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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一辩进行开篇陈词,时间同样为3分30秒。谢谢各位。彻底失去记忆是指对过去事物的认识完全丧失。全新人生是指与过去无关,从零开始的人生。责任是指承担与行为相应的责任。
第一,我方认为,当主体彻底失忆后,其原主人公司不承担责任,是否利于刑罚目的以及社会公益正义的实现,这是我方的论证重点。首先,彻底失忆后,行为主体的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已经完全消失,强迫其为过去的行为承担责任,忽略了其基本人权与社会公益。
洛克在《人类理解论》中指出,人的统一性并不取决于物质身体的延续,而取决于意识的连续。也就是说,没有持续的记忆、感知与人格连接,昨日的我与今日的我已经不再是同一个人。而在现实司法中也有类似的案例:美国的比利·米利根因犯罪被捕,他患有多重人格障碍。由于只有一个人格实施了犯罪,法庭最终裁定其因精神障碍不负刑事责任。此时,如果仅仅因为现在的人格与过去的人格拥有相同的物质身体,就强迫现在的我为一个与自己毫无意识连接的过去的我承担责任,这无异于惩罚一个全新的无辜的生命。不仅无法达到报应与预防的目的,反而是对其生命权和自由权的粗暴侵犯。对“主人格”加以惩罚,看似是在抚慰受害者家人的情绪,实则忽略了此时的“我”是一个无辜者的事实。对我施加的处罚本质上是出于一种以牙还牙、以暴制暴的朴素暴力观念,这不仅与公平正义毫不相干,还严重侵害了我的人权,制造了新的不公。将责任加于失忆前的“主人格”上,我们不再是正义的使者,而成了新的施暴者。
彻底失忆或新生的个体,不应为原意识和人格的罪行承担法律责任,因为他已经不是曾经的那个“我”。
其四,让原主体为失忆后的新生个体承担责任,会向社会传递出改造无用的错误信息,不利于法治进步。我国《监狱法》(2025年修订草案)第一章第四条明确指出,监狱工作应当以改造人为宗旨,说明法律绝非仅仅为了报复与惩戒而存在,其最高追求是让罪犯洗心革面,重新成为守法公民,最终回归社会。而失忆后开启全新人生这一状态,恰恰以一种极端却不可否认的方式实现了法治追求的终极改造目标。此时,失忆后的“我”的行为模式、价值判断、社会公益意识等,本质上与监狱通过教育手段追求的目标完全一致,甚至比常规改造更彻底、更高效。
如果我们此时仍然要求新生的我为过去的我犯下的罪行负责,是在向社会传递一个错误且危险的信号:无论你如何改造,如何努力,你过去所犯下的罪都将一直伴随你,直到生命的消亡。这种信号与法治的核心思想背道而驰。根据美国司法统计局的数据,刑满释放人员的再犯率高达60%以上,其中社会歧视和标签化是阻碍其成功回归社会的最主要原因。因此,让一个已经失去原有意识人格,并通过自身努力和社会帮助成功重塑的全新个体继续为过去负责,无法体现法律的惩罚与矫正功能,还会引发社会对法治公平性的质疑,破坏公众对改造能重塑人生的信任。
最终,不追究责任人既能彰显法治的温度与进步性,也能引导社会形成改过自新、拥抱新生的正向导向,让更多犯罪者愿意接受改造,融入社会,符合社会长远发展。
综上所说。
方一辩进行开篇陈词,时间同样为3分30秒。谢谢各位。彻底失去记忆是指对过去事物的认识完全丧失。全新人生是指与过去无关,从零开始的人生。责任是指承担与行为相应的责任。
第一,我方认为,当主体彻底失忆后,其原主人公司不承担责任,是否利于刑罚目的以及社会公益正义的实现,这是我方的论证重点。首先,彻底失忆后,行为主体的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已经完全消失,强迫其为过去的行为承担责任,忽略了其基本人权与社会公益。
洛克在《人类理解论》中指出,人的统一性并不取决于物质身体的延续,而取决于意识的连续。也就是说,没有持续的记忆、感知与人格连接,昨日的我与今日的我已经不再是同一个人。而在现实司法中也有类似的案例:美国的比利·米利根因犯罪被捕,他患有多重人格障碍。由于只有一个人格实施了犯罪,法庭最终裁定其因精神障碍不负刑事责任。此时,如果仅仅因为现在的人格与过去的人格拥有相同的物质身体,就强迫现在的我为一个与自己毫无意识连接的过去的我承担责任,这无异于惩罚一个全新的无辜的生命。不仅无法达到报应与预防的目的,反而是对其生命权和自由权的粗暴侵犯。对“主人格”加以惩罚,看似是在抚慰受害者家人的情绪,实则忽略了此时的“我”是一个无辜者的事实。对我施加的处罚本质上是出于一种以牙还牙、以暴制暴的朴素暴力观念,这不仅与公平正义毫不相干,还严重侵害了我的人权,制造了新的不公。将责任加于失忆前的“主人格”上,我们不再是正义的使者,而成了新的施暴者。
彻底失忆或新生的个体,不应为原意识和人格的罪行承担法律责任,因为他已经不是曾经的那个“我”。
其四,让原主体为失忆后的新生个体承担责任,会向社会传递出改造无用的错误信息,不利于法治进步。我国《监狱法》(2025年修订草案)第一章第四条明确指出,监狱工作应当以改造人为宗旨,说明法律绝非仅仅为了报复与惩戒而存在,其最高追求是让罪犯洗心革面,重新成为守法公民,最终回归社会。而失忆后开启全新人生这一状态,恰恰以一种极端却不可否认的方式实现了法治追求的终极改造目标。此时,失忆后的“我”的行为模式、价值判断、社会公益意识等,本质上与监狱通过教育手段追求的目标完全一致,甚至比常规改造更彻底、更高效。
如果我们此时仍然要求新生的我为过去的我犯下的罪行负责,是在向社会传递一个错误且危险的信号:无论你如何改造,如何努力,你过去所犯下的罪都将一直伴随你,直到生命的消亡。这种信号与法治的核心思想背道而驰。根据美国司法统计局的数据,刑满释放人员的再犯率高达60%以上,其中社会歧视和标签化是阻碍其成功回归社会的最主要原因。因此,让一个已经失去原有意识人格,并通过自身努力和社会帮助成功重塑的全新个体继续为过去负责,无法体现法律的惩罚与矫正功能,还会引发社会对法治公平性的质疑,破坏公众对改造能重塑人生的信任。
最终,不追究责任人既能彰显法治的温度与进步性,也能引导社会形成改过自新、拥抱新生的正向导向,让更多犯罪者愿意接受改造,融入社会,符合社会长远发展。
综上所说。
以下为ai总结(感谢来自 刘圣韬 学长的精彩ai prompt!基座大模型为豆包。)
是否利于刑罚目的以及社会公益正义的实现
下面进入对辩环节,有请双方自辩发言,由正方开始。
首先,我想问一个问题:我精神上的好坏是不是可以决定我能否成功呢?
不好意思,我现在听不清你在想问什么。
先问你个问题:今天第一个符号(此处疑似人名,保留原始表述),他全身的细胞都坏掉了,然后一个罪犯把他的心脏捐给了这个符号,你是否认为这个符号因为继承了那个罪犯的心脏,而要为罪犯犯下的罪名负责呢?
首先,对方辩友,我方也不理解您的意思啊。还有,您方是不是在逃避我的问题?您方认为肉体和精神可以分开吗?我的精神状态好坏不可以决定我肉体的行为吗?人是有目的、有意识的行动主体,因为精神的好坏可以影响行为,所以我们本身还是要去看精神,不是要去看肉体嘛。
对,我方承认。那您方认为精神的好坏怎么测量出来呢?
不是看别的,我们可以通过观察一个人会做什么样的事情来判断。我们经常可以通过社会关系等方式去测量他。
今天我问你,今天我去一个全新的环境生活,我之前的社会关系已经完全破裂了,你方如何看待?我今天之前的社会关系还是存在的,你方认为血缘关系也可以断绝吗?
但是你方确定你已经拿出论据了吗?你的身体是不变的呀。还有,刚才对方辩友提到社会关系,那么社会关系还是很重要的嘛。
第二个问题,判断标准完全不一致。不能因为我说我们只认身体确实存在,就说我们的社会关系不存在。我刚才让你论证的是,今天我们的社会关系为何是连续的,我方前面已经说了,你的血缘关系至少是联系的吧,你建立了新的社会关系,当然要承认新的社会关系,但是你不可能抛弃原来的社会关系啊。
还有,问到你方,你方说他失业了,是导致人改变行为有问题吗?我们认为洛克的人类辩论指出,人类不是物质身体的东西,而是意识的产物。
再来,我问你,明天你今天最想做的事情,哪怕要创造一个新的规则,也要去惩罚这个世界上的人,对吧?
好的,好的,谢谢。你今天去考试,哪怕要创造一个新的规则,也要去惩罚这个世界上的人,对吧?
好的,好的。
先回应对方一点:虽然说意识决定人格,但是意识自身为什么能导向行为呢?这两个方面有没有达成一致?
首先在关于意识方面,我刚才给到您一个理论,叫做前景系统理论。其实,人记忆系统有两个,第一个是情景记忆,情景记忆就是我们的经历;第二个是语义系统,语义系统是指我们的客观知识、概念和逻辑,这才是决定我们理解世界、认识世界和判断自我的标准。
其实,对方辩友忽略了我方的论证。我方说经验是决定行为的,但经验是怎么来的?经验是由记忆来的,所以说记忆决定了经验,而记忆也是我们人的根本的主观原因。
对方观点始终会回答我说,今天我哪怕遇到一个新的受害者,也要去审查新的吗?首先,对方辩友不要强行转移话题。您方说的经验,它只是表象,我方已经论证了记忆才是决定意识的根本。
对方辩友其实在回避我的问题,我今天要讨论的是,一个新的受害者出现,对方辩友的观点是什么。所以我会认为,对方辩友的理解就是,今天他们强调了法律行业的原始性,但今天他们的法律,我希望要回到以前的那才是公正的。
下面进入对辩环节,有请双方自辩发言,由正方开始。
首先,我想问一个问题:我精神上的好坏是不是可以决定我能否成功呢?
