感谢反方一辩的精彩陈词。下面有请正方二辩质询反方一辩,时间为1.5分钟。
说从安乐死的话会导致非自愿安乐死。是的。好,那设立严格的审查机制是不是能够解决这类问题呢?如果顺利严查,但这种疾病无法确认是否因为家庭的长期压力而无形中给患者带来心理压力,这种心理压力是不可消退的。在这种心理压力下会影响患者的评估,还有精神科医生的判断。把这些严格的审查标准作为参考,这不是好的数据吗?以前我没有听清,卡住了。而如何能够通过更严格的审查机制,是否能够解决可能存在的问题?这资源呢?这并不能够因为患者的意愿,他没有办法通过某种程序来评估。而且此时癌症晚期患者,他可能已经因为身患绝症而意识模糊。所以说患者在荷兰等国家,这些合法安乐死的国家,他们都是可以通过。
反方听不到你的声音了啊,可以听到吗?对,现在可以,但是刚才没听清。荷兰等国家,他们采用两名以上独立评估师和精神科医生鉴定的严格审查方式,来避免此类非自愿安乐死现象。你方能提出反对数据吗?如果不能,那就正常了呀。
首先,我方根据国际人权组织的研究,不可恢复性植物人状态患者没有办法表达自己的意愿,因为他们已处于植物人状态。那么这种监管就没有办法对植物人患者进行评估,因为他们已经无法通过口头上的表达进行意愿陈述。
正方声音听不到了,还听到吗?正方二辩的声音不太清晰。现在可以听到了吗?现在好了。哦,在我这里可能是设备问题,稍等一下,卡了卡了听不到,再说一遍吧。
我方查到的案例中说,在加拿大,有人没钱买房向政府申请,政府都不同意。因此,问题在于政府的评估机制,而不在于安乐死的合法化本身。您方问,在中国,这样的评估也会进行复核。我方也查到,在荷兰,一位老年妇女在注射安乐死药物到一半时突然站起来反抗,说她不想死亡了,但是因为药物已经注射,老妇人随即死亡。那么这位老妇人是不是应该被允许进行安乐死?我们没有办法通过一个法定的程序来衡量这种情况,比如说在法律层面,我们可以规定不能对无法真实表达意志的患者进行安乐死,以避免此类悲剧。那请问对这方面有何看法?
您方提到安乐死是一种自裁方案,对吗?好的方案,确认您方主张生命权是不可侵犯的,即使是患者也需要经过一定的评估程序,对吧?什么样的患者?是指生命末期且无法救治的患者,比如说癌症晚期患者。这里我方查到当今中国医疗可能存在误诊率较高的问题。那么,这些癌症晚期患者,他们不一定只能活3个月,也有可能可以活1年。由于当前医疗水平有限,可能无法更准确地判断这些患者的情况,一些积极的治疗方法也可能被忽视。那么我们就认为应该推广积极治疗,而不是安乐死。如果没有更加积极的治疗方法,那么安乐死和积极治疗都是一种选择。
好的,时间到了。
感谢反方一辩的精彩陈词。下面有请正方二辩质询反方一辩,时间为1.5分钟。
说从安乐死的话会导致非自愿安乐死。是的。好,那设立严格的审查机制是不是能够解决这类问题呢?如果顺利严查,但这种疾病无法确认是否因为家庭的长期压力而无形中给患者带来心理压力,这种心理压力是不可消退的。在这种心理压力下会影响患者的评估,还有精神科医生的判断。把这些严格的审查标准作为参考,这不是好的数据吗?以前我没有听清,卡住了。而如何能够通过更严格的审查机制,是否能够解决可能存在的问题?这资源呢?这并不能够因为患者的意愿,他没有办法通过某种程序来评估。而且此时癌症晚期患者,他可能已经因为身患绝症而意识模糊。所以说患者在荷兰等国家,这些合法安乐死的国家,他们都是可以通过。
反方听不到你的声音了啊,可以听到吗?对,现在可以,但是刚才没听清。荷兰等国家,他们采用两名以上独立评估师和精神科医生鉴定的严格审查方式,来避免此类非自愿安乐死现象。你方能提出反对数据吗?如果不能,那就正常了呀。
首先,我方根据国际人权组织的研究,不可恢复性植物人状态患者没有办法表达自己的意愿,因为他们已处于植物人状态。那么这种监管就没有办法对植物人患者进行评估,因为他们已经无法通过口头上的表达进行意愿陈述。
正方声音听不到了,还听到吗?正方二辩的声音不太清晰。现在可以听到了吗?现在好了。哦,在我这里可能是设备问题,稍等一下,卡了卡了听不到,再说一遍吧。
我方查到的案例中说,在加拿大,有人没钱买房向政府申请,政府都不同意。因此,问题在于政府的评估机制,而不在于安乐死的合法化本身。您方问,在中国,这样的评估也会进行复核。我方也查到,在荷兰,一位老年妇女在注射安乐死药物到一半时突然站起来反抗,说她不想死亡了,但是因为药物已经注射,老妇人随即死亡。那么这位老妇人是不是应该被允许进行安乐死?我们没有办法通过一个法定的程序来衡量这种情况,比如说在法律层面,我们可以规定不能对无法真实表达意志的患者进行安乐死,以避免此类悲剧。那请问对这方面有何看法?
您方提到安乐死是一种自裁方案,对吗?好的方案,确认您方主张生命权是不可侵犯的,即使是患者也需要经过一定的评估程序,对吧?什么样的患者?是指生命末期且无法救治的患者,比如说癌症晚期患者。这里我方查到当今中国医疗可能存在误诊率较高的问题。那么,这些癌症晚期患者,他们不一定只能活3个月,也有可能可以活1年。由于当前医疗水平有限,可能无法更准确地判断这些患者的情况,一些积极的治疗方法也可能被忽视。那么我们就认为应该推广积极治疗,而不是安乐死。如果没有更加积极的治疗方法,那么安乐死和积极治疗都是一种选择。
好的,时间到了。
以下为ai总结(感谢来自 刘圣韬 学长的精彩ai prompt!基座大模型为豆包。)
(注:⊣符号表示反驳关系,→表示逻辑推导方向)
对方辩友,在我国,一个身患绝症的病人如果想从医院回家终止痛苦的治疗,我们往往不会去谴责这个病人,对不对?
对方辩友,您方今天要跟我举证的是我国现在有非常多的人想要安乐死,那我必须要做一个立法让其合法,并且您方必须保证安乐死合法化后衍生的灰色产业风险能被完全执行并解决。
我方有数据显示,中国老龄眼科中心表示90%的老人希望在家中去世。所以,在事实层面,中国的法律从不会判一个想要落叶归根的老人有罪。因为我们都会生病、都会变老,在病人主观意识下,消极安乐死依然是合法的。
您方若论证消极安乐死不合法、合法现状不合理应推为非法,而我方态度是积极安乐死应从非法变为合法,这我们可以有个共识吗?
首先,您方跟我讲的是一个老人想落叶归根,这有什么不合法的地方,我方不太理解。还有,请您方正面回应我:安乐死合法化后,针对其产生的灰色产业,您方要如何对待?比如,可能伪造安乐死意愿;安乐死药物可能地下流通;正规安乐死费用高昂,小诊所可能对穷人说“给点钱就给你进行安乐死”;甚至有富人给人钱让其安乐死并获取器官。这些灰色产业,您方要怎么解决?
对方辩友,您方刚刚提到的这些弊端,都是医疗私有化、器官贩卖的弊端,反而是安乐死合法化能有效规避这些弊端,因为能正确界定安乐死的范围。其实您所害怕的,是患者权利得不到保障;所以我们可以建立严格的审核流程,反复确诊患者的意愿。我方不赞成仅因抑郁症就判患者安乐死,这是不对的。我们既要反复审核安乐死病人,又要给安乐死一个完整的选择。
如果我是精神病人,或马上奄奄一息时说“我想要安乐死”,您方会如何处理?您方跟我说这些灰色产业不可能存在,但安乐死合法化恰恰给这些灰色产业开了口子。您方说药物流通和器官泛滥在我国严令禁止下尚且存在,怎么保证合法化后口子不会越开越大?比如,穷人家可能被富人用巨额金钱收买去安乐死;妻子对丈夫不满替其签安乐死协议;甚至安乐死药物被用于害人。
对方辩友,不合法就不会有这些问题吗?您方要证明合法化后这些弊端会减轻,而非法状态下问题会消失?
对方辩友针对抑郁这一块,其实40%的抑郁症由精神科医生鉴定,更多误诊会找专家会诊。感觉癌症细胞蛋白这些和安乐死合法化无关。而且心理压力难道安乐死非法化后病人就不会有吗?这依然存在。所以我们要给他们一个途径和缺口,让他们正确行使自己的权利。
时间到了。
对方辩友,在我国,一个身患绝症的病人如果想从医院回家终止痛苦的治疗,我们往往不会去谴责这个病人,对不对?
对方辩友,您方今天要跟我举证的是我国现在有非常多的人想要安乐死,那我必须要做一个立法让其合法,并且您方必须保证安乐死合法化后衍生的灰色产业风险能被完全执行并解决。
我方有数据显示,中国老龄眼科中心表示90%的老人希望在家中去世。所以,在事实层面,中国的法律从不会判一个想要落叶归根的老人有罪。因为我们都会生病、都会变老,在病人主观意识下,消极安乐死依然是合法的。
您方若论证消极安乐死不合法、合法现状不合理应推为非法,而我方态度是积极安乐死应从非法变为合法,这我们可以有个共识吗?
首先,您方跟我讲的是一个老人想落叶归根,这有什么不合法的地方,我方不太理解。还有,请您方正面回应我:安乐死合法化后,针对其产生的灰色产业,您方要如何对待?比如,可能伪造安乐死意愿;安乐死药物可能地下流通;正规安乐死费用高昂,小诊所可能对穷人说“给点钱就给你进行安乐死”;甚至有富人给人钱让其安乐死并获取器官。这些灰色产业,您方要怎么解决?
