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方一辩·开篇陈词
开辩时间为 3 分 30 秒,感谢各位观众。
开称民义就相逢相对安乐所做一个意义,第一是指任用无法挽回之下值一方统或者一元在几百人一元打造一人不痛苦的损质(此句表述不太清晰,可能存在错误)。第二,安老师(此处表述可能有误,推测应为“安乐死”)的重点在于安保方,就是在于说合法化是人性法律或者创性法规是合法性的,合法基础在于质疑的时候达成关于合法进(此处表述不太明确,可能存在错误)的某种共识的努力可言遵同文化及实现了合理性。阿乐斯(推测应为“安乐死”)的合法化满足了出人需求,社会需要,具有可实施性。所以我方的观点是对于安乐死合法化,病人在苦苦和折磨中死亡,相较于幸福的死亡,更具有人性化和对社会的贡献性。
我方论点有两点特征,一、它的合法化,可以更加体现人道主义尊重的个人追求。在当今社会追求发展的时代,人民对于死亡从未进逐现这到接受死亡(此句表述不太清晰,可能存在错误),安乐死也逐渐被人民所接受。而在国际社会上,许多国家与当阿的斯说法话一直 90 年(此句表述不太明确,可能存在错误),在德国进行的一这么力测试中,一千四十岁当时中有 83%才是阿乐斯,其中 30 岁以下的青年人在从阿乐 10 到达都快达到 88%。1992 年 10 月 1 日,丹麦实行了就止延长于药求这个病人生命的法律,受到欢迎。四个院内只有 4.5 万人定下遗嘱志愿在必要是权的莫斯(此句表述不太清晰,可能存在错误),莫斯作为人的权利也有一个普遍的影响力,而在我国,四世主席王明成(此处表述有误,可能指的是王明成曾为安乐死事件的当事人)在经历了同时代的共苦以后,却带着限实创造别了人生(此句表述不太清晰,可能存在错误)。是的,假如一个生产极张者控我们看着说明不的命人,他自己的生死都决定不了那的一种中分的口碑(此句表述不太清晰,可能存在错误)。而在 2021 年十三届中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中,《民法典》首次将尊严一词写入第一生二和生命全球化中,自然人的生命安全和生命尊严受到法律的保护。如何将尊严与生命联系在一起,这无疑证明了人们对于安乐死合法化越来越重视。
其二,安乐死的合法化可以更加完善法律,使人类更加尊重生命,促进社会的长期发展。这在研究表明,被诊断中患有癌症的患者自杀风险比普通人群高达 26%,这恰恰证明,随着患病的病人通过极高的手段来结束自己的生命,当然这结果便是影响更多患者自杀,这不利于社会的发展。而所谓为受病症的患者提供以幸福的方式影响死亡,当然,所谓当陆(此处表述不太明确,可能存在错误)也有 5 天下受到法律的约束,许多人认同和安乐死方法话(此处表述可能有误,推测应为“安乐死合法化”)在于他语学进行的生死的权利,那我方强调的是安乐死合法化必须有相关制度的约束和规定,用法律来约束国内滥用安乐死这种方式,减少了部分人不管其他的手段来结束自己的生命。当然安乐死合法化也促使中国人类的死亡时的身体之种受不同的自产转变为自然结束时的生命。
总之,正方认为人们不应因自由的生活并用自由的死亡,同时将更多的医药资源用在有希望治愈的患者身上,从而提高社会医疗资源的应用效率。综上所述,安乐死使生病患者在医生最后学要(此处表述不太清晰,可能存在错误)市场幸福的离开,这能助力作家是学生中国(此句表述不太清晰,可能存在错误)与其让他无辜的在无法表达决意量互定行使自己的权利的状态下驱逐的呼吸不罗巴亚依然并以庄严的自的生命(此句表述不太清晰,可能存在错误),这才是对当以往人可的尊重,才是得道。既然科技如像花分出了,也许如此如书叶般最美大,因此我们认为安应该说话啊,正(此部分表述不太清晰,可能存在错误)。
正方一辩·开篇陈词
开辩时间为 3 分 30 秒,感谢各位观众。
开称民义就相逢相对安乐所做一个意义,第一是指任用无法挽回之下值一方统或者一元在几百人一元打造一人不痛苦的损质(此句表述不太清晰,可能存在错误)。第二,安老师(此处表述可能有误,推测应为“安乐死”)的重点在于安保方,就是在于说合法化是人性法律或者创性法规是合法性的,合法基础在于质疑的时候达成关于合法进(此处表述不太明确,可能存在错误)的某种共识的努力可言遵同文化及实现了合理性。阿乐斯(推测应为“安乐死”)的合法化满足了出人需求,社会需要,具有可实施性。所以我方的观点是对于安乐死合法化,病人在苦苦和折磨中死亡,相较于幸福的死亡,更具有人性化和对社会的贡献性。
我方论点有两点特征,一、它的合法化,可以更加体现人道主义尊重的个人追求。在当今社会追求发展的时代,人民对于死亡从未进逐现这到接受死亡(此句表述不太清晰,可能存在错误),安乐死也逐渐被人民所接受。而在国际社会上,许多国家与当阿的斯说法话一直 90 年(此句表述不太明确,可能存在错误),在德国进行的一这么力测试中,一千四十岁当时中有 83%才是阿乐斯,其中 30 岁以下的青年人在从阿乐 10 到达都快达到 88%。1992 年 10 月 1 日,丹麦实行了就止延长于药求这个病人生命的法律,受到欢迎。四个院内只有 4.5 万人定下遗嘱志愿在必要是权的莫斯(此句表述不太清晰,可能存在错误),莫斯作为人的权利也有一个普遍的影响力,而在我国,四世主席王明成(此处表述有误,可能指的是王明成曾为安乐死事件的当事人)在经历了同时代的共苦以后,却带着限实创造别了人生(此句表述不太清晰,可能存在错误)。是的,假如一个生产极张者控我们看着说明不的命人,他自己的生死都决定不了那的一种中分的口碑(此句表述不太清晰,可能存在错误)。而在 2021 年十三届中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中,《民法典》首次将尊严一词写入第一生二和生命全球化中,自然人的生命安全和生命尊严受到法律的保护。如何将尊严与生命联系在一起,这无疑证明了人们对于安乐死合法化越来越重视。
其二,安乐死的合法化可以更加完善法律,使人类更加尊重生命,促进社会的长期发展。这在研究表明,被诊断中患有癌症的患者自杀风险比普通人群高达 26%,这恰恰证明,随着患病的病人通过极高的手段来结束自己的生命,当然这结果便是影响更多患者自杀,这不利于社会的发展。而所谓为受病症的患者提供以幸福的方式影响死亡,当然,所谓当陆(此处表述不太明确,可能存在错误)也有 5 天下受到法律的约束,许多人认同和安乐死方法话(此处表述可能有误,推测应为“安乐死合法化”)在于他语学进行的生死的权利,那我方强调的是安乐死合法化必须有相关制度的约束和规定,用法律来约束国内滥用安乐死这种方式,减少了部分人不管其他的手段来结束自己的生命。当然安乐死合法化也促使中国人类的死亡时的身体之种受不同的自产转变为自然结束时的生命。
总之,正方认为人们不应因自由的生活并用自由的死亡,同时将更多的医药资源用在有希望治愈的患者身上,从而提高社会医疗资源的应用效率。综上所述,安乐死使生病患者在医生最后学要(此处表述不太清晰,可能存在错误)市场幸福的离开,这能助力作家是学生中国(此句表述不太清晰,可能存在错误)与其让他无辜的在无法表达决意量互定行使自己的权利的状态下驱逐的呼吸不罗巴亚依然并以庄严的自的生命(此句表述不太清晰,可能存在错误),这才是对当以往人可的尊重,才是得道。既然科技如像花分出了,也许如此如书叶般最美大,因此我们认为安应该说话啊,正(此部分表述不太清晰,可能存在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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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方认为安乐死合法化具有合理性和必要性,能够体现人道主义,尊重个人追求,完善法律,促进社会长期发展,应将更多医药资源用在有希望治愈的患者身上,提高社会医疗资源的应用效率。
邮政反方四辩,我方时间为三四点。我方认为安乐死是在患者处于极度痛苦的病情下选择的死亡方式。我们现在讨论的话题是,死亡作为一种结束状态,通过安乐死这种方式,给患者一个幸福的结局,而不是您方所认为的那种情况。但是,对于癌症患者等,您方如何确定他们是否有这种需求呢?我们现在所讨论的安乐死和相关法律问题,肯定会有相关医生来证明其是否可行。而且我方已经确定,在无法挽救且患者极度痛苦的情况下,需要进行确诊。我们有很多患有慢性和绝症的病人,这就涉及到医生的问题,而不是我们现在主要讨论的安乐死以及医院之间的一些纠缠。比如说,如果您方认为一个工程造成了人员死亡,那您说医院没有关系吗?您方现在所说的仅限于医生,但我们现在所涉及的问题很多,我们没有咨询医生,这难道不是不可打断的事情吗?还剩 30 秒,要是没听清,也只限医院,因为患者大多时间在医院,即便在医院外,最终还是要由医生来确诊病人。我们强调患者处于极度痛苦的状态。那病人在当时是可以选择的,我刚才已经说过,是否首先因为疼痛传导到大脑,那万一患者随意行动怎么办?死亡是患者在已经痛苦且自愿的情况下决定的,您为什么要说他会后悔呢?他已经死亡,这是一个幸福的死亡,很准确。他感到痛苦,所以要选择这样做,最终还是做出了这个决定,但是安乐死会让他更加快乐,幸福的时刻到来。
