例如,《在恋爱关系中,应该追求等价的付出·在恋爱关系中,不应该追求等价的付出》一题,辩之竹内共收录26场比赛。我们为您提供这26场比赛的论点、判断标准提取,以及总计数百条论据的提取,还有Deepseek的辩题分析。这可以帮您更好备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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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谢主席。讨论有好处并不代表对加害者"事出有因"的讨论就是好的,部分讨论有利于社会公正,也不等于针对特定群体的讨论有利于社会公正。社会公正包括结果正义和程序正义,而互联网已成为普罗大众经过低门槛审核即可发言讨论的平台。今天我们双方要比较的是,当下对加害者"事出有因"的讨论是否有利于社会公正发展。
首先,互联网无法通过意见相左的个人叙事提供更公允或更全面的视角来解决已有的公正问题,反而会使讨论环境恶化,无法带来事件结果的公正。网民往往基于自身立场对事件进行先入为主的判断。2017年年度热点报告显示,33%的案件中,网民在曝光第一天就选择站队,五天后才发表言论的网民仅占7.14%。医患矛盾中,人们更天然地代入患者视角对医生口诛笔伐;劳资纠纷中,人们更容易代入劳动者视角认为资方存在道德问题。数据显示,当面对观点不一致时,有47.83%的人会批评持不同意见者,并不愿与其理性交流。大家关注的并非基于理性的正义本身,而是基于情绪的站队,这违背了公平公正的基本原则。例如山西大同订婚强奸案中,公安机关已发布详细案情通告,但评论区无人关注案情细节,反而充斥着"他都同意去卧室了,不就是同意发生性关系了吗"等基于"事出有因"的立场性发言。此时,无论是选择盲目盲从、同情弱者的罗宾汉情结,还是陷入质疑政府公信力的塔西佗陷阱,都会加剧讨论环境的恶化和不公正,不利于发掘案件真相。
其次,对加害者"事出有因"的讨论会加剧私力救济的合理化,从而破坏程序正义的实现。民众带有情绪化的讨论并非基于事实和理性,在8816条网民发言样本中,不理性发言占62.5%,其中非常不理性的言论占总数的32.11%。此类案件中积怨已久的论调,加上互联网将情绪传播作为首要属性,使人们对现实的无奈和失望极易滑向极端对立。当私力救济被合理化时,美国曾发生路易吉枪杀保险CEO事件,该事件被《时代》杂志披露并登上封面,标题将其描述为"医疗保健的另一种全球健康变革"。这种对私力救济的鼓吹,本质是削弱公民对法律和程序正义的信心。
感谢主席。讨论有好处并不代表对加害者"事出有因"的讨论就是好的,部分讨论有利于社会公正,也不等于针对特定群体的讨论有利于社会公正。社会公正包括结果正义和程序正义,而互联网已成为普罗大众经过低门槛审核即可发言讨论的平台。今天我们双方要比较的是,当下对加害者"事出有因"的讨论是否有利于社会公正发展。
首先,互联网无法通过意见相左的个人叙事提供更公允或更全面的视角来解决已有的公正问题,反而会使讨论环境恶化,无法带来事件结果的公正。网民往往基于自身立场对事件进行先入为主的判断。2017年年度热点报告显示,33%的案件中,网民在曝光第一天就选择站队,五天后才发表言论的网民仅占7.14%。医患矛盾中,人们更天然地代入患者视角对医生口诛笔伐;劳资纠纷中,人们更容易代入劳动者视角认为资方存在道德问题。数据显示,当面对观点不一致时,有47.83%的人会批评持不同意见者,并不愿与其理性交流。大家关注的并非基于理性的正义本身,而是基于情绪的站队,这违背了公平公正的基本原则。例如山西大同订婚强奸案中,公安机关已发布详细案情通告,但评论区无人关注案情细节,反而充斥着"他都同意去卧室了,不就是同意发生性关系了吗"等基于"事出有因"的立场性发言。此时,无论是选择盲目盲从、同情弱者的罗宾汉情结,还是陷入质疑政府公信力的塔西佗陷阱,都会加剧讨论环境的恶化和不公正,不利于发掘案件真相。
其次,对加害者"事出有因"的讨论会加剧私力救济的合理化,从而破坏程序正义的实现。民众带有情绪化的讨论并非基于事实和理性,在8816条网民发言样本中,不理性发言占62.5%,其中非常不理性的言论占总数的32.11%。此类案件中积怨已久的论调,加上互联网将情绪传播作为首要属性,使人们对现实的无奈和失望极易滑向极端对立。当私力救济被合理化时,美国曾发生路易吉枪杀保险CEO事件,该事件被《时代》杂志披露并登上封面,标题将其描述为"医疗保健的另一种全球健康变革"。这种对私力救济的鼓吹,本质是削弱公民对法律和程序正义的信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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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提出讨论加害者"事出有因"的部分好处不等于整体有利于社会公正,并指出社会公正包含结果正义和程序正义,明确比较的是当下该讨论是否有利于社会公正发展;接着从互联网讨论环境恶化无法带来事件结果公正的角度,以2017年年度热点报告数据、医患矛盾和劳资纠纷中的现象、山西大同订婚强奸案为例,说明互联网讨论因网民先入为主、情绪化站队,不利于发掘案件真相,违背公平公正基本原则;最后从加剧私力救济合理化破坏程序正义的角度,以网民不理性发言数据、美国路易吉枪杀保险CEO事件被鼓吹为例,指出这种讨论削弱公民对法律和程序正义的信心。
智询反方双音边辑直播开始,学姐你好,你刚刚认为网民最大问题是不理性对不对?有数据,我这里也有数据。调查显示,只有1.2%的被调查者偏爱小道消息,94.5%更偏重真实性。所以这方面我们双方都有举证,因此请不要再说网民不理性,这是第一个问题。
第二个问题,你方刚刚说网民容易情绪化对不对?没问题。谁没有情绪?即便是法官判案时也可能有个人情绪,专家下定义时也可能基于自身立场先行判断。大家都会有情绪,但你见过哪个法官会将个人情绪带入审判过程?因此有情绪不能代表讨论无效,关键在于能否有效遏制情绪影响。
接下来我想确认你的立场:今天你是否认为完全不需要进行相关讨论?你提到“民众不需要这部分论证”,这是否意味着你的立场是民众不需要就事论事地讨论,而法官和专家可以进行就事论事的讨论?如果是这样,那这还是你方的立场吗?
