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的人员可能会经过,我能有人经过,但我们不能认为任何的公共场合都构成危害公共安全罪。所谓的人少,究竟是说这个小区已经变成无人区了,还是说这个小区只是相对来说人比较少?我问反方二辩。
对方辩友要注意,他抛出的物品的地点是25楼的平台,小区可能会有人经过,但是25楼的平台方一点可能有,但是并不等于它随时都会有,也并不等于现实紧迫的危险。它只是一个可能的情况,任何的公共场合都可能为怎么会有人去坐呢?这又怎么会导致对公共安全造成危害呢?希望各方面友能够注意,电梯除了平台之外,还有这个地面,其打击上围除了一楼空地之外,这不还包括27楼以下所有的住户?请问反方那边?
但是物品最终掉落地包括了一楼的草地,但并不是说他抛掷的时候就是瞄准草地就能抛掷的,那只不过是到了25楼不小心又掉下去的物品,并不是在他抛射之初就是冲着草地进行抛射的。所以他在抛掷的时候,只有高空抛物的故意,而并没有危害公共安全的故意。
从试判定判断是否能够意识到会对楼下不特定的人员造成损伤呢?请问,采意见多次抛掷,只能认定成他可以多次的到25楼平台,实际上也确实有四个到达了,并不能够认定他一定能够去认可这个,能够到楼下。正如一辩所说,这是一个老住户,自然知道有平台在从那个地方扔,正好到了平台,所以他不存在这样的一个伤害不特定人群的,那您方如何看待?
那你如经过劝阻之后,仍然执意进行抛打反方而辩,所以他构成高空抛物罪呀。民方刚才一直在强调一个蔓延和扩散,那请问在那个投毒的危危害危害公共安全中,其扩散和蔓延体现在哪里呢?我问一遍,投毒可能投在水里,可能投在食物里,可能投在任何的地方,而这水和食物可以被任何一个人所吸收和接纳。这个叫做一个,只要你不把这个毒素遏制了,这个行为就必然是扩大的、蔓延的,但是抛物抛到地上就结束了。这个行为不控制也没有关系,这是控不控制的根本区别。
抛洒物质和大概率的达到。会产生在就是说这么大的动物在下坠的过程中会不会产生溅射,或者是会携带一下楼体的其他附着物呢?反方,所以它构成高空抛物罪啊。它有这样的一个危险啊,那不能说有危险就代表这个危险跟放火绝对爆炸相当。
定的人员可能会经过,我能有人经过,但我们不能认为任何的公共场合都构成危害公共安全罪。所谓的人少,究竟是说这个小区已经变成无人区了,还是说这个小区只是相对来说人比较少?我问反方二辩。
对方辩友要注意,他抛出的物品的地点是25楼的平台,小区可能会有人经过,但是25楼的平台方一点可能有,但是并不等于它随时都会有,也并不等于现实紧迫的危险。它只是一个可能的情况,任何的公共场合都可能为怎么会有人去坐呢?这又怎么会导致对公共安全造成危害呢?希望各方面友能够注意,电梯除了平台之外,还有这个地面,其打击上围除了一楼空地之外,这不还包括27楼以下所有的住户?请问反方那边?
但是物品最终掉落地包括了一楼的草地,但并不是说他抛掷的时候就是瞄准草地就能抛掷的,那只不过是到了25楼不小心又掉下去的物品,并不是在他抛射之初就是冲着草地进行抛射的。所以他在抛掷的时候,只有高空抛物的故意,而并没有危害公共安全的故意。
从试判定判断是否能够意识到会对楼下不特定的人员造成损伤呢?请问,采意见多次抛掷,只能认定成他可以多次的到25楼平台,实际上也确实有四个到达了,并不能够认定他一定能够去认可这个,能够到楼下。正如一辩所说,这是一个老住户,自然知道有平台在从那个地方扔,正好到了平台,所以他不存在这样的一个伤害不特定人群的,那您方如何看待?
那你如经过劝阻之后,仍然执意进行抛打反方而辩,所以他构成高空抛物罪呀。民方刚才一直在强调一个蔓延和扩散,那请问在那个投毒的危危害危害公共安全中,其扩散和蔓延体现在哪里呢?我问一遍,投毒可能投在水里,可能投在食物里,可能投在任何的地方,而这水和食物可以被任何一个人所吸收和接纳。这个叫做一个,只要你不把这个毒素遏制了,这个行为就必然是扩大的、蔓延的,但是抛物抛到地上就结束了。这个行为不控制也没有关系,这是控不控制的根本区别。
抛洒物质和大概率的达到。会产生在就是说这么大的动物在下坠的过程中会不会产生溅射,或者是会携带一下楼体的其他附着物呢?反方,所以它构成高空抛物罪啊。它有这样的一个危险啊,那不能说有危险就代表这个危险跟放火绝对爆炸相当。
以下为ai总结(感谢来自 刘圣韬 学长的精彩ai prompt!基座大模型为豆包。)
第一轮交锋:公共场合是否等同于危害公共安全
第二轮交锋:抛掷故意与危害公共安全故意的区分
第三轮交锋:劝阻后仍抛掷与高空抛物罪的成立
第四轮交锋:溅射危险与放火爆炸的相当性
攻防转换节点总结:
| 节点 | 攻方 | 防方 | 转换方式 |
|---|---|---|---|
| 1 | 正方:公共场合=危害公共安全 | 反方:区分可能性与现实紧迫性 | 反方切断必然推导 |
| 2 | 正方:多次抛掷=危害公共安全故意 | 反方:只有高空抛物故意,无危害公共安全故意 | 反方区分主观故意 |
| 3 | 正方:劝阻后仍抛=高空抛物罪 | 反方:投毒有蔓延性,抛物到地即结束 | 反方以类比对比反驳 |
| 4 | 正方:溅射危险=构成高空抛物罪 | 反方:危险≠与放火爆炸相当 | 反方以相当性标准反驳 |
请问,他只是从24楼后到25楼,这怎么能危害公共安全呢?特别是那个平台还是没有人能够到达的呀。
请问一辩,对方辩友把李某的行为解释为企图把物品抛掷到25楼的解释,就非常的荒唐。首先,辩题里面并没有给定这个主观一楼等其他地方,那您方的意思是,如果27到25楼不够精准,那27到1楼反而能够更加精准?其次,怎么能有人如此精确地做到从27楼把东西抛掷到25楼上呢?最后,在最后的结果中,我们也看到了物品不仅是掉落在了25楼,也掉落在了呢。并且他要是瞄着楼下扔,怎么能会有一半以上的都落在25楼的平台呢?
