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布开庭,现在开庭。下面进行开庭陈述,总时间 8 分钟,下面由原告根据法官的指示进行开庭陈述,限时 4 分钟。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大家好!我是原告杜某江的代理律师,首先感谢法院给予我陈述案件事实的机会。以下是我对本案的陈述:
9 月 8 日早,原告认为丧事工人被徐某红联系上到工地干活,原告到达施工现场,在被告(此处表述不太清晰,可能存在错误)的情况下询问了具体情况后便开始施工。施工过程中,原告从二楼山架(此处表述不太清晰,可能存在错误)导致脚骨骨折,经司法鉴定构成实际伤残,原告总损失共计 293419.15 元。事故发生后,徐某红不知所踪。
原告认为,虽然未签订正式合同,但原告在被告的饭店施工现场工作,被告知晓此事,被告应当对原告的受伤承担赔偿责任。因此,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审判被告王某鹏赔偿原告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鉴定费、伤残赔偿金等共计 893719.15 元,因本案的诉讼及保全费用应由被告承担,以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现提起诉讼,恳请法院依法审理并支持原告诉求。
下面由被告(发言)。
宣布开庭,现在开庭。下面进行开庭陈述,总时间 8 分钟,下面由原告根据法官的指示进行开庭陈述,限时 4 分钟。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大家好!我是原告杜某江的代理律师,首先感谢法院给予我陈述案件事实的机会。以下是我对本案的陈述:
9 月 8 日早,原告认为丧事工人被徐某红联系上到工地干活,原告到达施工现场,在被告(此处表述不太清晰,可能存在错误)的情况下询问了具体情况后便开始施工。施工过程中,原告从二楼山架(此处表述不太清晰,可能存在错误)导致脚骨骨折,经司法鉴定构成实际伤残,原告总损失共计 293419.15 元。事故发生后,徐某红不知所踪。
原告认为,虽然未签订正式合同,但原告在被告的饭店施工现场工作,被告知晓此事,被告应当对原告的受伤承担赔偿责任。因此,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审判被告王某鹏赔偿原告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鉴定费、伤残赔偿金等共计 893719.15 元,因本案的诉讼及保全费用应由被告承担,以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现提起诉讼,恳请法院依法审理并支持原告诉求。
下面由被告(发言)。
以下为ai总结(感谢来自 刘圣韬 学长的精彩ai prompt!基座大模型为豆包。)
原告认为被告应当对其受伤承担赔偿责任,请求法院依法审判被告赔偿相关费用,并承担诉讼及保全费用,以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我是被告王某鹏的辩护律师。针对于杜某江诉王某鹏人身损害赔偿一案,答辩如下: 一、原、被告之间没有任何法律关系。自 2023 年 8 月 23 日答辩人与装修公司徐某建立联系到事故发生之日,我方并没有与原告达成任何有关建立雇佣关系的协议,只与徐某就楼层、钢结构等具体工程量和具体报价进行了协商,并初步达成了签订承揽合同意向。原告发生工伤事故应由装修公司承担责任,与答辩人无关。 二、事故发生当日,答辩人并不清楚原告与装修公司徐某之间的具体关系,当时以为原告是隶属于装修公司的工作人员,我方与原告构成劳务关系,只与原告大致说明了施工的内容,并没有允许其进行施工,并且原告不具备钢结构施工证书,应对此事故负主要责任。 三、答辩人在本案中不存在违法行为和主观故意或过失,不满足侵权责任的四个构成要件。 四、本案中原告在未告知答辩人的情况下擅自施工,无施工资质,具有明显过错,答辩人在本案中行为合法合规,并没有过失,所以不承担责任。
综上所述,原告诉答辩人赔偿医疗费、护工费、护理费、营养费、鉴定费、残疾赔偿金共二十九万三千七百一十九点一五元,无事实依据,请法院依法查清事实后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我是被告王某鹏的辩护律师。针对于杜某江诉王某鹏人身损害赔偿一案,答辩如下: 一、原、被告之间没有任何法律关系。自 2023 年 8 月 23 日答辩人与装修公司徐某建立联系到事故发生之日,我方并没有与原告达成任何有关建立雇佣关系的协议,只与徐某就楼层、钢结构等具体工程量和具体报价进行了协商,并初步达成了签订承揽合同意向。原告发生工伤事故应由装修公司承担责任,与答辩人无关。 二、事故发生当日,答辩人并不清楚原告与装修公司徐某之间的具体关系,当时以为原告是隶属于装修公司的工作人员,我方与原告构成劳务关系,只与原告大致说明了施工的内容,并没有允许其进行施工,并且原告不具备钢结构施工证书,应对此事故负主要责任。 三、答辩人在本案中不存在违法行为和主观故意或过失,不满足侵权责任的四个构成要件。 四、本案中原告在未告知答辩人的情况下擅自施工,无施工资质,具有明显过错,答辩人在本案中行为合法合规,并没有过失,所以不承担责任。
