感谢主席,开宗明义。刑事责任年龄是法律规定行为人对自身犯罪行为负刑事责任必须达到的年龄,其核心作用在于划分有无责任能力,从而实现更明智的法律决策。
近年来,010未成年人恶性案件引发社会广泛关注。例如在邯郸,3名13岁初中生预谋杀害同学,因未满14周岁依法从轻处罚,这一事件引发了社会对低龄恶性犯罪刑事责任年龄的激烈讨论。公众对安全的焦虑、对正义的期待,我们都可以理解。但面对情绪舆论,更需要理性的制度选择。
对于何者更有利于社会的长治久安,我方坚定认为,当代中国不应该进一步降低刑事责任年龄。
首先,因为未成年人的辩护能力有限,存在生理局限,所以进一步降低刑事责任年龄不合理。即使青少年的基本认知功能较以前更早熟,但他们的社会认知功能还远未达到成年人的水平。青少年的社会认知功能不成熟主要体现为容易冲动,缺乏长远考虑,易受他人影响。不仅如此,神经科学研究显示,青少年大脑的神经记忆水平不规律,脑区之间连接性不稳定,脑回路的信号传递效率弱,这意味着相比成年人,青少年更容易受到奖赏、刺激、诱惑和情绪化干扰,在特定情境下更可能做出错误的行为决策。美国国家心理健康研究所的研究表明,青少年在独立决策时,更多依赖于大脑中情绪化的杏仁核而非理性的前额叶。这也就解释了为什么未成年人往往明知不可为而为之,因为他们对行为后果的深度认知和自我约束能力确实远低于成年人。如果强行降低,无异于让一个尚未学会游泳的人去横渡江河,这本身就违背了责任能力判断需与心智成熟度相匹配的原则。
其次,降低刑事责任年龄不仅不能根本解决未成年人犯罪问题,还会带来多重后患。从法理上,这违背了刑罚的谦抑性原则,扩大了刑法边界。从社会化角度,根据犯罪标签理论,一旦一个人被贴上犯罪者的标签,出狱后往往会被社会排斥,这直接导致了再犯率上升。美国少年司法数据显示,被送入监狱的未成年人出狱后再次犯罪的比例,比留在少年司法系统的高出34%。从监狱环境来看,低龄犯罪未成年人心智尚不成熟,与各类人员混杂的监狱环境可能加速其不良行为的感染,甚至使其形成更恶劣的作案习惯。最后,相比惩罚,完善教育矫正体制提升才是更有效的治本之策。从源头上预防犯罪,需要将有限的司法资源和社会关注从事后惩罚转向事前干预。
以上海经验为例,当地建立了完善的专门学校加社区矫正体系,对于有轻微犯罪行为的未成年人,由教育、公安、司法等部门联动,强制或鼓励其进入专门学校接受心理疏导、行为矫正和职业技能培训。据统计,上海经过这一体系帮扶的未成年人,其再犯率已成功下降至5%以下。在重庆,目前有12所专门教育学校,严重不良行为未成年人的矫正转化率保持在98%以上,全市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人数已连续3年双下降。这充分说明,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关键不在于威慑,而在于能否在他们犯错后给予有力的引导,帮助他们回归正轨,将资源倾斜到教育和矫正上,这才是维护社会长治久安的关键所在。
综上所述,我方坚信当今中国不应该进一步降低刑事责任年龄。
感谢主席,开宗明义。刑事责任年龄是法律规定行为人对自身犯罪行为负刑事责任必须达到的年龄,其核心作用在于划分有无责任能力,从而实现更明智的法律决策。
近年来,010未成年人恶性案件引发社会广泛关注。例如在邯郸,3名13岁初中生预谋杀害同学,因未满14周岁依法从轻处罚,这一事件引发了社会对低龄恶性犯罪刑事责任年龄的激烈讨论。公众对安全的焦虑、对正义的期待,我们都可以理解。但面对情绪舆论,更需要理性的制度选择。
对于何者更有利于社会的长治久安,我方坚定认为,当代中国不应该进一步降低刑事责任年龄。
首先,因为未成年人的辩护能力有限,存在生理局限,所以进一步降低刑事责任年龄不合理。即使青少年的基本认知功能较以前更早熟,但他们的社会认知功能还远未达到成年人的水平。青少年的社会认知功能不成熟主要体现为容易冲动,缺乏长远考虑,易受他人影响。不仅如此,神经科学研究显示,青少年大脑的神经记忆水平不规律,脑区之间连接性不稳定,脑回路的信号传递效率弱,这意味着相比成年人,青少年更容易受到奖赏、刺激、诱惑和情绪化干扰,在特定情境下更可能做出错误的行为决策。美国国家心理健康研究所的研究表明,青少年在独立决策时,更多依赖于大脑中情绪化的杏仁核而非理性的前额叶。这也就解释了为什么未成年人往往明知不可为而为之,因为他们对行为后果的深度认知和自我约束能力确实远低于成年人。如果强行降低,无异于让一个尚未学会游泳的人去横渡江河,这本身就违背了责任能力判断需与心智成熟度相匹配的原则。
其次,降低刑事责任年龄不仅不能根本解决未成年人犯罪问题,还会带来多重后患。从法理上,这违背了刑罚的谦抑性原则,扩大了刑法边界。从社会化角度,根据犯罪标签理论,一旦一个人被贴上犯罪者的标签,出狱后往往会被社会排斥,这直接导致了再犯率上升。美国少年司法数据显示,被送入监狱的未成年人出狱后再次犯罪的比例,比留在少年司法系统的高出34%。从监狱环境来看,低龄犯罪未成年人心智尚不成熟,与各类人员混杂的监狱环境可能加速其不良行为的感染,甚至使其形成更恶劣的作案习惯。最后,相比惩罚,完善教育矫正体制提升才是更有效的治本之策。从源头上预防犯罪,需要将有限的司法资源和社会关注从事后惩罚转向事前干预。
以上海经验为例,当地建立了完善的专门学校加社区矫正体系,对于有轻微犯罪行为的未成年人,由教育、公安、司法等部门联动,强制或鼓励其进入专门学校接受心理疏导、行为矫正和职业技能培训。据统计,上海经过这一体系帮扶的未成年人,其再犯率已成功下降至5%以下。在重庆,目前有12所专门教育学校,严重不良行为未成年人的矫正转化率保持在98%以上,全市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人数已连续3年双下降。这充分说明,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关键不在于威慑,而在于能否在他们犯错后给予有力的引导,帮助他们回归正轨,将资源倾斜到教育和矫正上,这才是维护社会长治久安的关键所在。
综上所述,我方坚信当今中国不应该进一步降低刑事责任年龄。
以下为ai总结(感谢来自 刘圣韬 学长的精彩ai prompt!基座大模型为豆包。)
何者更有利于社会的长治久安
流行反方。谢谢纠正对方两个误区。第一个误区在于对方说要可能误伤了那部分好的未成年人,因为一个刑法保护的是所有未成年人的利益,所以不存在这部分,还要单独拎出来误不误伤的问题。第二个问题叫做存在地定化趋势,所以我方今天正在跟你探讨的是部分趋势是得到改善还是在进一步增加。这是第二个问题。第三个问题叫做少年,您方说我方的专门教养教育会不会代替少管所?这是两个不同性质的体系,一个是机构性质的,一个是教育制度下的体系,所以这两个不存在什么替代关系。
以上是前三个摘帽子环节。接下来承接我方一辩提出的第一个问题:修改刑事责任年龄的必要性问题。刑法修正案(十一)已经增添了1214岁,因故意杀人、故意伤害两大罪行,情节恶劣的经最高检追诉才负刑事责任的规定。您方既然要在这个基础上进一步降低,那么起码要告诉大家目前的总体情况是怎样的。在法律修改后,目前1214岁未成年人犯罪率是怎么样的?12岁及以下这些低龄未成年人犯罪率如何?如果犯罪率得到了控制,那么您方为什么还要进一步下降刑事责任年龄?如果犯罪率增加了,那么降低刑事责任年龄的必要性又在哪里?很显然,对方没有告诉我这样的数据,所以应不应该降低刑事责任年龄的前提性论证,对方其实没有完成。我方接下来会告诉你这样的弊处到底有多大。
