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届毕业生严敏超,各个阶段每方队员在用时达 30 秒时,计时员以警示音提醒,请示意。用时已满时,以铃声提醒终止发言,请示意。用时已满,发言辩手必须停止发言,否则作违规处理。本场比赛的辩题是:大数据应当禁止杀熟 vs 大数据不应当禁止杀熟。下面介绍今天的对阵双方,坐在我右手边的是正方。
一届毕业生严敏超,各个阶段每方队员在用时达 30 秒时,计时员以警示音提醒,请示意。用时已满时,以铃声提醒终止发言,请示意。用时已满,发言辩手必须停止发言,否则作违规处理。本场比赛的辩题是:大数据应当禁止杀熟 vs 大数据不应当禁止杀熟。下面介绍今天的对阵双方,坐在我右手边的是正方。
以下为ai总结(感谢来自 刘圣韬 学长的精彩ai prompt!基座大模型为豆包。)
目前仅为提示音介绍环节,尚未涉及双方具体辩论内容,待后续展开后进行更深入的分析。
感谢主席问候。随着技术经济的发展,大数据成为当下的热点问题。大数据杀熟是互联网企业通过收集消费者的大量个人信息和消费数据,利用上述数据进行针对性的销售策略,以达到提高企业利润的行为。这种行为实则是对个人隐私、消费者合法权益如知情权、公平交易权的侵害,违反了我国《电子商务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相关法律的规定。
我方观点在本案中认为,禁止大数据杀熟对广大人群维护个人信息安全等合法行为与法律的依法行使具有重要意义,具体如下:
第一,从个人维权角度看,禁止大数据杀熟可为保护公民权益提供有力保障。若大数据时代下的消费者权益得不到妥善保护,网络经济的发展将成为无本之木。以各位网友分享的购买机票经历为例,同一航班的同等舱位价格超900多元,究其原因,便是某些商家利用消费者的信任和信息,套取超额利益,侵害消费者权益,背离公平诚信的价值原则,更是违法行为。《个人信息保护法》中规定,个人信息处理者利用个人信息进行自动化决策,应当保证决策的透明度和结果的公平公正,不得对个人在交易价格和交易条件上实行不合理差别待遇。《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也对大数据杀熟行为做出约束。对于处于市场支配地位的平台而言,大数据杀熟还可能涉嫌违反《反垄断法》。由此可见,从大数据杀熟属于针对个人信息的违法行为这一角度来看,法律禁止大数据杀熟具有可行性。
第二,从企业监管角度看,法律禁止大数据杀熟能够提升企业保护公民个人信息的责任意识,进而推动互联网行业治理。自古以来,就有店家通过顾客的穿着打扮将其视为钱多的冤大头,进行差别对待。如今有了大数据的加持,商户虽可精准掌握用户信息并进行更具针对性的个性化推荐,但部分平台利用用户数据对老用户、消费水平较高的用户展示高价,以此谋取不当利润,这种行为性质恶劣。杀熟只会愈演愈烈,借助技术作恶绝非正道。个性化推荐本无可厚非,但这种不正当手段虽能在短期内获得大量利益,却会破坏消费者对企业的信任,是在透支企业公信力,试探法律红线的愚蠢行为,终将自食恶果。对企业进行规制,使其树立尊法守法意识,从消费者责任意识方面推动互联网行业长远发展。
第三,从社会治理的角度看,禁止大数据杀熟回应了人民群众关切的问题,顺应立法导向,是我国建设法治国家、推进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发展必然要求。大数据杀熟等现象导致互联网企业对个人信息的侵犯与泄露,以及对法律的滥用。近年来,关于加强个人信息保护的呼声越来越高,人民群众对个人信息保护的关注度也日益增加。法律服务于经济发展需求是大势所趋,民心所向。谢谢。
感谢主席问候。随着技术经济的发展,大数据成为当下的热点问题。大数据杀熟是互联网企业通过收集消费者的大量个人信息和消费数据,利用上述数据进行针对性的销售策略,以达到提高企业利润的行为。这种行为实则是对个人隐私、消费者合法权益如知情权、公平交易权的侵害,违反了我国《电子商务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相关法律的规定。
我方观点在本案中认为,禁止大数据杀熟对广大人群维护个人信息安全等合法行为与法律的依法行使具有重要意义,具体如下:
第一,从个人维权角度看,禁止大数据杀熟可为保护公民权益提供有力保障。若大数据时代下的消费者权益得不到妥善保护,网络经济的发展将成为无本之木。以各位网友分享的购买机票经历为例,同一航班的同等舱位价格超900多元,究其原因,便是某些商家利用消费者的信任和信息,套取超额利益,侵害消费者权益,背离公平诚信的价值原则,更是违法行为。《个人信息保护法》中规定,个人信息处理者利用个人信息进行自动化决策,应当保证决策的透明度和结果的公平公正,不得对个人在交易价格和交易条件上实行不合理差别待遇。《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也对大数据杀熟行为做出约束。对于处于市场支配地位的平台而言,大数据杀熟还可能涉嫌违反《反垄断法》。由此可见,从大数据杀熟属于针对个人信息的违法行为这一角度来看,法律禁止大数据杀熟具有可行性。
第二,从企业监管角度看,法律禁止大数据杀熟能够提升企业保护公民个人信息的责任意识,进而推动互联网行业治理。自古以来,就有店家通过顾客的穿着打扮将其视为钱多的冤大头,进行差别对待。如今有了大数据的加持,商户虽可精准掌握用户信息并进行更具针对性的个性化推荐,但部分平台利用用户数据对老用户、消费水平较高的用户展示高价,以此谋取不当利润,这种行为性质恶劣。杀熟只会愈演愈烈,借助技术作恶绝非正道。个性化推荐本无可厚非,但这种不正当手段虽能在短期内获得大量利益,却会破坏消费者对企业的信任,是在透支企业公信力,试探法律红线的愚蠢行为,终将自食恶果。对企业进行规制,使其树立尊法守法意识,从消费者责任意识方面推动互联网行业长远发展。
第三,从社会治理的角度看,禁止大数据杀熟回应了人民群众关切的问题,顺应立法导向,是我国建设法治国家、推进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发展必然要求。大数据杀熟等现象导致互联网企业对个人信息的侵犯与泄露,以及对法律的滥用。近年来,关于加强个人信息保护的呼声越来越高,人民群众对个人信息保护的关注度也日益增加。法律服务于经济发展需求是大势所趋,民心所向。谢谢。
以下为ai总结(感谢来自 刘圣韬 学长的精彩ai prompt!基座大模型为豆包。)
禁止大数据杀熟具有重要意义,是维护个人权益、推动行业治理和实现社会良好发展的必然要求。
下面请反方四辩盘问正方一辩,时间为 1 分 30 秒。反方四辩针对正方一辩的立论进行针对性盘问,答辩方只能作答,不能反问,而质询方有权在任何时候终止。
