感谢主席,问候在场各位。大数据是指庞大、复杂的数据集合,IBM对大数据提出了定义,而广义上的大数据技术包含数据挖掘、机器学习及人工智能等领域,对大数据的利用能力是这一系列大数据技术的基石。预防犯罪是指通过各种策略来减少和防止犯罪的发生,它包含多个层次。首先是初级预防,指消除犯罪的根本原因,如改善就业环境;其次是次级预防,在犯罪倾向显现的情况下,防止犯罪的进一步发展;再次是三级预防,指在犯罪行为已经发生后,减少再次犯罪的可能性,如提供就业知识等。
大数据用于预防犯罪有多种应用场景。我们通过大数据深度透析犯罪的深层次原因,建立模型进行犯罪预测,或是开发实时监控和预警系统。判断大数据应不应该用于预防犯罪,是探讨其应用结果是否利大于弊。大数据用于犯罪预防的高效性和打击新犯罪手段的精准性符合利大于弊,论证如下:
首先,大数据技术使犯罪技术更加先进,传统的预防方法无法规避,而引入大数据技术作为预防手段,在应对此类犯罪行为上有较高成效。如2023年最高检北京朝阳区检察院发布的金融检察白皮书指出,金融犯罪案件呈现信息手段隐蔽、互联网金融犯罪手段多样等特点。朝阳区检察院借用非法金融活动涉及的线索和大数据,设计了法律监督模型,以强化预警和预测系统。在日常生活中,电信诈骗作案方式层出不穷,但大数据技术可以基于全面海量的数据,精准识别诈骗电话和易受骗人群,提供预警以减少此类事件的发生。
其次,大数据弥补了传统预防体系中反应慢、应对时间长和资源分配效率不高的问题,提高了犯罪预防的精准度和效率,其风险性可以大大规避。大数据通过从各种来源收集和分析大量数据,包括犯罪历史记录、人口流动信息等,能够精准识别出潜在的犯罪趋势和犯罪模式,从而更精准地预测和预防犯罪的发生,并投入相应的资源。芝加哥大学一位教授及其团队创造了一个城市模型,通过对2014年到2016年年底的整个犯罪数据的分析,能够预测接下来几周甚至未来几年内某些犯罪的可能性,并将其范围缩小到两个街区的半径内,准确度高达90%。同时,大数据技术还能够实现对犯罪活动的实时监测和快速响应,从而帮助执法机构优化资源配置。例如,监控自动识别技术能够自动识别可疑人员和车辆,使警务人员能够集中精力打击犯罪。
再者,大数据引发的关于个人隐私保护的担忧,可以通过已有的法案、规章制度来规避,如我国的个人信息保护法。通过建立规范的数据挖掘、采集、分析和相关环节的规章制度,建立健全的监督体系或引入审查机制,可以规避个人隐私相关的风险。
最后,大数据辅助实现预防为主,惩戒为辅的人文关怀的落地。从法律上来说,比起事后惩罚,事前的预防和教育是更好的应对措施,而大数据具有独特的强预测性特点,恰好可以使这一价值得以实现。综上所述,我方认为大数据算法应该用于预防犯罪。
感谢主席,问候在场各位。大数据是指庞大、复杂的数据集合,IBM对大数据提出了定义,而广义上的大数据技术包含数据挖掘、机器学习及人工智能等领域,对大数据的利用能力是这一系列大数据技术的基石。预防犯罪是指通过各种策略来减少和防止犯罪的发生,它包含多个层次。首先是初级预防,指消除犯罪的根本原因,如改善就业环境;其次是次级预防,在犯罪倾向显现的情况下,防止犯罪的进一步发展;再次是三级预防,指在犯罪行为已经发生后,减少再次犯罪的可能性,如提供就业知识等。
大数据用于预防犯罪有多种应用场景。我们通过大数据深度透析犯罪的深层次原因,建立模型进行犯罪预测,或是开发实时监控和预警系统。判断大数据应不应该用于预防犯罪,是探讨其应用结果是否利大于弊。大数据用于犯罪预防的高效性和打击新犯罪手段的精准性符合利大于弊,论证如下:
首先,大数据技术使犯罪技术更加先进,传统的预防方法无法规避,而引入大数据技术作为预防手段,在应对此类犯罪行为上有较高成效。如2023年最高检北京朝阳区检察院发布的金融检察白皮书指出,金融犯罪案件呈现信息手段隐蔽、互联网金融犯罪手段多样等特点。朝阳区检察院借用非法金融活动涉及的线索和大数据,设计了法律监督模型,以强化预警和预测系统。在日常生活中,电信诈骗作案方式层出不穷,但大数据技术可以基于全面海量的数据,精准识别诈骗电话和易受骗人群,提供预警以减少此类事件的发生。
其次,大数据弥补了传统预防体系中反应慢、应对时间长和资源分配效率不高的问题,提高了犯罪预防的精准度和效率,其风险性可以大大规避。大数据通过从各种来源收集和分析大量数据,包括犯罪历史记录、人口流动信息等,能够精准识别出潜在的犯罪趋势和犯罪模式,从而更精准地预测和预防犯罪的发生,并投入相应的资源。芝加哥大学一位教授及其团队创造了一个城市模型,通过对2014年到2016年年底的整个犯罪数据的分析,能够预测接下来几周甚至未来几年内某些犯罪的可能性,并将其范围缩小到两个街区的半径内,准确度高达90%。同时,大数据技术还能够实现对犯罪活动的实时监测和快速响应,从而帮助执法机构优化资源配置。例如,监控自动识别技术能够自动识别可疑人员和车辆,使警务人员能够集中精力打击犯罪。
再者,大数据引发的关于个人隐私保护的担忧,可以通过已有的法案、规章制度来规避,如我国的个人信息保护法。通过建立规范的数据挖掘、采集、分析和相关环节的规章制度,建立健全的监督体系或引入审查机制,可以规避个人隐私相关的风险。
最后,大数据辅助实现预防为主,惩戒为辅的人文关怀的落地。从法律上来说,比起事后惩罚,事前的预防和教育是更好的应对措施,而大数据具有独特的强预测性特点,恰好可以使这一价值得以实现。综上所述,我方认为大数据算法应该用于预防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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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断大数据应不应该用于预防犯罪,是探讨其应用结果是否利大于弊。
综上所述,我方认为大数据算法应该用于预防犯罪。
本环节金句:
谢主席,各位辩友你好,首先想请问您,您方对大数据演进的定义是什么? 我方对于大数据演进的定义是在海量信息的数据库之上,进行演算,对最有可能的犯罪人群或地区进行可能性的预测。 那我注意到您刚刚提到关于打击金融犯罪的力行,能否说得再具体一点?是通过什么方式打击金融犯罪?就比如说金融犯罪,它有几个较浅显的特征,比如有洗钱,或者说资金链有时会有大幅度的流动,流动性入。然后我们监测到这个东西之后,就可能查出来这个东西可能有人在进行期权活动,也就是欺诈犯罪。比如冻结他的财产之类的,是吗?不一定就是监测到资金流动异常,然后就能监测到他的犯罪数据,进而分析出他在进行犯罪活动。 刚刚您提到了对于隐私的担忧,其实是可以解决的,那么具体是通过什么样的方式呢? 嗯,我不知道对方辩友有没有了解,在国内,我们所有犯罪人员的信息都是不会公开的,任何人想要调用他们的信息,都需要经过一层一层的审批。国家会保护好我们的数据,所以不会造成任何泄露。那对于以后的情况,您说罪象不仅仅是犯罪的罪犯,还会涉及普通人,那这里应该怎么应对呢? 那我们国家同样也会有相应的保护公民个人隐私的法律法规和审查体系。 那审查体系需要多少人力,您方有统计过吗? 我方没有统计过,但是我方觉得既然目前在网络等平台上,已经有一些保护个人隐私的工作和审查机制在,我方认为可以在现有基础上加大一定的工作量,就可以做到。 那您还提到了监控的技术,要对一个人的行为做出精准预测的话,监控的技术要达到什么样的程度呢? 就是看他有没有平时有没有什么异常的行为,监测到他有没有过激的或者说是比较明显的犯罪举动这些,或者说是不是每一个地方都安上了智能摄像头、传感器呢? 对方辩友您方可能把我们想的太极端了,不可能每一个地方都安排,我们也没有那么多地方安装,没有那么多电线。 那您怎么监控他的那些情绪呢?一个人的情绪,那些控制的情绪,不一定会在公共场合出现,他可能是在最隐蔽的家里,那您怎么监控呢?这监控可能是无效的,您确认吗? 哦,这好像是,这时是这时候,接下来,接下来可以吧。没事问,没事,没事可以,没事,还行,还行,还行,好的,好的,好的,感谢,那。
谢主席,各位辩友你好,首先想请问您,您方对大数据演进的定义是什么? 我方对于大数据演进的定义是在海量信息的数据库之上,进行演算,对最有可能的犯罪人群或地区进行可能性的预测。 那我注意到您刚刚提到关于打击金融犯罪的力行,能否说得再具体一点?是通过什么方式打击金融犯罪?就比如说金融犯罪,它有几个较浅显的特征,比如有洗钱,或者说资金链有时会有大幅度的流动,流动性入。然后我们监测到这个东西之后,就可能查出来这个东西可能有人在进行期权活动,也就是欺诈犯罪。比如冻结他的财产之类的,是吗?不一定就是监测到资金流动异常,然后就能监测到他的犯罪数据,进而分析出他在进行犯罪活动。 刚刚您提到了对于隐私的担忧,其实是可以解决的,那么具体是通过什么样的方式呢? 嗯,我不知道对方辩友有没有了解,在国内,我们所有犯罪人员的信息都是不会公开的,任何人想要调用他们的信息,都需要经过一层一层的审批。国家会保护好我们的数据,所以不会造成任何泄露。那对于以后的情况,您说罪象不仅仅是犯罪的罪犯,还会涉及普通人,那这里应该怎么应对呢? 那我们国家同样也会有相应的保护公民个人隐私的法律法规和审查体系。 那审查体系需要多少人力,您方有统计过吗? 我方没有统计过,但是我方觉得既然目前在网络等平台上,已经有一些保护个人隐私的工作和审查机制在,我方认为可以在现有基础上加大一定的工作量,就可以做到。 那您还提到了监控的技术,要对一个人的行为做出精准预测的话,监控的技术要达到什么样的程度呢? 就是看他有没有平时有没有什么异常的行为,监测到他有没有过激的或者说是比较明显的犯罪举动这些,或者说是不是每一个地方都安上了智能摄像头、传感器呢? 对方辩友您方可能把我们想的太极端了,不可能每一个地方都安排,我们也没有那么多地方安装,没有那么多电线。 那您怎么监控他的那些情绪呢?一个人的情绪,那些控制的情绪,不一定会在公共场合出现,他可能是在最隐蔽的家里,那您怎么监控呢?这监控可能是无效的,您确认吗? 哦,这好像是,这时是这时候,接下来,接下来可以吧。没事问,没事,没事可以,没事,还行,还行,还行,好的,好的,好的,感谢,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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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题为:vs 环节为:反方一辩 · 开篇陈词
感谢主席。我方的观点是,不应该将大数据演算法用于预防犯罪这一议题进行讨论之前,我们首先要明确何为大数据演算法。一般来说,大数据演算法的定义是以大数据为输入,通过特定算法计算出事件发生的概率,从而对各类问题的结果做出相应预测的过程。将大数据算法用于预防犯罪,则意味着需要通过大量的数据计算出犯罪高发人群、地点等,进而对可能发生的犯罪进行预防。
根据上述定义,我方认为将大数据算法用于预防犯罪弊大于利。首先,将大数据技术应用于犯罪预防领域,必然伴随着庞大的资源投入需求。从财政角度来看,为了确保数据采集的全面性及精确性,部署广泛的监控设施成为必要,而这一系列设施的安装与维护无疑会给政府财政带来沉重负担。在人力资源层面,大数据技术的高效运行离不开专业技术人员的持续监控与维护,而培养这批高技术、高能力人才所需的经费同样构成一大挑战。
进一步而言,当大数据分析预测到某个体在某日的犯罪概率显著升高时,为预防犯罪行为的实际发生,是否应调配相应的紧急资源采取预防措施成为关键问题。若此类高风险个体数量众多,所需警力资源的规模将极为庞大。为应对这一需求,是否需扩大警察招募规模,以及新警员的培训工作由谁来承担,均成为待解决的问题。此外,短期内大量新增的就业岗位还可能对社会运行体系产生不可预测的负面冲击。
因此,在决定将大数据技术应用于犯罪预防之前,深入考量并解决上述诸多问题,无疑是至关重要的。这不仅关乎技术应用的可行性与效率,还涉及到公共财政的可持续性、人力资源的合理配置以及社会运行体系的稳定与平衡。
