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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方辩友您好,您刚才谈到了法律和义务,提到偶像没有法律义务为粉丝买单。这里我们首先要明确"该不该"的含义,这是一种道德和价值观上的倡导,而非法律意义上的强制性义务。
您举了收银员和厨子的例子,我方一辩刚才已经说明,偶像与粉丝之间并非简单立足于商务经济的弱关联,两者存在精神上的羁绊。偶像对其粉丝群体有着难以想象的作用力,一举一动都会获得大量粉丝关注,因此对粉丝也负有引导责任。
关于粉丝行为,您方认为"粉丝行为"和"粉丝的行为"是同一概念吗?这两者存在区别。"粉丝行为"特指体现粉丝身份的行为,例如某偶像的粉丝恶意攻击其他偶像,或扰乱秩序的过度应援;而"粉丝的行为"可以涵盖粉丝的一切行为,两者范围并不相同。
需要进一步明确"买单"的定义。在辩题语境中,"粉丝行为"主要指那些体现粉丝身份的不良行为,而"买单"作为比喻词虽抽象,但最终需落实到具体行为上。您提到的"负责任"同样需要通过具体行为体现,这种行为正是我方定义中所说的及时反应。
对方辩友您好,您刚才谈到了法律和义务,提到偶像没有法律义务为粉丝买单。这里我们首先要明确"该不该"的含义,这是一种道德和价值观上的倡导,而非法律意义上的强制性义务。
您举了收银员和厨子的例子,我方一辩刚才已经说明,偶像与粉丝之间并非简单立足于商务经济的弱关联,两者存在精神上的羁绊。偶像对其粉丝群体有着难以想象的作用力,一举一动都会获得大量粉丝关注,因此对粉丝也负有引导责任。
关于粉丝行为,您方认为"粉丝行为"和"粉丝的行为"是同一概念吗?这两者存在区别。"粉丝行为"特指体现粉丝身份的行为,例如某偶像的粉丝恶意攻击其他偶像,或扰乱秩序的过度应援;而"粉丝的行为"可以涵盖粉丝的一切行为,两者范围并不相同。
需要进一步明确"买单"的定义。在辩题语境中,"粉丝行为"主要指那些体现粉丝身份的不良行为,而"买单"作为比喻词虽抽象,但最终需落实到具体行为上。您提到的"负责任"同样需要通过具体行为体现,这种行为正是我方定义中所说的及时反应。
以下为ai总结(感谢来自 刘圣韬 学长的精彩ai prompt!基座大模型为豆包。)
感谢主席,问候在场各位。开宗明义,偶像是被人崇拜的对象。本次辩题中的"行为",是指崇拜迷恋偶像的人或群体在偶像相关活动场所内做出的行为,可能由官方发起,也可能由非官方组织主导。所谓"买单",是指对问题行为承担主要责任并付出代价。我方认为,偶像不该为粉丝行为买单,核心在于审视偶像对粉丝行为是否存在法律或道德上的连带责任。这种连带责任必须界定于主观上的共同过错或客观上的因果贡献。因此我方主要论证:偶像对粉丝行为不具备需要承担的连带义务,即偶像不该为粉丝行为买单。
首先,从官方发起的粉丝行为来看,从职业属性和市场分工而言,管理这类粉丝行为本身并非偶像的工作职责,自然无需买单。在成熟的偶像产业体系中,粉丝运营、行为规范和舆论引导均由经济团队、项目运营方、平台方等专业角色共同承担。偶像的核心任务在于提升专业能力,完成演艺工作并维持公众形象。直接干预或管理粉丝群体根本不属于偶像的职能范畴。要求偶像为粉丝行为买单,就如同厨子不必为服务员上错菜负责,收银员不必为顾客与服务员的冲突买单一样,实质上是模糊了产业中明确的责任边界,神化了偶像的地位,忽视了粉丝行为中各方主体的独立性,不符合市场专业分工逻辑,也无助于真正高效地解决问题。
其次,对于自发产生的部分粉丝行为,偶像往往是无辜的受害者,更不该为此类行为买单。部分粉丝对偶像会抱有超出理性边界的过激情感,这种情感容易激化为对偶像私人生活的过度窥探、对偶像社交关系的强行捆绑,进而催生一系列不理智行为。例如,有艺人在活动通勤过程中频繁遭遇粉丝冲破安保围堵;有运动员因赛场配合默契被粉丝编造低俗谣言,私人生活和职业工作都受到严重干扰。这些行为中,偶像既没有主观上的引导或默许,也没有客观上的推动,反而自身的人身安全、名誉权利遭受了现实伤害。强行要求偶像为此类行为负责,本质上是将粉丝的非理性风险转嫁到受害者身上,既违背公平正义,也会助长"只要有关联就该负责"的混乱逻辑。
因此,我方倡导一个权责清晰、个体负责的健康社会,反对这种无焦点、混淆责任的连带思维。粉丝行为,偶像不该买单。谢谢大家。
感谢主席,问候在场各位。开宗明义,偶像是被人崇拜的对象。本次辩题中的"行为",是指崇拜迷恋偶像的人或群体在偶像相关活动场所内做出的行为,可能由官方发起,也可能由非官方组织主导。所谓"买单",是指对问题行为承担主要责任并付出代价。我方认为,偶像不该为粉丝行为买单,核心在于审视偶像对粉丝行为是否存在法律或道德上的连带责任。这种连带责任必须界定于主观上的共同过错或客观上的因果贡献。因此我方主要论证:偶像对粉丝行为不具备需要承担的连带义务,即偶像不该为粉丝行为买单。
首先,从官方发起的粉丝行为来看,从职业属性和市场分工而言,管理这类粉丝行为本身并非偶像的工作职责,自然无需买单。在成熟的偶像产业体系中,粉丝运营、行为规范和舆论引导均由经济团队、项目运营方、平台方等专业角色共同承担。偶像的核心任务在于提升专业能力,完成演艺工作并维持公众形象。直接干预或管理粉丝群体根本不属于偶像的职能范畴。要求偶像为粉丝行为买单,就如同厨子不必为服务员上错菜负责,收银员不必为顾客与服务员的冲突买单一样,实质上是模糊了产业中明确的责任边界,神化了偶像的地位,忽视了粉丝行为中各方主体的独立性,不符合市场专业分工逻辑,也无助于真正高效地解决问题。
