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请正方一辩,开篇立论时间为3分钟,发言及计时开始。谢谢主席,问候在场各位。开宗明义,我们先理清两个核心概念:第一,什么是艺人失德?国家广播电视总局文件指出,艺人失德包括政治立场不正确、违反法律法规、违背公序良俗等行为。第二,什么是波及作品?波及作品指的是艺人失格后,其参与的作品在播出、宣传、评奖乃至公众评价等方面遭受的负面评价。我方认为,这种波及并非不公的连带,而是市场规律与社会责任共同作用的合理结果。
接下来,我方将从现实层面和价值层面进行论证。首先,从现实层面看,波及是符合因果逻辑关系的公众情绪与市场的自然反应。今天的观众,尤其是年轻粉丝,消费的远不止是作品本身,他们往往将自己的情感、价值观甚至是理想投射在喜爱的艺人身上,形成紧密的情感连结。艺人的道德人设是其形象的核心部分。一旦这个核心因失德而崩塌,观众在感到背叛、失望、信仰崩塌的同时,自然会将负面情绪延伸至与之相关的作品上。我们常说爱屋及乌,相应的也有厌屋及乌。我喜欢我的爱豆,我会说我家哥哥演的真好,这部作品真是神作;后来哥哥失格了,有的人可能依然会看这些作品,但总有人因为艺人的失德,不再喜欢与之相关的作品。作品因此在评价等方面受到了波及,是基于现状、符合因果逻辑的合理结果。
同时结合市场规律来看,我们都知道高收益伴随高风险。当今市场上大量的流量型作品,其投资和盈利模式高度依赖主演、艺人自带的关注度与粉丝经济,制作方所期待的正是艺人流量所能带来的超额回报。然而,当艺人获得巨大流量时,也可能转化为巨大的风险。此时,品牌方解约、观众自发抵制,都是市场各方为规避风险及时做出的理性选择。
其次,从价值层面来看,这是保障行业生态、维护社会风气的必要警示。如果艺人失德仅引起个人批评,不伤及作品与商业利益,那么引导和警示作用将非常有限。当下未成年网民规模已突破1.9亿,据《半月谈》报道,被调研的饭圈群体中,00后和10后占比超过80%。当认知不成熟的未成年人在荧幕上仍能看到违法失德艺人的作品时,可能会认为,比如,强奸好像也不是很严重,强奸犯的作品仍能让大家观赏,原来最终还是颜值为王呀。诸如此类问题,只有让失德行为付出实实在在的代价,如作品被抵制、相关投资打水漂、合作终止,才能引导未成年人粉丝树立正确价值观,才能让从业者清晰认识到作为公众人物,言行举止都要符合道德规范,从而从根本上树立“德艺双馨”的行业底线,遏制侥幸心理。这符合文艺工作者承担的启迪思想、陶冶情操的社会功能。国家相关部门三令五申要求坚决抵制违法失德人员,倡导明大德、守公德、严私德,对失德艺人作品的限制与负面评价正是落实这一要求的实际行动。这向社会传递出清晰信号:我们的文艺领域绝不容许成为道德的洼地,要学艺就要先学会做人,立德方能立业。这有利于引导整个行业进步,促使其走向更健康、更清朗的发展方向。
综上所述,我方认为,艺人失德波及作品,在现实层面上是公众情感表达与市场风险清算的合理体现,在价值层面是引导社会及行业风气、筑牢道德底线的必要之举。因此,我方坚定认为,艺人失德波及作品合理,艺人失德应当波及作品。以上,感谢。
有请正方一辩,开篇立论时间为3分钟,发言及计时开始。谢谢主席,问候在场各位。开宗明义,我们先理清两个核心概念:第一,什么是艺人失德?国家广播电视总局文件指出,艺人失德包括政治立场不正确、违反法律法规、违背公序良俗等行为。第二,什么是波及作品?波及作品指的是艺人失格后,其参与的作品在播出、宣传、评奖乃至公众评价等方面遭受的负面评价。我方认为,这种波及并非不公的连带,而是市场规律与社会责任共同作用的合理结果。
接下来,我方将从现实层面和价值层面进行论证。首先,从现实层面看,波及是符合因果逻辑关系的公众情绪与市场的自然反应。今天的观众,尤其是年轻粉丝,消费的远不止是作品本身,他们往往将自己的情感、价值观甚至是理想投射在喜爱的艺人身上,形成紧密的情感连结。艺人的道德人设是其形象的核心部分。一旦这个核心因失德而崩塌,观众在感到背叛、失望、信仰崩塌的同时,自然会将负面情绪延伸至与之相关的作品上。我们常说爱屋及乌,相应的也有厌屋及乌。我喜欢我的爱豆,我会说我家哥哥演的真好,这部作品真是神作;后来哥哥失格了,有的人可能依然会看这些作品,但总有人因为艺人的失德,不再喜欢与之相关的作品。作品因此在评价等方面受到了波及,是基于现状、符合因果逻辑的合理结果。
同时结合市场规律来看,我们都知道高收益伴随高风险。当今市场上大量的流量型作品,其投资和盈利模式高度依赖主演、艺人自带的关注度与粉丝经济,制作方所期待的正是艺人流量所能带来的超额回报。然而,当艺人获得巨大流量时,也可能转化为巨大的风险。此时,品牌方解约、观众自发抵制,都是市场各方为规避风险及时做出的理性选择。
其次,从价值层面来看,这是保障行业生态、维护社会风气的必要警示。如果艺人失德仅引起个人批评,不伤及作品与商业利益,那么引导和警示作用将非常有限。当下未成年网民规模已突破1.9亿,据《半月谈》报道,被调研的饭圈群体中,00后和10后占比超过80%。当认知不成熟的未成年人在荧幕上仍能看到违法失德艺人的作品时,可能会认为,比如,强奸好像也不是很严重,强奸犯的作品仍能让大家观赏,原来最终还是颜值为王呀。诸如此类问题,只有让失德行为付出实实在在的代价,如作品被抵制、相关投资打水漂、合作终止,才能引导未成年人粉丝树立正确价值观,才能让从业者清晰认识到作为公众人物,言行举止都要符合道德规范,从而从根本上树立“德艺双馨”的行业底线,遏制侥幸心理。这符合文艺工作者承担的启迪思想、陶冶情操的社会功能。国家相关部门三令五申要求坚决抵制违法失德人员,倡导明大德、守公德、严私德,对失德艺人作品的限制与负面评价正是落实这一要求的实际行动。这向社会传递出清晰信号:我们的文艺领域绝不容许成为道德的洼地,要学艺就要先学会做人,立德方能立业。这有利于引导整个行业进步,促使其走向更健康、更清朗的发展方向。
综上所述,我方认为,艺人失德波及作品,在现实层面上是公众情感表达与市场风险清算的合理体现,在价值层面是引导社会及行业风气、筑牢道德底线的必要之举。因此,我方坚定认为,艺人失德波及作品合理,艺人失德应当波及作品。以上,感谢。
以下为ai总结(感谢来自 刘圣韬 学长的精彩ai prompt!基座大模型为豆包。)
艺人失德波及作品是否是市场规律与社会责任共同作用的合理结果。
请反方一辩做开篇陈词,时间同样为3分钟,计时开始,有请。
感谢主席,问候在场各位。我方观点是:艺人失德波及作品不合理。
艺人师德问题中的“过激作品”,是指一人违背社会道德规范及公序良俗,导致其创作或参演作品在传播上受到限制,使其作品被暂停播出、下架或取消宣传。我方认为,艺人失德的行为波及作品合不合理,取决于波及是否能真正对娱乐圈起到警示或约束作用。
首先,作品的艺术价值根植于其自身品质,与艺人的个人品德无必然联系。广电总局明确呼吁行业回归剧本中心制,破除对流量明星的依赖,强调好故事才是影视创作的核心。一部作品的诞生是多方协作的成果。据腾讯视频行业解析,一部头部剧集的制作涉及近20个团队、上百名从业者,涵盖编剧、制片、摄影等多个环节,艺人仅作为创作链条之一。数据和案例均可佐证编剧与艺人身份的独立性。例如,涉毒艺人范某的作品《武林外传》仍未掩盖其喜剧艺术价值,至今仍是豆瓣高分经典;艺人吴某凡涉案失德后,其参演的《新宿事件》虽经历波折仍具备播出价值,核心在于剧本与制作团队的功底。因此,艺人师德被行业惩戒,但不应以个体过错否定全体创作者的心血,作品的艺术价值与文化内涵终究由其自身质量决定,而非一人失德。