对方辩友,您方刚刚提到的这些弊端,都是医疗私有化、器官贩卖的弊端,反而是安乐死合法化能有效规避这些弊端,因为能正确界定安乐死的范围。其实您所害怕的,是患者权利得不到保障;所以我们可以建立严格的审核流程,反复确诊患者的意愿。我方不赞成仅因抑郁症就判患者安乐死,这是不对的。我们既要反复审核安乐死病人,又要给安乐死一个完整的选择。
如果我是精神病人,或马上奄奄一息时说“我想要安乐死”,您方会如何处理?您方跟我说这些灰色产业不可能存在,但安乐死合法化恰恰给这些灰色产业开了口子。您方说药物流通和器官泛滥在我国严令禁止下尚且存在,怎么保证合法化后口子不会越开越大?比如,穷人家可能被富人用巨额金钱收买去安乐死;妻子对丈夫不满替其签安乐死协议;甚至安乐死药物被用于害人。
对方辩友,不合法就不会有这些问题吗?您方要证明合法化后这些弊端会减轻,而非法状态下问题会消失?
对方辩友针对抑郁这一块,其实40%的抑郁症由精神科医生鉴定,更多误诊会找专家会诊。感觉癌症细胞蛋白这些和安乐死合法化无关。而且心理压力难道安乐死非法化后病人就不会有吗?这依然存在。所以我们要给他们一个途径和缺口,让他们正确行使自己的权利。
时间到了。
以下为ai总结(感谢来自 刘圣韬 学长的精彩ai prompt!基座大模型为豆包。)
关键攻防节点:
正方二辩陈词时间为2.5分钟。
对方辩友一直在强调在保障的问题。在当今中国法治状态下,当一个身患绝症、求死欲强烈的患者,可能通过网络寻找非法途径或在家人帮助下决定结束自己的生命时,在法律框架下,其行为是否具有合法性?我方认为,这种行为需要从伦理精神和法律鉴定两方面进行评估。若患者在完全自愿且经过法定程序确认的情况下,其行为的可靠性和正当性值得审查。
同时,对方辩友一直在说安乐死的问题。这是一个方案,但绝对不是替代方案。我方认为两者可以共存,完全支持发展临终关怀。我们必须认识到它的局限性,例如某些类型的极端疼痛或窒息等问题,现有手段无法完全缓解。还有一种痛苦,当一个人彻底失去自理能力,大小便完全需要他人照料时,这种绝望感是任何药物都无法消除的。因此,我方坚决认为,安乐死是在临终关怀无法缓解痛苦时,最后的人道选择。
在此次辩论中,我方认为安乐死若不构成故意杀人罪,便应视为合法。故意杀人是指存在剥夺他人生命的故意并实施杀人的行为。现状下,也有病人在医院里痛苦不堪或无法治愈时,家属会选择放弃治疗,让病人最后在家人陪伴下离世。放弃治疗的行为本质上就是终结病人生命,让其安心,这种消极的安乐死,我国法律并未将其认定为有罪。按对方辩友的理解,这种当地现状下的行为,是否也应被视为合法?
对方辩友的话也一直在强调非自愿安乐死的风险。我们恰恰可以通过严格的立法和监管来避免问题。如果前面的禁止,只会导致更严重的失控,将所有寻找解脱的绝症患者和他们的家人推向法律的灰色地带,在那里没有监督和标准,风险极高。而合法的安乐死,是将这种极端选择纳入阳光下,进行最严格的监管,这本身才是对生命最大的尊重和保障。
感谢正方二辩的精彩陈词。
正方二辩陈词时间为2.5分钟。
对方辩友一直在强调在保障的问题。在当今中国法治状态下,当一个身患绝症、求死欲强烈的患者,可能通过网络寻找非法途径或在家人帮助下决定结束自己的生命时,在法律框架下,其行为是否具有合法性?我方认为,这种行为需要从伦理精神和法律鉴定两方面进行评估。若患者在完全自愿且经过法定程序确认的情况下,其行为的可靠性和正当性值得审查。
同时,对方辩友一直在说安乐死的问题。这是一个方案,但绝对不是替代方案。我方认为两者可以共存,完全支持发展临终关怀。我们必须认识到它的局限性,例如某些类型的极端疼痛或窒息等问题,现有手段无法完全缓解。还有一种痛苦,当一个人彻底失去自理能力,大小便完全需要他人照料时,这种绝望感是任何药物都无法消除的。因此,我方坚决认为,安乐死是在临终关怀无法缓解痛苦时,最后的人道选择。
在此次辩论中,我方认为安乐死若不构成故意杀人罪,便应视为合法。故意杀人是指存在剥夺他人生命的故意并实施杀人的行为。现状下,也有病人在医院里痛苦不堪或无法治愈时,家属会选择放弃治疗,让病人最后在家人陪伴下离世。放弃治疗的行为本质上就是终结病人生命,让其安心,这种消极的安乐死,我国法律并未将其认定为有罪。按对方辩友的理解,这种当地现状下的行为,是否也应被视为合法?
对方辩友的话也一直在强调非自愿安乐死的风险。我们恰恰可以通过严格的立法和监管来避免问题。如果前面的禁止,只会导致更严重的失控,将所有寻找解脱的绝症患者和他们的家人推向法律的灰色地带,在那里没有监督和标准,风险极高。而合法的安乐死,是将这种极端选择纳入阳光下,进行最严格的监管,这本身才是对生命最大的尊重和保障。
感谢正方二辩的精彩陈词。
以下为ai总结(感谢来自 刘圣韬 学长的精彩ai prompt!基座大模型为豆包。)
有请反方二辩进行陈词,时间为2.5分钟。
第一个问题,我们今天讨论的是安乐死在中国的合法化问题,所以我们预设了在中国安乐死的法律框架下,你方如果把消极的,也就是放弃治疗这样的安乐死也划入你方讨论的范围,那你刚刚告诉我现在在中国家属放弃治疗,家属实在没钱放弃治疗,其实是一种不合法的行为。因此,不要再说这种消极安乐死了。
接下来,今天一共有两个主要战场,我会一个一个讲。
第一个战场是风险战场。对方今天一直在告诉我说,通过法律,通过严格的规定就可以杜绝所有风险。但我方认为不是。我方认为第一件事,不管法律怎么规定,您都无法判断这个患者到底是不是自愿去死的。患者可能是出于家人对他的长期照顾,这种无形之中的压力让他不想再给家人带来负担,他想结束生命,但他实际上心中有强烈的求生本能和求生欲望,他本身是想要活下去的。
第二件事,可能有一个富人给他钱,让他主动去接受安乐死,然后把器官捐献给这个富人。第三件事,也可能这个患者单纯是因为抑郁症的情绪想去死,也可能他真的是自愿且经过深思熟虑后准备去死。而这四种人,他们外化的表现都是他们和医生说“我想要去死,我真的真的很想死”。他们的外化表现都是这样,你方给我一个具体的例子,告诉我方说,你方怎么从这四种人中精确挑出他们真的是想要安乐死的,真的是经过慎重考虑的那种人。而您方今天通篇没有给我举出一个实际可行的操作方案。
第二个战场是需求性。首先对方对需求性的界定是有两个,一个是得了病的患者,一个是即将判处死刑的人。首先,即将判处死刑的人,他们是注射死刑,现在中国已经合法,这一部分需求性我们先抛出去。
其次,对方在立论中又认可,如果一个患者有抑郁症,那么我们不应该给他实施安乐死。而我方有数据说,癌症晚期的患者有40%的人都有抑郁症,所以对方辩友所界定的患者受众,我们认为需求性也有40%是对方解决不了的。
我方认为,不管是所有的这些患者,都可以通过安宁疗护得到更好的照顾,这是肯定的。谢谢。
感谢反方二辩的精彩陈词。
有请反方二辩进行陈词,时间为2.5分钟。
第一个问题,我们今天讨论的是安乐死在中国的合法化问题,所以我们预设了在中国安乐死的法律框架下,你方如果把消极的,也就是放弃治疗这样的安乐死也划入你方讨论的范围,那你刚刚告诉我现在在中国家属放弃治疗,家属实在没钱放弃治疗,其实是一种不合法的行为。因此,不要再说这种消极安乐死了。
接下来,今天一共有两个主要战场,我会一个一个讲。
第一个战场是风险战场。对方今天一直在告诉我说,通过法律,通过严格的规定就可以杜绝所有风险。但我方认为不是。我方认为第一件事,不管法律怎么规定,您都无法判断这个患者到底是不是自愿去死的。患者可能是出于家人对他的长期照顾,这种无形之中的压力让他不想再给家人带来负担,他想结束生命,但他实际上心中有强烈的求生本能和求生欲望,他本身是想要活下去的。
第二件事,可能有一个富人给他钱,让他主动去接受安乐死,然后把器官捐献给这个富人。第三件事,也可能这个患者单纯是因为抑郁症的情绪想去死,也可能他真的是自愿且经过深思熟虑后准备去死。而这四种人,他们外化的表现都是他们和医生说“我想要去死,我真的真的很想死”。他们的外化表现都是这样,你方给我一个具体的例子,告诉我方说,你方怎么从这四种人中精确挑出他们真的是想要安乐死的,真的是经过慎重考虑的那种人。而您方今天通篇没有给我举出一个实际可行的操作方案。
第二个战场是需求性。首先对方对需求性的界定是有两个,一个是得了病的患者,一个是即将判处死刑的人。首先,即将判处死刑的人,他们是注射死刑,现在中国已经合法,这一部分需求性我们先抛出去。
其次,对方在立论中又认可,如果一个患者有抑郁症,那么我们不应该给他实施安乐死。而我方有数据说,癌症晚期的患者有40%的人都有抑郁症,所以对方辩友所界定的患者受众,我们认为需求性也有40%是对方解决不了的。
我方认为,不管是所有的这些患者,都可以通过安宁疗护得到更好的照顾,这是肯定的。谢谢。
感谢反方二辩的精彩陈词。
以下为ai总结(感谢来自 刘圣韬 学长的精彩ai prompt!基座大模型为豆包。)
进入下一个环节。有请正方3辩质询反方一、二、4辩。开始。我选择反方一辩。最后第一个问题,对方辩友是否同意现代医学的首要目标是减轻患者痛苦?
现在医学的主要目标应该是让患者继续活下去,他们能够有更多的生存时间,能够更加舒适地生活。如果让患者活下去是建立在他的痛苦之上的话,你认为这符合现代医学人道主义吗?
那如果您方要讨论痛苦的问题,我方认为安宁养护也是让患者能够控制痛苦与不适症状,使他们能够不痛苦地继续生活下去。安宁疗护不能解决现在所有的医疗问题吗?在我国,至少从上海和北京,安宁疗护已经有了成功的实践,比如有成功的案例。但是它不能解决所有的问题,这个您承认吗?
