例如,《在恋爱关系中,应该追求等价的付出·在恋爱关系中,不应该追求等价的付出》一题,辩之竹内共收录26场比赛。我们为您提供这26场比赛的论点、判断标准提取,以及总计数百条论据的提取,还有Deepseek的辩题分析。这可以帮您更好备赛。
欢迎您点击下方按钮,前往查看。
首先来看我们双方的标准。标准上,我方的标准是这种讨论是否有利于社会的公正,而对方给出的是对他人权益是否会造成不法损害。这点我认为我们双方在标准上存在分歧,对方将加害者的利益视为对他人权益造成了损害,我方对此不认可。正当防卫也对他人的权益造成了损害,难道正当防卫的人也被称为加害者吗?所以我方认为应将加害者定义为对他人实施不法侵害的人。
接下来分析对方的论点。关于“舆论是司法程序正义”这一观点,我方不认同。首先,破坏最大的是作案的动机,而非事出有因,这只是对害人责任的混淆。根据传播学的简化效应,当公众注意力被作案动机占据时,加害的结果和受害者的权益会被边缘化,导致责任认定模糊,因此这一论点不成立。
在信息效用方面,根据我方调查结果显示,公众在讨论时往往表现出情绪化与碎片化特征。这种讨论不会提供有效信息,更多是情绪上的宣泄,无法形成有价值的参考。
对方提到讨论能帮助个人避免犯罪,但碎片化的讨论只会将系统性矛盾归结为个人际遇。例如,因贫困而盗窃的行为,在热搜讨论中常被简化为“穷人偷面包情有可原”,却无人关注社会保障的缺陷。因此,认为此类讨论有利于制度完善的观点同样不成立。
首先来看我们双方的标准。标准上,我方的标准是这种讨论是否有利于社会的公正,而对方给出的是对他人权益是否会造成不法损害。这点我认为我们双方在标准上存在分歧,对方将加害者的利益视为对他人权益造成了损害,我方对此不认可。正当防卫也对他人的权益造成了损害,难道正当防卫的人也被称为加害者吗?所以我方认为应将加害者定义为对他人实施不法侵害的人。
接下来分析对方的论点。关于“舆论是司法程序正义”这一观点,我方不认同。首先,破坏最大的是作案的动机,而非事出有因,这只是对害人责任的混淆。根据传播学的简化效应,当公众注意力被作案动机占据时,加害的结果和受害者的权益会被边缘化,导致责任认定模糊,因此这一论点不成立。
在信息效用方面,根据我方调查结果显示,公众在讨论时往往表现出情绪化与碎片化特征。这种讨论不会提供有效信息,更多是情绪上的宣泄,无法形成有价值的参考。
对方提到讨论能帮助个人避免犯罪,但碎片化的讨论只会将系统性矛盾归结为个人际遇。例如,因贫困而盗窃的行为,在热搜讨论中常被简化为“穷人偷面包情有可原”,却无人关注社会保障的缺陷。因此,认为此类讨论有利于制度完善的观点同样不成立。
以下为ai总结(感谢来自 刘圣韬 学长的精彩ai prompt!基座大模型为豆包。)
感谢主席,有请对方辩友。我们今天先确认一下,对加害者进行合理的判决,也属于社会公正,对吧?
不一定?那您方的态度就是说,我哪怕只是偷了一个桃子,也要被判死刑,对吗?
没有这个?我们说你这个是属于极端情况,不会有人这么判的。但是你方又不考虑对加害者进行一个合理的判决。回扣我方一辩,司法机构中对判刑有罪,刑则相适应原则,即在判刑时我们需要考虑加害者的主观恶意以及危害程度。
那么好,进一步举例跟您聊。在于欢案中,一审判决于欢故意杀人,但是公众对其被限制人身自由、母亲生活的讨论,推动二审法院精确判定为防卫过当。这种讨论是不是避免了司法对于欢的判刑过重了呢?
民众讨论并不会关注这个案情细节,而是当时他们讨论的只是说他为母亲维护尊严,这是个正确行为。他们只是基于自己的朴素价值观,并不会去冷静客观地分析法律条理和案件事实,他们并不是一种专业的态度。
所以我们今天看到的是公众的讨论,其实是为量刑提供了社会视角。再回扣我方一辩稿,法官并非全职全能,提供社会视角帮助法官进行合理判决,可以作出符合社会公正的判决,这是我方想跟您方论述的以上观点。
感谢主席,有请对方辩友。我们今天先确认一下,对加害者进行合理的判决,也属于社会公正,对吧?
不一定?那您方的态度就是说,我哪怕只是偷了一个桃子,也要被判死刑,对吗?
没有这个?我们说你这个是属于极端情况,不会有人这么判的。但是你方又不考虑对加害者进行一个合理的判决。回扣我方一辩,司法机构中对判刑有罪,刑则相适应原则,即在判刑时我们需要考虑加害者的主观恶意以及危害程度。
那么好,进一步举例跟您聊。在于欢案中,一审判决于欢故意杀人,但是公众对其被限制人身自由、母亲生活的讨论,推动二审法院精确判定为防卫过当。这种讨论是不是避免了司法对于欢的判刑过重了呢?
民众讨论并不会关注这个案情细节,而是当时他们讨论的只是说他为母亲维护尊严,这是个正确行为。他们只是基于自己的朴素价值观,并不会去冷静客观地分析法律条理和案件事实,他们并不是一种专业的态度。
所以我们今天看到的是公众的讨论,其实是为量刑提供了社会视角。再回扣我方一辩稿,法官并非全职全能,提供社会视角帮助法官进行合理判决,可以作出符合社会公正的判决,这是我方想跟您方论述的以上观点。
以下为ai总结(感谢来自 刘圣韬 学长的精彩ai prompt!基座大模型为豆包。)
时间为60秒,有请对方辩友。感谢对方辩友。假如我的妈妈给我吃了一个我不喜欢吃的东西,你觉得我心里在想什么?我不会想她为什么要给我吃这个不喜欢吃的东西,并且我要告诉她我不喜欢吃它。但是事实上我内心并不是这么想的,你们只看到了这件事情的背景,然后以一个旁观者的身份分析原因,并不代表我自己本身的想法。
请问您对法律的了解是否高于执法人员?
我先回答您上一个问题。您上一个问题本来让我站在当事者的思想状态去考虑,那么我刚才就是以当事者的角度回答您的。您可以再说一遍吗?刚才没听清。
您觉得对法律的了解是否高于执法人员?
我认为我对法律的了解并不高于执法人员,我们是平等的。因为我们都是人,对于事情的思维都是一样的。我对法律了解并不多,考虑的问题大多是基于道德和自身经验,而执法人员大多都有专业的法律素养。
而且您方所说的并不代表加害者自身的想法,那我想问,我的想法跟你的想法并不是一样的,你不能以你自身的想法来分析我的想法。假如把一块大石头扔进河里,你将会去哪里找到它?
这是什么问题?如果我把一块大石头扔到河里,您问我去哪里找它吗?我大概会去河的下游去找,顺流而下。
也就是说您方对于事情的分析都是根据经验而谈的。您是否会为自己觉得正确的事情而发声呢?您这样判断是错误的,如果您只能单纯地用经验来判断所有事情,那么法官无论怎样,即使有法律依据,有自己的思想,也是从客观角度去判断的。
也就是说您承认是经验与法律相结合?您所认为正确的事情不一定是正确的,请回答我现在这个问题。
我回答你这个问题。我所认为的正确的事情不一定是正确的,但是如果要判断出一个正确的事情,就需要集合大众的所有思想去判断这件事情到底是否正确,而不是通过一言以概之、片面地去理解它。
时间为60秒,有请对方辩友。感谢对方辩友。假如我的妈妈给我吃了一个我不喜欢吃的东西,你觉得我心里在想什么?我不会想她为什么要给我吃这个不喜欢吃的东西,并且我要告诉她我不喜欢吃它。但是事实上我内心并不是这么想的,你们只看到了这件事情的背景,然后以一个旁观者的身份分析原因,并不代表我自己本身的想法。
请问您对法律的了解是否高于执法人员?
我先回答您上一个问题。您上一个问题本来让我站在当事者的思想状态去考虑,那么我刚才就是以当事者的角度回答您的。您可以再说一遍吗?刚才没听清。
您觉得对法律的了解是否高于执法人员?
