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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方他们要陈述的观点是反诈宣传效果不应该通过发案量来衡量,然后请双方辩手开启摄像头进行自我介绍。
正方是公安学院。上一次复赛的时候是不是都是反方赢的。
提到决赛好像在我们学校,这地方倒是修好了,但不知道决赛时间。还提到地板有安全隐患。
讨论了一些关于比赛的情况,如录屏录不到脸,只有评委能看到;网线的连接和密码问题;开会的规则,包括正方一辩质询反方一辩时的回答和计时规则等。
提到人员未到齐的情况,以及让未到人员修改备注等事项。
最后,比赛即将开始,双方依次开启摄像头试麦,由正方先开始。
尊敬的各位评委、老师、参赛选手、观众朋友们,大家好,这里是移动杯合肥市第二届大学生反诈主题辩论赛复赛的比赛会议室现场,思以实辩,论以辩,诈以辩,启至智慧对垒。为了进一步强化同学们对于反诈的认识,并促进反诈知识的有效传播,特此策划并举办以反诈为核心议题的辩论赛。我们由衷希望通过这种创新且富有成效的方式,能够将反诈骗的理念深深扎根于每位同学的心。
反方他们要陈述的观点是反诈宣传效果不应该通过发案量来衡量,然后请双方辩手开启摄像头进行自我介绍。
正方是公安学院。上一次复赛的时候是不是都是反方赢的。
提到决赛好像在我们学校,这地方倒是修好了,但不知道决赛时间。还提到地板有安全隐患。
讨论了一些关于比赛的情况,如录屏录不到脸,只有评委能看到;网线的连接和密码问题;开会的规则,包括正方一辩质询反方一辩时的回答和计时规则等。
提到人员未到齐的情况,以及让未到人员修改备注等事项。
最后,比赛即将开始,双方依次开启摄像头试麦,由正方先开始。
尊敬的各位评委、老师、参赛选手、观众朋友们,大家好,这里是移动杯合肥市第二届大学生反诈主题辩论赛复赛的比赛会议室现场,思以实辩,论以辩,诈以辩,启至智慧对垒。为了进一步强化同学们对于反诈的认识,并促进反诈知识的有效传播,特此策划并举办以反诈为核心议题的辩论赛。我们由衷希望通过这种创新且富有成效的方式,能够将反诈骗的理念深深扎根于每位同学的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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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目前文本中未提及反方的具体分论点及事实佐证,此处暂无法详细列出)
目前信息有限,无法得出明确结论。
主席、评委大家好!今天我方坚定地认为,反诈宣传的效果应该通过发案量来衡量。
开宗明义,发案量是指一定时间内实际发生的各类案件的总数,它涵盖了所有已经发生但可能尚未被侦查机关发现或报告的犯罪行为,其在实际使用中具有普遍作用。
第一,降低发案量是反诈宣传的目标。反诈宣传的宗旨在于减少诈骗案件的发生,从而保护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守护人民的幸福安宁不受侵害。通过广泛而深入的宣传,我们能够向公众普及诈骗的各种常见手段、方式和特点,这不仅有助于提升公众的防骗能力,增强自我保护意识,还能在全社会范围内营造一种积极的反诈氛围。从逻辑关联性来看,发案量与反诈宣传的效果之间存在着对应关系,反诈宣传的成效可以通过发案量的下降来直观反映。发案量是衡量、评估反诈宣传成效最直接、最有效的手段。
第二,发案量具有权威性、科学性、客观性。从数据来源看,发案量的数据主要来源于公安机关的执法部门,其基于法定程序的综合统计确保了数据的规范性与客观性。与其他可能基于主观感受或者抽样调查得出的数据不同,发案量是一种实际发生情况的真实记录,是实实在在诈骗案件的数量,受个人偏见或者认知误差的影响较小。执法部门提供的发案量数据具有较高的公信力,社会公众和其他机构在评估反诈宣传成效或者犯罪动态时,更愿意相信官方的统计数据,从而这种数据的权威性与客观性为反诈宣传的效果评估提供了坚实基础。
第三,发案量是一个具体可量化的指标,相较于其他较为抽象的衡量标准,如通过问卷调查公众对反诈知识的知晓度,发案量更能准确地获取一定时期内的诈骗案件发生数量,从而对反诈宣传的效果进行客观评估。同时,以发案量为衡量标准,也便于不同地区、不同阶段的反诈宣传工作进行比较,可以对比不同地区在相同时间内的发案量变化,找出反诈宣传工作较为出色的地区,总结其经验并加以推广,也可以对比同一地区在不同阶段的发案量。以发案量作为衡量标准,更易于评估反诈宣传工作的进展和成效,也可以进一步为优化宣传策略提供依据。
反诈之路,任重道远。当我们将发案量作为反诈宣传效果的衡量标准,也是对社会治理能力的一种考验和提升,为全社会设立了一个共同的目标,它促使政府部门、社会组织以及每一个公民共同参与到反诈宣传的行动中来,形成强大的社会合力,为了降低发案量来协同努力。
最后,将发案量作为反诈宣传的衡量标准,是我们追求美好生活、建设理想社会的重要指标,它鼓励着我们持续努力,不断探索,为创造一个无诈的社会环境而不懈奋斗。
综上所述,我方坚定地认为反诈宣传的效果应该通过发案量来衡量,谢谢大家。好的,下面有请反方一辩质询。
主席、评委大家好!今天我方坚定地认为,反诈宣传的效果应该通过发案量来衡量。
开宗明义,发案量是指一定时间内实际发生的各类案件的总数,它涵盖了所有已经发生但可能尚未被侦查机关发现或报告的犯罪行为,其在实际使用中具有普遍作用。
第一,降低发案量是反诈宣传的目标。反诈宣传的宗旨在于减少诈骗案件的发生,从而保护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守护人民的幸福安宁不受侵害。通过广泛而深入的宣传,我们能够向公众普及诈骗的各种常见手段、方式和特点,这不仅有助于提升公众的防骗能力,增强自我保护意识,还能在全社会范围内营造一种积极的反诈氛围。从逻辑关联性来看,发案量与反诈宣传的效果之间存在着对应关系,反诈宣传的成效可以通过发案量的下降来直观反映。发案量是衡量、评估反诈宣传成效最直接、最有效的手段。
第二,发案量具有权威性、科学性、客观性。从数据来源看,发案量的数据主要来源于公安机关的执法部门,其基于法定程序的综合统计确保了数据的规范性与客观性。与其他可能基于主观感受或者抽样调查得出的数据不同,发案量是一种实际发生情况的真实记录,是实实在在诈骗案件的数量,受个人偏见或者认知误差的影响较小。执法部门提供的发案量数据具有较高的公信力,社会公众和其他机构在评估反诈宣传成效或者犯罪动态时,更愿意相信官方的统计数据,从而这种数据的权威性与客观性为反诈宣传的效果评估提供了坚实基础。
第三,发案量是一个具体可量化的指标,相较于其他较为抽象的衡量标准,如通过问卷调查公众对反诈知识的知晓度,发案量更能准确地获取一定时期内的诈骗案件发生数量,从而对反诈宣传的效果进行客观评估。同时,以发案量为衡量标准,也便于不同地区、不同阶段的反诈宣传工作进行比较,可以对比不同地区在相同时间内的发案量变化,找出反诈宣传工作较为出色的地区,总结其经验并加以推广,也可以对比同一地区在不同阶段的发案量。以发案量作为衡量标准,更易于评估反诈宣传工作的进展和成效,也可以进一步为优化宣传策略提供依据。
反诈之路,任重道远。当我们将发案量作为反诈宣传效果的衡量标准,也是对社会治理能力的一种考验和提升,为全社会设立了一个共同的目标,它促使政府部门、社会组织以及每一个公民共同参与到反诈宣传的行动中来,形成强大的社会合力,为了降低发案量来协同努力。
最后,将发案量作为反诈宣传的衡量标准,是我们追求美好生活、建设理想社会的重要指标,它鼓励着我们持续努力,不断探索,为创造一个无诈的社会环境而不懈奋斗。
综上所述,我方坚定地认为反诈宣传的效果应该通过发案量来衡量,谢谢大家。好的,下面有请反方一辩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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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发案量作为反诈宣传效果的衡量标准,是对社会治理能力的考验和提升,能促使社会各方共同参与反诈行动,是追求美好生活、建设理想社会的重要指标。