你方前提涉及对加害者“事出有因”的讨论,而法院在处理损害案件时,会与辩护律师及受害者律师就案件成因进行交流,这属于司法程序中的必要讨论。这部分司法公正和程序,你方也要否定吗?同学,今天讨论的本质在我举的例子中体现为:庭审结束后,法官会与陪审团讨论案件,其中很大一部分内容涉及犯罪动机,这部分讨论你是否认可?
同学,即便这方面让给你,我仍可以指出绝大部分网民在讨论过程中是不理智的。好,感谢。
智询反方双音边辑直播开始,学姐你好,你刚刚认为网民最大问题是不理性对不对?有数据,我这里也有数据。调查显示,只有1.2%的被调查者偏爱小道消息,94.5%更偏重真实性。所以这方面我们双方都有举证,因此请不要再说网民不理性,这是第一个问题。
第二个问题,你方刚刚说网民容易情绪化对不对?没问题。谁没有情绪?即便是法官判案时也可能有个人情绪,专家下定义时也可能基于自身立场先行判断。大家都会有情绪,但你见过哪个法官会将个人情绪带入审判过程?因此有情绪不能代表讨论无效,关键在于能否有效遏制情绪影响。
接下来我想确认你的立场:今天你是否认为完全不需要进行相关讨论?你提到“民众不需要这部分论证”,这是否意味着你的立场是民众不需要就事论事地讨论,而法官和专家可以进行就事论事的讨论?如果是这样,那这还是你方的立场吗?
你方前提涉及对加害者“事出有因”的讨论,而法院在处理损害案件时,会与辩护律师及受害者律师就案件成因进行交流,这属于司法程序中的必要讨论。这部分司法公正和程序,你方也要否定吗?同学,今天讨论的本质在我举的例子中体现为:庭审结束后,法官会与陪审团讨论案件,其中很大一部分内容涉及犯罪动机,这部分讨论你是否认可?
同学,即便这方面让给你,我仍可以指出绝大部分网民在讨论过程中是不理智的。好,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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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方坚持认为,对加害者事出有因的讨论更有利于社会公正,这不仅是对司法理性的尊重,更是对社会正义的更深层次守护。接下来,我将从两个维度展开论述。
首先,在司法领域,社会讨论能反向促进司法进步,提升司法公正。研究数据显示,当网络舆论关注度较高时,案件的公正性评价平均提高了15%。于欢案中,其因刺死辱母者被判无期徒刑,引发公众对正当防卫适用范围的广泛质疑,社交媒体阅读量超十亿次。随后,山东省高院认定于欢的行为属于防卫过当,改判有期徒刑5年,推动最高法发布关于适用正当防卫制度的指导意见,明确防卫界限。昆山于海明反杀持刀攻击者案,初始被定性为故意伤害,引发全网讨论,网友通过理性分析推动案件进展,最终检方认定其属正当防卫,不负刑责,成为正当防卫的典型判例。这些案例表明,舆论讨论能倒逼法院强化判决书说理,推动法律制度完善,如民法典增设"好人条款"以平衡法理与情理。
其次,对加害者事出有因的讨论,不是纵容加害者肆意妄为,而是暴露并解决社会结构性问题。英国一项追踪4300人至35岁的调查研究显示,童年时期经历极端困苦的群体,成年后刑事犯罪率显著高于未经历者,其中1/4的参与者至少有一次刑事定罪记录。讨论加害者的行为成因,正是切断犯罪恶循环的手术刀。南非真相与和解委员会通过548天的听证,听取加害者陈述,并非宽恕种族隔离时期的罪行,而是揭露制度性暴力的根源,此后南非杀人案发生率大幅下降。河北邯郸三名少年杀人案中,正是对这三位加害者留守儿童背景的揭露和讨论,引发了社会对原生家庭问题与犯罪动机关系的新一轮思考。
讨论加害者的事出有因不是混淆善恶,而是如法学家拉德布鲁赫所言:"正义女神蒙眼不是为了装瞎,而是为了一视同仁。"综上所述,当我们拒绝讨论加害者所作所为背后的原因时,实际上是恐惧人性的复杂面相。讨论从不是为罪恶开脱,而是为正义溯源。唯有直视深渊的成因,我们才能确保下一个站在悬崖边的灵魂能够被及时拉回。