邮政反方四辩,我方时间为三四点。我方认为安乐死是在患者处于极度痛苦的病情下选择的死亡方式。我们现在讨论的话题是,死亡作为一种结束状态,通过安乐死这种方式,给患者一个幸福的结局,而不是您方所认为的那种情况。但是,对于癌症患者等,您方如何确定他们是否有这种需求呢?我们现在所讨论的安乐死和相关法律问题,肯定会有相关医生来证明其是否可行。而且我方已经确定,在无法挽救且患者极度痛苦的情况下,需要进行确诊。我们有很多患有慢性和绝症的病人,这就涉及到医生的问题,而不是我们现在主要讨论的安乐死以及医院之间的一些纠缠。比如说,如果您方认为一个工程造成了人员死亡,那您说医院没有关系吗?您方现在所说的仅限于医生,但我们现在所涉及的问题很多,我们没有咨询医生,这难道不是不可打断的事情吗?还剩 30 秒,要是没听清,也只限医院,因为患者大多时间在医院,即便在医院外,最终还是要由医生来确诊病人。我们强调患者处于极度痛苦的状态。那病人在当时是可以选择的,我刚才已经说过,是否首先因为疼痛传导到大脑,那万一患者随意行动怎么办?死亡是患者在已经痛苦且自愿的情况下决定的,您为什么要说他会后悔呢?他已经死亡,这是一个幸福的死亡,很准确。他感到痛苦,所以要选择这样做,最终还是做出了这个决定,但是安乐死会让他更加快乐,幸福的时刻到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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患者中生理心理方面的问题,通过医生的诊治和帮助引流,使患者在生命的状态上得到改善。也就是说,生命治疗的目的是让患者表达自己的意愿,而安乐死是患者无法表达在世意愿的悲惨选择。我方认为,安乐死是否合法以及能否真正发挥其作用,首先,安乐死不能真正满足那些真正需要它的人的需求。因为安乐死的费用高昂,据中国劳动统计年鉴数据,城市全镇居民的年收入在 29000 元左右,农村居民的年收入在 8000 元左右。安乐死的高额费用包括服务费等,对于大多数人来说,是渴望而不可及的。在年轻的社会中,这种情况使得人类史上原本被认为平等的东西开始变得不平等,高成本的疾病治疗让富人受益,而痛苦的死亡指标却让广大民众只能忍受必然的折磨。安乐死原本让人减轻社会痛苦的这一最大作用也产生了隐患,在贫富差距增大、阶级矛盾尖锐、生存危机突出的情况下,社会矛盾进一步加剧,威胁到社会的稳定,这与合法的民生和社会交流背道而驰。其次,安乐死会对我国主流意识形态产生冲击,对人大化政治存在垄断风险,可能发展资本主义,开启更主导的西方现代化旧术产业,其发展成为一种世界景观,更深刻地影响了当代人的生存危机。西方现代化科技机构实现代人的生存危机探索现代的生存方式,这是人类信息回答的重要阶级或时代课题。而在我国,法律、哲学、意识等都是意识形态的组成部分,意识形态保证国家的团结和统一。我国重视社会主义精神、新时代高质量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平衡建设,要求我们构建具有强大凝聚力的人民主体和社会主义平台。而且在现代社会,生存压力增长,人民的精神世界日益匮乏,社会经济日益多变。根据世界卫生组织的统计,每年有 40 万人死于自杀,每 40 秒就有一人自杀。孩子从面对真正的死亡中,也能获得真正的生命。安乐死的合法化,在一定程度上会对大众对死亡的认知和态度产生影响,也会加剧对生命的精神压力。我国倡导的主流历史平台基础,是为了解决病人的痛苦,救人的道路在于给予精神关怀。但在当今社会环境下,我们更应该加强人文关怀,为患者提供更好的生命质感,而不是积极地选择放弃生命。以上是我方反方一辩的开篇陈词。
患者中生理心理方面的问题,通过医生的诊治和帮助引流,使患者在生命的状态上得到改善。也就是说,生命治疗的目的是让患者表达自己的意愿,而安乐死是患者无法表达在世意愿的悲惨选择。我方认为,安乐死是否合法以及能否真正发挥其作用,首先,安乐死不能真正满足那些真正需要它的人的需求。因为安乐死的费用高昂,据中国劳动统计年鉴数据,城市全镇居民的年收入在 29000 元左右,农村居民的年收入在 8000 元左右。安乐死的高额费用包括服务费等,对于大多数人来说,是渴望而不可及的。在年轻的社会中,这种情况使得人类史上原本被认为平等的东西开始变得不平等,高成本的疾病治疗让富人受益,而痛苦的死亡指标却让广大民众只能忍受必然的折磨。安乐死原本让人减轻社会痛苦的这一最大作用也产生了隐患,在贫富差距增大、阶级矛盾尖锐、生存危机突出的情况下,社会矛盾进一步加剧,威胁到社会的稳定,这与合法的民生和社会交流背道而驰。其次,安乐死会对我国主流意识形态产生冲击,对人大化政治存在垄断风险,可能发展资本主义,开启更主导的西方现代化旧术产业,其发展成为一种世界景观,更深刻地影响了当代人的生存危机。西方现代化科技机构实现代人的生存危机探索现代的生存方式,这是人类信息回答的重要阶级或时代课题。而在我国,法律、哲学、意识等都是意识形态的组成部分,意识形态保证国家的团结和统一。我国重视社会主义精神、新时代高质量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平衡建设,要求我们构建具有强大凝聚力的人民主体和社会主义平台。而且在现代社会,生存压力增长,人民的精神世界日益匮乏,社会经济日益多变。根据世界卫生组织的统计,每年有 40 万人死于自杀,每 40 秒就有一人自杀。孩子从面对真正的死亡中,也能获得真正的生命。安乐死的合法化,在一定程度上会对大众对死亡的认知和态度产生影响,也会加剧对生命的精神压力。我国倡导的主流历史平台基础,是为了解决病人的痛苦,救人的道路在于给予精神关怀。但在当今社会环境下,我们更应该加强人文关怀,为患者提供更好的生命质感,而不是积极地选择放弃生命。以上是我方反方一辩的开篇陈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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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上所述,反方认为安乐死不应该合法化,因为它不能真正满足需求、会对主流意识形态产生冲击且不利于为患者提供更好的生命质感。
首先请您方说一下,您认为(此处表述不太清晰,可能存在错字或误听)适用于所有人吗?我方认为它只适用于绝症患者。那么刚好这是种方式,第二点说到了一个(此处表述不太清晰),他若身患绝症,需要考虑费用提高的问题。如果对他人影响不高,能够(此处表述不太清晰)这个词是重要的,一个是为了活着,一个是为了你去活着。如果为了活着的话,你还可以有往后很长的时间,但对于病人,如果所有病都有影响的话,并不是说医生,而是(此处表述不太清晰),那好,这我往前提,那是自然,政府自然应该(此处表述不太清晰),可是这样自愿所代表的真实性,那您怎能表明不是绝症患者在很痛苦的情况下,就是他能决定自己很痛苦的情况下的话,他可能就无法确定是否真的不想活,就是因为他很痛苦,所以他才真的知道自己是需要继续活下去。而且我方认为没有治疗治愈的希望。接下来,您觉得面对家人以及处于这种接受痛苦中,您会觉得他是在逃避吗?就是您说要不要考虑生存危机,我觉得是因为他们处在生活中,所以需要这个计划。就是您说到有充分的危机,还有治疗费用的这些情况,但是您面对家人朋友,处在这种痛苦中,他提出的这种要求,您会觉得这是对生命的一种逃避吗?就是我们现在因为外界的压力等。在家庭自愿的前提下,但是他 30 秒倒计时,还有接下来就是体面的离开方式,难道不是对人的一种尊重吗?那还是。大拇指(此处表述不太清晰,可能存在错字或误听)是癌症的患者,一开始治疗的时候,他会有个体的变化,那实际上,他这个时候就要去进行我方规划,按照损失在无法(此处表述不太清晰)的情况下,这方案有可能接下来这个(此处表述不太清晰)。
首先请您方说一下,您认为(此处表述不太清晰,可能存在错字或误听)适用于所有人吗?我方认为它只适用于绝症患者。那么刚好这是种方式,第二点说到了一个(此处表述不太清晰),他若身患绝症,需要考虑费用提高的问题。如果对他人影响不高,能够(此处表述不太清晰)这个词是重要的,一个是为了活着,一个是为了你去活着。如果为了活着的话,你还可以有往后很长的时间,但对于病人,如果所有病都有影响的话,并不是说医生,而是(此处表述不太清晰),那好,这我往前提,那是自然,政府自然应该(此处表述不太清晰),可是这样自愿所代表的真实性,那您怎能表明不是绝症患者在很痛苦的情况下,就是他能决定自己很痛苦的情况下的话,他可能就无法确定是否真的不想活,就是因为他很痛苦,所以他才真的知道自己是需要继续活下去。而且我方认为没有治疗治愈的希望。接下来,您觉得面对家人以及处于这种接受痛苦中,您会觉得他是在逃避吗?就是您说要不要考虑生存危机,我觉得是因为他们处在生活中,所以需要这个计划。就是您说到有充分的危机,还有治疗费用的这些情况,但是您面对家人朋友,处在这种痛苦中,他提出的这种要求,您会觉得这是对生命的一种逃避吗?就是我们现在因为外界的压力等。在家庭自愿的前提下,但是他 30 秒倒计时,还有接下来就是体面的离开方式,难道不是对人的一种尊重吗?那还是。大拇指(此处表述不太清晰,可能存在错字或误听)是癌症的患者,一开始治疗的时候,他会有个体的变化,那实际上,他这个时候就要去进行我方规划,按照损失在无法(此处表述不太清晰)的情况下,这方案有可能接下来这个(此处表述不太清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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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方四辩质询反方一辩:
首先,对于刚才您所说的,我们认为如果一个人完全可以做一个决定,但当时他却没有做。第二点,关于店员,我们认为这个店员很痛苦,他经历了极大的折磨和重大变革。我们认为在这个病人的状况中,这是最为关键的一点。我们有同样的重点。第三个是费用问题,对方辩友认为其费用过高,且只能为少部分人服务。然而,首先医药费本身就很贵,人们若想获得生育孩子的资格,也需要花费大量金钱和精力。其次,我们的病人已经无法怎样(此处表述不太清晰),那么如果他选择了某种安慰后,肯定是他自己的选择了。而且,他还要承担一些化疗方面的费用,以及一项保险费用。这就是对于死亡和稀释生命的看法,人应该是有某种态度的。但是我们选择安乐死,也是一种勇敢的死亡表现,我们勇敢地选择自己想要的死亡方式,这也是一种我们认可的死亡方式,而不是一种绝望的死亡方式。