反方一辩: 在这方辩友我想问一下,您光认为反诈宣传的目的?反诈宣传的目的,我刚才在稿中已经提到,是降低发案量,守护人民的财产安全,可能这点我方与您方能达成共识。讨论您方这样的问题,我方是在您方一辩稿中提到发案量的下降等同于反诈加强的效果,请问一下您刚才怎么论证的呢?反诈能起到效果,导致人民的反诈意识上升,使犯罪分子无机可乘,这样就会导致发案量的下降了,所以我方认为今天发案量的下降,是因为反诈宣传的效果,那如果今天发案量上升,是不是就代表您的反诈宣传效果没有达到呢?您说我们看的是一个长期的趋势,而不是短时间的上升和下降。您看关于这个趋势的考量,如果今年一年发案量呈下降趋势,是否就说明我们这一年的反诈宣传起到了一定的作用呢?好,那我还有三个问题想问一下。您刚才说在一辩稿中提到了一些发案量存在一些范围发现的问题,想问一下您这个发现是怎么发现的呢?首先,我们并没有排除其他因素的影响,但是您方辩友并不能证明其他因素的影响,就不能使我们的发案量成为衡量标准,不是吗?那您解释一下,反诈宣传的效果起到作用,是怎么直接导致发案量的下降的?我刚才已经解释过了,提高人民群众的意识,让犯罪分子减少他们的可乘之机,这样就会使发案量下降。我再问您一个问题,反诈宣传的人群针对哪一部分人群了?反诈宣传人群当然是指我们的普遍人民大众和一些防止人民大众成为潜在犯罪分子的人群。好的,明白了。那想问一下您方刚才在一辩稿中提到了一些客观因素,同一地区相比较,那请问您考不考虑同一时间同一地区的比较呢?还是同一时间不同地区的比较?我们都可以去做,就像我们可以同一地区同一时间比较,也可以考虑同一时间不同地区的比较。所以您方不考虑人口数量的问题是吧。我们当然考虑,像大城市和大城市比较,小城市和小城市比较。哦,好的,那您是否能给我提前论证一下这个发案量是怎么去考量的?我觉得对方的问题已经偏离了,我们没有义务向您论证我们如何去比较。
正方一辩: 对方已经承认了降低发案量是反诈宣传的目标,并且承认了我们发案量的权威性、客观性和科学性。其次,我们发案量是一个可量化的指标,具有一定的科学性,而且它并不是一个抽象性的指标。对方的问题并没有给我方的论点提出什么问题。
反方一辩: 在这方辩友我想问一下,您光认为反诈宣传的目的?反诈宣传的目的,我刚才在稿中已经提到,是降低发案量,守护人民的财产安全,可能这点我方与您方能达成共识。讨论您方这样的问题,我方是在您方一辩稿中提到发案量的下降等同于反诈加强的效果,请问一下您刚才怎么论证的呢?反诈能起到效果,导致人民的反诈意识上升,使犯罪分子无机可乘,这样就会导致发案量的下降了,所以我方认为今天发案量的下降,是因为反诈宣传的效果,那如果今天发案量上升,是不是就代表您的反诈宣传效果没有达到呢?您说我们看的是一个长期的趋势,而不是短时间的上升和下降。您看关于这个趋势的考量,如果今年一年发案量呈下降趋势,是否就说明我们这一年的反诈宣传起到了一定的作用呢?好,那我还有三个问题想问一下。您刚才说在一辩稿中提到了一些发案量存在一些范围发现的问题,想问一下您这个发现是怎么发现的呢?首先,我们并没有排除其他因素的影响,但是您方辩友并不能证明其他因素的影响,就不能使我们的发案量成为衡量标准,不是吗?那您解释一下,反诈宣传的效果起到作用,是怎么直接导致发案量的下降的?我刚才已经解释过了,提高人民群众的意识,让犯罪分子减少他们的可乘之机,这样就会使发案量下降。我再问您一个问题,反诈宣传的人群针对哪一部分人群了?反诈宣传人群当然是指我们的普遍人民大众和一些防止人民大众成为潜在犯罪分子的人群。好的,明白了。那想问一下您方刚才在一辩稿中提到了一些客观因素,同一地区相比较,那请问您考不考虑同一时间同一地区的比较呢?还是同一时间不同地区的比较?我们都可以去做,就像我们可以同一地区同一时间比较,也可以考虑同一时间不同地区的比较。所以您方不考虑人口数量的问题是吧。我们当然考虑,像大城市和大城市比较,小城市和小城市比较。哦,好的,那您是否能给我提前论证一下这个发案量是怎么去考量的?我觉得对方的问题已经偏离了,我们没有义务向您论证我们如何去比较。
正方一辩: 对方已经承认了降低发案量是反诈宣传的目标,并且承认了我们发案量的权威性、客观性和科学性。其次,我们发案量是一个可量化的指标,具有一定的科学性,而且它并不是一个抽象性的指标。对方的问题并没有给我方的论点提出什么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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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诈宣传的效果不应该通过发案量来衡量
尊敬的各位:
反诈宣传的目的是提高公民的防骗意识,而反诈宣传是帮助个人、企业防范诈骗的手段,从而减少诈骗案件的发生,保护人民财产安全。发案量是特定时间点所发生的案件数量。
首先,反诈宣传不是解决反诈问题的关键。从反诈历史来看,随着科技的发展,诈骗手段不断升级和变化,诈骗方式往往更加隐蔽,甚至利用高科技手段进行远程操控和篡改信息传播。据报道,有骗子利用突发事件制造紧张氛围,对老年人劫财,还有骗子冒充家长与老师沟通等情况,此类事件众多。这使得人们即便提高了反诈犯罪意识,也可能难以识别和防范所有类型的诈骗案件。
并且,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提出多措并举做好网络犯罪的治理工作,本市检察机关强化与各部门协作,强调调控法律机制,并将法制与网络安全知识纳入教育培训过程,通过多渠道提升每个人的网络安全认知和防范能力。
因此,对于反诈的问题,我们需要采取更加全面有效的措施来打击和遏制广泛的电信网络诈骗行为。
其次,发案量的变化受多种因素的影响,且其风险性具有不确定性。据报道,今年 1 至 6 月,共移送嫌疑人 1180 余名,原定两法院涉案人员 1260 余名,一同劝阻潜在受害人 206 万余次,案件量同比才到 20%。河仁市公安局探索新路径,严厉打击策划活动,认知工开规产业链,下发办卡线索 3070 条,省建 1265 人,同时制定预警工作站点,规定全省组合数质计划,常态化开展专项宣传活动 400 亿套次活动,在全民加强的氛围下,同年 8 月,电信网络诈骗 1479 起,较去年同期 1412 起上涨了 4.7%。电信网络诈骗案件和案件质量相比于去年有所变化,因此发案量受到多方面工作的影响,具有被动性。除了反诈宣传之外,还涉及到诈骗手段技术、社会环境等多个方面因素。
除此之外,还有部分诈骗案件未被受害人报案,尤其是涉及个人隐私等方面,这部分案件无法通过发案量体现,容易导致数据偏差。
最后,我们应该从更广泛、更深入的角度来评估反诈宣传的效果,如公众的防骗意识是否提高、法律知识是否丰富、自我保护能力是否增强。只有这样,我们才能更加准确地了解反诈的实际成效,为今后的反诈工作提供更加科学、合理的指导。
综上,我方坚信认为反诈宣传的效果不应该通过发案量来衡量。
感谢!
好的,下面有请正方一辩。
反诈宣传的效果不应该通过发案量来衡量
尊敬的各位:
反诈宣传的目的是提高公民的防骗意识,而反诈宣传是帮助个人、企业防范诈骗的手段,从而减少诈骗案件的发生,保护人民财产安全。发案量是特定时间点所发生的案件数量。
首先,反诈宣传不是解决反诈问题的关键。从反诈历史来看,随着科技的发展,诈骗手段不断升级和变化,诈骗方式往往更加隐蔽,甚至利用高科技手段进行远程操控和篡改信息传播。据报道,有骗子利用突发事件制造紧张氛围,对老年人劫财,还有骗子冒充家长与老师沟通等情况,此类事件众多。这使得人们即便提高了反诈犯罪意识,也可能难以识别和防范所有类型的诈骗案件。
并且,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提出多措并举做好网络犯罪的治理工作,本市检察机关强化与各部门协作,强调调控法律机制,并将法制与网络安全知识纳入教育培训过程,通过多渠道提升每个人的网络安全认知和防范能力。
因此,对于反诈的问题,我们需要采取更加全面有效的措施来打击和遏制广泛的电信网络诈骗行为。
其次,发案量的变化受多种因素的影响,且其风险性具有不确定性。据报道,今年 1 至 6 月,共移送嫌疑人 1180 余名,原定两法院涉案人员 1260 余名,一同劝阻潜在受害人 206 万余次,案件量同比才到 20%。河仁市公安局探索新路径,严厉打击策划活动,认知工开规产业链,下发办卡线索 3070 条,省建 1265 人,同时制定预警工作站点,规定全省组合数质计划,常态化开展专项宣传活动 400 亿套次活动,在全民加强的氛围下,同年 8 月,电信网络诈骗 1479 起,较去年同期 1412 起上涨了 4.7%。电信网络诈骗案件和案件质量相比于去年有所变化,因此发案量受到多方面工作的影响,具有被动性。除了反诈宣传之外,还涉及到诈骗手段技术、社会环境等多个方面因素。
除此之外,还有部分诈骗案件未被受害人报案,尤其是涉及个人隐私等方面,这部分案件无法通过发案量体现,容易导致数据偏差。
最后,我们应该从更广泛、更深入的角度来评估反诈宣传的效果,如公众的防骗意识是否提高、法律知识是否丰富、自我保护能力是否增强。只有这样,我们才能更加准确地了解反诈的实际成效,为今后的反诈工作提供更加科学、合理的指导。
综上,我方坚信认为反诈宣传的效果不应该通过发案量来衡量。
感谢!
