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时一分半,发现机计时。稍等,卡了,稍等,OK,开始吧。谢谢主席,大家好,我方的观点是,法律的生命在于逻辑。逻辑是思维的规律,客观的规律性经验,是由实践得来的经历和体验。法律是由国家强制规定或认可实施的、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范体系,其核心价值与终极目标是公平正义。公平正义是法律的灵魂,只有当法律真正保障权利,惩恶扬善,指引方向,让人民在实践中感受到公平正义时,法律才具有实效与生命力。
因此,我方的标准是,逻辑是推动实现公平正义的必要工具。首先,立法者通过一定的立法技术,将分散的经验提炼升华为一套逻辑自洽的体系,形成统一的法律秩序,从而使法律具有普适性、可预测性,推动人们形成关于公平正义的社会共识。而经验本身是流动的、主观的、有局限的,若脱离逻辑束缚,容易造成同案不同判、标准混乱等问题,丧失法律的普适性与确定性。如我国早期制假买假的索赔案,1995年王海打假案后,各地法院基于不同生活经验,做出截然相反的判决,同类案件在不同地域、不同法官手中的结果天差地别。公众连对自身行为都无法产生稳定的预期,又何谈实现公平正义?这是因为通过逻辑统一、裁判标准明确,知假买假不影响消费者的身份认定,才以逻辑的确定性最终终结了经验的混乱,让公平正义真正落地。没有逻辑,法律就只是一堆杂乱的事实与感受,公平正义便无从谈起,法律自然失去生命力。
其次,逻辑约束公权,防止权力肆意主观,使法律保持理性客观,是推动其实现公平正义的必要工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规范裁判文书释法说理的指导意见》明确要求,裁判文书释法说理应当遵循逻辑规律,运用逻辑方法,做到逻辑严密,论证充分,确保裁判结果的客观性、公正性。这一官方文件直接印证逻辑是司法公平正义的核心保障。当逻辑推导出来的结论与经验直觉发生冲突时,选择经验意味着判决的正当性依赖于法律执行者的内心,选择逻辑则意味着法官必须公开推理过程,以法律为大前提,事实为小前提,通过严谨的推理得出结论。这个过程是公开的和可反驳的,更具说服力。一直以来,美国的警察用列队指认的方式来识别嫌疑人,以往的经验来看,有良好效果。但在1967年的韦德案中,本案的律师通过逻辑推导出,假如犯罪嫌疑人不在这个人群中,同时受害者指认的过程带有强烈的经验、主观判断与心理暗示,那么指认本身就是在产生冤假错案。法律的生命不在于执法者的内心想什么,而在于他说出来的理由能否受到所有人的检验和认可。
综上,我方认为法律的生命在于逻辑。针对刚刚双方辩友所提出来的要与时代紧密相连,我方认为这是因为逻辑本身更加稳定,它受社会的影响更小,所以更利于推动新注入的经验汇总成为新的、更利于现代社会适用的法律,从而统一公平正义的标准,推动法律实现公平正义。
计时一分半,发现机计时。稍等,卡了,稍等,OK,开始吧。谢谢主席,大家好,我方的观点是,法律的生命在于逻辑。逻辑是思维的规律,客观的规律性经验,是由实践得来的经历和体验。法律是由国家强制规定或认可实施的、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范体系,其核心价值与终极目标是公平正义。公平正义是法律的灵魂,只有当法律真正保障权利,惩恶扬善,指引方向,让人民在实践中感受到公平正义时,法律才具有实效与生命力。
因此,我方的标准是,逻辑是推动实现公平正义的必要工具。首先,立法者通过一定的立法技术,将分散的经验提炼升华为一套逻辑自洽的体系,形成统一的法律秩序,从而使法律具有普适性、可预测性,推动人们形成关于公平正义的社会共识。而经验本身是流动的、主观的、有局限的,若脱离逻辑束缚,容易造成同案不同判、标准混乱等问题,丧失法律的普适性与确定性。如我国早期制假买假的索赔案,1995年王海打假案后,各地法院基于不同生活经验,做出截然相反的判决,同类案件在不同地域、不同法官手中的结果天差地别。公众连对自身行为都无法产生稳定的预期,又何谈实现公平正义?这是因为通过逻辑统一、裁判标准明确,知假买假不影响消费者的身份认定,才以逻辑的确定性最终终结了经验的混乱,让公平正义真正落地。没有逻辑,法律就只是一堆杂乱的事实与感受,公平正义便无从谈起,法律自然失去生命力。
其次,逻辑约束公权,防止权力肆意主观,使法律保持理性客观,是推动其实现公平正义的必要工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规范裁判文书释法说理的指导意见》明确要求,裁判文书释法说理应当遵循逻辑规律,运用逻辑方法,做到逻辑严密,论证充分,确保裁判结果的客观性、公正性。这一官方文件直接印证逻辑是司法公平正义的核心保障。当逻辑推导出来的结论与经验直觉发生冲突时,选择经验意味着判决的正当性依赖于法律执行者的内心,选择逻辑则意味着法官必须公开推理过程,以法律为大前提,事实为小前提,通过严谨的推理得出结论。这个过程是公开的和可反驳的,更具说服力。一直以来,美国的警察用列队指认的方式来识别嫌疑人,以往的经验来看,有良好效果。但在1967年的韦德案中,本案的律师通过逻辑推导出,假如犯罪嫌疑人不在这个人群中,同时受害者指认的过程带有强烈的经验、主观判断与心理暗示,那么指认本身就是在产生冤假错案。法律的生命不在于执法者的内心想什么,而在于他说出来的理由能否受到所有人的检验和认可。
综上,我方认为法律的生命在于逻辑。针对刚刚双方辩友所提出来的要与时代紧密相连,我方认为这是因为逻辑本身更加稳定,它受社会的影响更小,所以更利于推动新注入的经验汇总成为新的、更利于现代社会适用的法律,从而统一公平正义的标准,推动法律实现公平正义。
以下为ai总结(感谢来自 刘圣韬 学长的精彩ai prompt!基座大模型为豆包。)
逻辑是推动实现公平正义的必要工具。
感谢主席。首先我们指出,对方辩题认为法律生命在于经验,这个说法存在问题。我们今天讨论的是法律生命在于文件(逻辑)还是经验,而不是“文辑”。答案是什么?
第二,对方辩友可能认为逻辑的抽象性让大家难以听懂,但这并不代表所有人不能理解逻辑的说理。这正是法律能够得到大众认可的关键——大多数人能看懂法律条文,明白自己的权利义务,这是逻辑的价值所在。
第三,对方提到经验是智慧的体现,这一点我们不否认,但经验本身也存在局限性。以2013年前后的案例为例,当时关于拐卖妇女儿童案件中,科学证据的收集和运用存在不足,这是社会发展过程中的经验积累。然而,经济条件在不同时期呈现出先进与落后的差异,这种不稳定性会导致执法标准不一、守法意识薄弱,不利于法律的统一实施。
第四,从法律实践来看,法学理论和现实案例都证明,法律的核心在于逻辑的严谨性和体系的完整性。当我们进行法律论证时,需要让所有参与者(包括法官、律师、公众)都能接受论证过程,从而建立对法律制度的信心。在这个过程中,法律逻辑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最后,对方从理论层面强调经验比逻辑更重要,但现代法学理论,尤其是现实主义法学,已经不再强调经验的绝对重要性,而是转向对规则体系和逻辑自洽性的追求。因此,对方的观点已不适用于现代法治社会的需求。
感谢主席。首先我们指出,对方辩题认为法律生命在于经验,这个说法存在问题。我们今天讨论的是法律生命在于文件(逻辑)还是经验,而不是“文辑”。答案是什么?