首先,对于刚才您所说的,我们认为如果一个人完全可以做一个决定,但当时他却没有做。第二点,关于店员,我们认为这个店员很痛苦,他经历了极大的折磨和重大变革。我们认为在这个病人的状况中,这是最为关键的一点。我们有同样的重点。第三个是费用问题,对方辩友认为其费用过高,且只能为少部分人服务。然而,首先医药费本身就很贵,人们若想获得生育孩子的资格,也需要花费大量金钱和精力。其次,我们的病人已经无法怎样(此处表述不太清晰),那么如果他选择了某种安慰后,肯定是他自己的选择了。而且,他还要承担一些化疗方面的费用,以及一项保险费用。这就是对于死亡和稀释生命的看法,人应该是有某种态度的。但是我们选择安乐死,也是一种勇敢的死亡表现,我们勇敢地选择自己想要的死亡方式,这也是一种我们认可的死亡方式,而不是一种绝望的死亡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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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百二十年来,从正方的推理论述中,我可以提取出以下内容。首先,其论点中安乐死的重点在于“安乐”,然而是否存在对安乐的歌颂作为重点呢?您方有所偏颇。第二方面是社会的需要,您方提出青年的需求量高,在这个社会压力较大的时代,社会压力以及工作就业、学习、老人赡养、房贷车贷等压力集聚在中年人与青年人身上,当前的社会导向是否存在一个合理的结构,能否符合中国现代化发展的信息导向,这是其中一点。第二点是保障生命权的合法与缺失,这应作为我们的全新理念。宪法中明确提出,要以顾客为导向,如此一来,若您方的一切观点和内容与宪法相冲突,那么法律的修改若导致与宪法中关于公民自身声明的规定相违背,所有法律的修订都将无效。而在保障法律中,我们曾提出人的自我证明权,此权利应由本人行使,而不能由他人代为行使。所以,一方面我认为,若说安乐死可能会提高个人幸福,那么我还是那个问题,若这样导致人的幸福,那么社会呢?若所有人都自主选择死亡,那么社会的生命力何在?各个社会人员若都死去,我们的社会和国家又将如何发展?军队又该如何变革?相应的制度,我并不认为它能够更好地适应这个社会。若人们都选择了主动求死并付诸行动,他们原本可能会有的发展也就此终结。当然,我们最终的选择取决于我们认为时机是否成熟。感谢。
一百二十年来,从正方的推理论述中,我可以提取出以下内容。首先,其论点中安乐死的重点在于“安乐”,然而是否存在对安乐的歌颂作为重点呢?您方有所偏颇。第二方面是社会的需要,您方提出青年的需求量高,在这个社会压力较大的时代,社会压力以及工作就业、学习、老人赡养、房贷车贷等压力集聚在中年人与青年人身上,当前的社会导向是否存在一个合理的结构,能否符合中国现代化发展的信息导向,这是其中一点。第二点是保障生命权的合法与缺失,这应作为我们的全新理念。宪法中明确提出,要以顾客为导向,如此一来,若您方的一切观点和内容与宪法相冲突,那么法律的修改若导致与宪法中关于公民自身声明的规定相违背,所有法律的修订都将无效。而在保障法律中,我们曾提出人的自我证明权,此权利应由本人行使,而不能由他人代为行使。所以,一方面我认为,若说安乐死可能会提高个人幸福,那么我还是那个问题,若这样导致人的幸福,那么社会呢?若所有人都自主选择死亡,那么社会的生命力何在?各个社会人员若都死去,我们的社会和国家又将如何发展?军队又该如何变革?相应的制度,我并不认为它能够更好地适应这个社会。若人们都选择了主动求死并付诸行动,他们原本可能会有的发展也就此终结。当然,我们最终的选择取决于我们认为时机是否成熟。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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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入双方的对辩环节。
正方:你方是否承认合法就是允许这种行为存在,不合法就是禁止这种行为存在?
反方:现在是我的对辩。我认为这并不是选择不选择的问题,而是一种社会道德层面的问题。我们应该先基于法律,因为法律是社会运行的基础。从法律层面来看,这种行为是违反法律和社会运行原理的,比如此广告会导致贫富矛盾加剧,这会对社会的运行产生冲击。再有,如果让所谓的群体进行评判,对于死亡的人,比如冒名死亡,如果选择了这样的案子,那么可能会导致死亡病人出现自杀等情况,这会对社会的进一步发展造成冲击。我方认为,中国医科大学北京大学实验中心以目前的数据实验为案例,并发表了相关言论,这足以证明案例的合理性和可行性。如果您了解了现有的社会组织,那么上面可能有很多该说的内容。但是我所说的是中国医科大学和北京大学实验中心对于实验科目进行二次发表相关学说,并不是说我们可以随意而为。实际上,在已经发表了相关指南的情况下,一直在提及相关内容,所以我们现在讨论的是安乐死的问题。虽然在讨论当中,无论是在理论上还是在实践中,不仅是一个大的方面,他们也在讨论安乐死的同时,相对更加广阔、全面地展示其是否符合我们的文化。您只是讨论他们进行法律方面的问题,而没有提出他们进行的互动画面研究的要点。那您方有足够的证据证明他们有不同吗?您方有足够的教员,他们都说的是……(此处表述不太清晰)他们您在这场跟我们有取得我打 10 年数。(此处表述不太清晰)
反方还剩 30 秒。
反方:我所说的一些对于他的观点,我并不认为一些片面和老化的内容可以指代中国所有的贡献。当一个东西成为一个整体都在去研究讨论的时候,只有当它有一个相对完整的制度时才可用。
正方:不是,正方说呀,您否认即使是制度和确定的时候死亡的这个词,这对于第一个方面来说,病人死亡当中……(此处表述不太清晰)
反方时间到,正方继续。
正方:我根据刚才与对方辩友的讨论,有很多关于安乐死的问题。安乐死是否应该通过一方自己决定的安乐死法来实施,这是一个需要探讨的问题。现在已经有一个……(表述不太清晰)
反方时间已经到了,正方还剩 20 秒继续说。
正方:如果觉得自己说完了,也可以选择放弃。那我想说一下,社会自由权对于对方辩友存在的一个信用自由,是由本人自己内部决定的。我认为从法律角度来说,法律标准呢……
正方时间到,好,感谢双方。
进入双方的对辩环节。
正方:你方是否承认合法就是允许这种行为存在,不合法就是禁止这种行为存在?
反方:现在是我的对辩。我认为这并不是选择不选择的问题,而是一种社会道德层面的问题。我们应该先基于法律,因为法律是社会运行的基础。从法律层面来看,这种行为是违反法律和社会运行原理的,比如此广告会导致贫富矛盾加剧,这会对社会的运行产生冲击。再有,如果让所谓的群体进行评判,对于死亡的人,比如冒名死亡,如果选择了这样的案子,那么可能会导致死亡病人出现自杀等情况,这会对社会的进一步发展造成冲击。我方认为,中国医科大学北京大学实验中心以目前的数据实验为案例,并发表了相关言论,这足以证明案例的合理性和可行性。如果您了解了现有的社会组织,那么上面可能有很多该说的内容。但是我所说的是中国医科大学和北京大学实验中心对于实验科目进行二次发表相关学说,并不是说我们可以随意而为。实际上,在已经发表了相关指南的情况下,一直在提及相关内容,所以我们现在讨论的是安乐死的问题。虽然在讨论当中,无论是在理论上还是在实践中,不仅是一个大的方面,他们也在讨论安乐死的同时,相对更加广阔、全面地展示其是否符合我们的文化。您只是讨论他们进行法律方面的问题,而没有提出他们进行的互动画面研究的要点。那您方有足够的证据证明他们有不同吗?您方有足够的教员,他们都说的是……(此处表述不太清晰)他们您在这场跟我们有取得我打 10 年数。(此处表述不太清晰)
反方还剩 30 秒。
反方:我所说的一些对于他的观点,我并不认为一些片面和老化的内容可以指代中国所有的贡献。当一个东西成为一个整体都在去研究讨论的时候,只有当它有一个相对完整的制度时才可用。
正方:不是,正方说呀,您否认即使是制度和确定的时候死亡的这个词,这对于第一个方面来说,病人死亡当中……(此处表述不太清晰)
反方时间到,正方继续。
正方:我根据刚才与对方辩友的讨论,有很多关于安乐死的问题。安乐死是否应该通过一方自己决定的安乐死法来实施,这是一个需要探讨的问题。现在已经有一个……(表述不太清晰)
反方时间已经到了,正方还剩 20 秒继续说。
正方:如果觉得自己说完了,也可以选择放弃。那我想说一下,社会自由权对于对方辩友存在的一个信用自由,是由本人自己内部决定的。我认为从法律角度来说,法律标准呢……
正方时间到,好,感谢双方。
以下为ai总结(感谢来自 刘圣韬 学长的精彩ai prompt!基座大模型为豆包。)
正方三辩盘问反方一/二/四辩:
首先,第一个问题:在面对极端痛苦的局面下,会选择不痛,生命还在但环境不佳。我方认为生命的前提是让生命得以发展,若没有生命,便存在大问题。而您方无法正面回答我方问题,我方观点是在面对此类情况时,为了减轻面临的痛苦,安乐死是值得考虑的选择。
其次,第二个问题:您方提出让安乐死合法化的行为是对生命的不尊重,或是对人权的不尊重。我方想知道您方对于生命权和人权的定义是什么?首先,一个人作为自然人,拥有生命权。而人权是司法所规定的,您方刚刚所说的内容中,认为有权是有对应条件的。那如果一个人连自身身份的尊严都无法维护,又如何谈人权呢?我方所探讨的问题是关于推动安乐死合法化,我方认为这是人道主义的体现。
再者,第四个问题:关于患者是否能够接受或拒绝治疗的合法化问题。首先,要看其是否具有拒绝权,这需考虑他本人的意愿。如果是其本人的意愿,那自然可以。但如果一个人作为代理人,他本人若未接受过相关处理,那他不能仅仅代表本人。若一个人无法明确表达自己的意愿,那他如何代表个人呢?我方询问的是病人本人是否接受过拒绝治疗的处理,若接受过,那自然不会有问题。若他有完整的相关观念,那他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决定。但若他没有一定的认知能力,那他便不能自我决定。我方认为未来有治愈的机遇和希望,若选择安乐死,会让这些病人失去生存的机会。请问您方如何保证那些痛苦不堪的病人一定能被治愈呢?您方还是无法正面回答我的问题。
然后,第六个问题:您方认为安乐死的存在会引发家属间的法律纠纷,从而保障社会的和谐稳定发展。在如今中国医患纠纷频繁发生的情况下,相关法规并未有效解决民众的法律维护问题,您方如何解释?
