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拐卖与收买行为是否应买卖同罪的辩论赛》
近日,一场关于拐卖与收买行为是否应买卖同罪的辩论赛引发关注。
正方认为,拐卖与收买行为对被害人的人身及人格尊严权侵害程度相同,但刑罚相差悬殊,不符合罪责刑相适应原则,且买卖同罪有利于预防和遏制犯罪行为。他们通过损害新闻调查、法律规定、实际案件统计及国外相关经验等进行论证。
反方则依据刑事立法的谦抑性原则,提出只有满足刑法无可避免性才能进行法律修改。反方认为买卖双方侵犯的法益及程度不相同则应不同罪处罚,如卖方比买方多侵害一层人身自由权。
在双方交锋中,反方对正方提出多项质疑。包括要求正方证明变动的迫切性和需求性以及与反方方案的比较优势,证明要满足刑法无可避免性,询问正方什么情况下应同罪、什么情况下不应同罪等。正方对部分质疑做出回应,认同侵犯侵害的法益相同的情况下可以同罪,若不同则同罪不合理,同时强调同罪更能遏制犯罪,但对部分质疑未明确回应。
辩题为:当今中国,拐卖妇女儿童应该“买卖同罪”vs 当今中国,拐卖妇女儿童不应该“买卖同罪”
环节:介绍双方
大家好,正方一辩请问可以听到吗?声音很清晰,正方二辩麦克风测试,请问可以听清吗?声音很清晰,工作事宜可以听清吗?声音很清晰。正方四点麦克风测试可以听清吗?可以的,很清晰。下面有请反方进行试音。反方音面可以听清吗?可以的,很清晰。嗯,大家好,反方二辩,请问可以听清吗?声音很清晰,测试可以,(声音)可以再稍微大一点,三点吗?还是有一点点小,现在呢,现在好一点了。好的好的,海涛世界那空设是能听到吗?可以的,很清晰。
好,下面有请双方辩手进行自我介绍。
首先有请正方辩手。
大家好,我是正方一辩耿佳卫,正方二辩董宇,大家晚上好,正方三辩程玉明,大家晚上好,正方四辩刘新正,且我方中南林业科技大学辩论队向在场各位问候,大家晚上好。
好的,感谢正方辩手,下面有请反方辩手进行自我介绍。
大家好,反方一辩杜雨涵,大家好,反方二辩李嘉欣,嗯,大家好,反方三辩成方,大家晚上好,反方四辩王雨会子,我代表麦克斯 1 辩论队问候在场各位,大家晚上好。
好的,同样感谢。
辩题为:当今中国,拐卖妇女儿童应该“买卖同罪”vs 当今中国,拐卖妇女儿童不应该“买卖同罪”
环节:介绍双方
大家好,正方一辩请问可以听到吗?声音很清晰,正方二辩麦克风测试,请问可以听清吗?声音很清晰,工作事宜可以听清吗?声音很清晰。正方四点麦克风测试可以听清吗?可以的,很清晰。下面有请反方进行试音。反方音面可以听清吗?可以的,很清晰。嗯,大家好,反方二辩,请问可以听清吗?声音很清晰,测试可以,(声音)可以再稍微大一点,三点吗?还是有一点点小,现在呢,现在好一点了。好的好的,海涛世界那空设是能听到吗?可以的,很清晰。
好,下面有请双方辩手进行自我介绍。
首先有请正方辩手。
大家好,我是正方一辩耿佳卫,正方二辩董宇,大家晚上好,正方三辩程玉明,大家晚上好,正方四辩刘新正,且我方中南林业科技大学辩论队向在场各位问候,大家晚上好。
好的,感谢正方辩手,下面有请反方辩手进行自我介绍。
大家好,反方一辩杜雨涵,大家好,反方二辩李嘉欣,嗯,大家好,反方三辩成方,大家晚上好,反方四辩王雨会子,我代表麦克斯 1 辩论队问候在场各位,大家晚上好。
好的,同样感谢。
辩题为:当今中国,拐卖妇女儿童应该“买卖同罪”vs 当今中国,拐卖妇女儿童不应该“买卖同罪”
环节为:正方一辩·开篇陈词
尊敬的主席,问候在场各位。《刑法》第 240 条规定,拐卖妇女、儿童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而《刑法》第 241 条规定,收买被拐卖妇女、儿童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基于此差异,我方主张拐卖和收买妇女、儿童罪合并为贩卖人口罪,同时基本的刑罚变为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理由如下:
第一,拐卖与收买行为共同侵害了被害人的人身及人格尊严权,且侵害的程度相同,应该适用罪责刑相适应原则。法益及法律所保护的权益是评定罪名与处罚的重要依据。损害新闻的调查显示,拐卖者和收买者对妇女明码标价,最低 200 元,成交价小于 1 万元的出现频率最高。外貌、劳动能力、生育能力等都被作为物价指标,拐卖双方就此讨价还价。对于拐卖与收买妇女儿童的行为发生时,受害者都被当做商品进行买卖。而调查同样显示,85.8%的妇女对自己被拐之后的生活自述倾向负面,她们往往被残酷对待。买卖双方对法益的侵害程度相同,但刑罚相差悬殊,这与罪责刑相适应的法理不相兼容。
第二,买卖同罪有利于预防和遏制犯罪行为。一方面,《刑法》第 87 条规定,法定最高刑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期限便不再追诉,而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的,经过十年期限不再追诉。可见,随着法定刑的提高,追诉时效也在提高,这有利于妇女儿童的解救和犯罪行为的定罪与处罚。另一方面,曾有统计数据显示,在两万四千八百二十三个案件中,收买被拐卖妇女儿童被定罪处罚的案件数量仅有 1062 件,不到拐卖妇女案件总量的 1/20。根据风险理论,低风险高收益是犯罪行为的温床,只有让拐卖者认识到自己行径的严重程度和社会危害性,才会减少需求,买卖行为自然也才会降低。例如,日本的相关举措使犯罪比例下降 52%,美国相关研究表明对买方的遏制有明显效果。
综上,我方坚定认为当今中国拐卖妇女儿童应该买卖同罪。感谢!