我认为我对法律的了解并不高于执法人员,我们是平等的。因为我们都是人,对于事情的思维都是一样的。我对法律了解并不多,考虑的问题大多是基于道德和自身经验,而执法人员大多都有专业的法律素养。
而且您方所说的并不代表加害者自身的想法,那我想问,我的想法跟你的想法并不是一样的,你不能以你自身的想法来分析我的想法。假如把一块大石头扔进河里,你将会去哪里找到它?
这是什么问题?如果我把一块大石头扔到河里,您问我去哪里找它吗?我大概会去河的下游去找,顺流而下。
也就是说您方对于事情的分析都是根据经验而谈的。您是否会为自己觉得正确的事情而发声呢?您这样判断是错误的,如果您只能单纯地用经验来判断所有事情,那么法官无论怎样,即使有法律依据,有自己的思想,也是从客观角度去判断的。
也就是说您承认是经验与法律相结合?您所认为正确的事情不一定是正确的,请回答我现在这个问题。
我回答你这个问题。我所认为的正确的事情不一定是正确的,但是如果要判断出一个正确的事情,就需要集合大众的所有思想去判断这件事情到底是否正确,而不是通过一言以概之、片面地去理解它。
以下为ai总结(感谢来自 刘圣韬 学长的精彩ai prompt!基座大模型为豆包。)
感谢主席。我们注意到对方始终认为公众舆论会推动改判,干扰司法行为。但事实上,办案改判案例清晰证明,公众对防卫行为的讨论,为司法机关提供了更全面的案件视角,促使其重新审视防卫情节,最终实现量刑精细化。在这一过程中,社会讨论并非干扰司法独立,而是以补充信息的方式帮助司法校准公正刻度。
童年创伤、精神疾病等生存背景仅靠卷宗难以完整呈现,这些信息恰恰是实现个案实质公正的关键,这是我方第一个论点。
对方第一个论点称主动实施相关行为会使个人权利无法保障,导致加害者行为合理化、受害者权利受损。但我们看到,如果仅以结果论罪,反而会因量刑失衡引发公众对司法公正的质疑,对受害者造成二次伤害。
关于对方提到的"三罪预防等于讨论,讨论等同于为加害者开脱"的观点,其价值判断存在严重不足。百香果女童案中,正是通过对犯罪诱因的深入讨论,让法律漏洞和制度缺失浮出水面,最终推动了强制报告制度的建立。在类似案件中,公众对加害者心理干预缺位背景的剖析,直接为教育部门强化防治、精神心理行业加大资源投入提供了精准方向。
对方二辩提到舆论会导致司法公信力降低,但我方认为,不经事实核查的非理性讨论才会导致错误判断,而基于事实的理性讨论恰恰有助于实现社会公正。
感谢主席。我们注意到对方始终认为公众舆论会推动改判,干扰司法行为。但事实上,办案改判案例清晰证明,公众对防卫行为的讨论,为司法机关提供了更全面的案件视角,促使其重新审视防卫情节,最终实现量刑精细化。在这一过程中,社会讨论并非干扰司法独立,而是以补充信息的方式帮助司法校准公正刻度。
童年创伤、精神疾病等生存背景仅靠卷宗难以完整呈现,这些信息恰恰是实现个案实质公正的关键,这是我方第一个论点。
对方第一个论点称主动实施相关行为会使个人权利无法保障,导致加害者行为合理化、受害者权利受损。但我们看到,如果仅以结果论罪,反而会因量刑失衡引发公众对司法公正的质疑,对受害者造成二次伤害。
关于对方提到的"三罪预防等于讨论,讨论等同于为加害者开脱"的观点,其价值判断存在严重不足。百香果女童案中,正是通过对犯罪诱因的深入讨论,让法律漏洞和制度缺失浮出水面,最终推动了强制报告制度的建立。在类似案件中,公众对加害者心理干预缺位背景的剖析,直接为教育部门强化防治、精神心理行业加大资源投入提供了精准方向。
对方二辩提到舆论会导致司法公信力降低,但我方认为,不经事实核查的非理性讨论才会导致错误判断,而基于事实的理性讨论恰恰有助于实现社会公正。
以下为ai总结(感谢来自 刘圣韬 学长的精彩ai prompt!基座大模型为豆包。)
开篇立论环节时间为3分30秒,有请。今天主席、到场各位,过去我们见证了一些触目惊心的事情,不禁反思:将被欺负后反杀的归因仅停留在人性之恶,真的够吗?解决教师或骑手的问题,却不去关注吸血的外卖系统,真的能解决问题吗?对此,丹利告诉我们,犯罪的成因包括人类、自然、社会三大要素,因此犯罪成因会影响定量定罪,量刑是目前刑法的常态,意识才能免疫犯罪成因。加害者是对他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人,社会公正要求保障每个人享有合法的权益。社会有意是指探究行为人实施伤害行为背后的合理原因或身份背景。基于这种讨论是否保障了社会成员的合法权益,我方认为对加害者事出有因的讨论有利于社会公正。
首先,公众对于事出有因的讨论,可以驱使司法严守程序正义,保障加害者程序权益,是社会公正最坚实的根基。司法内部具有罪责相适应原则,但大多数罪行需要承担相应大小的责任,而法官并非全知全能。2017年,于欢因刺死讨债人,一审以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此案曝光后,公众发现于欢的11名催债人员长期限制其人身自由,期间还用极端手段侮辱其母逼债。于欢不堪受辱,于是拿起水果刀进行了反击。广大民众认为一审量刑过重,呼吁二审能够体现人文关怀和法律责任,这正是人民对事出原因正义性的倡导。最终,二审法院认定于欢属于防卫过当,改判其有期徒刑5年。公众对不堪受辱奋起反抗这一事出有因的广泛讨论,迫使司法机关对该案防卫情形及量刑背景进行全面深入的重审,最终纠正了一审偏差,实现了罪责刑相适应的个案公正。公众对事出原因的讨论,如童年虐待隐患、精神疾病等,为量刑提供了社会视角的外部信息来源。它推动了司法在个案中不断校正公正的刻度,让法律的刚性条文因公众参与而具有温度,为保障加害者的程序权利提供了来自社会层面的持续帮助。
其次,当公众深入剖析加害者的背景时,可以调查潜在的犯罪诱因,从而推动社会对可能的犯罪行为进行提前预防。公众讨论事出有因绝非为加害者开脱,而是将“他们为什么会走到这一步”转化为“我们如何避免更多人走到这一步”。中国百香果女童案中,民众发现性侵儿童犯罪量刑模糊、自首情节适用存在争议、强制报告制度存在漏洞,这些都给了犯罪者可乘之机。在民众呼吁下,不仅催生了刑罚加重至死刑的规定,更关键的是推动了相关制度的完善以及配套性犯罪库的建立。因此,对于事出有因的讨论绝非对单一事件的判断,其价值在于通过系统性弥补漏洞、建立预防措施,从根本上减少不公现象的发生。2017年赵泽伟在校园中对学生进行捅刺,造成严重损伤,事后调查发现赵泽伟上学时曾严重遭遇校园霸凌、被起绰号等,向老师家长反映后未得到妥善处理,因此患上抑郁症。公众深入讨论了他的犯罪心理,这正是通过个案推动社会反思的例证。
综上所述,我方坚决认为对加害者事出有因的讨论有利于社会公正,谢谢。
开篇立论环节时间为3分30秒,有请。今天主席、到场各位,过去我们见证了一些触目惊心的事情,不禁反思:将被欺负后反杀的归因仅停留在人性之恶,真的够吗?解决教师或骑手的问题,却不去关注吸血的外卖系统,真的能解决问题吗?对此,丹利告诉我们,犯罪的成因包括人类、自然、社会三大要素,因此犯罪成因会影响定量定罪,量刑是目前刑法的常态,意识才能免疫犯罪成因。加害者是对他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人,社会公正要求保障每个人享有合法的权益。社会有意是指探究行为人实施伤害行为背后的合理原因或身份背景。基于这种讨论是否保障了社会成员的合法权益,我方认为对加害者事出有因的讨论有利于社会公正。
