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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方时间不记录。有请好,谢谢各方辩友。那我现在向您请教,您方认为反对日本人讨论会导致患者有悖论,对吧?
嗯,是的。那是“事出有因”讨论一定会导致加害者有“阶段论症”的,是“事出有因”讨论并不一定会导致,但是它会“不一定”。那你刚刚跟我我们这案例的贵州溺子女婴,还有我们分析当地重男轻女观念、地域环境这些原因,有在指责作为受害者的女婴吗?你不能用片面的案件来告诉我这件案件没有受害者有利论啊,你就一切都没为这是片面的案件。但是呢,你方也承认这是不一定会导致受害者有结论,好,那我方今天鼓励大家把焦点放在“事出有因”的讨论上,是“事出有因”不一定从受害者身上找,还有可能从社会环境、当地观念身上找的,就是你方。如果想要以“事出有因”会导致“有罪论”这个阶段来跟我论证,那你方必须要向我证明“事出有因”一定会导致“有罪论”,所以才会危害公正。
那我来问你第二个问题,司法机关在判决和判案时会讨论“事出有因”后做出判罚,你光认为这也不利于社会公正了。我方认为是网民的讨论这一方面,大众的讨论,一定舆论会裹挟司法判决。当然司法如果经过了公正的调查,那么我认为官方的一个讨论,它并不是违背这个。
好,那您方也认为我们司法机关对“事出有因”的讨论是有利的社会公正的,既然利好的方已经正常时间到,感谢双方的。
回答方时间不记录。有请好,谢谢各方辩友。那我现在向您请教,您方认为反对日本人讨论会导致患者有悖论,对吧?
嗯,是的。那是“事出有因”讨论一定会导致加害者有“阶段论症”的,是“事出有因”讨论并不一定会导致,但是它会“不一定”。那你刚刚跟我我们这案例的贵州溺子女婴,还有我们分析当地重男轻女观念、地域环境这些原因,有在指责作为受害者的女婴吗?你不能用片面的案件来告诉我这件案件没有受害者有利论啊,你就一切都没为这是片面的案件。但是呢,你方也承认这是不一定会导致受害者有结论,好,那我方今天鼓励大家把焦点放在“事出有因”的讨论上,是“事出有因”不一定从受害者身上找,还有可能从社会环境、当地观念身上找的,就是你方。如果想要以“事出有因”会导致“有罪论”这个阶段来跟我论证,那你方必须要向我证明“事出有因”一定会导致“有罪论”,所以才会危害公正。
那我来问你第二个问题,司法机关在判决和判案时会讨论“事出有因”后做出判罚,你光认为这也不利于社会公正了。我方认为是网民的讨论这一方面,大众的讨论,一定舆论会裹挟司法判决。当然司法如果经过了公正的调查,那么我认为官方的一个讨论,它并不是违背这个。
好,那您方也认为我们司法机关对“事出有因”的讨论是有利的社会公正的,既然利好的方已经正常时间到,感谢双方的。
以下为ai总结(感谢来自 刘圣韬 学长的精彩ai prompt!基座大模型为豆包。)
(注:攻防转换节点体现在反方从"事出有因必然导致受害者有罪论"的强立场,退守至"仅反对网民讨论"的弱立场,正方成功实现论证范围的切割)
我方认为,对加害者“事出有因”的讨论不利于社会公正。论证如下:
第一,对加害者“事出有因”的讨论和降低犯罪心理门槛模仿增加模仿犯罪的概率,破坏社会公正根基。讨论“事出有因”本质上是对加害者犯罪动机和原因的追溯与关注。这种关注往往从犯罪行为的严重性转移到了行为合理性上,会产生两种严重后果:一方面降低了潜在犯罪者的心理负担。当社会热衷于为犯罪行为寻找合理解释时,犯罪的心理门槛自然降低,增加某种犯罪的可能性。美国犯罪学三大学说之一“差别接触理论”指出,当个人在特定情境中,接触到倾向犯罪的合理化解释多于不犯罪的定义时,实施犯罪的可能性就会增大。1999年,美国学生迪伦以报复校园霸凌为旗号,持枪进校杀害12名学生和1名教师。案发后10年间,美国发生21起模仿性枪击案件和53起预谋枪击案件,造成89人死亡。迪伦的“报复校园霸凌”目的甚至得到了舆论的共情和支持,这种对“事出有因”的讨论降低了潜在犯罪者的心理门槛,催生了模仿行为,极大破坏了社会秩序与安定,不利于社会公正。另一方面,舆情可能影响司法独立,裹挟法庭判决。药家鑫案已说明存在舆论裹挟法庭判决的先例,而在后来的李天一案中,其辩护律师也试图借助舆论影响来减轻法庭判决。根据加里·贝克尔的理性犯罪理论,当犯罪成本降低——无论是定罪概率降低,还是可能遭受的刑罚减轻——违法概率都会相应提升。我们越是讨论“事出有因”,越是在给潜在的犯罪者传递“犯错总是有原因的,社会会理解”的信号,这无疑会降低犯罪成本,增加社会风险。
第二,大众讨论往往是情绪化、非理性的。大众对加害者行为动机的过度关注和共情,可能演变为“受害者有罪论”,造成对受害者的二次伤害,这同样不利于社会公正。首先必须意识到,互联网时代大众讨论具有非理性、不客观的特征。根据复旦大学关于天津港爆炸案的研究显示,98.1%的网友讨论都是情绪化表达,其中包括很多质疑阴谋论的声音,理性陈述仅占1.9%。这种非理性讨论背后是大众情感的过度放大和对复杂事实的简化,往往使个体行为背后的生存性原因被忽视,甚至误导公众判断,不利于社会公平正义的实现。更重要的是,对加害者犯罪动机的过度关注,可能与加害者产生某种“共鸣”,且往往容易演变成对“为何是该受害者”“为何对该受害者犯罪”的讨论,甚至演变成“受害者有罪论”。北京大学核心论文对3000多篇杀妻案件的讨论分析发现,对案件的归因往往存在“洗白男性而指责女性”的倾向,将懒惰、虚荣等标签加之于女性,以此为男性开脱。空姐性侵案后,中国传媒大学统计了108篇探讨案件及其原因的文章,其中55%的文章将受害者的婚姻与“年轻貌美”“身穿空姐制服”等因素关联。这些讨论本质上是在为加害者开脱和宽容,将犯罪责任部分转嫁给受害者,对受害者及其家属造成严重的二次伤害,这本身就损害了社会公正。
因此,我方坚定认为,对加害者“事出有因”的讨论不利于社会公正。谢谢。
我方认为,对加害者“事出有因”的讨论不利于社会公正。论证如下:
第一,对加害者“事出有因”的讨论和降低犯罪心理门槛模仿增加模仿犯罪的概率,破坏社会公正根基。讨论“事出有因”本质上是对加害者犯罪动机和原因的追溯与关注。这种关注往往从犯罪行为的严重性转移到了行为合理性上,会产生两种严重后果:一方面降低了潜在犯罪者的心理负担。当社会热衷于为犯罪行为寻找合理解释时,犯罪的心理门槛自然降低,增加某种犯罪的可能性。美国犯罪学三大学说之一“差别接触理论”指出,当个人在特定情境中,接触到倾向犯罪的合理化解释多于不犯罪的定义时,实施犯罪的可能性就会增大。1999年,美国学生迪伦以报复校园霸凌为旗号,持枪进校杀害12名学生和1名教师。案发后10年间,美国发生21起模仿性枪击案件和53起预谋枪击案件,造成89人死亡。迪伦的“报复校园霸凌”目的甚至得到了舆论的共情和支持,这种对“事出有因”的讨论降低了潜在犯罪者的心理门槛,催生了模仿行为,极大破坏了社会秩序与安定,不利于社会公正。另一方面,舆情可能影响司法独立,裹挟法庭判决。药家鑫案已说明存在舆论裹挟法庭判决的先例,而在后来的李天一案中,其辩护律师也试图借助舆论影响来减轻法庭判决。根据加里·贝克尔的理性犯罪理论,当犯罪成本降低——无论是定罪概率降低,还是可能遭受的刑罚减轻——违法概率都会相应提升。我们越是讨论“事出有因”,越是在给潜在的犯罪者传递“犯错总是有原因的,社会会理解”的信号,这无疑会降低犯罪成本,增加社会风险。
第二,大众讨论往往是情绪化、非理性的。大众对加害者行为动机的过度关注和共情,可能演变为“受害者有罪论”,造成对受害者的二次伤害,这同样不利于社会公正。首先必须意识到,互联网时代大众讨论具有非理性、不客观的特征。根据复旦大学关于天津港爆炸案的研究显示,98.1%的网友讨论都是情绪化表达,其中包括很多质疑阴谋论的声音,理性陈述仅占1.9%。这种非理性讨论背后是大众情感的过度放大和对复杂事实的简化,往往使个体行为背后的生存性原因被忽视,甚至误导公众判断,不利于社会公平正义的实现。更重要的是,对加害者犯罪动机的过度关注,可能与加害者产生某种“共鸣”,且往往容易演变成对“为何是该受害者”“为何对该受害者犯罪”的讨论,甚至演变成“受害者有罪论”。北京大学核心论文对3000多篇杀妻案件的讨论分析发现,对案件的归因往往存在“洗白男性而指责女性”的倾向,将懒惰、虚荣等标签加之于女性,以此为男性开脱。空姐性侵案后,中国传媒大学统计了108篇探讨案件及其原因的文章,其中55%的文章将受害者的婚姻与“年轻貌美”“身穿空姐制服”等因素关联。这些讨论本质上是在为加害者开脱和宽容,将犯罪责任部分转嫁给受害者,对受害者及其家属造成严重的二次伤害,这本身就损害了社会公正。
因此,我方坚定认为,对加害者“事出有因”的讨论不利于社会公正。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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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方一直在讨论舆情,称现在的网络非理性语言攻击并非互联网讨论的主流。首先,我们查找了《中国网络诚信发展报告》显示,94.5%的网民极度注重内容的真实性,当发现自己的内容是虚假的,80%的网民会立刻删除、撤销或跟进修正信息。同样,复旦大学社会发展与公共政策学院桂勇教授的研究显示,96.9%的网民讨论是针对事件本身就事论事的。因此在当今互联网平台,大家参与讨论的初心都是基于客观事实,想把案件问题聊清楚。