其次,将大数据算法应用于犯罪预防还会引发歧视和人权侵犯问题。事实上,算法可能强化种族及地域偏见,进而扭曲社会公平正义。例如,在智能搜索服务中输入不同肤色人群时,出现暗示黑人犯罪的广告内容,而某些犯罪风险评估软件亦对黑人群体存在系统性歧视,对其做出极高的犯罪风险预测。此种现象加深了社会对黑人群体的负面刻板印象,致使部分无辜人员即便家族无犯罪前科,亦可能因算法偏见而遭受不公待遇与歧视,实属无妄之灾。这种不公与歧视不仅无助于社会和谐,反而可能加剧社会分裂,阻碍社会进步。
同时,个人隐私安全成为不可忽视的问题。为追求犯罪预防的精准性,算法需搜集并分析大量的个人数据,这无疑侵犯了公民的隐私权,人们更为重视的个人情绪宣泄的自由亦可能受到限制。在快节奏、高压力的生活环境中,人们时常需要借助各种方式宣泄情绪,如饮酒、独处怒吼等。然而,当算法无处不在,人的一举一动皆可能受到监控时,人们最基本的情绪宣泄自由亦可能受到威胁,甚至连最基本的自由亦被剥夺,这无疑是人类的悲哀。
综上,我方坚持认为,大数据算法不应该用于预防犯罪。
辩题为:vs 环节为:反方一辩 · 开篇陈词
感谢主席。我方的观点是,不应该将大数据演算法用于预防犯罪这一议题进行讨论之前,我们首先要明确何为大数据演算法。一般来说,大数据演算法的定义是以大数据为输入,通过特定算法计算出事件发生的概率,从而对各类问题的结果做出相应预测的过程。将大数据算法用于预防犯罪,则意味着需要通过大量的数据计算出犯罪高发人群、地点等,进而对可能发生的犯罪进行预防。
根据上述定义,我方认为将大数据算法用于预防犯罪弊大于利。首先,将大数据技术应用于犯罪预防领域,必然伴随着庞大的资源投入需求。从财政角度来看,为了确保数据采集的全面性及精确性,部署广泛的监控设施成为必要,而这一系列设施的安装与维护无疑会给政府财政带来沉重负担。在人力资源层面,大数据技术的高效运行离不开专业技术人员的持续监控与维护,而培养这批高技术、高能力人才所需的经费同样构成一大挑战。
进一步而言,当大数据分析预测到某个体在某日的犯罪概率显著升高时,为预防犯罪行为的实际发生,是否应调配相应的紧急资源采取预防措施成为关键问题。若此类高风险个体数量众多,所需警力资源的规模将极为庞大。为应对这一需求,是否需扩大警察招募规模,以及新警员的培训工作由谁来承担,均成为待解决的问题。此外,短期内大量新增的就业岗位还可能对社会运行体系产生不可预测的负面冲击。
因此,在决定将大数据技术应用于犯罪预防之前,深入考量并解决上述诸多问题,无疑是至关重要的。这不仅关乎技术应用的可行性与效率,还涉及到公共财政的可持续性、人力资源的合理配置以及社会运行体系的稳定与平衡。
其次,将大数据算法应用于犯罪预防还会引发歧视和人权侵犯问题。事实上,算法可能强化种族及地域偏见,进而扭曲社会公平正义。例如,在智能搜索服务中输入不同肤色人群时,出现暗示黑人犯罪的广告内容,而某些犯罪风险评估软件亦对黑人群体存在系统性歧视,对其做出极高的犯罪风险预测。此种现象加深了社会对黑人群体的负面刻板印象,致使部分无辜人员即便家族无犯罪前科,亦可能因算法偏见而遭受不公待遇与歧视,实属无妄之灾。这种不公与歧视不仅无助于社会和谐,反而可能加剧社会分裂,阻碍社会进步。
同时,个人隐私安全成为不可忽视的问题。为追求犯罪预防的精准性,算法需搜集并分析大量的个人数据,这无疑侵犯了公民的隐私权,人们更为重视的个人情绪宣泄的自由亦可能受到限制。在快节奏、高压力的生活环境中,人们时常需要借助各种方式宣泄情绪,如饮酒、独处怒吼等。然而,当算法无处不在,人的一举一动皆可能受到监控时,人们最基本的情绪宣泄自由亦可能受到威胁,甚至连最基本的自由亦被剥夺,这无疑是人类的悲哀。
综上,我方坚持认为,大数据算法不应该用于预防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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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大数据算法用于预防犯罪是否弊大于利。
综上所述,我方坚持认为,大数据算法不应该用于预防犯罪。
对方辩友你好,今天跟您确认一个问题。今天您方认为我们的警察人员及资源相对紧缺,那么我通过大数据点算后,集中对某些可能高危发生犯罪的地区投入资源,这样是否使资源利用率更高了呢?
对方辩友,您方才提到现有案件处理中警察比例紧缺,若再将资源用于此类犯罪预防,您的观点是怎样的呢?我方认为,我们要做的是把犯罪的火苗掐灭,在其尚未燃烧成熊熊大火之前就将其遏制,我们所要做的就是预防犯罪。通过精准预测,能够让已有的犯罪案件越来越少,以此解决您方所说的已有案件未解决的担忧。
第二个问题,您方所说的通过大数据演算强化了某种启示,您方是如何论证的呢?您可以举一个例子吗?比如,您方认为的歧视是什么样的,我方应通过何种行为来应对?以目前情况为例,黑人受到歧视,这虽是事实,但在大数据的运用下,比如在一个软件上搜索新人,会认为其犯罪概率更高,所以说大数据对黑人存在歧视。对方辩友,我听到您方的意思是说今天大数据检测出黑人的犯罪率确实很高,这是一个事实,所以就对其造成了歧视,我认为这是一个荒谬的言论。为何即便它成为一种偏见,但它是事实,我们难道不应该对其进行管制和预防吗?当这个事实呈现在更多人面前,当更多人知道黑人犯罪率更高时,我们就会将这种偏见带入到一些本身无辜的人身上。对方辩友,在今天我和您方四辩进行的质询环节中,我们已经确认了今天有严格的隐私保护机制,能够保证这些数据不会开放给公民,而是由国家进行使用,您方对此还有担忧吗?这里您提到的个人隐私问题,针对的是公众对于黑人整个群体的偏见。那您方可以继续详细说一下,您方所说的“被更多人看到”是什么意思吗?就是说当公众使用这些大数据软件时,他们从软件上得知黑人犯罪率高这个情况。但是您方也无法忽视黑人犯罪率高确实是一个事实,而对其进行实施监管,能够有效预防犯罪。
对方辩友你好,今天跟您确认一个问题。今天您方认为我们的警察人员及资源相对紧缺,那么我通过大数据点算后,集中对某些可能高危发生犯罪的地区投入资源,这样是否使资源利用率更高了呢?