我方坚持认为,对加害者事出有因的讨论更有利于社会公正,这不仅是对司法理性的尊重,更是对社会正义的更深层次守护。接下来,我将从两个维度展开论述。
首先,在司法领域,社会讨论能反向促进司法进步,提升司法公正。研究数据显示,当网络舆论关注度较高时,案件的公正性评价平均提高了15%。于欢案中,其因刺死辱母者被判无期徒刑,引发公众对正当防卫适用范围的广泛质疑,社交媒体阅读量超十亿次。随后,山东省高院认定于欢的行为属于防卫过当,改判有期徒刑5年,推动最高法发布关于适用正当防卫制度的指导意见,明确防卫界限。昆山于海明反杀持刀攻击者案,初始被定性为故意伤害,引发全网讨论,网友通过理性分析推动案件进展,最终检方认定其属正当防卫,不负刑责,成为正当防卫的典型判例。这些案例表明,舆论讨论能倒逼法院强化判决书说理,推动法律制度完善,如民法典增设"好人条款"以平衡法理与情理。
其次,对加害者事出有因的讨论,不是纵容加害者肆意妄为,而是暴露并解决社会结构性问题。英国一项追踪4300人至35岁的调查研究显示,童年时期经历极端困苦的群体,成年后刑事犯罪率显著高于未经历者,其中1/4的参与者至少有一次刑事定罪记录。讨论加害者的行为成因,正是切断犯罪恶循环的手术刀。南非真相与和解委员会通过548天的听证,听取加害者陈述,并非宽恕种族隔离时期的罪行,而是揭露制度性暴力的根源,此后南非杀人案发生率大幅下降。河北邯郸三名少年杀人案中,正是对这三位加害者留守儿童背景的揭露和讨论,引发了社会对原生家庭问题与犯罪动机关系的新一轮思考。
讨论加害者的事出有因不是混淆善恶,而是如法学家拉德布鲁赫所言:"正义女神蒙眼不是为了装瞎,而是为了一视同仁。"综上所述,当我们拒绝讨论加害者所作所为背后的原因时,实际上是恐惧人性的复杂面相。讨论从不是为罪恶开脱,而是为正义溯源。唯有直视深渊的成因,我们才能确保下一个站在悬崖边的灵魂能够被及时拉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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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学,珠海撞人案中,网友在讨论肇事者是否因婚姻离异产生压抑情绪,但仍有97%的网友认为他应该被判死刑。由此推动了婚姻心理评估和道路安全的完善。
对方同学,你刚刚举的例子中,大家觉得需要完善相关制度,是因为受害者的苦难被看到了。以榆林产妇坠楼事件为例,医患关系、家庭问题、生育问题牵动着网友的神经。爆料最初因婆媳关系的刻板偏见,大家都去指责丈夫和婆婆;但后续爆出是医生拒绝剖腹产导致产妇坠楼,舆论又转向家属言辞进行片面评判。然而这件事远非如此简单,民众却已先抨击一方,再抨击另一方,这部分伤害谁来承担?
我方完全承认这部分弊害,但想问:到底是谁使这些问题被简化?是谁让隐藏在背后的声音被听到?声音被听到有很多途径。我方不否认讨论的价值,但认为不应过度共情加害者,因为对加害者的主观想象和猜测只会带来不公正,这是我方的举证。
接下来请问,你方主张的“事出有因”的讨论,到底如何解决结构性问题?我方已明确指出,结构性问题的暴露并非源于对加害者“事出有因”的讨论,而是因为受害者的苦难终于被看见。例如,被家暴的女性被看见后,才推动了婚姻法的完善。
再问,你方主张的“事出有因”的讨论如何推导出公正?两个问题其实本质相同:是谁让受家暴妇女的伤害被揭露并被公众看见?难道不是讨论吗?难道不是对“事出有因”的讨论吗?为什么妻子会捅死丈夫?因为丈夫长期家暴。正是网友的激烈讨论,使问题得以简化并被官方重视。
需要强调的是,受害者的反抗不能被定义为“加害者”,所以你方仍未说明,对加害者“事出有因”的讨论如何推动社会公正。
我方认为,讨论加害者“事出有因”能反向优化司法精度,还能让背后的结构性问题被看见、让苦难的声音被听到,这为何不利于社会公正?