第二,对方认为舆情干扰司法公正,辩友称讨论犯罪动机就是干扰司法。但事实上,我方倡导的正是让大家了解加害者具体的“事出有因”的动因,这才能真正维护并监督司法的公正性。对方认为“对加害者‘事出有因’的讨论必须被禁止”,但舆论场和互联网永远存在。不讨论只会让我们陷入“故事化”“标签化”的揣测,这只会让对政府的误会根深蒂固,越陷越深。
比如说“张扣扣案”,如果不讨论他的加害动机,人们往往会脑补他是“为母报仇的孝子”,进而质疑法院判决不公,认为“杀害仇人是对的”。但在对他的加害动因进行客观讨论后,我们发现他的动机并非简单的“为母报仇”,而是他认为母亲当年是因与人互殴致死,自己对此不满、心理扭曲,才杀害了相关人员。讨论清楚后,社会评价才趋向公正,也维护了法院的公正判罚。恰恰是“塌方堵嘴”的行为,让大家质疑官方、怀疑政府,无法达成共识。我方主张的从来不是干预司法,而是通过讨论让公众明确理解司法,去监督司法。
就像“昆山反杀案”,正是通过对“正当防卫”的充分讨论,才能让于海明从“重罪”改判为“正当防卫无罪”,并推动刑法第20条的修订,让法律回应民意,实现民意与司法的良性互动,让人民群众更信任政府,维护法律权威。更进一步,对加害者“事出有因”的讨论,能让我们在社会层面发现并解决那些诱发加害者行为的深层原因。
对方一直在讨论舆情,称现在的网络非理性语言攻击并非互联网讨论的主流。首先,我们查找了《中国网络诚信发展报告》显示,94.5%的网民极度注重内容的真实性,当发现自己的内容是虚假的,80%的网民会立刻删除、撤销或跟进修正信息。同样,复旦大学社会发展与公共政策学院桂勇教授的研究显示,96.9%的网民讨论是针对事件本身就事论事的。因此在当今互联网平台,大家参与讨论的初心都是基于客观事实,想把案件问题聊清楚。
第二,对方认为舆情干扰司法公正,辩友称讨论犯罪动机就是干扰司法。但事实上,我方倡导的正是让大家了解加害者具体的“事出有因”的动因,这才能真正维护并监督司法的公正性。对方认为“对加害者‘事出有因’的讨论必须被禁止”,但舆论场和互联网永远存在。不讨论只会让我们陷入“故事化”“标签化”的揣测,这只会让对政府的误会根深蒂固,越陷越深。
比如说“张扣扣案”,如果不讨论他的加害动机,人们往往会脑补他是“为母报仇的孝子”,进而质疑法院判决不公,认为“杀害仇人是对的”。但在对他的加害动因进行客观讨论后,我们发现他的动机并非简单的“为母报仇”,而是他认为母亲当年是因与人互殴致死,自己对此不满、心理扭曲,才杀害了相关人员。讨论清楚后,社会评价才趋向公正,也维护了法院的公正判罚。恰恰是“塌方堵嘴”的行为,让大家质疑官方、怀疑政府,无法达成共识。我方主张的从来不是干预司法,而是通过讨论让公众明确理解司法,去监督司法。
就像“昆山反杀案”,正是通过对“正当防卫”的充分讨论,才能让于海明从“重罪”改判为“正当防卫无罪”,并推动刑法第20条的修订,让法律回应民意,实现民意与司法的良性互动,让人民群众更信任政府,维护法律权威。更进一步,对加害者“事出有因”的讨论,能让我们在社会层面发现并解决那些诱发加害者行为的深层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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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进入盘问环节,有请正方三辩质询反方一、二、四辩,共计时1分30秒,回答方时间不记录。质询方可以任意时间打断被质询方,被质询方不得反问。
有请正方三辩。好,对方辩友,请问对方辩友觉得,如果讨论加害者是否“事出有因”,会导致受害者受到二次伤害,那所以我们就完全不应该讨论加害者“事出有因”吗?
反方二辩:特别不是这样啊。讨论一定会给加害者带来“二次伤害”吗?为什么一定会给受害者带来二次伤害?因为对加害者“事出有因”的讨论和对受害者的再次曝光,这点是一定分不开的。
正方三辩:比如说在一个家暴案中,一定会对受害者进行再次曝光吗?比如说于海英拐卖儿童案,请问我们有人会去再次曝光这个儿童的身份,或者再次去讨论这个案件吗?
反方二辩:不知道可以详细阐述下他的案件吗?
正方三辩:我不是不了解,比如说余华英拐卖儿童案,这就很明显。怎么你方对“事出有因”的分析产出的案件毫无了解?比如说余华英拐卖儿童,是一个人把孩子拐卖到偏远地区。那请问,有人会因为分析这个案件之后,对“事出有因”的部分去怪责,而去对这个儿童进行进一步的讨论吗?
反方二辩:你方所认为的对“事出有因”的讨论,并非是一种客观性的舆论伤害,而是因为大家的注意力从受害者身上转移到了加害者身上。我们对受害者的同情,从对受害者处境的想法,会因为对“事出有因”的舆论讨论,从而转移到加害者身上,这对受害者的处境是一种极大的不公。
正方三辩:您方刚刚所说,我们因为讨论会把注意力转移到加害者身上。那请问受害者的“曝光”在哪里?
反方二辩:因为很简单,你通过对加害者“事出有因”的考虑,比如说你就会觉得加害者是因为穷,加害者是因为他的生活环境不好,从而觉得他的犯罪是在这个方面。恰恰是这种,恰是因为没有充分讨论就进行草率的分析,但是网友的“讨好”对方辩友。
正方三辩:对方辩友,你有权打断我。好在这个具体的案例问你,您方如果要保护受害者,那所以就不讨论吗?那是不是于欢案中,应该也要保护那个被于欢杀死的受害者,不去讨论于欢杀害的是不是“事出有因”?
反方二辩:我认为是的。
正方三辩:好,那也就是说,按照您方的说法,我们是不是应该完全不讨论,让于欢维持原本的一审判决,就是无期徒刑就好了?那这样的处理是公正的吗?我们正是经过讨论,才能让二审从无期徒刑变为5年有期徒刑,从而使他得到公正判决。
好再问你方,你方刚刚所说“对被害者的定义是主动对大家造成伤害”,那请问如果我有天开车不小心撞到你,把你撞死的情况下,我是不是不算加害者?
反方二辩:2辩。如果您算加害者,那您方说的不是主观故意呀,不是无意的呀,那这个为什么算加害者?按照您方的定义,因为您是主动做了一个事情去伤害对方,所以是加害者。我方对加害者的定义其实在于有故意伤人动机,你并没有很清楚地告诉我主观故意和无意的区别在哪里。所以,也就是我们认为,只要对他人造成伤害就是加害者了。
正方三辩:嗯。
反方二辩:好在进行具体的案例问你,您方如果要保护受害者,那所以就不讨论吗?那是不是于欢案中,应该也要保护那个被于欢杀死的受害者,不去讨论于欢杀害的是不是“事出有因”?
正方三辩:我认为是的。
反方二辩:好,那也就是说,按照您方的说法,我们是不是应该完全不讨论,让于欢维持原本的一审判决,就是无期徒刑就好了?那这样的处理是公正的吗?我们正是经过讨论,才能让二审从无期徒刑变为5年有期徒刑,从而使他得到公正判决。
好再问你方,你方刚刚所说“对被害者的定义是主动对大家造成伤害”,那请问如果我有天开车不小心撞到你,把你撞死的情况下,我是不是不算加害者?
反方二辩:2辩。如果您算加害者,那您方说的不是主观故意呀,不是无意的呀,那这个为什么算加害者?按照您方的定义,因为您是主动做了一个事情去伤害对方,所以是加害者。我方对加害者的定义其实在于有故意伤人动机,你并没有很清楚地告诉我主观故意和无意的区别在哪里。所以,也就是我们认为,只要对他人造成伤害就是加害者了。
下面进入盘问环节,有请正方三辩质询反方一、二、四辩,共计时1分30秒,回答方时间不记录。质询方可以任意时间打断被质询方,被质询方不得反问。
有请正方三辩。好,对方辩友,请问对方辩友觉得,如果讨论加害者是否“事出有因”,会导致受害者受到二次伤害,那所以我们就完全不应该讨论加害者“事出有因”吗?
反方二辩:特别不是这样啊。讨论一定会给加害者带来“二次伤害”吗?为什么一定会给受害者带来二次伤害?因为对加害者“事出有因”的讨论和对受害者的再次曝光,这点是一定分不开的。
正方三辩:比如说在一个家暴案中,一定会对受害者进行再次曝光吗?比如说于海英拐卖儿童案,请问我们有人会去再次曝光这个儿童的身份,或者再次去讨论这个案件吗?
反方二辩:不知道可以详细阐述下他的案件吗?
正方三辩:我不是不了解,比如说余华英拐卖儿童案,这就很明显。怎么你方对“事出有因”的分析产出的案件毫无了解?比如说余华英拐卖儿童,是一个人把孩子拐卖到偏远地区。那请问,有人会因为分析这个案件之后,对“事出有因”的部分去怪责,而去对这个儿童进行进一步的讨论吗?
反方二辩:你方所认为的对“事出有因”的讨论,并非是一种客观性的舆论伤害,而是因为大家的注意力从受害者身上转移到了加害者身上。我们对受害者的同情,从对受害者处境的想法,会因为对“事出有因”的舆论讨论,从而转移到加害者身上,这对受害者的处境是一种极大的不公。
正方三辩:您方刚刚所说,我们因为讨论会把注意力转移到加害者身上。那请问受害者的“曝光”在哪里?
反方二辩:因为很简单,你通过对加害者“事出有因”的考虑,比如说你就会觉得加害者是因为穷,加害者是因为他的生活环境不好,从而觉得他的犯罪是在这个方面。恰恰是这种,恰是因为没有充分讨论就进行草率的分析,但是网友的“讨好”对方辩友。
正方三辩:对方辩友,你有权打断我。好在这个具体的案例问你,您方如果要保护受害者,那所以就不讨论吗?那是不是于欢案中,应该也要保护那个被于欢杀死的受害者,不去讨论于欢杀害的是不是“事出有因”?
反方二辩:我认为是的。
正方三辩:好,那也就是说,按照您方的说法,我们是不是应该完全不讨论,让于欢维持原本的一审判决,就是无期徒刑就好了?那这样的处理是公正的吗?我们正是经过讨论,才能让二审从无期徒刑变为5年有期徒刑,从而使他得到公正判决。
好再问你方,你方刚刚所说“对被害者的定义是主动对大家造成伤害”,那请问如果我有天开车不小心撞到你,把你撞死的情况下,我是不是不算加害者?