第二件事,我们来看对方今天的政策是什么。对方说今天把14岁定为刑事责任年龄限,14岁及以上完全负刑事责任,14岁及以下要负八大罪的刑事责任,这应该是对方提出来的。即14岁以下的未成年人也要对主要罪行承担责任。那我方今天第一个质疑叫做,对方今天好像没有提出任何进一步降低刑事责任年龄的必要性和程度的依据在哪里?对方今天说的是016岁的所有未成年人犯罪,只要情节特别严重的,都要追责。所以这个年龄线降低的必要性和程度,对方在哪里证明?对方的这个进一步降低是在原有的1214岁那条线上往下滑,还是将12岁这个年龄线已经取消了?其实对方没有告诉我。
第三件事情,我方质疑的是,今天既然12~14岁已经通过刑法修正案(十一)作出了规定,那对方今天要把12岁以下的未成年人纳入14岁以下的责任体系,就要给我证明两点:第一,12岁以下的未成年人已经具备完全的辨认和认知能力。而我方告诉你的第一个数据是,人类的前额叶大脑控制情绪、适应环境的能力要到25岁才发育完全。第二个数据是,斯坦福大学和哥伦比亚大学的研究表明,在情绪冲突影响下,未成年人犯罪率是成年人的三倍左右,未成年人情绪更不受控制。所以对方要告诉我,是为什么这部分未成年人已经达到了您方所说的(具备完全辨认和认知能力)?所以对方需要证明的是,为什么这部分未成年人已经具备了您方所说的没有辩护能力,已经可以将刑事责任年龄下调到12岁以下。
第四件事情是我方今天要跟您探讨的,恰恰是应不应该降低刑事责任年龄,到底对未成年人和这些受害者有没有起到保护措施。
流行反方。谢谢纠正对方两个误区。第一个误区在于对方说要可能误伤了那部分好的未成年人,因为一个刑法保护的是所有未成年人的利益,所以不存在这部分,还要单独拎出来误不误伤的问题。第二个问题叫做存在地定化趋势,所以我方今天正在跟你探讨的是部分趋势是得到改善还是在进一步增加。这是第二个问题。第三个问题叫做少年,您方说我方的专门教养教育会不会代替少管所?这是两个不同性质的体系,一个是机构性质的,一个是教育制度下的体系,所以这两个不存在什么替代关系。
以上是前三个摘帽子环节。接下来承接我方一辩提出的第一个问题:修改刑事责任年龄的必要性问题。刑法修正案(十一)已经增添了1214岁,因故意杀人、故意伤害两大罪行,情节恶劣的经最高检追诉才负刑事责任的规定。您方既然要在这个基础上进一步降低,那么起码要告诉大家目前的总体情况是怎样的。在法律修改后,目前1214岁未成年人犯罪率是怎么样的?12岁及以下这些低龄未成年人犯罪率如何?如果犯罪率得到了控制,那么您方为什么还要进一步下降刑事责任年龄?如果犯罪率增加了,那么降低刑事责任年龄的必要性又在哪里?很显然,对方没有告诉我这样的数据,所以应不应该降低刑事责任年龄的前提性论证,对方其实没有完成。我方接下来会告诉你这样的弊处到底有多大。
第二件事,我们来看对方今天的政策是什么。对方说今天把14岁定为刑事责任年龄限,14岁及以上完全负刑事责任,14岁及以下要负八大罪的刑事责任,这应该是对方提出来的。即14岁以下的未成年人也要对主要罪行承担责任。那我方今天第一个质疑叫做,对方今天好像没有提出任何进一步降低刑事责任年龄的必要性和程度的依据在哪里?对方今天说的是016岁的所有未成年人犯罪,只要情节特别严重的,都要追责。所以这个年龄线降低的必要性和程度,对方在哪里证明?对方的这个进一步降低是在原有的1214岁那条线上往下滑,还是将12岁这个年龄线已经取消了?其实对方没有告诉我。
第三件事情,我方质疑的是,今天既然12~14岁已经通过刑法修正案(十一)作出了规定,那对方今天要把12岁以下的未成年人纳入14岁以下的责任体系,就要给我证明两点:第一,12岁以下的未成年人已经具备完全的辨认和认知能力。而我方告诉你的第一个数据是,人类的前额叶大脑控制情绪、适应环境的能力要到25岁才发育完全。第二个数据是,斯坦福大学和哥伦比亚大学的研究表明,在情绪冲突影响下,未成年人犯罪率是成年人的三倍左右,未成年人情绪更不受控制。所以对方要告诉我,是为什么这部分未成年人已经达到了您方所说的(具备完全辨认和认知能力)?所以对方需要证明的是,为什么这部分未成年人已经具备了您方所说的没有辩护能力,已经可以将刑事责任年龄下调到12岁以下。
第四件事情是我方今天要跟您探讨的,恰恰是应不应该降低刑事责任年龄,到底对未成年人和这些受害者有没有起到保护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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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方辩友,中国未成年犯罪的犯罪学研究数据显示,10岁到13岁年龄段第一次实行犯罪行为的比例达到8.9%。请问对方如果按照您方的观点,也就是说这些孩子他是没有辨别是非能力的吗?不好意思,能否请您把这个数据完整地说一遍?包括每一年份的调查对象、调查范围以及具体数据。嗯,根据数据显示,2024年中国未成年犯罪的犯罪学研究中,针对10到13岁年龄群体,在全国60%的未成年人调查样本里,其犯罪比例达到8.9%,而14到16岁年龄段则为77.5%。
我方对您方这个数据的合理性不太确定,因为我方有数据显示,12周岁及以下儿童犯罪案件占比不足0.5%。这是2023年到2025年的司法统计数据,未成年人犯罪比率连续三年下降,其中12周岁以下的犯罪案件占比不足0.5%。那么,请问对方辩友,刑法规定12到14周岁需要经最高检核准才能追溯的核准程序,是否恰恰说明了立法者承认部分低龄未成年人具备辨认自己行为责任的能力?
我给你解释一下,在相关案件出现后,我们知道法律的修改并非完全基于逻辑推演,而是结合了实际案例。有很多案例显示,12到14岁的未成年人确实实施了非常严重的犯罪行为,在原有法律框架下根本无法追责时,才引入了最高检核准追溯的程序,由最高检判定其是否具备恶意,再决定是否追溯。这并不能以此说明该年龄段的未成年人就具备了完全的辩控能力,因为只是该年龄段的案件数量在特定时期突然增多。
好的,那么你刚刚提到了一个很严重的问题。其实我再重申一下我方的方案,我方的方案针对于14岁以下的未成年人,也就是您刚刚说的这部分可能实施严重犯罪的群体。
下一个问题:每当一个低龄未成年人恶性犯罪发生时,网络舆论基本上会出现民众强烈要求严惩的呼声。请反方就这种公共情绪与法律条文的冲突,谈谈应该如何解决?
确实,网络舆论会放大这部分情绪,并且凸显了这类个别案例。在我国,此类案件确实较为少见,且情节往往被过度渲染。因此,民意对严惩的呼声较为强烈。但是,个别的恶性案件与普遍适用的成文法规定之间确实存在一定冲突。不能因为这些个别案例就影响到法律的整体稳定性和普适性。那您方是否承认这种民愤来自于民众最朴实的公平正义观?民众的朴素正义感是我们需要正视的。
可是,你要了解,首先要确认的是这个孩子是否真的有那么大的恶意去伤害他人,尤其是未成年人。而且,我要打断一下,请问这个案件是否造成了人员伤害?是否达到了严重犯罪的程度?
确实造成了严重的犯罪事件,但是,你方主张降低刑事责任年龄,只惩罚行为本身,其实也没有对受害者做出实质性的保护措施。请问您方的保护措施是什么?
这正是我方要强调的。您方的政策不仅不能有效保护受害者,对加害者也缺乏进一步的惩治,仅仅是将其关押。而且这种做法的弊端非常大,所以我方不倡导降低刑事责任年龄。
您方认为法律只要弊大于利就不能推行了? 不是的。因为法律的制定并非简单的利弊权衡,更要考虑社会整体观念的引导,为了社会的长治久安。您觉得法律的针对对象应该是扩大打击范围,还是精准惩治?