其次,通过下架作品来惩戒师德艺人,成为治标不治本的行为,不能对师德艺人产生实质性的警戒作用。赵薇自2021年起被列为劣迹艺人,影视作品全部下架。但在2026年1月,她高调现身直播带货,通过社交平台和直播维持曝光;范冰冰因2018年的税务问题,其主演的《手机2》至今无法播出,这部号称投资5.8亿的影片让投资方血本无归。而范冰冰虽在主流演艺事业上受挫,却仍在海外参与电影拍摄,并通过自创的美妆平台获得可观收入。这些案例共同揭示了一个现实:在当今多元化的媒介与商业环境中,失德艺人完全可以绕开传统的影视播出渠道,通过直播带货、品牌经营、海外活动展示、试探性复出等方式持续维持曝光并获取收益。作品的下架及历史作品的禁播,既无法剥夺其未来的谋生能力,也无法对其公众形象造成毁灭性打击,惩戒效果流于表面。
因此,我方坚定认为:一人失德,波及作品不合理。
以上感谢。
请反方一辩做开篇陈词,时间同样为3分钟,计时开始,有请。
感谢主席,问候在场各位。我方观点是:艺人失德波及作品不合理。
艺人师德问题中的“过激作品”,是指一人违背社会道德规范及公序良俗,导致其创作或参演作品在传播上受到限制,使其作品被暂停播出、下架或取消宣传。我方认为,艺人失德的行为波及作品合不合理,取决于波及是否能真正对娱乐圈起到警示或约束作用。
首先,作品的艺术价值根植于其自身品质,与艺人的个人品德无必然联系。广电总局明确呼吁行业回归剧本中心制,破除对流量明星的依赖,强调好故事才是影视创作的核心。一部作品的诞生是多方协作的成果。据腾讯视频行业解析,一部头部剧集的制作涉及近20个团队、上百名从业者,涵盖编剧、制片、摄影等多个环节,艺人仅作为创作链条之一。数据和案例均可佐证编剧与艺人身份的独立性。例如,涉毒艺人范某的作品《武林外传》仍未掩盖其喜剧艺术价值,至今仍是豆瓣高分经典;艺人吴某凡涉案失德后,其参演的《新宿事件》虽经历波折仍具备播出价值,核心在于剧本与制作团队的功底。因此,艺人师德被行业惩戒,但不应以个体过错否定全体创作者的心血,作品的艺术价值与文化内涵终究由其自身质量决定,而非一人失德。
其次,通过下架作品来惩戒师德艺人,成为治标不治本的行为,不能对师德艺人产生实质性的警戒作用。赵薇自2021年起被列为劣迹艺人,影视作品全部下架。但在2026年1月,她高调现身直播带货,通过社交平台和直播维持曝光;范冰冰因2018年的税务问题,其主演的《手机2》至今无法播出,这部号称投资5.8亿的影片让投资方血本无归。而范冰冰虽在主流演艺事业上受挫,却仍在海外参与电影拍摄,并通过自创的美妆平台获得可观收入。这些案例共同揭示了一个现实:在当今多元化的媒介与商业环境中,失德艺人完全可以绕开传统的影视播出渠道,通过直播带货、品牌经营、海外活动展示、试探性复出等方式持续维持曝光并获取收益。作品的下架及历史作品的禁播,既无法剥夺其未来的谋生能力,也无法对其公众形象造成毁灭性打击,惩戒效果流于表面。
因此,我方坚定认为:一人失德,波及作品不合理。
以上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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艺人失德的行为波及作品合不合理,取决于波及是否能真正对娱乐圈起到警示或约束作用。
对方辩友,您方提出“爱屋及乌”,那这是否意味着您认为公众对艺人的个人情感应该能成为决定一部公共文化产品能否存在的标准?公共产品存在的标准,就是我们想说的这个作品。如果说是因为艺人失德,我们有讲到处理方式有很多种,就不一定说是他的作品就不存在了。
您方这是在回避这个问题。刚刚您提到的“爱屋及物”究竟是想说明什么呢?那他不是提他保障的话,那他和法律行业规范的这种承接有什么关系呢?
跟我们讲“爱屋及乌”,自然也会有“厌屋及乌”,也就是说,我本来喜欢这个作品,后来因为艺人失德,我可以不再去喜欢这个作品,这个作品可能好在我眼里就不存在价值了。
对方辩友,我刚刚还举了一个极端的例子,就是那个吴某凡。首先我们必须明确,他是严重的刑事犯罪,行为人首先应该受到法律的严惩,这一点毫无疑问。但是我们现在讨论的是,对吴某凡的惩罚是否应该延伸到他曾经参与创作的一部公共作品上,这是两个问题。
对,但是我会告诉你,需要去延伸到对于他作品的惩罚,这样子才能够有力度,才能够不去伤害未成年人,不能引导他们走向错误的轨道,我们必须把他们往正确的轨道上引导。
艺人该承接这些后果吗?承担这些后果吗?如果是,那为什么今天要对影视作品执行“无法连做”?如果一名……(此处原文不完整,保留原样)
这个不是连做,我刚刚才跟您说了,这个东西不是连做,这是合理结果,是因果关系的合理结果,它不是一种“连坐”。
那如果一名著名建筑的设计师犯了罪,那我们是不是也要把这个建筑封存?这个问题我后续再继续问。
对方辩友,您方提出“爱屋及乌”,那这是否意味着您认为公众对艺人的个人情感应该能成为决定一部公共文化产品能否存在的标准?公共产品存在的标准,就是我们想说的这个作品。如果说是因为艺人失德,我们有讲到处理方式有很多种,就不一定说是他的作品就不存在了。
您方这是在回避这个问题。刚刚您提到的“爱屋及物”究竟是想说明什么呢?那他不是提他保障的话,那他和法律行业规范的这种承接有什么关系呢?
跟我们讲“爱屋及乌”,自然也会有“厌屋及乌”,也就是说,我本来喜欢这个作品,后来因为艺人失德,我可以不再去喜欢这个作品,这个作品可能好在我眼里就不存在价值了。
对方辩友,我刚刚还举了一个极端的例子,就是那个吴某凡。首先我们必须明确,他是严重的刑事犯罪,行为人首先应该受到法律的严惩,这一点毫无疑问。但是我们现在讨论的是,对吴某凡的惩罚是否应该延伸到他曾经参与创作的一部公共作品上,这是两个问题。
对,但是我会告诉你,需要去延伸到对于他作品的惩罚,这样子才能够有力度,才能够不去伤害未成年人,不能引导他们走向错误的轨道,我们必须把他们往正确的轨道上引导。
艺人该承接这些后果吗?承担这些后果吗?如果是,那为什么今天要对影视作品执行“无法连做”?如果一名……(此处原文不完整,保留原样)
这个不是连做,我刚刚才跟您说了,这个东西不是连做,这是合理结果,是因果关系的合理结果,它不是一种“连坐”。
那如果一名著名建筑的设计师犯了罪,那我们是不是也要把这个建筑封存?这个问题我后续再继续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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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方首先需要澄清一点,我们不是说只要攻击作品就不封杀艺人本人。
对方刚才所提到的“治标不治本”,这个观点没有进行比较。
第一个问题,您方认为今天艺人的过激作品会影响无辜的人,所以您方的立场是“作品影响无辜人员不合理”,而不是“艺人失德的过激作品不合理”。我方所说的“艺人师德”,其作品会影响到其他人,就是违反了公平正义的原则。
我退一步讲,你刚才在问,你觉得是波及导致无辜人员身心受伤,所以“波及”不合理,对吗?
对,不合理。而我方看到的是,这些无辜是因为艺人师德问题。我方立场告诉大家,只有“艺人失德波及作品”这种倡导,才能让艺人更加约束自己不失德,才能更好地避免你所说的那种“心智最终得到被辜负”的现象所造成的伤害。所以从这个角度,我方立场更占优。
接下来我再问你,您方今天讨论的范围是娱乐圈吗?