辩题为:当今中国,拐卖妇女儿童应该“买卖同罪”vs 当今中国,拐卖妇女儿童不应该“买卖同罪”
环节为:正方一辩·开篇陈词
尊敬的主席,问候在场各位。《刑法》第 240 条规定,拐卖妇女、儿童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而《刑法》第 241 条规定,收买被拐卖妇女、儿童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基于此差异,我方主张拐卖和收买妇女、儿童罪合并为贩卖人口罪,同时基本的刑罚变为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理由如下:
第一,拐卖与收买行为共同侵害了被害人的人身及人格尊严权,且侵害的程度相同,应该适用罪责刑相适应原则。法益及法律所保护的权益是评定罪名与处罚的重要依据。损害新闻的调查显示,拐卖者和收买者对妇女明码标价,最低 200 元,成交价小于 1 万元的出现频率最高。外貌、劳动能力、生育能力等都被作为物价指标,拐卖双方就此讨价还价。对于拐卖与收买妇女儿童的行为发生时,受害者都被当做商品进行买卖。而调查同样显示,85.8%的妇女对自己被拐之后的生活自述倾向负面,她们往往被残酷对待。买卖双方对法益的侵害程度相同,但刑罚相差悬殊,这与罪责刑相适应的法理不相兼容。
第二,买卖同罪有利于预防和遏制犯罪行为。一方面,《刑法》第 87 条规定,法定最高刑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期限便不再追诉,而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的,经过十年期限不再追诉。可见,随着法定刑的提高,追诉时效也在提高,这有利于妇女儿童的解救和犯罪行为的定罪与处罚。另一方面,曾有统计数据显示,在两万四千八百二十三个案件中,收买被拐卖妇女儿童被定罪处罚的案件数量仅有 1062 件,不到拐卖妇女案件总量的 1/20。根据风险理论,低风险高收益是犯罪行为的温床,只有让拐卖者认识到自己行径的严重程度和社会危害性,才会减少需求,买卖行为自然也才会降低。例如,日本的相关举措使犯罪比例下降 52%,美国相关研究表明对买方的遏制有明显效果。
综上,我方坚定认为当今中国拐卖妇女儿童应该买卖同罪。感谢!
以下为ai总结(感谢来自 刘圣韬 学长的精彩ai prompt!基座大模型为豆包。)
我方坚定认为当今中国拐卖妇女儿童应该买卖同罪。
辩题为:当今中国,拐卖妇女儿童应该“买卖同罪”vs 当今中国,拐卖妇女儿童不应该“买卖同罪”
环节:反方四辩·质询·正方一辩
反方四辩:正方是主张变动的一方,所以您还要证明变动的迫切性跟需求性,没问题吧?
正方一辩:嗯,是这样。
反方四辩:您的认证义务是跟我方的方案做比较,看我方是否效率更高,我确认到这里就好了。第二件事情是,您应该也知道刑事立法的谦抑性原则,对吧?
正方一辩:不好意思,您跟我说一下吗?
反方四辩:只有满足刑法无可避免性才能进行法律修改,这是刑事立法的谦抑性原则,所以你方同样要向我方证明要满足刑法无可避免性。接下来,您提到您的论点,也提到法益的部分,您认为买卖双方对法益的侵害是相同的,对吧?能否请您解释一下什么叫做刑罚不可避免性?我方二辩能给您解决,但您先回答这个问题。我方认为买卖双方侵犯的法益相同,且程度也是相同的,所以应该同罪处罚。那如果我方能够论证到他们侵害的法益不相同,那他们应该判的罪应该是不同罪,可不可以?我方强调的是一个侵害程度问题,我们认为买卖双方对于受害者的侵害程度都到了一个相同的程度,所以应该同罪处罚。我们的根本目的都是为了减少犯罪,所以需要对比我们二者方案,谁对于遏制犯罪是更有效的。我在问您,什么情况下您方认为应该同罪,什么情况下您认为不能同罪?我认为我们能够达成的共识是,侵犯侵害的法益相同的情况下是可以同罪的,可是如果不同,比如卖方比买方多侵害一部分的话,他们同罪是不是不合理,我能跟您达成这件事情的共识吗?
