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控方陈述
哪个式都是我们的格式,我看你们格。我上次样说主持后,今天我们开始等,就不再陈述。我们现在已经有了,然后老师们已经了解了。现在组队的控方是3号队,辩方是4号队。淘汰赛现在开始,首先进行的是双方陈述的环节,请控方进行陈述,时间不超过10分钟。考试任意打断提问计时开始。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我方(控方)就张无忌涉嫌故意杀人一案,公诉人现结合案件事实与法律规定做如下简要陈述,恳请法庭依法认定张无忌故意杀人罪。
首先,本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在刚刚结束的法庭调查中,公诉人依法询问了被告人,向法庭出示并宣读了本案的全部证据。这些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经过当庭质证,证据之间相互关联、相互印证,已形成完整、紧密闭合的证据锁链,足以排除合理怀疑,确实充分地证明了以下基本事实:
1. 先行行为创设并固定了危险源。被告人张无忌长期在武当山羽毛球馆外投喂流浪猫喵喵,为其取名并治疗外伤。这一系列行为已超过偶然的善意喂养,形成对该动物事实上的管理、照料与召唤关系,使得喵喵对其产生强烈依赖,频繁出现在场馆周边。危险性质化,导致被害人(杨过)的生命垂危。在张无忌与杨过活动期间,喵喵因寻找张无忌进入球场,被运动中的杨过踩倒,杨过头部受重创,当场大量出血,生命处于极度危险之中。
2. 被告人具有排他性的救助能力与机会。事发后,杨过向近在咫尺的张无忌求助。作为现场唯一完全知晓事故原因及喵喵危险程度、头部重伤、流血且若不干预后果可能导致死亡的人,张无忌是启动有效救助程序的唯一关键。
3. 被告人以积极作为的方式拒不履行救助义务。面对生死攸关的紧急状况,张无忌非但未采取任何救助措施(如呼叫120、寻求场馆帮助、进行基础急救),反而出于逃避责任的动机报警,并迅速逃离现场,主动彻底切断了被害人获得救助的唯一可能。
4. 不作为直接导致死亡结果。最终杨过因未能得到及时救助,失血过多死亡。医学鉴定及专业评估意见均证实,若事发后能及时送医,杨过存活概率极高或很大概率可以抢救过来。
以上事实有监控录像、在场证人证言、被告人的稳定供述、鉴定意见等多项证据相互印证,足以认定。
第二,被告人的行为构成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无忌的行为完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的故意杀人罪构成要件:
- 义务来源坚实且具有双重性。不作为犯罪的前提是行为人负有特定作为义务。本案中,张无忌的义务并非空泛的道德要求,而是源于两项具体独立且相互强化的法律事实:
① 基于先行行为创设并升高风险的防控与救助义务:张无忌长期的投喂照料行为,已与流浪猫喵喵建立事实上的管理与依附关系,使其成为该动物的实际管理人。
② 基于共同从事危险活动的互助保障义务:案发时,张无忌与杨过并非陌路人,而是正在共同进行羽毛球运动的直接伙伴。羽毛球运动具有高速、对抗性强、风险性较高的特点,共同参与者基于此项活动,在特定时间内形成高度相互信赖与依赖的临时共同体。司法实践中,江苏宿迁中院相关判例已确认共同从事持续性活动的成员之间对特殊信赖关系的互助、救助义务,公济民众羽毛球运动中的此项义务更为突出。
上述两项义务在张无忌身上完全重叠,他既是危险源的制造者,又是危险直接受害者身旁的同伴,双重身份使其救助义务的伦理基础和法律依据异常坚实,无可推卸。