首先,公众对于事出有因的讨论,可以驱使司法严守程序正义,保障加害者程序权益,是社会公正最坚实的根基。司法内部具有罪责相适应原则,但大多数罪行需要承担相应大小的责任,而法官并非全知全能。2017年,于欢因刺死讨债人,一审以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此案曝光后,公众发现于欢的11名催债人员长期限制其人身自由,期间还用极端手段侮辱其母逼债。于欢不堪受辱,于是拿起水果刀进行了反击。广大民众认为一审量刑过重,呼吁二审能够体现人文关怀和法律责任,这正是人民对事出原因正义性的倡导。最终,二审法院认定于欢属于防卫过当,改判其有期徒刑5年。公众对不堪受辱奋起反抗这一事出有因的广泛讨论,迫使司法机关对该案防卫情形及量刑背景进行全面深入的重审,最终纠正了一审偏差,实现了罪责刑相适应的个案公正。公众对事出原因的讨论,如童年虐待隐患、精神疾病等,为量刑提供了社会视角的外部信息来源。它推动了司法在个案中不断校正公正的刻度,让法律的刚性条文因公众参与而具有温度,为保障加害者的程序权利提供了来自社会层面的持续帮助。
其次,当公众深入剖析加害者的背景时,可以调查潜在的犯罪诱因,从而推动社会对可能的犯罪行为进行提前预防。公众讨论事出有因绝非为加害者开脱,而是将“他们为什么会走到这一步”转化为“我们如何避免更多人走到这一步”。中国百香果女童案中,民众发现性侵儿童犯罪量刑模糊、自首情节适用存在争议、强制报告制度存在漏洞,这些都给了犯罪者可乘之机。在民众呼吁下,不仅催生了刑罚加重至死刑的规定,更关键的是推动了相关制度的完善以及配套性犯罪库的建立。因此,对于事出有因的讨论绝非对单一事件的判断,其价值在于通过系统性弥补漏洞、建立预防措施,从根本上减少不公现象的发生。2017年赵泽伟在校园中对学生进行捅刺,造成严重损伤,事后调查发现赵泽伟上学时曾严重遭遇校园霸凌、被起绰号等,向老师家长反映后未得到妥善处理,因此患上抑郁症。公众深入讨论了他的犯罪心理,这正是通过个案推动社会反思的例证。
综上所述,我方坚决认为对加害者事出有因的讨论有利于社会公正,谢谢。
以下为ai总结(感谢来自 刘圣韬 学长的精彩ai prompt!基座大模型为豆包。)
讨论是否保障了社会成员的合法权益
感谢主席,今天对方在论一中主要告诉我们两件事:一是对加害行为的讨论会使其合理化,二是这种讨论会造成加害者与受害者身份的混淆。我将逐一回应。
首先,对方认为讨论加害行为会使其合理化,那么请问究竟什么样的人会认可加害行为并将其合理化?对方需要给出相关的具体例证。此外,对方在定义中称加害者就是造成不法侵害的罪犯,对此我们来看昆山反杀案:刘海龙率先挑衅并持刀攻击于海明,于海明反击后最初被以涉嫌故意伤害罪拘捕,但司法部门最终认定其行为属于正当防卫。社会舆论普遍认为于海明的反击行为合理且符合社会公平正义,按照对方框架,这种合理化讨论究竟如何不利于社会公正、突破法律边界?
其次,关于受害者与加害者身份混淆的问题。我方想请问,公众对加害者的关注点是如何转向受害者的?对方似乎认为公众只会看到自己想看的内容,但并未就此展开论述。对方天然假定加害者事出有因,且原因只能归咎于受害者,却未论证为何必须将原因归于受害者。正如精神病人发病时伤人,我们讨论的重点应是疾病的预防、治疗与管理,而非苛责受害者。此外,对方需论证对受害者的网暴究竟是由讨论本身引起,还是网络管理缺失所致。
再来看对方论二,对方认为舆论会影响司法,但我方认为舆论的作用是监督司法而非影响司法。司法系统有其自洽的逻辑,以杨元元案为例:武汉大学因无法承受舆论压力对相关学生进行处分,但司法机关顶住舆论压力,最终证明了该学生并未实施侵害。这说明舆论不会影响司法,相反司法判决是在合理期间内通过司法系统自我修正作出的。
因此,对方的论证存在诸多逻辑漏洞,无法证明对加害者事出有因的讨论不利于社会公正。
感谢主席,今天对方在论一中主要告诉我们两件事:一是对加害行为的讨论会使其合理化,二是这种讨论会造成加害者与受害者身份的混淆。我将逐一回应。
首先,对方认为讨论加害行为会使其合理化,那么请问究竟什么样的人会认可加害行为并将其合理化?对方需要给出相关的具体例证。此外,对方在定义中称加害者就是造成不法侵害的罪犯,对此我们来看昆山反杀案:刘海龙率先挑衅并持刀攻击于海明,于海明反击后最初被以涉嫌故意伤害罪拘捕,但司法部门最终认定其行为属于正当防卫。社会舆论普遍认为于海明的反击行为合理且符合社会公平正义,按照对方框架,这种合理化讨论究竟如何不利于社会公正、突破法律边界?
其次,关于受害者与加害者身份混淆的问题。我方想请问,公众对加害者的关注点是如何转向受害者的?对方似乎认为公众只会看到自己想看的内容,但并未就此展开论述。对方天然假定加害者事出有因,且原因只能归咎于受害者,却未论证为何必须将原因归于受害者。正如精神病人发病时伤人,我们讨论的重点应是疾病的预防、治疗与管理,而非苛责受害者。此外,对方需论证对受害者的网暴究竟是由讨论本身引起,还是网络管理缺失所致。
再来看对方论二,对方认为舆论会影响司法,但我方认为舆论的作用是监督司法而非影响司法。司法系统有其自洽的逻辑,以杨元元案为例:武汉大学因无法承受舆论压力对相关学生进行处分,但司法机关顶住舆论压力,最终证明了该学生并未实施侵害。这说明舆论不会影响司法,相反司法判决是在合理期间内通过司法系统自我修正作出的。
因此,对方的论证存在诸多逻辑漏洞,无法证明对加害者事出有因的讨论不利于社会公正。
以下为ai总结(感谢来自 刘圣韬 学长的精彩ai prompt!基座大模型为豆包。)
谢谢主席,问候在场各位。今天我方所持立场是:对加害者事出有因的讨论不利于社会公正。
随着网络的普及,人们的上网时间也日益增多,一些法律案件逐渐进入公众视野,引发广泛讨论。开通民意,定义先行。在这些讨论中,我们认为对于加害者事出有因的讨论不利于社会公正。加害者是主动实施违法侵害的人,事出有因的讨论聚焦于加害原因,而社会公正的核心在于保障个人基本权利,这才是法治社会的基石。具体论证如下:
其一,这种讨论导致个人权利得不到保障。人们在讨论案件时,出于与生俱来的共情能力和心理上的道德胁迫感,常将加害者的行为归于外部诱因,如童年创伤、社会压力、受害者过错等。而复旦传播学实验证明,在涉及道德争议的事件中,动机解释类内容获得的传播量是事实陈述内容的3.2倍,因此极易形成聚焦加害行为原因的舆论场。这种舆论聚焦本质上转移了原本的焦点,弱化了加害者的责任,淡化了其对他人施加恶意的事实,转而试图对加害行为给出合理化解释,甚至对受害者的行为进行质疑和批判。
在这种舆论场下,加害者的行为被认为"合乎情理""可以理解",而受害者的遭遇和痛苦被严重淡化,使其感到自身遭遇被合理化甚至贬值。为了对抗这种对加害者行为的共情,受害者被迫与加害者的"痛苦"进行道德和注意力的竞争,同时承受大众对其行为的揣测所带来的心理压力,从而遭受二次伤害。这种伤害并非来自加害者的再次攻击,而是制度、社会或人际互动在善后环节中对受害者造成的再度创伤。由此可见,聚焦加害者行为的原因,会使加害者的行为在获得关注的同时被淡化、合理化,而受害者的权利不仅得不到保障,甚至会被进一步侵害。
