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今中国,拐卖妇女儿童应该“买卖同罪”
当今中国,拐卖妇女儿童不应该“买卖同罪”

《辩论新闻稿》辩之竹A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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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拐卖与收买行为是否应买卖同罪的辩论赛》

近日,一场关于拐卖与收买行为是否应买卖同罪的辩论赛引发关注。

正方认为,拐卖与收买行为对被害人的人身及人格尊严权侵害程度相同,但刑罚相差悬殊,不符合罪责刑相适应原则,且买卖同罪有利于预防和遏制犯罪行为。他们通过损害新闻调查、法律规定、实际案件统计及国外相关经验等进行论证。

反方则依据刑事立法的谦抑性原则,提出只有满足刑法无可避免性才能进行法律修改。反方认为买卖双方侵犯的法益及程度不相同则应不同罪处罚,如卖方比买方多侵害一层人身自由权。

在双方交锋中,反方对正方提出多项质疑。包括要求正方证明变动的迫切性和需求性以及与反方方案的比较优势,证明要满足刑法无可避免性,询问正方什么情况下应同罪、什么情况下不应同罪等。正方对部分质疑做出回应,认同侵犯侵害的法益相同的情况下可以同罪,若不同则同罪不合理,同时强调同罪更能遏制犯罪,但对部分质疑未明确回应。

介绍双方
正方一辩 · 开篇陈词
反方四辩 · 质询 · 正方一辩
反方一辩 · 开篇陈词
正方四辩 · 质询 · 反方一辩
正方二辩 · 申论
反方三辩 · 质询 · 正方二辩
反方二辩 · 申论
反方三辩 · 质询 · 正方二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