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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这边还缺一个同学,我们现在在尽量联系。麻烦大家等一下,谢谢。OK,可以听到吗?喂,可以听到,但刚才好像是对方挂断了,所以是不是醒了呢?我看一下。哦,对,他应该一会儿就过来了。抱歉,师傅,这边同事再等一会儿,不好意思,不好意思。加长直接开吧,又联系不上了。刚才可能是我来吧,我来吧,你来吧,我们这边一三是三名同学在打。好,那我开始了。
感谢主席,开宗明义。游戏直播是主播实时操作解说互动形成动态表演的行为,区别于无智力投入的机械录播。我方认为游戏主播在直播间使用游戏画面属于合理使用。理由有二:
第一,法律层面,新授权的游戏直播打开了制度。我随之的重点提法第二次四条有两个关键突破,一是新增第13项兜底条款,打破了12种情形的封闭式列举,为新业态留出后面的空间。二是将三步检验法写入条款,要求判断合理使用时需考察是否影响作品正常使用,是否不合理损害著作权人合法权益。而用三步检验法审视游戏直播,看有市场影响,看直播不能替代玩游戏,还是免费推广,实现价值转换,直播将玩游戏从娱乐工具变为传播内容的功能,发生根本转变,再从学理上的转换去使用。三看这个归宿,游戏直播正是高流量接纳的新鲜的类型。
第二,在现实应用上,主播的智力劳动创造独立于原作之外的新价值。一是操作展示,主播投入操作,观众看的是这个人怎么玩,而非游戏画面本身。二是内容创作演绎类,在我的世界的系中,玩家搭建的建筑造出的计算机系统,创建属于主播的游戏是画笔而不是画作。三是利用游戏工具独立创作,比如用游戏脸型制作叙事短片,游戏以作为生产工具,创作者版权平行。这三种场景的共同点在于,主播的实质性智力投入形成了独立于原游戏的新价值,这正是合理使用制度应当保护的对象。
综上,新法引流出制度空间和主播以创造独立价值,将游戏直播纳入合理使用,不仅不是对著作权的削弱,而是对创作生态的促进。因此,我方坚定认为,游戏主播在直播间使用游戏画面属于合理行为。
我们这边还缺一个同学,我们现在在尽量联系。麻烦大家等一下,谢谢。OK,可以听到吗?喂,可以听到,但刚才好像是对方挂断了,所以是不是醒了呢?我看一下。哦,对,他应该一会儿就过来了。抱歉,师傅,这边同事再等一会儿,不好意思,不好意思。加长直接开吧,又联系不上了。刚才可能是我来吧,我来吧,你来吧,我们这边一三是三名同学在打。好,那我开始了。
感谢主席,开宗明义。游戏直播是主播实时操作解说互动形成动态表演的行为,区别于无智力投入的机械录播。我方认为游戏主播在直播间使用游戏画面属于合理使用。理由有二:
第一,法律层面,新授权的游戏直播打开了制度。我随之的重点提法第二次四条有两个关键突破,一是新增第13项兜底条款,打破了12种情形的封闭式列举,为新业态留出后面的空间。二是将三步检验法写入条款,要求判断合理使用时需考察是否影响作品正常使用,是否不合理损害著作权人合法权益。而用三步检验法审视游戏直播,看有市场影响,看直播不能替代玩游戏,还是免费推广,实现价值转换,直播将玩游戏从娱乐工具变为传播内容的功能,发生根本转变,再从学理上的转换去使用。三看这个归宿,游戏直播正是高流量接纳的新鲜的类型。
第二,在现实应用上,主播的智力劳动创造独立于原作之外的新价值。一是操作展示,主播投入操作,观众看的是这个人怎么玩,而非游戏画面本身。二是内容创作演绎类,在我的世界的系中,玩家搭建的建筑造出的计算机系统,创建属于主播的游戏是画笔而不是画作。三是利用游戏工具独立创作,比如用游戏脸型制作叙事短片,游戏以作为生产工具,创作者版权平行。这三种场景的共同点在于,主播的实质性智力投入形成了独立于原游戏的新价值,这正是合理使用制度应当保护的对象。
综上,新法引流出制度空间和主播以创造独立价值,将游戏直播纳入合理使用,不仅不是对著作权的削弱,而是对创作生态的促进。因此,我方坚定认为,游戏主播在直播间使用游戏画面属于合理行为。
以下为ai总结(感谢来自 刘圣韬 学长的精彩ai prompt!基座大模型为豆包。)
感谢主席,问候在场各位,开宗明义。一般情况下,使用他人作品需要获得授权,否则就构成侵权。但如果符合合理使用的条件,那么即便没有获得授权也不构成侵权。我们今天讨论的就是游戏主播在直播间使用游戏画面是否满足合理使用的条件。
根据著作权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合理使用采用三步检验法的判断:第一,属于13种法定合理使用情形之一;第二,不得与作品的正常使用相冲突;第三,不得不合理地损害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对方需要通过三步检验才算论证成功,只要有一步没有通过,则我方得证。
接下来,我将从两方面进行论证: 第一,游戏直播不属于13种任意一种合理使用情形。从使用的目的和引用限度上看,游戏直播都是商业性使用,并且通常游戏画面占据屏幕绝大部分,直播镜头仅在左下角或右下角,不符合“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发表的作品”的情形。如腾讯起诉志杰英雄联盟案中,广州互联网法院认为游戏画面贯穿始终,所占比例基本上达到70%~80%,构成直播的实质部分,超出了适当引用的合理限度。而著作权法虽然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作为兜底条款,但兜底条款的适用必须严格论证,否则会使该条款成为侵犯著作权的保护伞。如果对方认为游戏直播属于该种情形,需要援引类似案例,并且说明将游戏直播归入该情形的必要性和合理性。
第二,游戏主播在直播间使用游戏画面的行为影响了作品的正常使用,也不合理地损害了诸多著作权人的合法利益。对“不得影响作品的正常使用”的解释,应该从经济分析的视角,将正常使用界定为行使权利所产生的可替代利益。游戏的制作权人享有对游戏的财产权,比如游戏公司自己进行游戏直播并获利,或授权他人进行直播并获利。这一点在梦幻西游案裁判要点中得以印证。而游戏主播未经授权,未支付任何报酬,并通过直播获得打赏、广告分成、平台新收费等商业收益,这种行为恰恰挤占了著作权人的直播市场,并不合理地降低了著作权人的可预期收益。不管是在梦幻西游案还是英雄联盟案中,法院均认为,平台通过组织游戏主播进行直播,挤占游戏著作权人在涉案游戏潜在市场的份额。未经支付任何对价的直播行为,减少了权利人可能获得的授权收入,影响了游戏公司对涉案游戏画面著作权利的正常许可使用,对涉案游戏造成实质性损害。
综上,游戏主播在直播间使用游戏画面无法通过合理使用三步检验法的验证,不属于合理使用。谢谢。
好,谢谢反方一辩的精彩陈词。
感谢主席,问候在场各位,开宗明义。一般情况下,使用他人作品需要获得授权,否则就构成侵权。但如果符合合理使用的条件,那么即便没有获得授权也不构成侵权。我们今天讨论的就是游戏主播在直播间使用游戏画面是否满足合理使用的条件。