反方四辩:我想请问您,您认为现在法律应该解决的是什么问题? 正方一辩:我们在讨论法律是否应该禁止大数据杀熟,您说的解决的问题是指这方面吗? 反方四辩:那您认为禁止大数据杀熟是一件非常紧迫的事情吗? 正方一辩:当然了,这是有很严重的社会危害的。 反方四辩:那您请举出例子来说明大数据杀熟是一件非常紧迫的事情。 正方一辩:比如使用饿了么点外卖时,怎么确保自己是否被大数据杀熟呢?价格是由市场来决定的。2024 年 7 月 1 号,我们已经颁布了一个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条例,它已经对禁止大数据杀熟做了定性规定,其中指出差异化定价是其一种表现,那我们怎么知道自己是否被差异化定价了呢?不合理的价格也是通过对比提出来的,这样一部分人会获利,一部分人利益可能被损害,一部分人利益没有损害,那么大数据杀熟并没有侵犯很多人的权益啊。 反方四辩:您是指让穷的人更穷,富的人更富吗?难道大数据杀熟还会区分穷的人或富的人吗?大数据杀熟不是根据大数据来分析的吗? 正方一辩:那使用苹果手机的人可能会因为其使用的机型而享受更高的价格,您觉得呢? 反方四辩:请您指出数据来说明苹果手机它的价格会更高。网上有消息称,在北京消费者协会第 14 届探究这个问题时,曾经指出,89%的客户都认为自己曾经遇到过问题,其中 23%的人认为自己有大数据杀熟的情况,有问题的话,那么他们肯定是认为自己被大数据杀熟了。正是因为大数据杀熟需要定性,所以需要法律来禁止呀。 正方一辩:可是很多人都会误认为自己被大数据杀熟,实际上他们并没有被大数据杀熟,您怎么证明他们是误认而不是事实呢? 反方四辩:我刚才会举出事例,现在就指出事情。不好意思。那您所以您认为大数据杀熟就一定具有立法的紧迫性了吗? 正方一辩:难道不立法我们就放任不管吗?现场的法律已经对大数据杀熟有了规定,那为什么还要进行立法呢? 反方四辩:正是因为现行的法律只是做出了定性,没有进行具体的规定,可是您方刚举出很多例子来说大数据杀熟违反了刑法等法律,那么这些法难道没有对大数据杀熟进行一个定性,对大数据杀熟违法后的结果进行一个规定吗?时间到,下面请反方一辩。
下面请反方四辩盘问正方一辩,时间为 1 分 30 秒。反方四辩针对正方一辩的立论进行针对性盘问,答辩方只能作答,不能反问,而质询方有权在任何时候终止。
反方四辩:我想请问您,您认为现在法律应该解决的是什么问题? 正方一辩:我们在讨论法律是否应该禁止大数据杀熟,您说的解决的问题是指这方面吗? 反方四辩:那您认为禁止大数据杀熟是一件非常紧迫的事情吗? 正方一辩:当然了,这是有很严重的社会危害的。 反方四辩:那您请举出例子来说明大数据杀熟是一件非常紧迫的事情。 正方一辩:比如使用饿了么点外卖时,怎么确保自己是否被大数据杀熟呢?价格是由市场来决定的。2024 年 7 月 1 号,我们已经颁布了一个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条例,它已经对禁止大数据杀熟做了定性规定,其中指出差异化定价是其一种表现,那我们怎么知道自己是否被差异化定价了呢?不合理的价格也是通过对比提出来的,这样一部分人会获利,一部分人利益可能被损害,一部分人利益没有损害,那么大数据杀熟并没有侵犯很多人的权益啊。 反方四辩:您是指让穷的人更穷,富的人更富吗?难道大数据杀熟还会区分穷的人或富的人吗?大数据杀熟不是根据大数据来分析的吗? 正方一辩:那使用苹果手机的人可能会因为其使用的机型而享受更高的价格,您觉得呢? 反方四辩:请您指出数据来说明苹果手机它的价格会更高。网上有消息称,在北京消费者协会第 14 届探究这个问题时,曾经指出,89%的客户都认为自己曾经遇到过问题,其中 23%的人认为自己有大数据杀熟的情况,有问题的话,那么他们肯定是认为自己被大数据杀熟了。正是因为大数据杀熟需要定性,所以需要法律来禁止呀。 正方一辩:可是很多人都会误认为自己被大数据杀熟,实际上他们并没有被大数据杀熟,您怎么证明他们是误认而不是事实呢? 反方四辩:我刚才会举出事例,现在就指出事情。不好意思。那您所以您认为大数据杀熟就一定具有立法的紧迫性了吗? 正方一辩:难道不立法我们就放任不管吗?现场的法律已经对大数据杀熟有了规定,那为什么还要进行立法呢? 反方四辩:正是因为现行的法律只是做出了定性,没有进行具体的规定,可是您方刚举出很多例子来说大数据杀熟违反了刑法等法律,那么这些法难道没有对大数据杀熟进行一个定性,对大数据杀熟违法后的结果进行一个规定吗?时间到,下面请反方一辩。
以下为ai总结(感谢来自 刘圣韬 学长的精彩ai prompt!基座大模型为豆包。)
开讲时间为 3 分 30 秒,有请。
各位下午好,我是反方一辩。虽然我方认可在某些领域大数据确实侵犯了消费者部分权益,但是我方认为法律不应当直接禁止大数据这种行为,而是引导大数据运用走向合理的方向。
其一,禁止大数据杀熟可能与立法目的背道而驰。在当今时代,大数据被应用于诸多领域,若超出一定界限,就会涉及大数据杀熟等问题。然而,经营者应用大数据进行消费分析后,能够完善信息行为,这是对数据的合法应用。若直接禁止,会让经营者不敢再自如地利用大数据,影响其准确了解消费者的消费需求以及提供相应的产品服务,进而影响企业经营,损害消费者的福利,最终与立法初衷背道而驰。
其二,当前的法律,如国际商法、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已经对大数据的使用者进行了规范,明确了如何合理运用大数据等内容。法律应针对社会较大的行为,而非此类社会必要性和立法结构性较小的行为,所以不存在浪费司法资源去制定一条直接禁止大数据的法律。
其三,界定和实行难度较大。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六十条、第六十九条中,确立了个人信息侵权责任实行过错推定责任原则。这意味着,在大数据杀熟这类案件中,不应由受害者举证证明信息处理者的违法行为、损害事实以及两者间的因果关系。然而,大数据的隐蔽性、复杂性,经营者拥有算法修改的权利以及用户交流的单向性,往往使得确定责任的过程陷入困境。而且,当前针对大数据杀熟的技术手段并不完善,执法的可行性较低。
其四,杀熟的同时必然存在损益,即某些地域相对受损的同时,也存在着相对获利。杀熟现象相对来说并没有十分普遍且严重的社会危害,尚不具备立法的紧迫性。大数据是一个时代的浪潮,仍在发展,需要加以引导和控制。
其五,市场与服务的能力可以规范基于大数据的商业差异化定向,这会加剧不同平台、不同商家之间的价格竞争。一个商家的杀熟对象可能是竞争对手的低价吸引对象,消费者可以通过货比三家、对比价格来做出选择。只要市场存在充分竞争,商家就无法长期赚取消费者的非法利益。社会的发展是一个螺旋式上升的过程,是循序渐进的。因此,我们可以逐步引导这种非法行为,而非一开始就采取禁止的措施。
开讲时间为 3 分 30 秒,有请。
各位下午好,我是反方一辩。虽然我方认可在某些领域大数据确实侵犯了消费者部分权益,但是我方认为法律不应当直接禁止大数据这种行为,而是引导大数据运用走向合理的方向。
其一,禁止大数据杀熟可能与立法目的背道而驰。在当今时代,大数据被应用于诸多领域,若超出一定界限,就会涉及大数据杀熟等问题。然而,经营者应用大数据进行消费分析后,能够完善信息行为,这是对数据的合法应用。若直接禁止,会让经营者不敢再自如地利用大数据,影响其准确了解消费者的消费需求以及提供相应的产品服务,进而影响企业经营,损害消费者的福利,最终与立法初衷背道而驰。
