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辩论赛,哈尔滨金融学院初赛,民事组现在开庭,刑事组现在开庭,下面进行开庭陈述,总时间 8 分钟,正方根据法官的指示进行开庭陈述,限时 4 分钟。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今天,洪山市人民检察院以故意伤害罪对被告人王海泉提起公诉。根据本案案情和相关证据,现陈述如下。
被告人王海泉,男,1978 年 4 月 2 日出生,身份证号码汉族,农民,住龙山市龙岗村,父母健在,身患疾病,无生活来源,与刘淑莹共同生活。于 2023 年某月某日涉嫌故意伤害罪对洪山市公安局受审。
本案由湖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海泉涉嫌故意伤害罪于 2023 年某月某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询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3 年除夕当天,被告人王海泉与被害人刘淑莹一家七口吃年饭时,被告人王海泉因怀疑妻子刘淑莹与其同学赵友亮有私情,二人发生争执。后被告人王海泉追上外出的被害人刘淑莹,在村头路口对其进行殴打,导致被害人身体多处受伤,经村民劝阻后两人回家。回家后刘淑莹的身体出现不适反应,王海泉拨打 120 将其送往医院。考虑到当天是除夕夜,所以选择不住院,回家后发现被害人毫无反应,送往医院后抢救无效死亡,死因为头部蛛网膜出血致大脑缺氧死亡。经尸检报告、监控视频等证据证明,王海泉的殴打行为与刘淑莹的死亡有直接关系。王海泉涉嫌故意伤害罪被警方刑事拘留。
鉴于被告人王海泉在本案侦查、审查、起诉阶段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殴打被害人的事实,并表示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 15 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因此,本院在量刑时,建议法庭给予其适当的从宽处罚。认罪认罚的减刑幅度一般为,对于被告人认罪认罚的,可以减少基准刑 30%以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尸检报告、报警记录、询问笔录、派出所民警出具的证明、实物证据、勘验笔录、事实资料、证据监控视频以及证人证言。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海泉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 234 条第二款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被告人王海泉的犯罪行为已经触犯了上述法律规定,构成了故意伤害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 176 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建议对被告人王海泉判处有期徒刑 12 年,请审判长、审判员依法公正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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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今天,洪山市人民检察院以故意伤害罪对被告人王海泉提起公诉。根据本案案情和相关证据,现陈述如下。
被告人王海泉,男,1978 年 4 月 2 日出生,身份证号码汉族,农民,住龙山市龙岗村,父母健在,身患疾病,无生活来源,与刘淑莹共同生活。于 2023 年某月某日涉嫌故意伤害罪对洪山市公安局受审。
本案由湖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海泉涉嫌故意伤害罪于 2023 年某月某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询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3 年除夕当天,被告人王海泉与被害人刘淑莹一家七口吃年饭时,被告人王海泉因怀疑妻子刘淑莹与其同学赵友亮有私情,二人发生争执。后被告人王海泉追上外出的被害人刘淑莹,在村头路口对其进行殴打,导致被害人身体多处受伤,经村民劝阻后两人回家。回家后刘淑莹的身体出现不适反应,王海泉拨打 120 将其送往医院。考虑到当天是除夕夜,所以选择不住院,回家后发现被害人毫无反应,送往医院后抢救无效死亡,死因为头部蛛网膜出血致大脑缺氧死亡。经尸检报告、监控视频等证据证明,王海泉的殴打行为与刘淑莹的死亡有直接关系。王海泉涉嫌故意伤害罪被警方刑事拘留。
鉴于被告人王海泉在本案侦查、审查、起诉阶段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殴打被害人的事实,并表示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 15 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因此,本院在量刑时,建议法庭给予其适当的从宽处罚。认罪认罚的减刑幅度一般为,对于被告人认罪认罚的,可以减少基准刑 30%以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尸检报告、报警记录、询问笔录、派出所民警出具的证明、实物证据、勘验笔录、事实资料、证据监控视频以及证人证言。