综上所述,原告诉答辩人赔偿医疗费、护工费、护理费、营养费、鉴定费、残疾赔偿金共二十九万三千七百一十九点一五元,无事实依据,请法院依法查清事实后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以下为ai总结(感谢来自 刘圣韬 学长的精彩ai prompt!基座大模型为豆包。)
原告诉被告赔偿相关费用无事实依据,请求法院依法查清事实后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辩论总时间 34 分钟,下面进行第一轮辩论,双方各 3 分钟,原告先起立发表辩论意见,一方发言落座后,另一方可起立发言,双方交替发言,直至时间截止。当一方时间截止,另一方仍有时间剩余,可选择是否继续发言。
下面由原告开始发言。首先,被告与原告虽没有直接的诉讼关系,但被告直接指挥原告的具体工作内容,被告对施工现场进行了实质性的管理和控制,原告受伤时,被告应承担一定的责任。
被告辩称:首先,原告和被告之间不构成劳务关系,双方未签署劳务合同,也没有达成任何有关建立雇佣协议关系的协议,所以我方不予赔偿。另外,在工地的我方已与装修公司的徐某红订立了达成生产合同的意向,施工指挥方面是由徐某的装修公司进行的,我方只是给出了大致的介绍,并不是指挥方。被告认为,债权人承包方徐某红存在过错,所以对于原告的受伤应当承担一定的责任。且被告作为场地的所有者或使用者,应当对场地的安全状况进行充分的了解,并将这些隐患告知原告,或者采取合理措施消除隐患。其次,被告并没有充分警示原告,不让其开始施工。
首先,根据我方与徐某红的聊天记录提到了营业执照,说明徐某红的装修公司存在营业执照,我方作为一个普通的合同甲方,在能力范围内审核了徐某所在公司的相关资质,至于营业执照的真假或他们公司的其他问题,被告当时没有去工商局查询的义务。
第二个,原告的证人林某辉并没有就是否通知以及原告开始施工做出明确的表示,无法佐证原告和证人直接施工,也无法证实原告是否因为施工过程中受伤。首先,李某辉有义务出庭作证,至于李某辉的证词可不可信,需要由法官谨慎审查及证言。被告若对李某辉的证言持怀疑态度,应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由被告举证证人的证言。
其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 5 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其他负责人对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首先,被告应为施工活动提供必要的安全条件,在施工前确保施工场地的地形、地质稳定,不存在安全隐患,所以原告施工导致摔伤,被告应承担责任。
首先,被告方并未对证人的证人、证人证言的真实性提出质疑,我方只是认为原告的证人并没有就是否原被告通知原告开始施工做出明确表示。
另外,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因提供劳务一方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自身损害的,根据双方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我方在本案中是无过错行为人,所以并不对此案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被告存在管理不善,被告在与徐某某洽谈施工事宜过程中,对施工现场的管理存在一定疏漏,在明知有装修工人到达现场的情况下,没有明确告知工人,在未签订合同的施工中,也没有采取措施阻止工人进入施工现场开始工作。所以我方认为被告对现场的管理不够严格,在一定程度上为原告的受伤创造了条件,需要承担责任。
原告说我方是施工的成功人员,但是公共场所的经营者有安全保障义务,这个施工原告并没有完成,饭店并没有建设成功,所以未经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 1198 条规定,宾馆、商场、民航车站、机场、体育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群体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护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这个责任主要来源于原告,我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在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体系中,各有关方,包括施工条例的相关方与施工体系之间存在安全责任。被告方还有补充的吗?
