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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正方开始,我方一辩稿中没有使用“道德胁迫”这个词。对方一辩稿中先说没有相关法律,因此无法建立这样的制度,但您方又指责我方没有相关法律。其实,您方刚才也提到了《野生动物保护法》《动物防疫法》等法律,这些法律可以解决相关问题。所以我方并非在构建空中楼阁,我国已有一些关于动物保护的相似法律,有迹可循,也有经验可借鉴。
您方也承认有迹可循、有经验可借鉴,既然已有基础法律,为何不进一步完善?我们可以通过判例法收集裁判规则,细化、完善现有法律,最终建立一个庞大且更完整的法律体系,这难道不是更好的选择吗?
针对对方提到的“杜宾剪耳”问题,有人认为是虐待,有人认为是正常操作。您方一直强调主观性难以界定,因此所有立法都不可行。我想说明,动物保护立法与人体伤害鉴定立法有本质区别。从物质层面看,人体伤害鉴定和动物伤害鉴定哪个更难?首先,我仍认为主观性难以界定不代表我们应拒绝立法。
您还提到,可在现有法律基础上延伸以保护动物。那么,这是否意味着要单独立法关于反虐待动物的条款?您方将“反虐待动物保护法”视为一个完整的法律体系,而我方提出的是通过判例自下而上构建体系,这才是解决现有问题的具体方案。
刚才您提出的界定模糊问题,正是因为界定模糊,我们才更需要立法。当动物被虐待时,谁来界定?若要设立大量鉴定机构,成本问题难道不存在吗?您方一直强调成本问题,包括认为法律性价比低。我想问,现在一个杀人案件和一个小偷小摸案件,前者调查成本更高,但我们仍会调查,难道因为难就放弃吗?虐待动物可能对人的身心造成伤害,我们不能因现有法律覆盖率仅0.9%就放弃立法,否则才是不以人为本。
我们回应您方最后一个问题:我方并非反对立法,而是认为即使立法也难以执行,强调的是“难”。今天的辩论重点是“有没有必要”而非“应不应该”,因此我方认为没有必要。您方提到我国已有26个省市出台地方性动物保护条例,若性价比低,为何其他省市还会继续出台?这正证明其有必要。但地方性条例不等于专门的《反虐待动物保护法》,后者需要配套法律支撑。
您方认为立法成本高,有具体数据吗?不能仅凭主观判断。我国已有26个省市出台相关条例,一线城市每年执法经费超2亿,而基层派出所办案经费仅80万元,这是否意味着执法成本无法承担?面对虐待动物引发的社会恐慌、暴力模仿等隐性成本,难道不比执法成本更值得警惕吗?
我方强调的是在现有法律基础上优化,而非单独立法。您方若认为反虐待动物只是道德诉求,不应上升为法律,可禁止随地吐痰、禁止酒驾等也源于道德共识,立法后显著改善了社会风气,这是双方利好的。
您还假设虐待动物会引发暴力犯罪,称40%的暴力犯罪者在青少年时期曾虐待动物。但这一数据是否准确?且道德滑坡问题,我方认为立法可规范行为,减少此类问题。
谢谢。
自由。正方开始,我方一辩稿中没有使用“道德胁迫”这个词。对方一辩稿中先说没有相关法律,因此无法建立这样的制度,但您方又指责我方没有相关法律。其实,您方刚才也提到了《野生动物保护法》《动物防疫法》等法律,这些法律可以解决相关问题。所以我方并非在构建空中楼阁,我国已有一些关于动物保护的相似法律,有迹可循,也有经验可借鉴。
您方也承认有迹可循、有经验可借鉴,既然已有基础法律,为何不进一步完善?我们可以通过判例法收集裁判规则,细化、完善现有法律,最终建立一个庞大且更完整的法律体系,这难道不是更好的选择吗?
针对对方提到的“杜宾剪耳”问题,有人认为是虐待,有人认为是正常操作。您方一直强调主观性难以界定,因此所有立法都不可行。我想说明,动物保护立法与人体伤害鉴定立法有本质区别。从物质层面看,人体伤害鉴定和动物伤害鉴定哪个更难?首先,我仍认为主观性难以界定不代表我们应拒绝立法。
您还提到,可在现有法律基础上延伸以保护动物。那么,这是否意味着要单独立法关于反虐待动物的条款?您方将“反虐待动物保护法”视为一个完整的法律体系,而我方提出的是通过判例自下而上构建体系,这才是解决现有问题的具体方案。
刚才您提出的界定模糊问题,正是因为界定模糊,我们才更需要立法。当动物被虐待时,谁来界定?若要设立大量鉴定机构,成本问题难道不存在吗?您方一直强调成本问题,包括认为法律性价比低。我想问,现在一个杀人案件和一个小偷小摸案件,前者调查成本更高,但我们仍会调查,难道因为难就放弃吗?虐待动物可能对人的身心造成伤害,我们不能因现有法律覆盖率仅0.9%就放弃立法,否则才是不以人为本。
我们回应您方最后一个问题:我方并非反对立法,而是认为即使立法也难以执行,强调的是“难”。今天的辩论重点是“有没有必要”而非“应不应该”,因此我方认为没有必要。您方提到我国已有26个省市出台地方性动物保护条例,若性价比低,为何其他省市还会继续出台?这正证明其有必要。但地方性条例不等于专门的《反虐待动物保护法》,后者需要配套法律支撑。
您方认为立法成本高,有具体数据吗?不能仅凭主观判断。我国已有26个省市出台相关条例,一线城市每年执法经费超2亿,而基层派出所办案经费仅80万元,这是否意味着执法成本无法承担?面对虐待动物引发的社会恐慌、暴力模仿等隐性成本,难道不比执法成本更值得警惕吗?
我方强调的是在现有法律基础上优化,而非单独立法。您方若认为反虐待动物只是道德诉求,不应上升为法律,可禁止随地吐痰、禁止酒驾等也源于道德共识,立法后显著改善了社会风气,这是双方利好的。
您还假设虐待动物会引发暴力犯罪,称40%的暴力犯罪者在青少年时期曾虐待动物。但这一数据是否准确?且道德滑坡问题,我方认为立法可规范行为,减少此类问题。
谢谢。
以下为ai总结(感谢来自 刘圣韬 学长的精彩ai prompt!基座大模型为豆包。)
(注:攻防转换节点主要围绕"立法必要性-执行可行性""道德-法律界限""显性成本-隐性成本"三组核心矛盾展开,双方交替使用数据引证、类比论证、归谬法等逻辑工具进行攻防)
尊敬的主席,对方辩友大家好。今天我方的立场是,当今中国有必要设立反虐待动物保护法。首先明确概念,虐待是指故意以残酷手段或者方式给动物带来饥渴、疾病、伤害、折磨等不必要的痛苦或者伤害,或者以残酷的手段或者方式伤害动物。我们今天讨论的重点在于立法的可行与否,关键是判断若出台这部法律是否有助于强化道德意识,预防社会危害,与社会现代文明共识、文明共识相衔接。若此,则我方得证。
第一,虐待动物是暴力犯罪的前兆,立法是预防社会危害的进行机制。从心理学视角看,虐待动物行为与针对人类的暴力犯罪之间存在显著关联。根据暴力升级理论,舆论对暴力的容忍与失信,往往从对弱势对象的虐待开始,逐步升级至人际暴力。早在1970年代起,美国联邦调查局在犯罪行为分析中就将虐待动物列为评估潜在暴力犯罪者的重要指标之一。根据美国防止虐待动物协会援引的多项研究,约40%的暴力犯罪者在青少年时期曾虐待动物;在家庭暴力案件中,高达71%的受虐待女性报告其伴侣曾威胁或杀害动物;对监狱暴力犯的调查显示,约50%的强奸犯和40%的杀人犯在早年有虐待动物行为。这些数据警示我们,虐待动物并非孤立事件,而是社会安全的预警信号。从犯罪心理学的暴力渐进理论来看,个体暴力行为往往遵循虐待动物→对人身暴力→严重暴力犯罪的递进路径。若法律对此长期缺位,容易纵容暴力因子的滋长,增加社会治理成本。通过立法明确惩罚虐待行为,不仅是对动物的保护,更是对潜在暴力犯罪的早期干预,阻断暴力升级,有助于从源头遏制更严重的社会危害。
第二,缺乏法律类动物立法将损害社会公序良俗,并与我国追求的文明社会目标及国际共识脱节。当代中国正致力于构建和谐社会,提升社会精神文明水平。习近平总书记指出,生态文明建设是关系中华民族永续发展的根本大计,而生态文明的内涵不仅涵盖自然环境,也包含对生命的人文关怀。党的十九大报告强调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其中文明、和谐、友善的理念必然要求我们反对残忍,尊重生命。党的二十大报告曾强调,推动人民大德、守公德、严私德,提高人民道德水准和文明素养。虐待动物行为直接违背了公德与私德,破坏社会善良风俗。当虐待动物视频在网络泛滥,黑色产业链暗中滋生,严重冲击社会道德底线。这些行为不仅伤害动物,更公开践踏公众的恻隐之心,尤其是对青少年的价值观造成扭曲。当痛苦被围观、被娱乐化,社会的良善根基将被逐渐腐蚀。同时,截至2023年,全国已有130多个国家及地区覆盖五大洲不同发展阶段的动物保护立法;世界卫生组织将动物防疫列入全球优先议题,制定陆生动物卫生法典的国际标准要求成员国立法保障动物五大自由(免于饥渴、痛苦、恐惧、恐惧、表达天性);联合国设立的可持续发展目标多项条款隐含动物福利要求,《世界自然宪章》等文件倡导尊重生命;世界贸易组织逐步将动物福利纳入贸易条款,欧盟已对不符合福利标准的产品设置了贸易门槛。这些事实说明,保护动物福利已经成为人类文明发展的必要趋势。作为负责任的大国,中国已经在法治层面体现对生命伦理的坚守,若长期缺乏相关法律,不仅与国际普遍认同的文明共识脱节,更可能影响我国的国际形象与软实力建设。
