阅读量:0
镇海中学他们的观点是,当今中国应该进一步降低刑事责任年龄。接下来有请正方进行自我介绍。 正方一辩镇海中学张红阳。 正方二辩镇海中学肖诗涵。 正方三辩镇海中学王天浩。 正方四辩镇海中学罗宇杰携镇海中学辩论代表队问候在场各位。 欢迎。反方是温州二高心平气和辩论队,他们的观点是当今中国不应该进一步降低刑事责任年龄。接下来有请反方进行自我介绍。 反方一辩温州二高心平气和辩论队王春玉。 反方二辩温州二高心平气和辩论队彭展婷。 反方三辩温州二高心平气和辩论队(原文“营销5”疑似口误,保留原始表述)。 反方四辩温州二高心平气和辩论队杨超。 反方全体成员向在场各位问好。 欢迎。下面请允许我为大家介绍本场比赛的3位评委,他们分别是陆宇哲老师、马萌老师、宋真老师。欢迎各位的到来。 在比赛开始之前,请允许我对本次比赛的提示铃声做出说明。当环节时间剩余30秒时,将听到如下铃响。当环节时间剩余5秒时,将听到如下铃响。当环节时间用尽时,将听到如下铃响。 现在我宣布。文昌比。
镇海中学他们的观点是,当今中国应该进一步降低刑事责任年龄。接下来有请正方进行自我介绍。 正方一辩镇海中学张红阳。 正方二辩镇海中学肖诗涵。 正方三辩镇海中学王天浩。 正方四辩镇海中学罗宇杰携镇海中学辩论代表队问候在场各位。 欢迎。反方是温州二高心平气和辩论队,他们的观点是当今中国不应该进一步降低刑事责任年龄。接下来有请反方进行自我介绍。 反方一辩温州二高心平气和辩论队王春玉。 反方二辩温州二高心平气和辩论队彭展婷。 反方三辩温州二高心平气和辩论队(原文“营销5”疑似口误,保留原始表述)。 反方四辩温州二高心平气和辩论队杨超。 反方全体成员向在场各位问好。 欢迎。下面请允许我为大家介绍本场比赛的3位评委,他们分别是陆宇哲老师、马萌老师、宋真老师。欢迎各位的到来。 在比赛开始之前,请允许我对本次比赛的提示铃声做出说明。当环节时间剩余30秒时,将听到如下铃响。当环节时间剩余5秒时,将听到如下铃响。当环节时间用尽时,将听到如下铃响。 现在我宣布。文昌比。
以下为ai总结(感谢来自 刘圣韬 学长的精彩ai prompt!基座大模型为豆包。)
该环节主要完成了以下内容:
反方4辩:下面有请反方4辩质询,正方一辩。本环节为单边计时,时间为1分30秒,请注意,被质询方只能作答,不能反问。被质询方有5秒保护时间,发言及计时开始。
反方4辩:我在您方一辩的开篇陈词中听到了“逐步降低是趋势”的一句话。但我们今天讨论的辩题是“当今中国是否应该进一步降低刑事责任年龄”。我想请问您方认为当今中国有降低的必要吗?
正方一辩:对于是的,因为有降低的必要,因为我们需要完善。
反方4辩:我听到您方一辩刚才提到的理由1中,提到“符合当代青年人的心理成熟”这一观点。那我请问您方有什么数据可以表明呢?
正方一辩:首先,我们根据西方的一些学者认为,当代未成年人的前额叶发展已经超过了往常的水平,所以我们现在的未成年人发展水平相较于之前的人是有进一步提升的。且皮亚杰的理论,还有一点是,现在由于社会的发展,未成年人实施犯罪行为的手段变得更加容易,更容易实现一些非常恶劣的手段,所以这是我们需要进行下调的原因。
反方4辩:我想请问您方辩友,您认为这个西方的数据,即西方专家提出的数据,是否符合中国的国情?
正方一辩:我们还有一些数据,比如重庆女婴杀人案、邯郸杀人案、湖北11岁男孩杀害4岁女童,这些行为都可以体现,我们当代中国需要迫切关注未成年人发展的现实,以及这些行为对社会造成严重危害的情况,需要我们继续下调法律。
反方4辩:所以说,您方辩友认为支持降低刑事责任年龄主要是因为出现了一些这样的低龄恶性案件,是吗?
正方一辩:不仅是这样的,一方面是因为这样的案件越来越常见,已经需要我们社会去关注;另一方面,这也是我国法律体系的完善,是我们建设法治国家的应有之义。
反方4辩:但是您方是否承认法律应该面向普遍情况,而并不是这些极端案例?
正方一辩:是的,我刚刚在例证的时候提到人大代表张国礼提交议案,说明我们现在的这个行为已经有了较大的社会关注度以及社会人员的关注。
反方4辩:您方辩友,您认为12岁以下的孩子已经具备完整的认知能力了吗?
正方一辩:现在呈现这个趋势,而且我们在这里讨论的是对于12~14周岁,我们要将八大罪入刑,但是趋势并不是现状。我国刑法修正案(十一)已经明确表明,12岁以下不具有完全辨认控制能力,这是专业调研结果,您方是否认可?
反方4辩:这个我方认可,但是我方所针对的是12~14周岁,我方更加强调的是……
(计时结束提示音)
感谢双方辩手的精彩发言。
反方4辩:下面有请反方4辩质询,正方一辩。本环节为单边计时,时间为1分30秒,请注意,被质询方只能作答,不能反问。被质询方有5秒保护时间,发言及计时开始。
反方4辩:我在您方一辩的开篇陈词中听到了“逐步降低是趋势”的一句话。但我们今天讨论的辩题是“当今中国是否应该进一步降低刑事责任年龄”。我想请问您方认为当今中国有降低的必要吗?
正方一辩:对于是的,因为有降低的必要,因为我们需要完善。
反方4辩:我听到您方一辩刚才提到的理由1中,提到“符合当代青年人的心理成熟”这一观点。那我请问您方有什么数据可以表明呢?
正方一辩:首先,我们根据西方的一些学者认为,当代未成年人的前额叶发展已经超过了往常的水平,所以我们现在的未成年人发展水平相较于之前的人是有进一步提升的。且皮亚杰的理论,还有一点是,现在由于社会的发展,未成年人实施犯罪行为的手段变得更加容易,更容易实现一些非常恶劣的手段,所以这是我们需要进行下调的原因。
反方4辩:我想请问您方辩友,您认为这个西方的数据,即西方专家提出的数据,是否符合中国的国情?
正方一辩:我们还有一些数据,比如重庆女婴杀人案、邯郸杀人案、湖北11岁男孩杀害4岁女童,这些行为都可以体现,我们当代中国需要迫切关注未成年人发展的现实,以及这些行为对社会造成严重危害的情况,需要我们继续下调法律。
反方4辩:所以说,您方辩友认为支持降低刑事责任年龄主要是因为出现了一些这样的低龄恶性案件,是吗?
正方一辩:不仅是这样的,一方面是因为这样的案件越来越常见,已经需要我们社会去关注;另一方面,这也是我国法律体系的完善,是我们建设法治国家的应有之义。
反方4辩:但是您方是否承认法律应该面向普遍情况,而并不是这些极端案例?
正方一辩:是的,我刚刚在例证的时候提到人大代表张国礼提交议案,说明我们现在的这个行为已经有了较大的社会关注度以及社会人员的关注。
反方4辩:您方辩友,您认为12岁以下的孩子已经具备完整的认知能力了吗?
正方一辩:现在呈现这个趋势,而且我们在这里讨论的是对于12~14周岁,我们要将八大罪入刑,但是趋势并不是现状。我国刑法修正案(十一)已经明确表明,12岁以下不具有完全辨认控制能力,这是专业调研结果,您方是否认可?