嗯。我方的探究是,“波及”能否真正对娱乐圈起到警示或约束作用。
很好,但是这里就产生了一个分歧。我方的观点是……
对方首先需要澄清一点,我们不是说只要攻击作品就不封杀艺人本人。
对方刚才所提到的“治标不治本”,这个观点没有进行比较。
第一个问题,您方认为今天艺人的过激作品会影响无辜的人,所以您方的立场是“作品影响无辜人员不合理”,而不是“艺人失德的过激作品不合理”。我方所说的“艺人师德”,其作品会影响到其他人,就是违反了公平正义的原则。
我退一步讲,你刚才在问,你觉得是波及导致无辜人员身心受伤,所以“波及”不合理,对吗?
对,不合理。而我方看到的是,这些无辜是因为艺人师德问题。我方立场告诉大家,只有“艺人失德波及作品”这种倡导,才能让艺人更加约束自己不失德,才能更好地避免你所说的那种“心智最终得到被辜负”的现象所造成的伤害。所以从这个角度,我方立场更占优。
接下来我再问你,您方今天讨论的范围是娱乐圈吗?
嗯。我方的探究是,“波及”能否真正对娱乐圈起到警示或约束作用。
很好,但是这里就产生了一个分歧。我方的观点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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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反方2辩进行反驳论,时间为两分钟,有请。
对方辩友提到对失德艺人的自发抵制是公众正当且合理的反应。但对方搞错了一个因果逻辑:并非因为艺人失德触犯公众道德底线,才引发自发抵制;而是我们通过自发抵制这一合理过程,去推动对其失德行为的惩戒。这就好比法院判处小偷盗窃罪是合理的,但这并不意味着盗窃罪本身是合理的。
我们再往下讨论。对方辩友认为,即使像吴亦凡曾在台上发表“强奸不可怕”的言论,但学校、家庭、社会都在给我们灌输法律思想,我们的三观是在成长过程中逐步形成的,并非某一个艺人能够轻易扭曲。我方承认,对失德艺人进行惩戒是必要的,这能让行业更合理。但当前的趋势是,“一人失德,波及作品”的现象越来越明显。
我方一直提倡的是,一个由小说改编的优秀作品,人们会说“这个小说找到了一个烂艺人”,而不是否定小说本身。因此,我方认为,“分杀”(此处原文可能为“封杀”,按“分杀”保留)艺人应针对具体失德者,而非波及其他人。这体现了公平原则。我们可以通过其他方法处理失德艺人,例如使用AI换脸技术替换其镜头,或对其进行行业批评、规范,以警示社会,但不应因一人失德就否定所有人的心血。
请反方2辩进行反驳论,时间为两分钟,有请。
对方辩友提到对失德艺人的自发抵制是公众正当且合理的反应。但对方搞错了一个因果逻辑:并非因为艺人失德触犯公众道德底线,才引发自发抵制;而是我们通过自发抵制这一合理过程,去推动对其失德行为的惩戒。这就好比法院判处小偷盗窃罪是合理的,但这并不意味着盗窃罪本身是合理的。
我们再往下讨论。对方辩友认为,即使像吴亦凡曾在台上发表“强奸不可怕”的言论,但学校、家庭、社会都在给我们灌输法律思想,我们的三观是在成长过程中逐步形成的,并非某一个艺人能够轻易扭曲。我方承认,对失德艺人进行惩戒是必要的,这能让行业更合理。但当前的趋势是,“一人失德,波及作品”的现象越来越明显。
我方一直提倡的是,一个由小说改编的优秀作品,人们会说“这个小说找到了一个烂艺人”,而不是否定小说本身。因此,我方认为,“分杀”(此处原文可能为“封杀”,按“分杀”保留)艺人应针对具体失德者,而非波及其他人。这体现了公平原则。我们可以通过其他方法处理失德艺人,例如使用AI换脸技术替换其镜头,或对其进行行业批评、规范,以警示社会,但不应因一人失德就否定所有人的心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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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辩进行补录,时间同样每一两分钟。首先,作品是面向大众的,我方与对方的参标传统分析存在分歧。对方认为其对娱乐圈起到警示作用,而我方认为其对公众起到正面激励作用。在此基础上,我们待会儿会跟大家讲一下其对社会带来的影响。
对方第二点认为“毅然制造是不治本”,本身就是不成立的。还有对方一直在声称公平正义原则,那么请问,你觉得涉及“毅然制造”的剧集主创者,他们的行为是否公平正义?比如说,某位演员是吸毒人员,那些因他而牺牲的缉毒警察,他们会认同这份公平正义吗?
好的,现在继续。我们之前给出的数据显示,我国未成年网民规模达9亿,在被调研的安全经品中,未成年学生的占比超过80%。对于心智尚未成熟的粉丝,容易进行情绪化的对抗式解读和自我投射。社会心理学研究调查发现,73%的粉丝存在期望层自恋心理,比如在事件发生后,42%的粉丝会出现认知失调的防御机制。例如,在吴亦凡涉强奸事件之后,其超话和粉丝群内涌现出大量极端言论。央视网等官媒对此点名批评,有粉丝竟号召集资劫狱,甚至愿意用自己的身体换“哥哥”出来,而相关国家是没有引渡权威的。
这些失德艺人在荧幕上的出现,是在向社会传递一种不良价值观。我们看到,一个吸过毒或者嫖过娼的艺人,依然能够通过他的作品出现在大众视野中。这会让我们觉得社会对于嫖娼行为的约束力不足,而对于辨别能力不足的未成年人来说,这更是一种潜移默化的影响。它会告诉未成年人,所谓的道德原则是可以被挑战的。因为他们没有足够的辨别能力,会认为自己的偶像在经历这样的失德行为后,依然出现在荧幕上,这本身就是对他们既有三观的一种冲击和重建。
谢谢各位。
二辩进行补录,时间同样每一两分钟。首先,作品是面向大众的,我方与对方的参标传统分析存在分歧。对方认为其对娱乐圈起到警示作用,而我方认为其对公众起到正面激励作用。在此基础上,我们待会儿会跟大家讲一下其对社会带来的影响。
对方第二点认为“毅然制造是不治本”,本身就是不成立的。还有对方一直在声称公平正义原则,那么请问,你觉得涉及“毅然制造”的剧集主创者,他们的行为是否公平正义?比如说,某位演员是吸毒人员,那些因他而牺牲的缉毒警察,他们会认同这份公平正义吗?
好的,现在继续。我们之前给出的数据显示,我国未成年网民规模达9亿,在被调研的安全经品中,未成年学生的占比超过80%。对于心智尚未成熟的粉丝,容易进行情绪化的对抗式解读和自我投射。社会心理学研究调查发现,73%的粉丝存在期望层自恋心理,比如在事件发生后,42%的粉丝会出现认知失调的防御机制。例如,在吴亦凡涉强奸事件之后,其超话和粉丝群内涌现出大量极端言论。央视网等官媒对此点名批评,有粉丝竟号召集资劫狱,甚至愿意用自己的身体换“哥哥”出来,而相关国家是没有引渡权威的。
这些失德艺人在荧幕上的出现,是在向社会传递一种不良价值观。我们看到,一个吸过毒或者嫖过娼的艺人,依然能够通过他的作品出现在大众视野中。这会让我们觉得社会对于嫖娼行为的约束力不足,而对于辨别能力不足的未成年人来说,这更是一种潜移默化的影响。它会告诉未成年人,所谓的道德原则是可以被挑战的。因为他们没有足够的辨别能力,会认为自己的偶像在经历这样的失德行为后,依然出现在荧幕上,这本身就是对他们既有三观的一种冲击和重建。
谢谢各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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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对辩环节由战法双方四辩进行,对辩双方各计时1分30秒,1分一方发言结束及立方发言开始。首先请正方。
特别懂,请问对方辩友,一方可以保证所有人都具有自己的正确判断吗?怎么会有这么大的自信?与其说是不是所有人都具有正向的判断能力,不如说这是所有人都应该具备的能力。这是我们在很长一段时间的学习、家庭教育以及社会共治中形成的一种合力。对一个没有判断标准的人来说,你说再多都是徒劳的。
对,所以您方不能保证,而您方现在却认为一个作品本身的价值,就远远大于我们通过各种手段对那些不自信的判断能力的引导,是吗?
我想你想问的是,就是要阻断这种不良的影响,对吧?但是我想说的是,“波及作品”绝对不是最优解吧?这些负面效应应该通过行业自律、公众教育甚至法律制裁来综合应对吧?就像你刚举了那个吴某凡的例子,那现在那种人还多吗?现在那种极端言论的人还多吗?所以说呀,你简单地波及作品,反而可能转移焦点,让公众直接忽视对艺人行为的直接批判,反而削弱了教育效果,你觉得呢?