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海泉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 234 条第二款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被告人王海泉的犯罪行为已经触犯了上述法律规定,构成了故意伤害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 176 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建议对被告人王海泉判处有期徒刑 12 年,请审判长、审判员依法公正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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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王海泉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死亡,构成故意伤害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鉴于被告人王海泉认罪认罚,建议法庭给予其适当的从宽处罚,判处有期徒刑 12 年。
州市王海泉,1978 年 4 月出生,汉族,农民,常年在外打工。因村中流言认为妻子与同学赵有亮有私情,在除夕夜发生家庭矛盾,二人在村中发生殴打,后被顺利劝阻并返回家中。当天下午 3 点,刘淑莹身体不适,我方当事人王海泉并未在意,只单纯认为妻子是饮酒过多造成的不适。当晚 7 点,怀疑刘某酒精中毒,经医生诊断为酒精中毒,可选择住院或不住院。我方当事人王海泉综合考虑当天是除夕夜,选择不住院。当晚 11 点,刘淑英情况异常,我方当事人王海泉及时送医抢救,凌晨 2 点,医院宣布死亡。我方认为这是由于王海泉的疏忽大意导致过失致人死亡。下面进行法庭辩论。
州市王海泉,1978 年 4 月出生,汉族,农民,常年在外打工。因村中流言认为妻子与同学赵有亮有私情,在除夕夜发生家庭矛盾,二人在村中发生殴打,后被顺利劝阻并返回家中。当天下午 3 点,刘淑莹身体不适,我方当事人王海泉并未在意,只单纯认为妻子是饮酒过多造成的不适。当晚 7 点,怀疑刘某酒精中毒,经医生诊断为酒精中毒,可选择住院或不住院。我方当事人王海泉综合考虑当天是除夕夜,选择不住院。当晚 11 点,刘淑英情况异常,我方当事人王海泉及时送医抢救,凌晨 2 点,医院宣布死亡。我方认为这是由于王海泉的疏忽大意导致过失致人死亡。下面进行法庭辩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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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上所述,我方认为王海泉的行为符合过失致人死亡的构成要件,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以尊敬的法庭审判长、庭陪审员,今天我代表佛山市人民检察院就被告人王海学故意伤害一案向法庭提起公诉,并就定罪与量刑提出我们的意见。
一、关于定罪 根据本案的事实和证据,我们认为被告人王海权的行为已经构成故意伤害罪,理由如下:被告人王海权在主观上具有故意伤害的故意,在他得知妻子可能与其同学有一定关系后,心生不满和恼怒,对妻子进行殴打,这种出于愤怒和冲动的行为明显具有伤害的目的。被告人王海泉在客观上实施了伤害行为。监控视频清晰地显示了王海泉将行人摔倒在地后,猛踢其头背、四肢 10 余次,这种行为已经严重超出了正常争执和推倒的范畴,是明显的暴力伤害行为。被告人王海臣的伤害行为导致被害人颅处有部死亡,视频的暴证实被害人人头顶部、面部、背部、四肢多处受伤,死因为头部蛛网膜出血致大脑缺氧死亡,与被告人王海泉的暴力伤害行为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因此,我们认为被告人王海的行为已经构成了故意伤害罪,且后果严重,应当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二、关于量刑 在量刑方面,我们提出以下意见:被告人王海泉的犯罪行为导致了被害人刘素荣死亡,后果十分严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的,应当处 10 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被告人王海泉在案发后虽然采取了救助措施并主动报警,但他在报警时并未如实陈述自己殴打被害人的事实,而是谎称妻子是酒精中毒死亡,这种行为属于故意隐瞒犯罪事实,试图逃避法律追究,应当从重处罚。然而,我们也注意到,被告人罗海权在侦查、审查、起诉阶段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表示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对于认罪认罚的被告人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对于我方当事人的行为不属于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我方的意见如下: 本案中经法医鉴定,并未给出我方当事人与被害人的死亡时间存在直接关系。案发当天中午 1 点,我方当事人与被害人之间大量饮酒后因被害人疑似出轨发生争吵,二人在村口扭打在一起。村民劝阻二人后一同返回家中,被害人回家休息睡觉,下午 3 点出现间断性呕吐,我方当事人只以为被害人饮酒过多,出现了酒后不适,并没有打扰被害人继续休息。在当晚 7 点,我方当事人发现被害人疑似酒精中毒,并拨打了 120,经医生检查为酒精中毒,可以选择住院或者不住院,并未强制要求被害人送往医院。我方当事人考虑到当天情况,能不住院就不住院,便在出诊记录上签署了患者不住院。当晚 11 点,被害人依旧昏迷不醒,我方当事人便将其送往医院立即实施抢救,经抢救无效 2 点宣告死亡。