法律针对未成年人,首先应该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真正的作用应该是帮助他们改过自新,让他们未来不再犯罪,从而减少这类案件在社会中的发生。
那您方是否考虑到被害者家属的感受? 对,所以这是我们今天讨论的重点。我们双方都希望建立一套完整的受害补偿体系,为受害者提供帮助。因为您方主张降低刑事责任年龄,并没有对受害者进行任何补助,无论是精神慰藉还是金钱补偿都没有。
张辩友,其实我都明白,我只希望我的受害人家属能够得到慰藉,可是这样的伤害已经是不可逆的。我方特别共情这样的行为所带来的痛苦,但伤害一旦发生,再对加害者进行惩罚也无法挽回损失。
那么,如果站在你面前的是广西百色儿童被害者的父母,他们问我们:“我的孩子白死了,您方应该如何回答?” 面对这样的情况,孩子不会白死。我们今天讨论的百色案件,加害者也是未成年人,而且是留守儿童,他的童年确实过得比较惨。虽然不能以此为他的行为开脱,但您方要告诉我的是,为什么降低刑事责任年龄就能对百色的受害者做出补偿?又把加害者关进监狱,这对受害者来说是一种惩罚吗?您方需要进一步论证:第一,被害者没有得到任何精神慰藉和金钱补偿;第二,受害者的正常生活依然受到影响,这是无法否认的事实,比如90万的赔偿款并未实际到位。
对方辩友,中国未成年犯罪的犯罪学研究数据显示,10岁到13岁年龄段第一次实行犯罪行为的比例达到8.9%。请问对方如果按照您方的观点,也就是说这些孩子他是没有辨别是非能力的吗?不好意思,能否请您把这个数据完整地说一遍?包括每一年份的调查对象、调查范围以及具体数据。嗯,根据数据显示,2024年中国未成年犯罪的犯罪学研究中,针对10到13岁年龄群体,在全国60%的未成年人调查样本里,其犯罪比例达到8.9%,而14到16岁年龄段则为77.5%。
我方对您方这个数据的合理性不太确定,因为我方有数据显示,12周岁及以下儿童犯罪案件占比不足0.5%。这是2023年到2025年的司法统计数据,未成年人犯罪比率连续三年下降,其中12周岁以下的犯罪案件占比不足0.5%。那么,请问对方辩友,刑法规定12到14周岁需要经最高检核准才能追溯的核准程序,是否恰恰说明了立法者承认部分低龄未成年人具备辨认自己行为责任的能力?
我给你解释一下,在相关案件出现后,我们知道法律的修改并非完全基于逻辑推演,而是结合了实际案例。有很多案例显示,12到14岁的未成年人确实实施了非常严重的犯罪行为,在原有法律框架下根本无法追责时,才引入了最高检核准追溯的程序,由最高检判定其是否具备恶意,再决定是否追溯。这并不能以此说明该年龄段的未成年人就具备了完全的辩控能力,因为只是该年龄段的案件数量在特定时期突然增多。
好的,那么你刚刚提到了一个很严重的问题。其实我再重申一下我方的方案,我方的方案针对于14岁以下的未成年人,也就是您刚刚说的这部分可能实施严重犯罪的群体。
下一个问题:每当一个低龄未成年人恶性犯罪发生时,网络舆论基本上会出现民众强烈要求严惩的呼声。请反方就这种公共情绪与法律条文的冲突,谈谈应该如何解决?
确实,网络舆论会放大这部分情绪,并且凸显了这类个别案例。在我国,此类案件确实较为少见,且情节往往被过度渲染。因此,民意对严惩的呼声较为强烈。但是,个别的恶性案件与普遍适用的成文法规定之间确实存在一定冲突。不能因为这些个别案例就影响到法律的整体稳定性和普适性。那您方是否承认这种民愤来自于民众最朴实的公平正义观?民众的朴素正义感是我们需要正视的。
可是,你要了解,首先要确认的是这个孩子是否真的有那么大的恶意去伤害他人,尤其是未成年人。而且,我要打断一下,请问这个案件是否造成了人员伤害?是否达到了严重犯罪的程度?
确实造成了严重的犯罪事件,但是,你方主张降低刑事责任年龄,只惩罚行为本身,其实也没有对受害者做出实质性的保护措施。请问您方的保护措施是什么?
这正是我方要强调的。您方的政策不仅不能有效保护受害者,对加害者也缺乏进一步的惩治,仅仅是将其关押。而且这种做法的弊端非常大,所以我方不倡导降低刑事责任年龄。
您方认为法律只要弊大于利就不能推行了? 不是的。因为法律的制定并非简单的利弊权衡,更要考虑社会整体观念的引导,为了社会的长治久安。您觉得法律的针对对象应该是扩大打击范围,还是精准惩治?
法律针对未成年人,首先应该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真正的作用应该是帮助他们改过自新,让他们未来不再犯罪,从而减少这类案件在社会中的发生。
那您方是否考虑到被害者家属的感受? 对,所以这是我们今天讨论的重点。我们双方都希望建立一套完整的受害补偿体系,为受害者提供帮助。因为您方主张降低刑事责任年龄,并没有对受害者进行任何补助,无论是精神慰藉还是金钱补偿都没有。
张辩友,其实我都明白,我只希望我的受害人家属能够得到慰藉,可是这样的伤害已经是不可逆的。我方特别共情这样的行为所带来的痛苦,但伤害一旦发生,再对加害者进行惩罚也无法挽回损失。
那么,如果站在你面前的是广西百色儿童被害者的父母,他们问我们:“我的孩子白死了,您方应该如何回答?” 面对这样的情况,孩子不会白死。我们今天讨论的百色案件,加害者也是未成年人,而且是留守儿童,他的童年确实过得比较惨。虽然不能以此为他的行为开脱,但您方要告诉我的是,为什么降低刑事责任年龄就能对百色的受害者做出补偿?又把加害者关进监狱,这对受害者来说是一种惩罚吗?您方需要进一步论证:第一,被害者没有得到任何精神慰藉和金钱补偿;第二,受害者的正常生活依然受到影响,这是无法否认的事实,比如90万的赔偿款并未实际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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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请。对方辩友一直说到一个必要性,可是我方一直认为法律是什么?在我们中国就是为了保护每个老百姓不受到不法的侵犯。即使这个案件有一定量,我们也要尽量保证所有人的公平正义。
首先,对方辩友一直在讲未成年人的生理性,他们怎么冲动,行为怎么越界,可是在这些案件中,以及18年的大龄介绍案件,我们都看到这些孩子是有预谋的、有规划的,他们不是完全的冲动。所以说,这是他们出现各类案件的原因之一。
其次,大家一直在说“前恶验”代表着理性,代表着他的思维角色,可是这是什么?这是科学来自于什么?来自于世界的平均值啊。平均值不代表所有人都会这样,会出现个例,就会出现这样的“小恶”,有“小恶魔”在乖孩子身边游荡。
第二个问题,您一直在讲解决效率,讲到美国司法体系,讲到他们出来之后会发展得怎么样。可是有一个问题有没有想过,我们今天讨论的是在哪里?是在我们中国啊。美国有完整明确的少年司法体系,我们当前做不到他们所能做到的事情。
您还提到了当前上海市及重庆市等直辖市专门的矫正教育做得确实比较好,但是有一点我要说的是,这只是我国较少地区能做到的事情。就以我上面提到的大连和上海为例,当时蔡某也被判了矫正教育,可是他判了3年,却没有实际入狱,还是在社会里面根本没有受到一点惩罚。所以说,矫正教育是有漏洞的。
您一直在强调,将未成年人判刑会让他们受到歧视,以后会怎么样,回到社会有多么不好。可是抛开未成年人,难道成年人就不会受到其他影响吗?所以说,您这个观点站不住脚。难道就因为他年纪小,我们就不应该让他受到法律的惩罚吗?
第二点,我想说的是,档案封存制度存在,只要刑期在5年以下,且他以后没有再犯罪,一般的用人单位没有资格、也没有能力审查到你是否有这个犯罪记录。所以说,我国已经尽力给了未成年人隐私的极大保护。
因此,您方所考虑的问题都不存在。我方今天一直在强调这些小的漏洞,就是因为我们觉得在法律之下,要尽量保护每一个人的公平。虽然这个公平正义不是绝对的,但是我们希望维护到相对的公平正义。
有请。对方辩友一直说到一个必要性,可是我方一直认为法律是什么?在我们中国就是为了保护每个老百姓不受到不法的侵犯。即使这个案件有一定量,我们也要尽量保证所有人的公平正义。
首先,对方辩友一直在讲未成年人的生理性,他们怎么冲动,行为怎么越界,可是在这些案件中,以及18年的大龄介绍案件,我们都看到这些孩子是有预谋的、有规划的,他们不是完全的冲动。所以说,这是他们出现各类案件的原因之一。
其次,大家一直在说“前恶验”代表着理性,代表着他的思维角色,可是这是什么?这是科学来自于什么?来自于世界的平均值啊。平均值不代表所有人都会这样,会出现个例,就会出现这样的“小恶”,有“小恶魔”在乖孩子身边游荡。
第二个问题,您一直在讲解决效率,讲到美国司法体系,讲到他们出来之后会发展得怎么样。可是有一个问题有没有想过,我们今天讨论的是在哪里?是在我们中国啊。美国有完整明确的少年司法体系,我们当前做不到他们所能做到的事情。
您还提到了当前上海市及重庆市等直辖市专门的矫正教育做得确实比较好,但是有一点我要说的是,这只是我国较少地区能做到的事情。就以我上面提到的大连和上海为例,当时蔡某也被判了矫正教育,可是他判了3年,却没有实际入狱,还是在社会里面根本没有受到一点惩罚。所以说,矫正教育是有漏洞的。
您一直在强调,将未成年人判刑会让他们受到歧视,以后会怎么样,回到社会有多么不好。可是抛开未成年人,难道成年人就不会受到其他影响吗?所以说,您这个观点站不住脚。难道就因为他年纪小,我们就不应该让他受到法律的惩罚吗?