好的,下面有请正方一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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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诈宣传的效果是否能通过更全面、准确地反映实际情况的方面来衡量,而不仅仅是发案量。
反诈宣传的效果不应该通过发案量来衡量,而应该从公众的防骗意识、法律知识、自我保护能力等更广泛、更深入的角度进行评估。
正方: 反方一辩,本环节一方发言完毕为另一方发言开始的标志,一方时间用尽,另一方可在本方剩余时间里继续发言。质询方需针对被质询方的立论进行针对性盘问,被质询方只能作答,不能反问。执行方可以打断对手发言,但对手具有 5 秒钟保护机制,保护机制下不可打断。时间共 3 分钟,正方质询和反方回答各 1 分 30 秒。现在由正方先开始发言。
其实对方的一辩立论已经偏题了,你们一直在说如何降低发案量,但是我们今天的问题是,反诈宣传的效果应不应该通过发案量来衡量?我发现,发案量的增长并不直接取决于反诈宣传。我想说,发案量的增减并不直接取决于反诈,所以反诈宣传的效果不能用发案量来衡量。我想请问对方辩友,世界上有什么是完美无缺的吗?没有啊。那难道因为有其他因素的影响,我们就不应该用发案量来衡量了吗?发案量的增减取决于很多因素,不单单是反诈宣传这一方面。你方的这个观点只能证明发案量更具综合性,能衡量更多的东西,但不能证明它不能衡量反诈宣传的效果。如果单从反诈宣传用发案量来衡量的话,那今天发案量的降低跟你们的反诈宣传有效果呀。不是有其他因素的影响,但反诈宣传的效果就是会直接影响到发案量,所以我们可以作为它的衡量标准。这需要你方去自己论证一下,我方不需要论证。所以对方没有回答我的问题,你们所谓的不应该,难道它有一点缺憾,有一点不精确,就不应该成为衡量标准吗?我认为,反诈宣传起到效果,发案量自然就会下降,所以你方观点有误,我方不认可。我方不否认其他因素可能会造成影响,但是反诈宣传确实取得了主要效果,所以我们可以用发案量来衡量,没有问题啊。所以我希望对方后期能给我具体论证反诈宣传的效果是怎么直接影响到发案量的。还有对方一直强调我们要提高人们的意识,但是意识是无法成为标准,成为衡量一些事情的标准的呀。对方辩友提供的这个问题非常好,那我问,如果反诈宣传不是为了提高人们的意识的话,那是怎么让发案量下降的?如果人们的意识一直都没有提高,那发案量是怎么下降的?对方没有听懂我的问题,我是说意识无法作为最终的衡量标准。
反方: (此处反方未进行实质性回应)
正方: 首先对方观点很可笑,意识它是不能量化的,怎么能作为一个衡量标准?我们查过衡量标准的定义,首先它要可量化,是客观的,意识是主观的,根本无法作为衡量标准。对方无法提出一个更好的方法,这是否定我方观点,是为了否定而否定。我方时间到。
正方: 反方一辩,本环节一方发言完毕为另一方发言开始的标志,一方时间用尽,另一方可在本方剩余时间里继续发言。质询方需针对被质询方的立论进行针对性盘问,被质询方只能作答,不能反问。执行方可以打断对手发言,但对手具有 5 秒钟保护机制,保护机制下不可打断。时间共 3 分钟,正方质询和反方回答各 1 分 30 秒。现在由正方先开始发言。
其实对方的一辩立论已经偏题了,你们一直在说如何降低发案量,但是我们今天的问题是,反诈宣传的效果应不应该通过发案量来衡量?我发现,发案量的增长并不直接取决于反诈宣传。我想说,发案量的增减并不直接取决于反诈,所以反诈宣传的效果不能用发案量来衡量。我想请问对方辩友,世界上有什么是完美无缺的吗?没有啊。那难道因为有其他因素的影响,我们就不应该用发案量来衡量了吗?发案量的增减取决于很多因素,不单单是反诈宣传这一方面。你方的这个观点只能证明发案量更具综合性,能衡量更多的东西,但不能证明它不能衡量反诈宣传的效果。如果单从反诈宣传用发案量来衡量的话,那今天发案量的降低跟你们的反诈宣传有效果呀。不是有其他因素的影响,但反诈宣传的效果就是会直接影响到发案量,所以我们可以作为它的衡量标准。这需要你方去自己论证一下,我方不需要论证。所以对方没有回答我的问题,你们所谓的不应该,难道它有一点缺憾,有一点不精确,就不应该成为衡量标准吗?我认为,反诈宣传起到效果,发案量自然就会下降,所以你方观点有误,我方不认可。我方不否认其他因素可能会造成影响,但是反诈宣传确实取得了主要效果,所以我们可以用发案量来衡量,没有问题啊。所以我希望对方后期能给我具体论证反诈宣传的效果是怎么直接影响到发案量的。还有对方一直强调我们要提高人们的意识,但是意识是无法成为标准,成为衡量一些事情的标准的呀。对方辩友提供的这个问题非常好,那我问,如果反诈宣传不是为了提高人们的意识的话,那是怎么让发案量下降的?如果人们的意识一直都没有提高,那发案量是怎么下降的?对方没有听懂我的问题,我是说意识无法作为最终的衡量标准。
反方: (此处反方未进行实质性回应)
正方: 首先对方观点很可笑,意识它是不能量化的,怎么能作为一个衡量标准?我们查过衡量标准的定义,首先它要可量化,是客观的,意识是主观的,根本无法作为衡量标准。对方无法提出一个更好的方法,这是否定我方观点,是为了否定而否定。我方时间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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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方:
反方:未进行实质性回应。
大家好!刚才听了反方一辩的发言,我方更坚定地认为反诈宣传的效果应该通过发案量来衡量。
反方一辩刚才提到发案量会受到多种外部因素的干扰,所以不能用来衡量反诈宣传的效果。但是,请大家想一想,外部因素再多,也不能掩盖反诈宣传与发案量之间的本质联系。没错,诈骗手段会不断更新,社会环境也会不断变化,但是我们的反诈宣传就是要应对这些变化,并且努力去降低发案量。
如果因为有外部因素的影响就否定了发案量这个指标,那么我们用什么来直观地检验反诈宣传是否起到了作用呢?就好比说学生考试成绩会受到题目难度等因素的影响,但是,我们不能因此就否定了考试成绩是衡量学生学习效果的重要标准。发案量就是反诈宣传的考试成绩,它是能够直接反映出我们的工作是否取得了成效。
反方一辩说,反诈宣传的意义不仅仅是降低发案量,还有提高民众意识等其他方面的作用,所以不能用发案量来衡量。我们并不否认反诈宣传确实有提高民众意识等多方面的意义,这些意识最终的体现是什么?难道不是让民众能够识别诈骗,避免上当,进而降低诈骗案件的发生吗?发案量的下降,就是民众意识提高、反诈宣传效果的最有力证据。如果我们做了大量的反诈宣传工作,民众的意识也提高了,但是发案量却没有下降,那么我们能说我们的反诈宣传是有效果的吗?
所以,发案量是衡量反诈宣传效果的关键指标,是不可忽视的。确实,不同地区可能存在人口、人口结构、经济发展等方面的差异,但是这并不意味着发案量就不能作为衡量标准。我们可以根据不同地区的特点,制定相应的发案量目标和考核标准,通过对比不同时期、不同地区的发案量变化来评估反诈宣传的效果。而且,即使是不同地区,反诈宣传的目的是降低发案量,保护人民群众的财产安全,这一点是不变的。所以发案量在不同地区仍具有重要的衡量价值。
总之,发案量是衡量反诈宣传效果的重要标准,我们不能因为一些片面的观点就否定了它的价值。只有通过发案量的变化,我们才能够准确地评估反诈宣传的工作是否有成效,不断改进我们的工作方法,更好地保护人民群众的财产安全。我发言完毕,好的,下面有请反方二辩。
大家好!刚才听了反方一辩的发言,我方更坚定地认为反诈宣传的效果应该通过发案量来衡量。
反方一辩刚才提到发案量会受到多种外部因素的干扰,所以不能用来衡量反诈宣传的效果。但是,请大家想一想,外部因素再多,也不能掩盖反诈宣传与发案量之间的本质联系。没错,诈骗手段会不断更新,社会环境也会不断变化,但是我们的反诈宣传就是要应对这些变化,并且努力去降低发案量。
如果因为有外部因素的影响就否定了发案量这个指标,那么我们用什么来直观地检验反诈宣传是否起到了作用呢?就好比说学生考试成绩会受到题目难度等因素的影响,但是,我们不能因此就否定了考试成绩是衡量学生学习效果的重要标准。发案量就是反诈宣传的考试成绩,它是能够直接反映出我们的工作是否取得了成效。
反方一辩说,反诈宣传的意义不仅仅是降低发案量,还有提高民众意识等其他方面的作用,所以不能用发案量来衡量。我们并不否认反诈宣传确实有提高民众意识等多方面的意义,这些意识最终的体现是什么?难道不是让民众能够识别诈骗,避免上当,进而降低诈骗案件的发生吗?发案量的下降,就是民众意识提高、反诈宣传效果的最有力证据。如果我们做了大量的反诈宣传工作,民众的意识也提高了,但是发案量却没有下降,那么我们能说我们的反诈宣传是有效果的吗?
