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面有请正方一辩进行开篇立论,时间为 3 分 30 秒。
安乐死是指病人在垂危状态下,由于精神和肉体不断痛苦,在病人和其亲人的要求下,在医生认可作为人道的方法时,使病人在无痛苦状态中结束生命的过程。社会上许多重症患者会经历极度的痛苦,需要得到解脱。比如除脑损伤和高位截瘫、肺炎患者外的家人放弃治疗。2015 年 5 月至 2020 年 10 月在 ICU 志愿的调查中,以重症的选择化节作为对象进行发掘。在重点知识者的各自研究中,共有 41 例患者为放弃治疗,占 14.83%,其中有 20 位患者提出了需要人为包含行为落实而未得到落实,在放弃治疗中占 40%。另有 51 例患者因无法满足医疗要求而放弃,在放弃治疗患者中占 26%。
患者是否得到救治,关键在于当前医疗技术在某些情况下存在局限性,可能存在生物体流入缺乏运动电体,其实现自身功能的能力会逐渐萎缩,容易导致运动机能下降。若患者病情严重到只能通过药物治疗和物理治疗来维持,可能会失去行动能力,包括辅助呼吸、正常说话等,在此过程中患者十分痛苦。
安乐死在某种程度上是能为患者做的最后一件事。虽然安乐死可能会存在一些问题,比如可能出现一些无法解决的难题,但从 2015 年到 2020 年的医疗情况来看,若安乐死合法化,它带来的好处更多,可以为患者和社会解决许多问题。例如,可以缓解患者的病痛,让患者在病情无法得到有效控制的情况下,减轻痛苦。医院发布的数据显示,2022 年,越来越多的人选择以这种方式结束生命,因为他们认为这是减轻不可治愈痛苦的最佳方式。荷兰的一项研究发现,大多数选择安乐死的人员报告他们在生命的最后时刻感到非常痛苦,安乐死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这种痛苦。
下面有请正方一辩进行开篇立论,时间为 3 分 30 秒。
安乐死是指病人在垂危状态下,由于精神和肉体不断痛苦,在病人和其亲人的要求下,在医生认可作为人道的方法时,使病人在无痛苦状态中结束生命的过程。社会上许多重症患者会经历极度的痛苦,需要得到解脱。比如除脑损伤和高位截瘫、肺炎患者外的家人放弃治疗。2015 年 5 月至 2020 年 10 月在 ICU 志愿的调查中,以重症的选择化节作为对象进行发掘。在重点知识者的各自研究中,共有 41 例患者为放弃治疗,占 14.83%,其中有 20 位患者提出了需要人为包含行为落实而未得到落实,在放弃治疗中占 40%。另有 51 例患者因无法满足医疗要求而放弃,在放弃治疗患者中占 26%。
患者是否得到救治,关键在于当前医疗技术在某些情况下存在局限性,可能存在生物体流入缺乏运动电体,其实现自身功能的能力会逐渐萎缩,容易导致运动机能下降。若患者病情严重到只能通过药物治疗和物理治疗来维持,可能会失去行动能力,包括辅助呼吸、正常说话等,在此过程中患者十分痛苦。
安乐死在某种程度上是能为患者做的最后一件事。虽然安乐死可能会存在一些问题,比如可能出现一些无法解决的难题,但从 2015 年到 2020 年的医疗情况来看,若安乐死合法化,它带来的好处更多,可以为患者和社会解决许多问题。例如,可以缓解患者的病痛,让患者在病情无法得到有效控制的情况下,减轻痛苦。医院发布的数据显示,2022 年,越来越多的人选择以这种方式结束生命,因为他们认为这是减轻不可治愈痛苦的最佳方式。荷兰的一项研究发现,大多数选择安乐死的人员报告他们在生命的最后时刻感到非常痛苦,安乐死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这种痛苦。
以下为ai总结(感谢来自 刘圣韬 学长的精彩ai prompt!基座大模型为豆包。)
正方认为在中国安乐死应该合法化,因为安乐死可以为重症患者缓解痛苦,解决当前医疗技术存在局限性所带来的问题,且从实际情况来看,安乐死合法化带来的好处更多。
下面有请反方二辩质询正方一辩,时间为 2 分钟,回答方只能作答,不能反问,质询方可以打断,但回答方拥有 5 秒保护时间。
反方二辩:感谢主席。请问您,您能通篇论述强调现在中国有多少人因为疾病的痛苦,想要安乐死吗?是不是有人需要我们就应该使安乐死合法化呢?并不是说有人需要就应该使其合法,而是对于那些患有难以治愈的重病患者,为他们提供一种选择。好的,打断您一下。那您方在论稿中说的放弃治疗,病人放弃治疗是因为痛苦还是因为没钱呢?放弃治疗的原因有很多种,您凭什么将其归类为因为这些原因,所以我们要使安乐死合法化,就能解决掉他放弃治疗的这些原因吗?我并没有把它直接归纳为这些原因,但您方的论述似乎是将所有原因归结为一种方式选择,这并不是必要的。不好意思,我打断一下,您方还论述了,说安乐死之后可以缓解家庭的经济负担,您不觉得您说的话太过于牵强了吗?我方认为在中国生命权是人最基本的保障,生命权是不能被金钱所衡量的,您方的论述是不是把安乐死合法化之后,中国人的生命就被暗中用金钱标注了价格呢?
正方一辩:并没有啊,主要是虽然说身体很宝贵,但是我们也要考虑现实因素,身患重病的病人,他们治疗期间药物可能一针都要很多钱,几十万,现实情况我们也要考虑啊。
反方二辩:那安乐死也是需要钱的啊。您方所论证的放弃治疗有很多种情况,有治不好太痛了,也有家庭经济不好等多种情况,那为什么会归结为因此我们需要安乐死合法化去缓解经济负担呢?还有您方后续说安乐死合法化之后可以为现在社会上的人们解决问题,我不明白能解决什么问题,是解决了我国的人口紧张问题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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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方二辩:感谢主席。请问您,您能通篇论述强调现在中国有多少人因为疾病的痛苦,想要安乐死吗?是不是有人需要我们就应该使安乐死合法化呢?并不是说有人需要就应该使其合法,而是对于那些患有难以治愈的重病患者,为他们提供一种选择。好的,打断您一下。那您方在论稿中说的放弃治疗,病人放弃治疗是因为痛苦还是因为没钱呢?放弃治疗的原因有很多种,您凭什么将其归类为因为这些原因,所以我们要使安乐死合法化,就能解决掉他放弃治疗的这些原因吗?我并没有把它直接归纳为这些原因,但您方的论述似乎是将所有原因归结为一种方式选择,这并不是必要的。不好意思,我打断一下,您方还论述了,说安乐死之后可以缓解家庭的经济负担,您不觉得您说的话太过于牵强了吗?我方认为在中国生命权是人最基本的保障,生命权是不能被金钱所衡量的,您方的论述是不是把安乐死合法化之后,中国人的生命就被暗中用金钱标注了价格呢?