最后,时间到了。
正方三辩盘问反方一/二/四辩:
首先,第一个问题:在面对极端痛苦的局面下,会选择不痛,生命还在但环境不佳。我方认为生命的前提是让生命得以发展,若没有生命,便存在大问题。而您方无法正面回答我方问题,我方观点是在面对此类情况时,为了减轻面临的痛苦,安乐死是值得考虑的选择。
其次,第二个问题:您方提出让安乐死合法化的行为是对生命的不尊重,或是对人权的不尊重。我方想知道您方对于生命权和人权的定义是什么?首先,一个人作为自然人,拥有生命权。而人权是司法所规定的,您方刚刚所说的内容中,认为有权是有对应条件的。那如果一个人连自身身份的尊严都无法维护,又如何谈人权呢?我方所探讨的问题是关于推动安乐死合法化,我方认为这是人道主义的体现。
再者,第四个问题:关于患者是否能够接受或拒绝治疗的合法化问题。首先,要看其是否具有拒绝权,这需考虑他本人的意愿。如果是其本人的意愿,那自然可以。但如果一个人作为代理人,他本人若未接受过相关处理,那他不能仅仅代表本人。若一个人无法明确表达自己的意愿,那他如何代表个人呢?我方询问的是病人本人是否接受过拒绝治疗的处理,若接受过,那自然不会有问题。若他有完整的相关观念,那他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决定。但若他没有一定的认知能力,那他便不能自我决定。我方认为未来有治愈的机遇和希望,若选择安乐死,会让这些病人失去生存的机会。请问您方如何保证那些痛苦不堪的病人一定能被治愈呢?您方还是无法正面回答我的问题。
然后,第六个问题:您方认为安乐死的存在会引发家属间的法律纠纷,从而保障社会的和谐稳定发展。在如今中国医患纠纷频繁发生的情况下,相关法规并未有效解决民众的法律维护问题,您方如何解释?
最后,时间到了。
以下为ai总结(感谢来自 刘圣韬 学长的精彩ai prompt!基座大模型为豆包。)
反方三辩:我认为您所说的精神方面,到底是指特别痛苦的情况,还是其存在性呢?早在此前已经提及,在某些方面决定了这种情况,比如病症以及残疾,特别是残疾人。这里要区分一般残疾和特别残疾,还有像李老师曾提到的,残疾是否可以普遍化。如果在这个课题中提到了,那么这种观点是否符合实际呢?那就是关于他选择死亡的问题,他特别爱这个观点。但是我们在讨论中发现,如果这种模式被认为是绝大多数发展的方向,那我觉得这是有问题的。我方认为,安乐死合法化是由民生讨论决定的,阿勒斯合法化相关制度应由国家根据现实情况来决定,而不是我方现在要讨论如何去规定。乙方的第二个问题也提到了,需要完善法律法规,这是后续的问题。一旦安乐死合法化,您是否知道它是否会对社会造成影响呢?我的时间到了,双方时间到。
反方三辩:我认为您所说的精神方面,到底是指特别痛苦的情况,还是其存在性呢?早在此前已经提及,在某些方面决定了这种情况,比如病症以及残疾,特别是残疾人。这里要区分一般残疾和特别残疾,还有像李老师曾提到的,残疾是否可以普遍化。如果在这个课题中提到了,那么这种观点是否符合实际呢?那就是关于他选择死亡的问题,他特别爱这个观点。但是我们在讨论中发现,如果这种模式被认为是绝大多数发展的方向,那我觉得这是有问题的。我方认为,安乐死合法化是由民生讨论决定的,阿勒斯合法化相关制度应由国家根据现实情况来决定,而不是我方现在要讨论如何去规定。乙方的第二个问题也提到了,需要完善法律法规,这是后续的问题。一旦安乐死合法化,您是否知道它是否会对社会造成影响呢?我的时间到了,双方时间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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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刚才的盘问环节中,正方认为,在审判环节,对于死亡人权的认知以及病人是否有权选择生存或死亡并进行显性控制的问题,通过行动和方式得以完全体现。从人性化的科学角度分析了相关问题,指出这在中国当局的需求中具有可自性,且中国有必要联合其司法法。而在如何界定一个人的自主性主要方面,现有的法律制度可以给出答案,如无民事行为能力和由其绝对直系亲属决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情形,以及本人确认家属能否实施完全民事行为的需要。在我们独立加速支持的情况下,这不能违背法律规定而发生,在中国具有现有的法律基础。并且,我方相信,随着法律法定的标准管理下的建设和政治推行,安乐死思想伦理的定义将有助于在中国实现,我方坚决认为安乐死合法化是有益的。感谢!接下来请反方三辩。
在刚才的盘问环节中,正方认为,在审判环节,对于死亡人权的认知以及病人是否有权选择生存或死亡并进行显性控制的问题,通过行动和方式得以完全体现。从人性化的科学角度分析了相关问题,指出这在中国当局的需求中具有可自性,且中国有必要联合其司法法。而在如何界定一个人的自主性主要方面,现有的法律制度可以给出答案,如无民事行为能力和由其绝对直系亲属决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情形,以及本人确认家属能否实施完全民事行为的需要。在我们独立加速支持的情况下,这不能违背法律规定而发生,在中国具有现有的法律基础。并且,我方相信,随着法律法定的标准管理下的建设和政治推行,安乐死思想伦理的定义将有助于在中国实现,我方坚决认为安乐死合法化是有益的。感谢!接下来请反方三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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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方坚决认为安乐死合法化是有益的。
方辩友,您的表述存在一些不太清晰的地方。您提到“于安的定义是在学生上的一个建议,这种意愿上”,不太明确“于安”的具体所指以及这一建议的内容。后面提到“我方,而且我合是过程生的社会危害”,这句话的意思也不太明确。接着说“由于我国新时代关于中国和社会主义存在建设,我们做建就的时代能具备成教育的社会主义”,表述较为混乱,不太容易理解其确切含义。“那么关于更多人体与社会的精神精神健康建设保障渴”,同样不太清晰。好,感谢本次答辩,接下来进入自由辩论环节。
方辩友,您的表述存在一些不太清晰的地方。您提到“于安的定义是在学生上的一个建议,这种意愿上”,不太明确“于安”的具体所指以及这一建议的内容。后面提到“我方,而且我合是过程生的社会危害”,这句话的意思也不太明确。接着说“由于我国新时代关于中国和社会主义存在建设,我们做建就的时代能具备成教育的社会主义”,表述较为混乱,不太容易理解其确切含义。“那么关于更多人体与社会的精神精神健康建设保障渴”,同样不太清晰。好,感谢本次答辩,接下来进入自由辩论环节。
各 3 分钟,各 14 分钟,然后开始。在当今社会,难道存在亲人作为患者放弃甚至自杀的情况吗?这应当会造成社会意识形态的意外,然而现在我们的社会意识在一定程度上是在提升的。我方认为现在存在一些因素,比如自由发言,发言完后坐下,站起来可继续发言,时间关系不会受影响,但很多方法可能会使人们减少对死亡的思考,也可能对身体造成影响。
我们刚刚提到了对社会意识形态的冲击,强调了人们的友善之心,涉及到死亡观念,核心是我们的社会主义应当代表其作用,并且社会的发展并非只是一方面,肯定会有应用环节包括在内。那么对于您方所说的核心问题,我并不认为这是对精神社会的一种不尊重,反而我们要重振免疫,否则可能会造成一种后果,那么从救人而非从义的角度来看,是否能够促使国家发展呢?这样的话,社会利益可能会受到一些影响,所以在安乐死方面,我们认为是一种弊端。
如果宪法特别完善,那么我们可以探讨。如果从您方来看,似乎只是应该好,我们可以评论。如果从乙方来看,乙方的重点应会被记住,然后提到党员。从规定完善这一点来说,我们需要注意,如果这一段时间的法律不完善,会导致各种医疗矛盾、社会干预以及社会矛盾所导致的人员伤亡。双方反方提出,我们无法确定当事人会做出安全的选择。那么我想问,在法律规定的条件下,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是否会对自己的行为负责?
您方提到安乐死有道,那么对于一些精神有问题的人,他们是否无法做出决定呢?也就是说他们有时清醒,在清醒的时候大多会想活下去,那是否应该考虑这一点呢?如果这种差别是基于 16 年,那么我们可以看看这个情况。刚才有人说,中国老龄化之后,面对科技发展,这是中国的医药科学技术业发展,那么对于极度痛苦的人,人们是否会减少这种关系,是否会一直出现治疗方法和治疗意愿的问题呢?如果安乐死没有了,难道医生就不再对病人进行治疗了吗?那得了病的人怎么办?我认为这会阻止或影响相关研究。埃博拉是一种著名的疾病,癌症也是一种严重的疾病,所以我们现在对癌症的治疗研究比埃博拉更多。因为埃博拉出现的重症体,没有材料导致人们对其研究的动力不足,更多是为了名利。所以时间到反方,接下来正方发言,反方没有提前发言。
对方提到艾德巴哈在非洲大陆,我们知道非洲大陆经济落后,可能没有那么多高端技术人才和医学人才,虽然德国在那里有合作伙伴,但我们在亚洲或欧洲。您方没有举证相关问题,也没有相关数据,证明需要研发这样的技术,我们只能把医疗资源分配到需要的地方。
首先一个概念,对方当时说精神保护病人的问题,精神保护病人在法律意义上属于限制行为责任,而我方强调的完全行为责任人,我方强调的安乐死可能会阻碍医学发展。每年中国有很多人死去,对于这些死去的人,是否还有更多需求我们没有看到呢?
对方辩友说在法律不断完善的情况下,会更好地适应社会,并且会在某个阶段达到更好的适应效果。难道我们能说因为有安乐死才会影响相关法律,而没有安乐死相关法律就不会慢慢完善吗?时间到。
各 3 分钟,各 14 分钟,然后开始。在当今社会,难道存在亲人作为患者放弃甚至自杀的情况吗?这应当会造成社会意识形态的意外,然而现在我们的社会意识在一定程度上是在提升的。我方认为现在存在一些因素,比如自由发言,发言完后坐下,站起来可继续发言,时间关系不会受影响,但很多方法可能会使人们减少对死亡的思考,也可能对身体造成影响。
我们刚刚提到了对社会意识形态的冲击,强调了人们的友善之心,涉及到死亡观念,核心是我们的社会主义应当代表其作用,并且社会的发展并非只是一方面,肯定会有应用环节包括在内。那么对于您方所说的核心问题,我并不认为这是对精神社会的一种不尊重,反而我们要重振免疫,否则可能会造成一种后果,那么从救人而非从义的角度来看,是否能够促使国家发展呢?这样的话,社会利益可能会受到一些影响,所以在安乐死方面,我们认为是一种弊端。
如果宪法特别完善,那么我们可以探讨。如果从您方来看,似乎只是应该好,我们可以评论。如果从乙方来看,乙方的重点应会被记住,然后提到党员。从规定完善这一点来说,我们需要注意,如果这一段时间的法律不完善,会导致各种医疗矛盾、社会干预以及社会矛盾所导致的人员伤亡。双方反方提出,我们无法确定当事人会做出安全的选择。那么我想问,在法律规定的条件下,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是否会对自己的行为负责?