您方所说的所有问题是指什么问题?就比如说现在有很多精神上的疾病,或者是癌症晚期,安宁疗护是没有办法解决的呀?还是有大量的患者是活在痛苦当中的呀?
那这个时候,我方提出了一个更好的措施,是安乐死。首先精神上的疾病它不属于绝症,按照国外比如瑞士所实施的安乐死流程,那它不应该被实施安乐死。第二个是如您所说,这个癌症患者有很多晚期患者,即使使用了大量的镇痛剂,但是还有可能存在难以控制的疼痛,比如说还有窒息感、完全失能带来的精神性痛苦,这是安宁疗护没法解决的。
好,我再来问下一个问题,您方是否认可患者对自身身体享有自主决定权呢?
是的,我认可。如果认可的话,那么为什么当患者面临不可逆转的绝症时,希望以有尊严的方式结束自己的生命时,自主决定权却突然消失了呢?
我方能够给你举个例子,比如说我今天学习很累,被各方压力困扰,要考一个很高的分数,那么我突然不想再活下去了,想跳楼自杀。同样,这些癌症患者可能也受到各方的心理压力,他们也可能突然冒出一个念头,我不想再活下去了。那么我方认为不应该赋予他们可以去死的权利。
对于您方这种忽然冒出来的念头,我方认为是可以通过一些机制去规避的,比如说我们可以反复确认患者意愿。
我还想问下一个问题,荷兰、比利时等国家已经将安乐死合法化多年,并建立了成熟的管制机制。想请问对方辩友,您能否给出一个确凿的因为安乐死合法化而导致大规模系统性滥用的案例呢?
在今年里,荷兰安乐死的人数暴增151%,已占到荷兰人口死亡总数的3%。14年荷兰安乐死人数,比利时医生平均每天以安乐死方式结束5个人的生命,仅一年安乐死人数就飙升了27%。所以说,并不是患了绝症的人越来越多,而是安乐死的滥用与标准的放宽,所以安乐死会使国家死亡人数失控。
过去安乐死非法,当然没人选择去安乐死,安乐死合法了以后就有人会去选择,安乐死合法化以后,安乐死的人数变多不是很正常的吗?
我觉得您方没有从正面回答我的问题。我方想要举证的不是患绝症的人越来越多,而是安乐死的滥用与标准放宽会使越来越多的人,他们明明可以一直活下去,反而选择安乐死。这种方式有什么证据证明他明明可以活下去呢?
通过医生的诊断。不就是我方认为安乐死的必要条件是确诊患绝症,经过医生反复确诊,他们无法治愈。
好的好的。时间到了。现在是反方回答时间,因为这个时间是正方的质询环节。对方请继续。
我方就是想说,在安乐死的实施中,它会使国家死亡人数失控。
进入下一个环节。有请正方3辩质询反方一、二、4辩。开始。我选择反方一辩。最后第一个问题,对方辩友是否同意现代医学的首要目标是减轻患者痛苦?
现在医学的主要目标应该是让患者继续活下去,他们能够有更多的生存时间,能够更加舒适地生活。如果让患者活下去是建立在他的痛苦之上的话,你认为这符合现代医学人道主义吗?
那如果您方要讨论痛苦的问题,我方认为安宁养护也是让患者能够控制痛苦与不适症状,使他们能够不痛苦地继续生活下去。安宁疗护不能解决现在所有的医疗问题吗?在我国,至少从上海和北京,安宁疗护已经有了成功的实践,比如有成功的案例。但是它不能解决所有的问题,这个您承认吗?
您方所说的所有问题是指什么问题?就比如说现在有很多精神上的疾病,或者是癌症晚期,安宁疗护是没有办法解决的呀?还是有大量的患者是活在痛苦当中的呀?
那这个时候,我方提出了一个更好的措施,是安乐死。首先精神上的疾病它不属于绝症,按照国外比如瑞士所实施的安乐死流程,那它不应该被实施安乐死。第二个是如您所说,这个癌症患者有很多晚期患者,即使使用了大量的镇痛剂,但是还有可能存在难以控制的疼痛,比如说还有窒息感、完全失能带来的精神性痛苦,这是安宁疗护没法解决的。
好,我再来问下一个问题,您方是否认可患者对自身身体享有自主决定权呢?
是的,我认可。如果认可的话,那么为什么当患者面临不可逆转的绝症时,希望以有尊严的方式结束自己的生命时,自主决定权却突然消失了呢?
我方能够给你举个例子,比如说我今天学习很累,被各方压力困扰,要考一个很高的分数,那么我突然不想再活下去了,想跳楼自杀。同样,这些癌症患者可能也受到各方的心理压力,他们也可能突然冒出一个念头,我不想再活下去了。那么我方认为不应该赋予他们可以去死的权利。
对于您方这种忽然冒出来的念头,我方认为是可以通过一些机制去规避的,比如说我们可以反复确认患者意愿。
我还想问下一个问题,荷兰、比利时等国家已经将安乐死合法化多年,并建立了成熟的管制机制。想请问对方辩友,您能否给出一个确凿的因为安乐死合法化而导致大规模系统性滥用的案例呢?
在今年里,荷兰安乐死的人数暴增151%,已占到荷兰人口死亡总数的3%。14年荷兰安乐死人数,比利时医生平均每天以安乐死方式结束5个人的生命,仅一年安乐死人数就飙升了27%。所以说,并不是患了绝症的人越来越多,而是安乐死的滥用与标准的放宽,所以安乐死会使国家死亡人数失控。
过去安乐死非法,当然没人选择去安乐死,安乐死合法了以后就有人会去选择,安乐死合法化以后,安乐死的人数变多不是很正常的吗?
我觉得您方没有从正面回答我的问题。我方想要举证的不是患绝症的人越来越多,而是安乐死的滥用与标准放宽会使越来越多的人,他们明明可以一直活下去,反而选择安乐死。这种方式有什么证据证明他明明可以活下去呢?
通过医生的诊断。不就是我方认为安乐死的必要条件是确诊患绝症,经过医生反复确诊,他们无法治愈。
好的好的。时间到了。现在是反方回答时间,因为这个时间是正方的质询环节。对方请继续。
我方就是想说,在安乐死的实施中,它会使国家死亡人数失控。
以下为ai总结(感谢来自 刘圣韬 学长的精彩ai prompt!基座大模型为豆包。)
有请反方三辩质询正方一、二、四辩。
(反方三辩)麦克风试音可以听到吗?
(正方)可以,可以。
(反方三辩)要帮我统计一下啊,谢谢。
(正方)好的,好的。
(反方三辩)首先澄清一下,我们刚才提到的“死亡率暴增151%”,指的是荷兰今年安乐死的人数相比去年,它并不是说因为安乐死合法化导致的暴增。
(反方三辩)其次来问您方一点:您方之前说可以通过监管流程规范安乐死,您方具体是怎么规范的,能不能告诉我?
(反方三辩)您是要给患者发调查问卷吗,还是怎么样?
(正方)在医疗鉴定上,我们可以通过专业的医师独立诊断疾病不可治愈,然后由疼痛专家鉴定评估痛苦不可缓解,同时排除所有非中心治疗方案。在审查程序上设置多次书面申请,间隔不少于15天。
(反方三辩)很好的,听到没有?好,谢谢对方辩友。
(反方三辩)所以听到没有,对方辩友?归根到底跟我方谈的第一个是确定什么是绝症,第二个是确定什么是痛苦,第三个是确定申请。那么申请中的“自愿”到底是如何体现的呢?就像我方二辩再三强调过的,别人利用我去死,以及因为家人经济压力大而愧疚想要“自愿”去死,这些都只是想死。您方如何确定他真的是自愿?而且,只要体现出“自愿”就应该让他去死了。
(反方三辩)其次,问您方四辩。您方四辩之前一直在谈药物流通的问题,我问你:安乐死合法化之后,是不是说明安乐死的药物从原来的不可以流通到现在可以流通了?
(正方)大麻不是吗啡,在医学上也是合法化的,也不代表……
(反方三辩)我先回答你前一个问题:本身一切的民事法律都要真实的。对方辩友不可以打断我方质询,您方就告诉我,是不是说安乐死合法化之后,安乐死的药物也从原来的不可以被流通到现在可以流通了?
(正方)吗啡只在医学上的流通,那我们安乐死药物也可以只在医学界流通啊。
(反方三辩)“只在医学界流通”,那小诊所是不是典型的一个方面?那么这个药物是不是增加了它流通的风险?这是第一个您方无法解决的风险。您方不能说这是因为安乐死政策本身不“坏”,而是药物流通本身“坏”,您方不能把这两个东西割裂开来谈吧?您方想要拿利好,就必须要承认自己的弊端,对不对?
(反方三辩)再问您方二辩。安宁疗法和安乐死不冲突,所以您方就要把安乐死合法化,是这样吗?
(正方二辩)(声音可能不佳)……
(反方三辩)二辩麦不好就别回答,问一辩吧,好吗?我们因为后面有点事情。
(反方三辩)问一辩。安宁疗法和安乐死不冲突,所以你们就要安乐死合法化吗?
(正方一辩)我们可以……我们他们两个可以是彼此同时保障,保障病人的一个……舒适嘛。
(反方三辩)没事,我方可以这么讲。那所以说您方其实也承认安宁疗法可以同时在身体和精神上解决这个问题,对不对?我方有例子,一会儿我会在小结时跟您方讲。所以说您方的需求性这点来说,安乐死也不是必须的嘛,您方不能说它有一点可取之处就要把它合法化,对不对?
(反方三辩)如果这个门槛您方是不是定得有点太低了呢?
(正方一辩)但是病人的痛苦,病人的痛苦你不能因为……你不想痛苦是你不能忽视的呀。
(反方三辩)那您方刚才已经承认了,说安宁疗法可以解决病人痛苦吗?
(正方)那我们也在……
(反方三辩)好的,可以了,行。
有请反方三辩质询正方一、二、四辩。
(反方三辩)麦克风试音可以听到吗?
(正方)可以,可以。
(反方三辩)要帮我统计一下啊,谢谢。
(正方)好的,好的。
(反方三辩)首先澄清一下,我们刚才提到的“死亡率暴增151%”,指的是荷兰今年安乐死的人数相比去年,它并不是说因为安乐死合法化导致的暴增。
(反方三辩)其次来问您方一点:您方之前说可以通过监管流程规范安乐死,您方具体是怎么规范的,能不能告诉我?