能够把事件,它最大的亮点就在于它的所有已上架和未上架的作品全部可以下架。所以看它,它的警示力度小吗?
我没有否认它的波及力度,而是认为这种波及力度不够精准。所以对方现在依然觉得不应该波及作品,让他封杀就够了。但是我们知道“波及作品”是在封杀这个基础上新加了一条新规,它根本不是针对“多次伤害无辜”,而是加大了惩戒力度,难道不是吗?严重道德问题我们当然需要严厉处理,但“波及作品”一定不是必要手段吧。
容忍应该体现在司法公正和行业规范中。永远不允许吴某凡再次进入这个行业,而不是对文化产品的连带惩罚。他的那个清单里换了人不是照样播出的吗?这是因为它本身就具有一定的艺术价值啊。
“波及作品”,我刚也说了,分为两种,一种是消费大众自发的,比如“我讨厌这个人,那我就不去看这个作品了”;还有一种就是国家介入的,也就是吴某凡事件里的全面下架。而您方今天想说的,难道不就是大众自发波及的那一部分不合适吗?
怎么不合理了?我方也论证了,这是一种正常的心理状态。尊重公众情绪当然是需要的,但“波及作品”不一定是理性的选择啊。观众可以通过评分、评论或者拒绝观看表达不满,那你说观众在抵制他的时候出现了极端言论,你怎么解释呢?那只能说这个本身对道德标准的要求非常高,即使出现极端言论也在所不惜。
粉丝值多年了,总比粉丝做出极端行为的好,感谢双方。
后对辩环节由战法双方四辩进行,对辩双方各计时1分30秒,1分一方发言结束及立方发言开始。首先请正方。
特别懂,请问对方辩友,一方可以保证所有人都具有自己的正确判断吗?怎么会有这么大的自信?与其说是不是所有人都具有正向的判断能力,不如说这是所有人都应该具备的能力。这是我们在很长一段时间的学习、家庭教育以及社会共治中形成的一种合力。对一个没有判断标准的人来说,你说再多都是徒劳的。
对,所以您方不能保证,而您方现在却认为一个作品本身的价值,就远远大于我们通过各种手段对那些不自信的判断能力的引导,是吗?
我想你想问的是,就是要阻断这种不良的影响,对吧?但是我想说的是,“波及作品”绝对不是最优解吧?这些负面效应应该通过行业自律、公众教育甚至法律制裁来综合应对吧?就像你刚举了那个吴某凡的例子,那现在那种人还多吗?现在那种极端言论的人还多吗?所以说呀,你简单地波及作品,反而可能转移焦点,让公众直接忽视对艺人行为的直接批判,反而削弱了教育效果,你觉得呢?
能够把事件,它最大的亮点就在于它的所有已上架和未上架的作品全部可以下架。所以看它,它的警示力度小吗?
我没有否认它的波及力度,而是认为这种波及力度不够精准。所以对方现在依然觉得不应该波及作品,让他封杀就够了。但是我们知道“波及作品”是在封杀这个基础上新加了一条新规,它根本不是针对“多次伤害无辜”,而是加大了惩戒力度,难道不是吗?严重道德问题我们当然需要严厉处理,但“波及作品”一定不是必要手段吧。
容忍应该体现在司法公正和行业规范中。永远不允许吴某凡再次进入这个行业,而不是对文化产品的连带惩罚。他的那个清单里换了人不是照样播出的吗?这是因为它本身就具有一定的艺术价值啊。
“波及作品”,我刚也说了,分为两种,一种是消费大众自发的,比如“我讨厌这个人,那我就不去看这个作品了”;还有一种就是国家介入的,也就是吴某凡事件里的全面下架。而您方今天想说的,难道不就是大众自发波及的那一部分不合适吗?
怎么不合理了?我方也论证了,这是一种正常的心理状态。尊重公众情绪当然是需要的,但“波及作品”不一定是理性的选择啊。观众可以通过评分、评论或者拒绝观看表达不满,那你说观众在抵制他的时候出现了极端言论,你怎么解释呢?那只能说这个本身对道德标准的要求非常高,即使出现极端言论也在所不惜。
粉丝值多年了,总比粉丝做出极端行为的好,感谢双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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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盘问环节,由正方三辩对反方二辩进行盘问,单面计时2分钟。好,对方辩友您好,您方的一辩稿中提出一个东西叫作品中心,是广电的一个呼吁还是一种现状啊?所以对方辩友对现状的认定是,在当下我们已经实行了,作品中心是流量,明星已经不是主流吗?
如果没有作品的支撑的话,我觉得他这个趋势就是昙花一现。
没有关系,对方辩友不了解现状,我一点点慢慢跟你讨教。只要对方辩友,一个艺人的人设口碑是不是他商业价值的重要组成部分?
是。
那么当粉丝因为喜欢一个艺人而去支持他的电影和专辑时,他们相对的仅仅是作品的艺术质量吗?我们难道要一刀切吗?有的艺人,他不止是要看到他艺人本身,我们也要看到商业价值,两者怎么可以分开呢?
OK,很好。所以我截一下,观众消费的是作品加艺人形象的复合产品。艺人的道德形象是这份产品的重要价值构成,所以艺人和作品是有强关联性的。这一因果关系成立,具有合理性,而不是您方说的作品与人品无关。
接下来继续请教您方还是这个问题。当品牌方给作品投资时,只是为了听演员出台词,还是为了提高知名度而进行的押宝?
当然赚钱吧。
对,那么一旦这位艺人失德,他的公众形象从资产变成了负债,品牌方为了止损而撤资,是连做还是你做的商业决策?
可以换演员啊,要撤资啊?那这个例子可以证明撤资是已经最好的措施吗?
没关系,所以对方辩友也承认了,从市场的角度来看,进行换演员或者是对失德艺人的抵制、下架、撤资,是市场重新进行了一个评估,是符合商业规律的。
请问对方辩友,艺人是不是应该比普通人承担更高的社会责任?
公众人物,他理应承担更多的。
对,很好。所以我们如果只是批评,而让他们参演的电影照样大卖,综艺照样火爆,照样赚钱,对娱乐圈的后来者会传递什么样的信号?对社会公众,尤其是其中的大量未成年粉丝又会传递什么样的信号呢?
还是那句话,未成年粉丝的三观是由学校、家庭、社会共同塑造的,一个家庭在给孩子灌输三观的时候,他模仿的第一个是他的父亲和母亲,而不是说我要去模仿偶像。这个三观是由家庭给他灌输的,所以我并不认可。
好的,这个会在总结陈词的时候,用详实的学理跟您解释一下。其次请教您方,您方说治标不治本,您方有进行比较吗?您方有具体的例子可以证明这一点吗?
不是,我就请教您方,既然存在治标不治本的问题,是不是说明娱乐圈存在一些问题,这些问题您方打算怎么治?
这个会在后续给你解释。
好,接下来请问您方,您方能够比较,如果不封杀艺人,失德艺人会不会更加活跃,他们的影响力度会不会更大?
好,然后其次请问您方,您方说“艺人失德,波及作品”不合理,是不是认为母林为了赚利要不分善恶地维护艺人?我不支持这种观点。
谢谢。
最后盘问环节,由正方三辩对反方二辩进行盘问,单面计时2分钟。好,对方辩友您好,您方的一辩稿中提出一个东西叫作品中心,是广电的一个呼吁还是一种现状啊?所以对方辩友对现状的认定是,在当下我们已经实行了,作品中心是流量,明星已经不是主流吗?
如果没有作品的支撑的话,我觉得他这个趋势就是昙花一现。
没有关系,对方辩友不了解现状,我一点点慢慢跟你讨教。只要对方辩友,一个艺人的人设口碑是不是他商业价值的重要组成部分?
是。
那么当粉丝因为喜欢一个艺人而去支持他的电影和专辑时,他们相对的仅仅是作品的艺术质量吗?我们难道要一刀切吗?有的艺人,他不止是要看到他艺人本身,我们也要看到商业价值,两者怎么可以分开呢?
OK,很好。所以我截一下,观众消费的是作品加艺人形象的复合产品。艺人的道德形象是这份产品的重要价值构成,所以艺人和作品是有强关联性的。这一因果关系成立,具有合理性,而不是您方说的作品与人品无关。
接下来继续请教您方还是这个问题。当品牌方给作品投资时,只是为了听演员出台词,还是为了提高知名度而进行的押宝?