其次,对于自发产生的部分粉丝行为,偶像往往是无辜的受害者,更不该为此类行为买单。部分粉丝对偶像会抱有超出理性边界的过激情感,这种情感容易激化为对偶像私人生活的过度窥探、对偶像社交关系的强行捆绑,进而催生一系列不理智行为。例如,有艺人在活动通勤过程中频繁遭遇粉丝冲破安保围堵;有运动员因赛场配合默契被粉丝编造低俗谣言,私人生活和职业工作都受到严重干扰。这些行为中,偶像既没有主观上的引导或默许,也没有客观上的推动,反而自身的人身安全、名誉权利遭受了现实伤害。强行要求偶像为此类行为负责,本质上是将粉丝的非理性风险转嫁到受害者身上,既违背公平正义,也会助长"只要有关联就该负责"的混乱逻辑。
因此,我方倡导一个权责清晰、个体负责的健康社会,反对这种无焦点、混淆责任的连带思维。粉丝行为,偶像不该买单。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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偶像对粉丝行为是否存在法律或道德上的连带责任,这种连带责任必须界定于主观上的共同过错或客观上的因果贡献。
尊敬的主席、各位评委、对方辩友,大家好!我方观点为:偶像该为粉丝行为买单。
名义上,为粉丝行为买单是指偶像为削减粉丝不当行为造成的社会危害而做出及时反应。偶像是指流行文化与娱乐圈中以演艺为职业的个人或团体,因其职业特殊性成为粉丝情感的投射对象与社会风尚的潜在塑造者。我方坚定认为偶像该为粉丝行为买单,具体原因如下:
首先,偶像之于粉丝,兼具强大的影响力与天然的引导责任,其言行举止既是粉丝追随的风向标,亦承载着正向价值传递的使命,因此有责任为粉丝行为买单。东塔基金会文章中引用中国乡村发展基金会数据表明,偶像粉丝团在河南水灾后72小时内发起的专项募捐项目,捐款人数较平日增长近300%,其中非粉丝群体占比达35%。偶像所展现的责任担当和利他精神,会在粉丝群体甚至公众中产生显著的观察学习效应。中央网信办《关于进一步加强饭圈乱象治理的通知》中明文要求明星经纪公司需对粉丝团体行为承担引导责任,其中偶像作为公司与粉丝的直接纽带,是此政策落地的第一责任人,应当承担起引导责任,传递正向价值。
其次,偶像为粉丝行为买单,不仅能收获粉丝群体的深度信赖,更能在公众视野中构建起负责任、有担当的优质形象,从而为其商业价值的持续攀升注入强劲动力。偶像为粉丝不当行为买单创造了非常规互动范式,具有天然的新闻价值,能够在信息爆炸时代获取更多流量,而流量更是直接影响偶像品牌溢价能力的关键因素。高流量偶像在广告代言、商业合作中具备更高的溢价空间。艺人王嘉尔曾因部分粉丝互撕事件,公开呼吁用爱代替仇恨,并组织粉丝以他的名义捐款助学,这一行为被合作品牌视为价值观契合,使他后续获得更多高端代言。
最后,偶像为粉丝买单行为不仅能引导粉丝群体树立正确的价值观,更能通过榜样效应带动更多人践行责任、传递善意,在社会层面凝聚起和谐共生的精神共识。这样一种正向示范行为,会在潜移默化中影响社会风气,推动形成互谅互让、和谐共处的文明氛围,让责任与担当成为共识,从内部驱动社会文明进步。每一次担当,都是在为社会播撒向上向善的种子。
综上,我方坚定认为偶像该为粉丝行为买单。谢谢。
尊敬的主席、各位评委、对方辩友,大家好!我方观点为:偶像该为粉丝行为买单。
名义上,为粉丝行为买单是指偶像为削减粉丝不当行为造成的社会危害而做出及时反应。偶像是指流行文化与娱乐圈中以演艺为职业的个人或团体,因其职业特殊性成为粉丝情感的投射对象与社会风尚的潜在塑造者。我方坚定认为偶像该为粉丝行为买单,具体原因如下:
首先,偶像之于粉丝,兼具强大的影响力与天然的引导责任,其言行举止既是粉丝追随的风向标,亦承载着正向价值传递的使命,因此有责任为粉丝行为买单。东塔基金会文章中引用中国乡村发展基金会数据表明,偶像粉丝团在河南水灾后72小时内发起的专项募捐项目,捐款人数较平日增长近300%,其中非粉丝群体占比达35%。偶像所展现的责任担当和利他精神,会在粉丝群体甚至公众中产生显著的观察学习效应。中央网信办《关于进一步加强饭圈乱象治理的通知》中明文要求明星经纪公司需对粉丝团体行为承担引导责任,其中偶像作为公司与粉丝的直接纽带,是此政策落地的第一责任人,应当承担起引导责任,传递正向价值。
其次,偶像为粉丝行为买单,不仅能收获粉丝群体的深度信赖,更能在公众视野中构建起负责任、有担当的优质形象,从而为其商业价值的持续攀升注入强劲动力。偶像为粉丝不当行为买单创造了非常规互动范式,具有天然的新闻价值,能够在信息爆炸时代获取更多流量,而流量更是直接影响偶像品牌溢价能力的关键因素。高流量偶像在广告代言、商业合作中具备更高的溢价空间。艺人王嘉尔曾因部分粉丝互撕事件,公开呼吁用爱代替仇恨,并组织粉丝以他的名义捐款助学,这一行为被合作品牌视为价值观契合,使他后续获得更多高端代言。