正方一辩:并没有啊,主要是虽然说身体很宝贵,但是我们也要考虑现实因素,身患重病的病人,他们治疗期间药物可能一针都要很多钱,几十万,现实情况我们也要考虑啊。
反方二辩:那安乐死也是需要钱的啊。您方所论证的放弃治疗有很多种情况,有治不好太痛了,也有家庭经济不好等多种情况,那为什么会归结为因此我们需要安乐死合法化去缓解经济负担呢?还有您方后续说安乐死合法化之后可以为现在社会上的人们解决问题,我不明白能解决什么问题,是解决了我国的人口紧张问题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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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谢主席,问候在场各位。
安乐死是指患有不治之症的病人,在生命垂危,医生确诊寿命不超过 5 个月的状态下,因精神和躯体的极度痛苦,秉持患者自愿原则基础上,获得亲友、医生的许可,使用人道主义方式使病人无痛结束生命的过程。从表面上看,安乐死既安然而愉悦地离开人世,纵然表面的美好定义让人感到了脱离苦海般的幸福,但是我方立足国情,考虑到我国安乐死立法的机制和条件还不够成熟完备,还存在着有待解决和完善的诸多问题,认为现在我国实行安乐死还为时过早。下面我将从三个方面论述:
第一,患者真实意愿不确定。安乐死应以患者本人的意愿作为一般性原则,这是安乐死实施的基本条件。而且只有当患者的情绪处于稳定状态下,所做出的才是理性的判断。但处于肉体和精神极度痛苦下,在考虑到家庭和家人的情况下,容易感情冲动,失去自制力。在这种状态下,极易做出违背理性的选择,表达对死亡的渴望,但这个选择并非患者的真实意愿。其次,根据医学权威雷米克林报告,绝大多数选择安乐死的是心理抑郁的病人,而非那些真正病痛缠身的患者,而对于这种情况,我们更应该重拾他们生的希望。
第二,医学的医疗科技研究能力有限,死亡标准和安乐死判定标准难以确认。安乐死立法必须具有科学的依据。世界上到目前为止对安乐死尚没有统一定义,国外学者对安乐死的定义、适用对象和条件等基本理论问题尚未达成共识,在这种情况下,很难对安乐死的立法内容做出明确、统一的规定。要为安乐死立法,对于适用对象濒临死亡、不治之症的认定,应当由相应的医疗权威机构制定具体统一的判断标准,而这是安乐死合法首先要解决的关键问题,而在我国,濒临死亡和不治之症的判断标准在短期内也不能达成一致。
第三,中国传统观念与安乐死的冲突。在中国,安乐死被视为大逆不道的行为,因为孝道在中国传统伦理观念中具有重要地位,以孝道为基础的传统道德要求子女和亲属必须对患有重病的父母和其他亲属悉心照料,直到病人生命结束。而出于减轻痛苦致亲人猝死的安乐死,则有可能使子女以不孝的罪名受到指责,容易对中国以家庭为核心的社会传统伦理模式造成严重威胁,导致血缘亲情的纽带断裂。因此,我方的观点是在中国安乐死不应该合法化。
感谢主席,问候在场各位。
安乐死是指患有不治之症的病人,在生命垂危,医生确诊寿命不超过 5 个月的状态下,因精神和躯体的极度痛苦,秉持患者自愿原则基础上,获得亲友、医生的许可,使用人道主义方式使病人无痛结束生命的过程。从表面上看,安乐死既安然而愉悦地离开人世,纵然表面的美好定义让人感到了脱离苦海般的幸福,但是我方立足国情,考虑到我国安乐死立法的机制和条件还不够成熟完备,还存在着有待解决和完善的诸多问题,认为现在我国实行安乐死还为时过早。下面我将从三个方面论述:
第一,患者真实意愿不确定。安乐死应以患者本人的意愿作为一般性原则,这是安乐死实施的基本条件。而且只有当患者的情绪处于稳定状态下,所做出的才是理性的判断。但处于肉体和精神极度痛苦下,在考虑到家庭和家人的情况下,容易感情冲动,失去自制力。在这种状态下,极易做出违背理性的选择,表达对死亡的渴望,但这个选择并非患者的真实意愿。其次,根据医学权威雷米克林报告,绝大多数选择安乐死的是心理抑郁的病人,而非那些真正病痛缠身的患者,而对于这种情况,我们更应该重拾他们生的希望。
第二,医学的医疗科技研究能力有限,死亡标准和安乐死判定标准难以确认。安乐死立法必须具有科学的依据。世界上到目前为止对安乐死尚没有统一定义,国外学者对安乐死的定义、适用对象和条件等基本理论问题尚未达成共识,在这种情况下,很难对安乐死的立法内容做出明确、统一的规定。要为安乐死立法,对于适用对象濒临死亡、不治之症的认定,应当由相应的医疗权威机构制定具体统一的判断标准,而这是安乐死合法首先要解决的关键问题,而在我国,濒临死亡和不治之症的判断标准在短期内也不能达成一致。
第三,中国传统观念与安乐死的冲突。在中国,安乐死被视为大逆不道的行为,因为孝道在中国传统伦理观念中具有重要地位,以孝道为基础的传统道德要求子女和亲属必须对患有重病的父母和其他亲属悉心照料,直到病人生命结束。而出于减轻痛苦致亲人猝死的安乐死,则有可能使子女以不孝的罪名受到指责,容易对中国以家庭为核心的社会传统伦理模式造成严重威胁,导致血缘亲情的纽带断裂。因此,我方的观点是在中国安乐死不应该合法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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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方认为,考虑到我国安乐死立法的机制和条件还不够成熟完备,还存在着有待解决和完善的诸多问题,在中国安乐死不应该合法化。
辩题为:在中国安乐死应该合法化 vs 在中国安乐死不应该合法化
正方二辩·质询·反方一辩
正方二辩:您刚刚提到世俗观念会与之相冲突,但是如果患者的亲属已经对其是XB(此处表述不明)这一强制选项,患者可以自由决定是否安乐死,这并不能成为安乐死不应当合法化的理由。那选择安乐死的人,是否会背负道德伦理的咒骂?如果患者和家属都愿意选择安乐死,安乐死能够让患者结束痛苦,让患者家属感到心安,那么他们也不必在意这些舆论。
反方一辩:(此处似乎有打断,但表述不太清晰)
正方二辩:比方说安乐死的机构机制不够完备,应该由相关机构去完备这个规则,有什么问题吗?