基于上述事实,我方当事人与被害人的死亡无直接因果关系,而是在发现被害人身体情况不好时,请求了专业人员的帮助,在得到专业人员判断时进行了选择。在我方当事人的认知水平下,只能相信专业人员给出的判断。我方当事人并不知晓酒精中毒的严重后果,被害人后续再发生身体不适的情况,我方当事人将被害人送往医院进行了抢救。对于被害人的死亡,我方当事人的行为无直接因果关系。对于原告方的控诉,我方当事人并未直接对被害人的身体情况致死做出该行为。本案中原告故意伤害与事实不符。我方当事人的情节、表现,认罪态度良好,应从轻处罚。
我方认为,关于被害人的死因,我们有尸检报告作为确凿的证据。尸检报告明确指出被害人头顶部、面部、背部、四肢的多处淤伤,以及死因为头部蛛网膜出血致大脑缺氧死亡。这与监控视频中显示的被告人王海泉对被害人的暴力殴打行为有直接的因果关系。虽然被害人也喝了酒,但是根据医生的初步判断,酒精中毒并非导致死亡的直接原因。因此,我们有充分的证据证明被告人的故意伤害行为是导致被害人死亡的直接原因。
我方认为,对于被害人的死亡,我方当事人不存在直接的行为关系,因为蛛网膜出血这个造成的原因不光是外伤,还有可能是酗酒,而且在女性群体中多发的机会也比较大。在法医的鉴定结果中,虽然指出了被害人身上的淤伤,但是并未直接说明他的死就是我方当事人的行为导致的。
以尊敬的法庭审判长、庭陪审员,今天我代表佛山市人民检察院就被告人王海学故意伤害一案向法庭提起公诉,并就定罪与量刑提出我们的意见。
一、关于定罪 根据本案的事实和证据,我们认为被告人王海权的行为已经构成故意伤害罪,理由如下:被告人王海权在主观上具有故意伤害的故意,在他得知妻子可能与其同学有一定关系后,心生不满和恼怒,对妻子进行殴打,这种出于愤怒和冲动的行为明显具有伤害的目的。被告人王海泉在客观上实施了伤害行为。监控视频清晰地显示了王海泉将行人摔倒在地后,猛踢其头背、四肢 10 余次,这种行为已经严重超出了正常争执和推倒的范畴,是明显的暴力伤害行为。被告人王海臣的伤害行为导致被害人颅处有部死亡,视频的暴证实被害人人头顶部、面部、背部、四肢多处受伤,死因为头部蛛网膜出血致大脑缺氧死亡,与被告人王海泉的暴力伤害行为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因此,我们认为被告人王海的行为已经构成了故意伤害罪,且后果严重,应当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二、关于量刑 在量刑方面,我们提出以下意见:被告人王海泉的犯罪行为导致了被害人刘素荣死亡,后果十分严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的,应当处 10 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被告人王海泉在案发后虽然采取了救助措施并主动报警,但他在报警时并未如实陈述自己殴打被害人的事实,而是谎称妻子是酒精中毒死亡,这种行为属于故意隐瞒犯罪事实,试图逃避法律追究,应当从重处罚。然而,我们也注意到,被告人罗海权在侦查、审查、起诉阶段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表示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对于认罪认罚的被告人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对于我方当事人的行为不属于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我方的意见如下: 本案中经法医鉴定,并未给出我方当事人与被害人的死亡时间存在直接关系。案发当天中午 1 点,我方当事人与被害人之间大量饮酒后因被害人疑似出轨发生争吵,二人在村口扭打在一起。村民劝阻二人后一同返回家中,被害人回家休息睡觉,下午 3 点出现间断性呕吐,我方当事人只以为被害人饮酒过多,出现了酒后不适,并没有打扰被害人继续休息。在当晚 7 点,我方当事人发现被害人疑似酒精中毒,并拨打了 120,经医生检查为酒精中毒,可以选择住院或者不住院,并未强制要求被害人送往医院。我方当事人考虑到当天情况,能不住院就不住院,便在出诊记录上签署了患者不住院。当晚 11 点,被害人依旧昏迷不醒,我方当事人便将其送往医院立即实施抢救,经抢救无效 2 点宣告死亡。
基于上述事实,我方当事人与被害人的死亡无直接因果关系,而是在发现被害人身体情况不好时,请求了专业人员的帮助,在得到专业人员判断时进行了选择。在我方当事人的认知水平下,只能相信专业人员给出的判断。我方当事人并不知晓酒精中毒的严重后果,被害人后续再发生身体不适的情况,我方当事人将被害人送往医院进行了抢救。对于被害人的死亡,我方当事人的行为无直接因果关系。对于原告方的控诉,我方当事人并未直接对被害人的身体情况致死做出该行为。本案中原告故意伤害与事实不符。我方当事人的情节、表现,认罪态度良好,应从轻处罚。
我方认为,关于被害人的死因,我们有尸检报告作为确凿的证据。尸检报告明确指出被害人头顶部、面部、背部、四肢的多处淤伤,以及死因为头部蛛网膜出血致大脑缺氧死亡。这与监控视频中显示的被告人王海泉对被害人的暴力殴打行为有直接的因果关系。虽然被害人也喝了酒,但是根据医生的初步判断,酒精中毒并非导致死亡的直接原因。因此,我们有充分的证据证明被告人的故意伤害行为是导致被害人死亡的直接原因。
我方认为,对于被害人的死亡,我方当事人不存在直接的行为关系,因为蛛网膜出血这个造成的原因不光是外伤,还有可能是酗酒,而且在女性群体中多发的机会也比较大。在法医的鉴定结果中,虽然指出了被害人身上的淤伤,但是并未直接说明他的死就是我方当事人的行为导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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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王海权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且后果严重,应当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考虑到其犯罪后的表现,应在量刑时综合从重和从轻的情节进行考量。
被告方律师,您方在辩护中提到,被告人王海泉在殴打被害人时处于极度愤怒和失控的状态,这是否意味着您认为他的行为应该得到某种程度的宽恕或者减轻责任呢?