第二,对方辩友可能认为逻辑的抽象性让大家难以听懂,但这并不代表所有人不能理解逻辑的说理。这正是法律能够得到大众认可的关键——大多数人能看懂法律条文,明白自己的权利义务,这是逻辑的价值所在。
第三,对方提到经验是智慧的体现,这一点我们不否认,但经验本身也存在局限性。以2013年前后的案例为例,当时关于拐卖妇女儿童案件中,科学证据的收集和运用存在不足,这是社会发展过程中的经验积累。然而,经济条件在不同时期呈现出先进与落后的差异,这种不稳定性会导致执法标准不一、守法意识薄弱,不利于法律的统一实施。
第四,从法律实践来看,法学理论和现实案例都证明,法律的核心在于逻辑的严谨性和体系的完整性。当我们进行法律论证时,需要让所有参与者(包括法官、律师、公众)都能接受论证过程,从而建立对法律制度的信心。在这个过程中,法律逻辑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最后,对方从理论层面强调经验比逻辑更重要,但现代法学理论,尤其是现实主义法学,已经不再强调经验的绝对重要性,而是转向对规则体系和逻辑自洽性的追求。因此,对方的观点已不适用于现代法治社会的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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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辩论环节,正反双方各计时3分钟发言。正反双方均不可打断对方发言,未发言的言论或未完成的言论不计入时间。此环节请注意开关麦,避免被再次打断。
正方:我所说的内容,对方提及的“平面调”问题,我并没有这样说过。我刚才说逻辑本身是人类的保障,对方的问题在于认为人要人权就不需要逻辑,这是错误的。逻辑并非人类的强力工具,而是带有经验和体验的人,为了生活所需而发展出的东西。逻辑本身是为了弥补经验的漏洞,从这点上看,经验对于公平正义不可或缺。我们运用逻辑发生错误,难道是因为人的经验是主观的,可能带来错误才造成的后果吗?我认为经验与逻辑有很大区别,法官处理案件需要经验,但从无数案件中归纳出的还是逻辑的重点。对方提到在体育比赛中,通过各种方法判断哪种材料更好,这让我想到之前看过的一个案件:执法者通过暴力方式获取口供,因为经验告诉他嫌疑人就是罪犯,所以认为暴力能获得正确口供,但前提是错误的。所以我更强调逻辑,因为通过暴力可能得到错误结论,逻辑可以避免这种情况。
反方:如果世界上不存在某个案件,我们无法从中提出问题,怎么修改法律呢?按照逻辑,法律确定很好,难道不是经验促进法律规范和发展吗?您方为何不谈法律的好坏?
正方:难道我们不能从经验中获得知识吗?错误的知识如何判断?我方认为,逻辑若不完善,就无法抛开现实,而对方没有举出经验的实例,这可能是个人问题,与经验无关。您方说逻辑的作用需要经验,而我认为经验不重要,关键是信任的是什么。对方没有辨别经验的例子,更不能让百姓接受,最终还是逻辑解答问题。但百姓接受的前提是真正了解,这需要经验,因为社会经验让我们发现问题,进而用逻辑解决。
反方:刚才提到的案件,按逻辑来看遗嘱是有效的,但对方不认可,因为这不是普通过具能判断的,涉及大小问题。我方认为标准有合理性。
(正方剩余20秒):我想说,不在于同学,而在于谈判文书中的话,若僵换了,什么会解决这些问题?正是社会经验的前提,让我们发现问题,进而用逻辑解决。没有经验,怎么统计出来?
(反方时间到)
自由辩论环节,正反双方各计时3分钟发言。正反双方均不可打断对方发言,未发言的言论或未完成的言论不计入时间。此环节请注意开关麦,避免被再次打断。
正方:我所说的内容,对方提及的“平面调”问题,我并没有这样说过。我刚才说逻辑本身是人类的保障,对方的问题在于认为人要人权就不需要逻辑,这是错误的。逻辑并非人类的强力工具,而是带有经验和体验的人,为了生活所需而发展出的东西。逻辑本身是为了弥补经验的漏洞,从这点上看,经验对于公平正义不可或缺。我们运用逻辑发生错误,难道是因为人的经验是主观的,可能带来错误才造成的后果吗?我认为经验与逻辑有很大区别,法官处理案件需要经验,但从无数案件中归纳出的还是逻辑的重点。对方提到在体育比赛中,通过各种方法判断哪种材料更好,这让我想到之前看过的一个案件:执法者通过暴力方式获取口供,因为经验告诉他嫌疑人就是罪犯,所以认为暴力能获得正确口供,但前提是错误的。所以我更强调逻辑,因为通过暴力可能得到错误结论,逻辑可以避免这种情况。
反方:如果世界上不存在某个案件,我们无法从中提出问题,怎么修改法律呢?按照逻辑,法律确定很好,难道不是经验促进法律规范和发展吗?您方为何不谈法律的好坏?
正方:难道我们不能从经验中获得知识吗?错误的知识如何判断?我方认为,逻辑若不完善,就无法抛开现实,而对方没有举出经验的实例,这可能是个人问题,与经验无关。您方说逻辑的作用需要经验,而我认为经验不重要,关键是信任的是什么。对方没有辨别经验的例子,更不能让百姓接受,最终还是逻辑解答问题。但百姓接受的前提是真正了解,这需要经验,因为社会经验让我们发现问题,进而用逻辑解决。
反方:刚才提到的案件,按逻辑来看遗嘱是有效的,但对方不认可,因为这不是普通过具能判断的,涉及大小问题。我方认为标准有合理性。
(正方剩余20秒):我想说,不在于同学,而在于谈判文书中的话,若僵换了,什么会解决这些问题?正是社会经验的前提,让我们发现问题,进而用逻辑解决。没有经验,怎么统计出来?
(反方时间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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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方时间到,对话结束)
反方三辩。谢谢。另外,鉴于对方所提出的考量,我从对方的问题入手做两种分析。第一,法官裁判是先形成内心判断,再去寻找法律依据。但在这个复杂的法律体系中,如果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可以寻求经验;而法律层面的依据总是可以找到的。那么,这两个方面如果结合在一起,就是一个超越国际价值标准的理论。法律规范涉及非事后的部分,真正重要的是现实影响判决的法律因素。对方举了很多疑难案件,想说明道德的重要性。在这些案件中,法官的确会受到道德、政治、社会安全以及民意的影响,形成先行判断,然后再去找法律依据。但在很多产生争议的案件中,争议来源于当事人各自的价值立场,而这些立场之间的关系并不清晰,存在逻辑跳跃和不确定性。能够使清晰的经验得到梳理和完整阐释,反而有利于一定程度上消解困难。
第二,如果将目光转向下级法院裁判的案件,就会发现这些案件在数量上占比很高。追溯起来,法律的规定是明确且具有普适性的,争议双方对法律适用的争议并不大,只是从法律出发,通过逻辑推导得出的结论不同。对于大量简单案件而言,无论是在司法层面还是社会层面,法律都起到主导作用。而那些本身界线模糊的案件,比如“老人痛苦寻衅滋事如何判罪”,即使不做判决也会引起争论和对法律的怀疑。但我认为,与大多数人相关的人身和财产关系都应做到严格的界定,这才是公平正义。
与当下相比,对于逻辑思维和经验的运用,虽然可能因历史背景而趋于差异化,但国际法的构建、国家间平等地位的确立,更需要以法律性的共识作为标准。主张因素较小的规则,更能成为各国法律调整的基础,这也是国际法的产物。法律制度确立了“法无禁止即自由”的原则,对国家行为具有现实指导意义。国际上,国际法源于国家间的共识,只要国际法没有明确禁止,国家就保留相关权利,这体现了“法无禁止即许可”的逻辑,也最终确定了规范执法、国家间政治经济交往、法律意识统一、国际秩序构建以及客观理性推动社会发展的基础。