根据著作权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合理使用采用三步检验法的判断:第一,属于13种法定合理使用情形之一;第二,不得与作品的正常使用相冲突;第三,不得不合理地损害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对方需要通过三步检验才算论证成功,只要有一步没有通过,则我方得证。
接下来,我将从两方面进行论证: 第一,游戏直播不属于13种任意一种合理使用情形。从使用的目的和引用限度上看,游戏直播都是商业性使用,并且通常游戏画面占据屏幕绝大部分,直播镜头仅在左下角或右下角,不符合“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发表的作品”的情形。如腾讯起诉志杰英雄联盟案中,广州互联网法院认为游戏画面贯穿始终,所占比例基本上达到70%~80%,构成直播的实质部分,超出了适当引用的合理限度。而著作权法虽然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作为兜底条款,但兜底条款的适用必须严格论证,否则会使该条款成为侵犯著作权的保护伞。如果对方认为游戏直播属于该种情形,需要援引类似案例,并且说明将游戏直播归入该情形的必要性和合理性。
第二,游戏主播在直播间使用游戏画面的行为影响了作品的正常使用,也不合理地损害了诸多著作权人的合法利益。对“不得影响作品的正常使用”的解释,应该从经济分析的视角,将正常使用界定为行使权利所产生的可替代利益。游戏的制作权人享有对游戏的财产权,比如游戏公司自己进行游戏直播并获利,或授权他人进行直播并获利。这一点在梦幻西游案裁判要点中得以印证。而游戏主播未经授权,未支付任何报酬,并通过直播获得打赏、广告分成、平台新收费等商业收益,这种行为恰恰挤占了著作权人的直播市场,并不合理地降低了著作权人的可预期收益。不管是在梦幻西游案还是英雄联盟案中,法院均认为,平台通过组织游戏主播进行直播,挤占游戏著作权人在涉案游戏潜在市场的份额。未经支付任何对价的直播行为,减少了权利人可能获得的授权收入,影响了游戏公司对涉案游戏画面著作权利的正常许可使用,对涉案游戏造成实质性损害。
综上,游戏主播在直播间使用游戏画面无法通过合理使用三步检验法的验证,不属于合理使用。谢谢。
好,谢谢反方一辩的精彩陈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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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有请正方二辩进行驳论陈词。能听到我讲话吗?OK。那接下来和各位说明一下:
首先,今天您方使用的三个检验法,确实是我国法律用于判断是否合理使用的核心标准。但是,您方也提到了存在兜底条款,也就是说现有的著作权法对于现实情景中的使用具有较大的弹性,这是其一。
我方今天必须再次强调,讨论的重点在于游戏主播在直播中对游戏画面的使用,实际存在对作品功能与目的的转化;而那些将游戏画面直接放映在直播间的主播,严格意义上来说只是游戏的转播者而已,不属于我们今天要论证讨论的主体。同时,基于不同使用情况进行合理讨论,是该辩题的核心任务。
根据我国现行著作权法,游戏主播的原创性表达享有署名权与信息网络传播权。
其次,我们需要从厂商的角度出发。反方认为直播间打赏的行为属于商业谋利,因此不属于合理使用,却没有指出许多游戏厂商通过用户许可协议和公开声明,默认授予商业直播授权,以此提高游戏热度和流量,增加游戏销量。包括竞技类的MOBA游戏,也会为了吸引主播引流而提供清晰明确的直播规定。例如腾讯旗下《女神异闻录:夜幕魅影》,直接规定不允许在付费观看平台进行直播,但打赏和广告等商业形式是被允许的,可见厂商倾向于支持游戏主播提高经济效益。
最后,我方需要补充的是,游戏主播与游戏厂商互为互利共赢的商业特点。根据易观分析2024年的市场数据,游戏直播与短视频市场的收入规模持续增大,内容直接转化率达160%,市场活力巨大。2023年,上海米哈游正式开展欢乐星尘合作计划,其中就包括与对其下游产品带来讨论度和口碑的游戏主播进行非公开签约,并为其提供扶持推广,形成了成熟的商业模式。
综上,在合理规定下,游戏主播在直播中使用游戏画面的行为,应当被纳入合法范畴。
首先有请正方二辩进行驳论陈词。能听到我讲话吗?OK。那接下来和各位说明一下:
首先,今天您方使用的三个检验法,确实是我国法律用于判断是否合理使用的核心标准。但是,您方也提到了存在兜底条款,也就是说现有的著作权法对于现实情景中的使用具有较大的弹性,这是其一。
我方今天必须再次强调,讨论的重点在于游戏主播在直播中对游戏画面的使用,实际存在对作品功能与目的的转化;而那些将游戏画面直接放映在直播间的主播,严格意义上来说只是游戏的转播者而已,不属于我们今天要论证讨论的主体。同时,基于不同使用情况进行合理讨论,是该辩题的核心任务。
根据我国现行著作权法,游戏主播的原创性表达享有署名权与信息网络传播权。
其次,我们需要从厂商的角度出发。反方认为直播间打赏的行为属于商业谋利,因此不属于合理使用,却没有指出许多游戏厂商通过用户许可协议和公开声明,默认授予商业直播授权,以此提高游戏热度和流量,增加游戏销量。包括竞技类的MOBA游戏,也会为了吸引主播引流而提供清晰明确的直播规定。例如腾讯旗下《女神异闻录:夜幕魅影》,直接规定不允许在付费观看平台进行直播,但打赏和广告等商业形式是被允许的,可见厂商倾向于支持游戏主播提高经济效益。
最后,我方需要补充的是,游戏主播与游戏厂商互为互利共赢的商业特点。根据易观分析2024年的市场数据,游戏直播与短视频市场的收入规模持续增大,内容直接转化率达160%,市场活力巨大。2023年,上海米哈游正式开展欢乐星尘合作计划,其中就包括与对其下游产品带来讨论度和口碑的游戏主播进行非公开签约,并为其提供扶持推广,形成了成熟的商业模式。
综上,在合理规定下,游戏主播在直播中使用游戏画面的行为,应当被纳入合法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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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听到我说话吗? 可以听到的,好的。我刚刚听到你一直在提一个法律条款,那请问我国的哪一条法律明确规定可以使用转换性使用? 哦是这样的,二一年著作权法改革以后,我们稍等找一下这个。 这是双边计时,双边计时,是OK,我们这个对,那重来吗?直接开始吧。 需要重来吗? 你好,3听得见我说话吗? 好,可以。 没有。10秒,应该就有10秒吧,对不行。那我们重新开始吗? 还是重新开始吧,行?那我们重新开始一下。 哦,那我重新弄一遍。我刚刚有听到你提法律条款,那请问哪一条法律明确规定了可以使用转化性使用? 但是,公民也没有哪一条法律明确规定不可以进行转化性使用。而且,问题是现在目前的著作权法改革之后,放大了法院自主裁定的空间,因为在很多作品难以被归纳到现有的著作权作品类型体系。 那我敢问一下,中国是成文法国家,不是判例法国家,就算你们找到一些案例,或者一些学理观点证明可以使用,那也不代表法律有相关规定,所以转化性使用在我国是不适用的。