第二点,我想说的是,档案封存制度存在,只要刑期在5年以下,且他以后没有再犯罪,一般的用人单位没有资格、也没有能力审查到你是否有这个犯罪记录。所以说,我国已经尽力给了未成年人隐私的极大保护。
因此,您方所考虑的问题都不存在。我方今天一直在强调这些小的漏洞,就是因为我们觉得在法律之下,要尽量保护每一个人的公平。虽然这个公平正义不是绝对的,但是我们希望维护到相对的公平正义。
以下为ai总结(感谢来自 刘圣韬 学长的精彩ai prompt!基座大模型为豆包。)
二辩质询方单边计时120秒,杂谈方不计时。质询方可以打断被质询方,被质询方不得反问。质询方时间结束,双方停止发言。
好,再确认一下,银行给出的处理方案是0~14岁犯重大罪都要判刑,对不对?我需要说完什么,你就大概意思对了吧,就是不满14岁就判刑,不是不满14岁就判刑。我们说的是致人死亡或致人残疾,情节恶劣,需报请最高检。好对,大概就是重大刑事案件嘛。
那您方给出的原因,是不是说现在未成年人可能身心受到互联网的影响,一方认为他们是成熟的?我方在这些案例案件中认为这些小朋友是有辩护能力的,并且一方认为他们是成熟的。这个时候,我给你们的一个例子:今天两个10岁的小朋友模仿动画片去煮羊,但是由于操作不当,现在周围大面积失火,导致另一个小朋友严重烧伤,这两个小朋友该不该判刑?
首先,首先我想说一下,这两个案件性质不一样。我们所说的重大罪要判,对不对?严重失火,一个小朋友特别严重受伤,重伤,要不要判?
是。那我想说的话,你没有符合我们的条件,没有直接死亡,没有一定重大残疾,所以情节不恶劣。
好,您方没有正确正面回答我的问题,所以说您方对于年龄的划分并不是很合理。
第二个问题,在《刑法修正案(十一)》之后发生了什么,导致您还要把012岁刑事责任年龄再下调一点?因为我们发现还是有个例的存在。您只是提出了个例,需要给我更加普遍、更加精准的数据,或者至少提出35个个例。
第三个问题,您方一直在强调要保护全社会的公平正义。受害者和加害者是不是全社会的我们每个人都是老百姓?我们都是这样,对吧?那您这个时候给到我受害者的保护是什么?加害者的保护是什么?怎么保护了公平正义?
嗯,那在相对于原来他们没有受到刑法的惩罚,那么现在受到刑法惩罚,我们——
(被打断)
看到的是您方对于所谓保护公平正义,就是不断地在加害加害者。
第四个问题,那这个时候,加害者如您所说关进去了,那关进去的后果是什么?我们给出的交叉感染的数据,给出现在犯罪出现老带新、再犯率更高的数据,您方是不要管了吗?我只要把它关进去,成一时之快,成一时之快之后带来的更严重的后果,不要管了吗?
首先,首先说,我们所说的是特殊的少年司法体系,它跟监狱性质不一样。而且如果您光想关起来,那所有的监狱都应该是犯罪人员培养皿,那所有人出来都应该变好。这个时候就涉及到我们未成年人的特殊性了。我们提出的方案是矫治教育,基于未成年人的特性,马上送去矫治,这个时候您方为什么不去做?同时您方也承认美国的少年司法体系是完善的,我们难道做不到完善的吗?我们正在一步步推进呀,为什么不用了呢?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在当前我国已经看到了,只是在这些直辖市里是不是实行?所以说别的地方是试点呀,在试点。但是所以说,我们的公民就要等10年20年吗?所以说这个事情是可以完成的。一座桥坏了,你不修,直接扔掉,这不是解决问题,这是直接放弃问题。那中间的空白时间段,我们难道就不想办法了吗?
好的,我执行到这里了,谢谢。
二辩质询方单边计时120秒,杂谈方不计时。质询方可以打断被质询方,被质询方不得反问。质询方时间结束,双方停止发言。
好,再确认一下,银行给出的处理方案是0~14岁犯重大罪都要判刑,对不对?我需要说完什么,你就大概意思对了吧,就是不满14岁就判刑,不是不满14岁就判刑。我们说的是致人死亡或致人残疾,情节恶劣,需报请最高检。好对,大概就是重大刑事案件嘛。
那您方给出的原因,是不是说现在未成年人可能身心受到互联网的影响,一方认为他们是成熟的?我方在这些案例案件中认为这些小朋友是有辩护能力的,并且一方认为他们是成熟的。这个时候,我给你们的一个例子:今天两个10岁的小朋友模仿动画片去煮羊,但是由于操作不当,现在周围大面积失火,导致另一个小朋友严重烧伤,这两个小朋友该不该判刑?
首先,首先我想说一下,这两个案件性质不一样。我们所说的重大罪要判,对不对?严重失火,一个小朋友特别严重受伤,重伤,要不要判?
是。那我想说的话,你没有符合我们的条件,没有直接死亡,没有一定重大残疾,所以情节不恶劣。
好,您方没有正确正面回答我的问题,所以说您方对于年龄的划分并不是很合理。
第二个问题,在《刑法修正案(十一)》之后发生了什么,导致您还要把012岁刑事责任年龄再下调一点?因为我们发现还是有个例的存在。您只是提出了个例,需要给我更加普遍、更加精准的数据,或者至少提出35个个例。
第三个问题,您方一直在强调要保护全社会的公平正义。受害者和加害者是不是全社会的我们每个人都是老百姓?我们都是这样,对吧?那您这个时候给到我受害者的保护是什么?加害者的保护是什么?怎么保护了公平正义?
嗯,那在相对于原来他们没有受到刑法的惩罚,那么现在受到刑法惩罚,我们——
(被打断)
看到的是您方对于所谓保护公平正义,就是不断地在加害加害者。
第四个问题,那这个时候,加害者如您所说关进去了,那关进去的后果是什么?我们给出的交叉感染的数据,给出现在犯罪出现老带新、再犯率更高的数据,您方是不要管了吗?我只要把它关进去,成一时之快,成一时之快之后带来的更严重的后果,不要管了吗?
首先,首先说,我们所说的是特殊的少年司法体系,它跟监狱性质不一样。而且如果您光想关起来,那所有的监狱都应该是犯罪人员培养皿,那所有人出来都应该变好。这个时候就涉及到我们未成年人的特殊性了。我们提出的方案是矫治教育,基于未成年人的特性,马上送去矫治,这个时候您方为什么不去做?同时您方也承认美国的少年司法体系是完善的,我们难道做不到完善的吗?我们正在一步步推进呀,为什么不用了呢?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在当前我国已经看到了,只是在这些直辖市里是不是实行?所以说别的地方是试点呀,在试点。但是所以说,我们的公民就要等10年20年吗?所以说这个事情是可以完成的。一座桥坏了,你不修,直接扔掉,这不是解决问题,这是直接放弃问题。那中间的空白时间段,我们难道就不想办法了吗?
好的,我执行到这里了,谢谢。
以下为ai总结(感谢来自 刘圣韬 学长的精彩ai prompt!基座大模型为豆包。)
谢谢主席。今天我方通过上述的质询已经揭示了反方立场的逻辑漏洞与现实困境。
第一,在低龄、未成年及是否具备辩控能力的问题上,反方始终无法解释一个矛盾:为什么能够冷静撒谎不掩盖罪行的孩子,却被法律视为不懂事的孩子?刚刚有一组数据显示,10岁到13岁第一次实施犯罪行为的比例已经达到了9.8%。那这9.8%的孩子都是毫无辩护能力的吗?您方如何以科学的手段去证明他们全部都没有辩护能力?当加害者的行为证明其具有相对的辩护能力时,年龄就不应该成为其逃避刑事责任的理由。
第二,在公众对司法公正的期待问题上,反方回避了这个问题。每当未成年恶性案件发生时,舆论总是充满冲突,为什么?因为被害者因年龄被完全豁免,被害者家庭支离破碎,而加害者却继续过着正常的生活。广西改造案中90余万的赔偿沦为法律白条,被害者的母亲身心受创,而加害者却继续正常生活。这真的是正义吗?当法律持续与民众最淳朴的正义感背道而驰,如何让公众相信法律是公平的?