正方一辩:我认为我们能够达成的目的是,侵犯侵害的法益相同的情况下是可以同罪的,可是如果不同,比如卖方比买方多侵害一部分的话,他们同罪是不合理的。这个他只是我们的认定条件之一,然后我们第二点论点是在阐述同罪更能够去遏制犯罪。
反方四辩:我打断您一下。我认为在议论的部分上,我讲得够清楚了。您认为买卖双方侵害的法益相同,所以认为他们要判同罪。那我问您一个问题,在买卖共同侵害的部分,除了您说的还有些什么?您能够举出卖方不侵害人身自由的例子吗?您刚刚的论证是有问题的,因为法益的种类有很多种,并不要求法益完全一模一样,我们只强调对于受害者的一个侵害程度。但好多同学没有问题,现在的想法跟您的议论完全相悖。您要不要看看您议论在讲的是什么?您认为他侵害的法益相同,所以认为要同罪,您刚才自己说了,他不同的情况下也可以同罪,那您请给我论证,他为什么不同的情况下要同罪,我认为这很违背法学的常识。我方一辩的原话是侵害程度相同,然后再根据罪责相适应原则,所以我方才主张同罪没问题。反方恰恰认为,卖方比买方一定要多侵害一层,叫做人身自由权,卖方不一定侵害这一层,所以不应该同罪。在我方法律规定里面,只要进行了对于人口的一个买卖行为,那他就必然会侵犯到人身自由。
辩题为:当今中国,拐卖妇女儿童应该“买卖同罪”vs 当今中国,拐卖妇女儿童不应该“买卖同罪”
环节:反方四辩·质询·正方一辩
反方四辩:正方是主张变动的一方,所以您还要证明变动的迫切性跟需求性,没问题吧?
正方一辩:嗯,是这样。
反方四辩:您的认证义务是跟我方的方案做比较,看我方是否效率更高,我确认到这里就好了。第二件事情是,您应该也知道刑事立法的谦抑性原则,对吧?
正方一辩:不好意思,您跟我说一下吗?
反方四辩:只有满足刑法无可避免性才能进行法律修改,这是刑事立法的谦抑性原则,所以你方同样要向我方证明要满足刑法无可避免性。接下来,您提到您的论点,也提到法益的部分,您认为买卖双方对法益的侵害是相同的,对吧?能否请您解释一下什么叫做刑罚不可避免性?我方二辩能给您解决,但您先回答这个问题。我方认为买卖双方侵犯的法益相同,且程度也是相同的,所以应该同罪处罚。那如果我方能够论证到他们侵害的法益不相同,那他们应该判的罪应该是不同罪,可不可以?我方强调的是一个侵害程度问题,我们认为买卖双方对于受害者的侵害程度都到了一个相同的程度,所以应该同罪处罚。我们的根本目的都是为了减少犯罪,所以需要对比我们二者方案,谁对于遏制犯罪是更有效的。我在问您,什么情况下您方认为应该同罪,什么情况下您认为不能同罪?我认为我们能够达成的共识是,侵犯侵害的法益相同的情况下是可以同罪的,可是如果不同,比如卖方比买方多侵害一部分的话,他们同罪是不是不合理,我能跟您达成这件事情的共识吗?
正方一辩:我认为我们能够达成的目的是,侵犯侵害的法益相同的情况下是可以同罪的,可是如果不同,比如卖方比买方多侵害一部分的话,他们同罪是不合理的。这个他只是我们的认定条件之一,然后我们第二点论点是在阐述同罪更能够去遏制犯罪。
反方四辩:我打断您一下。我认为在议论的部分上,我讲得够清楚了。您认为买卖双方侵害的法益相同,所以认为他们要判同罪。那我问您一个问题,在买卖共同侵害的部分,除了您说的还有些什么?您能够举出卖方不侵害人身自由的例子吗?您刚刚的论证是有问题的,因为法益的种类有很多种,并不要求法益完全一模一样,我们只强调对于受害者的一个侵害程度。但好多同学没有问题,现在的想法跟您的议论完全相悖。您要不要看看您议论在讲的是什么?您认为他侵害的法益相同,所以认为要同罪,您刚才自己说了,他不同的情况下也可以同罪,那您请给我论证,他为什么不同的情况下要同罪,我认为这很违背法学的常识。我方一辩的原话是侵害程度相同,然后再根据罪责相适应原则,所以我方才主张同罪没问题。反方恰恰认为,卖方比买方一定要多侵害一层,叫做人身自由权,卖方不一定侵害这一层,所以不应该同罪。在我方法律规定里面,只要进行了对于人口的一个买卖行为,那他就必然会侵犯到人身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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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题为:当今中国,拐卖妇女儿童应该“买卖同罪”vs 当今中国,拐卖妇女儿童不应该“买卖同罪”
环节为:反方一辩 · 开篇陈词
感谢主席,各位好。买卖同罪是指拐卖行为和收买行为归同一罪名,设置相同的基础刑,而是否同罪应看何种方式更能实现法的功能性,打击犯罪。
其一,从法理上讲,买方与卖方在违法性质上存在差异。拐卖妇女、儿童罪的构成要件包含出卖、拐骗等行为,以此对妇女儿童进行控制。然而,买方并不直接包含这些行为。车浩教授指出,收买方对人非法拘禁只是预备犯罪行为,而人贩子则必然具备非法拘禁的性质,但拐卖妇女、儿童罪应和其他重罪分别评价,从而对恶劣的买方使用数罪并罚条款,这样能更准确地实现罪责刑相适应。在法律分析中,买方属于法律体系中的继续犯,始终处于犯罪行为的过程中,被拐者必然被侵犯的两项法益是人的不可被买卖的权益和人身自由权,而买方则是状态犯,犯罪过程仅在交易的那一瞬间,买方在法益侵害上仅侵害了人身不可被买卖的权利。双方在主观恶意程度、社会危害性以及侵害的法益方面并不相同,法理上买卖不应同罪。
