、评委以及对方辩友大家好!我方的观点是反诈宣传的效果不应该通过发案量来衡量。
反诈宣传是通过各种媒介和活动形式,普及相关法律和反诈知识,提高公众对于各类电信网络诈骗的防骗意识和实践能力。贯彻坚持打防结合、广泛为先,强化预警劝阻,加强宣传教育,扎实推进防范为先的长期坚持的常规前端工作。
那么,案发量是不是某一特定时间内犯罪行为被发现或者被揭露的案件总数?反诈宣传的效果不应该通过发案量来衡量,是因为反诈宣传只是反诈工作的一部分,将反诈工作所取得的成效归因于反诈宣传的效果是以偏概全的。
我方坚持认为反诈宣传效果不应该通过发案量来衡量的具体理由如下: 1. 案发量受多种因素的影响,难以准确反映出宣传的效果。发案量是一个复杂的指标,它受到多种因素的影响,包括但不限于社会经济状况、法律法规的完善程度、公众的整体素质以及犯罪分子的作案手段等等。其中,犯罪分子利用现代的工业技术手段,使得电信网络诈骗呈现科技化、隐蔽化和跨区域化的特点。因此,将发案量作为衡量反诈宣传的效果的标准,显然是不恰当的,无法全面准确地反映宣传的实际成效。 2. 反诈宣传旨在提升公众的防范意识,而非单纯地降低发案量。反诈宣传的根本目的在于增强公众的防范意识和能力,使公众在面临诈骗行为时能够迅速识别并妥善应对。这一目标的实现并不仅仅体现在发案量的减少,它更体现在公众对诈骗行为的认知程度、防范能力的提升以及应对诈骗时的稳定和理智。因此,应该从更广泛的角度来客观地评价反诈宣传的效果,而不仅仅是局限于发案量的变化。 3. 反诈宣传效果具有长期性和积累性。反诈宣传作为防范和管控的源头治理环节,其效果并不是立竿见影的,而是需要时间的积累和沉淀。坚持防范在先、宣传为主的工作理念,通过不断的教育和宣传,可以逐步改变公众的行为习惯和思维方式,形成对诈骗行为的自觉抵制和广泛防范。这种长期性和积累性的效果往往无法在短时间内通过发案量的变化来准确衡量。因此,应该从更长远的角度来看待反诈宣传的效果,而不仅仅是关注短期的发案量变化。 4. 以发案量来评价反诈宣传的效果与反诈的工作理念不符。无论是反诈法还是相关意见,都在强调坚持源头治理、综合治理,构建全民反诈体制机制。虽然公安机关牵头负责反电信网络诈骗工作,并以“四专两合力”的工作思路统筹打击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但这只是电信诈骗治理的末端环节。以案发量来评价反诈宣传的效果,会给公安机关施以过重的责任,有违治理电信诈骗工作的理念。 5. 构建多元反诈宣传效果评价体系。反诈法对于多元主体公众诈骗行为的知识普及广泛性、技能掌握程度、遇到诈骗时的应对策略等都可以作为评价宣传效果的重要依据。此外,还可以通过问卷调查、访谈等方式收集公众对反诈宣传的反馈和评价,以更加全面地了解宣传的实际效果。
综上,我方坚定地认为反诈宣传的效果不应该通过发案量来衡量。谢谢,我的发言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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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方坚定地认为反诈宣传的效果不应该通过发案量来衡量。
辩题为:反诈宣传的效果应该通过发案量来衡量 vs 反诈宣传的效果不应该通过发案量来衡量
环节:正方一辩质询反方一辩
正方:想问一下反方,您方一直在说我方的案发量不好,那么请问一下您方哪可以举出一些具体的例子来衡量这个标准呢? 反方:我想告诉对方辩友的是,不仅不通过案发量来衡量它,但是我们反诈的效果可以是人民对国家反诈率的认同率和反诈的认同率,公众对诈骗行为的知晓率,这些都可以作为我们国家的标准。 正方:那想请问一下对方这个结果是如何量化的? 反方:那我们国家还真的有对这个量化的结果,那是人民对国家幸福指数的调查报告里会显示出的结果。而且没有量化他就没有结果。 正方:还有您方所说的一些,比如说其他的什么衡量指标,那么在量化的清晰程度上,它是如何进行统计和分析的呢? 反方:对方辩友,我刚才已经告诉你了,人们对国家幸福指数的调查报告里有明确的量化,其实并不是没有量化了。 正方:还有您方提到了其他衡量标准的那种,反诈相传的那种标准,那如何像按方案量这种一样,由公安机关通过严谨的大数据整理分析而来的呢?你们如何保证其权威性和客观性呢? 反方:对方辩友,我想说的是,您方通过公安机关来统计出的案发率,它并不是对于我们反诈宣传的效果来说的,他说的是我们反诈工作的效果。 正方:还有就是当我们需要对反诈宣传的长期跟踪进行评估时,您方的衡量标准如何像大量一样持续稳定的提供可量化的数据支持呢? 反方:我刚才已经告诉对方辩友了,我们人民对国家幸福指数的调查报告里,他也会是持续跟踪我们国民的幸福指数的,它会实时的对我们进行调查,然后以此来检验我们反诈效果,是人民对于国家反诈的认同率和公众对诈骗行为的知晓率呢。 正方:而且刚刚您方提到一点幸福指数这个情,这个是与我们辩题无关的,而且按照您方的衡量标准,如果出现了按大量所影响的宣传效果,如果有相悖的情况,该如何解释这种矛盾呢? 反方:首先我想说的是,幸福指数并不是与我们辩题无关,而是这个幸福指数只是我们的调查报告的名字,我们真正调查的内容是反诈的效果啊,是人民对国家反诈的认同与和公众对诈骗行为知晓,它反映的是我们这个的东西啊。 正方:还有您方认为方案量与反家宣传的效果关联性不大,那么请你解释一下,反家宣传的根本目的难道不就是保护人民群众的财产安全吗?有什么衡量指标关联性更大是为什么? 反方:反诈宣传的目的是增加人民群众获得幸福感、安全感。
辩题为:反诈宣传的效果应该通过发案量来衡量 vs 反诈宣传的效果不应该通过发案量来衡量
环节:正方一辩质询反方一辩
正方:想问一下反方,您方一直在说我方的案发量不好,那么请问一下您方哪可以举出一些具体的例子来衡量这个标准呢? 反方:我想告诉对方辩友的是,不仅不通过案发量来衡量它,但是我们反诈的效果可以是人民对国家反诈率的认同率和反诈的认同率,公众对诈骗行为的知晓率,这些都可以作为我们国家的标准。 正方:那想请问一下对方这个结果是如何量化的? 反方:那我们国家还真的有对这个量化的结果,那是人民对国家幸福指数的调查报告里会显示出的结果。而且没有量化他就没有结果。 正方:还有您方所说的一些,比如说其他的什么衡量指标,那么在量化的清晰程度上,它是如何进行统计和分析的呢? 反方:对方辩友,我刚才已经告诉你了,人们对国家幸福指数的调查报告里有明确的量化,其实并不是没有量化了。 正方:还有您方提到了其他衡量标准的那种,反诈相传的那种标准,那如何像按方案量这种一样,由公安机关通过严谨的大数据整理分析而来的呢?你们如何保证其权威性和客观性呢? 反方:对方辩友,我想说的是,您方通过公安机关来统计出的案发率,它并不是对于我们反诈宣传的效果来说的,他说的是我们反诈工作的效果。 正方:还有就是当我们需要对反诈宣传的长期跟踪进行评估时,您方的衡量标准如何像大量一样持续稳定的提供可量化的数据支持呢? 反方:我刚才已经告诉对方辩友了,我们人民对国家幸福指数的调查报告里,他也会是持续跟踪我们国民的幸福指数的,它会实时的对我们进行调查,然后以此来检验我们反诈效果,是人民对于国家反诈的认同率和公众对诈骗行为的知晓率呢。 正方:而且刚刚您方提到一点幸福指数这个情,这个是与我们辩题无关的,而且按照您方的衡量标准,如果出现了按大量所影响的宣传效果,如果有相悖的情况,该如何解释这种矛盾呢? 反方:首先我想说的是,幸福指数并不是与我们辩题无关,而是这个幸福指数只是我们的调查报告的名字,我们真正调查的内容是反诈的效果啊,是人民对国家反诈的认同与和公众对诈骗行为知晓,它反映的是我们这个的东西啊。 正方:还有您方认为方案量与反家宣传的效果关联性不大,那么请你解释一下,反家宣传的根本目的难道不就是保护人民群众的财产安全吗?有什么衡量指标关联性更大是为什么? 反方:反诈宣传的目的是增加人民群众获得幸福感、安全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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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进行第二环节驳辩对辩,有请正方二辩进行。驳辩时间为 2 分 30 秒,计时开始。