对方辩友称讨论有好处不等于“事出有因”的讨论有好处,还认为结构性问题的暴露不是“事出有因”的讨论带来的。但事实是,昆山龙哥反杀案、于欢案明确了正当防卫在刑法中的考量,2015年姚某某受家暴案引发社会对“受暴妇女综合症”的讨论,倒逼法院发布《关于办理家庭暴力犯罪案件的意见》。这些案例中,法条的完善正是源于对“事出有因”的讨论。
此外,对方辩友承认讨论有好处,且讨论本身就包含对“事出有因”的探讨,这与你方立场矛盾。我方从头到尾强调的是,讨论有好处不等于对加害者“事出有因”的讨论有好处。
为什么妻子会捅死丈夫?为什么外卖员会撞人?为什么少年会不择手段杀人?只有看到背后的结构性矛盾,不回避矛盾,让矛盾被简化呈现,才能推动问题解决。无论是社会结构性问题的暴露还是司法公正的实现,都证明对加害者“事出有因”的讨论有利于社会公正。
同学,珠海撞人案中,网友在讨论肇事者是否因婚姻离异产生压抑情绪,但仍有97%的网友认为他应该被判死刑。由此推动了婚姻心理评估和道路安全的完善。
对方同学,你刚刚举的例子中,大家觉得需要完善相关制度,是因为受害者的苦难被看到了。以榆林产妇坠楼事件为例,医患关系、家庭问题、生育问题牵动着网友的神经。爆料最初因婆媳关系的刻板偏见,大家都去指责丈夫和婆婆;但后续爆出是医生拒绝剖腹产导致产妇坠楼,舆论又转向家属言辞进行片面评判。然而这件事远非如此简单,民众却已先抨击一方,再抨击另一方,这部分伤害谁来承担?
我方完全承认这部分弊害,但想问:到底是谁使这些问题被简化?是谁让隐藏在背后的声音被听到?声音被听到有很多途径。我方不否认讨论的价值,但认为不应过度共情加害者,因为对加害者的主观想象和猜测只会带来不公正,这是我方的举证。
接下来请问,你方主张的“事出有因”的讨论,到底如何解决结构性问题?我方已明确指出,结构性问题的暴露并非源于对加害者“事出有因”的讨论,而是因为受害者的苦难终于被看见。例如,被家暴的女性被看见后,才推动了婚姻法的完善。
再问,你方主张的“事出有因”的讨论如何推导出公正?两个问题其实本质相同:是谁让受家暴妇女的伤害被揭露并被公众看见?难道不是讨论吗?难道不是对“事出有因”的讨论吗?为什么妻子会捅死丈夫?因为丈夫长期家暴。正是网友的激烈讨论,使问题得以简化并被官方重视。
需要强调的是,受害者的反抗不能被定义为“加害者”,所以你方仍未说明,对加害者“事出有因”的讨论如何推动社会公正。
我方认为,讨论加害者“事出有因”能反向优化司法精度,还能让背后的结构性问题被看见、让苦难的声音被听到,这为何不利于社会公正?
对方辩友称讨论有好处不等于“事出有因”的讨论有好处,还认为结构性问题的暴露不是“事出有因”的讨论带来的。但事实是,昆山龙哥反杀案、于欢案明确了正当防卫在刑法中的考量,2015年姚某某受家暴案引发社会对“受暴妇女综合症”的讨论,倒逼法院发布《关于办理家庭暴力犯罪案件的意见》。这些案例中,法条的完善正是源于对“事出有因”的讨论。
此外,对方辩友承认讨论有好处,且讨论本身就包含对“事出有因”的探讨,这与你方立场矛盾。我方从头到尾强调的是,讨论有好处不等于对加害者“事出有因”的讨论有好处。
为什么妻子会捅死丈夫?为什么外卖员会撞人?为什么少年会不择手段杀人?只有看到背后的结构性矛盾,不回避矛盾,让矛盾被简化呈现,才能推动问题解决。无论是社会结构性问题的暴露还是司法公正的实现,都证明对加害者“事出有因”的讨论有利于社会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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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请正方盘问反方。同学,学姐你好,我不讨论代表我的极端情绪不存在了吗?没问题,你想说什么直接说就好。我不讨论王佳佳进行歧视的事情,不讨论就代表我的极端情绪不存在了吗?回答我。
我没有否认,极端情绪仍然存在。既然极端情绪存在,是不是需要通过讨论让大家看到问题?我知道你的观点有误,我来批判你;或者官方了解到存在这种民粹情绪,才需要着手解决。所以会发现,即便进行了讨论交流,如果不愿意接收对方观点,这部分举证我已经给出。其次,你也没说明推动事出有因的举证在哪里,它为什么能推动社会公正。
所以,你也承认让民众闭嘴无法解决极端情绪,而我方主张让情绪显化出来,才能找到痛点并解决民众的极端情绪,对吗?接下来我举例提问:您方立场是民众不需要做语言讨论,那么由谁来做?请不要打断我的例子,不要用“今天我有极端情绪,大家讨论了就一定会被解决”这样的话术。我马上会回答你,此刻本应由司法机关执行的动作,为何需要司法机关介入?因为司法机关更理性客观,你承认这一点就好。我方从未说要干预司法判断,只需让讨论停止即可。你刚才的问题不成立,所以会发现你始终在回避问题。我就是在回答你刚才的问题,已经说了由司法机关来解决。