综上所述,反虐待动物立法绝非小题大做,而是防范暴力犯罪、维护社会安全的必要举措,也是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推动社会文明进步与国际共识接轨的必然要求。谢谢大家。
尊敬的主席,对方辩友大家好。今天我方的立场是,当今中国有必要设立反虐待动物保护法。首先明确概念,虐待是指故意以残酷手段或者方式给动物带来饥渴、疾病、伤害、折磨等不必要的痛苦或者伤害,或者以残酷的手段或者方式伤害动物。我们今天讨论的重点在于立法的可行与否,关键是判断若出台这部法律是否有助于强化道德意识,预防社会危害,与社会现代文明共识、文明共识相衔接。若此,则我方得证。
第一,虐待动物是暴力犯罪的前兆,立法是预防社会危害的进行机制。从心理学视角看,虐待动物行为与针对人类的暴力犯罪之间存在显著关联。根据暴力升级理论,舆论对暴力的容忍与失信,往往从对弱势对象的虐待开始,逐步升级至人际暴力。早在1970年代起,美国联邦调查局在犯罪行为分析中就将虐待动物列为评估潜在暴力犯罪者的重要指标之一。根据美国防止虐待动物协会援引的多项研究,约40%的暴力犯罪者在青少年时期曾虐待动物;在家庭暴力案件中,高达71%的受虐待女性报告其伴侣曾威胁或杀害动物;对监狱暴力犯的调查显示,约50%的强奸犯和40%的杀人犯在早年有虐待动物行为。这些数据警示我们,虐待动物并非孤立事件,而是社会安全的预警信号。从犯罪心理学的暴力渐进理论来看,个体暴力行为往往遵循虐待动物→对人身暴力→严重暴力犯罪的递进路径。若法律对此长期缺位,容易纵容暴力因子的滋长,增加社会治理成本。通过立法明确惩罚虐待行为,不仅是对动物的保护,更是对潜在暴力犯罪的早期干预,阻断暴力升级,有助于从源头遏制更严重的社会危害。
第二,缺乏法律类动物立法将损害社会公序良俗,并与我国追求的文明社会目标及国际共识脱节。当代中国正致力于构建和谐社会,提升社会精神文明水平。习近平总书记指出,生态文明建设是关系中华民族永续发展的根本大计,而生态文明的内涵不仅涵盖自然环境,也包含对生命的人文关怀。党的十九大报告强调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其中文明、和谐、友善的理念必然要求我们反对残忍,尊重生命。党的二十大报告曾强调,推动人民大德、守公德、严私德,提高人民道德水准和文明素养。虐待动物行为直接违背了公德与私德,破坏社会善良风俗。当虐待动物视频在网络泛滥,黑色产业链暗中滋生,严重冲击社会道德底线。这些行为不仅伤害动物,更公开践踏公众的恻隐之心,尤其是对青少年的价值观造成扭曲。当痛苦被围观、被娱乐化,社会的良善根基将被逐渐腐蚀。同时,截至2023年,全国已有130多个国家及地区覆盖五大洲不同发展阶段的动物保护立法;世界卫生组织将动物防疫列入全球优先议题,制定陆生动物卫生法典的国际标准要求成员国立法保障动物五大自由(免于饥渴、痛苦、恐惧、恐惧、表达天性);联合国设立的可持续发展目标多项条款隐含动物福利要求,《世界自然宪章》等文件倡导尊重生命;世界贸易组织逐步将动物福利纳入贸易条款,欧盟已对不符合福利标准的产品设置了贸易门槛。这些事实说明,保护动物福利已经成为人类文明发展的必要趋势。作为负责任的大国,中国已经在法治层面体现对生命伦理的坚守,若长期缺乏相关法律,不仅与国际普遍认同的文明共识脱节,更可能影响我国的国际形象与软实力建设。
综上所述,反虐待动物立法绝非小题大做,而是防范暴力犯罪、维护社会安全的必要举措,也是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推动社会文明进步与国际共识接轨的必然要求。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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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方认为,出台反虐待动物保护法是否更符合社会要求并具有长期发展条件,需综合考量我国国情。当前中国仍处于发展中阶段,人力、财力资源不足,出台新法案在落实和维护上都消耗巨大,难以高效运行。而且现有相关法律已对动物保护有所涉及,形成了初步框架,我认为在现有法律基础上进行临时完善,比另起炉灶更符合实际。
以下我方将从出台新法案的可行性和性价比两方面阐述其必要性不足:
第一,出台新法案并不能完全避免动物虐待,且面对立法难、实施难,甚至与我国立法本质相违背等问题。在立法层面,虐待的定义界定受主观因素影响,边界模糊,缺乏统一标准。有人认为将城市里的宠物猫圈养在屋子里面是对动物本性的虐待,有人认为农村里散养动物不负责是虐待。精神层面如何界定人们眼中的虐待,难以形成标准答案。在实施层面,对于广大养宠人来说,新法案可能要求额外在监督和预防虐待上支出,例如宠物登记、芯片植入、缴纳高额的繁殖风险金、为烈性犬购买责任险等。这种风险法律推行基金将可能引起社会矛盾。对于执法机构而言,面对发生在私人空间难以取证的虐待现象,需要专门建立执法体系,消耗巨大。我国正处于发展中阶段,将钱财先补贴民生而非推行新法律,更为合理。
从法理层面来说,我国法律将动物的利益作为法律关系客体,保护的核心是动物福利与生态价值,而非赋予动物与人同等的法律权利。动物权利论所提倡的,其实与我国以人类为主体的法律人格相违背。动物权利论的本质是推行动物拥有与人相似的受法律严格保护的权利,这需要国家机器的深度介入,不仅体现出与现有立法相违背,而且必然会引发社会矛盾激化,导致更多社会问题。
第二,新法案的性价比太低。我方认为在现有法律上进行折中、延伸等多元化处理,这种自下而上的处理方式能更加具备坚实的基础,服务我国国情。2020年美国的《芯片与科学法案》试图通过巨额补贴吸引半导体产业,结果导致补贴资金效率下降,反而加剧了芯片成本上升。这种试图一次性解决所有问题的立法,是一种缺乏与现实关联的、操之过急的空中楼阁,不仅性价比低,而且资源浪费严重,缺乏法律基础,难以实现。
我方提倡的是在已有法律框架上进行延伸细化,夯实基础,形成完善的体系。对于虐待问题,我国已有相关法律,可以通过财产权保护、公共秩序维护等条款规范相关行为。例如,对实施虐待者可依法处以罚款等处罚。同时,我方认为,在原有的法律原则和基础上进行完善发展,是顺应时代的,是更加合理的方法。比如2014年修订的《环境保护法》,便是通过完善发展适应了社会需求。
我方认为,出台反虐待动物保护法是否更符合社会要求并具有长期发展条件,需综合考量我国国情。当前中国仍处于发展中阶段,人力、财力资源不足,出台新法案在落实和维护上都消耗巨大,难以高效运行。而且现有相关法律已对动物保护有所涉及,形成了初步框架,我认为在现有法律基础上进行临时完善,比另起炉灶更符合实际。
以下我方将从出台新法案的可行性和性价比两方面阐述其必要性不足:
第一,出台新法案并不能完全避免动物虐待,且面对立法难、实施难,甚至与我国立法本质相违背等问题。在立法层面,虐待的定义界定受主观因素影响,边界模糊,缺乏统一标准。有人认为将城市里的宠物猫圈养在屋子里面是对动物本性的虐待,有人认为农村里散养动物不负责是虐待。精神层面如何界定人们眼中的虐待,难以形成标准答案。在实施层面,对于广大养宠人来说,新法案可能要求额外在监督和预防虐待上支出,例如宠物登记、芯片植入、缴纳高额的繁殖风险金、为烈性犬购买责任险等。这种风险法律推行基金将可能引起社会矛盾。对于执法机构而言,面对发生在私人空间难以取证的虐待现象,需要专门建立执法体系,消耗巨大。我国正处于发展中阶段,将钱财先补贴民生而非推行新法律,更为合理。