当然赚钱吧。
对,那么一旦这位艺人失德,他的公众形象从资产变成了负债,品牌方为了止损而撤资,是连做还是你做的商业决策?
可以换演员啊,要撤资啊?那这个例子可以证明撤资是已经最好的措施吗?
没关系,所以对方辩友也承认了,从市场的角度来看,进行换演员或者是对失德艺人的抵制、下架、撤资,是市场重新进行了一个评估,是符合商业规律的。
请问对方辩友,艺人是不是应该比普通人承担更高的社会责任?
公众人物,他理应承担更多的。
对,很好。所以我们如果只是批评,而让他们参演的电影照样大卖,综艺照样火爆,照样赚钱,对娱乐圈的后来者会传递什么样的信号?对社会公众,尤其是其中的大量未成年粉丝又会传递什么样的信号呢?
还是那句话,未成年粉丝的三观是由学校、家庭、社会共同塑造的,一个家庭在给孩子灌输三观的时候,他模仿的第一个是他的父亲和母亲,而不是说我要去模仿偶像。这个三观是由家庭给他灌输的,所以我并不认可。
好的,这个会在总结陈词的时候,用详实的学理跟您解释一下。其次请教您方,您方说治标不治本,您方有进行比较吗?您方有具体的例子可以证明这一点吗?
不是,我就请教您方,既然存在治标不治本的问题,是不是说明娱乐圈存在一些问题,这些问题您方打算怎么治?
这个会在后续给你解释。
好,接下来请问您方,您方能够比较,如果不封杀艺人,失德艺人会不会更加活跃,他们的影响力度会不会更大?
好,然后其次请问您方,您方说“艺人失德,波及作品”不合理,是不是认为母林为了赚利要不分善恶地维护艺人?我不支持这种观点。
谢谢。
以下为ai总结(感谢来自 刘圣韬 学长的精彩ai prompt!基座大模型为豆包。)
关键攻防节点:
面查了这方号点。3。
好,稍等一下,计时器卡一下啊,好了好了,开始计时。
总共品级请了对方辩友,您方认为高对大众呢?对于这个作品的提发体制是波及作品一种形式,对吗?我认为是对公众产生细节引导效果。
我刚先告诉你啊,这个四波及作品的一种形式,这是叫一种充分正常的表达,这叫市场的自我进化,与波及作品无关。
而我自主教女方队印有评价一部经理的好坏,应该基于他作品演技、保险手法的艺术本身,还是基于自主演的自然品德呢?
我来回答一下你的上个问题啊,就是受德对这个作品的顾忌,它是分两个的,一个我想你回答我这个问题,我现在问你这个问题,你回答这个问题。你的这个问题可以再说一遍吗?
请老师,嗯,可以的。就是评价一部电影的好坏,应该基于他的剧本、演技、导演手法等艺术本身,还是基于主演的私人品德呢?关注来看。
所以我们成立这个独立的评价标准,那为什么当一人之德时,我们要去个放弃这个标准,转而用他的自得来全面否定作品的艺术价值呢?
因为如果这个如果没有对这个不去产生波及,会对社会产生不良的影响,特别是对未成年,所以说您方认为道德评价可以在于艺术评价之上是吗?
这跟这跟两个价值之间的关系没有关系,就是如果不波及就会造成这种后果啊,好的好的。
我问你,我为了让一个艺人付出这个代价,就要多点惩罚其他的创作者,这对于那些创作者攻击吗?
那为了不使不使这个社会产生不良的价值观,使对这一不及去产生默及,我方认为也是合理的,我方认为,我方认这不是合理的惩戒,而是集体连坐。
那可能说我是编剧,我知道做剧本可能因未来某位有点出事而被永久封存,我还会改写复杂,有这加深刻的故事吗?如果这锅粥出了问题,你该去找那颗老鼠屎,老鼠屎老不是把这锅粥倒掉的人。
那对方辩友,所以说我们现在共同的目的是惩戒,是个育人自化行业是吗?
不是的,因为是防止这种对社会的不良的效果,不良影响,不良影相效果,那还不就是进化行业吗?
那我们现在有两个方案,一个方案是法律制裁行业终身禁止记录,追小其从业以来的违法所得,还有方案二,将他过去称有锈病全部下架。那请问哪个方案对依然本人的打击更直接更精准呢?
那我告诉您,方,如果您方只进行这两种打击,并且迫对之出产生波及的话,这是对社会和社会的为么对肌肤作主不产生波及啊?
我是我方是说哪个对本人的打击更直接,是因为他先失德了,我们应该更惩戒他。那么,既然这个第一个方案更能打击犯罪对本人,那而第二个方案会更加牵连无辜,那么,您方为什么还要坚持选择这个不分采是会代价更高的方案呢?这是否说明您方的波及是出于更加出于情绪宣泄,而非有效治理呢?
我们可以勾选,我们不一定要选一个,我们可以同时使用呀。因为说为了惩罚一个人就开放,应该让所有创作者人人思归。但文化成果。
所以说为了惩罚一个人,就开创1这样的所有创作者,人人自危,在文化成果那动机得旧的三体,这到底是为了进合环境还是冻结而创作呢,感谢。
面查了这方号点。3。
好,稍等一下,计时器卡一下啊,好了好了,开始计时。
总共品级请了对方辩友,您方认为高对大众呢?对于这个作品的提发体制是波及作品一种形式,对吗?我认为是对公众产生细节引导效果。
我刚先告诉你啊,这个四波及作品的一种形式,这是叫一种充分正常的表达,这叫市场的自我进化,与波及作品无关。
而我自主教女方队印有评价一部经理的好坏,应该基于他作品演技、保险手法的艺术本身,还是基于自主演的自然品德呢?
我来回答一下你的上个问题啊,就是受德对这个作品的顾忌,它是分两个的,一个我想你回答我这个问题,我现在问你这个问题,你回答这个问题。你的这个问题可以再说一遍吗?
请老师,嗯,可以的。就是评价一部电影的好坏,应该基于他的剧本、演技、导演手法等艺术本身,还是基于主演的私人品德呢?关注来看。
所以我们成立这个独立的评价标准,那为什么当一人之德时,我们要去个放弃这个标准,转而用他的自得来全面否定作品的艺术价值呢?
因为如果这个如果没有对这个不去产生波及,会对社会产生不良的影响,特别是对未成年,所以说您方认为道德评价可以在于艺术评价之上是吗?
这跟这跟两个价值之间的关系没有关系,就是如果不波及就会造成这种后果啊,好的好的。
我问你,我为了让一个艺人付出这个代价,就要多点惩罚其他的创作者,这对于那些创作者攻击吗?
那为了不使不使这个社会产生不良的价值观,使对这一不及去产生默及,我方认为也是合理的,我方认为,我方认这不是合理的惩戒,而是集体连坐。
那可能说我是编剧,我知道做剧本可能因未来某位有点出事而被永久封存,我还会改写复杂,有这加深刻的故事吗?如果这锅粥出了问题,你该去找那颗老鼠屎,老鼠屎老不是把这锅粥倒掉的人。
那对方辩友,所以说我们现在共同的目的是惩戒,是个育人自化行业是吗?
不是的,因为是防止这种对社会的不良的效果,不良影响,不良影相效果,那还不就是进化行业吗?
那我们现在有两个方案,一个方案是法律制裁行业终身禁止记录,追小其从业以来的违法所得,还有方案二,将他过去称有锈病全部下架。那请问哪个方案对依然本人的打击更直接更精准呢?
那我告诉您,方,如果您方只进行这两种打击,并且迫对之出产生波及的话,这是对社会和社会的为么对肌肤作主不产生波及啊?
我是我方是说哪个对本人的打击更直接,是因为他先失德了,我们应该更惩戒他。那么,既然这个第一个方案更能打击犯罪对本人,那而第二个方案会更加牵连无辜,那么,您方为什么还要坚持选择这个不分采是会代价更高的方案呢?这是否说明您方的波及是出于更加出于情绪宣泄,而非有效治理呢?