反方二辩:2辩。如果您算加害者,那您方说的不是主观故意呀,不是无意的呀,那这个为什么算加害者?按照您方的定义,因为您是主动做了一个事情去伤害对方,所以是加害者。我方对加害者的定义其实在于有故意伤人动机,你并没有很清楚地告诉我主观故意和无意的区别在哪里。所以,也就是我们认为,只要对他人造成伤害就是加害者了。
正方三辩:嗯。
反方二辩:好在进行具体的案例问你,您方如果要保护受害者,那所以就不讨论吗?那是不是于欢案中,应该也要保护那个被于欢杀死的受害者,不去讨论于欢杀害的是不是“事出有因”?
正方三辩:我认为是的。
反方二辩:好,那也就是说,按照您方的说法,我们是不是应该完全不讨论,让于欢维持原本的一审判决,就是无期徒刑就好了?那这样的处理是公正的吗?我们正是经过讨论,才能让二审从无期徒刑变为5年有期徒刑,从而使他得到公正判决。
好再问你方,你方刚刚所说“对被害者的定义是主动对大家造成伤害”,那请问如果我有天开车不小心撞到你,把你撞死的情况下,我是不是不算加害者?
反方二辩:2辩。如果您算加害者,那您方说的不是主观故意呀,不是无意的呀,那这个为什么算加害者?按照您方的定义,因为您是主动做了一个事情去伤害对方,所以是加害者。我方对加害者的定义其实在于有故意伤人动机,你并没有很清楚地告诉我主观故意和无意的区别在哪里。所以,也就是我们认为,只要对他人造成伤害就是加害者了。
以下为ai总结(感谢来自 刘圣韬 学长的精彩ai prompt!基座大模型为豆包。)
(注:文本末尾存在反方二辩与正方三辩对话重复,已按首次出现顺序梳理核心逻辑)
对近小读时间两分钟,经过刚才的交通,对方辩友为我们描绘了一个非常非常完美的蓝图,他可以通过师出有名的讨论来实现社会公正的美好蓝图。但是很遗憾,这个图景是建立在一个非常不切实际的基础上的。
首先,对方假设了大众的讨论是理性的,是经过自己思考从而得出的一个结论。但我们现实是什么?在这个碎片化情绪化的网络舆论场里面,劣趣共情远比重情更能带来流量。这后将害者事出有因的深度剖析传到我们的大众层面,会变成什么呢?我们最直接的效果往往不是反思,而是对这种犯罪行为的合理化以及窃密,这直接冲击了我们司法公正的预防功能。
第二,对方假设了我们讨论是可控的,他们一再以为舆情是在一个可控的范围内传播的,但他们无法解释的是,为何对动机的追溯总会去滑向对受害者的口吻。因为人性本能是为了自己的利益、自己的选择而做出的事情,舆论是不可被控制的,但它会被引导。当这种不可控的因素被恶意引导到一个方向的时候,你们所说的社会公正该何去何从?一旦事出有因成为了舆论焦点,那就会有人对他进行操控,对他进行判决。我们见过太多的案例,加害者的团队散布片面信息去引导民意,干扰司法。统治和法治社会的基石是罪行法定而非情有可原。一旦舆论能左右判决,那每个人都有可能成为下一个舆论定罪的无辜者。
其次,您光说了于欢案促进了法律正当防卫条款的适用率,其实是因为于欢案及其家属的上诉,法院法官再次进行了搜寻人证、物证,从而查明了事实,这些都在刑事判决书上都有记录。您一带一强调网友舆论的作用,希望您之后能拿出相关权威的报道,说明到底是哪位大法官听取了哪位网友的建议,从而给他进行了一次重新的查案。
因此,对方所说的理性讨论只是一种非常理想化的假设,在现实语境中,这种讨论必然滑向简单归因、谴责受害者、为犯罪开脱。因此,我方坚决认为,对加害者“事出有因”的讨论不利于社会公正。谢谢,感谢东方。
对近小读时间两分钟,经过刚才的交通,对方辩友为我们描绘了一个非常非常完美的蓝图,他可以通过师出有名的讨论来实现社会公正的美好蓝图。但是很遗憾,这个图景是建立在一个非常不切实际的基础上的。
首先,对方假设了大众的讨论是理性的,是经过自己思考从而得出的一个结论。但我们现实是什么?在这个碎片化情绪化的网络舆论场里面,劣趣共情远比重情更能带来流量。这后将害者事出有因的深度剖析传到我们的大众层面,会变成什么呢?我们最直接的效果往往不是反思,而是对这种犯罪行为的合理化以及窃密,这直接冲击了我们司法公正的预防功能。
第二,对方假设了我们讨论是可控的,他们一再以为舆情是在一个可控的范围内传播的,但他们无法解释的是,为何对动机的追溯总会去滑向对受害者的口吻。因为人性本能是为了自己的利益、自己的选择而做出的事情,舆论是不可被控制的,但它会被引导。当这种不可控的因素被恶意引导到一个方向的时候,你们所说的社会公正该何去何从?一旦事出有因成为了舆论焦点,那就会有人对他进行操控,对他进行判决。我们见过太多的案例,加害者的团队散布片面信息去引导民意,干扰司法。统治和法治社会的基石是罪行法定而非情有可原。一旦舆论能左右判决,那每个人都有可能成为下一个舆论定罪的无辜者。
其次,您光说了于欢案促进了法律正当防卫条款的适用率,其实是因为于欢案及其家属的上诉,法院法官再次进行了搜寻人证、物证,从而查明了事实,这些都在刑事判决书上都有记录。您一带一强调网友舆论的作用,希望您之后能拿出相关权威的报道,说明到底是哪位大法官听取了哪位网友的建议,从而给他进行了一次重新的查案。
因此,对方所说的理性讨论只是一种非常理想化的假设,在现实语境中,这种讨论必然滑向简单归因、谴责受害者、为犯罪开脱。因此,我方坚决认为,对加害者“事出有因”的讨论不利于社会公正。谢谢,感谢东方。
以下为ai总结(感谢来自 刘圣韬 学长的精彩ai prompt!基座大模型为豆包。)
先准备好的图表或字板,首先有请正方一辩进行开篇立论,时间为3分30秒。谢谢主席,问候在场各位评委、对方辩友、各位观众。
加害者是造成他人权益受损害的人。对加害者“事出有因”的讨论,是公检法机关和大众依据案件事实,对加害者作案原因与动机进行的探讨。而社会公正则是让裁决过程和结果合乎公众的朴素正义观,让每个人得其所应得,失其所因失。基于此,我方将从以下两方面论证,对加害者“事出有因”的讨论如何利于社会公正。
第一,对加害者“事出有因”的讨论,有助于促进事件本身的公正解决,实现事件解决的程序与结果正义,有利于社会公正。在司法层面,对加害者“事出有因”的讨论是还原事件真相,实现公正裁决的关键。例如,在于欢案中,只有充分讨论了于欢是因母亲被非法拘禁、受到极端侮辱的“事出有因”,才能将其区别于主观恶意极大的故意杀人犯,将无期徒刑改判为更合理的5年有期徒刑。换言之,如果不对于欢的“事出有因”进行充分讨论,他可能会被判处故意杀人罪,反而危害社会公正。在社会层面,对加害者“事出有因”的讨论,还有助于社会评价公正。例如在张扣扣案中,正是有了对张扣扣“事出有因”的讨论,公众才不再脑补他为母亲复仇的“热血”动机,进而认识到他其实是因不满社会秩序、出于法外报复才进行杀人,并将舆论从“生子当如张扣扣”的热血赞扬,转变为“他的经历很可怜,但他手段仍不正义”的冷静客观评价,维护了法律原本的公正判决。因此,对加害者“事出有因”的讨论,有助于还原事件的完整真相,使我们冷静看待与评价加害者,以理性的姿态促成司法结果与过程的公正,继而利于社会公正。
第二,对加害者“事出有因”的讨论,有助于发现进而解决引发加害行为的更深层问题,从而预防类似破坏社会公正的加害行为,有利于社会公正。一方面,对于“事出有因”的讨论能发现加害者背后的观念问题。如在贵州溺死女婴案中,如果不对父亲溺死亲生女儿的“事出有因”进行讨论,公众将无法认识到当地仍存在重男轻女的观念问题,这样的恶性事件才会重复上演。只有当我们讨论了加害者的“事出有因”,才促进《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对溺婴者从重处理的条例出台,使类似事件大大减少。另一方面,对于“事出有因”的讨论,还能发现加害者背后的制度或结构性问题,进而推动系统性变革。在外卖员撞飞交警案中,只有对外卖员“事出有因”进行讨论,才能够发现其背后的操作动机——公司算法不合理的隐性问题,进而使平台调整算法,减少事故。再如江西农民杀害村长事件中,只有对农民“不堪农业税重负”这一“事出有因”进行讨论,才能让社会意识到农业税负担过重问题,最终促进农业税取消,让农民和政府不再对立。因此,正是对加害者作案原因的讨论,才能暴露出其背后隐藏的制度或观念问题,推动社会系统性变革,在根源上减少类似不利于社会公正的事件发生。
综上,对加害者“事出有因”的讨论,有助于还原加害者的加害动机,维护判决的过程与结果公正,并让大众深挖案件背后存在的更深层社会问题,预防类似破坏社会公正的行为。因此,这有利于社会公正。
感谢正方一辩的精彩发言。接下来。
先准备好的图表或字板,首先有请正方一辩进行开篇立论,时间为3分30秒。谢谢主席,问候在场各位评委、对方辩友、各位观众。
加害者是造成他人权益受损害的人。对加害者“事出有因”的讨论,是公检法机关和大众依据案件事实,对加害者作案原因与动机进行的探讨。而社会公正则是让裁决过程和结果合乎公众的朴素正义观,让每个人得其所应得,失其所因失。基于此,我方将从以下两方面论证,对加害者“事出有因”的讨论如何利于社会公正。
第一,对加害者“事出有因”的讨论,有助于促进事件本身的公正解决,实现事件解决的程序与结果正义,有利于社会公正。在司法层面,对加害者“事出有因”的讨论是还原事件真相,实现公正裁决的关键。例如,在于欢案中,只有充分讨论了于欢是因母亲被非法拘禁、受到极端侮辱的“事出有因”,才能将其区别于主观恶意极大的故意杀人犯,将无期徒刑改判为更合理的5年有期徒刑。换言之,如果不对于欢的“事出有因”进行充分讨论,他可能会被判处故意杀人罪,反而危害社会公正。在社会层面,对加害者“事出有因”的讨论,还有助于社会评价公正。例如在张扣扣案中,正是有了对张扣扣“事出有因”的讨论,公众才不再脑补他为母亲复仇的“热血”动机,进而认识到他其实是因不满社会秩序、出于法外报复才进行杀人,并将舆论从“生子当如张扣扣”的热血赞扬,转变为“他的经历很可怜,但他手段仍不正义”的冷静客观评价,维护了法律原本的公正判决。因此,对加害者“事出有因”的讨论,有助于还原事件的完整真相,使我们冷静看待与评价加害者,以理性的姿态促成司法结果与过程的公正,继而利于社会公正。
第二,对加害者“事出有因”的讨论,有助于发现进而解决引发加害行为的更深层问题,从而预防类似破坏社会公正的加害行为,有利于社会公正。一方面,对于“事出有因”的讨论能发现加害者背后的观念问题。如在贵州溺死女婴案中,如果不对父亲溺死亲生女儿的“事出有因”进行讨论,公众将无法认识到当地仍存在重男轻女的观念问题,这样的恶性事件才会重复上演。只有当我们讨论了加害者的“事出有因”,才促进《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对溺婴者从重处理的条例出台,使类似事件大大减少。另一方面,对于“事出有因”的讨论,还能发现加害者背后的制度或结构性问题,进而推动系统性变革。在外卖员撞飞交警案中,只有对外卖员“事出有因”进行讨论,才能够发现其背后的操作动机——公司算法不合理的隐性问题,进而使平台调整算法,减少事故。再如江西农民杀害村长事件中,只有对农民“不堪农业税重负”这一“事出有因”进行讨论,才能让社会意识到农业税负担过重问题,最终促进农业税取消,让农民和政府不再对立。因此,正是对加害者作案原因的讨论,才能暴露出其背后隐藏的制度或观念问题,推动社会系统性变革,在根源上减少类似不利于社会公正的事件发生。
综上,对加害者“事出有因”的讨论,有助于还原加害者的加害动机,维护判决的过程与结果公正,并让大众深挖案件背后存在的更深层社会问题,预防类似破坏社会公正的行为。因此,这有利于社会公正。
感谢正方一辩的精彩发言。接下来。
以下为ai总结(感谢来自 刘圣韬 学长的精彩ai prompt!基座大模型为豆包。)
讨论是否有利于社会公正,取决于能否实现事件解决的公正(程序与结果正义)及预防类似破坏社会公正的行为(通过解决深层问题)
对方辩友,您提到了于欢案在今天辩论的语境中,是已经默认了于欢是加害者,所以这个案例才可以用来支持警方的观点。那么请问对方辩友,警察枪杀绑架人质的杀人犯,警察算不算加害者?