其二,这种讨论不利于法治社会的建立。当人们认为加害行为"情有可原"并对加害者进行动机解释时,这种解释极易演化为对司法判决产生质疑的舆论场。一旦判决结果超出大多数人的朴素认知范围,群众便会对司法机关施加压力,迫使司法机关重审案件。正如2016年的于欢案中,一审以故意伤害罪判处于欢无期徒刑的结果引发网友强烈不满,最终改判为五年有期徒刑;又如"张扣扣案",面对杀害三人的确定事实,部分群众却以"为母报仇"为由称其为"英雄"。此外,2000年刘永受贿案、2009年邓玉娇案等案件,均因类似的舆论讨论掀起巨大风波。
舆论过度监督会转化为社会压力,干扰司法判决。无论这种舆论是否实际影响了司法结果,其潜藏的巨大司法风险不容忽视:司法的独立性、专业性及确定性不断遭到蚕食,最终动摇司法根基。长此以往,人们对法律不再抱有敬畏之心,法律的公信力和威慑力降低,暴力犯罪、侵权行为等违法行为的隐性成本被降低。加害者可能认为"有理由就能免责",社会秩序会因法律失去公信力而陷入混乱,公平公正的社会运行基础将被动摇。
综上,我方坚定认为:对加害者事出有因的讨论不利于社会公正。
谢谢大家。
谢谢主席,问候在场各位。今天我方所持立场是:对加害者事出有因的讨论不利于社会公正。
随着网络的普及,人们的上网时间也日益增多,一些法律案件逐渐进入公众视野,引发广泛讨论。开通民意,定义先行。在这些讨论中,我们认为对于加害者事出有因的讨论不利于社会公正。加害者是主动实施违法侵害的人,事出有因的讨论聚焦于加害原因,而社会公正的核心在于保障个人基本权利,这才是法治社会的基石。具体论证如下:
其一,这种讨论导致个人权利得不到保障。人们在讨论案件时,出于与生俱来的共情能力和心理上的道德胁迫感,常将加害者的行为归于外部诱因,如童年创伤、社会压力、受害者过错等。而复旦传播学实验证明,在涉及道德争议的事件中,动机解释类内容获得的传播量是事实陈述内容的3.2倍,因此极易形成聚焦加害行为原因的舆论场。这种舆论聚焦本质上转移了原本的焦点,弱化了加害者的责任,淡化了其对他人施加恶意的事实,转而试图对加害行为给出合理化解释,甚至对受害者的行为进行质疑和批判。
在这种舆论场下,加害者的行为被认为"合乎情理""可以理解",而受害者的遭遇和痛苦被严重淡化,使其感到自身遭遇被合理化甚至贬值。为了对抗这种对加害者行为的共情,受害者被迫与加害者的"痛苦"进行道德和注意力的竞争,同时承受大众对其行为的揣测所带来的心理压力,从而遭受二次伤害。这种伤害并非来自加害者的再次攻击,而是制度、社会或人际互动在善后环节中对受害者造成的再度创伤。由此可见,聚焦加害者行为的原因,会使加害者的行为在获得关注的同时被淡化、合理化,而受害者的权利不仅得不到保障,甚至会被进一步侵害。
其二,这种讨论不利于法治社会的建立。当人们认为加害行为"情有可原"并对加害者进行动机解释时,这种解释极易演化为对司法判决产生质疑的舆论场。一旦判决结果超出大多数人的朴素认知范围,群众便会对司法机关施加压力,迫使司法机关重审案件。正如2016年的于欢案中,一审以故意伤害罪判处于欢无期徒刑的结果引发网友强烈不满,最终改判为五年有期徒刑;又如"张扣扣案",面对杀害三人的确定事实,部分群众却以"为母报仇"为由称其为"英雄"。此外,2000年刘永受贿案、2009年邓玉娇案等案件,均因类似的舆论讨论掀起巨大风波。
舆论过度监督会转化为社会压力,干扰司法判决。无论这种舆论是否实际影响了司法结果,其潜藏的巨大司法风险不容忽视:司法的独立性、专业性及确定性不断遭到蚕食,最终动摇司法根基。长此以往,人们对法律不再抱有敬畏之心,法律的公信力和威慑力降低,暴力犯罪、侵权行为等违法行为的隐性成本被降低。加害者可能认为"有理由就能免责",社会秩序会因法律失去公信力而陷入混乱,公平公正的社会运行基础将被动摇。
综上,我方坚定认为:对加害者事出有因的讨论不利于社会公正。
谢谢大家。
以下为ai总结(感谢来自 刘圣韬 学长的精彩ai prompt!基座大模型为豆包。)
讨论是否有利于保障个人基本权利及建立法治社会
谢主席,有请对方一、二、四辩。请问对方一辩,我们看到于欢案中公众对事出有因的讨论恰恰成为司法重审的重要推力,是不是说明事出有因的讨论是对程序正义的有效补充?
民众关注的并非法律上的对错,而是基于朴素道德价值观认为辱母就应反击。他们可能不了解法律条文,只是出于朴素道德产生情绪化表达。
对方辩友认为这是朴素道德的情绪化舆论,但我们看到于欢二审改判的核心法律依据依然是法律对防卫过当的明确规定。公众讨论确实让司法更全面地看到了案件细节,最终判决仍牢牢扎根于法律框架。因此,事出有因的讨论恰恰能够对程序正义进行有效补充。
请问对方二辩,即便承认法律条文具有刚性,单个案件中若仅依据卷宗量刑,法官是否可能因信息局限做出有失偏颇的判断?
对方辩友也承认仅凭卷宗可能导致判断偏颇。对方第一个论点提到,事出有因的讨论可能使加害者行为合理化,导致受害者权利得不到保障。但如果我们仅以结果定罪,不对案件背景进行讨论,是否会因量刑失衡引发公众对司法的质疑,反而对受害者造成正义未被实现的二次伤害?
请问对方四辩,部分案件中受害者行为看似处于应对情境的表层,但其背后可能存在深层问题。例如百香果女童案中暴露的法律漏洞和强制报告制度问题,若忽视事出有因的讨论,这些问题是否会被掩盖?
背景不等于事出有因,作案动机也不等于事出有因。
谢主席,有请对方一、二、四辩。请问对方一辩,我们看到于欢案中公众对事出有因的讨论恰恰成为司法重审的重要推力,是不是说明事出有因的讨论是对程序正义的有效补充?
民众关注的并非法律上的对错,而是基于朴素道德价值观认为辱母就应反击。他们可能不了解法律条文,只是出于朴素道德产生情绪化表达。
对方辩友认为这是朴素道德的情绪化舆论,但我们看到于欢二审改判的核心法律依据依然是法律对防卫过当的明确规定。公众讨论确实让司法更全面地看到了案件细节,最终判决仍牢牢扎根于法律框架。因此,事出有因的讨论恰恰能够对程序正义进行有效补充。
请问对方二辩,即便承认法律条文具有刚性,单个案件中若仅依据卷宗量刑,法官是否可能因信息局限做出有失偏颇的判断?
对方辩友也承认仅凭卷宗可能导致判断偏颇。对方第一个论点提到,事出有因的讨论可能使加害者行为合理化,导致受害者权利得不到保障。但如果我们仅以结果定罪,不对案件背景进行讨论,是否会因量刑失衡引发公众对司法的质疑,反而对受害者造成正义未被实现的二次伤害?
请问对方四辩,部分案件中受害者行为看似处于应对情境的表层,但其背后可能存在深层问题。例如百香果女童案中暴露的法律漏洞和强制报告制度问题,若忽视事出有因的讨论,这些问题是否会被掩盖?
背景不等于事出有因,作案动机也不等于事出有因。
以下为ai总结(感谢来自 刘圣韬 学长的精彩ai prompt!基座大模型为豆包。)
质询正方一、二、四辩,时间共计2分钟,有请。
有请正方一辩。在印度针对女性的侵害案件中,社会上广泛讨论称加害者是因为受害者的诱惑,事出有因。请问这是否是在为加害者的行为进行合理化托辞,并转移、弱化加害者的责任?
在印度这类案件中,将加害者犯罪行为归因于受害者的诱惑,并宣称其事出有因,本质上就是对加害者行为的合理化托辞,严重违背社会公正基本准则,这与我方立论中所倡导的“事出有因”的讨论有着本质区别。我方讨论的“事出有因”,是探究加害者行为背后真正的合理诱因或深层社会背景,例如制度漏洞、环境压迫、心理干预缺失等客观存在的问题,目的是推动司法公正和社会治理的完善,绝非为加害者的犯罪行为寻找借口,更不是将责任转移到受害者身上。
但在印度社会环境中,受社会环境影响,人们认为加害者是受受害者诱惑才实施侵害行为,这是对加害者责任的弱化,导致受害者遭受舆论侮辱。请问这是否是对受害者的二次伤害?