不好意思,我现在听不清你在想问什么。
先问你个问题:今天第一个符号(此处疑似人名,保留原始表述),他全身的细胞都坏掉了,然后一个罪犯把他的心脏捐给了这个符号,你是否认为这个符号因为继承了那个罪犯的心脏,而要为罪犯犯下的罪名负责呢?
首先,对方辩友,我方也不理解您的意思啊。还有,您方是不是在逃避我的问题?您方认为肉体和精神可以分开吗?我的精神状态好坏不可以决定我肉体的行为吗?人是有目的、有意识的行动主体,因为精神的好坏可以影响行为,所以我们本身还是要去看精神,不是要去看肉体嘛。
对,我方承认。那您方认为精神的好坏怎么测量出来呢?
不是看别的,我们可以通过观察一个人会做什么样的事情来判断。我们经常可以通过社会关系等方式去测量他。
今天我问你,今天我去一个全新的环境生活,我之前的社会关系已经完全破裂了,你方如何看待?我今天之前的社会关系还是存在的,你方认为血缘关系也可以断绝吗?
但是你方确定你已经拿出论据了吗?你的身体是不变的呀。还有,刚才对方辩友提到社会关系,那么社会关系还是很重要的嘛。
第二个问题,判断标准完全不一致。不能因为我说我们只认身体确实存在,就说我们的社会关系不存在。我刚才让你论证的是,今天我们的社会关系为何是连续的,我方前面已经说了,你的血缘关系至少是联系的吧,你建立了新的社会关系,当然要承认新的社会关系,但是你不可能抛弃原来的社会关系啊。
还有,问到你方,你方说他失业了,是导致人改变行为有问题吗?我们认为洛克的人类辩论指出,人类不是物质身体的东西,而是意识的产物。
再来,我问你,明天你今天最想做的事情,哪怕要创造一个新的规则,也要去惩罚这个世界上的人,对吧?
好的,好的,谢谢。你今天去考试,哪怕要创造一个新的规则,也要去惩罚这个世界上的人,对吧?
好的,好的。
先回应对方一点:虽然说意识决定人格,但是意识自身为什么能导向行为呢?这两个方面有没有达成一致?
首先在关于意识方面,我刚才给到您一个理论,叫做前景系统理论。其实,人记忆系统有两个,第一个是情景记忆,情景记忆就是我们的经历;第二个是语义系统,语义系统是指我们的客观知识、概念和逻辑,这才是决定我们理解世界、认识世界和判断自我的标准。
其实,对方辩友忽略了我方的论证。我方说经验是决定行为的,但经验是怎么来的?经验是由记忆来的,所以说记忆决定了经验,而记忆也是我们人的根本的主观原因。
对方观点始终会回答我说,今天我哪怕遇到一个新的受害者,也要去审查新的吗?首先,对方辩友不要强行转移话题。您方说的经验,它只是表象,我方已经论证了记忆才是决定意识的根本。
对方辩友其实在回避我的问题,我今天要讨论的是,一个新的受害者出现,对方辩友的观点是什么。所以我会认为,对方辩友的理解就是,今天他们强调了法律行业的原始性,但今天他们的法律,我希望要回到以前的那才是公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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攻防转换节点:
第二轮大环节结束,请问双方是否采用学习反方?采用吗?那反方只能采用。咨询自辩之前,先由正方开始。
你方刚刚提到“这个人是一稀有记,就在一个小镇里过着一个幸福的生活”,你方怎么看这个全新的地方呢?为什么他没有可能在什么就是您方这个全新的人生完,就是一个附加条件?因你们问据这个条件的合理性。
其次,你刚才提到“诺特的人格同一性理论”。那么今天我方也有一个理论告诉你们,“墨尔文的情景记忆和语义记忆二分理论”就是回应你方刚才这个所谓的“经验来自于记忆”的理论,即你确实是在你的经历中总结出来一个经验,或者对这个世界的认知。这个认知会从你的情景记忆转化为语义记忆,并且形成一个语义系统。这个系统存在于你的大脑中,只要你的大脑结构不改变,你这个语义系统就不会消失,也就是说,尽管你失去了记忆,但是你对这个世界的认知、你的一些逻辑概念是不会消失的。所以,你的这些认知完全不依赖情景,而是依赖我们所说的语义系统。所以,你方刚才这个论证不成立了。
我方再重申一遍我方的观点:我们为什么不能从记忆来判断一个人是否有罪呢?首先,记忆是一个完全主观的记忆状态,没有办法被物理地、法律地用作主要判断依据,因为它是不可证的。比如,一个心理催眠师去催眠一个人,他的记忆可能会发生改变。把一个非常主观的东西当作客观标准是不合理的。
其次,我方不仅从物理主体与法律主体的统一来论证,还有一个架构是“社会关系会改变”,这是我方论证的重点。
(反方发言)
分正方自己选择一个人接话,谁接双边,谁双边谁接。
好,首先打断你方一个问题。我方之前一直在说社会关系,那今天我不记得我的那个朋友了,我们10年前都没有联系了,这种情况他还是我的朋友吗?社会关系不会因为自己而断裂吗?
不太理解你的意思。我刚说的这个关于社会关系,实际上,不过是想讲血缘关系而已。您方今天仅仅从血缘关系这两个点?
还有就是您方之前提到语义记忆和情景记忆,认为情景记忆消失了但语义记忆还在,所以这个人今天还是那个人。但我们今天讨论的是彻底失去记忆,那为什么您方可以认为他的语义记忆还存在呢?
还有就是你方所提到的所谓“客观危害”。现在有一个例子:我们有一个人借了款,最后他失忆了,这笔借款他不记得了。对于借出去钱的那部分,确实造成了客观危害,对他的钱造成了经济损失。但我们今天会要求他的儿子再去偿还这笔债务吗?不是的。
首先,我想在这里提醒对方辩友,今天我们不是在法庭上的双方律师,所以我们要讨论的不是“法律要不要判决”,而是“依照法理,也就是法律它的出发点要不要主动判决”。而法律的出发点应当依据我们现在的认识,也就是我们现在要不要还认为他是同一个人。至于对方所说的“没有可操作性,我们怎么知道他是不是真正的彻底失忆”,这不是我们今天要讨论的东西,因为题目已经告诉我们“他就是彻底失忆了”。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到底还要不要认为他是同一个人?而为什么我们今天讨论这个命题,是因为我们的认识往往是要经过变化的,就像医学上的脂肪标准也经历过多次变化。所以我们今天认识一个人还是原来的那个人,他的标准很有可能是会变化的。而你刚所说的是依照肉体去认识这个人,永远就是这个人。那如果未来技术发展,我是不是可以通过相应手段改变?
(进入盘问环节)有请正方三辩盘问反方一二四辩任意辩手,时间为1分30秒。
第一个问题:我刚刚所说的失忆之后,我是否需要为之前的客观伤害承担责任?
我方认为客观伤害造成的责任是由之前的主体应该去承担的。
那就是你们承认了客观伤害是存在的。我们再举个例子:比如说,我一个老师,我以前为国家做了很多贡献,获得很多荣誉,对国家有很多贡献。这些贡献是客观存在的,荣誉也是客观存在的。犯罪了之后,他失忆了,荣誉也不会消失。那客观做出的东西不会消失,我们的罪责也不会消失,所以他就存在责任。
你方第二个问题是:你们说法律的作用是不是多元的?
我方认为法律的作用是多元的,它要调查人、维护社会秩序等。
你先只需要回答:我认为现在法律的作用就是教化人和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我方认为两者都有,教化作用和维护公平正义都是法律的作用,不能因为某一部分作用弱化就否定整个系统的作用。
第三个问题:我以前借了巨款,然后失忆了,这个款要不要还?
我方认为在这种情况下是不需要的。
为什么呢?因为他已经是一个新的人了。我方认为在现在社会中,我借了巨款,然后我跟银行说我彻底失忆了,这个钱不是我借的,所以我就不用还了。
但是,这个事实是客观存在的,那为什么我不用偿还?这不是对社会道德产生不好的导向吗?
(反方发言)
第二轮大环节结束,请问双方是否采用学习反方?采用吗?那反方只能采用。咨询自辩之前,先由正方开始。
你方刚刚提到“这个人是一稀有记,就在一个小镇里过着一个幸福的生活”,你方怎么看这个全新的地方呢?为什么他没有可能在什么就是您方这个全新的人生完,就是一个附加条件?因你们问据这个条件的合理性。
其次,你刚才提到“诺特的人格同一性理论”。那么今天我方也有一个理论告诉你们,“墨尔文的情景记忆和语义记忆二分理论”就是回应你方刚才这个所谓的“经验来自于记忆”的理论,即你确实是在你的经历中总结出来一个经验,或者对这个世界的认知。这个认知会从你的情景记忆转化为语义记忆,并且形成一个语义系统。这个系统存在于你的大脑中,只要你的大脑结构不改变,你这个语义系统就不会消失,也就是说,尽管你失去了记忆,但是你对这个世界的认知、你的一些逻辑概念是不会消失的。所以,你的这些认知完全不依赖情景,而是依赖我们所说的语义系统。所以,你方刚才这个论证不成立了。
我方再重申一遍我方的观点:我们为什么不能从记忆来判断一个人是否有罪呢?首先,记忆是一个完全主观的记忆状态,没有办法被物理地、法律地用作主要判断依据,因为它是不可证的。比如,一个心理催眠师去催眠一个人,他的记忆可能会发生改变。把一个非常主观的东西当作客观标准是不合理的。
其次,我方不仅从物理主体与法律主体的统一来论证,还有一个架构是“社会关系会改变”,这是我方论证的重点。
(反方发言)
分正方自己选择一个人接话,谁接双边,谁双边谁接。
好,首先打断你方一个问题。我方之前一直在说社会关系,那今天我不记得我的那个朋友了,我们10年前都没有联系了,这种情况他还是我的朋友吗?社会关系不会因为自己而断裂吗?
不太理解你的意思。我刚说的这个关于社会关系,实际上,不过是想讲血缘关系而已。您方今天仅仅从血缘关系这两个点?