不算啊。
好,那么这一点就已经与贵方的定义产生了矛盾。贵方对“加害者”的定义是:只要造成了他人损害,那么他就算加害者。所以这是自相矛盾的。
那么第二个问题,请问贵方的论点中,“促进法律发展”是具体指促进立法环节,还是促进司法环节?
哦,我刚刚回答了刚刚的问题。警察作为一个职业,作为一个公正的机关,是在履行职责,而罪犯已经危害了社会公正,其个人权益不应被过度强调。
请问您方说法,公众的讨论可以促进行业发展,是促进立法还是司法?
都促进了。
对啊,因为一个是立法,我刚刚提到的贵州溺死女婴案,是因为溺婴者的行为,最终推动了相关法律的完善。
那么请问,如果出现了司法案件,比如于欢案中,一审判决是无期徒刑,但经过公众讨论后,您的意思是网友的讨论可以被纳入司法审判的一环,影响司法程序吗?如果是这样,司法程序的独立性何在?
时间到。
对方辩友,您提到了于欢案在今天辩论的语境中,是已经默认了于欢是加害者,所以这个案例才可以用来支持警方的观点。那么请问对方辩友,警察枪杀绑架人质的杀人犯,警察算不算加害者?
不算啊。
好,那么这一点就已经与贵方的定义产生了矛盾。贵方对“加害者”的定义是:只要造成了他人损害,那么他就算加害者。所以这是自相矛盾的。
那么第二个问题,请问贵方的论点中,“促进法律发展”是具体指促进立法环节,还是促进司法环节?
哦,我刚刚回答了刚刚的问题。警察作为一个职业,作为一个公正的机关,是在履行职责,而罪犯已经危害了社会公正,其个人权益不应被过度强调。
请问您方说法,公众的讨论可以促进行业发展,是促进立法还是司法?
都促进了。
对啊,因为一个是立法,我刚刚提到的贵州溺死女婴案,是因为溺婴者的行为,最终推动了相关法律的完善。
那么请问,如果出现了司法案件,比如于欢案中,一审判决是无期徒刑,但经过公众讨论后,您的意思是网友的讨论可以被纳入司法审判的一环,影响司法程序吗?如果是这样,司法程序的独立性何在?
时间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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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任意辩题,时间同样为1分30秒。质询方可以任意时间打断被质询方,不得反问。有请反方三辩。
我方现在认为,通过对加害者“事出有因”的讨论,能够推动社会背后结构性问题的解决。请问,只有群众讨论犯罪这一条路径,群众是否能看见社会结构性问题?我们的观点是,并非如此。社会讨论犯罪本身并不能直接解决社会结构性问题,还有其他途径。
要告诉您方的是,不仅您方的利好很小,随时可能被更能减少伤害的途径替代,而且其存在很大坏处,容易引发犯罪。
好的,下一个问题。美国路易杀保险大众探(注:此处原始文本可能存在信息缺失或误写,暂保留),大众讨论中认为犯罪杀人的原因是受害者为“护不人”(注:此处原始文本可能存在信息缺失或误写,暂保留),应该把陆毅杰无罪释放。您方觉得这种讨论是在维护公平正义吗?不正是因为大家没有对其进行“事出有因”的讨论,所以才会导致网友在陆毅案件结案后广泛转发一个“CEO暗杀名单”?根据“差别接触犯罪理论”,这会显著降低犯罪心理门槛。您方是否认为这有利于社会公正?显然不利于。但这恰恰说明,正是因为没有进行“事出有因”的讨论,类似事件才会真实发生。
在打着报复校园霸凌旗号的校园枪击案发生后的10年间,美国发生了21起模仿校园枪击案。所以对方辩友无法回应这一问题吗?
下一个问题。一个案件出现后,大众既讨论谁是加害者,又讨论“事出有因”的原因是什么。但是大部分讨论是基于事实证据,还是自己的主观臆想?
我先回答您方上一个问题:挖掘原因和寻找真相,不要转移话题。现在问你,大众讨论是基于事实证据,还是会产生其他影响?以重庆长江二桥公交车案为例,大众根据一段不清晰的现场视频,就断定女司机是肇事者并对其进行网暴,后来官方澄清加害者并非女司机。您是否觉得这对当事人造成了伤害?
这正是因为一开始没有基于事实根据进行讨论。那么,这样的讨论究竟是利于社会公平正义,还是使得社会风气越来越污秽呢?
进行讨论本身没有错,错的是讨论的方式。您方也说了“不分青红皂白”,这是因为没有经过理性分析。你们如何保证讨论是理性的?我们在讨论过程中聊原因,原因会被越聊越清楚,我们会越来越知道真相。但在官方澄清加害者并非女性后,群众仍然不信,连加害者和受害者都分不清,你怎么指望他们进行理性讨论呢?
时间任意辩题,时间同样为1分30秒。质询方可以任意时间打断被质询方,不得反问。有请反方三辩。
我方现在认为,通过对加害者“事出有因”的讨论,能够推动社会背后结构性问题的解决。请问,只有群众讨论犯罪这一条路径,群众是否能看见社会结构性问题?我们的观点是,并非如此。社会讨论犯罪本身并不能直接解决社会结构性问题,还有其他途径。
要告诉您方的是,不仅您方的利好很小,随时可能被更能减少伤害的途径替代,而且其存在很大坏处,容易引发犯罪。
好的,下一个问题。美国路易杀保险大众探(注:此处原始文本可能存在信息缺失或误写,暂保留),大众讨论中认为犯罪杀人的原因是受害者为“护不人”(注:此处原始文本可能存在信息缺失或误写,暂保留),应该把陆毅杰无罪释放。您方觉得这种讨论是在维护公平正义吗?不正是因为大家没有对其进行“事出有因”的讨论,所以才会导致网友在陆毅案件结案后广泛转发一个“CEO暗杀名单”?根据“差别接触犯罪理论”,这会显著降低犯罪心理门槛。您方是否认为这有利于社会公正?显然不利于。但这恰恰说明,正是因为没有进行“事出有因”的讨论,类似事件才会真实发生。
在打着报复校园霸凌旗号的校园枪击案发生后的10年间,美国发生了21起模仿校园枪击案。所以对方辩友无法回应这一问题吗?
下一个问题。一个案件出现后,大众既讨论谁是加害者,又讨论“事出有因”的原因是什么。但是大部分讨论是基于事实证据,还是自己的主观臆想?
我先回答您方上一个问题:挖掘原因和寻找真相,不要转移话题。现在问你,大众讨论是基于事实证据,还是会产生其他影响?以重庆长江二桥公交车案为例,大众根据一段不清晰的现场视频,就断定女司机是肇事者并对其进行网暴,后来官方澄清加害者并非女司机。您是否觉得这对当事人造成了伤害?
这正是因为一开始没有基于事实根据进行讨论。那么,这样的讨论究竟是利于社会公平正义,还是使得社会风气越来越污秽呢?
