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问,这询上做打问,但回答方面的5秒的保护时间计时开始。你好,刚刚对方说这是我们的讨论,能够来更全的身份证明。那我们能说一下社会公众的权益,这个方面要求我们对每一个个体的权利给予充分保护,而不是在加害者与受害者之间进行权衡取舍,倾向于一方而牺牲另一方。如果您方在保护加害者而损害了受害者的话,伤害就没有得到保护。你说这样是公正吗?
然后,我想讨论的是您们说的网络煽动行为,其实是网络上讨论很多舆论带来的恶性影响。你认为真的是时间煽情吗?很多讨论带来的都是民众的情绪在被煽动,而不是案件本身。其实,民众的讨论并不是在关注这个问题,而是在问题发生时进行发泄。
接下来看第二个问题:怎么定义加害者?加害者在法律上的定义是,其本身的行为要么符合法律规定的犯罪构成要件,那么如果要在法律中进行定罪量刑的话,就需要对案件的事实和证据进行法律核实,价值中有社会秩序的维护和对犯罪行为的惩戒。一旦社会出现犯罪行为都必须承担相应后果,当你们过分强调灾害的行为程度时,这是在模糊责任的边界。例如,一个人实施了盗窃行为,难道只能因为他是侵犯他人财产的犯罪者吗?实际上我看到某些犯罪者因家庭或婚姻问题,就觉得自己有借口去实施犯罪行为,那这个应该如何看待?
然后这方面的问题,我认为讨论能够完善公众认知,是有利于社会公正的。但是民众在互联网中是一个复杂的虚拟空间,有很多需要理性看待的看客。他们是带着不同立场和情绪参与事件的,因为这种参与带有很大的随机性。10个人在网络上评论审判结果,假设注册人的身份信息,一个事件在这么短的时间内发生,嗯,首先我打断一下,首先你这个提问是想让对方回答,然后你再接着阐述是有问题的。你如果和对方的时间有冲突,对方有权选择回答,或者有权选择不回答。所以,你刚才的提问全部不恰当,你看看对方愿不愿意回答你,如果愿意的话,这个讨论还是有意义的。
反问,这询上做打问,但回答方面的5秒的保护时间计时开始。你好,刚刚对方说这是我们的讨论,能够来更全的身份证明。那我们能说一下社会公众的权益,这个方面要求我们对每一个个体的权利给予充分保护,而不是在加害者与受害者之间进行权衡取舍,倾向于一方而牺牲另一方。如果您方在保护加害者而损害了受害者的话,伤害就没有得到保护。你说这样是公正吗?
然后,我想讨论的是您们说的网络煽动行为,其实是网络上讨论很多舆论带来的恶性影响。你认为真的是时间煽情吗?很多讨论带来的都是民众的情绪在被煽动,而不是案件本身。其实,民众的讨论并不是在关注这个问题,而是在问题发生时进行发泄。
接下来看第二个问题:怎么定义加害者?加害者在法律上的定义是,其本身的行为要么符合法律规定的犯罪构成要件,那么如果要在法律中进行定罪量刑的话,就需要对案件的事实和证据进行法律核实,价值中有社会秩序的维护和对犯罪行为的惩戒。一旦社会出现犯罪行为都必须承担相应后果,当你们过分强调灾害的行为程度时,这是在模糊责任的边界。例如,一个人实施了盗窃行为,难道只能因为他是侵犯他人财产的犯罪者吗?实际上我看到某些犯罪者因家庭或婚姻问题,就觉得自己有借口去实施犯罪行为,那这个应该如何看待?
然后这方面的问题,我认为讨论能够完善公众认知,是有利于社会公正的。但是民众在互联网中是一个复杂的虚拟空间,有很多需要理性看待的看客。他们是带着不同立场和情绪参与事件的,因为这种参与带有很大的随机性。10个人在网络上评论审判结果,假设注册人的身份信息,一个事件在这么短的时间内发生,嗯,首先我打断一下,首先你这个提问是想让对方回答,然后你再接着阐述是有问题的。你如果和对方的时间有冲突,对方有权选择回答,或者有权选择不回答。所以,你刚才的提问全部不恰当,你看看对方愿不愿意回答你,如果愿意的话,这个讨论还是有意义的。
以下为ai总结(感谢来自 刘圣韬 学长的精彩ai prompt!基座大模型为豆包。)
感谢双方的精彩表现。现在,反方一辩将用3分钟时间阐述观点,以及各位评委、对方辩友大家好。今天我方的观点是:对加害者“事出有因”的讨论不利于社会公正。
我方认为,加害者犯罪背后的成因分析,对于预防犯罪、完善公共政策具有重要价值和积极作用。但是,如果将其放在案件公布后和司法审判期间,这种所谓的“事出有因”或“情有可原”的讨论,会让原本理性的公众讨论变得一场带有情绪化的宣泄,所以我方认为它会损害社会公正。
从“事出有因”本身来看,我方认为“事出有因”容易成为纵容加害者实施犯罪的借口,并且可能会催生出社会上所谓“合理的原因掩盖犯罪行为”的不良风气。社会公正的前提首先是社会上的每一位成员承担属于自己的责任,再享有其应有的权利。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意味着不论出身,不论经历,一旦侵害到他人的合法权益,就必须受到法律的制裁。
所以,“事出有因”的讨论会模糊公众对是非边界的认知。人们若只关注“他为什么犯罪”的因果,便容易将其解读为“情有可原”的开脱,这会让众多不法分子在实施犯罪后,用“事出有因”偷换概念,吸引公众关注博取同情,从而干扰司法对其实施的处罚,反而助长犯罪气焰,这不是法治社会所允许的。
第二,我方认为,社会讨论本身会模糊法律一直以来用来界定行为与责任的边界,可能会对受害者造成二次伤害。例如,前知名记者马金瑜在其自传中描述,她的丈夫多次家暴并将她打得遍体鳞伤。可是在深圳大学曾对该案件发起的社会投票中,认为受害者“有罪”的赞同率超过30%。这对受害者马金瑜而言,无疑是不亚于家暴本身的第二次暴力,正是对社会基本是非观的挑战。
因此,我方的立场非常明确:这种讨论不仅没有益处,反而会严重损害社会正义的基石。
基于以上两点,我方总结得出:正确的路径在于行动,而非空谈。要真正解决社会潜在问题,应该是学者严谨的学术研究,是媒体深入的调查报告,是立法者基于数据和现实的政策调整,而不是在恶性案件发生后,公众进行一场简单的情绪宣泄和道德批判,试图引发舆论争议,这只会阻碍我们艰难建立起来的稳固的法律大厦。
因此,我方坚定认为,对加害者“事出有因”的社会性讨论不利于社会公正。
感谢反方一辩的发言。接下来由正方二辩发言,反方一辩准备,共计时两分钟。
感谢双方的精彩表现。现在,反方一辩将用3分钟时间阐述观点,以及各位评委、对方辩友大家好。今天我方的观点是:对加害者“事出有因”的讨论不利于社会公正。
我方认为,加害者犯罪背后的成因分析,对于预防犯罪、完善公共政策具有重要价值和积极作用。但是,如果将其放在案件公布后和司法审判期间,这种所谓的“事出有因”或“情有可原”的讨论,会让原本理性的公众讨论变得一场带有情绪化的宣泄,所以我方认为它会损害社会公正。
从“事出有因”本身来看,我方认为“事出有因”容易成为纵容加害者实施犯罪的借口,并且可能会催生出社会上所谓“合理的原因掩盖犯罪行为”的不良风气。社会公正的前提首先是社会上的每一位成员承担属于自己的责任,再享有其应有的权利。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意味着不论出身,不论经历,一旦侵害到他人的合法权益,就必须受到法律的制裁。
所以,“事出有因”的讨论会模糊公众对是非边界的认知。人们若只关注“他为什么犯罪”的因果,便容易将其解读为“情有可原”的开脱,这会让众多不法分子在实施犯罪后,用“事出有因”偷换概念,吸引公众关注博取同情,从而干扰司法对其实施的处罚,反而助长犯罪气焰,这不是法治社会所允许的。
第二,我方认为,社会讨论本身会模糊法律一直以来用来界定行为与责任的边界,可能会对受害者造成二次伤害。例如,前知名记者马金瑜在其自传中描述,她的丈夫多次家暴并将她打得遍体鳞伤。可是在深圳大学曾对该案件发起的社会投票中,认为受害者“有罪”的赞同率超过30%。这对受害者马金瑜而言,无疑是不亚于家暴本身的第二次暴力,正是对社会基本是非观的挑战。