正方二辩:如果我不选择安乐死的话,我就一直看着患者沉浸在痛苦中呢?首先,造成生病的人痛苦的过程是病痛带来的,不是其他人造成的。能明白吗?不是说看着他就是一直被怎样(此处表述不太明确)。反正我们现在的医疗措施也有缓解病痛的方案。
反方一辩:缓解病痛并不能一劳永逸,所以您说缓解病痛并不能一劳永逸,所以您是每次只要产生了病痛,就去使用这些抑制性药物呢,这样会产生药物依赖性的。首先我们国家的法律强调生命权至上,就是在保证能救则救的原则。其次,药物缓解也并非说的那么不堪,不然我们现今也不会用,像吗啡缓解癌症,临床实验的效果是99.7%。在这种情况下,现有的医疗科技水平仍然没有完全缓解患者的痛苦。除此之外,还有大量的研究证明,绝症和患者的痛苦和抑郁情绪有密切相关。换而言之,一个患者他越疼痛越抑郁,症状就越明显,而抑郁最显著的表现就是对世界充满绝望。那他在身体极度情况下,在这种情况下产生的想法,您可以……
正方二辩:那我换一个问,比方说通过安乐死,需要亲友医生认可,同时患者自己愿意,但是患者可能会在极度痛苦下意识不清的情况下,警方又如何鉴定患者是否意识清醒呢?
反方一辩:拿错稿了吧?
正方二辩:那这不正好说明我方的观点是对的吗?他的自愿程度无法确认,是您方所在的弊端,而您方也没有具体的解决办法。那这个存在的弊端不会造成许多人被误杀吗?但是同样的,您也没法确定患者是真的意愿,如果已经考虑了很久确定自己想死,但是家属不愿意的话,就硬说患者是意识不清,会让他继续承受痛苦。一个人在接受生命和精神双重折磨时,很难做出理性的选择,这个时候的意愿原则是很难确认的。
正方二辩:再换一个,你们说安乐死是家人的生命,那要是考虑现实的话,如果在某些贫困家庭,他们不愿支付昂贵的医药费,这无疑会对他们家庭造成巨大的伤害。今年有些患者也是不愿意看到自己的家人因为自己的病生活受到连累。可是我举个例子,我的孩子,我们家并不富裕,我的孩子身患了一个比较难以治好的病症,那我们就是竭尽全力地去,出全力为他去治疗,难道这有什么错吗?难道我就因为他身患绝症,说治不好了,然后我们就不应该去出钱让他治疗,而是进行安乐死了。我认为这是不对的,有悖于中国传统的伦理价值。
正方二辩:好,那我们质询结束了。
辩题为:在中国安乐死应该合法化 vs 在中国安乐死不应该合法化
正方二辩·质询·反方一辩
正方二辩:您刚刚提到世俗观念会与之相冲突,但是如果患者的亲属已经对其是XB(此处表述不明)这一强制选项,患者可以自由决定是否安乐死,这并不能成为安乐死不应当合法化的理由。那选择安乐死的人,是否会背负道德伦理的咒骂?如果患者和家属都愿意选择安乐死,安乐死能够让患者结束痛苦,让患者家属感到心安,那么他们也不必在意这些舆论。
反方一辩:(此处似乎有打断,但表述不太清晰)
正方二辩:比方说安乐死的机构机制不够完备,应该由相关机构去完备这个规则,有什么问题吗?
正方二辩:如果我不选择安乐死的话,我就一直看着患者沉浸在痛苦中呢?首先,造成生病的人痛苦的过程是病痛带来的,不是其他人造成的。能明白吗?不是说看着他就是一直被怎样(此处表述不太明确)。反正我们现在的医疗措施也有缓解病痛的方案。
反方一辩:缓解病痛并不能一劳永逸,所以您说缓解病痛并不能一劳永逸,所以您是每次只要产生了病痛,就去使用这些抑制性药物呢,这样会产生药物依赖性的。首先我们国家的法律强调生命权至上,就是在保证能救则救的原则。其次,药物缓解也并非说的那么不堪,不然我们现今也不会用,像吗啡缓解癌症,临床实验的效果是99.7%。在这种情况下,现有的医疗科技水平仍然没有完全缓解患者的痛苦。除此之外,还有大量的研究证明,绝症和患者的痛苦和抑郁情绪有密切相关。换而言之,一个患者他越疼痛越抑郁,症状就越明显,而抑郁最显著的表现就是对世界充满绝望。那他在身体极度情况下,在这种情况下产生的想法,您可以……
正方二辩:那我换一个问,比方说通过安乐死,需要亲友医生认可,同时患者自己愿意,但是患者可能会在极度痛苦下意识不清的情况下,警方又如何鉴定患者是否意识清醒呢?
反方一辩:拿错稿了吧?
正方二辩:那这不正好说明我方的观点是对的吗?他的自愿程度无法确认,是您方所在的弊端,而您方也没有具体的解决办法。那这个存在的弊端不会造成许多人被误杀吗?但是同样的,您也没法确定患者是真的意愿,如果已经考虑了很久确定自己想死,但是家属不愿意的话,就硬说患者是意识不清,会让他继续承受痛苦。一个人在接受生命和精神双重折磨时,很难做出理性的选择,这个时候的意愿原则是很难确认的。
正方二辩:再换一个,你们说安乐死是家人的生命,那要是考虑现实的话,如果在某些贫困家庭,他们不愿支付昂贵的医药费,这无疑会对他们家庭造成巨大的伤害。今年有些患者也是不愿意看到自己的家人因为自己的病生活受到连累。可是我举个例子,我的孩子,我们家并不富裕,我的孩子身患了一个比较难以治好的病症,那我们就是竭尽全力地去,出全力为他去治疗,难道这有什么错吗?难道我就因为他身患绝症,说治不好了,然后我们就不应该去出钱让他治疗,而是进行安乐死了。我认为这是不对的,有悖于中国传统的伦理价值。
正方二辩:好,那我们质询结束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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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反方二辩,感谢主持人及在场各位。首先,中国的法律法规强调生命权至上,生命权是一个人最基本的保障,安乐死的合法化存在违背当代中国立法精神的嫌疑。其次,从现实社会来讲,当时是否难以确认。2004 年德国哥廷根大学对两起荷兰出现的安乐死死亡案例进行分析,发现这些案例中有不少医生和亲属联手操控老年人和病人。刑法不可不认可对重大人身权利的放弃,因为自由是要受到一定程度限制的,如果不加限制,一定会导致强者对弱者的剥削,所以安乐死存在的实际对象只能是生命权为毫无治愈可能的患者。那么,如何界定患者的病情又是否真的毫无扭转的可能?恐怕目前的医疗技术仍无法给出明确的答案。第三,从社会层面来讲,应当意识到允许安乐死的国家,除哥伦比亚以外,都是发达国家,人口较少,贫富差距较大,社会保障较为完善的国家。
我是反方二辩,感谢主持人及在场各位。首先,中国的法律法规强调生命权至上,生命权是一个人最基本的保障,安乐死的合法化存在违背当代中国立法精神的嫌疑。其次,从现实社会来讲,当时是否难以确认。2004 年德国哥廷根大学对两起荷兰出现的安乐死死亡案例进行分析,发现这些案例中有不少医生和亲属联手操控老年人和病人。刑法不可不认可对重大人身权利的放弃,因为自由是要受到一定程度限制的,如果不加限制,一定会导致强者对弱者的剥削,所以安乐死存在的实际对象只能是生命权为毫无治愈可能的患者。那么,如何界定患者的病情又是否真的毫无扭转的可能?恐怕目前的医疗技术仍无法给出明确的答案。第三,从社会层面来讲,应当意识到允许安乐死的国家,除哥伦比亚以外,都是发达国家,人口较少,贫富差距较大,社会保障较为完善的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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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我们强调的是,安乐死立法必须建立在严格的法律和道德伦理框架上,确保患者的选择是自主、自愿的。而对方提到的机制不够完善,我方认为当这项法律通过时,必然已经完善了该机制。