接下来是正方环节。
反方三辩。谢谢。另外,鉴于对方所提出的考量,我从对方的问题入手做两种分析。第一,法官裁判是先形成内心判断,再去寻找法律依据。但在这个复杂的法律体系中,如果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可以寻求经验;而法律层面的依据总是可以找到的。那么,这两个方面如果结合在一起,就是一个超越国际价值标准的理论。法律规范涉及非事后的部分,真正重要的是现实影响判决的法律因素。对方举了很多疑难案件,想说明道德的重要性。在这些案件中,法官的确会受到道德、政治、社会安全以及民意的影响,形成先行判断,然后再去找法律依据。但在很多产生争议的案件中,争议来源于当事人各自的价值立场,而这些立场之间的关系并不清晰,存在逻辑跳跃和不确定性。能够使清晰的经验得到梳理和完整阐释,反而有利于一定程度上消解困难。
第二,如果将目光转向下级法院裁判的案件,就会发现这些案件在数量上占比很高。追溯起来,法律的规定是明确且具有普适性的,争议双方对法律适用的争议并不大,只是从法律出发,通过逻辑推导得出的结论不同。对于大量简单案件而言,无论是在司法层面还是社会层面,法律都起到主导作用。而那些本身界线模糊的案件,比如“老人痛苦寻衅滋事如何判罪”,即使不做判决也会引起争论和对法律的怀疑。但我认为,与大多数人相关的人身和财产关系都应做到严格的界定,这才是公平正义。
与当下相比,对于逻辑思维和经验的运用,虽然可能因历史背景而趋于差异化,但国际法的构建、国家间平等地位的确立,更需要以法律性的共识作为标准。主张因素较小的规则,更能成为各国法律调整的基础,这也是国际法的产物。法律制度确立了“法无禁止即自由”的原则,对国家行为具有现实指导意义。国际上,国际法源于国家间的共识,只要国际法没有明确禁止,国家就保留相关权利,这体现了“法无禁止即许可”的逻辑,也最终确定了规范执法、国家间政治经济交往、法律意识统一、国际秩序构建以及客观理性推动社会发展的基础。
接下来是正方环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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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刚所说的用逻辑来构建论证,其中是否缺乏经验的支撑?没有经验支撑的逻辑,公众可能难以理解。你说“A=A”,但如何让人确信这一结论?因为有“一”的存在,但这需要理解。
稍等,我要进入下一个会议。我想你把内容发到你的微信里。你们一定要注意麦克风的收音节奏,我不强调这个。你说话时,麦克风一定要离嘴近一些,确保声音能被清晰输入,明白吗?发过了。你的麦克风,是不是离嘴太远了?孙雨琴(美琴),你进一下会议。你有耳机吗?戴耳机进,他们麦克风没声音,你提醒他们改名字,并调试麦克风。第一件事:记得开关麦;第二件事:麦克风离嘴近一点。你名字改了吗?
OK,下面是正方环节。“录制空间不足”是什么意思?你用手机进腾讯会议,把不用的软件关掉。我上了之后告诉你。对,把刚才的录音导出来,前面的内容我确认过了。
下面的环节是正方二辩的盘问小结,计时两分钟发言。好,谢谢。首先,根据对方定义和逻辑,我们认为...(此处原文不完整,按原意保留)。我刚才问对方一辩,评估产生的上述定义是否成立。如果对方承认,那么这与今天法律的实际情形不符,因为法律必须建立在坚实的基础上。现实中,人的思维逻辑并无法保证完全正确,所以对方未能给我明确回答。
您所提出的标准是实现公平正义。但如果某些公平正义的实现方式是片面的,就不应该采用这种标准,而应让法律满足公众的需求。法律既包括公平正义,也包括法律发展过程中的平衡与合目的性,以及在面对复杂情况时作为工具的属性。但并非所有工具都适用于法律,我们今天讨论的是法律的生命在于什么?其灵魂所在可能是回应社会需要,这是法律被赋予的使命。对方所谓的“逻辑至上”并不完全错误,但它是否会导致社会对案件的不理解?是否一定会产生这种情况?可能只是个别案件因细节争议产生讨论,但不应让法律成为僵化的工具。
对方还提到要考虑公众的理解。我方强调,正是经验的推动使得法律能够更好地被理解。例如,一些典型案例,如果按照你方的逻辑能力去处理,恰恰是不被人民理解的,也不为现行法律所认可。如果逻辑如此严密,法律为何还在不断发展进步?正是因为新的经验不断产生,现有逻辑的不完善之处需要通过经验来改进。
你刚所说的用逻辑来构建论证,其中是否缺乏经验的支撑?没有经验支撑的逻辑,公众可能难以理解。你说“A=A”,但如何让人确信这一结论?因为有“一”的存在,但这需要理解。
稍等,我要进入下一个会议。我想你把内容发到你的微信里。你们一定要注意麦克风的收音节奏,我不强调这个。你说话时,麦克风一定要离嘴近一些,确保声音能被清晰输入,明白吗?发过了。你的麦克风,是不是离嘴太远了?孙雨琴(美琴),你进一下会议。你有耳机吗?戴耳机进,他们麦克风没声音,你提醒他们改名字,并调试麦克风。第一件事:记得开关麦;第二件事:麦克风离嘴近一点。你名字改了吗?
OK,下面是正方环节。“录制空间不足”是什么意思?你用手机进腾讯会议,把不用的软件关掉。我上了之后告诉你。对,把刚才的录音导出来,前面的内容我确认过了。
下面的环节是正方二辩的盘问小结,计时两分钟发言。好,谢谢。首先,根据对方定义和逻辑,我们认为...(此处原文不完整,按原意保留)。我刚才问对方一辩,评估产生的上述定义是否成立。如果对方承认,那么这与今天法律的实际情形不符,因为法律必须建立在坚实的基础上。现实中,人的思维逻辑并无法保证完全正确,所以对方未能给我明确回答。
您所提出的标准是实现公平正义。但如果某些公平正义的实现方式是片面的,就不应该采用这种标准,而应让法律满足公众的需求。法律既包括公平正义,也包括法律发展过程中的平衡与合目的性,以及在面对复杂情况时作为工具的属性。但并非所有工具都适用于法律,我们今天讨论的是法律的生命在于什么?其灵魂所在可能是回应社会需要,这是法律被赋予的使命。对方所谓的“逻辑至上”并不完全错误,但它是否会导致社会对案件的不理解?是否一定会产生这种情况?可能只是个别案件因细节争议产生讨论,但不应让法律成为僵化的工具。
对方还提到要考虑公众的理解。我方强调,正是经验的推动使得法律能够更好地被理解。例如,一些典型案例,如果按照你方的逻辑能力去处理,恰恰是不被人民理解的,也不为现行法律所认可。如果逻辑如此严密,法律为何还在不断发展进步?正是因为新的经验不断产生,现有逻辑的不完善之处需要通过经验来改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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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看到屏幕吗?可以是吧?OK,那我现在开麦试一下音。你确保自己的外放是关掉的。喂喂。谁的声音没关?喂,OK,那好,开始吧。然后注意一下,这个环节谁开麦?尤其自由辩的时候,注意你的开麦和关麦不要同时开两个麦克风,也不要忘记开麦,就这样。可以提前开始吗?可以是吧,OK。好,第一个环节是正方一辩,开篇陈词计时3分半,发言及计时开始。
谢谢主席,大家好,我方认为法律的生命在于经验。首先,法律是指由立法机关或国家机关制定、国家政权保证实施的行为规则的总和。生命是指事物所具有的能够生存、发展和活动的属性。经验是由实践得来的知识和技能,而逻辑是指思维的规律规则。从本质上说,法律作为社会治理的工具,回应社会需要是法律的生命所在。因此,我们今天判断法律的生命在于经验还是逻辑的标准是,何者更能让法律回应社会需求?