最后,偶像为粉丝买单行为不仅能引导粉丝群体树立正确的价值观,更能通过榜样效应带动更多人践行责任、传递善意,在社会层面凝聚起和谐共生的精神共识。这样一种正向示范行为,会在潜移默化中影响社会风气,推动形成互谅互让、和谐共处的文明氛围,让责任与担当成为共识,从内部驱动社会文明进步。每一次担当,都是在为社会播撒向上向善的种子。
综上,我方坚定认为偶像该为粉丝行为买单。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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偶像是否应基于其职业特殊性(影响力、引导责任)对粉丝行为承担责任,并通过履行责任实现个人价值与社会价值的统一
在刚才的质询环节中,我们从多个角度对双方的立场进行了探讨。在该不该的理解上,对方明显要把这个该不该扭曲成了法律和义务,即法律没有规定偶像对粉丝买单,但我们这边的观点是,该不该是一种道德和价值观上的东西,它不是法律。
在粉丝行为的理解上,对方也存在混淆,将其与粉丝的行为混为一谈。粉丝的行为小到喝水,大到杀人,这两者是完全不同的概念。
偶像该为粉丝行为买单,是偶像利用自身的影响力积极引导粉丝,展现个人责任与担当,树立正向社会风气的过程。这并不意味着粉丝无需对自己的任何不当行为承担责任。偶像为粉丝的行为买单,不是为了让粉丝逃避责任,而是偶像亲自为粉丝、为社会做出积极的榜样,用个人的正向行为去呼吁他人、呼吁社会做出正向行为,最终共同传递正向价值,构建和谐社会。
感谢大家。
在刚才的质询环节中,我们从多个角度对双方的立场进行了探讨。在该不该的理解上,对方明显要把这个该不该扭曲成了法律和义务,即法律没有规定偶像对粉丝买单,但我们这边的观点是,该不该是一种道德和价值观上的东西,它不是法律。
在粉丝行为的理解上,对方也存在混淆,将其与粉丝的行为混为一谈。粉丝的行为小到喝水,大到杀人,这两者是完全不同的概念。
偶像该为粉丝行为买单,是偶像利用自身的影响力积极引导粉丝,展现个人责任与担当,树立正向社会风气的过程。这并不意味着粉丝无需对自己的任何不当行为承担责任。偶像为粉丝的行为买单,不是为了让粉丝逃避责任,而是偶像亲自为粉丝、为社会做出积极的榜样,用个人的正向行为去呼吁他人、呼吁社会做出正向行为,最终共同传递正向价值,构建和谐社会。
感谢大家。
以下为ai总结(感谢来自 刘圣韬 学长的精彩ai prompt!基座大模型为豆包。)
好的,请问对方选手,孙颖莎和王楚钦被CP粉写了黄文,他们需要为这个行为买单吗?
你现在已经混淆了应该、应然和实然。无论他们是否应该买单,他们已经买单了。而在事实已经发生的情况下,现在讨论道德上应该其实是马后炮,谢谢。
而且正如我方所言,应该鼓励的是粉丝行为,而不是让粉丝行为买单。及时反应也就是说,在我方看来,无论出现何种情况,偶像对于粉丝行为做出积极正面的回应都是没错的。请问对方辩友,您是否认为粉丝的正面行为不值得鼓励吗?
粉丝的正面行为当然值得鼓励,但请您方阐释一下正面行为和买单之间的关系。回应您方的回答,孙颖莎和王楚钦他们没有买单。他们作为运动员,该训练训练,为粉丝买什么单了呢?他们在这件事情里就是无辜的受害者,受害者自然无论从道德还是法律上都不需要买单,不然就不会出现余树新和王鹤棣被造黄谣,造黄谣的粉丝被王鹤棣工作室起诉的这个事儿了。
其次,对方认为该不该纯粹是道德上的问题,那么法律义务难道不是该不该吗?即使我们退一步讨论道德层面,偶像即使出来倡导有一定好处,这件事情本身也不值得提倡。我请问您,刚刚您知道粉头是干嘛的吗?
粉头,我认为是有组织、有经济基础、在经纪公司领导下的个人行为。粉头是一种个人行为,但我来告诉你,粉头负责同步偶像的消息、安抚粉丝情绪、协调粉丝诉求,而非负责偶像的微博运营。所以这个群体包括经纪公司和工作室,才是粉丝的实际管理者,而非偶像。偶像没有管理粉丝的义务,自然也不需要买单。
然后我再请问您方,您喜欢时代少年团,但您喜欢时代峰峻吗?
对不起,我并不知道你提的两个偶像组合是什么意思。我想虽然我们前期对辩题有研究,但不可能对每一个偶像都做到了解,请对方解释。
你应该有可能喜欢时代少年团,但你一定不喜欢时代峰峻,那是因为偶像和经纪公司从实质上有区别。所以我们讨论谁来买单的时候,要把两个主体做严格划分。
我发现对方辩友一直在强调偶像和经纪公司之间的差异。那么我方注意到,您方区分了偶像、经纪公司与粉丝三方行为,这三者是不一样的。偶像和经纪公司作为同一立场的利益获得者,他们具有天然的利益关系,所以他们天然具有同样的权责关系。因此您方纠结于分清偶像和经纪公司之间谁来买单的问题,我觉得这是很不必要的讨论。而在我方看来,偶像为粉丝行为买单是值得鼓励的,而且是有效果的。所以说偶像具有影响力且负有领导责任,偶像为粉丝行为买单是一种好的行为,好的行为带来好风气,好风气带来好流量,好流量带来好商业价值。
好的,请问对方选手,孙颖莎和王楚钦被CP粉写了黄文,他们需要为这个行为买单吗?
你现在已经混淆了应该、应然和实然。无论他们是否应该买单,他们已经买单了。而在事实已经发生的情况下,现在讨论道德上应该其实是马后炮,谢谢。
而且正如我方所言,应该鼓励的是粉丝行为,而不是让粉丝行为买单。及时反应也就是说,在我方看来,无论出现何种情况,偶像对于粉丝行为做出积极正面的回应都是没错的。请问对方辩友,您是否认为粉丝的正面行为不值得鼓励吗?