反方4辩:这个我方认可,但是我方所针对的是12~14周岁,我方更加强调的是……
(计时结束提示音)
感谢双方辩手的精彩发言。
以下为ai总结(感谢来自 刘圣韬 学长的精彩ai prompt!基座大模型为豆包。)
谢谢主席,大家好。自改革开放以来,未成年人尤其是低龄未成年人的犯罪问题始终是我国立法工作重点关注的对象。2025年全国两会中,人大代表张伯礼提交议案,建议调整刑事责任年龄适用范围,将故意伤害致人重伤的年龄降至12岁,建立分析追责机制。知名学者罗翔也曾多次公开发声呼吁进一步降低刑事责任年龄。
纵观历史可以看出,逐步降低刑责年龄,不断完善法治细节,是长久以来我国立法工作的大势所趋。1979年刑法以14周岁为限,首次确立了最低刑责年龄。1997年刑法将刑责范围明确为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等8类重罪。2020年,我国通过刑法修正案(十一),对于12岁以上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或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残疾且情节恶劣者,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溯,可以追究其刑事责任。2021年新修订的《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确立了未成年人不良行为、严重不良行为、犯罪行为的三级干预体制。2025年新修订的《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对14岁至16周岁的未成年人,一年内再犯或情节严重者,可以适用行政处罚。现状下,未成年人犯罪的刑事责任划分如下:16岁以上的应负刑事责任;14岁到16岁仅对8类重罪适用刑罚,部分违法行为适用行政处罚,中间留存空白;12岁至14岁仅对故意杀人罪、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或死亡、故意伤害罪,且经最高检核准之后适用刑罚,其余犯罪行为均归类为严重不良行为,适用于矫正和教育。
基于此,我方提出如下政策:进一步完善法治细节,建立不良行为、严重不良行为、违法行为和犯罪行为的四级错分级系统。对于14岁到16岁者,对更多犯罪行为追究刑事责任;对12岁至14岁者,对8类重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且无需最高检核准。最终实现对涉罪未成年人的社会家庭教育、专门管制教育、行政处罚的全面并轨。
我们的理由是:首先,进一步降低刑责年龄是符合当代未成年人的心智与心理发展水平,更能与社会现实相匹配的。其次,这一调整有利于填补现有法律体系的规则漏洞,实现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具体论证会在后续环节展开,谢谢。
谢谢主席,大家好。自改革开放以来,未成年人尤其是低龄未成年人的犯罪问题始终是我国立法工作重点关注的对象。2025年全国两会中,人大代表张伯礼提交议案,建议调整刑事责任年龄适用范围,将故意伤害致人重伤的年龄降至12岁,建立分析追责机制。知名学者罗翔也曾多次公开发声呼吁进一步降低刑事责任年龄。
纵观历史可以看出,逐步降低刑责年龄,不断完善法治细节,是长久以来我国立法工作的大势所趋。1979年刑法以14周岁为限,首次确立了最低刑责年龄。1997年刑法将刑责范围明确为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等8类重罪。2020年,我国通过刑法修正案(十一),对于12岁以上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或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残疾且情节恶劣者,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溯,可以追究其刑事责任。2021年新修订的《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确立了未成年人不良行为、严重不良行为、犯罪行为的三级干预体制。2025年新修订的《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对14岁至16周岁的未成年人,一年内再犯或情节严重者,可以适用行政处罚。现状下,未成年人犯罪的刑事责任划分如下:16岁以上的应负刑事责任;14岁到16岁仅对8类重罪适用刑罚,部分违法行为适用行政处罚,中间留存空白;12岁至14岁仅对故意杀人罪、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或死亡、故意伤害罪,且经最高检核准之后适用刑罚,其余犯罪行为均归类为严重不良行为,适用于矫正和教育。
基于此,我方提出如下政策:进一步完善法治细节,建立不良行为、严重不良行为、违法行为和犯罪行为的四级错分级系统。对于14岁到16岁者,对更多犯罪行为追究刑事责任;对12岁至14岁者,对8类重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且无需最高检核准。最终实现对涉罪未成年人的社会家庭教育、专门管制教育、行政处罚的全面并轨。
我们的理由是:首先,进一步降低刑责年龄是符合当代未成年人的心智与心理发展水平,更能与社会现实相匹配的。其次,这一调整有利于填补现有法律体系的规则漏洞,实现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具体论证会在后续环节展开,谢谢。
以下为ai总结(感谢来自 刘圣韬 学长的精彩ai prompt!基座大模型为豆包。)
接下来由反方一辩进行开篇立论,时间为3分钟,发言及计时有请。
好的,感谢主席问候。在场各位,开宗明义,定义先行。法律的颁布从来是一个严肃的问题,它关乎我国14亿人民的利益与权利。我方认为刑事责任年龄的降低不具有其可行性、必要性及其实质性效果,所以当代中国不应该进一步降低刑事责任年龄。
首先,我国对未成年人的犯罪始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中指出,儿童应受到特殊保障,而刑事责任年龄的设定也应充分考虑到儿童的心理认知与自我控制能力。我国目前已对已满12岁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仅当其实施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等严重罪行,且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后才负刑事责任,这一规定符合当代中国社会情况,也给予了未成年人重新成长的机会,避免其过早踏入处罚体系。我们同样对12岁以下的未成年人,通过收容教养、管制、教育等方式对其不正确的行为加以改正。相关数据显示,经过专门学校矫治的未成年人再犯率通常低于3%,部分地区专门学校的矫治转化率高达96%。若降低最低刑事责任年龄,不仅会使更多未成年人更早接触刑法,失去升学、就业等许多权利,还会导致刑事案件处理动员更多法律资源,造成巨大的社会损失。
其次,刑事责任年龄的设定只能维护相对公平,无法保证绝对公平。无论刑事责任年龄设定为多少岁,总会存在部分未成年人与刑事法律认知不相符的情况。我们不能因为极端案件而下定决心,否则最低刑事责任年龄的设定将失去保障绝大多数未成年人权利的意义,也不能因为打击个别案件的需要而放弃法律规则的统一性。
最后,我方认为,降低刑事责任年龄根本上不具有解决未成年人犯罪问题的能力。数据显示,近年来未成年人犯罪趋势是下降的,且多数案件背后的影响因素是家庭监护缺失、教育普及力度不当、网络不良信息传播等社会因素导致的。与其直接处罚犯罪本身,忽略犯罪的成因,不如规范社会的多方不良因素,通过立法严肃处理网络危害言论,加深教育普及的深度,对犯罪未成年人的家庭采取严厉的干预措施等,从社会层面直接解决犯罪发生的缘由,而不是让未成年人背负社会治理问题所留下的恶果。这样不仅能给未成年人重新起飞、获得更广阔未来的机会,不给其弱小的身躯留下刑法的刀痕,同时也能完善社会治理,杜绝犯罪念头的出现与行为的发生。我们不提倡降低刑事责任年龄,因为这样的打击或许根本不如直接规范社会来得彻底。强加在儿童身上的刑事责任,不仅无实质性效果,还会对其造成更大的负担。
综上,我方认为当代中国不应该进一步降低刑事责任年龄,谢谢。
感谢反方一辩的精彩发言。
接下来由反方一辩进行开篇立论,时间为3分钟,发言及计时有请。
好的,感谢主席问候。在场各位,开宗明义,定义先行。法律的颁布从来是一个严肃的问题,它关乎我国14亿人民的利益与权利。我方认为刑事责任年龄的降低不具有其可行性、必要性及其实质性效果,所以当代中国不应该进一步降低刑事责任年龄。
首先,我国对未成年人的犯罪始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中指出,儿童应受到特殊保障,而刑事责任年龄的设定也应充分考虑到儿童的心理认知与自我控制能力。我国目前已对已满12岁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仅当其实施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等严重罪行,且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后才负刑事责任,这一规定符合当代中国社会情况,也给予了未成年人重新成长的机会,避免其过早踏入处罚体系。我们同样对12岁以下的未成年人,通过收容教养、管制、教育等方式对其不正确的行为加以改正。相关数据显示,经过专门学校矫治的未成年人再犯率通常低于3%,部分地区专门学校的矫治转化率高达96%。若降低最低刑事责任年龄,不仅会使更多未成年人更早接触刑法,失去升学、就业等许多权利,还会导致刑事案件处理动员更多法律资源,造成巨大的社会损失。
其次,刑事责任年龄的设定只能维护相对公平,无法保证绝对公平。无论刑事责任年龄设定为多少岁,总会存在部分未成年人与刑事法律认知不相符的情况。我们不能因为极端案件而下定决心,否则最低刑事责任年龄的设定将失去保障绝大多数未成年人权利的意义,也不能因为打击个别案件的需要而放弃法律规则的统一性。
最后,我方认为,降低刑事责任年龄根本上不具有解决未成年人犯罪问题的能力。数据显示,近年来未成年人犯罪趋势是下降的,且多数案件背后的影响因素是家庭监护缺失、教育普及力度不当、网络不良信息传播等社会因素导致的。与其直接处罚犯罪本身,忽略犯罪的成因,不如规范社会的多方不良因素,通过立法严肃处理网络危害言论,加深教育普及的深度,对犯罪未成年人的家庭采取严厉的干预措施等,从社会层面直接解决犯罪发生的缘由,而不是让未成年人背负社会治理问题所留下的恶果。这样不仅能给未成年人重新起飞、获得更广阔未来的机会,不给其弱小的身躯留下刑法的刀痕,同时也能完善社会治理,杜绝犯罪念头的出现与行为的发生。我们不提倡降低刑事责任年龄,因为这样的打击或许根本不如直接规范社会来得彻底。强加在儿童身上的刑事责任,不仅无实质性效果,还会对其造成更大的负担。
综上,我方认为当代中国不应该进一步降低刑事责任年龄,谢谢。
感谢反方一辩的精彩发言。
以下为ai总结(感谢来自 刘圣韬 学长的精彩ai prompt!基座大模型为豆包。)
下面有请正方4辩质询,反方1辩,规则同上,有请。
好,同学你好。我们国家是不是一直在调整刑事责任年龄的细微修改?
在调整,但不是一直。我国从1979年开始到2025年持续地在调整这些责任年龄,是不是说明刑事责任年龄并非钢板一块,需要结合实际情况来调整呢?
是的,但是当今情况是不需要调整的。
好,那我们接下来来讨论当今的情况需不需要调整。
然后第二个问题,请问对方辩友,一个12岁的孩子,他是否知道用刀捅人会死,放火会烧死人?