从法理层面来说,我国法律将动物的利益作为法律关系客体,保护的核心是动物福利与生态价值,而非赋予动物与人同等的法律权利。动物权利论所提倡的,其实与我国以人类为主体的法律人格相违背。动物权利论的本质是推行动物拥有与人相似的受法律严格保护的权利,这需要国家机器的深度介入,不仅体现出与现有立法相违背,而且必然会引发社会矛盾激化,导致更多社会问题。
第二,新法案的性价比太低。我方认为在现有法律上进行折中、延伸等多元化处理,这种自下而上的处理方式能更加具备坚实的基础,服务我国国情。2020年美国的《芯片与科学法案》试图通过巨额补贴吸引半导体产业,结果导致补贴资金效率下降,反而加剧了芯片成本上升。这种试图一次性解决所有问题的立法,是一种缺乏与现实关联的、操之过急的空中楼阁,不仅性价比低,而且资源浪费严重,缺乏法律基础,难以实现。
我方提倡的是在已有法律框架上进行延伸细化,夯实基础,形成完善的体系。对于虐待问题,我国已有相关法律,可以通过财产权保护、公共秩序维护等条款规范相关行为。例如,对实施虐待者可依法处以罚款等处罚。同时,我方认为,在原有的法律原则和基础上进行完善发展,是顺应时代的,是更加合理的方法。比如2014年修订的《环境保护法》,便是通过完善发展适应了社会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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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提出需结合我国国情判断反虐待动物保护法的必要性,指出当前发展阶段资源不足及现有法律已有初步框架,主张在现有法律基础上完善而非另起炉灶。接着从可行性和性价比两方面展开:可行性方面,认为新法案存在立法难(虐待定义主观模糊)、实施难(增加养宠人负担、执法取证难且消耗大)、与我国立法本质(以人类为主体,动物为法律关系客体)相违背等问题;性价比方面,以美国《芯片与科学法案》为例说明一次性立法可能导致资源浪费、效率低下,主张在现有法律框架上通过财产权保护、公共秩序维护等条款延伸细化,如2014年修订《环境保护法》的方式完善相关规定。
感谢主持人,各位好。对方辩友认为虐动物不构成核心问题还是问题重要,但手段已经充分,我方认为中国提倡的是文明对待动物,但当今社会我们可以探讨:是问题本身重要,还是手段已不够完善?我方认为问题确实存在,但手段可以通过更多方式补充,不一定要单独立法。
请您帮忙举出一个实例,就是哪部法律和条文能更明确地惩戒在私人场所虐待动物并将视频上传网络牟利的人。就比如说《治安管理处罚法》,它会对网络上传播虐待动物视频的行为进行处理。例如,曾有一人因虐待动物并在网络上传播,最终被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处以10天拘留。
既然你认为现在手段已经足够惩戒,那能否再次证明它能否惩处虐待动物的黑色产业链?我方承认现在存在一定问题,但认为解决方式应多样,需选择性价比最高的,而非直接设立新法。
您方认为现在已经足够了是吧?我方并非承认现在手段足够,而是说现在需要解决的困难或问题尚未完全明确。
非常感谢您的坦诚。如果现在手段不足,而问题又真实存在且危害严重,这不是反而论证了立法的紧迫性与必要性吗?难道我们需要继续放任这种不足的状态吗?
对于此类行为,道德谴责与法律惩罚何者的约束力更强?肯定是法律惩罚。非常感谢支持我方观点。既然您也承认法律能对虐待动物行为起到及时强烈的遏制作用,那么,拒绝设立更专门的法律,是否会错失通过早期干预预防更严重犯罪的机会?这是否更具前瞻性?
哦。我方承认法律是有效的,但认为在现有法律基础上进行延伸会更好,而不是直接制定新的专门法律。
请问还有其他手段吗?比如说道德教化,或者社会规范,比如自媒体自发规范。它们对这种行为是否具有比更为清晰统一的惩戒标准更广泛的威慑效力?
您方确实认为法律有更好的效率,但不能说有一个问题就要立法。我们肯定要与现实相连接,在现实基础上不断发展,不能一有问题就直接立法。
如果没有法律作为底线与保障,请问所有软性手段对潜在暴力施暴者而言,是否缺乏足够的约束力?那么,认为立法会客观上纵容对文明和友善价值观的破坏,这种观点是否成立?
我方承认立法具有一定效率,但也提倡反对虐待动物的价值。但我方认为在现有法律上进行延伸是更好的,而不是直接出台新法案。
谢谢。
感谢主持人,各位好。对方辩友认为虐动物不构成核心问题还是问题重要,但手段已经充分,我方认为中国提倡的是文明对待动物,但当今社会我们可以探讨:是问题本身重要,还是手段已不够完善?我方认为问题确实存在,但手段可以通过更多方式补充,不一定要单独立法。
请您帮忙举出一个实例,就是哪部法律和条文能更明确地惩戒在私人场所虐待动物并将视频上传网络牟利的人。就比如说《治安管理处罚法》,它会对网络上传播虐待动物视频的行为进行处理。例如,曾有一人因虐待动物并在网络上传播,最终被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处以10天拘留。
既然你认为现在手段已经足够惩戒,那能否再次证明它能否惩处虐待动物的黑色产业链?我方承认现在存在一定问题,但认为解决方式应多样,需选择性价比最高的,而非直接设立新法。
您方认为现在已经足够了是吧?我方并非承认现在手段足够,而是说现在需要解决的困难或问题尚未完全明确。
非常感谢您的坦诚。如果现在手段不足,而问题又真实存在且危害严重,这不是反而论证了立法的紧迫性与必要性吗?难道我们需要继续放任这种不足的状态吗?
对于此类行为,道德谴责与法律惩罚何者的约束力更强?肯定是法律惩罚。非常感谢支持我方观点。既然您也承认法律能对虐待动物行为起到及时强烈的遏制作用,那么,拒绝设立更专门的法律,是否会错失通过早期干预预防更严重犯罪的机会?这是否更具前瞻性?
哦。我方承认法律是有效的,但认为在现有法律基础上进行延伸会更好,而不是直接制定新的专门法律。
请问还有其他手段吗?比如说道德教化,或者社会规范,比如自媒体自发规范。它们对这种行为是否具有比更为清晰统一的惩戒标准更广泛的威慑效力?
您方确实认为法律有更好的效率,但不能说有一个问题就要立法。我们肯定要与现实相连接,在现实基础上不断发展,不能一有问题就直接立法。
如果没有法律作为底线与保障,请问所有软性手段对潜在暴力施暴者而言,是否缺乏足够的约束力?那么,认为立法会客观上纵容对文明和友善价值观的破坏,这种观点是否成立?
我方承认立法具有一定效率,但也提倡反对虐待动物的价值。但我方认为在现有法律上进行延伸是更好的,而不是直接出台新法案。
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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攻防转换节点:
感谢主席问候。在场各位,我想先问对方一个问题:您认为我们制定这个《反虐待动物法》,是给了动物和人相同的权利吗?
对方:对呀。
我:你为什么会有这样的想法呢?
对方:因为我们可以去保护它们,这混淆了动物福利和动物权利。我们都知道权利与义务相统一,请问你能说出动物有什么义务吗?
我:没听清,不好意思。
对方:权利义务是相统一的。动物能有什么义务呢?所以它没有权利啊。我们可以去保护它,但它不能说有与人类根本相同的权利。
我:我并不是怎么说。如果说我们制定了《反虐待动物保护法》,就说明了它会有与人类共同的权利,对方是这样认为的吗?
对方:对呀,它确实具有与人类同样的权利,同样需要受到保护。
我:然后我想问您方刚才提到,如何处理私人场所虐待动物和虐待动物黑色产业链。正是因为难以处理,所以我们才难以进行判决,所以在立法还没有用吗?我们都难以查证事实,那我们怎么给他们做出正确的判断呢?立法不成了空中楼阁吗?
对方:我们的法律是在进步的,我们的科技也是在进步的。摄像头现在有很多,那您说虐待动物,我们想查一个狗被打了更容易呢,还是去查一个毒贩如何进行收益更难?
我:但对方根本没有看到数据。目前县级机构存在缺口,我国2844个县级行政区中,仅有523个动物检疫机构,覆盖率仅为0.9%。然后我想问您,刚才您方提出现在动保在倡导,多国进行呼应。那么我想说,您方只看到了这一立法对需求的弘扬,但是并没有看到它真正立法的成效,也就是我所说的效益与收益真正成为正比吗?