对方意见刚刚提到,我们的发案量只是片面的,因为反诈宣传的效果还有其他方面,比如打击等,发案量只是反诈宣传效果的一部分。但是,我们本次辩题主要是想证明反诈宣传的效果由什么来体现,是否应该由发案量来衡量,我方依旧坚持我方的观点,发案量是可以用来衡量的。因为我方一辩已说过,发案量是客观且可量化的一个指标,发案量的减少确实可以体现宣传的效果,因为其目的是提高公众的防骗意识,从而减少诈骗的发生。因此,发案量的减少是其最直接的体现。
从全面性来考虑,发案量是衡量反诈骗效果的一个重要指标。诚然,如对方所说,发案量并非唯一标准,但它却能更全面地评估宣传效果。还有,比如对方提到的一些软指标,包括调查等(此处表述不太清晰),这些是考察受害者损失之类的,但它们无法更客观、更具官方性质地科学体现和衡量这一效果。
而且,就像我们举个例子,发案量就像我们大学上学的成绩单,能客观地体现出反诈宣传的成绩,而调查问卷之类的方式只能算是一些有用的信息,就像我们的周考和月考,它们并不能完全成为成绩的体现,相比之下,更偏向于口头报告,缺乏直接客观的证明。因此,正如我们所说,成绩单不是口头报告,反诈宣传效果是发案量,这是最客观最直接的标准,也是我方所坚持的观点。还有一些最直接的反应,趋势分析包括时间,这是一个长期短期的发展过程波动,发案量在后续。正方时间到。
下面进行第二环节驳辩对辩,有请正方二辩进行。驳辩时间为 2 分 30 秒,计时开始。
对方意见刚刚提到,我们的发案量只是片面的,因为反诈宣传的效果还有其他方面,比如打击等,发案量只是反诈宣传效果的一部分。但是,我们本次辩题主要是想证明反诈宣传的效果由什么来体现,是否应该由发案量来衡量,我方依旧坚持我方的观点,发案量是可以用来衡量的。因为我方一辩已说过,发案量是客观且可量化的一个指标,发案量的减少确实可以体现宣传的效果,因为其目的是提高公众的防骗意识,从而减少诈骗的发生。因此,发案量的减少是其最直接的体现。
从全面性来考虑,发案量是衡量反诈骗效果的一个重要指标。诚然,如对方所说,发案量并非唯一标准,但它却能更全面地评估宣传效果。还有,比如对方提到的一些软指标,包括调查等(此处表述不太清晰),这些是考察受害者损失之类的,但它们无法更客观、更具官方性质地科学体现和衡量这一效果。
而且,就像我们举个例子,发案量就像我们大学上学的成绩单,能客观地体现出反诈宣传的成绩,而调查问卷之类的方式只能算是一些有用的信息,就像我们的周考和月考,它们并不能完全成为成绩的体现,相比之下,更偏向于口头报告,缺乏直接客观的证明。因此,正如我们所说,成绩单不是口头报告,反诈宣传效果是发案量,这是最客观最直接的标准,也是我方所坚持的观点。还有一些最直接的反应,趋势分析包括时间,这是一个长期短期的发展过程波动,发案量在后续。正方时间到。
以下为ai总结(感谢来自 刘圣韬 学长的精彩ai prompt!基座大模型为豆包。)
辩题为:反诈宣传的效果应该通过发案量来衡量 vs 反诈宣传的效果不应该通过发案量来衡量
环节为:反方二辩·驳论
首先,我方认为发案量可以用来衡量整个反诈工作的效果,但不能用来衡量反诈宣传的效果。对方辩友提及发案量的升降与反诈意识,我方认为这两者关系不大,是较为片面的。接下来,我将阐述其片面性的原因。
习近平法治核心要义指出,反诈宣传的目的是增强人民群众的幸福感、获得感、安全感,同时也可以理解为提升反诈意识。
发案量是一个复杂的指标,受多种因素影响。其一,法律法规的完善程度至关重要,如《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 25 条第二款规定,禁止帮助他人通过虚拟货币交易等方式洗钱。当新的监管政策出台后,此类诈骗案件得以遏制,发案量降低,但这与反诈宣传的关系并不大,不能单纯用反诈宣传来衡量其效果。
其二,《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 6 条第二款规定,公安机关牵头负责反电信网络诈骗,金融、电信、网信、市场监管等有关部门依照职责履行监管主体责任,负责本行业领域反电信网络诈骗工作。例如,金融银行建立零售业务反诈风控手段综合监控系统。2022 年,通过该系统人工监测,对 1300 户可疑客户进行调查,拦截资金 1.7 亿元。再如,信用卡诈骗发案量的变化可能是多方因素导致的,不能简单地将其下降归功于反诈宣传,银行风控系统、法律法规的完善等都可能对其产生影响。
最后,打击力度也是一个重要因素。截至 11 月,全国共抓获电信网络诈骗违法犯罪嫌疑人 39.1 万。这种打击的效果更为显著。此外,还有一些因素会影响发案量的升降,比如有些人出于羞耻心不敢报案,这也会对发案量产生影响。
辩题为:反诈宣传的效果应该通过发案量来衡量 vs 反诈宣传的效果不应该通过发案量来衡量
环节为:反方二辩·驳论
首先,我方认为发案量可以用来衡量整个反诈工作的效果,但不能用来衡量反诈宣传的效果。对方辩友提及发案量的升降与反诈意识,我方认为这两者关系不大,是较为片面的。接下来,我将阐述其片面性的原因。
习近平法治核心要义指出,反诈宣传的目的是增强人民群众的幸福感、获得感、安全感,同时也可以理解为提升反诈意识。
发案量是一个复杂的指标,受多种因素影响。其一,法律法规的完善程度至关重要,如《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 25 条第二款规定,禁止帮助他人通过虚拟货币交易等方式洗钱。当新的监管政策出台后,此类诈骗案件得以遏制,发案量降低,但这与反诈宣传的关系并不大,不能单纯用反诈宣传来衡量其效果。
其二,《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 6 条第二款规定,公安机关牵头负责反电信网络诈骗,金融、电信、网信、市场监管等有关部门依照职责履行监管主体责任,负责本行业领域反电信网络诈骗工作。例如,金融银行建立零售业务反诈风控手段综合监控系统。2022 年,通过该系统人工监测,对 1300 户可疑客户进行调查,拦截资金 1.7 亿元。再如,信用卡诈骗发案量的变化可能是多方因素导致的,不能简单地将其下降归功于反诈宣传,银行风控系统、法律法规的完善等都可能对其产生影响。
最后,打击力度也是一个重要因素。截至 11 月,全国共抓获电信网络诈骗违法犯罪嫌疑人 39.1 万。这种打击的效果更为显著。此外,还有一些因素会影响发案量的升降,比如有些人出于羞耻心不敢报案,这也会对发案量产生影响。
正方:我方承认对方所说反诈宣传效果受多种因素影响,但不能因此否定发案量作为衡量的标准。此事是多因一果的,不能因比赛有赛区、积分制等多种影响因素就否定一个关键质量及衡量标准。若按对方所说,发案量作为衡量社会治安的重要指标,为何不能作为评估反诈宣传效果的依据呢?对方辩友,我已告知您,法庭密度、银行风控系统、个人素质原因、法律法规的完善均可影响发案量,此时发案量的波动过大,用其来定义是否过于片面和细小呢?难道要将其他司法机关的作用也定义为反诈宣传的效果吗?那那些公职人员的牺牲所带来的成效,又该置于何地呢?同时我想问,对于虚拟货币诈骗信息监管出现的政策进行遏制,使其大量降低,这与反诈宣传的效果有何太大关系?还有一个问题,比如在某一时期内,一个地区的人口大量外流,导致诈骗对象基数减少,从而使诈骗案件减少,能说这是反诈宣传效果好吗?提出两个问题,谢谢。
反方:我方认为,您刚刚所说的那些因素虽可能影响发案量,但发案量依旧可作为衡量标准。像您说的流动性等因素,并不能完全概括。若一个地方的发案量减少,其基础性和直接性难道就不能体现了吗?只能说该地人口外流或流入较大,存在短暂波动性,而非长期波动性。接下来我想问对方辩友,若不能用发案量来衡量,那么如何客观、量化地评估反诈宣传的效果呢?