我认为这无疑是对受害者的二次伤害,并且是比较恶劣的伤害,因为它将加害者的责任归咎于受害者。
一辩认为这构成二次伤害。既然受害者在网络舆论讨论中受到二次伤害,即个人权益受损,这是否论证了我方观点——对加害者“事出有因”的讨论会使个人权利受损?
请一辩回答,您是否认为对方方案中,是因为网络讨论导致判决改变?
我只能说网络讨论推动了判决的改变,而非只要有网络讨论就可以。
推动了判决的改变,也就是说如果没有网络讨论,判决可能不会改变。使用“推动”一词,是否说明网络讨论可以对司法进行干预?
司法干预的是事件本身,而非因个人言论或行为迫使司法干预。我方的讨论是让事件的真相更多地暴露出来,而非通过言论改变事情的本质。但很多案件如果没有社会讨论就不会受到关注,也就不会有二次审理或判决改变,正是因为讨论才促成了改变。
既然如此,在柳庆反杀案中,当事人无故被打,在防守过程中意外致人死亡却被判刑,请问这是否有损法律权威?
这是问一辩的问题吗?
对。
我觉得这并不有损法律权威,因为我们所做的就是正确地将事实揭露在人民面前。
感谢双方辩手。
质询正方一、二、四辩,时间共计2分钟,有请。
有请正方一辩。在印度针对女性的侵害案件中,社会上广泛讨论称加害者是因为受害者的诱惑,事出有因。请问这是否是在为加害者的行为进行合理化托辞,并转移、弱化加害者的责任?
在印度这类案件中,将加害者犯罪行为归因于受害者的诱惑,并宣称其事出有因,本质上就是对加害者行为的合理化托辞,严重违背社会公正基本准则,这与我方立论中所倡导的“事出有因”的讨论有着本质区别。我方讨论的“事出有因”,是探究加害者行为背后真正的合理诱因或深层社会背景,例如制度漏洞、环境压迫、心理干预缺失等客观存在的问题,目的是推动司法公正和社会治理的完善,绝非为加害者的犯罪行为寻找借口,更不是将责任转移到受害者身上。
但在印度社会环境中,受社会环境影响,人们认为加害者是受受害者诱惑才实施侵害行为,这是对加害者责任的弱化,导致受害者遭受舆论侮辱。请问这是否是对受害者的二次伤害?
我认为这无疑是对受害者的二次伤害,并且是比较恶劣的伤害,因为它将加害者的责任归咎于受害者。
一辩认为这构成二次伤害。既然受害者在网络舆论讨论中受到二次伤害,即个人权益受损,这是否论证了我方观点——对加害者“事出有因”的讨论会使个人权利受损?
请一辩回答,您是否认为对方方案中,是因为网络讨论导致判决改变?
我只能说网络讨论推动了判决的改变,而非只要有网络讨论就可以。
推动了判决的改变,也就是说如果没有网络讨论,判决可能不会改变。使用“推动”一词,是否说明网络讨论可以对司法进行干预?
司法干预的是事件本身,而非因个人言论或行为迫使司法干预。我方的讨论是让事件的真相更多地暴露出来,而非通过言论改变事情的本质。但很多案件如果没有社会讨论就不会受到关注,也就不会有二次审理或判决改变,正是因为讨论才促成了改变。
既然如此,在柳庆反杀案中,当事人无故被打,在防守过程中意外致人死亡却被判刑,请问这是否有损法律权威?
这是问一辩的问题吗?
对。
我觉得这并不有损法律权威,因为我们所做的就是正确地将事实揭露在人民面前。
感谢双方辩手。
以下为ai总结(感谢来自 刘圣韬 学长的精彩ai prompt!基座大模型为豆包。)
反方三辩→正方一辩 反方:提出印度女性侵害案中“加害者因受害者诱惑”的讨论案例→质疑是否为加害者行为合理化托辞并转移弱化责任 正方一辩:区分讨论类型→指出印度案例是责任归咎于受害者的恶劣托辞(⊣ 反方案例的代表性)→提出己方“事出有因”讨论的定义:探究真正合理诱因/深层社会背景(如制度漏洞等)→目的是推动司法公正和社会治理完善
反方三辩→正方一辩 反方:承接印度案例→指出其导致受害者遭受舆论侮辱→质疑是否构成对受害者的二次伤害 正方一辩:确认这无疑是对受害者的二次伤害
反方三辩→正方一辩 反方:基于正方承认二次伤害(个人权益受损)→试图论证己方观点“对加害者‘事出有因’的讨论会使个人权利受损”(逻辑推导:讨论→二次伤害→个人权利受损) 正方一辩:未直接回应此推导,转而提问“您是否认为对方方案中,是因为网络讨论导致判决改变?”(试图转换战场)
反方三辩→正方一辩 反方:回答正方提问→确认“推动了判决的改变” 正方一辩:解释“推动”≠“只要有网络讨论就可以”→说明网络讨论让事件真相更多暴露,促成关注和二次审理/判决改变
反方三辩→正方一辩 反方:提出柳庆反杀案案例→当事人无故被打,防守中意外致人死亡却被判刑→质疑是否有损法律权威(逻辑路径:事出有因的讨论缺失→不当判决→损害法律权威?试图用反例削弱正方“讨论促进公正”的立场) 正方一辩:认为不损害法律权威→因为讨论是正确地将事实揭露在人民面前
(攻防转换节点:1. 正方一辩对“事出有因”讨论的定义与区分;2. 正方一辩承认印度案例构成二次伤害后,反方试图建立因果链;3. 正方一辩转移话题至网络讨论与判决改变的关系;4. 反方提出柳庆反杀案试图从反面质询)
双方结束及另一方继续开始,首先请正方。对方今天告诉我定义,称加害者就是罪犯,对吗?我刚说的是加害者是实施不法侵害的人。既然提到唐山案件,该案中认定的正当防卫在法律上不构成不法侵害,因此对方观点不成立。
我想请问:在贵州公交车坠湖案中,知乎平台上凶手因拆迁问题作案的动机被广泛传播后,出现为其反抗行为点赞的高赞回答,对方是否认为此类言论与该事件存在关联?
我们先从加害者的定义来讲,刑事处罚与行政处罚是不同范畴,对方仅讨论刑事处罚却未涉及行政处罚,关于加害者是否等同于罪犯的问题仍未厘清。
回顾对方提出的逻辑失效问题,对方需要论证的是:极端人群是否会将加害行为合理化?即便存在这一小撮极端人群将行为合理化,就一定不利于社会公正吗?我用问题回应问题:上述言论与该事件是否存在关联?既然对方不回答,我默认对方已认可。
中国网络社会研究报告显示,恶性社会事件曝光后48小时内,网络暴力言论人均增长3-5倍,这证明相关观点传播会引发部分群体产生认知认同,对方是否否认这一点?
行政与刑事处罚的本质都是针对不法侵害,我方观点是实施不法侵害的人即为加害者,与对方所说的"罪犯"概念并无关联,能否请对方明确回应这一问题?
对方逻辑存在矛盾:既称讨论对象违反法律,又否认其为罪犯,希望对方解释清楚。警方已明确指出仅是部分极端群众,这一小撮人将行为合理化,并不会影响法律权威。对方始终未说明为何讨论加害者一定会转移对受害者的关注,而我方已清晰阐述:涉及争议事件的动机解释内容,会使公众注意力转移导致责任模糊,相关数据显示此类讨论使责任模糊度提升3.2倍。
我再问对方一个问题——
(反方时间到)
对方今天仅提到这一小撮极端认可犯罪行为的人会模糊责任,但这毕竟只是少数群体。对方未说明关注、转发事件如何导致对受害者的网暴,网暴究竟是讨论引发还是网络管理缺失所致?对方也未阐述舆论如何影响司法,司法系统有其独立逻辑,即便改判也是司法自我修正的体现。
双方结束及另一方继续开始,首先请正方。对方今天告诉我定义,称加害者就是罪犯,对吗?我刚说的是加害者是实施不法侵害的人。既然提到唐山案件,该案中认定的正当防卫在法律上不构成不法侵害,因此对方观点不成立。
我想请问:在贵州公交车坠湖案中,知乎平台上凶手因拆迁问题作案的动机被广泛传播后,出现为其反抗行为点赞的高赞回答,对方是否认为此类言论与该事件存在关联?