- 客观上表现为对唯一救助机会的积极阻断与支配。张无忌的不作为并非刑法上中性的未实施动作,而是以积极逃离的作为方式,确保并实现了救助可能性的彻底消灭。在时间紧迫的现场,及时救助是后续一切专业救助的唯一钥匙,而他在主观上决意废弃义务,客观上实施带猫离开球馆的积极行为,物理上移走了唯一可能启动救助的主体和关键证据,在因果链条上干净利落地切断了从事故发生到有效救援之间的唯一道路,对救助程序未能启动这一关键环节具有排他性的支配力。
- 主观上对死亡结果持放任态度,具有间接故意。犯罪故意包括认识因素和意志因素:
① 认识因素:张无忌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完全能够认识到不及时救助可能导致死亡结果。
② 意志因素:在具备救助能力且系唯一救助人的情况下,他选择逃离,对杨过可能死亡的结果表现出不追求但也不设法避免的漠然态度,符合刑法上放任危险结果发生的间接故意特征。
- 不作为与死亡结果之间存在刑法上的直接因果关系。不作为犯罪的因果关系判断标准为:若行为人履行义务,结果是否能够避免。医学鉴定表明及时送医后存活概率高,确立了救助与避免死亡之间的高度联系。法律上,案发时只有张无忌履行救助义务才能实现及时就医,其逃离直接导致无法及时就医,形成完备的因果链条。因此,若张无忌不履行义务,无法及时送医,高存活概率将被打破,死亡结果必然发生,其不作为是杨过死亡不可或缺的决定性条件。
对于辩方可能提出的“他人可能施救”“场馆责任”等辩解,公诉人认为:刑法追究的是被告人自身确定的义务违反行为及其直接后果,与不确定的第三方介入可能性无关,不可为其开脱。其他主体可能承担的责任与张无忌基于特定身份所负的不可转移的法律作为义务性质完全不同,不可混淆或抵消。
第三,本案的社会危害性及警示意义。被告人张无忌的行为不仅非法剥夺了杨过宝贵的生命,给其家庭带来无法弥补的创伤,更产生了恶劣的社会影响,危险性不容小觑:
1. 严重践踏生命尊严与互助伦理,在他人生命危险之际为逃避责任见死不救,是对社会基本道德底线和生命至上价值观念的公然挑战,撕裂了人与人之间应有的信任。
2. 破坏了公共生活秩序,降低了公众对公共空间的安全感。
3. 扭曲了对法律义务的认知,此案警示公众:法律义务不仅来源于明文规定,也来源于自身行为。
第四,量刑建议。综合全案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公诉人建议以故意杀人罪追究被告人张无忌的刑事责任。因其属于不作为犯罪且主观上为间接故意,量刑时可与积极作为的直接故意杀人有所区别,但必须在法定量刑幅度内体现对其严重违反义务行为和恶劣后果的否定性评价,建议法庭在有期徒刑十年以上至无期徒刑的幅度内依法判处刑罚。
综上所述,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无忌犯故意杀人罪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认定被告人有罪并予以惩戒。
接下来请辩方进行答辩,时间不超过10分钟,计时开始。
### 辩方答辩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我是本案被告人张无忌的辩护人,受其委托并经律师事务所指派,依法参加本次诉讼。开庭前,辩护人已审阅全案证据材料,核实案件事实,结合庭审调查发表如下辩论意见,请合议庭予以采纳。
首先简述案件基本事实:张无忌系普通市民,仅偶然对流浪猫喵喵进行爱心投喂,未形成饲养或管理控制关系;杨过系羽毛球爱好者,事发时在羽毛球馆内活动,该场馆负有安全保障义务;事故触发情节为流浪猫自行横穿球场,杨过因踩中猫体摔倒受伤;张无忌在现场未实施救助行为,最终杨过因失血过多死亡,经鉴定,若及时送医,大概率能够避免死亡结果。
本案核心争议焦点可归纳为三点:
1. 张无忌对流浪猫喵喵是否成立饲养或管理关系,进而产生危险源控制义务?
2. 张无忌的前期投喂行为是否属于刑法上足以引发救助义务的“先行行为”?
3. 张无忌在事故发生后未救助及主观心态是否达到刑事罪过标准?