首先,经验能够填补法律中的漏洞,改善法律滞后性问题。经验是实践中得出的智慧成果,因此,与实践紧密联系是今天所讨论的经验的重要特征。美国法学家霍姆斯在《普通法》一书中指出,法律的生命不在于逻辑,而在于经验。他不否认逻辑,但强调法律源于社会经验,核心是对时代精神的感知远胜于形式逻辑。逻辑推演一旦发布就可能落后于时代,因为时代的动态变化性是无法预测的,立法再精密也预判不了其在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而经验则恰好可以弥补法律的滞后性。
就拿“高空抛物”这一案例来说,最早出现在《侵权责任法》这一民事法律案件中,而在实践运行过程中,出现了类似重庆男婴被砸身亡案——男婴被高空坠落的健身球打中抢救无效身亡,因无法确定抛物人而逍遥法外引发公愤。因此,通过一桩桩一件件具体的案件,我们从中获取了经验:高空抛物行为必须严惩,以起到威慑作用。因此,高空抛物入刑正是经验在法律贴合实际、弥补法律滞后性上的体现。再比如互联网时代的新型侵权问题、人工智能引发的责任认定问题,运用商业实践中总结出的经验去进行裁决,才能让法律在新的案件中继续发挥作用,才能继续焕发法律的生命。
其次,因为有了经验,法律才能不断修正、发展和延续。历史上,不管是不成文法系国家的判例原则,还是成文法系国家的司法解释与立法修订,都是以经验推动法律发展。比如说我国1993年宪法修正案将实行计划经济改为实行市场经济,就是我国改革开放成功经验的指导。当经济持续发展,社会矛盾不断更新,当现有的法律条文无法应对新的社会问题时,这些逻辑总结出的规律(其具备的广泛性、普遍性)也就决定了其在实际问题解决中的局限性。无论是司法裁定还是法律执行,面对极高难度的操作,经验的应急性和实际特性,则无可厚非地正在用于操作改进并实施。
最后,经验能让民众理解和运用法律,从推进全民守法上让法律生命不止。法律倡导以人为本,因此其作用的发挥少不了民众的理解和运用。根据上海交通大学研究,82%的公民认可法官基于生活经验的公正裁判,民众对经验性判决的接受度与认可度远高于逻辑推演。就比如某市人民法庭采用的巡回审判、溯源治理、动员调解等扎根基层的经验,也就是让法律从纸上条文走到百姓身边,用方言讲法、用老百姓能听得懂的方法去普法,化解了大量拖延复杂纠纷,案件量显著下降,社会效果远超于抽象法条。而逻辑在法律上的运用,其抽象性、普遍性、理性特质使大众难以理解,难以运用,何谈生命呢?正是经验让法律在社会需求中填补漏洞、促进发展,形成良性循环。所以我方坚定认为,法律的生命在于经验。
能看到屏幕吗?可以是吧?OK,那我现在开麦试一下音。你确保自己的外放是关掉的。喂喂。谁的声音没关?喂,OK,那好,开始吧。然后注意一下,这个环节谁开麦?尤其自由辩的时候,注意你的开麦和关麦不要同时开两个麦克风,也不要忘记开麦,就这样。可以提前开始吗?可以是吧,OK。好,第一个环节是正方一辩,开篇陈词计时3分半,发言及计时开始。
谢谢主席,大家好,我方认为法律的生命在于经验。首先,法律是指由立法机关或国家机关制定、国家政权保证实施的行为规则的总和。生命是指事物所具有的能够生存、发展和活动的属性。经验是由实践得来的知识和技能,而逻辑是指思维的规律规则。从本质上说,法律作为社会治理的工具,回应社会需要是法律的生命所在。因此,我们今天判断法律的生命在于经验还是逻辑的标准是,何者更能让法律回应社会需求?
首先,经验能够填补法律中的漏洞,改善法律滞后性问题。经验是实践中得出的智慧成果,因此,与实践紧密联系是今天所讨论的经验的重要特征。美国法学家霍姆斯在《普通法》一书中指出,法律的生命不在于逻辑,而在于经验。他不否认逻辑,但强调法律源于社会经验,核心是对时代精神的感知远胜于形式逻辑。逻辑推演一旦发布就可能落后于时代,因为时代的动态变化性是无法预测的,立法再精密也预判不了其在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而经验则恰好可以弥补法律的滞后性。
就拿“高空抛物”这一案例来说,最早出现在《侵权责任法》这一民事法律案件中,而在实践运行过程中,出现了类似重庆男婴被砸身亡案——男婴被高空坠落的健身球打中抢救无效身亡,因无法确定抛物人而逍遥法外引发公愤。因此,通过一桩桩一件件具体的案件,我们从中获取了经验:高空抛物行为必须严惩,以起到威慑作用。因此,高空抛物入刑正是经验在法律贴合实际、弥补法律滞后性上的体现。再比如互联网时代的新型侵权问题、人工智能引发的责任认定问题,运用商业实践中总结出的经验去进行裁决,才能让法律在新的案件中继续发挥作用,才能继续焕发法律的生命。
其次,因为有了经验,法律才能不断修正、发展和延续。历史上,不管是不成文法系国家的判例原则,还是成文法系国家的司法解释与立法修订,都是以经验推动法律发展。比如说我国1993年宪法修正案将实行计划经济改为实行市场经济,就是我国改革开放成功经验的指导。当经济持续发展,社会矛盾不断更新,当现有的法律条文无法应对新的社会问题时,这些逻辑总结出的规律(其具备的广泛性、普遍性)也就决定了其在实际问题解决中的局限性。无论是司法裁定还是法律执行,面对极高难度的操作,经验的应急性和实际特性,则无可厚非地正在用于操作改进并实施。
最后,经验能让民众理解和运用法律,从推进全民守法上让法律生命不止。法律倡导以人为本,因此其作用的发挥少不了民众的理解和运用。根据上海交通大学研究,82%的公民认可法官基于生活经验的公正裁判,民众对经验性判决的接受度与认可度远高于逻辑推演。就比如某市人民法庭采用的巡回审判、溯源治理、动员调解等扎根基层的经验,也就是让法律从纸上条文走到百姓身边,用方言讲法、用老百姓能听得懂的方法去普法,化解了大量拖延复杂纠纷,案件量显著下降,社会效果远超于抽象法条。而逻辑在法律上的运用,其抽象性、普遍性、理性特质使大众难以理解,难以运用,何谈生命呢?正是经验让法律在社会需求中填补漏洞、促进发展,形成良性循环。所以我方坚定认为,法律的生命在于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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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者更能让法律回应社会需求?
下一环节是反方一辩质询正方一辩,单边计时一分半。
稍等,我卡了一下,重新计时,谢谢主席。
先明确你们俩谁问谁发言,谁开麦,不要同时开两个麦。
我方认为目前社会需要是...(此处原始文本有重复的“重新来”,已过滤)。注意一下,谁发言谁开麦。他问的时候他开麦,你回答的时候你开麦。
我方认为目前的社会需要是有一些新的社会问题出现有待解决。
哦,所以这些社会问题实际就是因为公平正义没有得到实施的需要,所以我们所说的社会需要是不是公平正义没有得到实施,所以需要公平正义?
那我们所说的公平正义是指在今年出现的这个问题上面?
等一下,他问的时候你要关麦,不然你们会同时出现两个音,就是谁说话的时候保证只有一个麦克风是开的,OK吗?然后你刚才的问题重新问不进去。
所以我问,就是您方所说的这个回应的社会需要,其实还是要实现大家公共希望的公平正义对不对?
如果你们所说的公平正义能够解决新的社会问题,那我方也承认。我们只要能够实现现在社会问题的公平正义,自然就解决了。
所以我们觉得公平正义更合理的第二个问题,我想问你:你所提出的法律会一定程度的落后于时代,因为法律一经发布,它就是既定的法律条文,并不能解决今天出现的社会问题。那些法律条文怎么来的?是不是因为只有当时的经验而总结形成的这个法条,所以它的滞后性其实是源于经验的这种局限性而造成的,所以我方不承认这个弊端。
第二个,我想要问你的是,你们所说的这个“更进”与改进和实施是怎么证明的?