还有就是您方之前提到语义记忆和情景记忆,认为情景记忆消失了但语义记忆还在,所以这个人今天还是那个人。但我们今天讨论的是彻底失去记忆,那为什么您方可以认为他的语义记忆还存在呢?
还有就是你方所提到的所谓“客观危害”。现在有一个例子:我们有一个人借了款,最后他失忆了,这笔借款他不记得了。对于借出去钱的那部分,确实造成了客观危害,对他的钱造成了经济损失。但我们今天会要求他的儿子再去偿还这笔债务吗?不是的。
首先,我想在这里提醒对方辩友,今天我们不是在法庭上的双方律师,所以我们要讨论的不是“法律要不要判决”,而是“依照法理,也就是法律它的出发点要不要主动判决”。而法律的出发点应当依据我们现在的认识,也就是我们现在要不要还认为他是同一个人。至于对方所说的“没有可操作性,我们怎么知道他是不是真正的彻底失忆”,这不是我们今天要讨论的东西,因为题目已经告诉我们“他就是彻底失忆了”。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到底还要不要认为他是同一个人?而为什么我们今天讨论这个命题,是因为我们的认识往往是要经过变化的,就像医学上的脂肪标准也经历过多次变化。所以我们今天认识一个人还是原来的那个人,他的标准很有可能是会变化的。而你刚所说的是依照肉体去认识这个人,永远就是这个人。那如果未来技术发展,我是不是可以通过相应手段改变?
(进入盘问环节)有请正方三辩盘问反方一二四辩任意辩手,时间为1分30秒。
第一个问题:我刚刚所说的失忆之后,我是否需要为之前的客观伤害承担责任?
我方认为客观伤害造成的责任是由之前的主体应该去承担的。
那就是你们承认了客观伤害是存在的。我们再举个例子:比如说,我一个老师,我以前为国家做了很多贡献,获得很多荣誉,对国家有很多贡献。这些贡献是客观存在的,荣誉也是客观存在的。犯罪了之后,他失忆了,荣誉也不会消失。那客观做出的东西不会消失,我们的罪责也不会消失,所以他就存在责任。
你方第二个问题是:你们说法律的作用是不是多元的?
我方认为法律的作用是多元的,它要调查人、维护社会秩序等。
你先只需要回答:我认为现在法律的作用就是教化人和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我方认为两者都有,教化作用和维护公平正义都是法律的作用,不能因为某一部分作用弱化就否定整个系统的作用。
第三个问题:我以前借了巨款,然后失忆了,这个款要不要还?
我方认为在这种情况下是不需要的。
为什么呢?因为他已经是一个新的人了。我方认为在现在社会中,我借了巨款,然后我跟银行说我彻底失忆了,这个钱不是我借的,所以我就不用还了。
但是,这个事实是客观存在的,那为什么我不用偿还?这不是对社会道德产生不好的导向吗?
(反方发言)
以下为ai总结(感谢来自 刘圣韬 学长的精彩ai prompt!基座大模型为豆包。)
(注:攻防转换节点体现在每个提问后的反驳环节,正方通过类比、限定问题范围、诉诸社会后果等逻辑规则推进质询)
下面有请反方三辩盘问正方一、二、四辩任意辩手,开始。
首先,我听到您方有一个很荒谬的观点:您方说因为他们的肉体关系不变,而社会关系也不变,因此我们就可以判断他还喜欢那个他。那我想请问一下,假如你的父母是一个“杀人模式”,对你不管不顾,然后你打他之后,他又来找回你?现在我们知道法律上有个东西叫断亲书,在断亲书的情况下,其实你们的社会关系是可以断裂的,你会如何解释?
首先,“断亲”这个概念在辩题中没有相关的前提条件,这方面我需要更明确的条件。其次,您方所说的“人格”,我方认为是指思想论证,也就是您方所说的社会关系,其实可以由其他东西重构。如果您方认为社会关系只能通过血缘重构,那么对于千万对感情不好的父母来说,这不是太荒谬了吗?
你完全没有懂我的意思。我其实还想请问你,您方刚才说“应当”考虑的是母体而不考虑吸引力。我其实还想请问你,你方刚才说法律只考虑主体而不考虑记忆,那请您看看我方举的例子:美国男子比利·米利根(Billy Milligan)患有多重人格障碍,他有10种人格,其中只有一个人格有犯罪的记忆,因此法律在审判时,因为他的记忆缺失,没有对他施以刑罚。你用什么观点来回答这个例子?
对方辩友提到的是多重人格,然后问我该如何看待。我刚才讲的是,我们要看的是他这个意识是否存在,这是判断的标准之一。第二点,是他这个“好不好意思”,你有没有问题了?
好好好,不,我方再重复一遍。你刚刚在问,你刚刚说法律只考虑主体而不考虑记忆,可是根据我方刚才举的例子,比利·米利根因为多重人格障碍,只有一个人格有犯罪记忆,因此法律没有判处他罪行,而是要求他接受强制干预治疗。
第一个问题,首先我们刚想讲的是,我们今天并没有说精神不好,我们想强调的是,在今天这个辩题中,我们应该用肉体作为我们首要的判断标准,因为……
好,我们想谈到的是,在今天这个辩题中,我们应该以肉体作为我们首要的判断标准。
对方一辩,你方说的太好了。我们如今只要看一个人有没有罪,那么请问,您方刚刚回避了我方自己刚刚说到的例子:如果一个富豪买通医生,替换了一个杀人犯全部的器官,包括血液,那你认为这个接受了器官移植的富豪还应该承担杀人犯的罪责吗?对方一辩,请回答。
换这个器官和他的肉体是不是同一个人?他本身是有基因构成的,器官的替换不会改变他的基因。
好的,那好,我方再看一个极端的例子:如果此刻出现了一个新生婴儿,他的基因与30年前的极端杀人犯完全相同,但你方认为这个婴儿需要承担杀人犯的罪行吗?
对方会回答:首先,这个基因完全相同,这一点好像是很荒谬的吧。就算你……好的,看来你始终没有正面回答我问题,也就是说你的策略已经偏离了我方的观点。其实还是“证人的性”是我们应该的标准啊。
下面有请反方三辩盘问正方一、二、四辩任意辩手,开始。
首先,我听到您方有一个很荒谬的观点:您方说因为他们的肉体关系不变,而社会关系也不变,因此我们就可以判断他还喜欢那个他。那我想请问一下,假如你的父母是一个“杀人模式”,对你不管不顾,然后你打他之后,他又来找回你?现在我们知道法律上有个东西叫断亲书,在断亲书的情况下,其实你们的社会关系是可以断裂的,你会如何解释?
首先,“断亲”这个概念在辩题中没有相关的前提条件,这方面我需要更明确的条件。其次,您方所说的“人格”,我方认为是指思想论证,也就是您方所说的社会关系,其实可以由其他东西重构。如果您方认为社会关系只能通过血缘重构,那么对于千万对感情不好的父母来说,这不是太荒谬了吗?
你完全没有懂我的意思。我其实还想请问你,您方刚才说“应当”考虑的是母体而不考虑吸引力。我其实还想请问你,你方刚才说法律只考虑主体而不考虑记忆,那请您看看我方举的例子:美国男子比利·米利根(Billy Milligan)患有多重人格障碍,他有10种人格,其中只有一个人格有犯罪的记忆,因此法律在审判时,因为他的记忆缺失,没有对他施以刑罚。你用什么观点来回答这个例子?
对方辩友提到的是多重人格,然后问我该如何看待。我刚才讲的是,我们要看的是他这个意识是否存在,这是判断的标准之一。第二点,是他这个“好不好意思”,你有没有问题了?
好好好,不,我方再重复一遍。你刚刚在问,你刚刚说法律只考虑主体而不考虑记忆,可是根据我方刚才举的例子,比利·米利根因为多重人格障碍,只有一个人格有犯罪记忆,因此法律没有判处他罪行,而是要求他接受强制干预治疗。
第一个问题,首先我们刚想讲的是,我们今天并没有说精神不好,我们想强调的是,在今天这个辩题中,我们应该用肉体作为我们首要的判断标准,因为……
好,我们想谈到的是,在今天这个辩题中,我们应该以肉体作为我们首要的判断标准。
对方一辩,你方说的太好了。我们如今只要看一个人有没有罪,那么请问,您方刚刚回避了我方自己刚刚说到的例子:如果一个富豪买通医生,替换了一个杀人犯全部的器官,包括血液,那你认为这个接受了器官移植的富豪还应该承担杀人犯的罪责吗?对方一辩,请回答。
换这个器官和他的肉体是不是同一个人?他本身是有基因构成的,器官的替换不会改变他的基因。
好的,那好,我方再看一个极端的例子:如果此刻出现了一个新生婴儿,他的基因与30年前的极端杀人犯完全相同,但你方认为这个婴儿需要承担杀人犯的罪行吗?
对方会回答:首先,这个基因完全相同,这一点好像是很荒谬的吧。就算你……好的,看来你始终没有正面回答我问题,也就是说你的策略已经偏离了我方的观点。其实还是“证人的性”是我们应该的标准啊。
以下为ai总结(感谢来自 刘圣韬 学长的精彩ai prompt!基座大模型为豆包。)
反方三辩盘问路径:社会关系断裂可能性→多重人格案例→肉体主体唯一性→基因同一性极端案例
正方防守路径:辩题前提限定→意识存在标准→肉体基因恒定性
攻防转换节点:
下面进入自由辩论环节,双方各有4分钟发言时间,由正方开始。
对方刚刚只提到一个是我现在请罚的加害者,只是对一个受害者的泄愤,没有在意。那对社会公平难道没有意义吗?对社会的稳定没有意义吗?如果说他现在可以通过虚假认罪的话,他是不是有很多人效法这个法律漏洞、这个社会机制,你们怎么去弥合呢?