结合事实与法律,我方辩护意见如下:
1. 张无忌对杨过的死亡不具备刑法上的救助义务。
- 前提责任不成立:张无忌对喵喵不构成法律上的饲养或管理关系,不负有作为义务。事实层面,其投喂行为具有间接性、偶然性和公益性,从未取得喵喵所有权,未对其实施长期稳定饲养或排他性控制(如提供固定居所、限制活动区域),仅为“偶遇式投喂”,不能反推为建立了持续性管理关系。
- 民法上的作为义务要求明确性:我国《民法典》第1249条规定遗弃、逃逸动物致害责任的前提是“饲养人或管理人”,而喵喵始终为流浪状态,无明确所有人或管理人,张无忌的投喂行为不适用该条款。司法实践中,对流浪猫的长期投喂通常需达到“收养”或“稳定管控”程度才可能被认定为管理人,单纯投喂不构成。
2. 张无忌的投喂行为不属于刑法上足以引发救助义务的“先行行为”。
- 刑法理论中,“先行行为”需创设或升高法律不允许的具体、紧迫危险。张无忌的投喂行为是善意的爱心行为,未创设或升高危及他人的具体危险,反而降低了流浪猫的攻击性(如减少其因饥饿闯入球场的可能性)。
- 最高人民检察院相关司法解释明确,不作为犯罪的救助义务来源必须明确可查,排除推导式、笼统式义务,呼应罪行法定原则。本案中,张无忌的行为不满足“先行行为”的危险性创设要件。
3. 张无忌的不作为与杨过死亡结果之间无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 根据《刑法》第16条,若行为与结果缺乏刑法认可的因果关系,即使有损害结果也不构成犯罪。本案中,杨过的死亡是多因一果:流浪猫自行闯入球场(直接诱因)、杨过运动中未注意观察(自身过错)、场馆未尽安全保障义务(管理责任),张无忌的未救助行为并非唯一或决定性因素。
- 控方将因果关系归因于“未救助”,但未考虑第三方介入(如场馆安保、其他路人)的可能性,且“及时送医”的假设需以“张无忌救助”为前提,而张无忌无救助义务,故该假设不成立。
4. 张无忌主观上无犯罪故意或过失,不具备犯罪主观要件。
- 无犯罪故意:张无忌投喂喵喵的初衷是善意救助,对杨过可能因踩猫摔倒受伤的结果无法预见,更无希望或放任其死亡的主观心态,逃离现场是因认为与自身无关,而非追求死亡结果。
- 无犯罪过失:过失要求行为人“应当预见而未预见”或“已预见但轻信能够避免”。张无忌长期在球场外投喂,从未发生过流浪猫闯入球场的情况,对喵喵自行进入球场导致他人受伤这一异常结果不具有可预见性。
5. 张无忌的行为不符合任何犯罪构成要件,不应以犯罪论处。
- 不构成故意杀人罪:未实施直接侵害生命权的行为,无杀人故意,不符合该罪构成要件。
- 不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无因果关系,且无犯罪过失。
- 不构成不作为犯罪:不作为犯罪的前提是“负有法定救助义务”,而张无忌对杨过无任何刑法上的救助义务,其未救助行为不构成犯罪。
综上,恳请合议庭查明事实,准确适用法律,依法宣告被告人张无忌无罪,维护公民合法行为自由与社会善意互助的平衡。
(答辩结束)
### 控方陈述
哪个式都是我们的格式,我看你们格。我上次样说主持后,今天我们开始等,就不再陈述。我们现在已经有了,然后老师们已经了解了。现在组队的控方是3号队,辩方是4号队。淘汰赛现在开始,首先进行的是双方陈述的环节,请控方进行陈述,时间不超过10分钟。考试任意打断提问计时开始。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我方(控方)就张无忌涉嫌故意杀人一案,公诉人现结合案件事实与法律规定做如下简要陈述,恳请法庭依法认定张无忌故意杀人罪。
首先,本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在刚刚结束的法庭调查中,公诉人依法询问了被告人,向法庭出示并宣读了本案的全部证据。这些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经过当庭质证,证据之间相互关联、相互印证,已形成完整、紧密闭合的证据锁链,足以排除合理怀疑,确实充分地证明了以下基本事实:
1. 先行行为创设并固定了危险源。被告人张无忌长期在武当山羽毛球馆外投喂流浪猫喵喵,为其取名并治疗外伤。这一系列行为已超过偶然的善意喂养,形成对该动物事实上的管理、照料与召唤关系,使得喵喵对其产生强烈依赖,频繁出现在场馆周边。危险性质化,导致被害人(杨过)的生命垂危。在张无忌与杨过活动期间,喵喵因寻找张无忌进入球场,被运动中的杨过踩倒,杨过头部受重创,当场大量出血,生命处于极度危险之中。
2. 被告人具有排他性的救助能力与机会。事发后,杨过向近在咫尺的张无忌求助。作为现场唯一完全知晓事故原因及喵喵危险程度、头部重伤、流血且若不干预后果可能导致死亡的人,张无忌是启动有效救助程序的唯一关键。
3. 被告人以积极作为的方式拒不履行救助义务。面对生死攸关的紧急状况,张无忌非但未采取任何救助措施(如呼叫120、寻求场馆帮助、进行基础急救),反而出于逃避责任的动机报警,并迅速逃离现场,主动彻底切断了被害人获得救助的唯一可能。
4. 不作为直接导致死亡结果。最终杨过因未能得到及时救助,失血过多死亡。医学鉴定及专业评估意见均证实,若事发后能及时送医,杨过存活概率极高或很大概率可以抢救过来。