有,首先原告未持有正规的施工员证书,没有施工资质,所以原告对该事故承担主要责任,并且我方多次强调当天的情况。
辩论总时间 34 分钟,下面进行第一轮辩论,双方各 3 分钟,原告先起立发表辩论意见,一方发言落座后,另一方可起立发言,双方交替发言,直至时间截止。当一方时间截止,另一方仍有时间剩余,可选择是否继续发言。
下面由原告开始发言。首先,被告与原告虽没有直接的诉讼关系,但被告直接指挥原告的具体工作内容,被告对施工现场进行了实质性的管理和控制,原告受伤时,被告应承担一定的责任。
被告辩称:首先,原告和被告之间不构成劳务关系,双方未签署劳务合同,也没有达成任何有关建立雇佣协议关系的协议,所以我方不予赔偿。另外,在工地的我方已与装修公司的徐某红订立了达成生产合同的意向,施工指挥方面是由徐某的装修公司进行的,我方只是给出了大致的介绍,并不是指挥方。被告认为,债权人承包方徐某红存在过错,所以对于原告的受伤应当承担一定的责任。且被告作为场地的所有者或使用者,应当对场地的安全状况进行充分的了解,并将这些隐患告知原告,或者采取合理措施消除隐患。其次,被告并没有充分警示原告,不让其开始施工。
首先,根据我方与徐某红的聊天记录提到了营业执照,说明徐某红的装修公司存在营业执照,我方作为一个普通的合同甲方,在能力范围内审核了徐某所在公司的相关资质,至于营业执照的真假或他们公司的其他问题,被告当时没有去工商局查询的义务。
第二个,原告的证人林某辉并没有就是否通知以及原告开始施工做出明确的表示,无法佐证原告和证人直接施工,也无法证实原告是否因为施工过程中受伤。首先,李某辉有义务出庭作证,至于李某辉的证词可不可信,需要由法官谨慎审查及证言。被告若对李某辉的证言持怀疑态度,应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由被告举证证人的证言。
其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 5 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其他负责人对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首先,被告应为施工活动提供必要的安全条件,在施工前确保施工场地的地形、地质稳定,不存在安全隐患,所以原告施工导致摔伤,被告应承担责任。
首先,被告方并未对证人的证人、证人证言的真实性提出质疑,我方只是认为原告的证人并没有就是否原被告通知原告开始施工做出明确表示。
另外,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因提供劳务一方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自身损害的,根据双方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我方在本案中是无过错行为人,所以并不对此案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被告存在管理不善,被告在与徐某某洽谈施工事宜过程中,对施工现场的管理存在一定疏漏,在明知有装修工人到达现场的情况下,没有明确告知工人,在未签订合同的施工中,也没有采取措施阻止工人进入施工现场开始工作。所以我方认为被告对现场的管理不够严格,在一定程度上为原告的受伤创造了条件,需要承担责任。
原告说我方是施工的成功人员,但是公共场所的经营者有安全保障义务,这个施工原告并没有完成,饭店并没有建设成功,所以未经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 1198 条规定,宾馆、商场、民航车站、机场、体育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群体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护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这个责任主要来源于原告,我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在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体系中,各有关方,包括施工条例的相关方与施工体系之间存在安全责任。被告方还有补充的吗?