所以,发案量是衡量反诈宣传效果的关键指标,是不可忽视的。确实,不同地区可能存在人口、人口结构、经济发展等方面的差异,但是这并不意味着发案量就不能作为衡量标准。我们可以根据不同地区的特点,制定相应的发案量目标和考核标准,通过对比不同时期、不同地区的发案量变化来评估反诈宣传的效果。而且,即使是不同地区,反诈宣传的目的是降低发案量,保护人民群众的财产安全,这一点是不变的。所以发案量在不同地区仍具有重要的衡量价值。
总之,发案量是衡量反诈宣传效果的重要标准,我们不能因为一些片面的观点就否定了它的价值。只有通过发案量的变化,我们才能够准确地评估反诈宣传的工作是否有成效,不断改进我们的工作方法,更好地保护人民群众的财产安全。我发言完毕,好的,下面有请反方二辩。
以下为ai总结(感谢来自 刘圣韬 学长的精彩ai prompt!基座大模型为豆包。)
首先,我方对数据真实性存在疑问。从我方对今天的宣传效果来看,以发案量去衡量反馈的效果是不合理的。这也是我方的核心观点。在接下来的过程中,希望您方能解释用法案量去衡量反诈宣传效果的合理性在哪里。我方已提出过,有一部分案件是尚未被发现但实际已发生的,而您方对此并未给我方一个合理的解释,我方希望在下一环节中您方能够仔细回答。
如果要比较一个地区在不同时间段的情况,怎样才能取得基本的效果呢?比如有人说发案量具有权威性和客观性,然而我想问一下,银行对于那些小额诈骗立案的案件是否能进入到发案当中呢?请您方给出依据。再比如,今天有一个人裸聊被骗了将近 5000 元甚至 1 万元,但出于某些因素他不去报案,对于这种情况,您方如何侦察并将其纳入到发案当中呢?您方需要向我方论证这一点。
还有,我们认为发案量的变化,如发案量降低或提高,与我方所提到的一些因素有关。风气是由宣传所带来的新力量因素所导致的,而发案量的降低并不能完全区分开这些因素,这也是发案量不能作为衡量反诈宣传效果的重要原因之一。
中大检察院 2024 年 10 月 15 日公布,上海去年以来受理审查网络犯罪案件达 4550 件,2023 年上海常住人口是 2487.4 万人,其发案率是零点零五八四。
以上便是我方的驳论内容,接下来有请双方进行后续环节。
首先,我方对数据真实性存在疑问。从我方对今天的宣传效果来看,以发案量去衡量反馈的效果是不合理的。这也是我方的核心观点。在接下来的过程中,希望您方能解释用法案量去衡量反诈宣传效果的合理性在哪里。我方已提出过,有一部分案件是尚未被发现但实际已发生的,而您方对此并未给我方一个合理的解释,我方希望在下一环节中您方能够仔细回答。
如果要比较一个地区在不同时间段的情况,怎样才能取得基本的效果呢?比如有人说发案量具有权威性和客观性,然而我想问一下,银行对于那些小额诈骗立案的案件是否能进入到发案当中呢?请您方给出依据。再比如,今天有一个人裸聊被骗了将近 5000 元甚至 1 万元,但出于某些因素他不去报案,对于这种情况,您方如何侦察并将其纳入到发案当中呢?您方需要向我方论证这一点。
还有,我们认为发案量的变化,如发案量降低或提高,与我方所提到的一些因素有关。风气是由宣传所带来的新力量因素所导致的,而发案量的降低并不能完全区分开这些因素,这也是发案量不能作为衡量反诈宣传效果的重要原因之一。
中大检察院 2024 年 10 月 15 日公布,上海去年以来受理审查网络犯罪案件达 4550 件,2023 年上海常住人口是 2487.4 万人,其发案率是零点零五八四。
以上便是我方的驳论内容,接下来有请双方进行后续环节。
以下为ai总结(感谢来自 刘圣韬 学长的精彩ai prompt!基座大模型为豆包。)
辩题为:反诈宣传的效果应该通过发案量来衡量 vs 反诈宣传的效果不应该通过发案量来衡量
环节为:正方二辩 · 对辩 · 反方二辩
正方:对于您刚才的问题,我方一辩刚才已经把发案量和案发量的定义抛出来了,您方是不是没有仔细听我方一辩的论述?那么我想问对方辩友,是不是认为反诈宣传效果不应该仅仅通过我们的发案量来衡量?是的,今天只能通过这个方案来探讨,那我方想问一下,那您认为银行所进行的反诈宣传,效果会不会因人而异呢?双方辩友是不是已经承认了,应该通过我们的发案量来衡量?我方再次回答您方第一个问题,我方说过不可以通过发案量来衡量,再次强调您方去回答我方的问题,而且效果不可以因人而异。不好意思,对方辩友,您方刚才已经承认了,不应该仅仅通过发案量来衡量判断,您又反否认您刚才说的说法,是不是自相矛盾了呢?您方再次可以回答我,麻烦您方再次考虑我的问题,我想问一下,您方认为反诈宣传效果会不会因人而异?您方现在是在逃避我方的问题,我们说的因人而异,是指不同地区可能会因为人口结构和经济发展等方面产生因素差异,所以我们的反诈宣传是通过制定不同的目标和考核标准来对比的。那您方刚才回避我方的问题,请您方对我方的问题做出正面的回答。我方再次回答您方,要通过综合的指标去衡量,比如您方一直在说我方没有回答您那些关于可能带来的恶意、心态等问题,怎么去考量、采集这种数据呢?对方辩友,我刚才已经说了,对方辩友可能是不了解发案量和案发量的概念,这一点您可以在事后进行调查。那我问对方辩友,如果不看发案量的减少,那您方如何能够确定我们反诈宣传是否减少了受害者的数量呢?我们可以采用其他的方式,我发现告诉过您了,我后续会给出具体的措施,这是下一个环节,或者说您可以重新开始考虑。我想说的是,已经发生的事情,那我们去看看它是不是达到了我们所设定的目标,是不是减少了人们财产的损失,这是可以通过事后去判断的,但是您方只考虑事后性是不合理的。不好意思,对方辩友,您方刚才所说的和我们今天讨论的并没有任何关系,那我问对方辩友,若是不通过发案量,当宣传资源有限时,你们怎么判断目前的反诈宣传的方向是对或是错呢?
反方:时间到。
辩题为:反诈宣传的效果应该通过发案量来衡量 vs 反诈宣传的效果不应该通过发案量来衡量
环节为:正方二辩 · 对辩 · 反方二辩
正方:对于您刚才的问题,我方一辩刚才已经把发案量和案发量的定义抛出来了,您方是不是没有仔细听我方一辩的论述?那么我想问对方辩友,是不是认为反诈宣传效果不应该仅仅通过我们的发案量来衡量?是的,今天只能通过这个方案来探讨,那我方想问一下,那您认为银行所进行的反诈宣传,效果会不会因人而异呢?双方辩友是不是已经承认了,应该通过我们的发案量来衡量?我方再次回答您方第一个问题,我方说过不可以通过发案量来衡量,再次强调您方去回答我方的问题,而且效果不可以因人而异。不好意思,对方辩友,您方刚才已经承认了,不应该仅仅通过发案量来衡量判断,您又反否认您刚才说的说法,是不是自相矛盾了呢?您方再次可以回答我,麻烦您方再次考虑我的问题,我想问一下,您方认为反诈宣传效果会不会因人而异?您方现在是在逃避我方的问题,我们说的因人而异,是指不同地区可能会因为人口结构和经济发展等方面产生因素差异,所以我们的反诈宣传是通过制定不同的目标和考核标准来对比的。那您方刚才回避我方的问题,请您方对我方的问题做出正面的回答。我方再次回答您方,要通过综合的指标去衡量,比如您方一直在说我方没有回答您那些关于可能带来的恶意、心态等问题,怎么去考量、采集这种数据呢?对方辩友,我刚才已经说了,对方辩友可能是不了解发案量和案发量的概念,这一点您可以在事后进行调查。那我问对方辩友,如果不看发案量的减少,那您方如何能够确定我们反诈宣传是否减少了受害者的数量呢?我们可以采用其他的方式,我发现告诉过您了,我后续会给出具体的措施,这是下一个环节,或者说您可以重新开始考虑。我想说的是,已经发生的事情,那我们去看看它是不是达到了我们所设定的目标,是不是减少了人们财产的损失,这是可以通过事后去判断的,但是您方只考虑事后性是不合理的。不好意思,对方辩友,您方刚才所说的和我们今天讨论的并没有任何关系,那我问对方辩友,若是不通过发案量,当宣传资源有限时,你们怎么判断目前的反诈宣传的方向是对或是错呢?
反方:时间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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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这段对辩中,双方讨论流程如下:
辩题为:反诈宣传的效果应该通过发案量来衡量 vs 反诈宣传的效果不应该通过发案量来衡量
环节为:正方三辩·盘问·反方四辩
正方三辩:我选择反方四辩作为盘问对象。
正方三辩:我想请问对方辩友,平时会使用天气预报。那么您知道天气预报在日常中往往不一定是准确的吗?天气预报的准确率也只在 80%左右,那么难道平时我们就不看天气预报了吗?并不是。那么既然如此,类比到我们发案量上,对方所提到的发案量是受多种因素影响,难道就能证明我们不使用发案量来衡量反诈宣传的效果吗?我们只是在这边论证发案量是衡量,而且衡量的不仅仅是宣传的单方面的效果。
反方四辩:对啊,所以你们已经承认,我们可以去衡量反诈宣传效果,只是我们包括了更多的因素,比如说您跟我所说的打击,但是我们包括之内,但是您并不否认我们可以去衡量反诈宣传带来的效果。
正方三辩:但是我们无法否认的是,在同样的宣传力度之下,如果我们打击的窝点原来有 100 个,打击到只剩一个窝点的时候,在同样的情况下,我们的发案量依然是在降低的。但是您不能否认我们把它这个效果是有效的,而且您刚才已经说了,打击力度是一个相对的情况,那么这个稳定因素对我们的宣传效果,它并不会起到一个负面的作用,那么我请问您,既然认为我方存在一个不应该通过它去进行衡量,那您是否能提出更加行之有效的衡量标准?
反方四辩:那我们在我我我想跟对方达成一个共识,就是在一个案件发生之前,我们前期应该会有宣传、打击、线下拦截、线上拦截等各种措施的共同举措。那么我们在方案之前,在宣传之后有这样一个环节叫做拦截,现在我不知道对方作为公安这样的一个院校,是否知道现在我们的所谓的反诈 APP 和我们的执法部门的线下拦截数,它都有具体的数量数字去统计,也就是说我们有更精确的,在发案之前,就可以去衡量我们宣传这个环节前期所做的一些工作的一些效果。
正方三辩:我觉得您的观点很奇怪,您刚才所说的这个问题,它更多的是上一场的问题啊,因为这是其他的一个工作的,他并不是我们我我想我想我想阐述的意思是,如果宣传效果做的很好的话,那么我们的拦截数是不是相对来说,在未进行宣传之前,拦截数会适量下降的。
反方四辩:其实没有办法把您的拦截效果跟我们的宣传起到一个直接的相关性,我不明白您说这是后续环节宣传,在未受害人未进行受骗之前,我们会进行一些拦截的作用,也就是说您在前期如果我们的反诈意识非常高,就起了一道反诈高墙的话,那么就轮不到我下一步要去拦截,不管是线上的电话拦截也好,或者是线下的,我们劝您不要把这个钱打到骗子的银行卡账户去也好,那么我们是不是可以通过这个拦截数来确定我们前期的反诈宣传的举措是否方向对呢?所以您觉得可以通过拦截的数量去进行衡量。
正方三辩:那我觉得很奇怪啊,我们今天论辩的重点是反诈宣传效果是否应该通过发案量来衡量,我们今天讲这个观点,它是属于一个综合的作用效果,我们无法去区分这个发案量的降低具体是由哪一部分工作带来的,我们今天全程不否认发案量是可以衡量反诈全程工作的成果,但是如果仅用于衡量我们的宣传效果的话,我们更加突出公司方向或者工作重点应该放在哪一方面?那么所以刚刚根据您所说的,您已经不否认我们的观点了,为何要采用某一方的观点认定此事。您方刚刚所提到的观点是不仅仅应该通过发案量衡量,您提出了这一种方式,但是您说个完整的话,我可以过来讲上我的发言可以吗?