首先,这一个问题,我方认为,你方所说的经验总结,恰恰体现了新的经验,所以更能够推进立法。
而其次,下一个问题要阐述的是什么?我们首先问一下,不用我先回答你这个问题啊,为什么经验需要不停的补充?就是因为它原来就具有滞后性,它原来就具有一定的时代性。所以,逻辑这个东西,它相对而言更稳定,更能够持久地给法律注入新的活力。
然后,第二个,我来问你,就是你所说的这个“从纸上的法律到身边的规则”,没开好麦,回忆一下对上一个问题,你刚所说的经验就是时代,我恰恰想说,大家今天讨论的是逻辑。我方说的经验是从实践中得出的智慧成果,不仅限于过去,也能够与时俱进。
其次,我方说的从纸上的法律变成身边的规则,这本身不就是很好的例证吗?就是公众从身边的经验中发现了一些没有解决的问题,所以在法律的解释和适用上进行了调整。
所以,你刚也承认了,是把纸上的东西总结而形成的、可以被身边人遵守的规则,对不对?所以还是要逻辑的重要性,而总结也需要经验来支撑,好吗?不好意思。
好。然后,您方所说的在陈述中提到,因为有了新的问题就要进行立法修订。立法修订这个程序,是不是也是我们所提倡的在法律上需要运用的一个逻辑?
陈述的时候别忘了关麦,继续。
我方说的立法修订是用来解决社会需要的。我们现在社会需要实际出现的问题,所以我们不能够去强调逻辑在立法上的作用。
所以,立法修订承认它是我们逻辑运用中的一个工具,而它能够达成推动公平正义的作用。
最后,我要问你...
下一环节是反方一辩质询正方一辩,单边计时一分半。
稍等,我卡了一下,重新计时,谢谢主席。
先明确你们俩谁问谁发言,谁开麦,不要同时开两个麦。
我方认为目前社会需要是...(此处原始文本有重复的“重新来”,已过滤)。注意一下,谁发言谁开麦。他问的时候他开麦,你回答的时候你开麦。
我方认为目前的社会需要是有一些新的社会问题出现有待解决。
哦,所以这些社会问题实际就是因为公平正义没有得到实施的需要,所以我们所说的社会需要是不是公平正义没有得到实施,所以需要公平正义?
那我们所说的公平正义是指在今年出现的这个问题上面?
等一下,他问的时候你要关麦,不然你们会同时出现两个音,就是谁说话的时候保证只有一个麦克风是开的,OK吗?然后你刚才的问题重新问不进去。
所以我问,就是您方所说的这个回应的社会需要,其实还是要实现大家公共希望的公平正义对不对?
如果你们所说的公平正义能够解决新的社会问题,那我方也承认。我们只要能够实现现在社会问题的公平正义,自然就解决了。
所以我们觉得公平正义更合理的第二个问题,我想问你:你所提出的法律会一定程度的落后于时代,因为法律一经发布,它就是既定的法律条文,并不能解决今天出现的社会问题。那些法律条文怎么来的?是不是因为只有当时的经验而总结形成的这个法条,所以它的滞后性其实是源于经验的这种局限性而造成的,所以我方不承认这个弊端。
第二个,我想要问你的是,你们所说的这个“更进”与改进和实施是怎么证明的?
首先,这一个问题,我方认为,你方所说的经验总结,恰恰体现了新的经验,所以更能够推进立法。
而其次,下一个问题要阐述的是什么?我们首先问一下,不用我先回答你这个问题啊,为什么经验需要不停的补充?就是因为它原来就具有滞后性,它原来就具有一定的时代性。所以,逻辑这个东西,它相对而言更稳定,更能够持久地给法律注入新的活力。
然后,第二个,我来问你,就是你所说的这个“从纸上的法律到身边的规则”,没开好麦,回忆一下对上一个问题,你刚所说的经验就是时代,我恰恰想说,大家今天讨论的是逻辑。我方说的经验是从实践中得出的智慧成果,不仅限于过去,也能够与时俱进。
其次,我方说的从纸上的法律变成身边的规则,这本身不就是很好的例证吗?就是公众从身边的经验中发现了一些没有解决的问题,所以在法律的解释和适用上进行了调整。
所以,你刚也承认了,是把纸上的东西总结而形成的、可以被身边人遵守的规则,对不对?所以还是要逻辑的重要性,而总结也需要经验来支撑,好吗?不好意思。
好。然后,您方所说的在陈述中提到,因为有了新的问题就要进行立法修订。立法修订这个程序,是不是也是我们所提倡的在法律上需要运用的一个逻辑?
陈述的时候别忘了关麦,继续。
我方说的立法修订是用来解决社会需要的。我们现在社会需要实际出现的问题,所以我们不能够去强调逻辑在立法上的作用。
所以,立法修订承认它是我们逻辑运用中的一个工具,而它能够达成推动公平正义的作用。
最后,我要问你...
以下为ai总结(感谢来自 刘圣韬 学长的精彩ai prompt!基座大模型为豆包。)
(注:对话中包含多次技术调整提示,未计入逻辑交锋节点)
下一个环节是正方一辩质询,反方一辩单边计时,一分半发言及计时。注意你们两个的麦克风,我中途打断你们的话,很破坏你们的节奏,所以你们一定要注意开关和翻译机计时。首先使用对方辩友,您是否认为一个事物的生命更侧重于它的延续和发展?
我方认为,一个东西有没有生命是要看什么让它一直能够持续发展,以及它能够推动这个事情的实现。
然后,也就是您方认为生命是流动的,是吧?好,那我想问一下您方的标准,您方说,让社会实现公平正义,那这就是法律有生命的一个体现吗?
我方认为公平正义是法律的灵魂。只有当法律真正保障权利、惩恶扬善的时候,人民才能够遵守它,它才有权威性,才有治理国家的能力,才有被运用的价值。所以,只有当它能够实现起码的公平正义的时候,法律才有实效与生命力,才能够推动法律一直延续下去,一直作为一种组织工具继续存在。
那么,当在你思考问题的时候,逻辑无法解决,如何保证公平呢?嗯,请你给我一个例子。比如说,目前所说的人工智能的著作权问题怎么解决?这是因为现有的经验落后,导致现在这种问题没有办法解决。而我们想想,如果现在的经验能够丰富起来,逻辑也可以通过推导解决这个问题。
那也就是说,你方也承认了,是由经验积累起来,逻辑能够解决问题,是吗?好,那我方认为,经验确实是能够让事物更有生命,更有利于新的社会问题的解决。
其次,你们所说的逻辑,能不能举一个更具有实际性的例子?可能就会更具有实际性。我不太懂,你告诉我你所说的逻辑的具体意思是什么。
逻辑的具体意思比如说,当一个案件发生了,或者说新的情况发生了,然后我们发现这个问题需要被解决。然后我们就会通过把这些新的问题总结起来,提炼出共同的特征,然后通过大家公平表决,或者通过一些正当的司法程序,把它上升为一个法条。这条法条是大家公认的公平正义的标准,然后我们一起遵守它。这个是用逻辑来解决的方式。
好,刚刚你说的是确定性和汇总性是吗?那么你说的逻辑就是具有逻辑推演的三段论的形式,是吧?我没听懂你刚所说的汇总。
归纳总结也是逻辑的一个方式。嗯,很好,那就是归纳总结。那么,您方认为逻辑具有客观规律性的确定性。那么,我是不是可以说是具有普遍性和普适性的?
我方承认它的普适性,这是因为它有普适性,大家都能够遵守,大家都可以知道法律,大家都可以适用法律,大家都是平等地遵守法律、适用法律。
好,很好,你方说具有普适性是吗?那么具体案件中,新要素的出现,你方说普适性无法保证添加新的细节或者新的情况,那是怎么解决的呢?
可是经验同样无法解决,因为我们永远无法预知未来会发生什么。未来的事情我们是没有经验的,所以经验本身就具有滞后性。而逻辑这个东西,可以让经验被确定下来,它可以更利于实现公平正义。如果它不被确定下来,没有统一的标准,就没办法推动公平正义的实现。
我再确认一下,你方所说的滞后性是指经验本身,并不是经验。经验是从经历中得出的智慧成果。而其次,你方说具有普适性,那么它就一定无法在一些实操上具有补充性吗?