有,首先原告未持有正规的施工员证书,没有施工资质,所以原告对该事故承担主要责任,并且我方多次强调当天的情况。
以下为ai总结(感谢来自 刘圣韬 学长的精彩ai prompt!基座大模型为豆包。)
双方就原告受伤的责任问题进行了多方面的辩论,各自提出了不同的观点和事实依据,需要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具体事实进行进一步的判断和裁决。
限时 5 分钟,下面有原告提问和被告答辩。
对于被告没有为原告提供安全的工作环境,包括设施,设置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导致原告受伤,被告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被告是工人,原告一直咬定在被告施工现场所受伤,还是依据民法典第 1193 条规定,行为人在完成工作中造成第三人损害或者具体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原告属于自我意愿,属于意外事件,双方不承担民事责任。
另外,我方已经与徐某的装修公司订立了承揽合同,安全义务在工地安全义务方面应该是由徐某承担的,与原告、被告无关,我方只做有一定的安全保障。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和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在本案件中,管理者是属于装修公司的徐某,我方只是承担一个补充责任。那被告对现场的管理不够严格,对于施工现场的管理存在一定的疏漏,在自有装修工人到达现场的情况下,没有明确告诉工人暂未签订合同,合同已签订前不得施工,也没有采取措施阻止工人进入施工现场开始工作,所以被告应当承担责任。
被告说,若我方进行对原告的人身损害赔偿,以下是人身损害赔偿的标准。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第 16 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误工费、交通费等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但是前提条件是我方与原告属于雇佣关系,必须签署劳务合同。
警方说,不知道被告与徐某某的关系。当原告到达施工现场询问工作内容时,被告方没有明确告知原告不是被告公司雇佣人员,而是由装修公司徐某带到现场,被告方当然以为原告是对方装修公司的劳务人员,被告方与徐某表达了订合同的意思,表示当然以为徐某的装修公司会通知原告不要先进行施工。即使被告方认为原告是徐某公司的工人,但徐某现在不是所中(此处表述不太明确),被告作为饭店业主,难道不应该对在工地受伤的原告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吗?原告方询问被告对这个应责任的看法。
根据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责任。本案中,原告在被告知的情况下擅自施工,具有明显的过错,被告在本案中的行为合法合规,无过错行为,所以不可能存在责任。
原被告在网上找业务人员,难道不应该对找来的人员资质进行审核吗?既然是被告与徐某沟通事宜,就应该对徐某带来的工人负责,为何在原告受伤后却推脱责任?我方与徐某的聊天记录提到的营业执照说明徐某所在的装修公司是有营业执照,作为我方一个普通人,已经在能力范围内审核了徐某所在的公司的相关资质,就已经说明他们装修公司的人员有施工资质,对于这个营业执照是不是假的,被告当事人无法去工商局查询此义务,所以我们只能认定它是真的。
限时 5 分钟,下面有原告提问和被告答辩。
对于被告没有为原告提供安全的工作环境,包括设施,设置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导致原告受伤,被告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被告是工人,原告一直咬定在被告施工现场所受伤,还是依据民法典第 1193 条规定,行为人在完成工作中造成第三人损害或者具体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原告属于自我意愿,属于意外事件,双方不承担民事责任。
另外,我方已经与徐某的装修公司订立了承揽合同,安全义务在工地安全义务方面应该是由徐某承担的,与原告、被告无关,我方只做有一定的安全保障。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和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在本案件中,管理者是属于装修公司的徐某,我方只是承担一个补充责任。那被告对现场的管理不够严格,对于施工现场的管理存在一定的疏漏,在自有装修工人到达现场的情况下,没有明确告诉工人暂未签订合同,合同已签订前不得施工,也没有采取措施阻止工人进入施工现场开始工作,所以被告应当承担责任。