您方提到安乐死有道,那么对于一些精神有问题的人,他们是否无法做出决定呢?也就是说他们有时清醒,在清醒的时候大多会想活下去,那是否应该考虑这一点呢?如果这种差别是基于 16 年,那么我们可以看看这个情况。刚才有人说,中国老龄化之后,面对科技发展,这是中国的医药科学技术业发展,那么对于极度痛苦的人,人们是否会减少这种关系,是否会一直出现治疗方法和治疗意愿的问题呢?如果安乐死没有了,难道医生就不再对病人进行治疗了吗?那得了病的人怎么办?我认为这会阻止或影响相关研究。埃博拉是一种著名的疾病,癌症也是一种严重的疾病,所以我们现在对癌症的治疗研究比埃博拉更多。因为埃博拉出现的重症体,没有材料导致人们对其研究的动力不足,更多是为了名利。所以时间到反方,接下来正方发言,反方没有提前发言。
对方提到艾德巴哈在非洲大陆,我们知道非洲大陆经济落后,可能没有那么多高端技术人才和医学人才,虽然德国在那里有合作伙伴,但我们在亚洲或欧洲。您方没有举证相关问题,也没有相关数据,证明需要研发这样的技术,我们只能把医疗资源分配到需要的地方。
首先一个概念,对方当时说精神保护病人的问题,精神保护病人在法律意义上属于限制行为责任,而我方强调的完全行为责任人,我方强调的安乐死可能会阻碍医学发展。每年中国有很多人死去,对于这些死去的人,是否还有更多需求我们没有看到呢?
对方辩友说在法律不断完善的情况下,会更好地适应社会,并且会在某个阶段达到更好的适应效果。难道我们能说因为有安乐死才会影响相关法律,而没有安乐死相关法律就不会慢慢完善吗?时间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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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认为对方观点存在诸多问题。首先,对方提出前行的费用昂贵,认为在住房等问题上与农村居民收入差距大,这注定了不能在精神层面带来有益的活动。然而,在实际情况中,我们不能忽视各种因素的影响。
从二十世纪的大平产革意识态、国际保人国家主义统一等方面来看,进一步说明生产对国家的重要性以及国家对其的重视。新报道称欧索大达阿勒斯人数在中满一年给可某双十一二十三号能造成的生的军市,这个表述存在诸多问题,难以理解其确切含义。
对方多次提出宪法和完全人理的事情,认为人完全可有权做自己的决定而坚持。还提到一个外国首先统一了阿克斯,以及其对这个国家的贡献。
关于病人的问题,对方认为病人可能会受到折磨,而病人的家人不应让其遭受这种折磨。您方提到了患者对可能会多于他的阿斯的内容,且不确定化疗费是否可以完全承担,还提到花钱买药却可能无效的情况,这体现出个人在面对疾病和经济压力时的困境。
此外,您方曾提到直面生死,质疑其意义,认为在某些情况下人们无法仔细挣扎,难道挣扎着去面对就没有意义吗?从法律层面看,我国建筑水利等上层建筑在经济和历史制度没有完成的情况下,时代在不断发展。
最后,我方坚持认为,现实中二十多并不是那么简单,背后存在一些生效的因素。我们应该重视生命,而不是轻视生命。
我认为对方观点存在诸多问题。首先,对方提出前行的费用昂贵,认为在住房等问题上与农村居民收入差距大,这注定了不能在精神层面带来有益的活动。然而,在实际情况中,我们不能忽视各种因素的影响。
从二十世纪的大平产革意识态、国际保人国家主义统一等方面来看,进一步说明生产对国家的重要性以及国家对其的重视。新报道称欧索大达阿勒斯人数在中满一年给可某双十一二十三号能造成的生的军市,这个表述存在诸多问题,难以理解其确切含义。
对方多次提出宪法和完全人理的事情,认为人完全可有权做自己的决定而坚持。还提到一个外国首先统一了阿克斯,以及其对这个国家的贡献。
关于病人的问题,对方认为病人可能会受到折磨,而病人的家人不应让其遭受这种折磨。您方提到了患者对可能会多于他的阿斯的内容,且不确定化疗费是否可以完全承担,还提到花钱买药却可能无效的情况,这体现出个人在面对疾病和经济压力时的困境。
此外,您方曾提到直面生死,质疑其意义,认为在某些情况下人们无法仔细挣扎,难道挣扎着去面对就没有意义吗?从法律层面看,我国建筑水利等上层建筑在经济和历史制度没有完成的情况下,时代在不断发展。
最后,我方坚持认为,现实中二十多并不是那么简单,背后存在一些生效的因素。我们应该重视生命,而不是轻视生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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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方四辩在总结陈词中对对方观点提出了多方面的质疑,但存在表述不清、事实依据不充分以及未明确判断标准等问题,使得其论证的逻辑性和说服力受到一定影响。
在资源有限的情况下,强大的医疗监管公司投入维持良好的管理,或者为更有治疗希望的患者提供治疗。但可通过治疗效果、医疗干预效果、医疗安全需求基础来优化医疗,再加强基础建设,如家庭和药学中的各种操作,包括多种药物,以此优化患者氢发生生物质的供给。直接用于三个疗法和大量医疗资源,以促进医疗资源的高效利用。医疗资源的合理分配可以实现社会的正义,这对于社会而言,尤其是运用家庭资源较多的方面。当前经济环境下,一些平台在科技方面的生产,对全球生命和社会产生多年的影响,并在社会中不断推进。
好,正方一辩的开篇陈词结束,请反方四辩对正方辩手进行质询。
在资源有限的情况下,强大的医疗监管公司投入维持良好的管理,或者为更有治疗希望的患者提供治疗。但可通过治疗效果、医疗干预效果、医疗安全需求基础来优化医疗,再加强基础建设,如家庭和药学中的各种操作,包括多种药物,以此优化患者氢发生生物质的供给。直接用于三个疗法和大量医疗资源,以促进医疗资源的高效利用。医疗资源的合理分配可以实现社会的正义,这对于社会而言,尤其是运用家庭资源较多的方面。当前经济环境下,一些平台在科技方面的生产,对全球生命和社会产生多年的影响,并在社会中不断推进。
好,正方一辩的开篇陈词结束,请反方四辩对正方辩手进行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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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方认为在资源有限的情况下,通过以上措施可以实现医疗资源的合理分配,达到社会正义。
方策划易(此处表述不明,可能存在错误),包括暑期时个人内化信息,家庭经济提高可提高效率。通过认定如何定义照单的,相比较的定义,并符合我们的范围价。
那我问个问题,如何确定关系费是无效且浪费资源的?那你要确定其无效并浪费资源,所以你方需表明目前的销售是有一票的单位是无效的。根据我方在第一银行,第一银行明确按所规范的无法治付、无法无所无法治的患者,从医学包括社会文明、道德意义,对方辩说教育的无法救治到。
OK,那00方可在医保提高后,如何提高患者病者长期的保证,尊重患者的人权及社会人的压力,我方认为我方的意识是患者自由意识,明确希望你方做出回答,社会成本的压力是否能够改善患者情况,患者是否能够被改变,能否影响其自主意识。我方认为此疾病并不能影响到患者,对比方是否有社会舆论压力,这是一个很严重的问题,有很多人因社会中的压力而受影响,这种事情不在少数。所以我方想问,你方所说的社会平台压力怎样来影响?我方认为通过说教的方式,我是通过药来举例,比如说一种跳楼自杀疗法(此表述存在错误或不合理),非教我只是拿跳楼自杀举例,因为一个压力而跳楼自杀,而不是说跳楼自杀一人。你想说的是通过舆论来左右患者的建议,但我方反对的是通过这个明确表示,他已经把这个不能了啊,但是他对其已有比较承认。不是,如果每个人,每个人心理,每个人对社会舆论非常认可,我们无法以个别的事来判断整体情况。时间到。
方策划易(此处表述不明,可能存在错误),包括暑期时个人内化信息,家庭经济提高可提高效率。通过认定如何定义照单的,相比较的定义,并符合我们的范围价。
那我问个问题,如何确定关系费是无效且浪费资源的?那你要确定其无效并浪费资源,所以你方需表明目前的销售是有一票的单位是无效的。根据我方在第一银行,第一银行明确按所规范的无法治付、无法无所无法治的患者,从医学包括社会文明、道德意义,对方辩说教育的无法救治到。
OK,那00方可在医保提高后,如何提高患者病者长期的保证,尊重患者的人权及社会人的压力,我方认为我方的意识是患者自由意识,明确希望你方做出回答,社会成本的压力是否能够改善患者情况,患者是否能够被改变,能否影响其自主意识。我方认为此疾病并不能影响到患者,对比方是否有社会舆论压力,这是一个很严重的问题,有很多人因社会中的压力而受影响,这种事情不在少数。所以我方想问,你方所说的社会平台压力怎样来影响?我方认为通过说教的方式,我是通过药来举例,比如说一种跳楼自杀疗法(此表述存在错误或不合理),非教我只是拿跳楼自杀举例,因为一个压力而跳楼自杀,而不是说跳楼自杀一人。你想说的是通过舆论来左右患者的建议,但我方反对的是通过这个明确表示,他已经把这个不能了啊,但是他对其已有比较承认。不是,如果每个人,每个人心理,每个人对社会舆论非常认可,我们无法以个别的事来判断整体情况。时间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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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医疗事业发展迅速,然而,生命是宝贵的,我们不能因为困难和痛苦而轻易放弃。中国传统文化强调生命的重要性,认为生命是神圣的,不应随意放弃。当时的一些情况表明,无论如何选择,都应该尊重生命。例如,2011 年 3 月,在某些方面存在一些问题。现有的数据显示,在某些方面,正方的情况为收股年增年龄可高达 62.8%,而反方的新数为 32.2%,市场提供增长。中国传统产业在进制方面,恐怖死强调无效,家庭对称会停止资金动实施安乐死,这会带来一定的经济压力,压力得到了一定的缓解。其次,安乐死可能引发一些不良后果,这是一个需要重视的问题。比如在加拿大,2021 年的相关情况显示,可能会出现一些问题。在一些情况下,人们对于生命的态度需要认真思考。在家庭中,如果有重病患者,生命难以得到有效保障,这会给家庭带来很大的压力。在当下环境下,我们应该给予患者更多的关怀,而不是轻易地选择放弃生命质量。因此,我方认为应该尊重生命,不能轻易放弃。好,感谢反方一辩,发言完毕。
我国医疗事业发展迅速,然而,生命是宝贵的,我们不能因为困难和痛苦而轻易放弃。中国传统文化强调生命的重要性,认为生命是神圣的,不应随意放弃。当时的一些情况表明,无论如何选择,都应该尊重生命。例如,2011 年 3 月,在某些方面存在一些问题。现有的数据显示,在某些方面,正方的情况为收股年增年龄可高达 62.8%,而反方的新数为 32.2%,市场提供增长。中国传统产业在进制方面,恐怖死强调无效,家庭对称会停止资金动实施安乐死,这会带来一定的经济压力,压力得到了一定的缓解。其次,安乐死可能引发一些不良后果,这是一个需要重视的问题。比如在加拿大,2021 年的相关情况显示,可能会出现一些问题。在一些情况下,人们对于生命的态度需要认真思考。在家庭中,如果有重病患者,生命难以得到有效保障,这会给家庭带来很大的压力。在当下环境下,我们应该给予患者更多的关怀,而不是轻易地选择放弃生命质量。因此,我方认为应该尊重生命,不能轻易放弃。好,感谢反方一辩,发言完毕。
以下为ai总结(感谢来自 刘圣韬 学长的精彩ai prompt!基座大模型为豆包。)
我方认为应该尊重生命,不能轻易放弃。
请问反方一辩,我方对安乐死的定义是明确表示其终止生命。那么请问,女方为什么会认为安乐死是一种助人的道德行为,它可能会影响患者的意愿和情况。另外,在个人病情既定的病程中,对其不实施合法的救治,是否是一种变相的失职?
