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段语音转文字内容与给定的辩题“当今中国应该提高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的法定刑 vs 当今中国不应该提高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的法定刑”无关,且内容较为混乱,包含了许多不相关的信息,无法按照要求进行与辩题相关的处理和分段。
这段语音转文字内容与给定的辩题“当今中国应该提高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的法定刑 vs 当今中国不应该提高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的法定刑”无关,且内容较为混乱,包含了许多不相关的信息,无法按照要求进行与辩题相关的处理和分段。
好,我代表我方四位辩手,向在场各位表示问候,大家晚上好,再次欢迎大家的到来。接下来我将为正方一辩开启发言,时间为 3 分 30 秒。
麦克风测试可以听到吗?可以的,好的,谢谢主席。
《严惩拐卖决定第三条》明确规定,收买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根据刑法的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判断一种罪行法定刑配置是否合理,需要将该罪的罪质、罪量和该罪的法定刑进行反复衡量比较,并由此做出正确合理的判断。基于此,我方认为应该提高收买被拐卖妇女儿童罪的法定刑,论证如下:
首先,将收买被拐卖妇女儿童本身的罪质、罪量和法定刑进行比较。当前划分轻罪和重罪的主要观点是以三年有期徒刑为判断依据,因此收买被拐卖妇女儿童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属于轻罪。但从妇女儿童的权益侵害角度而言,收买与被定义为重罪的拐卖行为具有相似性,侵害了众多权益。从双方的主观恶意程度来看,买方主观恶意甚至不弱于卖方拐卖者,因此二者侵犯的法益相同,社会危害也相差无几。然而,当前法律条文对两罪的刑罚设置过于悬殊,致使两罪成为特殊性质的犯罪。同时,收买行为对被害人人身具有支配性,被拐卖者在被拐卖和收买的过程中会产生无数的痛苦感受,被拐卖者的人生被彻底改变,亲人寻而不得的绝望与痛苦。收买行为是对个人法益、家庭权益的损害,其危害程度应当高于名誉权、个人隐私权,但在法定判决中却处于平等的同等地位,这种法则与它的危害性之间是不相等、不相称的,甚至是处于失衡的状态。
其次,对过往社会环境与当代现状进行比较。梁根林教授指出,我国 1997 年颁布的刑法,起初对于买卖人口犯罪的立法规定在当时具有合理性。但随着我国法治建设的推进以及群众法治意识的提高、人格尊严意识的逐渐强化,买卖人口犯罪的现实情况不断变化,以及整体刑法对于人权保护程度的不断提高,现实刑法中对于拐卖妇女儿童罪的规定已显现出局限性。在当今社会,群众法治意识提高以及人格尊严意识逐渐强化,然而解决效果不佳,威慑力不足,拐卖手段不断提升,导致追溯更加困难,以及在法律中对于社会倡导作用、对人格尊严的重视程度不够等问题逐渐凸显。尽管当今我国法律体系对于收买被拐卖妇女儿童的判罚力度有逐渐上升的倾向,但由于我国刑法始终将其视为轻罪,最高只能判罚 3 年有期徒刑,导致上述问题依旧无法得到有效解决。只有提高法定刑的惩罚力度,才能够根本改善现实困境,提高追溯效力,促进司法解决,预防犯罪,从而倡导社会对人格尊严意识的不断重视,在社会倡导中发挥积极作用,引导群众向更好的法治社会发展。
好,我代表我方四位辩手,向在场各位表示问候,大家晚上好,再次欢迎大家的到来。接下来我将为正方一辩开启发言,时间为 3 分 30 秒。
麦克风测试可以听到吗?可以的,好的,谢谢主席。
《严惩拐卖决定第三条》明确规定,收买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根据刑法的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判断一种罪行法定刑配置是否合理,需要将该罪的罪质、罪量和该罪的法定刑进行反复衡量比较,并由此做出正确合理的判断。基于此,我方认为应该提高收买被拐卖妇女儿童罪的法定刑,论证如下:
首先,将收买被拐卖妇女儿童本身的罪质、罪量和法定刑进行比较。当前划分轻罪和重罪的主要观点是以三年有期徒刑为判断依据,因此收买被拐卖妇女儿童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属于轻罪。但从妇女儿童的权益侵害角度而言,收买与被定义为重罪的拐卖行为具有相似性,侵害了众多权益。从双方的主观恶意程度来看,买方主观恶意甚至不弱于卖方拐卖者,因此二者侵犯的法益相同,社会危害也相差无几。然而,当前法律条文对两罪的刑罚设置过于悬殊,致使两罪成为特殊性质的犯罪。同时,收买行为对被害人人身具有支配性,被拐卖者在被拐卖和收买的过程中会产生无数的痛苦感受,被拐卖者的人生被彻底改变,亲人寻而不得的绝望与痛苦。收买行为是对个人法益、家庭权益的损害,其危害程度应当高于名誉权、个人隐私权,但在法定判决中却处于平等的同等地位,这种法则与它的危害性之间是不相等、不相称的,甚至是处于失衡的状态。
其次,对过往社会环境与当代现状进行比较。梁根林教授指出,我国 1997 年颁布的刑法,起初对于买卖人口犯罪的立法规定在当时具有合理性。但随着我国法治建设的推进以及群众法治意识的提高、人格尊严意识的逐渐强化,买卖人口犯罪的现实情况不断变化,以及整体刑法对于人权保护程度的不断提高,现实刑法中对于拐卖妇女儿童罪的规定已显现出局限性。在当今社会,群众法治意识提高以及人格尊严意识逐渐强化,然而解决效果不佳,威慑力不足,拐卖手段不断提升,导致追溯更加困难,以及在法律中对于社会倡导作用、对人格尊严的重视程度不够等问题逐渐凸显。尽管当今我国法律体系对于收买被拐卖妇女儿童的判罚力度有逐渐上升的倾向,但由于我国刑法始终将其视为轻罪,最高只能判罚 3 年有期徒刑,导致上述问题依旧无法得到有效解决。只有提高法定刑的惩罚力度,才能够根本改善现实困境,提高追溯效力,促进司法解决,预防犯罪,从而倡导社会对人格尊严意识的不断重视,在社会倡导中发挥积极作用,引导群众向更好的法治社会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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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断一种罪行法定刑配置是否合理,需要将该罪的罪质、罪量和该罪的法定刑进行反复衡量比较,并由此做出正确合理的判断。
综上所述,我方认为应该提高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的法定刑,以实现罪责刑相适应原则,更好地保护妇女儿童的权益,促进社会的法治进步。
辩题为:当今中国应该提高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的法定刑 vs 当今中国不应该提高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的法定刑
环节为:反方二辩·质询·正方一辩
反方二辩:对方辩友,我想请问您方具体是怎样提高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法定刑的呢?比如说,您方是在时间上提高得更长吗?您方提高犯罪力度变得更高具体是怎样的呢?我问的是您方的方案是什么,怎么提高,如何改。比如说您认为3年不够,那要改到多少年呢? 正方一辩:我方认为只要突破了三年那个界限,把它视为重罪就可以了。比如说可以改为0到三一个阶段,3到五一个阶段,5到七一个阶段都可以。 反方二辩:所以您看,您方是在时间上的提高,就是把三年以下变成更长的时间,是这样子吗? 正方一辩:我方认为提高法律的方式有很多种,比如说提高惩罚力度。 反方二辩:那您方认为提高到四年有什么必要呢?我方认为这个法定刑的定罪量刑只属于轻罪,要把它提到重罪,因为它跟其他重罪相比,现在的法益是相等,甚至更强,跟其他侵罪相比,危害性更严重,您懂吗? 正方一辩:不是说有成本就不改法,要比较法律的效益性。不是说现在法律有作用的情况下,就没必要去改变,后续我们会给您证明。但是您方要给我们证据,为什么要看您方所说的延长的必要性在哪里,而且您方也没说具体延长到多少年。我方整篇辩论稿在跟您证明当今把它视为轻罪是不合理的,从该罪的所谓法制,以及通过横向对比、纵向对比,告诉对方他们的权益,根据判罚的力度不成正比,说明该法的必要性。 反方二辩:我方接着问您,我不帅吗?下一个问题,您方觉得拐卖是不是一定侵犯了人的尊严呢? 正方一辩:当然,拐卖一定侵犯了人的尊严,收买也一定侵犯了人的尊严。 反方二辩:收买怎么一定侵犯人的尊严呢? 正方一辩:拐卖本身禁锢了他人的人身自由,这是违法的。但是您说的收买行为,比如当宠物养,这本身已经对他人的人性造成了严重的损害。所以说,拐卖是一定带有侵犯人格尊严的,而收买也不一定就没有侵犯人格尊严。