(反方三辩)您是要给患者发调查问卷吗,还是怎么样?
(正方)在医疗鉴定上,我们可以通过专业的医师独立诊断疾病不可治愈,然后由疼痛专家鉴定评估痛苦不可缓解,同时排除所有非中心治疗方案。在审查程序上设置多次书面申请,间隔不少于15天。
(反方三辩)很好的,听到没有?好,谢谢对方辩友。
(反方三辩)所以听到没有,对方辩友?归根到底跟我方谈的第一个是确定什么是绝症,第二个是确定什么是痛苦,第三个是确定申请。那么申请中的“自愿”到底是如何体现的呢?就像我方二辩再三强调过的,别人利用我去死,以及因为家人经济压力大而愧疚想要“自愿”去死,这些都只是想死。您方如何确定他真的是自愿?而且,只要体现出“自愿”就应该让他去死了。
(反方三辩)其次,问您方四辩。您方四辩之前一直在谈药物流通的问题,我问你:安乐死合法化之后,是不是说明安乐死的药物从原来的不可以流通到现在可以流通了?
(正方)大麻不是吗啡,在医学上也是合法化的,也不代表……
(反方三辩)我先回答你前一个问题:本身一切的民事法律都要真实的。对方辩友不可以打断我方质询,您方就告诉我,是不是说安乐死合法化之后,安乐死的药物也从原来的不可以被流通到现在可以流通了?
(正方)吗啡只在医学上的流通,那我们安乐死药物也可以只在医学界流通啊。
(反方三辩)“只在医学界流通”,那小诊所是不是典型的一个方面?那么这个药物是不是增加了它流通的风险?这是第一个您方无法解决的风险。您方不能说这是因为安乐死政策本身不“坏”,而是药物流通本身“坏”,您方不能把这两个东西割裂开来谈吧?您方想要拿利好,就必须要承认自己的弊端,对不对?
(反方三辩)再问您方二辩。安宁疗法和安乐死不冲突,所以您方就要把安乐死合法化,是这样吗?
(正方二辩)(声音可能不佳)……
(反方三辩)二辩麦不好就别回答,问一辩吧,好吗?我们因为后面有点事情。
(反方三辩)问一辩。安宁疗法和安乐死不冲突,所以你们就要安乐死合法化吗?
(正方一辩)我们可以……我们他们两个可以是彼此同时保障,保障病人的一个……舒适嘛。
(反方三辩)没事,我方可以这么讲。那所以说您方其实也承认安宁疗法可以同时在身体和精神上解决这个问题,对不对?我方有例子,一会儿我会在小结时跟您方讲。所以说您方的需求性这点来说,安乐死也不是必须的嘛,您方不能说它有一点可取之处就要把它合法化,对不对?
(反方三辩)如果这个门槛您方是不是定得有点太低了呢?
(正方一辩)但是病人的痛苦,病人的痛苦你不能因为……你不想痛苦是你不能忽视的呀。
(反方三辩)那您方刚才已经承认了,说安宁疗法可以解决病人痛苦吗?
(正方)那我们也在……
(反方三辩)好的,可以了,行。
以下为ai总结(感谢来自 刘圣韬 学长的精彩ai prompt!基座大模型为豆包。)
(注:⊣表示反驳节点,→表示逻辑推进方向)
感谢主席,问候在场各位。首先回应对方三辩知识小结中提到的一个事情:对方认为我们现在的医疗是为了解决痛苦,但我方恰恰不这么认为。我们认为现在的医疗应该是让每个人活下去,而绝不仅仅是缓解痛苦。当然,这也并不意味着我们要对所谓的绝症晚期、极度痛苦的患者进行无谓的硬直治疗,我方同样也给出了安宁疗护的解决方案。
我方有例子:84岁肺癌转移患者陈老伯,因疼痛剧烈产生绝望情绪半年。疗护团队通过药物阵痛、皮肤护理和心理疏导帮助他减轻心理痛苦,病情稳定后,陈老伯选择回家度过最后的时光,在家人的陪伴下于圣诞夜凌晨安详离世。所以发现没有?你方所支持的安乐死解决的是表面上的事情,甚至说什么都解决不了。你方之前提到的所谓因家人经济压力选择自-杀,你方认为这种自-杀我们也应该让他发生。
那么,因为一些所谓的“富人”诱惑患者说,如果你现在去安乐死,然后你最后把器官捐献给我,我可以给你一大笔钱,这个时候患者选择了安乐死,这样的“自愿”,你方要不要?你方想让他就这么死吗?而我方认为不要。我方希望他们继续活下去,他们可以通过安宁疗护,因为安宁疗护是我方给出的替代措施。你方如果在“必要性”上无法给出证实,这个政策显然是没有合法的必要的。
对方现在提到,你方三辩也提到了地下诊所的问题。地下诊所进行安乐死显然是非法的,我们是明令禁止的。按照我方刚才在质询中提到的,我方想强调的是,在安乐死合法化之后,包括这些药物流通之后,反而会加大这些地下诊所的非法性,给一些贪图便宜的人提供机会,他们可能选择去这种地方安乐死,反而增加了生命的风险。这个风险你方显然是无法解决的,如果要解决,你方给我一个具体措施吗?
然后还是对方之前提到的,说荷兰有被允许安乐死的例子,这也是我方一直担忧的政策滑坡问题。荷兰在刚开始安乐死合法化的时候,显然也是非常严格的,但是它为什么最后会发展到现在这个地步呢?我方非常担忧这一点。
感谢主席,问候在场各位。首先回应对方三辩知识小结中提到的一个事情:对方认为我们现在的医疗是为了解决痛苦,但我方恰恰不这么认为。我们认为现在的医疗应该是让每个人活下去,而绝不仅仅是缓解痛苦。当然,这也并不意味着我们要对所谓的绝症晚期、极度痛苦的患者进行无谓的硬直治疗,我方同样也给出了安宁疗护的解决方案。
我方有例子:84岁肺癌转移患者陈老伯,因疼痛剧烈产生绝望情绪半年。疗护团队通过药物阵痛、皮肤护理和心理疏导帮助他减轻心理痛苦,病情稳定后,陈老伯选择回家度过最后的时光,在家人的陪伴下于圣诞夜凌晨安详离世。所以发现没有?你方所支持的安乐死解决的是表面上的事情,甚至说什么都解决不了。你方之前提到的所谓因家人经济压力选择自-杀,你方认为这种自-杀我们也应该让他发生。
那么,因为一些所谓的“富人”诱惑患者说,如果你现在去安乐死,然后你最后把器官捐献给我,我可以给你一大笔钱,这个时候患者选择了安乐死,这样的“自愿”,你方要不要?你方想让他就这么死吗?而我方认为不要。我方希望他们继续活下去,他们可以通过安宁疗护,因为安宁疗护是我方给出的替代措施。你方如果在“必要性”上无法给出证实,这个政策显然是没有合法的必要的。
对方现在提到,你方三辩也提到了地下诊所的问题。地下诊所进行安乐死显然是非法的,我们是明令禁止的。按照我方刚才在质询中提到的,我方想强调的是,在安乐死合法化之后,包括这些药物流通之后,反而会加大这些地下诊所的非法性,给一些贪图便宜的人提供机会,他们可能选择去这种地方安乐死,反而增加了生命的风险。这个风险你方显然是无法解决的,如果要解决,你方给我一个具体措施吗?
然后还是对方之前提到的,说荷兰有被允许安乐死的例子,这也是我方一直担忧的政策滑坡问题。荷兰在刚开始安乐死合法化的时候,显然也是非常严格的,但是它为什么最后会发展到现在这个地步呢?我方非常担忧这一点。
以下为ai总结(感谢来自 刘圣韬 学长的精彩ai prompt!基座大模型为豆包。)
下面进入自由辩论环节,正反方各4分钟。现在开始。正方反方,谁先开始都可以先回应一下。刚才对方说的地下,您是正方吗?哦,正方,正方可以。
就是因为现在有地下诊所的存在,所以现在就算安乐死没有合法化,现在仍然有很多地下诊所。所以我们现在更应要把安乐死合法化,来明确地利用法律来划定一个范围。法律能给人们的行为提供一个准绳,划定一个标准,就更不会有很多人去贪图小便宜去进行一些地下的安乐死。而且,这种地下的安乐死,在安乐死合法化之后,通过一些法律的惩罚措施,一旦被发现之后,是会被判刑的。所以我方觉得安乐死合法化能更有效地杜绝这种地下的诊所。
好,对方辩友今天的口径是“杀人不合法,但是有很多人在地下杀人,所以我们应该把杀人合法化,规定有规律的杀、有节奏的杀、有规则的杀”。
现在我再问你,您方说现实中有别的地方自愿,他都可以确定的。马老只是用这种方式,现实中我如果被迫签了一个合同,事后可以向法院举证我是不自愿的,这合同作废。但是如果我被迫进行安乐死,而您没有识别出来我已经死亡,我还要怎么举证,对方辩友?你要向我论证,您方绝对可以保证安乐死是绝对自愿、没有任何风险的,您方怎么论证?
这个时候对方没有回应的话,是要记他们时间的。
哦,好的。对方辩友提到瑞士有相关法律,说是辅助自杀最高判5年,并处罚款。这代表了,就是安乐死的立法之前给这一次被迫自愿的人,给他们保障。我觉得是这样子。
你告诉我,我今天有一个富人给我钱,让我去进行安乐死并捐献器官给他,这个事情完成之后,我已经死了,我就算是非自愿的,也没有任何人会知道了,本人已经死亡,你要怎么识别出来,你要怎么去判这些恶人呢?这和安乐死有什么关系?这是您方要解决的风险,这完全是可能存在的风险,你方才会解决,您方可以论证可以解决他呀。
安乐死不合法,他也可以私自把器官捐献给那个富人啊。现在器官捐献也是这样的,这跟安乐死有什么关系?对,因为他可以现在立刻进行安乐死,然后把器官捐献给他,这是一套合法流程吗?这是您方的安乐死会带来的一个法律漏洞,您方确定能解决吗?