反方四辩:您刚刚已经承认了发案量可以衡量反诈全程工作的效果,但是发案量衡量的不仅仅是宣传三方面的作用,所以我无法去确切界定我目前所做的工作的方向是否正确?我觉得您说的话很奇怪,您刚刚已经说了困境,那已经是承认我们的观点了,效果我们也从来没有说过是事后的效果,反诈宣传效果本来就是整体性的,我们从来没有否认说我们只在事后进行,或者只在事前进行,所以您刚刚说的不仅仅已经是全面性的。
正方三辩:对方辩友刚刚已经反复承认了你们说的是不仅仅,那么这是已经承认了我们发案量在衡量本次反诈宣传中的作用,只是您想提出一个更加具有效的策略,但是刚刚我并没有觉得您所说的东西对我们来说有什么样的优越性,所以您方的观点我觉得还是存在问题,那么既然您刚刚已经提供了一个相对的关系来说,那么接下来您可否区分这个关系,既然你们说您方认为我们不应该通过发案量来衡量,那么您就必须要明白,衡量方所具有的是一个客观性,我们的发案量作为一个客观指标,它已经具有了衡量的一个性质,我方的观点,我方已经说过了。
正方时间到。
辩题为:反诈宣传的效果应该通过发案量来衡量 vs 反诈宣传的效果不应该通过发案量来衡量
环节为:正方三辩·盘问·反方四辩
正方三辩:我选择反方四辩作为盘问对象。
正方三辩:我想请问对方辩友,平时会使用天气预报。那么您知道天气预报在日常中往往不一定是准确的吗?天气预报的准确率也只在 80%左右,那么难道平时我们就不看天气预报了吗?并不是。那么既然如此,类比到我们发案量上,对方所提到的发案量是受多种因素影响,难道就能证明我们不使用发案量来衡量反诈宣传的效果吗?我们只是在这边论证发案量是衡量,而且衡量的不仅仅是宣传的单方面的效果。
反方四辩:对啊,所以你们已经承认,我们可以去衡量反诈宣传效果,只是我们包括了更多的因素,比如说您跟我所说的打击,但是我们包括之内,但是您并不否认我们可以去衡量反诈宣传带来的效果。
正方三辩:但是我们无法否认的是,在同样的宣传力度之下,如果我们打击的窝点原来有 100 个,打击到只剩一个窝点的时候,在同样的情况下,我们的发案量依然是在降低的。但是您不能否认我们把它这个效果是有效的,而且您刚才已经说了,打击力度是一个相对的情况,那么这个稳定因素对我们的宣传效果,它并不会起到一个负面的作用,那么我请问您,既然认为我方存在一个不应该通过它去进行衡量,那您是否能提出更加行之有效的衡量标准?
反方四辩:那我们在我我我想跟对方达成一个共识,就是在一个案件发生之前,我们前期应该会有宣传、打击、线下拦截、线上拦截等各种措施的共同举措。那么我们在方案之前,在宣传之后有这样一个环节叫做拦截,现在我不知道对方作为公安这样的一个院校,是否知道现在我们的所谓的反诈 APP 和我们的执法部门的线下拦截数,它都有具体的数量数字去统计,也就是说我们有更精确的,在发案之前,就可以去衡量我们宣传这个环节前期所做的一些工作的一些效果。
正方三辩:我觉得您的观点很奇怪,您刚才所说的这个问题,它更多的是上一场的问题啊,因为这是其他的一个工作的,他并不是我们我我想我想我想阐述的意思是,如果宣传效果做的很好的话,那么我们的拦截数是不是相对来说,在未进行宣传之前,拦截数会适量下降的。
反方四辩:其实没有办法把您的拦截效果跟我们的宣传起到一个直接的相关性,我不明白您说这是后续环节宣传,在未受害人未进行受骗之前,我们会进行一些拦截的作用,也就是说您在前期如果我们的反诈意识非常高,就起了一道反诈高墙的话,那么就轮不到我下一步要去拦截,不管是线上的电话拦截也好,或者是线下的,我们劝您不要把这个钱打到骗子的银行卡账户去也好,那么我们是不是可以通过这个拦截数来确定我们前期的反诈宣传的举措是否方向对呢?所以您觉得可以通过拦截的数量去进行衡量。
正方三辩:那我觉得很奇怪啊,我们今天论辩的重点是反诈宣传效果是否应该通过发案量来衡量,我们今天讲这个观点,它是属于一个综合的作用效果,我们无法去区分这个发案量的降低具体是由哪一部分工作带来的,我们今天全程不否认发案量是可以衡量反诈全程工作的成果,但是如果仅用于衡量我们的宣传效果的话,我们更加突出公司方向或者工作重点应该放在哪一方面?那么所以刚刚根据您所说的,您已经不否认我们的观点了,为何要采用某一方的观点认定此事。您方刚刚所提到的观点是不仅仅应该通过发案量衡量,您提出了这一种方式,但是您说个完整的话,我可以过来讲上我的发言可以吗?
反方四辩:您刚刚已经承认了发案量可以衡量反诈全程工作的效果,但是发案量衡量的不仅仅是宣传三方面的作用,所以我无法去确切界定我目前所做的工作的方向是否正确?我觉得您说的话很奇怪,您刚刚已经说了困境,那已经是承认我们的观点了,效果我们也从来没有说过是事后的效果,反诈宣传效果本来就是整体性的,我们从来没有否认说我们只在事后进行,或者只在事前进行,所以您刚刚说的不仅仅已经是全面性的。
正方三辩:对方辩友刚刚已经反复承认了你们说的是不仅仅,那么这是已经承认了我们发案量在衡量本次反诈宣传中的作用,只是您想提出一个更加具有效的策略,但是刚刚我并没有觉得您所说的东西对我们来说有什么样的优越性,所以您方的观点我觉得还是存在问题,那么既然您刚刚已经提供了一个相对的关系来说,那么接下来您可否区分这个关系,既然你们说您方认为我们不应该通过发案量来衡量,那么您就必须要明白,衡量方所具有的是一个客观性,我们的发案量作为一个客观指标,它已经具有了衡量的一个性质,我方的观点,我方已经说过了。
正方时间到。
以下为ai总结(感谢来自 刘圣韬 学长的精彩ai prompt!基座大模型为豆包。)
辩题为:反诈宣传的效果应该通过发案量来衡量 vs 反诈宣传的效果不应该通过发案量来衡量
环节为:反方三辩·盘问·正方三辩
反方三辩选定正方三辩作为盘问对象。本轮共 5 分钟,双方各 2 分 30 秒,计时开始。
反方三辩:你好,对方辩友,请问您,在您方认为发案量的下降直接等同于全民反诈意识的增强,是吗? 正方三辩:我们认为可以通过增强意识来降低发案量,所以它们具有联系性。
反方三辩:那在法律不断完善、技术手段提升,多种因素共同作用之下,你方是怎么认为案发量的下降主要与反诈宣传的效果有关的呢? 正方三辩:首先,我们强调发案量作为客观的量化数据,它虽然受一定的社会经济因素影响,但这种影响不足以证明它不应该成为量化的东西。
反方三辩:据报道,合肥市 8 月份电信网络诈骗案 1479 起,同期 1412 起,上升 4.72%。此次数据分析电信网络诈骗案情和案件数量相比去年同期上升,所以在您方看来,这是由于人民反诈意识的缺失所导致的吗? 正方三辩:首先我们刚刚已经提到了,通过意识我们可以去促使发案量下降,但是我们其次要认识到一个非常明显的问题,意识本身就具有预见性,它是一个指导性的存在,所以在短期之内,它的案发量未达到预期,或者有波动,都是一个正常的现象。
反方三辩:所以在你方认为,除了人民反诈意识不足之外,还有哪些因素导致了发案量的上升呢? 正方三辩:这不是我方的观点。
反方三辩:恰恰说明了我们仅仅依靠提高人民的反诈意识是解决不了问题的,并且凭借着发案量的增长,也不能够体现出全民反诈意识的增强,听到没有,在您方看来,发案量的统计具有滞后性。我们虽然承认它有滞后性,但是它对于评估的效果,是有一个实时性的,发案量的数据即便滞后,并不意味着我们没有办法反映它的即时效果。经过时间的推移,数据会逐渐积累并实现一个效果,可以减轻发案量。我方给到您一个数据,人民政府 2024 年初发布的 2016 年与 2017 年的数据对比,说明网络诈骗案上升七成,你方是怎么看待这个数据的? 正方三辩:您说的是哪些案件材料?我们现在说的是诈骗案件材料,我这边同样有个数据想给您听下,上海市 24 年 6 月中旬全民反诈行动开启以来,上海电信网络诈骗的案件数量、接报量下降 34.6%,这说明反诈宣传对发案量起了一定的作用,它是一个多种因素影响的结果,并不能说今天我的反诈宣传就是对发案量起了唯一的作用。
反方三辩:您方是怎么看待今天发生诈骗却报案寻求帮助的人群呢? 正方三辩:首先是涉及到一个概念问题,我们的概念和您的概念好像并不一样,您好像把发案量理解错了,我们强调的是发案量,您所做的是案发量。我们的概念已经涵盖了所有已经发生但是尚未被侦查到的案件。