请问,他只是从24楼后到25楼,这怎么能危害公共安全呢?特别是那个平台还是没有人能够到达的呀。
请问一辩,对方辩友把李某的行为解释为企图把物品抛掷到25楼的解释,就非常的荒唐。首先,辩题里面并没有给定这个主观一楼等其他地方,那您方的意思是,如果27到25楼不够精准,那27到1楼反而能够更加精准?其次,怎么能有人如此精确地做到从27楼把东西抛掷到25楼上呢?最后,在最后的结果中,我们也看到了物品不仅是掉落在了25楼,也掉落在了呢。并且他要是瞄着楼下扔,怎么能会有一半以上的都落在25楼的平台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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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辩论环节>标注“正方二辩 · 质询 · 反方一/二辩”,本环节属于质询/对辩等双人环节。因此按规则第2类处理,输出对话流程图与攻防转换分析。
【第一轮交锋】
正方二辩:李某只是从24楼后到25楼,如何危害公共安全?且该平台无人能够到达。
→ 逻辑推导:行为跨度极小(24楼→25楼)→ 危险范围有限 → 不构成公共安全危害
⊣ 隐含反驳:若平台不可到达,则行为不具备危害公共安全的现实可能性
逻辑规则:诉诸因果(行为与公共安全危害之间缺乏因果链)+ 事实限定(平台不可达)
【第二轮交锋】
正方二辩:对方将李某行为解释为“企图把物品抛掷到25楼”非常荒唐。
→ 逻辑推导:辩题未给定“主观一楼等其他地方”→ 对方解释缺乏文本依据
⊣ 反驳1:若“27到25楼”不够精准,那“27到1楼”反而更精准?(归谬法)
⊣ 反驳2:人不可能如此精确地从27楼抛掷物品到25楼(诉诸常识/可能性)
⊣ 反驳3:结果中物品不仅落在25楼,也落在别处(事实反证)
⊣ 反驳4:若瞄着楼下扔,为何一半以上落在25楼平台?(归谬法+事实反证)
逻辑规则:归谬法、诉诸常识、事实反证
| 节点 | 发起方 | 攻击内容 | 防守方回应(文本中未直接呈现) | 攻防状态 |
|---|---|---|---|---|
| ① | 正方二辩 | 24→25楼跨度小、平台不可达 → 不危害公共安全 | 未在文本中体现 | 正方进攻 |
| ② | 正方二辩 | 对方“企图抛到25楼”解释荒唐 | 未在文本中体现 | 正方进攻 |
| ③ | 正方二辩 | 用归谬法质疑“27→1楼更精准”的逻辑 | 未在文本中体现 | 正方进攻 |
| ④ | 正方二辩 | 用“不可能精确抛到25楼”质疑对方解释 | 未在文本中体现 | 正方进攻 |
| ⑤ | 正方二辩 | 用“物品也落在别处”反证对方解释 | 未在文本中体现 | 正方进攻 |
| ⑥ | 正方二辩 | 用“一半以上落在25楼”归谬“瞄楼下扔” | 未在文本中体现 | 正方进攻 |
注:本环节为正方二辩质询反方一/二辩,文本仅呈现正方质询话语,反方回应未在给定文本中体现。因此流程图中反方回应标注为“未在文本中体现”,攻防转换节点均显示为正方连续进攻状态。
| 逻辑规则 | 使用位置 | 具体表现 |
|---|---|---|
| 诉诸因果 | 第一轮 | 质疑行为与公共安全危害之间的因果关系 |
| 事实限定 | 第一轮 | 以“平台无人能够到达”限定危害可能性 |
| 归谬法 | 第二轮反驳1 | 若25楼不精准则1楼更精准? |
| 诉诸常识 | 第二轮反驳2 | 人不可能精确从27楼抛到25楼 |
| 事实反证 | 第二轮反驳3 | 物品也落在别处,反驳“瞄准25楼” |
| 归谬法 | 第二轮反驳4 | 若瞄楼下扔,为何一半以上落25楼平台? |
那也要按照您方的观点来说,是他在抛打的过程中还可以直接放的中,还是还需要进行描?但是我们知道,物品抛打出去之后,它的落点是不固定的,是不可控的。那就算是您方所说,那当时的时间是晚上10点,并且是一个漆黑无人的雨夜,落点也只是没有人经过的草坪,又怎么能产生对公共安全的危险呢?
请问二辩,只是最终落在了草坪,但是并不代表说它的所有落点最终都是草坪。他在抛射的过程中,其覆盖面可以达到楼下所有的住户,和楼下周围范围之内的经过的所有的人。
当时有人经过吗?
当时没有人经过,就不代表说没有可能会有人经过。我们要注意到的是,这是一个小区,有3栋楼的住户,3栋楼的住户都要从这里经过。只是所谓的人少,只是相对于白天,或者是说相对于晴天说人少,而并不代表说在这个地方这有无人区。
那您方的意思是说,即使是一个废弃的大楼,那哪怕只要有一个人经过的可能性,那就不可能构成抛物罪,您这不是在架空抛空抛物罪吗?