被告说,若我方进行对原告的人身损害赔偿,以下是人身损害赔偿的标准。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第 16 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误工费、交通费等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但是前提条件是我方与原告属于雇佣关系,必须签署劳务合同。
警方说,不知道被告与徐某某的关系。当原告到达施工现场询问工作内容时,被告方没有明确告知原告不是被告公司雇佣人员,而是由装修公司徐某带到现场,被告方当然以为原告是对方装修公司的劳务人员,被告方与徐某表达了订合同的意思,表示当然以为徐某的装修公司会通知原告不要先进行施工。即使被告方认为原告是徐某公司的工人,但徐某现在不是所中(此处表述不太明确),被告作为饭店业主,难道不应该对在工地受伤的原告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吗?原告方询问被告对这个应责任的看法。
根据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责任。本案中,原告在被告知的情况下擅自施工,具有明显的过错,被告在本案中的行为合法合规,无过错行为,所以不可能存在责任。
原被告在网上找业务人员,难道不应该对找来的人员资质进行审核吗?既然是被告与徐某沟通事宜,就应该对徐某带来的工人负责,为何在原告受伤后却推脱责任?我方与徐某的聊天记录提到的营业执照说明徐某所在的装修公司是有营业执照,作为我方一个普通人,已经在能力范围内审核了徐某所在的公司的相关资质,就已经说明他们装修公司的人员有施工资质,对于这个营业执照是不是假的,被告当事人无法去工商局查询此义务,所以我们只能认定它是真的。
以下为ai总结(感谢来自 刘圣韬 学长的精彩ai prompt!基座大模型为豆包。)
刚才原告说到会让我方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我想问一下这个责任对方想让我付多少。我方认为赔偿责任的比例应当由法官评定。今天的约定,但是原告方最开始说的是让我们赔偿 20 万,我方不认为我们在此事中的过错比例能达到这个程度,所以我方认为您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至少你们是有过错责任。
原告未持有钢结构施工人员证书,也无施工资质。我方多次强调当天并未让原告继续承办开始施工,想问一下原告为什么在没有施工资质的情况下就和徐某来到了施工现场。首先,对于原告没有施工证书,原告作为一名农民工,可能对于施工证书的重要性认知不足,更多关注的是能否获得收入。同时,没有施工证书并不意味着原告不能从事准备工作,原告只是想通过自己的劳动赚取一份收入。更何况原告发生事故,其主要原因是被告没有为员工提供安全的工作环境,且未设置必要的防护措施,被告在这些方面存在失误,导致原告受伤,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其次,关于原告擅自开始施工,首先被告没有做到安全保障义务方面的责任,没有充分警示原告,没有做出明确的意思表示不让原告开始施工,使得工人误解可以施工,所以被告在警示告知方面存在一定的疏忽,需要承担一定的责任。根据《民法典》侵权责任第 1192 条,提供劳务的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的过错承担责任。在本案中,原告首先没有施工证书,其次在没有被告允许的情况下擅自施工,过错非常大,所以应该由原告承担大部分的责任。
安全保障和安全教育义务是有限度的,我方并不认为就这一点,可以提供 20 万这样巨额的赔偿。首先,被告存在过错责任,被告在选任承包方的时候存在过错,没有对徐某红相应的资质、安全生产条件进行核验,仍然将工程委托给他。所以,被告应当对原告的受伤承担责任,且原告是在被告的场地工作时受伤,所以原告的受伤跟被告有很大的责任。
我方与装修公司徐某红签订了承揽合同,我方认为原告属于装修公司徐某红的员工,主要赔偿是否应当索求多投公司?首先被告是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对原告的受伤承担责任。其次,被告应保证施工场地的安全,在被告没有保证施工场地安全的情况下,原告的受伤与被告有一定的联系,所以被告有很大的关系。
我方询问过装修公司的营业执照问题,我方已经强调过多遍了,我方没有义务去证实原告的装修公司营业执照的真假。其次,我方与徐某刚出去签订合同的时候,原告方就应该和我说清楚,我不认为我方在这方面需要进行第二轮辩论。
刚才原告说到会让我方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我想问一下这个责任对方想让我付多少。我方认为赔偿责任的比例应当由法官评定。今天的约定,但是原告方最开始说的是让我们赔偿 20 万,我方不认为我们在此事中的过错比例能达到这个程度,所以我方认为您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至少你们是有过错责任。