辩题为:当今中国应该提高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的法定刑 vs 当今中国不应该提高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的法定刑
环节为:反方二辩·质询·正方一辩
反方二辩:对方辩友,我想请问您方具体是怎样提高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法定刑的呢?比如说,您方是在时间上提高得更长吗?您方提高犯罪力度变得更高具体是怎样的呢?我问的是您方的方案是什么,怎么提高,如何改。比如说您认为3年不够,那要改到多少年呢? 正方一辩:我方认为只要突破了三年那个界限,把它视为重罪就可以了。比如说可以改为0到三一个阶段,3到五一个阶段,5到七一个阶段都可以。 反方二辩:所以您看,您方是在时间上的提高,就是把三年以下变成更长的时间,是这样子吗? 正方一辩:我方认为提高法律的方式有很多种,比如说提高惩罚力度。 反方二辩:那您方认为提高到四年有什么必要呢?我方认为这个法定刑的定罪量刑只属于轻罪,要把它提到重罪,因为它跟其他重罪相比,现在的法益是相等,甚至更强,跟其他侵罪相比,危害性更严重,您懂吗? 正方一辩:不是说有成本就不改法,要比较法律的效益性。不是说现在法律有作用的情况下,就没必要去改变,后续我们会给您证明。但是您方要给我们证据,为什么要看您方所说的延长的必要性在哪里,而且您方也没说具体延长到多少年。我方整篇辩论稿在跟您证明当今把它视为轻罪是不合理的,从该罪的所谓法制,以及通过横向对比、纵向对比,告诉对方他们的权益,根据判罚的力度不成正比,说明该法的必要性。 反方二辩:我方接着问您,我不帅吗?下一个问题,您方觉得拐卖是不是一定侵犯了人的尊严呢? 正方一辩:当然,拐卖一定侵犯了人的尊严,收买也一定侵犯了人的尊严。 反方二辩:收买怎么一定侵犯人的尊严呢? 正方一辩:拐卖本身禁锢了他人的人身自由,这是违法的。但是您说的收买行为,比如当宠物养,这本身已经对他人的人性造成了严重的损害。所以说,拐卖是一定带有侵犯人格尊严的,而收买也不一定就没有侵犯人格尊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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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谢主席。随着法律案件的曝光程度增加,公民的法律意识增强,现阶段下,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的法定刑配置被推上了风口浪尖。我方认为,作为一道政策辩题,政策应告诉我们具体如何修改以及修改到何种程度,如何去实施。而我方认为不应该提高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的法定刑,原因如下: 第一,从法学的效力和逻辑性来看,从法律的角度来解读这个问题,将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的行为看作后续犯罪的预备犯。违背妇女意愿的买卖、强迫行为,天然地包含了强奸罪、非法拘禁罪和故意伤害罪。那么在这一意义上,我们可以采用数罪并罚的方式将其判定为一个重罪,且根据第 21 条的全部条款对其进行处罚。根据行政仲裁以及拐卖妇女儿童案件的检索证明文书,检索出 24283 批文书。我们发现,14 年到 16 年是案件的高发期,有 4402 件,可是到了 2018 年,案件的数量正在逐步下降,到 21 年已经只剩下 829 件,是巅峰时期的 1/5。而根据公安部门的负责人介绍,全国拐卖妇女儿童案件与 13 年相比,降幅达到了 88.3%。这说明原有的条款对这一系列的收买行为已经产生了极大的遏制效果,没有迫切需要修改法律的需求。 第二,对方讲到要保障人权,其在第二个论点也讲到根本原因是威慑力不足、推测不足。而这些问题的根源是群众的法律意识淡薄,公民发现及取证困难。即便做好了性别失衡、婚姻挤压以及其他公益问题的处理,很多受害者为农村大龄环境程度较低的妇女儿童,在这一过程中,案件本身及司法机关对于收买被拐卖妇女儿童案件的打击力度也十分不足。再者,当收买方与被拐妇女组成家庭之后,尤其是取得了婚姻关系之后,难以举证存在婚内非法拘禁的行为,这导致了司法机关的取证难度增大。所以,导致对方辩友所提出问题的根源来自于我们基层的司法不足、官民关系以及群众的法律意识淡薄。我们应该做的,不是去提高法定的刑罚,而是通过普及法律以及推动义务教育,提高群众的法律意识,加强基层官员对于收买行为的敏感程度。 对方提到要通过加重刑罚来保障人权,可事实上,过于严厉的刑罚会引起一系列的社会问题,加剧社会的矛盾,甚至产生大量的犯罪黑数。比如,会使机关的执法难度加大,嫌疑人拒供的问题,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就更难以保障救助工作的正常开展。在此,刑罚的目的并非是加强处罚,而是通过教育和改造,促使犯罪分子重新融入社会,成为守法的公民。最后,法律具有谦抑性,又称必要性原则,指的是立法机关只有在该规范的确必不可少且没有替代的执法方式时,才可以将某种行为特定为犯罪行为。
谢谢主席。随着法律案件的曝光程度增加,公民的法律意识增强,现阶段下,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的法定刑配置被推上了风口浪尖。我方认为,作为一道政策辩题,政策应告诉我们具体如何修改以及修改到何种程度,如何去实施。而我方认为不应该提高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的法定刑,原因如下: 第一,从法学的效力和逻辑性来看,从法律的角度来解读这个问题,将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的行为看作后续犯罪的预备犯。违背妇女意愿的买卖、强迫行为,天然地包含了强奸罪、非法拘禁罪和故意伤害罪。那么在这一意义上,我们可以采用数罪并罚的方式将其判定为一个重罪,且根据第 21 条的全部条款对其进行处罚。根据行政仲裁以及拐卖妇女儿童案件的检索证明文书,检索出 24283 批文书。我们发现,14 年到 16 年是案件的高发期,有 4402 件,可是到了 2018 年,案件的数量正在逐步下降,到 21 年已经只剩下 829 件,是巅峰时期的 1/5。而根据公安部门的负责人介绍,全国拐卖妇女儿童案件与 13 年相比,降幅达到了 88.3%。这说明原有的条款对这一系列的收买行为已经产生了极大的遏制效果,没有迫切需要修改法律的需求。 第二,对方讲到要保障人权,其在第二个论点也讲到根本原因是威慑力不足、推测不足。而这些问题的根源是群众的法律意识淡薄,公民发现及取证困难。即便做好了性别失衡、婚姻挤压以及其他公益问题的处理,很多受害者为农村大龄环境程度较低的妇女儿童,在这一过程中,案件本身及司法机关对于收买被拐卖妇女儿童案件的打击力度也十分不足。再者,当收买方与被拐妇女组成家庭之后,尤其是取得了婚姻关系之后,难以举证存在婚内非法拘禁的行为,这导致了司法机关的取证难度增大。所以,导致对方辩友所提出问题的根源来自于我们基层的司法不足、官民关系以及群众的法律意识淡薄。我们应该做的,不是去提高法定的刑罚,而是通过普及法律以及推动义务教育,提高群众的法律意识,加强基层官员对于收买行为的敏感程度。 对方提到要通过加重刑罚来保障人权,可事实上,过于严厉的刑罚会引起一系列的社会问题,加剧社会的矛盾,甚至产生大量的犯罪黑数。比如,会使机关的执法难度加大,嫌疑人拒供的问题,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就更难以保障救助工作的正常开展。在此,刑罚的目的并非是加强处罚,而是通过教育和改造,促使犯罪分子重新融入社会,成为守法的公民。最后,法律具有谦抑性,又称必要性原则,指的是立法机关只有在该规范的确必不可少且没有替代的执法方式时,才可以将某种行为特定为犯罪行为。
以下为ai总结(感谢来自 刘圣韬 学长的精彩ai prompt!基座大模型为豆包。)
我方认为不应该提高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的法定刑,应通过普及法律、推动义务教育等方式提高群众法律意识,加强基层官员对收买行为的敏感度,且过于严厉的刑罚会带来一系列社会问题,现有的法律条款对收买行为已产生一定遏制效果,没有迫切提高法定刑的需求。
拐,关于立法修改需谨慎,现在请正方二辩对反方一辩进行质询,时间为 2 分钟。
第一件事,现在对于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的判刑情况,若后续有强奸行为,会数罪并罚。要讨论基础判刑是重判还是轻判,因为很多情况不一样。法律界一般认为判处 3 年以下的属于轻罪。