我觉得对方在偷换概念。首先,这里并不是只有一个人经过的地方,而是三栋楼的居民必须回家,经过了必经之路。其次,这个地方也不是无人经过。从题目中我们可以看出,此刻就有肖某在楼下遛狗。那请正方统一一下您方的观点,二辩还说是少有人经过,只有个别的住户经过,您方又有人说是三栋的住户都从此经过。那结合这个客观事实,深夜雨夜草地,那有多少人能够从此经过呢?他伤害到人员的可能性又有多少呢?您是量化到了多少的程度才认定他构成死罪了呢?
几点,首先,我觉得你所说的我们两个之间的回答具有矛盾的地方是不一样的,因为我的队友说的是可能此处可能经过的人员,而我说的是此时此刻现实有人经过,这个此刻现实经过的人员,这两者之间并不矛盾。但是我的问题您仍然没有回答呀,那我们来下一个问题吧。那本案从客观的事实来看,它只造成了一个轻微的财产损伤、玻璃破损以及栏杆的凹陷。那如此轻微的危害结果,能否支撑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这一个重大法益遭受侵害的定罪标准呢?
现在最终损害结果是,就像说的那种,危害公共安全的,它并不是一个结果犯,而是一个具体的危险犯。他只需要是说在进行投掷的过程中,有极大的可能会造成人员损伤。
那也要按照您方的观点来说,是他在抛打的过程中还可以直接放的中,还是还需要进行描?但是我们知道,物品抛打出去之后,它的落点是不固定的,是不可控的。那就算是您方所说,那当时的时间是晚上10点,并且是一个漆黑无人的雨夜,落点也只是没有人经过的草坪,又怎么能产生对公共安全的危险呢?
请问二辩,只是最终落在了草坪,但是并不代表说它的所有落点最终都是草坪。他在抛射的过程中,其覆盖面可以达到楼下所有的住户,和楼下周围范围之内的经过的所有的人。
当时有人经过吗?
当时没有人经过,就不代表说没有可能会有人经过。我们要注意到的是,这是一个小区,有3栋楼的住户,3栋楼的住户都要从这里经过。只是所谓的人少,只是相对于白天,或者是说相对于晴天说人少,而并不代表说在这个地方这有无人区。
那您方的意思是说,即使是一个废弃的大楼,那哪怕只要有一个人经过的可能性,那就不可能构成抛物罪,您这不是在架空抛空抛物罪吗?
我觉得对方在偷换概念。首先,这里并不是只有一个人经过的地方,而是三栋楼的居民必须回家,经过了必经之路。其次,这个地方也不是无人经过。从题目中我们可以看出,此刻就有肖某在楼下遛狗。那请正方统一一下您方的观点,二辩还说是少有人经过,只有个别的住户经过,您方又有人说是三栋的住户都从此经过。那结合这个客观事实,深夜雨夜草地,那有多少人能够从此经过呢?他伤害到人员的可能性又有多少呢?您是量化到了多少的程度才认定他构成死罪了呢?
几点,首先,我觉得你所说的我们两个之间的回答具有矛盾的地方是不一样的,因为我的队友说的是可能此处可能经过的人员,而我说的是此时此刻现实有人经过,这个此刻现实经过的人员,这两者之间并不矛盾。但是我的问题您仍然没有回答呀,那我们来下一个问题吧。那本案从客观的事实来看,它只造成了一个轻微的财产损伤、玻璃破损以及栏杆的凹陷。那如此轻微的危害结果,能否支撑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这一个重大法益遭受侵害的定罪标准呢?
现在最终损害结果是,就像说的那种,危害公共安全的,它并不是一个结果犯,而是一个具体的危险犯。他只需要是说在进行投掷的过程中,有极大的可能会造成人员损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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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话流程图
反方二辩:抛打落点不固定不可控 → 时间深夜10点+漆黑雨夜+无人草坪 → 不构成公共安全危险
↓
正方一/二辩:⊣ 最终落在草坪 ≠ 所有落点都是草坪 → 覆盖面可达楼下所有住户及经过人员
↓
反方二辩:当时有人经过吗?
↓
正方一/二辩:当时无人经过 ≠ 没有可能有人经过 → 小区3栋楼住户必经之路 → 人少只是相对白天/晴天
↓
反方二辩:归谬法 → 按你方逻辑,废弃大楼只要有一人经过可能就构成抛物罪 → 架空抛物罪
↓
正方一/二辩:⊣ 偷换概念 → 此处非仅一人经过,而是三栋楼居民必经之路 → 且此刻有肖某在楼下遛狗
↓
反方二辩:要求统一观点 → 二辩说少有人经过 vs 有人说是三栋住户都经过 → 结合深夜雨夜草地 → 伤害可能性量化到多少才构成死罪?