其次,安乐死是对个人选择权的尊重。每个人应当有权利决定自己的生命如何结束,特别是在面对无法忍受的痛苦和绝症时。安乐死能给患者提供一个有尊严地离开这个世界的权利,是对他们人权的尊重。
另外,安乐死合法化还能够促进医学的进步。它并非放弃治疗,而是能够推进我们对生命伦理学的深入研究,促进医学伦理学和社会学的共同进步,并非弊大于利。而且,安乐死合法化还能促进医疗资源分配。事实上,许多病人选择安乐死,是因为他们不想承受痛苦,希望减轻压力。安乐死合法化可以避免不必要的消耗,将资源更多地用于其他可治愈疾病的研究和治疗。
首先,我们强调的是,安乐死立法必须建立在严格的法律和道德伦理框架上,确保患者的选择是自主、自愿的。而对方提到的机制不够完善,我方认为当这项法律通过时,必然已经完善了该机制。
其次,安乐死是对个人选择权的尊重。每个人应当有权利决定自己的生命如何结束,特别是在面对无法忍受的痛苦和绝症时。安乐死能给患者提供一个有尊严地离开这个世界的权利,是对他们人权的尊重。
另外,安乐死合法化还能够促进医学的进步。它并非放弃治疗,而是能够推进我们对生命伦理学的深入研究,促进医学伦理学和社会学的共同进步,并非弊大于利。而且,安乐死合法化还能促进医疗资源分配。事实上,许多病人选择安乐死,是因为他们不想承受痛苦,希望减轻压力。安乐死合法化可以避免不必要的消耗,将资源更多地用于其他可治愈疾病的研究和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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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方四辩:首先想问一下,安乐死合法化是否符合人道主义?您方需要给出证据。您方如何确定选择安乐死的病人都经过了心理评估,排除因心理因素影响当事人做出使用安乐死的意愿?请您方回答,请先正面回答我的问题,我问您是否符合人道主义,您回答是或否。4、为什么?人道主义的定义是尊重当事人的选择,尊重当事人的选择而减少病人的痛苦,那安乐死不就是减少了人的痛苦吗?安乐死虽然让病人失去生命,但确实减轻了痛苦,而且这是患者自愿选择的。减少痛苦不仅可以通过安乐死,还可以通过一些药物治疗。那我方问您方一个问题,如果确保安乐死的病人都经过了心理评估,排除了心理因素影响当事人做出安乐死的意愿,那病人经过了心理评估吗?然后排除因心理因素影响当事人选择安乐死的自我意愿,安乐死的执行是符合第一个标准,就是让患者自愿,也是经过医学评估,它是在清晰的方向。一个病人,他在病痛的折磨之下,那他做出的一些意愿,可能就不是理性的。那我方问您方第二个问题,安乐死合法化是否会减少对重症罕见病的研究,从而影响医学的进步?
反方四辩:您方安乐死不合法化,是不是也是剥夺了患者的生命尊严权?那最起码我方是在尊重生命。而问您方的另外一个问题,将患者的生死权交到医生手中,是否会有医患矛盾?安乐死合法化,不是将患者的生死交到医生手中,安乐死合法化首先是经过患者自愿,第二步呢?对方已经回答您的问题了,不是医生来决定的,而是患者来决定是否要执行安乐死。
正方四辩:我方时间到。
正方四辩:首先想问一下,安乐死合法化是否符合人道主义?您方需要给出证据。您方如何确定选择安乐死的病人都经过了心理评估,排除因心理因素影响当事人做出使用安乐死的意愿?请您方回答,请先正面回答我的问题,我问您是否符合人道主义,您回答是或否。4、为什么?人道主义的定义是尊重当事人的选择,尊重当事人的选择而减少病人的痛苦,那安乐死不就是减少了人的痛苦吗?安乐死虽然让病人失去生命,但确实减轻了痛苦,而且这是患者自愿选择的。减少痛苦不仅可以通过安乐死,还可以通过一些药物治疗。那我方问您方一个问题,如果确保安乐死的病人都经过了心理评估,排除了心理因素影响当事人做出安乐死的意愿,那病人经过了心理评估吗?然后排除因心理因素影响当事人选择安乐死的自我意愿,安乐死的执行是符合第一个标准,就是让患者自愿,也是经过医学评估,它是在清晰的方向。一个病人,他在病痛的折磨之下,那他做出的一些意愿,可能就不是理性的。那我方问您方第二个问题,安乐死合法化是否会减少对重症罕见病的研究,从而影响医学的进步?
反方四辩:您方安乐死不合法化,是不是也是剥夺了患者的生命尊严权?那最起码我方是在尊重生命。而问您方的另外一个问题,将患者的生死权交到医生手中,是否会有医患矛盾?安乐死合法化,不是将患者的生死交到医生手中,安乐死合法化首先是经过患者自愿,第二步呢?对方已经回答您的问题了,不是医生来决定的,而是患者来决定是否要执行安乐死。
正方四辩:我方时间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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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题为:在中国安乐死应该合法化 vs 在中国安乐死不应该合法化
环节:正方三辩·盘问·反方一/二/四辩
正方三辩:首先,安乐死是人权的体现。中国是文明古国,伦理道德固然重要,但安乐死是尊重长辈的意愿,让其幸福安详地离世,这才是真正的老人善终,是孝的体现。那么请问反方,你们对孝和安乐死的理解是怎样的?我方认为,安乐死并没有剥夺人自然死亡的权利。没有安乐死,我们也会自然死亡。那反方为什么会觉得安乐死会剥夺人自然死亡的权利呢?
反方(未明确具体辩手):(内容不太清晰)
正方三辩:我说的是安乐死剥夺了人自然死亡的权利,不是死亡权利。而且,有了安乐死之后,可能会有更多的人因为经济压力等原因,选择安乐死而非自然死亡。权利的本质是自由,自由是公民在法律允许范围内按照自己的意志行事,不受约束和控制。自由主义认为人应该自主决定自身命运。当一个人身患无法治愈的重病,身心承受巨大痛苦,生命垂危,在病痛中生不如死,且无法自主维持生物学意义上的生命时,生命变成了一种痛苦的延续,使人丧失了生存的意义和自由。在这种情况下,是否可以让他们有体面地离开呢?
辩题为:在中国安乐死应该合法化 vs 在中国安乐死不应该合法化
环节:正方三辩·盘问·反方一/二/四辩
正方三辩:首先,安乐死是人权的体现。中国是文明古国,伦理道德固然重要,但安乐死是尊重长辈的意愿,让其幸福安详地离世,这才是真正的老人善终,是孝的体现。那么请问反方,你们对孝和安乐死的理解是怎样的?我方认为,安乐死并没有剥夺人自然死亡的权利。没有安乐死,我们也会自然死亡。那反方为什么会觉得安乐死会剥夺人自然死亡的权利呢?