正方:首先对方刚刚未回答我的问题,而我回答对方一个点,对方说不能用,可能受多种因素影响,这是生活中的因素,若此因素影响能从 0 开始,那什么事都能做,这种说法是否过于片面了呢?其次,我们也说了,发案量可以衡量整个反诈工程的效果,反诈工作的效果是可以重大衡量的,其他方面不行,这样的话已向您说明了您方的反量向。反方时间到。
正方:对方所说的这些观点,都是不能够完全成立的,因为在刑事案件当中呢。
正方:我方承认对方所说反诈宣传效果受多种因素影响,但不能因此否定发案量作为衡量的标准。此事是多因一果的,不能因比赛有赛区、积分制等多种影响因素就否定一个关键质量及衡量标准。若按对方所说,发案量作为衡量社会治安的重要指标,为何不能作为评估反诈宣传效果的依据呢?对方辩友,我已告知您,法庭密度、银行风控系统、个人素质原因、法律法规的完善均可影响发案量,此时发案量的波动过大,用其来定义是否过于片面和细小呢?难道要将其他司法机关的作用也定义为反诈宣传的效果吗?那那些公职人员的牺牲所带来的成效,又该置于何地呢?同时我想问,对于虚拟货币诈骗信息监管出现的政策进行遏制,使其大量降低,这与反诈宣传的效果有何太大关系?还有一个问题,比如在某一时期内,一个地区的人口大量外流,导致诈骗对象基数减少,从而使诈骗案件减少,能说这是反诈宣传效果好吗?提出两个问题,谢谢。
反方:我方认为,您刚刚所说的那些因素虽可能影响发案量,但发案量依旧可作为衡量标准。像您说的流动性等因素,并不能完全概括。若一个地方的发案量减少,其基础性和直接性难道就不能体现了吗?只能说该地人口外流或流入较大,存在短暂波动性,而非长期波动性。接下来我想问对方辩友,若不能用发案量来衡量,那么如何客观、量化地评估反诈宣传的效果呢?
正方:首先对方刚刚未回答我的问题,而我回答对方一个点,对方说不能用,可能受多种因素影响,这是生活中的因素,若此因素影响能从 0 开始,那什么事都能做,这种说法是否过于片面了呢?其次,我们也说了,发案量可以衡量整个反诈工程的效果,反诈工作的效果是可以重大衡量的,其他方面不行,这样的话已向您说明了您方的反量向。反方时间到。
正方:对方所说的这些观点,都是不能够完全成立的,因为在刑事案件当中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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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题为:反诈宣传的效果应该通过发案量来衡量 vs 反诈宣传的效果不应该通过发案量来衡量
环节为:正方三辩·盘问·反方四辩
正方:正方选手选定了对方四辩作为盘问对象。反方在回答我方问题的时候提到了一个数据叫做幸福指数,然而幸福指数并不能仅仅作为反诈宣传的一个数据,它的准确性没有那么高。那么请问反方还可以提供出更加全面并且更具优势的数据来证明,有什么可以替代发案量来衡量的吗?我方认为,如果没有发案量,哪来的方案率呢?那么请问除了方案率之外,你们还有像发案量这样更直接、更客观、可量化、方便统计、优势明显的,不是动用大量资源来衡量调查的一个数据吗?您方说可以通过当地民众对诈骗案件、对国家反诈工作的认同来做一个全面量化的标准,那您方这个量化标准是什么?我方能理解为您方认为发案量的定义就是全部由反诈效果带来的,可事实并非如此,请反方回答我,还有哪些比发案量更具优势、与我们的行为并行的数据,因为这样可以减少资源的浪费。我认为公众对于诈骗案件的知晓率跟国家管辖的认同力也能直接体现,而且这并非只是反诈行为当中同时进行的,还可以从其他点位来调查,它并不是更具优势的方向。
反方:首先,正方辩友提到的幸福指数与我们所表达的有关,但不能直接关系到反诈宣传,因为它不能像发案量那样直接准确地衡量反诈宣传。我方提出一个更为科学的数据,叫做方案率。您方说没有发案量就算不出方案率,我方已经回答过,如果没有发案量,确实无法得出方案率。您方想要的衡量标准,我们认为可以通过当地民众对全国民众对于案件,以及对国家反诈工作的认同来做一个全面量化的标准。这个标准并非是反向衡量反诈效果概率的。我们讨论的是反诈宣传的效果,而不是全部的反诈行为。我方并不否认反诈行为中有这个行为的影响,但它并不能直接说明发案量不能用来衡量反诈宣传。我方认为,公众对于诈骗案件的知晓率跟国家管辖的认同力也能体现,但这并不是更具优势的方向,而且这个衡量标准对于民众来说是否需要有更大的接受力呢?