↓
正方一/二辩:⊣ 两个回答不矛盾 → 队友说“可能经过的人员” vs 我说“此时此刻现实有人经过” → 二者不矛盾 → 反问:轻微财产损伤能否支撑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
正方一/二辩(继续):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不是结果犯,是具体危险犯 → 只需投掷过程中有极大可能造成人员损伤
攻防转换节点标注
| 轮次 | 交锋焦点 | 攻方 | 守方 | 逻辑规则 | 转换节点 |
|---|---|---|---|---|---|
| 1 | 落点是否可控/是否产生公共安全危险 | 反方二辩 | 正方一/二辩 | 诉诸因果(落点不固定→不可控→无危险) | 正方以“覆盖面”反驳落点单一化 |
| 2 | 当时是否有人经过 | 反方二辩 | 正方一/二辩 | 事实性质疑 | 正方以“可能性”替代“现实性” |
| 3 | 是否架空抛物罪 | 反方二辩 | 正方一/二辩 | 归谬法 | 正方以“偷换概念”阻断归谬 |
| 4 | 观点是否自相矛盾 | 反方二辩 | 正方一/二辩 | 矛盾性质疑 | 正方区分“可能经过”与“现实经过” |
| 5 | 轻微结果能否支撑重罪 | 正方一/二辩(反守为攻) | 反方二辩 | 反问质询 | 正方转向“具体危险犯”标准 |
每轮交锋使用的逻辑规则
核心争议点总结
谢谢主持人。通过刚才的辩论,我们可以发现,对方辩友不仅主观上臆想到我们李某只是想把这个物品扔到25楼,而且对我们的法律存在严重的误读。
我今天首先想问对方辩友的是,您所住的小区您知道大概有多少人吗?如果是在三栋楼有居营的必经之路,此时还不足以危害不特定多数人的公共安全吗?那我们必须要考虑到我们所住的这个楼,这个时间段是几点。回归本案,它是晚上10点,只是一个雨箭。
那么请问对方辩友,我们先来谈谈李某的主观心态,他的抛物行为精准锁定25楼,你方何来的对于公共危害的放任呢?这个程序非常的不稳定。
谢谢主持人。通过刚才的辩论,我们可以发现,对方辩友不仅主观上臆想到我们李某只是想把这个物品扔到25楼,而且对我们的法律存在严重的误读。
我今天首先想问对方辩友的是,您所住的小区您知道大概有多少人吗?如果是在三栋楼有居营的必经之路,此时还不足以危害不特定多数人的公共安全吗?那我们必须要考虑到我们所住的这个楼,这个时间段是几点。回归本案,它是晚上10点,只是一个雨箭。
那么请问对方辩友,我们先来谈谈李某的主观心态,他的抛物行为精准锁定25楼,你方何来的对于公共危害的放任呢?这个程序非常的不稳定。
以下为ai总结(感谢来自 刘圣韬 学长的精彩ai prompt!基座大模型为豆包。)
根据文本内容“正方二辩 · 质询 · 反方一/二辩”,该环节属于质询/对辩等双人环节。
由于提供的文本为正方二辩的单方质询发言记录(未包含反方应答内容),以下依据文本中正方二辩的发言逻辑,梳理其质询路径与攻防意图:
flowchart TD
A[正方二辩开场] --> B[指出对方两大问题]
B --> B1[⊣ 对方主观臆想:李某只想扔到25楼]
B --> B2[⊣ 对方误读法律]
B1 --> C[质询问题1:小区人数与必经之路]
C --> C1[逻辑推导:三栋楼有居民必经之路 → 足以危害不特定多数人]
C1 --> C2[结论:满足危害公共安全要件]
C2 --> D[引入时间因素]
D --> D1[本案时间:晚上10点]
D1 --> D2[对方称“只是一个雨箭”]
D2 --> E[质询问题2:李某主观心态]
E --> E1[对方主张:抛物精准锁定25楼 → 无放任公共危害]
E1 --> E2[⊣ 正方反驳:程序非常不稳定]
E2 --> E3[隐含结论:即使锁定25楼,仍可能危害公共安全]
| 轮次 | 正方发言 | 逻辑规则 | 攻防方向 |
|---|---|---|---|
| 1 | 指出对方“主观臆想”李某只想扔到25楼 | 诉诸动机质疑 | 攻方:削弱对方主观要件论证 |
| 2 | 指出对方“对法律存在严重误读” | 诉诸权威/法律解释 | 攻方:削弱对方法律适用论证 |
| 3 | 问小区人数、必经之路 → 是否足以危害不特定多数人 | 归谬法(若否定则需解释为何不构成) | 攻方:建立公共安全要件 |
| 4 | 引入时间因素(晚上10点) | 诉诸情境具体化 | 攻方:强化公共安全现实性 |
| 5 | 对方称“只是一个雨箭” | 引述对方观点 | 守方(反方)立场呈现 |
| 6 | 问李某主观心态,对方称精准锁定25楼 → 无放任 | 诉诸因果(精准→无放任) | 守方(反方)逻辑呈现 |
| 7 | ⊣ 反驳:程序非常不稳定 | 归谬法/诉诸概率 | 攻方:切断“精准锁定→无放任”因果链 |
正方质询主线:
小区有居民必经之路 → 足以危害不特定多数人 → 满足公共安全要件
晚上10点 + 雨箭 → 情境具体化 → 强化公共安全现实性
程序不稳定 ⊣ 精准锁定25楼 → 不能排除放任公共危害