这跟教育力度有关。我不确定农村的人他是否知道,但是如果是我的话,我知道。但是这是一个很普遍的问题,我想大家或多或少在成长的过程中,家人怎么怎么样都会告诉你的。
那么如果他明明知道却依然实行了这些行为,警方坚持认为他不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我方认为,如果他是知道杀人的话应当处罚,但是我方所讨论的是他们不知道这个杀人、等等这些教育力度不够、普及不够到位等情况下,然后他做出一些杀人行为的情况。这些情况下他是不需要受到处罚的,他是需要考虑其他因素的,谢谢。
但是我方告诉你,就当今中国而言,它的网络普及情况是有一个新的情况,我们待会儿再来论证。然后现在根据现行法律,一个15岁的人抢劫要判刑,一个13岁的人抢劫,哪怕导致重伤,只要没有死人,就只能收容教养。请问对方辩友,在客观危险性上,这两者的区别有多大?
区别就是年龄、他的认知情况,还有他做出的这个行为。那如果你认为这个人,他和另一个人其实除了年龄以外,其他都完全无区别的话,那我需要一个具体的案件,我不认为现在出现了这样的案件。
好,我们现在可以看到一个情况,就是两个孩子仅仅相差两岁,一个叫做“犯罪”,一个只是叫做“孩子犯错”。而按照对方辩友的这个说法,只要年长两岁,我的认知水平就能得到质的飞跃,这显然是不合理的,谢谢。
(反方1辩发言完毕,质询环节结束,感谢双方辩手的精彩发言。)
下面有请正方4辩质询,反方1辩,规则同上,有请。
好,同学你好。我们国家是不是一直在调整刑事责任年龄的细微修改?
在调整,但不是一直。我国从1979年开始到2025年持续地在调整这些责任年龄,是不是说明刑事责任年龄并非钢板一块,需要结合实际情况来调整呢?
是的,但是当今情况是不需要调整的。
好,那我们接下来来讨论当今的情况需不需要调整。
然后第二个问题,请问对方辩友,一个12岁的孩子,他是否知道用刀捅人会死,放火会烧死人?
这跟教育力度有关。我不确定农村的人他是否知道,但是如果是我的话,我知道。但是这是一个很普遍的问题,我想大家或多或少在成长的过程中,家人怎么怎么样都会告诉你的。
那么如果他明明知道却依然实行了这些行为,警方坚持认为他不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我方认为,如果他是知道杀人的话应当处罚,但是我方所讨论的是他们不知道这个杀人、等等这些教育力度不够、普及不够到位等情况下,然后他做出一些杀人行为的情况。这些情况下他是不需要受到处罚的,他是需要考虑其他因素的,谢谢。
但是我方告诉你,就当今中国而言,它的网络普及情况是有一个新的情况,我们待会儿再来论证。然后现在根据现行法律,一个15岁的人抢劫要判刑,一个13岁的人抢劫,哪怕导致重伤,只要没有死人,就只能收容教养。请问对方辩友,在客观危险性上,这两者的区别有多大?
区别就是年龄、他的认知情况,还有他做出的这个行为。那如果你认为这个人,他和另一个人其实除了年龄以外,其他都完全无区别的话,那我需要一个具体的案件,我不认为现在出现了这样的案件。
好,我们现在可以看到一个情况,就是两个孩子仅仅相差两岁,一个叫做“犯罪”,一个只是叫做“孩子犯错”。而按照对方辩友的这个说法,只要年长两岁,我的认知水平就能得到质的飞跃,这显然是不合理的,谢谢。
(反方1辩发言完毕,质询环节结束,感谢双方辩手的精彩发言。)
以下为ai总结(感谢来自 刘圣韬 学长的精彩ai prompt!基座大模型为豆包。)
核心攻防焦点:
感谢主席,问候在场各位。首先,进一步降低刑事责任年龄是否是当代未成年人的心智与生理发展水平更能让社会实现相匹配的一种行为?生产力的发展使得未成年人的生理成熟度大大提高,加之互联网带来的爆炸信息,其暴力行为的恶力、破坏力与成年人无异。
被列为新时代推动法治进程2025年度十大案件之一的河北邯郸初中生杀害同学埋尸案,三名初一学生却实施了成年人都罕见的病毒杀人、埋尸、灭迹行为,主观恶性极深,社会危害性极大。
其次,这一调整有利于填补现有法律体系的规制漏洞,实现罪责刑相适应原则。长期从事未成年人法制工作的上海检察官杨博文指出,评估是错是罪错未成年人分级干预的首要环节,需依据法律规范对未成年人行为进行基础分析。
现行的三分法中,严重不良行为既包含了治安违法行为,又包含了犯罪行为,两者的危害性与矫正需求显然有着差异,导致在现实中界限模糊。例如,部分未成年人校园霸凌行为,往往会出现结伙斗殴、勒索、抢劫等行为,以及殴打、辱骂、恐吓、故意伤害,而这些现状下被统一归类为严重不良行为。
然而事实是,由于具体案情的差异,对这些行为公正的处罚应当是从管教、拘留到刑事责任不等,无法体现司法的程序正义。年龄不是作恶的保护伞。因此,我们应该进一步下调刑事责任年龄以维护司法正义。
谢谢大家。
感谢主席,问候在场各位。首先,进一步降低刑事责任年龄是否是当代未成年人的心智与生理发展水平更能让社会实现相匹配的一种行为?生产力的发展使得未成年人的生理成熟度大大提高,加之互联网带来的爆炸信息,其暴力行为的恶力、破坏力与成年人无异。
被列为新时代推动法治进程2025年度十大案件之一的河北邯郸初中生杀害同学埋尸案,三名初一学生却实施了成年人都罕见的病毒杀人、埋尸、灭迹行为,主观恶性极深,社会危害性极大。
其次,这一调整有利于填补现有法律体系的规制漏洞,实现罪责刑相适应原则。长期从事未成年人法制工作的上海检察官杨博文指出,评估是错是罪错未成年人分级干预的首要环节,需依据法律规范对未成年人行为进行基础分析。
现行的三分法中,严重不良行为既包含了治安违法行为,又包含了犯罪行为,两者的危害性与矫正需求显然有着差异,导致在现实中界限模糊。例如,部分未成年人校园霸凌行为,往往会出现结伙斗殴、勒索、抢劫等行为,以及殴打、辱骂、恐吓、故意伤害,而这些现状下被统一归类为严重不良行为。
然而事实是,由于具体案情的差异,对这些行为公正的处罚应当是从管教、拘留到刑事责任不等,无法体现司法的程序正义。年龄不是作恶的保护伞。因此,我们应该进一步下调刑事责任年龄以维护司法正义。
谢谢大家。
以下为ai总结(感谢来自 刘圣韬 学长的精彩ai prompt!基座大模型为豆包。)
接下来由反方二辩进行申论,时间同样为2分钟,发言及计时有请。
主席评委,对方辩友,我方应辩从法理、现实与保护三个维度论证了进一步降低刑事责任年龄的不可行性。我将从三个核心判断,使这一立场更加坚实。
一、降责是对司法资源的低效消耗,而非正义的必要代价。我国现行法律对12~14周岁犯极端暴力罪行的未成年人有严格的追责程序,对12岁以下儿童也有管制教育等矫正机制。若进一步降责,只会让更多潜在的涉罪儿童过早接触刑法,同时处理刑事案件将占用大量司法资源,这种巨大的损失和负担绝非理性的法律选择。
二、降责是对犯罪根源的刻意回避,而非治本之策。我方已明确,近年来未成年人犯罪率仍呈下降趋势,而案件背后的核心诱因是家庭监护缺失、教育不当、网络信息不良等社会因素。正方不清根源,反而主张用惩罚来对待孩子,本质上是在转嫁社会治理的失败,而非守护正义。
三、降责是对未成年人未来的不可逆伤害,而非有效震慑。81%的刑满释放人员会再次犯罪,而充满人文关怀的教育矫正会让未成年人更好地回归社会。因未成年人心智尚未成熟,可塑性极强,刑罚的标签化只会导致他们与社会割裂,而教育感化才能真正解救他们的人生。
综上,进一步降低刑事责任年龄是缺乏理性的情绪宣泄,而非负责任的法律方案。我方坚持,当代中国不应该进一步降低刑事责任年龄。
感谢反方二辩的精彩发言。
接下来由反方二辩进行申论,时间同样为2分钟,发言及计时有请。
主席评委,对方辩友,我方应辩从法理、现实与保护三个维度论证了进一步降低刑事责任年龄的不可行性。我将从三个核心判断,使这一立场更加坚实。
一、降责是对司法资源的低效消耗,而非正义的必要代价。我国现行法律对12~14周岁犯极端暴力罪行的未成年人有严格的追责程序,对12岁以下儿童也有管制教育等矫正机制。若进一步降责,只会让更多潜在的涉罪儿童过早接触刑法,同时处理刑事案件将占用大量司法资源,这种巨大的损失和负担绝非理性的法律选择。
二、降责是对犯罪根源的刻意回避,而非治本之策。我方已明确,近年来未成年人犯罪率仍呈下降趋势,而案件背后的核心诱因是家庭监护缺失、教育不当、网络信息不良等社会因素。正方不清根源,反而主张用惩罚来对待孩子,本质上是在转嫁社会治理的失败,而非守护正义。
三、降责是对未成年人未来的不可逆伤害,而非有效震慑。81%的刑满释放人员会再次犯罪,而充满人文关怀的教育矫正会让未成年人更好地回归社会。因未成年人心智尚未成熟,可塑性极强,刑罚的标签化只会导致他们与社会割裂,而教育感化才能真正解救他们的人生。
综上,进一步降低刑事责任年龄是缺乏理性的情绪宣泄,而非负责任的法律方案。我方坚持,当代中国不应该进一步降低刑事责任年龄。
感谢反方二辩的精彩发言。
以下为ai总结(感谢来自 刘圣韬 学长的精彩ai prompt!基座大模型为豆包。)
接下来进入对辩环节,本环节双方二辩各有1分30秒,双方交替进行,由正方先开始发言及纪时有请。
首先,我并不认同刚刚说的,如果将刑事责任年龄降低的话,会使我们过早接触到这种刑法内容。我国一直都是比较倡导从小开始培养法制意识的,我觉得这个观点并不符合。
我方认为,早期接触刑法内容会让孩子遭受刑罚,进入监狱。你方是否承认当代12岁以下的未成年人具有可塑性?我方承认它具有可塑性,但是具有可塑性并不意味着他们缺乏心理的成熟。因为我们判定刑法是否适用,是要和他自身的意识来勾连的。
首先,我想反问你方辩友,问题在于心理学和神经科学研究明确指出,12周岁以下未成年人大脑前额叶皮层尚未发育成熟,他们对行为后果的预判能力、情绪控制能力远低于成年人。早熟只是他们获取经验的渠道,而他们的真正的心智是不够成熟的。
还有,我再反问你,你方既然认为孩子具有可塑性,那么我可以通过教育手段把他塑造成更好的人才,那我何必把他推向监狱呢?