原告未持有钢结构施工人员证书,也无施工资质。我方多次强调当天并未让原告继续承办开始施工,想问一下原告为什么在没有施工资质的情况下就和徐某来到了施工现场。首先,对于原告没有施工证书,原告作为一名农民工,可能对于施工证书的重要性认知不足,更多关注的是能否获得收入。同时,没有施工证书并不意味着原告不能从事准备工作,原告只是想通过自己的劳动赚取一份收入。更何况原告发生事故,其主要原因是被告没有为员工提供安全的工作环境,且未设置必要的防护措施,被告在这些方面存在失误,导致原告受伤,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其次,关于原告擅自开始施工,首先被告没有做到安全保障义务方面的责任,没有充分警示原告,没有做出明确的意思表示不让原告开始施工,使得工人误解可以施工,所以被告在警示告知方面存在一定的疏忽,需要承担一定的责任。根据《民法典》侵权责任第 1192 条,提供劳务的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的过错承担责任。在本案中,原告首先没有施工证书,其次在没有被告允许的情况下擅自施工,过错非常大,所以应该由原告承担大部分的责任。
安全保障和安全教育义务是有限度的,我方并不认为就这一点,可以提供 20 万这样巨额的赔偿。首先,被告存在过错责任,被告在选任承包方的时候存在过错,没有对徐某红相应的资质、安全生产条件进行核验,仍然将工程委托给他。所以,被告应当对原告的受伤承担责任,且原告是在被告的场地工作时受伤,所以原告的受伤跟被告有很大的责任。
我方与装修公司徐某红签订了承揽合同,我方认为原告属于装修公司徐某红的员工,主要赔偿是否应当索求多投公司?首先被告是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对原告的受伤承担责任。其次,被告应保证施工场地的安全,在被告没有保证施工场地安全的情况下,原告的受伤与被告有一定的联系,所以被告有很大的关系。
我方询问过装修公司的营业执照问题,我方已经强调过多遍了,我方没有义务去证实原告的装修公司营业执照的真假。其次,我方与徐某刚出去签订合同的时候,原告方就应该和我说清楚,我不认为我方在这方面需要进行第二轮辩论。
以下为ai总结(感谢来自 刘圣韬 学长的精彩ai prompt!基座大模型为豆包。)
被告存在很大过错。虽被告与原告不存在直接雇佣关系,但原告在被告的饭店施工现场受伤。一定程度上,被告作为施工现场实际控制人之一,在与徐梦红洽谈装修事宜期间,对现场有管理职责,应对现场工作人员负有一定安全保障义务。
其次,被告在管理角度存在过错。被告在与巡某洽谈装修事宜过程中,对施工现场管理存在疏漏。明知有工人到达现场,却未明确告知工人在合同未签订情况下不得施工,也未采取有效措施阻止工人进入施工现场开始工作。虽被告称未让原告开始干活,但其对现场管理不严格,为原告受伤创造了条件,需承担相应责任。
再者,被告在发包过程中存在过错。被告未及时查看施某相应资质,在不安全条件下进行发包。根据法律规定,被告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其次,原告虽无施工证书,但原告受伤与是否有施工证书无直接关系。即便施工人员具备资质,也不能保证施工过程中不发生意外。所以,原告发生事故,主要原因是被告未提供安全的生产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 30 条,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群防群治制度。
被告作为场地使用者、所有者,应将施工场地安全状况及隐患告知原告。我方再发一遍被告与第三方微信原始聊天记录,以证实我方与第三人徐某朋有合同关系。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若干问题的解释第 6 条,当事人通过签订意向责任书或备忘录等方式,仅表达交易意向,未约定在将来一定期限内签订合同,或虽有约定但难以确定将来所要签订合同的主体等内容,一方主张约定合同成立,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我方只与徐某红签署合同,并非与原告缔结劳务合同关系,所以我方与原告的劳务关系不存在,原告无权以劳务关系向我方提出侵权损害赔偿。在原告陈述中可知,原告与装修公司达成口头雇佣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 10 条,关于当事人签订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其他形式的规定,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签署书面合同以外,均可采取口头形式订立合同协议。但原告与我方无雇佣关系,原被告之间不存在直接利害关系,所以该案件缺少必要共同诉讼参与人,原告可向答辩人起诉的法律责任及义务应由徐某鹏承担,被告主体不合格。