因此,我方的立场非常明确:这种讨论不仅没有益处,反而会严重损害社会正义的基石。
基于以上两点,我方总结得出:正确的路径在于行动,而非空谈。要真正解决社会潜在问题,应该是学者严谨的学术研究,是媒体深入的调查报告,是立法者基于数据和现实的政策调整,而不是在恶性案件发生后,公众进行一场简单的情绪宣泄和道德批判,试图引发舆论争议,这只会阻碍我们艰难建立起来的稳固的法律大厦。
因此,我方坚定认为,对加害者“事出有因”的社会性讨论不利于社会公正。
感谢反方一辩的发言。接下来由正方二辩发言,反方一辩准备,共计时两分钟。
以下为ai总结(感谢来自 刘圣韬 学长的精彩ai prompt!基座大模型为豆包。)
社会公正的实现需满足:1. 法律责任界定清晰且不受干扰 2. 公众是非观明确 3. 受害者权益得到保护
尊敬的评委,各位同学,大家好,我方坚定认为,对加害者事出有因的讨论就并不视为尊重。
我方的判断是,对加害者成因的讨论,是服务于更全面、更深层的社会治理,而非简单地为加害者开脱或削弱法律的权威。
首先,请允许我向大家解释几个词。加害者实施侵害行为的个体行为有责,但成因可寻,行为背后存在复杂性质。讨论理性探讨成因非煽情非免责。社会公正不止于惩罚,更在于预防,是制度完善与系统公平。我们常说法律是冰冷的,但正义是有关怀的。社会公正从来不是以牙还牙的简单套路,而是建立在理性、全面、深刻认知基础上的系统性回应。
而要做到这一点,我们就不能回避一个问题:一个人是怎么面对加害者的?
第一,从主观动机的差异性入手。动机差异性的识别与精确区分,可为心理动机差异的判断提供公正依据。我们常说,你犯了多大的错,就承担多大的责任,但这个“错”的认定,一方面要看结果,另一方面也要看动机背景、心理状态。举个例子,山东于欢案中一审因为对案件的判断导致错误判刑。于欢本人为什么犯错?昆山反杀案中为什么没有对加害者定罪?什么是正当防卫?如果我们不考虑原因,只判结果,就可能造成同案误判,表面上是一视同仁,实则是另一种不公。而司法的真正公正,体现在对差异的尊重与精准判断上。因此,探讨原因是为了追求公平,而非纵容错误。
第二,从社会危害性介入讨论。探讨成因有助于监督司法审判,惩戒理性与公共安全的破坏者。刑法第20条明确规定了正当防卫的定义,法院明确采纳防卫过当的认定,正是因为对“因”的追问,让司法摆脱了民意绑架和对法律的机械判断。
第三,从社会救济性介入。对于加害者成因的讨论,能深挖悲剧发生的根源,阻断恶性事件的发生链条,从根本上维护社会正义。我们最希望的是什么?是惩罚坏人,还是让这样的悲剧不再发生?如果只惩罚不反思,那今天这个加害者进去了,明天还可能有下一个。但如果我们能从个案中发现教育的缺失、心灵的扭曲,那未来可能就少了一个受害者,少了一个破碎的家庭。这不仅是对潜在受害者的保护,也是对加害者本人的救赎。我们讨论“因”不是为了原谅,而是为了减少同类悲剧的发生。
当然,我方必须强调,讨论原因不等于否定责任,加害者必须为自己的行为承担法律和道德责任。社会公正不是简单的“承恶”,更是扬善与纠错。它需要法治的刚性,也需要社会温度;需要惩罚的力度,也需要法与情的深度。
所以我方认为,对加害者成因的讨论,不是背后的开脱,而是理性之度。它让我们更接近真相,更理解人性的复杂,也让社会变得更公平、更安全。谢谢。
感谢正方一辩的精彩发言。下面由反方二辩发言,正方一辩共计陈述2分钟,请计时。
尊敬的评委,各位同学,大家好,我方坚定认为,对加害者事出有因的讨论就并不视为尊重。
我方的判断是,对加害者成因的讨论,是服务于更全面、更深层的社会治理,而非简单地为加害者开脱或削弱法律的权威。
首先,请允许我向大家解释几个词。加害者实施侵害行为的个体行为有责,但成因可寻,行为背后存在复杂性质。讨论理性探讨成因非煽情非免责。社会公正不止于惩罚,更在于预防,是制度完善与系统公平。我们常说法律是冰冷的,但正义是有关怀的。社会公正从来不是以牙还牙的简单套路,而是建立在理性、全面、深刻认知基础上的系统性回应。
而要做到这一点,我们就不能回避一个问题:一个人是怎么面对加害者的?
第一,从主观动机的差异性入手。动机差异性的识别与精确区分,可为心理动机差异的判断提供公正依据。我们常说,你犯了多大的错,就承担多大的责任,但这个“错”的认定,一方面要看结果,另一方面也要看动机背景、心理状态。举个例子,山东于欢案中一审因为对案件的判断导致错误判刑。于欢本人为什么犯错?昆山反杀案中为什么没有对加害者定罪?什么是正当防卫?如果我们不考虑原因,只判结果,就可能造成同案误判,表面上是一视同仁,实则是另一种不公。而司法的真正公正,体现在对差异的尊重与精准判断上。因此,探讨原因是为了追求公平,而非纵容错误。
第二,从社会危害性介入讨论。探讨成因有助于监督司法审判,惩戒理性与公共安全的破坏者。刑法第20条明确规定了正当防卫的定义,法院明确采纳防卫过当的认定,正是因为对“因”的追问,让司法摆脱了民意绑架和对法律的机械判断。
第三,从社会救济性介入。对于加害者成因的讨论,能深挖悲剧发生的根源,阻断恶性事件的发生链条,从根本上维护社会正义。我们最希望的是什么?是惩罚坏人,还是让这样的悲剧不再发生?如果只惩罚不反思,那今天这个加害者进去了,明天还可能有下一个。但如果我们能从个案中发现教育的缺失、心灵的扭曲,那未来可能就少了一个受害者,少了一个破碎的家庭。这不仅是对潜在受害者的保护,也是对加害者本人的救赎。我们讨论“因”不是为了原谅,而是为了减少同类悲剧的发生。
当然,我方必须强调,讨论原因不等于否定责任,加害者必须为自己的行为承担法律和道德责任。社会公正不是简单的“承恶”,更是扬善与纠错。它需要法治的刚性,也需要社会温度;需要惩罚的力度,也需要法与情的深度。
所以我方认为,对加害者成因的讨论,不是背后的开脱,而是理性之度。它让我们更接近真相,更理解人性的复杂,也让社会变得更公平、更安全。谢谢。
感谢正方一辩的精彩发言。下面由反方二辩发言,正方一辩共计陈述2分钟,请计时。
以下为ai总结(感谢来自 刘圣韬 学长的精彩ai prompt!基座大模型为豆包。)
社会公正的实现需要法治刚性与社会温度的统一,既需惩罚力度也需法与情深度,通过理性全面认知实现系统性回应(基于文本核心论证逻辑:"社会公正不是简单的'承恶',更是扬善与纠错。它需要法治的刚性,也需要社会温度;需要惩罚的力度,也需要法与情的深度")
所以是处有一个讨论是服务于更全面更深层社会主义,而可以简单的为大家者开播或削弱,可以权威请问对方辩友,社会服务有判准。对方辩友这种所谓的人性化的能力划向主观意愿的信念,司法体系需要的是客观统一的标准来衡量自性的刑法。那你方观点揭是?想要更深的去行政司法,那既然是证明司法与错误,好,我问你,首先你说这个这样的行为会做第者,那么我们讨论是不容因提出的是目的之一,是不是弄清楚灾害者犯罪原因是,那我们弄清楚加害者犯罪原因,更重要的是为害定罪,它是对同类特员实施更有效的预测或防治方案是要制度。
对方辩友所说的讨论是主观意更强的主观,一般情况下连正面回答是都不是,不是我刚讨论你方的观点,不可能。那好,我好,我问你讨论犯罪原因,能够对同员实施效的预测,对加害者是不是有一个讨论有利就会正义?而您方说的不搞社会治理,这是不成立的。
好,您这个都已没讲完了我问您说,第二个,您说这个这件事儿模糊这么边界,那么动力故意应该还没有动机和故意过和意和过失的不机,是不是和有同恶程度呢?对方辩友特别成功的案例并不能代表普遍论,请您正面回答。您说的别您的国家做的原不一致,我沟通,所以,你的意思就是,便利价值动机和正实态动和还有是一样的是吗?