进行讨论本身没有错,错的是讨论的方式。您方也说了“不分青红皂白”,这是因为没有经过理性分析。你们如何保证讨论是理性的?我们在讨论过程中聊原因,原因会被越聊越清楚,我们会越来越知道真相。但在官方澄清加害者并非女性后,群众仍然不信,连加害者和受害者都分不清,你怎么指望他们进行理性讨论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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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方二辩进行对辩,时间间隔各1分30秒,双方以交替形式轮流发言,辩手无权终止对方未完成之言论。双方即时分开进行,一方发言时间完毕后,另一方可继续发言,直到剩余时间用完为止。
正方二辩率先发言:好,对方辩友,如果我们今天不对加害者的事出原因进行广泛客观的讨论,社会公众只靠简单的减刑公告和法院的一些判决结果就自行脑补、揣测加害者的动机,然后就得到了自己的评价,这样难道有利于社会公平吗?我认为司法机关和立法机关,他们对加害者的“事出有因”,应该是一种基于大量证据和调查得出的结果,而非主观揣测。
我方问对方辩友,在美国模仿枪击案中对“情有可原”的讨论,我们会是震慑潜在的犯罪者,还是他会觉得“我也有苦衷,我犯罪是有理由的”,从而强化他们的犯罪心理?当然是震慑。所以说,您方也承认,如果不对“事出有因”进行客观讨论,单靠公众自行揣测的弊端,您方无法解决。您方只告诉我司法机关会如何做,却不说公众的讨论应该如何引导。
就比如说在张扣扣案件中,正是因为一开始我们缺少对“事出有因”的讨论,所以网民只能根据减刑通告就自行脑补,认为他是为母复仇、行侠仗义,甚至说出“生子当如张扣扣”这样的评价,难道这真的有利于社会公正吗?对方辩友说了,社会公众的评价是片面的,是他们自己揣测、脑补的,这是极度不客观的,而且带有强烈的主观因素,您觉得这样的讨论是有利于社会公正的吗?
其次,我方想强调,我们的讨论核心是寻找犯罪的合理性。那么,根据给您补充一个理论吧,叫“差别接触理论”。当犯罪者大量接触到犯罪的合理化解释时,他们会更倾向于利用犯罪去解决现有的问题。因为当你成为谋杀案的犯罪者时,你所在乎的并非是立法和司法,而是有没有人跟你共情,有没有站在你同一战线的人。
对方辩友,我没有听懂您举的例子,但是您也承认,在张扣扣案中,大家充分讨论了他“事出有因”,但具体是什么因?您告诉我的是公众的讨论,包括一些无端的舆论指责,确实让事情得到了片面的理解。但当我们对“事出有因”进行具体讨论后,发现他所谓的“为母复仇”只是借口,真实原因是对社会不满。于是,社会对他的评价才回归理性。
如果法庭上不对加害者的犯罪动机进行充分的讨论,陪审团也不去探究犯罪动机到底是什么,您方怎么保证司法的程序和结果公正呢?您觉得法院对一个案件的审理会如此草率和不客观吗?法院会进行各种各样的案件搜集和讨论,这远比公众所知道的线索和证据要完整、客观得多。
好,我们继续说。您方之前所说的于欢案,于欢案的司法难道是因为公众的干预吗?难道不是因为司法机关接受了于欢家人的调查申请,进行了更客观的取证,从而做出公正的裁决吗?您方认为公众影响司法纯属无稽之谈,不对呀。在这个案件中,正是因为一审法院对他“事出有因”的讨论不充分,才导致错判无期徒刑。对方辩友不能解释,所以说,只要大家一起把于欢案背后他母亲受到非法拘禁、极端侮辱的原因讨论清楚,才能真正得到公正的解决。这也是为什么二审在经历了充分的讨论之后,做出了合理判决的原因。
所以我方认为,公众对加害者“事出有因”的讨论,与司法机关的工作是对立统一的,两者相辅相成。感谢双方的精彩发言。
双方二辩进行对辩,时间间隔各1分30秒,双方以交替形式轮流发言,辩手无权终止对方未完成之言论。双方即时分开进行,一方发言时间完毕后,另一方可继续发言,直到剩余时间用完为止。
正方二辩率先发言:好,对方辩友,如果我们今天不对加害者的事出原因进行广泛客观的讨论,社会公众只靠简单的减刑公告和法院的一些判决结果就自行脑补、揣测加害者的动机,然后就得到了自己的评价,这样难道有利于社会公平吗?我认为司法机关和立法机关,他们对加害者的“事出有因”,应该是一种基于大量证据和调查得出的结果,而非主观揣测。
我方问对方辩友,在美国模仿枪击案中对“情有可原”的讨论,我们会是震慑潜在的犯罪者,还是他会觉得“我也有苦衷,我犯罪是有理由的”,从而强化他们的犯罪心理?当然是震慑。所以说,您方也承认,如果不对“事出有因”进行客观讨论,单靠公众自行揣测的弊端,您方无法解决。您方只告诉我司法机关会如何做,却不说公众的讨论应该如何引导。
就比如说在张扣扣案件中,正是因为一开始我们缺少对“事出有因”的讨论,所以网民只能根据减刑通告就自行脑补,认为他是为母复仇、行侠仗义,甚至说出“生子当如张扣扣”这样的评价,难道这真的有利于社会公正吗?对方辩友说了,社会公众的评价是片面的,是他们自己揣测、脑补的,这是极度不客观的,而且带有强烈的主观因素,您觉得这样的讨论是有利于社会公正的吗?
其次,我方想强调,我们的讨论核心是寻找犯罪的合理性。那么,根据给您补充一个理论吧,叫“差别接触理论”。当犯罪者大量接触到犯罪的合理化解释时,他们会更倾向于利用犯罪去解决现有的问题。因为当你成为谋杀案的犯罪者时,你所在乎的并非是立法和司法,而是有没有人跟你共情,有没有站在你同一战线的人。
对方辩友,我没有听懂您举的例子,但是您也承认,在张扣扣案中,大家充分讨论了他“事出有因”,但具体是什么因?您告诉我的是公众的讨论,包括一些无端的舆论指责,确实让事情得到了片面的理解。但当我们对“事出有因”进行具体讨论后,发现他所谓的“为母复仇”只是借口,真实原因是对社会不满。于是,社会对他的评价才回归理性。
如果法庭上不对加害者的犯罪动机进行充分的讨论,陪审团也不去探究犯罪动机到底是什么,您方怎么保证司法的程序和结果公正呢?您觉得法院对一个案件的审理会如此草率和不客观吗?法院会进行各种各样的案件搜集和讨论,这远比公众所知道的线索和证据要完整、客观得多。
好,我们继续说。您方之前所说的于欢案,于欢案的司法难道是因为公众的干预吗?难道不是因为司法机关接受了于欢家人的调查申请,进行了更客观的取证,从而做出公正的裁决吗?您方认为公众影响司法纯属无稽之谈,不对呀。在这个案件中,正是因为一审法院对他“事出有因”的讨论不充分,才导致错判无期徒刑。对方辩友不能解释,所以说,只要大家一起把于欢案背后他母亲受到非法拘禁、极端侮辱的原因讨论清楚,才能真正得到公正的解决。这也是为什么二审在经历了充分的讨论之后,做出了合理判决的原因。
所以我方认为,公众对加害者“事出有因”的讨论,与司法机关的工作是对立统一的,两者相辅相成。感谢双方的精彩发言。
以下为ai总结(感谢来自 刘圣韬 学长的精彩ai prompt!基座大模型为豆包。)
好,今天的主题是针对大众讨论是否理性,我方前面已经给出数据:94.5%的人认为对其调整更不涉及内容真实性,96.9%的网民更强调事件本身。对方所说的“我们当众会理现的数据”何在呢?我方到现在还没有听到这个数据。
其次,关于“受害者责任”这个问题,对方反复强调讨论受害者责任会对受害者造成伤害。我方已经回应过:首先,有因果关系的经历不一定要从受害者身上找原因。例如于欢案中涉及拐卖儿童,没有任何人可以从受害者身上找到动机。其次,深挖加害行为背后的动机,可能让我们发现背后的社会制度或理念问题,这是在预防未来的受害者。比如我方今天提到的“贵重女婴”问题,你方在论述中认为讨论不清,而我方认为正是因为讨论了该行为背后的社会原因——落后的重男轻女理念,才促使相关部门和政府改变农村地区歧视女性的风俗和理念,从而预防了下一次类似案件的发生,这正是在促进社会公平正义。
然后最后我发现,如果你去讨论加害者的动机就判刑,才会导致加害者的破税,这时候才是真正对受害者造成二次伤害。比如说张扣扣案,如果没有讨论其动机,公众可能一直觉得判定结果不合理,认为“张扣多么正义”。在这样的舆论场合中,我方不想看到的是,当公众真正关注其背后动机时却没有得到合理解释,反而觉得“他是被杀害的,是受害者”,从而维护了某种扭曲的“正义”,这实际上是对受害者的二次伤害,也偏离了社会公正的讨论方向。
好,今天的主题是针对大众讨论是否理性,我方前面已经给出数据:94.5%的人认为对其调整更不涉及内容真实性,96.9%的网民更强调事件本身。对方所说的“我们当众会理现的数据”何在呢?我方到现在还没有听到这个数据。
其次,关于“受害者责任”这个问题,对方反复强调讨论受害者责任会对受害者造成伤害。我方已经回应过:首先,有因果关系的经历不一定要从受害者身上找原因。例如于欢案中涉及拐卖儿童,没有任何人可以从受害者身上找到动机。其次,深挖加害行为背后的动机,可能让我们发现背后的社会制度或理念问题,这是在预防未来的受害者。比如我方今天提到的“贵重女婴”问题,你方在论述中认为讨论不清,而我方认为正是因为讨论了该行为背后的社会原因——落后的重男轻女理念,才促使相关部门和政府改变农村地区歧视女性的风俗和理念,从而预防了下一次类似案件的发生,这正是在促进社会公平正义。
然后最后我发现,如果你去讨论加害者的动机就判刑,才会导致加害者的破税,这时候才是真正对受害者造成二次伤害。比如说张扣扣案,如果没有讨论其动机,公众可能一直觉得判定结果不合理,认为“张扣多么正义”。在这样的舆论场合中,我方不想看到的是,当公众真正关注其背后动机时却没有得到合理解释,反而觉得“他是被杀害的,是受害者”,从而维护了某种扭曲的“正义”,这实际上是对受害者的二次伤害,也偏离了社会公正的讨论方向。
以下为ai总结(感谢来自 刘圣韬 学长的精彩ai prompt!基座大模型为豆包。)
请反方三辩进行半场小结,时间也为1分30秒。