(注:原文“这是我”为不完整表述,根据上下文推测可能为发言结束或未说完内容,此处保留原样)
下一个环节是正方一辩质询,反方一辩单边计时,一分半发言及计时。注意你们两个的麦克风,我中途打断你们的话,很破坏你们的节奏,所以你们一定要注意开关和翻译机计时。首先使用对方辩友,您是否认为一个事物的生命更侧重于它的延续和发展?
我方认为,一个东西有没有生命是要看什么让它一直能够持续发展,以及它能够推动这个事情的实现。
然后,也就是您方认为生命是流动的,是吧?好,那我想问一下您方的标准,您方说,让社会实现公平正义,那这就是法律有生命的一个体现吗?
我方认为公平正义是法律的灵魂。只有当法律真正保障权利、惩恶扬善的时候,人民才能够遵守它,它才有权威性,才有治理国家的能力,才有被运用的价值。所以,只有当它能够实现起码的公平正义的时候,法律才有实效与生命力,才能够推动法律一直延续下去,一直作为一种组织工具继续存在。
那么,当在你思考问题的时候,逻辑无法解决,如何保证公平呢?嗯,请你给我一个例子。比如说,目前所说的人工智能的著作权问题怎么解决?这是因为现有的经验落后,导致现在这种问题没有办法解决。而我们想想,如果现在的经验能够丰富起来,逻辑也可以通过推导解决这个问题。
那也就是说,你方也承认了,是由经验积累起来,逻辑能够解决问题,是吗?好,那我方认为,经验确实是能够让事物更有生命,更有利于新的社会问题的解决。
其次,你们所说的逻辑,能不能举一个更具有实际性的例子?可能就会更具有实际性。我不太懂,你告诉我你所说的逻辑的具体意思是什么。
逻辑的具体意思比如说,当一个案件发生了,或者说新的情况发生了,然后我们发现这个问题需要被解决。然后我们就会通过把这些新的问题总结起来,提炼出共同的特征,然后通过大家公平表决,或者通过一些正当的司法程序,把它上升为一个法条。这条法条是大家公认的公平正义的标准,然后我们一起遵守它。这个是用逻辑来解决的方式。
好,刚刚你说的是确定性和汇总性是吗?那么你说的逻辑就是具有逻辑推演的三段论的形式,是吧?我没听懂你刚所说的汇总。
归纳总结也是逻辑的一个方式。嗯,很好,那就是归纳总结。那么,您方认为逻辑具有客观规律性的确定性。那么,我是不是可以说是具有普遍性和普适性的?
我方承认它的普适性,这是因为它有普适性,大家都能够遵守,大家都可以知道法律,大家都可以适用法律,大家都是平等地遵守法律、适用法律。
好,很好,你方说具有普适性是吗?那么具体案件中,新要素的出现,你方说普适性无法保证添加新的细节或者新的情况,那是怎么解决的呢?
可是经验同样无法解决,因为我们永远无法预知未来会发生什么。未来的事情我们是没有经验的,所以经验本身就具有滞后性。而逻辑这个东西,可以让经验被确定下来,它可以更利于实现公平正义。如果它不被确定下来,没有统一的标准,就没办法推动公平正义的实现。
我再确认一下,你方所说的滞后性是指经验本身,并不是经验。经验是从经历中得出的智慧成果。而其次,你方说具有普适性,那么它就一定无法在一些实操上具有补充性吗?
(注:原文“这是我”为不完整表述,根据上下文推测可能为发言结束或未说完内容,此处保留原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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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别是正方二辩,盘问反方一辩或三辩,由反方二辩自选,三辩计时一分半,大级一时正正老师。
我想问一下对方一辩,您方所说的“英思维”的这个“思维”,就是较判断的。所以您接下来生产吗?
不是啊,我。我方所说的意思是逻辑,它是由一切总结而形成的一套规律。大家可以通过这条思维的规律去推导出一个认知的思维结论。
那对你刚才说的“数性”,那么无法确定的是一个人在的时候,他的这个逻辑,然后叫做我们当时能有个“生确”。那它由人的思维进行总结,它一定会产生“传多人提惯作的能力”,然后以及对方三辩所说的“逻辑和经验的结合”。所以我方认为这个比较是不适用的,因为你方的比较。
我方认为内存上的这些比较用性的行业,他已经知到了这的一个高,但是后来我们这个时候呢,就是如果是公平正义,我觉得逻辑我们主方的逻辑更能输出一种公平正义,因为以后还子个比赛太能吧。然后以及对方所说像“提供公平正义没有法律的作用,只是为了体现公平正义”,以及你方对这个公平正义,他所界定的是什么呢?
我方所说的是,他起码要实现公平正义,才能够获得法律权威,得到大众的支持,才有法律的社会群体支持他,他没有存在下去的必要,他会存在下去的价值。
关麦呀,各位。你开,其他人过来。但我三遍没管进来,我意能让去接受的。以及比如说“2买的遗嘱”,就按照你方这种“游戏上面的东西”来讲的话,形式上他的遗嘱是非常有效的,但是实际上它是并不被公众也并不被人体所接受的。所以我们才有了由经验得出的,由公序良俗原则和道德教育方式。
首先,我要说的是公平制度原则,它本来就是通过逻辑确定下来的,最后还是运用到了原来那个逻辑体系当中,他才证明出来的这个结论。
然后,最后是我要讲的是你刚刚所说的那个经验和逻辑的关系,我方觉得他们并没有回答我的那个问题,就是逻辑上面,他的这个“看”就只有一个,这个经验上面有一些得有回答我的问题啊。
然后,这款3.9是这拐米他走向窗口的。首先,你要从两先还是从上一个就是判决结果到底是怎么产生。我们方面,你刚才在我的微博里面提到有经验的单独产生,单独不可能产生判决的结果,不在于这个法官不想的,但是他能够说理而不能部分恰恰是有利于一个动力机构。而为什么人被大部分所认可?那大部分人其实经验能看出来个什么,并不是因为现在一个东西人与人之间差异非常大,你可能对于一个案件有自己的不同看法,但是你用逻辑的话,我是用逻辑的重要性是说服了大多数人。真的。
分别是正方二辩,盘问反方一辩或三辩,由反方二辩自选,三辩计时一分半,大级一时正正老师。
我想问一下对方一辩,您方所说的“英思维”的这个“思维”,就是较判断的。所以您接下来生产吗?
不是啊,我。我方所说的意思是逻辑,它是由一切总结而形成的一套规律。大家可以通过这条思维的规律去推导出一个认知的思维结论。
那对你刚才说的“数性”,那么无法确定的是一个人在的时候,他的这个逻辑,然后叫做我们当时能有个“生确”。那它由人的思维进行总结,它一定会产生“传多人提惯作的能力”,然后以及对方三辩所说的“逻辑和经验的结合”。所以我方认为这个比较是不适用的,因为你方的比较。
我方认为内存上的这些比较用性的行业,他已经知到了这的一个高,但是后来我们这个时候呢,就是如果是公平正义,我觉得逻辑我们主方的逻辑更能输出一种公平正义,因为以后还子个比赛太能吧。然后以及对方所说像“提供公平正义没有法律的作用,只是为了体现公平正义”,以及你方对这个公平正义,他所界定的是什么呢?