首先,我质疑你方刚刚所言的真实性。因为如果你去了解过,应该会知道,皮亚杰指出的是7~11岁儿童大脑发育处于前额叶直性功能成熟期,也就是说,它的顶颞叶关联滑落形成,已经具备了激活他人视角、去自我中心的能力。
其次,我方提议降低刑事责任年龄,并不意味着我们忽视教育或者不重视教育,这两者并不冲突。
那么,有没有想过,将孩子推向监狱的后果是什么?首先,这不仅治标不治本,不能找到根源;同时,孩子在监狱中可能会受到一些不良影响,有可能成为累犯。这也可能会毁了孩子的一生,孩子本来可以通过教育成为优秀的人才,一旦留下案底,就无法成为优秀人才进入市场,这是否符合社会公平正义?
我怀疑你对法律的了解程度。因为如果在现在未成年人,并且是低龄的情况下要被判进监狱,他的罪行是足够严重的。假如他今天把别人杀害了,你会觉得他留下案底是一件非常不合理的事情吗?
这要看什么立场。如果是站在被害人家属的立场,那他当然是想要去报复来泄愤。但是如果从更加理性的角度来看,这个孩子通过教育有可能成为人才,而我们在他身上按下案底,其实只要教育他,并没有放弃教育,所以他其实还是留有机会的。但是那个案底是他本身被判的。
谢谢。
感谢双方二辩。
接下来进入对辩环节,本环节双方二辩各有1分30秒,双方交替进行,由正方先开始发言及纪时有请。
首先,我并不认同刚刚说的,如果将刑事责任年龄降低的话,会使我们过早接触到这种刑法内容。我国一直都是比较倡导从小开始培养法制意识的,我觉得这个观点并不符合。
我方认为,早期接触刑法内容会让孩子遭受刑罚,进入监狱。你方是否承认当代12岁以下的未成年人具有可塑性?我方承认它具有可塑性,但是具有可塑性并不意味着他们缺乏心理的成熟。因为我们判定刑法是否适用,是要和他自身的意识来勾连的。
首先,我想反问你方辩友,问题在于心理学和神经科学研究明确指出,12周岁以下未成年人大脑前额叶皮层尚未发育成熟,他们对行为后果的预判能力、情绪控制能力远低于成年人。早熟只是他们获取经验的渠道,而他们的真正的心智是不够成熟的。
还有,我再反问你,你方既然认为孩子具有可塑性,那么我可以通过教育手段把他塑造成更好的人才,那我何必把他推向监狱呢?
首先,我质疑你方刚刚所言的真实性。因为如果你去了解过,应该会知道,皮亚杰指出的是7~11岁儿童大脑发育处于前额叶直性功能成熟期,也就是说,它的顶颞叶关联滑落形成,已经具备了激活他人视角、去自我中心的能力。
其次,我方提议降低刑事责任年龄,并不意味着我们忽视教育或者不重视教育,这两者并不冲突。
那么,有没有想过,将孩子推向监狱的后果是什么?首先,这不仅治标不治本,不能找到根源;同时,孩子在监狱中可能会受到一些不良影响,有可能成为累犯。这也可能会毁了孩子的一生,孩子本来可以通过教育成为优秀的人才,一旦留下案底,就无法成为优秀人才进入市场,这是否符合社会公平正义?
我怀疑你对法律的了解程度。因为如果在现在未成年人,并且是低龄的情况下要被判进监狱,他的罪行是足够严重的。假如他今天把别人杀害了,你会觉得他留下案底是一件非常不合理的事情吗?
这要看什么立场。如果是站在被害人家属的立场,那他当然是想要去报复来泄愤。但是如果从更加理性的角度来看,这个孩子通过教育有可能成为人才,而我们在他身上按下案底,其实只要教育他,并没有放弃教育,所以他其实还是留有机会的。但是那个案底是他本身被判的。
谢谢。
感谢双方二辩。
以下为ai总结(感谢来自 刘圣韬 学长的精彩ai prompt!基座大模型为豆包。)
(注:攻防转换节点主要体现在双方对“未成年人心理成熟度”、“教育与刑罚的关系”、“刑罚后果”等核心问题的交替论述与反驳上。)
现进入质询环节,由双方三辩指定对方任意辩手回答,中途可以换人。首先有请正方三辩盘问反方辩手,时间为2分钟,发言及计时开始。
正方三辩:喂,可以听见吗?
反方辩手:可以听见。
正方三辩:OK,来对方一辩吧。你在辩论中说法律资源有很多消耗,但是也要在辩论中说明,其实我们判断只是个别案件是否存在冲突,听得见吗?
反方辩手:可以。我不知道冲突在哪里。
正方三辩:所以说您方一方面指出未成年人犯罪只是个别案件,另一方面又在立论中说法律资源有很大的冲突和消耗,所以我方认为这里有点矛盾啊。
反方辩手:接下来另一点。
正方三辩:然后您方是否承认,就是我们都认为教育为主、惩罚为辅是教育未成年人的一个很好的方式?
反方辩手:是的,所以说,您方也不否认法律需要有惩罚的意义。
正方三辩:然后,我们首先来看教育意义。那我们是不是很多就是那种罪大恶极的杀人犯,他在监狱里面,然后他能改造成,就是那种金盆洗手的人,是不是有听说过?
反方辩手:这个跟成年人有关系吗?所以说我们其实您方是否认同吧,就有没有啊,我觉得跟年龄无关啊。
正方三辩:那没关系,那我们换个例子来聊吧。也就是说,我们现在其实可以告诉你,现在未成年和成年人监狱制度是不一样的。他现在监狱里有分级制度,也就是说您方刚刚说的一种什么反复犯罪啊,这种其实是不存在的。然后另一点,监狱我们也承认,就是监狱里面它会进行一个改造,就是改头换面的一个大改造。所以说我们并不否认监狱他的教育能力是存在的,你方是否认同?
反方辩手:OK,还有什么?
正方三辩:有教育,但是也有危害。我方就是说,教育不是全部。所以说教育这方面我们先收下,然后接下来我们来聊惩罚的问题。然后我方问你吧,就是说,比如说一个成年人,他因为某种苦衷,他杀了人要不要判刑?
反方辩手:成年人跟这个辩解无关。
正方三辩:所以根据我们的法律常识,无论一个成年人是冲动还是有苦衷,还是怎么样,他杀人,他都是得判刑的。所以说,一个情有可原的杀人犯,他也应该担责。只是我们现在社会体系中,这个法律体系中,对于未成年人,即使他有责任,他们也没有相应承担啊,这是这个问题。
反方辩手:接下来我们来看未成年人现有的问题,也就是说,现有这个未成年人犯罪也有问题,要不要解决?
正方三辩:其实已经有解决了呀,少管所等等已经是解决方案了呀。
反方辩手:OK,我们来看少管所问题。我方可以告诉你数据,现在有专门的治理矫正机构只有316处,但是全中国可能严重不良行为有六七十万,您方是否认为可以容纳?所以您方认为所有的不良行为都需要放到少管所,这样的话,我觉得是有问题的。
正方三辩:我我们就说的是这些少管所的存在吧。它的存在量跟这个犯罪数量,我觉得没有什么太大比较的,所以说我方就想跟你证明,就是现在这个法律体系,它会让一部分犯了错的人仍然逍遥法外,这是不好的。
反方辩手:然后最后我们用例子跟你们讲未成年人心智到底有没有成熟。首先第一个案件,甘肃定西13岁男孩杀害8岁女童案,他首先准备了很多水果刀、刀片,并且藏匿于受害者家林地,随后以玩耍为由将其诱骗至外地,实施伤害。
正方三辩:(时间到)没事,感谢双方辩手。
现进入质询环节,由双方三辩指定对方任意辩手回答,中途可以换人。首先有请正方三辩盘问反方辩手,时间为2分钟,发言及计时开始。
正方三辩:喂,可以听见吗?