其二,提高买方的法定刑无助于解决犯罪,反而会带来弊端。一篇基于 1991 - 2011 年的实证分析有关威慑效应与犯罪率的研究显示,中国从 1979 年至今,刑法选择上具有明显的重刑主义色彩,但刑事犯罪率除了 84 年及 92 年因盗窃罪定罪标准发生改变略有下降外,其他年份持续增长,所以刑法的这种情况并未取得良好效果。若买卖同罪且重罪化,会将买方群体都推定为恶劣的,强行将买卖双方的判刑区间重叠,会导致判刑不公平,不利于法律的公平性。其次,在现状良好的情况下,核心在于成年拐卖罪案的解决。现行法主张买卖不同罪,恰恰是在考虑被害人和儿童利益最大化,人有趋利避害的本性。正方提高刑期、主张买卖同罪,不仅降低自首的可能性,会导致罪刑不相应,扑灭了那些罪案最有可能解决的希望,还更有可能让买方的意识极端化,铤而走险,造成犯罪升级和犯罪分化,从而对被拐者造成不可估量的伤害。
以上,谢谢。
辩题为:当今中国,拐卖妇女儿童应该“买卖同罪”vs 当今中国,拐卖妇女儿童不应该“买卖同罪”
环节为:反方一辩 · 开篇陈词
感谢主席,各位好。买卖同罪是指拐卖行为和收买行为归同一罪名,设置相同的基础刑,而是否同罪应看何种方式更能实现法的功能性,打击犯罪。
其一,从法理上讲,买方与卖方在违法性质上存在差异。拐卖妇女、儿童罪的构成要件包含出卖、拐骗等行为,以此对妇女儿童进行控制。然而,买方并不直接包含这些行为。车浩教授指出,收买方对人非法拘禁只是预备犯罪行为,而人贩子则必然具备非法拘禁的性质,但拐卖妇女、儿童罪应和其他重罪分别评价,从而对恶劣的买方使用数罪并罚条款,这样能更准确地实现罪责刑相适应。在法律分析中,买方属于法律体系中的继续犯,始终处于犯罪行为的过程中,被拐者必然被侵犯的两项法益是人的不可被买卖的权益和人身自由权,而买方则是状态犯,犯罪过程仅在交易的那一瞬间,买方在法益侵害上仅侵害了人身不可被买卖的权利。双方在主观恶意程度、社会危害性以及侵害的法益方面并不相同,法理上买卖不应同罪。
其二,提高买方的法定刑无助于解决犯罪,反而会带来弊端。一篇基于 1991 - 2011 年的实证分析有关威慑效应与犯罪率的研究显示,中国从 1979 年至今,刑法选择上具有明显的重刑主义色彩,但刑事犯罪率除了 84 年及 92 年因盗窃罪定罪标准发生改变略有下降外,其他年份持续增长,所以刑法的这种情况并未取得良好效果。若买卖同罪且重罪化,会将买方群体都推定为恶劣的,强行将买卖双方的判刑区间重叠,会导致判刑不公平,不利于法律的公平性。其次,在现状良好的情况下,核心在于成年拐卖罪案的解决。现行法主张买卖不同罪,恰恰是在考虑被害人和儿童利益最大化,人有趋利避害的本性。正方提高刑期、主张买卖同罪,不仅降低自首的可能性,会导致罪刑不相应,扑灭了那些罪案最有可能解决的希望,还更有可能让买方的意识极端化,铤而走险,造成犯罪升级和犯罪分化,从而对被拐者造成不可估量的伤害。
以上,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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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今中国,拐卖妇女儿童不应该“买卖同罪”。
辩题为:当今中国,拐卖妇女儿童应该“买卖同罪”vs 当今中国,拐卖妇女儿童不应该“买卖同罪”
环节:正方四辩·质询·反方一辩
正方四辩:我先确定你方两个态度。第一,你方也觉得数罪并罚有必要,买方需要得到应有的惩罚,如果他的罪行足够,对吗? 反方一辩:是的。
正方四辩:第二个态度,你方觉得司法和立法是两个层面的事情,它们不冲突,对不对? 反方一辩:是的。
正方四辩:所以今天我方在向您方举证,司法层面数罪并罚的判罚在司法实践中极其驳回困难,难以对买方处于合理的判罚,所以我们从立法层面入手,提高威慑,打击买卖,这个比较是公允的,比较可以吧。 反方一辩:可以可以的。
正方四辩:往后跟你聊法育的部分,我们量刑不止要看侵害法益的种类,也要看侵害法益的程度,没有问题吧? 反方一辩:没有问题。
正方四辩:但是我方不认为买卖双方他们侵害的法益程度一样。比如,在甘肃特大拐卖案里,安某某虽然想要娶媳妇,但是因为被拐卖妇女小春过了一个多月后不想住了,就放他走了,还给了 50 块钱,所以我方认为这个买方她只必然侵害了一个权益,叫做人生不可买卖权,而卖方是侵害的权益是不同的。再比如恐红非案,六个月的女子自愿被卖,哪里侵害的人身自由,他自愿被卖,但是不代表如果他后悔了,他还能不被卖吗?所以看,个案双方都有。所以我其实是跟你进入实证层面的比较,在被拐妇女检索的法律文书中,85%的妇女自述负面倾向,曾遭到非人待遇,是不是能给你证明到实质上,买方有很多并发的严重案情啊?那可是他还有 10%几的是没有这个的呀。所以今天您方的底层,我就是因为有 10%我对被买我买过来的人好,所以我们今天的量刑不应该提高,对不对啊? 反方一辩:当然不是了,我方可以采用数罪并单。