正方时间到。
反方:我来提供几个数据。根据云南的报告,进一步加强执法合作,抓获年轻诈骗嫌疑人的能力提高,8 月以来减发案比下降 24%和 25%。难道您方要将这些数据都归咎于您方所说的反诈宣传效果吗?其次,电信部门的报告显示,网商转债中心 2022 年拦截嫌疑人诈骗电话 19.5 亿次,诈骗短信 21.4 亿次,银行也将这些电信部门组织的功效归咎于你们所说的反诈宣传效果吗?我方质疑您方以发案量不同作为衡量反诈宣传效果的基础,因为它并不能直接体现反诈宣传的效果与发案量的关联。就像种苹果,要浇水、施肥、除虫,但不能因为苹果的好坏就判定浇水、施肥或除虫出现了问题,这是不合理的。您方的概念是不正确的。
辩题为:反诈宣传的效果应该通过发案量来衡量 vs 反诈宣传的效果不应该通过发案量来衡量
环节为:正方三辩·盘问·反方四辩
正方:正方选手选定了对方四辩作为盘问对象。反方在回答我方问题的时候提到了一个数据叫做幸福指数,然而幸福指数并不能仅仅作为反诈宣传的一个数据,它的准确性没有那么高。那么请问反方还可以提供出更加全面并且更具优势的数据来证明,有什么可以替代发案量来衡量的吗?我方认为,如果没有发案量,哪来的方案率呢?那么请问除了方案率之外,你们还有像发案量这样更直接、更客观、可量化、方便统计、优势明显的,不是动用大量资源来衡量调查的一个数据吗?您方说可以通过当地民众对诈骗案件、对国家反诈工作的认同来做一个全面量化的标准,那您方这个量化标准是什么?我方能理解为您方认为发案量的定义就是全部由反诈效果带来的,可事实并非如此,请反方回答我,还有哪些比发案量更具优势、与我们的行为并行的数据,因为这样可以减少资源的浪费。我认为公众对于诈骗案件的知晓率跟国家管辖的认同力也能直接体现,而且这并非只是反诈行为当中同时进行的,还可以从其他点位来调查,它并不是更具优势的方向。
反方:首先,正方辩友提到的幸福指数与我们所表达的有关,但不能直接关系到反诈宣传,因为它不能像发案量那样直接准确地衡量反诈宣传。我方提出一个更为科学的数据,叫做方案率。您方说没有发案量就算不出方案率,我方已经回答过,如果没有发案量,确实无法得出方案率。您方想要的衡量标准,我们认为可以通过当地民众对全国民众对于案件,以及对国家反诈工作的认同来做一个全面量化的标准。这个标准并非是反向衡量反诈效果概率的。我们讨论的是反诈宣传的效果,而不是全部的反诈行为。我方并不否认反诈行为中有这个行为的影响,但它并不能直接说明发案量不能用来衡量反诈宣传。我方认为,公众对于诈骗案件的知晓率跟国家管辖的认同力也能体现,但这并不是更具优势的方向,而且这个衡量标准对于民众来说是否需要有更大的接受力呢?
正方时间到。
反方:我来提供几个数据。根据云南的报告,进一步加强执法合作,抓获年轻诈骗嫌疑人的能力提高,8 月以来减发案比下降 24%和 25%。难道您方要将这些数据都归咎于您方所说的反诈宣传效果吗?其次,电信部门的报告显示,网商转债中心 2022 年拦截嫌疑人诈骗电话 19.5 亿次,诈骗短信 21.4 亿次,银行也将这些电信部门组织的功效归咎于你们所说的反诈宣传效果吗?我方质疑您方以发案量不同作为衡量反诈宣传效果的基础,因为它并不能直接体现反诈宣传的效果与发案量的关联。就像种苹果,要浇水、施肥、除虫,但不能因为苹果的好坏就判定浇水、施肥或除虫出现了问题,这是不合理的。您方的概念是不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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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方:
辩题为:反诈宣传的效果应该通过发案量来衡量 vs 反诈宣传的效果不应该通过发案量来衡量
环节为:反方三辩·盘问·正方四辩
反方三辩:下面有请反方三辩选定对方三辩、四辩之间任意一名辩手作为盘问对象,我选择对方四辩作为谈论对象。在本环节里,一方发言完毕,为另一方发言计时开始的标志,一方时间用尽,另一方可在本方剩余时间里继续发言。答辩方只能作答,不能反问。本轮共 5 分钟,双方各 2 分 30 秒,计时开始。
反方三辩:对方辩友,您刚刚提到自己意识是客观存在的,就是说案件这个事情它是客观存在的,但是这个存在的事情一定能被我们所统计到吗?就比如说有些人在被骗的时候,受害者的心理会导致不好意思报案,因为这个事情不是一件值得拿出来说的事情,您觉得您能保证统计到每一起发生的案件吗?
正方四辩:首先我们的发案量是已经发现的或者尚未发现的,但如果一定要我方回答这个问题,我可以说随着宣传的深入,我们也在不断地鼓励受害者去勇敢报案,让更多人去了解我们报案的重要性以及流程,这本身也是我们反诈宣传工作的一部分,这样也会促使我们的发案数据更加准确。如果我们宣传做的到位,居民的防范意识有普遍的提高,那么无论是已经报案的还是不敢报案的潜在诈骗案件数量都会减少,所以说这依然可以根据发案量的变化来体现我们的宣传效果。
反方三辩:好的,辩方辩友您也说了,这也有潜在的案件啊,也就是说有些案件是你们无法进行统计的。
正方四辩:您说的潜在案件确实存在,但我们也在努力改进统计方法,提高数据的准确性。
反方三辩:对方辩友,还有一个问题,按照您方的意思,如果用发案量来衡量这个东西的话,那就是说发案量越高,反诈宣传的效果越差。对方辩友,我想请问您,在云南、广东、江西等地区,这些地区他们的发案量都很高,但往往又是反诈宣传效果最好的地区。就比如云南地区,他们从小就会接受三生教育,特别是生命、生存、生活教育,而这些教育会导致他们这些地区人的防范意识往往会比我们这些地区的人更好,但是为什么他们的发案量会更高呢?
正方四辩:首先对于偏远地区,我们确实理解宣传工作的开展难度大,也认可当地宣传人员的努力,但是我们不能因为同情反而就忽视了衡量的客观性。案发量高,说明在保护当地居民免受诈骗侵害方面,还存在一些问题。
反方三辩:我的意思是说,偏远地区他们的孩子从小就会接受反诈宣传,他们的反诈意识是比我们每个人都要高的,但是为什么他们的发案量还是比我们都要高呢?您说的三生教育对我们本场的辩题是没有任何关系的,您可能对三生教育不太了解。
正方四辩:三生教育是指生命教育、生存教育和生活教育,其中生存教育。我们的诈骗不只是指骗钱,因为云南离缅北地区很近,所以可能会直接把人骗走,这是导致发案量高的一个原因。
反方三辩:那如何比较不同地区之间的反诈宣传效果呢?
正方四辩:比如说像种庄稼一样,可能有的地方土质比较肥,有的地方土质比较瘦,不同地方的情况不一样,所以不同地区的反诈情况也是有区别的。但是不管在哪,我们的目标都是为了减少诈骗案件,保护人民的财产安全。
反方三辩:那您也说了,不同地区需要用不同的方法来比较,那是不是就体现了您方的发案量有一定的局限性呢?就比如一个地区有 10 万人,他的诈骗案件为 1 万起,那一个地区有 100 万人,他的诈骗案件也为 1 万起,如果您方只看发案量的话,双方的宣传效果难道是一样的吗?
正方四辩:我们需要从多方面考虑,不仅是年龄、地区,还要考虑经济情况等更多因素,所以说发案量不能作为衡量反诈宣传效果的唯一标准,而是要通过一个地区的细分数据进行衡量对比,比如按照年龄、性别、地区分类去统计发案量,才能够看出针对不同群体,我们的宣传策略在哪些方面需要去调整。
反方三辩:我并没有说它不能作为衡量,我是说我们在对比的时候要细分数据,进行一个前后的对比,以及我们的分类统计数据对比。反方辩友可能有点曲解我的意思。
正方四辩:您说的没错,我们需要从多方面考虑,我们在开展一些宣传活动的时候,也是根据不同群体的特点去制定不同的宣传策略,目的就是为了让各个群体都能提高防范意识,最终体现在发案量的整体下降上。
此时,正方时间到。
辩题为:反诈宣传的效果应该通过发案量来衡量 vs 反诈宣传的效果不应该通过发案量来衡量
环节为:反方三辩·盘问·正方四辩
反方三辩:下面有请反方三辩选定对方三辩、四辩之间任意一名辩手作为盘问对象,我选择对方四辩作为谈论对象。在本环节里,一方发言完毕,为另一方发言计时开始的标志,一方时间用尽,另一方可在本方剩余时间里继续发言。答辩方只能作答,不能反问。本轮共 5 分钟,双方各 2 分 30 秒,计时开始。
反方三辩:对方辩友,您刚刚提到自己意识是客观存在的,就是说案件这个事情它是客观存在的,但是这个存在的事情一定能被我们所统计到吗?就比如说有些人在被骗的时候,受害者的心理会导致不好意思报案,因为这个事情不是一件值得拿出来说的事情,您觉得您能保证统计到每一起发生的案件吗?