其二,当前的法律,如国际商法、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已经对大数据的使用者进行了规范,明确了如何合理运用大数据等内容。法律应针对社会较大的行为,而非此类社会必要性和立法结构性较小的行为,所以不存在浪费司法资源去制定一条直接禁止大数据的法律。
其三,界定和实行难度较大。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六十条、第六十九条中,确立了个人信息侵权责任实行过错推定责任原则。这意味着,在大数据杀熟这类案件中,不应由受害者举证证明信息处理者的违法行为、损害事实以及两者间的因果关系。然而,大数据的隐蔽性、复杂性,经营者拥有算法修改的权利以及用户交流的单向性,往往使得确定责任的过程陷入困境。而且,当前针对大数据杀熟的技术手段并不完善,执法的可行性较低。
其四,杀熟的同时必然存在损益,即某些地域相对受损的同时,也存在着相对获利。杀熟现象相对来说并没有十分普遍且严重的社会危害,尚不具备立法的紧迫性。大数据是一个时代的浪潮,仍在发展,需要加以引导和控制。
其五,市场与服务的能力可以规范基于大数据的商业差异化定向,这会加剧不同平台、不同商家之间的价格竞争。一个商家的杀熟对象可能是竞争对手的低价吸引对象,消费者可以通过货比三家、对比价格来做出选择。只要市场存在充分竞争,商家就无法长期赚取消费者的非法利益。社会的发展是一个螺旋式上升的过程,是循序渐进的。因此,我们可以逐步引导这种非法行为,而非一开始就采取禁止的措施。
以下为ai总结(感谢来自 刘圣韬 学长的精彩ai prompt!基座大模型为豆包。)
反方认为法律不应当直接禁止大数据杀熟,而应引导其走向合理方向。
正方四辩:我们知道大数据杀熟是通过差异化的定价来体现,那么请问您方认为商家是根据什么来进行差异化定价呢?您说消费习惯和消费爱好,那么我请问,我们今天四个人在等着打车,相同时间,相同地点,相同软件,甚至是相同的车型,但是我发现我比其他人打车的价格高出了 10 块钱,而且我还是会员。那么请问这跟我们的爱好不同有什么关系呢?视频商店给了优惠,给度大大多,那为什么我作为一个会员,我的优惠力度不如他呢?他不是会员呀,现在大数据杀熟指的是商家利用个人信息,在掌握个人信息的基础上,针对新用户和老用户进行不同的差异化定价。在这个情景里,我是会员,是老用户,为什么我的价格比别人高,这和我的爱好有什么关系呢?我们现在只是为了打车,这根本就不涉及爱好的问题。那我再问您,请问您认为差别化定价需要公开吗?您说需要公开,那么就说明您方也承认平台差别定价需要公开透明,这个行为才算是合法的。但是我们来看大数据杀熟,在其中我们面对的是一个私人定制的价格欺诈市场,我们消费者之间彼此不知情,我们并不知道自己的价格是否合理,自己有没有被差异化对待,也就是说我们有时候自己成为了韭菜,我们自己也不知道。但是大数据是为我们定制的,是一个滥用权力谋取不正当利益的市场,所以法律应当禁止。
正方四辩:我们知道大数据杀熟是通过差异化的定价来体现,那么请问您方认为商家是根据什么来进行差异化定价呢?您说消费习惯和消费爱好,那么我请问,我们今天四个人在等着打车,相同时间,相同地点,相同软件,甚至是相同的车型,但是我发现我比其他人打车的价格高出了 10 块钱,而且我还是会员。那么请问这跟我们的爱好不同有什么关系呢?视频商店给了优惠,给度大大多,那为什么我作为一个会员,我的优惠力度不如他呢?他不是会员呀,现在大数据杀熟指的是商家利用个人信息,在掌握个人信息的基础上,针对新用户和老用户进行不同的差异化定价。在这个情景里,我是会员,是老用户,为什么我的价格比别人高,这和我的爱好有什么关系呢?我们现在只是为了打车,这根本就不涉及爱好的问题。那我再问您,请问您认为差别化定价需要公开吗?您说需要公开,那么就说明您方也承认平台差别定价需要公开透明,这个行为才算是合法的。但是我们来看大数据杀熟,在其中我们面对的是一个私人定制的价格欺诈市场,我们消费者之间彼此不知情,我们并不知道自己的价格是否合理,自己有没有被差异化对待,也就是说我们有时候自己成为了韭菜,我们自己也不知道。但是大数据是为我们定制的,是一个滥用权力谋取不正当利益的市场,所以法律应当禁止。
以下为ai总结(感谢来自 刘圣韬 学长的精彩ai prompt!基座大模型为豆包。)
正方四辩首先指出大数据杀熟体现为差异化定价,并询问反方商家进行差异化定价的依据。接着,正方四辩通过自身打车和视频商店的经历,说明在相同条件下自己作为会员却遭遇价格高于他人的情况,质疑这与消费爱好无关,强调这是大数据杀熟中商家利用个人信息对新老用户进行差异化定价的表现。最后,正方四辩提出差别化定价需要公开,认为反方承认这一点就说明平台差别定价需公开透明才合法,而大数据杀熟中消费者彼此不知情,价格是否合理、是否被差异化对待也不清楚,是一个滥用权力谋取不正当利益的市场,所以法律应当禁止。
驳论及对辩
首先请正方二辩发言,时间为 2 分钟,正方二辩针对对方立论做驳论,有请。
感谢主席,问候在场各位评委。对于公一辩所提出的观点,我方表示质疑。
第一,您方认为大数据杀熟行为在实施的过程当中必然会给予优惠,然而大数据为每个用户描绘了精准的画像,看似是为用户提供个性化推荐,帮助用户找到更适合自己的商品,但是这个精准画像若适用于差异化定价上,对于消费者而言,他所看到的定价可能是为他量身打造的,那么就会陷入不公平竞争效应的陷阱之中,这难道不违反消费者权利保护法实施条例中差异化营销需保障消费者知情权的前提条件吗?你们认为这难道没有侵犯部分消费者的权利吗?在这个过程当中,他们的知情权难道没有被侵犯吗?
第二,我方达成的一个共识是,大数据杀熟的行为存在弊端,而对方认为法律执行的难度大、技术复杂等问题,阐述了法律禁止的可行性困难。但是我们今天这个辩题讨论的是应不应该及法律实施的必要性,而非因可行性困难而影响实行的操作性。北京大学发布的调查报告中,78.24%的受访者认为规范大数据杀熟的困难在于法律不健全,希望进一步健全法律法规,加强监管和加大处罚力度。这种对大数据杀熟行为有法可依、有据可行的诉求,足以见得健全相关法律规范的必要性和重要性。
第三,法律应当制止这种行为,并不意味着等同于遏制大数据发展。法律禁止大数据杀熟行为任意侵犯消费者的权利,是为了能够更好地规范企业合理利用数据合规发展,起到一个良性引导的作用。您方所谓的限制是大数据合规操作的这一行为,这一行为本身并不违法,但是以差异化定价为目的,在消费者不知情的情况下,利用大数据手段产生杀熟,这是侵犯以及欺诈消费者权利的行为,是违反司法目的打造的违法杀熟行为,我们更应该杜绝。
完毕。
驳论及对辩
首先请正方二辩发言,时间为 2 分钟,正方二辩针对对方立论做驳论,有请。
感谢主席,问候在场各位评委。对于公一辩所提出的观点,我方表示质疑。
第一,您方认为大数据杀熟行为在实施的过程当中必然会给予优惠,然而大数据为每个用户描绘了精准的画像,看似是为用户提供个性化推荐,帮助用户找到更适合自己的商品,但是这个精准画像若适用于差异化定价上,对于消费者而言,他所看到的定价可能是为他量身打造的,那么就会陷入不公平竞争效应的陷阱之中,这难道不违反消费者权利保护法实施条例中差异化营销需保障消费者知情权的前提条件吗?你们认为这难道没有侵犯部分消费者的权利吗?在这个过程当中,他们的知情权难道没有被侵犯吗?