而且,我们这边有案例可以说明,在网易诉88案的时候,法院判决是说转换性使用并非我国著作权权利的限制情形,所以不建议直接适用所谓的转换式使用。而且,如果真的要使用转换式使用,应该要符合必要做法。 但是问题是现有的著作权确实存在局限。您应该也要承认,许多学者,包括来自广东外语外贸大学的学者都指出,目前的著作权法虽然没有提到转换权,但是东方学者都提倡这个学理。 学理观点不代表法律条文,也不代表所有的学理观点都应该被采纳。其次,你刚刚说了转换性使用,转换性使用的核心,是要在新作品中改变原作品的价值功能和目的,你看出来吗? 哦?能听到我说话吗? 嗯。你下载了是吗? 因为我觉得您方的逻辑是有问题的。首先,直播的重点是主播自己的创作,游戏画面确实是创造性转化的。 游戏这边跟您强调一下,我们这边有一个案例,腾讯诉处理开通公司案的时候就已经判决,游戏虽然还包含着解说的内容,但是核心依然是对游戏画面的直接利用,语言作品的功能和娱乐价值并没有新的表达目的和信息内涵,所以不属于转换性使用。 另外,第二个问题,刚刚我们提到了盈利的问题。我方也查到任天堂的数据表明,在任天堂允许的情况下,其旗下的游戏主播需要支付30%~40%的广告分成。我们今天讨论的是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游戏主播直接开始游戏直播,那这难道不是损害了著作权人原本可预期的收益吗? 但是问题是这个事情也是相对的。那我这边也有数据可以告诉你,米哈游开放授权同样给游戏带来了巨大的收益。 你有具体的数据吗?周一的多少? 我觉得这个甚至不需要数据,它本身。
能听到我说话吗? 可以听到的,好的。我刚刚听到你一直在提一个法律条款,那请问我国的哪一条法律明确规定可以使用转换性使用? 哦是这样的,二一年著作权法改革以后,我们稍等找一下这个。 这是双边计时,双边计时,是OK,我们这个对,那重来吗?直接开始吧。 需要重来吗? 你好,3听得见我说话吗? 好,可以。 没有。10秒,应该就有10秒吧,对不行。那我们重新开始吗? 还是重新开始吧,行?那我们重新开始一下。 哦,那我重新弄一遍。我刚刚有听到你提法律条款,那请问哪一条法律明确规定了可以使用转化性使用? 但是,公民也没有哪一条法律明确规定不可以进行转化性使用。而且,问题是现在目前的著作权法改革之后,放大了法院自主裁定的空间,因为在很多作品难以被归纳到现有的著作权作品类型体系。 那我敢问一下,中国是成文法国家,不是判例法国家,就算你们找到一些案例,或者一些学理观点证明可以使用,那也不代表法律有相关规定,所以转化性使用在我国是不适用的。而且,我们这边有案例可以说明,在网易诉88案的时候,法院判决是说转换性使用并非我国著作权权利的限制情形,所以不建议直接适用所谓的转换式使用。而且,如果真的要使用转换式使用,应该要符合必要做法。 但是问题是现有的著作权确实存在局限。您应该也要承认,许多学者,包括来自广东外语外贸大学的学者都指出,目前的著作权法虽然没有提到转换权,但是东方学者都提倡这个学理。 学理观点不代表法律条文,也不代表所有的学理观点都应该被采纳。其次,你刚刚说了转换性使用,转换性使用的核心,是要在新作品中改变原作品的价值功能和目的,你看出来吗? 哦?能听到我说话吗? 嗯。你下载了是吗? 因为我觉得您方的逻辑是有问题的。首先,直播的重点是主播自己的创作,游戏画面确实是创造性转化的。 游戏这边跟您强调一下,我们这边有一个案例,腾讯诉处理开通公司案的时候就已经判决,游戏虽然还包含着解说的内容,但是核心依然是对游戏画面的直接利用,语言作品的功能和娱乐价值并没有新的表达目的和信息内涵,所以不属于转换性使用。 另外,第二个问题,刚刚我们提到了盈利的问题。我方也查到任天堂的数据表明,在任天堂允许的情况下,其旗下的游戏主播需要支付30%~40%的广告分成。我们今天讨论的是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游戏主播直接开始游戏直播,那这难道不是损害了著作权人原本可预期的收益吗? 但是问题是这个事情也是相对的。那我这边也有数据可以告诉你,米哈游开放授权同样给游戏带来了巨大的收益。 你有具体的数据吗?周一的多少? 我觉得这个甚至不需要数据,它本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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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我们不能这么认为。接下来有请正方进行质询,时间为3分钟,测试能听到吗?可以听到。好,你的信号可能有一点点卡,请多包涵。
首先,第一件事,同学,你们刚才提到YY梦幻人机一案,但你知不知道这个案件的本质?法院判决的是YY直播和梦幻西游两个公司之间的商业恶意竞争,不能归纳到合理使用范畴。但我方认为这就是一种不合理使用,你方需要论证为什么这不属于不合理使用。
好,谢谢,我听明白了,也就是说你也不清楚相关法律。但我方举证的法律条文判决依据是,平台故意违反直播正常条例,而非不正当竞争。相反,我们看到该案的判决重点不在于主播是否合理使用,恰恰反而肯定了游戏主播直播游戏画面可以属于合理使用,这是第一件事。
第二件事,你刚才又提到了梦幻西游案,对不对?你知道法院为什么会做出那样的判决吗?先回答上一个问题,先回答这个问题就行,因为这是辩题的核心,回答这个问题就行。因为该案违反了著作权法,不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首先,第一步,这不是法院随意认定的,我截一下,你刚才的表述有问题。第二,我截一下,这是最高法院75号判决。我截一下,梦幻西游案的判决核心在于,直播过程中用户协议明确禁止直播,主播仍然进行了直播,重点不在于使用方式,而在于双方合同约定,这与著作权法无关就已经构成违约。其次,在该直播过程中,该公司将梦幻西游作为竞品游戏持续宣传,因此才被认定为不正当商业竞争侵权,这和我们今天讨论的话题完全是两回事。
第三个问题,我方今天从法律层面继续请教你,你方认为游戏直播画面不构成创造性转换,对不对?不对,首先第一件事,著作权法保护的是作品,对不对?著作权法保护的确实是作品,合理使用是在指控作品侵权的前提下,符合法律规定的合理使用情形,就不构成侵权,是不是这个逻辑?只要不符合法律规定,就是侵权。对,所以我听懂了,也就是说我们的逻辑是一样的。首先,得先认定是作品,才能被纳入侵权和合理使用的考量范围。那如果按照新修订的著作权法,游戏直播画面是具有独立智力成果的行为,本身就具备独创性和原创性,所以当游戏主播直播画面被纳入法律讨论范畴时,本身就已经承认它是具有转换性的作品。
我继续从现实层面请教你,比如说我今天是一个美食博主,去外面拍探店视频,我拍了商家展示的食物,我侵犯了食物的肖像权吗?侵犯了什么权利?你刚才在讲游戏直播,又扯到这个,你可以先回应我方的问题。所以我们看到,本质上你方无法论证二者有什么核心差别。
首先,我们不能这么认为。接下来有请正方进行质询,时间为3分钟,测试能听到吗?可以听到。好,你的信号可能有一点点卡,请多包涵。