所以说汉语法的核心目的,难道志愿者不加汉者不会再加汗吗?对方与言例子都是以特别成功的案例例代表,普遍不一,但这么以牺牲社会整体利益和公平原则为代价,实际就少数的一个存在。我问你1的审核军具理是不是在找到大害者?五矫正灾害者是为了让社会的从类更加更少,就是因为这样,我们要根据不同的问题程度去采取不同的判罚结果,以此来导成犯罪人,解究一下犯罪率,这也是我们讨论吃出人的利益,就是为了让让社会来拉群支出更高,这就没方说重了生这的一个支成利了。
最后我问你什么是害突发概念,难道您方对加害者完全否病,这就不是一种突发病念吗?再害者难道一定说就是恶业动化的地方吗?不是。好,我的咨询到此结束,大家可以看完最后的观点,完全不是的。节。
所以是处有一个讨论是服务于更全面更深层社会主义,而可以简单的为大家者开播或削弱,可以权威请问对方辩友,社会服务有判准。对方辩友这种所谓的人性化的能力划向主观意愿的信念,司法体系需要的是客观统一的标准来衡量自性的刑法。那你方观点揭是?想要更深的去行政司法,那既然是证明司法与错误,好,我问你,首先你说这个这样的行为会做第者,那么我们讨论是不容因提出的是目的之一,是不是弄清楚灾害者犯罪原因是,那我们弄清楚加害者犯罪原因,更重要的是为害定罪,它是对同类特员实施更有效的预测或防治方案是要制度。
对方辩友所说的讨论是主观意更强的主观,一般情况下连正面回答是都不是,不是我刚讨论你方的观点,不可能。那好,我好,我问你讨论犯罪原因,能够对同员实施效的预测,对加害者是不是有一个讨论有利就会正义?而您方说的不搞社会治理,这是不成立的。
好,您这个都已没讲完了我问您说,第二个,您说这个这件事儿模糊这么边界,那么动力故意应该还没有动机和故意过和意和过失的不机,是不是和有同恶程度呢?对方辩友特别成功的案例并不能代表普遍论,请您正面回答。您说的别您的国家做的原不一致,我沟通,所以,你的意思就是,便利价值动机和正实态动和还有是一样的是吗?
所以说汉语法的核心目的,难道志愿者不加汉者不会再加汗吗?对方与言例子都是以特别成功的案例例代表,普遍不一,但这么以牺牲社会整体利益和公平原则为代价,实际就少数的一个存在。我问你1的审核军具理是不是在找到大害者?五矫正灾害者是为了让社会的从类更加更少,就是因为这样,我们要根据不同的问题程度去采取不同的判罚结果,以此来导成犯罪人,解究一下犯罪率,这也是我们讨论吃出人的利益,就是为了让让社会来拉群支出更高,这就没方说重了生这的一个支成利了。
最后我问你什么是害突发概念,难道您方对加害者完全否病,这就不是一种突发病念吗?再害者难道一定说就是恶业动化的地方吗?不是。好,我的咨询到此结束,大家可以看完最后的观点,完全不是的。节。
以下为ai总结(感谢来自 刘圣韬 学长的精彩ai prompt!基座大模型为豆包。)
首先,在教育方面,我们本市农学具有权威性。当我们能够关注到的是在获得主动权的过程中,既然老师做到了有序引导,而对于不公正的现象,就像刚刚正方所说一样,加害者虽然存在过失,但这些都在法律框架内。犯罪行为一旦构成犯罪,按照法律规定,他就必须承担相应责任。如果用这些东西(指法律责任)来约束,他是否会更主动地判断?没有真正的受害者,一些合理的解释,既能保证你的权益。
第二,你在阐述时应该鼓励人们通过合法途径解决问题,而不是采取违法犯罪的方式来发泄情绪或谋取利益,这是一种对社会责任感的漠视。
第三,观察来看,让学家们了解如何有效控制过程,这确实是值得探讨的,但在很长一段时间内,当你在发言时,能够有思考能力是有助于制度性的建立的,有助于法律的完善,但是实际上能够运用制度的性质进行管理。感谢。
首先,在教育方面,我们本市农学具有权威性。当我们能够关注到的是在获得主动权的过程中,既然老师做到了有序引导,而对于不公正的现象,就像刚刚正方所说一样,加害者虽然存在过失,但这些都在法律框架内。犯罪行为一旦构成犯罪,按照法律规定,他就必须承担相应责任。如果用这些东西(指法律责任)来约束,他是否会更主动地判断?没有真正的受害者,一些合理的解释,既能保证你的权益。
第二,你在阐述时应该鼓励人们通过合法途径解决问题,而不是采取违法犯罪的方式来发泄情绪或谋取利益,这是一种对社会责任感的漠视。
第三,观察来看,让学家们了解如何有效控制过程,这确实是值得探讨的,但在很长一段时间内,当你在发言时,能够有思考能力是有助于制度性的建立的,有助于法律的完善,但是实际上能够运用制度的性质进行管理。感谢。
以下为ai总结(感谢来自 刘圣韬 学长的精彩ai prompt!基座大模型为豆包。)
王先定认为,对加害者犯罪原因的讨论,尤为公正家属定气。大致有两种:一种是出于自认为对基本生存无法通过其他途径得到保障而实施加害,另一种是出于对不正当的贪婪实施加害。正因如此,我们才要讨论加害者的相关问题对事件的影响,不同的事由对量刑的具体体现,通过对事由的拆解示出来源的具体类型,可避免司法审判中为因果关系的偏差。不同事由直接决定行为人主观恶性是定罪量刑的关键。若犯罪事由分类仅以结果归责,会混淆预谋杀人与防卫过当致死的界限。定罪时区分激情伤害与正当防卫,量刑时根据事由责任轻重,对于被害人引发的激情犯罪可从轻处罚,唯有如此,才能厘清主观罪责,实现罪刑法定。
我们不能忽视,在一些被熟视无睹的案件中,对社会正义的讨论具有什么意义?为什么面对某些国家对我国发起的恶意攻击,我们依然能够坚持反分裂、反霸权?正是因为一种同仇敌忾的立场。对方辩友所说的合法权益侵害行为,若事由性质属于合理的犯罪,当时是要承担责任,但是社会的判断从来不是简单的有罪推定,而是一个合理的过程,对生命的尊重始终没有改变,所以说没有对社会公正的追求,我们的讨论就不是空谈,而是精准的探讨。前提不是所得,而是从根本起点出发,不是冲动的表达,而是向来的理性思考,这是客观的认知。