对方辩友,您方才提到现有案件处理中警察比例紧缺,若再将资源用于此类犯罪预防,您的观点是怎样的呢?我方认为,我们要做的是把犯罪的火苗掐灭,在其尚未燃烧成熊熊大火之前就将其遏制,我们所要做的就是预防犯罪。通过精准预测,能够让已有的犯罪案件越来越少,以此解决您方所说的已有案件未解决的担忧。
第二个问题,您方所说的通过大数据演算强化了某种启示,您方是如何论证的呢?您可以举一个例子吗?比如,您方认为的歧视是什么样的,我方应通过何种行为来应对?以目前情况为例,黑人受到歧视,这虽是事实,但在大数据的运用下,比如在一个软件上搜索新人,会认为其犯罪概率更高,所以说大数据对黑人存在歧视。对方辩友,我听到您方的意思是说今天大数据检测出黑人的犯罪率确实很高,这是一个事实,所以就对其造成了歧视,我认为这是一个荒谬的言论。为何即便它成为一种偏见,但它是事实,我们难道不应该对其进行管制和预防吗?当这个事实呈现在更多人面前,当更多人知道黑人犯罪率更高时,我们就会将这种偏见带入到一些本身无辜的人身上。对方辩友,在今天我和您方四辩进行的质询环节中,我们已经确认了今天有严格的隐私保护机制,能够保证这些数据不会开放给公民,而是由国家进行使用,您方对此还有担忧吗?这里您提到的个人隐私问题,针对的是公众对于黑人整个群体的偏见。那您方可以继续详细说一下,您方所说的“被更多人看到”是什么意思吗?就是说当公众使用这些大数据软件时,他们从软件上得知黑人犯罪率高这个情况。但是您方也无法忽视黑人犯罪率高确实是一个事实,而对其进行实施监管,能够有效预防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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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谢主席,问候在场各位。我们来回顾一下今天在前场环节所讨论的内容。首先,对方提到对成绩问题的担忧,我们也有同样的感受。同时,我们也看到在社会治安维稳方面,人员和资金的调配十分紧缺和紧张。所以,我们开发出大数据演算法并集中利用,将钱花在刀刃上,这也是我们的初心之一。我们希望更有效率地实施打击有效犯罪,因为在我方论点中已提到,相比于传统预防犯罪,我们更多的是事后处理,具有延迟性,很多时候犯罪已经发生,给社会带来不可磨灭的伤害,并造成了大量的财政损失。然而,通过大数据演算预测,我们可以在犯罪未发生之前,在对社会造成的伤害未成为现实之前,将其迅速预防,这样便可以避免一部分财产损失,从而投入到大数据演算法的开发中,实现良性循环。如此一来,我们今天所提出的方案的可行性在对方看来是否也变得更高了呢?
其次,我方听到一个观点。今天如果出现一个犯罪事实或现象,可能是由于社会客观因素或历史遗留问题,比如黑人犯罪率高这一事实。即便这可能成为一种偏见,但我们的大数据能够监测预测到。难道面对犯罪,我们所持的态度就应该是放任不管吗?我们就应该说要尊重人权,不想伤害,从而对犯罪事实置之不顾,让犯罪现象更多地发生吗?这是我方难以接受的一种态度。
也就是说,今天我想跟大家探讨的是,我们面对社会治安维稳应该持怎样的态度。社会治安维稳本就是高投入、低收益,入不敷出的,但正因为它承担着重大的社会治安价值,所以我们应该不惜一切代价去做。比如今天四辩提到的,哪怕在家中发现一袋冰毒,为了有效制止其贩卖,就算给家中安装一个监控,防止犯罪的发生,那又何妨呢?
感谢主席,问候在场各位。我们来回顾一下今天在前场环节所讨论的内容。首先,对方提到对成绩问题的担忧,我们也有同样的感受。同时,我们也看到在社会治安维稳方面,人员和资金的调配十分紧缺和紧张。所以,我们开发出大数据演算法并集中利用,将钱花在刀刃上,这也是我们的初心之一。我们希望更有效率地实施打击有效犯罪,因为在我方论点中已提到,相比于传统预防犯罪,我们更多的是事后处理,具有延迟性,很多时候犯罪已经发生,给社会带来不可磨灭的伤害,并造成了大量的财政损失。然而,通过大数据演算预测,我们可以在犯罪未发生之前,在对社会造成的伤害未成为现实之前,将其迅速预防,这样便可以避免一部分财产损失,从而投入到大数据演算法的开发中,实现良性循环。如此一来,我们今天所提出的方案的可行性在对方看来是否也变得更高了呢?
其次,我方听到一个观点。今天如果出现一个犯罪事实或现象,可能是由于社会客观因素或历史遗留问题,比如黑人犯罪率高这一事实。即便这可能成为一种偏见,但我们的大数据能够监测预测到。难道面对犯罪,我们所持的态度就应该是放任不管吗?我们就应该说要尊重人权,不想伤害,从而对犯罪事实置之不顾,让犯罪现象更多地发生吗?这是我方难以接受的一种态度。
也就是说,今天我想跟大家探讨的是,我们面对社会治安维稳应该持怎样的态度。社会治安维稳本就是高投入、低收益,入不敷出的,但正因为它承担着重大的社会治安价值,所以我们应该不惜一切代价去做。比如今天四辩提到的,哪怕在家中发现一袋冰毒,为了有效制止其贩卖,就算给家中安装一个监控,防止犯罪的发生,那又何妨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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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以上分论点的阐述,论证了正方在社会治安维稳方面的观点,即应利用大数据演算法提高打击犯罪效率,积极应对犯罪,不惜一切代价维护社会治安稳定。
下面进行反方三辩质询正方二辩环节。
反方三辩:我首先想问正方二辩,您提到规避个人隐私是个问题,您认为建立合理的监管制度就能规避个人隐私吗?我认为虽能极大程度上保护大家百分之八九十的隐私,但仍存在隐私泄露的问题。比如某些公司为追求利益,存在腐败现象,不能做到人人的隐私都能妥善保护。我问您一个问题,今天我们有保安、警察,他们也能监测到我们的个人数据,那他们有没有泄露的风险?就算个人隐私能被大部分规避,您方只认为个人隐私的结果是备受保护,但您没有考虑到我们人对于个人隐私的感受。我给您举一个情景,小王的父亲曾经有过犯罪前科,那他的生活很可能会被监视,包括他每天出门带什么物件、回家购买了什么东西,甚至上厕所洗澡也会被监视,他的一系列行为也有可能被这样分析,那他会感觉自己时刻生活在监视的恐慌之中,一点小事情也可能会引起担忧和警告,他觉得自己快崩溃了,您觉得这样子算是保护了个人隐私吗?今天中国有一个情况,就是在监狱外面服刑的人需要受到相应的监管,所以我认为这是一个比较合理的尺度,如果已经造成严重的犯罪事实的话。其次,我想给大家举一个例子,比如溯源案,今天为什么溯源案的犯罪者被放出来之后,大家会那么恐慌?那不就是因为如果得不到实施的有效监管,他有可能继续进行犯罪吗?我说的是小张的父亲有个犯罪前科,不好意思,说错了。实质上呢,小张的心里是阳光健康的,但这种程度的侵犯,会给正常人的生活造成心理负担。我只是一个普通人,我凭什么要把父亲的罪过加在我身上?这个社会还有公理与人性存在吗?
第二个问题,您方认为非人类犯罪率高,这也是我方承认的。但是我再给您举个例子,美国有个系统,它曾经将一位非洲裔被告错误地标记为未来的罪犯,那么这些评分标准显然是有偏见的,犯罪嫌疑人即使无辜也会被判刑的现象并不罕见,您方怎么解释这个现象?我方觉得有一部分冤假错案,您方刚才说的是这部分是一部分冤假错案,那这部分冤假错案应该被运用到 AI 的数据库里吗?
最后一个问题,您方认为预防患者是把钱花在高点,您方认为对高危地区实施有效的集中资源进行监管,就可以有效的利用这些资源和人员,是这样吗?