首先,第一件事,同学,你们刚才提到YY梦幻人机一案,但你知不知道这个案件的本质?法院判决的是YY直播和梦幻西游两个公司之间的商业恶意竞争,不能归纳到合理使用范畴。但我方认为这就是一种不合理使用,你方需要论证为什么这不属于不合理使用。
好,谢谢,我听明白了,也就是说你也不清楚相关法律。但我方举证的法律条文判决依据是,平台故意违反直播正常条例,而非不正当竞争。相反,我们看到该案的判决重点不在于主播是否合理使用,恰恰反而肯定了游戏主播直播游戏画面可以属于合理使用,这是第一件事。
第二件事,你刚才又提到了梦幻西游案,对不对?你知道法院为什么会做出那样的判决吗?先回答上一个问题,先回答这个问题就行,因为这是辩题的核心,回答这个问题就行。因为该案违反了著作权法,不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首先,第一步,这不是法院随意认定的,我截一下,你刚才的表述有问题。第二,我截一下,这是最高法院75号判决。我截一下,梦幻西游案的判决核心在于,直播过程中用户协议明确禁止直播,主播仍然进行了直播,重点不在于使用方式,而在于双方合同约定,这与著作权法无关就已经构成违约。其次,在该直播过程中,该公司将梦幻西游作为竞品游戏持续宣传,因此才被认定为不正当商业竞争侵权,这和我们今天讨论的话题完全是两回事。
第三个问题,我方今天从法律层面继续请教你,你方认为游戏直播画面不构成创造性转换,对不对?不对,首先第一件事,著作权法保护的是作品,对不对?著作权法保护的确实是作品,合理使用是在指控作品侵权的前提下,符合法律规定的合理使用情形,就不构成侵权,是不是这个逻辑?只要不符合法律规定,就是侵权。对,所以我听懂了,也就是说我们的逻辑是一样的。首先,得先认定是作品,才能被纳入侵权和合理使用的考量范围。那如果按照新修订的著作权法,游戏直播画面是具有独立智力成果的行为,本身就具备独创性和原创性,所以当游戏主播直播画面被纳入法律讨论范畴时,本身就已经承认它是具有转换性的作品。
我继续从现实层面请教你,比如说我今天是一个美食博主,去外面拍探店视频,我拍了商家展示的食物,我侵犯了食物的肖像权吗?侵犯了什么权利?你刚才在讲游戏直播,又扯到这个,你可以先回应我方的问题。所以我们看到,本质上你方无法论证二者有什么核心差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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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我先回应对方开篇的攻击。反方认为游戏主播直播游戏画面不属于作品,但根据新著作权法的修订,作品需要具备独立性、原创性的独立事实成果才能被认定。我方在此先承认游戏主播的直播内容属于具有转换性的作品,因此对方的第一条反驳不成立。
其次,关于判例问题,我方需要明确:目前相关法律判例多是针对斗鱼、YY等平台之间的不正当商业竞争纠纷,其核心是公司间的商业行为,与主播个人的直播行为并无直接关联,也不在本次讨论的范围内。
接下来,我方将从三个场景展开论述: 第一类是电竞主播的常规直播,主播在游戏画面中加入解说和操作,但并未通过游戏生成新内容,这就如同美食博主拆解食材并进行介绍,观众的关注重点在于主播的讲解与点评,而非食材本身,此类直播不存在侵权问题。 第二类是带有自主创作的直播场景,比如在《我的世界》中,主播通过游戏自带功能自主创建模型进行直播,这属于游戏内的二次创作,如同老福特平台上的同人二次作品,此时版权应归属于主播本人。 第三类是基于游戏素材进行独立创作的情况,比如利用《暗黑破坏神》等游戏的素材制作独立游戏模组,玩家可以通过熟练操作完成大型建模或集体创作,此时版权甚至不属于游戏公司,而归玩家或主播所有。
以上三类场景,对方均未从现实层面解释为何此类直播会构成侵权,也未说明为何属于不合理使用。
最后回到法律修订的趋势:我国著作权法的修订历程,从最初不承认游戏直播内容为作品,到逐步认可作品可以跳出传统豁免场景的界定,体现了司法体系在不断完善与进步。
首先,我先回应对方开篇的攻击。反方认为游戏主播直播游戏画面不属于作品,但根据新著作权法的修订,作品需要具备独立性、原创性的独立事实成果才能被认定。我方在此先承认游戏主播的直播内容属于具有转换性的作品,因此对方的第一条反驳不成立。
其次,关于判例问题,我方需要明确:目前相关法律判例多是针对斗鱼、YY等平台之间的不正当商业竞争纠纷,其核心是公司间的商业行为,与主播个人的直播行为并无直接关联,也不在本次讨论的范围内。
接下来,我方将从三个场景展开论述: 第一类是电竞主播的常规直播,主播在游戏画面中加入解说和操作,但并未通过游戏生成新内容,这就如同美食博主拆解食材并进行介绍,观众的关注重点在于主播的讲解与点评,而非食材本身,此类直播不存在侵权问题。 第二类是带有自主创作的直播场景,比如在《我的世界》中,主播通过游戏自带功能自主创建模型进行直播,这属于游戏内的二次创作,如同老福特平台上的同人二次作品,此时版权应归属于主播本人。 第三类是基于游戏素材进行独立创作的情况,比如利用《暗黑破坏神》等游戏的素材制作独立游戏模组,玩家可以通过熟练操作完成大型建模或集体创作,此时版权甚至不属于游戏公司,而归玩家或主播所有。
以上三类场景,对方均未从现实层面解释为何此类直播会构成侵权,也未说明为何属于不合理使用。
最后回到法律修订的趋势:我国著作权法的修订历程,从最初不承认游戏直播内容为作品,到逐步认可作品可以跳出传统豁免场景的界定,体现了司法体系在不断完善与进步。
以下为ai总结(感谢来自 刘圣韬 学长的精彩ai prompt!基座大模型为豆包。)
双方时间都为4分钟,有请正方先进行发言。我先跟你聊,你提到三步检验法,能详细讲一下吗?请问对面同学麦是否不太好?
首先,三步检验法的第一步是,刑法规定的第24条的第13种特定情形,你方在辩论过程中也没有说明它属于合理使用,它到底属于哪种情况的合理使用?是国家未执行公务吗?第二步是有没有影响原著作权人的正常使用。第三步是是否侵害了著作权人的合理利益。
在刚刚咨询的环节中,对方害怕我回答问题,不让我回答上一个问题,还多次打断发言。好行,没有。虽然这个我觉得不在我要问的问题内,但我解释一下,首先因为这是双边赛,模辩我也想掌控一下节奏,看看什么程度要结或不结,这是对可能打的有点多,不好意思。
好,第一次解释,你讲的是因为他损害了合法权益,但有没有一种可能,如果主播只夸这个游戏好,这是两层。第一层是,我在使用这个游戏时,我的卖点或者观众关注我的点在于我如何评价这个游戏、如何游玩这个游戏。在我的解说或者自己创作的一些内容里,不算到你的游戏场域本身,一个是观赏性目的,一个是工具性实操,根本不在一个场域内。这是第一点。
第二点,我要跟你讲的是,如果一个主播只说游戏好,不说游戏不好,才不算侵害合理利益的话,那我方认为你方这样就是欺压了一些主播的生存空间。以后大家只敢接广告,不敢说真话,那直播有什么意义呢?请你方回答,请问这个合理使用属于法律规定13条中哪一条,为什么属于?我很好奇你方说的合理使用的13条是哪13条?因为从头至尾没有听到你方说任何一条符合的论证。你方唯一说的是因为他侵害了利益,所以才算不合理使用。那我很好奇,如果这个游戏真的不好玩,玩起来不舒服,我说句真话,不太好玩,那又怎么样呢?有什么问题吗?