反方隐含逻辑(被质询方):
精准锁定25楼 → 主观无放任 → 不构成危害公共安全罪
正方反驳策略:
| 逻辑规则 | 应用位置 |
|---|---|
| 诉诸动机质疑 | 指出对方“主观臆想” |
| 诉诸权威/法律解释 | 指出对方“误读法律” |
| 归谬法 | 问“是否不足以危害不特定多数人” |
| 诉诸情境具体化 | 引入“晚上10点”“雨箭” |
| 诉诸因果 | 反方“精准→无放任” |
| 归谬法/诉诸概率 | 正方“程序非常不稳定”反驳 |
那就一下按一下空格就换一下,然后换又卡了。哎呀,一会儿看能不能把这个离线版下一下,看离线版会不会稳一点。要不你就拿手机给人记个5分钟的,然后剩1分钟的时候提醒我们三一,那就一分钟的时候跟我们说一下。我准备好了,我好计时开始,谢谢主持人。
那么经过刚才的辩论,我们可以显然发现,对方辩友不仅对李某的主观故意存在一个严重的误读和创设,并且对我们这个本案所保护的法益也存在一个严重的误读。那么请问对方辩友了,您知道您所在的小区有多少人住,有多少住户吗?如果是3栋楼有居民的必经之路,难道还不足以危害不特定多数人的公共安全吗?那我们必须要说到此时此夜此晚当晚10点雨夜纷纷,那里能有多少人从中路过呢?显然人数是特别少的。你在说到李某的主观心态无方,并没有任何的误读与曲解。李某他精准地锁定25楼,那对于公共安全的危害放任从何而来呢?请问对方辩友。发现物品从27楼落下,砸在了25楼,那么25楼的任何一个住户都可能成为下一个受害者。请问这些物品是否有可能砸进25楼,或者是25楼以下的任意一户住户的家中呢?这就是对方辩友对事实的误认。辩题当中明确写出他是掉在了25楼的平台上,这个平台属于一个不会有人经过的平台,你刚刚说的是掉进楼里面,你从一个外部掉进了里面,怎么可能会被风更好地吹到里面?你说的纯粹是无稽之谈,如果不是更好地瞄准25楼,凭什么8个里面有4个都在25楼?在一个醉酒的人手劲都控制不了的情况下。希望对方面友呢,希望对方面友注意到的是,我们是人,我们不是神。物品我们抛掷下去之后,然后呢,是神能够控制每一件物品的落点吗?就是因为他控制不了,所以他只想抛到25楼,却不小心有其中掉落了1楼呀。那他只想抛到25楼,只是两层楼的高度,又能够危害什么样的公共安全呢?如果这样就是危害公共安全,那高空抛物罪的适用范围又是什么呢?我方想请对方辩友注意,抛到二四件物品落在25楼,四件物品落在一楼,更能证明李某所抛洒物品它的随机性。如果正对方辩友所言,那他只想抛到25楼,他的目的是什么?他是为了故意杀人吗?他使和25楼的距离有仇吗?当然不是,我方只是说他精准地描定了25楼,就在于他想要清除楼道的障碍,并不是您方所谓的危害不特定人的安全,那您方的逻辑又从何而来呢?
那我想问对方辩友,发件物品在落到地上撞碎裂之后,无数的尖锐碎片四散飞溅,是否会危及到安全?这恰恰是每个高空抛物所谴责的危险,但并不能放大到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那么我们再回来看看25楼的这样一个例子。我们都知道大楼外面的平台以及楼道外面的窗户,根本不可能连通任何一个居民的家中。但是公共的没有任何人去置物的防水防雨的平台,怎么可能会威胁到任何的公共安全?又是存在什么样的主观故意?这方辩我一直在强调一个平台的问题,他只能看见平台,我还是刚才那一个问题啊,就是你方在扔的时候是吧,你方能够保证所有的物品都能精准地落到25楼吗?如果不能保证的话,那么您们。那么您方如何保证楼下住过的所有的人和楼下每一间住户人员的一个生命财产安全呢?对方辩友说,我方只能看见平台,恰恰是您方故意忽视平台呀。那他从27到25楼的平台是一个既定事实,那公路的高度又如何造成危害公共安全呢?刚刚对方意辩还说碎裂的碎片,那是不是我只要打开一扇玻璃,就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呢?对方辩友完全是在主观创设呀,那么谁说25楼平台就无人经过呢?25楼平台正是25楼所有住户的一个公共区域,存在着有不特定多数人不特定人经过的可能性,并且他的所谓的落点可是在我们楼下的任何一个区域都有可能啊。对方辩友如何去否定这种可能性呢?您方是依靠在可能性在办案吗?那您方是如何认定他达到多少的可能性?是80%还是60%就构成了以危险犯危害公共安全罪吗?目前已经。请问对方辩友27楼以下的住户是不是24小时都生活在这栋楼里?他们会不会在这个时候出现在阳台、楼道边、窗边和大堂,例如25楼,此时此刻,25楼的住户会不会就在25楼的平台上吗?难道只因为他们不在坠落物落下的那一秒,经过李某创设的危险就存在了吗?当然了,因为法律评价的是具体危险,只要你此刻不在,就此刻对你没有危险,所以就不应该是说只要可能,假如有人最多有谁,他们不能扔在楼下等着你扔瓶子。所以到主观方面,你一直没有去回应我方的问题,他从精准的4点掉到25楼,对一个队友人来讲,已经是明显的产生了25楼,你说25楼是公共平台,但是恰恰一个防雨防水的平台,根本不会有人去走。所以你来告诉我说,凭什么跟放火爆炸决水相当?