我在跟你讲好了,对方辩友,今天您方说安乐死不能解决所有问题,但我给你个例子,即使是癌症晚期的患者,也可以通过安宁疗护获得心理和病理上的支撑,他的痛苦减轻很多,他可以减轻患者的痛苦啊。
对方辩友,您方说的癌症晚期患者,最后是在家中,在亲人的环绕下去世,在我方看来,这就是一种消极安乐死,所以消极安乐死和安宁疗护并不冲突。
刚刚我再跟你说一遍,今天聊的是安乐死应该合法化,预设了一个安乐死不合法的前提,您方今天聊的消极安乐死,它本身就不是不合法的,我方没有问它不合法,所以它不在我们的讨论范围,这就是自然死亡。
对方辩友,白话文普及化代表大家都不讲白话吗?民国年代就没有人讲白话文吗?首先对方辩友,这是合法化的问题,不是普及化的问题。
另外,自然死亡到底合不合法,我方觉得这根本不需要聊。所以您方认为所有放弃治疗的都算是自然死亡。我方想要说的是,放弃治疗这件事儿,我们是允许的,我们并没有跟您方在谈这个,这个不在我方今天讨论范围内。我方今天谈的是安乐死,您方要不要给他推那些药呢?
首先来回应一下对方刚才说的安乐死被滥用的问题,我们认为每个法律都有法律漏洞,但是法律不应该为一些违法行为负责吧。被滥用首先不是安乐死的错。如果说有风险就不能立法的话,那我请问汽车限速、手术、器官移植也同样存在风险,难道都应该一律禁止吗?
好,所以说您方立法是完全不考虑风险的是吗?那我现在告诉您方,我持枪可以保护自己,您方是不是也可以不考虑持枪的风险而允许持枪合法?
我方考虑风险啊,我方已经为了这个风险做出了很多规避措施了,刚才我方的一辩、二辩也反复强调这些措施了。但是任何法律都没有完美的法律,它都会有漏洞的,您方刚才强调的也只是这个法律漏洞,我方也没有一直说我方不考虑任何风险啊。所以说您方考虑这个风险,那么这个风险要如何解决,它应该属于一个可控的范围内,并且弊端小于利好,您方才可能再进一步去考虑它的合法化吧。
而您方的措施到底是什么呢?您方也一直没有告诉我啊。但是我方现在看到的是,这种药物流通导致的地下安乐死是完全非法的,您方所说的那种灰色产业,在完全非法的情况下,显然更容易被规制,而它合法化之后,这种风险增加了,您方要怎么解决?您方有解决方案才能跟我方谈合法化的事情吧?
法律不就是最好的解决方案吗?您方刚才一直在强调说地下安乐死,他现在会存在,如果安乐死不合法化,它被规制一部分,那我方强调的是,您方为什么一直不承认法律的规制作用呢?法律有强制力,它可以设置一些惩罚措施,对一些非法行为进行严厉惩处。
但是我们今天谈的根本就不是要不要禁止安乐死,我们谈的是要不要将安乐死合法化,这是一个“全或无”的选择吗?所以说再跟您方谈下一个东西好了。
他还是安宁疗护的问题,刚才我方二辩问的,您方没有回应。安宁疗护能够缓解精神痛苦和身体痛苦,您方为什么觉得它必须要有安乐死来补充?
现在在我车上呢。可以的,二床只有5000多,这说明他是有严重的肠胃紧张和类似症状,这就说明安宁疗护不能够适用于所有类型的患者。
那我们为什么不能把两者结合一下,既进行安乐死合法化,然后又有安宁疗护来辅助呢?所以,你方是预设了一个前提是要做安乐死,不需要付出任何成本嘛。我们今天恰恰是看到安宁疗护还有很多发展的空间,并且有很多人需要它,所以我们需要投入资源去发展。而如果这部分资源被投入到安乐死上,您方能不能解决现在的问题是一个未知数。但是我方能告诉你的是,将资源投入到安宁疗护上,能解决现在的问题。
你方一直在说药物流通的问题,但我一直想问,我们即使安排得很好,政策没有那么完善,您方怎么论证说合法化之后,药物流通的情况会更加严重了?
我方刚想说的是,目前安宁疗护已经有可以实现的成效,并且现在是反方发言。
不好意思啊,现在国家已经将安宁疗护纳入国家规划之中,那么您方没有办法说明安乐死会付出更大的成本,而我方能够论证安乐死的成本要比安宁疗护更大。
那么您方如何说明这点?
我方没有说成本哪个高哪个一定只能用那一个,我方一直提到的是说两者应该结合起来使用是最好的方法。那么我方如果说安宁疗护只使用安宁疗护已经可以解决问题,这一定是不对的吗?
现在是反方在发言。
我一会儿给5秒钟时间,好好的。刚才是谁在说话?现在是反方,现在开始是反方,好的好的。
目前安宁疗护已经能够解决患者当下问题,我们不需要再通过安乐死合法化让事情更加复杂,而且安乐死合法化会挤占安宁疗护的资源投入。那么,我方能够说明安乐死合法化会影响安宁疗护的内部和后果,影响技术推广。
您方还是没有办法说明安宁疗护是安乐死的必要替代品。
嗯,好的,下面进入下一个话题。
下面进入自由辩论环节,正反方各4分钟。现在开始。正方反方,谁先开始都可以先回应一下。刚才对方说的地下,您是正方吗?哦,正方,正方可以。
就是因为现在有地下诊所的存在,所以现在就算安乐死没有合法化,现在仍然有很多地下诊所。所以我们现在更应要把安乐死合法化,来明确地利用法律来划定一个范围。法律能给人们的行为提供一个准绳,划定一个标准,就更不会有很多人去贪图小便宜去进行一些地下的安乐死。而且,这种地下的安乐死,在安乐死合法化之后,通过一些法律的惩罚措施,一旦被发现之后,是会被判刑的。所以我方觉得安乐死合法化能更有效地杜绝这种地下的诊所。
好,对方辩友今天的口径是“杀人不合法,但是有很多人在地下杀人,所以我们应该把杀人合法化,规定有规律的杀、有节奏的杀、有规则的杀”。
现在我再问你,您方说现实中有别的地方自愿,他都可以确定的。马老只是用这种方式,现实中我如果被迫签了一个合同,事后可以向法院举证我是不自愿的,这合同作废。但是如果我被迫进行安乐死,而您没有识别出来我已经死亡,我还要怎么举证,对方辩友?你要向我论证,您方绝对可以保证安乐死是绝对自愿、没有任何风险的,您方怎么论证?
这个时候对方没有回应的话,是要记他们时间的。
哦,好的。对方辩友提到瑞士有相关法律,说是辅助自杀最高判5年,并处罚款。这代表了,就是安乐死的立法之前给这一次被迫自愿的人,给他们保障。我觉得是这样子。
你告诉我,我今天有一个富人给我钱,让我去进行安乐死并捐献器官给他,这个事情完成之后,我已经死了,我就算是非自愿的,也没有任何人会知道了,本人已经死亡,你要怎么识别出来,你要怎么去判这些恶人呢?这和安乐死有什么关系?这是您方要解决的风险,这完全是可能存在的风险,你方才会解决,您方可以论证可以解决他呀。
安乐死不合法,他也可以私自把器官捐献给那个富人啊。现在器官捐献也是这样的,这跟安乐死有什么关系?对,因为他可以现在立刻进行安乐死,然后把器官捐献给他,这是一套合法流程吗?这是您方的安乐死会带来的一个法律漏洞,您方确定能解决吗?
我在跟你讲好了,对方辩友,今天您方说安乐死不能解决所有问题,但我给你个例子,即使是癌症晚期的患者,也可以通过安宁疗护获得心理和病理上的支撑,他的痛苦减轻很多,他可以减轻患者的痛苦啊。
对方辩友,您方说的癌症晚期患者,最后是在家中,在亲人的环绕下去世,在我方看来,这就是一种消极安乐死,所以消极安乐死和安宁疗护并不冲突。
刚刚我再跟你说一遍,今天聊的是安乐死应该合法化,预设了一个安乐死不合法的前提,您方今天聊的消极安乐死,它本身就不是不合法的,我方没有问它不合法,所以它不在我们的讨论范围,这就是自然死亡。
对方辩友,白话文普及化代表大家都不讲白话吗?民国年代就没有人讲白话文吗?首先对方辩友,这是合法化的问题,不是普及化的问题。
另外,自然死亡到底合不合法,我方觉得这根本不需要聊。所以您方认为所有放弃治疗的都算是自然死亡。我方想要说的是,放弃治疗这件事儿,我们是允许的,我们并没有跟您方在谈这个,这个不在我方今天讨论范围内。我方今天谈的是安乐死,您方要不要给他推那些药呢?
首先来回应一下对方刚才说的安乐死被滥用的问题,我们认为每个法律都有法律漏洞,但是法律不应该为一些违法行为负责吧。被滥用首先不是安乐死的错。如果说有风险就不能立法的话,那我请问汽车限速、手术、器官移植也同样存在风险,难道都应该一律禁止吗?
好,所以说您方立法是完全不考虑风险的是吗?那我现在告诉您方,我持枪可以保护自己,您方是不是也可以不考虑持枪的风险而允许持枪合法?
我方考虑风险啊,我方已经为了这个风险做出了很多规避措施了,刚才我方的一辩、二辩也反复强调这些措施了。但是任何法律都没有完美的法律,它都会有漏洞的,您方刚才强调的也只是这个法律漏洞,我方也没有一直说我方不考虑任何风险啊。所以说您方考虑这个风险,那么这个风险要如何解决,它应该属于一个可控的范围内,并且弊端小于利好,您方才可能再进一步去考虑它的合法化吧。
而您方的措施到底是什么呢?您方也一直没有告诉我啊。但是我方现在看到的是,这种药物流通导致的地下安乐死是完全非法的,您方所说的那种灰色产业,在完全非法的情况下,显然更容易被规制,而它合法化之后,这种风险增加了,您方要怎么解决?您方有解决方案才能跟我方谈合法化的事情吧?
法律不就是最好的解决方案吗?您方刚才一直在强调说地下安乐死,他现在会存在,如果安乐死不合法化,它被规制一部分,那我方强调的是,您方为什么一直不承认法律的规制作用呢?法律有强制力,它可以设置一些惩罚措施,对一些非法行为进行严厉惩处。
但是我们今天谈的根本就不是要不要禁止安乐死,我们谈的是要不要将安乐死合法化,这是一个“全或无”的选择吗?所以说再跟您方谈下一个东西好了。
他还是安宁疗护的问题,刚才我方二辩问的,您方没有回应。安宁疗护能够缓解精神痛苦和身体痛苦,您方为什么觉得它必须要有安乐死来补充?