反方(未明确具体辩手):(内容不太清晰)
正方三辩:我说的是安乐死剥夺了人自然死亡的权利,不是死亡权利。而且,有了安乐死之后,可能会有更多的人因为经济压力等原因,选择安乐死而非自然死亡。权利的本质是自由,自由是公民在法律允许范围内按照自己的意志行事,不受约束和控制。自由主义认为人应该自主决定自身命运。当一个人身患无法治愈的重病,身心承受巨大痛苦,生命垂危,在病痛中生不如死,且无法自主维持生物学意义上的生命时,生命变成了一种痛苦的延续,使人丧失了生存的意义和自由。在这种情况下,是否可以让他们有体面地离开呢?
以下为ai总结(感谢来自 刘圣韬 学长的精彩ai prompt!基座大模型为豆包。)
正方三辩首先提出安乐死是人权的体现,是尊重长辈意愿、真正的老人善终和孝的体现,并询问反方对孝和安乐死的理解。接着,正方三辩强调自己的观点是安乐死剥夺了人自然死亡的权利,而非死亡权利,并指出可能会有人因经济压力等原因选择安乐死而非自然死亡。然后,正方三辩阐述权利的本质是自由,自由主义认为人应自主决定自身命运,当一个人身患重病、身心痛苦、生命垂危且丧失生存意义和自由时,是否可以让他们有体面地离开。反方的回应内容不太清晰。
辩题为:在中国安乐死应该合法化 vs 在中国安乐死不应该合法化
环节:反方三辩·盘问·正方一/二/四辩
反方三辩:好同学,第一个问题,您方认为使用安乐死是对他们的尊重,对不对?今天有人跳楼,我阻止他,您意思是我不尊重他咯?我说的是医学能力的进步,您认可吗?以前,得了重病只有两个选择,一个坚持治疗,一个放弃治疗。现在多了一个安乐死,这涉及晚期疾病的医学伦理,而不是技术上的医学,且不能单纯认为它能推动医学的进步,因为一旦安乐死合法化,政府不希望短期的癌症病患轻易放弃生命,去做危险的选择。我问您,我提到的数据显示,在临床方面,缓解痛苦并非只有安乐死这一种方式。X 死并非就没有痛苦了,您觉得活着好还是怎样?您凭什么说活着感受不到痛苦?在临床状态下,其效果能达到 90.3%,能有效缓解痛苦,让患者感受到身心的自在。我再问您,环球时报中指出,荷兰每年近万个病危老人出国,非自愿的高达 11%,正方如何规避这件事情?荷兰作为已经实施安乐死合法化的国家,非自愿的比例高达 40%。最后我再问您,绝症在医学上很难判断,比如预测您多半年时间,您可能多过三年,甚至康复,这该如何认定?病人和家属共同做出选择实施安乐死,在您方看来,这种因痛苦就选择安乐死的观点过于片面了。所以,难道因为抑郁就可以选择安乐死吗?这显然不是正常的观点。
辩题为:在中国安乐死应该合法化 vs 在中国安乐死不应该合法化
环节:反方三辩·盘问·正方一/二/四辩
反方三辩:好同学,第一个问题,您方认为使用安乐死是对他们的尊重,对不对?今天有人跳楼,我阻止他,您意思是我不尊重他咯?我说的是医学能力的进步,您认可吗?以前,得了重病只有两个选择,一个坚持治疗,一个放弃治疗。现在多了一个安乐死,这涉及晚期疾病的医学伦理,而不是技术上的医学,且不能单纯认为它能推动医学的进步,因为一旦安乐死合法化,政府不希望短期的癌症病患轻易放弃生命,去做危险的选择。我问您,我提到的数据显示,在临床方面,缓解痛苦并非只有安乐死这一种方式。X 死并非就没有痛苦了,您觉得活着好还是怎样?您凭什么说活着感受不到痛苦?在临床状态下,其效果能达到 90.3%,能有效缓解痛苦,让患者感受到身心的自在。我再问您,环球时报中指出,荷兰每年近万个病危老人出国,非自愿的高达 11%,正方如何规避这件事情?荷兰作为已经实施安乐死合法化的国家,非自愿的比例高达 40%。最后我再问您,绝症在医学上很难判断,比如预测您多半年时间,您可能多过三年,甚至康复,这该如何认定?病人和家属共同做出选择实施安乐死,在您方看来,这种因痛苦就选择安乐死的观点过于片面了。所以,难道因为抑郁就可以选择安乐死吗?这显然不是正常的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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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安乐死不具备社会危害性,即不存在法律侵害性,这里的法律主要指刑法。其次,安乐死也不具有刑事违法性。而其具有的应受惩罚性是存在争议的,患者已无可救药,若仍进行无谓治疗,大量的医疗资源用在毫无意义的地方,不仅会造成医疗资源浪费,也会加重患者的痛苦,还会增加家属的经济负担。这些资源本应用于其他急需救治且有救治希望的病人,所以安乐死在一定程度上有利于合理利用资源。虽然存在一些原因或因素使得安乐死合法化存在争议,但我们需注意到,安乐死确实解决了一些家庭和社会问题。其次,营造有利的社会环境,在越来越多的国家,从事实上和立法上为安乐死确立了一定的地位,不仅荷兰,日本、美国等国家,还有很多地区都有相关讨论。然而,安乐死的合法化趋势在某种程度上虽非必然,但在全球化的国际社会中,各国紧密相连,交流密切,文化不断冲击融合,人们的自由意识逐渐加强。若社会受到不良影响,在世界范围内,这一问题为人们所关注,也会为其奠定良好的社会基础。
首先,安乐死不具备社会危害性,即不存在法律侵害性,这里的法律主要指刑法。其次,安乐死也不具有刑事违法性。而其具有的应受惩罚性是存在争议的,患者已无可救药,若仍进行无谓治疗,大量的医疗资源用在毫无意义的地方,不仅会造成医疗资源浪费,也会加重患者的痛苦,还会增加家属的经济负担。这些资源本应用于其他急需救治且有救治希望的病人,所以安乐死在一定程度上有利于合理利用资源。虽然存在一些原因或因素使得安乐死合法化存在争议,但我们需注意到,安乐死确实解决了一些家庭和社会问题。其次,营造有利的社会环境,在越来越多的国家,从事实上和立法上为安乐死确立了一定的地位,不仅荷兰,日本、美国等国家,还有很多地区都有相关讨论。然而,安乐死的合法化趋势在某种程度上虽非必然,但在全球化的国际社会中,各国紧密相连,交流密切,文化不断冲击融合,人们的自由意识逐渐加强。若社会受到不良影响,在世界范围内,这一问题为人们所关注,也会为其奠定良好的社会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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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明确提及防御内容。
下面有请反方三辩进行盘问小结,时间为 1 分 30 秒。