第二,我方达成的一个共识是,大数据杀熟的行为存在弊端,而对方认为法律执行的难度大、技术复杂等问题,阐述了法律禁止的可行性困难。但是我们今天这个辩题讨论的是应不应该及法律实施的必要性,而非因可行性困难而影响实行的操作性。北京大学发布的调查报告中,78.24%的受访者认为规范大数据杀熟的困难在于法律不健全,希望进一步健全法律法规,加强监管和加大处罚力度。这种对大数据杀熟行为有法可依、有据可行的诉求,足以见得健全相关法律规范的必要性和重要性。
第三,法律应当制止这种行为,并不意味着等同于遏制大数据发展。法律禁止大数据杀熟行为任意侵犯消费者的权利,是为了能够更好地规范企业合理利用数据合规发展,起到一个良性引导的作用。您方所谓的限制是大数据合规操作的这一行为,这一行为本身并不违法,但是以差异化定价为目的,在消费者不知情的情况下,利用大数据手段产生杀熟,这是侵犯以及欺诈消费者权利的行为,是违反司法目的打造的违法杀熟行为,我们更应该杜绝。
完毕。
以下为ai总结(感谢来自 刘圣韬 学长的精彩ai prompt!基座大模型为豆包。)
反方二辩发言时间为 2 分钟,我将对正方的各种观点进行辩驳。
首先是消费者权益。消费者有权选择是否使用低于大数据的服务,如果消费者愿意为个性化服务支付更高价格,那么这也是一种市场选择,不应该对其强制定性。即便在不同的地区以不同的价格销售相同的商品,导致了消费者对于价格认知的差异,但亚马逊也提供了会员服务,客户可以通过支付额外费用来获得快速送货等服务,这显示了消费者愿意为个性化服务付费的情况。
第二点是企业的经营。诚信经营及经营的价格涵盖产品、产品市场及服务等多个方面,禁止大数据杀熟可能会忽视企业在其他方面的诚信经营。有专家提出,大数据杀熟这种行为可能属于经济学中的价格歧视,不应被直接禁止。
提到保护个人信息安全,个人信息保护与数据利用之间需要平衡,完全禁止大数据可能会限制数据的有效利用,影响科学化服务的发展。欧盟的通用数据保护条例规定了多项数据处理原则,包括透明度、合法性和公平性。这些规定意在保护个人数据的同时,也允许数据的有效利用,希望能使委员会报告实施后,欧洲公民对自己数据的认知有所提高,同时也有助于推动数据保护技术的实现和发展。
再者是市场运作。市场透明度不仅仅取决于价格,还受到信息传播、消费者教育等多种因素的影响。单纯禁止大数据杀熟并不能保证市场透明度的提高。在美国,一些立法要求药品制造商公开药品定价信息,以增加医疗市场的透明度,这样的措施有助于消费者了解价格并做出选择。
最后,主张大数据杀熟在一定程度上基于成本和服务差异的个性化定价是合理的。
反方二辩发言时间为 2 分钟,我将对正方的各种观点进行辩驳。
首先是消费者权益。消费者有权选择是否使用低于大数据的服务,如果消费者愿意为个性化服务支付更高价格,那么这也是一种市场选择,不应该对其强制定性。即便在不同的地区以不同的价格销售相同的商品,导致了消费者对于价格认知的差异,但亚马逊也提供了会员服务,客户可以通过支付额外费用来获得快速送货等服务,这显示了消费者愿意为个性化服务付费的情况。
第二点是企业的经营。诚信经营及经营的价格涵盖产品、产品市场及服务等多个方面,禁止大数据杀熟可能会忽视企业在其他方面的诚信经营。有专家提出,大数据杀熟这种行为可能属于经济学中的价格歧视,不应被直接禁止。
提到保护个人信息安全,个人信息保护与数据利用之间需要平衡,完全禁止大数据可能会限制数据的有效利用,影响科学化服务的发展。欧盟的通用数据保护条例规定了多项数据处理原则,包括透明度、合法性和公平性。这些规定意在保护个人数据的同时,也允许数据的有效利用,希望能使委员会报告实施后,欧洲公民对自己数据的认知有所提高,同时也有助于推动数据保护技术的实现和发展。
再者是市场运作。市场透明度不仅仅取决于价格,还受到信息传播、消费者教育等多种因素的影响。单纯禁止大数据杀熟并不能保证市场透明度的提高。在美国,一些立法要求药品制造商公开药品定价信息,以增加医疗市场的透明度,这样的措施有助于消费者了解价格并做出选择。
最后,主张大数据杀熟在一定程度上基于成本和服务差异的个性化定价是合理的。
以下为ai总结(感谢来自 刘圣韬 学长的精彩ai prompt!基座大模型为豆包。)
正方二辩: 我想请问反方而言,如果价格波动是基于算法的黑箱操作,消费者是如何知道自己是被公平对待的呢?通过这笔价格。这种对比价格是不是?是不是那个算法形成的一个信息,对您进行的一个精准策划。您所看到的选择只是通过。只是通过,只是通过平台应用希望看到的,您看到对比价格不是您和别人的对比,而是您自己用于个性化推荐而去。用于个性化推荐所形成的价格。哪怕即使消费者有选择权,但是他们不知道自己被“杀熟”,这种选择权是否明显失效。虽然在一部分会有侵犯,但是这选择权是消费者所必须的。那么好,我们通过美团,滴滴这种头部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一些平台或者应用,当他们您所您只能选择这一个平台进行一个服务,当您选择那个您隐私政策或者服务协议,他只能让您勾选,或者如果您不勾选,他们就会拒绝提供给您的服务,只能让您二选 1 的这种垄断,他怎么能够保证您的一个知情权或者公平交易权得到实质性的保证,当消费者遇到这种情况的时候,消费者应该有意识来选择他的商品,或者购买这个商品,或者换另一个商品,所以禁止大数据“杀熟”,是不是一定程度上让消费者觉得自己的权利能够得到保障,是否消费者的维权意识下降。消费者的权利被迫于商家所提供的宣传。那么请问如果禁止大数据“杀熟”是不是一定程度上禁止了大数据分析这项技术,如果我们要发展一项技术,它必定有一部分的牺牲,请问如果要坚持下去,是不是限制了这个技术的发展。
反方二辩: 我方认为市场自身的竞争机制是能够对大数据“杀熟”行为进行有效约束,如果某些企业通过大数据“杀熟”获取不到利益,消费者可能会转向更加公平的竞争对手,从而促使企业自我规范行为以保持市场份额。以及从消费者自身责任角度出发,强调消费者在交易中应当有足够的判断和选择权,应当对市场价格保持警觉,是通过比较来实现的。
正方二辩: 我想请问反方而言,如果价格波动是基于算法的黑箱操作,消费者是如何知道自己是被公平对待的呢?通过这笔价格。这种对比价格是不是?是不是那个算法形成的一个信息,对您进行的一个精准策划。您所看到的选择只是通过。只是通过,只是通过平台应用希望看到的,您看到对比价格不是您和别人的对比,而是您自己用于个性化推荐而去。用于个性化推荐所形成的价格。哪怕即使消费者有选择权,但是他们不知道自己被“杀熟”,这种选择权是否明显失效。虽然在一部分会有侵犯,但是这选择权是消费者所必须的。那么好,我们通过美团,滴滴这种头部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一些平台或者应用,当他们您所您只能选择这一个平台进行一个服务,当您选择那个您隐私政策或者服务协议,他只能让您勾选,或者如果您不勾选,他们就会拒绝提供给您的服务,只能让您二选 1 的这种垄断,他怎么能够保证您的一个知情权或者公平交易权得到实质性的保证,当消费者遇到这种情况的时候,消费者应该有意识来选择他的商品,或者购买这个商品,或者换另一个商品,所以禁止大数据“杀熟”,是不是一定程度上让消费者觉得自己的权利能够得到保障,是否消费者的维权意识下降。消费者的权利被迫于商家所提供的宣传。那么请问如果禁止大数据“杀熟”是不是一定程度上禁止了大数据分析这项技术,如果我们要发展一项技术,它必定有一部分的牺牲,请问如果要坚持下去,是不是限制了这个技术的发展。
反方二辩: 我方认为市场自身的竞争机制是能够对大数据“杀熟”行为进行有效约束,如果某些企业通过大数据“杀熟”获取不到利益,消费者可能会转向更加公平的竞争对手,从而促使企业自我规范行为以保持市场份额。以及从消费者自身责任角度出发,强调消费者在交易中应当有足够的判断和选择权,应当对市场价格保持警觉,是通过比较来实现的。
以下为ai总结(感谢来自 刘圣韬 学长的精彩ai prompt!基座大模型为豆包。)
正方二辩:
时间到,下面进入盘问及小结。
首先请正方三辩盘问,直接两辩分钟,三辩可以质询对方除了三辩之外的任何辩手,答辩方只能作答,不能反问,而质询方有权在任何时候终止。
答辩方有请。
正方三辩:我就请问对方一辩,是否认为学习的影响是否定的?那影响的主体是谁?谁来影响工作?政府。我们都知道政府它是一个执法机关,那么政府它的一个非常明确的标准点在于法无授权不可为,没有法律的规定,您所说的政府从何而来,积极去行使和企业权利,如何去行使风险作用?并且我有一个巨大的疑问是,您如何敢确定政府没有承受重大的风险,没有企业相互勾结的风险?您如何制定?没有法律,政府的依据何在?怎么办?那您说法律到企业的经济怎么办,它经营的合理成分怎么办?
很好,这是另一个问题。我们马克思主义都学过,事物是在曲折中发展的,我这里的定制不是为了给他造成曲折,而是让他更好地发展。您去打理一盆花,您想让它长成您希望的样子,您必须对它进行事前的修剪,如果不进行修剪,它就会乱长。法律有一个非常重要的作用,就是事前的规制和事中的规制。如果您在事前不对它进行引导,事中不进行规制,只是依靠事后的亡羊补牢有什么用?如果如诸位所说,现在它不是很紧迫的问题,我不需要这样对它予以解决,那就是对司法资源的浪费。那好,现在的经济和技术发展如此之快,这个问题层出不穷,您怎么确定在将来不会造成更加司法资源的浪费?