第三,对于那些实施极端恶行的孩子,他们应该如何真正悔改?对方辩友一直在说明矫正体系如何以教育为主,而我方也承认其具有教化功能。但在国家强制力的保证下,可以使受害者得到交代,加害者得到应有的惩罚。对方辩友,我想问你一个问题:迟到的正义真的是正义吗?对方辩友可能会说法律在完善,制度在进步,但被害者的父母等不起,可能会成为下一个受害者的家庭也等不起。所谓法律的温度,不仅要温暖加害者,更要抚慰受害者;法律的威严不仅要警示潜在的危害者,更要让每一个守法公民相信恶行必有恶果。
今天我方进一步证明,降低刑事责任年龄不是情绪化,而是现实需要;不是惩罚优先,而是双向保护。因此,当今中国应该进一步降低刑事责任年龄。
时间到。
谢谢主席。今天我方通过上述的质询已经揭示了反方立场的逻辑漏洞与现实困境。
第一,在低龄、未成年及是否具备辩控能力的问题上,反方始终无法解释一个矛盾:为什么能够冷静撒谎不掩盖罪行的孩子,却被法律视为不懂事的孩子?刚刚有一组数据显示,10岁到13岁第一次实施犯罪行为的比例已经达到了9.8%。那这9.8%的孩子都是毫无辩护能力的吗?您方如何以科学的手段去证明他们全部都没有辩护能力?当加害者的行为证明其具有相对的辩护能力时,年龄就不应该成为其逃避刑事责任的理由。
第二,在公众对司法公正的期待问题上,反方回避了这个问题。每当未成年恶性案件发生时,舆论总是充满冲突,为什么?因为被害者因年龄被完全豁免,被害者家庭支离破碎,而加害者却继续过着正常的生活。广西改造案中90余万的赔偿沦为法律白条,被害者的母亲身心受创,而加害者却继续正常生活。这真的是正义吗?当法律持续与民众最淳朴的正义感背道而驰,如何让公众相信法律是公平的?
第三,对于那些实施极端恶行的孩子,他们应该如何真正悔改?对方辩友一直在说明矫正体系如何以教育为主,而我方也承认其具有教化功能。但在国家强制力的保证下,可以使受害者得到交代,加害者得到应有的惩罚。对方辩友,我想问你一个问题:迟到的正义真的是正义吗?对方辩友可能会说法律在完善,制度在进步,但被害者的父母等不起,可能会成为下一个受害者的家庭也等不起。所谓法律的温度,不仅要温暖加害者,更要抚慰受害者;法律的威严不仅要警示潜在的危害者,更要让每一个守法公民相信恶行必有恶果。
今天我方进一步证明,降低刑事责任年龄不是情绪化,而是现实需要;不是惩罚优先,而是双向保护。因此,当今中国应该进一步降低刑事责任年龄。
时间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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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方各计时4分钟,双方交替发言,一方落座,另一方计时开始,不可打断,正方先行,有请正方。使得对方辩友按您方的逻辑,因为12岁以下的现在教育好,所以12岁以下不论实施多么恶劣的行为,都可以视而不管吗?不是较少,就是你方也只提出了一两个个例。第二个是我方告诉你,社区矫正制度专门矫治教育,在矫正期间重新犯罪率为0.2%,而未成年人犯罪平均重新犯罪率在3.65%左右,是不是说明了矫治教育比关进少管所更好?
可是对方辩友有没有注意到一个问题啊,矫治教育的人和进少管所的人不是同一批人啊,他们犯的罪不一样呀。进少管所的,我是杀人犯,但是矫治教育可能是因为我打架斗殴等等其他的小问题啊。我们的样本不一样,为什么可以放在一起比较呢?不对,专门矫治教育是针对国家刑法规定的16岁及以下,12岁以上犯刑事行为的这部分人,您方理解错了。所以我进一步承认,专门矫治教育其实比少管所更好。如果我们国家再进一步试点,就像您说的,现在只是一小部分城市,如果进一步试点能达到这样的效果,让教育为主、惩戒为辅的教育方针不断推行下去,是不是您方也愿意这样做?
首先我想询问对方辩友,那些即使不满12岁的没有被关进去的,按您方的观点是让他继续正常生活、融入社会。那么被害者的家庭如果因为他害了自己的孩子,而加害者还在正常生活,他们会不会继续以暴制暴呢?这从始至终,从古至今一直是一个问题,而法律的意义在于制止这种以暴制暴的问题。第二,您方刚刚说的那个矫治教育体系,但是我方了解到的矫治教育体系,它是包括那些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的,包括盗窃、殴打,可能也会包括我方所提供方案的这些人群。因为它分两部分嘛,第一部分叫刑事责任部分,您方所讲的那叫行政行为的那部分,这是第一个问题。第二个问题是您方刚刚讲的以暴制暴的问题,今天不论把年龄限降到12岁,降到10岁,哪怕降到0岁,只要被害者家属的心理辅导没跟上,都可能会出现您方的问题。但是如果真正像您方这样所说,那现在的社会不就真的乱套了吗?这不仅是对法律体系的误读,更可能是对无数在痛苦中还要相信我们国家以后不会出现犯罪率越来越少的情况的误解。
接下来我想进一步问您方的是,如果进一步能够做到不断完善专门教育体系,您方愿不愿意往下做?这是第二遍问您方。首先,您讲到以暴制暴这个问题,以暴制暴是不是因为法律没有给我们过真正的公平正义,所以我们才会衍生出以暴制暴这个问题,去追求自己的公平正义?还有矫正教育,民法言教很美好,但是我是否也提供了一个例子,矫正教育目前是有缺陷的:第一,它的覆盖面积还不够;第二,在蔡某案件中,他确实已经逃脱了。所以说,矫治教育目前没办法全面普及,存在漏洞。但这个空白期,我们就没有任何作为吗?就让他们继续待在我们身边吗?所以您方其实承认了,如果矫治教育越来越好,愿意这样做,谢谢。
第二个是您方所讲的那些个例,我方确实承认个例的案件跟法律成文体系的规定必然会存在冲突,因为不管在哪一个年龄段都会出现像您方所说的“小恶魔”。那您方的进一步体系是不是只要惩罚了这个行为,把他关进监狱,不管他未来后果如何,只要惩罚了他目前这个犯罪行为就可以了?首先,我想您再说一遍,在少管所里面,我们也是可以正常学习、正常生活的。你可以选择学习的部分,也可以选择其他活动,所以出来后跟社会不会完全脱节。并且,我也提到了犯罪记录封存制度,它在一定程度上在未成年人出来之后,极大地保护他的隐私,也促进他在社会中融入。
首先,我来告诉你们,少管所和专门矫治教育的性质完全不一样。在少管所里面,你的名字会变成一段英文编号。难道你不认为这样压抑的环境会对你的精神造成一定损害吗?而且,刚刚您方也承认了矫治教育存在空白期,那您方的意思就是说,您方的这些法令只是在这段空白期使用,之后也可以随时修改法律吗?