我认为他打人应得到宽恕,他主观上并没有杀人的想法,且在做出此事后积极采取了救治措施,他不应受到如此严重的惩罚。
那么被告人王海泉在报警时未如实陈述自己殴打被害人的事实,而是谎称妻子酒精中毒死亡,您如何看待这一行为?这是否构成隐瞒犯罪事实并应被法律追究呢?
我方认为这并非隐瞒犯罪事实,报警是医院报的,不是我方当事人报的。而且最开始出具的证明是说酒精中毒,并未提及是因殴打导致出现损伤。
女方提到监控摄像头中清晰显示被告人王海泉追上被害人后,将其踹倒在地,用脚猛踢其头部等 10 余次,这是否构成故意伤害呢?
是故意伤害,但此伤害未导致其死亡,同时他主观上没有想要杀死妻子的意图。
根据尸检报告,被害人刘树明的死因为头部蛛网膜出血致大脑缺氧死亡。辩方如何解释这一死因与被告人王海泉的殴打行为之间的关系?
综合考虑因素,蛛网膜出血可能是酒精导致的,也可能是殴打导致的,我们只能说承担一部分责任,是过失导致了他的死亡。
女方的辩护中提到,被告人王海泉在事后采取了措施救助被害人,比如送其去医院。然而,这是否足以弥补他之前暴力行为所带来的后果?
这是他在能力范围内能做到的事情,他是个农民,没有受过非常良好的教育,这是他能力范围内能做到的最好的事情。
辩方是否认为被告人王海成具有自首和坦白情节?如果没有,那么辩方如何解释被告人在侦查阶段才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
他已经认罪认罚了,最开始的撒谎行为只能说是人之常情,他觉得家暴是不光彩的事,所以想要逃避,且在后续也认罪认罚,态度良好。
被告方律师,您方在辩护中提到,被告人王海泉在殴打被害人时处于极度愤怒和失控的状态,这是否意味着您认为他的行为应该得到某种程度的宽恕或者减轻责任呢?
我认为他打人应得到宽恕,他主观上并没有杀人的想法,且在做出此事后积极采取了救治措施,他不应受到如此严重的惩罚。
那么被告人王海泉在报警时未如实陈述自己殴打被害人的事实,而是谎称妻子酒精中毒死亡,您如何看待这一行为?这是否构成隐瞒犯罪事实并应被法律追究呢?
我方认为这并非隐瞒犯罪事实,报警是医院报的,不是我方当事人报的。而且最开始出具的证明是说酒精中毒,并未提及是因殴打导致出现损伤。
女方提到监控摄像头中清晰显示被告人王海泉追上被害人后,将其踹倒在地,用脚猛踢其头部等 10 余次,这是否构成故意伤害呢?
是故意伤害,但此伤害未导致其死亡,同时他主观上没有想要杀死妻子的意图。
根据尸检报告,被害人刘树明的死因为头部蛛网膜出血致大脑缺氧死亡。辩方如何解释这一死因与被告人王海泉的殴打行为之间的关系?
综合考虑因素,蛛网膜出血可能是酒精导致的,也可能是殴打导致的,我们只能说承担一部分责任,是过失导致了他的死亡。
女方的辩护中提到,被告人王海泉在事后采取了措施救助被害人,比如送其去医院。然而,这是否足以弥补他之前暴力行为所带来的后果?