第二件事,您认为不应该提高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的法定刑,那起码得认为当下的法定刑设置是合理的吧,合理的理由是什么?第一点,如果觉得法定刑不够重,那么后续的强奸罪等,若您方认为需要法定罪都犯罪,这句话也可以。第二点,今天的理由不正是因为这是一个非常复杂的问题吗?就像我刚提到的,可能存在善意的购买、善意的受益,受益之后避免出现各种后续的恶劣行为,这样判人的刑也可能是合理的。所以反方一定要承担举证义务,证明当下大家是善意的,不会出现严重的行为,不然无法完成这个论证。所以反方不能光反驳,而是要主动论证当下的法定刑 3 年以下是合理的,要积极主动承担这部分理由。
第三件事,6 年以后情况有所好转。实际上 3 年以下的判刑我认为已经够了,为什么呢?因为 15 年立法有了修改,以前是可以直接放回去,可是 15 年之后必须拘禁或者管制,这是一种进步,这就是提高刑罚之后带来的好处,所以您方的论证与正方的解释效益不符。
第四件事,我觉得我们确实应该讨论这个问题,这是真正需要讨论的实际情况。我先回答一个问题,您说拘禁不算提高法定刑,以前是可以直接放回去,这就是法定案例的判断,可现在是有拘役刑罚,这也是提高带来的。我来解释一下为什么购买妇女儿童的危害严重,根据多篇论文显示,购买妇女儿童是将其作为商品,侵犯个人的人格尊严、自由等权利。买方的行为危害极大,在收买行为发生后,人作为商品失去整体独立存在的尊严和意义,失去选择人生的权利,而其亲人也会陷入寻找的绝望与痛苦之中,会发生多层面的侵害。那我想问一下,为什么您认为这种行为不严重呢?我认为这种行为非常严重,所以单收买行为,没有后续的行为,在各个层面就已经超出了其应有的范畴,我所有的论证都是针对这个行为本身而已。
拐,关于立法修改需谨慎,现在请正方二辩对反方一辩进行质询,时间为 2 分钟。
第一件事,现在对于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的判刑情况,若后续有强奸行为,会数罪并罚。要讨论基础判刑是重判还是轻判,因为很多情况不一样。法律界一般认为判处 3 年以下的属于轻罪。
第二件事,您认为不应该提高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的法定刑,那起码得认为当下的法定刑设置是合理的吧,合理的理由是什么?第一点,如果觉得法定刑不够重,那么后续的强奸罪等,若您方认为需要法定罪都犯罪,这句话也可以。第二点,今天的理由不正是因为这是一个非常复杂的问题吗?就像我刚提到的,可能存在善意的购买、善意的受益,受益之后避免出现各种后续的恶劣行为,这样判人的刑也可能是合理的。所以反方一定要承担举证义务,证明当下大家是善意的,不会出现严重的行为,不然无法完成这个论证。所以反方不能光反驳,而是要主动论证当下的法定刑 3 年以下是合理的,要积极主动承担这部分理由。
第三件事,6 年以后情况有所好转。实际上 3 年以下的判刑我认为已经够了,为什么呢?因为 15 年立法有了修改,以前是可以直接放回去,可是 15 年之后必须拘禁或者管制,这是一种进步,这就是提高刑罚之后带来的好处,所以您方的论证与正方的解释效益不符。
第四件事,我觉得我们确实应该讨论这个问题,这是真正需要讨论的实际情况。我先回答一个问题,您说拘禁不算提高法定刑,以前是可以直接放回去,这就是法定案例的判断,可现在是有拘役刑罚,这也是提高带来的。我来解释一下为什么购买妇女儿童的危害严重,根据多篇论文显示,购买妇女儿童是将其作为商品,侵犯个人的人格尊严、自由等权利。买方的行为危害极大,在收买行为发生后,人作为商品失去整体独立存在的尊严和意义,失去选择人生的权利,而其亲人也会陷入寻找的绝望与痛苦之中,会发生多层面的侵害。那我想问一下,为什么您认为这种行为不严重呢?我认为这种行为非常严重,所以单收买行为,没有后续的行为,在各个层面就已经超出了其应有的范畴,我所有的论证都是针对这个行为本身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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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主席,各位:
首先需要说明的是,并非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就只能判三年,而是收买被拐卖妇女儿童罪的法定刑为三年。因为会存在数罪并罚的情况,比如在收买过程中可能会出现反抗,进而产生强奸、非法拘禁等行为,所以收买者的行为应以收买罪与其他罪数罪并罚。行政刑法第二百四十一条并未规定将收买罪作为基准犯罪,原因是将相关的后续罪名视为并合犯,需要数罪并罚。所以,不能认为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后仅依据此罪判三年,而应根据后续产生的效果来判定。
对方一直强调要提高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的法定刑,但没有说明提高的必要性。现有数据证明,相比于 2013 年,2021 年全国拐卖妇女儿童的案件降幅达到 88.3%,这表明目前的司法已经取得了较好的效果,没有修改的必要。此外,如果提高法定刑,那些已经被拐卖的人该怎么办?如果对购买人加重处罚,可能导致他们不再供养被拐妇女儿童,使得这些被拐人员的权益无法得到保障,包括妇女和儿童。
以上是反方二辩的质询小结内容。
尊敬的主席,各位:
首先需要说明的是,并非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就只能判三年,而是收买被拐卖妇女儿童罪的法定刑为三年。因为会存在数罪并罚的情况,比如在收买过程中可能会出现反抗,进而产生强奸、非法拘禁等行为,所以收买者的行为应以收买罪与其他罪数罪并罚。行政刑法第二百四十一条并未规定将收买罪作为基准犯罪,原因是将相关的后续罪名视为并合犯,需要数罪并罚。所以,不能认为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后仅依据此罪判三年,而应根据后续产生的效果来判定。
对方一直强调要提高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的法定刑,但没有说明提高的必要性。现有数据证明,相比于 2013 年,2021 年全国拐卖妇女儿童的案件降幅达到 88.3%,这表明目前的司法已经取得了较好的效果,没有修改的必要。此外,如果提高法定刑,那些已经被拐卖的人该怎么办?如果对购买人加重处罚,可能导致他们不再供养被拐妇女儿童,使得这些被拐人员的权益无法得到保障,包括妇女和儿童。
以上是反方二辩的质询小结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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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二辩做小结,时间约 2 分钟,谢谢主席。
这道题双方的分歧和论证义务在于,反方认为当下的判罚合理,正方认为不合理。反方认为收买妇女应为轻罪,然而,反方不能仅进行反驳,还需积极解释当下判罚合理的理由;而正方则要积极解释其认为不合理的缘由。就如同在学校中,我们认为一道题目不合理,便会阐述其不合理之处;当老师认为题目不该改时,是不是也应向我们解释这道题没有出错的原因以及其合理的理由呢?
第二件事,罪责需要相适应,好的判罚需要与罪犯所产生的社会危害相适应。购买妇女儿童这一行为本身会产生怎样的危害?如罗祥、劳动院饶荣、张孝的多利路人所说的那种统溺行为,购买妇女儿童,将人视作商品,侵犯了人的权利。把人当作商品意味着什么?意味着人的价值可以被明码标价,人可以成为被买卖的商品,人的独立人格价值不再纯粹,不再被尊重,而法律的原则和基点恰恰是要保护人权。都说法律是维护我们自身的武器,然而对于收买行为,仅判三年以下有期徒刑,这使得行为人可以围绕自己的生活相安无事,可是无数尚未被解救的妇女儿童,他们的情况会因此陷入视而不见、绝望痛苦的境地,他们会失去选择人生的自由。总之,妇女儿童的人权被完全否定,这是对法律的绝对挑战,不应该仅处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这也不应该是一个轻微的刑罚。我方认为应该提高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的法定刑,而双方在这里的目的是对于一个数罪并罚,将惩罚提高。其实,我方这里所提及的对于法律的侵害以及这个社会危害程度,都是仅针对收买行为本身。后续是否存在强奸、拐卖、虐待等行为并未呈现,仅这一行为的本质就已经产生了这样的伤害,对人的权利造成了严重的破坏,而不是像对方所说的那种数罪并罚的情况。
范二辩做小结,时间约 2 分钟,谢谢主席。
这道题双方的分歧和论证义务在于,反方认为当下的判罚合理,正方认为不合理。反方认为收买妇女应为轻罪,然而,反方不能仅进行反驳,还需积极解释当下判罚合理的理由;而正方则要积极解释其认为不合理的缘由。就如同在学校中,我们认为一道题目不合理,便会阐述其不合理之处;当老师认为题目不该改时,是不是也应向我们解释这道题没有出错的原因以及其合理的理由呢?