好,偷税里面你要像我,然后你看我的今天,我的技术已经可以给我脱罪。再一个,我问你方今天我你方认为受害者的意思是一定要把人杀掉。第一,首先您方说医疗技术一定要达到这个水平,但是我们给你的前提就是,恢复后不能没有完全的记忆。你确定我们能完全恢复记忆吗?然后就回到你方的基因的那个问题。那基因完全一样,基因决定你出发的长度,决定你的身高、体型。那你就是那你就是他直接进去吧,OK。然后最后到这方面,你方还是如何区分两个人格的呀?今天我告诉你,今天你方认为基因达到这是你方的论证义务,是你方一定要给我论证到的。第二个叫做今天你方的论证,叫做今天你的社会关系是延续的,你方如果要向我论证社会关系是延续的,这里也是你方的论证义务给我论证的。好,首先就是社会关系,它不会因为一个人的失忆而改变。你看,刚刚提到各种例子,比如说两个人就是完全遗忘,那是两个人相互同时遗忘才可以做到。那比如说这个彻底失忆的事情,其实是这个人单方面的话,他在失忆之前不会影响其他人,所有人都记得他,这个社会关系不会因为一个人失忆而改变的,所以我们才会说这个社会关系是延续的啊。
其实您方刚刚提到了,说这个法律最重要的是教化作用。那我方现在告诉你,法律永远最基本的作用是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教化作用是它的一个比较高阶的作用。不是所有人杀人犯被抓进去以后再受审判,他就会达到一个教化的效果。所以我们首先要做的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所以你方会因为教化作用稍微有一些弱化就放弃整个法律,这个就觉得整个法律没有意义吗?
但是因为我们社会会认为今天你方在让一个无辜的人,因为一个过去的、因为一个不属于他的罪责而死。我方请问你这是生命权利吗?他做出那个行为,他杀人,或者他发现拿罪给他栽赃,或者怎么样,他不应该有客观伤害存在吗?那为什么他不应该去弥补呢?那受害者怎么办呢?
好,我方认为您所说的应该弥补人的作用,我们不应该通过惩罚一个全新的不对的人来达到这个弥补的作用。这方面你们可以要求社会做出其他机构来给家属赔偿吗?你的这个补偿不应该说要施加在我的个人身上,而是整个社会的身上,这才是我们今天弘扬法律的真正意义。
其次,对方刚刚所说的,如果你双方都忘记了,这样才能达到一个社会关系的延续,可是我方刚才要给您提到的例子,其实可以单方通过法律公正来解决这个问题呢?那你方应该如何解释呢?
第一点,社会关系,它不是说不变,它是在变化的时候,它不是因为彻底失忆而改变的。我们想强调的是,即使失忆,社会关系也不会改变这种社会关系。第二点,你方讲什么医疗攻击医疗什么啊,有没有不重要,但主要在于什么?这一天我们看见他5岁以后会有很多人假冒身份来钻法律漏洞,这是我方强调的一个社会会有法律漏洞。然后其实还不知道你方所说的这个人,为什么可以代替另一个人啊。
首先,第一点,逻辑上就是今天只要有人犯罪,只要有人用某种方式来骗我,今天就要让所有受害者都不要去追究保险,你方不能说因为存在这风险,就要把所有的东西都否定了。再问到你方,人社会观念怎么就因为我的社会关系变样,所以我的人也是这样的啊。所以说对方就是说有这个漏洞,但是说这个漏洞可能有也可能没有,所以我就不去管了嘛。那有一个人去说谎,那是不是有一个就会多一个受害者?那这个漏洞怎么去补呢?就算是百分之一的概率,100个人里有10个人这样做,这个漏洞怎么补呢?
首先,你方所提到漏洞这个观点,我方觉得不当。当我们判这个人有罪的时候,你方怎么确定以后的人不会拿出相同的方式?就算那个人无论如何怎么否认,只要他伪造出足够真实的证据,判这个人有罪,这样子的漏洞,难道你认为就不存在吗?首先,伪造证据这一点,如果判了罪的话,那么法律的调查有问题,不应该说是这个法律有问题,应该是实施的过程有问题。然后,结合到您方的社会关系问题,你们说到人际社会关系总和中心和社会关系的判断标准是什么?那您方刚才说的关系会变化的标准是什么?他的前提是10年,对吧?所以会变的。所以在你失忆的这一瞬间,关系是不变的呀,时间导致了关系的改变。今天对方面很奇怪,就是说你改变了对方要向我论证为何关系没有改变的理由,否则对方的论点就不成立。
今天再问你,今天承担这个责任的载体就是个躯体的话,那我是不是也可以去找一个和我对话讲的很多的人去担责呢?关系的点就像我现在去,你是那以前的朋友,他甚至在记忆中还有那个点,他还是认为你是你的朋友,就会认为你是谁,你就是谁,你没有去改变。那好了,我们为什么要问到受害者的那个怎么去弥补呢?受害者的伤害,不是由社会造成的,是那个伤害者客观造成的,那应该由那个加害者去弥补,不然受害者内心如何去平衡呢?所以说,对方今天感觉跟受害者的天平,就是我今天一让他死,我让他死,我就平衡了,但是好像很荒谬。今天给我的伤害可以通过多种方法来弥补,再来问到你方,因为今天有人利用受伤这个方式来骗保,你方就要认为所有受伤的人都不应该去追究保险。刚刚什么就是就是属于什么,就以其他方式来弥补,其他方式真的能做到真正弥补吗?那个受害者他的内心创伤,是因为你伤害的问题,对,而不是说让他去死啊。
我说那刚刚那个借钱的例子,我刚开始借了100万,我就不还了吗?他就没让他去死,而是让他去还钱,而我为什么不还呢?你方还没有理解我方的意义。我方所说的他已经在某种程度上就已经死了,因为他的记忆已经消失,因为他的关系改变了他整个人都已经“死”了。他是不是某种程度上已经达到一种“不对”呢?因为对方所说的那个借钱的例子,是因为他原来的身体,他已经享受这100万给他带来的各种好处,因此他即使失忆之后,权利的义务是对应的,就是他现在应该履行他的义务嘛。
好,接下来你方刚给的那个例子,你方刚所说的意思就是说,人是他的这个关系来说,可能只要你这个人的认识不变,他的社会关系就不变。那我再给到你这样一个例子,在美国17-18世纪有一个案例,这个案例中,他出去当兵之后十年未归,然后回了一个长得跟他一模一样的人,因为他的妻子也把他当成原来的丈夫。他在这个小镇上生活了10年,结果这个时候大家突然发现他居然是一个假的,真的回来了。那这个时候,他的妻子却坚持说这个假的不应该被判处死刑。那是不是证明人本身的社会关系也是可以改变的?是他的躯体,你说那个权利和义务不对啊?你们说到了权利义务,那我在中国的社会中,身份是怎么样的?那我是不是就要承担这样的权利和义务?那我想说的,我去借那个钱,然后我就想要这些权利的话,那我的义务是什么?义务是我要还钱啊。那是不是我的权利是借的,那我是不是应该去还呢?但是因为今天我们看到今天我失忆的时候,我的人格完全改变,所以说我们今天应该放弃权利,同时也放弃我所有承担的义务了。放弃权利是我放弃做一个人的身份,这个很奇怪。
第二个,我们还有40秒时间,所以说今天一直在强调我的意思,今天我不是说我要放弃一个人的身份,我在放弃我之前的年龄,我的房子,我的车子,我的父母,我都不要了,这是痛苦的。因为今天如果你问我是朋友,但是我不认为你是我的朋友,说我会感到痛苦,没有关系。
再回到地方案例,这个老兵的例子,结果今天他问我这个老兵啊,那些荣誉属于过去的那个人当中,现在的我也一样,那些荣誉不是我的,因为我不是那个老兵,我不是那个参与保家卫国的人。
再来问银行,在银行看来什么是个体的区别?今天我去找这个和我长得一模一样的人去担责,好像也是可以的。但是对方我会发现对方的正义其实是在制造一个新的受害人,今天他告诉我说,应该站在受害者的公平。
下面进入自由辩论环节,双方各有4分钟发言时间,由正方开始。
对方刚刚只提到一个是我现在请罚的加害者,只是对一个受害者的泄愤,没有在意。那对社会公平难道没有意义吗?对社会的稳定没有意义吗?如果说他现在可以通过虚假认罪的话,他是不是有很多人效法这个法律漏洞、这个社会机制,你们怎么去弥合呢?
好,偷税里面你要像我,然后你看我的今天,我的技术已经可以给我脱罪。再一个,我问你方今天我你方认为受害者的意思是一定要把人杀掉。第一,首先您方说医疗技术一定要达到这个水平,但是我们给你的前提就是,恢复后不能没有完全的记忆。你确定我们能完全恢复记忆吗?然后就回到你方的基因的那个问题。那基因完全一样,基因决定你出发的长度,决定你的身高、体型。那你就是那你就是他直接进去吧,OK。然后最后到这方面,你方还是如何区分两个人格的呀?今天我告诉你,今天你方认为基因达到这是你方的论证义务,是你方一定要给我论证到的。第二个叫做今天你方的论证,叫做今天你的社会关系是延续的,你方如果要向我论证社会关系是延续的,这里也是你方的论证义务给我论证的。好,首先就是社会关系,它不会因为一个人的失忆而改变。你看,刚刚提到各种例子,比如说两个人就是完全遗忘,那是两个人相互同时遗忘才可以做到。那比如说这个彻底失忆的事情,其实是这个人单方面的话,他在失忆之前不会影响其他人,所有人都记得他,这个社会关系不会因为一个人失忆而改变的,所以我们才会说这个社会关系是延续的啊。
其实您方刚刚提到了,说这个法律最重要的是教化作用。那我方现在告诉你,法律永远最基本的作用是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教化作用是它的一个比较高阶的作用。不是所有人杀人犯被抓进去以后再受审判,他就会达到一个教化的效果。所以我们首先要做的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所以你方会因为教化作用稍微有一些弱化就放弃整个法律,这个就觉得整个法律没有意义吗?
但是因为我们社会会认为今天你方在让一个无辜的人,因为一个过去的、因为一个不属于他的罪责而死。我方请问你这是生命权利吗?他做出那个行为,他杀人,或者他发现拿罪给他栽赃,或者怎么样,他不应该有客观伤害存在吗?那为什么他不应该去弥补呢?那受害者怎么办呢?