对方辩友,对方辩友先比较着急啊,我们客观还没有问好,那么对方辩友更着急的说去扯到主观,是不是就赞同我方客观的观点呢?那么讲,反而是我方并并不是一个抽象的危险犯。我们我方坚持的本来就是一个具体的危险犯,反而是对方辩友一直在以持害来论这个结果,持害来论主观,那么是否对方辩友是否是认为只要没达到人那么都不成立危险的话,危害公共安全罪吗?我方正是在和对方来解释客观呀,那正如我人此时在这间屋子里面,那我所居住的地方楼上掉一块砖头是不是能够对我产生具体的威胁呢?显然这个答案是否定的。所以我方一辩已经用非常明显的例子回答了对方辩友的问题,并且也希望对方辩友注重来我们来探讨一下他的主观认知。那他从27楼扔到25楼,只是想往下扔两层楼的高度,到达一个无人抵达的平台,他又哪里有想要去侵害任何人的一些权利呢?这方辩友不要在这里。放射条件啊,这题里边说的很清楚,它向楼下扔,而不是说向25楼进行一个抛洒。也就是说,他在抛掷的过程中,是对楼下所有的经过的人员都造成损害的一个间接故意。这并不是我方的创设,而是我方基于客观事实得出的合理推论和本身就在讨论客观讨论主观。那么,请问,我们已经讨论完了之后,李某他主观并没有放任失乐,就让我们来看看现场的实际情况吧。夜里10点,大雨天气,行人稀少的草坪空旷,有时人流密集的道物广场紧迫,危险从何而来?那我想问对方辩友判断足以危害公共安全,到底是应该站在行为时的看危险是否已经被创设,还是要从事后来看,这个地方刚好没有人经过,所以他就没有创设危险呢。我方正是从行为时发现当时没有人经过,不可能对当时的任何人产生具体的危险,来去认定不存在所谓的具体危险。一般没有回答我方刚教务广场的问题,是因为你方也知道在大晚上。所谓的具体危险,一般没有回答我方刚跳务广场的问题,是因为你方也知道,在大晚上10点一个草坪上根本不太有那么多人的行人通过,是这样的一个可能性。所以说,这样的一个具体危险给你论证完毕。那我接下来就问你,放火爆炸、决水都有什么蔓延和不可控制性?高空抛物凭什么有?那今天可以注意到的,注意到一点呢,是泡后和决水是有一个蔓延性,但是。投毒和我们现实生活中也经常见到的使用汽车去撞击,肆意的撞击别人的过程中,并不具备蔓延性,也就是说,蔓延性并不是有氧化就公共安全罪的一个必要条件,它只要求其创作的危险会给公共安全造成一定的损害就行了,就可以了。请问对方辩友。发现物品撞裂之后,无数尖锐物物品分散,是否危及更多人的安全呢?对方辩友说的不对呀,他投毒投到一个河流里面,从上游到下游全部蔓延到了呀,那车辆撞击从这一边到那一向也是一个链条式的反应呀,那它的粘性就是它的一个核心特征。而对方辩友些必而复杂,再次提到了碎片,那还是一个问题,我是不是在这里啊?这一扇玻璃都已经构成了淫为罪呢,我方已经对这个危害不特定,多数人的安全进行了详细的论述,那么下面我们来看一下它的危险相当性。一辆婴儿车,它重20斤,从27楼扔下,足以相当于一辆车以140码的速度来冲向人群。那么此时有没有一个与炮火爆炸的相当性呢?那既然你们要谈这个,我们就来谈相当性。请您方也正面回答我方一辩的问题,他抛物只是一次性的点撞打击你所谓的交通肇事,他有一个连续性的撞击,可能从一辆车撞到数十辆车,那么他如何来论证这个连续性呢?那被偷这的物品,它摔碎之后,上千朵如刀一样的碎片刺散的小区,对居民的性命和安全难道不会造成威胁吗?对方辩友带用夸张的手法,他到现在都没有办法去回应。是不是所有的空抛物都会有碎片?他为什么不以危险化为公共安全来论题?他也没有回应我方二辩的问题,是不是打碎了一个玻璃都叫事实上,这确于危险。他从头到尾只论证了危险,但他从来没有论证危险的相当性,而蔓延性这一点不可控制,这一点投毒、放火、决水都是需要控制的。而你当这个高抛路是。结束了。
现在我来回应您方对于蔓延性这一点的争议。首先,我们认为蔓延性并不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一个核心的特征。至于你所说的放火决水爆炸具有危险性,这只是以上行为的表面特征。我们认为,核心从高空抛掷重物的危险性与放火、爆炸、决水具有相当性的核心在于它可能随时剥夺不特定人的生命。那么本案已经证明了李某创设的危险具有这样的威胁,所以我们认为它是以放火爆炸具有相当性的。其实,对方辩友没有注意到啊,我们相当性说的是什么?就是与那几个手段具有相当性。但是外联性正是那几个手段通通具有的一个核心特征。而对方辩友却说这个核心不是核心,这明显是无稽之谈,并且我方三辩刚刚指出对方的严重问题,就是对方只论证危险,却不论证危险的严重程度,那高空抛物难道就没有危险吗?高空抛物难道砸不死人吗?就是没有,实质上还是在将高空抛物进行了一个架空,所以我方坚持认为要构成高空抛物。我方认为,在李某经过朋友多次劝阻,并且将发现动物来扔到25楼平台一楼的这种行为,完全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那就一下按一下空格就换一下,然后换又卡了。哎呀,一会儿看能不能把这个离线版下一下,看离线版会不会稳一点。要不你就拿手机给人记个5分钟的,然后剩1分钟的时候提醒我们三一,那就一分钟的时候跟我们说一下。我准备好了,我好计时开始,谢谢主持人。
那么经过刚才的辩论,我们可以显然发现,对方辩友不仅对李某的主观故意存在一个严重的误读和创设,并且对我们这个本案所保护的法益也存在一个严重的误读。那么请问对方辩友了,您知道您所在的小区有多少人住,有多少住户吗?如果是3栋楼有居民的必经之路,难道还不足以危害不特定多数人的公共安全吗?那我们必须要说到此时此夜此晚当晚10点雨夜纷纷,那里能有多少人从中路过呢?显然人数是特别少的。你在说到李某的主观心态无方,并没有任何的误读与曲解。李某他精准地锁定25楼,那对于公共安全的危害放任从何而来呢?请问对方辩友。发现物品从27楼落下,砸在了25楼,那么25楼的任何一个住户都可能成为下一个受害者。请问这些物品是否有可能砸进25楼,或者是25楼以下的任意一户住户的家中呢?这就是对方辩友对事实的误认。辩题当中明确写出他是掉在了25楼的平台上,这个平台属于一个不会有人经过的平台,你刚刚说的是掉进楼里面,你从一个外部掉进了里面,怎么可能会被风更好地吹到里面?你说的纯粹是无稽之谈,如果不是更好地瞄准25楼,凭什么8个里面有4个都在25楼?在一个醉酒的人手劲都控制不了的情况下。希望对方面友呢,希望对方面友注意到的是,我们是人,我们不是神。物品我们抛掷下去之后,然后呢,是神能够控制每一件物品的落点吗?就是因为他控制不了,所以他只想抛到25楼,却不小心有其中掉落了1楼呀。那他只想抛到25楼,只是两层楼的高度,又能够危害什么样的公共安全呢?如果这样就是危害公共安全,那高空抛物罪的适用范围又是什么呢?我方想请对方辩友注意,抛到二四件物品落在25楼,四件物品落在一楼,更能证明李某所抛洒物品它的随机性。如果正对方辩友所言,那他只想抛到25楼,他的目的是什么?他是为了故意杀人吗?他使和25楼的距离有仇吗?当然不是,我方只是说他精准地描定了25楼,就在于他想要清除楼道的障碍,并不是您方所谓的危害不特定人的安全,那您方的逻辑又从何而来呢?