对方:因为全国仅有20个国家出台反对虐待动物法,其中12国的执法力仅不足10%。
我:现在请您看待,全球仅有多少个国家?
对方:在我方资料中显示,截至2023年,全球已有130多个国家及地区覆盖相关法律;而我方引用的是世界动物保护协会2024年的报告,您方是2023年的数据。我的意思是过了一年,数据可能有所变化,而对方说性价比低是因为没有相关法律,但其实我想说,您方知道《野生动物保护法》吗?这部法和我们今天讨论的《反虐待动物保护法》有关系吗?
对方:其实没有。
我:真的吗?它保护的不也是动物吗?
对方:是动物,但它是野生动物呀。
我:好的,谢谢。所以您方也承认了它的成本,现在它根本就是不成正比的呀。所以你提出当今中国动物保护市场实际上就是普通...
感谢主席问候。在场各位,我想先问对方一个问题:您认为我们制定这个《反虐待动物法》,是给了动物和人相同的权利吗?
对方:对呀。
我:你为什么会有这样的想法呢?
对方:因为我们可以去保护它们,这混淆了动物福利和动物权利。我们都知道权利与义务相统一,请问你能说出动物有什么义务吗?
我:没听清,不好意思。
对方:权利义务是相统一的。动物能有什么义务呢?所以它没有权利啊。我们可以去保护它,但它不能说有与人类根本相同的权利。
我:我并不是怎么说。如果说我们制定了《反虐待动物保护法》,就说明了它会有与人类共同的权利,对方是这样认为的吗?
对方:对呀,它确实具有与人类同样的权利,同样需要受到保护。
我:然后我想问您方刚才提到,如何处理私人场所虐待动物和虐待动物黑色产业链。正是因为难以处理,所以我们才难以进行判决,所以在立法还没有用吗?我们都难以查证事实,那我们怎么给他们做出正确的判断呢?立法不成了空中楼阁吗?
对方:我们的法律是在进步的,我们的科技也是在进步的。摄像头现在有很多,那您说虐待动物,我们想查一个狗被打了更容易呢,还是去查一个毒贩如何进行收益更难?
我:但对方根本没有看到数据。目前县级机构存在缺口,我国2844个县级行政区中,仅有523个动物检疫机构,覆盖率仅为0.9%。然后我想问您,刚才您方提出现在动保在倡导,多国进行呼应。那么我想说,您方只看到了这一立法对需求的弘扬,但是并没有看到它真正立法的成效,也就是我所说的效益与收益真正成为正比吗?
对方:因为全国仅有20个国家出台反对虐待动物法,其中12国的执法力仅不足10%。
我:现在请您看待,全球仅有多少个国家?
对方:在我方资料中显示,截至2023年,全球已有130多个国家及地区覆盖相关法律;而我方引用的是世界动物保护协会2024年的报告,您方是2023年的数据。我的意思是过了一年,数据可能有所变化,而对方说性价比低是因为没有相关法律,但其实我想说,您方知道《野生动物保护法》吗?这部法和我们今天讨论的《反虐待动物保护法》有关系吗?
对方:其实没有。
我:真的吗?它保护的不也是动物吗?
对方:是动物,但它是野生动物呀。
我:好的,谢谢。所以您方也承认了它的成本,现在它根本就是不成正比的呀。所以你提出当今中国动物保护市场实际上就是普通...
以下为ai总结(感谢来自 刘圣韬 学长的精彩ai prompt!基座大模型为豆包。)
40好,再说一下虐待的定义。虐待指的是故意以残酷的手段或者方式给动物带来饥渴、疾病、伤害、折磨等不必要的痛苦或者伤害。一旦借助必要和不必要的标准,那就是我们所谓的虐杀。比如说故意折磨动物,这种行为就属于不必要的。
什么是必要的?必要的痛苦。比如我们在对猪进行屠宰时,现在有种手段会进行麻醉,麻醉过程中肯定会有一些痛苦,比如麻醉针插入的同时……您判断的标准是什么?这涉及社会需求和道德倡导,两者都有。一方面,您方也强调立法中存在道德倡导,是的,所以您方认为所有符合道德的行为,不符合道德的行为都需要单独立法吗?
并不是。但是我方认为立法本身隐含了道德标准的引导。因为立法……(此处原文有重复或不完整,保留原意)
我们今天讨论的辩题是“是否有必要立法禁止虐待动物”,对吗?所以您方不要再从道德层面单独给我方论证。您如何划分动物范围?我方在这里指的动物主要分为野生动物、经济动物、宠物、实验动物、其他动物等。它并不是生物学上的动物,比如微生物就不属于我们的标准。
低于什么标准?就是我刚才说的各种动物分类,我们要排除腔肠动物、微生物等。
您方如何避免物种歧视和其他争议的存在?您为什么会认为我方这个问题……(此处原文有重复或不完整,保留原意)我方今天辩论的是野生动物、经济动物等,并没有存在物种歧视。您方的定义如果不统一,标准就会模糊,这并非法律的要求。法律要求的确是明确的,但如果标准不统一,法律就会存在不明确的地方,影响后续执法。
下一个问题,民法如何区分相关性与因果性?我方已经定义得很明确了,分为野生动物、经济动物等。您指的相关性与因果性是哪方面?
我问你,您方认为立法与震慑虐待行为之间是有关系的,对吧?是的。那您方认为虐待行为和减少暴力犯罪之间是有关系的,是,是的。那您方是否认为相关性等于因果性呢?所以您方有没有证据能够证明立法能直接导致犯罪率的下降?
但是首先我方……(此处原文有重复或不完整,保留原意)我方无法直接证明这一点,后续会进行论证。
40好,再说一下虐待的定义。虐待指的是故意以残酷的手段或者方式给动物带来饥渴、疾病、伤害、折磨等不必要的痛苦或者伤害。一旦借助必要和不必要的标准,那就是我们所谓的虐杀。比如说故意折磨动物,这种行为就属于不必要的。
什么是必要的?必要的痛苦。比如我们在对猪进行屠宰时,现在有种手段会进行麻醉,麻醉过程中肯定会有一些痛苦,比如麻醉针插入的同时……您判断的标准是什么?这涉及社会需求和道德倡导,两者都有。一方面,您方也强调立法中存在道德倡导,是的,所以您方认为所有符合道德的行为,不符合道德的行为都需要单独立法吗?
并不是。但是我方认为立法本身隐含了道德标准的引导。因为立法……(此处原文有重复或不完整,保留原意)
我们今天讨论的辩题是“是否有必要立法禁止虐待动物”,对吗?所以您方不要再从道德层面单独给我方论证。您如何划分动物范围?我方在这里指的动物主要分为野生动物、经济动物、宠物、实验动物、其他动物等。它并不是生物学上的动物,比如微生物就不属于我们的标准。
低于什么标准?就是我刚才说的各种动物分类,我们要排除腔肠动物、微生物等。
您方如何避免物种歧视和其他争议的存在?您为什么会认为我方这个问题……(此处原文有重复或不完整,保留原意)我方今天辩论的是野生动物、经济动物等,并没有存在物种歧视。您方的定义如果不统一,标准就会模糊,这并非法律的要求。法律要求的确是明确的,但如果标准不统一,法律就会存在不明确的地方,影响后续执法。
下一个问题,民法如何区分相关性与因果性?我方已经定义得很明确了,分为野生动物、经济动物等。您指的相关性与因果性是哪方面?
我问你,您方认为立法与震慑虐待行为之间是有关系的,对吧?是的。那您方认为虐待行为和减少暴力犯罪之间是有关系的,是,是的。那您方是否认为相关性等于因果性呢?所以您方有没有证据能够证明立法能直接导致犯罪率的下降?