民众的舆情会压制司法机关的公正判决吗?我举一个例子:唐山打人案之前,在未掀起舆情时,唐山已有诸多打人案件,为何这些案件未能公正解决?恰是在舆论讨论后,大家才看到并发现公共权力内部的腐败,问题才得以解决。所以真正解决案件的不是舆论情感,而是事件本身的不合理性?正是因为事件本身不合理,舆论才将其显化,进而解决了公权力内部的腐败,顺便解决了社会结构性问题。
接下来我再问你:家暴受害者在长期遭受家暴后,会出现极端反抗案例。全社会对此类事件的讨论推动了《反家暴法》的出台,请问这为何不有利于社会公正?显露出来的受害者群体才是推动社会进步的关键,而非你方所说的“事出有因”。感谢。
有请正方盘问反方。同学,学姐你好,我不讨论代表我的极端情绪不存在了吗?没问题,你想说什么直接说就好。我不讨论王佳佳进行歧视的事情,不讨论就代表我的极端情绪不存在了吗?回答我。
我没有否认,极端情绪仍然存在。既然极端情绪存在,是不是需要通过讨论让大家看到问题?我知道你的观点有误,我来批判你;或者官方了解到存在这种民粹情绪,才需要着手解决。所以会发现,即便进行了讨论交流,如果不愿意接收对方观点,这部分举证我已经给出。其次,你也没说明推动事出有因的举证在哪里,它为什么能推动社会公正。
所以,你也承认让民众闭嘴无法解决极端情绪,而我方主张让情绪显化出来,才能找到痛点并解决民众的极端情绪,对吗?接下来我举例提问:您方立场是民众不需要做语言讨论,那么由谁来做?请不要打断我的例子,不要用“今天我有极端情绪,大家讨论了就一定会被解决”这样的话术。我马上会回答你,此刻本应由司法机关执行的动作,为何需要司法机关介入?因为司法机关更理性客观,你承认这一点就好。我方从未说要干预司法判断,只需让讨论停止即可。你刚才的问题不成立,所以会发现你始终在回避问题。我就是在回答你刚才的问题,已经说了由司法机关来解决。
民众的舆情会压制司法机关的公正判决吗?我举一个例子:唐山打人案之前,在未掀起舆情时,唐山已有诸多打人案件,为何这些案件未能公正解决?恰是在舆论讨论后,大家才看到并发现公共权力内部的腐败,问题才得以解决。所以真正解决案件的不是舆论情感,而是事件本身的不合理性?正是因为事件本身不合理,舆论才将其显化,进而解决了公权力内部的腐败,顺便解决了社会结构性问题。
接下来我再问你:家暴受害者在长期遭受家暴后,会出现极端反抗案例。全社会对此类事件的讨论推动了《反家暴法》的出台,请问这为何不有利于社会公正?显露出来的受害者群体才是推动社会进步的关键,而非你方所说的“事出有因”。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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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对方今天第一个逻辑谬误在于将所有造成伤害者都定义为加害者,这实质是对受害者施加了"完美受害者"的苛责。社会推动法律进步的关键,在于正视那些确实遭受侵害的群体所经历的伤害,而非通过强调加害者"事出有因"来模糊焦点。
其次,对方将讨论"事出有因"可能产生的利好等同于必然结果,这一论证存在根本缺陷。我方承认合理讨论有助于实现社会公正,但对加害者"事出有因"的讨论恰恰无法达成此目标,理由有二:
第一,网民群体具有天然的立场倾向性。当个体以特定身份立场参与讨论时,极易陷入先入为主的定性判断。例如,有人会因法官驾驶豪车而质疑其公正性,甚至将残忍的杀人者美化成"行侠仗义的英雄"。这种基于立场的非理智讨论,只会加剧私刑化倾向,破坏社会程序公正。美国保险行业曾出现因争议事件引发"下一个死的就是你"的威胁言论,正是此类讨论失控的典型例证。
第二,网络讨论具有显著的情绪化特征。网民发言成本极低,往往仅凭即时情绪做出反应,缺乏法律思维要求的客观理性。即便警方披露完整细节,公众仍可能执着于"山西大同订婚强奸案中女方既已同意进入房间,为何仍构成强奸"这类偏离法律逻辑的争议点。这种情绪化表达与司法体系所需的严谨逻辑存在根本冲突,若将其纳入司法公正的考量体系,只会对司法发展造成负面影响。
综上所述,对加害者"事出有因"的讨论,因其立场先行与情绪化特征,必然损害社会公正的实现。
首先,对方今天第一个逻辑谬误在于将所有造成伤害者都定义为加害者,这实质是对受害者施加了"完美受害者"的苛责。社会推动法律进步的关键,在于正视那些确实遭受侵害的群体所经历的伤害,而非通过强调加害者"事出有因"来模糊焦点。
其次,对方将讨论"事出有因"可能产生的利好等同于必然结果,这一论证存在根本缺陷。我方承认合理讨论有助于实现社会公正,但对加害者"事出有因"的讨论恰恰无法达成此目标,理由有二:
第一,网民群体具有天然的立场倾向性。当个体以特定身份立场参与讨论时,极易陷入先入为主的定性判断。例如,有人会因法官驾驶豪车而质疑其公正性,甚至将残忍的杀人者美化成"行侠仗义的英雄"。这种基于立场的非理智讨论,只会加剧私刑化倾向,破坏社会程序公正。美国保险行业曾出现因争议事件引发"下一个死的就是你"的威胁言论,正是此类讨论失控的典型例证。