第二件事,罪责需要相适应,好的判罚需要与罪犯所产生的社会危害相适应。购买妇女儿童这一行为本身会产生怎样的危害?如罗祥、劳动院饶荣、张孝的多利路人所说的那种统溺行为,购买妇女儿童,将人视作商品,侵犯了人的权利。把人当作商品意味着什么?意味着人的价值可以被明码标价,人可以成为被买卖的商品,人的独立人格价值不再纯粹,不再被尊重,而法律的原则和基点恰恰是要保护人权。都说法律是维护我们自身的武器,然而对于收买行为,仅判三年以下有期徒刑,这使得行为人可以围绕自己的生活相安无事,可是无数尚未被解救的妇女儿童,他们的情况会因此陷入视而不见、绝望痛苦的境地,他们会失去选择人生的自由。总之,妇女儿童的人权被完全否定,这是对法律的绝对挑战,不应该仅处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这也不应该是一个轻微的刑罚。我方认为应该提高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的法定刑,而双方在这里的目的是对于一个数罪并罚,将惩罚提高。其实,我方这里所提及的对于法律的侵害以及这个社会危害程度,都是仅针对收买行为本身。后续是否存在强奸、拐卖、虐待等行为并未呈现,仅这一行为的本质就已经产生了这样的伤害,对人的权利造成了严重的破坏,而不是像对方所说的那种数罪并罚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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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能解决一些问题,正方需告诉我当下提高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的法定刑不合理的原因。至少我方看到的是,收买被拐卖妇女儿童罪的法定刑为三年以下,且没有额外增加拘禁。这是该罪的立法缺陷。如果您方认为存在取证困难,那么把方刚讲的所有数罪定完后,还能解决什么问题呢?因为是正方提出的问题,所以正方要解决。就像我举的例子,学生在考试时认为题干出错了,难道能说教育部出的题绝对没错吗?老师应该对学生的质疑进行解释。同样,在这个问题上,正方也需要解释。
接下来进入举证部分。第一,在法义上,人权不应不如物权,这是一个法律常识性错误。我们国家的法律是以人为核心的,公共权力不能凌驾于人类之上。在现状下,穿山甲被判五年以上,而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却判三年以下,难道在我国人的意识里,人不应比穿山甲更贵吗?这是反方的知识性错误,在整个法律体系中,物权必须比人权低。所以这是第一个问题,各方要讲清楚,在何种体制下,认为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的法定刑是合理的,这是第一件事。
第二,时代是在变化的。以前可能存在一些人不知道买卖人口是犯罪的情况,但现在公民意识逐渐提高,我们的法律意识不断建设,对人的重视程度也在不断提高。现状是,到了 2021 年,我国拐卖人口的案件有 829 件,而刑事案件有 520 万件。所以在现代社会,提高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的法定刑是有必要的,对方辩友应该看到这一点。
在这个实际问题上,对方辩友在进行政策变动时,只是空口说要重视人权,但在理性的政策辩护过程中,对于现状的描述是缺乏的。第一,为什么当下的情况不合理;第二,我们现有的限行政策对于拐卖人口的买方的改变为何没有效率。对方辩友从二辩开始就只是强调上下值、高低人生,对于这些问题,我们完全不明白。如果只是情感上无法接受,如果只是觉得高尚的人格操守不允许,那么为什么对于拐卖人口的人只是简单处理呢?难道心底里没有认为哪个重罪、哪个事件不值得我们重视吗?时间到了,谢谢。
法律能解决一些问题,正方需告诉我当下提高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的法定刑不合理的原因。至少我方看到的是,收买被拐卖妇女儿童罪的法定刑为三年以下,且没有额外增加拘禁。这是该罪的立法缺陷。如果您方认为存在取证困难,那么把方刚讲的所有数罪定完后,还能解决什么问题呢?因为是正方提出的问题,所以正方要解决。就像我举的例子,学生在考试时认为题干出错了,难道能说教育部出的题绝对没错吗?老师应该对学生的质疑进行解释。同样,在这个问题上,正方也需要解释。
接下来进入举证部分。第一,在法义上,人权不应不如物权,这是一个法律常识性错误。我们国家的法律是以人为核心的,公共权力不能凌驾于人类之上。在现状下,穿山甲被判五年以上,而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却判三年以下,难道在我国人的意识里,人不应比穿山甲更贵吗?这是反方的知识性错误,在整个法律体系中,物权必须比人权低。所以这是第一个问题,各方要讲清楚,在何种体制下,认为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的法定刑是合理的,这是第一件事。
第二,时代是在变化的。以前可能存在一些人不知道买卖人口是犯罪的情况,但现在公民意识逐渐提高,我们的法律意识不断建设,对人的重视程度也在不断提高。现状是,到了 2021 年,我国拐卖人口的案件有 829 件,而刑事案件有 520 万件。所以在现代社会,提高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的法定刑是有必要的,对方辩友应该看到这一点。
在这个实际问题上,对方辩友在进行政策变动时,只是空口说要重视人权,但在理性的政策辩护过程中,对于现状的描述是缺乏的。第一,为什么当下的情况不合理;第二,我们现有的限行政策对于拐卖人口的买方的改变为何没有效率。对方辩友从二辩开始就只是强调上下值、高低人生,对于这些问题,我们完全不明白。如果只是情感上无法接受,如果只是觉得高尚的人格操守不允许,那么为什么对于拐卖人口的人只是简单处理呢?难道心底里没有认为哪个重罪、哪个事件不值得我们重视吗?时间到了,谢谢。
以下为ai总结(感谢来自 刘圣韬 学长的精彩ai prompt!基座大模型为豆包。)
辩题为:当今中国应该提高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的法定刑 vs 当今中国不应该提高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的法定刑
环节为:正方三辩·盘问·反方
正方三辩:请问反方指派一名接受盘问的人。反方学长你好,大家好。我们这边探讨一个法律问题,而非个人观念。宪法规定人权是最需保障的最高权利,公平、平等是我们的朴素道德观点,道义至上。然而,我方认为道德不应高于法律。宪法里明确写明的内容,您不能忽视,您这样未免有些双标。比如,2021 年情况已有所好转,您知道 2015 年出台了刑法修正案 9,其中明确规定,以前只要允许被拐人员回归其居住地就可直接免刑,现在不允许了,必须判刑,只能减轻,这反而致使法律收紧,才造成了您方数据上的呈现。在 2010 年,整个案件的解决有了提升,但从 2013 年开始情况下降。我方认为应保持一个上升趋势,因为从 2013 年起,国家就开始逐渐加强打击力度。换而言之,女方的所有数据都在举证,我们在整个立法和司法上越收紧,对于解决力的提高越有帮助。若问司法有问题,难道立法就没问题吗?因为立法是平衡的,只要司法落实到位就行。司法有问题不代表立法没问题,您方认为立法有问题就主张提高法定刑,这会加重救助难度。明明大家都怕自己被判处五年,那我们可以规定,比如表现特别好、自首、允许被拐人员返回等情况就可以减刑。所以,是不是这些人会因为想要减刑而主动配合,而如果直接判重刑,他们可能早就交代了,就不用陷入这种心理矛盾。所以,各位,现实情况并非只有好的一面,还有一部分情况非常糟糕,而在您方的观点中,对于那一部分人的处罚是不够的。在我方看来,不能诬陷好人,但也应让该受刑罚的人受到应有的刑罚,这就是一定要提高法定刑的必要性。我方二辩刚才给大家提到的是,该罪行侵犯的是整个法律所必须最先保障的、也是最基本要保证的人格尊严权。我方认为,一个如此核心的法益只判处三年,为何合理?人格尊严本身是较为宽泛的概念,在朋友圈挂人也算是违反了人格尊严,难道也要判刑吗?所以,这是有程度之分的。同样,在朋友圈挂人算侮辱诽谤,这件事判三年以下,而把人直接当成一件商品进行买卖,也判三年以下,这两者能一样吗?为什么合理?确实都一样的,而且您把人当商品,根本没有给出合理的解释。这是第一个方面,从理由上您无法解释侵犯如此核心的法益,为何只判三年。第二个方面,我刚才提到的第一个方面,我接着说第二个,买卖之事,动物判五年以下,人作为人本身难道不比动物高贵吗?但只判三年,您的观念我真的无法认同,所以在这个衡量比较上您也无法解释。我再给您说第三个,在盗窃罪里,偷一部三千块钱的手机,要判三年,可是卖一个人也按三年判,可以吗?三千块钱的手机是我无比珍贵的劳动成果呀,这两者能比吗?