但是首先我方……(此处原文有重复或不完整,保留原意)我方无法直接证明这一点,后续会进行论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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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原文中部分不完整表述未影响核心逻辑链条,按有效对话内容梳理)
好,感谢主席。对方辩友刚才提到认为我们目前处理虐待动物的手段不够,所以提出需要通过立法来解决。这样的论述存在严重问题,实则回避了当今中国出台《动物保护法》的核心问题。接下来我将从立法难以界定、难以实施、违背法律根本原则三个层面进行论证。
首先,立法难以界定是指虐待的界限模糊,难以辨别。法律的前提是厘清虐待的定义,搭建完整的法律体系和清晰的法律框架。何为虐待?不同群众在不同场景下的认知天差地别,这让法律失去最基本的可操作性。以杜宾犬剪耳为例,在部分动物福利知识者看来,这是人为改变动物生理结构、造成痛苦的明确虐待行为;但在专业训犬师和工作犬培育者中,合理的剪耳能减少耳道疾病,提升听力灵敏度,让狗狗更适合承担搜救、安保等工作任务。同一件事出现虐待与有益的完全对立判断,这样的界定不仅无法统一执法标准,更容易造成选择性执法,严重损害法律公信力。显然,对方辩友所倡导的立法框架,从根本上就存在无法弥合的逻辑漏洞。
其次,立法难以实施是指成本收益不成正比,这与新中国的国情严重相悖。法律的制定必须兼顾社会整体利益与资源配比效益,所以需要权衡利弊。在资源有限的情况下,人们会优先选择满足自身生存需求。而且在对待动物保护这件事情中,单是取证、调查取证、执法监管的人力物力消耗就十分惊人,可能仅能处理数起取证困难的案件;但如果将这同样的成本投放于民事案件审理,却能解决上百起涉及群众财产与邻里纠纷等与民事息息相关的案件,显然不符合社会发展整体利益。
最后,立法违背了法律的根本原则,核心是存在严重的法律冲突,混淆了动物权利与动物福利的概念。从法理上来说,动物始终是物,不应该是拥有权利的法律主体。我们可以倡导动物福利,善待动物,但绝不能赋予动物与人同等的权益。法律本应坚守人类中心主义,维护人的权益和公序良俗为根本。
综上,动物保护法本质上是立法难界定、实施难成本、违背法律根本原则的无效举措。
好,感谢主席。对方辩友刚才提到认为我们目前处理虐待动物的手段不够,所以提出需要通过立法来解决。这样的论述存在严重问题,实则回避了当今中国出台《动物保护法》的核心问题。接下来我将从立法难以界定、难以实施、违背法律根本原则三个层面进行论证。
首先,立法难以界定是指虐待的界限模糊,难以辨别。法律的前提是厘清虐待的定义,搭建完整的法律体系和清晰的法律框架。何为虐待?不同群众在不同场景下的认知天差地别,这让法律失去最基本的可操作性。以杜宾犬剪耳为例,在部分动物福利知识者看来,这是人为改变动物生理结构、造成痛苦的明确虐待行为;但在专业训犬师和工作犬培育者中,合理的剪耳能减少耳道疾病,提升听力灵敏度,让狗狗更适合承担搜救、安保等工作任务。同一件事出现虐待与有益的完全对立判断,这样的界定不仅无法统一执法标准,更容易造成选择性执法,严重损害法律公信力。显然,对方辩友所倡导的立法框架,从根本上就存在无法弥合的逻辑漏洞。
其次,立法难以实施是指成本收益不成正比,这与新中国的国情严重相悖。法律的制定必须兼顾社会整体利益与资源配比效益,所以需要权衡利弊。在资源有限的情况下,人们会优先选择满足自身生存需求。而且在对待动物保护这件事情中,单是取证、调查取证、执法监管的人力物力消耗就十分惊人,可能仅能处理数起取证困难的案件;但如果将这同样的成本投放于民事案件审理,却能解决上百起涉及群众财产与邻里纠纷等与民事息息相关的案件,显然不符合社会发展整体利益。
最后,立法违背了法律的根本原则,核心是存在严重的法律冲突,混淆了动物权利与动物福利的概念。从法理上来说,动物始终是物,不应该是拥有权利的法律主体。我们可以倡导动物福利,善待动物,但绝不能赋予动物与人同等的权益。法律本应坚守人类中心主义,维护人的权益和公序良俗为根本。
综上,动物保护法本质上是立法难界定、实施难成本、违背法律根本原则的无效举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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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环节主要从三个层面论证反对出台《动物保护法》的观点:首先提出当前处理虐待动物手段不够不能成为立法理由,指出对方回避核心问题;接着从立法难以界定(以杜宾犬剪耳为例说明虐待界限模糊导致执法标准不统一)、难以实施(执法成本与收益不成正比,不符合国情)、违背法律根本原则(动物是物非法律主体,应坚守人类中心主义)三个方面进行阐述;最后总结动物保护法是无效举措。
感谢主席问候,在场各位。首先回答正方四辩的一个问题:您方眼中的歧视与我方眼中的歧视定义不同,这并不意味着不明确就无法立法,不明确与立法、无法立法之间并不冲突。1000个人中有1000个哈姆雷特,你有你的想法,我有我的想法,我们可以讨论这件事到底怎样定义虐待才能更合适、更适合实行,这与立法并不冲突。
对方还一直在说,对方一辩提到不能立这个法,因为不明确何为虐待。但我想到一部影片《第20条》,其中涉及正当防卫。正当防卫在最初的讨论中,人们对其界定存在分歧,有人认为是正当防卫,有人认为是防卫过当。任何一部法律,包括《青少年保护法》《宪法》,刚出台时都存在不完善、有缺失的地方,这些是我们需要在实践中改正、修补和补充的,而不是因此不做这件事,所以这与立法不冲突。
对方又提出一个观点:因为性价比低,我们就不去做这件事。但其实很多事情的性价比都不高。比如我们的刑法,一个刑事犯罪人从被捕到拘留,直至最后的判刑,中间要经过几个月时间,包括一审、二审、三审,耗费了大量人力、物力、财力和时间,难道这些事情的性价比还低吗?它们的性价比或许不高,但我们必须去做,因为这是有必要的。
谢谢。
感谢主席问候,在场各位。首先回答正方四辩的一个问题:您方眼中的歧视与我方眼中的歧视定义不同,这并不意味着不明确就无法立法,不明确与立法、无法立法之间并不冲突。1000个人中有1000个哈姆雷特,你有你的想法,我有我的想法,我们可以讨论这件事到底怎样定义虐待才能更合适、更适合实行,这与立法并不冲突。
对方还一直在说,对方一辩提到不能立这个法,因为不明确何为虐待。但我想到一部影片《第20条》,其中涉及正当防卫。正当防卫在最初的讨论中,人们对其界定存在分歧,有人认为是正当防卫,有人认为是防卫过当。任何一部法律,包括《青少年保护法》《宪法》,刚出台时都存在不完善、有缺失的地方,这些是我们需要在实践中改正、修补和补充的,而不是因此不做这件事,所以这与立法不冲突。
对方又提出一个观点:因为性价比低,我们就不去做这件事。但其实很多事情的性价比都不高。比如我们的刑法,一个刑事犯罪人从被捕到拘留,直至最后的判刑,中间要经过几个月时间,包括一审、二审、三审,耗费了大量人力、物力、财力和时间,难道这些事情的性价比还低吗?它们的性价比或许不高,但我们必须去做,因为这是有必要的。
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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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方请回答。您方觉得虐待的定义模糊,难以量化,反虐待动物保护法缺乏可执行性,对吗?
哦,不好意思,最后一句话,您方觉得虐待定义模糊,难以量化,反虐待动物保护法缺乏可执行性,对吗?
我方说的是难以立法,因为你这个界限立法,它具体体现在你的前提就是它要明确性。如果你的法律上不明确的话,你没有办法立法,你没有办法实施。
那我请问,在法律中故意伤害、侮辱这些概念也是需要结合具体场景判断,这些也是非常难以定义、可能难以量化的。为什么唯独质疑反虐待动物的界定标准?
我看到数据,什么啊?你们说2023年,某山东养殖部因为驱赶家禽方式粗暴,被动物保护志愿者举报。那田,嗯,您说的这个数据和我们这里所提到的故意伤害、侮辱这些法律好像没有什么关系。故意伤害这些,比如说一个强奸犯,他强奸一个人,可能也因为一些原因,比如说有人可能诬陷一个强奸犯说他强奸,这个也需要我们去界定。那么为什么唯独质疑反虐待动物的界定标准呢?
你刚才听我举完这个例子,就是他这个法律最后没有判决,是因为他没有明确的法律界定虐待,所以执法部门无法立案。这不正说明了我们国家在这方面的立法空白吗?
那所以,您方认为只要有社会争议就要去立法吗?而且,您方二辩,这不是我们刚才要讨论的核心问题。我们回到原来的问题上去,我说的是难以界定就不立法了吗?
对,您方。那我问你,故意伤害如何界定故意呢?
哦,您方刚让我说话啊,首先就是您刚刚说了,你们举个例子,就是正当防卫,它就像刑法第20条里面,正当防卫最开始是没有明确法律规定的,之后有明确的法律规定之后,现在可以广泛实施了。什么?那我们今天所讲的这个问题,它是不是和已有的法律是完全不同的比较?然后你说,现在,现在我问您,故意伤害如何界定?因为你有主观过错,主观过失,你有故意的行为,那你怎么去界定主观?这是不是也是非常难以界定的?如果因为难以界定,这不立法是不是所有涉及主观行为的侵权都应该放弃法律的规制?
您方一边强调标准难定,一边又拒绝通过立法来明确核心边界,这不是在逃避问题吗?