我方认为,安乐死合法化存在诸多问题。我们一直在强调患者的意愿问题,然而对方辩友难以给出如何确定患者是否自愿。有数据显示,《环球时报》中指出河南每年有近万病人出国来躲避非志愿的安乐死,此类非志愿安乐死比例高达 41%。安乐死合法化后所引发的社会问题和国家问题,是我们难以承受的。
其次,现如今国家的医疗水平无法达到安乐死合法化的要求。目前安乐死合法化的国家都是发达国家,如西班牙医患比例为 1:445,而中国的医患比例仅为 1:667。目前中国的医疗手段根本无法做到在全国进行推广安乐死合法化。
因此,我方认为安乐死不应该合法化。
下面有请反方三辩进行盘问小结,时间为 1 分 30 秒。
我方认为,安乐死合法化存在诸多问题。我们一直在强调患者的意愿问题,然而对方辩友难以给出如何确定患者是否自愿。有数据显示,《环球时报》中指出河南每年有近万病人出国来躲避非志愿的安乐死,此类非志愿安乐死比例高达 41%。安乐死合法化后所引发的社会问题和国家问题,是我们难以承受的。
其次,现如今国家的医疗水平无法达到安乐死合法化的要求。目前安乐死合法化的国家都是发达国家,如西班牙医患比例为 1:445,而中国的医患比例仅为 1:667。目前中国的医疗手段根本无法做到在全国进行推广安乐死合法化。
因此,我方认为安乐死不应该合法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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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上所述,反方认为安乐死不应该合法化。
本环节金句:
辩题为:在中国安乐死应该合法化 vs 在中国安乐死不应该合法化
环节:自由辩论
正方:刚才比方说吗啡这样的镇痛药可以让癌症患者不带有痛苦,如果这样的话,我只要得了绝症,我就去打止痛药,那我不就没有任何病痛了吗?这些为什么还会有的人说,得了这些病很难受、很痛苦之类的。我再补充一点,镇痛药的价格比那些特效药的价格要低一些。
反方:并不是说得了什么绝症就一定要拿药,而且我方也给出了数据论证了,我国现阶段的医疗措施明确,使用吗啡缓解阵痛,其临床效果达到了 90%多。那么我想问问正方辩友,正方辩友一直强调的患者自愿问题,到现在也无法给出,那不就正好证明了我方观点,即安乐死在中国不应该合法化,因为您方的这个问题始终无法给出解决办法,您方认同吗?
正方:既然你说我们无法确定患者是否愿意,那你们也是无法确定患者是否愿意的事,我没听懂你说的什么,我在讲的是适用问题,你们方无法给出具体的解决方案,我方没有认可。
反方:有些病症的对象是那些现代医学无法救治,并且其肉体痛苦程度难以控制的垂危病人,基于病人真实的意愿,这是给予末期病患选择的权利,这并不属于违法的行为,所以没必要去说明患者是否自愿的问题。请问您方认为安乐死合法化,是否符合一些法律程序,请您方回答。
正方:我们还在讨论是否应该合法,您刚刚说的话应该给一些具体的例子,然后才可以讨论是否合法。我还没说完,您的意思是我们现在正在讨论应不应该合法化,所以我们就是在喊口号,而没有具体的措施,那你们就因为你们的口号,我们就要按什么方向啊,就为你们现在口头呼吁的人选而选择生命的权利对吗?
正方:因为调研数据显示,全国有 86%的人群支持安乐死合法化。既然有需要,那我们就应该使其合法,有需要就应该合法化,对不对。人民有需要,并且能产生作用,为什么不能呢?
反方:那我需要钱,大家都需要钱,那我们是不是应该颁布一个每个月给每个人发 100 万的法律,这显然是不合理的。一方的观点会引起社会动荡,不利于国家,您方安乐死合法化以后造成的一些社会问题,您方也没有给出解决的方案,反而是在说我们现在还正在讨论安乐死应不应该合法化,在讨论这个,您方的意思是说,我们应该在安乐死合法化之后才去决定要推行哪些政策,您不觉得这有点晚了吗?那安乐死合法化之后产生的一些问题,需要等您在过后调查研究之后才制定相应的法律法规,那会造成很多不好的后果,那不恰好论证了我方的观点,安乐死在中国不应该合法化吗?
正方:有其他国家已经实行了安乐死合法化,荷兰等国已经为安乐死合法化提供了可借鉴意义,同时我们国家是允许宠物安乐死合法化的,宠物其实对我们来说不仅仅是宠物,它也是家人,所以安乐死合法化,人们的接受程度也是比较高的。
反方:首先,对于您方觉得荷兰实行安乐死合法的观点,我方要指出,荷兰是一个发达国家,他们的医疗水平远高于中国,因此中国的医疗水平不能保证安乐死合法化的医疗程序合法,所以安乐死不能合法化。而且,动物的性命和人的性命能相比较吗?您方怎么能这样认为?如果您要借其他国家的结果来论证的话,那我只能说,这些国家都是资本主义国家,资本主义国家的一些做法会造成不良影响,不能直接应用在我们社会主义国家中。每个国家的法规不同,前提也不一样,中国的法规强调人权、生命权至上,所以恰好论证了安乐死在中国不应该合法化。再补充一点,瑞士是一个安乐死合法化的国家,但是在这个国家,每年安乐死的人中,就有 40%的人是非自愿的,在这个代表着合法的庇护下,已经有很多不安全的隐患。那您方借鉴别国的法规是出于什么呢?您方前面说的借鉴,现在又说他们是资本主义国家,我们是社会主义国家,那您方的说法不是自相矛盾吗?
正方:我们提倡推进合法化的原因,不是借鉴了其他资本主义国家,而是确实人民有需求,实际上有作用。您方说我方的作用是节省资源分配,节省医疗资源。那我想问一下,您方认为安乐死合法化以后的产生的人力分配和资源分配,这难道不是一种资源的浪费吗?
反方:资源上来说,对一个病人进行治疗和让一个病人选择安乐死,这是两种不同的情况。我方的观点是给病人提供一种选择,而不是提倡患癌症的人都先去选择安乐死,这是要由患者、患者家属共同决定的事情,这个过程不能违背任何人的意愿。而您方也忘了关于自愿原则,您方也无法给出具体的措施,您方通篇就是在喊口号,我们要人权,我们要死亡的自由,选择死亡的自由,但是具体的政策以及能否遵循自愿原则,您方也无法给出。如果一定要说自愿原则的话,那我们可以假定一下,在推行这个法律之后,我们可以在患者还没有进入到晚期时,就提前让他签订一个合约,就是说假如我病危了,我愿意选择安乐死。
正方:所有的人权,我们已经论述过,中国是尊重人权的国家,所以在得了绝症之后,不可治愈的情况下,患者应该有权选择生或者死,以维护人的尊严,选择有尊严的死去,安乐死给予了人们这种选择,它体现的是人的自由,不危害他人的利益,不是侵犯生命权的行为,在倡导人权的基础上,安乐死是保护人权、尊重人权的,能明白吗?