反方辩手:可以听见。
正方三辩:OK,来对方一辩吧。你在辩论中说法律资源有很多消耗,但是也要在辩论中说明,其实我们判断只是个别案件是否存在冲突,听得见吗?
反方辩手:可以。我不知道冲突在哪里。
正方三辩:所以说您方一方面指出未成年人犯罪只是个别案件,另一方面又在立论中说法律资源有很大的冲突和消耗,所以我方认为这里有点矛盾啊。
反方辩手:接下来另一点。
正方三辩:然后您方是否承认,就是我们都认为教育为主、惩罚为辅是教育未成年人的一个很好的方式?
反方辩手:是的,所以说,您方也不否认法律需要有惩罚的意义。
正方三辩:然后,我们首先来看教育意义。那我们是不是很多就是那种罪大恶极的杀人犯,他在监狱里面,然后他能改造成,就是那种金盆洗手的人,是不是有听说过?
反方辩手:这个跟成年人有关系吗?所以说我们其实您方是否认同吧,就有没有啊,我觉得跟年龄无关啊。
正方三辩:那没关系,那我们换个例子来聊吧。也就是说,我们现在其实可以告诉你,现在未成年和成年人监狱制度是不一样的。他现在监狱里有分级制度,也就是说您方刚刚说的一种什么反复犯罪啊,这种其实是不存在的。然后另一点,监狱我们也承认,就是监狱里面它会进行一个改造,就是改头换面的一个大改造。所以说我们并不否认监狱他的教育能力是存在的,你方是否认同?
反方辩手:OK,还有什么?
正方三辩:有教育,但是也有危害。我方就是说,教育不是全部。所以说教育这方面我们先收下,然后接下来我们来聊惩罚的问题。然后我方问你吧,就是说,比如说一个成年人,他因为某种苦衷,他杀了人要不要判刑?
反方辩手:成年人跟这个辩解无关。
正方三辩:所以根据我们的法律常识,无论一个成年人是冲动还是有苦衷,还是怎么样,他杀人,他都是得判刑的。所以说,一个情有可原的杀人犯,他也应该担责。只是我们现在社会体系中,这个法律体系中,对于未成年人,即使他有责任,他们也没有相应承担啊,这是这个问题。
反方辩手:接下来我们来看未成年人现有的问题,也就是说,现有这个未成年人犯罪也有问题,要不要解决?
正方三辩:其实已经有解决了呀,少管所等等已经是解决方案了呀。
反方辩手:OK,我们来看少管所问题。我方可以告诉你数据,现在有专门的治理矫正机构只有316处,但是全中国可能严重不良行为有六七十万,您方是否认为可以容纳?所以您方认为所有的不良行为都需要放到少管所,这样的话,我觉得是有问题的。
正方三辩:我我们就说的是这些少管所的存在吧。它的存在量跟这个犯罪数量,我觉得没有什么太大比较的,所以说我方就想跟你证明,就是现在这个法律体系,它会让一部分犯了错的人仍然逍遥法外,这是不好的。
反方辩手:然后最后我们用例子跟你们讲未成年人心智到底有没有成熟。首先第一个案件,甘肃定西13岁男孩杀害8岁女童案,他首先准备了很多水果刀、刀片,并且藏匿于受害者家林地,随后以玩耍为由将其诱骗至外地,实施伤害。
正方三辩:(时间到)没事,感谢双方辩手。
以下为ai总结(感谢来自 刘圣韬 学长的精彩ai prompt!基座大模型为豆包。)
有请反方三辩质询正方辩手,时间同样为两分钟,发言及计时开始。
请问对方一辩,您方开篇所说逐步降低刑事责任年龄是立法大势所趋,您指的是从1979年的14岁到2020年个别案件降至12岁,对吗?
不仅是这样,我们指的更多的是一种对于未成年人法律的完善。好,那么2021年新修订的《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核心是确立了不良行为、严重不良行为和犯罪行为的三级干预体制,重点在于分级预防、教育矫治。这是不是说明立法同样在朝着非刑法化、矫治专门化的方向发展?
但是我们现在讨论的是刑事责任。对于一些对社会危害性极大的案例,我们需要依照刑法来惩罚,这也是必要的。你打断一下,那您认为在这两个层面(非刑法化与刑法惩罚)中,哪个更符合教育为主、刑法为辅的原则?
您方也认定我国主要为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因此降低刑事责任年龄不符合我国发展趋势。请问对方四辩,您方建议建立不良行为、严重不良行为、违法犯罪的四级干预系统,请问新增的“违法行为”这一级具体指的是什么?和《治安管理处罚法》处理的违法行为有何不同?
我方的建议是,将12~14周岁未成年人的刑事责任范围从“已满14周岁犯故意杀人等八大重罪”调整为“已满12周岁犯八大重罪”,区别在于,一开始我们就……打断一下,您方提出直接对12岁至14岁犯八大重罪无需最高检核准即可判刑,请问您方认为2020年《刑法修正案(十一)》设立的最高检核准程序,目的是什么?
(反方三辩)是适应当时的社会情况,来维护当时的公平。
(正方一辩)但是现在我们很明显地看到,这部法律在实践中……打断一下,我方需要您直接回答最高检核准的程序目的是什么?是为了设立一道最高的安全阀,并且符合当时的趋势,对吗?当时的目的是为了防止刑罚滥用,而现在您方提议取消这一程序,是不是认为对于12~14周岁这个心智更不成熟的群体,我们反而比四年前更不需要这条安全线了?
(正方一辩)我们并没有说要取消,我们依旧在坚持这个核准的原则。
(反方三辩)好,行。打断一下,您方立论稿中说是“直接取消这个核准,直接判刑”,现在您方又说“并没有说要取消”,属于自相矛盾。
感谢双方辩手的精彩发言。
有请反方三辩质询正方辩手,时间同样为两分钟,发言及计时开始。
请问对方一辩,您方开篇所说逐步降低刑事责任年龄是立法大势所趋,您指的是从1979年的14岁到2020年个别案件降至12岁,对吗?
不仅是这样,我们指的更多的是一种对于未成年人法律的完善。好,那么2021年新修订的《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核心是确立了不良行为、严重不良行为和犯罪行为的三级干预体制,重点在于分级预防、教育矫治。这是不是说明立法同样在朝着非刑法化、矫治专门化的方向发展?
但是我们现在讨论的是刑事责任。对于一些对社会危害性极大的案例,我们需要依照刑法来惩罚,这也是必要的。你打断一下,那您认为在这两个层面(非刑法化与刑法惩罚)中,哪个更符合教育为主、刑法为辅的原则?
您方也认定我国主要为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因此降低刑事责任年龄不符合我国发展趋势。请问对方四辩,您方建议建立不良行为、严重不良行为、违法犯罪的四级干预系统,请问新增的“违法行为”这一级具体指的是什么?和《治安管理处罚法》处理的违法行为有何不同?
我方的建议是,将12~14周岁未成年人的刑事责任范围从“已满14周岁犯故意杀人等八大重罪”调整为“已满12周岁犯八大重罪”,区别在于,一开始我们就……打断一下,您方提出直接对12岁至14岁犯八大重罪无需最高检核准即可判刑,请问您方认为2020年《刑法修正案(十一)》设立的最高检核准程序,目的是什么?
(反方三辩)是适应当时的社会情况,来维护当时的公平。
(正方一辩)但是现在我们很明显地看到,这部法律在实践中……打断一下,我方需要您直接回答最高检核准的程序目的是什么?是为了设立一道最高的安全阀,并且符合当时的趋势,对吗?当时的目的是为了防止刑罚滥用,而现在您方提议取消这一程序,是不是认为对于12~14周岁这个心智更不成熟的群体,我们反而比四年前更不需要这条安全线了?