好,我方认为您所说的应该弥补人的作用,我们不应该通过惩罚一个全新的不对的人来达到这个弥补的作用。这方面你们可以要求社会做出其他机构来给家属赔偿吗?你的这个补偿不应该说要施加在我的个人身上,而是整个社会的身上,这才是我们今天弘扬法律的真正意义。
其次,对方刚刚所说的,如果你双方都忘记了,这样才能达到一个社会关系的延续,可是我方刚才要给您提到的例子,其实可以单方通过法律公正来解决这个问题呢?那你方应该如何解释呢?
第一点,社会关系,它不是说不变,它是在变化的时候,它不是因为彻底失忆而改变的。我们想强调的是,即使失忆,社会关系也不会改变这种社会关系。第二点,你方讲什么医疗攻击医疗什么啊,有没有不重要,但主要在于什么?这一天我们看见他5岁以后会有很多人假冒身份来钻法律漏洞,这是我方强调的一个社会会有法律漏洞。然后其实还不知道你方所说的这个人,为什么可以代替另一个人啊。
首先,第一点,逻辑上就是今天只要有人犯罪,只要有人用某种方式来骗我,今天就要让所有受害者都不要去追究保险,你方不能说因为存在这风险,就要把所有的东西都否定了。再问到你方,人社会观念怎么就因为我的社会关系变样,所以我的人也是这样的啊。所以说对方就是说有这个漏洞,但是说这个漏洞可能有也可能没有,所以我就不去管了嘛。那有一个人去说谎,那是不是有一个就会多一个受害者?那这个漏洞怎么去补呢?就算是百分之一的概率,100个人里有10个人这样做,这个漏洞怎么补呢?
首先,你方所提到漏洞这个观点,我方觉得不当。当我们判这个人有罪的时候,你方怎么确定以后的人不会拿出相同的方式?就算那个人无论如何怎么否认,只要他伪造出足够真实的证据,判这个人有罪,这样子的漏洞,难道你认为就不存在吗?首先,伪造证据这一点,如果判了罪的话,那么法律的调查有问题,不应该说是这个法律有问题,应该是实施的过程有问题。然后,结合到您方的社会关系问题,你们说到人际社会关系总和中心和社会关系的判断标准是什么?那您方刚才说的关系会变化的标准是什么?他的前提是10年,对吧?所以会变的。所以在你失忆的这一瞬间,关系是不变的呀,时间导致了关系的改变。今天对方面很奇怪,就是说你改变了对方要向我论证为何关系没有改变的理由,否则对方的论点就不成立。
今天再问你,今天承担这个责任的载体就是个躯体的话,那我是不是也可以去找一个和我对话讲的很多的人去担责呢?关系的点就像我现在去,你是那以前的朋友,他甚至在记忆中还有那个点,他还是认为你是你的朋友,就会认为你是谁,你就是谁,你没有去改变。那好了,我们为什么要问到受害者的那个怎么去弥补呢?受害者的伤害,不是由社会造成的,是那个伤害者客观造成的,那应该由那个加害者去弥补,不然受害者内心如何去平衡呢?所以说,对方今天感觉跟受害者的天平,就是我今天一让他死,我让他死,我就平衡了,但是好像很荒谬。今天给我的伤害可以通过多种方法来弥补,再来问到你方,因为今天有人利用受伤这个方式来骗保,你方就要认为所有受伤的人都不应该去追究保险。刚刚什么就是就是属于什么,就以其他方式来弥补,其他方式真的能做到真正弥补吗?那个受害者他的内心创伤,是因为你伤害的问题,对,而不是说让他去死啊。
我说那刚刚那个借钱的例子,我刚开始借了100万,我就不还了吗?他就没让他去死,而是让他去还钱,而我为什么不还呢?你方还没有理解我方的意义。我方所说的他已经在某种程度上就已经死了,因为他的记忆已经消失,因为他的关系改变了他整个人都已经“死”了。他是不是某种程度上已经达到一种“不对”呢?因为对方所说的那个借钱的例子,是因为他原来的身体,他已经享受这100万给他带来的各种好处,因此他即使失忆之后,权利的义务是对应的,就是他现在应该履行他的义务嘛。
好,接下来你方刚给的那个例子,你方刚所说的意思就是说,人是他的这个关系来说,可能只要你这个人的认识不变,他的社会关系就不变。那我再给到你这样一个例子,在美国17-18世纪有一个案例,这个案例中,他出去当兵之后十年未归,然后回了一个长得跟他一模一样的人,因为他的妻子也把他当成原来的丈夫。他在这个小镇上生活了10年,结果这个时候大家突然发现他居然是一个假的,真的回来了。那这个时候,他的妻子却坚持说这个假的不应该被判处死刑。那是不是证明人本身的社会关系也是可以改变的?是他的躯体,你说那个权利和义务不对啊?你们说到了权利义务,那我在中国的社会中,身份是怎么样的?那我是不是就要承担这样的权利和义务?那我想说的,我去借那个钱,然后我就想要这些权利的话,那我的义务是什么?义务是我要还钱啊。那是不是我的权利是借的,那我是不是应该去还呢?但是因为今天我们看到今天我失忆的时候,我的人格完全改变,所以说我们今天应该放弃权利,同时也放弃我所有承担的义务了。放弃权利是我放弃做一个人的身份,这个很奇怪。
第二个,我们还有40秒时间,所以说今天一直在强调我的意思,今天我不是说我要放弃一个人的身份,我在放弃我之前的年龄,我的房子,我的车子,我的父母,我都不要了,这是痛苦的。因为今天如果你问我是朋友,但是我不认为你是我的朋友,说我会感到痛苦,没有关系。
再回到地方案例,这个老兵的例子,结果今天他问我这个老兵啊,那些荣誉属于过去的那个人当中,现在的我也一样,那些荣誉不是我的,因为我不是那个老兵,我不是那个参与保家卫国的人。
再来问银行,在银行看来什么是个体的区别?今天我去找这个和我长得一模一样的人去担责,好像也是可以的。但是对方我会发现对方的正义其实是在制造一个新的受害人,今天他告诉我说,应该站在受害者的公平。
以下为ai总结(感谢来自 刘圣韬 学长的精彩ai prompt!基座大模型为豆包。)
(注:攻防转换节点主要集中在法律价值排序、人格同一性标准、漏洞风险应对三个核心争议点)
这个富豪,我继承这个罪犯全身的这种器官,这种东西,还要不要得当没有回到那,我们就真认了,是因为不要得,为什么?因为这个,因为我这个富豪不是那个罪犯,对吧?所以说,决定到底是不是对换,还是看他的原格,看他的记忆,就是他的记忆中有没有啊。所以说,这一点,我们也问了。
来到第二个问题,今天对方辩手跟我说社会关系联系,但是他始终没有跟我论证到社会关系为什么连续了。我认为这是对方的主张,对方没有论证到,这是他们的义务。对方没有论证到,那就是我方的责任了吗?但是我们看到,今天我们协商的目的在于改造社会,在于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对吧?今天社会,我第一个做防范,今天我要预防犯罪,今天我要做到这样一个法律案件,预防别的人犯罪。今天我是一个无辜的人,你把我关到监狱里,你即使对我进行惩罚,我也不会有任何怨恨。反而我越来越感觉到自己越来越无辜。
今天是我预防的第一层,第二层叫做改造。今天我现在既然没有罪,那为什么要把我关到监狱里呢?我方认为这是不可以的。
然后再来,今天站在对方面立场上,我发现一个很奇怪的问题:就是今天我们在这个场合,所有人都有可能在明天成为这个失忆的杀人犯,难道今天就只要跟我说,我只要做出足够的证据,我只要伪造出足够的证据,我只要证明你有罪,你就一定要被定罪?但是我也很奇怪,对方今天的观点是一种社会信用危机的崩塌,就是今天我们每个人都会很害怕,因为对方观点是,今天只要他们认为你有罪,你就一定有罪,你就会被定罪。其实你是无辜的。所以说,今天对方的观点一旦成立,会导致一个叫做人人自危的情况。
再回到我方,今天对方好像站在公平正义的对立面。他认为只要把这个受害者处死,公平正义就已经实现了。可是真的是这样吗?今天法律是社会的工具,社会看到的是什么?社会看到的是你把一个无辜的人关到监狱里,你还把他枪毙,这是在践踏公民权利。社会看到的是,你把一个无辜的人关到监狱,你还把他处死。公平正义体现在每个人都能感到安全,而不是每个人都去害怕,害怕明天成为那个去死的人。那社会公平正义是不是就更加被破坏了?