我们可以勾选,我们不一定要选一个,我们可以同时使用呀。因为说为了惩罚一个人就开放,应该让所有创作者人人思归。但文化成果。
所以说为了惩罚一个人,就开创1这样的所有创作者,人人自危,在文化成果那动机得旧的三体,这到底是为了进合环境还是冻结而创作呢,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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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谢。首先系统解释一下为什么三观会受到影响。首先在日盘报道中,调研显示发生群体中,00后和10后,也就是未成年和刚刚成年的学生,占比超过80%,他们的三观并没有对方想象的那么完善。其次,粉丝群体内部存在信息获取的不对等,也会导致他们接收到的信息不一样,从而产生影响。再者,这个违规者群体身份和意图对第三方惩罚的影响,论文指出现有研究表明,违规者的群体身份会影响个体作为利益无关方自愿付出代价与制裁违规者的行为。那么粉丝对偶像的身份认同,在相关研究中也明确指出,粉丝内部存在强烈的身份认同,即文中提到的群体身份影响。所以这几篇论文合在一起的意思是,因为粉丝群体中形成了身份认同,所以他们在对于一些事情的判断上和对方想象的不太一样。比如说,他们会传达“养眼漂亮就可以了,这是他的职责”这样的观点。
接下来对判点进行比较。对方今天将我方论证中“面向大众,对粉丝负责,对所有人负责的态度”,理解为“对偶像的负责”,我方认为这是不对的。再者,从波吉的角度来讲,我方认为波吉不应该被单一化、扁平化为单纯下架。而且说到底,作品归作品,人品归人品。但现实是,明星本身是作品的最大卖点,粉丝会因此买单,平台会因此投资,所以...
(注:原文最后一句“周资好,比较感谢”语义不完整,且存在错别字,按原文保留核心意思处理)
感谢。首先系统解释一下为什么三观会受到影响。首先在日盘报道中,调研显示发生群体中,00后和10后,也就是未成年和刚刚成年的学生,占比超过80%,他们的三观并没有对方想象的那么完善。其次,粉丝群体内部存在信息获取的不对等,也会导致他们接收到的信息不一样,从而产生影响。再者,这个违规者群体身份和意图对第三方惩罚的影响,论文指出现有研究表明,违规者的群体身份会影响个体作为利益无关方自愿付出代价与制裁违规者的行为。那么粉丝对偶像的身份认同,在相关研究中也明确指出,粉丝内部存在强烈的身份认同,即文中提到的群体身份影响。所以这几篇论文合在一起的意思是,因为粉丝群体中形成了身份认同,所以他们在对于一些事情的判断上和对方想象的不太一样。比如说,他们会传达“养眼漂亮就可以了,这是他的职责”这样的观点。
接下来对判点进行比较。对方今天将我方论证中“面向大众,对粉丝负责,对所有人负责的态度”,理解为“对偶像的负责”,我方认为这是不对的。再者,从波吉的角度来讲,我方认为波吉不应该被单一化、扁平化为单纯下架。而且说到底,作品归作品,人品归人品。但现实是,明星本身是作品的最大卖点,粉丝会因此买单,平台会因此投资,所以...
(注:原文最后一句“周资好,比较感谢”语义不完整,且存在错别字,按原文保留核心意思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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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
现进入自由辩论环节,双方各单独计时3分钟,一方发言结束及另一方发言开始,双方互不打断,首先有请正方先发言。
请教您方,娱乐圈存在一些问题,您方打算治理吗?
我方打算治理,所以我方认为透明应该打在那些失德艺人身上,而不是波及作品。
我想问一下,你方没有给我论证不良价值观能够影响到大家。我也算是青少年啊,他的那些不良价值观怎么能影响到我呢?所以说,对于那些没有判断标准的人来说,你说再多,那不都是徒劳吗?他的判断标准和价值观形成应该是家庭、学校、教育行业及社会的共治合力,你方觉得呢?
我小结一下,对方辩友并不打算为所有三观弱于他的人负责,他仅仅服务于我国非常少的那一部分本科生以上群体,所以对方辩友其实并不打算负更多的责任。
其次,我方请教您方关于连坐的问题,您方认为连坐的不公平性是怎么理解的?很多作品都是团队性质,投资大、周期长,你直接连坐是一种不公平的事。
再次,对方还是没有给我论证不良价值观为什么能影响到大家。嗯?重良的价值观为什么能影响到大家?我还以为我在之前已经用很多数据和学理跟你解释清楚了,一会儿再聊吧。
那个,先回答连坐的问题,我们打清楚啊。就是问你,如果因为流量明星的流量为这个作品拉来了投资,包括后期提高知名度赚了大钱,大家一起分钱,这个现象您方认可吗?
搞得好像我拍电视剧就是为了赚钱一样,你方没有给我解释刚刚那个论证的问题,请你给我解释一下,谢谢。
当初在吴亦凡事件被告之后,在如此恶劣的情况之下,依然会有未成年人粉丝为其打call,用自己的身体去换哥哥出狱,这难道不是一种不具备判断能力的粉丝受到的负面影响吗?
你方只说了这是一种负面影响,你没有说为什么会形成这种负面影响?难道不是因为家庭的教育、学校的教育、社会共治没有发挥足够的作用吗?
不是的,是我刚刚给您引用的违规者群体身份和意图对第三方的惩罚影响,以及粉丝身份认同的生成与转向研究,两篇论文的共同研究成果告诉您方,因为粉丝内部形成了身份认同,他们的群体身份会影响他们做出惩罚的判断。
我大概……那我再明确一下,我们讨论的是未成年人的价值观形成,主要发生在家庭中,家庭教养方式和父母的言行举止,直接影响未成年人行为方式和价值观的形成。这一点不就是证明了正是因为家庭做得不到位,才会产生这样的结果吗?
不是的,你讲的那些脑残粉影响和网络影响都是存在的。你不能跟我说家庭有影响,就说网络不能有影响。你们又不是不知道,告诉我网络生活影不影响他们的价值观?
被影响的难道……难道我们要用一些脑残粉的行为来代替所有的大众群体吗?脑残粉是客观存在的,但那些人你是没办法去跟他们讲道理的。
我方反对波及作品。所以在对方辩友的立场下,他们将那些三观不完善的人归为“脑残”。而在我方看来,我方试图通过波及作品的方式来引导他们的三观。
接着回答我,为什么剧组不是一荣俱荣、一损俱损的关系?为什么只能接受一荣俱荣,不能接受一损俱损?
我方现在想强调一个点,我们不是不制裁艺人,我们非常支持只要犯法就直接严惩,并且向全世界发布通告。我们从来没有说不惩戒艺人啊。
还有“一荣俱荣,一损俱损”,人总是有好的方面去想,所有人都共同创作了一个好的作品,我们当然开心;如果一个人毁坏了一个好的作品,我们当然失望。一个好的艺术作品不应该因为一颗老鼠屎就全锅端掉。
所以对方辩友的意思就是说,如果对我有好处,那我接受,但是我的利益不能受到任何一点影响。我方认为,这其实才是违背了对方所说的公平性原则。
其次,您方是允许有AI画面出现的,对吧?我方认为,AI换脸恰好证明对方希望波及力度尽可能小。但是,如果AI换脸反而起到一种反强调的作用,不是吗?
其次,我感觉您方的观点好像是……那我给你举个例子吧,你方今天说的都是负向波及,如果是正向波及呢?如果反而把这部作品带火了呢?
哦,正向波及啊,您方可以再给我解释一下。反正我再请教一下,您方认为可以存在AI换脸,是不是证明我要对作品产生一定的影响,这个时候是不是波及已经存在了呀?但这种波及不是起到了反强调的作用吗?
所以我方今天强调应该行为是行为,作品是作品啊。
反强调的作用可以具体解释一下吗?不太听得懂。你方希望大家不要去关注这个劣迹艺人了,结果你把他AI换脸换掉了,就是说你这个人时刻提醒大家这个人是有问题的吗?
嗯。但是我方要告诉你的是,恰恰在粉丝对偶像示范的信息对抗解读影响下,是无法引导他们放下这种执念的。
我们刚说了一个AI换脸,我们AI换脸就是因为艺人失德,我们要将艺人与作品分割开来,而不是说这种治疗不合理啊。
下面。
现进入自由辩论环节,双方各单独计时3分钟,一方发言结束及另一方发言开始,双方互不打断,首先有请正方先发言。
请教您方,娱乐圈存在一些问题,您方打算治理吗?