第二,网络讨论具有显著的情绪化特征。网民发言成本极低,往往仅凭即时情绪做出反应,缺乏法律思维要求的客观理性。即便警方披露完整细节,公众仍可能执着于"山西大同订婚强奸案中女方既已同意进入房间,为何仍构成强奸"这类偏离法律逻辑的争议点。这种情绪化表达与司法体系所需的严谨逻辑存在根本冲突,若将其纳入司法公正的考量体系,只会对司法发展造成负面影响。
综上所述,对加害者"事出有因"的讨论,因其立场先行与情绪化特征,必然损害社会公正的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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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方辩友今天始终强调讨论是有利的,而胜出有余的讨论是不利的,这显然犯了一个逻辑错误。讨论是一个宽泛的概念,究竟是关于案情本身的讨论,还是关于其他因素的讨论?若将整个讨论都认为是有益的,那么是否也可以认为对加害者“事出有因”的讨论同样有益?这是对方逻辑的第一层矛盾。
第二层矛盾在于,对方认为每个人带有立场就必然带来不理性。但试问世上谁没有立场、没有情绪?只是程度不同而已。对方补充称网民的发言成本较低,但随着官方清朗行动的推进及平台AI管控的加强,网民言论已比之前理性很多,发言成本也显著提高。例如在山西某案件中,部分不理智言论的发布者甚至被网友举报至注销账号,可见网民的发言成本正逐步提高,理性程度也在不断提升。
第三个矛盾是对方认为此类讨论会导致程序正义的丧失。但事实并非如此,以张扣扣案为例,当时抖音第一条热评称“他是个真汉子”,类似评论不在少数,然而最终司法机关仍依法判处其死刑。这说明即使存在一些极端情绪,也并未影响司法的程序公正与判决公正。
真正的公正并非单向的铁面无私。对方今天提出的讨论可能引发的情绪极端化等弊端,我方完全承认并愿意接纳。因为公正永远是有代价的,在追求公正的过程中,必然会存在视角的遗漏或极端化。但通过讨论,我们可以将这些问题显化出来,让其他有识之士参与辩论、纠正偏差;也能促使官方在类似案件中意识到潜在问题,如法官判案可能引发的男女对立情绪,进而出台相应制度进行总结改善。
因此,对加害者“事出有因”的讨论,不仅有利于案件的公正判决,更有助于解决社会结构性问题。这种讨论本身就是一场全民的公正启蒙,所以我方坚定认为,对加害者“事出有因”进行理性且富有同理心的社会讨论,不会损害法律的威严,反而能为法治社会注入公平正义。
对方辩友今天始终强调讨论是有利的,而胜出有余的讨论是不利的,这显然犯了一个逻辑错误。讨论是一个宽泛的概念,究竟是关于案情本身的讨论,还是关于其他因素的讨论?若将整个讨论都认为是有益的,那么是否也可以认为对加害者“事出有因”的讨论同样有益?这是对方逻辑的第一层矛盾。
第二层矛盾在于,对方认为每个人带有立场就必然带来不理性。但试问世上谁没有立场、没有情绪?只是程度不同而已。对方补充称网民的发言成本较低,但随着官方清朗行动的推进及平台AI管控的加强,网民言论已比之前理性很多,发言成本也显著提高。例如在山西某案件中,部分不理智言论的发布者甚至被网友举报至注销账号,可见网民的发言成本正逐步提高,理性程度也在不断提升。
第三个矛盾是对方认为此类讨论会导致程序正义的丧失。但事实并非如此,以张扣扣案为例,当时抖音第一条热评称“他是个真汉子”,类似评论不在少数,然而最终司法机关仍依法判处其死刑。这说明即使存在一些极端情绪,也并未影响司法的程序公正与判决公正。
真正的公正并非单向的铁面无私。对方今天提出的讨论可能引发的情绪极端化等弊端,我方完全承认并愿意接纳。因为公正永远是有代价的,在追求公正的过程中,必然会存在视角的遗漏或极端化。但通过讨论,我们可以将这些问题显化出来,让其他有识之士参与辩论、纠正偏差;也能促使官方在类似案件中意识到潜在问题,如法官判案可能引发的男女对立情绪,进而出台相应制度进行总结改善。
因此,对加害者“事出有因”的讨论,不仅有利于案件的公正判决,更有助于解决社会结构性问题。这种讨论本身就是一场全民的公正启蒙,所以我方坚定认为,对加害者“事出有因”进行理性且富有同理心的社会讨论,不会损害法律的威严,反而能为法治社会注入公平正义。
以下为ai总结(感谢来自 刘圣韬 学长的精彩ai prompt!基座大模型为豆包。)
请对方解释,为何认为法官和专家在工作中会带入情绪?我方认为,人皆有情绪,皆有自身立场,人非机器,有情绪不等于不理智。对方做出违背大众常识的判断,称法官在工作中存在个人情绪,这点相信大家都能理解其荒谬之处。
对方提出通过讨论获取全面信息的机理,认为真理越辩越明,就像当前辩论双方通过立场交锋增进认知。但我方有数据显示,47.83%的人会抨击意见不一致者,且不愿与之理性交流。当交流意愿丧失,真理如何越辩越明?