再来到对方最核心的观点:因为躯壳是同一个,所以还是要去负责。但是今天即使躯壳相同,即使如此,今天法律的目的不光是惩罚,不是我们的目标,我们的目的是改造犯人,让这个犯人重新回归社会。杀人不是唯一的目的,杀而只是我们达到目的的一种手段而已。今天我一个犯人,我通过改造之后,我希望能回归社会,重新被社会认可。但是对方观点认为,我从来不会被认可,即使我如何悔改,我都不被认可,因为我有罪,因为我的躯体有罪,我的罪一直伴随着我的躯体,直到我躯体的身亡。是不是这样?今天我们的法律不是这样规定的,我们法律的目的不是告诉这个人你有罪,然后我们不接纳,而是让你去改变,让你去接纳自己,让社会去接纳你。因为你过去的罪行不是由你现在的自由意识操控的。所以我们认为对方的观点不成立。
再来,今天对方一直跟我说,因为法律,因为法律虽然对,但是我们各方面,我们定会看到,今天我们讨论的完全是超出法律认定的边界了。因为今天法律的边界隐含的前提叫做责任主体是连续的,人格主体是连续的,但是今天我们讨论的是人格主体不连续的情况,我是彻底失忆的状态。所以今天我们讨论的辩题,完全超出今天法律的边界,所以说今天对方用法律来论证,我觉得非常不恰当。
这个富豪,我继承这个罪犯全身的这种器官,这种东西,还要不要得当没有回到那,我们就真认了,是因为不要得,为什么?因为这个,因为我这个富豪不是那个罪犯,对吧?所以说,决定到底是不是对换,还是看他的原格,看他的记忆,就是他的记忆中有没有啊。所以说,这一点,我们也问了。
来到第二个问题,今天对方辩手跟我说社会关系联系,但是他始终没有跟我论证到社会关系为什么连续了。我认为这是对方的主张,对方没有论证到,这是他们的义务。对方没有论证到,那就是我方的责任了吗?但是我们看到,今天我们协商的目的在于改造社会,在于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对吧?今天社会,我第一个做防范,今天我要预防犯罪,今天我要做到这样一个法律案件,预防别的人犯罪。今天我是一个无辜的人,你把我关到监狱里,你即使对我进行惩罚,我也不会有任何怨恨。反而我越来越感觉到自己越来越无辜。
今天是我预防的第一层,第二层叫做改造。今天我现在既然没有罪,那为什么要把我关到监狱里呢?我方认为这是不可以的。
然后再来,今天站在对方面立场上,我发现一个很奇怪的问题:就是今天我们在这个场合,所有人都有可能在明天成为这个失忆的杀人犯,难道今天就只要跟我说,我只要做出足够的证据,我只要伪造出足够的证据,我只要证明你有罪,你就一定要被定罪?但是我也很奇怪,对方今天的观点是一种社会信用危机的崩塌,就是今天我们每个人都会很害怕,因为对方观点是,今天只要他们认为你有罪,你就一定有罪,你就会被定罪。其实你是无辜的。所以说,今天对方的观点一旦成立,会导致一个叫做人人自危的情况。
再回到我方,今天对方好像站在公平正义的对立面。他认为只要把这个受害者处死,公平正义就已经实现了。可是真的是这样吗?今天法律是社会的工具,社会看到的是什么?社会看到的是你把一个无辜的人关到监狱里,你还把他枪毙,这是在践踏公民权利。社会看到的是,你把一个无辜的人关到监狱,你还把他处死。公平正义体现在每个人都能感到安全,而不是每个人都去害怕,害怕明天成为那个去死的人。那社会公平正义是不是就更加被破坏了?
再来到对方最核心的观点:因为躯壳是同一个,所以还是要去负责。但是今天即使躯壳相同,即使如此,今天法律的目的不光是惩罚,不是我们的目标,我们的目的是改造犯人,让这个犯人重新回归社会。杀人不是唯一的目的,杀而只是我们达到目的的一种手段而已。今天我一个犯人,我通过改造之后,我希望能回归社会,重新被社会认可。但是对方观点认为,我从来不会被认可,即使我如何悔改,我都不被认可,因为我有罪,因为我的躯体有罪,我的罪一直伴随着我的躯体,直到我躯体的身亡。是不是这样?今天我们的法律不是这样规定的,我们法律的目的不是告诉这个人你有罪,然后我们不接纳,而是让你去改变,让你去接纳自己,让社会去接纳你。因为你过去的罪行不是由你现在的自由意识操控的。所以我们认为对方的观点不成立。
再来,今天对方一直跟我说,因为法律,因为法律虽然对,但是我们各方面,我们定会看到,今天我们讨论的完全是超出法律认定的边界了。因为今天法律的边界隐含的前提叫做责任主体是连续的,人格主体是连续的,但是今天我们讨论的是人格主体不连续的情况,我是彻底失忆的状态。所以今天我们讨论的辩题,完全超出今天法律的边界,所以说今天对方用法律来论证,我觉得非常不恰当。
以下为ai总结(感谢来自 刘圣韬 学长的精彩ai prompt!基座大模型为豆包。)
这里是一个复杂的法律与社会关系问题,让我们从责任承担与社会维护的角度进行分析。这可以说是因为是非经济性的,而且法律主体在特定状态下开始的全新社会生活阶段,需负责抵押法律规定承担相应责任。基于此,我们认为判断责任是否能够维护司法公正和社会稳定,需落实双方责任。
首先从法律利益和社会重视来看,是诚信原则。行为人必须为自己的行为负担承担责任。社会道德包含及时行为责任原则及自主行为需承担后果的内容。社会道德力是个体内心的准则,不仅关乎个体的主观记忆,更能在行为造成客观危害时发挥作用。并且法律上判断责任的核心不是主观记忆,而是行为是否处于主观故意状态和客观理性的法律依据。法律判断的依据是客观可证实稳定的物理主体与法律主体的统一性。
在这样的情况下,判断一个人在行为后是否为同一个主体,决定因素不在于是否记得,而在于身体所承载的社会关系是否延续。根据现有记忆,个人记忆与认知能力表明过往的独立能力不会改变,行为与认知能力依旧存在。而另一方面,社会关系是个体在客观存在中交互形成的,因此,即便我们失去了记忆,原来的社会关系也依旧延续,我们过去所获得的一切荣誉、承担的一切罪责都依然存在于这具身体里。因此,失忆后仍然保持着原本的社会主体与法律主体的统一性,危害也就存在。就像一个人借款后失忆,依然要偿还债务,就是这个道理。
既然要统一主体并承担责任,否定这一点,就是否定法律对主体的个体认定,也违背了社会对事实负责的共识。其次,要求失忆后犯罪者承担责任,对受害者、社会秩序和法律尊严都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社会由人与人之间的关系连接而成,每次互动都会直接影响社会的健康状态与稳定程度。任何犯罪行为都会破坏这张社会关系网络。网络的稳定性不仅给受害者带来持续的伤害,还会形成巨大的法律漏洞,对社会稳定造成实质性伤害。而这样的三种危害必须由行为实施者弥补,才能尽可能修复创伤并保障社会网络的正常运转,受害者的身心痛苦与财产损失不会因为加害者的失忆而消失。让加害者承担责任是对受害者最基本的慰藉与公平交代,能够弥补受害者的损失。
如果实施犯罪的人以失忆为由逃避法律应承担的责任,会为后续的犯罪者提供可乘之机,让失忆成为可以刻意规避制裁的法律漏洞,将引发更多人效仿逃避责任,直接破坏法律权威与严肃性,进一步加深社会不满与不稳定。
虽然如此,无论是否存在失忆的情形,都只能有且必须由做出犯罪行为的人承担责任,这是对受害者所受伤害的交代,也是在一定程度上填补法律漏洞。这是维护社会秩序的核心要求,也是所有遵守社会规则、维护社会秩序、坚守契约精神的社会公平的底线。只有通过严厉制裁此类行为,才能守护社会网络的完整,保障受害者权益与社会长期安全。
综上所述,我方认为(此处原文不完整,推测为“失忆不能成为逃避犯罪责任的理由”或类似观点)。
这里是一个复杂的法律与社会关系问题,让我们从责任承担与社会维护的角度进行分析。这可以说是因为是非经济性的,而且法律主体在特定状态下开始的全新社会生活阶段,需负责抵押法律规定承担相应责任。基于此,我们认为判断责任是否能够维护司法公正和社会稳定,需落实双方责任。
首先从法律利益和社会重视来看,是诚信原则。行为人必须为自己的行为负担承担责任。社会道德包含及时行为责任原则及自主行为需承担后果的内容。社会道德力是个体内心的准则,不仅关乎个体的主观记忆,更能在行为造成客观危害时发挥作用。并且法律上判断责任的核心不是主观记忆,而是行为是否处于主观故意状态和客观理性的法律依据。法律判断的依据是客观可证实稳定的物理主体与法律主体的统一性。
在这样的情况下,判断一个人在行为后是否为同一个主体,决定因素不在于是否记得,而在于身体所承载的社会关系是否延续。根据现有记忆,个人记忆与认知能力表明过往的独立能力不会改变,行为与认知能力依旧存在。而另一方面,社会关系是个体在客观存在中交互形成的,因此,即便我们失去了记忆,原来的社会关系也依旧延续,我们过去所获得的一切荣誉、承担的一切罪责都依然存在于这具身体里。因此,失忆后仍然保持着原本的社会主体与法律主体的统一性,危害也就存在。就像一个人借款后失忆,依然要偿还债务,就是这个道理。
既然要统一主体并承担责任,否定这一点,就是否定法律对主体的个体认定,也违背了社会对事实负责的共识。其次,要求失忆后犯罪者承担责任,对受害者、社会秩序和法律尊严都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社会由人与人之间的关系连接而成,每次互动都会直接影响社会的健康状态与稳定程度。任何犯罪行为都会破坏这张社会关系网络。网络的稳定性不仅给受害者带来持续的伤害,还会形成巨大的法律漏洞,对社会稳定造成实质性伤害。而这样的三种危害必须由行为实施者弥补,才能尽可能修复创伤并保障社会网络的正常运转,受害者的身心痛苦与财产损失不会因为加害者的失忆而消失。让加害者承担责任是对受害者最基本的慰藉与公平交代,能够弥补受害者的损失。
如果实施犯罪的人以失忆为由逃避法律应承担的责任,会为后续的犯罪者提供可乘之机,让失忆成为可以刻意规避制裁的法律漏洞,将引发更多人效仿逃避责任,直接破坏法律权威与严肃性,进一步加深社会不满与不稳定。
虽然如此,无论是否存在失忆的情形,都只能有且必须由做出犯罪行为的人承担责任,这是对受害者所受伤害的交代,也是在一定程度上填补法律漏洞。这是维护社会秩序的核心要求,也是所有遵守社会规则、维护社会秩序、坚守契约精神的社会公平的底线。只有通过严厉制裁此类行为,才能守护社会网络的完整,保障受害者权益与社会长期安全。
综上所述,我方认为(此处原文不完整,推测为“失忆不能成为逃避犯罪责任的理由”或类似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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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断责任是否能够维护司法公正和社会稳定,需落实双方责任,核心在于法律主体的统一性及责任承担对社会关系网络修复的必要性
行政方一辩时间为1分30秒。好,那么请问对方辩方,对负责的样态是什么?即犯了什么罪担什么责任,按照法律规定,你方是否认可“有责才能负责”,即负责必须以有责任为前提?在这方面我们达成共识。
那么请问,你方对“彻底失忆”的样态是如何理解的?彻底失忆是指这个人希望记起自己过往所有经历,但仍然保持着稳定的、系统的身体结构,而社会关系也会因为失忆而彻底改变。我们对“完全忘记过往经历”达成共识,那么对“不失去人格以及能力”这一点,你方是否认可?你方认为决定一个人是谁,究竟是他的肉体,还是他的精神?