(正方一辩)我们并没有说要取消,我们依旧在坚持这个核准的原则。
(反方三辩)好,行。打断一下,您方立论稿中说是“直接取消这个核准,直接判刑”,现在您方又说“并没有说要取消”,属于自相矛盾。
感谢双方辩手的精彩发言。
以下为ai总结(感谢来自 刘圣韬 学长的精彩ai prompt!基座大模型为豆包。)
有请正方三辩进行质询小结,时间为两分钟,发言及计时开始。
第一个问题,个别案件能不能入刑,我们也知道,很多案件,包括像持续协狱,这些甚至都不是个别案件,它们根本没有发生过,所以这种个别案件的数量多少并不能成为入刑的唯一标准。我们要更要看其危害性,而危害性到底在哪里呢?我们可以看到具体案例,一个是甘肃13岁男孩杀害8岁女童案,然后是广东13岁女同学杀害彭百亩同学案,包括湖北金州、山东淄博等地的案件。我们都发现,这种14岁以下故意伤害的未成年人,首先他们具备足够成熟的心智,这代表他们犯罪有足够成熟的主观恶性和行为体系。也就是说,如果我们的法律再不完善,未来此类犯罪是可以被复制甚至会有增长趋势的。
接下来,关于解决未成年人犯罪的根源问题,对方辩友的观点无法解决我们现有的问题:即这些人犯罪后,我们到底该如何处理?我们是不是应该采取法律手段去解决?至少我们要提出一些法律措施来应对。对方辩友也提到网上不良因素和家庭因素,我们知道现在有完善的《未成年人保护法》和校正机制,但为什么还有人犯罪呢?那肯定是因为家庭和网络规范已经无法有效控制这些未成年人。所以,我们需要用法律手段去约束这些已经实施犯罪的未成年人,这也是情有可原的。
最后,我们可以来看,即使是情有可原的成年人,比如因为情债等原因杀人,哪怕有一定原因,也需要承担责任。也就是说,情有可原并不能成为免责的理由。对方辩友提到“教育为主、惩罚为辅”,我们不否认教育的重要性,也同意在矫治过程中会采用相应的教育措施,这与未成年人的法律处理方式不同,但我们同样需要用刑罚手段进行惩罚。
感谢正方三辩。
有请正方三辩进行质询小结,时间为两分钟,发言及计时开始。
第一个问题,个别案件能不能入刑,我们也知道,很多案件,包括像持续协狱,这些甚至都不是个别案件,它们根本没有发生过,所以这种个别案件的数量多少并不能成为入刑的唯一标准。我们要更要看其危害性,而危害性到底在哪里呢?我们可以看到具体案例,一个是甘肃13岁男孩杀害8岁女童案,然后是广东13岁女同学杀害彭百亩同学案,包括湖北金州、山东淄博等地的案件。我们都发现,这种14岁以下故意伤害的未成年人,首先他们具备足够成熟的心智,这代表他们犯罪有足够成熟的主观恶性和行为体系。也就是说,如果我们的法律再不完善,未来此类犯罪是可以被复制甚至会有增长趋势的。
接下来,关于解决未成年人犯罪的根源问题,对方辩友的观点无法解决我们现有的问题:即这些人犯罪后,我们到底该如何处理?我们是不是应该采取法律手段去解决?至少我们要提出一些法律措施来应对。对方辩友也提到网上不良因素和家庭因素,我们知道现在有完善的《未成年人保护法》和校正机制,但为什么还有人犯罪呢?那肯定是因为家庭和网络规范已经无法有效控制这些未成年人。所以,我们需要用法律手段去约束这些已经实施犯罪的未成年人,这也是情有可原的。
最后,我们可以来看,即使是情有可原的成年人,比如因为情债等原因杀人,哪怕有一定原因,也需要承担责任。也就是说,情有可原并不能成为免责的理由。对方辩友提到“教育为主、惩罚为辅”,我们不否认教育的重要性,也同意在矫治过程中会采用相应的教育措施,这与未成年人的法律处理方式不同,但我们同样需要用刑罚手段进行惩罚。
感谢正方三辩。
以下为ai总结(感谢来自 刘圣韬 学长的精彩ai prompt!基座大模型为豆包。)
接下来进行自由辩论环节,本环节双方各有4分钟的时间交替发言,如果一方先用完时间,另一方可以示意主席继续发言或示意主席放弃发言。发言及计时首先有请正方同学。
我方解释一下,我方法律到底修改什么。我方认为,这些行为本身没有违法,而是依法进行处置。我们想改变的是现在的三级法,其分解不合理。举个例子,就比如说校园霸凌、群殴,年轻人打群架,其实只需教导主任批评教育即可;但勒索、搜身、抢劫、侮辱等行为,就需要行政介入,伤害行为更应该入刑。但现在这些行为都被归在“严重不良行为”里,所以我们认为这个分级是不清楚的。因此,我们的努力是要把这个分级变得清楚起来。
对方辩友,您方是否承认,刚刚提到的广东杀人案和甘肃杀人案,犯罪者有足够明显的自我意识,那么您方对他们有辨认能力的反驳到底在哪里?
首先,我还是不知道他们有何自我意识。我问你,您方认为下调最低刑事责任年龄的需求,是针对极端个案,还是针对全部未成年人都有犯罪的可能?我方想说明一点,法律的备用条款是指有些未判过刑事案件的条款,它是“备用条款”,而您方为了某个目的而主动降低刑事责任年龄,这根本不是同一回事。有些法律条款很少使用却能有效治理社会稳定,这恰恰证明立法要谨慎,不能随便改动。
但是您方现在只看到几个极端案例,我认为您方所举的都是极端案例,却要把年龄线往下拉,这是主动扩大刑罚范围,与“备而不用”恰恰相反。首先,极端案例已经存在,我们需要合理的法律进行管制,这是第一点。第二点,我在三辩中已经详细解释过,根据前额叶理论和皮亚杰的理论,11-12岁青少年的前额叶已经成熟,包括《人民日报》数据显示,11-12岁已形成较完善的自我意识,所以他们的犯罪具有可复制性,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因此立法有必要性。您方的反驳到底在哪里?
那您方认为立法的作用到底是什么呢?就是针对这些人判刑吗?首先,您方说的极端案例,我方并非不采取措施,我方已经提出了少管所等各种其他因素,这些因素已经存在,所以极端案例不可以作为法律推行的依据。我方来解释一下立法目的:现在的法律分级不清晰,为什么同样都是严重不良行为,有些校园霸凌只需批评教育,勒索、搜身、抢劫、侮辱、伤害、凌虐等行为却都放在一起,这说明不同程度的犯罪需要不同的处置方式,现在的立法体系存在问题。所以您方还是没有解决,为什么现在的体系是合理的,其合理性到底在哪里?
如果您方认为少管所的教育力度不够大,可以从内部调整,但没有定罪的必要。我方认为定罪的必要在于刑事处罚和矫治教育的区别到底在哪里?我们完全同意,监狱里面也有教育,且很多人从监狱出来后改头换面,说明监狱的效果比较好。所以请您方正面回答:刑事处罚和矫治教育的区别到底在哪里?
我方认为,刑事责任降低后,与矫治教育的区别没有太大,所以没有必要降低刑事责任年龄,用刑罚来判,而是矫治教育已经足够应对。如果您方认为现在矫治教育力度不够到位,应该从这些方面调整,而不是对儿童进行处罚。我方恰恰认为这是错误的,我们应该管制网络和社会问题,而不是处罚儿童。
您方需要一个非常明确的解决方案,就是怎么去管制现在的儿童。我们知道他们的认知不完善,网上一些内容可能引发暴力倾向,所以很难管。第二,家庭倾向您方也管不了,如何解决留守问题,您方也没提出合理方案。而我方告诉你,甘肃、邯郸的杀人案中,这些孩子用您方的矫治方式,真的能变成好人吗?我方不理解。
换句话来说,我们退一步,成年人难道就没有可塑性吗?为什么成年人需要判刑?您对成年人和认知能力已成熟的小孩的区别到底在哪里?首先,成年人的可塑性没有小孩高。刚才您方混淆了一个概念:我们对已犯罪的人进行处理,教育是可以做到的。因为现在的法律制度至少可以做到,小孩杀人后,通过教育和矫治,让他们不再继续犯罪。既然双方都能做到,为什么一定要动用刑法呢?
所以,我方认为没有必要动用刑法,没有必要降低刑事责任年龄。谢谢。
回到之前的案例,广东、甘肃、邯郸的杀人案中,这些有预谋地实施伤害、虐待和侮辱的未成年人,可能比一些成年人的恶意更大。为什么您真的认为矫治教育对他们有用呢?您的论证在哪里?您方不是说要处罚吗?那我们的矫治教育是否也有处罚,这也符合您方的要求了。您方认为刑罚的力度在哪里?您方没有论证刑罚的力度,只认为判刑后力度很大,但我方认为不一定。矫治教育主要提供教育,刑罚主要体现惩罚。既然您方无法证明教育有效,而我方在惩罚时也能做到教育,显然我方的政策更好,因为我们的教育中也有处罚。
最后总结,我们其实想解决现在司法的不公正性,它把很多不同程度的法律混在一起,我们把它区分开,让所有的罚该怎么罚就怎么罚,这就是我们的利好。感谢双方辩手。
接下来进行自由辩论环节,本环节双方各有4分钟的时间交替发言,如果一方先用完时间,另一方可以示意主席继续发言或示意主席放弃发言。发言及计时首先有请正方同学。
我方解释一下,我方法律到底修改什么。我方认为,这些行为本身没有违法,而是依法进行处置。我们想改变的是现在的三级法,其分解不合理。举个例子,就比如说校园霸凌、群殴,年轻人打群架,其实只需教导主任批评教育即可;但勒索、搜身、抢劫、侮辱等行为,就需要行政介入,伤害行为更应该入刑。但现在这些行为都被归在“严重不良行为”里,所以我们认为这个分级是不清楚的。因此,我们的努力是要把这个分级变得清楚起来。
对方辩友,您方是否承认,刚刚提到的广东杀人案和甘肃杀人案,犯罪者有足够明显的自我意识,那么您方对他们有辨认能力的反驳到底在哪里?