我们先从加害者的定义来讲,刑事处罚与行政处罚是不同范畴,对方仅讨论刑事处罚却未涉及行政处罚,关于加害者是否等同于罪犯的问题仍未厘清。
回顾对方提出的逻辑失效问题,对方需要论证的是:极端人群是否会将加害行为合理化?即便存在这一小撮极端人群将行为合理化,就一定不利于社会公正吗?我用问题回应问题:上述言论与该事件是否存在关联?既然对方不回答,我默认对方已认可。
中国网络社会研究报告显示,恶性社会事件曝光后48小时内,网络暴力言论人均增长3-5倍,这证明相关观点传播会引发部分群体产生认知认同,对方是否否认这一点?
行政与刑事处罚的本质都是针对不法侵害,我方观点是实施不法侵害的人即为加害者,与对方所说的"罪犯"概念并无关联,能否请对方明确回应这一问题?
对方逻辑存在矛盾:既称讨论对象违反法律,又否认其为罪犯,希望对方解释清楚。警方已明确指出仅是部分极端群众,这一小撮人将行为合理化,并不会影响法律权威。对方始终未说明为何讨论加害者一定会转移对受害者的关注,而我方已清晰阐述:涉及争议事件的动机解释内容,会使公众注意力转移导致责任模糊,相关数据显示此类讨论使责任模糊度提升3.2倍。
我再问对方一个问题——
(反方时间到)
对方今天仅提到这一小撮极端认可犯罪行为的人会模糊责任,但这毕竟只是少数群体。对方未说明关注、转发事件如何导致对受害者的网暴,网暴究竟是讨论引发还是网络管理缺失所致?对方也未阐述舆论如何影响司法,司法系统有其独立逻辑,即便改判也是司法自我修正的体现。
以下为ai总结(感谢来自 刘圣韬 学长的精彩ai prompt!基座大模型为豆包。)
(注:反方时间到导致正方最后一问未完成,形成中断节点)
首先有请正方。感谢。我们看到对方将社会讨论补充安全细节等同于舆论干扰司法,但12000起改判的核心仍是法律对防卫过当的规定,公众的讨论只是提供了被忽视的细节。难道对方说司法机关根据完整事实依法判决,也算是舆论蚕食权威吗?
那我再给你讲一个案子,叫刘涌案。刘涌一审判决死刑,二审以存在刑讯逼供可能改判死缓,但是媒体与公众强烈反对,认为等同于放虎归山,结果最高法院撤回二审,改回死刑立即执行,这难道不是根据已有事实已经进行了判决,结果被舆论干涉的一种结果吗?
对方辩友今天跟我方提到印度法院,我想知道您方能不能统一下口径,我们讨论的法院究竟属于哪种法律体系?国外的法律制度跟我国体系有所不同,而且对方今天也没有明确区分,究竟是舆论影响司法,还是司法内部的修正逻辑对判决进行了修正。
我想说法律不分国籍,中国的法律体系在一定程度上参照了德国法律。另外我想问对方辩友,您方说法官不是全能全知,所以就要参考民众的意见,那么民众的意见一定是对的吗?您方提到武汉大学诬告案中,因为群众的关注推动了问题解决,但你知道之前群众又是什么态度吗?在类似事件中,群众的判断往往基于自身立场而非法律客观标准,所以您方怎么能保证群众的每一次判断都是对的?这难道不是一种隐患吗?
对方今天的论证存在矛盾:一边说武汉大学无法承受舆论压力而处理问题,一边又说司法机关却能承受住压力。如果司法机制真如您方所说参照了德国,那么为何不举德国的例子?您方三辩提到的印度案例,其法律效力与我国并不相同,希望您方能给出更有力的论证。
您方需要明确,究竟是什么人将加害行为合理化?您方需要具体描摹这一群体。我方从始至终说的都是群众认为某些行为具有合理性,比如于欢案中民众认为反击行为合理,是由于他之前遭受的长期侵害,这种合理性认知反馈给司法机关,但司法本身有严密的办案程序,并不会因为舆论提供的细节而随意改变判决。如果司法改变判决,难道不是因为舆论压力过大,而非基于调查背景吗?这与案件事实本身有何关联?
对方今天的论证逻辑存在矛盾:一边说不考虑舆论影响,一边又说舆论会影响司法。您方所说的"民众会认可加害行为",究竟是什么人会认可犯罪行为?您方没有明确说明。我方可以告诉您:就是那些本身就想犯罪的人才会认可这种行为。那么这些人合理化犯罪行为的危害究竟在哪里?您方也没有论证,希望您方在后续环节进行阐述。
您方刚才提到这是司法系统的自洽逻辑,但论二并未落到实处。我方也说过,刘涌案中事实明确存在刑讯逼供可能,才改判死缓,如果依然在舆论压力下改回死刑,难道按照您方所说的司法内部纠偏机制,没有舆论压迫就无法做出正确判决吗?这恰恰说明舆论会影响刑事判决。
如果舆论可以影响司法,那么假设我杀了人,在网上请水军宣传我有多好,法律就会改判我吗?您方现在告诉我的就是这个逻辑。您方所说的司法纠正是在外力强制压迫下才实施的,因为其最初审判已经偏离公正。
您方认为舆论能推动更多改进,这个说法的依据是什么?我方已多次指出,若水军可以影响判决,这是否意味着降低了犯罪成本?这种心理若广泛传播,可能导致更多人试图通过舆论干预司法,不利于社会风险防控。
我方认为,群众的讨论大多基于激进立场和自身经验判断事件,而非对法律进行客观认知。您方说这是理性讨论,如果这是您方的利好,就需要论证舆论影响司法时的理性基础。我方认为这种讨论往往是不理性的,会将加害行为极端合理化,这种合理化不利于社会秩序。
您方没有说明,讨论加害者"事出有因"为何会转向网暴受害者?这种转变的逻辑是什么?如果舆论是理性的,为何会出现华东师范大学录取通知书事件中,当事人因遭遇网暴而自杀的情况?这说明舆论并非小众现象,其危害是很大的。
对方提到的"粉红脱发的女孩儿"究竟涉及何种犯罪?我们讨论的是加害者行为的合理性,广告行为与犯罪行为是否有关联?她是加害者吗?希望您方明确讨论范围。此外,网暴受害者的行为究竟是网络管理缺失引起的,还是讨论本身导致的?
我方认为,于欢案中民众眼里的反击合理性,源于他之前遭受的侵害,这种认知反馈给司法机关,但司法不会因舆论而改变办案程序。舆论提供的细节若真实,司法机关会依法调查;若虚假,司法机关也不会受其影响。司法改判的根本原因是案件事实和法律规定,而非舆论压力。
对方一边说司法有内部纠偏机制,一边又承认刘涌案是在舆论压力下改判,这本身就是矛盾的。如果没有舆论压迫,司法为何会改回死刑?这恰恰证明舆论能影响刑事判决。
如果按照您方逻辑,舆论可以影响判决,那么任何人都可以通过水军操纵舆论来逃避法律制裁,这难道不是在降低犯罪成本吗?这种行为若被效仿,社会公正何在?
您方说舆论能推动改进,但从未论证这种改进的合法性与合理性。司法的权威性建立在独立审判基础上,若允许舆论干预,法律的严肃性何在?
反方时间到,有请正方继续发言。
感谢主席。我们看到刚才讨论了多个案例,于欢案的二审判决核心依然是法律对防卫过当的规定,舆论并未裹挟法律,反而提供了更多案件信息,帮助司法机构做出了更公正的判决,这不仅没有干扰司法,反而维护了司法权威,因此对方的第二个论点显然不成立。
您方担忧受害者会遭受二次伤害,但刻意回避讨论加害者的"事出有因",可能导致量刑不当,反而会引发公众对司法的质疑,这种质疑对司法权威的伤害更大。我方认为,讨论加害者的行为诱因不等于合理化犯罪,而是为了更全面地还原事实,实现罪责刑相适应,这正是社会公正的体现。
首先有请正方。感谢。我们看到对方将社会讨论补充安全细节等同于舆论干扰司法,但12000起改判的核心仍是法律对防卫过当的规定,公众的讨论只是提供了被忽视的细节。难道对方说司法机关根据完整事实依法判决,也算是舆论蚕食权威吗?