好的,那反方不承认安乐死是一种合理的行为,那是否也是在肯定对脊柱病痛患者的忽视呢?请反方在陈述一下。
那么我再请问反方一辩,是否承认安乐死的合法化属于立法的可行性之一呢?如果为了满足少部分人的人权,那又如何推动现存于人类的法律发展呢?安乐死合法化,要根据我国当时的情况,依据道德伦理,以及考虑其能否具体实施和实施的后果,从选择方面来看,法律知识的产生难道不是因为有社会需求才会导致对少数法律的实施吗?但是每一项法律知识,要保护的是大部分人的权益和意愿。
那么反方不接受安乐死,是否是因为没有亲身经历,才会促使他们有这样的观点呢?时间到了。
请问反方一辩,我方对安乐死的定义是明确表示其终止生命。那么请问,女方为什么会认为安乐死是一种助人的道德行为,它可能会影响患者的意愿和情况。另外,在个人病情既定的病程中,对其不实施合法的救治,是否是一种变相的失职?
好的,那反方不承认安乐死是一种合理的行为,那是否也是在肯定对脊柱病痛患者的忽视呢?请反方在陈述一下。
那么我再请问反方一辩,是否承认安乐死的合法化属于立法的可行性之一呢?如果为了满足少部分人的人权,那又如何推动现存于人类的法律发展呢?安乐死合法化,要根据我国当时的情况,依据道德伦理,以及考虑其能否具体实施和实施的后果,从选择方面来看,法律知识的产生难道不是因为有社会需求才会导致对少数法律的实施吗?但是每一项法律知识,要保护的是大部分人的权益和意愿。
那么反方不接受安乐死,是否是因为没有亲身经历,才会促使他们有这样的观点呢?时间到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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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方四辩质询反方一辩的问题如下:
正方二辩·驳论:
首先,对方说的这个节点直播传播思想。然而,根据一项调查,2022 年全国大概 86%的人支持一种调查意向(此处表述不太清晰),全国的这种态势反映了大数据的情况。其次,我们要明确安乐死不是杀人或致人死亡,它不存在任何杀生的性质,而是让经历痛苦死亡过程的人,在某种意义上从痛苦转为安乐的死亡。再者,2021 年中国人中曾表示支持安乐死的大约 51.2%,反对的只有 7.1%,大众对安乐死的态度其实是越来越理解与支持的。而对方刚说的舆论一定会导致死亡,这种说法是错误的。
正方二辩·驳论:
首先,对方说的这个节点直播传播思想。然而,根据一项调查,2022 年全国大概 86%的人支持一种调查意向(此处表述不太清晰),全国的这种态势反映了大数据的情况。其次,我们要明确安乐死不是杀人或致人死亡,它不存在任何杀生的性质,而是让经历痛苦死亡过程的人,在某种意义上从痛苦转为安乐的死亡。再者,2021 年中国人中曾表示支持安乐死的大约 51.2%,反对的只有 7.1%,大众对安乐死的态度其实是越来越理解与支持的。而对方刚说的舆论一定会导致死亡,这种说法是错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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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前面四位同学提出他关于首面开关几的建议是基于个人意愿,那我们是否还应考虑家庭意愿呢?在现实中,在面对一个存在风险的事情,这件事本身可能关乎我们的生命,甚至接近死亡。而在某些情况下,我们针对大多数事情会要求家属同意用药,那么安乐死仅由个人决定,这是否与我国目前的立法存在一定区别呢?因为我们可能将中国目前的某些军费转移到了安乐死一方。如果我们不经过这种意愿法,那么目前的依法是否有效,依法形式又如何呢?然后,其实是当时中方提到的经济压力,那您是否觉得愿意替某位病人或新人去负担家庭的经济压力呢?这关系到您为他缓解压力的方式,您觉得如果家庭处理经济的方法不当,您为他做的是否是为了他的利益呢?最后,对方辩友要确定一定是自愿意识,那您如何保证这种自愿意识呢?用什么方式来确保您所说的自愿意识能够实现呢?人们一生只有一次,只是说大家都会有的一次来保障自己子女、大家庭的困境,减少小费带来的压力。然后,刚才我们所说的大家的知识,在大学里面我们可以看到,他有很多种陪伴方式,不管是陪伴还是看养,那何必选择在亲人需要的时候,为其选择安乐死的时机并为之消费呢?包括在低谷时期,我们会考虑为其增加安乐死,那么他主要是求死,我们就是在那个时间段进行考虑。
首先,前面四位同学提出他关于首面开关几的建议是基于个人意愿,那我们是否还应考虑家庭意愿呢?在现实中,在面对一个存在风险的事情,这件事本身可能关乎我们的生命,甚至接近死亡。而在某些情况下,我们针对大多数事情会要求家属同意用药,那么安乐死仅由个人决定,这是否与我国目前的立法存在一定区别呢?因为我们可能将中国目前的某些军费转移到了安乐死一方。如果我们不经过这种意愿法,那么目前的依法是否有效,依法形式又如何呢?然后,其实是当时中方提到的经济压力,那您是否觉得愿意替某位病人或新人去负担家庭的经济压力呢?这关系到您为他缓解压力的方式,您觉得如果家庭处理经济的方法不当,您为他做的是否是为了他的利益呢?最后,对方辩友要确定一定是自愿意识,那您如何保证这种自愿意识呢?用什么方式来确保您所说的自愿意识能够实现呢?人们一生只有一次,只是说大家都会有的一次来保障自己子女、大家庭的困境,减少小费带来的压力。然后,刚才我们所说的大家的知识,在大学里面我们可以看到,他有很多种陪伴方式,不管是陪伴还是看养,那何必选择在亲人需要的时候,为其选择安乐死的时机并为之消费呢?包括在低谷时期,我们会考虑为其增加安乐死,那么他主要是求死,我们就是在那个时间段进行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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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入双方的对辩环节。一方提到对于正在进行的某种治理,同学得实业的情况。正方二辩提问:这是否意味着无法治学,是否还需要去探讨?若定下某个观点,那么什么是最有反律的?换一种说法,我们写到的内容,在其他时候无法对应,这不是我们要考虑的话题,无法对应应该由相关问题来谈,无法区域同没法,您要把这个改变,那这个是否更好?这应该是对于我们今天讨论的是否应该考虑的问题,相对我们今天考虑的不是是否应该做好,而是先考虑的不是后续如何判断其是否无法治愈,而是判断是否应该考虑。如果从本身无法确定对方的经营证,或者怎样的死亡竞证,那如何在合法性上进行改变?您对此是否有办法确定?哪些人适合,您是否了解这句话?今天我们要讨论的辩题是,是否应该用方法说法方式判断,是否确定其是否无法治愈。
我方认为若对方有治愈的可能,就要给出一定条件。若我国对于其条件无法判断是否能解决,这是二辩提出的问题。接下来的问题是,如果您的亲人在医院,手术让他特别难受,您是否能确定这是您的要求?如果您认为这个病人没有自我意识,无法表达自己,而您认定他是个人意愿,您通过什么方式来了解他所表达的个人意愿?现在双方的时间,刚刚是 30 秒、28 秒,反方还剩 39 秒。
正方二辩询问,您方所说的只是指可以表达自己意愿的人吗?我方认为判决已明确,并且确定是由谁来判断这个人是否可以治愈,他的状态如何,这与我们这边相关,有专业医疗团队,国家会提供这样专业的医疗标准和运作。但我们不知道,也没有讨论到我们国家是否有这样的条件,那应该怎么办?我们是有希望的,我们没有表明国家没有,而且我国确实缺少这样的一些设备来学习,缺少就可以确定无法实现吗?根据这个依法条解法,还有您方认为,上方时间到,正方时间也到,双方结束。
进入双方的对辩环节。一方提到对于正在进行的某种治理,同学得实业的情况。正方二辩提问:这是否意味着无法治学,是否还需要去探讨?若定下某个观点,那么什么是最有反律的?换一种说法,我们写到的内容,在其他时候无法对应,这不是我们要考虑的话题,无法对应应该由相关问题来谈,无法区域同没法,您要把这个改变,那这个是否更好?这应该是对于我们今天讨论的是否应该考虑的问题,相对我们今天考虑的不是是否应该做好,而是先考虑的不是后续如何判断其是否无法治愈,而是判断是否应该考虑。如果从本身无法确定对方的经营证,或者怎样的死亡竞证,那如何在合法性上进行改变?您对此是否有办法确定?哪些人适合,您是否了解这句话?今天我们要讨论的辩题是,是否应该用方法说法方式判断,是否确定其是否无法治愈。
我方认为若对方有治愈的可能,就要给出一定条件。若我国对于其条件无法判断是否能解决,这是二辩提出的问题。接下来的问题是,如果您的亲人在医院,手术让他特别难受,您是否能确定这是您的要求?如果您认为这个病人没有自我意识,无法表达自己,而您认定他是个人意愿,您通过什么方式来了解他所表达的个人意愿?现在双方的时间,刚刚是 30 秒、28 秒,反方还剩 39 秒。
正方二辩询问,您方所说的只是指可以表达自己意愿的人吗?我方认为判决已明确,并且确定是由谁来判断这个人是否可以治愈,他的状态如何,这与我们这边相关,有专业医疗团队,国家会提供这样专业的医疗标准和运作。但我们不知道,也没有讨论到我们国家是否有这样的条件,那应该怎么办?我们是有希望的,我们没有表明国家没有,而且我国确实缺少这样的一些设备来学习,缺少就可以确定无法实现吗?根据这个依法条解法,还有您方认为,上方时间到,正方时间也到,双方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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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方三辩:请问对方,我们是否要确定这个患者,他有自我清醒力吗?那我们不能,他涉及到重要问题,如果是监视的话,不能仅靠他自己注意,他自己虽有自己的想法,但不能保证他自己的身体状况,因为病痛他可能会选择结束自己的生命。那么他是第一价格方,我们看一下这个员工知识,他也能够保证客户去接着做病情,然后连续性都能采取自主权利的非法行为接任和什么。当这个患者自己在遭受很大问题的时候,他一直会结束自己的生命,那为什么不可以选择更加有效的方式结束自己的生命,反而接受痛苦的折磨,然后做出这样的做法,这是违反人道主义和法律的。