好,您方二辩请回答,您方认为反虐待动物保护法会制约一些产业发展吗?
会制约。那请问,人道屠宰、实验动物伦理规范已经在多地推行,反而提升了产业的公信力,这不是积极影响吗?
那是因为您方只看到了在城市或者说在有条件实施的这些区域内,那像农村,你真的去让他实施,让他去买一些麻醉设备,他买得起吗?尽管如此,如果我们为了产业利益,就放任非法养殖、活体取卵等等行为,是不是牺牲动物痛苦换取经济利益才合理呢?
我们没有说要放弃,而是我们应该逐步去实施,我们不可能一刀切让城市买麻醉用品,在农村也买麻醉用品。
既然如此,我们注意到您刚才在立论中提到我们立法是一次性的,为什么您认为立法是要一次性的呢?
因为立法一次性,它才有标准的体系啊,而且我方指出的一次性并不是直接建立一个全新的体系,而是通过判例法逐步上升。
您方请回答。您方觉得虐待的定义模糊,难以量化,反虐待动物保护法缺乏可执行性,对吗?
哦,不好意思,最后一句话,您方觉得虐待定义模糊,难以量化,反虐待动物保护法缺乏可执行性,对吗?
我方说的是难以立法,因为你这个界限立法,它具体体现在你的前提就是它要明确性。如果你的法律上不明确的话,你没有办法立法,你没有办法实施。
那我请问,在法律中故意伤害、侮辱这些概念也是需要结合具体场景判断,这些也是非常难以定义、可能难以量化的。为什么唯独质疑反虐待动物的界定标准?
我看到数据,什么啊?你们说2023年,某山东养殖部因为驱赶家禽方式粗暴,被动物保护志愿者举报。那田,嗯,您说的这个数据和我们这里所提到的故意伤害、侮辱这些法律好像没有什么关系。故意伤害这些,比如说一个强奸犯,他强奸一个人,可能也因为一些原因,比如说有人可能诬陷一个强奸犯说他强奸,这个也需要我们去界定。那么为什么唯独质疑反虐待动物的界定标准呢?
你刚才听我举完这个例子,就是他这个法律最后没有判决,是因为他没有明确的法律界定虐待,所以执法部门无法立案。这不正说明了我们国家在这方面的立法空白吗?
那所以,您方认为只要有社会争议就要去立法吗?而且,您方二辩,这不是我们刚才要讨论的核心问题。我们回到原来的问题上去,我说的是难以界定就不立法了吗?
对,您方。那我问你,故意伤害如何界定故意呢?
哦,您方刚让我说话啊,首先就是您刚刚说了,你们举个例子,就是正当防卫,它就像刑法第20条里面,正当防卫最开始是没有明确法律规定的,之后有明确的法律规定之后,现在可以广泛实施了。什么?那我们今天所讲的这个问题,它是不是和已有的法律是完全不同的比较?然后你说,现在,现在我问您,故意伤害如何界定?因为你有主观过错,主观过失,你有故意的行为,那你怎么去界定主观?这是不是也是非常难以界定的?如果因为难以界定,这不立法是不是所有涉及主观行为的侵权都应该放弃法律的规制?
您方一边强调标准难定,一边又拒绝通过立法来明确核心边界,这不是在逃避问题吗?
好,您方二辩请回答,您方认为反虐待动物保护法会制约一些产业发展吗?
会制约。那请问,人道屠宰、实验动物伦理规范已经在多地推行,反而提升了产业的公信力,这不是积极影响吗?
那是因为您方只看到了在城市或者说在有条件实施的这些区域内,那像农村,你真的去让他实施,让他去买一些麻醉设备,他买得起吗?尽管如此,如果我们为了产业利益,就放任非法养殖、活体取卵等等行为,是不是牺牲动物痛苦换取经济利益才合理呢?
我们没有说要放弃,而是我们应该逐步去实施,我们不可能一刀切让城市买麻醉用品,在农村也买麻醉用品。
既然如此,我们注意到您刚才在立论中提到我们立法是一次性的,为什么您认为立法是要一次性的呢?
因为立法一次性,它才有标准的体系啊,而且我方指出的一次性并不是直接建立一个全新的体系,而是通过判例法逐步上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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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方辩友的第一个问题是认为我方观点存在局限,因为中国当前的军力是通胀了。我想说明的是,我方第二个观点是主张立足现有法律条文进行延伸,计划通过自上而下的叛逆法(注:此处"叛逆法"表述存疑,暂按原文保留)的加文党的法律发展规程。
双方的矛盾在于对法律发展规程的不同主张:对方辩友主张从自上而下的空中模式(注:此处表述存疑,暂按原文保留)。因此,对方辩友实际上是想要重蹈1934年美国第一次冲突法重述因司法纪律指导而导致失败的覆辙。这是一种自上而下的法律模式,如同空中楼阁,仅凭底层设计仓促出台的法律最终难以落地。这种方法无法解近渴,也无法治本,难以精准破除当下的问题,实际上只是在现有法律框架中提出不合时宜的疑问。
我方的第二个观点是完善现有法律,它能够在一定程度上解决问题。在2023年的解方大条例方事件中,我国已通过《治安管理处罚法》《民法典》《网络安全法》《未成年人保护法》以及部分动物保护相关法规,这些问题都得到了解决。并且我国目前已有关于保护动物、禁止虐待动物的相关法条,通过这个案例得到了进一步发展。因此,对方辩友一直强调现在没有法条能够解决这个问题,实际上是错误的。这一方式既能够完善法律内容,强化法律实操性,也能够反向推动公序良俗的弘扬、行业规章的完善以及《民法典》中动物保护相关法律体系的升级,实现法律完善与社会效益的共赢。谢谢。
对方辩友的第一个问题是认为我方观点存在局限,因为中国当前的军力是通胀了。我想说明的是,我方第二个观点是主张立足现有法律条文进行延伸,计划通过自上而下的叛逆法(注:此处"叛逆法"表述存疑,暂按原文保留)的加文党的法律发展规程。
双方的矛盾在于对法律发展规程的不同主张:对方辩友主张从自上而下的空中模式(注:此处表述存疑,暂按原文保留)。因此,对方辩友实际上是想要重蹈1934年美国第一次冲突法重述因司法纪律指导而导致失败的覆辙。这是一种自上而下的法律模式,如同空中楼阁,仅凭底层设计仓促出台的法律最终难以落地。这种方法无法解近渴,也无法治本,难以精准破除当下的问题,实际上只是在现有法律框架中提出不合时宜的疑问。
我方的第二个观点是完善现有法律,它能够在一定程度上解决问题。在2023年的解方大条例方事件中,我国已通过《治安管理处罚法》《民法典》《网络安全法》《未成年人保护法》以及部分动物保护相关法规,这些问题都得到了解决。并且我国目前已有关于保护动物、禁止虐待动物的相关法条,通过这个案例得到了进一步发展。因此,对方辩友一直强调现在没有法条能够解决这个问题,实际上是错误的。这一方式既能够完善法律内容,强化法律实操性,也能够反向推动公序良俗的弘扬、行业规章的完善以及《民法典》中动物保护相关法律体系的升级,实现法律完善与社会效益的共赢。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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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环节首先回应对方关于"观点存在局限"的质疑,主张应立足现有法律条文延伸;接着指出双方矛盾在于法律发展规程的不同主张,认为对方"自上而下的空中模式"会重蹈美国1934年冲突法重述失败的覆辙,是难以落地的空中楼阁;最后提出己方观点,即完善现有法律能够解决问题,以2023年相关事件为例,说明我国通过《治安管理处罚法》《民法典》等现有法律已解决相关问题,且现有法律中存在保护动物、禁止虐待动物的相关法条,完善现有法律既能强化实操性,又能推动公序良俗弘扬、行业规章完善及相关法律体系升级,实现法律完善与社会效益共赢。
我对对方二辩说,对方一直在强调,我们因为虐待的界定模糊从而拒绝立法,说是因为拒绝模糊而拒绝立法,这是错误的。但是根据我国宪法,法的生命就在于准确性和可操作性。如果对虐待的界限不清,那就无法形成完整的法律框架,法就无法建立。请问对方是想违背宪法的基本准则吗?
好的,我们在制定法律时,我想请问一下对方辩友,你刚才一直在讲,说我方一直把动物的伤害归咎于为了人类利益而牺牲动物利益,并非是这样,而是说当今中国的经济条件是有限的。我想请问对方一辩,如果你将民生和动物保护做一个优先级比较,你将谁放在前面?