我方所说的是,他起码要实现公平正义,才能够获得法律权威,得到大众的支持,才有法律的社会群体支持他,他没有存在下去的必要,他会存在下去的价值。
关麦呀,各位。你开,其他人过来。但我三遍没管进来,我意能让去接受的。以及比如说“2买的遗嘱”,就按照你方这种“游戏上面的东西”来讲的话,形式上他的遗嘱是非常有效的,但是实际上它是并不被公众也并不被人体所接受的。所以我们才有了由经验得出的,由公序良俗原则和道德教育方式。
首先,我要说的是公平制度原则,它本来就是通过逻辑确定下来的,最后还是运用到了原来那个逻辑体系当中,他才证明出来的这个结论。
然后,最后是我要讲的是你刚刚所说的那个经验和逻辑的关系,我方觉得他们并没有回答我的那个问题,就是逻辑上面,他的这个“看”就只有一个,这个经验上面有一些得有回答我的问题啊。
然后,这款3.9是这拐米他走向窗口的。首先,你要从两先还是从上一个就是判决结果到底是怎么产生。我们方面,你刚才在我的微博里面提到有经验的单独产生,单独不可能产生判决的结果,不在于这个法官不想的,但是他能够说理而不能部分恰恰是有利于一个动力机构。而为什么人被大部分所认可?那大部分人其实经验能看出来个什么,并不是因为现在一个东西人与人之间差异非常大,你可能对于一个案件有自己的不同看法,但是你用逻辑的话,我是用逻辑的重要性是说服了大多数人。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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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方三辩:首先就标的问题展开讨论,再回应一下对方面关于“公平正义所准”的观点。这方面,我方认为公平正义体现在这个方面,难道你不要考虑法律的输出观吗?你不要考虑法律怎么受到我们老百姓的一种能力。一方面,我方认为你方的公平正义是包含在我方法律唯一社会需求之内,因为我们这是一个社会需求的其中一点,所以我方今天建议用我方的论点和整个的回应来满足社会需求。其次,我方希望你方对于逻辑的定义是思维的分析,他们是否实现这个思维是人不认为的逻辑是由它产生的呢,是自然界本身存在的吗?显然,人是最重要的。
其次,对方说,我方并没有一直强调要判断两者,或者是对方提出建议。但是我们把何者是起源最终定义为经验导致的逻辑和法律,不好,不好。但是这个逻辑难道你用逻辑定义法律就能从这个到位的不改它吗?难道用逻辑定义法律就能保证它是根本性的呢?所以世界是变动的,这是经验推动了法律的发展,推动了社会的变化和发展。对方提到的一个点,对方认为逻辑具有可预测性,却没有考虑到,你能够预测十年前你能够预测我们现在有AI这样的事件吗?十年前你能够预测我们现在发生了很多很多事情吗?这是在客观上更常出现的。
其次,从安全和社会层面来说,从安全角度看,难道不行的是法律的因果性?变异性的难道世界上的时间地点就完全是案件吗?显然不是,难道这体现了我们法律真正的实际价值吗?其实,我感到对方可能没有看过法律文书这一点,我觉得这一点是我方后续可以给出的。其次,从我们网络来看,作为上层建筑的法律,它需要不断补充和发展变化,而作为法律人,我们不仅要考虑独立立法,而且要考虑如何让法律输到百姓手中,所以说让百姓接受得更具体和感性。逻辑还是。
正方三辩:首先就标的问题展开讨论,再回应一下对方面关于“公平正义所准”的观点。这方面,我方认为公平正义体现在这个方面,难道你不要考虑法律的输出观吗?你不要考虑法律怎么受到我们老百姓的一种能力。一方面,我方认为你方的公平正义是包含在我方法律唯一社会需求之内,因为我们这是一个社会需求的其中一点,所以我方今天建议用我方的论点和整个的回应来满足社会需求。其次,我方希望你方对于逻辑的定义是思维的分析,他们是否实现这个思维是人不认为的逻辑是由它产生的呢,是自然界本身存在的吗?显然,人是最重要的。
其次,对方说,我方并没有一直强调要判断两者,或者是对方提出建议。但是我们把何者是起源最终定义为经验导致的逻辑和法律,不好,不好。但是这个逻辑难道你用逻辑定义法律就能从这个到位的不改它吗?难道用逻辑定义法律就能保证它是根本性的呢?所以世界是变动的,这是经验推动了法律的发展,推动了社会的变化和发展。对方提到的一个点,对方认为逻辑具有可预测性,却没有考虑到,你能够预测十年前你能够预测我们现在有AI这样的事件吗?十年前你能够预测我们现在发生了很多很多事情吗?这是在客观上更常出现的。
其次,从安全和社会层面来说,从安全角度看,难道不行的是法律的因果性?变异性的难道世界上的时间地点就完全是案件吗?显然不是,难道这体现了我们法律真正的实际价值吗?其实,我感到对方可能没有看过法律文书这一点,我觉得这一点是我方后续可以给出的。其次,从我们网络来看,作为上层建筑的法律,它需要不断补充和发展变化,而作为法律人,我们不仅要考虑独立立法,而且要考虑如何让法律输到百姓手中,所以说让百姓接受得更具体和感性。逻辑还是。
以下为ai总结(感谢来自 刘圣韬 学长的精彩ai prompt!基座大模型为豆包。)
我方认为,每个个体的认知存在差异,这是显而易见的事实。每个人的经验不同,这一点也无需过多强调。基于此,你们提出的方案根本无法解决问题,甚至可能连基本前提都不成立。
那我问你,如果连我自己都无法准确判断,因为网络环境的复杂性,我更关注的还是你的核心观点。如果按照你方所说的,我们采用统一的标准,那为什么社会上会发生这么多引发广泛讨论的事件?你方没有回答我的问题,一直在偏离主题。
所以说,大多数情况下,依靠我们的认知能够有效解决问题吗?但是我们要告诉你,因为存在逻辑推演的错误,就比如说刚刚我们提到的例子,通过逻辑对比可以发现其错误。这可以看出,逻辑能够纠正经验的错误。那你认为是逻辑修正经验的错误,还是经验修正逻辑的错误呢?
逻辑本身是稳定的,但也经常会存在错误。而经验是不断发展的。
我们对方一辩提到,如果保证推理过程不公开,就好像在书上写“根据经验”,那请问我们老百姓如何判断其正确性?
我方认为,每个个体的认知存在差异,这是显而易见的事实。每个人的经验不同,这一点也无需过多强调。基于此,你们提出的方案根本无法解决问题,甚至可能连基本前提都不成立。
那我问你,如果连我自己都无法准确判断,因为网络环境的复杂性,我更关注的还是你的核心观点。如果按照你方所说的,我们采用统一的标准,那为什么社会上会发生这么多引发广泛讨论的事件?你方没有回答我的问题,一直在偏离主题。
所以说,大多数情况下,依靠我们的认知能够有效解决问题吗?但是我们要告诉你,因为存在逻辑推演的错误,就比如说刚刚我们提到的例子,通过逻辑对比可以发现其错误。这可以看出,逻辑能够纠正经验的错误。那你认为是逻辑修正经验的错误,还是经验修正逻辑的错误呢?
逻辑本身是稳定的,但也经常会存在错误。而经验是不断发展的。
我们对方一辩提到,如果保证推理过程不公开,就好像在书上写“根据经验”,那请问我们老百姓如何判断其正确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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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关于计时两分钟发言及计时,大家能听见吗?可以。大家稍等,OK。
首先,有一件事情,如果核心问题不能解决,您能全面解决吗?我们给你举个例子,是1998年王日二的案件。这个事情当时法院并没有形成一个国际通行的合理共识。然后这个案件在不同地区判决结果就是不一样的。您方跟我讲说,我方认为一个人的意见不一样是正常的,为什么我们每个人的出生也不一样,经历也不一样,可能就会形成一模一样的经验了?所以我刚才讲了,这时候才是逻辑在法理上真正的作用。它通过抽分点把那些东西的核心抽出来,然后形成一个大部分人都能接受的法律逻辑。为什么会推行法律?它就是参考社会中各种案件的共性,提炼出合理规则,所以法律确定出来最根本的保证是,大部分案件在适用法律时是符合正义的。
您方所讲的是有一些案件的逻辑不合理,但您方需要证明这大部分都不合理。法律工作中的逻辑运用,在实务中至少80%的案件是可以通过逻辑分析得到合理裁判的。您方最终想表达的是“可预测性”问题,什么叫可预测性?就是法律规定我这么做了,我就会有什么样的后果,这叫可预测性。那我就会知道,我不这么做就不会受惩罚,我这么做就会受相应惩罚。所以从这个角度来讲,每个法律条文,你让法官告诉我,我觉得你们这样判不对,你这个法律就有问题,你要判半年,那我怎么知道我到底会不会因此受到惩罚?所以说如果连可预测性都无法保障,怎么知道我这么做是不是对的?我又怎么来保证自身的公平性?