对方辩友,首先我想问你一个问题,在重庆摔童案中,10岁的孩子为了逃避责任撒谎,是不是说明这个年龄段犯罪的儿童其实已经知晓自己的行为存在错误?有认知能力不代表他真的能对事件有理解,就像我们刚刚说的,有认识能力不代表他有相应的社会适应能力。所以,还是请您再回答一下我,刚刚的问题就是如果我们的矫治教育不能实现这个目的的话,您方也是支持的以教育为主的方针吗?我方没有否认以教育为主这个前提。好,那您刚刚说这个已经知晓行为,不代表他已经拥有相应能力,但是我想问的是,对方您企图用不知道后果来给加害者脱罪,是不是您在站在加害者的角度,在替加害者对被害者施暴?我方没有对被害者施暴,我方要的是既要保护被害者,也要保护这些施暴的未成年人。您方也说了矫治教育是有用的,所以我方认为对这些人进行矫治教育是可以推行的,而您方的立法,我不知道它的空白期,难道不比我们这种矫治教育、小学教育更好吗?您方也一直在提到试点问题,那么请问这个试点至少要试几年吧?百色和邯郸这些城市,其实不算是特别先进吧?所以我换个角度想,那么也就是说他们其实按照您方的观点,其实并没有被足够管控到。那么我方主张提倡降低刑事责任年龄,便是填补了这些落后城市的漏洞,把管控落到具体城市,以条文的形式。所以第一件事情是普遍的数据没有,即必要性还是没有提到;第二件事情是您方也承认了,进一步继续这个专门矫治教育,如果效果更好愿意沿用,所以应不应该进一步降低刑事责任年龄的好处也没有看到;第三件事情是今天您方所讲的那些个例,我想请问,如果国家真的进一步降低了以后,再出现一个7岁的儿童犯罪呢?而且您方今天的调整措施,就是在告诉我们,不管几岁,只要犯了罪,犯了这种天大的罪责,就该承担刑事责任,那我想请问我国刑法为什么不这么做呢?今天我国刑法不这么做,难道是因为用脑袋想一想,真的会有三四岁的孩子犯罪吗?可能是办不到的,我们降低年龄只是为了让法律更有威慑能力。可是您方,我之前就能想到有十岁的人会做这样的事情吧,那你的意思就是说不需要这道刑事责任的门槛了?不对,现在我方的立场上,我方以被害者家属的立场去讲,看着加害者没有受到任何惩罚,我会感到愤怒和无助。这是公愤,这是刚刚提到的公愤的来源。第二,我方没有说过以情感为基础建立立法体系,我方只是以公平正义作为法律基础,去威慑没有犯罪的人和已经犯罪的人,让他受到惩罚和教化。
双方各计时4分钟,双方交替发言,一方落座,另一方计时开始,不可打断,正方先行,有请正方。使得对方辩友按您方的逻辑,因为12岁以下的现在教育好,所以12岁以下不论实施多么恶劣的行为,都可以视而不管吗?不是较少,就是你方也只提出了一两个个例。第二个是我方告诉你,社区矫正制度专门矫治教育,在矫正期间重新犯罪率为0.2%,而未成年人犯罪平均重新犯罪率在3.65%左右,是不是说明了矫治教育比关进少管所更好?
可是对方辩友有没有注意到一个问题啊,矫治教育的人和进少管所的人不是同一批人啊,他们犯的罪不一样呀。进少管所的,我是杀人犯,但是矫治教育可能是因为我打架斗殴等等其他的小问题啊。我们的样本不一样,为什么可以放在一起比较呢?不对,专门矫治教育是针对国家刑法规定的16岁及以下,12岁以上犯刑事行为的这部分人,您方理解错了。所以我进一步承认,专门矫治教育其实比少管所更好。如果我们国家再进一步试点,就像您说的,现在只是一小部分城市,如果进一步试点能达到这样的效果,让教育为主、惩戒为辅的教育方针不断推行下去,是不是您方也愿意这样做?
首先我想询问对方辩友,那些即使不满12岁的没有被关进去的,按您方的观点是让他继续正常生活、融入社会。那么被害者的家庭如果因为他害了自己的孩子,而加害者还在正常生活,他们会不会继续以暴制暴呢?这从始至终,从古至今一直是一个问题,而法律的意义在于制止这种以暴制暴的问题。第二,您方刚刚说的那个矫治教育体系,但是我方了解到的矫治教育体系,它是包括那些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的,包括盗窃、殴打,可能也会包括我方所提供方案的这些人群。因为它分两部分嘛,第一部分叫刑事责任部分,您方所讲的那叫行政行为的那部分,这是第一个问题。第二个问题是您方刚刚讲的以暴制暴的问题,今天不论把年龄限降到12岁,降到10岁,哪怕降到0岁,只要被害者家属的心理辅导没跟上,都可能会出现您方的问题。但是如果真正像您方这样所说,那现在的社会不就真的乱套了吗?这不仅是对法律体系的误读,更可能是对无数在痛苦中还要相信我们国家以后不会出现犯罪率越来越少的情况的误解。
接下来我想进一步问您方的是,如果进一步能够做到不断完善专门教育体系,您方愿不愿意往下做?这是第二遍问您方。首先,您讲到以暴制暴这个问题,以暴制暴是不是因为法律没有给我们过真正的公平正义,所以我们才会衍生出以暴制暴这个问题,去追求自己的公平正义?还有矫正教育,民法言教很美好,但是我是否也提供了一个例子,矫正教育目前是有缺陷的:第一,它的覆盖面积还不够;第二,在蔡某案件中,他确实已经逃脱了。所以说,矫治教育目前没办法全面普及,存在漏洞。但这个空白期,我们就没有任何作为吗?就让他们继续待在我们身边吗?所以您方其实承认了,如果矫治教育越来越好,愿意这样做,谢谢。
第二个是您方所讲的那些个例,我方确实承认个例的案件跟法律成文体系的规定必然会存在冲突,因为不管在哪一个年龄段都会出现像您方所说的“小恶魔”。那您方的进一步体系是不是只要惩罚了这个行为,把他关进监狱,不管他未来后果如何,只要惩罚了他目前这个犯罪行为就可以了?首先,我想您再说一遍,在少管所里面,我们也是可以正常学习、正常生活的。你可以选择学习的部分,也可以选择其他活动,所以出来后跟社会不会完全脱节。并且,我也提到了犯罪记录封存制度,它在一定程度上在未成年人出来之后,极大地保护他的隐私,也促进他在社会中融入。
首先,我来告诉你们,少管所和专门矫治教育的性质完全不一样。在少管所里面,你的名字会变成一段英文编号。难道你不认为这样压抑的环境会对你的精神造成一定损害吗?而且,刚刚您方也承认了矫治教育存在空白期,那您方的意思就是说,您方的这些法令只是在这段空白期使用,之后也可以随时修改法律吗?
对方辩友,首先我想问你一个问题,在重庆摔童案中,10岁的孩子为了逃避责任撒谎,是不是说明这个年龄段犯罪的儿童其实已经知晓自己的行为存在错误?有认知能力不代表他真的能对事件有理解,就像我们刚刚说的,有认识能力不代表他有相应的社会适应能力。所以,还是请您再回答一下我,刚刚的问题就是如果我们的矫治教育不能实现这个目的的话,您方也是支持的以教育为主的方针吗?我方没有否认以教育为主这个前提。好,那您刚刚说这个已经知晓行为,不代表他已经拥有相应能力,但是我想问的是,对方您企图用不知道后果来给加害者脱罪,是不是您在站在加害者的角度,在替加害者对被害者施暴?我方没有对被害者施暴,我方要的是既要保护被害者,也要保护这些施暴的未成年人。您方也说了矫治教育是有用的,所以我方认为对这些人进行矫治教育是可以推行的,而您方的立法,我不知道它的空白期,难道不比我们这种矫治教育、小学教育更好吗?您方也一直在提到试点问题,那么请问这个试点至少要试几年吧?百色和邯郸这些城市,其实不算是特别先进吧?所以我换个角度想,那么也就是说他们其实按照您方的观点,其实并没有被足够管控到。那么我方主张提倡降低刑事责任年龄,便是填补了这些落后城市的漏洞,把管控落到具体城市,以条文的形式。所以第一件事情是普遍的数据没有,即必要性还是没有提到;第二件事情是您方也承认了,进一步继续这个专门矫治教育,如果效果更好愿意沿用,所以应不应该进一步降低刑事责任年龄的好处也没有看到;第三件事情是今天您方所讲的那些个例,我想请问,如果国家真的进一步降低了以后,再出现一个7岁的儿童犯罪呢?而且您方今天的调整措施,就是在告诉我们,不管几岁,只要犯了罪,犯了这种天大的罪责,就该承担刑事责任,那我想请问我国刑法为什么不这么做呢?今天我国刑法不这么做,难道是因为用脑袋想一想,真的会有三四岁的孩子犯罪吗?可能是办不到的,我们降低年龄只是为了让法律更有威慑能力。可是您方,我之前就能想到有十岁的人会做这样的事情吧,那你的意思就是说不需要这道刑事责任的门槛了?不对,现在我方的立场上,我方以被害者家属的立场去讲,看着加害者没有受到任何惩罚,我会感到愤怒和无助。这是公愤,这是刚刚提到的公愤的来源。第二,我方没有说过以情感为基础建立立法体系,我方只是以公平正义作为法律基础,去威慑没有犯罪的人和已经犯罪的人,让他受到惩罚和教化。
以下为ai总结(感谢来自 刘圣韬 学长的精彩ai prompt!基座大模型为豆包。)
三十秒反方先行,有请反方。
感谢主席。首先,我必须说明对方对于立法分歧的口径问题。之前你方提到14岁以下对重大刑责(如刑事故意伤害等严重刑事责任)需负责任,但我方三辩举例的情况符合您方的法律要求,您方却未说明具体的判刑及惩罚措施。刚刚也提到两岁是否需要承担责任,您方对此态度模糊,我不确定您方今天推行这项法律究竟是为了减少犯罪,还是在胡闹。一会儿认为可以,一会儿又觉得不行,法律的标准何在?法律是社会治理的首选工具,也是最后一道防线,其严肃性不容置疑。而您方今天认为只要存在个例,法律就需要调整,正如我之前提问的:有恶例就要调整,那么未来无论出现多少不同的恶例,法律都要跟着变动吗?若如此,法律岂不成了随社会情绪摇摆的工具?它究竟是用来管束人的,还是来糟蹋人的?