这是他在能力范围内能做到的事情,他是个农民,没有受过非常良好的教育,这是他能力范围内能做到的最好的事情。
辩方是否认为被告人王海成具有自首和坦白情节?如果没有,那么辩方如何解释被告人在侦查阶段才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
他已经认罪认罚了,最开始的撒谎行为只能说是人之常情,他觉得家暴是不光彩的事,所以想要逃避,且在后续也认罪认罚,态度良好。
以下为ai总结(感谢来自 刘圣韬 学长的精彩ai prompt!基座大模型为豆包。)
控方:在原告方多次提出的尸检报告中,并未明确显示被害人的死亡是由我方当事人造成的,请问还有其他依据直接表明我方当事人对被害人造成了死亡的行为?关于被害人的死因,我们有尸检报告这一确凿证据。尸检报告明确指出,被害人头部、顶部、面部甚至肢体多次以硬物为头部撞击,导致蛛网膜出血致当的溃疡死亡。这从视频中显示被告人王海泉对被害人的暴力殴打行为有直接因果关系。虽然被害人也喝了酒,但根据医生的初步判断,酒精中毒并非导致死亡的直接原因。因此,我们有充分的证据证明被告人的故意伤害行为是导致被害人死亡的直接原因。
那你们根据法医指出的来讲,也没有直接说明王某的殴打直接造成被害人死亡,那你们觉得没有酒精中毒这个因素吗?喝酒只是一个辅助因素,因为当时两个当事人都已喝酒,而饮酒的人犯罪也应当负刑事责任,醉酒不免除行为人承担的相应法律责任。根据伤害的结果和情节,实施伤害行为的人承担赔偿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那你是否承认刚才那句话?你是否觉得你刚才那句话承认了酒精中毒也是导致被害人死亡的其中一个原因,虽然不是主要原因。我方并不承认,因为尸检报告已经明确证明我方被害人的死亡是因为头部蛛网膜出血所造成的,死亡并非因为酒精中毒,酒精中毒只是一个很微小的因素,并不能作为主要因素,主要因素依然是被告人王海权对我方被害人的殴打以及使其蛛网膜损伤、大脑损伤。
被告方:对于王某将其妻子及时送往医院,我方并不认为他是有杀妻的意思,但是因为喝酒的原因,他在酒后也没有控制好自己的行为,但是其行为已经造成了不可挽回的后果,也已经导致了被害人的死亡。而且在报警时的陈述,他谎称妻子是酒精中毒死亡,这明显属于隐瞒犯罪事实,其认罪认罚的态度,只是我们在量刑时会考虑的情节之一,并不能完全抵消知情隐瞒。
那你觉得,在王某醉酒打他妻子,在村口打他妻子的时候,他是想杀了他妻子吗?他主观上没有杀人的想法,但是因为他饮酒之后控制不好自己的行为,已经造成了很严重的后果。他醉酒的伤害行为与死亡结果之间肯定是有直接关系的,醉酒只能说明他一方面行为没有控制好,但是主观上可以说他不是想故意伤害他的妻子,但是由于他没有控制好自己的行为,已经造成了因果关系。
你认为医院开出酒精中毒的结论,导致我方当事人做出不顺的选择,跟这场案件没有关系吗?我方必须要承担全部的责任,必须跟他造成直接的因果关系吗?尸检报告已经明确指出,是被告人的殴打行为才导致我方被害人的死亡,跟酒精中毒并没有太大关系。你方只是说没有太大的关系,那你认为就全部都是我方的关系吗?既没有医院的关系,也没有他喝酒的关系,在这个案件原委中并未提到医院的问题,所以我认为这个并不能作为驳回我方的一个依据。
控方:在原告方多次提出的尸检报告中,并未明确显示被害人的死亡是由我方当事人造成的,请问还有其他依据直接表明我方当事人对被害人造成了死亡的行为?关于被害人的死因,我们有尸检报告这一确凿证据。尸检报告明确指出,被害人头部、顶部、面部甚至肢体多次以硬物为头部撞击,导致蛛网膜出血致当的溃疡死亡。这从视频中显示被告人王海泉对被害人的暴力殴打行为有直接因果关系。虽然被害人也喝了酒,但根据医生的初步判断,酒精中毒并非导致死亡的直接原因。因此,我们有充分的证据证明被告人的故意伤害行为是导致被害人死亡的直接原因。
那你们根据法医指出的来讲,也没有直接说明王某的殴打直接造成被害人死亡,那你们觉得没有酒精中毒这个因素吗?喝酒只是一个辅助因素,因为当时两个当事人都已喝酒,而饮酒的人犯罪也应当负刑事责任,醉酒不免除行为人承担的相应法律责任。根据伤害的结果和情节,实施伤害行为的人承担赔偿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那你是否承认刚才那句话?你是否觉得你刚才那句话承认了酒精中毒也是导致被害人死亡的其中一个原因,虽然不是主要原因。我方并不承认,因为尸检报告已经明确证明我方被害人的死亡是因为头部蛛网膜出血所造成的,死亡并非因为酒精中毒,酒精中毒只是一个很微小的因素,并不能作为主要因素,主要因素依然是被告人王海权对我方被害人的殴打以及使其蛛网膜损伤、大脑损伤。