正方四辩:首先我们的发案量是已经发现的或者尚未发现的,但如果一定要我方回答这个问题,我可以说随着宣传的深入,我们也在不断地鼓励受害者去勇敢报案,让更多人去了解我们报案的重要性以及流程,这本身也是我们反诈宣传工作的一部分,这样也会促使我们的发案数据更加准确。如果我们宣传做的到位,居民的防范意识有普遍的提高,那么无论是已经报案的还是不敢报案的潜在诈骗案件数量都会减少,所以说这依然可以根据发案量的变化来体现我们的宣传效果。
反方三辩:好的,辩方辩友您也说了,这也有潜在的案件啊,也就是说有些案件是你们无法进行统计的。
正方四辩:您说的潜在案件确实存在,但我们也在努力改进统计方法,提高数据的准确性。
反方三辩:对方辩友,还有一个问题,按照您方的意思,如果用发案量来衡量这个东西的话,那就是说发案量越高,反诈宣传的效果越差。对方辩友,我想请问您,在云南、广东、江西等地区,这些地区他们的发案量都很高,但往往又是反诈宣传效果最好的地区。就比如云南地区,他们从小就会接受三生教育,特别是生命、生存、生活教育,而这些教育会导致他们这些地区人的防范意识往往会比我们这些地区的人更好,但是为什么他们的发案量会更高呢?
正方四辩:首先对于偏远地区,我们确实理解宣传工作的开展难度大,也认可当地宣传人员的努力,但是我们不能因为同情反而就忽视了衡量的客观性。案发量高,说明在保护当地居民免受诈骗侵害方面,还存在一些问题。
反方三辩:我的意思是说,偏远地区他们的孩子从小就会接受反诈宣传,他们的反诈意识是比我们每个人都要高的,但是为什么他们的发案量还是比我们都要高呢?您说的三生教育对我们本场的辩题是没有任何关系的,您可能对三生教育不太了解。
正方四辩:三生教育是指生命教育、生存教育和生活教育,其中生存教育。我们的诈骗不只是指骗钱,因为云南离缅北地区很近,所以可能会直接把人骗走,这是导致发案量高的一个原因。
反方三辩:那如何比较不同地区之间的反诈宣传效果呢?
正方四辩:比如说像种庄稼一样,可能有的地方土质比较肥,有的地方土质比较瘦,不同地方的情况不一样,所以不同地区的反诈情况也是有区别的。但是不管在哪,我们的目标都是为了减少诈骗案件,保护人民的财产安全。
反方三辩:那您也说了,不同地区需要用不同的方法来比较,那是不是就体现了您方的发案量有一定的局限性呢?就比如一个地区有 10 万人,他的诈骗案件为 1 万起,那一个地区有 100 万人,他的诈骗案件也为 1 万起,如果您方只看发案量的话,双方的宣传效果难道是一样的吗?
正方四辩:我们需要从多方面考虑,不仅是年龄、地区,还要考虑经济情况等更多因素,所以说发案量不能作为衡量反诈宣传效果的唯一标准,而是要通过一个地区的细分数据进行衡量对比,比如按照年龄、性别、地区分类去统计发案量,才能够看出针对不同群体,我们的宣传策略在哪些方面需要去调整。
反方三辩:我并没有说它不能作为衡量,我是说我们在对比的时候要细分数据,进行一个前后的对比,以及我们的分类统计数据对比。反方辩友可能有点曲解我的意思。
正方四辩:您说的没错,我们需要从多方面考虑,我们在开展一些宣传活动的时候,也是根据不同群体的特点去制定不同的宣传策略,目的就是为了让各个群体都能提高防范意识,最终体现在发案量的整体下降上。
此时,正方时间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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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反方辩手刚刚提到两者没有直接关系,若如此,那我们这道题就不算是因果关系了。我方坚定认为反诈宣传的效果应该通过发案量来衡量。因为发案量是已发现或尚未发现的,通过对比宣传前后的情况,我们可以清晰准确地了解宣传工作究竟起了多大作用,进而为后续的宣传策略优化提供有力的依据。那些难以量化的数据无法直接提供有效反馈。近年,安徽省公安厅持续推动各类反诈宣传措施的落实,通过构建精准高效的预防体系和技术体系,成功挽回群众损失近 10 个亿,这是反诈宣传效益的有效证明,也体现了两者之间的关系。
反方在因果关系上似乎存在误解,发案量的变化应作为衡量反诈宣传效果的重要依据,但它并不等同于反诈宣传本身,也不能涵盖其他反诈方面的作用,二者有着本质区别。我们说的是,发案量虽不能直接衡量,不能作为唯一标准,但它是最客观、最直接、可量化、方便统计的,与反诈宣传效果的关系最为密切。因为它无需通过其他资源来调查,且与反诈行动同步进行,没有比发案量综合价值更高的衡量标准了。如果没有,那它就应该作为衡量的标准。请注意,是应不应该,不是可不可以。完毕。
首先,反方辩手刚刚提到两者没有直接关系,若如此,那我们这道题就不算是因果关系了。我方坚定认为反诈宣传的效果应该通过发案量来衡量。因为发案量是已发现或尚未发现的,通过对比宣传前后的情况,我们可以清晰准确地了解宣传工作究竟起了多大作用,进而为后续的宣传策略优化提供有力的依据。那些难以量化的数据无法直接提供有效反馈。近年,安徽省公安厅持续推动各类反诈宣传措施的落实,通过构建精准高效的预防体系和技术体系,成功挽回群众损失近 10 个亿,这是反诈宣传效益的有效证明,也体现了两者之间的关系。
反方在因果关系上似乎存在误解,发案量的变化应作为衡量反诈宣传效果的重要依据,但它并不等同于反诈宣传本身,也不能涵盖其他反诈方面的作用,二者有着本质区别。我们说的是,发案量虽不能直接衡量,不能作为唯一标准,但它是最客观、最直接、可量化、方便统计的,与反诈宣传效果的关系最为密切。因为它无需通过其他资源来调查,且与反诈行动同步进行,没有比发案量综合价值更高的衡量标准了。如果没有,那它就应该作为衡量的标准。请注意,是应不应该,不是可不可以。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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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我来对我们的盘问进行小结。首先主要分为四个点。第一点,如果只用发案量来考量反诈宣传的效果,会导致对反诈宣传工作以及反诈工作的判断具有局限性。若只从这一方面判断,那方案金额、方案群体、发案地区等多种因素难道都不需要考虑了吗?
其次,案发量的影响因素有很多种,不仅仅受宣传效果的影响。我国每年投入警力数十万,仅我省在一年时间中就曝光了案件 1.3 万起,抓捕犯罪嫌疑人 6 万余人,组织 5000 警力打击境外诈骗,上百名警员在其中受伤甚至牺牲才取得这样的成果,而对方辩友却只用一个数据化的发案量去衡量这些吗?
再者,随着时间的推移,电信诈骗的受众群体会逐渐变少。有些人被骗过一次后不会再被骗第二次,比如一些被骗走一生积蓄的老人、怀揣冒险心态的年轻人,对于这些被骗过一次的人,发案量是不是有一定的局限性了?