那我想问对方辩友,发件物品在落到地上撞碎裂之后,无数的尖锐碎片四散飞溅,是否会危及到安全?这恰恰是每个高空抛物所谴责的危险,但并不能放大到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那么我们再回来看看25楼的这样一个例子。我们都知道大楼外面的平台以及楼道外面的窗户,根本不可能连通任何一个居民的家中。但是公共的没有任何人去置物的防水防雨的平台,怎么可能会威胁到任何的公共安全?又是存在什么样的主观故意?这方辩我一直在强调一个平台的问题,他只能看见平台,我还是刚才那一个问题啊,就是你方在扔的时候是吧,你方能够保证所有的物品都能精准地落到25楼吗?如果不能保证的话,那么您们。那么您方如何保证楼下住过的所有的人和楼下每一间住户人员的一个生命财产安全呢?对方辩友说,我方只能看见平台,恰恰是您方故意忽视平台呀。那他从27到25楼的平台是一个既定事实,那公路的高度又如何造成危害公共安全呢?刚刚对方意辩还说碎裂的碎片,那是不是我只要打开一扇玻璃,就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呢?对方辩友完全是在主观创设呀,那么谁说25楼平台就无人经过呢?25楼平台正是25楼所有住户的一个公共区域,存在着有不特定多数人不特定人经过的可能性,并且他的所谓的落点可是在我们楼下的任何一个区域都有可能啊。对方辩友如何去否定这种可能性呢?您方是依靠在可能性在办案吗?那您方是如何认定他达到多少的可能性?是80%还是60%就构成了以危险犯危害公共安全罪吗?目前已经。请问对方辩友27楼以下的住户是不是24小时都生活在这栋楼里?他们会不会在这个时候出现在阳台、楼道边、窗边和大堂,例如25楼,此时此刻,25楼的住户会不会就在25楼的平台上吗?难道只因为他们不在坠落物落下的那一秒,经过李某创设的危险就存在了吗?当然了,因为法律评价的是具体危险,只要你此刻不在,就此刻对你没有危险,所以就不应该是说只要可能,假如有人最多有谁,他们不能扔在楼下等着你扔瓶子。所以到主观方面,你一直没有去回应我方的问题,他从精准的4点掉到25楼,对一个队友人来讲,已经是明显的产生了25楼,你说25楼是公共平台,但是恰恰一个防雨防水的平台,根本不会有人去走。所以你来告诉我说,凭什么跟放火爆炸决水相当?
对方辩友,对方辩友先比较着急啊,我们客观还没有问好,那么对方辩友更着急的说去扯到主观,是不是就赞同我方客观的观点呢?那么讲,反而是我方并并不是一个抽象的危险犯。我们我方坚持的本来就是一个具体的危险犯,反而是对方辩友一直在以持害来论这个结果,持害来论主观,那么是否对方辩友是否是认为只要没达到人那么都不成立危险的话,危害公共安全罪吗?我方正是在和对方来解释客观呀,那正如我人此时在这间屋子里面,那我所居住的地方楼上掉一块砖头是不是能够对我产生具体的威胁呢?显然这个答案是否定的。所以我方一辩已经用非常明显的例子回答了对方辩友的问题,并且也希望对方辩友注重来我们来探讨一下他的主观认知。那他从27楼扔到25楼,只是想往下扔两层楼的高度,到达一个无人抵达的平台,他又哪里有想要去侵害任何人的一些权利呢?这方辩友不要在这里。放射条件啊,这题里边说的很清楚,它向楼下扔,而不是说向25楼进行一个抛洒。也就是说,他在抛掷的过程中,是对楼下所有的经过的人员都造成损害的一个间接故意。这并不是我方的创设,而是我方基于客观事实得出的合理推论和本身就在讨论客观讨论主观。那么,请问,我们已经讨论完了之后,李某他主观并没有放任失乐,就让我们来看看现场的实际情况吧。夜里10点,大雨天气,行人稀少的草坪空旷,有时人流密集的道物广场紧迫,危险从何而来?那我想问对方辩友判断足以危害公共安全,到底是应该站在行为时的看危险是否已经被创设,还是要从事后来看,这个地方刚好没有人经过,所以他就没有创设危险呢。我方正是从行为时发现当时没有人经过,不可能对当时的任何人产生具体的危险,来去认定不存在所谓的具体危险。一般没有回答我方刚教务广场的问题,是因为你方也知道在大晚上。所谓的具体危险,一般没有回答我方刚跳务广场的问题,是因为你方也知道,在大晚上10点一个草坪上根本不太有那么多人的行人通过,是这样的一个可能性。所以说,这样的一个具体危险给你论证完毕。那我接下来就问你,放火爆炸、决水都有什么蔓延和不可控制性?高空抛物凭什么有?那今天可以注意到的,注意到一点呢,是泡后和决水是有一个蔓延性,但是。投毒和我们现实生活中也经常见到的使用汽车去撞击,肆意的撞击别人的过程中,并不具备蔓延性,也就是说,蔓延性并不是有氧化就公共安全罪的一个必要条件,它只要求其创作的危险会给公共安全造成一定的损害就行了,就可以了。请问对方辩友。发现物品撞裂之后,无数尖锐物物品分散,是否危及更多人的安全呢?对方辩友说的不对呀,他投毒投到一个河流里面,从上游到下游全部蔓延到了呀,那车辆撞击从这一边到那一向也是一个链条式的反应呀,那它的粘性就是它的一个核心特征。而对方辩友些必而复杂,再次提到了碎片,那还是一个问题,我是不是在这里啊?这一扇玻璃都已经构成了淫为罪呢,我方已经对这个危害不特定,多数人的安全进行了详细的论述,那么下面我们来看一下它的危险相当性。一辆婴儿车,它重20斤,从27楼扔下,足以相当于一辆车以140码的速度来冲向人群。