那接着我想对二辩进行提问。如您所说,我刚才,如您所说。如您所说,我现在对于它的限制,就是阻碍它的发展。如果您不对它进行限制,那它以及由此诞生的这个大数据就会变成试探您的尖刀,它会被不法分子利用,如果没有法律去对它进行规制的话,它就会无序发展。我们现在大家都清楚,侵害这些权益,以及在民法的各种法律予以保护,这就告诉我们这些问题必须通过法律的手段解决。
时间到,下面进入盘问及小结。
首先请正方三辩盘问,直接两辩分钟,三辩可以质询对方除了三辩之外的任何辩手,答辩方只能作答,不能反问,而质询方有权在任何时候终止。
答辩方有请。
正方三辩:我就请问对方一辩,是否认为学习的影响是否定的?那影响的主体是谁?谁来影响工作?政府。我们都知道政府它是一个执法机关,那么政府它的一个非常明确的标准点在于法无授权不可为,没有法律的规定,您所说的政府从何而来,积极去行使和企业权利,如何去行使风险作用?并且我有一个巨大的疑问是,您如何敢确定政府没有承受重大的风险,没有企业相互勾结的风险?您如何制定?没有法律,政府的依据何在?怎么办?那您说法律到企业的经济怎么办,它经营的合理成分怎么办?
很好,这是另一个问题。我们马克思主义都学过,事物是在曲折中发展的,我这里的定制不是为了给他造成曲折,而是让他更好地发展。您去打理一盆花,您想让它长成您希望的样子,您必须对它进行事前的修剪,如果不进行修剪,它就会乱长。法律有一个非常重要的作用,就是事前的规制和事中的规制。如果您在事前不对它进行引导,事中不进行规制,只是依靠事后的亡羊补牢有什么用?如果如诸位所说,现在它不是很紧迫的问题,我不需要这样对它予以解决,那就是对司法资源的浪费。那好,现在的经济和技术发展如此之快,这个问题层出不穷,您怎么确定在将来不会造成更加司法资源的浪费?
那接着我想对二辩进行提问。如您所说,我刚才,如您所说。如您所说,我现在对于它的限制,就是阻碍它的发展。如果您不对它进行限制,那它以及由此诞生的这个大数据就会变成试探您的尖刀,它会被不法分子利用,如果没有法律去对它进行规制的话,它就会无序发展。我们现在大家都清楚,侵害这些权益,以及在民法的各种法律予以保护,这就告诉我们这些问题必须通过法律的手段解决。
以下为ai总结(感谢来自 刘圣韬 学长的精彩ai prompt!基座大模型为豆包。)
正方三辩首先向反方一辩提问,质疑政府在没有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如何积极行使与企业权利相关的风险作用,以及如何确定政府没有与企业相互勾结的风险,法律依据何在,企业经营的合理成分如何保障等问题。接着,正方三辩提到事物是在曲折中发展的,法律的作用是事前和事中的规制,若不进行规制会造成司法资源浪费,且随着经济和技术发展,若现在不解决问题,将来可能会造成更多司法资源浪费。然后,正方三辩向反方二辩提问,指出若不对相关问题进行限制,大数据会被不法分子利用而无序发展,强调这些问题必须通过法律手段解决。
接下来请反方三辩进行盘问。规则上,反方三辩咨询正方一、二、四辩。
反方三辩:您提及到个人隐私心态的问题,认为这是一种对个人隐私的侵害泄露,但在各种政治及其他条例中,设计其实是一种合规的,并非随意的泄露和滥用。那么,你们为何要说这是一种经常的泄露呢?它只是一种使用。您觉得商家利用您的消费习惯、偏好以及各种个人信息,对您形成这样的特写和画像,这不算是泄露吗?不算是滥用吗?他们有何资格使用这么多信息吗?客户在进入 APP 时,是确定隐私同意的,是有收获的。如果您不点那个同意的勾,就无法使用该 APP。您选择使用了,若不选择就无法使用。在市场中占大部分的情况是,如果不会杀熟,那您就只能选择使用,您只有这两个选择,您怎么选呢?同样,各种 APP 有多元化的题材,如果您不用这个,可以用其他的。比如美团和饿了么,请问其他外卖商家,您能给我举个例子吗?您会这样说,是不是意味着这两个都存在问题呢?这是一种侵犯和泄露,不要认为这不是其他侵犯个人信息的使用,它们都有在侵犯个人信息的使用。请问在这两个信息中,如果您想要使用这个服务。第二个问题,您认为这是对传统算法的一种违法,而我认为这也是一种可促性竞争。就那个地址吗?因为所有人都知道这是不可以的。所以他们会用更多的方式去获得消费者的其他信息,消费者已经不喜欢大数据杀熟,他们会用更多的方法来吸引消费者的注意。那为什么一定是垄断的呢?您指的是什么方法吸引消费者呢?那应该是公司的事情,我们要的是不一定要控制。您是说公司有更多的方法吸引消费者,别人的利益,然后他们就可以不用杀熟了是吗?是的。您说这是对用户的一种歧视,其实这是对于用户真实需求的一种误解。您不能认为看人下菜就一定是具有不合理的差别待遇。对于大数据杀熟,这个其实是一种错误的看法。有时候您成为新用户时,会得到优惠,成为老用户时,您可能会认为自己被杀熟了,但这或许是一种消费政策的改变,不能体现说是它违反了政策,它侵犯了消费者的权益。而大数据本身是一种有益的东西,是好的,但它的后续发展对我们产生了一些影响。
接下来请反方三辩进行盘问。规则上,反方三辩咨询正方一、二、四辩。
反方三辩:您提及到个人隐私心态的问题,认为这是一种对个人隐私的侵害泄露,但在各种政治及其他条例中,设计其实是一种合规的,并非随意的泄露和滥用。那么,你们为何要说这是一种经常的泄露呢?它只是一种使用。您觉得商家利用您的消费习惯、偏好以及各种个人信息,对您形成这样的特写和画像,这不算是泄露吗?不算是滥用吗?他们有何资格使用这么多信息吗?客户在进入 APP 时,是确定隐私同意的,是有收获的。如果您不点那个同意的勾,就无法使用该 APP。您选择使用了,若不选择就无法使用。在市场中占大部分的情况是,如果不会杀熟,那您就只能选择使用,您只有这两个选择,您怎么选呢?同样,各种 APP 有多元化的题材,如果您不用这个,可以用其他的。比如美团和饿了么,请问其他外卖商家,您能给我举个例子吗?您会这样说,是不是意味着这两个都存在问题呢?这是一种侵犯和泄露,不要认为这不是其他侵犯个人信息的使用,它们都有在侵犯个人信息的使用。请问在这两个信息中,如果您想要使用这个服务。第二个问题,您认为这是对传统算法的一种违法,而我认为这也是一种可促性竞争。就那个地址吗?因为所有人都知道这是不可以的。所以他们会用更多的方式去获得消费者的其他信息,消费者已经不喜欢大数据杀熟,他们会用更多的方法来吸引消费者的注意。那为什么一定是垄断的呢?您指的是什么方法吸引消费者呢?那应该是公司的事情,我们要的是不一定要控制。您是说公司有更多的方法吸引消费者,别人的利益,然后他们就可以不用杀熟了是吗?是的。您说这是对用户的一种歧视,其实这是对于用户真实需求的一种误解。您不能认为看人下菜就一定是具有不合理的差别待遇。对于大数据杀熟,这个其实是一种错误的看法。有时候您成为新用户时,会得到优惠,成为老用户时,您可能会认为自己被杀熟了,但这或许是一种消费政策的改变,不能体现说是它违反了政策,它侵犯了消费者的权益。而大数据本身是一种有益的东西,是好的,但它的后续发展对我们产生了一些影响。
以下为ai总结(感谢来自 刘圣韬 学长的精彩ai prompt!基座大模型为豆包。)
我相信大家有这样两个困惑,一是法律并非要禁止一切,二是法律并非万能。法律是一种强大的武器,它不仅能够在事后进行救济,还能在事前进行指引和事中进行规制。不要否认人性的复杂以及资本主义的逐利性。但是至少法律可以给每一个资本家以警示,让他们不要越界。我们要清楚地明白,大数据的产生不是一个简单的现象,其本质问题在于它对我们诸多权利的侵犯。故而我们应该用多种方法去解决,我们讨论的不是法律的唯一性,而是法律的应然性。我们需要考虑解决手段的高效性以及其所能发挥的所有作用。大数据杀熟是大数据发展过程中的一个大问题,如果在此时不对其进行遏制,使其沿着合法合理的方向发展,未来它就有可能形成对我们自身的反噬,这种危害是现行法律所明确保护的权益所不能承受的。这清楚地告诉我们,这些权益仅有法律的保护是不够的。我们可能缺乏对法律意识的高度重视,这是法律意识的范畴。民法遵循的是法无禁止即可为,而行政机关则是法无授权不可为,我们必须以法律作为准确信息,对市场进行监管,维护好个人的权益。法律的禁止体现了对人民的专一、坚定的态度,从而有力地保护了我们的利益,是时代发展的应有之义,也是建设中国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应有之义。只有这样,我们才能避免被“杀熟”。