粉丝的正面行为当然值得鼓励,但请您方阐释一下正面行为和买单之间的关系。回应您方的回答,孙颖莎和王楚钦他们没有买单。他们作为运动员,该训练训练,为粉丝买什么单了呢?他们在这件事情里就是无辜的受害者,受害者自然无论从道德还是法律上都不需要买单,不然就不会出现余树新和王鹤棣被造黄谣,造黄谣的粉丝被王鹤棣工作室起诉的这个事儿了。
其次,对方认为该不该纯粹是道德上的问题,那么法律义务难道不是该不该吗?即使我们退一步讨论道德层面,偶像即使出来倡导有一定好处,这件事情本身也不值得提倡。我请问您,刚刚您知道粉头是干嘛的吗?
粉头,我认为是有组织、有经济基础、在经纪公司领导下的个人行为。粉头是一种个人行为,但我来告诉你,粉头负责同步偶像的消息、安抚粉丝情绪、协调粉丝诉求,而非负责偶像的微博运营。所以这个群体包括经纪公司和工作室,才是粉丝的实际管理者,而非偶像。偶像没有管理粉丝的义务,自然也不需要买单。
然后我再请问您方,您喜欢时代少年团,但您喜欢时代峰峻吗?
对不起,我并不知道你提的两个偶像组合是什么意思。我想虽然我们前期对辩题有研究,但不可能对每一个偶像都做到了解,请对方解释。
你应该有可能喜欢时代少年团,但你一定不喜欢时代峰峻,那是因为偶像和经纪公司从实质上有区别。所以我们讨论谁来买单的时候,要把两个主体做严格划分。
我发现对方辩友一直在强调偶像和经纪公司之间的差异。那么我方注意到,您方区分了偶像、经纪公司与粉丝三方行为,这三者是不一样的。偶像和经纪公司作为同一立场的利益获得者,他们具有天然的利益关系,所以他们天然具有同样的权责关系。因此您方纠结于分清偶像和经纪公司之间谁来买单的问题,我觉得这是很不必要的讨论。而在我方看来,偶像为粉丝行为买单是值得鼓励的,而且是有效果的。所以说偶像具有影响力且负有领导责任,偶像为粉丝行为买单是一种好的行为,好的行为带来好风气,好风气带来好流量,好流量带来好商业价值。
以下为ai总结(感谢来自 刘圣韬 学长的精彩ai prompt!基座大模型为豆包。)
(注:正方在最后一轮回应中未直接回应反方提出的主体差异论证,而是引入新的功利主义逻辑链,形成典型的论证跳脱)
自由辩论环节,正反方交替发言,不可打断对方,双方各计时4分钟,由正方先开始,有请。好的,我来问大家一个问题,对方同学说偶像应该与经纪公司签约合作,那么为什么不能是疫情呢?而且他们有福共享,有难同当,我们要跟公司赚钱,他为什么不能承担公司义务呢?公司里面的责任呢?对不对?这真的就如我方三位同学所说的,既然你们认为偶像和经纪公司是共同利益体,为什么公司这个“夫妻”共同责任要偶像单独买单呢?请对方辩友给出回答。
偶像拿了钱是因为他唱歌了,他演戏了,他拿的那部分钱是这部分的钱,而不是管理粉丝的钱。经纪公司抽走了偶像一万元以上的提成,他们这部分钱拿去干嘛了呢?所以这部分钱是负责管理粉丝的钱,管理粉丝就应该是他们的活儿,出了问题也应该他们买单。那么我想请问您方,樊振东在重庆冠军赛中发接球时被粉丝的激光笔照射了,他需要买单吗?
对方辩友,我想回答您这个问题。您说粉丝行为不该偶像买单,那么我可以这样问,樊振东被激光笔照射,他是否需要为粉丝行为买单?他可以呼吁,可以提出质疑,可以阐述这种行为不该发生,如果他连这句话都不愿意说,那么这个偶像的正面形象如何立起来呢?而且您一直强调偶像是在输出作品,在现实生活中,偶像输出的不止是作品,还包括偶像形象本身,您一直否定偶像形象本身这个客观存在,而只强调作品本身,我认为这是不合适的。
回应您方,您方没有正面回答我的问题。樊振东其实不需要为这个行为买单,无论你让他呼吁还是怎么样,他不用买单,因为他在这个事情中纯粹是受害者。激光笔被带入场内,是安检的错,是场地的错,需要他们买单,而不是樊振东来买单。所以偶像在一些情况下是纯粹粉丝行为的受害者,这种情况下他绝对不需要买单。
您方刚刚拆解了我方顾客、服务员和厨子的例子,我来解释他们之间的关系:顾客是消费者,服务员好比偶像是情绪价值的提供者,厨子做菜好比经纪公司的运营,三者在关系上可以完全模拟。粉丝和偶像的关系从本质上也是经济关系,所以这个例子完全成立。厨子做菜不好,你要找厨子,而不是给服务员一巴掌,谁的责任谁买单,谁的管理义务谁承担,偶像没有管理义务,自然也不用买单。
再请问您方一个问题,您方一直在强调偶像的影响力,那我想请问您方,抗日神剧的影响力大吧?观众看了抗日神剧去打砸日本车,需要导演负责吗?
这个问题问得正好到了我们的观点核心。我想回应你们的是,您一直强调偶像行为对个体的影响,而我们的观点是个体首先要为自己的行为负责,无论什么事物影响力多大,个体都是自身行为的第一责任人。您认为抗日神剧影响大就不需要自己负责,这是不对的。抗日神剧有义务依据历史事实正面宣传八路军和解放军的形象,而不是一味夸大和夸张,所以您方的论据是有问题的。
您方刚刚也说了,抗日神剧影响大,所以需要实施行为的每个个体负责,这与我方观点一致。粉丝做出行为,自己是第一责任人,所以导演不需要买单,相似的偶像也不需要为粉丝行为买单,对吗?