正方二辩:是的。
下面进行反方三辩质询正方二辩环节。
反方三辩:我首先想问正方二辩,您提到规避个人隐私是个问题,您认为建立合理的监管制度就能规避个人隐私吗?我认为虽能极大程度上保护大家百分之八九十的隐私,但仍存在隐私泄露的问题。比如某些公司为追求利益,存在腐败现象,不能做到人人的隐私都能妥善保护。我问您一个问题,今天我们有保安、警察,他们也能监测到我们的个人数据,那他们有没有泄露的风险?就算个人隐私能被大部分规避,您方只认为个人隐私的结果是备受保护,但您没有考虑到我们人对于个人隐私的感受。我给您举一个情景,小王的父亲曾经有过犯罪前科,那他的生活很可能会被监视,包括他每天出门带什么物件、回家购买了什么东西,甚至上厕所洗澡也会被监视,他的一系列行为也有可能被这样分析,那他会感觉自己时刻生活在监视的恐慌之中,一点小事情也可能会引起担忧和警告,他觉得自己快崩溃了,您觉得这样子算是保护了个人隐私吗?今天中国有一个情况,就是在监狱外面服刑的人需要受到相应的监管,所以我认为这是一个比较合理的尺度,如果已经造成严重的犯罪事实的话。其次,我想给大家举一个例子,比如溯源案,今天为什么溯源案的犯罪者被放出来之后,大家会那么恐慌?那不就是因为如果得不到实施的有效监管,他有可能继续进行犯罪吗?我说的是小张的父亲有个犯罪前科,不好意思,说错了。实质上呢,小张的心里是阳光健康的,但这种程度的侵犯,会给正常人的生活造成心理负担。我只是一个普通人,我凭什么要把父亲的罪过加在我身上?这个社会还有公理与人性存在吗?
第二个问题,您方认为非人类犯罪率高,这也是我方承认的。但是我再给您举个例子,美国有个系统,它曾经将一位非洲裔被告错误地标记为未来的罪犯,那么这些评分标准显然是有偏见的,犯罪嫌疑人即使无辜也会被判刑的现象并不罕见,您方怎么解释这个现象?我方觉得有一部分冤假错案,您方刚才说的是这部分是一部分冤假错案,那这部分冤假错案应该被运用到 AI 的数据库里吗?
最后一个问题,您方认为预防患者是把钱花在高点,您方认为对高危地区实施有效的集中资源进行监管,就可以有效的利用这些资源和人员,是这样吗?
正方二辩:是的。
以下为ai总结(感谢来自 刘圣韬 学长的精彩ai prompt!基座大模型为豆包。)
在反方三辩质询正方二辩的过程中,双方讨论流程如下:
反方二辩申论:
根据上述辩论,我方发现正方同学似乎默认大数据演算法对预防犯罪能起到非常重要的作用,但我方认为此事实仍有待商榷。
首先,在全世界范围内,将大数据演算法用于全国范围犯罪预防的只有荷兰,然而荷兰使用该算法几年后,今年的犯罪率并未明显下降,处于正常波动之中。这表明在大范围使用中,大数据演算法对犯罪预防未起到非常直观的作用。
其次,在美国洛杉矶和芝加哥都曾使用过类似于大数据演算法的模型进行犯罪预防。如洛杉矶使用的 pBo,芝加哥使用的 SSL。但洛杉矶警方使用的 ppo 长达十几年,然而在去年 2023 年从 ppo 抽查的 2 万份数据中,仅有 0.5%的数据是绝对准确的。也正因如此,洛杉矶警方已开始弃用使用了十几年的 credit。而且,在 credit po 使用期间还出现了其他问题。比如犯罪分子可通过一些手段知晓 credit Paul 的部分数据,导致警察不知犯罪会在何时何地发生,而犯罪分子却清楚警察何时何地会出现。如此一来,犯罪人员会流动到警力较少的地方实施犯罪,这时大数据演算法是否起到了反作用?
其二,关于歧视问题。大数据演算法承接了我方关于黑人歧视的观点。在美国洛杉矶某些被 ppo 重点标记的高犯罪率街头,6 个月内连续发生 6 起枪击案,而这 6 起枪击案中,警察针对的黑人群体中,最后发现有 5 个黑人并无明显犯罪事实。难道这不是大数据演算法带来的问题吗?仅仅因为居住在这个街头,就被 credit po 乃至其他大数据演算法和模型标记为可能实施犯罪的人群,这难道不是一种歧视吗?
其次,大数据演算法的实际运用问题还有很多。比如在大数据演算法的实际实施过程中,是否需要技术人员操控,这些技术人员是否值得信任。若要培养值得信任的技术人员,又需要多少时间和成本?
反方二辩申论:
根据上述辩论,我方发现正方同学似乎默认大数据演算法对预防犯罪能起到非常重要的作用,但我方认为此事实仍有待商榷。
首先,在全世界范围内,将大数据演算法用于全国范围犯罪预防的只有荷兰,然而荷兰使用该算法几年后,今年的犯罪率并未明显下降,处于正常波动之中。这表明在大范围使用中,大数据演算法对犯罪预防未起到非常直观的作用。
其次,在美国洛杉矶和芝加哥都曾使用过类似于大数据演算法的模型进行犯罪预防。如洛杉矶使用的 pBo,芝加哥使用的 SSL。但洛杉矶警方使用的 ppo 长达十几年,然而在去年 2023 年从 ppo 抽查的 2 万份数据中,仅有 0.5%的数据是绝对准确的。也正因如此,洛杉矶警方已开始弃用使用了十几年的 credit。而且,在 credit po 使用期间还出现了其他问题。比如犯罪分子可通过一些手段知晓 credit Paul 的部分数据,导致警察不知犯罪会在何时何地发生,而犯罪分子却清楚警察何时何地会出现。如此一来,犯罪人员会流动到警力较少的地方实施犯罪,这时大数据演算法是否起到了反作用?
其二,关于歧视问题。大数据演算法承接了我方关于黑人歧视的观点。在美国洛杉矶某些被 ppo 重点标记的高犯罪率街头,6 个月内连续发生 6 起枪击案,而这 6 起枪击案中,警察针对的黑人群体中,最后发现有 5 个黑人并无明显犯罪事实。难道这不是大数据演算法带来的问题吗?仅仅因为居住在这个街头,就被 credit po 乃至其他大数据演算法和模型标记为可能实施犯罪的人群,这难道不是一种歧视吗?
其次,大数据演算法的实际运用问题还有很多。比如在大数据演算法的实际实施过程中,是否需要技术人员操控,这些技术人员是否值得信任。若要培养值得信任的技术人员,又需要多少时间和成本?