我方认为,针对未成年人犯罪处罚及刑事责任年龄的调整,在当前生活水平提高、网络发达的背景下,虽然未成年人身心确实存在早熟现象,但将刑事责任年龄降至12岁,这条线已非常符合当前社会局势,也是对社会发展的合理调整。对于您方所说的未成年人实施强奸、杀人等暴力犯罪引发大众震惊声讨的情况,很少有人探讨其背后的犯罪原因。当未成年人因不满刑事责任年龄而逃脱制裁时,大众更多是感叹正义的缺失。但法律既要倾听民意,更要超越民众的偏见。未成年人身心发育尚不成熟,极易受环境、事物和他人影响,违法可能只是一念之差,正如我方之前举例。但通过教育引导,他们完全有可能改过自新,这是法律为他们保留的最后一点做人的空间。
一个成熟的社会不会用最简单的方式回应复杂问题,而是应通过教育让他们明白错误并改正。刑法从来不是社会治理的首选,而是最后一道防线。我们应通过普法教育、矫正教育,让未成年人对法律产生敬畏之心,树立道德观念,认识到违法犯罪行为的可耻,从而发自内心地遵纪守法,这才是立法的最初目的。对未成年人的宽恕,不是对犯罪的漠视,而是文明社会留给未来的机会。
我们今天的探讨并非为了惩处任何犯错的孩子,而是定义我们的社会将以怎样的眼光看待这些犯错的孩子。我们应用良好的教育去感化他们,因为人并非生而恶,犯错只是需要正确的引导。
三十秒反方先行,有请反方。
感谢主席。首先,我必须说明对方对于立法分歧的口径问题。之前你方提到14岁以下对重大刑责(如刑事故意伤害等严重刑事责任)需负责任,但我方三辩举例的情况符合您方的法律要求,您方却未说明具体的判刑及惩罚措施。刚刚也提到两岁是否需要承担责任,您方对此态度模糊,我不确定您方今天推行这项法律究竟是为了减少犯罪,还是在胡闹。一会儿认为可以,一会儿又觉得不行,法律的标准何在?法律是社会治理的首选工具,也是最后一道防线,其严肃性不容置疑。而您方今天认为只要存在个例,法律就需要调整,正如我之前提问的:有恶例就要调整,那么未来无论出现多少不同的恶例,法律都要跟着变动吗?若如此,法律岂不成了随社会情绪摇摆的工具?它究竟是用来管束人的,还是来糟蹋人的?
我方认为,针对未成年人犯罪处罚及刑事责任年龄的调整,在当前生活水平提高、网络发达的背景下,虽然未成年人身心确实存在早熟现象,但将刑事责任年龄降至12岁,这条线已非常符合当前社会局势,也是对社会发展的合理调整。对于您方所说的未成年人实施强奸、杀人等暴力犯罪引发大众震惊声讨的情况,很少有人探讨其背后的犯罪原因。当未成年人因不满刑事责任年龄而逃脱制裁时,大众更多是感叹正义的缺失。但法律既要倾听民意,更要超越民众的偏见。未成年人身心发育尚不成熟,极易受环境、事物和他人影响,违法可能只是一念之差,正如我方之前举例。但通过教育引导,他们完全有可能改过自新,这是法律为他们保留的最后一点做人的空间。
一个成熟的社会不会用最简单的方式回应复杂问题,而是应通过教育让他们明白错误并改正。刑法从来不是社会治理的首选,而是最后一道防线。我们应通过普法教育、矫正教育,让未成年人对法律产生敬畏之心,树立道德观念,认识到违法犯罪行为的可耻,从而发自内心地遵纪守法,这才是立法的最初目的。对未成年人的宽恕,不是对犯罪的漠视,而是文明社会留给未来的机会。
我们今天的探讨并非为了惩处任何犯错的孩子,而是定义我们的社会将以怎样的眼光看待这些犯错的孩子。我们应用良好的教育去感化他们,因为人并非生而恶,犯错只是需要正确的引导。
以下为ai总结(感谢来自 刘圣韬 学长的精彩ai prompt!基座大模型为豆包。)
谢主席,再次问候在场各位。首先,对方辩友刚刚讲,从少管所出来之后会面临歧视的问题。但是我方想说,首先,歧视是犯罪者应当承担的后果;其次,如果犯罪者在少管所内真正改过自新,他就应该知道犯罪后会面临歧视的原因。其次,他出来后,若已真正改过自新却仍面临歧视,那么如果他因歧视再次犯罪,说明他并未真正从心理上改过自新,其犯罪的真正原因并非第一次进入少管所,而是源于那些歧视他的人。
另外,我想说一个问题:对方辩友以个案为例,而我方的观点是,如果因为这些个案就不去管,那么将来出现更多类似个案时,您方还是不管吗?
然后,我方首先要强调的是根据民意来立法。首先,您方认为民意是一种舆论导向,那么您方是否认为这种舆论导向是在迎合加害者,还是在迎合那些无力管教的家庭?这是在将问题都甩给社会。
对方辩友一直在强调专门学校多么好,转化率多么高,所以不会降低刑事责任年龄。但是我方还是想说,专门学校收的那些孩子,并非犯下故意杀人等严重暴力犯罪的罪犯。像邯郸那个案子和深圳那些案子中的孩子,他们有充分预谋,专门学校敢收吗?收进去之后,如果他们想逃跑,在专门学校那种相对放松的环境下,谁能拦住他们呢?如果这时法律再不兜底,就是对社会安全的危害。
其次,对方刚刚又讲到管教所不能真正带好孩子,说监狱会交叉感染,把孩子教得更坏。现在我有一个数据:2025年《法制日报》的数据显示,佳木斯看守所的未成年在押人员转化率高达92%,再犯罪率下降了31.5%,还有许多人在服刑期间凭手艺拿到了职业认证,出去后就能入职。由此可见,管教所并不会让未成年人与社会脱节,反而能让他们学到更多生活技能。
对方一直强调受害者的保护措施,说把他关进去有什么用,说给他一些补助就行了。那你站在一个被害人家属的角度,仅仅给他一些钱,一些冰冷的钱,就能抚慰他心里的创伤吗?难道真正被害的家属想要的不是一个公平吗?当你面对被害者家属时,你能用几十万给他,然后加害者不用付出任何惩罚吗?站在被害者家属的角度,这公平吗?他的孩子没了,加害者却不用付出任何代价,只要一些钱就能解决问题。那么社会舆论会如何看待?以后又有多少人会效仿?不用付出任何代价。
我想说,真正的保护不是放任,而是在他们还来得及回头的时候,用法律的边界告诉他们,有些红线不能碰。当孩子犯下无法挽回的恶行时,法律会站在哪一边?法律的温度不是对恶行的纵容,法律的文明也不是对受害者的遗忘。当一个社会的法律能让作恶者明白……
谢主席,再次问候在场各位。首先,对方辩友刚刚讲,从少管所出来之后会面临歧视的问题。但是我方想说,首先,歧视是犯罪者应当承担的后果;其次,如果犯罪者在少管所内真正改过自新,他就应该知道犯罪后会面临歧视的原因。其次,他出来后,若已真正改过自新却仍面临歧视,那么如果他因歧视再次犯罪,说明他并未真正从心理上改过自新,其犯罪的真正原因并非第一次进入少管所,而是源于那些歧视他的人。
另外,我想说一个问题:对方辩友以个案为例,而我方的观点是,如果因为这些个案就不去管,那么将来出现更多类似个案时,您方还是不管吗?