那么此时有没有一个与炮火爆炸的相当性呢?那既然你们要谈这个,我们就来谈相当性。请您方也正面回答我方一辩的问题,他抛物只是一次性的点撞打击你所谓的交通肇事,他有一个连续性的撞击,可能从一辆车撞到数十辆车,那么他如何来论证这个连续性呢?那被偷这的物品,它摔碎之后,上千朵如刀一样的碎片刺散的小区,对居民的性命和安全难道不会造成威胁吗?对方辩友带用夸张的手法,他到现在都没有办法去回应。是不是所有的空抛物都会有碎片?他为什么不以危险化为公共安全来论题?他也没有回应我方二辩的问题,是不是打碎了一个玻璃都叫事实上,这确于危险。他从头到尾只论证了危险,但他从来没有论证危险的相当性,而蔓延性这一点不可控制,这一点投毒、放火、决水都是需要控制的。而你当这个高抛路是。结束了。
现在我来回应您方对于蔓延性这一点的争议。首先,我们认为蔓延性并不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一个核心的特征。至于你所说的放火决水爆炸具有危险性,这只是以上行为的表面特征。我们认为,核心从高空抛掷重物的危险性与放火、爆炸、决水具有相当性的核心在于它可能随时剥夺不特定人的生命。那么本案已经证明了李某创设的危险具有这样的威胁,所以我们认为它是以放火爆炸具有相当性的。其实,对方辩友没有注意到啊,我们相当性说的是什么?就是与那几个手段具有相当性。但是外联性正是那几个手段通通具有的一个核心特征。而对方辩友却说这个核心不是核心,这明显是无稽之谈,并且我方三辩刚刚指出对方的严重问题,就是对方只论证危险,却不论证危险的严重程度,那高空抛物难道就没有危险吗?高空抛物难道砸不死人吗?就是没有,实质上还是在将高空抛物进行了一个架空,所以我方坚持认为要构成高空抛物。我方认为,在李某经过朋友多次劝阻,并且将发现动物来扔到25楼平台一楼的这种行为,完全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以下为ai总结(感谢来自 刘圣韬 学长的精彩ai prompt!基座大模型为豆包。)
根据文本内容与环节标注,该文本属于自由辩论环节,是双方交替发言、攻防转换密集的双人(多人)对抗环节。因此适用质询/对辩等双人环节的分析规则,需绘制对话流程图并标注攻防转换节点与逻辑规则。
第一轮交锋:平台性质与公共安全危险
逻辑规则标注:
正方(主张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论述要点:
反方(主张不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论述要点:
谢谢主持人,各位评委大家好。
刑法的威严从不是肆意拔高的定罪,而是精准有度的裁量;司法的公正从不是为结果论的苛责,而是守住边界。经推定认为存在公共危险,这难道不是为结果论的错误定罪吗?
第三,从行为本质来看,本案行为缺乏法律危险的相当性,根本达不到重罪的入罪门槛。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要求与放火、爆炸、决水、投毒完全相当。放火、爆炸是扩散性、连续性、不可控的危险,一旦发生也持续蔓延,无限扩大,后果难测。而高空抛物是点状化、一次性、终结性的行为,物品落地风险集中,止范围固定,后果可控。请问对方辩友,一次性的落地抛物行为如何能等同于持续蔓延的火灾爆炸呢?
我方坦然承认李某有错,错在高空抛物,错在漠视公共秩序,引发财产损失。他理应接受法律的制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有错必罚,但罚当其罪;行为有过,但定罪有据。物权案中,李某无危害公共安全的故意,客观无现实紧迫的危险行为,无重罪的危险相当性,已构成高空抛物罪。
谢谢主持人,各位评委大家好。
刑法的威严从不是肆意拔高的定罪,而是精准有度的裁量;司法的公正从不是为结果论的苛责,而是守住边界。经推定认为存在公共危险,这难道不是为结果论的错误定罪吗?
第三,从行为本质来看,本案行为缺乏法律危险的相当性,根本达不到重罪的入罪门槛。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要求与放火、爆炸、决水、投毒完全相当。放火、爆炸是扩散性、连续性、不可控的危险,一旦发生也持续蔓延,无限扩大,后果难测。而高空抛物是点状化、一次性、终结性的行为,物品落地风险集中,止范围固定,后果可控。请问对方辩友,一次性的落地抛物行为如何能等同于持续蔓延的火灾爆炸呢?
我方坦然承认李某有错,错在高空抛物,错在漠视公共秩序,引发财产损失。他理应接受法律的制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有错必罚,但罚当其罪;行为有过,但定罪有据。物权案中,李某无危害公共安全的故意,客观无现实紧迫的危险行为,无重罪的危险相当性,已构成高空抛物罪。
以下为ai总结(感谢来自 刘圣韬 学长的精彩ai prompt!基座大模型为豆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