正方:然后我重新开一个会议进行解辩。
反方:可以啊,就是这个现在。
辩题为:在中国安乐死应该合法化 vs 在中国安乐死不应该合法化
环节:自由辩论
正方:刚才比方说吗啡这样的镇痛药可以让癌症患者不带有痛苦,如果这样的话,我只要得了绝症,我就去打止痛药,那我不就没有任何病痛了吗?这些为什么还会有的人说,得了这些病很难受、很痛苦之类的。我再补充一点,镇痛药的价格比那些特效药的价格要低一些。
反方:并不是说得了什么绝症就一定要拿药,而且我方也给出了数据论证了,我国现阶段的医疗措施明确,使用吗啡缓解阵痛,其临床效果达到了 90%多。那么我想问问正方辩友,正方辩友一直强调的患者自愿问题,到现在也无法给出,那不就正好证明了我方观点,即安乐死在中国不应该合法化,因为您方的这个问题始终无法给出解决办法,您方认同吗?
正方:既然你说我们无法确定患者是否愿意,那你们也是无法确定患者是否愿意的事,我没听懂你说的什么,我在讲的是适用问题,你们方无法给出具体的解决方案,我方没有认可。
反方:有些病症的对象是那些现代医学无法救治,并且其肉体痛苦程度难以控制的垂危病人,基于病人真实的意愿,这是给予末期病患选择的权利,这并不属于违法的行为,所以没必要去说明患者是否自愿的问题。请问您方认为安乐死合法化,是否符合一些法律程序,请您方回答。
正方:我们还在讨论是否应该合法,您刚刚说的话应该给一些具体的例子,然后才可以讨论是否合法。我还没说完,您的意思是我们现在正在讨论应不应该合法化,所以我们就是在喊口号,而没有具体的措施,那你们就因为你们的口号,我们就要按什么方向啊,就为你们现在口头呼吁的人选而选择生命的权利对吗?
正方:因为调研数据显示,全国有 86%的人群支持安乐死合法化。既然有需要,那我们就应该使其合法,有需要就应该合法化,对不对。人民有需要,并且能产生作用,为什么不能呢?
反方:那我需要钱,大家都需要钱,那我们是不是应该颁布一个每个月给每个人发 100 万的法律,这显然是不合理的。一方的观点会引起社会动荡,不利于国家,您方安乐死合法化以后造成的一些社会问题,您方也没有给出解决的方案,反而是在说我们现在还正在讨论安乐死应不应该合法化,在讨论这个,您方的意思是说,我们应该在安乐死合法化之后才去决定要推行哪些政策,您不觉得这有点晚了吗?那安乐死合法化之后产生的一些问题,需要等您在过后调查研究之后才制定相应的法律法规,那会造成很多不好的后果,那不恰好论证了我方的观点,安乐死在中国不应该合法化吗?
正方:有其他国家已经实行了安乐死合法化,荷兰等国已经为安乐死合法化提供了可借鉴意义,同时我们国家是允许宠物安乐死合法化的,宠物其实对我们来说不仅仅是宠物,它也是家人,所以安乐死合法化,人们的接受程度也是比较高的。
反方:首先,对于您方觉得荷兰实行安乐死合法的观点,我方要指出,荷兰是一个发达国家,他们的医疗水平远高于中国,因此中国的医疗水平不能保证安乐死合法化的医疗程序合法,所以安乐死不能合法化。而且,动物的性命和人的性命能相比较吗?您方怎么能这样认为?如果您要借其他国家的结果来论证的话,那我只能说,这些国家都是资本主义国家,资本主义国家的一些做法会造成不良影响,不能直接应用在我们社会主义国家中。每个国家的法规不同,前提也不一样,中国的法规强调人权、生命权至上,所以恰好论证了安乐死在中国不应该合法化。再补充一点,瑞士是一个安乐死合法化的国家,但是在这个国家,每年安乐死的人中,就有 40%的人是非自愿的,在这个代表着合法的庇护下,已经有很多不安全的隐患。那您方借鉴别国的法规是出于什么呢?您方前面说的借鉴,现在又说他们是资本主义国家,我们是社会主义国家,那您方的说法不是自相矛盾吗?
正方:我们提倡推进合法化的原因,不是借鉴了其他资本主义国家,而是确实人民有需求,实际上有作用。您方说我方的作用是节省资源分配,节省医疗资源。那我想问一下,您方认为安乐死合法化以后的产生的人力分配和资源分配,这难道不是一种资源的浪费吗?
反方:资源上来说,对一个病人进行治疗和让一个病人选择安乐死,这是两种不同的情况。我方的观点是给病人提供一种选择,而不是提倡患癌症的人都先去选择安乐死,这是要由患者、患者家属共同决定的事情,这个过程不能违背任何人的意愿。而您方也忘了关于自愿原则,您方也无法给出具体的措施,您方通篇就是在喊口号,我们要人权,我们要死亡的自由,选择死亡的自由,但是具体的政策以及能否遵循自愿原则,您方也无法给出。如果一定要说自愿原则的话,那我们可以假定一下,在推行这个法律之后,我们可以在患者还没有进入到晚期时,就提前让他签订一个合约,就是说假如我病危了,我愿意选择安乐死。
正方:所有的人权,我们已经论述过,中国是尊重人权的国家,所以在得了绝症之后,不可治愈的情况下,患者应该有权选择生或者死,以维护人的尊严,选择有尊严的死去,安乐死给予了人们这种选择,它体现的是人的自由,不危害他人的利益,不是侵犯生命权的行为,在倡导人权的基础上,安乐死是保护人权、尊重人权的,能明白吗?
正方:然后我重新开一个会议进行解辩。
反方:可以啊,就是这个现在。
以下为ai总结(感谢来自 刘圣韬 学长的精彩ai prompt!基座大模型为豆包。)
对于我们各位主席,各位辩友,大家下午好!
首先,对于正方而言,您方未明确给出安乐死合法化的法定程序。其次,您方认为安乐死合法化后可节约资源,但在节约资源的金钱物质方面,难道可以与人的性命相比较吗?您们只看到了安乐死合法化之后的优点,那缺点呢?安乐死合法化后医患问题的矛盾、器官贩卖的弊端,您方并未给出解决方法。所以,我方认为安乐死合法化是不应该的。
我方认为,安乐死不应该合法化。从当事人是否自愿的原则上看,在现有的法律中,当事人表明自愿的意愿是安乐死实行的条件之一,但应确保患者终止安乐死的决定是出于理性判断,而非被他人压迫,甚至是在病痛的折磨或家庭医疗负担之下。然而,又如何判断当事人做出的决定是否理性呢?所以,安乐死并非真正的安乐,无法确定患者的真实意愿,也就无法实施安乐死。
在当代中国的医疗状况下,从医疗投入占 GDP 中比重、医疗资源分配的真实客观数据方面来看,中国作为发展中国家,医疗水平远远比不上发达国家。例如荷兰的安乐死法律,而在医疗资源充足且公平分配的国家,患者更有可能获得缓解痛苦的医疗照顾,而非选择安乐死。比利时是发达国家,在安乐死合法化后,其缓解医疗资源的情况较好。大部分国家能选择缓解痛苦的方法去解决病人的痛苦。引用其他国家的法律会发现,使用安乐死的国家大部分是医疗发达的国家。我国医护比例是 1:1:667,相较于发达国家,除北上广深之外的大城市,小城市很难达到良好的医疗条件,无法做到全国统一的安乐死立法,这样的立法是不公平的,那这个合法化又从何而来呢?因此,仿造外国的安乐死合法化来实施,在当今的中国是不符合实际现状的。
第三,从道德伦理方面,我们应尽力缓解患者的痛苦,而不是结束他们的生命。医疗伦理强调的是不伤害的原则,医生的职责是治疗和救助生命,而非终结生命。安乐死的合法化可能会使医生的职责与道德伦理产生矛盾,影响医生的决策。
最后,尽管安乐死在某些情况下看似是一种有吸引力的选择,但其潜在的风险对社会价值观的冲击远远超过了其可能带来的好处。而在当代中国,流传已久的道德伦理、医疗水平分布不均、当事人自愿原则难以确定等因素的影响下,我方认为安乐死不应该合法化。反方四辩发言陈词完毕,谢谢大家!