辩论进行到这里,对方始终是会用“民意正义”这样宏大但空泛的口号混淆视听。他们认为只要司法和立法不符合他们眼中的正义和真相,就可以把自己放在高位,以声量和舆论把社会塑造成所谓公平正义的能量。
但是我方已论证大众是非理性的存在,没有能力也不可能通过对案件申诉人的讨论让社会推向公正的方向。
对方强调不想以改变司法审判为目的,是试图经营一种理解,实际上太理想化了。在现实案例中,他的偶犯、从犯和自首情节全部都是被法律认可的。但是迫于网友的声讨,仍然被判处死刑。最终这件事情被定性为量刑过重,而舆论会影响判决,这现象会被有些人利用。例如,吴英案中的辩护律师就计划操纵舆论,试图让当事人逃脱法律的惩罚。
群众呢?在没有事实和证据的基础上,将判断案件的标准基于道德情感,忽视司法程序,站在道德制高点上指责司法,以实现内心期待的裁判结果。
而且,讨论清楚就意味着解决吗?对方不停的提溺死女婴案例、提到农民不贪税收,最终在促进和讨论之间,这两个是有断裂的,没有数据和衡量的标准。你去看这个事情是否解决,解决到什么程度,我方同样已经阐明,社会结构性问题的发现和解决,并非群众的上街或加大舆论讨论就可以推动的。
男女形成贫富差距这种问题是全球性的课题,仍然要依靠政府机关的查证和执行,而且带来的关注度更是能对学术研究、新闻报道等更多理性的方式轻易取代。
但是下一步就是难以承受的,比如说对受害者的不公正,我方予以论证,杀害者的讨论是无可避免的,或者会对受害者造成二次伤害。
福州大学女生的曝光时间到,请停止发言。感谢双方三辩,接下来进入自由辩论环节。
请反方三辩进行半场小结,时间也为1分30秒。
辩论进行到这里,对方始终是会用“民意正义”这样宏大但空泛的口号混淆视听。他们认为只要司法和立法不符合他们眼中的正义和真相,就可以把自己放在高位,以声量和舆论把社会塑造成所谓公平正义的能量。
但是我方已论证大众是非理性的存在,没有能力也不可能通过对案件申诉人的讨论让社会推向公正的方向。
对方强调不想以改变司法审判为目的,是试图经营一种理解,实际上太理想化了。在现实案例中,他的偶犯、从犯和自首情节全部都是被法律认可的。但是迫于网友的声讨,仍然被判处死刑。最终这件事情被定性为量刑过重,而舆论会影响判决,这现象会被有些人利用。例如,吴英案中的辩护律师就计划操纵舆论,试图让当事人逃脱法律的惩罚。
群众呢?在没有事实和证据的基础上,将判断案件的标准基于道德情感,忽视司法程序,站在道德制高点上指责司法,以实现内心期待的裁判结果。
而且,讨论清楚就意味着解决吗?对方不停的提溺死女婴案例、提到农民不贪税收,最终在促进和讨论之间,这两个是有断裂的,没有数据和衡量的标准。你去看这个事情是否解决,解决到什么程度,我方同样已经阐明,社会结构性问题的发现和解决,并非群众的上街或加大舆论讨论就可以推动的。
男女形成贫富差距这种问题是全球性的课题,仍然要依靠政府机关的查证和执行,而且带来的关注度更是能对学术研究、新闻报道等更多理性的方式轻易取代。
但是下一步就是难以承受的,比如说对受害者的不公正,我方予以论证,杀害者的讨论是无可避免的,或者会对受害者造成二次伤害。
福州大学女生的曝光时间到,请停止发言。感谢双方三辩,接下来进入自由辩论环节。
以下为ai总结(感谢来自 刘圣韬 学长的精彩ai prompt!基座大模型为豆包。)
首先有请反方四辩总结陈词,时间为3分30秒。
有请评委,对方辩友在刚才的陈述中,谈到了内容,但很遗憾的是,其间还是暴露出了许多漏洞。首先,对方辩友关于网络不适合讨论某件事情,现在这件信息对方的案件这一点,是缺少客观数据的。对方一直在用某种方式为在座所有人描绘了一个某种蓝图,而我方就给出了许多的数据案例,所以在网络上公众讨论这一点上,讨论的客观性不足这一点是被我方拿下了。
其次,对方一直声称讨论可以解决问题,而实际上呢,您方并没有体现出这两者之间具体有什么联系,讨论到底是怎么解决问题的,到底是讨论解决问题,还是最终由法律的法官再次收集、调查案件、搜集人证物证,然后才解决了这些问题。所以您看这一点也是站不住脚的。
接下来,我再梳理我方的立场。第一,过度讨论会在犯罪者的心理层面降低其犯罪门槛,助长模仿犯罪,动摇社会秩序的根基。正如我方一辩所言,一旦公众讨论热衷于对加害者寻找合理的动机,其焦点就会从犯罪行为的恶劣性转移到犯罪行为的可理解性。所以在认知层面,这会潜在地降低犯罪者的心理负担。例如,某案例中,对犯罪行为动机的分析竟然会推生出实质性的模仿悲剧,这也印证了某理论所揭示的,将犯罪定义在社会之中不断被合理化,犯罪者实施犯罪的倾向便会显著增长。
而在制度层面,一旦此类舆论形成声量,就会干扰司法的独立性。因此,所谓“加害者是否有权被讨论”,实则是社会为罪恶被理解埋下了伏笔,从而会滋生模仿恶果。
第二,现实中的大众讨论具有显著的情绪化与非理性特征,非但无法理性追溯成因,反而极易因滑向受害者有罪论而造成二次伤害,损害个体公正。我方二辩明确指出,在某新闻事件的公众讨论中,高达98.1%的言论为情绪化表达,理性的声音微乎其微。这并非特例,而是网络舆论场的结构性特征。更重要的是,对加害者动机的过度关注,极易异化为对受害者的无端指责。就像北京大学与中国平安大学的研究分别显示,在某类案件的舆论中,公众屡屡将犯罪归因于受害者所谓品行与外貌。
各位评委及对方辩友,让我们来看清现实:当舆论热衷于为加害者寻找“事出有因”的时候,正义其实正在被悄然偷换概念。古希腊神话中,法律女神忒弥斯左手持天平,右手持代表正义的剑,作为奥林匹斯秩序的守护者与缔造者,她的双眼却始终蒙着。正是因为不看世间的因果与偏见,单纯依据事实与证据断案,才能真正实现公平与正义。社会公正的基石是法律这条不容动摇的底线,对底线的每一次模糊,都是对罪恶的一次纵容。
所以我们今天必须斩钉截铁地宣告:罪恶就是罪恶,悲剧不可以成为暴行的通行证。让我们把目光从加害者身上移开,去照亮那些在黑暗中无声哭泣的受害者,去夯实那条能让所有善良者安心行走的法治之路。因为这才是社会公正最坚实、最温暖的体现。谢谢大家。
首先有请反方四辩总结陈词,时间为3分30秒。
有请评委,对方辩友在刚才的陈述中,谈到了内容,但很遗憾的是,其间还是暴露出了许多漏洞。首先,对方辩友关于网络不适合讨论某件事情,现在这件信息对方的案件这一点,是缺少客观数据的。对方一直在用某种方式为在座所有人描绘了一个某种蓝图,而我方就给出了许多的数据案例,所以在网络上公众讨论这一点上,讨论的客观性不足这一点是被我方拿下了。
其次,对方一直声称讨论可以解决问题,而实际上呢,您方并没有体现出这两者之间具体有什么联系,讨论到底是怎么解决问题的,到底是讨论解决问题,还是最终由法律的法官再次收集、调查案件、搜集人证物证,然后才解决了这些问题。所以您看这一点也是站不住脚的。
接下来,我再梳理我方的立场。第一,过度讨论会在犯罪者的心理层面降低其犯罪门槛,助长模仿犯罪,动摇社会秩序的根基。正如我方一辩所言,一旦公众讨论热衷于对加害者寻找合理的动机,其焦点就会从犯罪行为的恶劣性转移到犯罪行为的可理解性。所以在认知层面,这会潜在地降低犯罪者的心理负担。例如,某案例中,对犯罪行为动机的分析竟然会推生出实质性的模仿悲剧,这也印证了某理论所揭示的,将犯罪定义在社会之中不断被合理化,犯罪者实施犯罪的倾向便会显著增长。
而在制度层面,一旦此类舆论形成声量,就会干扰司法的独立性。因此,所谓“加害者是否有权被讨论”,实则是社会为罪恶被理解埋下了伏笔,从而会滋生模仿恶果。
第二,现实中的大众讨论具有显著的情绪化与非理性特征,非但无法理性追溯成因,反而极易因滑向受害者有罪论而造成二次伤害,损害个体公正。我方二辩明确指出,在某新闻事件的公众讨论中,高达98.1%的言论为情绪化表达,理性的声音微乎其微。这并非特例,而是网络舆论场的结构性特征。更重要的是,对加害者动机的过度关注,极易异化为对受害者的无端指责。就像北京大学与中国平安大学的研究分别显示,在某类案件的舆论中,公众屡屡将犯罪归因于受害者所谓品行与外貌。
各位评委及对方辩友,让我们来看清现实:当舆论热衷于为加害者寻找“事出有因”的时候,正义其实正在被悄然偷换概念。古希腊神话中,法律女神忒弥斯左手持天平,右手持代表正义的剑,作为奥林匹斯秩序的守护者与缔造者,她的双眼却始终蒙着。正是因为不看世间的因果与偏见,单纯依据事实与证据断案,才能真正实现公平与正义。社会公正的基石是法律这条不容动摇的底线,对底线的每一次模糊,都是对罪恶的一次纵容。
所以我们今天必须斩钉截铁地宣告:罪恶就是罪恶,悲剧不可以成为暴行的通行证。让我们把目光从加害者身上移开,去照亮那些在黑暗中无声哭泣的受害者,去夯实那条能让所有善良者安心行走的法治之路。因为这才是社会公正最坚实、最温暖的体现。谢谢大家。
以下为ai总结(感谢来自 刘圣韬 学长的精彩ai prompt!基座大模型为豆包。)
4分钟由正方开始发言,发言辩手发言结束,关闭麦克风视为发言结束,即另一方开始发言与计时的标志。另一方辩手必须紧接着发言,若有间隙,累计时照常进行。同一方辩手的发言次序不限,如果一方时间已用完,另一方可继续发言,也可向主席示意放弃发言。请正方开始发言。
好,谢谢。您方例,在李征平案中,大家一开始并没有讨论“师出有因”,主观觉得这是后妈虐待孩子,觉得6个月刑期太少了,对李某口诛笔伐。你方不会认为这也促进了社会公正吧?你方都说的是网友在没有得到全部消息的时候进行了讨论,已经得出了一个结果,那就片面地证明,已经侧面证明了我们的话题和观点。很多公众的讨论都是因为一个非常不理性的消息,消息的获取方式和传播导致了非常不理性的结果。
我会告诉你,310未成年人埋尸案之后,讨论留守儿童的人屈指可数,更多的是毫不犹豫说出要废除未成年人保护法,杀害那几个小孩的“疯狂妄友”。其次,在空姐被害案中,55%的归因指向了受害者年轻貌美;在杀妻案的报道中,70%的舆论指向了女性虚荣懒惰。请问您光口口声声说的这个理性讨论,难道就是在这个碎片化的网络世界,用这种反转内幕、制造爆款的故事去吸引眼球吗?