我相信大家有这样两个困惑,一是法律并非要禁止一切,二是法律并非万能。法律是一种强大的武器,它不仅能够在事后进行救济,还能在事前进行指引和事中进行规制。不要否认人性的复杂以及资本主义的逐利性。但是至少法律可以给每一个资本家以警示,让他们不要越界。我们要清楚地明白,大数据的产生不是一个简单的现象,其本质问题在于它对我们诸多权利的侵犯。故而我们应该用多种方法去解决,我们讨论的不是法律的唯一性,而是法律的应然性。我们需要考虑解决手段的高效性以及其所能发挥的所有作用。大数据杀熟是大数据发展过程中的一个大问题,如果在此时不对其进行遏制,使其沿着合法合理的方向发展,未来它就有可能形成对我们自身的反噬,这种危害是现行法律所明确保护的权益所不能承受的。这清楚地告诉我们,这些权益仅有法律的保护是不够的。我们可能缺乏对法律意识的高度重视,这是法律意识的范畴。民法遵循的是法无禁止即可为,而行政机关则是法无授权不可为,我们必须以法律作为准确信息,对市场进行监管,维护好个人的权益。法律的禁止体现了对人民的专一、坚定的态度,从而有力地保护了我们的利益,是时代发展的应有之义,也是建设中国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应有之义。只有这样,我们才能避免被“杀熟”。
以下为ai总结(感谢来自 刘圣韬 学长的精彩ai prompt!基座大模型为豆包。)
而我们的大数据杀熟,它是有更多的合理性存在的。对于违背公平原则这一点,其价格受多种因素影响。同时,大数据杀熟其实是市场对自身利益的一种维护,也是对自身的一种评估。真正的个性化进化其实非常难以实现,很多时候消费者之所以愿意披露信息,是因为披露信息对他们也有一定的利益存在,他们选择同意的同时,也就说明了他们愿意通过自己的隐私来获得相应好处。那么对于公司来说也是如此,管理成本和声誉成本的高昂使得控制成本、科学性定价必然成为公司自身利益的界定因素。这虽是对商业模式的不良示范,但同样也是促进改善的一种标杆,是微观价格调整现象。不同的消费者经营需求告诉我们,大数据杀熟是一种方式。它绝不是单一的,而是一种多元的构建服务以及全力提升的方式,风险与回报的权衡是有平衡的。这种数字化经济模式将会在未来获得更大的发展,起到推波助澜的作用。
而我们的大数据杀熟,它是有更多的合理性存在的。对于违背公平原则这一点,其价格受多种因素影响。同时,大数据杀熟其实是市场对自身利益的一种维护,也是对自身的一种评估。真正的个性化进化其实非常难以实现,很多时候消费者之所以愿意披露信息,是因为披露信息对他们也有一定的利益存在,他们选择同意的同时,也就说明了他们愿意通过自己的隐私来获得相应好处。那么对于公司来说也是如此,管理成本和声誉成本的高昂使得控制成本、科学性定价必然成为公司自身利益的界定因素。这虽是对商业模式的不良示范,但同样也是促进改善的一种标杆,是微观价格调整现象。不同的消费者经营需求告诉我们,大数据杀熟是一种方式。它绝不是单一的,而是一种多元的构建服务以及全力提升的方式,风险与回报的权衡是有平衡的。这种数字化经济模式将会在未来获得更大的发展,起到推波助澜的作用。
以下为ai总结(感谢来自 刘圣韬 学长的精彩ai prompt!基座大模型为豆包。)
好,接下来将进入激烈的自由辩论环节。自由辩论时间各 4 分钟,由正方开始发言,发言辩手落座为发言结束,即为另一方发言开始的计时标志,另一方辩手必须紧接着发言,若有间隙累积时,照常进行。同一方辩手的发言次序不限,如果一方时间已经用完,另一方可以继续发言,也可向主席示意放弃发言。
正方:谢谢主席。刚才对方三辩告诉我们,在大数据时代,消费者享有平台给予的选择权,体现在使用平台时对隐私政策的勾选。然而,这看似赋予消费者选择权,实则不然。若不想选择该平台,就无法使用其服务,甚至会被强制退出。在这种情况下,要么同意,要么离开,这并非真正的选择权。我们的选择权应是可以选择多个平台,如美团、饿了么、百度外卖等。但我想请正方回归到我们辩题本身,我们辩题是法律应不应当禁止大数据杀熟的行为,而对方一直强调大数据行为的错误,那么请问错的行为在法律上一定就要被禁止吗?它具有普遍的危害性和当下立法的紧迫性吗?希望对方辩友明白,我们说大数据杀熟行为不正当,是因为其侵犯了法律所保护的权益,如《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的个人隐私权、公平交易权、知情权、自由选择权等。还有,对方所说的有诸多选择方法,我希望对方明白,大数据杀熟,若在此处被“杀熟”,还会选择用这个平台吗?明知有被“杀熟”的风险,为何大数据杀熟至今仍如此猖狂?企业为何不害怕?因为企业已占据足够大的市场份额,正向垄断化方向发展,所以我们需要对其予以规制。对方一直在强调不紧迫,不紧迫就不解决,这种说法是不成立的。有问题就要解决,拖延下去会造成更大的资源浪费。我想说一下紧迫性的问题,对方提到有 70%的消费者认为自己受到了大数据杀熟,但经记者调查,在对 16 个平台进行的 32 个模拟消费体验样本中,只有 18 个新老用户的账户价格是一致的,并未达到七成用户被“杀熟”的情况。我希望对方明白,这些数据都可能存在幸存者偏差。对方反复强调大数据杀熟不会对我们造成伤害,新顾客还可以反向薅商家羊毛。那我问对方,新客为何能反薅商家羊毛?是商家想把我们当韭菜,才给了我们薅羊毛的机会。再者,使用一个平台,人的生命只有一次,只能成为一次新客,成为新客后还能无数次薅羊毛吗?这公平吗?对不起,成为一次新客是有限的,我们不应纠结于数字的有限和无限,这是可以清楚辨别的。到底是购买东西的次数多,还是换账号的次数多?资本家不是傻子,他们是逐利的,怎会任由我们反薅他们的羊毛?
正方:如果对方不认可的话,我想问对方一个问题,如果现在你们在这个平台上被“杀熟”,是否会选择继续使用该平台?若会使用,为何?如对方所说,可以选择其他平台,不能以幸存者偏差来回答这个问题。我希望对方回归到问题本身,若不选择,是因为没有可选择的市场,该平台已占据绝大部分市场份额。诸如美团挤压饿了么,我们都看到过这样的新闻,美团因此遭受处罚,阿里巴巴也被处罚,这是市场被垄断的典型例子,这才是资本家有恃无恐的原因。饿了么会给更多用户更多优惠,那对方刚刚提到阿里巴巴被处罚,是因为大数据杀熟吗?阿里巴巴若被认为大数据杀熟,那为何淘宝的市场占有率还这么高?需要更清楚其因果逻辑,是先有垄断局势才有杀熟的存在,否则,若杀熟,用户就会抛弃该平台,这是企业最害怕的,他们最害怕用户流失。有垄断的杀熟,必然就有垄断的趋势吗?因为资本家的逐利性,马克思主义强调过,资本从诞生的那一刻开始,每一个毛孔都充满了血和肮脏的东西,作为资本家,就是要追求利益,不能认为他们是好人,这是必然的。在中国社会主义社会中,我们通过各种法律对资本家的一些行为进行了规范。比如对方提到的法律问题,实际上对于大数据杀熟的行为,我们有《个人信息保护法》等法律,对大数据的信息进行了一定限制。那为何还要浪费司法资源来禁止大数据杀熟呢?是因为目前没有健全的法律体系来全面应对杀熟问题,我们所立的法律都是细枝末节,法律必须成体系才能发挥作用,不成体系的法律难以起到良好的作用。我们现在强调要建设这样的法律体系,以解决此类问题,使所有利用大数据进行非法活动的行为都能得到解决,发挥法律提前规制的作用。若对大数据杀熟进行一刀切,是否会导致许多商家不敢使用大数据,使商家人人自危,从而阻碍其利用大数据发展呢?