对方辩友,今天你一直在说谁该买单谁不该买单的问题,我要告诉你“买单”是比喻义,它可以是负责任,但不止是负责任。发出积极引导、正向呼吁,也叫买单。粉丝用激光笔照樊振东眼睛,樊振东该不该买单?他难道就该什么都不作为吗?他也该发出呼吁引导粉丝,这就是他的责任。
首先对方辩友,我方要说明一件事,我国民法典第六条明确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益和义务,权责对等。其次您方一直在说偶像的引导和呼吁是榜样效应,您有没有想过这可能存在好处,但坏处更大?如果某一个偶像群体的粉丝通过攻击行为引发公众情绪,后期即使偶像出面引导,这种负面示范难道不会加剧舆论问题,引导不良的行业发展方向吗?您方是否考虑过这个问题?这难道不是在提倡社会化攻击吗?
现在我举个例子,服务员搞砸了,让厨子出来道歉,固然能安抚顾客情绪,维护饭店形象,但这是厨子分内的事吗?饭店没有分工吗?相似的娱乐公司没有分工吗?
对方辩友认为偶像面对经纪公司没有决策权,那么我想问,如果一个人要树立自己的形象,却没有控制权,为什么要签这个协议?相当于自己造了个核弹,却把按钮交给完全无法控制的人,难道自己没有任何责任吗?
对方辩友这个逻辑显然不合适。您方知不知道,偶像连发微博都要向公司申请,在直播间漏个烟头都要下播,所以他的影响力没那么大。只是说偶像如果选择了不好的发展方向,责任不在自己。
您方一直在说谁该买单的问题,问题在于“买单”是比喻义,可以是负责任,但不止于此。发出正向引导、呼吁也是买单。樊振东被激光笔照射,他难道该不作为吗?他该发出呼吁引导粉丝,这是他的责任。
我方要说明,民法典第六条规定民事主体需遵循公平原则,权责对等。您方强调偶像的引导和榜样效应,却没考虑到若某偶像粉丝群体通过攻击行为引发公众情绪,即使后期引导,也可能加剧舆论问题,引导不良行业方向,这难道是提倡社会化攻击吗?
饭店有明确分工,服务员和厨子各司其职,娱乐公司同样如此。偶像作为“服务员”,不应为“厨子”(经纪公司)的管理失职买单。
对方辩友认为偶像没有决策权却要签协议,这就像自己造核弹却交出按钮,难道没责任?但事实是偶像连发微博都需公司审批,其影响力受公司严格管控,何来“造核弹”的自主权?
买单包括引导和呼吁,但民法典规定权责对等。若偶像连基本话语权都没有,却要求他为粉丝行为“买单”,这违背公平原则。粉丝用激光笔照射樊振东,偶像发声引导是情分,而非义务,法律从未规定受害者需为加害者行为“买单”。
抗日神剧导演需对作品真实性负责,粉丝行为第一责任人是粉丝自身。偶像与导演一样,只需对自己的作品和言论负责,无需为他人行为承担连带责任。
您方混淆了“责任”与“义务”,偶像有引导粉丝的道德责任,但无法律义务为粉丝行为买单。经纪公司收取管理费用却失职,才是法定责任主体,这才是权责对等。
自由辩论环节,正反方交替发言,不可打断对方,双方各计时4分钟,由正方先开始,有请。好的,我来问大家一个问题,对方同学说偶像应该与经纪公司签约合作,那么为什么不能是疫情呢?而且他们有福共享,有难同当,我们要跟公司赚钱,他为什么不能承担公司义务呢?公司里面的责任呢?对不对?这真的就如我方三位同学所说的,既然你们认为偶像和经纪公司是共同利益体,为什么公司这个“夫妻”共同责任要偶像单独买单呢?请对方辩友给出回答。
偶像拿了钱是因为他唱歌了,他演戏了,他拿的那部分钱是这部分的钱,而不是管理粉丝的钱。经纪公司抽走了偶像一万元以上的提成,他们这部分钱拿去干嘛了呢?所以这部分钱是负责管理粉丝的钱,管理粉丝就应该是他们的活儿,出了问题也应该他们买单。那么我想请问您方,樊振东在重庆冠军赛中发接球时被粉丝的激光笔照射了,他需要买单吗?
对方辩友,我想回答您这个问题。您说粉丝行为不该偶像买单,那么我可以这样问,樊振东被激光笔照射,他是否需要为粉丝行为买单?他可以呼吁,可以提出质疑,可以阐述这种行为不该发生,如果他连这句话都不愿意说,那么这个偶像的正面形象如何立起来呢?而且您一直强调偶像是在输出作品,在现实生活中,偶像输出的不止是作品,还包括偶像形象本身,您一直否定偶像形象本身这个客观存在,而只强调作品本身,我认为这是不合适的。
回应您方,您方没有正面回答我的问题。樊振东其实不需要为这个行为买单,无论你让他呼吁还是怎么样,他不用买单,因为他在这个事情中纯粹是受害者。激光笔被带入场内,是安检的错,是场地的错,需要他们买单,而不是樊振东来买单。所以偶像在一些情况下是纯粹粉丝行为的受害者,这种情况下他绝对不需要买单。
您方刚刚拆解了我方顾客、服务员和厨子的例子,我来解释他们之间的关系:顾客是消费者,服务员好比偶像是情绪价值的提供者,厨子做菜好比经纪公司的运营,三者在关系上可以完全模拟。粉丝和偶像的关系从本质上也是经济关系,所以这个例子完全成立。厨子做菜不好,你要找厨子,而不是给服务员一巴掌,谁的责任谁买单,谁的管理义务谁承担,偶像没有管理义务,自然也不用买单。
再请问您方一个问题,您方一直在强调偶像的影响力,那我想请问您方,抗日神剧的影响力大吧?观众看了抗日神剧去打砸日本车,需要导演负责吗?
这个问题问得正好到了我们的观点核心。我想回应你们的是,您一直强调偶像行为对个体的影响,而我们的观点是个体首先要为自己的行为负责,无论什么事物影响力多大,个体都是自身行为的第一责任人。您认为抗日神剧影响大就不需要自己负责,这是不对的。抗日神剧有义务依据历史事实正面宣传八路军和解放军的形象,而不是一味夸大和夸张,所以您方的论据是有问题的。
您方刚刚也说了,抗日神剧影响大,所以需要实施行为的每个个体负责,这与我方观点一致。粉丝做出行为,自己是第一责任人,所以导演不需要买单,相似的偶像也不需要为粉丝行为买单,对吗?