反方三辩:那我问一下您方对于发案量的定义是什么? 正方三辩:我刚刚我们方一辩和二辩都已经明确表述了,您方没注意到,请您方正面回答我方问题?我方的发案概念是包括了已经发生所有,但是也有可能是没有被侦查到的一些行为发生及未被侦查到。
反方三辩:反诈宣传的效果是指的是什么? 正方三辩:反诈宣传的效果具体体现在发案量的降低上。
反方三辩:那反诈宣传指的是什么? 正方三辩:反诈宣传指的是我们通过降低发案量,保护人民群众的财产。所以我方认为反诈宣传效果应该通过发案量来衡量,因为我方具有客观性、权威性、科学性。
正方三辩:首先,这场辩题从开始到现在,您方的发言一直没有搞清楚发案量和案发量的一个具体区别,所以一直在向我强调一些莫名其妙的问题。其次,我再次向您表述我方今天的观点是反诈宣传效果应该通过发案量来衡量,我方具有不可辩驳的优越性,包括客观性、权威性、科学性。谢谢大家。
辩题为:反诈宣传的效果应该通过发案量来衡量 vs 反诈宣传的效果不应该通过发案量来衡量
环节为:反方三辩·盘问·正方三辩
反方三辩选定正方三辩作为盘问对象。本轮共 5 分钟,双方各 2 分 30 秒,计时开始。
反方三辩:你好,对方辩友,请问您,在您方认为发案量的下降直接等同于全民反诈意识的增强,是吗? 正方三辩:我们认为可以通过增强意识来降低发案量,所以它们具有联系性。
反方三辩:那在法律不断完善、技术手段提升,多种因素共同作用之下,你方是怎么认为案发量的下降主要与反诈宣传的效果有关的呢? 正方三辩:首先,我们强调发案量作为客观的量化数据,它虽然受一定的社会经济因素影响,但这种影响不足以证明它不应该成为量化的东西。
反方三辩:据报道,合肥市 8 月份电信网络诈骗案 1479 起,同期 1412 起,上升 4.72%。此次数据分析电信网络诈骗案情和案件数量相比去年同期上升,所以在您方看来,这是由于人民反诈意识的缺失所导致的吗? 正方三辩:首先我们刚刚已经提到了,通过意识我们可以去促使发案量下降,但是我们其次要认识到一个非常明显的问题,意识本身就具有预见性,它是一个指导性的存在,所以在短期之内,它的案发量未达到预期,或者有波动,都是一个正常的现象。
反方三辩:所以在你方认为,除了人民反诈意识不足之外,还有哪些因素导致了发案量的上升呢? 正方三辩:这不是我方的观点。
反方三辩:恰恰说明了我们仅仅依靠提高人民的反诈意识是解决不了问题的,并且凭借着发案量的增长,也不能够体现出全民反诈意识的增强,听到没有,在您方看来,发案量的统计具有滞后性。我们虽然承认它有滞后性,但是它对于评估的效果,是有一个实时性的,发案量的数据即便滞后,并不意味着我们没有办法反映它的即时效果。经过时间的推移,数据会逐渐积累并实现一个效果,可以减轻发案量。我方给到您一个数据,人民政府 2024 年初发布的 2016 年与 2017 年的数据对比,说明网络诈骗案上升七成,你方是怎么看待这个数据的? 正方三辩:您说的是哪些案件材料?我们现在说的是诈骗案件材料,我这边同样有个数据想给您听下,上海市 24 年 6 月中旬全民反诈行动开启以来,上海电信网络诈骗的案件数量、接报量下降 34.6%,这说明反诈宣传对发案量起了一定的作用,它是一个多种因素影响的结果,并不能说今天我的反诈宣传就是对发案量起了唯一的作用。
反方三辩:您方是怎么看待今天发生诈骗却报案寻求帮助的人群呢? 正方三辩:首先是涉及到一个概念问题,我们的概念和您的概念好像并不一样,您好像把发案量理解错了,我们强调的是发案量,您所做的是案发量。我们的概念已经涵盖了所有已经发生但是尚未被侦查到的案件。
反方三辩:那我问一下您方对于发案量的定义是什么? 正方三辩:我刚刚我们方一辩和二辩都已经明确表述了,您方没注意到,请您方正面回答我方问题?我方的发案概念是包括了已经发生所有,但是也有可能是没有被侦查到的一些行为发生及未被侦查到。
反方三辩:反诈宣传的效果是指的是什么? 正方三辩:反诈宣传的效果具体体现在发案量的降低上。
反方三辩:那反诈宣传指的是什么? 正方三辩:反诈宣传指的是我们通过降低发案量,保护人民群众的财产。所以我方认为反诈宣传效果应该通过发案量来衡量,因为我方具有客观性、权威性、科学性。
正方三辩:首先,这场辩题从开始到现在,您方的发言一直没有搞清楚发案量和案发量的一个具体区别,所以一直在向我强调一些莫名其妙的问题。其次,我再次向您表述我方今天的观点是反诈宣传效果应该通过发案量来衡量,我方具有不可辩驳的优越性,包括客观性、权威性、科学性。谢谢大家。
以下为ai总结(感谢来自 刘圣韬 学长的精彩ai prompt!基座大模型为豆包。)
刚刚总结盘问陈词,您方并未弄清楚高含量和阿方量(此处应为“发案量”)的区别,这是今天论题中一个重大问题。您方今日不知我方的论证核心是什么,包括您方刚刚提出的打击和预防,这已然是大小的辨识了。无论是打击还是预防,都在我方的衡量标准之内,所以您方在引进观点时已承认了我方观点,即降低案发量。降低发案量是反诈宣传的目的,通过向公众宣传诈骗的常见手段,提升公众的防骗意识,营造良好的反诈社会环境,从而达到降低发案量、守护群众人身财产安全的目的。
第二,发案量具有权威性、客观性和科学性。从数据来源上看,与其他主要基于主观感受且扩充了调查频次的数据不同,发案量作为一种实际发生情况的真实记录,受个人偏见或者认知误差影响较小。
第三,发案量这个具体可衡量的指标已符合衡量的定义。相比于其他较为抽象的衡量标准,通过问卷调查等方式,发案量能够准确获取一定时间内案件发生数量的改变,对反诈宣传的效果进行客观评估。同时,以发案量作为衡量标准,可对应进行核查和动向的比较分析,评估反诈宣传工作的进展和成效,为进一步优化宣传策略提供依据。
综上所述,我方坚持认为,反诈宣传的效果应该通过发案量来衡量,谢谢大家。
好的,下面有请反方。
刚刚总结盘问陈词,您方并未弄清楚高含量和阿方量(此处应为“发案量”)的区别,这是今天论题中一个重大问题。您方今日不知我方的论证核心是什么,包括您方刚刚提出的打击和预防,这已然是大小的辨识了。无论是打击还是预防,都在我方的衡量标准之内,所以您方在引进观点时已承认了我方观点,即降低案发量。降低发案量是反诈宣传的目的,通过向公众宣传诈骗的常见手段,提升公众的防骗意识,营造良好的反诈社会环境,从而达到降低发案量、守护群众人身财产安全的目的。
第二,发案量具有权威性、客观性和科学性。从数据来源上看,与其他主要基于主观感受且扩充了调查频次的数据不同,发案量作为一种实际发生情况的真实记录,受个人偏见或者认知误差影响较小。
第三,发案量这个具体可衡量的指标已符合衡量的定义。相比于其他较为抽象的衡量标准,通过问卷调查等方式,发案量能够准确获取一定时间内案件发生数量的改变,对反诈宣传的效果进行客观评估。同时,以发案量作为衡量标准,可对应进行核查和动向的比较分析,评估反诈宣传工作的进展和成效,为进一步优化宣传策略提供依据。
综上所述,我方坚持认为,反诈宣传的效果应该通过发案量来衡量,谢谢大家。
好的,下面有请反方。
以下为ai总结(感谢来自 刘圣韬 学长的精彩ai prompt!基座大模型为豆包。)
进行盘问小结。
对方辩友提出反诈宣传是帮助受骗人群提高反诈意识,降低诈骗案件发生,保护人民财产损失。那么我想请问对方辩友,你们如何通过发案量来呈现这一问题?
其次,我方刚刚列举了一系列例子,在法律与技术不断发展的情况下,发案量仍在上升。仅仅依靠像对方所说的提高人们的反诈意识,是不能够解决所有问题的。
再者,对方认为我方具有一些主观色彩,我方想说的是,国家反诈 APP 的拦截数和执法部门线下的拦截数,这些都是有数据统计的。我方后续在四辩中可以给对方具体论证。
其实我方今天所讲的观点很明确,发案量受到多种因素影响,其升降具有不确定性,这可以作为衡量反诈工作成效的一个方面,但并不能全面直接地反映出全民反诈意识的增长。全民反诈意识的提升是一个漫长的过程,需要综合考虑多种因素,包括公众对于反诈知识的了解程度、对诈骗的防范能力、法律意识以及社会环境等。
进行盘问小结。
对方辩友提出反诈宣传是帮助受骗人群提高反诈意识,降低诈骗案件发生,保护人民财产损失。那么我想请问对方辩友,你们如何通过发案量来呈现这一问题?