那我再给你讲一个案子,叫刘涌案。刘涌一审判决死刑,二审以存在刑讯逼供可能改判死缓,但是媒体与公众强烈反对,认为等同于放虎归山,结果最高法院撤回二审,改回死刑立即执行,这难道不是根据已有事实已经进行了判决,结果被舆论干涉的一种结果吗?
对方辩友今天跟我方提到印度法院,我想知道您方能不能统一下口径,我们讨论的法院究竟属于哪种法律体系?国外的法律制度跟我国体系有所不同,而且对方今天也没有明确区分,究竟是舆论影响司法,还是司法内部的修正逻辑对判决进行了修正。
我想说法律不分国籍,中国的法律体系在一定程度上参照了德国法律。另外我想问对方辩友,您方说法官不是全能全知,所以就要参考民众的意见,那么民众的意见一定是对的吗?您方提到武汉大学诬告案中,因为群众的关注推动了问题解决,但你知道之前群众又是什么态度吗?在类似事件中,群众的判断往往基于自身立场而非法律客观标准,所以您方怎么能保证群众的每一次判断都是对的?这难道不是一种隐患吗?
对方今天的论证存在矛盾:一边说武汉大学无法承受舆论压力而处理问题,一边又说司法机关却能承受住压力。如果司法机制真如您方所说参照了德国,那么为何不举德国的例子?您方三辩提到的印度案例,其法律效力与我国并不相同,希望您方能给出更有力的论证。
您方需要明确,究竟是什么人将加害行为合理化?您方需要具体描摹这一群体。我方从始至终说的都是群众认为某些行为具有合理性,比如于欢案中民众认为反击行为合理,是由于他之前遭受的长期侵害,这种合理性认知反馈给司法机关,但司法本身有严密的办案程序,并不会因为舆论提供的细节而随意改变判决。如果司法改变判决,难道不是因为舆论压力过大,而非基于调查背景吗?这与案件事实本身有何关联?
对方今天的论证逻辑存在矛盾:一边说不考虑舆论影响,一边又说舆论会影响司法。您方所说的"民众会认可加害行为",究竟是什么人会认可犯罪行为?您方没有明确说明。我方可以告诉您:就是那些本身就想犯罪的人才会认可这种行为。那么这些人合理化犯罪行为的危害究竟在哪里?您方也没有论证,希望您方在后续环节进行阐述。
您方刚才提到这是司法系统的自洽逻辑,但论二并未落到实处。我方也说过,刘涌案中事实明确存在刑讯逼供可能,才改判死缓,如果依然在舆论压力下改回死刑,难道按照您方所说的司法内部纠偏机制,没有舆论压迫就无法做出正确判决吗?这恰恰说明舆论会影响刑事判决。
如果舆论可以影响司法,那么假设我杀了人,在网上请水军宣传我有多好,法律就会改判我吗?您方现在告诉我的就是这个逻辑。您方所说的司法纠正是在外力强制压迫下才实施的,因为其最初审判已经偏离公正。
您方认为舆论能推动更多改进,这个说法的依据是什么?我方已多次指出,若水军可以影响判决,这是否意味着降低了犯罪成本?这种心理若广泛传播,可能导致更多人试图通过舆论干预司法,不利于社会风险防控。
我方认为,群众的讨论大多基于激进立场和自身经验判断事件,而非对法律进行客观认知。您方说这是理性讨论,如果这是您方的利好,就需要论证舆论影响司法时的理性基础。我方认为这种讨论往往是不理性的,会将加害行为极端合理化,这种合理化不利于社会秩序。
您方没有说明,讨论加害者"事出有因"为何会转向网暴受害者?这种转变的逻辑是什么?如果舆论是理性的,为何会出现华东师范大学录取通知书事件中,当事人因遭遇网暴而自杀的情况?这说明舆论并非小众现象,其危害是很大的。
对方提到的"粉红脱发的女孩儿"究竟涉及何种犯罪?我们讨论的是加害者行为的合理性,广告行为与犯罪行为是否有关联?她是加害者吗?希望您方明确讨论范围。此外,网暴受害者的行为究竟是网络管理缺失引起的,还是讨论本身导致的?
我方认为,于欢案中民众眼里的反击合理性,源于他之前遭受的侵害,这种认知反馈给司法机关,但司法不会因舆论而改变办案程序。舆论提供的细节若真实,司法机关会依法调查;若虚假,司法机关也不会受其影响。司法改判的根本原因是案件事实和法律规定,而非舆论压力。
对方一边说司法有内部纠偏机制,一边又承认刘涌案是在舆论压力下改判,这本身就是矛盾的。如果没有舆论压迫,司法为何会改回死刑?这恰恰证明舆论能影响刑事判决。
如果按照您方逻辑,舆论可以影响判决,那么任何人都可以通过水军操纵舆论来逃避法律制裁,这难道不是在降低犯罪成本吗?这种行为若被效仿,社会公正何在?
您方说舆论能推动改进,但从未论证这种改进的合法性与合理性。司法的权威性建立在独立审判基础上,若允许舆论干预,法律的严肃性何在?
反方时间到,有请正方继续发言。
感谢主席。我们看到刚才讨论了多个案例,于欢案的二审判决核心依然是法律对防卫过当的规定,舆论并未裹挟法律,反而提供了更多案件信息,帮助司法机构做出了更公正的判决,这不仅没有干扰司法,反而维护了司法权威,因此对方的第二个论点显然不成立。
您方担忧受害者会遭受二次伤害,但刻意回避讨论加害者的"事出有因",可能导致量刑不当,反而会引发公众对司法的质疑,这种质疑对司法权威的伤害更大。我方认为,讨论加害者的行为诱因不等于合理化犯罪,而是为了更全面地还原事实,实现罪责刑相适应,这正是社会公正的体现。
以下为ai总结(感谢来自 刘圣韬 学长的精彩ai prompt!基座大模型为豆包。)
(注:对话中多次使用归谬法(如"请水军改判"假设)、案例对比法(刘涌案vs于欢案)、逻辑矛盾揭露(对方关于司法独立性的矛盾表述)等论证规则)
感谢主席,我认为对方辩友一直在争辩的点存在逻辑矛盾。我们始终强调讨论加害者的极端个案可能引发不良后果,而对方却将我方观点曲解为"否认群众理性",这是典型的稻草人谬误。对方要求我方论证"合理化加害者行为的好处",但我方立场正是认为这种讨论存在显著危害,自然无需承担证明其益处的举证责任。
对方承认引发舆论的往往是价值极端分子,却回避这种舆论会对受害者造成伤害的核心问题。以于欢案为例,讨论其行为的合理性并非要求减刑的法律依据,司法机关考量的是刑法适用问题而非单纯的行为背景。我们应当明确,司法判案有独立的办案体系,关注的是作案的主观恶性与客观危害,而非将"事出有因"作为量刑的主要依据。脱离案件事实的主观讨论,本质上是对司法专业性的干扰。
我方重申论点:当人们在共情心理驱使下,将加害者的行为归因于外部诱因并进行合理化时,实则转移了对加害者主观恶意的审视焦点,淡化了受害者所受伤害。这种在同情裹挟下的舆论,极易导致受害者遭受二次伤害,使其个人权利无法得到有效保障。
更深层次的危害在于,合理化加害者行为的过程,本质上是对其错误价值观的隐性认同。这种"伤害行为事出有因"的错误认知,不仅会产生干扰司法判决的舆论压力,甚至可能动摇司法独立性,导致法院公信力降低、违法成本下降,最终使社会秩序陷入混乱。
为加害者"事出有因"开脱罪责的讨论,是在撕裂社会正义的根基。当受害者在暴力中寻求公道时,舆论却忙着为加害者寻找苦衷,将个体恶行归咎于外部因素,这种逻辑正在侵蚀法治社会的基石。当共情凌驾于法律准绳,舆论裹挟司法天平,用"情有可原"代替"违法必究",那么"有理由即可被谅解"的危险逻辑将使每个人都可能成为无序社会的牺牲品。
若司法公正可以被情绪左右,个人权利靠谁保障?因此,我方坚定认为:对加害者事出有因的讨论不利于社会公正。