以下为ai总结(感谢来自 刘圣韬 学长的精彩ai prompt!基座大模型为豆包。)
综上所述,大数据演算法在预防犯罪方面存在诸多问题,其效果并不理想,且可能带来一系列负面影响。
对方辩友你好,我问你第一个问题。警察有可能被判失职,那我们还要不要招募警察?同理,大数据虽有可能被非法利用或造成泄露等问题,但用于治安维稳时,我们仍需继续使用。
第二个问题,你刚提到美国警察直接枪毙非人的情况,那我想问,中国警察直接枪毙罪犯的现象相比于美国是少还是多?你方所说的直接枪击问题,更多是由于中国和美国执法尺度力度的考量不同。美国可能直接进行击毙,但中国是不允许的,这是执法尺度的问题,并非大数据本身的错,你明白吗?我不认同在美国,罪犯没有明显过激行为时,枪击罪犯也并非被允许的,比如美国那几个枪击黑人的警察最后也遭到了处罚。而中国也出现过类似于刑讯逼供、所谓的“大记忆恢复术”的情况,也有不少罪犯存在虚假招供的现象。至少在你方的案例中,你方刚才的回应是刑讯和逼供,并非直接枪毙。
接下来我再问一个问题,你方刚告诉我说 0.5%的数据是不准确的,可实际上这 0.5%是完全准确的,其他是不准确的。在对一个人的犯罪率估量时,我们是否应该保证数据的准确性?如果数据不准确,这个人的犯罪率可能会被误判,原本犯罪率较高的人可能会被拉低犯罪率。这样的话,会导致一个明显的问题,大数据若不能计算出准确的结论,那它的意义何在?使用它的意义又何在?付出如此大的成本投入,我们知道社会治理是重要的。所以说,有没有可能是数据库的问题呢?你觉得为什么算不准呢?如果是数据库的问题,那我们就更应该投入更多资金,把数据库做大做细,才有可能提高准确率,使犯罪治理能够落到实处。以上谢谢。
对方辩友你好,我问你第一个问题。警察有可能被判失职,那我们还要不要招募警察?同理,大数据虽有可能被非法利用或造成泄露等问题,但用于治安维稳时,我们仍需继续使用。
第二个问题,你刚提到美国警察直接枪毙非人的情况,那我想问,中国警察直接枪毙罪犯的现象相比于美国是少还是多?你方所说的直接枪击问题,更多是由于中国和美国执法尺度力度的考量不同。美国可能直接进行击毙,但中国是不允许的,这是执法尺度的问题,并非大数据本身的错,你明白吗?我不认同在美国,罪犯没有明显过激行为时,枪击罪犯也并非被允许的,比如美国那几个枪击黑人的警察最后也遭到了处罚。而中国也出现过类似于刑讯逼供、所谓的“大记忆恢复术”的情况,也有不少罪犯存在虚假招供的现象。至少在你方的案例中,你方刚才的回应是刑讯和逼供,并非直接枪毙。
接下来我再问一个问题,你方刚告诉我说 0.5%的数据是不准确的,可实际上这 0.5%是完全准确的,其他是不准确的。在对一个人的犯罪率估量时,我们是否应该保证数据的准确性?如果数据不准确,这个人的犯罪率可能会被误判,原本犯罪率较高的人可能会被拉低犯罪率。这样的话,会导致一个明显的问题,大数据若不能计算出准确的结论,那它的意义何在?使用它的意义又何在?付出如此大的成本投入,我们知道社会治理是重要的。所以说,有没有可能是数据库的问题呢?你觉得为什么算不准呢?如果是数据库的问题,那我们就更应该投入更多资金,把数据库做大做细,才有可能提高准确率,使犯罪治理能够落到实处。以上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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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反方三辩质询小结:
今天对方的观点给我两个感受。其一,对方对于人的感受是冰冷冷漠的。对方虽称规避了人的隐私问题,但构想其情景,监控等会严重侵扰人正常生活,引发社会恐慌与不满,带来更多社会问题。其次,对方提到黑人受歧视这一事实,而我们认为,现今的大数据演算会加剧这种歧视,进一步激发社会矛盾,这与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理念相违背。
再者,对方认为预防犯罪固然重要,将大量成本投入预防犯罪是花在刀刃上,我方不认同。大数据的利用必然消耗大量财力、物力、人力,若与打击犯罪不平衡、不恰当,势必影响对犯罪的打击力度。预防虽重要,但与已发生的犯罪相比,是否应权衡轻重缓急呢?我方认为拆东墙补西墙并非明智之举。
其次,对方不从现实角度出发。一个国家、一个政府制定政策时,必定要从多方面考量,不能仅因一句效率高就一锤定音。总的来说,社会资源的分配有一定原则,需多种因素制约。难道要在预防犯罪方面给大数据分配更多资源吗?增加警力岗位会引发诸多问题,需多方面考量。最终,这些都会影响个人对社会公平的感知,违背社会公平法制原则。而社会公平与犯罪率相关,大数据演算对社会公平的消极影响,必然导致宏观层面犯罪率上升。我们需思考能否真正预防犯罪,以及一些人工智能等科学的自反性,可能会增加犯罪风险。
综上所述,我方不认为对方所分析的内容是利大于弊。最后,上升到人格层面,技术应服务于人的需求,我们预防犯罪的本质是提高公民对社会幸福的感知,增加社会福祉与公民安全感。技术服务于人的需求,技术越进步,越要尊重人的权利。技术的进步不应剥夺世界的温情,对方所提及的个人隐私等问题,会影响公民个人在社会中的幸福感与安全感。所以,我方认为大数据演算不应用于预防犯罪。感谢。
以下是反方三辩质询小结:
今天对方的观点给我两个感受。其一,对方对于人的感受是冰冷冷漠的。对方虽称规避了人的隐私问题,但构想其情景,监控等会严重侵扰人正常生活,引发社会恐慌与不满,带来更多社会问题。其次,对方提到黑人受歧视这一事实,而我们认为,现今的大数据演算会加剧这种歧视,进一步激发社会矛盾,这与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理念相违背。
再者,对方认为预防犯罪固然重要,将大量成本投入预防犯罪是花在刀刃上,我方不认同。大数据的利用必然消耗大量财力、物力、人力,若与打击犯罪不平衡、不恰当,势必影响对犯罪的打击力度。预防虽重要,但与已发生的犯罪相比,是否应权衡轻重缓急呢?我方认为拆东墙补西墙并非明智之举。
其次,对方不从现实角度出发。一个国家、一个政府制定政策时,必定要从多方面考量,不能仅因一句效率高就一锤定音。总的来说,社会资源的分配有一定原则,需多种因素制约。难道要在预防犯罪方面给大数据分配更多资源吗?增加警力岗位会引发诸多问题,需多方面考量。最终,这些都会影响个人对社会公平的感知,违背社会公平法制原则。而社会公平与犯罪率相关,大数据演算对社会公平的消极影响,必然导致宏观层面犯罪率上升。我们需思考能否真正预防犯罪,以及一些人工智能等科学的自反性,可能会增加犯罪风险。