概在上数时代,人们对生活质量的要求提高,在后期的时代已经突显之后,我们面对生命这样要求的提高,还会有人做出什么选择吗?包括质量,我就选择做合动吗?这只是其中一部分,越来越多人会注重对生活质量的提升心理需求,这种观念也在变化后发生了重大的改变,他们的接受程度也在提高,这个速度刚刚已经阐述过。有专家部问的生活问题性理性技素,据我方调查,超过癌症超 40%的以上的人,他们最终至少有 5 年的延长生命时间,甚至是在政治全局方面。那你方有这个平持吗?卫认委的上市数据支持吗?跟我国卫认为的癌症 40%以上的人,最终会延长 5 年的生命,在治疗之后,甚至是得到这样的结果,但是当然这里也有很小部分,但是大部分都是如此。那我们通过这样的方式延长这个生命,我虽讲的是生命的质量,但是我们确定研发后的生命也有希望。那么通过外国方跟日本人的过程,尤其是在抗争之后得到了这样的一段生命,这也算是提高了生命的意义。这并不是说如果。
正方三辩:你方认为按照应该流化是否会造成医疗费用的浪费,我方认为不会造成医疗的浪费,研究疾病癌症这些东西反而会促进我国医疗的发展,医疗的促进发展代表着它之前的浪费是有意义的,并不是那种无意义的浪费。我说的是合法化和医疗资源的浪费,是因为有限的医疗资源需求是为了维持有治疗希望的患者的生存、生命和恢复,让患者得到应有的救治,这是一种生灵,这是在治疗癌症等疾病的同时,进行适当的基础治疗,我这边讲的不是说病痛以及基础病高况,不是在同样的病痛之下,同样的同种病的情况。既然有大量的人去研究,他去帮助提高我们的医疗资源,促使更多的人更好地生活。那你要提高他的发展时间,你要看。
正方三辩:请问对方,我们是否要确定这个患者,他有自我清醒力吗?那我们不能,他涉及到重要问题,如果是监视的话,不能仅靠他自己注意,他自己虽有自己的想法,但不能保证他自己的身体状况,因为病痛他可能会选择结束自己的生命。那么他是第一价格方,我们看一下这个员工知识,他也能够保证客户去接着做病情,然后连续性都能采取自主权利的非法行为接任和什么。当这个患者自己在遭受很大问题的时候,他一直会结束自己的生命,那为什么不可以选择更加有效的方式结束自己的生命,反而接受痛苦的折磨,然后做出这样的做法,这是违反人道主义和法律的。
概在上数时代,人们对生活质量的要求提高,在后期的时代已经突显之后,我们面对生命这样要求的提高,还会有人做出什么选择吗?包括质量,我就选择做合动吗?这只是其中一部分,越来越多人会注重对生活质量的提升心理需求,这种观念也在变化后发生了重大的改变,他们的接受程度也在提高,这个速度刚刚已经阐述过。有专家部问的生活问题性理性技素,据我方调查,超过癌症超 40%的以上的人,他们最终至少有 5 年的延长生命时间,甚至是在政治全局方面。那你方有这个平持吗?卫认委的上市数据支持吗?跟我国卫认为的癌症 40%以上的人,最终会延长 5 年的生命,在治疗之后,甚至是得到这样的结果,但是当然这里也有很小部分,但是大部分都是如此。那我们通过这样的方式延长这个生命,我虽讲的是生命的质量,但是我们确定研发后的生命也有希望。那么通过外国方跟日本人的过程,尤其是在抗争之后得到了这样的一段生命,这也算是提高了生命的意义。这并不是说如果。
正方三辩:你方认为按照应该流化是否会造成医疗费用的浪费,我方认为不会造成医疗的浪费,研究疾病癌症这些东西反而会促进我国医疗的发展,医疗的促进发展代表着它之前的浪费是有意义的,并不是那种无意义的浪费。我说的是合法化和医疗资源的浪费,是因为有限的医疗资源需求是为了维持有治疗希望的患者的生存、生命和恢复,让患者得到应有的救治,这是一种生灵,这是在治疗癌症等疾病的同时,进行适当的基础治疗,我这边讲的不是说病痛以及基础病高况,不是在同样的病痛之下,同样的同种病的情况。既然有大量的人去研究,他去帮助提高我们的医疗资源,促使更多的人更好地生活。那你要提高他的发展时间,你要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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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方三辩的盘问主要围绕以下几个方面展开:
反方三辩:请问对方辩友,是否认为制定法律并实施是一种应有的发展方式?但我们今天探讨对方辩友所提的立法,是否能使其达到理想状态?试想一下,如果立法并非基于安稳的考量,那么我们今天所处的状况下,若连立法都无法实现,法律混乱便是结果,如果依法都无法成立,那么是否就无法推出其当时是为了何种报告?
我刚才提到,在我国现今的社会背景下,我国为当时提供良好立法基础的基本运用办法,那么提供合法化的前提必须要有立法,才能够推进合法化。如果没有这个前提,是否有考虑过这方面的问题?如果对方发现一个方面并将其打开,我方认为如果处理得当,那是好的。如果存在有价值的问题,请问对方辩友,在执行方案的过程中,是否认为医生需要执行方案的决定呢?再者,在提出方案的过程中,是否需要经过专家决定?
我国的医疗资源配置和医药产业并不完全健全,那么我们为何要追求更进一步的发展呢?我们为何不在此时集中精力去追求更好的生活,而非要追求更进一步呢?
首先,今天的议题,其意义并不仅仅局限于中国的国情。其次,对于相关政策,我们对中国的问题比较了解,如果连中国的问题都不了解,我们难道要去探讨国外的问题吗?但我们必须要基于全球的视野来进行判断。如果我们在国内的情况下都无法做出判断,我们又如何能够做到呢?我们需要明确制度的要求,我们也认为中国同样需要思考如何才能实现。
请问对方二辩,您方认为如果合法的话,在市场上,那个量是否能找到合适的价格,应该如何确定呢?这就是我对您方的提问,如果我表达得不够清晰,还请见谅。时间到。
反方三辩:请问对方辩友,是否认为制定法律并实施是一种应有的发展方式?但我们今天探讨对方辩友所提的立法,是否能使其达到理想状态?试想一下,如果立法并非基于安稳的考量,那么我们今天所处的状况下,若连立法都无法实现,法律混乱便是结果,如果依法都无法成立,那么是否就无法推出其当时是为了何种报告?
我刚才提到,在我国现今的社会背景下,我国为当时提供良好立法基础的基本运用办法,那么提供合法化的前提必须要有立法,才能够推进合法化。如果没有这个前提,是否有考虑过这方面的问题?如果对方发现一个方面并将其打开,我方认为如果处理得当,那是好的。如果存在有价值的问题,请问对方辩友,在执行方案的过程中,是否认为医生需要执行方案的决定呢?再者,在提出方案的过程中,是否需要经过专家决定?
我国的医疗资源配置和医药产业并不完全健全,那么我们为何要追求更进一步的发展呢?我们为何不在此时集中精力去追求更好的生活,而非要追求更进一步呢?
首先,今天的议题,其意义并不仅仅局限于中国的国情。其次,对于相关政策,我们对中国的问题比较了解,如果连中国的问题都不了解,我们难道要去探讨国外的问题吗?但我们必须要基于全球的视野来进行判断。如果我们在国内的情况下都无法做出判断,我们又如何能够做到呢?我们需要明确制度的要求,我们也认为中国同样需要思考如何才能实现。
请问对方二辩,您方认为如果合法的话,在市场上,那个量是否能找到合适的价格,应该如何确定呢?这就是我对您方的提问,如果我表达得不够清晰,还请见谅。时间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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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是治疗的组织行为,二是满足患者的家属沟通需求,可通过科学有效的医疗诊断调节过程。对于患者家人而言,这也是一种协助,但需得到患者意愿。减少家庭在敏感方面的一些问题,以及社会医疗资源有限的情况下,关于安乐死的问题。感谢对方观点阐述,我们有请。
一是治疗的组织行为,二是满足患者的家属沟通需求,可通过科学有效的医疗诊断调节过程。对于患者家人而言,这也是一种协助,但需得到患者意愿。减少家庭在敏感方面的一些问题,以及社会医疗资源有限的情况下,关于安乐死的问题。感谢对方观点阐述,我们有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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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年前的事,感谢主持人。对方辩友认为以他们所说的情况来发展经济,经济会产生经济平安费。但我认为,如果按照手法化,他们的资源会产生浪费。其次,我们应该支持按照手法化,这样可以促进更多医学研究和其他一些疾病状况的改善。然而,我方认为对方所说的省的法话,他们的手法,并不能够实现资源的合理配置。而且如果合作化,可能会造成像社会大和谐公社的秩序被破坏。因为时间有限,我们想到这在过程中,如果他不遵守规则,会对我们的社会秩序造成破坏,影响其在基础时间内的良好效果。
三年前的事,感谢主持人。对方辩友认为以他们所说的情况来发展经济,经济会产生经济平安费。但我认为,如果按照手法化,他们的资源会产生浪费。其次,我们应该支持按照手法化,这样可以促进更多医学研究和其他一些疾病状况的改善。然而,我方认为对方所说的省的法话,他们的手法,并不能够实现资源的合理配置。而且如果合作化,可能会造成像社会大和谐公社的秩序被破坏。因为时间有限,我们想到这在过程中,如果他不遵守规则,会对我们的社会秩序造成破坏,影响其在基础时间内的良好效果。
接下来进入自由辩论环节。
首先,对方的论题是受社会舆论左右的问题。我想,如果对方认为社会舆论并非真实客观,那请问我方会为您提供怎样的情绪表达,以表明我们对这一问题的支持态度,以及大众对其的理解和支持呢?对方若要反驳此事,这是其一。
第二,刚刚对方说不仅要考虑患者本人的意愿,还要考虑其他因素。您能否肯定地告诉我,他们是否存在对您资产或其他民生利益的侵害呢?