最后,对方辩友对于不同地区的情况,刚刚没有正面回答我的问题。比如 1 万人的地区有 100 人被骗,10 万人的地区有 100 人被骗,对方看到的只能是 100 人这个发案量。但这两个地区的人口基数不同,地区也存在差异,所以发案量完全不能作为反诈宣传效果的衡量标准。
下面我来对我们的盘问进行小结。首先主要分为四个点。第一点,如果只用发案量来考量反诈宣传的效果,会导致对反诈宣传工作以及反诈工作的判断具有局限性。若只从这一方面判断,那方案金额、方案群体、发案地区等多种因素难道都不需要考虑了吗?
其次,案发量的影响因素有很多种,不仅仅受宣传效果的影响。我国每年投入警力数十万,仅我省在一年时间中就曝光了案件 1.3 万起,抓捕犯罪嫌疑人 6 万余人,组织 5000 警力打击境外诈骗,上百名警员在其中受伤甚至牺牲才取得这样的成果,而对方辩友却只用一个数据化的发案量去衡量这些吗?
再者,随着时间的推移,电信诈骗的受众群体会逐渐变少。有些人被骗过一次后不会再被骗第二次,比如一些被骗走一生积蓄的老人、怀揣冒险心态的年轻人,对于这些被骗过一次的人,发案量是不是有一定的局限性了?
最后,对方辩友对于不同地区的情况,刚刚没有正面回答我的问题。比如 1 万人的地区有 100 人被骗,10 万人的地区有 100 人被骗,对方看到的只能是 100 人这个发案量。但这两个地区的人口基数不同,地区也存在差异,所以发案量完全不能作为反诈宣传效果的衡量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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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题为:反诈宣传的效果应该通过发案量来衡量 vs 反诈宣传的效果不应该通过发案量来衡量
环节:自由辩论
正方:我方已经多次回答了刚刚三辩的问题,我们要分类地去用数据进行分析,不能不同地区进行比较,而要同一个地区宣传前后进行对比,这样才能体现出反诈宣传的效果。我想请问一下反方,发案量是与反诈行为中同步进行产生出来的数据,大案量是已经发现或者尚未发现的,它能够清晰地反映出宣传的持续影响力。您刚才所主张的那些衡量标准是怎么明确区分开的,是因为反诈宣传到位,还是因为犯罪分子暂时收手等偶然因素造成的呢?
反方:首先我回答一下对方辩友的问题。我想和对方辩友说一个点,对方辩友刚刚说发案量可以衡量一些未发生的裸聊、杀猪盘等,警方是如何在他们没有报案的情况下知道的呢?对于这个未报案的情况您也能知道,我觉得有点奇怪。还有一点,我们的观点是不应该通过发案量来衡量反诈宣传的效果,因为法律法规的完善、打击力度、人们素质、态度等因素的影响,这只是一小点。对方辩友,我想问您一个问题,截至 11 月起,全国共破获电信网络诈骗案件 39.1 万起,公安机关却说这是打击治理工作取得的显著成效,按照您方观点,是否可以认为反诈宣传效果取得了成效呢?我们的衡量标准是对诈骗行为的知晓率,以及民众对国家反诈行动的认同率、幸福感,还有发案率。
正方:反方后边提出的那个数据完全就重合了,您刚才觉得那个数据就是发案量,而且反方似乎误解了我们的意思,发案量是已经发现或者尚未发现的,意思是还没有发生,而您刚才所说的那些裸聊是已经发生了,属于共发量,不属于发案量。我想请问对方辩友,如果反诈宣传不能通过发案量来衡量,那么政府和社会各界,包括我们的人民如何去判断宣传是否取得了成功呢?
反方:我们对国家反诈工作的认同和对反诈的知晓,是可以通过公安机关的方案来进行调查的。而且,我们没说公安机关不能统计,只是说统计之后不能用来衡量反诈宣传的效果,存在局限性。对方辩友刚刚所说的如果用发案量来作为衡量标准的话,是存在一个局限性,无法全面地反映反诈宣传的效果。我方想说,从目前的角度来看,我们的发案量是最直接最好的指标之一,因为它最直接地回应了我们人民的关切。用这个发案量来评价我们反诈宣传效果的好坏,就是在最直接最切实地告诉人民,我们的政府是不会让我们的人民生活在一个恐惧之中的,我们就是要用不断下降的发案量告诉人民,我们的宣传效果是有效的,我们的宣传效果是在不断进步的。
正方:根据对方的观点,那么发案量是不是也可以用来宣传我们的打击力度是有效的呢?为什么您方的发案量只能用来评判反诈宣传呢?我们并没有否认发案量的重要性,我们说过发案量在反诈行为中可以作为一个标准,是因为它的重要性,我们也从来没有说过它是唯一的标准,我们只说它是目前最合适的衡量标准。如果反方认为不合适,那么请反方给出一个更合适、更有力的方向。
反方:您方一直在说发案量是反诈行为中最有力的标准,但是我们的观点是反诈宣传,我们的反诈工作是一个整体性的过程,包含了反诈宣传、反诈拦截以及反诈打击这三个方面,我们的反诈工作最终得到的结果是发案量,你们为什么要拿一个最终得到的结果去评判我们反诈工作其中的一个部分呢?还是那个苹果的例子,用一个总体的结果去衡量个人的因素,太过于片面。如果一个地区进行大规模的反诈宣传的同时,银行等金融系统法律法规的制度以及打击力度的监管,使诈骗成功难度增加,从而发案量降低,这时候发案量下降是因为反诈宣传的效果,还是因为其他各项措施呢?应该提高反诈的力度,而不是讨论这个话题。
正方:假如说我们反诈宣传的效果不强,但是我们反诈打击的力度非常强大,那我们的发案量也是下降的,那是否代表着我们反诈宣传效果好呢?它可以代表我们整个反诈过程,宣传的过程的好,并不能代表我们的跟进。可是目前我们国家的情况是,反诈的任何行动,反诈宣传、反诈奖励都是同步进行的,我们也相信我们的党和国家能够给予我们这方面的信任。
反方时间到,正方发言。
正方:而且就像我们刚刚所说的,我们也是承认反诈宣传的效果是受多种因素影响的,但是我们不能否认发案量可以作为一个衡量标准的作用。就像我们打的比赛一样,不能因为有的赛区实行赛区积分制等其他一些因素的影响就否认。正方时间到。
请双方选手注意。在第 4 环节自由辩论中,双方选手交替发言。
辩题为:反诈宣传的效果应该通过发案量来衡量 vs 反诈宣传的效果不应该通过发案量来衡量
环节:自由辩论
正方:我方已经多次回答了刚刚三辩的问题,我们要分类地去用数据进行分析,不能不同地区进行比较,而要同一个地区宣传前后进行对比,这样才能体现出反诈宣传的效果。我想请问一下反方,发案量是与反诈行为中同步进行产生出来的数据,大案量是已经发现或者尚未发现的,它能够清晰地反映出宣传的持续影响力。您刚才所主张的那些衡量标准是怎么明确区分开的,是因为反诈宣传到位,还是因为犯罪分子暂时收手等偶然因素造成的呢?