然后,我方首先要强调的是根据民意来立法。首先,您方认为民意是一种舆论导向,那么您方是否认为这种舆论导向是在迎合加害者,还是在迎合那些无力管教的家庭?这是在将问题都甩给社会。
对方辩友一直在强调专门学校多么好,转化率多么高,所以不会降低刑事责任年龄。但是我方还是想说,专门学校收的那些孩子,并非犯下故意杀人等严重暴力犯罪的罪犯。像邯郸那个案子和深圳那些案子中的孩子,他们有充分预谋,专门学校敢收吗?收进去之后,如果他们想逃跑,在专门学校那种相对放松的环境下,谁能拦住他们呢?如果这时法律再不兜底,就是对社会安全的危害。
其次,对方刚刚又讲到管教所不能真正带好孩子,说监狱会交叉感染,把孩子教得更坏。现在我有一个数据:2025年《法制日报》的数据显示,佳木斯看守所的未成年在押人员转化率高达92%,再犯罪率下降了31.5%,还有许多人在服刑期间凭手艺拿到了职业认证,出去后就能入职。由此可见,管教所并不会让未成年人与社会脱节,反而能让他们学到更多生活技能。
对方一直强调受害者的保护措施,说把他关进去有什么用,说给他一些补助就行了。那你站在一个被害人家属的角度,仅仅给他一些钱,一些冰冷的钱,就能抚慰他心里的创伤吗?难道真正被害的家属想要的不是一个公平吗?当你面对被害者家属时,你能用几十万给他,然后加害者不用付出任何惩罚吗?站在被害者家属的角度,这公平吗?他的孩子没了,加害者却不用付出任何代价,只要一些钱就能解决问题。那么社会舆论会如何看待?以后又有多少人会效仿?不用付出任何代价。
我想说,真正的保护不是放任,而是在他们还来得及回头的时候,用法律的边界告诉他们,有些红线不能碰。当孩子犯下无法挽回的恶行时,法律会站在哪一边?法律的温度不是对恶行的纵容,法律的文明也不是对受害者的遗忘。当一个社会的法律能让作恶者明白……
以下为ai总结(感谢来自 刘圣韬 学长的精彩ai prompt!基座大模型为豆包。)
有请。请问对方辩友,一个遵纪守法从未犯罪的15岁中学生,是不是你们讨论的所有未成年中的一员?
好,你方说是的。那我方想问,你方都包括了这个遵纪守法的中学生,那我们今天讨论降低刑事责任年龄会影响到这个孩子吗?你要看他,他要是没有犯罪,哪来的刑事责任?你直接回答我会还是不会?
都有可能。
那您方的意思就是降低年龄可能会误伤好孩子,那您方就要后续给出数据证明有多少好孩子被误伤了。
那请问您方是否认为现在存在低龄化的犯罪趋势?
嗯,就是因为存在问题,刚才我们双方已达成共识,存在低龄化的犯罪趋势。那请问对方辩友对《刑法修正案(十一)》持赞同还是反对的态度?
在修正的先生,他到底走在这个……您方现在是赞同,说明《刑法修正案(十一)》是有用的。那么对方辩友就是支持降低刑事责任年龄,这还是发挥了一定的作用。
那么你方认为,主张用专门学校或者社区来替代少管所矫正犯罪的孩子们吗?
嗯,首先根据您方刚刚的问题,它现在之所以只作为修正案而没有作为正式法条……
正式的法条就是,大家直接回答我这个问题:现在你们方是不是主张用专门的学校或者社区来替代少管所,矫正那些犯罪的孩子?因为我认为这是根本……
好,那您方说了要替代少管所。那么,邯郸那个提前挖好埋尸坑的13岁男孩,专门学校能收吗?他们敢收吗?如果没有强制性约束,这些孩子可能无法真正认识到自己的错误,无法真正改过自新。
我方当时也查了数据,当时那个11岁的孩子确实是被送到了专门的矫治中心矫治。
有请。请问对方辩友,一个遵纪守法从未犯罪的15岁中学生,是不是你们讨论的所有未成年中的一员?
好,你方说是的。那我方想问,你方都包括了这个遵纪守法的中学生,那我们今天讨论降低刑事责任年龄会影响到这个孩子吗?你要看他,他要是没有犯罪,哪来的刑事责任?你直接回答我会还是不会?
都有可能。
那您方的意思就是降低年龄可能会误伤好孩子,那您方就要后续给出数据证明有多少好孩子被误伤了。
那请问您方是否认为现在存在低龄化的犯罪趋势?
嗯,就是因为存在问题,刚才我们双方已达成共识,存在低龄化的犯罪趋势。那请问对方辩友对《刑法修正案(十一)》持赞同还是反对的态度?
在修正的先生,他到底走在这个……您方现在是赞同,说明《刑法修正案(十一)》是有用的。那么对方辩友就是支持降低刑事责任年龄,这还是发挥了一定的作用。
那么你方认为,主张用专门学校或者社区来替代少管所矫正犯罪的孩子们吗?
嗯,首先根据您方刚刚的问题,它现在之所以只作为修正案而没有作为正式法条……
正式的法条就是,大家直接回答我这个问题:现在你们方是不是主张用专门的学校或者社区来替代少管所,矫正那些犯罪的孩子?因为我认为这是根本……
好,那您方说了要替代少管所。那么,邯郸那个提前挖好埋尸坑的13岁男孩,专门学校能收吗?他们敢收吗?如果没有强制性约束,这些孩子可能无法真正认识到自己的错误,无法真正改过自新。
我方当时也查了数据,当时那个11岁的孩子确实是被送到了专门的矫治中心矫治。
以下为ai总结(感谢来自 刘圣韬 学长的精彩ai prompt!基座大模型为豆包。)
年龄划分的方式并不合理。首先,法律判断责任能力的依据是大脑发育的科学事实,而非犯罪手法是否成熟或是否会策划。您方强调0~14岁这一年龄段,但5岁的孩子如何具备科学成熟的控制能力?这显然不合理。
其次,您方一直在强调民意、公众期待等因素,这是典型的因果倒置问题。您方认为行为人犯了错,所以他具备相应责任能力,进而要去回应公众期待,这正是所谓的“情绪立法”。我们设立法律的原因,应基于社会治理的理性需求,而非单纯迎合公众情绪,这一逻辑并不合理。
第三,您方认为降低刑事责任年龄是对受害者的保护,但实际上,一旦伤害已经造成,无论采取何种法律措施,都无法真正抚慰受害者家属的心情。即便将施暴者终身监禁,受害者家属也可能会质问“为何不让他死”,这种创伤是无法完全弥补的。因此,我方也希望在对受害者的救助上不断完善,无论是救助金制度还是家属心理辅导。
您方退而主张“至少可以惩治犯罪行为”,但首先,您如何保证将施暴者关进监狱后,他就能真正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其次,针对我方上述提到的交叉感染和再犯罪问题,您方将如何解决?此外,对未成年人贴上犯罪标签后,即便他被判5年、10年,出狱时可能也只有二三十岁,此时他难以融入社会,您认为他会选择回馈社会,还是走向报复社会的道路?这难道不是在造就更严重的罪犯吗?
最后,我方要强调,矫治教育具有显著效果。数据显示,其再犯率远低于监禁刑。对于社会的长治久安而言,矫治教育显然更具优势,谢谢。
年龄划分的方式并不合理。首先,法律判断责任能力的依据是大脑发育的科学事实,而非犯罪手法是否成熟或是否会策划。您方强调0~14岁这一年龄段,但5岁的孩子如何具备科学成熟的控制能力?这显然不合理。
其次,您方一直在强调民意、公众期待等因素,这是典型的因果倒置问题。您方认为行为人犯了错,所以他具备相应责任能力,进而要去回应公众期待,这正是所谓的“情绪立法”。我们设立法律的原因,应基于社会治理的理性需求,而非单纯迎合公众情绪,这一逻辑并不合理。
第三,您方认为降低刑事责任年龄是对受害者的保护,但实际上,一旦伤害已经造成,无论采取何种法律措施,都无法真正抚慰受害者家属的心情。即便将施暴者终身监禁,受害者家属也可能会质问“为何不让他死”,这种创伤是无法完全弥补的。因此,我方也希望在对受害者的救助上不断完善,无论是救助金制度还是家属心理辅导。
您方退而主张“至少可以惩治犯罪行为”,但首先,您如何保证将施暴者关进监狱后,他就能真正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其次,针对我方上述提到的交叉感染和再犯罪问题,您方将如何解决?此外,对未成年人贴上犯罪标签后,即便他被判5年、10年,出狱时可能也只有二三十岁,此时他难以融入社会,您认为他会选择回馈社会,还是走向报复社会的道路?这难道不是在造就更严重的罪犯吗?
最后,我方要强调,矫治教育具有显著效果。数据显示,其再犯率远低于监禁刑。对于社会的长治久安而言,矫治教育显然更具优势,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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