首先,我还是不知道他们有何自我意识。我问你,您方认为下调最低刑事责任年龄的需求,是针对极端个案,还是针对全部未成年人都有犯罪的可能?我方想说明一点,法律的备用条款是指有些未判过刑事案件的条款,它是“备用条款”,而您方为了某个目的而主动降低刑事责任年龄,这根本不是同一回事。有些法律条款很少使用却能有效治理社会稳定,这恰恰证明立法要谨慎,不能随便改动。
但是您方现在只看到几个极端案例,我认为您方所举的都是极端案例,却要把年龄线往下拉,这是主动扩大刑罚范围,与“备而不用”恰恰相反。首先,极端案例已经存在,我们需要合理的法律进行管制,这是第一点。第二点,我在三辩中已经详细解释过,根据前额叶理论和皮亚杰的理论,11-12岁青少年的前额叶已经成熟,包括《人民日报》数据显示,11-12岁已形成较完善的自我意识,所以他们的犯罪具有可复制性,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因此立法有必要性。您方的反驳到底在哪里?
那您方认为立法的作用到底是什么呢?就是针对这些人判刑吗?首先,您方说的极端案例,我方并非不采取措施,我方已经提出了少管所等各种其他因素,这些因素已经存在,所以极端案例不可以作为法律推行的依据。我方来解释一下立法目的:现在的法律分级不清晰,为什么同样都是严重不良行为,有些校园霸凌只需批评教育,勒索、搜身、抢劫、侮辱、伤害、凌虐等行为却都放在一起,这说明不同程度的犯罪需要不同的处置方式,现在的立法体系存在问题。所以您方还是没有解决,为什么现在的体系是合理的,其合理性到底在哪里?
如果您方认为少管所的教育力度不够大,可以从内部调整,但没有定罪的必要。我方认为定罪的必要在于刑事处罚和矫治教育的区别到底在哪里?我们完全同意,监狱里面也有教育,且很多人从监狱出来后改头换面,说明监狱的效果比较好。所以请您方正面回答:刑事处罚和矫治教育的区别到底在哪里?
我方认为,刑事责任降低后,与矫治教育的区别没有太大,所以没有必要降低刑事责任年龄,用刑罚来判,而是矫治教育已经足够应对。如果您方认为现在矫治教育力度不够到位,应该从这些方面调整,而不是对儿童进行处罚。我方恰恰认为这是错误的,我们应该管制网络和社会问题,而不是处罚儿童。
您方需要一个非常明确的解决方案,就是怎么去管制现在的儿童。我们知道他们的认知不完善,网上一些内容可能引发暴力倾向,所以很难管。第二,家庭倾向您方也管不了,如何解决留守问题,您方也没提出合理方案。而我方告诉你,甘肃、邯郸的杀人案中,这些孩子用您方的矫治方式,真的能变成好人吗?我方不理解。
换句话来说,我们退一步,成年人难道就没有可塑性吗?为什么成年人需要判刑?您对成年人和认知能力已成熟的小孩的区别到底在哪里?首先,成年人的可塑性没有小孩高。刚才您方混淆了一个概念:我们对已犯罪的人进行处理,教育是可以做到的。因为现在的法律制度至少可以做到,小孩杀人后,通过教育和矫治,让他们不再继续犯罪。既然双方都能做到,为什么一定要动用刑法呢?
所以,我方认为没有必要动用刑法,没有必要降低刑事责任年龄。谢谢。
回到之前的案例,广东、甘肃、邯郸的杀人案中,这些有预谋地实施伤害、虐待和侮辱的未成年人,可能比一些成年人的恶意更大。为什么您真的认为矫治教育对他们有用呢?您的论证在哪里?您方不是说要处罚吗?那我们的矫治教育是否也有处罚,这也符合您方的要求了。您方认为刑罚的力度在哪里?您方没有论证刑罚的力度,只认为判刑后力度很大,但我方认为不一定。矫治教育主要提供教育,刑罚主要体现惩罚。既然您方无法证明教育有效,而我方在惩罚时也能做到教育,显然我方的政策更好,因为我们的教育中也有处罚。
最后总结,我们其实想解决现在司法的不公正性,它把很多不同程度的法律混在一起,我们把它区分开,让所有的罚该怎么罚就怎么罚,这就是我们的利好。感谢双方辩手。
以下为ai总结(感谢来自 刘圣韬 学长的精彩ai prompt!基座大模型为豆包。)
(注:全程主要使用归谬法⊣、诉诸因果→、诉诸权威数据→等逻辑规则)
反方四辩 · 总结陈词
首先有请反方四辩进行总结陈词,时间为3分30秒。
好,各位评委,对方辩友大家好。首先我想说一点,我方认为通过事后教育,极端个例中的未成年人没有复发。同时,整场辩论下来,我们始终讨论的一个问题就是到底要用惩罚为主,还是以教育和制度为主。而我方认为,绝不应该降低刑事责任年龄。
首先,法律的制定从来不是为了迎合情绪,而是基于科学严谨的判断。正如我方一辩所言,刑法修正案(十一)早已对未成年人现状做过全面考量:12岁以下孩子尚未形成成熟的认识和责任能力,12岁到14岁心智仍处于发展阶段。您方提到了“想当业发展”,但我方这里数据表明,心智成熟的真正年龄是在25岁,难道我们应该把刑事责任年龄上调到25岁吗?显然不是的。
其次,对方辩友反复用极端个例呼吁降低年龄,但法律从来不能为了个别案例而打破统一规则。无论刑事责任年龄划在哪一条线上,都无法做到绝对完美、完全覆盖到每一个人。如果为了少数极端案件就随意下调年龄,那么法律的稳定性、严肃性就会荡然无存。我们保护的是“比例的正义”,而非绝对的正义,正因为绝对正义无法达到。
然后,我们不能为了打击极少数而牺牲绝大多数未成年人受到法律特殊保护的权利,更不能让刑罚违背成长规律。最后也是最关键的一点,惩罚永远不是解决未成年犯罪的根本途径。我国法律一直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这不是对犯罪的纵容,而是看清了问题的根源:未成年人出现偏差,往往并非个人原因,更多是社会因素。一味降低刑事责任年龄,只会把孩子推向刑法,却不解决他们背后的教育问题,这是治标不治本,更无法真正预防犯罪。因为犯罪行为一旦发生,惩罚只是事后处理,将孩子推向刑法,并不符合我们制定法律的初衷。
我们制定最低刑事责任年龄,首先是承认其存在的必要性,是基于未成年人心智不成熟的特点,为了惠及整个未成年群体的特殊保护,而非对个别案例的特殊保护。因此,我方认为,不应该降低刑事责任年龄。
谢谢大家。
感谢反方四辩的精彩发言。
反方四辩 · 总结陈词
首先有请反方四辩进行总结陈词,时间为3分30秒。
好,各位评委,对方辩友大家好。首先我想说一点,我方认为通过事后教育,极端个例中的未成年人没有复发。同时,整场辩论下来,我们始终讨论的一个问题就是到底要用惩罚为主,还是以教育和制度为主。而我方认为,绝不应该降低刑事责任年龄。
首先,法律的制定从来不是为了迎合情绪,而是基于科学严谨的判断。正如我方一辩所言,刑法修正案(十一)早已对未成年人现状做过全面考量:12岁以下孩子尚未形成成熟的认识和责任能力,12岁到14岁心智仍处于发展阶段。您方提到了“想当业发展”,但我方这里数据表明,心智成熟的真正年龄是在25岁,难道我们应该把刑事责任年龄上调到25岁吗?显然不是的。
其次,对方辩友反复用极端个例呼吁降低年龄,但法律从来不能为了个别案例而打破统一规则。无论刑事责任年龄划在哪一条线上,都无法做到绝对完美、完全覆盖到每一个人。如果为了少数极端案件就随意下调年龄,那么法律的稳定性、严肃性就会荡然无存。我们保护的是“比例的正义”,而非绝对的正义,正因为绝对正义无法达到。
然后,我们不能为了打击极少数而牺牲绝大多数未成年人受到法律特殊保护的权利,更不能让刑罚违背成长规律。最后也是最关键的一点,惩罚永远不是解决未成年犯罪的根本途径。我国法律一直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这不是对犯罪的纵容,而是看清了问题的根源:未成年人出现偏差,往往并非个人原因,更多是社会因素。一味降低刑事责任年龄,只会把孩子推向刑法,却不解决他们背后的教育问题,这是治标不治本,更无法真正预防犯罪。因为犯罪行为一旦发生,惩罚只是事后处理,将孩子推向刑法,并不符合我们制定法律的初衷。
我们制定最低刑事责任年龄,首先是承认其存在的必要性,是基于未成年人心智不成熟的特点,为了惠及整个未成年群体的特殊保护,而非对个别案例的特殊保护。因此,我方认为,不应该降低刑事责任年龄。
谢谢大家。
感谢反方四辩的精彩发言。
以下为ai总结(感谢来自 刘圣韬 学长的精彩ai prompt!基座大模型为豆包。)
对。好,有请正方四辩进行总结陈词,陈词时间同样为3分30秒,发言及计时有请。
感谢。对方辩友一直告诉我们,当未成年人犯罪的时候,我们让他们去专门的矫治学校即可,但是这样真的有教育的效率吗?很明显,那是不够的。当有些具有预谋地实施犯罪、虐待和侮辱他人,且毫无悔改的少年强奸犯,你只让他们去专门学校上那么几年学,难道真的有效果吗?肯定不如通过刑法让他们在监狱里待几年的效果强大。
对方辩友一直告诉我们未成年人的可塑性强,但是可塑性强难道就可以逃避惩罚吗?做错了事就应该承担责任,犯了什么错都可以不用承担责任,杀了几十个未成年人也不用死刑,那不是中国,那是北欧。
其次,我们现在的核心困境在于分类标准模糊。1214周岁与1416周岁的未成年人实施抢劫、强奸、贩毒等恶性行为,在现行法下都可能被归于严重不良行为,最终走向同一条路径——专门教育,但这条路径显然走不通了。所以我们现在必须要承认的现实是,有些人有些恶习,必须用刑事责任来治理。
反方辩友认为年龄小等于不懂事,等于伤害的借口。恰恰相反,这些未成年人犯罪,恰恰因为他们年龄小才更加残忍、更加恶劣。在互联网发展的当代,低龄儿童的认知却日益成熟,恶意凸显。刑法上的刑事责任年龄核心在于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而非年龄本身。例如,邯郸3名13岁少年预谋杀人,用铁锹击打受害者,埋尸灭迹,甚至对抗侦查,他们完全知情,完全有意,完全试图逃避制裁。他们不是不懂事,只是年纪小,什么都懂。一个人不会因为不满12岁,做的事情就不残忍;也不会因为过了12岁、14岁,就突然从本能驱动变成了理性人。年龄是人为划定的,认知能力才是真正的标准。当12岁的少年已具备对杀人偿命、强奸是恶行的基本判断,法律凭什么无视这种认知?凭什么无视这种现实?