以上事实有监控录像、在场证人证言、被告人的稳定供述、鉴定意见等多项证据相互印证,足以认定。
第二,被告人的行为构成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无忌的行为完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的故意杀人罪构成要件:
- 义务来源坚实且具有双重性。不作为犯罪的前提是行为人负有特定作为义务。本案中,张无忌的义务并非空泛的道德要求,而是源于两项具体独立且相互强化的法律事实:
① 基于先行行为创设并升高风险的防控与救助义务:张无忌长期的投喂照料行为,已与流浪猫喵喵建立事实上的管理与依附关系,使其成为该动物的实际管理人。
② 基于共同从事危险活动的互助保障义务:案发时,张无忌与杨过并非陌路人,而是正在共同进行羽毛球运动的直接伙伴。羽毛球运动具有高速、对抗性强、风险性较高的特点,共同参与者基于此项活动,在特定时间内形成高度相互信赖与依赖的临时共同体。司法实践中,江苏宿迁中院相关判例已确认共同从事持续性活动的成员之间对特殊信赖关系的互助、救助义务,公济民众羽毛球运动中的此项义务更为突出。
上述两项义务在张无忌身上完全重叠,他既是危险源的制造者,又是危险直接受害者身旁的同伴,双重身份使其救助义务的伦理基础和法律依据异常坚实,无可推卸。
- 客观上表现为对唯一救助机会的积极阻断与支配。张无忌的不作为并非刑法上中性的未实施动作,而是以积极逃离的作为方式,确保并实现了救助可能性的彻底消灭。在时间紧迫的现场,及时救助是后续一切专业救助的唯一钥匙,而他在主观上决意废弃义务,客观上实施带猫离开球馆的积极行为,物理上移走了唯一可能启动救助的主体和关键证据,在因果链条上干净利落地切断了从事故发生到有效救援之间的唯一道路,对救助程序未能启动这一关键环节具有排他性的支配力。
- 主观上对死亡结果持放任态度,具有间接故意。犯罪故意包括认识因素和意志因素:
① 认识因素:张无忌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完全能够认识到不及时救助可能导致死亡结果。
② 意志因素:在具备救助能力且系唯一救助人的情况下,他选择逃离,对杨过可能死亡的结果表现出不追求但也不设法避免的漠然态度,符合刑法上放任危险结果发生的间接故意特征。
- 不作为与死亡结果之间存在刑法上的直接因果关系。不作为犯罪的因果关系判断标准为:若行为人履行义务,结果是否能够避免。医学鉴定表明及时送医后存活概率高,确立了救助与避免死亡之间的高度联系。法律上,案发时只有张无忌履行救助义务才能实现及时就医,其逃离直接导致无法及时就医,形成完备的因果链条。因此,若张无忌不履行义务,无法及时送医,高存活概率将被打破,死亡结果必然发生,其不作为是杨过死亡不可或缺的决定性条件。
对于辩方可能提出的“他人可能施救”“场馆责任”等辩解,公诉人认为:刑法追究的是被告人自身确定的义务违反行为及其直接后果,与不确定的第三方介入可能性无关,不可为其开脱。其他主体可能承担的责任与张无忌基于特定身份所负的不可转移的法律作为义务性质完全不同,不可混淆或抵消。
第三,本案的社会危害性及警示意义。被告人张无忌的行为不仅非法剥夺了杨过宝贵的生命,给其家庭带来无法弥补的创伤,更产生了恶劣的社会影响,危险性不容小觑:
1. 严重践踏生命尊严与互助伦理,在他人生命危险之际为逃避责任见死不救,是对社会基本道德底线和生命至上价值观念的公然挑战,撕裂了人与人之间应有的信任。
2. 破坏了公共生活秩序,降低了公众对公共空间的安全感。
3. 扭曲了对法律义务的认知,此案警示公众:法律义务不仅来源于明文规定,也来源于自身行为。
第四,量刑建议。综合全案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公诉人建议以故意杀人罪追究被告人张无忌的刑事责任。因其属于不作为犯罪且主观上为间接故意,量刑时可与积极作为的直接故意杀人有所区别,但必须在法定量刑幅度内体现对其严重违反义务行为和恶劣后果的否定性评价,建议法庭在有期徒刑十年以上至无期徒刑的幅度内依法判处刑罚。
综上所述,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无忌犯故意杀人罪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认定被告人有罪并予以惩戒。
接下来请辩方进行答辩,时间不超过10分钟,计时开始。
### 辩方答辩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我是本案被告人张无忌的辩护人,受其委托并经律师事务所指派,依法参加本次诉讼。开庭前,辩护人已审阅全案证据材料,核实案件事实,结合庭审调查发表如下辩论意见,请合议庭予以采纳。
首先简述案件基本事实:张无忌系普通市民,仅偶然对流浪猫喵喵进行爱心投喂,未形成饲养或管理控制关系;杨过系羽毛球爱好者,事发时在羽毛球馆内活动,该场馆负有安全保障义务;事故触发情节为流浪猫自行横穿球场,杨过因踩中猫体摔倒受伤;张无忌在现场未实施救助行为,最终杨过因失血过多死亡,经鉴定,若及时送医,大概率能够避免死亡结果。
本案核心争议焦点可归纳为三点:
1. 张无忌对流浪猫喵喵是否成立饲养或管理关系,进而产生危险源控制义务?