对方辩友,今天你一直在说谁该买单谁不该买单的问题,我要告诉你“买单”是比喻义,它可以是负责任,但不止是负责任。发出积极引导、正向呼吁,也叫买单。粉丝用激光笔照樊振东眼睛,樊振东该不该买单?他难道就该什么都不作为吗?他也该发出呼吁引导粉丝,这就是他的责任。
首先对方辩友,我方要说明一件事,我国民法典第六条明确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益和义务,权责对等。其次您方一直在说偶像的引导和呼吁是榜样效应,您有没有想过这可能存在好处,但坏处更大?如果某一个偶像群体的粉丝通过攻击行为引发公众情绪,后期即使偶像出面引导,这种负面示范难道不会加剧舆论问题,引导不良的行业发展方向吗?您方是否考虑过这个问题?这难道不是在提倡社会化攻击吗?
现在我举个例子,服务员搞砸了,让厨子出来道歉,固然能安抚顾客情绪,维护饭店形象,但这是厨子分内的事吗?饭店没有分工吗?相似的娱乐公司没有分工吗?
对方辩友认为偶像面对经纪公司没有决策权,那么我想问,如果一个人要树立自己的形象,却没有控制权,为什么要签这个协议?相当于自己造了个核弹,却把按钮交给完全无法控制的人,难道自己没有任何责任吗?
对方辩友这个逻辑显然不合适。您方知不知道,偶像连发微博都要向公司申请,在直播间漏个烟头都要下播,所以他的影响力没那么大。只是说偶像如果选择了不好的发展方向,责任不在自己。
您方一直在说谁该买单的问题,问题在于“买单”是比喻义,可以是负责任,但不止于此。发出正向引导、呼吁也是买单。樊振东被激光笔照射,他难道该不作为吗?他该发出呼吁引导粉丝,这是他的责任。
我方要说明,民法典第六条规定民事主体需遵循公平原则,权责对等。您方强调偶像的引导和榜样效应,却没考虑到若某偶像粉丝群体通过攻击行为引发公众情绪,即使后期引导,也可能加剧舆论问题,引导不良行业方向,这难道是提倡社会化攻击吗?
饭店有明确分工,服务员和厨子各司其职,娱乐公司同样如此。偶像作为“服务员”,不应为“厨子”(经纪公司)的管理失职买单。
对方辩友认为偶像没有决策权却要签协议,这就像自己造核弹却交出按钮,难道没责任?但事实是偶像连发微博都需公司审批,其影响力受公司严格管控,何来“造核弹”的自主权?
买单包括引导和呼吁,但民法典规定权责对等。若偶像连基本话语权都没有,却要求他为粉丝行为“买单”,这违背公平原则。粉丝用激光笔照射樊振东,偶像发声引导是情分,而非义务,法律从未规定受害者需为加害者行为“买单”。
抗日神剧导演需对作品真实性负责,粉丝行为第一责任人是粉丝自身。偶像与导演一样,只需对自己的作品和言论负责,无需为他人行为承担连带责任。
您方混淆了“责任”与“义务”,偶像有引导粉丝的道德责任,但无法律义务为粉丝行为买单。经纪公司收取管理费用却失职,才是法定责任主体,这才是权责对等。
以下为ai总结(感谢来自 刘圣韬 学长的精彩ai prompt!基座大模型为豆包。)
各位好,谢谢张老师。对方辩友的整个论证和推理只限于四个层面之上。第一,对方告诉我们这应该是一种义务,可是无论是从书面表述还是日常用语来说,这都是对方的主观解读。在生活中,人也不一定只承担某种义务,对方辩友是不是违背了人们的语言习惯呢?
第二,如果将买单当作负责的解释,柯海东曾说负责是尽自己应尽的责任。对方辩友将负责扩大到偶像对粉丝、公司对所有父母的责任,把本应各自承担的责任推给他人,真正该负责任的人却没有负责,这其实与词意相悖。我方必须声明,粉丝和公司自己的责任当然要由他们自己承担,但我们并不是因为粉丝和公司有责任就忽视偶像的责任。对方辩友的逻辑存在问题,就像马谡失街亭后,诸葛亮为何要上书自请处分?对方辩友不能因为粉丝和公司有责任,就忽视偶像应承担的责任。
第三,对方辩友认为偶像呼吁粉丝和公司无法得到回应和配合,如果这种观点成立,那国家每年在廉政宣传上的开支难道都是没有效果的吗?党员难道都不会响应国家号召吗?显然不是这样的。
第四,对方辩友认为偶像、粉丝和公司之间关系薄弱,却只说抽成比例少了2%。但偶像与公司签有合约,存在经济关系,既然能共同获利,就应共同负责任,对不对?偶像不仅仅是提供情感价值的商品,更是为人们提供精神寄托与追求的对象,这种超越经济的关系难道还不够强吗?相信有雪亮双眼的观众朋友们一眼就能看出他们之间的紧密联系。
我方之所以认为偶像应该为粉丝行为买单,是因为在辩论过程中,我们深刻认识到偶像经济乱象频发,凸显了偶像买单的重要性。我方基于以下三点支持让偶像为粉丝行为买单:
第一,我方认为偶像的行为举止是粉丝行为的方向标。俗话说上梁不正下梁歪,只有作为“上梁”的偶像展现出勇于担当的姿态,作为“下梁”的粉丝才能树立正确的价值观。
第二,偶像为粉丝行为买单能建立良好口碑,形成有口皆碑的形象,从而让商业价值稳定攀升。
第三,我方辩手认为偶像作为公众人物,其社会影响力很高。公众人物的行为无论好坏,都会影响社会风气,他们的每次担当都是在滋养社会文明的成长。既然人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忽略主体间的关联性,空谈粉丝与偶像关系薄弱,这并不是对偶像、粉丝主体性的关心,相反,是对他们主体性的无视。只有当偶像承担起应负的那份责任,人们才能在树立正确价值观的道路上迈出沉重而有力的一步。
谢谢各位。
各位好,谢谢张老师。对方辩友的整个论证和推理只限于四个层面之上。第一,对方告诉我们这应该是一种义务,可是无论是从书面表述还是日常用语来说,这都是对方的主观解读。在生活中,人也不一定只承担某种义务,对方辩友是不是违背了人们的语言习惯呢?