综上所述,我方不认为对方所分析的内容是利大于弊。最后,上升到人格层面,技术应服务于人的需求,我们预防犯罪的本质是提高公民对社会幸福的感知,增加社会福祉与公民安全感。技术服务于人的需求,技术越进步,越要尊重人的权利。技术的进步不应剥夺世界的温情,对方所提及的个人隐私等问题,会影响公民个人在社会中的幸福感与安全感。所以,我方认为大数据演算不应用于预防犯罪。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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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进行质询时,我认为自己存在一些问题,不应该浪费过多时间,应多问一些内容。其实在对方询问我是否认同时,我不一定非要直接回答认同或不认同,也可以先阐述自己的话,最后再表明态度。刚才我的回答不太对,我可以直接往下进行,不必多此一问,有时只是因为自己没话说。
今天反方同学一直强调科技、制度侵犯人权,对人性漠视、不尊重。但我要承认,我们的确会侵害一部分人权,比如个人空间等。先从日常生活举例,像网警,使用校园网时,学校能看到浏览的所有内容;再如腾讯手机管家,接到诈骗电话时会提醒并拦截,这确实对个人空间和隐私造成了一定侵害。但我们要思考其目的,我方认为,这是通过牺牲一部分个人安全,来换取每个人更大的安全空间以及整个社会、国家的安全生存和发展条件。我方是为了社会治安稳定。
今天反方一直说成本高、不准确等问题。但针对国家刑事案件的侦破率,数据显示可能只有百分之三四十。难道因为侦破率只有百分之三四十,我们就不去做维护社会治安这件事吗?我方想要给大家传达的观念是,在社会维稳、国家安全这类事情上,不能过多考虑个人所说的人权或个性,我们必须牺牲自己的一部分权利,上交给国家和社会,以获得更大的生存空间和更稳定、安全的生活条件。以上感谢。
在进行质询时,我认为自己存在一些问题,不应该浪费过多时间,应多问一些内容。其实在对方询问我是否认同时,我不一定非要直接回答认同或不认同,也可以先阐述自己的话,最后再表明态度。刚才我的回答不太对,我可以直接往下进行,不必多此一问,有时只是因为自己没话说。
今天反方同学一直强调科技、制度侵犯人权,对人性漠视、不尊重。但我要承认,我们的确会侵害一部分人权,比如个人空间等。先从日常生活举例,像网警,使用校园网时,学校能看到浏览的所有内容;再如腾讯手机管家,接到诈骗电话时会提醒并拦截,这确实对个人空间和隐私造成了一定侵害。但我们要思考其目的,我方认为,这是通过牺牲一部分个人安全,来换取每个人更大的安全空间以及整个社会、国家的安全生存和发展条件。我方是为了社会治安稳定。
今天反方一直说成本高、不准确等问题。但针对国家刑事案件的侦破率,数据显示可能只有百分之三四十。难道因为侦破率只有百分之三四十,我们就不去做维护社会治安这件事吗?我方想要给大家传达的观念是,在社会维稳、国家安全这类事情上,不能过多考虑个人所说的人权或个性,我们必须牺牲自己的一部分权利,上交给国家和社会,以获得更大的生存空间和更稳定、安全的生活条件。以上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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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进入紧张刺激的自由辩论环节,正方先开口。
正方:反方同学你好,今天我想起一个问题,就是你们今天说的冤假错案那部分内容,我想问一下,冤假错案这一部分数据应不应该被运用在 AI 上?这里说的数据不是浪费我时间的数据,而是我们在建立数据库时,比如黑人出现了很多冤假错案,那么这部分冤假错案在建立数据库时,到底应不应该被放在 AI 的数据库里面?这个问题谁都可以回答。
反方:我认为这样的冤假错案数据当然不应该被投入到数据库中使用。但是我们听过一句话,当在明处发现一只蟑螂时,暗处其实已经有很多蟑螂蜷缩成窝。当我们发现有如此多冤假错案被发掘出来时,还有更多冤假错案被隐藏,而这些被隐藏的冤假错案可能会被投入到数据库中使用,被当做正确的数据,这样不可避免地会造成准确性的偏差。
正方:特别好,同学,首先你回答了我的问题,这是第一个问题,就是说冤假错案数据确实不应该运用到这个数据库当中。所以说如果有一天它被投到数据库当中,可能是投入的工作人员的错,而不是大数据本身的错。其实你们刚才也提到了,我们有更多潜在性的冤假错案没有被发现,这是一件非常危险的事情,所以我们才要预防犯罪,我们才用大数据的预演算法来预测是否真的在犯罪,这就是我方今天要告诉大家的事情。首先辩题是预防犯罪,那么所谓预防是否真正的犯罪,应该是留给判案的法官等来进行工作的。我们所谓的预防犯罪,首先要分清楚预防犯罪的几个方面。第一个就是正方同学一辩的时候也说过了,所谓的比如我们预测他到底在没在犯罪,这可能是处于中间的一个终止犯罪,或者说是在以后已经犯罪之后进行审讯判案的过程,这其实已经不归属于预防犯罪的范畴了。但是今天你们也提到了,有些东西可能是潜在的冤假错案,所以我们是不是需要通过各种各样的采样取证,然后来预测,加以演算分析,来看这个东西的本质到底是什么样的。你们可以抛别的问题吗?
反方:我方认为,人的心理因素是一个很复杂的问题,目前大数据技术也不是很成熟,并不代表它未来就能克服其本身的固有属性,像人一样感性地去分析人的心理因素,所以大数据不一定能非常精确地分析出犯罪因素。现在我想问您,您方刚刚说现在人的隐私已经有一部分暴露了,所以您觉得大数据演算侵犯个人隐私也是没关系。但是如果仔细想的话,大数据对于我们现在人的隐私侵犯的程度是远远高于我们目前隐私的暴露程度。您方说为了预防犯罪,对于有可能发生犯罪的人的一些行为进行监控,那既然需要监控,肯定会在一些隐私空间做出一些行为,如果不监控到这里,监控就没有意义了。那我方今天哪怕就是监控,监控资料这些细节末制的东西,可能会使演算结果精度越来越高,这就是我方想要看到的预防犯罪。所以您方还是没有回答我对于隐私侵犯的问题,大家能忍受这么高程度的侵犯吗?我还有一个问题,您方说为了公众的利益做出一些退让也是应该的,但是您方这个听起来是否有一些道德绑架呢?集体利益是在个人利益之上,但并不意味着集体利益可以不顾个人利益。当一部分人的利益被侵犯时,这样的集体利益是否显得有些冷漠了?我们还是要回归现实,很多人都很注重自己的隐私问题,我们也应该注重他们的权利,凭什么这部分人没有犯罪的想法就要做出这么大的牺牲,这真的不会引起社会的不满以及社会矛盾吗?
正方:您方觉得集体利益我们应该为总体利益做一些退让,所以我们应该接受自己的隐私被侵犯一些,是吗?
反方:对对对对对,但是虽然集体利益在个人利益之上,但并不意味着集体利益就是不顾个人利益的,毕竟集体还是落实到人。
正方:我觉得今天您方对我扣了很多帽子,说我是冰冷的、漠视的。我是腾讯手机管家,我帮您拦截了那么多诈骗电话,我是网管,我帮您拦截了那么多垃圾信息、不健康网站和赌博网站,我都在帮您保护您,我哪里漠视您了?