其次,我方刚刚列举了一系列例子,在法律与技术不断发展的情况下,发案量仍在上升。仅仅依靠像对方所说的提高人们的反诈意识,是不能够解决所有问题的。
再者,对方认为我方具有一些主观色彩,我方想说的是,国家反诈 APP 的拦截数和执法部门线下的拦截数,这些都是有数据统计的。我方后续在四辩中可以给对方具体论证。
其实我方今天所讲的观点很明确,发案量受到多种因素影响,其升降具有不确定性,这可以作为衡量反诈工作成效的一个方面,但并不能全面直接地反映出全民反诈意识的增长。全民反诈意识的提升是一个漫长的过程,需要综合考虑多种因素,包括公众对于反诈知识的了解程度、对诈骗的防范能力、法律意识以及社会环境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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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段话里最精彩的三句话:
辩题为:反诈宣传的效果应该通过发案量来衡量 vs 反诈宣传的效果不应该通过发案量来衡量 环节为:自由辩论
正方:刚刚您的发言中依旧用的是“案发量”这个词,我想您还是没有理解重点。我们回应刚刚反方三关键词提出的问题,发案量的下降是衡量反诈宣传效果最直接、最有力的证据。虽然我们并不忽视其他方面的成效,而是要在全面评估的基础上,更加论证发案量这一核心指标。我想问一个最简单的问题,一个地区的发案量高,就说明当地在某些方面存在薄弱,那一个地区的发案量低,是否就能说明他们的反诈能力就高呢?您的观点太过片面了,我们从来没有说过只考虑这一点,但是我们还会综合考虑当时所在的经济情况、社会情况等。那您说怎么去增加?发案量是最直观反映诈骗成功的情况,你们有更能体现诈骗实际发生率下降的指标吗?我们的问题当如何衡量?当以发案量为标准时,是不是能说明宣传效果好呢?您方到现在为止还没有给出具体衡量的依据。当然不是,我们看的只是一个趋势。所以,地区的发展趋势如果逐渐升高,然而发案量却显示其某些方面薄弱,这个地区的发展基础、体制可能存在问题。老师,不以发案量为标准,如何衡量不同地区、不同群体的反诈宣传工作优劣呢?而且您方刚才并没有正面回答我方刚才的问题,请您方正面回答。我方在前面的论证中已经提出,我们有反诈 APP 拦截和执法部门的作用。
反方:电信诈骗发案是存在细节性问题的,您方是否承认呢?您所说的问题可以杜绝吗?包括您刚刚所说的,所以您的意思是要通过反诈 APP 的宣传效果,就可以去衡量反诈宣传总体全过程的一个效果了吗?我们衡量的是宣传前期的效果,而不是衡量整个效果,我们说整个的效果是通过优化发案量去衡量的,我们不会再对这个问题进行阐述。我的意思是,如果说我们现在在放假的时期,和我们的双 11、双十二这种敏感期,发案量是具有季节性的问题,您方承认吧?首先您方刚刚已经承认了,我们是衡量全过程的,您方的观点只是衡量宣传的前期。
正方:对方辩友刚才从一辩到四辩,包括您刚才三辩的时候说了一下,大量是发生后未产生效果,我从一辩就开始说,你们说到底是不是这样,您一直没有给我一个有力的解释,我不太明白您方的观点。首先对方辩友是不是一直没有弄清发案量和方案量的区别,如果没有弄清,我建议你们好好找一下资料,好好准备辩题好吗?那想问一下你们,大家的宣传效果是不是确定的?请您具体说一个例子来证明一下您的观点。那这很简单啊,今天我想问一下,比如说什么叫 C 变增啥片子吗?您能理解吗?您刚所说的辩手段和我们今天衡量他的案发效果有什么样的一个关系?我们汉朝的思想、内容不具有这些真实方面的案例,对吗?对于我方,这个观点是,不同的人群有不同的方法,我们是因人而异,我们也可以用方法因人而异。
反方:就是对不同群体采用不同的方法,难道您方没有被公安机关做过类似的教育吗?那好,请问一下,就刚才那个例子,您方怎么理解是 AI 变成上线。这个例子我们刚才已经对您方做过解释了。那反方认为不用发案量来衡量,那么对于社会大众而言,最关心的诈骗案件减少与否不重要了吗?是重要的,但是您用发案量来衡量宣传效果是不恰当的,这种大量的衡量与今天的宣传效果是不挂钩的。到底是谁在编题?现在老师听到现在为止心里已经有数了,都从刚开始的发量和案发量都没有搞清楚,那么既然现在已经否定了,我们不应该通过发量来进行衡量,那您是否能提供一个更全面的衡量方式呢?诈骗案件本身的产生就是一个违法性的案件,然后您说您只有唯一性,无论是理财还是哪一个,它都具有一定的局限性。
正方:我们再问您方一个问题,明明现在是因为多种因素影响着发案量的变化,那么这些因素与群众的反诈意识的关系,您方是怎样来鉴定的?除了发案量,什么指标能够明确地体现反诈宣传的威慑效果呢?我们刚才说可以用拦截量去衡量,甚至可以用大案去衡量。那我们想问一下您如何去通过发案量,去年的哪些部分的发案量降低是由反诈宣传效率出发来的,而哪一部分是由其他力度带来的呢?首先,我们承认,我们从来没有否认过发案量受到多种因素的影响,但这种影响并不足以证明我们不应该将其作为衡量标准。您如何证明所占的是一个大比例,将我们的宣传效果下降到一个不合理的程度来说呢?我非常喜欢刚刚的三辩在盘问我的环节使用的一个比喻叫做天气预报,那么我想请问对方,天气预报有可能并不准确,但是并不能影响我们继续用天气预报。假如我们今天开始所有的天气预报叫做全国天气预报,它准确吗?我们可以说今天河北市天晴,但是我们的整体天气预报,成都天气预报说天气晴,难道我们可以因为有一部分是天晴的,就概括整个地区全都是晴吗?也就是说您用发案量来统计部分单个单位的工作效果的话,它具有笼统性。
反方:刚刚您已经提到了我的裁面小结里面,不知道您有没有听清楚,我已经说了,我们发案量作为一个衡量标准,可以进行横向和纵向的对比,我们从来没有说过对全国统一各地进行衡量,其实不存在您刚刚所说的问题。我想请问您方可以客观地描述您方是怎么通过发案量知道具体您方的宣传等部分的工作达到的发案量降低或者下降中存在的影响吗?我们刚才就已经说了,在不同地区,我们可能因为人口结构和经济发展等方面存在差异,但是并不意味着发案量就不能作为衡量标准,我们可以根据不同地点的特点制定相应的发案量目标和考核标准。
正方时间到。
辩题为:反诈宣传的效果应该通过发案量来衡量 vs 反诈宣传的效果不应该通过发案量来衡量 环节为:自由辩论
正方:刚刚您的发言中依旧用的是“案发量”这个词,我想您还是没有理解重点。我们回应刚刚反方三关键词提出的问题,发案量的下降是衡量反诈宣传效果最直接、最有力的证据。虽然我们并不忽视其他方面的成效,而是要在全面评估的基础上,更加论证发案量这一核心指标。我想问一个最简单的问题,一个地区的发案量高,就说明当地在某些方面存在薄弱,那一个地区的发案量低,是否就能说明他们的反诈能力就高呢?您的观点太过片面了,我们从来没有说过只考虑这一点,但是我们还会综合考虑当时所在的经济情况、社会情况等。那您说怎么去增加?发案量是最直观反映诈骗成功的情况,你们有更能体现诈骗实际发生率下降的指标吗?我们的问题当如何衡量?当以发案量为标准时,是不是能说明宣传效果好呢?您方到现在为止还没有给出具体衡量的依据。当然不是,我们看的只是一个趋势。所以,地区的发展趋势如果逐渐升高,然而发案量却显示其某些方面薄弱,这个地区的发展基础、体制可能存在问题。老师,不以发案量为标准,如何衡量不同地区、不同群体的反诈宣传工作优劣呢?而且您方刚才并没有正面回答我方刚才的问题,请您方正面回答。我方在前面的论证中已经提出,我们有反诈 APP 拦截和执法部门的作用。
反方:电信诈骗发案是存在细节性问题的,您方是否承认呢?您所说的问题可以杜绝吗?包括您刚刚所说的,所以您的意思是要通过反诈 APP 的宣传效果,就可以去衡量反诈宣传总体全过程的一个效果了吗?我们衡量的是宣传前期的效果,而不是衡量整个效果,我们说整个的效果是通过优化发案量去衡量的,我们不会再对这个问题进行阐述。我的意思是,如果说我们现在在放假的时期,和我们的双 11、双十二这种敏感期,发案量是具有季节性的问题,您方承认吧?首先您方刚刚已经承认了,我们是衡量全过程的,您方的观点只是衡量宣传的前期。
正方:对方辩友刚才从一辩到四辩,包括您刚才三辩的时候说了一下,大量是发生后未产生效果,我从一辩就开始说,你们说到底是不是这样,您一直没有给我一个有力的解释,我不太明白您方的观点。首先对方辩友是不是一直没有弄清发案量和方案量的区别,如果没有弄清,我建议你们好好找一下资料,好好准备辩题好吗?那想问一下你们,大家的宣传效果是不是确定的?请您具体说一个例子来证明一下您的观点。那这很简单啊,今天我想问一下,比如说什么叫 C 变增啥片子吗?您能理解吗?您刚所说的辩手段和我们今天衡量他的案发效果有什么样的一个关系?我们汉朝的思想、内容不具有这些真实方面的案例,对吗?对于我方,这个观点是,不同的人群有不同的方法,我们是因人而异,我们也可以用方法因人而异。
反方:就是对不同群体采用不同的方法,难道您方没有被公安机关做过类似的教育吗?那好,请问一下,就刚才那个例子,您方怎么理解是 AI 变成上线。这个例子我们刚才已经对您方做过解释了。那反方认为不用发案量来衡量,那么对于社会大众而言,最关心的诈骗案件减少与否不重要了吗?是重要的,但是您用发案量来衡量宣传效果是不恰当的,这种大量的衡量与今天的宣传效果是不挂钩的。到底是谁在编题?现在老师听到现在为止心里已经有数了,都从刚开始的发量和案发量都没有搞清楚,那么既然现在已经否定了,我们不应该通过发量来进行衡量,那您是否能提供一个更全面的衡量方式呢?诈骗案件本身的产生就是一个违法性的案件,然后您说您只有唯一性,无论是理财还是哪一个,它都具有一定的局限性。
正方:我们再问您方一个问题,明明现在是因为多种因素影响着发案量的变化,那么这些因素与群众的反诈意识的关系,您方是怎样来鉴定的?除了发案量,什么指标能够明确地体现反诈宣传的威慑效果呢?我们刚才说可以用拦截量去衡量,甚至可以用大案去衡量。那我们想问一下您如何去通过发案量,去年的哪些部分的发案量降低是由反诈宣传效率出发来的,而哪一部分是由其他力度带来的呢?首先,我们承认,我们从来没有否认过发案量受到多种因素的影响,但这种影响并不足以证明我们不应该将其作为衡量标准。您如何证明所占的是一个大比例,将我们的宣传效果下降到一个不合理的程度来说呢?我非常喜欢刚刚的三辩在盘问我的环节使用的一个比喻叫做天气预报,那么我想请问对方,天气预报有可能并不准确,但是并不能影响我们继续用天气预报。假如我们今天开始所有的天气预报叫做全国天气预报,它准确吗?我们可以说今天河北市天晴,但是我们的整体天气预报,成都天气预报说天气晴,难道我们可以因为有一部分是天晴的,就概括整个地区全都是晴吗?也就是说您用发案量来统计部分单个单位的工作效果的话,它具有笼统性。
反方:刚刚您已经提到了我的裁面小结里面,不知道您有没有听清楚,我已经说了,我们发案量作为一个衡量标准,可以进行横向和纵向的对比,我们从来没有说过对全国统一各地进行衡量,其实不存在您刚刚所说的问题。我想请问您方可以客观地描述您方是怎么通过发案量知道具体您方的宣传等部分的工作达到的发案量降低或者下降中存在的影响吗?我们刚才就已经说了,在不同地区,我们可能因为人口结构和经济发展等方面存在差异,但是并不意味着发案量就不能作为衡量标准,我们可以根据不同地点的特点制定相应的发案量目标和考核标准。
正方时间到。
以下为ai总结(感谢来自 刘圣韬 学长的精彩ai prompt!基座大模型为豆包。)
在这场自由辩论中,双方讨论流程如下:
本场最后一个环节为总结陈词,首先有请反方四辩选手为己方进行总结陈词,时间为 3 分 30 秒,计时开始。
在一月份稿中,我们提到发案量直观地反应宣传效果受到了诸多因素影响。在一辩受之前的环节,又提到不反驳其他因素对发案量的影响。那么我想请问,您方所说的直观反应是否有一对一的数据对比?如何证明实例是因为宣传起到的效果,而不是其他因素起到的效果?我希望后面四辩可以给我论证。
第二,电信诈骗发案存在季节性问题。山东网警在 2024 年 8 月 8 日公布,每年寒暑假是学生被诈骗的高峰期;据湖北宜昌市公安局消息,6 月以来,未成年人被诈骗案持续高发;深圳新闻网 2024 年 9 月 25 日讯,金九银十消费购物季到来,诈骗案也进入高发期。也就是说,电信诈骗的发案量存在季节性。如果单从发案量来看,一个季节的发案量上升了,是否就否定了前期所做的宣传拦截及各项打击工作呢?