我方没有正方的论证义务?你说既然他是合理使用,你方就有义务告诉我们他到底符合法律规定哪些合理使用的情形。因为只要不符合这13种情形,就不是合理使用。我方没有这方面的论证义务,你为什么没有?你举证他不合理,你觉得他哪不合理?我是这样,这个逻辑是这样,同学,你要先举证他哪不合理,然后我告诉你,你这些不合理的部分是不成立的,所以我方得证。我反驳不了你方得证,所以你先告诉我哪里违法了?
首先你能听得到吗?可以可以可以。首先我方认为的13种是法律规定的特定的13种合理使用情形,我方已经在一辩稿中举例论证过了,游戏主播不属于13种任意一种合理使用情形,这是我方在一辩稿中已经明确过的,所以我们不再做其他论述。还有您方认为游戏主播的解说就是游戏直播的核心吗?
怎么不是呢?那如何解释在游戏直播的过程中,游戏画面往往占据屏幕的大部分,而且具有很强的视觉吸引效果?我是一个美食探店博主,去探店时桌子上摆的是店家送出来的食物,画面也占百分之五六十,我侵权了吗?我们讨论游戏直播的画面和这个美食博主到底有什么关系?对方的这个举例是不合理的。
你看,你知道什么叫类比论证吗?就是看这两个东西有哪里本质不同。首先,第一件事,我们都使用了别人的素材,这一点没错。我使用了游戏厂家的素材,你使用了店铺商家做出来的实物素材,首先是一样的。第二个事情是,我想跟你讲的是,主画面占据多少不能作为是否构成侵权的判决理由,你方有什么正确的指证吗?
首先,第一,为什么?因为游戏具有著作权,而实物不具有销售权。第二,使用作品的数量和目的,在我国司法实践中,我国法院的入库案例表明是一个重要的衡量标准。如果使用的比例超过了一定的限度,那么它就不能构成合理使用,也不能构成转换性使用。比例、数量和目的,反而是重要的衡量指标。好,谢谢。
所以你看到没有,其实你也不否认,他们两个之间没有本质性区别。你在意的只是游戏画面多和少。但是我方告诉你,以最简单的类比,多和少并不能代表是否构成转换性使用。我觉得我们不要再打这层了。
第二件事情是回到后面的法律趋势,给你比较新著作权法的修订规定的内容,包括我们看到的在2015到2017年的判例,法院根本就不认为这个东西是一个作品,会直接从公司之间的恶意竞争去判断。而到了2021年以后,法院会先去看这个东西是否构成侵权,再从侵权里摘出合理使用的情形。所以,你看到没有,从司法趋势第一件事情,转换性使用已被实证。第二件事情是,我们能看到在新增的著作权法的规定里面,目前法律的趋向和司法体系的完善,正在保障这些依托于素材,但是自己进行了创造性加工的主播的权利。您方有没有相关的司法判例的实践体系呢?
哈喽哈喽,反方的同学的麦没问题吗?会不会没开麦?首先,第一,使用画面的比例大小就是重要的一个判决依据。比如在王者荣耀侵权案中,法院就是因为游戏主播主要以王者荣耀游戏画面占据屏幕,主要吸引了观众的视线,所以认定他侵权。但是相反,在一个电影海报的判例中,虽然电影海报使用了黑猫警长这一形象,但是由于黑猫警长这一形象和男女主角的形象比起来非常小,占画面很小的比例,所以认定它是合理使用。而且无论法律再怎么改变,我国著作权法中没有转换性使用这五个字的存在。
你讲完第一件事情,你可以把那个王者荣耀的例子再仔细讲一下。我确实没太听懂,怎么会这么判?你可以给我详细讲一下吗?就是法院认为王者荣耀的直播视频,虽然包含解说剪辑等新增内容,但核心上仍是对游戏画面的直接利用,本质上是在线原作品的功能与娱乐价值,新增元素未改变游戏画面作为内容主体的性质,也未赋予其新的表达目的或信息内涵。因此,法院认为他的使用缺乏足够的转换性,认定侵权成立。
还有我方仍然认为游戏的直播画面是核心。因为如果没有游戏主播的解说,只是对游戏画面的评论和描述。如果主播的直播离开了正在进行的游戏画面,那么这些解说和主播在游戏中的操作都失去了意义。主播在游戏中的操作也是在游戏预设的框架内进行的,是激活开发者的代码、美术和关卡设计,而不是创造出超越游戏预设范围的新表达。
你好像卡了,可以再说一下,我确定一下吗?加糖要点,卡了。我吗?哦,好了好了好了。我说几个例子啊,这是2021年的例子。好谢谢。其实你看到没有,在这里其实法律是这么界定的,首先,他认为这个主播,他进入了有自己独立创造性作品的场域。然后,他首先承认这是个作品,然后发现你这个作品的原创性不够,所以我不保护你,你是不可能构成合理使用的。
我们今天讨论的题不是这个,因为我们今天讨论的是,已经被认定为作品受到著作权保护的主播他们的行为,这是第一层。第二层是,比如说我刚才举了美食博主的例子,举了很多很多例子,但对方不敢去类比,也不敢证明在本质上有什么差别。那我方认为你方举不出来他们的本质区别。第三件事情是,比如说游戏的素材是有版权的,但是你用它做出来的PPT,你自己就有了版权。就像在暗黑森林里,我们可以自己去做建模,而我做出来的建模,都不利于这个游戏去存在了,我为什么还不是原创作品?
请问反方还回答这个问题吗?如果不回答的话,我们直接就到下一个环节。
双方时间都为4分钟,有请正方先进行发言。我先跟你聊,你提到三步检验法,能详细讲一下吗?请问对面同学麦是否不太好?
首先,三步检验法的第一步是,刑法规定的第24条的第13种特定情形,你方在辩论过程中也没有说明它属于合理使用,它到底属于哪种情况的合理使用?是国家未执行公务吗?第二步是有没有影响原著作权人的正常使用。第三步是是否侵害了著作权人的合理利益。
在刚刚咨询的环节中,对方害怕我回答问题,不让我回答上一个问题,还多次打断发言。好行,没有。虽然这个我觉得不在我要问的问题内,但我解释一下,首先因为这是双边赛,模辩我也想掌控一下节奏,看看什么程度要结或不结,这是对可能打的有点多,不好意思。
好,第一次解释,你讲的是因为他损害了合法权益,但有没有一种可能,如果主播只夸这个游戏好,这是两层。第一层是,我在使用这个游戏时,我的卖点或者观众关注我的点在于我如何评价这个游戏、如何游玩这个游戏。在我的解说或者自己创作的一些内容里,不算到你的游戏场域本身,一个是观赏性目的,一个是工具性实操,根本不在一个场域内。这是第一点。
第二点,我要跟你讲的是,如果一个主播只说游戏好,不说游戏不好,才不算侵害合理利益的话,那我方认为你方这样就是欺压了一些主播的生存空间。以后大家只敢接广告,不敢说真话,那直播有什么意义呢?请你方回答,请问这个合理使用属于法律规定13条中哪一条,为什么属于?我很好奇你方说的合理使用的13条是哪13条?因为从头至尾没有听到你方说任何一条符合的论证。你方唯一说的是因为他侵害了利益,所以才算不合理使用。那我很好奇,如果这个游戏真的不好玩,玩起来不舒服,我说句真话,不太好玩,那又怎么样呢?有什么问题吗?
我方没有正方的论证义务?你说既然他是合理使用,你方就有义务告诉我们他到底符合法律规定哪些合理使用的情形。因为只要不符合这13种情形,就不是合理使用。我方没有这方面的论证义务,你为什么没有?你举证他不合理,你觉得他哪不合理?我是这样,这个逻辑是这样,同学,你要先举证他哪不合理,然后我告诉你,你这些不合理的部分是不成立的,所以我方得证。我反驳不了你方得证,所以你先告诉我哪里违法了?