我方打算治理,所以我方认为透明应该打在那些失德艺人身上,而不是波及作品。
我想问一下,你方没有给我论证不良价值观能够影响到大家。我也算是青少年啊,他的那些不良价值观怎么能影响到我呢?所以说,对于那些没有判断标准的人来说,你说再多,那不都是徒劳吗?他的判断标准和价值观形成应该是家庭、学校、教育行业及社会的共治合力,你方觉得呢?
我小结一下,对方辩友并不打算为所有三观弱于他的人负责,他仅仅服务于我国非常少的那一部分本科生以上群体,所以对方辩友其实并不打算负更多的责任。
其次,我方请教您方关于连坐的问题,您方认为连坐的不公平性是怎么理解的?很多作品都是团队性质,投资大、周期长,你直接连坐是一种不公平的事。
再次,对方还是没有给我论证不良价值观为什么能影响到大家。嗯?重良的价值观为什么能影响到大家?我还以为我在之前已经用很多数据和学理跟你解释清楚了,一会儿再聊吧。
那个,先回答连坐的问题,我们打清楚啊。就是问你,如果因为流量明星的流量为这个作品拉来了投资,包括后期提高知名度赚了大钱,大家一起分钱,这个现象您方认可吗?
搞得好像我拍电视剧就是为了赚钱一样,你方没有给我解释刚刚那个论证的问题,请你给我解释一下,谢谢。
当初在吴亦凡事件被告之后,在如此恶劣的情况之下,依然会有未成年人粉丝为其打call,用自己的身体去换哥哥出狱,这难道不是一种不具备判断能力的粉丝受到的负面影响吗?
你方只说了这是一种负面影响,你没有说为什么会形成这种负面影响?难道不是因为家庭的教育、学校的教育、社会共治没有发挥足够的作用吗?
不是的,是我刚刚给您引用的违规者群体身份和意图对第三方的惩罚影响,以及粉丝身份认同的生成与转向研究,两篇论文的共同研究成果告诉您方,因为粉丝内部形成了身份认同,他们的群体身份会影响他们做出惩罚的判断。
我大概……那我再明确一下,我们讨论的是未成年人的价值观形成,主要发生在家庭中,家庭教养方式和父母的言行举止,直接影响未成年人行为方式和价值观的形成。这一点不就是证明了正是因为家庭做得不到位,才会产生这样的结果吗?
不是的,你讲的那些脑残粉影响和网络影响都是存在的。你不能跟我说家庭有影响,就说网络不能有影响。你们又不是不知道,告诉我网络生活影不影响他们的价值观?
被影响的难道……难道我们要用一些脑残粉的行为来代替所有的大众群体吗?脑残粉是客观存在的,但那些人你是没办法去跟他们讲道理的。
我方反对波及作品。所以在对方辩友的立场下,他们将那些三观不完善的人归为“脑残”。而在我方看来,我方试图通过波及作品的方式来引导他们的三观。
接着回答我,为什么剧组不是一荣俱荣、一损俱损的关系?为什么只能接受一荣俱荣,不能接受一损俱损?
我方现在想强调一个点,我们不是不制裁艺人,我们非常支持只要犯法就直接严惩,并且向全世界发布通告。我们从来没有说不惩戒艺人啊。
还有“一荣俱荣,一损俱损”,人总是有好的方面去想,所有人都共同创作了一个好的作品,我们当然开心;如果一个人毁坏了一个好的作品,我们当然失望。一个好的艺术作品不应该因为一颗老鼠屎就全锅端掉。
所以对方辩友的意思就是说,如果对我有好处,那我接受,但是我的利益不能受到任何一点影响。我方认为,这其实才是违背了对方所说的公平性原则。
其次,您方是允许有AI画面出现的,对吧?我方认为,AI换脸恰好证明对方希望波及力度尽可能小。但是,如果AI换脸反而起到一种反强调的作用,不是吗?
其次,我感觉您方的观点好像是……那我给你举个例子吧,你方今天说的都是负向波及,如果是正向波及呢?如果反而把这部作品带火了呢?
哦,正向波及啊,您方可以再给我解释一下。反正我再请教一下,您方认为可以存在AI换脸,是不是证明我要对作品产生一定的影响,这个时候是不是波及已经存在了呀?但这种波及不是起到了反强调的作用吗?
所以我方今天强调应该行为是行为,作品是作品啊。
反强调的作用可以具体解释一下吗?不太听得懂。你方希望大家不要去关注这个劣迹艺人了,结果你把他AI换脸换掉了,就是说你这个人时刻提醒大家这个人是有问题的吗?
嗯。但是我方要告诉你的是,恰恰在粉丝对偶像示范的信息对抗解读影响下,是无法引导他们放下这种执念的。
我们刚说了一个AI换脸,我们AI换脸就是因为艺人失德,我们要将艺人与作品分割开来,而不是说这种治疗不合理啊。
以下为ai总结(感谢来自 刘圣韬 学长的精彩ai prompt!基座大模型为豆包。)
二三辩做小结,时间同样为一分半。有请。感谢主席,感谢在场各位。今天对方反复告诉我们,天也是个很可恶、动辄就很愤怒了。我们当然理解这种愤怒,但辩论是一场理性的对话,我们需要在愤怒之上思考惩罚的边界。
第一,对方在逻辑上犯了很混淆的问题。对方也认同作品价值独立,却又支持用抹杀作品来惩罚作者,这就比较矛盾。不仅如此,对方还犯了一个连坐的问题:一人失德,作成载上千作者的合法心血被付诸东流、清零,这些都是无辜者。公平吗?这不公平,这叫集体问责。
第二,后果上这是完全制造恐慌。如果用抹杀作品来惩罚艺人,明天就会让所有编剧、导演和整个创作团队都战战兢兢,他们追求的将不是艺术,而是道德完美。作为未来的创作者,当规避风险成为创作的第一铁律,大胆深刻的作品将从源头消失。我们惩罚一个失德者,却让整个行业不敢创作,这是整个行业的倒退与损失,毁灭的是创作本身的勇气与多元。当资本和创作者知道一部作品的生死可以因一个人的错误而轻易被决定,他们会怎么做?他们只会选用零风险的“圣人”,回避一切有深度、有争议的题材。
第三,也是最根本的,这最终陷入了最种简单捆绑的原始思维,拒绝了一个文明社会应有的包容性与责任担当。惩罚当然必须严厉,但惩罚的对象是人还是物?我方主张对人要罚得精确,罚得彻底——法律审判、行业记录、经济追责、舆论谴责,这些都可以打在失德者本人身上。
非常感谢。
二三辩做小结,时间同样为一分半。有请。感谢主席,感谢在场各位。今天对方反复告诉我们,天也是个很可恶、动辄就很愤怒了。我们当然理解这种愤怒,但辩论是一场理性的对话,我们需要在愤怒之上思考惩罚的边界。
第一,对方在逻辑上犯了很混淆的问题。对方也认同作品价值独立,却又支持用抹杀作品来惩罚作者,这就比较矛盾。不仅如此,对方还犯了一个连坐的问题:一人失德,作成载上千作者的合法心血被付诸东流、清零,这些都是无辜者。公平吗?这不公平,这叫集体问责。
第二,后果上这是完全制造恐慌。如果用抹杀作品来惩罚艺人,明天就会让所有编剧、导演和整个创作团队都战战兢兢,他们追求的将不是艺术,而是道德完美。作为未来的创作者,当规避风险成为创作的第一铁律,大胆深刻的作品将从源头消失。我们惩罚一个失德者,却让整个行业不敢创作,这是整个行业的倒退与损失,毁灭的是创作本身的勇气与多元。当资本和创作者知道一部作品的生死可以因一个人的错误而轻易被决定,他们会怎么做?他们只会选用零风险的“圣人”,回避一切有深度、有争议的题材。
第三,也是最根本的,这最终陷入了最种简单捆绑的原始思维,拒绝了一个文明社会应有的包容性与责任担当。惩罚当然必须严厉,但惩罚的对象是人还是物?我方主张对人要罚得精确,罚得彻底——法律审判、行业记录、经济追责、舆论谴责,这些都可以打在失德者本人身上。
非常感谢。
以下为ai总结(感谢来自 刘圣韬 学长的精彩ai prompt!基座大模型为豆包。)
陈词时间为3分钟,有请。尊敬的主席、评委、对方辩友,我觉得根据这道辩题,我们今天的分析应该在于波及作品的行为是否合乎道理吧。