反方:您说的这些不属于预防犯罪的措施,就算不用它用于预防犯罪,这些也是在我们日常生活中的正常工作。
正方:大数据的利好大家都看到了,那我再进行进一步的演算,把更多未雨绸缪,把更多没有发生的,或者还没出现的东西,我就直接给他掐了,把他的弊端给他端了,这不更好吗?
反方:首先关于正方同学刚刚举的例子,比如网警、腾讯手机管家,如果我不想被收到监控,我可以不上腾讯手机管家,我不想被网警看着,我可以不上网,或者我可以用别人的网、别人的设备来上网。这是我具有选择权,但是大数据预防犯罪,我是没有选择权的。摄像头摆在那里,而且是遍布各地的,除非我宅在家,甚至在家中都有监控,这样我是没有选择的权利的,这不符合对人群的定义。另外,预防犯罪是为了保护公民人身安全,人身安全属于人权的一种,那么我们所谓的隐私是不是也属于人权的一种,我们为了保护另一种人权而去损害另一种人权,这是一个非常值得讨论的问题。
正方:说的挺好的,就是您刚才也说到的,牺牲一部分人权来保护另一部分人权是需要讨论的。所以说今天我方有没有看到您方在这里的利弊比较,就是到底您方的利好是不是大过我们的利好,我希望您方能够后续再给出一个解释。这可以相当于给你们最后一个问题,你们可以用剩下的时间来回答。
下面进入紧张刺激的自由辩论环节,正方先开口。
正方:反方同学你好,今天我想起一个问题,就是你们今天说的冤假错案那部分内容,我想问一下,冤假错案这一部分数据应不应该被运用在 AI 上?这里说的数据不是浪费我时间的数据,而是我们在建立数据库时,比如黑人出现了很多冤假错案,那么这部分冤假错案在建立数据库时,到底应不应该被放在 AI 的数据库里面?这个问题谁都可以回答。
反方:我认为这样的冤假错案数据当然不应该被投入到数据库中使用。但是我们听过一句话,当在明处发现一只蟑螂时,暗处其实已经有很多蟑螂蜷缩成窝。当我们发现有如此多冤假错案被发掘出来时,还有更多冤假错案被隐藏,而这些被隐藏的冤假错案可能会被投入到数据库中使用,被当做正确的数据,这样不可避免地会造成准确性的偏差。
正方:特别好,同学,首先你回答了我的问题,这是第一个问题,就是说冤假错案数据确实不应该运用到这个数据库当中。所以说如果有一天它被投到数据库当中,可能是投入的工作人员的错,而不是大数据本身的错。其实你们刚才也提到了,我们有更多潜在性的冤假错案没有被发现,这是一件非常危险的事情,所以我们才要预防犯罪,我们才用大数据的预演算法来预测是否真的在犯罪,这就是我方今天要告诉大家的事情。首先辩题是预防犯罪,那么所谓预防是否真正的犯罪,应该是留给判案的法官等来进行工作的。我们所谓的预防犯罪,首先要分清楚预防犯罪的几个方面。第一个就是正方同学一辩的时候也说过了,所谓的比如我们预测他到底在没在犯罪,这可能是处于中间的一个终止犯罪,或者说是在以后已经犯罪之后进行审讯判案的过程,这其实已经不归属于预防犯罪的范畴了。但是今天你们也提到了,有些东西可能是潜在的冤假错案,所以我们是不是需要通过各种各样的采样取证,然后来预测,加以演算分析,来看这个东西的本质到底是什么样的。你们可以抛别的问题吗?
反方:我方认为,人的心理因素是一个很复杂的问题,目前大数据技术也不是很成熟,并不代表它未来就能克服其本身的固有属性,像人一样感性地去分析人的心理因素,所以大数据不一定能非常精确地分析出犯罪因素。现在我想问您,您方刚刚说现在人的隐私已经有一部分暴露了,所以您觉得大数据演算侵犯个人隐私也是没关系。但是如果仔细想的话,大数据对于我们现在人的隐私侵犯的程度是远远高于我们目前隐私的暴露程度。您方说为了预防犯罪,对于有可能发生犯罪的人的一些行为进行监控,那既然需要监控,肯定会在一些隐私空间做出一些行为,如果不监控到这里,监控就没有意义了。那我方今天哪怕就是监控,监控资料这些细节末制的东西,可能会使演算结果精度越来越高,这就是我方想要看到的预防犯罪。所以您方还是没有回答我对于隐私侵犯的问题,大家能忍受这么高程度的侵犯吗?我还有一个问题,您方说为了公众的利益做出一些退让也是应该的,但是您方这个听起来是否有一些道德绑架呢?集体利益是在个人利益之上,但并不意味着集体利益可以不顾个人利益。当一部分人的利益被侵犯时,这样的集体利益是否显得有些冷漠了?我们还是要回归现实,很多人都很注重自己的隐私问题,我们也应该注重他们的权利,凭什么这部分人没有犯罪的想法就要做出这么大的牺牲,这真的不会引起社会的不满以及社会矛盾吗?
正方:您方觉得集体利益我们应该为总体利益做一些退让,所以我们应该接受自己的隐私被侵犯一些,是吗?
反方:对对对对对,但是虽然集体利益在个人利益之上,但并不意味着集体利益就是不顾个人利益的,毕竟集体还是落实到人。
正方:我觉得今天您方对我扣了很多帽子,说我是冰冷的、漠视的。我是腾讯手机管家,我帮您拦截了那么多诈骗电话,我是网管,我帮您拦截了那么多垃圾信息、不健康网站和赌博网站,我都在帮您保护您,我哪里漠视您了?
反方:您说的这些不属于预防犯罪的措施,就算不用它用于预防犯罪,这些也是在我们日常生活中的正常工作。
正方:大数据的利好大家都看到了,那我再进行进一步的演算,把更多未雨绸缪,把更多没有发生的,或者还没出现的东西,我就直接给他掐了,把他的弊端给他端了,这不更好吗?
反方:首先关于正方同学刚刚举的例子,比如网警、腾讯手机管家,如果我不想被收到监控,我可以不上腾讯手机管家,我不想被网警看着,我可以不上网,或者我可以用别人的网、别人的设备来上网。这是我具有选择权,但是大数据预防犯罪,我是没有选择权的。摄像头摆在那里,而且是遍布各地的,除非我宅在家,甚至在家中都有监控,这样我是没有选择的权利的,这不符合对人群的定义。另外,预防犯罪是为了保护公民人身安全,人身安全属于人权的一种,那么我们所谓的隐私是不是也属于人权的一种,我们为了保护另一种人权而去损害另一种人权,这是一个非常值得讨论的问题。
正方:说的挺好的,就是您刚才也说到的,牺牲一部分人权来保护另一部分人权是需要讨论的。所以说今天我方有没有看到您方在这里的利弊比较,就是到底您方的利好是不是大过我们的利好,我希望您方能够后续再给出一个解释。这可以相当于给你们最后一个问题,你们可以用剩下的时间来回答。
以下为ai总结(感谢来自 刘圣韬 学长的精彩ai prompt!基座大模型为豆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