辩题为:当今中国应该提高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的法定刑 vs 当今中国不应该提高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的法定刑
环节为:正方三辩·盘问·反方
正方三辩:请问反方指派一名接受盘问的人。反方学长你好,大家好。我们这边探讨一个法律问题,而非个人观念。宪法规定人权是最需保障的最高权利,公平、平等是我们的朴素道德观点,道义至上。然而,我方认为道德不应高于法律。宪法里明确写明的内容,您不能忽视,您这样未免有些双标。比如,2021 年情况已有所好转,您知道 2015 年出台了刑法修正案 9,其中明确规定,以前只要允许被拐人员回归其居住地就可直接免刑,现在不允许了,必须判刑,只能减轻,这反而致使法律收紧,才造成了您方数据上的呈现。在 2010 年,整个案件的解决有了提升,但从 2013 年开始情况下降。我方认为应保持一个上升趋势,因为从 2013 年起,国家就开始逐渐加强打击力度。换而言之,女方的所有数据都在举证,我们在整个立法和司法上越收紧,对于解决力的提高越有帮助。若问司法有问题,难道立法就没问题吗?因为立法是平衡的,只要司法落实到位就行。司法有问题不代表立法没问题,您方认为立法有问题就主张提高法定刑,这会加重救助难度。明明大家都怕自己被判处五年,那我们可以规定,比如表现特别好、自首、允许被拐人员返回等情况就可以减刑。所以,是不是这些人会因为想要减刑而主动配合,而如果直接判重刑,他们可能早就交代了,就不用陷入这种心理矛盾。所以,各位,现实情况并非只有好的一面,还有一部分情况非常糟糕,而在您方的观点中,对于那一部分人的处罚是不够的。在我方看来,不能诬陷好人,但也应让该受刑罚的人受到应有的刑罚,这就是一定要提高法定刑的必要性。我方二辩刚才给大家提到的是,该罪行侵犯的是整个法律所必须最先保障的、也是最基本要保证的人格尊严权。我方认为,一个如此核心的法益只判处三年,为何合理?人格尊严本身是较为宽泛的概念,在朋友圈挂人也算是违反了人格尊严,难道也要判刑吗?所以,这是有程度之分的。同样,在朋友圈挂人算侮辱诽谤,这件事判三年以下,而把人直接当成一件商品进行买卖,也判三年以下,这两者能一样吗?为什么合理?确实都一样的,而且您把人当商品,根本没有给出合理的解释。这是第一个方面,从理由上您无法解释侵犯如此核心的法益,为何只判三年。第二个方面,我刚才提到的第一个方面,我接着说第二个,买卖之事,动物判五年以下,人作为人本身难道不比动物高贵吗?但只判三年,您的观念我真的无法认同,所以在这个衡量比较上您也无法解释。我再给您说第三个,在盗窃罪里,偷一部三千块钱的手机,要判三年,可是卖一个人也按三年判,可以吗?三千块钱的手机是我无比珍贵的劳动成果呀,这两者能比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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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方认为当今中国应该提高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的法定刑,以更好地保障人权、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符合法律的精神和目的。
辩题为:当今中国应该提高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的法定刑 vs 当今中国不应该提高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的法定刑
环节为:反方三辩·盘问·正方
反方:正方指派一名同学接受盘问测试,听得到吗? 正方:嗯,可以听得到。 反方:学生,你好,既然正方也觉得这是一道政策辩,我们先按照政策面的需求性来解释一下,今天你提高量刑的需求性是什么吗? 正方:我方从头到尾在辩解释啊,不该把当今罪案轻友了吗?你除了立场性的发言说你觉得不该把它当轻罪,你有其他的论证吗?我恨不得跟你比较,为什么他不该把他当轻罪吗?从他带来的伤害,从他跟其他伤害的对比。 反方:我打断一下,公安机关 2020 年拐卖妇女儿童罪 3035 起,2021 年拐卖妇女儿童罪 2860 起,整体在下降,可同时诈骗罪,2020 年是 191915429 起,2021 年是 1954276 起,整体是在上升的,并且绝对数量也比拐卖更高,按照你的逻辑,是不是诈骗罪应该要提上去? 正方:没想两件事情,关于你刚刚那个数据,他为什么在下降?所以当今刑法有在逐渐修补这个买卖罪的处罚条件,现在我帮学姐打断了一下 2005 年的改变,我打断,然后我回答,我打断一下 2015 年刑法修正案,我刚刚查了,将刑法第 241 条修改为对被买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不阻碍解救的,可以从轻处罚,被买妇女没有违反被买妇女意愿,阻碍其返回原居住地的,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反方:明明是在放松,为啥是你说的那个收紧的? 正方:不不不,以前是不处罚,现在是重新处罚还是加重的,以前是可以不处罚。 反方:你举证一下,念一下原文啊,我看就是你刚刚自己念的那个,就是我没有那个原文,从以前是不处罚,念都不先处罚。 正方:我打断一下,以前不处罚是正方一辩,你自己在揭示的时候我拍出来的反方,这里讲的是我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明明是在放松的,就是说非在,你却非说在收紧啊,不大好解释,所以第一个部分你的需求性根本没有落实。我给你机会,我让你念原文,你自己念不出来。所以第一个部分需求性正方没解释清楚,为啥这部分有需求,你只有立场。刑法与第二个部分真实性的部分,我确认一下,你觉得今天只要把这个刑法提上去了,只要把这个法律性提上去了就可以,我觉得科主任应该是这样的话,我倒认为他需要强大的威慑影响力,然后问问两个星期问人才把它提高了,到了件,我们直接判死刑,我全判死刑,我说有的犯罪全判死刑,能不能减少犯罪,你方出来打算做吗? 正方:我方认为要适度的判法,当前不适度太低了。 反方:哎,所以不适度太低,而是你的立场性发言,从来没解释为啥这样子。再往下问,比如说拐卖妇女儿童罪跟收买妇女儿童罪主要发生在西部的落后地区,东部沿海地区比较发达的城市,北上广他们这部分犯罪,犯罪案发量就比较少,是因为东部看得更重或更轻吗? 正方:不是啊,但是这不影响。 反方:那不就完了吗?我打断一下,那不就完了吗?是你看得更重和更轻,不是以减少,好的,时间到。
辩题为:当今中国应该提高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的法定刑 vs 当今中国不应该提高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的法定刑
环节为:反方三辩·盘问·正方
反方:正方指派一名同学接受盘问测试,听得到吗? 正方:嗯,可以听得到。 反方:学生,你好,既然正方也觉得这是一道政策辩,我们先按照政策面的需求性来解释一下,今天你提高量刑的需求性是什么吗? 正方:我方从头到尾在辩解释啊,不该把当今罪案轻友了吗?你除了立场性的发言说你觉得不该把它当轻罪,你有其他的论证吗?我恨不得跟你比较,为什么他不该把他当轻罪吗?从他带来的伤害,从他跟其他伤害的对比。 反方:我打断一下,公安机关 2020 年拐卖妇女儿童罪 3035 起,2021 年拐卖妇女儿童罪 2860 起,整体在下降,可同时诈骗罪,2020 年是 191915429 起,2021 年是 1954276 起,整体是在上升的,并且绝对数量也比拐卖更高,按照你的逻辑,是不是诈骗罪应该要提上去? 正方:没想两件事情,关于你刚刚那个数据,他为什么在下降?所以当今刑法有在逐渐修补这个买卖罪的处罚条件,现在我帮学姐打断了一下 2005 年的改变,我打断,然后我回答,我打断一下 2015 年刑法修正案,我刚刚查了,将刑法第 241 条修改为对被买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不阻碍解救的,可以从轻处罚,被买妇女没有违反被买妇女意愿,阻碍其返回原居住地的,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反方:明明是在放松,为啥是你说的那个收紧的? 正方:不不不,以前是不处罚,现在是重新处罚还是加重的,以前是可以不处罚。 反方:你举证一下,念一下原文啊,我看就是你刚刚自己念的那个,就是我没有那个原文,从以前是不处罚,念都不先处罚。 正方:我打断一下,以前不处罚是正方一辩,你自己在揭示的时候我拍出来的反方,这里讲的是我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明明是在放松的,就是说非在,你却非说在收紧啊,不大好解释,所以第一个部分你的需求性根本没有落实。