好,在此案中,大家一开始是没有考虑到“熊孩子”因素,没有讨论“事出有因”,这不是您方所说的“乱讨论”造成的。第二,潘升跟梁安娜都是境外诈骗团伙的犯罪成员,如果不对“事出有因”进行讨论,您方是建议被骗入伙的潘升和明知故犯的梁安娜同罪同罚的作案吗?这种讨论并不是要通过这样的案件来进行。像诈骗案已经是一个全国关注的事件,大家都将目光聚焦在上面了。难道这件事情一定要通过对加害者“事实表面”的讨论,才可以被大家看见吗?
其次,对方刚才说我方并没有给出数据,那么我现在就给出数据。根据相关理论分析和数年的推测,数据显示在互联网平台上,包含更多道德和情感词汇的虚假信息,比真实信息传播得更快、更多、更远、更广、更深入,被转发的概率高出了70%。由此可见,谎言、虚假信息在传播速度上对真相形成了压倒性的优势。公众讨论的主流声音是由真实信息还是由虚假信息构成的?我想这一点已经很明显了。
再给一个数据,根据复旦团队在一辩稿中已经非常明显地指出,98.1%的人在上网的时候,是带着明显情绪性的观点上网的,而非客观陈述事实;只有1.9%的人是客观陈述事实。所以您认为这样的网络环境,它能够将事实真相还原吗?这是您方一辩的观点,所以我们才要鼓励对加害者“事出有因”的讨论,将网络舆论重新回归到对社会公正的理性探讨,这样才能有利于社会公正。
好,我再问一下,您方一辩所说的,对加害者“事出有因”的讨论一定会影响司法判决,你方可以举例吗?
一定啊。我们刚刚的观点是,对讨论影响不了独立思考的判决,所以你们讨论是无意的。就您刚刚所说,是一定会影响司法判决,所以这个是不利于的,所以我们并没有看到这种结果的体现。然后您刚刚说受害者有罪论,那难道就是如果我受到了伤害,我不要跟任何人说,我也不要报警,我应该赶紧把这件事情忘掉,这样我才不会被伤口二次揭开,不会再受到伤害?报警,我应该赶紧把这件事情忘掉,这样我才不会被伤口二次揭开,不会再受到伤害。您方认可这个观点吗?
当然不认可。你如果受到伤害,你第一件事应该是寻求司法和政府机关的帮助,而不是说我就把它忘掉。这个是在偷换概念了。而且我想回应您之前这个问题,您方这个94.5%的网民数据是怎么来的?样本数量、衡量标准是什么?好,中新网调查报告显示,96.9%的调查者更注重内容真实性,并且调查者选择当发现信息虚假时会立即撤销、删除和更正。并且我方还有最终数据,复旦大学社会教授研究显示,96.9%的网民讨论事件是根据事件本身进行理性讨论,仅有3.1%是发表非理性的情绪化言论。您方所说的数据是网络空间的整体样态,而我方所说的数据恰恰是更符合我们今天辩题的针对“讨论”本身的数据,这点您方怎么解决?
首先回应一下您方一辩的意见,我方的论点一直都是在公众的讨论无法影响司法以及立法,司法立法是通过司法机关经过一定系统性、科学性的调查,从而做出的选择。您方没有好好听我方的问题。其次,我方刚提出的公众讨论的理性问题,你方并没有给我们正面的回答,请您方回答一下网友是怎么做出理性讨论的?我方给出了几个事实,都说明了网友的讨论是带有强烈的个人偏见以及个人色彩的。再其次,您方的中新网数据,我们不知道您方数据得出的方式是什么,是问卷调查还是锁定特定人群进行调查?我方的所有数据及论点都是基于一定的事件和客观事实进行的,给你们给出的事实和数据,所以请您方继续论证。
其次,我们所说的结构性问题是随处可见的,并非是需要这种“犯罪讨论”去展现的,所以我想问问讨论到底如何去解决问题?解决问题前一步肯定是发现问题,对不对?发现问题一定要经过群众。对于加害者“事出有因”的讨论,它的作用是什么呢?好,我方没有说发现问题一定需要讨论,但我方认为讨论可以促进发现问题,从而促进解决问题。我方认为,讨论对于问题的促进作用远远小于它的危害作用,讨论可以使犯罪行为对受害者进行二次伤害,而你所说的关注度只是在改变基础上一个非常虚无缥缈的“烟雾弹”,你去赌这个关注度能引起一定的司法效应,这是非常非常不负责任的发言。因为在无数种案件中,只有少数案件的讨论引起了关注度,而且这个关注度很多一部分并非来自“事出有因”的讨论,而是源于对犯罪行为的谴责。请您方不要主观揣测警方的言论,而我想告诉你们的是,首先第一,你们说民众舆论无法影响司法权,无法影响司法,确实,它会干预司法,让法官在自由裁量的时候考虑民众的意见。如果法官不考虑民众意见,难道不是更危险吗?第二,我们认为这是社会观念的转变,民众认为法官应考虑社会舆论,拥护法律,这难道不也是促进社会公正吗?
同样的,对您方说的解决社会问题,我认为如果没有讨论,我们一定发现不了这个问题。正是因为讨论,我们发现了这个问题。然后呢,我们今天不是在讲讨不讨论,而是在讲讨论内容的问题。我们今天在讲的是对加害者“事出有因”的讨论的利益与社会公正,而不是讨论本身的利益与社会公正。对方一直在说这个讨论不好,那个讨论不好,但他讨论的不是对加害者“事出有因”的讨论,所以对方这个论点推导是有一定问题的。
还有就是对方一直来说受害者有罪论的问题,那难道如果我受到了伤害,我不去报案、不去上诉,我就无法获得公平正义吗?在报案、上诉的过程中,我肯定要被询问,加害者的动机法院也要讨论,才能做出公正的判决,所以这样是有利于社会公正的。而且你看刚刚对方一辩出现了一个自相矛盾,你方一辩说有些媒体会散布舆论从而干扰司法,而你方二辩又说我方觉得舆论不会干扰司法。这到底请问舆论到底会不会干扰司法?我们之间讨论到底会不会影响司法判决?我方认为是会的,但是影响到判决是我们基于“事出有因”的理性讨论,而不是无根据的猜测。
时间到,停止发言。
4分钟由正方开始发言,发言辩手发言结束,关闭麦克风视为发言结束,即另一方开始发言与计时的标志。另一方辩手必须紧接着发言,若有间隙,累计时照常进行。同一方辩手的发言次序不限,如果一方时间已用完,另一方可继续发言,也可向主席示意放弃发言。请正方开始发言。
好,谢谢。您方例,在李征平案中,大家一开始并没有讨论“师出有因”,主观觉得这是后妈虐待孩子,觉得6个月刑期太少了,对李某口诛笔伐。你方不会认为这也促进了社会公正吧?你方都说的是网友在没有得到全部消息的时候进行了讨论,已经得出了一个结果,那就片面地证明,已经侧面证明了我们的话题和观点。很多公众的讨论都是因为一个非常不理性的消息,消息的获取方式和传播导致了非常不理性的结果。
我会告诉你,310未成年人埋尸案之后,讨论留守儿童的人屈指可数,更多的是毫不犹豫说出要废除未成年人保护法,杀害那几个小孩的“疯狂妄友”。其次,在空姐被害案中,55%的归因指向了受害者年轻貌美;在杀妻案的报道中,70%的舆论指向了女性虚荣懒惰。请问您光口口声声说的这个理性讨论,难道就是在这个碎片化的网络世界,用这种反转内幕、制造爆款的故事去吸引眼球吗?
好,在此案中,大家一开始是没有考虑到“熊孩子”因素,没有讨论“事出有因”,这不是您方所说的“乱讨论”造成的。第二,潘升跟梁安娜都是境外诈骗团伙的犯罪成员,如果不对“事出有因”进行讨论,您方是建议被骗入伙的潘升和明知故犯的梁安娜同罪同罚的作案吗?这种讨论并不是要通过这样的案件来进行。像诈骗案已经是一个全国关注的事件,大家都将目光聚焦在上面了。难道这件事情一定要通过对加害者“事实表面”的讨论,才可以被大家看见吗?
其次,对方刚才说我方并没有给出数据,那么我现在就给出数据。根据相关理论分析和数年的推测,数据显示在互联网平台上,包含更多道德和情感词汇的虚假信息,比真实信息传播得更快、更多、更远、更广、更深入,被转发的概率高出了70%。由此可见,谎言、虚假信息在传播速度上对真相形成了压倒性的优势。公众讨论的主流声音是由真实信息还是由虚假信息构成的?我想这一点已经很明显了。
再给一个数据,根据复旦团队在一辩稿中已经非常明显地指出,98.1%的人在上网的时候,是带着明显情绪性的观点上网的,而非客观陈述事实;只有1.9%的人是客观陈述事实。所以您认为这样的网络环境,它能够将事实真相还原吗?这是您方一辩的观点,所以我们才要鼓励对加害者“事出有因”的讨论,将网络舆论重新回归到对社会公正的理性探讨,这样才能有利于社会公正。
好,我再问一下,您方一辩所说的,对加害者“事出有因”的讨论一定会影响司法判决,你方可以举例吗?
一定啊。我们刚刚的观点是,对讨论影响不了独立思考的判决,所以你们讨论是无意的。就您刚刚所说,是一定会影响司法判决,所以这个是不利于的,所以我们并没有看到这种结果的体现。然后您刚刚说受害者有罪论,那难道就是如果我受到了伤害,我不要跟任何人说,我也不要报警,我应该赶紧把这件事情忘掉,这样我才不会被伤口二次揭开,不会再受到伤害?报警,我应该赶紧把这件事情忘掉,这样我才不会被伤口二次揭开,不会再受到伤害。您方认可这个观点吗?