其二,弱者向更弱者施暴,伤害更深。低龄未成年人犯罪的典型特征是选择比自己更弱的对象。重庆11岁女孩将1岁婴儿扔在25楼,小学高年级学生谋杀幼儿园幼儿,邯郸多名未成年人对一人实施校园霸凌,动机或许模糊,但恶意清晰。若仅因未满14周岁就不予刑事追诉,正义如何向受害者交代?
法治的第二层底层逻辑是,法律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必须与当下社会情况相匹配。改革开放至今,从1979年的刑法到《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从《治安管理处罚法》到《刑法修正案(十一)》,我们从未停止完善法制,填补分类漏洞的努力。这是一项系统工程,目标是让每一类违法行为都有相应的规则,让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真正落地。做好未成年人法制工作,保护和惩治是一体两面,相辅相成。谢谢。
感谢双方辩手的精彩表现。下面请各位评委。
对。好,有请正方四辩进行总结陈词,陈词时间同样为3分30秒,发言及计时有请。
感谢。对方辩友一直告诉我们,当未成年人犯罪的时候,我们让他们去专门的矫治学校即可,但是这样真的有教育的效率吗?很明显,那是不够的。当有些具有预谋地实施犯罪、虐待和侮辱他人,且毫无悔改的少年强奸犯,你只让他们去专门学校上那么几年学,难道真的有效果吗?肯定不如通过刑法让他们在监狱里待几年的效果强大。
对方辩友一直告诉我们未成年人的可塑性强,但是可塑性强难道就可以逃避惩罚吗?做错了事就应该承担责任,犯了什么错都可以不用承担责任,杀了几十个未成年人也不用死刑,那不是中国,那是北欧。
其次,我们现在的核心困境在于分类标准模糊。1214周岁与1416周岁的未成年人实施抢劫、强奸、贩毒等恶性行为,在现行法下都可能被归于严重不良行为,最终走向同一条路径——专门教育,但这条路径显然走不通了。所以我们现在必须要承认的现实是,有些人有些恶习,必须用刑事责任来治理。
反方辩友认为年龄小等于不懂事,等于伤害的借口。恰恰相反,这些未成年人犯罪,恰恰因为他们年龄小才更加残忍、更加恶劣。在互联网发展的当代,低龄儿童的认知却日益成熟,恶意凸显。刑法上的刑事责任年龄核心在于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而非年龄本身。例如,邯郸3名13岁少年预谋杀人,用铁锹击打受害者,埋尸灭迹,甚至对抗侦查,他们完全知情,完全有意,完全试图逃避制裁。他们不是不懂事,只是年纪小,什么都懂。一个人不会因为不满12岁,做的事情就不残忍;也不会因为过了12岁、14岁,就突然从本能驱动变成了理性人。年龄是人为划定的,认知能力才是真正的标准。当12岁的少年已具备对杀人偿命、强奸是恶行的基本判断,法律凭什么无视这种认知?凭什么无视这种现实?
其二,弱者向更弱者施暴,伤害更深。低龄未成年人犯罪的典型特征是选择比自己更弱的对象。重庆11岁女孩将1岁婴儿扔在25楼,小学高年级学生谋杀幼儿园幼儿,邯郸多名未成年人对一人实施校园霸凌,动机或许模糊,但恶意清晰。若仅因未满14周岁就不予刑事追诉,正义如何向受害者交代?
法治的第二层底层逻辑是,法律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必须与当下社会情况相匹配。改革开放至今,从1979年的刑法到《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从《治安管理处罚法》到《刑法修正案(十一)》,我们从未停止完善法制,填补分类漏洞的努力。这是一项系统工程,目标是让每一类违法行为都有相应的规则,让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真正落地。做好未成年人法制工作,保护和惩治是一体两面,相辅相成。谢谢。
感谢双方辩手的精彩表现。下面请各位评委。
以下为ai总结(感谢来自 刘圣韬 学长的精彩ai prompt!基座大模型为豆包。)
好,谢谢主席,各位评委。第一,关于取消最高核准,对方始终无法给出一个合理的解释。对方指出,在12~14周岁的犯罪未成年人犯八大罪的时候,可以直接取消这个最高核准。那这类最高核准的本质是为了体现国家在面对极端个案时的谨慎,是对未成年人动用刑法的最后一道也是最高一道的安全线。对方提议直接取消,是不符合当代法律的严谨性的。
第二,关于教育为主。对方也提出我们应该以教育为主、惩罚为辅。但是现在却企图在未成年人的干预阶梯上,强行增加一个犯罪行为的层级,并在入刑的前提下降低门槛。当代12岁的未成年人犯了错,他们第一时间想到的不是运用已经准备好的《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中的专门矫治教育措施去纠正,而是把它直接纳入一个更严重的处罚体系中。这就相当于向社会宣告,我们以教育惩治为核心的保护体系已经失去了作用。这不是双管齐下,而是放弃了以教育为主这条主要渠道,转而依赖于以惩罚为辅的支流,用刑法的威慑取代教育的说教与感化,这是本末倒置。
所以对方提出的方案,本质上是一种以惩罚为前提的思维。他们看到了个别骇人听闻的案例,于是想用最严厉的刑罚去回应。但是法律面对的不是冰冷的个案,而是千千万万不特定的未成年人。他们用刑法来追求效率,用降低入刑年龄来彰显严厉,却没有思考我们真正需要的是一个更高效地惩罚孩子的体系,还是一个更有效地避免、挽救孩子、防止其再次发生的体系。
感谢反方三辩。
好,谢谢主席,各位评委。第一,关于取消最高核准,对方始终无法给出一个合理的解释。对方指出,在12~14周岁的犯罪未成年人犯八大罪的时候,可以直接取消这个最高核准。那这类最高核准的本质是为了体现国家在面对极端个案时的谨慎,是对未成年人动用刑法的最后一道也是最高一道的安全线。对方提议直接取消,是不符合当代法律的严谨性的。
第二,关于教育为主。对方也提出我们应该以教育为主、惩罚为辅。但是现在却企图在未成年人的干预阶梯上,强行增加一个犯罪行为的层级,并在入刑的前提下降低门槛。当代12岁的未成年人犯了错,他们第一时间想到的不是运用已经准备好的《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中的专门矫治教育措施去纠正,而是把它直接纳入一个更严重的处罚体系中。这就相当于向社会宣告,我们以教育惩治为核心的保护体系已经失去了作用。这不是双管齐下,而是放弃了以教育为主这条主要渠道,转而依赖于以惩罚为辅的支流,用刑法的威慑取代教育的说教与感化,这是本末倒置。
所以对方提出的方案,本质上是一种以惩罚为前提的思维。他们看到了个别骇人听闻的案例,于是想用最严厉的刑罚去回应。但是法律面对的不是冰冷的个案,而是千千万万不特定的未成年人。他们用刑法来追求效率,用降低入刑年龄来彰显严厉,却没有思考我们真正需要的是一个更高效地惩罚孩子的体系,还是一个更有效地避免、挽救孩子、防止其再次发生的体系。
感谢反方三辩。
以下为ai总结(感谢来自 刘圣韬 学长的精彩ai prompt!基座大模型为豆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