正方四辩:所以民方也不觉得我要因为那 15%的人就不提高这个量刑,所以我接着跟你聊数罪并罚的部分。在重新记者检索关于被拐妇女案的案例中,有仅仅有 5%判道的数罪并罚,你们会觉得这个效率是够的吗? 反方一辩:不是。
正方四辩:红星新闻记者梳理近 10 年 400 份涉及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罪判决文书发现,数罪并罚的案件其实占到 34%。所以说数罪并罚是有落实的,你的那个样本空间是多少? 反方一辩:400 份,近 10 年 400 份。
正方四辩:所以同学我们这个案例我给你对冲量没问题,我这次给你举证买方和卖方他们判罚的数量和程度上的差异。首先是第一个数据,讲的是送检所的 2 万多份案例中,买方定罪的只有 1000 多份,为什么买卖同学在我方 85%的那个前提下,买方只能判 1/20,是不是说明案情太过模糊,我判不了? 反方一辩:当然不是啊。
正方四辩:为什么呢?所以我给你举证,到了他们数量不同,我再给你举证一份,程度的问题。在相关记录的检索中,我们会发现买方的平均刑期只有 9 个月,跟跟他并罪的以上,我个人认为买卖双方他主观恶意程度也不同,这个也是一个可以参考的,谢谢。 反方一辩:好的感。
辩题为:当今中国,拐卖妇女儿童应该“买卖同罪”vs 当今中国,拐卖妇女儿童不应该“买卖同罪”
环节:正方四辩·质询·反方一辩
正方四辩:我先确定你方两个态度。第一,你方也觉得数罪并罚有必要,买方需要得到应有的惩罚,如果他的罪行足够,对吗? 反方一辩:是的。
正方四辩:第二个态度,你方觉得司法和立法是两个层面的事情,它们不冲突,对不对? 反方一辩:是的。
正方四辩:所以今天我方在向您方举证,司法层面数罪并罚的判罚在司法实践中极其驳回困难,难以对买方处于合理的判罚,所以我们从立法层面入手,提高威慑,打击买卖,这个比较是公允的,比较可以吧。 反方一辩:可以可以的。
正方四辩:往后跟你聊法育的部分,我们量刑不止要看侵害法益的种类,也要看侵害法益的程度,没有问题吧? 反方一辩:没有问题。
正方四辩:但是我方不认为买卖双方他们侵害的法益程度一样。比如,在甘肃特大拐卖案里,安某某虽然想要娶媳妇,但是因为被拐卖妇女小春过了一个多月后不想住了,就放他走了,还给了 50 块钱,所以我方认为这个买方她只必然侵害了一个权益,叫做人生不可买卖权,而卖方是侵害的权益是不同的。再比如恐红非案,六个月的女子自愿被卖,哪里侵害的人身自由,他自愿被卖,但是不代表如果他后悔了,他还能不被卖吗?所以看,个案双方都有。所以我其实是跟你进入实证层面的比较,在被拐妇女检索的法律文书中,85%的妇女自述负面倾向,曾遭到非人待遇,是不是能给你证明到实质上,买方有很多并发的严重案情啊?那可是他还有 10%几的是没有这个的呀。所以今天您方的底层,我就是因为有 10%我对被买我买过来的人好,所以我们今天的量刑不应该提高,对不对啊? 反方一辩:当然不是了,我方可以采用数罪并单。
正方四辩:所以民方也不觉得我要因为那 15%的人就不提高这个量刑,所以我接着跟你聊数罪并罚的部分。在重新记者检索关于被拐妇女案的案例中,有仅仅有 5%判道的数罪并罚,你们会觉得这个效率是够的吗? 反方一辩:不是。
正方四辩:红星新闻记者梳理近 10 年 400 份涉及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罪判决文书发现,数罪并罚的案件其实占到 34%。所以说数罪并罚是有落实的,你的那个样本空间是多少? 反方一辩:400 份,近 10 年 400 份。
正方四辩:所以同学我们这个案例我给你对冲量没问题,我这次给你举证买方和卖方他们判罚的数量和程度上的差异。首先是第一个数据,讲的是送检所的 2 万多份案例中,买方定罪的只有 1000 多份,为什么买卖同学在我方 85%的那个前提下,买方只能判 1/20,是不是说明案情太过模糊,我判不了? 反方一辩:当然不是啊。
正方四辩:为什么呢?所以我给你举证,到了他们数量不同,我再给你举证一份,程度的问题。在相关记录的检索中,我们会发现买方的平均刑期只有 9 个月,跟跟他并罪的以上,我个人认为买卖双方他主观恶意程度也不同,这个也是一个可以参考的,谢谢。 反方一辩:好的感。
以下为ai总结(感谢来自 刘圣韬 学长的精彩ai prompt!基座大模型为豆包。)
好的,感谢主席。我首先要为大家解释一下数罪辩法。我方的调查是依据某个仲裁,在 24283 篇文中,只有 5%的相关内容,而对方的样本数量仅有 400 多份,且其中很多份所涉及的罪行非常轻,刑期仅为 1 - 3 年。