正方时间到,请反方继续发言。
反方:对方认为的法律问题不应禁止,不是说我们认为法律不是错误行为,而是在很多时候,若法律直接绝对地禁止,可能会扰乱原有的市场秩序,从而引发更大的市场危机。同样,在经济利益权衡各方面,有些看似错误的行为实则对其有帮助,我们的规定在道德引导性上的作用应大于法律的强制性,应当深入人心,而非强制公司去制止。法律肯定存在政策性行为前瞻性,不能极致地要求法律此时就一定要让企业做到某些事情,市场的自我调节机制才是关键,我们不应以政府为大头,而应以市场机制为大头。法律在人类社会中是重要的政策,但不是所有事情都要被法律禁止。对方所说的对于大数据杀熟行为的配套法律,其实并未形成,所以现阶段法律制定还不成熟,没有足够的资源去推动。很多时候,我们难以界定某些行为是否为真正的错误行为,因为从人们的角度来说,人们的接受程度以及对不同群体的影响难以真正确定。但从社会多元化价值考量的思维上看,不同价值观应协同平衡。
好,接下来将进入激烈的自由辩论环节。自由辩论时间各 4 分钟,由正方开始发言,发言辩手落座为发言结束,即为另一方发言开始的计时标志,另一方辩手必须紧接着发言,若有间隙累积时,照常进行。同一方辩手的发言次序不限,如果一方时间已经用完,另一方可以继续发言,也可向主席示意放弃发言。
正方:谢谢主席。刚才对方三辩告诉我们,在大数据时代,消费者享有平台给予的选择权,体现在使用平台时对隐私政策的勾选。然而,这看似赋予消费者选择权,实则不然。若不想选择该平台,就无法使用其服务,甚至会被强制退出。在这种情况下,要么同意,要么离开,这并非真正的选择权。我们的选择权应是可以选择多个平台,如美团、饿了么、百度外卖等。但我想请正方回归到我们辩题本身,我们辩题是法律应不应当禁止大数据杀熟的行为,而对方一直强调大数据行为的错误,那么请问错的行为在法律上一定就要被禁止吗?它具有普遍的危害性和当下立法的紧迫性吗?希望对方辩友明白,我们说大数据杀熟行为不正当,是因为其侵犯了法律所保护的权益,如《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的个人隐私权、公平交易权、知情权、自由选择权等。还有,对方所说的有诸多选择方法,我希望对方明白,大数据杀熟,若在此处被“杀熟”,还会选择用这个平台吗?明知有被“杀熟”的风险,为何大数据杀熟至今仍如此猖狂?企业为何不害怕?因为企业已占据足够大的市场份额,正向垄断化方向发展,所以我们需要对其予以规制。对方一直在强调不紧迫,不紧迫就不解决,这种说法是不成立的。有问题就要解决,拖延下去会造成更大的资源浪费。我想说一下紧迫性的问题,对方提到有 70%的消费者认为自己受到了大数据杀熟,但经记者调查,在对 16 个平台进行的 32 个模拟消费体验样本中,只有 18 个新老用户的账户价格是一致的,并未达到七成用户被“杀熟”的情况。我希望对方明白,这些数据都可能存在幸存者偏差。对方反复强调大数据杀熟不会对我们造成伤害,新顾客还可以反向薅商家羊毛。那我问对方,新客为何能反薅商家羊毛?是商家想把我们当韭菜,才给了我们薅羊毛的机会。再者,使用一个平台,人的生命只有一次,只能成为一次新客,成为新客后还能无数次薅羊毛吗?这公平吗?对不起,成为一次新客是有限的,我们不应纠结于数字的有限和无限,这是可以清楚辨别的。到底是购买东西的次数多,还是换账号的次数多?资本家不是傻子,他们是逐利的,怎会任由我们反薅他们的羊毛?
正方:如果对方不认可的话,我想问对方一个问题,如果现在你们在这个平台上被“杀熟”,是否会选择继续使用该平台?若会使用,为何?如对方所说,可以选择其他平台,不能以幸存者偏差来回答这个问题。我希望对方回归到问题本身,若不选择,是因为没有可选择的市场,该平台已占据绝大部分市场份额。诸如美团挤压饿了么,我们都看到过这样的新闻,美团因此遭受处罚,阿里巴巴也被处罚,这是市场被垄断的典型例子,这才是资本家有恃无恐的原因。饿了么会给更多用户更多优惠,那对方刚刚提到阿里巴巴被处罚,是因为大数据杀熟吗?阿里巴巴若被认为大数据杀熟,那为何淘宝的市场占有率还这么高?需要更清楚其因果逻辑,是先有垄断局势才有杀熟的存在,否则,若杀熟,用户就会抛弃该平台,这是企业最害怕的,他们最害怕用户流失。有垄断的杀熟,必然就有垄断的趋势吗?因为资本家的逐利性,马克思主义强调过,资本从诞生的那一刻开始,每一个毛孔都充满了血和肮脏的东西,作为资本家,就是要追求利益,不能认为他们是好人,这是必然的。在中国社会主义社会中,我们通过各种法律对资本家的一些行为进行了规范。比如对方提到的法律问题,实际上对于大数据杀熟的行为,我们有《个人信息保护法》等法律,对大数据的信息进行了一定限制。那为何还要浪费司法资源来禁止大数据杀熟呢?是因为目前没有健全的法律体系来全面应对杀熟问题,我们所立的法律都是细枝末节,法律必须成体系才能发挥作用,不成体系的法律难以起到良好的作用。我们现在强调要建设这样的法律体系,以解决此类问题,使所有利用大数据进行非法活动的行为都能得到解决,发挥法律提前规制的作用。若对大数据杀熟进行一刀切,是否会导致许多商家不敢使用大数据,使商家人人自危,从而阻碍其利用大数据发展呢?
正方时间到,请反方继续发言。
反方:对方认为的法律问题不应禁止,不是说我们认为法律不是错误行为,而是在很多时候,若法律直接绝对地禁止,可能会扰乱原有的市场秩序,从而引发更大的市场危机。同样,在经济利益权衡各方面,有些看似错误的行为实则对其有帮助,我们的规定在道德引导性上的作用应大于法律的强制性,应当深入人心,而非强制公司去制止。法律肯定存在政策性行为前瞻性,不能极致地要求法律此时就一定要让企业做到某些事情,市场的自我调节机制才是关键,我们不应以政府为大头,而应以市场机制为大头。法律在人类社会中是重要的政策,但不是所有事情都要被法律禁止。对方所说的对于大数据杀熟行为的配套法律,其实并未形成,所以现阶段法律制定还不成熟,没有足够的资源去推动。很多时候,我们难以界定某些行为是否为真正的错误行为,因为从人们的角度来说,人们的接受程度以及对不同群体的影响难以真正确定。但从社会多元化价值考量的思维上看,不同价值观应协同平衡。
以下为ai总结(感谢来自 刘圣韬 学长的精彩ai prompt!基座大模型为豆包。)
下面由反方四辩进行总结陈词,时间为 3 分 30 秒。
对方辩友一直强调大数据杀熟有诸多错误,然而,即便大数据杀熟存在错误,法律就一定会禁止所有错误的事情吗?我方了解到,像不正当的职业行为或轻微的交通违法行为,在法律上也没有明确的界定。比如抄袭和条件、网络言语等,虽然有现行的网络安全法,但实际上其条例仍不够完善。难道世界上、中国有这么多事情需要法律完善,所有的事情都必须依靠法律去完善吗?那样岂不是浪费了大量的司法资源?
其次,对方提到了隐私权问题。李鸿业曾说,中国用户很多时候愿意用隐私来换便捷服务,他们愿意付出自己一定的个人信息授权,以换取平台为我们提供更加便利的服务。所以,很多时候虽然我们利用了用户的大数据,但实际上也为用户提供了诸多便捷性。对方仅询问大数据是否违反个人信息相关法律,而不论我们所带来的利益,就直接对大数据杀熟下定义,是否过于草率呢?
再说关于禁止的问题,如果法律成体系,将所有的大数据杀熟行为都进行制止。那么,如果大数据杀熟发展下去是有益的呢?比如找到了一种合理利用大数据对用户进行合理定价的行为,但这种行为仍然违反了对方辩友所认为要设立的大数据杀熟相关法律,那么这种行为就会被停止,其发展也会受到阻碍,反而无法取得良好的效果。
我的总结陈词就到这里。
下面由反方四辩进行总结陈词,时间为 3 分 30 秒。
对方辩友一直强调大数据杀熟有诸多错误,然而,即便大数据杀熟存在错误,法律就一定会禁止所有错误的事情吗?我方了解到,像不正当的职业行为或轻微的交通违法行为,在法律上也没有明确的界定。比如抄袭和条件、网络言语等,虽然有现行的网络安全法,但实际上其条例仍不够完善。难道世界上、中国有这么多事情需要法律完善,所有的事情都必须依靠法律去完善吗?那样岂不是浪费了大量的司法资源?