我给你机会,我让你念原文,你自己念不出来。所以第一个部分需求性正方没解释清楚,为啥这部分有需求,你只有立场。刑法与第二个部分真实性的部分,我确认一下,你觉得今天只要把这个刑法提上去了,只要把这个法律性提上去了就可以,我觉得科主任应该是这样的话,我倒认为他需要强大的威慑影响力,然后问问两个星期问人才把它提高了,到了件,我们直接判死刑,我全判死刑,我说有的犯罪全判死刑,能不能减少犯罪,你方出来打算做吗? 正方:我方认为要适度的判法,当前不适度太低了。 反方:哎,所以不适度太低,而是你的立场性发言,从来没解释为啥这样子。再往下问,比如说拐卖妇女儿童罪跟收买妇女儿童罪主要发生在西部的落后地区,东部沿海地区比较发达的城市,北上广他们这部分犯罪,犯罪案发量就比较少,是因为东部看得更重或更轻吗? 正方:不是啊,但是这不影响。 反方:那不就完了吗?我打断一下,那不就完了吗?是你看得更重和更轻,不是以减少,好的,时间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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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用记更好,我对他刚司面第一个是没那个刑法行当,你请直接是另一个原理,原理就是以前是不处罚可以免刑,现在是不分减刑只能减性,不果你还觉得不够用,被以发一张处在评论记有包助违护违法规则。(此段内容表述不明,难以理解和修正)
但如果你这样质疑,我只能这样去讲,2015 年 11 月 1 日正式修正的刑法修正案(九)对刑法第 241 条第 6 款做了修改,只收买被拐卖妇女、儿童的行为一律被定罪,这应该是一个加紧了吧,所以你方的那些数据单是证明,越加紧它的效果反而会越好。
更进一步,你说我从来没有解释过任何需要被提高的理由,我没有解释过吗?我方二辩讲了,因为这件事情本身侵犯的是人格尊严,是侵犯了直接被买卖的特定受害人和间接被冒犯的人类全体,以人身不可买卖性为核心的人格尊严整体,而这件事在整个法律属于最基本最高地位的一个需要被保护的权利,如果这件事情被侵犯,可是只判 3 年这样一个定性是轻罪的标签的时候,我方觉得这本身是不合适的,你方到现在为止一点都没有解释,这是第一个理由。
第二个理由是我方继续跟别的刑(应为“罪”)一直做了对比,通过盗窃罪来讲,你偷一部手机要判三年,可是你买一个人也一样要判三年;从绑架罪来讲,他一样是同样把人视为收取罚金的那个物嘛,还有侵犯他人的人身自由,他的罪从 10 年以上开始判,可是收买罪只判最高判 3 年。买支系罪(表述不明,疑似错误)你 5 年被以判到是几就收买罪的判 3 年,隐瞒违法犯罪导致营造这个违法所得,但你还是买了这件事情也判三年,买一件东西和买一个人之间竟然没有差别。侮辱诽谤的你只是骂他两句就是侵犯你的,你为什么你这个,那么你不能把人当作两个人事的物,这件事就像他一样也判三年。所以无论是它本身还是跟我国的其他所有罪名的横向比较,我们都发现它呈现出一个问题,然后就觉得现状它的不合理已经很明显了,但是你看一旦罪刑最终确定,他都开始为你中美儿童的犯罪行为儿或有社会危害行为言这个社会危害。(此段结尾部分表述混乱,难以准确修正)
以用记更好,我对他刚司面第一个是没那个刑法行当,你请直接是另一个原理,原理就是以前是不处罚可以免刑,现在是不分减刑只能减性,不果你还觉得不够用,被以发一张处在评论记有包助违护违法规则。(此段内容表述不明,难以理解和修正)
但如果你这样质疑,我只能这样去讲,2015 年 11 月 1 日正式修正的刑法修正案(九)对刑法第 241 条第 6 款做了修改,只收买被拐卖妇女、儿童的行为一律被定罪,这应该是一个加紧了吧,所以你方的那些数据单是证明,越加紧它的效果反而会越好。
更进一步,你说我从来没有解释过任何需要被提高的理由,我没有解释过吗?我方二辩讲了,因为这件事情本身侵犯的是人格尊严,是侵犯了直接被买卖的特定受害人和间接被冒犯的人类全体,以人身不可买卖性为核心的人格尊严整体,而这件事在整个法律属于最基本最高地位的一个需要被保护的权利,如果这件事情被侵犯,可是只判 3 年这样一个定性是轻罪的标签的时候,我方觉得这本身是不合适的,你方到现在为止一点都没有解释,这是第一个理由。
第二个理由是我方继续跟别的刑(应为“罪”)一直做了对比,通过盗窃罪来讲,你偷一部手机要判三年,可是你买一个人也一样要判三年;从绑架罪来讲,他一样是同样把人视为收取罚金的那个物嘛,还有侵犯他人的人身自由,他的罪从 10 年以上开始判,可是收买罪只判最高判 3 年。买支系罪(表述不明,疑似错误)你 5 年被以判到是几就收买罪的判 3 年,隐瞒违法犯罪导致营造这个违法所得,但你还是买了这件事情也判三年,买一件东西和买一个人之间竟然没有差别。侮辱诽谤的你只是骂他两句就是侵犯你的,你为什么你这个,那么你不能把人当作两个人事的物,这件事就像他一样也判三年。所以无论是它本身还是跟我国的其他所有罪名的横向比较,我们都发现它呈现出一个问题,然后就觉得现状它的不合理已经很明显了,但是你看一旦罪刑最终确定,他都开始为你中美儿童的犯罪行为儿或有社会危害行为言这个社会危害。(此段结尾部分表述混乱,难以准确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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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的,接下来由反方进行小结。首先,对方提出将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的法定刑提高到大于 3 年,然而反方认为,若要与其他罪行显示出明显的轻重之分,把其他罪行的刑罚更细化地降低,同样可以达成正方所期望的利好,而正方并未解释清楚为何必须提高该罪的法定刑。其次,正方从未论证提高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法定刑的需求性。若要论证需求性,至少应论证在目前现状下,收买被拐卖妇女儿童的发案率在上升,然而反方看到的是整体发案率在下降,且该案件数量在刑事案件中并不及其多,比如诈骗罪。再者,正方提到根据国务院官网原文,2015 年刑法修正法第 9 条对刑法第 241 条第 6 款进行了修改,但反方认为正方并未想清楚为何提高该罪行的法定刑就可以减少犯罪,比如北上广地区该罪名的发案率少,西部落后地区发案率高,这并非是由于双方判刑的轻重所致。
好的,接下来由反方进行小结。首先,对方提出将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的法定刑提高到大于 3 年,然而反方认为,若要与其他罪行显示出明显的轻重之分,把其他罪行的刑罚更细化地降低,同样可以达成正方所期望的利好,而正方并未解释清楚为何必须提高该罪的法定刑。其次,正方从未论证提高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法定刑的需求性。若要论证需求性,至少应论证在目前现状下,收买被拐卖妇女儿童的发案率在上升,然而反方看到的是整体发案率在下降,且该案件数量在刑事案件中并不及其多,比如诈骗罪。再者,正方提到根据国务院官网原文,2015 年刑法修正法第 9 条对刑法第 241 条第 6 款进行了修改,但反方认为正方并未想清楚为何提高该罪行的法定刑就可以减少犯罪,比如北上广地区该罪名的发案率少,西部落后地区发案率高,这并非是由于双方判刑的轻重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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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方通过以上观点来维护自己“当今中国不应该提高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的法定刑”的立场。
辩题为:当今中国应该提高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的法定刑 vs 当今中国不应该提高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的法定刑
环节:自由辩论
正方:我先解释一下,原先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是可以免刑,现在是只能减轻,这是提高的部分。您方对于现状的态度是矛盾的,您方一方面要躺在现状下说这条说法是对的,一定是合理的,可是我方让您举出别的法律,难道别的法律都有错,都要改吗?女方为什么这个时候又觉得现状不合理了,这个现状到底合不合理,您得选一个。我方从来都觉得现状是合理的。