接下来,我要讲一下这些妇女买家的行为。为了娶老婆、传宗接代,他们像购买商品一样挑选收买妇女。我们来看一些妇女被拐之后的遭遇。澎湃新闻对涉及 1252 位被拐妇女的调查显示,85.8%的妇女对自己被拐后的生活自述倾向负面,往往被收买者残酷对待,她们人身自由受限,有的在山上关了几年,甚至被关在羊圈里,有的动辄被打骂,有人左手尺骨骨折,被迫只得接受卖淫,有的精神受到摧残,有的被脱光衣服录像。2015 年 9 月,马某用携带的物品自杀。对方不理解为何将女方把买方定为某种状态,实际上,从他收买行为结束的那一刻起,他的罪行并未停止,此后他的罪行是高度并发的。
而在现行法律下,买卖双方存在一个数量和程度上极大的差异,大到法律不能容忍的地步。这里我要举证的两份数据:一是刑罪中对于那 24000 多案例的统计调查显示,收买方被判处的刑罚仅为拐卖方的 1 / 20 不到;二是即便判了,大部分收买方的刑罚只在一年或一年以内,而且其中出现缓刑的情况占比很高。
好的,感谢主席。我首先要为大家解释一下数罪辩法。我方的调查是依据某个仲裁,在 24283 篇文中,只有 5%的相关内容,而对方的样本数量仅有 400 多份,且其中很多份所涉及的罪行非常轻,刑期仅为 1 - 3 年。
接下来,我要讲一下这些妇女买家的行为。为了娶老婆、传宗接代,他们像购买商品一样挑选收买妇女。我们来看一些妇女被拐之后的遭遇。澎湃新闻对涉及 1252 位被拐妇女的调查显示,85.8%的妇女对自己被拐后的生活自述倾向负面,往往被收买者残酷对待,她们人身自由受限,有的在山上关了几年,甚至被关在羊圈里,有的动辄被打骂,有人左手尺骨骨折,被迫只得接受卖淫,有的精神受到摧残,有的被脱光衣服录像。2015 年 9 月,马某用携带的物品自杀。对方不理解为何将女方把买方定为某种状态,实际上,从他收买行为结束的那一刻起,他的罪行并未停止,此后他的罪行是高度并发的。
而在现行法律下,买卖双方存在一个数量和程度上极大的差异,大到法律不能容忍的地步。这里我要举证的两份数据:一是刑罪中对于那 24000 多案例的统计调查显示,收买方被判处的刑罚仅为拐卖方的 1 / 20 不到;二是即便判了,大部分收买方的刑罚只在一年或一年以内,而且其中出现缓刑的情况占比很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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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上所述,从买方行为的恶劣性和现行法律下买卖双方惩处的不公平这两个方面来看,拐卖妇女儿童应该“买卖同罪”。
辩题为:当今中国,拐卖妇女儿童应该“买卖同罪”vs 当今中国,拐卖妇女儿童不应该“买卖同罪”
环节:反方三辩·质询·正方二辩
反方三辩:同学,你是不是觉得买方处罚轻了?虽说他们侵害的法律程度相同,但是买方和卖方,你给我举一个卖方不必然侵犯他的人身自由的例子。我给你举个例子,难道会有妇女是自愿被卖到中国来的吗?好,我问你,如果在某案例中,妇女自愿的情况下,中途不想卖了,你觉得人贩子会把她放了吗?在这个案例中,你方也没办法举证这些。所以,如果没法判定她走,这和婚姻中介有什么区别?某案例中,它有很多刑法及其他情节,所以卖方必然不涉及人身自由,而买方不一定。这是第一个法律上的比较。
第二个,你跟我说数罪并罚,只有 5%数罪并罚,你们这个数据是不是说明买方确实对被拐者很好,所以才没有数罪并罚?我必须解释一下,某案例中,他被判的概率高,他判了 6 个人。你 5%的数据是数罪并罚,裁判有说明买房对被拐者很好,所以才不会被数罪并罚吗?我给你解释的是数罪并罚,前期商家面临一个新的局面后,可能你们会去查,这说明了反买方可能对被拐者也会很好。所以我今天晚上查证,你告诉我说重刑有用,你的举证是什么?买方对被拐者好,不代表不是他脱罪的理由,这是我方的观点。我跟你说,买方对被拐者这么好,你凭什么判他 5 年?所有人都判 5 年吗?我们买一个人把他当商品买过来,就没有罪吗?能这样解决这个问题吗?问题是卖方必然把人当商品,但是买方不一定,因为他可以买回来后对被拐者很好,包括那个甘肃的判例是怎么讲的。所以我问你重刑的例子,你重刑的举证是什么?重刑的利好的举证是什么?我给你正常的举证两方面,一方面可以提高追诉时效,另一方面可以提高它的威慑力。威慑力的举证是现在的刑罚太轻了,每个人一年到一年以下刑期,在中国的刑法史上,都有重刑主义色彩。但是刑事犯罪率除了 84 年至 90 年因盗窃定罪标准发生改变有所下降以外,其他年份均有增长,所以刑罚的重刑化,它既能带来好的效果。是重刑的部分就会涉及你提到的日本的数据,你知道日本是同罪不同罚吗?你刚刚那个举证没有控制变量,可能是因为社会的很多因素导致的,你知道日本是同罪不同罚吗?我方认为,同不同罚的原因在于它可以有一个区间,我方的主要重罪政策是同罪同罚,但是日本是不同罪不同罚。第二件事情是,你知道日本的定罪率吗?不是犯罪率。你们可以解释,因为它不是犯罪率,所以可能犯罪更加隐蔽。第三个,你知道日本的国情是什么样子吗?更加隐蔽的举证,你没有给我呈现,是不是加大刑法也同样可能引发更多的检举啊,你没有回答我。这是一个犯罪牵连的事情,日本的国情是有大量黑社会,会教唆坏孩子。