第二,如果将买单当作负责的解释,柯海东曾说负责是尽自己应尽的责任。对方辩友将负责扩大到偶像对粉丝、公司对所有父母的责任,把本应各自承担的责任推给他人,真正该负责任的人却没有负责,这其实与词意相悖。我方必须声明,粉丝和公司自己的责任当然要由他们自己承担,但我们并不是因为粉丝和公司有责任就忽视偶像的责任。对方辩友的逻辑存在问题,就像马谡失街亭后,诸葛亮为何要上书自请处分?对方辩友不能因为粉丝和公司有责任,就忽视偶像应承担的责任。
第三,对方辩友认为偶像呼吁粉丝和公司无法得到回应和配合,如果这种观点成立,那国家每年在廉政宣传上的开支难道都是没有效果的吗?党员难道都不会响应国家号召吗?显然不是这样的。
第四,对方辩友认为偶像、粉丝和公司之间关系薄弱,却只说抽成比例少了2%。但偶像与公司签有合约,存在经济关系,既然能共同获利,就应共同负责任,对不对?偶像不仅仅是提供情感价值的商品,更是为人们提供精神寄托与追求的对象,这种超越经济的关系难道还不够强吗?相信有雪亮双眼的观众朋友们一眼就能看出他们之间的紧密联系。
我方之所以认为偶像应该为粉丝行为买单,是因为在辩论过程中,我们深刻认识到偶像经济乱象频发,凸显了偶像买单的重要性。我方基于以下三点支持让偶像为粉丝行为买单:
第一,我方认为偶像的行为举止是粉丝行为的方向标。俗话说上梁不正下梁歪,只有作为“上梁”的偶像展现出勇于担当的姿态,作为“下梁”的粉丝才能树立正确的价值观。
第二,偶像为粉丝行为买单能建立良好口碑,形成有口皆碑的形象,从而让商业价值稳定攀升。
第三,我方辩手认为偶像作为公众人物,其社会影响力很高。公众人物的行为无论好坏,都会影响社会风气,他们的每次担当都是在滋养社会文明的成长。既然人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忽略主体间的关联性,空谈粉丝与偶像关系薄弱,这并不是对偶像、粉丝主体性的关心,相反,是对他们主体性的无视。只有当偶像承担起应负的那份责任,人们才能在树立正确价值观的道路上迈出沉重而有力的一步。
谢谢各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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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谢主席、文浩及在场各位。今天我们双方的主要分歧在于,对方辩友从偶像对粉丝的精神影响力以及偶像为粉丝行为买单可能带来的良好社会效益出发,认为偶像该为粉丝行为买单。但我方则从道德和法律上的连带责任分析,以及对偶像产业的深刻剖析,得出了偶像不该为粉丝行为买单的结论。
今天您方在论述偶像享受了粉丝行为带来的好处、建立了优秀形象之后应该承担相应义务时,是否忽略了一个重要主体?那就是经纪公司。从平等的底层逻辑来看,如果整个社会都依据您方的观点运行,后果将是什么?当粉丝行为造成恶劣影响时,偶像被推到前台担责,成为众矢之的,背负污点,甚至被雪藏封杀;粉丝则被贴上不理智、不为自己负责的标签。而经纪公司呢?他们通过顺势将偶像推出来买单,自己却屡屡隐身,随时可以捧出另一个偶像来获取收益,既不需要对粉丝行为负责,更不会纠正自身问题。下一次粉丝行为再出问题,换一个"太谦"的偶像来承担骂名就可以了,您认为这样合理吗?
您方说偶像可以引导约束粉丝,可是如果偶像只是经纪公司的"耗材"呢?真正在这个产业中长存并获利的是经纪公司,他们收割着一茬又一茬的"韭菜",却从不承担真正的义务。因此,我方反对您方模糊焦点的行为。这并不仅仅是为了促进偶像产业的专业化分工,真正实现权责清晰,从而让偶像能够专注本职,为公众提供更优质的文化产品;也是希望通过将粉丝行为与偶像切割,削弱大众眼中粉丝与偶像的附属关系,让粉丝摆脱花钱花精力却被矮化、弱化、污名化的困境。
一个真正理性的社会,不该让一个普通人被架上神坛,再被当成"牺牲品"推下来。我方坚持偶像不该为粉丝行为买单,就是要撕开这层虚伪的面纱,揭示背后明显的商业逻辑。唯有如此,我们才能走向一个更理性、更公平、更健康的社会。谢谢大家。
感谢主席、文浩及在场各位。今天我们双方的主要分歧在于,对方辩友从偶像对粉丝的精神影响力以及偶像为粉丝行为买单可能带来的良好社会效益出发,认为偶像该为粉丝行为买单。但我方则从道德和法律上的连带责任分析,以及对偶像产业的深刻剖析,得出了偶像不该为粉丝行为买单的结论。
今天您方在论述偶像享受了粉丝行为带来的好处、建立了优秀形象之后应该承担相应义务时,是否忽略了一个重要主体?那就是经纪公司。从平等的底层逻辑来看,如果整个社会都依据您方的观点运行,后果将是什么?当粉丝行为造成恶劣影响时,偶像被推到前台担责,成为众矢之的,背负污点,甚至被雪藏封杀;粉丝则被贴上不理智、不为自己负责的标签。而经纪公司呢?他们通过顺势将偶像推出来买单,自己却屡屡隐身,随时可以捧出另一个偶像来获取收益,既不需要对粉丝行为负责,更不会纠正自身问题。下一次粉丝行为再出问题,换一个"太谦"的偶像来承担骂名就可以了,您认为这样合理吗?