首先,对方辩友今天的第一个重点是艺人的作品能够影响到大家,艺人的道德是构成作品负面的因素,肯定会影响到大家的情感投射。也就是说,艺人是作品的主要呈现者,所以我方不反对作品会影响观众的需求。但是,我方一辩已经清晰指出,艺人的个人行为与作品本身属于不同范畴,一部作品是集体智慧的结晶,而不是艺人的私有财产。我们已经举例,以电影为例,从剧本创作到后期制作,数百名员工,数年心血,最终呈现艺术表达。如果仅仅因为一人失责,就否定作品,这是不理智的,两者之间缺乏必然关系。就像你方今天给我举的那个例子,比方说,我们不能因为一粒老鼠屎坏了一锅汤,而不去怪那粒老鼠屎,而去怪那个倒掉汤的人。那你方好像也没有正面回答我,那锅汤原本是没问题的吧?正如我们不能因为科学家的思维问题就否定他们的研究成果一样。所以我觉得对文化作品的处置也应该遵循就事论事的原则,因为波及作品的本质应该属于对创作团队的无差别惩罚,这应该是对全体劳动成果的损害。
紧接着,对方辩友强调艺人的影响力,认为艺人品行有亏,可能会影响青少年价值观。但是我们必须明白一个点,而且我发现已经反复强调了,青少年价值观的形成应该由家庭、学校以及社会共治形成合力,而不是仅靠抵制失德艺人。如果说我的偶像是个渣男,我就学他去当个渣男,那这个问题我觉得应该是在于我,这可能是心智不全,可能是冲动的结果,但不一定是作品带来的后果。所以你方没有给我论证成功。你让没有价值判断能力的人,让作品承受无妄之灾,这肯定不合理。
第三个点,我方今天没有说你不要去惩罚这个艺人,我方甚至认为就应该惩治这个艺人,我方甚至支持把这个艺人作为反面教材进行法律宣传教育,让他社会性死亡,起到杀一儆百的作用。但是你不能实施一种连坐机制。或许在一定程度上,像你刚才说的,可能起到督促艺人洁身自好的作用,但是这种短期惩罚真的有利于行业长期健康发展吗?我方三辩刚刚也说了,如果因此直接导致社会文化创新活力减弱,那就是得不偿失了。如果我们有时候要冲击国际大奖,我相信因为这些事情影响了我们,我们是不希望看到的。所以我方坚定认为不应该波及作品,更不可实施连坐。感谢。
陈词时间为3分钟,有请。尊敬的主席、评委、对方辩友,我觉得根据这道辩题,我们今天的分析应该在于波及作品的行为是否合乎道理吧。
首先,对方辩友今天的第一个重点是艺人的作品能够影响到大家,艺人的道德是构成作品负面的因素,肯定会影响到大家的情感投射。也就是说,艺人是作品的主要呈现者,所以我方不反对作品会影响观众的需求。但是,我方一辩已经清晰指出,艺人的个人行为与作品本身属于不同范畴,一部作品是集体智慧的结晶,而不是艺人的私有财产。我们已经举例,以电影为例,从剧本创作到后期制作,数百名员工,数年心血,最终呈现艺术表达。如果仅仅因为一人失责,就否定作品,这是不理智的,两者之间缺乏必然关系。就像你方今天给我举的那个例子,比方说,我们不能因为一粒老鼠屎坏了一锅汤,而不去怪那粒老鼠屎,而去怪那个倒掉汤的人。那你方好像也没有正面回答我,那锅汤原本是没问题的吧?正如我们不能因为科学家的思维问题就否定他们的研究成果一样。所以我觉得对文化作品的处置也应该遵循就事论事的原则,因为波及作品的本质应该属于对创作团队的无差别惩罚,这应该是对全体劳动成果的损害。
紧接着,对方辩友强调艺人的影响力,认为艺人品行有亏,可能会影响青少年价值观。但是我们必须明白一个点,而且我发现已经反复强调了,青少年价值观的形成应该由家庭、学校以及社会共治形成合力,而不是仅靠抵制失德艺人。如果说我的偶像是个渣男,我就学他去当个渣男,那这个问题我觉得应该是在于我,这可能是心智不全,可能是冲动的结果,但不一定是作品带来的后果。所以你方没有给我论证成功。你让没有价值判断能力的人,让作品承受无妄之灾,这肯定不合理。
第三个点,我方今天没有说你不要去惩罚这个艺人,我方甚至认为就应该惩治这个艺人,我方甚至支持把这个艺人作为反面教材进行法律宣传教育,让他社会性死亡,起到杀一儆百的作用。但是你不能实施一种连坐机制。或许在一定程度上,像你刚才说的,可能起到督促艺人洁身自好的作用,但是这种短期惩罚真的有利于行业长期健康发展吗?我方三辩刚刚也说了,如果因此直接导致社会文化创新活力减弱,那就是得不偿失了。如果我们有时候要冲击国际大奖,我相信因为这些事情影响了我们,我们是不希望看到的。所以我方坚定认为不应该波及作品,更不可实施连坐。感谢。
以下为ai总结(感谢来自 刘圣韬 学长的精彩ai prompt!基座大模型为豆包。)
4点做总结,陈词时间同样为3分钟,有请。
谢谢主席,首先我方从来没有否定过艺人波及作品确实会影响一个作品的价值。但是今天您方却将单纯的一个作品价值和不具备判断力的粉丝群体受到的影响进行了一个对比,我方始终认为一个好的作品存在所带来的好处远远大于对这些不具备判断能力的人的引导。
而且再回到我方一辩稿,我方说的是一个粉丝因艺人失德而波及其作品,这是合理的。就像我不喜欢王源,我接受不了他抽烟,当王源开始抽烟后,我不去看他的作品,这确实会让他的作品曝光度渐渐下降。但是这个波及源于我的喜好,而喜好对一个作品的判断并不是任何一个机构和科学数据可以确定的,是由消费大众来决定的。
第二点,我方也和您方达成了一致,就是我们今天所做的一切是为了让业内净化。因为刚刚跟对方三辩也说了,当波及范围够大、惩戒力度够强的时候,一个导演在选择演员的时候会优先考虑他的道德以及这个人的人品。那么,这难道不是一种业内净化吗?一定要等出事了以后,大家才说他是一个师德败坏的人,但是我们可以看到他的作品依然留存。但仅仅只是这个人后续不能进行工作,他前期留下来的影响依然存在的话,对于粉丝来说,就像现在范冰冰在网络上已经出现了定论,大家一起忽略了她的偷逃税行为带来的负面影响,这就是单纯的“波及”带来的弊端。
而吴亦凡事件,在吴亦凡事件之后,他前期留下的作品被下架,他的影响力被彻底切断了。这些恶劣的事件、恶劣的人从此以后被提到的永远都是负面的结论。而我方认为,对艺人失德波及作品,无论是从粉丝层面、大众角度来说,还是从国家的法律和监管手段来说,都是极其合理的,并非凭空产生的。
而您方也说了,一个青少年的价值观应该由学校和家庭来引导,而你们到底在担心什么?您至今为止没明白,引导不代表可以忽视网络的影响。而您方至今为止也没有办法反驳我方网络会对青少年造成影响。我方说的不是网络会帮他构建一个新的价值观,而是会引导他。网络影响力带来的负面效果,从今天的社会生活样态就能看出来,无需我方再进行进一步数据的论证,我方坚持我方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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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且再回到我方一辩稿,我方说的是一个粉丝因艺人失德而波及其作品,这是合理的。就像我不喜欢王源,我接受不了他抽烟,当王源开始抽烟后,我不去看他的作品,这确实会让他的作品曝光度渐渐下降。但是这个波及源于我的喜好,而喜好对一个作品的判断并不是任何一个机构和科学数据可以确定的,是由消费大众来决定的。
第二点,我方也和您方达成了一致,就是我们今天所做的一切是为了让业内净化。因为刚刚跟对方三辩也说了,当波及范围够大、惩戒力度够强的时候,一个导演在选择演员的时候会优先考虑他的道德以及这个人的人品。那么,这难道不是一种业内净化吗?一定要等出事了以后,大家才说他是一个师德败坏的人,但是我们可以看到他的作品依然留存。但仅仅只是这个人后续不能进行工作,他前期留下来的影响依然存在的话,对于粉丝来说,就像现在范冰冰在网络上已经出现了定论,大家一起忽略了她的偷逃税行为带来的负面影响,这就是单纯的“波及”带来的弊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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