王先定认为,对加害者犯罪原因的讨论,尤为公正家属定气。大致有两种:一种是出于自认为对基本生存无法通过其他途径得到保障而实施加害,另一种是出于对不正当的贪婪实施加害。正因如此,我们才要讨论加害者的相关问题对事件的影响,不同的事由对量刑的具体体现,通过对事由的拆解示出来源的具体类型,可避免司法审判中为因果关系的偏差。不同事由直接决定行为人主观恶性是定罪量刑的关键。若犯罪事由分类仅以结果归责,会混淆预谋杀人与防卫过当致死的界限。定罪时区分激情伤害与正当防卫,量刑时根据事由责任轻重,对于被害人引发的激情犯罪可从轻处罚,唯有如此,才能厘清主观罪责,实现罪刑法定。
我们不能忽视,在一些被熟视无睹的案件中,对社会正义的讨论具有什么意义?为什么面对某些国家对我国发起的恶意攻击,我们依然能够坚持反分裂、反霸权?正是因为一种同仇敌忾的立场。对方辩友所说的合法权益侵害行为,若事由性质属于合理的犯罪,当时是要承担责任,但是社会的判断从来不是简单的有罪推定,而是一个合理的过程,对生命的尊重始终没有改变,所以说没有对社会公正的追求,我们的讨论就不是空谈,而是精准的探讨。前提不是所得,而是从根本起点出发,不是冲动的表达,而是向来的理性思考,这是客观的认知。
以下为ai总结(感谢来自 刘圣韬 学长的精彩ai prompt!基座大模型为豆包。)
感谢两位辩手的精彩辩论,接下来有请正方三辩进行盘问,时间为1分30秒。请注意,三辩在提问时需围绕辩题展开,答辩方需针对问题及时回应。
我想先问一下,在你的立论中提到“做成加害者干扰司法”,而刚才反方四辩讨论了法律与舆论的关系,你觉得什么才是法律论证的核心?
再一个问题,你的立论中提到“工作首先是打击加害者,维护受害者利益,而加害者的利益就不要管了”。但人是平等的,你为什么认为只需要站在受害者的立场?
另外,你方认为媒体不应该参与这类问题,对吗?那你觉得在面对类似宁夏去年河北少年反杀案时,没有媒体的监督和民众的讨论,司法判决是否能做到公正?如果没有舆论的介入,加害者直接被定罪,受害者是否能得到公平,双方是否能真正实现平等?
互联网时代,任何热议话题都离不开网络讨论,这是否说明舆论对司法公正起到了推动作用?
感谢两位辩手的精彩辩论,接下来有请正方三辩进行盘问,时间为1分30秒。请注意,三辩在提问时需围绕辩题展开,答辩方需针对问题及时回应。
我想先问一下,在你的立论中提到“做成加害者干扰司法”,而刚才反方四辩讨论了法律与舆论的关系,你觉得什么才是法律论证的核心?
再一个问题,你的立论中提到“工作首先是打击加害者,维护受害者利益,而加害者的利益就不要管了”。但人是平等的,你为什么认为只需要站在受害者的立场?
另外,你方认为媒体不应该参与这类问题,对吗?那你觉得在面对类似宁夏去年河北少年反杀案时,没有媒体的监督和民众的讨论,司法判决是否能做到公正?如果没有舆论的介入,加害者直接被定罪,受害者是否能得到公平,双方是否能真正实现平等?
互联网时代,任何热议话题都离不开网络讨论,这是否说明舆论对司法公正起到了推动作用?
以下为ai总结(感谢来自 刘圣韬 学长的精彩ai prompt!基座大模型为豆包。)
(注:因文本仅包含正方三辩的盘问内容,未呈现反方答辩,故对话流程仅体现质询方的提问逻辑链条)
反方四辩分场,双方只有1分30秒时间,已将地平时的发言辩证无限终止,对方对完分的言论计时开始正方侧辩发言。
我看这方面呢,一在强调说是观众对这个是否有讨论,它是在聚焦于某一特定边界。那么我想问,实践中对“三区”本质上是否会对开行为方面进行考量?这个考量是外在的,你稍微的在基准。
首先我们先说一下正当防卫的相关法律,是会结合当时的情景和有关意图来确定是否能够构成该行为。比如,小偷破门而入,难道算正当防卫吗?然后,正当防卫的条件是施暴者在丧失反抗能力后仍进行致命攻击,这才是正当防卫。
所以说,回到问题本身,您觉得正当防卫与防卫过当之间是有区别的,对吗?我的定义就是正当防卫和防卫过当是有区别的。我想问的是,在判断两者时,是不是有一个共同的考量标准?
你刚说的后为我就问你,首先正当防卫已经是有法律规定的,不是你在这里说它公正性平正。法律的评判是通过正当防卫或者防卫过当,甚至更多案件,法律是有明确评判标准的,不是你在这里讨论就可以确定的。所以说,它本身是一个客观事实,司法实践是充分的,你的讨论不一定是公正的,你为什么不认真点讨论呢?
我不说道,我认说这一点的一个人,就是说司法实践对正当防卫的核心,就是他们之间的区分,然后他们之间的区分就是根据具体考量因素。在法律的规定中,并没有“外教有罪”的说法。少于必须一方案是不应用的,但我意思是,咱们今天坚持是对事出有因的讨论,会不会是这有功的?对,但是我们讨论的是,是不是有一个故意的情况?那你们好多同学在讨论什么?讨论。
你现在问我这些定义在法律上是否明确,我得讨论的是法律上是否有明确规定,然后我来现在讨论。你所说的“讨论”是指在你的领域或者问题范围内进行探讨,但是你怎么保证你的讨论是真正有重点的?你一定也不能保证讨论的准确性。
好,我们现在讨论的理论是,在社会层面,人们的行为受到社会影响,但你方讨论的事情是一个非常复杂的问题,不代表你们讨论这个问题就能得出正确结论。你多老师还没考试完成功,所以他们多少数。
反方四辩分场,双方只有1分30秒时间,已将地平时的发言辩证无限终止,对方对完分的言论计时开始正方侧辩发言。
我看这方面呢,一在强调说是观众对这个是否有讨论,它是在聚焦于某一特定边界。那么我想问,实践中对“三区”本质上是否会对开行为方面进行考量?这个考量是外在的,你稍微的在基准。
首先我们先说一下正当防卫的相关法律,是会结合当时的情景和有关意图来确定是否能够构成该行为。比如,小偷破门而入,难道算正当防卫吗?然后,正当防卫的条件是施暴者在丧失反抗能力后仍进行致命攻击,这才是正当防卫。
所以说,回到问题本身,您觉得正当防卫与防卫过当之间是有区别的,对吗?我的定义就是正当防卫和防卫过当是有区别的。我想问的是,在判断两者时,是不是有一个共同的考量标准?
你刚说的后为我就问你,首先正当防卫已经是有法律规定的,不是你在这里说它公正性平正。法律的评判是通过正当防卫或者防卫过当,甚至更多案件,法律是有明确评判标准的,不是你在这里讨论就可以确定的。所以说,它本身是一个客观事实,司法实践是充分的,你的讨论不一定是公正的,你为什么不认真点讨论呢?