首先你能听得到吗?可以可以可以。首先我方认为的13种是法律规定的特定的13种合理使用情形,我方已经在一辩稿中举例论证过了,游戏主播不属于13种任意一种合理使用情形,这是我方在一辩稿中已经明确过的,所以我们不再做其他论述。还有您方认为游戏主播的解说就是游戏直播的核心吗?
怎么不是呢?那如何解释在游戏直播的过程中,游戏画面往往占据屏幕的大部分,而且具有很强的视觉吸引效果?我是一个美食探店博主,去探店时桌子上摆的是店家送出来的食物,画面也占百分之五六十,我侵权了吗?我们讨论游戏直播的画面和这个美食博主到底有什么关系?对方的这个举例是不合理的。
你看,你知道什么叫类比论证吗?就是看这两个东西有哪里本质不同。首先,第一件事,我们都使用了别人的素材,这一点没错。我使用了游戏厂家的素材,你使用了店铺商家做出来的实物素材,首先是一样的。第二个事情是,我想跟你讲的是,主画面占据多少不能作为是否构成侵权的判决理由,你方有什么正确的指证吗?
首先,第一,为什么?因为游戏具有著作权,而实物不具有销售权。第二,使用作品的数量和目的,在我国司法实践中,我国法院的入库案例表明是一个重要的衡量标准。如果使用的比例超过了一定的限度,那么它就不能构成合理使用,也不能构成转换性使用。比例、数量和目的,反而是重要的衡量指标。好,谢谢。
所以你看到没有,其实你也不否认,他们两个之间没有本质性区别。你在意的只是游戏画面多和少。但是我方告诉你,以最简单的类比,多和少并不能代表是否构成转换性使用。我觉得我们不要再打这层了。
第二件事情是回到后面的法律趋势,给你比较新著作权法的修订规定的内容,包括我们看到的在2015到2017年的判例,法院根本就不认为这个东西是一个作品,会直接从公司之间的恶意竞争去判断。而到了2021年以后,法院会先去看这个东西是否构成侵权,再从侵权里摘出合理使用的情形。所以,你看到没有,从司法趋势第一件事情,转换性使用已被实证。第二件事情是,我们能看到在新增的著作权法的规定里面,目前法律的趋向和司法体系的完善,正在保障这些依托于素材,但是自己进行了创造性加工的主播的权利。您方有没有相关的司法判例的实践体系呢?
哈喽哈喽,反方的同学的麦没问题吗?会不会没开麦?首先,第一,使用画面的比例大小就是重要的一个判决依据。比如在王者荣耀侵权案中,法院就是因为游戏主播主要以王者荣耀游戏画面占据屏幕,主要吸引了观众的视线,所以认定他侵权。但是相反,在一个电影海报的判例中,虽然电影海报使用了黑猫警长这一形象,但是由于黑猫警长这一形象和男女主角的形象比起来非常小,占画面很小的比例,所以认定它是合理使用。而且无论法律再怎么改变,我国著作权法中没有转换性使用这五个字的存在。
你讲完第一件事情,你可以把那个王者荣耀的例子再仔细讲一下。我确实没太听懂,怎么会这么判?你可以给我详细讲一下吗?就是法院认为王者荣耀的直播视频,虽然包含解说剪辑等新增内容,但核心上仍是对游戏画面的直接利用,本质上是在线原作品的功能与娱乐价值,新增元素未改变游戏画面作为内容主体的性质,也未赋予其新的表达目的或信息内涵。因此,法院认为他的使用缺乏足够的转换性,认定侵权成立。
还有我方仍然认为游戏的直播画面是核心。因为如果没有游戏主播的解说,只是对游戏画面的评论和描述。如果主播的直播离开了正在进行的游戏画面,那么这些解说和主播在游戏中的操作都失去了意义。主播在游戏中的操作也是在游戏预设的框架内进行的,是激活开发者的代码、美术和关卡设计,而不是创造出超越游戏预设范围的新表达。
你好像卡了,可以再说一下,我确定一下吗?加糖要点,卡了。我吗?哦,好了好了好了。我说几个例子啊,这是2021年的例子。好谢谢。其实你看到没有,在这里其实法律是这么界定的,首先,他认为这个主播,他进入了有自己独立创造性作品的场域。然后,他首先承认这是个作品,然后发现你这个作品的原创性不够,所以我不保护你,你是不可能构成合理使用的。
我们今天讨论的题不是这个,因为我们今天讨论的是,已经被认定为作品受到著作权保护的主播他们的行为,这是第一层。第二层是,比如说我刚才举了美食博主的例子,举了很多很多例子,但对方不敢去类比,也不敢证明在本质上有什么差别。那我方认为你方举不出来他们的本质区别。第三件事情是,比如说游戏的素材是有版权的,但是你用它做出来的PPT,你自己就有了版权。就像在暗黑森林里,我们可以自己去做建模,而我做出来的建模,都不利于这个游戏去存在了,我为什么还不是原创作品?
请问反方还回答这个问题吗?如果不回答的话,我们直接就到下一个环节。
以下为ai总结(感谢来自 刘圣韬 学长的精彩ai prompt!基座大模型为豆包。)
这难道不能证明该行为存在巨大收益吗?
游戏博主本可以通过付费授权的方式让游戏主播向其支付报酬,从而获益,因此有些主播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擅自使用游戏画面进行直播,本身就侵害了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和可获得的收益。
同时,在“梦幻西游”案中,法院审理认为,游戏服务条款、玩家守则等前置说明规定了未经许可,不得通过第三方软件公开全部或部分展示、复制、传播、播放梦幻西游的游戏画面等条款。游戏公司已经明确规定拒绝第三方直播,游戏主播依然利用游戏画面进行直播,体现了侵权的主观恶意。
同时,游戏公司因诉讼成本问题暂时未起诉擅自使用游戏画面的主播,著作权人暂时不行使该权利,不代表权利的放弃。
同时,我方需要明确,合理使用条款属于封闭式列举,对每一种情形均不得过度扩张,否则可能导致公共利益与私权保护的失衡。
在四川某传媒公司与某机构侵害作品网络传播纠纷案中,法院审理认为,被告发布公众号使用涉案图片并非完成该项工作任务所必须。在不使用涉案图片的情况下,被告仍然可以完成其突发公共事件预警信息发布和科普宣传等工作任务。因此,被告的使用行为并不属于执行公务在合理范围内使用。
同时,游戏主播根据游戏画面进行直播,虽然展示了一定的操作和解说,但未脱离游戏设定的游戏程序,没有足够……
这难道不能证明该行为存在巨大收益吗?