被告存在很大过错。虽被告与原告不存在直接雇佣关系,但原告在被告的饭店施工现场受伤。一定程度上,被告作为施工现场实际控制人之一,在与徐梦红洽谈装修事宜期间,对现场有管理职责,应对现场工作人员负有一定安全保障义务。
其次,被告在管理角度存在过错。被告在与巡某洽谈装修事宜过程中,对施工现场管理存在疏漏。明知有工人到达现场,却未明确告知工人在合同未签订情况下不得施工,也未采取有效措施阻止工人进入施工现场开始工作。虽被告称未让原告开始干活,但其对现场管理不严格,为原告受伤创造了条件,需承担相应责任。
再者,被告在发包过程中存在过错。被告未及时查看施某相应资质,在不安全条件下进行发包。根据法律规定,被告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其次,原告虽无施工证书,但原告受伤与是否有施工证书无直接关系。即便施工人员具备资质,也不能保证施工过程中不发生意外。所以,原告发生事故,主要原因是被告未提供安全的生产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 30 条,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群防群治制度。
被告作为场地使用者、所有者,应将施工场地安全状况及隐患告知原告。我方再发一遍被告与第三方微信原始聊天记录,以证实我方与第三人徐某朋有合同关系。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若干问题的解释第 6 条,当事人通过签订意向责任书或备忘录等方式,仅表达交易意向,未约定在将来一定期限内签订合同,或虽有约定但难以确定将来所要签订合同的主体等内容,一方主张约定合同成立,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我方只与徐某红签署合同,并非与原告缔结劳务合同关系,所以我方与原告的劳务关系不存在,原告无权以劳务关系向我方提出侵权损害赔偿。在原告陈述中可知,原告与装修公司达成口头雇佣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 10 条,关于当事人签订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其他形式的规定,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签署书面合同以外,均可采取口头形式订立合同协议。但原告与我方无雇佣关系,原被告之间不存在直接利害关系,所以该案件缺少必要共同诉讼参与人,原告可向答辩人起诉的法律责任及义务应由徐某鹏承担,被告主体不合格。
以下为ai总结(感谢来自 刘圣韬 学长的精彩ai prompt!基座大模型为豆包。)
判断被告是否存在很大过错,主要依据被告在施工现场管理、发包等方面是否尽到应尽的职责和义务,以及是否对原告的受伤负有责任。
被告在施工现场管理、发包以及提供安全生产条件等方面存在过错,应对原告的受伤承担相应责任。
下面进行总结陈词,总时间 8 分钟,原告总结陈词限时 4 分钟。
尊敬的审判长,我是原告杜某的代理律师,现在就本次事故向法庭陈述如下:
一、事实经过 2023 年 9 月 8 日,原告经徐某、红林介绍到被告王某堂的饭店施工现场干活。原告作为该工地的装修工,当天在路口等活时,被徐某喊走,称有活,一天 400 元,且当天结算。到达现场后,原告并不清楚签合同的事情,也不知道王某鹏离开现场是做什么,原告只是向王某鹏询问了具体情况。经介绍人介绍后,原告便进入场地开始干活。没想到在施工过程中,原告从二楼摔下,导致脚骨骨折并治疗出院。后经司法鉴定,原告的伤情构成实际伤残。原告的总损失包括医疗费、护工费、营养费、鉴定费、伤残赔偿金等,共计 293719.15 元。
二、与各方的关系 原告并不认识秦某辉,一直认为他和被告是一伙的,是他们一起让原告和中友林某辉陷入此情况,林某辉也出庭作证,证实了原告的说法。而被告应承担责任的理由如下:被告王某鹏作为店铺业主,对施工现场有管理责任,即便他与原告没有直接的雇佣关系,但原告在他的店面施工现场受伤,他应当对进入现场的人员负有安全保障义务。然而,施工现场可能存在安全隐患,却未采取任何防范措施,比如没有设置警示标志、防护设施等,管理不善。王某鹏在与徐某商谈装修事宜过程中,明知有装修工人到达现场,却没有明确告知在未签订合同前不得施工,也没有采取有效措施阻止原告进入施工现场。
鉴于以上情况,我作为原告的代理律师,请求法院判决被告王某鹏赔偿原告的各项损失共计 293719.15 元。原告作为一名农民工,受伤后不仅身体遭受痛苦,经济上也面临巨大压力,希望法院能公正审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谢谢。
下面进行总结陈词,总时间 8 分钟,原告总结陈词限时 4 分钟。
尊敬的审判长,我是原告杜某的代理律师,现在就本次事故向法庭陈述如下:
一、事实经过 2023 年 9 月 8 日,原告经徐某、红林介绍到被告王某堂的饭店施工现场干活。原告作为该工地的装修工,当天在路口等活时,被徐某喊走,称有活,一天 400 元,且当天结算。到达现场后,原告并不清楚签合同的事情,也不知道王某鹏离开现场是做什么,原告只是向王某鹏询问了具体情况。经介绍人介绍后,原告便进入场地开始干活。没想到在施工过程中,原告从二楼摔下,导致脚骨骨折并治疗出院。后经司法鉴定,原告的伤情构成实际伤残。原告的总损失包括医疗费、护工费、营养费、鉴定费、伤残赔偿金等,共计 293719.15 元。