我不说道,我认说这一点的一个人,就是说司法实践对正当防卫的核心,就是他们之间的区分,然后他们之间的区分就是根据具体考量因素。在法律的规定中,并没有“外教有罪”的说法。少于必须一方案是不应用的,但我意思是,咱们今天坚持是对事出有因的讨论,会不会是这有功的?对,但是我们讨论的是,是不是有一个故意的情况?那你们好多同学在讨论什么?讨论。
你现在问我这些定义在法律上是否明确,我得讨论的是法律上是否有明确规定,然后我来现在讨论。你所说的“讨论”是指在你的领域或者问题范围内进行探讨,但是你怎么保证你的讨论是真正有重点的?你一定也不能保证讨论的准确性。
好,我们现在讨论的理论是,在社会层面,人们的行为受到社会影响,但你方讨论的事情是一个非常复杂的问题,不代表你们讨论这个问题就能得出正确结论。你多老师还没考试完成功,所以他们多少数。
以下为ai总结(感谢来自 刘圣韬 学长的精彩ai prompt!基座大模型为豆包。)
感谢正方三辩,现在有请反方三辩。正方三辩的发言时间为30秒。
首先,受害者日常在这,他有因果关系。你认为我对受害者不构成犯罪,还是现在在受伤受害者的痛苦,对于加害者的意见,我认为会造成二次伤害。我跟他说过加害者有两种情况,第一种是习惯,或者一种叫做……但是加害者在真正的理论上,他才是那个落实因果论的人。为什么受害者会这样?为什么你要站在这个地方呢?因果说我方认为你混淆了加害者的名义。你所说的加害者站在这个地方,但此案就是受害者的经历。社会经济背景、伤害者的两种不同情况,了解的意义是一样的。正是因为加害者有不同的角度,我们才需要用这个动机来讨论。我们不需要站在某一方,而是会从第一次讨论就超过这个层面。
就在咱们首先变成了,我们没有说站在这一方还是那一方,而一方则是先天性的加害者,当正方那一方说“我是加害者”,难道我们就不需要考虑他的人权吗?肯定不行。我们是为了减少社会伤害,减少会员还是一个人?如果说有个人受到相当程度的伤害,这些家庭的心理,发现了另外一个相同的案例,相似的案例,我和他的情况有几个相同,你觉得会增加数百个人,减少加害者吗?
很好,刚才也说了,正是因为在讨论,讨论的原因是什么?就是为了减少社会上不再发生类似事件。正是因为我们要探讨原因,才能起到作用。那好,讨论是讨论的过程,我们还是想知道……那是就是你好的家人,自己的家人受到伤害有原因,只好开始自我保护,好的自然就不会有不好的了。讨论现在你既然有好的有不好的,那你需要从哪个方面去杜绝,去减少其中的问题,我们得探讨。我们讨论它就是因为要对这个问题找到解决的方法来达到解释的角度。你觉得讨论的核心是原因吗?如果原因是次要的,那会不会减刑?如果是强制高论的家庭,还是要以法律标准的正义进行什么?那时候,这在我的理解上不是这样的,是维持法律的任务吗?难道法律不应该知道你的想法?王某公举就事实案例,要加刑案。在第一次一审判决的时候,经过了马上利亚调理投票,80%以上的表护使用投同和死刑一致,于是现在二审的时候立刻改判了死刑,请问对于伤害人和受害人人,谁更值得同情?对于花南上海来说,这是个讨论花兰的问题。
感谢正方三辩,现在有请反方三辩。正方三辩的发言时间为30秒。
首先,受害者日常在这,他有因果关系。你认为我对受害者不构成犯罪,还是现在在受伤受害者的痛苦,对于加害者的意见,我认为会造成二次伤害。我跟他说过加害者有两种情况,第一种是习惯,或者一种叫做……但是加害者在真正的理论上,他才是那个落实因果论的人。为什么受害者会这样?为什么你要站在这个地方呢?因果说我方认为你混淆了加害者的名义。你所说的加害者站在这个地方,但此案就是受害者的经历。社会经济背景、伤害者的两种不同情况,了解的意义是一样的。正是因为加害者有不同的角度,我们才需要用这个动机来讨论。我们不需要站在某一方,而是会从第一次讨论就超过这个层面。
就在咱们首先变成了,我们没有说站在这一方还是那一方,而一方则是先天性的加害者,当正方那一方说“我是加害者”,难道我们就不需要考虑他的人权吗?肯定不行。我们是为了减少社会伤害,减少会员还是一个人?如果说有个人受到相当程度的伤害,这些家庭的心理,发现了另外一个相同的案例,相似的案例,我和他的情况有几个相同,你觉得会增加数百个人,减少加害者吗?
很好,刚才也说了,正是因为在讨论,讨论的原因是什么?就是为了减少社会上不再发生类似事件。正是因为我们要探讨原因,才能起到作用。那好,讨论是讨论的过程,我们还是想知道……那是就是你好的家人,自己的家人受到伤害有原因,只好开始自我保护,好的自然就不会有不好的了。讨论现在你既然有好的有不好的,那你需要从哪个方面去杜绝,去减少其中的问题,我们得探讨。我们讨论它就是因为要对这个问题找到解决的方法来达到解释的角度。你觉得讨论的核心是原因吗?如果原因是次要的,那会不会减刑?如果是强制高论的家庭,还是要以法律标准的正义进行什么?那时候,这在我的理解上不是这样的,是维持法律的任务吗?难道法律不应该知道你的想法?王某公举就事实案例,要加刑案。在第一次一审判决的时候,经过了马上利亚调理投票,80%以上的表护使用投同和死刑一致,于是现在二审的时候立刻改判了死刑,请问对于伤害人和受害人人,谁更值得同情?对于花南上海来说,这是个讨论花兰的问题。
以下为ai总结(感谢来自 刘圣韬 学长的精彩ai prompt!基座大模型为豆包。)
(注:由于文本仅提供反方三辩盘问内容,缺少正方回应,以下为基于单方质询内容的逻辑推进分析)
反方三辩盘问逻辑推进路径:
攻防转换节点:
使用的逻辑规则标注:
对司法,司法学家来说就是一种,对于司法来说就是更加的是确实大的。好,这面是好,谢谢。我觉得我们应该区分计算和人本论的因,是区分主观分侵权关键。我们不应该分约物学差距的,这样会导致违规的一些司法无法回应公众对于真理守法的一些当事的期待。
法律规定的依据通过最中心的检查是叫人事责任创建给人司控而责任,而非反方所谓的给家有制裁院判罪。这为法生行使自由裁量权,在法律经定为恰当的判罪启动了真实的血和经济依据,这有害权是度有力是将法律主家时你做的什么根据当你为何这要做的要求是实件特朗之历史深入看到是不有因可以坚持按全展自你的位置,打破这种分析空白的去世。我觉得反方过于将这个事情都是绝对化,过于分析明白实在有有罪和对判有罪后对判断只引导。我们应该引导公众去看到事背后的敌后矛盾或者是个人的无奈。当听众讨论的够遇到对应的和理性偏实,还有我的关业故事讨论的基点是从此速度道德情感改善了事实与核心,更有助于您引发情绪的热点事件转变成一个关于政治面界全律义主义和社会责任的公共议题,从而普建性的公共空间。
因此我方认为对事会主义应该智能法的是对法律进行最高层度尊讼,他要求每们司法系统不仅的判罪是要送到很多案例在每个充充满交易案,在每个充满大案件中给你宗教3岁共同3。
对司法,司法学家来说就是一种,对于司法来说就是更加的是确实大的。好,这面是好,谢谢。我觉得我们应该区分计算和人本论的因,是区分主观分侵权关键。我们不应该分约物学差距的,这样会导致违规的一些司法无法回应公众对于真理守法的一些当事的期待。
法律规定的依据通过最中心的检查是叫人事责任创建给人司控而责任,而非反方所谓的给家有制裁院判罪。这为法生行使自由裁量权,在法律经定为恰当的判罪启动了真实的血和经济依据,这有害权是度有力是将法律主家时你做的什么根据当你为何这要做的要求是实件特朗之历史深入看到是不有因可以坚持按全展自你的位置,打破这种分析空白的去世。我觉得反方过于将这个事情都是绝对化,过于分析明白实在有有罪和对判有罪后对判断只引导。我们应该引导公众去看到事背后的敌后矛盾或者是个人的无奈。当听众讨论的够遇到对应的和理性偏实,还有我的关业故事讨论的基点是从此速度道德情感改善了事实与核心,更有助于您引发情绪的热点事件转变成一个关于政治面界全律义主义和社会责任的公共议题,从而普建性的公共空间。