现在在我车上呢。可以的,二床只有5000多,这说明他是有严重的肠胃紧张和类似症状,这就说明安宁疗护不能够适用于所有类型的患者。
那我们为什么不能把两者结合一下,既进行安乐死合法化,然后又有安宁疗护来辅助呢?所以,你方是预设了一个前提是要做安乐死,不需要付出任何成本嘛。我们今天恰恰是看到安宁疗护还有很多发展的空间,并且有很多人需要它,所以我们需要投入资源去发展。而如果这部分资源被投入到安乐死上,您方能不能解决现在的问题是一个未知数。但是我方能告诉你的是,将资源投入到安宁疗护上,能解决现在的问题。
你方一直在说药物流通的问题,但我一直想问,我们即使安排得很好,政策没有那么完善,您方怎么论证说合法化之后,药物流通的情况会更加严重了?
我方刚想说的是,目前安宁疗护已经有可以实现的成效,并且现在是反方发言。
不好意思啊,现在国家已经将安宁疗护纳入国家规划之中,那么您方没有办法说明安乐死会付出更大的成本,而我方能够论证安乐死的成本要比安宁疗护更大。
那么您方如何说明这点?
我方没有说成本哪个高哪个一定只能用那一个,我方一直提到的是说两者应该结合起来使用是最好的方法。那么我方如果说安宁疗护只使用安宁疗护已经可以解决问题,这一定是不对的吗?
现在是反方在发言。
我一会儿给5秒钟时间,好好的。刚才是谁在说话?现在是反方,现在开始是反方,好的好的。
目前安宁疗护已经能够解决患者当下问题,我们不需要再通过安乐死合法化让事情更加复杂,而且安乐死合法化会挤占安宁疗护的资源投入。那么,我方能够说明安乐死合法化会影响安宁疗护的内部和后果,影响技术推广。
您方还是没有办法说明安宁疗护是安乐死的必要替代品。
嗯,好的,下面进入下一个话题。
以下为ai总结(感谢来自 刘圣韬 学长的精彩ai prompt!基座大模型为豆包。)
好的。那么下面有请反方四辩进行总结陈词,陈词时间为3分钟。
可以听清吗?可以的。
对方辩友从头到尾都在跟我讲,你们提到的所有风险我们都可以有办法解决,什么办法呢?您说道监管,却始终没有具体说明。对方辩友没有意识到,安乐死合法化的核心困题在于,它试图将一种极端个人化的死亡意愿,强行纳入一个必须标准化、可核查的法律框架,但这个任务是不可能完成的。具体的完成途径,对方也没有告诉我。
我们从正一开始就建议,安乐死应该严格管控,但是对方辩友从头到尾都没有告诉我,我国现在到底有多少人真正想要安乐死。对方说癌症患者有很多,但是癌症病人他们就都想去安乐死吗?他们不想活下去吗?
还有就是,对方辩友一直提到了严格措施,这一严格保障是什么?我没有听到对方辩友跟我说。全面禁止安乐死会失控,但是我国现在本来就是全面禁止安乐死呀,我方没有看到很多所谓的失控情况。
对方辩友说现在当下一定需要安乐死,因为他们有危险,所以我们要把他们合法化,监管。对方辩友,在安乐死不合法化的情况下,已经存在这样的灰色产业,您方怎么取证?在安乐死合法化之后,安乐死的药物更加容易流通,这些灰色产业会如何发展?对方辩友认为灰色产业和安乐死合法化没有关系,这忽略了安乐死合法化程序之后带来的法律漏洞,这些灰色产业很可能会钻这些空子。
对方辩友跟我说,安宁疗护可以解决所有的问题,所以呢,对方辩友,您刚刚提到的所有病例如果安宁疗护不可以解决,就直接去安乐死吗?这也太残忍了吧。
关于安宁疗护,我方认为,现在安宁疗护并不可以解决所有的医疗问题,所以安宁疗护需要去发展,它可以保证人道主义和生命最后的一丝关怀,而不是说在我们遇到病痛的时候就直接把他们送去安乐死。
而对方辩友一直跟我说,风险之后怎么解决,要解决,要措施。对方辩友的措施和解决方案,我们从头到尾也都没有看到。对方辩友跟我方说灰色产业是我方的想象,但是其实灰色产业的滋生,这并不是您方所说的只要立法就可以杜绝的,它是人性的弱点和现实压力下的必然产物。
当代中国是一个人口加速老龄化、慢性病高发的社会,无数家庭存在一人失能、全家失衡的困境。那么在这种情况下,安乐死合法化之后,除了您方说的那些所谓的人道主义关怀,我们最先看到的是现实中的焦虑和无力感。当我们这些焦虑和无力感被这些灰色产业利用之后,这些风险靠谁来承担?靠什么去解决?您方没有告诉我。
您方一味地在乌托邦里设想人要有尊严,人要有活着的权利,但是我方的立场不是对这些痛苦的漠视,而是我们要对生命更加坚定地守护。我们拒绝用一套可能推生系统性风险的法案,去迎合一个我们需要更多支持和医疗的社会。
好的。那么下面有请反方四辩进行总结陈词,陈词时间为3分钟。
可以听清吗?可以的。
对方辩友从头到尾都在跟我讲,你们提到的所有风险我们都可以有办法解决,什么办法呢?您说道监管,却始终没有具体说明。对方辩友没有意识到,安乐死合法化的核心困题在于,它试图将一种极端个人化的死亡意愿,强行纳入一个必须标准化、可核查的法律框架,但这个任务是不可能完成的。具体的完成途径,对方也没有告诉我。
我们从正一开始就建议,安乐死应该严格管控,但是对方辩友从头到尾都没有告诉我,我国现在到底有多少人真正想要安乐死。对方说癌症患者有很多,但是癌症病人他们就都想去安乐死吗?他们不想活下去吗?
还有就是,对方辩友一直提到了严格措施,这一严格保障是什么?我没有听到对方辩友跟我说。全面禁止安乐死会失控,但是我国现在本来就是全面禁止安乐死呀,我方没有看到很多所谓的失控情况。
对方辩友说现在当下一定需要安乐死,因为他们有危险,所以我们要把他们合法化,监管。对方辩友,在安乐死不合法化的情况下,已经存在这样的灰色产业,您方怎么取证?在安乐死合法化之后,安乐死的药物更加容易流通,这些灰色产业会如何发展?对方辩友认为灰色产业和安乐死合法化没有关系,这忽略了安乐死合法化程序之后带来的法律漏洞,这些灰色产业很可能会钻这些空子。
对方辩友跟我说,安宁疗护可以解决所有的问题,所以呢,对方辩友,您刚刚提到的所有病例如果安宁疗护不可以解决,就直接去安乐死吗?这也太残忍了吧。
关于安宁疗护,我方认为,现在安宁疗护并不可以解决所有的医疗问题,所以安宁疗护需要去发展,它可以保证人道主义和生命最后的一丝关怀,而不是说在我们遇到病痛的时候就直接把他们送去安乐死。
而对方辩友一直跟我说,风险之后怎么解决,要解决,要措施。对方辩友的措施和解决方案,我们从头到尾也都没有看到。对方辩友跟我方说灰色产业是我方的想象,但是其实灰色产业的滋生,这并不是您方所说的只要立法就可以杜绝的,它是人性的弱点和现实压力下的必然产物。
当代中国是一个人口加速老龄化、慢性病高发的社会,无数家庭存在一人失能、全家失衡的困境。那么在这种情况下,安乐死合法化之后,除了您方说的那些所谓的人道主义关怀,我们最先看到的是现实中的焦虑和无力感。当我们这些焦虑和无力感被这些灰色产业利用之后,这些风险靠谁来承担?靠什么去解决?您方没有告诉我。
您方一味地在乌托邦里设想人要有尊严,人要有活着的权利,但是我方的立场不是对这些痛苦的漠视,而是我们要对生命更加坚定地守护。我们拒绝用一套可能推生系统性风险的法案,去迎合一个我们需要更多支持和医疗的社会。
以下为ai总结(感谢来自 刘圣韬 学长的精彩ai prompt!基座大模型为豆包。)
感谢反方4辩的精彩陈词,下面有请正方4辩做陈词。
好,主持,听得到吗?稍等,重置一下。能听到开始。我方一直在跟你强调严格保障的一些措施,一二辩都强调过了。而且,为什么安乐死会挤占安宁疗护的资源?您方也没有给我论证,它们本来就是相辅相成的事情。而且在我方看来,一个生命垂危的老人选择放弃治疗回到家中,这就可以算作一种消极安乐死。所以说,您方其实反对的不是安乐死,而是一个人的自主意愿未被获悉的情况下被决定生死。所以我方双方是有共识的,就是我们都想让病人被看见,而我方认为,在安乐死被视作非法的情况下,病人反而更不能被看见。
您方提到的器官买卖等非法产业,当它们处于非法状态,没有被法律正式规范时,反而会更加隐蔽,可能导致更多人打着“安乐死”的幌子进行伤害,比如一些人可能会以“替老人安乐死”为由,实则进行非法行为;或者一些有钱人可能会利用法律漏洞,自称是应病人要求进行安乐死,实则进行器官贩卖。这会让伤害被包装成“爱”,反而让一些真正想要结束生命的老人,因为安乐死非法,不敢寻求帮助,只能让家人们痛苦地看着他们承受折磨。
而且,40%的抑郁症由精神科医生进行鉴定,且会有专家会诊,这与安乐死合法化本身没有直接关系。您方也给我展现了真实意思表示,其现状在司法认定上是不存在问题的。所以说,我们安乐死为什么不可以也采用真实意思表示呢?安乐死从来不是我想死别人帮我死,而是我更不是我不想死别人害我。对方辩友的意思或许是“好死不如赖活着”,但“好死”与“赖活”的区别在于,至少我要拥有选择的权利。您方只给了外人的选择权,而我方认为,癌症晚期病人的抑郁症,正是因为他们的选择没有被看见——无论是想要结束生命还是想要继续治疗的选择——所以才引发了这些抑郁情绪。因此,安乐死从来不能跟自杀划等号。
平时监管贩卖,难道不监管安乐死合法化吗?也需要监管啊,所以不能说为了规避这类问题就完全禁止安乐死。贩卖毒品的法律依然存在,但现实中贩卖毒品的问题并未完全杜绝。
感谢反方4辩的精彩陈词,下面有请正方4辩做陈词。