那么我想请问,对于发案量的问题,我方还有一个疑问。我们不说那些受骗之后会报案的群体,那受宣传但未被诈骗过的这部分群体又如何计量呢?我方无法认可发案量的客观性。
对于宣传,我们知道它具有一定的预防性。如果宣传滞后,比如宣传的还是几年前骗老太太领鸡蛋的诈骗手法,而打击力度很大,整体的受骗人群数减少,发案量降低,那我们仍然不知道目前的宣传方向是否错误。而且,从二辩所述,说可以实时知道宣传方向对不对。在二辩驳论时提到,宣传可以应对变化,那我想请问,对于新的技术,如何能及时应对变化,解决宣传的滞后性问题?
在自由辩环节,我提到不能用发案量来衡量反诈宣传效果,具体原因是发案量是一个具有笼统性的数据,它衡量了整个过程,包括执法部门等各部门所做工作的总体计量,无法精确知道某一部门这一方面的工作方向是否正确,以及工作量是否足够。所以我认为,如果一定要用发案量去衡量整个反诈工作的效果,就相当于用全国天气预报去衡量合肥市的天气。
综上所述,我方坚定地认为,反诈宣传的效果不应该通过发案量来衡量。以上,感谢。
本场最后一个环节为总结陈词,首先有请反方四辩选手为己方进行总结陈词,时间为 3 分 30 秒,计时开始。
在一月份稿中,我们提到发案量直观地反应宣传效果受到了诸多因素影响。在一辩受之前的环节,又提到不反驳其他因素对发案量的影响。那么我想请问,您方所说的直观反应是否有一对一的数据对比?如何证明实例是因为宣传起到的效果,而不是其他因素起到的效果?我希望后面四辩可以给我论证。
第二,电信诈骗发案存在季节性问题。山东网警在 2024 年 8 月 8 日公布,每年寒暑假是学生被诈骗的高峰期;据湖北宜昌市公安局消息,6 月以来,未成年人被诈骗案持续高发;深圳新闻网 2024 年 9 月 25 日讯,金九银十消费购物季到来,诈骗案也进入高发期。也就是说,电信诈骗的发案量存在季节性。如果单从发案量来看,一个季节的发案量上升了,是否就否定了前期所做的宣传拦截及各项打击工作呢?
那么我想请问,对于发案量的问题,我方还有一个疑问。我们不说那些受骗之后会报案的群体,那受宣传但未被诈骗过的这部分群体又如何计量呢?我方无法认可发案量的客观性。
对于宣传,我们知道它具有一定的预防性。如果宣传滞后,比如宣传的还是几年前骗老太太领鸡蛋的诈骗手法,而打击力度很大,整体的受骗人群数减少,发案量降低,那我们仍然不知道目前的宣传方向是否错误。而且,从二辩所述,说可以实时知道宣传方向对不对。在二辩驳论时提到,宣传可以应对变化,那我想请问,对于新的技术,如何能及时应对变化,解决宣传的滞后性问题?
在自由辩环节,我提到不能用发案量来衡量反诈宣传效果,具体原因是发案量是一个具有笼统性的数据,它衡量了整个过程,包括执法部门等各部门所做工作的总体计量,无法精确知道某一部门这一方面的工作方向是否正确,以及工作量是否足够。所以我认为,如果一定要用发案量去衡量整个反诈工作的效果,就相当于用全国天气预报去衡量合肥市的天气。
综上所述,我方坚定地认为,反诈宣传的效果不应该通过发案量来衡量。以上,感谢。
以下为ai总结(感谢来自 刘圣韬 学长的精彩ai prompt!基座大模型为豆包。)
我方坚定地认为,反诈宣传的效果不应该通过发案量来衡量。
正方四辩总结陈词:
尊敬的评委及观众们,首先,对方辩友未弄清楚发量与案发量的区别,致使他们的论题从一开始便缺乏严谨性。对方二辩提出的观点不符合发案量这一标准,而对方所说的纪念性问题,正是由于发案量的改变,让我们知晓了在什么时间、什么地点、什么人群更应被宣传和教育,这体现了案发量可作为衡量反诈宣传教育成果的一部分。
其次,面对对方认为我们缺乏客观性和权威性的观点,需知发案量是基于公安机关的关系和执法部门严格的防报管定录立案流程以及详细的案件处理所得的数据,质疑我方即是质疑公安机关的专业性。我们不否认案发量的确会存在一些误差,正如我方三辩所言,天气预报是我们了解目前天气的一个重要途径,难道能说在您所在的地方使用全国天气预报是合理的吗?比如您在一个乡村或农村,却使用大城市的天气预报,这是不合理的。所以,案发量会根据地点、针对人群和当地情况,提供一个合理的数据。天气预报的准确率大概在 80%左右,我方得到的数据显示,在除去其他因素时,发案量数据的准确率同样高达 80%。因此,我方认为用发案率来衡量反诈宣传的效果是可取的,发案率是反诈宣传效果最为直观且关键的一种体现。
我们开展反诈宣传的核心目的之一,正是要减少诈骗案件的发生。例如,在合肥市的 2024 年 1 月至 6 月,合肥市公安局移送起诉电信网络诈骗嫌疑犯罪人 1180 余名,联合惩戒涉诈人员 1260 余名,同时预警劝阻潜在受害人 206 万余人次,全市电信网络诈骗案件立案数同比下降 20%,相较于活动前期同比下降 30%。这清晰地表明宣传工作使许多民众擦亮了双眼,识破了诈骗分子的伎俩,使诈骗难以得逞,这是实实在在的数字变化,是宣传效果的成绩单。而对方辩友的二辩和三辩认同了仅通过发案量来体现,这说明他们认为我们的观点是正确的,即可以通过发案量来衡量我们的宣传效果。
每一起诈骗案件都意味着有受害者的伤痛、家庭的破碎以及社会资源的消耗。作为人民公安,我们始终把人民放在首位,为了维护社会的和谐与稳定,风险直接关联着社会的和谐。如果宣传使得发案量持续减少,那么这为社会共同的福祉筑牢了防线,这难道不是衡量宣传效果的重要体现吗?我们的反诈宣传落实到位,促使发案量显著减少,这实实在在为社会民生创造了安全防线,无疑是衡量宣传效果的重中之重。
综上所述,发案量是衡量宣传效果的标准,具有无可替代的直观性、与社会现实相连的关联性以及客观的综合性。所以,我方坚信宣传效果可以通过发案量来衡量。感谢双方辩手为我们带来这场思辨对决,我们的评审团将对本场比赛的结果进行评议,下面有请评审团。
正方四辩总结陈词:
尊敬的评委及观众们,首先,对方辩友未弄清楚发量与案发量的区别,致使他们的论题从一开始便缺乏严谨性。对方二辩提出的观点不符合发案量这一标准,而对方所说的纪念性问题,正是由于发案量的改变,让我们知晓了在什么时间、什么地点、什么人群更应被宣传和教育,这体现了案发量可作为衡量反诈宣传教育成果的一部分。
其次,面对对方认为我们缺乏客观性和权威性的观点,需知发案量是基于公安机关的关系和执法部门严格的防报管定录立案流程以及详细的案件处理所得的数据,质疑我方即是质疑公安机关的专业性。我们不否认案发量的确会存在一些误差,正如我方三辩所言,天气预报是我们了解目前天气的一个重要途径,难道能说在您所在的地方使用全国天气预报是合理的吗?比如您在一个乡村或农村,却使用大城市的天气预报,这是不合理的。所以,案发量会根据地点、针对人群和当地情况,提供一个合理的数据。天气预报的准确率大概在 80%左右,我方得到的数据显示,在除去其他因素时,发案量数据的准确率同样高达 80%。因此,我方认为用发案率来衡量反诈宣传的效果是可取的,发案率是反诈宣传效果最为直观且关键的一种体现。
我们开展反诈宣传的核心目的之一,正是要减少诈骗案件的发生。例如,在合肥市的 2024 年 1 月至 6 月,合肥市公安局移送起诉电信网络诈骗嫌疑犯罪人 1180 余名,联合惩戒涉诈人员 1260 余名,同时预警劝阻潜在受害人 206 万余人次,全市电信网络诈骗案件立案数同比下降 20%,相较于活动前期同比下降 30%。这清晰地表明宣传工作使许多民众擦亮了双眼,识破了诈骗分子的伎俩,使诈骗难以得逞,这是实实在在的数字变化,是宣传效果的成绩单。而对方辩友的二辩和三辩认同了仅通过发案量来体现,这说明他们认为我们的观点是正确的,即可以通过发案量来衡量我们的宣传效果。
每一起诈骗案件都意味着有受害者的伤痛、家庭的破碎以及社会资源的消耗。作为人民公安,我们始终把人民放在首位,为了维护社会的和谐与稳定,风险直接关联着社会的和谐。如果宣传使得发案量持续减少,那么这为社会共同的福祉筑牢了防线,这难道不是衡量宣传效果的重要体现吗?我们的反诈宣传落实到位,促使发案量显著减少,这实实在在为社会民生创造了安全防线,无疑是衡量宣传效果的重中之重。
综上所述,发案量是衡量宣传效果的标准,具有无可替代的直观性、与社会现实相连的关联性以及客观的综合性。所以,我方坚信宣传效果可以通过发案量来衡量。感谢双方辩手为我们带来这场思辨对决,我们的评审团将对本场比赛的结果进行评议,下面有请评审团。
以下为ai总结(感谢来自 刘圣韬 学长的精彩ai prompt!基座大模型为豆包。)
发案量是衡量宣传效果的标准,具有无可替代的直观性、与社会现实相连的关联性以及客观的综合性。所以,我方坚信宣传效果可以通过发案量来衡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