游戏博主本可以通过付费授权的方式让游戏主播向其支付报酬,从而获益,因此有些主播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擅自使用游戏画面进行直播,本身就侵害了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和可获得的收益。
同时,在“梦幻西游”案中,法院审理认为,游戏服务条款、玩家守则等前置说明规定了未经许可,不得通过第三方软件公开全部或部分展示、复制、传播、播放梦幻西游的游戏画面等条款。游戏公司已经明确规定拒绝第三方直播,游戏主播依然利用游戏画面进行直播,体现了侵权的主观恶意。
同时,游戏公司因诉讼成本问题暂时未起诉擅自使用游戏画面的主播,著作权人暂时不行使该权利,不代表权利的放弃。
同时,我方需要明确,合理使用条款属于封闭式列举,对每一种情形均不得过度扩张,否则可能导致公共利益与私权保护的失衡。
在四川某传媒公司与某机构侵害作品网络传播纠纷案中,法院审理认为,被告发布公众号使用涉案图片并非完成该项工作任务所必须。在不使用涉案图片的情况下,被告仍然可以完成其突发公共事件预警信息发布和科普宣传等工作任务。因此,被告的使用行为并不属于执行公务在合理范围内使用。
同时,游戏主播根据游戏画面进行直播,虽然展示了一定的操作和解说,但未脱离游戏设定的游戏程序,没有足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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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回复一下刚刚的问题:像网易的案子,平台方绝大多数的侵权案件,为什么起诉的是平台而非游戏主播?这并不意味着游戏主播不构成侵权,而是直接起诉直播平台,可以更有效地解决行业乱象,否则我们需要花费大量的诉讼成本。而且,如果你们想要游戏主播的侵权案例,我们也有——网易诉主播王某、李某在直播平台未经许可直播游戏,最终法院判决平台分立,认定主播和平台的行为构成侵权。
其次,我们刚刚提到的合理使用三次检验法:不得与作品的正常使用相冲突,也不会不合理地损害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作品不会因为直接的引用而产生替代效果。我们可以看到,有相关实验表明,游戏直播可能会对游戏剧情产生单向的一次性体验。游戏以及一些头部主播的直播不仅不会带动观众去游玩游戏,反而会出现替代性效应——观众看主播游玩就等于自己不用玩,从而出现了显著的挤占和替代用户亲自游玩的行为。
再者,我们回到刚刚的盈利性问题:判断作品是否侵犯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核心在于著作权人的正常使用以及可期待收益有没有被降低。游戏直播的盈利,是在未取得著作权人授权的情况下,与著作权人分走了本应属于他们的收益,也直接通过直播、观众打赏实现了盈利,不合理地降低了著作权人的合法收益。合理使用的立法目的是为了平衡著作权人和公共利益,但是在这种情形下,很明显公共利益已经让渡,损害了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
一些游戏直播或许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游戏的知名度,但这也是建立在损害著作权人合法权益的基础之上,所以不构成合理使用。并且回到刚刚的转换性使用话题,我方再次强调,哪怕主播确实有解说内容,但作品的核心价值观并没有被转变,游戏的本质依然是娱乐。
首先回复一下刚刚的问题:像网易的案子,平台方绝大多数的侵权案件,为什么起诉的是平台而非游戏主播?这并不意味着游戏主播不构成侵权,而是直接起诉直播平台,可以更有效地解决行业乱象,否则我们需要花费大量的诉讼成本。而且,如果你们想要游戏主播的侵权案例,我们也有——网易诉主播王某、李某在直播平台未经许可直播游戏,最终法院判决平台分立,认定主播和平台的行为构成侵权。
其次,我们刚刚提到的合理使用三次检验法:不得与作品的正常使用相冲突,也不会不合理地损害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作品不会因为直接的引用而产生替代效果。我们可以看到,有相关实验表明,游戏直播可能会对游戏剧情产生单向的一次性体验。游戏以及一些头部主播的直播不仅不会带动观众去游玩游戏,反而会出现替代性效应——观众看主播游玩就等于自己不用玩,从而出现了显著的挤占和替代用户亲自游玩的行为。
再者,我们回到刚刚的盈利性问题:判断作品是否侵犯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核心在于著作权人的正常使用以及可期待收益有没有被降低。游戏直播的盈利,是在未取得著作权人授权的情况下,与著作权人分走了本应属于他们的收益,也直接通过直播、观众打赏实现了盈利,不合理地降低了著作权人的合法收益。合理使用的立法目的是为了平衡著作权人和公共利益,但是在这种情形下,很明显公共利益已经让渡,损害了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
一些游戏直播或许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游戏的知名度,但这也是建立在损害著作权人合法权益的基础之上,所以不构成合理使用。并且回到刚刚的转换性使用话题,我方再次强调,哪怕主播确实有解说内容,但作品的核心价值观并没有被转变,游戏的本质依然是娱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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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对方的逻辑很简单:想要认定我方主张的行为构成合理使用,便试图通过适用转换性使用的情形来证明。
第一,转换性使用在我国其实没有明文规定,它是源自美国的法律条款。正常情况下,想要在我国适用其他国家的法律条款,肯定是行不通的。对方如果想要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适用转化性使用这一条款,必须经过严格的论证。但对方今天既没有举出实际案例,也没有进行有效解释,只是空谈学理观点,没有严格的论证支撑,仅以学理观点来论证己方主张,我方认为这是不合理的。
其次,就算转换性使用在我国有一定的适用空间,对方也必须完成论证。转换性使用内部要求的“新”,是指要有新的观点、新的内容和新的价值。对方辩友提出游戏主播在游戏直播中占据了核心地位、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我们一直提及的网易诉YY直播《梦幻西游2》案中,法院认为,游戏主播在直播中呈现的创作内容,其实都是游戏著作权人即游戏厂商预先设定好的代码,并不构成转换性使用所要求的新内容与新价值。
另外,对方三辩提到的梦幻西游案,其关键并不在于无法可依,而是当时网易的律师当庭表明,他们在对方侵权时,也不清楚相关条款禁止游戏直播。
第二点核心在于,游戏主播在直播中是否侵犯了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很简单,游戏直播大多具有盈利性质。对方提出游戏直播与游戏是互促关系,但任天堂的相关数据以及主播与平台之间的合作模式,可以很好地反驳这一点。任天堂的案例表明,若主播未经游戏著作权人授权直播游戏,著作权人本可从中获取一定收益,但主播与平台平分直播所得,相当于从著作权人的潜在收益中分走了一杯羹,导致著作权人的可预期收入被不合理地降低。
最后,从合理使用的法理来看,当前多数著作权人处于弱势地位。现有的案例也显示,游戏厂商在维权时往往面临诸多阻碍,若为了所谓的公共利益,就不合理地损害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这显然不妥。
首先,对方的逻辑很简单:想要认定我方主张的行为构成合理使用,便试图通过适用转换性使用的情形来证明。