其次,对方提到了隐私权问题。李鸿业曾说,中国用户很多时候愿意用隐私来换便捷服务,他们愿意付出自己一定的个人信息授权,以换取平台为我们提供更加便利的服务。所以,很多时候虽然我们利用了用户的大数据,但实际上也为用户提供了诸多便捷性。对方仅询问大数据是否违反个人信息相关法律,而不论我们所带来的利益,就直接对大数据杀熟下定义,是否过于草率呢?
再说关于禁止的问题,如果法律成体系,将所有的大数据杀熟行为都进行制止。那么,如果大数据杀熟发展下去是有益的呢?比如找到了一种合理利用大数据对用户进行合理定价的行为,但这种行为仍然违反了对方辩友所认为要设立的大数据杀熟相关法律,那么这种行为就会被停止,其发展也会受到阻碍,反而无法取得良好的效果。
我的总结陈词就到这里。
以下为ai总结(感谢来自 刘圣韬 学长的精彩ai prompt!基座大模型为豆包。)
综上所述,反方认为大数据不应当被禁止杀熟,需要综合考虑多方面的因素,不能仅仅看到其存在的问题,还应看到其可能带来的利益和发展的可能性。
面总结陈词时间为 3 分 30 秒。感谢评委主席,问候在场各位。对方辩友的发言精彩,但请不要用华丽的言辞误导我们及各位。我们发现对方的逻辑存在许多漏洞。
首先,对方论证的前提不合理。对方辩友一直否认大数据杀熟的紧迫性,认为即便其不合法且有危害,也不应如此紧迫地禁止。诚然,技术本身无好坏之分,但大数据杀熟利用的是算法,而算法体现的是运营者的意志。平台经营者利用大数据杀熟,占据的是交易市场甚至资本上的权利,从而形成大数据主导资源配置的乱象,难道这还不够紧迫吗?
其次,对方辩友的观点存在错误。我们今天讨论的是要不要禁止大数据杀熟,而非要不要禁止大数据。我们当然支持大数据的发展,但要坚决遏制商家滥用大数据的违法行为,大数据杀熟显然就是其中之一。那么,为了大数据的发展,我方观点难道不正合适吗?
再次,对方的攻击力度不合理。对方辩友认为法律不应该禁止,只需在道德方面加以限制。那么请问,限制意味着允许其存在,比如限制购买、限制排放。但对于市场主体而言,法无禁止即可为是市场法则,而大数据杀熟显然是不可为的,法律需要划出权利的边界,设立所谓的绝对禁止。最后,我发现对方辩友明显缺乏制度执行的意识。对方辩友认为全面禁止的可行性低,会浪费我国的司法资源,但有难度不应成为我们拒绝执法的依据。请对方辩友勇敢一些,对我国公权力更有信心。
民法典依循人权理念告诉我们,发展数字经济,滥用大数据、应用大数据研发应以人为本。大数据本质上是对个人信息的处理,而大数据杀熟对消费者实施不公平待遇,在加剧隐私泄露的同时,破坏了市场消费的公平秩序,限制了平台发展,最终阻碍了我国数字经济的发展。我方当然支持法律与大数据和谐共处,但大数据杀熟这一违法行为,必须被法律禁止。
最后我们探讨今天这个话题,为何法律要禁止大数据杀熟。因为法律是以民意为基础的,放任大数据杀熟,其后果不堪设想。这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信任危机。大数据时代是一个自由的时代,随着每一起商品事件的迅速传播和发展,这不仅会引发消费者对平台的信任危机,甚至会引发对整个互联网发展的信任危机。 第二,社会公平危机。逐利是商人、企业的本质,但大数据杀熟违背了最基本的商业道德和企业价值,对社会公平发起了挑战。我国倡导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但社会公平是绝对不能被破坏的,这是国家的底线。 第三,劣币驱逐良币的危机。如果大数据发展的结果是如此,那么不仅是消费者,作为市场主体的企业也会陷入危机。我们知道大数据带来的是权力的失衡,平台真正应该关注的是如何提高自身技术和商品服务质量,而不是通过大数据杀熟来获利。对于消费者而言,他们要么同意,要么离开,毫无隐私和权利可言,平台最终会失去消费群体,这是损人不利己的行为。
所以,大数据发展任重道远,唯物辩证法为我们指明了方向,任何违背基本价值观的行为,我们都有必要通过法律来设置一个绝对的禁区,这是促进法律与社会共同发展的科学选择。感谢大家!
面总结陈词时间为 3 分 30 秒。感谢评委主席,问候在场各位。对方辩友的发言精彩,但请不要用华丽的言辞误导我们及各位。我们发现对方的逻辑存在许多漏洞。
首先,对方论证的前提不合理。对方辩友一直否认大数据杀熟的紧迫性,认为即便其不合法且有危害,也不应如此紧迫地禁止。诚然,技术本身无好坏之分,但大数据杀熟利用的是算法,而算法体现的是运营者的意志。平台经营者利用大数据杀熟,占据的是交易市场甚至资本上的权利,从而形成大数据主导资源配置的乱象,难道这还不够紧迫吗?
其次,对方辩友的观点存在错误。我们今天讨论的是要不要禁止大数据杀熟,而非要不要禁止大数据。我们当然支持大数据的发展,但要坚决遏制商家滥用大数据的违法行为,大数据杀熟显然就是其中之一。那么,为了大数据的发展,我方观点难道不正合适吗?
再次,对方的攻击力度不合理。对方辩友认为法律不应该禁止,只需在道德方面加以限制。那么请问,限制意味着允许其存在,比如限制购买、限制排放。但对于市场主体而言,法无禁止即可为是市场法则,而大数据杀熟显然是不可为的,法律需要划出权利的边界,设立所谓的绝对禁止。最后,我发现对方辩友明显缺乏制度执行的意识。对方辩友认为全面禁止的可行性低,会浪费我国的司法资源,但有难度不应成为我们拒绝执法的依据。请对方辩友勇敢一些,对我国公权力更有信心。
民法典依循人权理念告诉我们,发展数字经济,滥用大数据、应用大数据研发应以人为本。大数据本质上是对个人信息的处理,而大数据杀熟对消费者实施不公平待遇,在加剧隐私泄露的同时,破坏了市场消费的公平秩序,限制了平台发展,最终阻碍了我国数字经济的发展。我方当然支持法律与大数据和谐共处,但大数据杀熟这一违法行为,必须被法律禁止。
最后我们探讨今天这个话题,为何法律要禁止大数据杀熟。因为法律是以民意为基础的,放任大数据杀熟,其后果不堪设想。这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信任危机。大数据时代是一个自由的时代,随着每一起商品事件的迅速传播和发展,这不仅会引发消费者对平台的信任危机,甚至会引发对整个互联网发展的信任危机。 第二,社会公平危机。逐利是商人、企业的本质,但大数据杀熟违背了最基本的商业道德和企业价值,对社会公平发起了挑战。我国倡导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但社会公平是绝对不能被破坏的,这是国家的底线。 第三,劣币驱逐良币的危机。如果大数据发展的结果是如此,那么不仅是消费者,作为市场主体的企业也会陷入危机。我们知道大数据带来的是权力的失衡,平台真正应该关注的是如何提高自身技术和商品服务质量,而不是通过大数据杀熟来获利。对于消费者而言,他们要么同意,要么离开,毫无隐私和权利可言,平台最终会失去消费群体,这是损人不利己的行为。
所以,大数据发展任重道远,唯物辩证法为我们指明了方向,任何违背基本价值观的行为,我们都有必要通过法律来设置一个绝对的禁区,这是促进法律与社会共同发展的科学选择。感谢大家!
以下为ai总结(感谢来自 刘圣韬 学长的精彩ai prompt!基座大模型为豆包。)
大数据杀熟是一种违法行为,对消费者造成不公平待遇,破坏市场秩序,违背基本价值观,其后果不堪设想。因此,法律应当禁止大数据杀熟,以促进法律与社会的共同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