对方提到讨论能帮助发现结构性问题,但需明确:使结构性问题显化的途径并非只有讨论一种。例如闯红灯现象的普遍存在,本身已显露问题本质。进一步追问:问题显化就必然代表能推动社会公正吗?
需要厘清的是,本次辩题是否为比较级辩题?是比较不同方式对社会公正的促进作用,还是单论对加害者"事出有因"的讨论是否有利于社会公正?
请对方解释,为何认为法官和专家在工作中会带入情绪?我方认为,人皆有情绪,皆有自身立场,人非机器,有情绪不等于不理智。对方做出违背大众常识的判断,称法官在工作中存在个人情绪,这点相信大家都能理解其荒谬之处。
对方提出通过讨论获取全面信息的机理,认为真理越辩越明,就像当前辩论双方通过立场交锋增进认知。但我方有数据显示,47.83%的人会抨击意见不一致者,且不愿与之理性交流。当交流意愿丧失,真理如何越辩越明?
对方提到讨论能帮助发现结构性问题,但需明确:使结构性问题显化的途径并非只有讨论一种。例如闯红灯现象的普遍存在,本身已显露问题本质。进一步追问:问题显化就必然代表能推动社会公正吗?
需要厘清的是,本次辩题是否为比较级辩题?是比较不同方式对社会公正的促进作用,还是单论对加害者"事出有因"的讨论是否有利于社会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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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方辩友,您好。刚刚在数据呈现环节我已给出相关论据,其中大部分数据应纳入刑事范畴考量,而对方未能有效证明无需记录,因此双方在数据层面的争议可暂告一段落。此外,您刚才已将司法公正部分的论述空间让步于我方,故当前我们可聚焦于社会公正的讨论。
您方核心逻辑认为大多数人的讨论带有情绪,而情绪往往导致不理智行为。但需要指出的是,专家与法官同样具有情绪,为何他们的情绪未导向非理性结果?以昆山反杀案为例,民众带着义愤填膺的情绪呼吁“这是正当防卫,为何要判刑”,这种带有情绪的表达恰恰推动了问题解决,也反映了民众对社会公正的深切关切。若如对方所言,选择阻断公众情绪表达、限制网民参与事件讨论,反而会令民众对社会公正感到失望。
对方第二个担忧是讨论可能导致问题失真与失焦,但建构主义理论表明,人类对真理的认知并非被动接受外部信息,而是主动调用已有经验与逻辑框架,与新信息进行互动整合。因此,只有通过充分讨论,我们才能揭示问题背后的结构性原因。例如外卖骑手困境,不能仅关注骑手个体问题,更需审视平台算法的剥削机制。《外卖骑手,困在系统里》一文的评论区中,众多网友真情实感地分享“我的父亲或我自己就是外卖骑手,如何被平台压榨”,正是这种层层深入的讨论,让社会结构性问题得以显现。再如《民法典》中新增的正当防卫条款,不正是通过民众带有个人情绪的讨论推动立法完善的吗?
对方辩友,您好。刚刚在数据呈现环节我已给出相关论据,其中大部分数据应纳入刑事范畴考量,而对方未能有效证明无需记录,因此双方在数据层面的争议可暂告一段落。此外,您刚才已将司法公正部分的论述空间让步于我方,故当前我们可聚焦于社会公正的讨论。
您方核心逻辑认为大多数人的讨论带有情绪,而情绪往往导致不理智行为。但需要指出的是,专家与法官同样具有情绪,为何他们的情绪未导向非理性结果?以昆山反杀案为例,民众带着义愤填膺的情绪呼吁“这是正当防卫,为何要判刑”,这种带有情绪的表达恰恰推动了问题解决,也反映了民众对社会公正的深切关切。若如对方所言,选择阻断公众情绪表达、限制网民参与事件讨论,反而会令民众对社会公正感到失望。
对方第二个担忧是讨论可能导致问题失真与失焦,但建构主义理论表明,人类对真理的认知并非被动接受外部信息,而是主动调用已有经验与逻辑框架,与新信息进行互动整合。因此,只有通过充分讨论,我们才能揭示问题背后的结构性原因。例如外卖骑手困境,不能仅关注骑手个体问题,更需审视平台算法的剥削机制。《外卖骑手,困在系统里》一文的评论区中,众多网友真情实感地分享“我的父亲或我自己就是外卖骑手,如何被平台压榨”,正是这种层层深入的讨论,让社会结构性问题得以显现。再如《民法典》中新增的正当防卫条款,不正是通过民众带有个人情绪的讨论推动立法完善的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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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谢主席。对方今天退到最后一步,认为只要法官对加害者"事出有因"进行讨论就属正当且有利好,但我方认为现状并非如此。这道辩题背后实际探讨的是民众与司法之间的建议应以何种形式呈现。