2. 张无忌的前期投喂行为是否属于刑法上足以引发救助义务的“先行行为”?
3. 张无忌在事故发生后未救助及主观心态是否达到刑事罪过标准?
结合事实与法律,我方辩护意见如下:
1. 张无忌对杨过的死亡不具备刑法上的救助义务。
- 前提责任不成立:张无忌对喵喵不构成法律上的饲养或管理关系,不负有作为义务。事实层面,其投喂行为具有间接性、偶然性和公益性,从未取得喵喵所有权,未对其实施长期稳定饲养或排他性控制(如提供固定居所、限制活动区域),仅为“偶遇式投喂”,不能反推为建立了持续性管理关系。
- 民法上的作为义务要求明确性:我国《民法典》第1249条规定遗弃、逃逸动物致害责任的前提是“饲养人或管理人”,而喵喵始终为流浪状态,无明确所有人或管理人,张无忌的投喂行为不适用该条款。司法实践中,对流浪猫的长期投喂通常需达到“收养”或“稳定管控”程度才可能被认定为管理人,单纯投喂不构成。
2. 张无忌的投喂行为不属于刑法上足以引发救助义务的“先行行为”。
- 刑法理论中,“先行行为”需创设或升高法律不允许的具体、紧迫危险。张无忌的投喂行为是善意的爱心行为,未创设或升高危及他人的具体危险,反而降低了流浪猫的攻击性(如减少其因饥饿闯入球场的可能性)。
- 最高人民检察院相关司法解释明确,不作为犯罪的救助义务来源必须明确可查,排除推导式、笼统式义务,呼应罪行法定原则。本案中,张无忌的行为不满足“先行行为”的危险性创设要件。
3. 张无忌的不作为与杨过死亡结果之间无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 根据《刑法》第16条,若行为与结果缺乏刑法认可的因果关系,即使有损害结果也不构成犯罪。本案中,杨过的死亡是多因一果:流浪猫自行闯入球场(直接诱因)、杨过运动中未注意观察(自身过错)、场馆未尽安全保障义务(管理责任),张无忌的未救助行为并非唯一或决定性因素。
- 控方将因果关系归因于“未救助”,但未考虑第三方介入(如场馆安保、其他路人)的可能性,且“及时送医”的假设需以“张无忌救助”为前提,而张无忌无救助义务,故该假设不成立。
4. 张无忌主观上无犯罪故意或过失,不具备犯罪主观要件。
- 无犯罪故意:张无忌投喂喵喵的初衷是善意救助,对杨过可能因踩猫摔倒受伤的结果无法预见,更无希望或放任其死亡的主观心态,逃离现场是因认为与自身无关,而非追求死亡结果。
- 无犯罪过失:过失要求行为人“应当预见而未预见”或“已预见但轻信能够避免”。张无忌长期在球场外投喂,从未发生过流浪猫闯入球场的情况,对喵喵自行进入球场导致他人受伤这一异常结果不具有可预见性。
5. 张无忌的行为不符合任何犯罪构成要件,不应以犯罪论处。
- 不构成故意杀人罪:未实施直接侵害生命权的行为,无杀人故意,不符合该罪构成要件。
- 不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无因果关系,且无犯罪过失。
- 不构成不作为犯罪:不作为犯罪的前提是“负有法定救助义务”,而张无忌对杨过无任何刑法上的救助义务,其未救助行为不构成犯罪。
综上,恳请合议庭查明事实,准确适用法律,依法宣告被告人张无忌无罪,维护公民合法行为自由与社会善意互助的平衡。
(答辩结束)
以下为ai总结(感谢来自 刘圣韬 学长的精彩ai prompt!基座大模型为豆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