林峰也告诉大家,为什么改来改去都只是让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在 0 - 3 年之内判刑,而不是把它变为 5 年以上的重罪呢?判成 5 年以后会怎样呢?所以如果别的都可以改,那您现在就要解释,这条法律跟其他众多法律相比,为什么会出现如此严重的问题。如果只有一条法律有问题,可以承认也许那条错了,可是如果所有法律都出现这样的问题,那您指的是这条法律错误,所以我问一下,您方讲法律,我方朋友讲法律,我方朋友讲的是一个人犯了错,但没有得到应有的处罚,如果认为这个道理是对的,那这条法律也是应该改的。我只是收买了一个女性,我既没有限制她的人身自由,也没有强奸她,更没有对她造成故意伤害,甚至买完之后她想回去就回去,我看判 0 - 3 年没什么问题,您也可以判 0 - 3 年,这没有影响,但是重点是如果情节更严重,就应该判得更重。所以我问一下女方的态度是,把人当成商品,现在法律规定收买行为判了之后,认为在收费时,掏完钱的那一刻,这个行为就结束了,但是这是不对的,这种行为对于这个人后续的生活,以及背后整个家庭的生活仍然是有影响的,但是在这些持续的影响里,却没有办法再受到任何法律的约束,这是合理的吗?如果是侵害家庭,为什么犯罪没有上升?如果侵害行为没有结束,被收买的人仍然处于破坏社会秩序和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状态下。刑法应该将这个被害者纳入保护范围之内,这完全是不符合践行刑法第二条明确的对于公民人身权益的保护和维护社会秩序的任务的。如果说我破坏了这种行为,比如说把人非法使用了,那么我就是犯罪,更何况我方已经讲过,对于收买罪而言,您是接下来非法囚禁、故意伤害、强奸等犯罪的预备犯,但是在进行规定判罚的时候却更轻松,所以这一部分问题,跟收买本身是有关系的,因为我方从头到尾论证的事情都是只要收买这件事情发生,对于人格尊严的侵犯就已经开始,而且是持续的侵犯,而不只是您说的把人单纯地当作商品这样的侵犯,我对于他背后整个其他情况都是仍然在强调的,我没有漏洞。如果我不伤害他人的自由,他立马就能回去,后续的危害影响太大。我请问您,凭什么认为这个可能只应该判 0 - 3 年,您觉得不应该提高刑责,您得解释为什么您认为判 3 年是合理的,而相比于其他罪名,您又不打官司,也得解释为什么您认为判 3 年是对的。您要解释为什么 3 年是不合理的,如果您觉得判三年合适,那您看侮辱诽谤也判三年,买卖珍稀动物也判 3 年,因为多次买卖的刑罚更高,买卖人口跟买卖动物、诽谤相比,给到买卖人口更高的刑罚不是一样可以达成我方的要求吗?所以说现状是相互冲突的。换而言之,您本身如果您的观点也代表整体呈现收紧趋势,换而言之,您固然可以有一个推定上不断收紧的推定,但是为什么提高刑责不是没有道理的,15 年刑法修正的第九条是让您可以重新思考,明明是在放松,为啥您说是收紧呢?您没解释清楚吧,因为以前是不是现在是侵犯,这孩子说不明白吗?我自己现在也就这点爱好,到此为止。跟别的法律相比,我具有特殊性,且在法律实际执行中没有被注意到,我方都跟大家解释得更清楚了。我觉得您方要加强对刑法中此罪的认识,为什么大家要分出那么多精力,15 年以前没有看过,我们不能老是这样。从 15 年开始,中国也有判定了,他们犯了这个收买罪,15 年之前就有这项罪名,15 年之前不能判,15 年之后才能判,您得承认吧,原来可以从我们公司的房子不能直接放走,这是不是加重了?原来如果把一个女的直接放走,那就没事了,我买了之后没把她关进去,直接买了之后就把她放掉,按照那个解释,就一个收买,现在的司法判决里面仍然是固定的收买,所以按照您的说法,是不是不行呢?所以 15 年的那个刑法,刑罚范围是更加放松了,而不是更加收紧了,所以按照您的态度,是不是您觉得今天所有的罪名都不用改了,这个没有人问我,这是我的想法。最后我想说,司马迁是有活,我妈要看水,就是他有清晰的认识之分,如果他昨天的行为跟偷一样,我妈为什么就给定盗窃罪呢?也有区别,为什么这个非得是重罪呢?诈骗罪,也有人诈骗完了之后那个人,那个人被骗了之后最后跳楼,后果也很严重,我认为诈骗罪也是,那诈骗罪的事情您到底态度是怎样的?诈骗罪也要提上去吗?什么都提上去,因为诈骗侵犯的更多是他的财产权益,而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侵犯的是人的基本人格尊严,本来就应该给予更重的刑罚,大家想一想,就说明这个问题。您别再纠缠我了,如果正方的态度是这样的,那么侮辱罪诽谤罪是不是不要说是侮辱和诽谤侵犯的一个事情,您要觉得侮辱和诽谤可以轻一点,因为它的危害性不够,所以不能通过侵犯的法益是什么来判断是否构成犯罪,那我有一个疑问,如果侵犯的法律很严重,为什么不判重罪呢?您的态度解释一下吧,如果性质严重的话,那是不是也要判重刑呢?所以这个时代的问题,您不回答,那就默认中间很多对其他法律的侵害是存在的,但行为上只判定为犯罪行为的结束,所以这一部分也是不合理的,您要再解释一下。我说得很清楚了,正方完全没有解释,那您说您的,有一个方法都是四方的,如果您依靠性质来判断的话,有一阵你们天晚上您。
辩题为:当今中国应该提高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的法定刑 vs 当今中国不应该提高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的法定刑
环节:自由辩论
正方:我先解释一下,原先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是可以免刑,现在是只能减轻,这是提高的部分。您方对于现状的态度是矛盾的,您方一方面要躺在现状下说这条说法是对的,一定是合理的,可是我方让您举出别的法律,难道别的法律都有错,都要改吗?女方为什么这个时候又觉得现状不合理了,这个现状到底合不合理,您得选一个。我方从来都觉得现状是合理的。
林峰也告诉大家,为什么改来改去都只是让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在 0 - 3 年之内判刑,而不是把它变为 5 年以上的重罪呢?判成 5 年以后会怎样呢?所以如果别的都可以改,那您现在就要解释,这条法律跟其他众多法律相比,为什么会出现如此严重的问题。如果只有一条法律有问题,可以承认也许那条错了,可是如果所有法律都出现这样的问题,那您指的是这条法律错误,所以我问一下,您方讲法律,我方朋友讲法律,我方朋友讲的是一个人犯了错,但没有得到应有的处罚,如果认为这个道理是对的,那这条法律也是应该改的。我只是收买了一个女性,我既没有限制她的人身自由,也没有强奸她,更没有对她造成故意伤害,甚至买完之后她想回去就回去,我看判 0 - 3 年没什么问题,您也可以判 0 - 3 年,这没有影响,但是重点是如果情节更严重,就应该判得更重。所以我问一下女方的态度是,把人当成商品,现在法律规定收买行为判了之后,认为在收费时,掏完钱的那一刻,这个行为就结束了,但是这是不对的,这种行为对于这个人后续的生活,以及背后整个家庭的生活仍然是有影响的,但是在这些持续的影响里,却没有办法再受到任何法律的约束,这是合理的吗?如果是侵害家庭,为什么犯罪没有上升?如果侵害行为没有结束,被收买的人仍然处于破坏社会秩序和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状态下。刑法应该将这个被害者纳入保护范围之内,这完全是不符合践行刑法第二条明确的对于公民人身权益的保护和维护社会秩序的任务的。如果说我破坏了这种行为,比如说把人非法使用了,那么我就是犯罪,更何况我方已经讲过,对于收买罪而言,您是接下来非法囚禁、故意伤害、强奸等犯罪的预备犯,但是在进行规定判罚的时候却更轻松,所以这一部分问题,跟收买本身是有关系的,因为我方从头到尾论证的事情都是只要收买这件事情发生,对于人格尊严的侵犯就已经开始,而且是持续的侵犯,而不只是您说的把人单纯地当作商品这样的侵犯,我对于他背后整个其他情况都是仍然在强调的,我没有漏洞。如果我不伤害他人的自由,他立马就能回去,后续的危害影响太大。我请问您,凭什么认为这个可能只应该判 0 - 3 年,您觉得不应该提高刑责,您得解释为什么您认为判 3 年是合理的,而相比于其他罪名,您又不打官司,也得解释为什么您认为判 3 年是对的。您要解释为什么 3 年是不合理的,如果您觉得判三年合适,那您看侮辱诽谤也判三年,买卖珍稀动物也判 3 年,因为多次买卖的刑罚更高,买卖人口跟买卖动物、诽谤相比,给到买卖人口更高的刑罚不是一样可以达成我方的要求吗?所以说现状是相互冲突的。换而言之,您本身如果您的观点也代表整体呈现收紧趋势,换而言之,您固然可以有一个推定上不断收紧的推定,但是为什么提高刑责不是没有道理的,15 年刑法修正的第九条是让您可以重新思考,明明是在放松,为啥您说是收紧呢?您没解释清楚吧,因为以前是不是现在是侵犯,这孩子说不明白吗?我自己现在也就这点爱好,到此为止。跟别的法律相比,我具有特殊性,且在法律实际执行中没有被注意到,我方都跟大家解释得更清楚了。