好,主持,听得到吗?稍等,重置一下。能听到开始。我方一直在跟你强调严格保障的一些措施,一二辩都强调过了。而且,为什么安乐死会挤占安宁疗护的资源?您方也没有给我论证,它们本来就是相辅相成的事情。而且在我方看来,一个生命垂危的老人选择放弃治疗回到家中,这就可以算作一种消极安乐死。所以说,您方其实反对的不是安乐死,而是一个人的自主意愿未被获悉的情况下被决定生死。所以我方双方是有共识的,就是我们都想让病人被看见,而我方认为,在安乐死被视作非法的情况下,病人反而更不能被看见。
您方提到的器官买卖等非法产业,当它们处于非法状态,没有被法律正式规范时,反而会更加隐蔽,可能导致更多人打着“安乐死”的幌子进行伤害,比如一些人可能会以“替老人安乐死”为由,实则进行非法行为;或者一些有钱人可能会利用法律漏洞,自称是应病人要求进行安乐死,实则进行器官贩卖。这会让伤害被包装成“爱”,反而让一些真正想要结束生命的老人,因为安乐死非法,不敢寻求帮助,只能让家人们痛苦地看着他们承受折磨。
而且,40%的抑郁症由精神科医生进行鉴定,且会有专家会诊,这与安乐死合法化本身没有直接关系。您方也给我展现了真实意思表示,其现状在司法认定上是不存在问题的。所以说,我们安乐死为什么不可以也采用真实意思表示呢?安乐死从来不是我想死别人帮我死,而是我更不是我不想死别人害我。对方辩友的意思或许是“好死不如赖活着”,但“好死”与“赖活”的区别在于,至少我要拥有选择的权利。您方只给了外人的选择权,而我方认为,癌症晚期病人的抑郁症,正是因为他们的选择没有被看见——无论是想要结束生命还是想要继续治疗的选择——所以才引发了这些抑郁情绪。因此,安乐死从来不能跟自杀划等号。
平时监管贩卖,难道不监管安乐死合法化吗?也需要监管啊,所以不能说为了规避这类问题就完全禁止安乐死。贩卖毒品的法律依然存在,但现实中贩卖毒品的问题并未完全杜绝。
以下为ai总结(感谢来自 刘圣韬 学长的精彩ai prompt!基座大模型为豆包。)
下面有请正方一辩进行开篇陈词,时间为3分钟。
主席,对方辩友,你们好。我方坚定认为安乐死应当合法化。安乐死一词源于希腊文,本意是“好死”,即无痛苦的死亡。据此定义,我方认为安乐死所提供的选择是对死亡方式的选择,而非对生和死的选择。其绝对主体是即将死亡的个体,并且安乐死合法化具有其价值和意义。论辩理由如下:
第一,现实需要方面。首先,安乐死可以用于身患晚期绝症、极度痛苦且即将离世的病人,为他们提供一个选择。根据2022年的数据报告,我国癌症发病率患者达448.247万人,其中30%处于癌症晚期,可见绝大多数癌症患者正承受着痛不欲生的状态。其次,安乐死可以适用于即将被判处死刑的人,允许其在法定范围内选择相对人道的终结方式,这是对其剩余人格人权的最低限度尊重。因此,安乐死合法化具有其现实价值。
第二,法理层面。宪法规定公民的人身自由与人格尊严不受侵犯,这一规定有特定含义,即公民个人有权选择生存的方式,在特定情况下,也有权选择死亡的方式。安乐死是一种在特殊情况下,不违背国家、社会和他人利益时所采取的对生命的特殊处分方式,这种处分有严格的条件与程序。
第三,人身保障方面。安乐死合法化对于个体而言,是对其生命主体地位的根本尊重。人之为人的核心在于有权自己决定命运。当一个人身患绝症,承受现代医疗无法缓解的剧烈痛苦时,他的生命质量已彻底崩溃。法律若强行要求他忍受非人的折磨,直至生命自然终结,这是否是对他意志的绑架?是否是对他尊严的剥夺?安乐死合法化就是赋予个体在极端困境下选择有尊严离开的权利,这本身就是对生命价值最后的捍卫。
第四,保障机制方面。对于安乐死合法化,我们承认其中存在潜在危险,但我们也不能因噎废食。不能因为存在风险就放弃对个人尊严和自主权的维护。并且,合法化不等于主题化,安乐死合法化是在有合理监管机制下、有约束地进行。以对绝症患者实施安乐死为例,在医疗鉴定上,需由936名医师诊断其疾病不可治愈,经医疗机构管理委员会事前审查、卫生健康部门备案,检察机关抽样复核等手段进行运行措施的保障。
基于现实需要、法理分析、人身保障等方面的考量,我方认为安乐死应当合法化。这不是鼓励结束生命,而是正视绝症患者在极端痛苦下的真实医学困境。
感谢正方一辩的精彩陈词。接下来有请反方二辩质询正方一辩。
下面有请正方一辩进行开篇陈词,时间为3分钟。
主席,对方辩友,你们好。我方坚定认为安乐死应当合法化。安乐死一词源于希腊文,本意是“好死”,即无痛苦的死亡。据此定义,我方认为安乐死所提供的选择是对死亡方式的选择,而非对生和死的选择。其绝对主体是即将死亡的个体,并且安乐死合法化具有其价值和意义。论辩理由如下:
第一,现实需要方面。首先,安乐死可以用于身患晚期绝症、极度痛苦且即将离世的病人,为他们提供一个选择。根据2022年的数据报告,我国癌症发病率患者达448.247万人,其中30%处于癌症晚期,可见绝大多数癌症患者正承受着痛不欲生的状态。其次,安乐死可以适用于即将被判处死刑的人,允许其在法定范围内选择相对人道的终结方式,这是对其剩余人格人权的最低限度尊重。因此,安乐死合法化具有其现实价值。
第二,法理层面。宪法规定公民的人身自由与人格尊严不受侵犯,这一规定有特定含义,即公民个人有权选择生存的方式,在特定情况下,也有权选择死亡的方式。安乐死是一种在特殊情况下,不违背国家、社会和他人利益时所采取的对生命的特殊处分方式,这种处分有严格的条件与程序。
第三,人身保障方面。安乐死合法化对于个体而言,是对其生命主体地位的根本尊重。人之为人的核心在于有权自己决定命运。当一个人身患绝症,承受现代医疗无法缓解的剧烈痛苦时,他的生命质量已彻底崩溃。法律若强行要求他忍受非人的折磨,直至生命自然终结,这是否是对他意志的绑架?是否是对他尊严的剥夺?安乐死合法化就是赋予个体在极端困境下选择有尊严离开的权利,这本身就是对生命价值最后的捍卫。
第四,保障机制方面。对于安乐死合法化,我们承认其中存在潜在危险,但我们也不能因噎废食。不能因为存在风险就放弃对个人尊严和自主权的维护。并且,合法化不等于主题化,安乐死合法化是在有合理监管机制下、有约束地进行。以对绝症患者实施安乐死为例,在医疗鉴定上,需由936名医师诊断其疾病不可治愈,经医疗机构管理委员会事前审查、卫生健康部门备案,检察机关抽样复核等手段进行运行措施的保障。
基于现实需要、法理分析、人身保障等方面的考量,我方认为安乐死应当合法化。这不是鼓励结束生命,而是正视绝症患者在极端痛苦下的真实医学困境。
感谢正方一辩的精彩陈词。接下来有请反方二辩质询正方一辩。
以下为ai总结(感谢来自 刘圣韬 学长的精彩ai prompt!基座大模型为豆包。)
有请反方一辩,陈词时间为3分钟。
谢主席,问候在场各位。安乐死是指身患绝症、面临无法缓解的痛苦的患者,在其清醒且自愿的前提下,由医务人员根据其申请,通过药物等方式结束其生命的行为。此行为的核心在于“在患者生命末期,通过医疗手段减轻其痛苦,维护其尊严”。
秉持政策辩论的严谨性,我方认为,从区分利弊的多个维度来看,正方所提出的安乐死合法化政策,难以在我方立场上得到支持。理由如下:
首先,安乐死的标准难以界定,实施流程也难以保障。可以简要将安乐死的核心步骤归为以下几点:一、申请与评估,确认患者安乐死意愿,且需患者本人或家属授权与决定;二、医生通过医学手段确认患者病情已无法治愈,且痛苦无法缓解,最终通过药物等医疗手段实施。然而在我国当前医疗环境下,这些流程难以落实。其因在于患者意愿的真实性与自主性难以保障。根据人民网调查,大多数癌症患者放弃生命的最主要原因是家属的心理压力与经济负担。对于身患绝症甚至意识模糊的患者,家属是否能完全代表其真实意愿,仍需考量。
其次,我国医疗存在误诊率较高的现象。根据国际医学组织对癌症患者状态的研究显示,84名确诊患者中,约58人在三年内通过大陆地区常用的癌症患者生存质量量表预测,预计生存时间为3个月的准确率仅约69%。2023年大肠癌诊疗报告显示,我国大肠癌误诊率高达50%~80%。在医疗标准与水平尚未完全成熟的当下,难以准确衡量一个患者是否“应许死亡”。
因此,在需求性上,我方认为有更妥善、更符合国情的治疗方案——推广与完善安宁疗护。安宁疗护是指通过药物和心理照护与护理,控制重症患者的痛苦和不适症状,维护其尊严。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及相关研究数据显示,系统化疗的安宁疗护可使患者疼痛得到有效控制的比例超过90%,显著降低焦虑、抑郁水平。数据表明,安宁疗护能显著提升生命末期患者的生活质量,且已具备成功实践案例。例如,上海自2012年推行社区安宁养护试点后,患者及家属满意度持续保持在95%以上;北京海淀医院安宁养护中心的数据显示,接受服务的患者中,疼痛评分下降超过70%。
这些都证明,通过推广与完善安宁疗护,我们完全可以在不触及“终结生命”的底线前提下,让患者享有更有尊严、更有质量的生命最后阶段。
我方坚定认为,当前中国不应将安乐死合法化。谢谢。
好的,感谢。
有请反方一辩,陈词时间为3分钟。
谢主席,问候在场各位。安乐死是指身患绝症、面临无法缓解的痛苦的患者,在其清醒且自愿的前提下,由医务人员根据其申请,通过药物等方式结束其生命的行为。此行为的核心在于“在患者生命末期,通过医疗手段减轻其痛苦,维护其尊严”。
秉持政策辩论的严谨性,我方认为,从区分利弊的多个维度来看,正方所提出的安乐死合法化政策,难以在我方立场上得到支持。理由如下:
首先,安乐死的标准难以界定,实施流程也难以保障。可以简要将安乐死的核心步骤归为以下几点:一、申请与评估,确认患者安乐死意愿,且需患者本人或家属授权与决定;二、医生通过医学手段确认患者病情已无法治愈,且痛苦无法缓解,最终通过药物等医疗手段实施。然而在我国当前医疗环境下,这些流程难以落实。其因在于患者意愿的真实性与自主性难以保障。根据人民网调查,大多数癌症患者放弃生命的最主要原因是家属的心理压力与经济负担。对于身患绝症甚至意识模糊的患者,家属是否能完全代表其真实意愿,仍需考量。
其次,我国医疗存在误诊率较高的现象。根据国际医学组织对癌症患者状态的研究显示,84名确诊患者中,约58人在三年内通过大陆地区常用的癌症患者生存质量量表预测,预计生存时间为3个月的准确率仅约69%。2023年大肠癌诊疗报告显示,我国大肠癌误诊率高达50%~80%。在医疗标准与水平尚未完全成熟的当下,难以准确衡量一个患者是否“应许死亡”。
因此,在需求性上,我方认为有更妥善、更符合国情的治疗方案——推广与完善安宁疗护。安宁疗护是指通过药物和心理照护与护理,控制重症患者的痛苦和不适症状,维护其尊严。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及相关研究数据显示,系统化疗的安宁疗护可使患者疼痛得到有效控制的比例超过90%,显著降低焦虑、抑郁水平。数据表明,安宁疗护能显著提升生命末期患者的生活质量,且已具备成功实践案例。例如,上海自2012年推行社区安宁养护试点后,患者及家属满意度持续保持在95%以上;北京海淀医院安宁养护中心的数据显示,接受服务的患者中,疼痛评分下降超过70%。
这些都证明,通过推广与完善安宁疗护,我们完全可以在不触及“终结生命”的底线前提下,让患者享有更有尊严、更有质量的生命最后阶段。
我方坚定认为,当前中国不应将安乐死合法化。谢谢。
好的,感谢。
以下为ai总结(感谢来自 刘圣韬 学长的精彩ai prompt!基座大模型为豆包。)
从区分利弊的多个维度来看,安乐死合法化政策是否应得到支持。
时间为1.5分钟。好的,第一个问题,我发现问法的问题在于安乐死,包括注射死、病死,那注射死刑是吗?是的。那么我方现在辩题是中国安乐死应不应该合法化,是不是预设了一个安乐死不合法的前提?好,在这个环节,注射死刑不合法吗?什么注射死刑?你说安乐死有注射死,算安乐死,今天的辩题是安乐死应该合法化,预设了安乐死不合法的前提,注射死刑已经不合法了,所以注射者已经不算安乐死,所以您方不要再提这个点。
接下来我方再问你,您方说您方第四个点说它的风险在于风险,它可以监控对吧?对。好,那我方只要承认安乐死的风险不能被解决,而且风险很大,是不是算是我方论点?我怕后续和你论证。嗯,好,但是我现在只想跟你说,我先问你,安乐死首先一定要自愿,对不对?所以一个有抑郁症的人,他想做那个不行,因为他的想死可能是处理抑郁这种情绪。对,是这样。我们所讨论的主体是生命会结束的个体,对于抑郁症患者,他除了自愿这一点,一个人有抑郁症,他可能是出于抑郁情绪,而非自愿去选择结束生命。对,不管怎样,那我方辩题有个数据告诉你,癌症晚期的患者有40%都有抑郁症,都伴随抑郁情绪,所以您方才要解决他们的痛苦是解决不了的,您方的目标人群至少有40%是无法解决的。
接下来我方再问你第二个问题,一个患者,他可能是出于外在压力,不想给家人带来负担,也可能是一个家属跟他说你去结束生命,你要把器官捐献给我,这些不同的原因,你能监控吗?首先我们对于这些情况都有严格的特殊保障,也是你们所提出来的,都是关于程序。您方告诉我,我们保障他一定是出于自愿,不是因为外界的压力,您方怎么去判断?最后一个措施,如果他是因为外界的压力,那这些外界的压力所导致的问题,不是因为安乐死的合法化所导致的,您方给不出一个根本的措施,在我方看来,您无法确定他一定是自愿结束生命,您方风险很大呀。
时间为1.5分钟。好的,第一个问题,我发现问法的问题在于安乐死,包括注射死、病死,那注射死刑是吗?是的。那么我方现在辩题是中国安乐死应不应该合法化,是不是预设了一个安乐死不合法的前提?好,在这个环节,注射死刑不合法吗?什么注射死刑?你说安乐死有注射死,算安乐死,今天的辩题是安乐死应该合法化,预设了安乐死不合法的前提,注射死刑已经不合法了,所以注射者已经不算安乐死,所以您方不要再提这个点。
接下来我方再问你,您方说您方第四个点说它的风险在于风险,它可以监控对吧?对。好,那我方只要承认安乐死的风险不能被解决,而且风险很大,是不是算是我方论点?我怕后续和你论证。嗯,好,但是我现在只想跟你说,我先问你,安乐死首先一定要自愿,对不对?所以一个有抑郁症的人,他想做那个不行,因为他的想死可能是处理抑郁这种情绪。对,是这样。我们所讨论的主体是生命会结束的个体,对于抑郁症患者,他除了自愿这一点,一个人有抑郁症,他可能是出于抑郁情绪,而非自愿去选择结束生命。对,不管怎样,那我方辩题有个数据告诉你,癌症晚期的患者有40%都有抑郁症,都伴随抑郁情绪,所以您方才要解决他们的痛苦是解决不了的,您方的目标人群至少有40%是无法解决的。
接下来我方再问你第二个问题,一个患者,他可能是出于外在压力,不想给家人带来负担,也可能是一个家属跟他说你去结束生命,你要把器官捐献给我,这些不同的原因,你能监控吗?首先我们对于这些情况都有严格的特殊保障,也是你们所提出来的,都是关于程序。您方告诉我,我们保障他一定是出于自愿,不是因为外界的压力,您方怎么去判断?最后一个措施,如果他是因为外界的压力,那这些外界的压力所导致的问题,不是因为安乐死的合法化所导致的,您方给不出一个根本的措施,在我方看来,您无法确定他一定是自愿结束生命,您方风险很大呀。
以下为ai总结(感谢来自 刘圣韬 学长的精彩ai prompt!基座大模型为豆包。)
环节:正方三辩总结陈词
首先针对您刚反复强调的意愿问题。很多患者源于家庭压力或外部压力,出于一些考虑选择进行安乐死。我想问的是,无论是什么样的压力,这不都是他个人的意愿、他自己的选择吗?所以我觉得外部压力会对他自己的意愿产生影响,但最终做出选择的结果,对于他而言,就是他自己意愿的表现。这和我刚说的他通过自己的意愿进行选择安乐死并不冲突。
而且您方反复问我们如何确定自己的意愿,我想说的是,现在日常生活中,《民法典》第5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按照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包括涉及的很多合同、婚姻,甚至捐献器官,都会涉及自愿问题。现在司法系统怎样确立这样自愿的选择,那么我们安乐死就遵循这样的自愿原则。
我还想说的是,您方刚才在我的执行过程中,一直在回避人道主义的核心诉求。现代医学以减轻痛苦为首要原则。当晚期绝症患者遭受无法缓解的痛苦,所有医疗手段均已无效时,为什么自然选择会以一种生命神圣的名义,凭“刻苦、合法化知识”(注:此处原文表述存疑,暂保留)来执行?我觉得这违背了基本的人道主义精神。
还有就是,对方辩友对于自主选择权的理解存在双重标准:当患者想要结束自己的生命、放弃治疗时,对方辩友告诉我们他有自主选择权;但是为什么他想以一种更有尊严的方式结束自己的生命,想选择饿死时,对方辩友就告诉我们他没有自主选择权呢?
另外,您方如果说禁止安乐死,但现实生活中有很多地下安乐死,或者患者被迫选择跳楼、绝食等惨烈自杀方式依然存在。您能否后续为我解释这个问题?
时间到。
环节:正方三辩总结陈词
首先针对您刚反复强调的意愿问题。很多患者源于家庭压力或外部压力,出于一些考虑选择进行安乐死。我想问的是,无论是什么样的压力,这不都是他个人的意愿、他自己的选择吗?所以我觉得外部压力会对他自己的意愿产生影响,但最终做出选择的结果,对于他而言,就是他自己意愿的表现。这和我刚说的他通过自己的意愿进行选择安乐死并不冲突。
而且您方反复问我们如何确定自己的意愿,我想说的是,现在日常生活中,《民法典》第5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按照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包括涉及的很多合同、婚姻,甚至捐献器官,都会涉及自愿问题。现在司法系统怎样确立这样自愿的选择,那么我们安乐死就遵循这样的自愿原则。
我还想说的是,您方刚才在我的执行过程中,一直在回避人道主义的核心诉求。现代医学以减轻痛苦为首要原则。当晚期绝症患者遭受无法缓解的痛苦,所有医疗手段均已无效时,为什么自然选择会以一种生命神圣的名义,凭“刻苦、合法化知识”(注:此处原文表述存疑,暂保留)来执行?我觉得这违背了基本的人道主义精神。
还有就是,对方辩友对于自主选择权的理解存在双重标准:当患者想要结束自己的生命、放弃治疗时,对方辩友告诉我们他有自主选择权;但是为什么他想以一种更有尊严的方式结束自己的生命,想选择饿死时,对方辩友就告诉我们他没有自主选择权呢?
另外,您方如果说禁止安乐死,但现实生活中有很多地下安乐死,或者患者被迫选择跳楼、绝食等惨烈自杀方式依然存在。您能否后续为我解释这个问题?
时间到。
以下为ai总结(感谢来自 刘圣韬 学长的精彩ai prompt!基座大模型为豆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