好的,感谢双方。
辩题为:当今中国,拐卖妇女儿童应该“买卖同罪”vs 当今中国,拐卖妇女儿童不应该“买卖同罪”
环节:反方三辩·质询·正方二辩
反方三辩:同学,你是不是觉得买方处罚轻了?虽说他们侵害的法律程度相同,但是买方和卖方,你给我举一个卖方不必然侵犯他的人身自由的例子。我给你举个例子,难道会有妇女是自愿被卖到中国来的吗?好,我问你,如果在某案例中,妇女自愿的情况下,中途不想卖了,你觉得人贩子会把她放了吗?在这个案例中,你方也没办法举证这些。所以,如果没法判定她走,这和婚姻中介有什么区别?某案例中,它有很多刑法及其他情节,所以卖方必然不涉及人身自由,而买方不一定。这是第一个法律上的比较。
第二个,你跟我说数罪并罚,只有 5%数罪并罚,你们这个数据是不是说明买方确实对被拐者很好,所以才没有数罪并罚?我必须解释一下,某案例中,他被判的概率高,他判了 6 个人。你 5%的数据是数罪并罚,裁判有说明买房对被拐者很好,所以才不会被数罪并罚吗?我给你解释的是数罪并罚,前期商家面临一个新的局面后,可能你们会去查,这说明了反买方可能对被拐者也会很好。所以我今天晚上查证,你告诉我说重刑有用,你的举证是什么?买方对被拐者好,不代表不是他脱罪的理由,这是我方的观点。我跟你说,买方对被拐者这么好,你凭什么判他 5 年?所有人都判 5 年吗?我们买一个人把他当商品买过来,就没有罪吗?能这样解决这个问题吗?问题是卖方必然把人当商品,但是买方不一定,因为他可以买回来后对被拐者很好,包括那个甘肃的判例是怎么讲的。所以我问你重刑的例子,你重刑的举证是什么?重刑的利好的举证是什么?我给你正常的举证两方面,一方面可以提高追诉时效,另一方面可以提高它的威慑力。威慑力的举证是现在的刑罚太轻了,每个人一年到一年以下刑期,在中国的刑法史上,都有重刑主义色彩。但是刑事犯罪率除了 84 年至 90 年因盗窃定罪标准发生改变有所下降以外,其他年份均有增长,所以刑罚的重刑化,它既能带来好的效果。是重刑的部分就会涉及你提到的日本的数据,你知道日本是同罪不同罚吗?你刚刚那个举证没有控制变量,可能是因为社会的很多因素导致的,你知道日本是同罪不同罚吗?我方认为,同不同罚的原因在于它可以有一个区间,我方的主要重罪政策是同罪同罚,但是日本是不同罪不同罚。第二件事情是,你知道日本的定罪率吗?不是犯罪率。你们可以解释,因为它不是犯罪率,所以可能犯罪更加隐蔽。第三个,你知道日本的国情是什么样子吗?更加隐蔽的举证,你没有给我呈现,是不是加大刑法也同样可能引发更多的检举啊,你没有回答我。这是一个犯罪牵连的事情,日本的国情是有大量黑社会,会教唆坏孩子。
好的,感谢双方。
以下为ai总结(感谢来自 刘圣韬 学长的精彩ai prompt!基座大模型为豆包。)
首先,我来为大家解释一下什么叫做性立法的牵引性。在我方所给出的现状下,目前的现行法律体系中,公安部的报告称:2021 年拐卖妇女儿童案件比 13 年下降 86.2%,23 年比 19 年下降 6.6%,且最能实现快速侦破。根据迁移性原则,用最小的支出、少用户,不用刑法,只有满足刑法无可避免性时才能进行法律修改。若出现无效果、可替代、收益小三者其中之一,就不能满足可避免性。换言之,只有当现在较轻的判罚对于遏制目前的买卖罪完全失效时,刑法作为最后手段才可以被讨论是否要提高刑期,或者是否要提高到买卖同罪。而如果我们看到现状是逐渐变好的,我方的相应性原则是认为不需要修改现行刑法。
其次,再来看您方所提出的追溯时效以及数罪并罚的落实性。目前,我方有数据可以证明数罪并罚是可以被落实的。同时,在司法实践中,包括一些可能您方会担心的强奸或者虐待等情况,都会充分考虑妇女的意愿,数罪并罚并没有您方想象的那么困难。再者,追诉时效是一个状态上的继续犯,追诉是其构成的一部分。
以上便是我的申论内容,谢谢。
首先,我来为大家解释一下什么叫做性立法的牵引性。在我方所给出的现状下,目前的现行法律体系中,公安部的报告称:2021 年拐卖妇女儿童案件比 13 年下降 86.2%,23 年比 19 年下降 6.6%,且最能实现快速侦破。根据迁移性原则,用最小的支出、少用户,不用刑法,只有满足刑法无可避免性时才能进行法律修改。若出现无效果、可替代、收益小三者其中之一,就不能满足可避免性。换言之,只有当现在较轻的判罚对于遏制目前的买卖罪完全失效时,刑法作为最后手段才可以被讨论是否要提高刑期,或者是否要提高到买卖同罪。而如果我们看到现状是逐渐变好的,我方的相应性原则是认为不需要修改现行刑法。
其次,再来看您方所提出的追溯时效以及数罪并罚的落实性。目前,我方有数据可以证明数罪并罚是可以被落实的。同时,在司法实践中,包括一些可能您方会担心的强奸或者虐待等情况,都会充分考虑妇女的意愿,数罪并罚并没有您方想象的那么困难。再者,追诉时效是一个状态上的继续犯,追诉是其构成的一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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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法律体系在遏制拐卖妇女儿童案件方面是有效果的,且数罪并罚可以落实,追诉时效也有其合理性,因此不需要修改现行刑法,将拐卖妇女儿童“买卖同罪”。