因此我方认为对事会主义应该智能法的是对法律进行最高层度尊讼,他要求每们司法系统不仅的判罪是要送到很多案例在每个充充满交易案,在每个充满大案件中给你宗教3岁共同3。
以下为ai总结(感谢来自 刘圣韬 学长的精彩ai prompt!基座大模型为豆包。)
我们相信深入考虑社会中种种复杂因素能够影响我们构建一个更加公平的社会。在请民族进行这种快速理性的讨论,实际上正在为我们社会整体走向一个更公正的方向。我方认为这种后续行为不力的情况应该得到非常好的纠正。当我们将出于某种原因的行为归咎于一个理由时,其实在潜意识里是无法为我们的行为后果的不确定性找到合理依据的。我们相信事出有因,而这个原因不必一定落在受害程度上。这种讨论不一定能促进社会正义,反而可能成为一些人逃避责任的借口,让过失非过失、恶意非恶意、平等非平等的情况层出不穷。
按照对方的逻辑,每一个人都可以以此形成一个社会正义的借口,将过失归咎于他人,恶意伪装成无意,平等被曲解为不平等。一个儿童自幼遭受家暴,面对社会的不公,当他开始反思并进行家庭讨论时,不幸的童年可能成为他施暴的环境。这些都符合总结对方辩友所描绘的那一步步走向黑暗、直至失去光明的美好前景。
对方辩友的观点是一厢情愿的,因为他们将伤害者和挫败者的尊严混为一谈,模糊了是非界限,腐蚀了社会文化和权利,为对抗行为提供了一个不公正的结构,这就是问题所在。
我们相信深入考虑社会中种种复杂因素能够影响我们构建一个更加公平的社会。在请民族进行这种快速理性的讨论,实际上正在为我们社会整体走向一个更公正的方向。我方认为这种后续行为不力的情况应该得到非常好的纠正。当我们将出于某种原因的行为归咎于一个理由时,其实在潜意识里是无法为我们的行为后果的不确定性找到合理依据的。我们相信事出有因,而这个原因不必一定落在受害程度上。这种讨论不一定能促进社会正义,反而可能成为一些人逃避责任的借口,让过失非过失、恶意非恶意、平等非平等的情况层出不穷。
按照对方的逻辑,每一个人都可以以此形成一个社会正义的借口,将过失归咎于他人,恶意伪装成无意,平等被曲解为不平等。一个儿童自幼遭受家暴,面对社会的不公,当他开始反思并进行家庭讨论时,不幸的童年可能成为他施暴的环境。这些都符合总结对方辩友所描绘的那一步步走向黑暗、直至失去光明的美好前景。
对方辩友的观点是一厢情愿的,因为他们将伤害者和挫败者的尊严混为一谈,模糊了是非界限,腐蚀了社会文化和权利,为对抗行为提供了一个不公正的结构,这就是问题所在。
以下为ai总结(感谢来自 刘圣韬 学长的精彩ai prompt!基座大模型为豆包。)
此时间3分30秒计时开始。首先,我们需尽快进入我们这个培训环节。我方主张讨论二者的关系,可但是为了论证,我们讨论的是因果性的冲击。第一,事实让我无法完全认同。其次,对方辩友用“中庸”理论,将“丑”等同于“模糊边界”,这是混淆了理解和两种区别的理解。在这个规则下,就像医生不用去解决什么问题,不是为了制度,而是为了根本上解决问题,实际上是社会公正从根本上自己到这一步。
其次,对方辩友一直在说是不公正的理论导致不公正的结果。那么我想说的是,很多讨论是不充分的,结构不清晰。那么我想,讨论什么?因为法律的让他看,如果你讨论了过分,如果公分离讨论,它是一部分,他们作为观众,可以在我们讨论之中,讨论非法律的部分,比如政策这里也可以主张,也可以在制度上实行补充和完善。然后,至少时间要简单于发生了,同时要去看问题和社会现实都知道这少时间都非常宝贵了,定下你的区间,本身就对社会和国家考量,若在理论之间和实践中有这样的讨论,当时提出的观点和论证可能会受到质疑和反驳。与失望者交流,将平等原则引入政府治理,我们党始终将人民利益放在首位,释放市场活力是施政的根本,讨论法律依据是为了让阶级能够体现其价值,是用基本的环境实现,发挥体制优势。
综上讨论,司法制度是有规定的,是司法追求精准的需要,是社会实践的前提。它不是最重要的,作为领导工作,作为模范,关键是让公众在有保护的环境中,建设一个真正公正的社会。我们公平讨论,方法合理有效,这才是社会追求的目标。
此时间3分30秒计时开始。首先,我们需尽快进入我们这个培训环节。我方主张讨论二者的关系,可但是为了论证,我们讨论的是因果性的冲击。第一,事实让我无法完全认同。其次,对方辩友用“中庸”理论,将“丑”等同于“模糊边界”,这是混淆了理解和两种区别的理解。在这个规则下,就像医生不用去解决什么问题,不是为了制度,而是为了根本上解决问题,实际上是社会公正从根本上自己到这一步。
其次,对方辩友一直在说是不公正的理论导致不公正的结果。那么我想说的是,很多讨论是不充分的,结构不清晰。那么我想,讨论什么?因为法律的让他看,如果你讨论了过分,如果公分离讨论,它是一部分,他们作为观众,可以在我们讨论之中,讨论非法律的部分,比如政策这里也可以主张,也可以在制度上实行补充和完善。然后,至少时间要简单于发生了,同时要去看问题和社会现实都知道这少时间都非常宝贵了,定下你的区间,本身就对社会和国家考量,若在理论之间和实践中有这样的讨论,当时提出的观点和论证可能会受到质疑和反驳。与失望者交流,将平等原则引入政府治理,我们党始终将人民利益放在首位,释放市场活力是施政的根本,讨论法律依据是为了让阶级能够体现其价值,是用基本的环境实现,发挥体制优势。
综上讨论,司法制度是有规定的,是司法追求精准的需要,是社会实践的前提。它不是最重要的,作为领导工作,作为模范,关键是让公众在有保护的环境中,建设一个真正公正的社会。我们公平讨论,方法合理有效,这才是社会追求的目标。
以下为ai总结(感谢来自 刘圣韬 学长的精彩ai prompt!基座大模型为豆包。)
该总结陈词首先指出讨论应聚焦于因果性冲击,对对方将"丑"等同于"模糊边界"的观点提出质疑,认为存在概念混淆。随后反驳对方关于"不公正理论导致不公正结果"的论述,提出讨论需关注法律与非法律部分(如政策)的补充完善,强调时间的宝贵性及讨论需结合社会现实。接着提及将平等原则引入政府治理、党以人民利益为首位、释放市场活力等施政理念,认为讨论法律依据是为体现阶级价值、发挥体制优势。最后总结司法制度的规定性与精准性追求是社会实践前提,强调建设公正社会需公平讨论与合理方法,使公众在受保护环境中实现社会追求目标。
辩一方发言完毕后开始,双方各有4分钟时间由正方首先发言,请注意围绕辩题发言,发言结束后,另一方辩手直接发言即可开始。有请正方开始发言。
对方在前面的论述中所说民众的讨论是对咱们今天的社会公正是有影响的,但是我想说的是,民政(应为“行政”或“政策”)如果是正确的话,它会向法律靠拢;如果我们(强调)法治的话,它可以让民众去学习法律,会减少欺骗行为的受害者,会减少商业领域的加害者,会减少一些家庭的破裂。那可以说,民众的发言,不论好坏,都是有其价值的。这个讨论非常情绪化,是非理性的,你能否认讨论会被有些人引导而偏向某个方向吗?你认为这种讨论是很不理性的,很容易出问题的。
那你们一方就觉得大家应不应该允许每个人有每个人的想法吗?他可以有想法,但是我们能保证你的讨论能得出正确的结论吗?能引导法律做出正确的判断吗?个体的情绪可能不会激化,但群体的情绪不一定不会激化。当一件事情被提出观点时,这件事情就会从一个单一的方案,演变成不同的声音。首先,刚才你提到我们不能杜绝媒体的存在,你想说的是,媒体中存在不好的情况,就会让社会变得混乱吗?那你认为我们司法实践中,是否存在因恶意煽动而导致司法讨论偏向的情况?我们司法讨论的目的是为了让社会公正,讨论本身是为了促进公正吗?那你觉得如果想要真正实现公正,该如何杜绝媒体的错误引导?媒体有报道的权利,但如果媒体的报道影响了司法案件的公正审判,这是否就是你所说的“不公正”?