被告方:对于王某将其妻子及时送往医院,我方并不认为他是有杀妻的意思,但是因为喝酒的原因,他在酒后也没有控制好自己的行为,但是其行为已经造成了不可挽回的后果,也已经导致了被害人的死亡。而且在报警时的陈述,他谎称妻子是酒精中毒死亡,这明显属于隐瞒犯罪事实,其认罪认罚的态度,只是我们在量刑时会考虑的情节之一,并不能完全抵消知情隐瞒。
那你觉得,在王某醉酒打他妻子,在村口打他妻子的时候,他是想杀了他妻子吗?他主观上没有杀人的想法,但是因为他饮酒之后控制不好自己的行为,已经造成了很严重的后果。他醉酒的伤害行为与死亡结果之间肯定是有直接关系的,醉酒只能说明他一方面行为没有控制好,但是主观上可以说他不是想故意伤害他的妻子,但是由于他没有控制好自己的行为,已经造成了因果关系。
你认为医院开出酒精中毒的结论,导致我方当事人做出不顺的选择,跟这场案件没有关系吗?我方必须要承担全部的责任,必须跟他造成直接的因果关系吗?尸检报告已经明确指出,是被告人的殴打行为才导致我方被害人的死亡,跟酒精中毒并没有太大关系。你方只是说没有太大的关系,那你认为就全部都是我方的关系吗?既没有医院的关系,也没有他喝酒的关系,在这个案件原委中并未提到医院的问题,所以我认为这个并不能作为驳回我方的一个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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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三分钟。被告方律师。女方是否认为即使在极力愤怒的情况下,被告人王海泉也不应该对他妻子实施如此暴力的行为,导致其死亡? 我方不承认殴打行为是导致其死亡的原因,但认为其在喝酒以及愤怒的情况下对妻子做出的暴力行为是不正确的。在刚才的提问与答辩环节已指出各方面因素,有其喝酒的原因,医院给出了酒精中毒的结论,我方当事人认为其情况不至于达到死亡如此严重的程度。且结合当天是除夕的考虑,选择不住院,若选择住院或在送医时及时得到救治,就根本不会死。所以我方觉得是由于王某的过失、他自以为是的判断,以及医生的意见和建议,导致其中途不住院的行为,致使被害人死亡。
那么,你方认为被告人王海泉隐瞒事实?虽然他在事后采取了措施救助被害人,但我方认为这并不能弥补其暴力行为带来的后果,因为被害人已死亡,这是最严重的后果。我方一直认为他醉酒后打人是非常不正确的行为,但他主观上并无杀害妻子的想法,客观上也积极采取了救治措施,只是结果不尽如人意。同时,作为农民,其认知和各种能力水平有限,已尽自己最大能力。我方是想让他在法庭上受到惩罚,而不是承担故意杀害妻子的罪名,我方已为其认罪认罚,提出量刑意见,减少了其本该受到的刑事处罚。而且,其伤害行为与被害人的死亡结果之间具有直接因果关系,希望被告人的辩护律师不要再说不存在这种因果关系。
在法医的检测报告中,虽明确指出其身上有多处伤,但并未表明死因就是殴打造成的,这只是部分原因,不能定为故意伤害致其死亡的最严重后果。对于原告律师所说的故意故意伤害的暴力行为,我方承认其醉酒后对妻子的殴打存在暴力行为,但对于后续的抢救和补救,已尽最大可能。且在其认知水平中,只能依据专业人员的判断。而且其报警称酒精中毒,也许是医生告知,他无法判断妻子是蛛网膜出血、酒精中毒还是殴打致死。但在这个伤害中,我方当时并无将妻子殴打致死的故意。被告人的故意行为需要提供证据证明,在被告人酒后对受害者实施的故意杀害行为,这包括物理证据和证人证言,这些证据能够表明被告人的行为是有预谋的,而非犯罪或意外事件。
当天是除夕,吃饭时谁都没想到刘岩的朋友赵友亮会来家里吃饭。被告人在吃除夕饭之前,仅因听信村民的流言蜚语,就认为被害人与赵有亮有不正当关系,这是毫无证据的怀疑,且这也是导致被告人犯罪的原始动机,因其怀疑这一点,才对被害人进行殴打。所以我方有证据说明被告人的行为是非激情犯罪,并非意外事件。