第一,转换性使用在我国其实没有明文规定,它是源自美国的法律条款。正常情况下,想要在我国适用其他国家的法律条款,肯定是行不通的。对方如果想要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适用转化性使用这一条款,必须经过严格的论证。但对方今天既没有举出实际案例,也没有进行有效解释,只是空谈学理观点,没有严格的论证支撑,仅以学理观点来论证己方主张,我方认为这是不合理的。
其次,就算转换性使用在我国有一定的适用空间,对方也必须完成论证。转换性使用内部要求的“新”,是指要有新的观点、新的内容和新的价值。对方辩友提出游戏主播在游戏直播中占据了核心地位、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我们一直提及的网易诉YY直播《梦幻西游2》案中,法院认为,游戏主播在直播中呈现的创作内容,其实都是游戏著作权人即游戏厂商预先设定好的代码,并不构成转换性使用所要求的新内容与新价值。
另外,对方三辩提到的梦幻西游案,其关键并不在于无法可依,而是当时网易的律师当庭表明,他们在对方侵权时,也不清楚相关条款禁止游戏直播。
第二点核心在于,游戏主播在直播中是否侵犯了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很简单,游戏直播大多具有盈利性质。对方提出游戏直播与游戏是互促关系,但任天堂的相关数据以及主播与平台之间的合作模式,可以很好地反驳这一点。任天堂的案例表明,若主播未经游戏著作权人授权直播游戏,著作权人本可从中获取一定收益,但主播与平台平分直播所得,相当于从著作权人的潜在收益中分走了一杯羹,导致著作权人的可预期收入被不合理地降低。
最后,从合理使用的法理来看,当前多数著作权人处于弱势地位。现有的案例也显示,游戏厂商在维权时往往面临诸多阻碍,若为了所谓的公共利益,就不合理地损害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这显然不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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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总结陈词时长为3分钟,能听到吗?可以听到,好的,那我开始了。
今天我们围绕游戏直播、游戏主播直播使用游戏画面是否属于合理使用进行讨论。接下来,我将回应对方关键质疑,并重申我方立场。
对方今天展开质疑,请允许我逐一回应。对方称直播是商业行为,因此不构成合理使用,这是对法律的误读。三步检验法从未规定商业即侵权,判断标准仅为是否影响作品正常使用、是否不合理损害权益。而对方提到的网易、主播按17%竞品导流,并非看直播本身。更何况米哈游和阿特拉斯等厂商主动签约扶持主播,恰恰说明商业直播和厂商利益可以共存。还有对方盯着画面占比,却忽略了主播的创造力,这才是直播的核心价值。观众来直播间看的是操作技术、人格魅力,游戏画面只是舞台。
最近积累和沙河利?游戏直播是免费推广,增加用户黏性、提升游戏销量,不存在市场替代。厂商主动合作的事实,本身就是对“损害市场”这一指控的最好反驳。
对方称中国没有转换性使用的判断方法,这一判断方法本就写在我国著作权法的第24条里。为介绍、评论适当引用主播解说,就是评论说明的典型情况。我方明确认可对方引用梦幻西游的司法判例,但对方主张已有判决认定游戏直播侵权,对此我方指出,事实上,梦幻西游案中厂商起诉的是平台华多,而非主播个人。这个案件的被告方是直播平台,核心争议是平台之间的商业竞争,而非我们今天讨论的个人主播。对方若将平台判例套用到个人主播身上,就是混淆了不同的法律主体。
回应之后,请允许我总结我方核心论证: 第一,并非所有的游戏画面都当然受著作权保护。在《体育与赛事转播案》中,法院已经明确认定电竞比赛画面不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没有作品就没有著作权,侵权自然无从谈起。 第二,2020年修订的著作权法,为合理使用增加兜底条款,释放了一个清晰信号:法律不再用封闭式列举来否定新事物,而是要求裁判者综合考量使用目的、性质和市场影响,不一见到游戏画面就认定为侵权。 第三,主播的操作和解说为画面赋予了全新价值,构成转换性使用。游戏直播是将游戏画面转化为教学、娱乐与社交的新载体。在竞技类直播层面,观众进入直播间不是为了看游戏剧情,而是为了看主播的操作技术、战术思路和人格魅力,游戏画面在这里仅仅是舞台。创作演绎类直播,比如《我的世界》中,主播利用游戏提供的素材搭建出建筑,这些成果已经远远超出了游戏开发者的预设内容,属于主播的独立创作。第三种是利用游戏工具独立创作,比如《恐惧之泣》基于《半条命》的引擎素材,确定了全新的目的和表达,被公认为独立作品。主播也一样,他们的直播不是在玩游戏,而是在用游戏创作,最终呈现的是独立于原游戏的新内容。
各项直播权利全部归于厂商,将导致厂商对游戏延伸内容的绝对垄断,也许主播会沦为流量工具,而中小创作者失去生存空间,这绝非法律的本意。而且著作权法需要回应数字时代的新表达,直播已经成为数亿人参与文化创造的方式,法律的解释应当向前看,而非将新事物框死在旧规则里。
综上,我方坚定认为,游戏主播在直播间使用游戏画面属于合理使用。
谢谢。好的,现在就结束了。
本次总结陈词时长为3分钟,能听到吗?可以听到,好的,那我开始了。
今天我们围绕游戏直播、游戏主播直播使用游戏画面是否属于合理使用进行讨论。接下来,我将回应对方关键质疑,并重申我方立场。
对方今天展开质疑,请允许我逐一回应。对方称直播是商业行为,因此不构成合理使用,这是对法律的误读。三步检验法从未规定商业即侵权,判断标准仅为是否影响作品正常使用、是否不合理损害权益。而对方提到的网易、主播按17%竞品导流,并非看直播本身。更何况米哈游和阿特拉斯等厂商主动签约扶持主播,恰恰说明商业直播和厂商利益可以共存。还有对方盯着画面占比,却忽略了主播的创造力,这才是直播的核心价值。观众来直播间看的是操作技术、人格魅力,游戏画面只是舞台。
最近积累和沙河利?游戏直播是免费推广,增加用户黏性、提升游戏销量,不存在市场替代。厂商主动合作的事实,本身就是对“损害市场”这一指控的最好反驳。
对方称中国没有转换性使用的判断方法,这一判断方法本就写在我国著作权法的第24条里。为介绍、评论适当引用主播解说,就是评论说明的典型情况。我方明确认可对方引用梦幻西游的司法判例,但对方主张已有判决认定游戏直播侵权,对此我方指出,事实上,梦幻西游案中厂商起诉的是平台华多,而非主播个人。这个案件的被告方是直播平台,核心争议是平台之间的商业竞争,而非我们今天讨论的个人主播。对方若将平台判例套用到个人主播身上,就是混淆了不同的法律主体。
回应之后,请允许我总结我方核心论证: 第一,并非所有的游戏画面都当然受著作权保护。在《体育与赛事转播案》中,法院已经明确认定电竞比赛画面不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没有作品就没有著作权,侵权自然无从谈起。 第二,2020年修订的著作权法,为合理使用增加兜底条款,释放了一个清晰信号:法律不再用封闭式列举来否定新事物,而是要求裁判者综合考量使用目的、性质和市场影响,不一见到游戏画面就认定为侵权。 第三,主播的操作和解说为画面赋予了全新价值,构成转换性使用。游戏直播是将游戏画面转化为教学、娱乐与社交的新载体。在竞技类直播层面,观众进入直播间不是为了看游戏剧情,而是为了看主播的操作技术、战术思路和人格魅力,游戏画面在这里仅仅是舞台。创作演绎类直播,比如《我的世界》中,主播利用游戏提供的素材搭建出建筑,这些成果已经远远超出了游戏开发者的预设内容,属于主播的独立创作。第三种是利用游戏工具独立创作,比如《恐惧之泣》基于《半条命》的引擎素材,确定了全新的目的和表达,被公认为独立作品。主播也一样,他们的直播不是在玩游戏,而是在用游戏创作,最终呈现的是独立于原游戏的新内容。
各项直播权利全部归于厂商,将导致厂商对游戏延伸内容的绝对垄断,也许主播会沦为流量工具,而中小创作者失去生存空间,这绝非法律的本意。而且著作权法需要回应数字时代的新表达,直播已经成为数亿人参与文化创造的方式,法律的解释应当向前看,而非将新事物框死在旧规则里。
综上,我方坚定认为,游戏主播在直播间使用游戏画面属于合理使用。
谢谢。好的,现在就结束了。
以下为ai总结(感谢来自 刘圣韬 学长的精彩ai prompt!基座大模型为豆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