民众的讨论是司法判决的一部分,但不能完全影响司法判决。如果你们一方坚定认为媒体有报道的权利,那么你方又认为讨论会影响社会公正,你会觉得这两句话有冲突吗?我方认为,媒体极个别案例会产生不良影响,但群众的讨论既有个性化的好的讨论,也有不好的讨论,你方说都有意义。那么,如果一个非常强大的舆论,影响了法律机构或法院做出违背法律的判决,你觉得这是正义吗?法官本来就应该在法理和法律的框架下对案件进行审判,对于案件中受害者的讨论,是法律对民意的参考,也是对民众的尊重,这样社会才会尊重法律。
您方说过,法律是冰冷的,道德和正义是温暖的。那么法律的温度是怎么来的呢?法律虽然条文是固定的,但它是判决的标准,有了法律的判决才会有正确的温度。我说的法律是冰冷的,是指法律本身只有条文,它只有一个标准,才会让社会温暖。一些法官进行不利于社会的判决吗?比如说,山西某地的某个案件,加害者和受害者双方的表述存在争议。那你所谓的“反律手则”(应为“法律准则”)是否严格?法官不也是人吗?法官没有常情吗?那法官就可以以他的人性去判断事情吗?法官不应该看加害者和受害者的情况吗?你说法律是唯一的审定标准,既然这个标准是正确的,就必须通过讨论来影响司法,这还是正义吗?你说法律可以依法制见(应为“制敌”或“制裁”)吗?请您举出实际案例。
我告诉你,您方对“依法处置”的理解是错误的。我方所说的“法理情”是指法律、情理、民情,而您方的“法外之情”是指不合情理的私情,比如在案件中,有人求情,这是不合法理的,我们不考虑这种情况。有的说社会公正,它引起关注,就会因为你们刚才说的,把法官作为人,他对于社会舆论的压力,还能做出正确的判断吗?现在是一个特别以舆论为导向的时代吗?法官受到舆论影响,也需要有自己的主观判断,法官要结合自己的主观判断,再结合各种情法,最后才是公正的判决。那您方所谓的法官只要按照刑法来判断吗?社会公讨论不一定是公正的,情绪化的讨论会引起法官仓促修改审判案件,或者类似其他情况。这是在逃避问题吗?
我要告诉你,正是因为这种情绪化的讨论,才推动了民间法律案件的进展。就比如说,有个案子正是因为广泛的讨论才引发二审,才让当事人有机会获得公正的审判。一个备受关注的案件会吸引很多媒体,这是很正常的。但是这个案件得到公正的处理,对其他案件的当事人公平吗?正是因为这种讨论,让我们每一个案件都得到重视。如果没有讨论,那每一个案件都可能被忽视。
接下来我稍作回应,刚才你问的是对于加害者犯罪原因的讨论,你们作为讨论的个体,如何还原加害者完整的犯罪过程?你们所谓的还原难道不可能是出于对加害者的同情,或者是为其进行有目的的洗白吗?而且我之前重复很多次,性犯罪好像注定是恶性的,你们的讨论不一定是客观的。你们怎么能保证你们的讨论不会变成社会舆论?你们怎么能引导这个讨论是向着社会正义的,是可以促进法律判决,并且加快案件审理,影响法律的适用和社会秩序的?
辩一方发言完毕后开始,双方各有4分钟时间由正方首先发言,请注意围绕辩题发言,发言结束后,另一方辩手直接发言即可开始。有请正方开始发言。
对方在前面的论述中所说民众的讨论是对咱们今天的社会公正是有影响的,但是我想说的是,民政(应为“行政”或“政策”)如果是正确的话,它会向法律靠拢;如果我们(强调)法治的话,它可以让民众去学习法律,会减少欺骗行为的受害者,会减少商业领域的加害者,会减少一些家庭的破裂。那可以说,民众的发言,不论好坏,都是有其价值的。这个讨论非常情绪化,是非理性的,你能否认讨论会被有些人引导而偏向某个方向吗?你认为这种讨论是很不理性的,很容易出问题的。
那你们一方就觉得大家应不应该允许每个人有每个人的想法吗?他可以有想法,但是我们能保证你的讨论能得出正确的结论吗?能引导法律做出正确的判断吗?个体的情绪可能不会激化,但群体的情绪不一定不会激化。当一件事情被提出观点时,这件事情就会从一个单一的方案,演变成不同的声音。首先,刚才你提到我们不能杜绝媒体的存在,你想说的是,媒体中存在不好的情况,就会让社会变得混乱吗?那你认为我们司法实践中,是否存在因恶意煽动而导致司法讨论偏向的情况?我们司法讨论的目的是为了让社会公正,讨论本身是为了促进公正吗?那你觉得如果想要真正实现公正,该如何杜绝媒体的错误引导?媒体有报道的权利,但如果媒体的报道影响了司法案件的公正审判,这是否就是你所说的“不公正”?
民众的讨论是司法判决的一部分,但不能完全影响司法判决。如果你们一方坚定认为媒体有报道的权利,那么你方又认为讨论会影响社会公正,你会觉得这两句话有冲突吗?我方认为,媒体极个别案例会产生不良影响,但群众的讨论既有个性化的好的讨论,也有不好的讨论,你方说都有意义。那么,如果一个非常强大的舆论,影响了法律机构或法院做出违背法律的判决,你觉得这是正义吗?法官本来就应该在法理和法律的框架下对案件进行审判,对于案件中受害者的讨论,是法律对民意的参考,也是对民众的尊重,这样社会才会尊重法律。
您方说过,法律是冰冷的,道德和正义是温暖的。那么法律的温度是怎么来的呢?法律虽然条文是固定的,但它是判决的标准,有了法律的判决才会有正确的温度。我说的法律是冰冷的,是指法律本身只有条文,它只有一个标准,才会让社会温暖。一些法官进行不利于社会的判决吗?比如说,山西某地的某个案件,加害者和受害者双方的表述存在争议。那你所谓的“反律手则”(应为“法律准则”)是否严格?法官不也是人吗?法官没有常情吗?那法官就可以以他的人性去判断事情吗?法官不应该看加害者和受害者的情况吗?你说法律是唯一的审定标准,既然这个标准是正确的,就必须通过讨论来影响司法,这还是正义吗?你说法律可以依法制见(应为“制敌”或“制裁”)吗?请您举出实际案例。
我告诉你,您方对“依法处置”的理解是错误的。我方所说的“法理情”是指法律、情理、民情,而您方的“法外之情”是指不合情理的私情,比如在案件中,有人求情,这是不合法理的,我们不考虑这种情况。有的说社会公正,它引起关注,就会因为你们刚才说的,把法官作为人,他对于社会舆论的压力,还能做出正确的判断吗?现在是一个特别以舆论为导向的时代吗?法官受到舆论影响,也需要有自己的主观判断,法官要结合自己的主观判断,再结合各种情法,最后才是公正的判决。那您方所谓的法官只要按照刑法来判断吗?社会公讨论不一定是公正的,情绪化的讨论会引起法官仓促修改审判案件,或者类似其他情况。这是在逃避问题吗?