您方说偶像可以引导约束粉丝,可是如果偶像只是经纪公司的"耗材"呢?真正在这个产业中长存并获利的是经纪公司,他们收割着一茬又一茬的"韭菜",却从不承担真正的义务。因此,我方反对您方模糊焦点的行为。这并不仅仅是为了促进偶像产业的专业化分工,真正实现权责清晰,从而让偶像能够专注本职,为公众提供更优质的文化产品;也是希望通过将粉丝行为与偶像切割,削弱大众眼中粉丝与偶像的附属关系,让粉丝摆脱花钱花精力却被矮化、弱化、污名化的困境。
一个真正理性的社会,不该让一个普通人被架上神坛,再被当成"牺牲品"推下来。我方坚持偶像不该为粉丝行为买单,就是要撕开这层虚伪的面纱,揭示背后明显的商业逻辑。唯有如此,我们才能走向一个更理性、更公平、更健康的社会。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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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谢主席,问候在场各位。在刚才的立论与交锋中,我方始终坚持一个核心观点:偶像与粉丝行为之间不存在法律或道德上的连带责任。责任的根本在于过错与行为的关联性,若无过错或无因果关系,就不可能谈得上承担责任。正如对方辩友所承认的那样,偶像有时在粉丝行为下也是一个无辜的受害者。
我方认为,偶像不该为粉丝行为买单,是因为这种责任强加在偶像身上,不仅让偶像背负超出其能力范围的责任,还会让那些无辜受害的偶像遭受二次伤害。此外,我方强调平台和经纪公司才是粉丝管理的法定责任主体,偶像的法定职能是用作品说话,他们的社会贡献在于产出优质文化产品。若让偶像带头承担本不该由其负责的监管责任,难道不是以情感绑架替代制度设计,以道德审判消解法治精神吗?
最后,我方认为无论双方如何讨论这一辩题,本质上都是为了构建更好的社会生态。而真正解决粉丝行为带来的种种问题,靠的是平台监管、法律惩戒以及社会各界的共同努力。绝非不论是非缘由地让偶像替代专业主体承担管理责任。我们期待构建一个由法律约束平台、规范粉丝行为、成就优质偶像的共识生态,一个权责清晰的健康社会。谢谢大家。
感谢主席,问候在场各位。在刚才的立论与交锋中,我方始终坚持一个核心观点:偶像与粉丝行为之间不存在法律或道德上的连带责任。责任的根本在于过错与行为的关联性,若无过错或无因果关系,就不可能谈得上承担责任。正如对方辩友所承认的那样,偶像有时在粉丝行为下也是一个无辜的受害者。
我方认为,偶像不该为粉丝行为买单,是因为这种责任强加在偶像身上,不仅让偶像背负超出其能力范围的责任,还会让那些无辜受害的偶像遭受二次伤害。此外,我方强调平台和经纪公司才是粉丝管理的法定责任主体,偶像的法定职能是用作品说话,他们的社会贡献在于产出优质文化产品。若让偶像带头承担本不该由其负责的监管责任,难道不是以情感绑架替代制度设计,以道德审判消解法治精神吗?
最后,我方认为无论双方如何讨论这一辩题,本质上都是为了构建更好的社会生态。而真正解决粉丝行为带来的种种问题,靠的是平台监管、法律惩戒以及社会各界的共同努力。绝非不论是非缘由地让偶像替代专业主体承担管理责任。我们期待构建一个由法律约束平台、规范粉丝行为、成就优质偶像的共识生态,一个权责清晰的健康社会。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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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辩友造谣于树新和王克利私生活,导致于树新和王克利名誉受损,两个人无缘无故被造谣,王克利和于树新是不是受害者?没错,二人正常发展期间,并不能够管理粉丝,且无故被造谣,所以我们可以发现偶像有时可能在本次行为中是无辜的受害者。
我想请问第二个问题,经纪公司为什么能够拿走偶像一半以上的酬劳?他们做了哪部分工作值得这部分钱?
你们知道吗?这不是我们今天讨论的重点。
您方并未正面回答我们的问题,那么我方决定科普一下,经纪公司会负责组织活动、运营偶像微博、为偶像把控内容平衡,所以他们不是更应该为粉丝行为负责吗?
他们要负责,偶像也要负责。
我给你举一个通俗的例子,饭店饭菜难吃,厨师买单还是服务员买单?
这是简单的经济模式,我认为娱乐圈的经济模式不能与简单经济模式等同。
您方也未正面回答我这个问题,那么我来告诉你,饭菜难吃首先应该由厨师买单。服务员不为饭菜质量买单,是因为服务员从饭店赚的是服务费,而非做饭的酬劳。既然做饭有明确权责划分,那偶像产业难道就没有分工了吗?
有的,但是偶像也有一定自主权。我想你刚才可能混淆了分工概念。
他辩友造谣于树新和王克利私生活,导致于树新和王克利名誉受损,两个人无缘无故被造谣,王克利和于树新是不是受害者?没错,二人正常发展期间,并不能够管理粉丝,且无故被造谣,所以我们可以发现偶像有时可能在本次行为中是无辜的受害者。
我想请问第二个问题,经纪公司为什么能够拿走偶像一半以上的酬劳?他们做了哪部分工作值得这部分钱?
你们知道吗?这不是我们今天讨论的重点。
您方并未正面回答我们的问题,那么我方决定科普一下,经纪公司会负责组织活动、运营偶像微博、为偶像把控内容平衡,所以他们不是更应该为粉丝行为负责吗?
他们要负责,偶像也要负责。
我给你举一个通俗的例子,饭店饭菜难吃,厨师买单还是服务员买单?
这是简单的经济模式,我认为娱乐圈的经济模式不能与简单经济模式等同。
您方也未正面回答我这个问题,那么我来告诉你,饭菜难吃首先应该由厨师买单。服务员不为饭菜质量买单,是因为服务员从饭店赚的是服务费,而非做饭的酬劳。既然做饭有明确权责划分,那偶像产业难道就没有分工了吗?
有的,但是偶像也有一定自主权。我想你刚才可能混淆了分工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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