二三分钟。被告方律师。女方是否认为即使在极力愤怒的情况下,被告人王海泉也不应该对他妻子实施如此暴力的行为,导致其死亡? 我方不承认殴打行为是导致其死亡的原因,但认为其在喝酒以及愤怒的情况下对妻子做出的暴力行为是不正确的。在刚才的提问与答辩环节已指出各方面因素,有其喝酒的原因,医院给出了酒精中毒的结论,我方当事人认为其情况不至于达到死亡如此严重的程度。且结合当天是除夕的考虑,选择不住院,若选择住院或在送医时及时得到救治,就根本不会死。所以我方觉得是由于王某的过失、他自以为是的判断,以及医生的意见和建议,导致其中途不住院的行为,致使被害人死亡。
那么,你方认为被告人王海泉隐瞒事实?虽然他在事后采取了措施救助被害人,但我方认为这并不能弥补其暴力行为带来的后果,因为被害人已死亡,这是最严重的后果。我方一直认为他醉酒后打人是非常不正确的行为,但他主观上并无杀害妻子的想法,客观上也积极采取了救治措施,只是结果不尽如人意。同时,作为农民,其认知和各种能力水平有限,已尽自己最大能力。我方是想让他在法庭上受到惩罚,而不是承担故意杀害妻子的罪名,我方已为其认罪认罚,提出量刑意见,减少了其本该受到的刑事处罚。而且,其伤害行为与被害人的死亡结果之间具有直接因果关系,希望被告人的辩护律师不要再说不存在这种因果关系。
在法医的检测报告中,虽明确指出其身上有多处伤,但并未表明死因就是殴打造成的,这只是部分原因,不能定为故意伤害致其死亡的最严重后果。对于原告律师所说的故意故意伤害的暴力行为,我方承认其醉酒后对妻子的殴打存在暴力行为,但对于后续的抢救和补救,已尽最大可能。且在其认知水平中,只能依据专业人员的判断。而且其报警称酒精中毒,也许是医生告知,他无法判断妻子是蛛网膜出血、酒精中毒还是殴打致死。但在这个伤害中,我方当时并无将妻子殴打致死的故意。被告人的故意行为需要提供证据证明,在被告人酒后对受害者实施的故意杀害行为,这包括物理证据和证人证言,这些证据能够表明被告人的行为是有预谋的,而非犯罪或意外事件。
当天是除夕,吃饭时谁都没想到刘岩的朋友赵友亮会来家里吃饭。被告人在吃除夕饭之前,仅因听信村民的流言蜚语,就认为被害人与赵有亮有不正当关系,这是毫无证据的怀疑,且这也是导致被告人犯罪的原始动机,因其怀疑这一点,才对被害人进行殴打。所以我方有证据说明被告人的行为是非激情犯罪,并非意外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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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王海泉的行为存在错误,但其醉酒后打人并非主观上故意杀害妻子,且其暴力行为不是导致被害人死亡的唯一原因,应受到惩罚,但不应承担故意杀害妻子的罪名。
尊敬的法庭:
根据本案的案情和证据,我们洪山市人民检察院作为公诉方,坚持认为被告人王海臣的行为已构成故意犯罪、故意伤害罪,且其后果十分严重,导致被害人死亡。
首先,从案情来看,被告人王海全在除夕当天,因怀疑妻子与赵友亮有私情,在酒后对妻子实施了暴力殴打。此行为不仅违反社会公德,更触犯法律。被告人王海泉作为成年人,应对自己的行为负责,尤其在酒后,更应控制自己的情绪和行为。
其次,从证据来看,我们有充分证据证明被告人王海成的殴打行为与被害人刘淑玲的死亡有直接因果关系。尸检报告明确指出,被害人头部、面部、肺部、四肢多处瘀伤,以及因头部蛛网膜出血致大脑缺氧死亡,这与监控视频中显示的被告人王海泉对被害人的暴力殴打行为完全吻合。同时,被告人王海权在询问笔录中承认了自己殴打妻子的事实,并表示认罪认罚。
在量刑方面,我们认为被告人王海权的犯罪行为后果特别严重,且其在报警时未如实陈述自己殴打被害人的事实,试图隐瞒犯罪事实,应从重处罚。同时,被告人王海权在侦查阶段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表示认罪认罚的态度,可给予其适当从轻处罚。
综上所述,我们洪山市人民检察院请求法庭依法判处被告人王海权故意伤害罪,并根据其犯罪行为的严重性、社会危害性给予适当处罚,以维护法律的公正和社会的稳定。同时,我们也希望本案能够引起社会各界的关注和思考,构建一个和谐稳定的法治环境。
请审判长、审判员作出公正的审判。
尊敬的法庭:
根据本案的案情和证据,我们洪山市人民检察院作为公诉方,坚持认为被告人王海臣的行为已构成故意犯罪、故意伤害罪,且其后果十分严重,导致被害人死亡。
首先,从案情来看,被告人王海全在除夕当天,因怀疑妻子与赵友亮有私情,在酒后对妻子实施了暴力殴打。此行为不仅违反社会公德,更触犯法律。被告人王海泉作为成年人,应对自己的行为负责,尤其在酒后,更应控制自己的情绪和行为。