我觉得您方要加强对刑法中此罪的认识,为什么大家要分出那么多精力,15 年以前没有看过,我们不能老是这样。从 15 年开始,中国也有判定了,他们犯了这个收买罪,15 年之前就有这项罪名,15 年之前不能判,15 年之后才能判,您得承认吧,原来可以从我们公司的房子不能直接放走,这是不是加重了?原来如果把一个女的直接放走,那就没事了,我买了之后没把她关进去,直接买了之后就把她放掉,按照那个解释,就一个收买,现在的司法判决里面仍然是固定的收买,所以按照您的说法,是不是不行呢?所以 15 年的那个刑法,刑罚范围是更加放松了,而不是更加收紧了,所以按照您的态度,是不是您觉得今天所有的罪名都不用改了,这个没有人问我,这是我的想法。最后我想说,司马迁是有活,我妈要看水,就是他有清晰的认识之分,如果他昨天的行为跟偷一样,我妈为什么就给定盗窃罪呢?也有区别,为什么这个非得是重罪呢?诈骗罪,也有人诈骗完了之后那个人,那个人被骗了之后最后跳楼,后果也很严重,我认为诈骗罪也是,那诈骗罪的事情您到底态度是怎样的?诈骗罪也要提上去吗?什么都提上去,因为诈骗侵犯的更多是他的财产权益,而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侵犯的是人的基本人格尊严,本来就应该给予更重的刑罚,大家想一想,就说明这个问题。您别再纠缠我了,如果正方的态度是这样的,那么侮辱罪诽谤罪是不是不要说是侮辱和诽谤侵犯的一个事情,您要觉得侮辱和诽谤可以轻一点,因为它的危害性不够,所以不能通过侵犯的法益是什么来判断是否构成犯罪,那我有一个疑问,如果侵犯的法律很严重,为什么不判重罪呢?您的态度解释一下吧,如果性质严重的话,那是不是也要判重刑呢?所以这个时代的问题,您不回答,那就默认中间很多对其他法律的侵害是存在的,但行为上只判定为犯罪行为的结束,所以这一部分也是不合理的,您要再解释一下。我说得很清楚了,正方完全没有解释,那您说您的,有一个方法都是四方的,如果您依靠性质来判断的话,有一阵你们天晚上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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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谢主席。对方辩友今天的论事实际上只有一点,认为因为某种新的因素,所以没有充分说明,比如法律何时的状况。如果您方想要达到您方所呼吁的利好,那么请先告诉我所有的方式都失灵了,此时只能通过改变立法本身来实现。若您方辩友随意主张进行极大的改变,是对人的物化。而我方认为,若将某个女性完全当作物品,将其视为自慰工具,对其实施强奸、故意伤害、凌辱等行为,会有相应的数罪并罚。然而,如果在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时,后续没有故意伤害、非法拘禁、强奸等行为,您方凭什么说这个人充满恶意?所以,这就是对方辩友将此罪提升为重罪后背后的唯一真相,即认定这个人一定是坏人,不看后续证据和行为,仅因其花钱收买就判定其为坏种。对方辩友的想象应是行不可知则危不可测,但对方辩友今天的表现,我认为可能存在问题。随着我们的教育进步,我们的法治社会在变化,对于一项立法,必须充分说明在现状下,犯罪猖獗到何种程度,以及我们的司法、教育在何种情况下需要改变。
谢谢主席。对方辩友今天的论事实际上只有一点,认为因为某种新的因素,所以没有充分说明,比如法律何时的状况。如果您方想要达到您方所呼吁的利好,那么请先告诉我所有的方式都失灵了,此时只能通过改变立法本身来实现。若您方辩友随意主张进行极大的改变,是对人的物化。而我方认为,若将某个女性完全当作物品,将其视为自慰工具,对其实施强奸、故意伤害、凌辱等行为,会有相应的数罪并罚。然而,如果在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时,后续没有故意伤害、非法拘禁、强奸等行为,您方凭什么说这个人充满恶意?所以,这就是对方辩友将此罪提升为重罪后背后的唯一真相,即认定这个人一定是坏人,不看后续证据和行为,仅因其花钱收买就判定其为坏种。对方辩友的想象应是行不可知则危不可测,但对方辩友今天的表现,我认为可能存在问题。随着我们的教育进步,我们的法治社会在变化,对于一项立法,必须充分说明在现状下,犯罪猖獗到何种程度,以及我们的司法、教育在何种情况下需要改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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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今中国应该提高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的法定刑。首先,法律应回应公众对法律的期待,符合法律的实质。法律是公平正义的,不能仅局限于现状。宪法规定人权是需法律保障的最高权利,而诸多其他法律,如关于社会秩序管理的法律,其本质也关乎人权。例如,购买穿山甲的行为,其背后的法律本质也是关乎人权。而现行法律中,将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视为轻罪,仅判处五年以下刑罚,这是不合理的。因为将人作为法益,与盗窃财物等被判五年以上的情况相比,存在不合理之处。
再者,侮辱他人与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是完全不同的。收买被拐卖的人,意味着剥夺了其成为人的权利,使其成为一件商品。这导致被收买者的家庭、未来都被摧毁,其违背了自己的意愿,一生都将被困在买方家庭中。相比之下,这条法益相对于维护社会秩序管理的法律,如侮辱罪等,更为严重。而现状是其他法律的判罚更重,而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却被视为轻罪,这是不合理的。正方认为应将其视为重罪,判处三至五年刑罚。
反方的反驳仅有一句话,认为没问题,可与穿山甲的情况一样。然而,这种观点是站不住脚的。其次,反方提到人们的观念在改变,当时很多人法律意识淡薄,可能引起动乱,这也是过去对该罪判罚较轻的原因之一。但如今时代进步,科技发展,社会中的每个人都无法认同和接受轻易地说一句“我就买一个妇女,我就买一个儿童,判三年又怎样”这种落后观念。这也是我们要加强法律惩处的原因。
当今中国应该提高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的法定刑。首先,法律应回应公众对法律的期待,符合法律的实质。法律是公平正义的,不能仅局限于现状。宪法规定人权是需法律保障的最高权利,而诸多其他法律,如关于社会秩序管理的法律,其本质也关乎人权。例如,购买穿山甲的行为,其背后的法律本质也是关乎人权。而现行法律中,将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视为轻罪,仅判处五年以下刑罚,这是不合理的。因为将人作为法益,与盗窃财物等被判五年以上的情况相比,存在不合理之处。
再者,侮辱他人与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是完全不同的。收买被拐卖的人,意味着剥夺了其成为人的权利,使其成为一件商品。这导致被收买者的家庭、未来都被摧毁,其违背了自己的意愿,一生都将被困在买方家庭中。相比之下,这条法益相对于维护社会秩序管理的法律,如侮辱罪等,更为严重。而现状是其他法律的判罚更重,而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却被视为轻罪,这是不合理的。正方认为应将其视为重罪,判处三至五年刑罚。
反方的反驳仅有一句话,认为没问题,可与穿山甲的情况一样。然而,这种观点是站不住脚的。其次,反方提到人们的观念在改变,当时很多人法律意识淡薄,可能引起动乱,这也是过去对该罪判罚较轻的原因之一。但如今时代进步,科技发展,社会中的每个人都无法认同和接受轻易地说一句“我就买一个妇女,我就买一个儿童,判三年又怎样”这种落后观念。这也是我们要加强法律惩处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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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今中国应该提高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的法定刑,使其符合法律应保障公平正义的实质,以及与该罪的性质和危害程度相适应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