对于我们各位主席,各位辩友,大家下午好!
首先,对于正方而言,您方未明确给出安乐死合法化的法定程序。其次,您方认为安乐死合法化后可节约资源,但在节约资源的金钱物质方面,难道可以与人的性命相比较吗?您们只看到了安乐死合法化之后的优点,那缺点呢?安乐死合法化后医患问题的矛盾、器官贩卖的弊端,您方并未给出解决方法。所以,我方认为安乐死合法化是不应该的。
我方认为,安乐死不应该合法化。从当事人是否自愿的原则上看,在现有的法律中,当事人表明自愿的意愿是安乐死实行的条件之一,但应确保患者终止安乐死的决定是出于理性判断,而非被他人压迫,甚至是在病痛的折磨或家庭医疗负担之下。然而,又如何判断当事人做出的决定是否理性呢?所以,安乐死并非真正的安乐,无法确定患者的真实意愿,也就无法实施安乐死。
在当代中国的医疗状况下,从医疗投入占 GDP 中比重、医疗资源分配的真实客观数据方面来看,中国作为发展中国家,医疗水平远远比不上发达国家。例如荷兰的安乐死法律,而在医疗资源充足且公平分配的国家,患者更有可能获得缓解痛苦的医疗照顾,而非选择安乐死。比利时是发达国家,在安乐死合法化后,其缓解医疗资源的情况较好。大部分国家能选择缓解痛苦的方法去解决病人的痛苦。引用其他国家的法律会发现,使用安乐死的国家大部分是医疗发达的国家。我国医护比例是 1:1:667,相较于发达国家,除北上广深之外的大城市,小城市很难达到良好的医疗条件,无法做到全国统一的安乐死立法,这样的立法是不公平的,那这个合法化又从何而来呢?因此,仿造外国的安乐死合法化来实施,在当今的中国是不符合实际现状的。
第三,从道德伦理方面,我们应尽力缓解患者的痛苦,而不是结束他们的生命。医疗伦理强调的是不伤害的原则,医生的职责是治疗和救助生命,而非终结生命。安乐死的合法化可能会使医生的职责与道德伦理产生矛盾,影响医生的决策。
最后,尽管安乐死在某些情况下看似是一种有吸引力的选择,但其潜在的风险对社会价值观的冲击远远超过了其可能带来的好处。而在当代中国,流传已久的道德伦理、医疗水平分布不均、当事人自愿原则难以确定等因素的影响下,我方认为安乐死不应该合法化。反方四辩发言陈词完毕,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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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主席、各位辩友下午好!反方一直在强调安乐死合法化没有法定程序,然而我们在此讨论的是安乐死应不应该合法化,这本身就尚未立法确定法定程序,且法定程序应由立法机关确定。我方论点认为安乐死应该合法化,是基于现状与理论研究提出的。
第一,安乐死在当前中国社会具有大量需求。按照 2017 年末全国人口计算,中国癌症发病率为每十万人口二百七十四例,居世界中等水平,死亡率为每 10 万人口 187 人。当安乐死合法化的需求增加时,患绝症的病人在轻微状况下,由于精神和肌体的痛苦,在病人和其亲友的要求下,病人坚决要求并认可用合理的方法使病人在无痛苦状态中结束生命过程。从尊重生命角度分析,实施安乐死是科学的和人道主义的。虽然与我们传统的生命至上的儒学观念相悖,但是执行安乐死是尊重了人基本的生命尊严权利,人的生命权掌握在自己手里,施行安乐死帮助患者解脱,能够使其更体面。所以,安乐死合法化对人的生命境遇也起到了很大的保护作用。
第二,安乐死合法化对人生命境遇起到很大的保护作用。
第三,安乐死合法化就我国目前状况来看具有可行性。调研数据显示,全国有 86%的人支持安乐死合法化,主要原因是减轻精神痛苦、减轻经济压力和避免人财两空的情况。另外,荷兰等国已经合法化,提供了可借鉴的经验,并且我国宠物安乐死是合法的。其实对于很多人来说,宠物已不是简单的动物,这也说明安乐死合法化是有一定依据的。完毕。
各位主席、各位辩友下午好!反方一直在强调安乐死合法化没有法定程序,然而我们在此讨论的是安乐死应不应该合法化,这本身就尚未立法确定法定程序,且法定程序应由立法机关确定。我方论点认为安乐死应该合法化,是基于现状与理论研究提出的。
第一,安乐死在当前中国社会具有大量需求。按照 2017 年末全国人口计算,中国癌症发病率为每十万人口二百七十四例,居世界中等水平,死亡率为每 10 万人口 187 人。当安乐死合法化的需求增加时,患绝症的病人在轻微状况下,由于精神和肌体的痛苦,在病人和其亲友的要求下,病人坚决要求并认可用合理的方法使病人在无痛苦状态中结束生命过程。从尊重生命角度分析,实施安乐死是科学的和人道主义的。虽然与我们传统的生命至上的儒学观念相悖,但是执行安乐死是尊重了人基本的生命尊严权利,人的生命权掌握在自己手里,施行安乐死帮助患者解脱,能够使其更体面。所以,安乐死合法化对人的生命境遇也起到了很大的保护作用。
第二,安乐死合法化对人生命境遇起到很大的保护作用。
第三,安乐死合法化就我国目前状况来看具有可行性。调研数据显示,全国有 86%的人支持安乐死合法化,主要原因是减轻精神痛苦、减轻经济压力和避免人财两空的情况。另外,荷兰等国已经合法化,提供了可借鉴的经验,并且我国宠物安乐死是合法的。其实对于很多人来说,宠物已不是简单的动物,这也说明安乐死合法化是有一定依据的。完毕。
以下为ai总结(感谢来自 刘圣韬 学长的精彩ai prompt!基座大模型为豆包。)
综上所述,正方认为安乐死应该合法化,是基于当前中国社会的需求、对人生命境遇的保护以及可行性等方面提出的,符合判断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