第三,从利益角度来说,我认为您一定存在压力。从本质上讲,您说您会照顾家人,但您是否真的做到了呢?对方刚才提到,家里人认为让子女受益,对方也承认这一点,认为这是一种生命的交替。
医院在治疗过程中会造成经济压力,尤其在某些情况下,这种经济压力会很大。根据西南师范大学的研究,在现行的分配制度下,市场发展会受到一定影响。如果对于新人来说,实施安乐死,他是否是被迫的,他会如何选择呢?实际上,这是最基本的问题。
对方辩友说安乐死一定会涉及道德和暴力问题,我想说这种观点是错误的。为了满足灵活的条件,维护人在死亡面前的最后尊严,体现患者的自主意愿,从这个角度来讲,安乐死有其存在的意义。对方认为三个思想速度太快。
其次,对方说单个安乐死基因会安进安盟比例在 2012 年如何如何,根据世界帮助和评估,以及我们委员会的报告,安乐死在变革和童年困境增长方面,表明了其在满足多患者人心需求方面的必要性。家庭人员在患者头痛等问题上,认为安乐死具有重要意义,减少了对家庭道德和情感的压力。
我们现在探讨的是社会舆论,您觉得应该如何看待新的性价比呢?如果我们选择治疗,不一定会产生很大的负面影响,您认为呢?我们现在治疗疾病,肯定会考虑到家庭的经济状况,而不是放任疾病不管。每个人的身体状况都不一样,不能保证癌症治疗后后续的生命生活质量。而且,公司的合法性以及是否符合人性,从人性的角度来讲,我们看到患者在病痛中挣扎,应该帮助他们减轻痛苦。人性中包含对自由和幸福的追求,选择安乐死也是真实的人性体现。
那么,在当前的大环境下,从人力和法理方面来看,我们应该如何加强对这一问题的研究呢?安乐死合法化不仅是对病人的尊重,也是一种道德体现,个人有权选择放弃。当一个病人接受精神上的折磨时,难道不应该允许他体面地离开吗?这难道不是对生命的尊重吗?
还有,您方如何去确认对方本身曾经的行为是否符合要求呢?我们在法律制定中应该考虑到其适应性,但在实际操作中,患者在治疗过程中可能会面临各种问题,比如他们可能会在某些情况下放弃治疗。如果全社会都这样,会产生怎样的后果呢?时间到。
接下来进入自由辩论环节。
首先,对方的论题是受社会舆论左右的问题。我想,如果对方认为社会舆论并非真实客观,那请问我方会为您提供怎样的情绪表达,以表明我们对这一问题的支持态度,以及大众对其的理解和支持呢?对方若要反驳此事,这是其一。
第二,刚刚对方说不仅要考虑患者本人的意愿,还要考虑其他因素。您能否肯定地告诉我,他们是否存在对您资产或其他民生利益的侵害呢?
第三,从利益角度来说,我认为您一定存在压力。从本质上讲,您说您会照顾家人,但您是否真的做到了呢?对方刚才提到,家里人认为让子女受益,对方也承认这一点,认为这是一种生命的交替。
医院在治疗过程中会造成经济压力,尤其在某些情况下,这种经济压力会很大。根据西南师范大学的研究,在现行的分配制度下,市场发展会受到一定影响。如果对于新人来说,实施安乐死,他是否是被迫的,他会如何选择呢?实际上,这是最基本的问题。
对方辩友说安乐死一定会涉及道德和暴力问题,我想说这种观点是错误的。为了满足灵活的条件,维护人在死亡面前的最后尊严,体现患者的自主意愿,从这个角度来讲,安乐死有其存在的意义。对方认为三个思想速度太快。
其次,对方说单个安乐死基因会安进安盟比例在 2012 年如何如何,根据世界帮助和评估,以及我们委员会的报告,安乐死在变革和童年困境增长方面,表明了其在满足多患者人心需求方面的必要性。家庭人员在患者头痛等问题上,认为安乐死具有重要意义,减少了对家庭道德和情感的压力。
我们现在探讨的是社会舆论,您觉得应该如何看待新的性价比呢?如果我们选择治疗,不一定会产生很大的负面影响,您认为呢?我们现在治疗疾病,肯定会考虑到家庭的经济状况,而不是放任疾病不管。每个人的身体状况都不一样,不能保证癌症治疗后后续的生命生活质量。而且,公司的合法性以及是否符合人性,从人性的角度来讲,我们看到患者在病痛中挣扎,应该帮助他们减轻痛苦。人性中包含对自由和幸福的追求,选择安乐死也是真实的人性体现。
那么,在当前的大环境下,从人力和法理方面来看,我们应该如何加强对这一问题的研究呢?安乐死合法化不仅是对病人的尊重,也是一种道德体现,个人有权选择放弃。当一个病人接受精神上的折磨时,难道不应该允许他体面地离开吗?这难道不是对生命的尊重吗?
还有,您方如何去确认对方本身曾经的行为是否符合要求呢?我们在法律制定中应该考虑到其适应性,但在实际操作中,患者在治疗过程中可能会面临各种问题,比如他们可能会在某些情况下放弃治疗。如果全社会都这样,会产生怎样的后果呢?时间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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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天我们来谈一谈这个问题。首先说到浪费,我方认为存在诸多浪费现象。若将有限的资源用于无法确保疗效的治疗,这是对生存资源的浪费,而非用于促进发展。还有一点,如何确定合法实施某种方法后就一定能避免死亡呢?荷兰作为世界上实施安乐死合法化的国家,自安乐死合法化实施以来,安乐死的人数逐年增长。2016 年,荷兰安乐死数量增幅超过 8%,其中有 1%,即 169 例是痴呆患者。出现如此多非必要的死亡情况,如果程序不能制定得极为严格,又如何避免这种情况的发生呢?即便程序执行严格,在将法律实施的过程中,如何确保其正规合法,能够避免造成不良后果呢?我们每个人都应该思考,生活的质量比生命的长短更为重要,但人活着才能实现人生的价值。人若离世,他的梦想、福利、才能都将消散。
好,我们来到这里探讨这个问题。刚才提到的安乐死,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在最后等待结果的出现。一旦成为现实,我们将承受怎样的心理压力呢?作为子女,很可能无法接受将父母的生命交由永远无法确定的因素来决定。比如,作为子女,看着自己的父母,即便他们当时病情严重,但我认为自己可以为他们的治疗提供支持,我可以陪伴他们,与他们共同生活。为何要让我的父母轻易地走向死亡呢?我怎能与父母分离,我的内心难道不会受到谴责吗?安乐死若不经过慎重考虑,那我将无法承受这种心理压力,我的心理压力又该如何解决呢?我又怎能在之后的人生中不活在愧疚之中呢?对于我来说,家庭方面,我可以努力去承担,我可以努力去做,但如果我轻易放弃,那就真的失去了。当下,以让更多生命得到保障为理由,使国家的资源得到合理分配,让人们能够更好地生活在社会中,这才是应当追求的。而可怕的是,一些不合理的现象,更可怕的是在合法化的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问题。
明天我们来谈一谈这个问题。首先说到浪费,我方认为存在诸多浪费现象。若将有限的资源用于无法确保疗效的治疗,这是对生存资源的浪费,而非用于促进发展。还有一点,如何确定合法实施某种方法后就一定能避免死亡呢?荷兰作为世界上实施安乐死合法化的国家,自安乐死合法化实施以来,安乐死的人数逐年增长。2016 年,荷兰安乐死数量增幅超过 8%,其中有 1%,即 169 例是痴呆患者。出现如此多非必要的死亡情况,如果程序不能制定得极为严格,又如何避免这种情况的发生呢?即便程序执行严格,在将法律实施的过程中,如何确保其正规合法,能够避免造成不良后果呢?我们每个人都应该思考,生活的质量比生命的长短更为重要,但人活着才能实现人生的价值。人若离世,他的梦想、福利、才能都将消散。
好,我们来到这里探讨这个问题。刚才提到的安乐死,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在最后等待结果的出现。一旦成为现实,我们将承受怎样的心理压力呢?作为子女,很可能无法接受将父母的生命交由永远无法确定的因素来决定。比如,作为子女,看着自己的父母,即便他们当时病情严重,但我认为自己可以为他们的治疗提供支持,我可以陪伴他们,与他们共同生活。为何要让我的父母轻易地走向死亡呢?我怎能与父母分离,我的内心难道不会受到谴责吗?安乐死若不经过慎重考虑,那我将无法承受这种心理压力,我的心理压力又该如何解决呢?我又怎能在之后的人生中不活在愧疚之中呢?对于我来说,家庭方面,我可以努力去承担,我可以努力去做,但如果我轻易放弃,那就真的失去了。当下,以让更多生命得到保障为理由,使国家的资源得到合理分配,让人们能够更好地生活在社会中,这才是应当追求的。而可怕的是,一些不合理的现象,更可怕的是在合法化的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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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对安乐死,认为应该以让更多生命得到保障为理由,使国家的资源得到合理分配,让人们能够更好地生活在社会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