感谢主席,我认为对方辩友一直在争辩的点存在逻辑矛盾。我们始终强调讨论加害者的极端个案可能引发不良后果,而对方却将我方观点曲解为"否认群众理性",这是典型的稻草人谬误。对方要求我方论证"合理化加害者行为的好处",但我方立场正是认为这种讨论存在显著危害,自然无需承担证明其益处的举证责任。
对方承认引发舆论的往往是价值极端分子,却回避这种舆论会对受害者造成伤害的核心问题。以于欢案为例,讨论其行为的合理性并非要求减刑的法律依据,司法机关考量的是刑法适用问题而非单纯的行为背景。我们应当明确,司法判案有独立的办案体系,关注的是作案的主观恶性与客观危害,而非将"事出有因"作为量刑的主要依据。脱离案件事实的主观讨论,本质上是对司法专业性的干扰。
我方重申论点:当人们在共情心理驱使下,将加害者的行为归因于外部诱因并进行合理化时,实则转移了对加害者主观恶意的审视焦点,淡化了受害者所受伤害。这种在同情裹挟下的舆论,极易导致受害者遭受二次伤害,使其个人权利无法得到有效保障。
更深层次的危害在于,合理化加害者行为的过程,本质上是对其错误价值观的隐性认同。这种"伤害行为事出有因"的错误认知,不仅会产生干扰司法判决的舆论压力,甚至可能动摇司法独立性,导致法院公信力降低、违法成本下降,最终使社会秩序陷入混乱。
为加害者"事出有因"开脱罪责的讨论,是在撕裂社会正义的根基。当受害者在暴力中寻求公道时,舆论却忙着为加害者寻找苦衷,将个体恶行归咎于外部因素,这种逻辑正在侵蚀法治社会的基石。当共情凌驾于法律准绳,舆论裹挟司法天平,用"情有可原"代替"违法必究",那么"有理由即可被谅解"的危险逻辑将使每个人都可能成为无序社会的牺牲品。
若司法公正可以被情绪左右,个人权利靠谁保障?因此,我方坚定认为:对加害者事出有因的讨论不利于社会公正。
以下为ai总结(感谢来自 刘圣韬 学长的精彩ai prompt!基座大模型为豆包。)
感谢主席。各位,首先我们来理清第一个问题。今天对方所讨论的"事出有因"是司法内部独立的犯罪动机探究体系,而我方对"事出有因"的讨论指的是探究行为人实施伤害行为背后的合理诱因及深层背景。需要指出的是,无论是诱因还是犯罪动机,其本质规定并无根本差异,但对方后续论证中称民众对犯罪动机的讨论会导致行为合理化,这一环节存在逻辑缺失。对方需要补充论证:为何了解犯罪原因与背景就等同于接受犯罪行为的合理性。
第二点,我方想要论证的是公众讨论能为量刑提供社会视角。正如我方四辩阐述的,法官并非全能,量刑时可能存在偏颇,而民众讨论即便并非十全十美,也能从社会层面为法官判决提供参考。
对方今天强调的无非两点:一是舆论会影响司法独立。但我方认为,在药家鑫案中,尽管一审死刑后公众舆论要求考虑其家庭环境与教育背景减轻刑罚,二审依旧维持死刑立即执行的判决。这说明司法量刑不会因舆论影响公正性,我方强调的理性讨论始终仅提供社会视角。
回到"事出有因"的讨论,引发对加害者的网暴和受害者追责争议的根源,实则是无良媒体不尊重受害人隐私、进行恶意营销,以及网络监管的缺失。我方数据显示,光明网与人民日报均指出,针对网暴、无良媒体及隐私侵犯等行为,可通过建立相关法律进行规避。
关于对方提出的"二次伤害"问题,其解决关键在于消除犯罪的根本诱因。若仅以结果定罪而忽视动因,可能导致量刑失衡,反而引发公众对司法的质疑。社会公正本就包含对加害者的合理判决,这在司法体系与民众讨论中都应是可接受的合理量刑。
本质上,通过理性讨论呈现案件背景及人性复杂性,而非以舆论绑架判决,才能真正实现司法公正的目标。以上。
感谢主席。各位,首先我们来理清第一个问题。今天对方所讨论的"事出有因"是司法内部独立的犯罪动机探究体系,而我方对"事出有因"的讨论指的是探究行为人实施伤害行为背后的合理诱因及深层背景。需要指出的是,无论是诱因还是犯罪动机,其本质规定并无根本差异,但对方后续论证中称民众对犯罪动机的讨论会导致行为合理化,这一环节存在逻辑缺失。对方需要补充论证:为何了解犯罪原因与背景就等同于接受犯罪行为的合理性。
第二点,我方想要论证的是公众讨论能为量刑提供社会视角。正如我方四辩阐述的,法官并非全能,量刑时可能存在偏颇,而民众讨论即便并非十全十美,也能从社会层面为法官判决提供参考。
对方今天强调的无非两点:一是舆论会影响司法独立。但我方认为,在药家鑫案中,尽管一审死刑后公众舆论要求考虑其家庭环境与教育背景减轻刑罚,二审依旧维持死刑立即执行的判决。这说明司法量刑不会因舆论影响公正性,我方强调的理性讨论始终仅提供社会视角。
回到"事出有因"的讨论,引发对加害者的网暴和受害者追责争议的根源,实则是无良媒体不尊重受害人隐私、进行恶意营销,以及网络监管的缺失。我方数据显示,光明网与人民日报均指出,针对网暴、无良媒体及隐私侵犯等行为,可通过建立相关法律进行规避。
关于对方提出的"二次伤害"问题,其解决关键在于消除犯罪的根本诱因。若仅以结果定罪而忽视动因,可能导致量刑失衡,反而引发公众对司法的质疑。社会公正本就包含对加害者的合理判决,这在司法体系与民众讨论中都应是可接受的合理量刑。
本质上,通过理性讨论呈现案件背景及人性复杂性,而非以舆论绑架判决,才能真正实现司法公正的目标。以上。
以下为ai总结(感谢来自 刘圣韬 学长的精彩ai prompt!基座大模型为豆包。)
对方辩友认为,讨论事出有因是推动社会的问题解决,但是事事这种讨论,它是偏离了女性分析的轨道,在信息传播中,事出有因及被情绪化放大,然后变成灾害行为的开头理由,它不利于而真正的。
社会问题的解决应该聚焦于如何预防伤害行为,保护受害者,而不是为伤害者寻找借口。法律和社会的理性不应该用来理解伤害者的方式是来实现,而要靠捍卫受害者的权益,坚守法律底线来构建。
无论是从法律的清晰清晰性,还是对一个公众的维护角度,对法法律的信任,对于灾害者输出有因讨论,都会是在社会公正的大厦下挖墙角,它会让法律的威严进行受损,进而动摇法治的根基,使得公众的价值扭曲,受害者的权益被漠视。
由此可以证实我方的观点,对受害者加害,对加害者失去有因的讨论,他是不利于社会公正的,谢谢。
对方辩友认为,讨论事出有因是推动社会的问题解决,但是事事这种讨论,它是偏离了女性分析的轨道,在信息传播中,事出有因及被情绪化放大,然后变成灾害行为的开头理由,它不利于而真正的。
社会问题的解决应该聚焦于如何预防伤害行为,保护受害者,而不是为伤害者寻找借口。法律和社会的理性不应该用来理解伤害者的方式是来实现,而要靠捍卫受害者的权益,坚守法律底线来构建。
无论是从法律的清晰清晰性,还是对一个公众的维护角度,对法法律的信任,对于灾害者输出有因讨论,都会是在社会公正的大厦下挖墙角,它会让法律的威严进行受损,进而动摇法治的根基,使得公众的价值扭曲,受害者的权益被漠视。
由此可以证实我方的观点,对受害者加害,对加害者失去有因的讨论,他是不利于社会公正的,谢谢。
以下为ai总结(感谢来自 刘圣韬 学长的精彩ai prompt!基座大模型为豆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