二、与各方的关系 原告并不认识秦某辉,一直认为他和被告是一伙的,是他们一起让原告和中友林某辉陷入此情况,林某辉也出庭作证,证实了原告的说法。而被告应承担责任的理由如下:被告王某鹏作为店铺业主,对施工现场有管理责任,即便他与原告没有直接的雇佣关系,但原告在他的店面施工现场受伤,他应当对进入现场的人员负有安全保障义务。然而,施工现场可能存在安全隐患,却未采取任何防范措施,比如没有设置警示标志、防护设施等,管理不善。王某鹏在与徐某商谈装修事宜过程中,明知有装修工人到达现场,却没有明确告知在未签订合同前不得施工,也没有采取有效措施阻止原告进入施工现场。
鉴于以上情况,我作为原告的代理律师,请求法院判决被告王某鹏赔偿原告的各项损失共计 293719.15 元。原告作为一名农民工,受伤后不仅身体遭受痛苦,经济上也面临巨大压力,希望法院能公正审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谢谢。
以下为ai总结(感谢来自 刘圣韬 学长的精彩ai prompt!基座大模型为豆包。)
鉴于被告王某鹏在施工现场管理、安全保障义务履行以及装修事宜商谈中的不当行为,导致原告受伤并产生各项损失,请求法院判决被告赔偿原告的各项损失共计 293719.15 元,以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现时 14 分钟。在本次法庭辩论中,我们对案件进行了全面而深入的分析。我方的立场始终明确,即原告与我方无劳务合同关系,我方在此次事故中无过错及责任。
从证据的角度来看,我们的证据链条完整。我方只是与第三方徐某签订最终合同,原告与被告未签署劳务合同,并没有与原告达成任何有关建立雇佣关系的协议,所以我方不给予赔偿,此点能够充分证明我方的诉求。
从法律的角度出发,根据相关法律条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第 1193 条,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造成自己或第三人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侵权责任。这为我方的主张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支持。每一部法律都有自己鲜明的特征,侵权法的底色是善良、理性,所以会对劳务提供方赋予安全保障和安全教育义务,但这种善良是有限度的。而对方在此次事故中具有明显的过错,他们在证据方面无法证实与我方属于劳务关系。依据法律程序,应当由原告自行承担法律责任和医疗费用,而对方在法律理解上也存在偏差,未能准确把握法律的实质内涵。
因此,我们恳请法庭在综合考虑本案的全部情况后,作出公正合理的判决,以维护法律的尊严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谢谢。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现时 14 分钟。在本次法庭辩论中,我们对案件进行了全面而深入的分析。我方的立场始终明确,即原告与我方无劳务合同关系,我方在此次事故中无过错及责任。
从证据的角度来看,我们的证据链条完整。我方只是与第三方徐某签订最终合同,原告与被告未签署劳务合同,并没有与原告达成任何有关建立雇佣关系的协议,所以我方不给予赔偿,此点能够充分证明我方的诉求。
从法律的角度出发,根据相关法律条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第 1193 条,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造成自己或第三人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侵权责任。这为我方的主张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支持。每一部法律都有自己鲜明的特征,侵权法的底色是善良、理性,所以会对劳务提供方赋予安全保障和安全教育义务,但这种善良是有限度的。而对方在此次事故中具有明显的过错,他们在证据方面无法证实与我方属于劳务关系。依据法律程序,应当由原告自行承担法律责任和医疗费用,而对方在法律理解上也存在偏差,未能准确把握法律的实质内涵。
因此,我们恳请法庭在综合考虑本案的全部情况后,作出公正合理的判决,以维护法律的尊严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谢谢。
以下为ai总结(感谢来自 刘圣韬 学长的精彩ai prompt!基座大模型为豆包。)
恳请法庭综合考虑本案全部情况,作出公正合理的判决,维护法律尊严和当事人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