当然不认可。你如果受到伤害,你第一件事应该是寻求司法和政府机关的帮助,而不是说我就把它忘掉。这个是在偷换概念了。而且我想回应您之前这个问题,您方这个94.5%的网民数据是怎么来的?样本数量、衡量标准是什么?好,中新网调查报告显示,96.9%的调查者更注重内容真实性,并且调查者选择当发现信息虚假时会立即撤销、删除和更正。并且我方还有最终数据,复旦大学社会教授研究显示,96.9%的网民讨论事件是根据事件本身进行理性讨论,仅有3.1%是发表非理性的情绪化言论。您方所说的数据是网络空间的整体样态,而我方所说的数据恰恰是更符合我们今天辩题的针对“讨论”本身的数据,这点您方怎么解决?
首先回应一下您方一辩的意见,我方的论点一直都是在公众的讨论无法影响司法以及立法,司法立法是通过司法机关经过一定系统性、科学性的调查,从而做出的选择。您方没有好好听我方的问题。其次,我方刚提出的公众讨论的理性问题,你方并没有给我们正面的回答,请您方回答一下网友是怎么做出理性讨论的?我方给出了几个事实,都说明了网友的讨论是带有强烈的个人偏见以及个人色彩的。再其次,您方的中新网数据,我们不知道您方数据得出的方式是什么,是问卷调查还是锁定特定人群进行调查?我方的所有数据及论点都是基于一定的事件和客观事实进行的,给你们给出的事实和数据,所以请您方继续论证。
其次,我们所说的结构性问题是随处可见的,并非是需要这种“犯罪讨论”去展现的,所以我想问问讨论到底如何去解决问题?解决问题前一步肯定是发现问题,对不对?发现问题一定要经过群众。对于加害者“事出有因”的讨论,它的作用是什么呢?好,我方没有说发现问题一定需要讨论,但我方认为讨论可以促进发现问题,从而促进解决问题。我方认为,讨论对于问题的促进作用远远小于它的危害作用,讨论可以使犯罪行为对受害者进行二次伤害,而你所说的关注度只是在改变基础上一个非常虚无缥缈的“烟雾弹”,你去赌这个关注度能引起一定的司法效应,这是非常非常不负责任的发言。因为在无数种案件中,只有少数案件的讨论引起了关注度,而且这个关注度很多一部分并非来自“事出有因”的讨论,而是源于对犯罪行为的谴责。请您方不要主观揣测警方的言论,而我想告诉你们的是,首先第一,你们说民众舆论无法影响司法权,无法影响司法,确实,它会干预司法,让法官在自由裁量的时候考虑民众的意见。如果法官不考虑民众意见,难道不是更危险吗?第二,我们认为这是社会观念的转变,民众认为法官应考虑社会舆论,拥护法律,这难道不也是促进社会公正吗?
同样的,对您方说的解决社会问题,我认为如果没有讨论,我们一定发现不了这个问题。正是因为讨论,我们发现了这个问题。然后呢,我们今天不是在讲讨不讨论,而是在讲讨论内容的问题。我们今天在讲的是对加害者“事出有因”的讨论的利益与社会公正,而不是讨论本身的利益与社会公正。对方一直在说这个讨论不好,那个讨论不好,但他讨论的不是对加害者“事出有因”的讨论,所以对方这个论点推导是有一定问题的。
还有就是对方一直来说受害者有罪论的问题,那难道如果我受到了伤害,我不去报案、不去上诉,我就无法获得公平正义吗?在报案、上诉的过程中,我肯定要被询问,加害者的动机法院也要讨论,才能做出公正的判决,所以这样是有利于社会公正的。而且你看刚刚对方一辩出现了一个自相矛盾,你方一辩说有些媒体会散布舆论从而干扰司法,而你方二辩又说我方觉得舆论不会干扰司法。这到底请问舆论到底会不会干扰司法?我们之间讨论到底会不会影响司法判决?我方认为是会的,但是影响到判决是我们基于“事出有因”的理性讨论,而不是无根据的猜测。
时间到,停止发言。
以下为ai总结(感谢来自 刘圣韬 学长的精彩ai prompt!基座大模型为豆包。)
(注:反方因时间到停止发言,未完成最后回应)
面总结陈词时间为3分30秒,有请。
谢谢主席,大家晚上好。今天我方一直在强调,讨论应分为司法层面和公众讨论。对方辩友在司法层面的两项讨论仍有一定道理,我方先予以认可。
接下来看公众层面讨论。第一个核心问题在于今天网络讨论的样态。对方辩友一直在强调大家不想上网好好讨论,都是来发泄情绪的。但我方已经给出过很多数据,近两千名网友的调查问卷显示,超过八成的人都关注案件事实,并且理性发言。
第二个分析问题,对方认为对加害者“事出有因”的讨论对司法是有害的。但我方认为,只有对加害者进行深入讨论,民意和司法才能形成良性互动,让司法更具公信力,也让民意更接近法律精神。比如出现了个案,因为讨论才发现原本法律存在的问题,《刑法》第二条才被唤醒,推动了司法的进步。另一方面,当大家都关注案件事实,而不是单纯讨论动机之后,反而会让评论区趋于冷静,理解司法判决结果维护的法律权威。所以说,司法和舆论的讨论是相互促进、相辅相成的。
第三个核心问题在于讨论“事出有因”到底会不会让加害者脱罪。对方认为讨论“事出有因”就是在寻找借口,等于为加害者开脱责任。但事实上,任何一起案件中,司法机关都不会因为公众高喊“为什么判死刑”而妥协,判决该怎么判还是会依据事实和法律。就像贵州“四女婴案”,公众讨论最终揭露了重男轻女的陋习,但加害者并未因此逃脱故意杀人的罪名。
第四个核心分歧在于受害者有罪论。对方在一辩时已经承认,杀害者的动机可能不一定会导致受害者有罪,但在后续辩论中又否认了这一点。但对方始终无法证明讨论一定会导致受害者有罪的结论。而我方看到的是,如果不去讨论事实和原因,反而可能让受害者“有罪推定”的空间存在。比如当一个女性受到伤害时,如果我们不去公开讨论“性侵”,并最终认定加害者犯罪的真实动机源于其自身观念的扭曲,那么“穿得少、出门晚”这种偏见就会一直潜在在那些加害者身上。这些偏见不会被发现和关注,受害者的冤屈也无法昭雪。只有把目光聚焦在加害者的动机上,把他犯罪的个人、心理、社会原因都查清楚,才能真正革除这样的偏见,还受害者公道。
最后想要强调一个价值:在法治社会,想要惩罚一个加害者很简单,想要解决一个案子也很简单。我们大可以不深入讨论,只是按照已有的法条办案。但是为什么我方今天坚定我们要追问那一句“为什么”?这不是在为谁开脱,而是因为下一个悲剧很有可能就藏在那个“为什么”的答案里。我们讨论原因从来都不是为了原谅已经发生的恶,而是为了阻止尚未发生的恶。
就像一条河流,社会公正就像一条河流。如果我们不去审视上游为何被污染,只去治理下游的混浊,就像对方说的只关注案件本身,对加害者个人进行判案,那么真正的公正永远都不能实现。所以说,我方今天是在倡导如何让这个社会更健康,而对方实在是在说如何让这个社会看起来没毛病。谢谢。
面总结陈词时间为3分30秒,有请。
谢谢主席,大家晚上好。今天我方一直在强调,讨论应分为司法层面和公众讨论。对方辩友在司法层面的两项讨论仍有一定道理,我方先予以认可。
接下来看公众层面讨论。第一个核心问题在于今天网络讨论的样态。对方辩友一直在强调大家不想上网好好讨论,都是来发泄情绪的。但我方已经给出过很多数据,近两千名网友的调查问卷显示,超过八成的人都关注案件事实,并且理性发言。
第二个分析问题,对方认为对加害者“事出有因”的讨论对司法是有害的。但我方认为,只有对加害者进行深入讨论,民意和司法才能形成良性互动,让司法更具公信力,也让民意更接近法律精神。比如出现了个案,因为讨论才发现原本法律存在的问题,《刑法》第二条才被唤醒,推动了司法的进步。另一方面,当大家都关注案件事实,而不是单纯讨论动机之后,反而会让评论区趋于冷静,理解司法判决结果维护的法律权威。所以说,司法和舆论的讨论是相互促进、相辅相成的。
第三个核心问题在于讨论“事出有因”到底会不会让加害者脱罪。对方认为讨论“事出有因”就是在寻找借口,等于为加害者开脱责任。但事实上,任何一起案件中,司法机关都不会因为公众高喊“为什么判死刑”而妥协,判决该怎么判还是会依据事实和法律。就像贵州“四女婴案”,公众讨论最终揭露了重男轻女的陋习,但加害者并未因此逃脱故意杀人的罪名。
第四个核心分歧在于受害者有罪论。对方在一辩时已经承认,杀害者的动机可能不一定会导致受害者有罪,但在后续辩论中又否认了这一点。但对方始终无法证明讨论一定会导致受害者有罪的结论。而我方看到的是,如果不去讨论事实和原因,反而可能让受害者“有罪推定”的空间存在。比如当一个女性受到伤害时,如果我们不去公开讨论“性侵”,并最终认定加害者犯罪的真实动机源于其自身观念的扭曲,那么“穿得少、出门晚”这种偏见就会一直潜在在那些加害者身上。这些偏见不会被发现和关注,受害者的冤屈也无法昭雪。只有把目光聚焦在加害者的动机上,把他犯罪的个人、心理、社会原因都查清楚,才能真正革除这样的偏见,还受害者公道。
最后想要强调一个价值:在法治社会,想要惩罚一个加害者很简单,想要解决一个案子也很简单。我们大可以不深入讨论,只是按照已有的法条办案。但是为什么我方今天坚定我们要追问那一句“为什么”?这不是在为谁开脱,而是因为下一个悲剧很有可能就藏在那个“为什么”的答案里。我们讨论原因从来都不是为了原谅已经发生的恶,而是为了阻止尚未发生的恶。
就像一条河流,社会公正就像一条河流。如果我们不去审视上游为何被污染,只去治理下游的混浊,就像对方说的只关注案件本身,对加害者个人进行判案,那么真正的公正永远都不能实现。所以说,我方今天是在倡导如何让这个社会更健康,而对方实在是在说如何让这个社会看起来没毛病。谢谢。
以下为ai总结(感谢来自 刘圣韬 学长的精彩ai prompt!基座大模型为豆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