反方:首先我回答一下对方辩友的问题。我想和对方辩友说一个点,对方辩友刚刚说发案量可以衡量一些未发生的裸聊、杀猪盘等,警方是如何在他们没有报案的情况下知道的呢?对于这个未报案的情况您也能知道,我觉得有点奇怪。还有一点,我们的观点是不应该通过发案量来衡量反诈宣传的效果,因为法律法规的完善、打击力度、人们素质、态度等因素的影响,这只是一小点。对方辩友,我想问您一个问题,截至 11 月起,全国共破获电信网络诈骗案件 39.1 万起,公安机关却说这是打击治理工作取得的显著成效,按照您方观点,是否可以认为反诈宣传效果取得了成效呢?我们的衡量标准是对诈骗行为的知晓率,以及民众对国家反诈行动的认同率、幸福感,还有发案率。
正方:反方后边提出的那个数据完全就重合了,您刚才觉得那个数据就是发案量,而且反方似乎误解了我们的意思,发案量是已经发现或者尚未发现的,意思是还没有发生,而您刚才所说的那些裸聊是已经发生了,属于共发量,不属于发案量。我想请问对方辩友,如果反诈宣传不能通过发案量来衡量,那么政府和社会各界,包括我们的人民如何去判断宣传是否取得了成功呢?
反方:我们对国家反诈工作的认同和对反诈的知晓,是可以通过公安机关的方案来进行调查的。而且,我们没说公安机关不能统计,只是说统计之后不能用来衡量反诈宣传的效果,存在局限性。对方辩友刚刚所说的如果用发案量来作为衡量标准的话,是存在一个局限性,无法全面地反映反诈宣传的效果。我方想说,从目前的角度来看,我们的发案量是最直接最好的指标之一,因为它最直接地回应了我们人民的关切。用这个发案量来评价我们反诈宣传效果的好坏,就是在最直接最切实地告诉人民,我们的政府是不会让我们的人民生活在一个恐惧之中的,我们就是要用不断下降的发案量告诉人民,我们的宣传效果是有效的,我们的宣传效果是在不断进步的。
正方:根据对方的观点,那么发案量是不是也可以用来宣传我们的打击力度是有效的呢?为什么您方的发案量只能用来评判反诈宣传呢?我们并没有否认发案量的重要性,我们说过发案量在反诈行为中可以作为一个标准,是因为它的重要性,我们也从来没有说过它是唯一的标准,我们只说它是目前最合适的衡量标准。如果反方认为不合适,那么请反方给出一个更合适、更有力的方向。
反方:您方一直在说发案量是反诈行为中最有力的标准,但是我们的观点是反诈宣传,我们的反诈工作是一个整体性的过程,包含了反诈宣传、反诈拦截以及反诈打击这三个方面,我们的反诈工作最终得到的结果是发案量,你们为什么要拿一个最终得到的结果去评判我们反诈工作其中的一个部分呢?还是那个苹果的例子,用一个总体的结果去衡量个人的因素,太过于片面。如果一个地区进行大规模的反诈宣传的同时,银行等金融系统法律法规的制度以及打击力度的监管,使诈骗成功难度增加,从而发案量降低,这时候发案量下降是因为反诈宣传的效果,还是因为其他各项措施呢?应该提高反诈的力度,而不是讨论这个话题。
正方:假如说我们反诈宣传的效果不强,但是我们反诈打击的力度非常强大,那我们的发案量也是下降的,那是否代表着我们反诈宣传效果好呢?它可以代表我们整个反诈过程,宣传的过程的好,并不能代表我们的跟进。可是目前我们国家的情况是,反诈的任何行动,反诈宣传、反诈奖励都是同步进行的,我们也相信我们的党和国家能够给予我们这方面的信任。
反方时间到,正方发言。
正方:而且就像我们刚刚所说的,我们也是承认反诈宣传的效果是受多种因素影响的,但是我们不能否认发案量可以作为一个衡量标准的作用。就像我们打的比赛一样,不能因为有的赛区实行赛区积分制等其他一些因素的影响就否认。正方时间到。
请双方选手注意。在第 4 环节自由辩论中,双方选手交替发言。
以下为ai总结(感谢来自 刘圣韬 学长的精彩ai prompt!基座大模型为豆包。)
尊敬的主席、尊敬的评委、亲爱的辩方辩友:
大家好!在前面的辩论交流中,我发现存在几个误区。正方一直认为发案量的下降是宣传效果的直接体现,实则不然,发案量的升降是整个社会所诉求的这一效果的体现。在正方观点中,虽然没有否认其他方面,但将其他项目都归结于宣传这一方面,这是以偏概全的。反诈工作包括科技、法律、打击等多个方面,而正方却一直用整体工作的结论来证明宣传工作的努力,这显然是不可取的。
我方发现正方一直执着于此,但我们需要知道并非所有的事物都应该如此。我国的反诈宣传效果并非正方口中那些冰冷的数字,而是我国无数基层工作者的心血、公安干警日复一日的努力以及全民共同参与的结合体。例如,太原市公安局有一位民警,他在市县两级公安开展反诈业务培训,在社区、银行、证券机构、医院、职校开展反诈宣传65次,时间超过1590小时。自2021年以来,其共批评教育当事人1000余人。难道正方要根据这些冰冷的数字来衡量一位公安民警这么多年的工作吗?显然是不行的,也是不合理的。
接下来我们从多方面论证我方的观点。首先,从宏观层面来看,诈骗案件依然受社会发展的影响。现今科技日新月异,新的运营模式不断普及,这使得诈骗手段能够穿越时空和地域的限制。我国的反诈工作面临着诸多困难,难以在短时间内完全应对,同时还受到外国公司改革的冲击。所以,单纯以发案量来评判反诈宣传效果,是对复杂现实的简单化处理。
其次,从微观层面分析,每个人的认知水平、信息接受程度和行为习惯都存在差异,这使得他们对于反诈知识的接受程度和应对诈骗的能力各不相同。即使在同一社区,即使宣传程度相同,居民也有可能基于个人原因或对新事物的认知差异而遭遇诈骗。同时,在个人层面上,并非所有的受害者都会去报案。在充分考虑受害者心理的情况下,基于当事人的羞耻心理和社会压力,小额诈骗受害者可能会选择瞒报,以避免他人知道自己受诈骗的事实。由此导致的发案量数据不真实,可能会使当地政府对当地反诈宣传效果产生错误判断,带来更负面的社会影响。这些瞒报现象导致的社会反诈骗案件问题,不能归咎于反诈宣传工作的不力。
此外,对方一直认为反诈宣传工作的主要目的是广泛宣传,习主席在党的二十大宣传中指出,这有利于提高国家治理文化,使人民形成稳定的预期,有利于构建稳定的社会秩序,促进社会的公平正义,使人民产生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我方认为,我们应该重视整个社会,而非单独利用宣传来维护个人的财产权。
而且,单纯以发案量来衡量,可能会打击反诈工作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对反诈工作的开展是不利的。
综上所述,我方认为反诈宣传的效果不应该通过发案量来衡量,而应该综合考虑各种因素,不断改进和改善反诈宣传的策略和方法。我的发言结束,谢谢。
尊敬的主席、尊敬的评委、亲爱的辩方辩友:
大家好!在前面的辩论交流中,我发现存在几个误区。正方一直认为发案量的下降是宣传效果的直接体现,实则不然,发案量的升降是整个社会所诉求的这一效果的体现。在正方观点中,虽然没有否认其他方面,但将其他项目都归结于宣传这一方面,这是以偏概全的。反诈工作包括科技、法律、打击等多个方面,而正方却一直用整体工作的结论来证明宣传工作的努力,这显然是不可取的。
我方发现正方一直执着于此,但我们需要知道并非所有的事物都应该如此。我国的反诈宣传效果并非正方口中那些冰冷的数字,而是我国无数基层工作者的心血、公安干警日复一日的努力以及全民共同参与的结合体。例如,太原市公安局有一位民警,他在市县两级公安开展反诈业务培训,在社区、银行、证券机构、医院、职校开展反诈宣传65次,时间超过1590小时。自2021年以来,其共批评教育当事人1000余人。难道正方要根据这些冰冷的数字来衡量一位公安民警这么多年的工作吗?显然是不行的,也是不合理的。