你们所说的“自己的精神”,就是完全区分人格和身体吗?对,你刚才觉得精神中始终是核心。首先,我不认为你方观点可以代表今天一个人完全等同于其人格。请你方正面回答我们的问题:精神是一个人之所以为他自己,当然是精神与肉体的统一体。
那么,假如现在有一个人意识转移到另一个人的身上,这种情况下,我们究竟该追究这个人原来的肉体的责任,还是他现在所在肉体的责任?我没有办法不理解你这个问题。我再说一遍:假如一个人意识转移到另一个肉体身上,他原来的肉体还存在,这种情况下,我们是追究他原来肉体的责任,还是追究他意识所在肉体的责任?
首先,您方这个例子是指把意识转移到另一个原本无辜的肉体身上,所以你认为不能判这个肉体的责任是吗?但是在我方观点看来,罪……请您方回答,应该追究意识所在肉体的责任,还是原来肉体的责任?
当然是原来的肉体有责任。那么你是否认为,一旦有意识转移技术,我们就可以通过转移意识来逃脱责任?即使意识转移到我身上,我们也不追究这个人的责任吗?是这个意思吗?我当然不是这个意思。原本这个肉体存在的责任,那如果精神转移后的另外一个肉体也犯罪,当然也要追究;如果这个肉体原本无辜,那么意识有罪,肉体无辜。
那你方具体给出一个论证,我就是要怎么证明这个人的精神……这是你方的观点,我方认为负责是否能更加维护社会稳定。好,那就这样。
行政方一辩时间为1分30秒。好,那么请问对方辩方,对负责的样态是什么?即犯了什么罪担什么责任,按照法律规定,你方是否认可“有责才能负责”,即负责必须以有责任为前提?在这方面我们达成共识。
那么请问,你方对“彻底失忆”的样态是如何理解的?彻底失忆是指这个人希望记起自己过往所有经历,但仍然保持着稳定的、系统的身体结构,而社会关系也会因为失忆而彻底改变。我们对“完全忘记过往经历”达成共识,那么对“不失去人格以及能力”这一点,你方是否认可?你方认为决定一个人是谁,究竟是他的肉体,还是他的精神?
你们所说的“自己的精神”,就是完全区分人格和身体吗?对,你刚才觉得精神中始终是核心。首先,我不认为你方观点可以代表今天一个人完全等同于其人格。请你方正面回答我们的问题:精神是一个人之所以为他自己,当然是精神与肉体的统一体。
那么,假如现在有一个人意识转移到另一个人的身上,这种情况下,我们究竟该追究这个人原来的肉体的责任,还是他现在所在肉体的责任?我没有办法不理解你这个问题。我再说一遍:假如一个人意识转移到另一个肉体身上,他原来的肉体还存在,这种情况下,我们是追究他原来肉体的责任,还是追究他意识所在肉体的责任?
首先,您方这个例子是指把意识转移到另一个原本无辜的肉体身上,所以你认为不能判这个肉体的责任是吗?但是在我方观点看来,罪……请您方回答,应该追究意识所在肉体的责任,还是原来肉体的责任?
当然是原来的肉体有责任。那么你是否认为,一旦有意识转移技术,我们就可以通过转移意识来逃脱责任?即使意识转移到我身上,我们也不追究这个人的责任吗?是这个意思吗?我当然不是这个意思。原本这个肉体存在的责任,那如果精神转移后的另外一个肉体也犯罪,当然也要追究;如果这个肉体原本无辜,那么意识有罪,肉体无辜。
那你方具体给出一个论证,我就是要怎么证明这个人的精神……这是你方的观点,我方认为负责是否能更加维护社会稳定。好,那就这样。
以下为ai总结(感谢来自 刘圣韬 学长的精彩ai prompt!基座大模型为豆包。)
下面有请正方二辩质询,反方一辩时间同样为1分30秒。
我刚刚关注的是“是否至于刑罚的目的以及社会公平”。第一个是文化的教化与公平、社会秩序的关系,纠正对吧?(质询方)
第二个,我方的问题是关于“设计失意”(注:可能为“失忆”)的描述。我方认为,彻底失忆会导致一个人对过去事物的原有认知丢失。好,那请问你方,接受彻底失忆之后,你原来的父母还是你现在的父母吗?
我方(反方一辩):不是。
质询方:但我是说,你方今天告诉我,我们的主观认知可以定义客观的社会关系。那我想问的是,客观的社会关系是由无数个关系相互交织形成的社会关系网络,因此,因为我主观认为“马游是我爸”,他就真的是我爸妈吗?这显然不可能。我方认为,客观社会关系中必然包含主观意识的成分。
第二个问题,请问你方认为,失忆之后,我的身体还是原来的身体吗?
(反方一辩):是的。
质询方:非常好,这是我们今天提出的第二个问题,即主观意识的变化不影响失忆前原有的身体状态。
第三个问题,请问你方,你方今天说“彻底失忆”之后,人会变成两个人是吗?
(反方一辩):是的。
质询方:所以请你方向我们阐述,为什么“现在的定义”可以决定一个人的人格或者意志?我方认为,记忆影响的是一个人对一切事物的认知,包括其人格和理解。所以记忆决定认知,但人格是否还有其他构成要素?
现在你方在我方面前,然后第二问,你方说“今天记忆可以优先于他的身体,可以优先于他的社会关系,作为判断一个人是否为同一个人的标准”。
(反方一辩,语气可能有些急促):我刚才重复了一遍,我希望你帮助我们的是,为什么今天记忆可以优先于社会关系、优先于身体,作为判断这个人是否为同一个人的标准?
质询方:今天我们有很多社会身份,比如你是你父母的儿子。那我首先是我父母的儿子,还是我是我自己?(反方一辩:儿子。)好非常好,你们方的辩点就在于,今天“我是我”是因为我有社会关系。社会关系告诉我,我是父母的儿子,我有自我意识,这种意识包括我应该承担的义务和责任。那么,我们的社会关系究竟是什么?
下面有请正方二辩质询,反方一辩时间同样为1分30秒。
我刚刚关注的是“是否至于刑罚的目的以及社会公平”。第一个是文化的教化与公平、社会秩序的关系,纠正对吧?(质询方)
第二个,我方的问题是关于“设计失意”(注:可能为“失忆”)的描述。我方认为,彻底失忆会导致一个人对过去事物的原有认知丢失。好,那请问你方,接受彻底失忆之后,你原来的父母还是你现在的父母吗?
我方(反方一辩):不是。
质询方:但我是说,你方今天告诉我,我们的主观认知可以定义客观的社会关系。那我想问的是,客观的社会关系是由无数个关系相互交织形成的社会关系网络,因此,因为我主观认为“马游是我爸”,他就真的是我爸妈吗?这显然不可能。我方认为,客观社会关系中必然包含主观意识的成分。
第二个问题,请问你方认为,失忆之后,我的身体还是原来的身体吗?
(反方一辩):是的。
质询方:非常好,这是我们今天提出的第二个问题,即主观意识的变化不影响失忆前原有的身体状态。
第三个问题,请问你方,你方今天说“彻底失忆”之后,人会变成两个人是吗?
(反方一辩):是的。
质询方:所以请你方向我们阐述,为什么“现在的定义”可以决定一个人的人格或者意志?我方认为,记忆影响的是一个人对一切事物的认知,包括其人格和理解。所以记忆决定认知,但人格是否还有其他构成要素?
现在你方在我方面前,然后第二问,你方说“今天记忆可以优先于他的身体,可以优先于他的社会关系,作为判断一个人是否为同一个人的标准”。
(反方一辩,语气可能有些急促):我刚才重复了一遍,我希望你帮助我们的是,为什么今天记忆可以优先于社会关系、优先于身体,作为判断这个人是否为同一个人的标准?
质询方:今天我们有很多社会身份,比如你是你父母的儿子。那我首先是我父母的儿子,还是我是我自己?(反方一辩:儿子。)好非常好,你们方的辩点就在于,今天“我是我”是因为我有社会关系。社会关系告诉我,我是父母的儿子,我有自我意识,这种意识包括我应该承担的义务和责任。那么,我们的社会关系究竟是什么?