我要告诉你,正是因为这种情绪化的讨论,才推动了民间法律案件的进展。就比如说,有个案子正是因为广泛的讨论才引发二审,才让当事人有机会获得公正的审判。一个备受关注的案件会吸引很多媒体,这是很正常的。但是这个案件得到公正的处理,对其他案件的当事人公平吗?正是因为这种讨论,让我们每一个案件都得到重视。如果没有讨论,那每一个案件都可能被忽视。
接下来我稍作回应,刚才你问的是对于加害者犯罪原因的讨论,你们作为讨论的个体,如何还原加害者完整的犯罪过程?你们所谓的还原难道不可能是出于对加害者的同情,或者是为其进行有目的的洗白吗?而且我之前重复很多次,性犯罪好像注定是恶性的,你们的讨论不一定是客观的。你们怎么能保证你们的讨论不会变成社会舆论?你们怎么能引导这个讨论是向着社会正义的,是可以促进法律判决,并且加快案件审理,影响法律的适用和社会秩序的?
以下为ai总结(感谢来自 刘圣韬 学长的精彩ai prompt!基座大模型为豆包。)
(注:全程使用的逻辑规则包括归谬法、概念辨析、因果追问、反例质疑、对比论证等,攻防转换共7个主要节点,双方均采用"提出观点→质疑对方→要求举证"的循环论证模式)
接下来进入总结环节,首先有请本方总结。
谢谢各位,大家好。今天,创业民根一服发展商节的专家对相关问题提出了深度意见,他们相信通过讨论公理性质,更应关注惩罚,以找到社会的共识,从而构建一个更安全的环境。但我提醒各位,我们的现实是非常现实的,不是理想的。对方辩友或许提出了很好的观点,但是现在他们作为立论方,我们可以假设无论是理性的,还是感性的、情绪化的煽动性讨论,这些申请被公开的讨论不可避免。然而,在加害者悲惨遭遇引发的同情下,若将其情绪和立场过度放大,会使大罪行为、恶人性质本身被淡化。这种不可避免的舆论,也必然会遮蔽司法审判所需要的公正目光。在全社会都在讨论“有情可原”时,法官在面对巨大的舆论压力下,法律条文虽冰冷却是最公正的刻度,还能否在毫无干预的情况下坚守?对方辩友期待舆论自我净化,这无异于将本应理性的讨论演变为一场不可控的狂欢。
第二,他们认为讨论的边界是可控的,但现实中讨论机制一旦打开,便难以收束。您方说讨论是为了防止受害者,但这并非小概率事件。当公众开始过度关注加害者取证过程,甚至纠结于受害者是否完美,这种讨论会对受害者及其家属造成二次伤害。这并非受害者的行为,而公众讨论的压力相信会产生不良的社会影响。这种讨论不是在深思社会根源,而是在社会情绪组成中的即时反应。
第三,也是最重要的一点,他们混淆了社会关怀与司法公正。司法公正的基石是犯罪行为必须得到相应、明确、可预期的惩罚。这是对法治的根本保护,也是对潜在犯罪者最有效的警示。而情绪化的讨论,无论初衷多么高尚,其客观效果都是为明确的标准插入泥沙,动摇罪责自负这一根本原则。今天我们可以因为他的悲惨经历而同情他,明天就可能因为另一个人的其他理由而理解他。长此以往,法律的严肃性荡然无存,这只会让公众感到迷茫,让受害者感到寒心,并且让潜在犯罪者心存侥幸。
所以,各位,我们并非否定这种控性,我们同样关心社会问题根源。我们坚决认为,寻找原因的工作应该在判决之后,在冷静私密的环境中进行,而不是在审判之前,由全民在狂热的舆论中模糊社会公正的边界并加以干预。事出有因的公开讨论,正是在用最充分的情感冲击法律最公正的底线。它看似充满人文关怀,实则是对社会公正的损害。社会公正最核心的基础,就是法律的确定性和平等的惩罚。为了守护这份不容动摇的公正,我们必须坚决反对这种将讨论凌驾于司法之上的行为。
接下来进入总结环节,首先有请本方总结。
谢谢各位,大家好。今天,创业民根一服发展商节的专家对相关问题提出了深度意见,他们相信通过讨论公理性质,更应关注惩罚,以找到社会的共识,从而构建一个更安全的环境。但我提醒各位,我们的现实是非常现实的,不是理想的。对方辩友或许提出了很好的观点,但是现在他们作为立论方,我们可以假设无论是理性的,还是感性的、情绪化的煽动性讨论,这些申请被公开的讨论不可避免。然而,在加害者悲惨遭遇引发的同情下,若将其情绪和立场过度放大,会使大罪行为、恶人性质本身被淡化。这种不可避免的舆论,也必然会遮蔽司法审判所需要的公正目光。在全社会都在讨论“有情可原”时,法官在面对巨大的舆论压力下,法律条文虽冰冷却是最公正的刻度,还能否在毫无干预的情况下坚守?对方辩友期待舆论自我净化,这无异于将本应理性的讨论演变为一场不可控的狂欢。
第二,他们认为讨论的边界是可控的,但现实中讨论机制一旦打开,便难以收束。您方说讨论是为了防止受害者,但这并非小概率事件。当公众开始过度关注加害者取证过程,甚至纠结于受害者是否完美,这种讨论会对受害者及其家属造成二次伤害。这并非受害者的行为,而公众讨论的压力相信会产生不良的社会影响。这种讨论不是在深思社会根源,而是在社会情绪组成中的即时反应。
第三,也是最重要的一点,他们混淆了社会关怀与司法公正。司法公正的基石是犯罪行为必须得到相应、明确、可预期的惩罚。这是对法治的根本保护,也是对潜在犯罪者最有效的警示。而情绪化的讨论,无论初衷多么高尚,其客观效果都是为明确的标准插入泥沙,动摇罪责自负这一根本原则。今天我们可以因为他的悲惨经历而同情他,明天就可能因为另一个人的其他理由而理解他。长此以往,法律的严肃性荡然无存,这只会让公众感到迷茫,让受害者感到寒心,并且让潜在犯罪者心存侥幸。
所以,各位,我们并非否定这种控性,我们同样关心社会问题根源。我们坚决认为,寻找原因的工作应该在判决之后,在冷静私密的环境中进行,而不是在审判之前,由全民在狂热的舆论中模糊社会公正的边界并加以干预。事出有因的公开讨论,正是在用最充分的情感冲击法律最公正的底线。它看似充满人文关怀,实则是对社会公正的损害。社会公正最核心的基础,就是法律的确定性和平等的惩罚。为了守护这份不容动摇的公正,我们必须坚决反对这种将讨论凌驾于司法之上的行为。
以下为ai总结(感谢来自 刘圣韬 学长的精彩ai prompt!基座大模型为豆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