其次,从证据来看,我们有充分证据证明被告人王海成的殴打行为与被害人刘淑玲的死亡有直接因果关系。尸检报告明确指出,被害人头部、面部、肺部、四肢多处瘀伤,以及因头部蛛网膜出血致大脑缺氧死亡,这与监控视频中显示的被告人王海泉对被害人的暴力殴打行为完全吻合。同时,被告人王海权在询问笔录中承认了自己殴打妻子的事实,并表示认罪认罚。
在量刑方面,我们认为被告人王海权的犯罪行为后果特别严重,且其在报警时未如实陈述自己殴打被害人的事实,试图隐瞒犯罪事实,应从重处罚。同时,被告人王海权在侦查阶段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表示认罪认罚的态度,可给予其适当从轻处罚。
综上所述,我们洪山市人民检察院请求法庭依法判处被告人王海权故意伤害罪,并根据其犯罪行为的严重性、社会危害性给予适当处罚,以维护法律的公正和社会的稳定。同时,我们也希望本案能够引起社会各界的关注和思考,构建一个和谐稳定的法治环境。
请审判长、审判员作出公正的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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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山市人民检察院请求法庭依法判处被告人王海权故意伤害罪,并根据其犯罪行为的严重性、社会危害性给予适当处罚,以维护法律的公正和社会的稳定。同时,希望本案能够引起社会各界的关注和思考,构建一个和谐稳定的法治环境。
到的那个赵友亮确实经常来自家,母亲也有夜不归宿,村中流言纷纷,他因种种流言认为妻子与赵友亮二人有不轨行为。同时,赵友亮来到家中,不在他预期范围之内,应当属于酒后控制不住自己,酒后激情犯罪。
另外关于被害人的死因,我认为造成其直接死亡的真正原因不是被告人的殴打,而是在医院没有得到及时救治。然而做出这样的选择是因为,王海全本人是农村的,学历有限,认知水平不高。同时医院专业人员给出可以不住院的建议,让他对妻子的身体状况产生了松懈心理,认为不会发生糟糕的结果。结合他自身情况,他有很多孩子,且他父母身体条件不好,当地又是除夕,他选择了让妻子出院,这属于一个正常人的正常心理范围,他没有想到妻子会死亡。在主观上他不想杀害妻子,客观上他又采取了救治妻子的行为,将她及时送医,但发生了事与愿违的结果。
无论是从主观还是客观上来讲,都可以看出被告人是过失致人死亡,而非故意杀人。希望法院能够进行,希望审判长、审判员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重新处理。
到的那个赵友亮确实经常来自家,母亲也有夜不归宿,村中流言纷纷,他因种种流言认为妻子与赵友亮二人有不轨行为。同时,赵友亮来到家中,不在他预期范围之内,应当属于酒后控制不住自己,酒后激情犯罪。
另外关于被害人的死因,我认为造成其直接死亡的真正原因不是被告人的殴打,而是在医院没有得到及时救治。然而做出这样的选择是因为,王海全本人是农村的,学历有限,认知水平不高。同时医院专业人员给出可以不住院的建议,让他对妻子的身体状况产生了松懈心理,认为不会发生糟糕的结果。结合他自身情况,他有很多孩子,且他父母身体条件不好,当地又是除夕,他选择了让妻子出院,这属于一个正常人的正常心理范围,他没有想到妻子会死亡。在主观上他不想杀害妻子,客观上他又采取了救治妻子的行为,将她及时送医,但发生了事与愿违的结果。
无论是从主观还是客观上来讲,都可以看出被告人是过失致人死亡,而非故意杀人。希望法院能够进行,希望审判长、审判员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重新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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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是过失致人死亡,而非故意杀人,希望法院根据实际情况重新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