以下为ai总结(感谢来自 刘圣韬 学长的精彩ai prompt!基座大模型为豆包。)
有请反方二辩进行申论。
在刚刚的主询环节,我们提到一个问题:当犯罪者将意识转移到另一个肉体后,我们该判原肉体的罪,还是判意识所在肉体的罪?我方观点认为应判原肉体之罪。在这种情况下,正方所坚持的肉体观存在明显问题。当我们只坚持看物理层次时,需要有罪的意识,而正方将意识排除在外,这显然不符合我们的传统价值观。因此,从这个角度可以看出,我们真正确认一个人是否有罪,或者他是谁,还是应从意识或人格的角度来说。
对方辩友刚刚提到,一个人失去记忆后是否就失去了人格。首先,根据洛克的《人类理解论》,人格的同一性取决于意识的连续性。研究显示,经历或记忆在人的塑造中起决定作用,人格是由经历构成的。而对方辩题中提到的“彻底失忆后在小说中开启新的人生”,其含义是失去记忆后到了全新的地方,与过去断联,以全新的底子开始发展,成为一个全新的人。可以这样比喻:人格就像一栋楼,经历是添砖加瓦,但记忆消失后这栋楼也就消失了,后续经历是重新构筑的新楼。因此,此时的主体是全新的人格,作为全新人格,对之前的罪行应完全无辜。如果我们将惩罚施加于这样一个无辜的主体,本质上是在处罚一个与事件毫无相关的人,这不仅与正义无关,还会造成不良后果。
谢谢。
有请反方二辩进行申论。
在刚刚的主询环节,我们提到一个问题:当犯罪者将意识转移到另一个肉体后,我们该判原肉体的罪,还是判意识所在肉体的罪?我方观点认为应判原肉体之罪。在这种情况下,正方所坚持的肉体观存在明显问题。当我们只坚持看物理层次时,需要有罪的意识,而正方将意识排除在外,这显然不符合我们的传统价值观。因此,从这个角度可以看出,我们真正确认一个人是否有罪,或者他是谁,还是应从意识或人格的角度来说。
对方辩友刚刚提到,一个人失去记忆后是否就失去了人格。首先,根据洛克的《人类理解论》,人格的同一性取决于意识的连续性。研究显示,经历或记忆在人的塑造中起决定作用,人格是由经历构成的。而对方辩题中提到的“彻底失忆后在小说中开启新的人生”,其含义是失去记忆后到了全新的地方,与过去断联,以全新的底子开始发展,成为一个全新的人。可以这样比喻:人格就像一栋楼,经历是添砖加瓦,但记忆消失后这栋楼也就消失了,后续经历是重新构筑的新楼。因此,此时的主体是全新的人格,作为全新人格,对之前的罪行应完全无辜。如果我们将惩罚施加于这样一个无辜的主体,本质上是在处罚一个与事件毫无相关的人,这不仅与正义无关,还会造成不良后果。
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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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请正方二辩进行申论,时间大概为两分钟。
因为前面的讨论,我们在“人是否应该对他之前的行为负责”这一问题上,讨论的是“一个人应不应该对他之前的行为负责”,对不对?那么,我们无论是从道德上又或是法律上判断,都应该去强调用客观的依据判断他是否为同一个人。
而我们前面已经达成共识:我们今天讨论的社会关系是一样的,身体是一样的。为什么社会关系是一样的?对方辩友都可以告诉我说,我们今天到了一个新的环境的时候,第一,社会关系可能会发生改变;第二,当一个人进入新的环境时,他原有的社会关系依旧存在,身体本身并没有发生任何改变。
身体上为什么依旧?前面我们已经达成共识了,当是我们已经达成共识的东西。因此,在基于这两个(身体和社会关系)基础上,我们会形成我们自己的社会身份。因为我们考虑到一个人他的社会身份的概括和定义,我们不只是指着他的身体说他是谁的小孩,他是哪里人,他是不是谁的同事、谁的朋友,这种重要的是,我们会用同一串的身份证号码去判断。
而为什么我们自己的主观心理状态不可以作为我们的判断标准呢?原因有三:第一,我们今天讨论的是要基于客观、稳定、可证的依据,而主观心理状态是主观的,它不客观;第二,记忆可能随时发生改变,具有不稳定性,违背了客观判断的要求;第三,记忆存留在人的脑海中,无法被精准测量出来,因此它不可测。
因此,所以我今天认为,我们应该将身体和社会身份作为我们的判断标准。而对方提到了“肉体和精神”的观点,我方一辩已经强调过,我们今天认为肉体和精神同等重要,要在这个辩题中强调肉体,是因为精神不可测量,而身体是最直接的证据。
其次,对方还有一个点,认为我们的身体、人格、记忆会决定我们的人格。但是我告诉你,身体是人格的基础,是这样定义的。
有请正方二辩进行申论,时间大概为两分钟。
因为前面的讨论,我们在“人是否应该对他之前的行为负责”这一问题上,讨论的是“一个人应不应该对他之前的行为负责”,对不对?那么,我们无论是从道德上又或是法律上判断,都应该去强调用客观的依据判断他是否为同一个人。
而我们前面已经达成共识:我们今天讨论的社会关系是一样的,身体是一样的。为什么社会关系是一样的?对方辩友都可以告诉我说,我们今天到了一个新的环境的时候,第一,社会关系可能会发生改变;第二,当一个人进入新的环境时,他原有的社会关系依旧存在,身体本身并没有发生任何改变。
身体上为什么依旧?前面我们已经达成共识了,当是我们已经达成共识的东西。因此,在基于这两个(身体和社会关系)基础上,我们会形成我们自己的社会身份。因为我们考虑到一个人他的社会身份的概括和定义,我们不只是指着他的身体说他是谁的小孩,他是哪里人,他是不是谁的同事、谁的朋友,这种重要的是,我们会用同一串的身份证号码去判断。
而为什么我们自己的主观心理状态不可以作为我们的判断标准呢?原因有三:第一,我们今天讨论的是要基于客观、稳定、可证的依据,而主观心理状态是主观的,它不客观;第二,记忆可能随时发生改变,具有不稳定性,违背了客观判断的要求;第三,记忆存留在人的脑海中,无法被精准测量出来,因此它不可测。
因此,所以我今天认为,我们应该将身体和社会身份作为我们的判断标准。而对方提到了“肉体和精神”的观点,我方一辩已经强调过,我们今天认为肉体和精神同等重要,要在这个辩题中强调肉体,是因为精神不可测量,而身体是最直接的证据。
其次,对方还有一个点,认为我们的身体、人格、记忆会决定我们的人格。但是我告诉你,身体是人格的基础,是这样定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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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有请正方三辩进行总结,小结陈词时间为1分30秒,计时开始。
认可法律这个东西,它是要调查人,还要维护正义。对方辩友刚刚提到,改造是不需要的,这就算改造不用,因为他不是那个人了。但是,如果这样,我们的法律就起不到这样的作用,它既要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如果说你们认为因为这一个小小的东西——即功能弱化,就好比整个系统,那好像不太对吧。
我还认为,法律的核心是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那我的受害者怎么办?受害者需要的是公平正义。对方辩友说,我们没有人道主义,我们应该用人道主义去关心、放过这个加害者。但人道主义的本质是公平啊,受害者没有得到公平对待,为什么非要用人道主义去放过加害者呢?
再往下,我们说到法律漏洞的问题。如果我们允许失忆成为逃避责任的理由,那么所有人都可以说“我今天犯罪了,我杀了人,我失忆了,所以我不用承担责任”。这样一来,法律的漏洞如何弥补?对受害者呢?对那些家庭破碎的受害者怎么办呢?
我们这边有数据论据:司法部的文书显示,99%的案例中,在法庭上犯罪者声称自己失忆、不承认罪行,但最终判决结果是,99%的案件都是要负责任的,都是有罪的。《刑法》第18条提到精神刑责,它免除的是刑事责任,而非民事责任,犯罪者还是要承担相应责任的。所以,到底他还算不算负这个责任呢?
下面有请正方三辩进行总结,小结陈词时间为1分30秒,计时开始。
认可法律这个东西,它是要调查人,还要维护正义。对方辩友刚刚提到,改造是不需要的,这就算改造不用,因为他不是那个人了。但是,如果这样,我们的法律就起不到这样的作用,它既要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如果说你们认为因为这一个小小的东西——即功能弱化,就好比整个系统,那好像不太对吧。
我还认为,法律的核心是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那我的受害者怎么办?受害者需要的是公平正义。对方辩友说,我们没有人道主义,我们应该用人道主义去关心、放过这个加害者。但人道主义的本质是公平啊,受害者没有得到公平对待,为什么非要用人道主义去放过加害者呢?
再往下,我们说到法律漏洞的问题。如果我们允许失忆成为逃避责任的理由,那么所有人都可以说“我今天犯罪了,我杀了人,我失忆了,所以我不用承担责任”。这样一来,法律的漏洞如何弥补?对受害者呢?对那些家庭破碎的受害者怎么办呢?
我们这边有数据论据:司法部的文书显示,99%的案例中,在法庭上犯罪者声称自己失忆、不承认罪行,但最终判决结果是,99%的案件都是要负责任的,都是有罪的。《刑法》第18条提到精神刑责,它免除的是刑事责任,而非民事责任,犯罪者还是要承担相应责任的。所以,到底他还算不算负这个责任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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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我们梳理双方共识:您方认为人格由社会意识、社会关系及身体决定,而肉体的改变可通过行为活动影响关系,因此我方论证不成立。但这一观点忽略了意识同一与肉体同一的本质区别,您方的逻辑链条存在断裂。
其次,关于新出生婴儿与30年前胎儿的类比,您方未正面回应。我方认为,判断责任归属的标准应是意识的同一,而非肉体的同一。若失忆者的意识已与犯罪时完全割裂,惩罚当前肉体无法实现对犯罪者的有效矫治,也与法律精神中“罪责自负”的原则相悖。
您方多次强调“不惩罚失忆者会对受害者不公平”,但需追问:若惩罚的本质是泄愤而非维护正义,这种行为是否真正实现了社会公平?它是否以牺牲个体权益为代价,换取表面的“和平”?这与法律追求的实质正义相去甚远。
此外,当一个人因失忆而与犯罪时的意识、人格完全割裂——既无相关记忆,也无情感连接,惩罚其当前肉体,除了让受害者家属获得短暂心理安慰外,对社会公平、法律公信力均无实质意义。从历史角度看,从先秦“诛九族”到后世“区别对待”的演变,正体现了法律精神的进步:对个体行为的追责,愈发重视其当下的意识状态与人格统一性。
今天我们坚持认为,只有尊重意识与人格的同一性,才能真正实现法律的教育与矫治功能,而非陷入“为惩罚而惩罚”的误区。
首先,我们梳理双方共识:您方认为人格由社会意识、社会关系及身体决定,而肉体的改变可通过行为活动影响关系,因此我方论证不成立。但这一观点忽略了意识同一与肉体同一的本质区别,您方的逻辑链条存在断裂。
其次,关于新出生婴儿与30年前胎儿的类比,您方未正面回应。我方认为,判断责任归属的标准应是意识的同一,而非肉体的同一。若失忆者的意识已与犯罪时完全割裂,惩罚当前肉体无法实现对犯罪者的有效矫治,也与法律精神中“罪责自负”的原则相悖。
您方多次强调“不惩罚失忆者会对受害者不公平”,但需追问:若惩罚的本质是泄愤而非维护正义,这种行为是否真正实现了社会公平?它是否以牺牲个体权益为代价,换取表面的“和平”?这与法律追求的实质正义相去甚远。
此外,当一个人因失忆而与犯罪时的意识、人格完全割裂——既无相关记忆,也无情感连接,惩罚其当前肉体,除了让受害者家属获得短暂心理安慰外,对社会公平、法律公信力均无实质意义。从历史角度看,从先秦“诛九族”到后世“区别对待”的演变,正体现了法律精神的进步:对个体行为的追责,愈发重视其当下的意识状态与人格统一性。
今天我们坚持认为,只有尊重意识与人格的同一性,才能真正实现法律的教育与矫治功能,而非陷入“为惩罚而惩罚”的误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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