第一件事情,您方认为,如果买方不放任,女方就走不了,但我方不否认会有一部分人不放女方,可也会有买方放走女方的情况,所以不能说买方放走女方,女方就一定走不了。
第二件事情,我方认为有 85%的收买者被遭到非人的虐待,所以现状下对这种收买者的处理根本就不好。那是因为对于对被拐卖者好的人根本没有去立案,不是您方所说的对他好就可以少判一点。现在有的父母被拐卖后,因为对他们好所以没有去报案,而不是您方所说的那种情况。我方有数据显示,但现在还没找到,或许您可以把您的数据拿过来。您说 85%的人都遭受到了非人的待遇,不过您刚刚觉得对他好不应该判那么重,我没太听清,您可以再说一下吗?我方的观点是,按照您方的说法,无论对被拐卖者好或者不好,都要判处 5 - 10 年,但我方认为,如果对被拐卖者好,可以按照一个基本的信息,比如三年以下,如果对她不好,我们可以数罪并罚。
如果说一个女的她老公不能怀孕,然后通过强奸让她怀孕了,那您方认为她老婆是不是应该被强奸呢?强奸罪要满足两个条件,第一是否发生了性关系,第二是妇女是否认为自己具有自愿性。如果妇女不愿意发生性关系,那就是强奸。按照您方的说法,说对被拐卖者好就不应该判那么重,那您方有没有举证说明今天犯错这件事情可以被原谅呢?
您方第二个论点讲说中国是一个重刑主义的国家,我方今天不是讲犯错要被原谅,而是在目前有人对被拐卖者好,有人对其不好的情况下,您方一刀切 5 年以上是不合适的,而您方没有办法把对被拐卖者好的人的刑期判少,现在状况下基本上都判 9 个月左右,所以现在判罚太轻了。所以我方提出 5 - 10 年,如果对被拐卖者好,适当从轻处罚是没有问题的。
从 1991 年单行刑罚到 2017 年刑法修正案,到如今的收买被拐卖妇女儿童,这些刑罚都处于不会加重的状态。可是从 2021 年的拐卖妇女案件处理来看,2013 年下降了 86%,所以实际上刑法的加入是不是在降低犯罪率呢?对方辩友,您刚刚所说的这个犯罪率的下降,是一种重刑主义色彩,除了刑事犯罪率之外,其他犯罪率是没有下降的,只是拐卖妇女儿童案件的数量下降了。难道整体判刑 10 年就算重刑吗?根据三年以下的判刑标准来说,10 年就算重刑了。那您方对于重刑的判决是怎么得出的呢?我方有任何一个说判刑太重了吗?
第一件事情,您方认为,如果买方不放任,女方就走不了,但我方不否认会有一部分人不放女方,可也会有买方放走女方的情况,所以不能说买方放走女方,女方就一定走不了。
第二件事情,我方认为有 85%的收买者被遭到非人的虐待,所以现状下对这种收买者的处理根本就不好。那是因为对于对被拐卖者好的人根本没有去立案,不是您方所说的对他好就可以少判一点。现在有的父母被拐卖后,因为对他们好所以没有去报案,而不是您方所说的那种情况。我方有数据显示,但现在还没找到,或许您可以把您的数据拿过来。您说 85%的人都遭受到了非人的待遇,不过您刚刚觉得对他好不应该判那么重,我没太听清,您可以再说一下吗?我方的观点是,按照您方的说法,无论对被拐卖者好或者不好,都要判处 5 - 10 年,但我方认为,如果对被拐卖者好,可以按照一个基本的信息,比如三年以下,如果对她不好,我们可以数罪并罚。
如果说一个女的她老公不能怀孕,然后通过强奸让她怀孕了,那您方认为她老婆是不是应该被强奸呢?强奸罪要满足两个条件,第一是否发生了性关系,第二是妇女是否认为自己具有自愿性。如果妇女不愿意发生性关系,那就是强奸。按照您方的说法,说对被拐卖者好就不应该判那么重,那您方有没有举证说明今天犯错这件事情可以被原谅呢?
您方第二个论点讲说中国是一个重刑主义的国家,我方今天不是讲犯错要被原谅,而是在目前有人对被拐卖者好,有人对其不好的情况下,您方一刀切 5 年以上是不合适的,而您方没有办法把对被拐卖者好的人的刑期判少,现在状况下基本上都判 9 个月左右,所以现在判罚太轻了。所以我方提出 5 - 10 年,如果对被拐卖者好,适当从轻处罚是没有问题的。
从 1991 年单行刑罚到 2017 年刑法修正案,到如今的收买被拐卖妇女儿童,这些刑罚都处于不会加重的状态。可是从 2021 年的拐卖妇女案件处理来看,2013 年下降了 86%,所以实际上刑法的加入是不是在降低犯罪率呢?对方辩友,您刚刚所说的这个犯罪率的下降,是一种重刑主义色彩,除了刑事犯罪率之外,其他犯罪率是没有下降的,只是拐卖妇女儿童案件的数量下降了。难道整体判刑 10 年就算重刑吗?根据三年以下的判刑标准来说,10 年就算重刑了。那您方对于重刑的判决是怎么得出的呢?我方有任何一个说判刑太重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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