对方辩友也承认了,我国当前主要问题是保障民生,而并非是反对动物保护。如果一味推行反虐待动物保护法,那就是将动物权利放在人类利益之上,那么就违背了法律精神,也就是人类中心主义。
我想请问对方辩友一个问题,你是否承认法律的动物保护法是为了保护动物的权利?你方所指的动物权利,我不太清楚,你方所说的动物权利。对方辩友一直模糊这个定义,说要保护动物的权利,但实际上动物的权利和义务是无法对等的,无法成正比,所以只有人类有权利。如果对方一味地承认要保护动物,那反倒是说要保护动物的权益,这就违背了法律的初衷是为了维护人类的权益,所以对方如果继续坚持这个观点,那就违背了法的基本准则。
我想请问对方二辩一个问题,对方是否一直在说,你们要立这个法,因为道德的紧迫和压迫,所以要立这个法。道德反而会影响法的紧迫性,并非如此。解决方案并不是说我只有立这个反虐待动物保护法,这只是一条完整的法律体系中的一部分,它需要有相应的法律支撑才能够成立。但是对方对问题界定不清,所以这个方案是不可行的。所以,只能推行我方现在的法律,也就是基于现有法律不断去完善和拓展,再根据判例法去延伸。
我要说明一下,我还没有提到道德,也没有讨论关于道德的问题。
我对对方二辩说,对方一直在强调,我们因为虐待的界定模糊从而拒绝立法,说是因为拒绝模糊而拒绝立法,这是错误的。但是根据我国宪法,法的生命就在于准确性和可操作性。如果对虐待的界限不清,那就无法形成完整的法律框架,法就无法建立。请问对方是想违背宪法的基本准则吗?
好的,我们在制定法律时,我想请问一下对方辩友,你刚才一直在讲,说我方一直把动物的伤害归咎于为了人类利益而牺牲动物利益,并非是这样,而是说当今中国的经济条件是有限的。我想请问对方一辩,如果你将民生和动物保护做一个优先级比较,你将谁放在前面?
对方辩友也承认了,我国当前主要问题是保障民生,而并非是反对动物保护。如果一味推行反虐待动物保护法,那就是将动物权利放在人类利益之上,那么就违背了法律精神,也就是人类中心主义。
我想请问对方辩友一个问题,你是否承认法律的动物保护法是为了保护动物的权利?你方所指的动物权利,我不太清楚,你方所说的动物权利。对方辩友一直模糊这个定义,说要保护动物的权利,但实际上动物的权利和义务是无法对等的,无法成正比,所以只有人类有权利。如果对方一味地承认要保护动物,那反倒是说要保护动物的权益,这就违背了法律的初衷是为了维护人类的权益,所以对方如果继续坚持这个观点,那就违背了法的基本准则。
我想请问对方二辩一个问题,对方是否一直在说,你们要立这个法,因为道德的紧迫和压迫,所以要立这个法。道德反而会影响法的紧迫性,并非如此。解决方案并不是说我只有立这个反虐待动物保护法,这只是一条完整的法律体系中的一部分,它需要有相应的法律支撑才能够成立。但是对方对问题界定不清,所以这个方案是不可行的。所以,只能推行我方现在的法律,也就是基于现有法律不断去完善和拓展,再根据判例法去延伸。
我要说明一下,我还没有提到道德,也没有讨论关于道德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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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主席、评委,对方辩友大家好。在辩论中,对方辩友始终未能回应我方的核心论点,反而暴露了诸多逻辑漏洞。
首先针对虐待动物与暴力犯罪的关联,我方已经拿出多国验证的数据与理论。对方若要否认,要么未能全面论证,要么承认风险却直接主张立法干预,这无疑是对社会安全的漠视。
其次,对方一直在提到动物权利的问题。我想请问对方:难道我们国家有保护野生动物的法律,野生动物就拥有与人同等的权利了吗?很明显这是没有的。因此,这方面的讨论我认为没有必要再继续。
再次,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倡导文明友善,而虐待动物恰恰违背了这一理念。全球130多个国家已通过立法,国际组织也将动物福利纳入重要议题。对方无视这一文明趋势,忽视立法对我国国际形象的重要意义。
最后,对方始终无法说明不设立专门法律,如何明确虐待定义、划定边界、设定处罚。没有法律的章程约束,仅靠道德谴责,根本不利于遏制虐待行为。
综上,对方观点逻辑矛盾,我方观点无可辩驳。当今中国设立反虐待动物保护法势在必行。这不仅是对动物权益的一种保护,也是对我们民生的一种保护。谢谢大家。
接下来,我方将在后续辩论环节中进一步论述,为什么说反虐待动物保护法实际上是以人为本的法律。
尊敬的主席、评委,对方辩友大家好。在辩论中,对方辩友始终未能回应我方的核心论点,反而暴露了诸多逻辑漏洞。
首先针对虐待动物与暴力犯罪的关联,我方已经拿出多国验证的数据与理论。对方若要否认,要么未能全面论证,要么承认风险却直接主张立法干预,这无疑是对社会安全的漠视。
其次,对方一直在提到动物权利的问题。我想请问对方:难道我们国家有保护野生动物的法律,野生动物就拥有与人同等的权利了吗?很明显这是没有的。因此,这方面的讨论我认为没有必要再继续。
再次,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倡导文明友善,而虐待动物恰恰违背了这一理念。全球130多个国家已通过立法,国际组织也将动物福利纳入重要议题。对方无视这一文明趋势,忽视立法对我国国际形象的重要意义。
最后,对方始终无法说明不设立专门法律,如何明确虐待定义、划定边界、设定处罚。没有法律的章程约束,仅靠道德谴责,根本不利于遏制虐待行为。
综上,对方观点逻辑矛盾,我方观点无可辩驳。当今中国设立反虐待动物保护法势在必行。这不仅是对动物权益的一种保护,也是对我们民生的一种保护。谢谢大家。
接下来,我方将在后续辩论环节中进一步论述,为什么说反虐待动物保护法实际上是以人为本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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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为说就是我们今天有一个我打小狗、我打小猫、我叫要立法的这样一个行为,但是家并没有想到这种高成本的立法,它会不会引发一些社会资源的矛盾。这是我方刚刚在自由辩中所强调过,我们现在有很多民事问题需要解决,我们一定要将如此多的精力投入到业态中国这一方面嘛。
而且,我方今天可以说所说很多案例到现在为止,他的解决都是依据现有的法律,比如说《治安管理处罚法》《民法典》《刑法》,他们都能够对于内在行为,这个虐待动物的行为进行追责。比如说,沈么面猫二直播平台那个动物,他被罚了50万,都是现有法律法规证据。所以我发现更强调不去定司法,而去在现有的法律上进行一个延伸之后,刘邦先所说国外现有什么反虐待动物法呀,但您方有没有看到他们虐待立志法之后所产生一些影响,您方没有说一下。
我方给你方论证加拿大动物福利法之后,因为这种鉴定模糊,有127起农户因为饲养方式不当被举报,最终112起因为没有明确的判定标准被撤诉,所以严重浪费了他们的执法资源,最后所以您方刚刚所说这种单独立法是不成立的。那我方再给你方举个例,韩国1991年出台了动物保护法,在2024年韩国食品数据库全显示全国人口超十万只动物为安乐死,虐待动物举报案件的扩大率行为31%,那您方怎么看待这一点?
所以您方所说利息法,您方只是看到了我可以为动物保护,但您方没有看到我去保护动物,还是增强人类这个动物保护意识,它之间是有一个立弊存在的,之后我方跟您方说。你方现一直在强调A,这个法和这个行为之间是有一定的相关性,那我方在第一轮首日的时候,你方就没有给出我一个非常明确的回应。有一定的相关性,那我方在第一轮守着的时候,你方就没有给出我一个非常明确的回应,就是相关性和因果性之间的一个关系。
那么我方今天随辩的时候强调相关性它并不是因果性,因为目前你美方给出的哪的研究,它能够证明对于这个法就一定会导致犯罪率的下降,所以起凭种关联立益法,那我们今天会有许多德法生成,我就吸烟了啊,我没想到他人健康,我就要立法,我要惩治;我明天虐待动物了,我就要立法,我就要惩治,那这种方式是不是要都要入刑,那您方是否会导致一种立法的泛化与随机性呢?