接下来我们从多方面论证我方的观点。首先,从宏观层面来看,诈骗案件依然受社会发展的影响。现今科技日新月异,新的运营模式不断普及,这使得诈骗手段能够穿越时空和地域的限制。我国的反诈工作面临着诸多困难,难以在短时间内完全应对,同时还受到外国公司改革的冲击。所以,单纯以发案量来评判反诈宣传效果,是对复杂现实的简单化处理。
其次,从微观层面分析,每个人的认知水平、信息接受程度和行为习惯都存在差异,这使得他们对于反诈知识的接受程度和应对诈骗的能力各不相同。即使在同一社区,即使宣传程度相同,居民也有可能基于个人原因或对新事物的认知差异而遭遇诈骗。同时,在个人层面上,并非所有的受害者都会去报案。在充分考虑受害者心理的情况下,基于当事人的羞耻心理和社会压力,小额诈骗受害者可能会选择瞒报,以避免他人知道自己受诈骗的事实。由此导致的发案量数据不真实,可能会使当地政府对当地反诈宣传效果产生错误判断,带来更负面的社会影响。这些瞒报现象导致的社会反诈骗案件问题,不能归咎于反诈宣传工作的不力。
此外,对方一直认为反诈宣传工作的主要目的是广泛宣传,习主席在党的二十大宣传中指出,这有利于提高国家治理文化,使人民形成稳定的预期,有利于构建稳定的社会秩序,促进社会的公平正义,使人民产生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我方认为,我们应该重视整个社会,而非单独利用宣传来维护个人的财产权。
而且,单纯以发案量来衡量,可能会打击反诈工作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对反诈工作的开展是不利的。
综上所述,我方认为反诈宣传的效果不应该通过发案量来衡量,而应该综合考虑各种因素,不断改进和改善反诈宣传的策略和方法。我的发言结束,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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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诈宣传的效果不应该通过发案量来衡量,而应该综合考虑各种因素,不断改进和改善反诈宣传的策略和方法。
首先,我方多次强调让对方提出一个更好的标准来衡量反诈宣传效果,直至我方四辩发言,对方仍未提出。其次,我想针对对方辩友的发言进行一些回应。
对方辩友认为发案量受多种因素影响,不能单纯归结于反诈宣传,然而,反方并不能说明这些因素是如何排除了反诈宣传的积极作用,所以不能证明不应以发案量来衡量反诈宣传效果。对方辩友的观点就如同说一片花园里的花朵盛开受到了阳光、土壤等多种因素的影响,所以不能单纯认为是种子的原因,但我方认为,不能因为花园受到多样化的滋养就否定了浇水对于花朵盛开的直接贡献,不能因存在多种因素就抹杀掉最重要的因素。因此,不能简单地直接否认以发案量来衡量反诈宣传效果这一直接客观的方法。
其次,对方辩友所说的社会经济状况的提升以及银行小区的口头调查等软性指标,虽然重要,但难以量化且缺乏直接关联性,无法支撑其论点。反方提到的这些软性指标,就像下雨时天空中的乌云,虽能看到且确有作用,但它们飘渺不定,难以捉摸,更无法精确测量其为大地带来的雨量。而我方坚持认为,发案量就是一块实实在在的雨量器,是衡量反诈宣传效果最直接、最可靠的标识。我们不能因为天上有乌云就忽略了雨量器的真实作用。
还有一点,对方辩友认为反诈宣传是一个长时间积累的事情,这是对发案量在实际运用和效果中的一种忽视。对方辩友似乎在说,我们驾驶一艘船时,人的肉眼只盯着远方一个大致的不确定的指标,却忽略了手中的罗盘,也就是发案量这一硬性指标。罗盘虽小,但却是确定方向、保障航行的关键,而发案量在反诈宣传工作中的实际运用和效果,正是我们手中的罗盘,是衡量我们航行是否偏离轨道的基础。
对方辩友所说的发案量作为衡量指标存在局限性,无法全面反映反诈宣传的效果。但从我们最终的目的角度来看发案量,它是最直接的,发案量是最好的指标之一,因为它最直接地回应了人民的关切。我们用发案量来评价反诈宣传效果的好坏,是在最直接、最现实地告诉人民,我们的政府不会让人民生活在危险之中。
所以,发案量应不应该作为反诈宣传效果的衡量标准,这不仅是今天辩论的核心,更是关乎广大人民群众切身利益以及社会稳定发展的重大问题。我们相信,只有继续通过发案量这一最客观、最直接、最科学的标准来衡量反诈宣传效果,才能使我们的反诈宣传达到更好的效果,才能更好地预防和打击诈骗犯罪,保护人民群众的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谢谢大家!
首先,我方多次强调让对方提出一个更好的标准来衡量反诈宣传效果,直至我方四辩发言,对方仍未提出。其次,我想针对对方辩友的发言进行一些回应。
对方辩友认为发案量受多种因素影响,不能单纯归结于反诈宣传,然而,反方并不能说明这些因素是如何排除了反诈宣传的积极作用,所以不能证明不应以发案量来衡量反诈宣传效果。对方辩友的观点就如同说一片花园里的花朵盛开受到了阳光、土壤等多种因素的影响,所以不能单纯认为是种子的原因,但我方认为,不能因为花园受到多样化的滋养就否定了浇水对于花朵盛开的直接贡献,不能因存在多种因素就抹杀掉最重要的因素。因此,不能简单地直接否认以发案量来衡量反诈宣传效果这一直接客观的方法。
其次,对方辩友所说的社会经济状况的提升以及银行小区的口头调查等软性指标,虽然重要,但难以量化且缺乏直接关联性,无法支撑其论点。反方提到的这些软性指标,就像下雨时天空中的乌云,虽能看到且确有作用,但它们飘渺不定,难以捉摸,更无法精确测量其为大地带来的雨量。而我方坚持认为,发案量就是一块实实在在的雨量器,是衡量反诈宣传效果最直接、最可靠的标识。我们不能因为天上有乌云就忽略了雨量器的真实作用。
还有一点,对方辩友认为反诈宣传是一个长时间积累的事情,这是对发案量在实际运用和效果中的一种忽视。对方辩友似乎在说,我们驾驶一艘船时,人的肉眼只盯着远方一个大致的不确定的指标,却忽略了手中的罗盘,也就是发案量这一硬性指标。罗盘虽小,但却是确定方向、保障航行的关键,而发案量在反诈宣传工作中的实际运用和效果,正是我们手中的罗盘,是衡量我们航行是否偏离轨道的基础。
对方辩友所说的发案量作为衡量指标存在局限性,无法全面反映反诈宣传的效果。但从我们最终的目的角度来看发案量,它是最直接的,发案量是最好的指标之一,因为它最直接地回应了人民的关切。我们用发案量来评价反诈宣传效果的好坏,是在最直接、最现实地告诉人民,我们的政府不会让人民生活在危险之中。
所以,发案量应不应该作为反诈宣传效果的衡量标准,这不仅是今天辩论的核心,更是关乎广大人民群众切身利益以及社会稳定发展的重大问题。我们相信,只有继续通过发案量这一最客观、最直接、最科学的标准来衡量反诈宣传效果,才能使我们的反诈宣传达到更好的效果,才能更好地预防和打击诈骗犯罪,保护人民群众的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谢谢大家!
以下为ai总结(感谢来自 刘圣韬 学长的精彩ai prompt!基座大模型为豆包。)
发案量是衡量反诈宣传效果最客观、最直接、最科学的标准,应继续通过发案量来衡量反诈宣传效果,以达到更好的预防和打击诈骗犯罪的目的,保护人民群众的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