就像我刚才跟你讲的,有一些经验本身会出错,但是逻辑的作用是检验经验。为什么对方辩友跟我讲说很多东西现在看来是错的?为什么会错?它本身经验就是错误的。但是,我们通过逻辑手段进行推演,用逻辑的推演来证实它的可能性,这是逻辑的论证。好在我们最后问你的,如果一个法官在裁判时,他说“这是我们的变化”,这到底对不对?但是,通过我们的逻辑,我们的法院要求每个法官都按照法律逻辑来裁判,这才是正确的。
首先,关于计时两分钟发言及计时,大家能听见吗?可以。大家稍等,OK。
首先,有一件事情,如果核心问题不能解决,您能全面解决吗?我们给你举个例子,是1998年王日二的案件。这个事情当时法院并没有形成一个国际通行的合理共识。然后这个案件在不同地区判决结果就是不一样的。您方跟我讲说,我方认为一个人的意见不一样是正常的,为什么我们每个人的出生也不一样,经历也不一样,可能就会形成一模一样的经验了?所以我刚才讲了,这时候才是逻辑在法理上真正的作用。它通过抽分点把那些东西的核心抽出来,然后形成一个大部分人都能接受的法律逻辑。为什么会推行法律?它就是参考社会中各种案件的共性,提炼出合理规则,所以法律确定出来最根本的保证是,大部分案件在适用法律时是符合正义的。
您方所讲的是有一些案件的逻辑不合理,但您方需要证明这大部分都不合理。法律工作中的逻辑运用,在实务中至少80%的案件是可以通过逻辑分析得到合理裁判的。您方最终想表达的是“可预测性”问题,什么叫可预测性?就是法律规定我这么做了,我就会有什么样的后果,这叫可预测性。那我就会知道,我不这么做就不会受惩罚,我这么做就会受相应惩罚。所以从这个角度来讲,每个法律条文,你让法官告诉我,我觉得你们这样判不对,你这个法律就有问题,你要判半年,那我怎么知道我到底会不会因此受到惩罚?所以说如果连可预测性都无法保障,怎么知道我这么做是不是对的?我又怎么来保证自身的公平性?
就像我刚才跟你讲的,有一些经验本身会出错,但是逻辑的作用是检验经验。为什么对方辩友跟我讲说很多东西现在看来是错的?为什么会错?它本身经验就是错误的。但是,我们通过逻辑手段进行推演,用逻辑的推演来证实它的可能性,这是逻辑的论证。好在我们最后问你的,如果一个法官在裁判时,他说“这是我们的变化”,这到底对不对?但是,通过我们的逻辑,我们的法院要求每个法官都按照法律逻辑来裁判,这才是正确的。
以下为ai总结(感谢来自 刘圣韬 学长的精彩ai prompt!基座大模型为豆包。)
我方认为逻辑和经验同样重要。我一直认为,您方一直在单方面强调某一方的观点。逻辑是总结了很多事物规律的,每个人都能发现许多现象,然后通过系统梳理这些内容,就会站在更高的层面。如果没有我们经验的积累,您方总结出的逻辑概念、逻辑框架,可能就只是“您方好厉害”的空谈。
其次,您方对于“逻辑”的概念一直在反复提及,一会儿说逻辑不是人讲出来的,一会儿又说逻辑是科学规律。我方无法从这一点判断你们对“逻辑”的理解究竟是什么。
再者,银行方面,法律似乎让我感到怀疑。对于人工操作本身,我们在框架之间进行讨论,只要提出建议就行了,但这难道不正是法律规范化的体现吗?难道因为您方论文的标准就认为这是我们的问题,或者让法律失去生命力?难道要将法律束之高阁,我们再将其“血肉”填充进去,才能让它成为有生命的工具吗?
哦,再其次来反驳我方:国际是死的,人是活的;经济是动态的。在实际法律实践中,法律框架并非完整无缺的逻辑体系,它更多是来自百姓生活的经验,充满了人间烟火气。您方不断强调这一点,却忽略了几十年前立法者严谨的逻辑,他们能预想到现在会有直播打赏、网络暴力等层出不穷的事件吗?我们无法预判未来,但经验是法官在无数案件和纠纷中总结出来的,这才让法律工作更具现实意义。
法律的制定并非完全通过逻辑推演,而是无数法律人实践经验的积累。就像山东某案件直接申请外省法律文书,相关部门在处理时,可能需要综合考虑各种实际情况,法律就像一种工具,是为了更好地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平正义,避免出现“一入此门深似海”的困境。但根据经验来看,这些都是立法者在制定法律时考虑到的,我们通过法律工作者的努力,让法律真正服务于大众,走出法律条文的束缚,依靠老百姓的生活经验,让法律越来越贴近每个人的生活。
普通人认为逻辑是法律的骨架,但实际上,法律的运行离不开人的情感和经验。法律不脱离我们身边的每一个人,它不是一门高深的学问,而是为了保障人们的安全和权益,解决生活中的困难。我想,在完成这两个录制的权限之后发过去。
我方认为逻辑和经验同样重要。我一直认为,您方一直在单方面强调某一方的观点。逻辑是总结了很多事物规律的,每个人都能发现许多现象,然后通过系统梳理这些内容,就会站在更高的层面。如果没有我们经验的积累,您方总结出的逻辑概念、逻辑框架,可能就只是“您方好厉害”的空谈。
其次,您方对于“逻辑”的概念一直在反复提及,一会儿说逻辑不是人讲出来的,一会儿又说逻辑是科学规律。我方无法从这一点判断你们对“逻辑”的理解究竟是什么。
再者,银行方面,法律似乎让我感到怀疑。对于人工操作本身,我们在框架之间进行讨论,只要提出建议就行了,但这难道不正是法律规范化的体现吗?难道因为您方论文的标准就认为这是我们的问题,或者让法律失去生命力?难道要将法律束之高阁,我们再将其“血肉”填充进去,才能让它成为有生命的工具吗?
哦,再其次来反驳我方:国际是死的,人是活的;经济是动态的。在实际法律实践中,法律框架并非完整无缺的逻辑体系,它更多是来自百姓生活的经验,充满了人间烟火气。您方不断强调这一点,却忽略了几十年前立法者严谨的逻辑,他们能预想到现在会有直播打赏、网络暴力等层出不穷的事件吗?我们无法预判未来,但经验是法官在无数案件和纠纷中总结出来的,这才让法律工作更具现实意义。
法律的制定并非完全通过逻辑推演,而是无数法律人实践经验的积累。就像山东某案件直接申请外省法律文书,相关部门在处理时,可能需要综合考虑各种实际情况,法律就像一种工具,是为了更好地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平正义,避免出现“一入此门深似海”的困境。但根据经验来看,这些都是立法者在制定法律时考虑到的,我们通过法律工作者的努力,让法律真正服务于大众,走出法律条文的束缚,依靠老百姓的生活经验,让法律越来越贴近每个人的生活。
普通人认为逻辑是法律的骨架,但实际上,法律的运行离不开人的情感和经验。法律不脱离我们身边的每一个人,它不是一门高深的学问,而是为了保障人们的安全和权益,解决生活中的困难。我想,在完成这两个录制的权限之后发过去。
以下为ai总结(感谢来自 刘圣韬 学长的精彩ai prompt!基座大模型为豆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