最后您方用这种。您方说现有的法律条款是不能够进行处罚的,那想问您方,就是您方是否看到这到底是立法层面的问题,还是执法层面的问题,因为很多法律它是明确规定的,只是在执法的过程当中,他不能很好的去追求他的侵权责任,所以这更是我们方所强调的,我们今天要去立这个法,是在原有法的基础上,结合一些社会所有的手段去更加完善。也是您方刚刚所提到的,在第21条当中,我们正当防卫的完善也是在原有立法的基础上。
最后,我方早已阐明的一点就是。立法是需要贴合国情的,当然今中国这种需求,它既然可以通过这种法律行业道德这种影响的范围式实现,那我们就没有必要去做一些其他资源的浪费,不然的话,我们可能会有一些其他的地方问题。
好,那之后还有一点就是我们今天您方一直在强调问我们如果不立法的话,有什么方案,除了我方刚刚所强调的一点之外啊,我方也可以想所说现行法律管不了这一点。首先它不成立之后,我们可以说强化行业规范,跳出这一点还有很多,其实我方今天给出的回应是,所以论证这个东西是没有必要的。
因为说就是我们今天有一个我打小狗、我打小猫、我叫要立法的这样一个行为,但是家并没有想到这种高成本的立法,它会不会引发一些社会资源的矛盾。这是我方刚刚在自由辩中所强调过,我们现在有很多民事问题需要解决,我们一定要将如此多的精力投入到业态中国这一方面嘛。
而且,我方今天可以说所说很多案例到现在为止,他的解决都是依据现有的法律,比如说《治安管理处罚法》《民法典》《刑法》,他们都能够对于内在行为,这个虐待动物的行为进行追责。比如说,沈么面猫二直播平台那个动物,他被罚了50万,都是现有法律法规证据。所以我发现更强调不去定司法,而去在现有的法律上进行一个延伸之后,刘邦先所说国外现有什么反虐待动物法呀,但您方有没有看到他们虐待立志法之后所产生一些影响,您方没有说一下。
我方给你方论证加拿大动物福利法之后,因为这种鉴定模糊,有127起农户因为饲养方式不当被举报,最终112起因为没有明确的判定标准被撤诉,所以严重浪费了他们的执法资源,最后所以您方刚刚所说这种单独立法是不成立的。那我方再给你方举个例,韩国1991年出台了动物保护法,在2024年韩国食品数据库全显示全国人口超十万只动物为安乐死,虐待动物举报案件的扩大率行为31%,那您方怎么看待这一点?
所以您方所说利息法,您方只是看到了我可以为动物保护,但您方没有看到我去保护动物,还是增强人类这个动物保护意识,它之间是有一个立弊存在的,之后我方跟您方说。你方现一直在强调A,这个法和这个行为之间是有一定的相关性,那我方在第一轮首日的时候,你方就没有给出我一个非常明确的回应。有一定的相关性,那我方在第一轮守着的时候,你方就没有给出我一个非常明确的回应,就是相关性和因果性之间的一个关系。
那么我方今天随辩的时候强调相关性它并不是因果性,因为目前你美方给出的哪的研究,它能够证明对于这个法就一定会导致犯罪率的下降,所以起凭种关联立益法,那我们今天会有许多德法生成,我就吸烟了啊,我没想到他人健康,我就要立法,我要惩治;我明天虐待动物了,我就要立法,我就要惩治,那这种方式是不是要都要入刑,那您方是否会导致一种立法的泛化与随机性呢?
最后您方用这种。您方说现有的法律条款是不能够进行处罚的,那想问您方,就是您方是否看到这到底是立法层面的问题,还是执法层面的问题,因为很多法律它是明确规定的,只是在执法的过程当中,他不能很好的去追求他的侵权责任,所以这更是我们方所强调的,我们今天要去立这个法,是在原有法的基础上,结合一些社会所有的手段去更加完善。也是您方刚刚所提到的,在第21条当中,我们正当防卫的完善也是在原有立法的基础上。
最后,我方早已阐明的一点就是。立法是需要贴合国情的,当然今中国这种需求,它既然可以通过这种法律行业道德这种影响的范围式实现,那我们就没有必要去做一些其他资源的浪费,不然的话,我们可能会有一些其他的地方问题。
好,那之后还有一点就是我们今天您方一直在强调问我们如果不立法的话,有什么方案,除了我方刚刚所强调的一点之外啊,我方也可以想所说现行法律管不了这一点。首先它不成立之后,我们可以说强化行业规范,跳出这一点还有很多,其实我方今天给出的回应是,所以论证这个东西是没有必要的。
以下为ai总结(感谢来自 刘圣韬 学长的精彩ai prompt!基座大模型为豆包。)
好的,感谢主席提问。各位,对方今天晚上一直在说“我生活没有必要威风反击的动立法”,他们提出了大概几点:一方面是对我方定义的质疑,但他们的定义是静态的。比如说,从最开始的流氓罪,到现在保护妇女子罪,在这个过程中,你如果说“我不要”,就比如我现在要去搭讪一个女生,放在30年前可能就是犯罪,我要去跟她好。既然现在历史的定义难以界定,那么难道我们就因此阻止定义的发展,不进行法律的完善吗?
这我们正当防卫的例子,当然也可以说明。第二个就是他们提到的“性价比低”,认为动物保护法与我国民生只能选其一。难道我国的民生和动物保护只能二选一吗?选择两者都保护,难道就不是理性的选择吗?我认为我国的资源是足够的,只不过是侧重点的问题。
而且现在您方提到,立法的办法是“一次性立法”,而您方认为应从现有法律,比如民法典、治安管理处罚法进一步细化完善。但是否想到,如果这些法律在惩罚力度上不同,若按您方所说进行细化,可能会出现同一行为适用于不同法律的情况,我们该适用哪部法呢?这之间可能会产生矛盾冲突。
对方刚才提到动物权利,但我们不是特别明白,难道要赋予动物同样的学习、工作权利吗?这当然不符合常识。
对方说我们不应该接受已有的现实,比如您提到26个省份已开始实施相应办法,这是基层在努力的结果。但您也提到仅有20个国家有这样的法律,其中12个国家因法律不完善而最终失败。既然各级省份已有相关法律,我们完全可以在人大代表大会上提出并成立新法,这部新法可以更完善、更细致、更准确地界定什么是虐待,如何惩罚,这些都可以在未来慢慢发展。我们不应该因为现在的“性价比低”而阻止立法的进步。
我们立法的目的是强化道德意识,预防社会危害,与现代文明共识相衔接。各位,我们今天讨论立法,本质上是在讨论想建设一个怎样的社会——是一个残忍麻木、暴力滋生的社会,还是一个用法律守护善念、干预暴行的文明社会。反虐待动物法保护的不仅仅是动物,更是我们心中每一个人柔软不被侵蚀的部分,它阻却的是潜在暴力走向更危险的下一步,宣告的是文明社会对生命最基本的立场。
因此,制定反虐待动物法不是选择题,而是必答题。它不是今天的超前,而是未来的补课。为了守护社会安全,坚守大国应有的文明高度,当今中国制定反虐待动物法不仅是必要的,而且是必须的。
好的,感谢主席提问。各位,对方今天晚上一直在说“我生活没有必要威风反击的动立法”,他们提出了大概几点:一方面是对我方定义的质疑,但他们的定义是静态的。比如说,从最开始的流氓罪,到现在保护妇女子罪,在这个过程中,你如果说“我不要”,就比如我现在要去搭讪一个女生,放在30年前可能就是犯罪,我要去跟她好。既然现在历史的定义难以界定,那么难道我们就因此阻止定义的发展,不进行法律的完善吗?
这我们正当防卫的例子,当然也可以说明。第二个就是他们提到的“性价比低”,认为动物保护法与我国民生只能选其一。难道我国的民生和动物保护只能二选一吗?选择两者都保护,难道就不是理性的选择吗?我认为我国的资源是足够的,只不过是侧重点的问题。
而且现在您方提到,立法的办法是“一次性立法”,而您方认为应从现有法律,比如民法典、治安管理处罚法进一步细化完善。但是否想到,如果这些法律在惩罚力度上不同,若按您方所说进行细化,可能会出现同一行为适用于不同法律的情况,我们该适用哪部法呢?这之间可能会产生矛盾冲突。
对方刚才提到动物权利,但我们不是特别明白,难道要赋予动物同样的学习、工作权利吗?这当然不符合常识。
对方说我们不应该接受已有的现实,比如您提到26个省份已开始实施相应办法,这是基层在努力的结果。但您也提到仅有20个国家有这样的法律,其中12个国家因法律不完善而最终失败。既然各级省份已有相关法律,我们完全可以在人大代表大会上提出并成立新法,这部新法可以更完善、更细致、更准确地界定什么是虐待,如何惩罚,这些都可以在未来慢慢发展。我们不应该因为现在的“性价比低”而阻止立法的进步。
我们立法的目的是强化道德意识,预防社会危害,与现代文明共识相衔接。各位,我们今天讨论立法,本质上是在讨论想建设一个怎样的社会——是一个残忍麻木、暴力滋生的社会,还是一个用法律守护善念、干预暴行的文明社会。反虐待动物法保护的不仅仅是动物,更是我们心中每一个人柔软不被侵蚀的部分,它阻却的是潜在暴力走向更危险的下一步,宣告的是文明社会对生命最基本的立场。
因此,制定反虐待动物法不是选择题,而是必答题。它不是今天的超前,而是未来的补课。为了守护社会安全,坚守大国应有的文明高度,当今中国制定反虐待动物法不仅是必要的,而且是必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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