对方提到网民中仅1%多点的人通过小道消息获取案件认知,这存在误解。我方强调的是公众容易出现不理智发言,根源在于每个人都有预设立场。如同超理智的女权主义者与超理性的男权主义者,在武汉某案件中可能分别认定女方完全无辜或男方毫无过错,进而陷入互相攻击,无法达成公正共识。
即便官方披露更多细节证据后,曾群攻男方的网民可能转而质疑"为何针对生殖系统",但此时人们仍不愿改变原有立场,因为预设立场已根深蒂固。
另一需关注的是情绪化问题。数据显示33%的人在案件曝光第一天就选择站队,未经理智思考便进行情绪化发言。这种情绪被点燃后,公众无法客观分析问题根源,若将结构性问题简单归咎于"资本家该死",反而是最不理智的表现。
感谢主席。对方今天退到最后一步,认为只要法官对加害者"事出有因"进行讨论就属正当且有利好,但我方认为现状并非如此。这道辩题背后实际探讨的是民众与司法之间的建议应以何种形式呈现。
对方提到网民中仅1%多点的人通过小道消息获取案件认知,这存在误解。我方强调的是公众容易出现不理智发言,根源在于每个人都有预设立场。如同超理智的女权主义者与超理性的男权主义者,在武汉某案件中可能分别认定女方完全无辜或男方毫无过错,进而陷入互相攻击,无法达成公正共识。
即便官方披露更多细节证据后,曾群攻男方的网民可能转而质疑"为何针对生殖系统",但此时人们仍不愿改变原有立场,因为预设立场已根深蒂固。
另一需关注的是情绪化问题。数据显示33%的人在案件曝光第一天就选择站队,未经理智思考便进行情绪化发言。这种情绪被点燃后,公众无法客观分析问题根源,若将结构性问题简单归咎于"资本家该死",反而是最不理智的表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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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反方质询。
今天什么样的人会被称之为加害者?我方认为首先需从法律层面判断,如果事实上构成对他人的侵害,或者是……(此处表述不完整)。等一下,打断一下,如果一个人遭遇校园霸凌,被他人追打时抄起木棍反击,你认为他是加害者吗?不对,回到于欢或于海宁案,他们最初都被认定为……(此处表述不完整)。你会发现,这是在给受害者拔高要求,要求受害者必须是完美的,这是第一点。
其次,讨论有好处等同于对事出有因的讨论就有好处吗?首先你误解了问题,请直接回答我的问题。我一直在举证的是,对事出有因的讨论无论从司法公正还是社会公正角度都是有利的。
所以你方两个论点是讨论可以促进社会进步、暴露结构性问题,但为何必须是对加害者事出有因的讨论才能实现这些?你方并未举证。
其次,即便不讨论加害者的事出有因,就不能发现结构性问题吗?我理解你的意思,但研究表明外卖小哥因被困在平台系统中而频发闯红灯现象,我们完全可以通过其他角度发现社会结构性问题。你方未能证明对加害者事出有因的讨论在暴露社会问题方面具有独特优势,也无法论证其保护作用。
请反方质询。
今天什么样的人会被称之为加害者?我方认为首先需从法律层面判断,如果事实上构成对他人的侵害,或者是……(此处表述不完整)。等一下,打断一下,如果一个人遭遇校园霸凌,被他人追打时抄起木棍反击,你认为他是加害者吗?不对,回到于欢或于海宁案,他们最初都被认定为……(此处表述不完整)。你会发现,这是在给受害者拔高要求,要求受害者必须是完美的,这是第一点。
其次,讨论有好处等同于对事出有因的讨论就有好处吗?首先你误解了问题,请直接回答我的问题。我一直在举证的是,对事出有因的讨论无论从司法公正还是社会公正角度都是有利的。
所以你方两个论点是讨论可以促进社会进步、暴露结构性问题,但为何必须是对加害者事出有因的讨论才能实现这些?你方并未举证。
其次,即便不讨论加害者的事出有因,就不能发现结构性问题吗?我理解你的意思,但研究表明外卖小哥因被困在平台系统中而频发闯红灯现象,我们完全可以通过其他角度发现社会结构性问题。你方未能证明对加害者事出有因的讨论在暴露社会问题方面具有独特优势,也无法论证其保护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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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什么样的人会被称之为加害者?
(试图明确“加害者”定义)如果一个人遭遇校园霸凌,被他人追打时抄起木棍反击,你认为他是加害者吗?
(引入正当防卫情境,隐含归谬法:若仅以结果论加害者,可能混淆受害者与加害者)这是在给受害者拔高要求,要求受害者必须是完美的
(指责正方可能存在的“完美受害者”逻辑)讨论有好处等同于对事出有因的讨论就有好处吗?
(质疑正方将“讨论的益处”泛化为“对加害者事出有因讨论的益处”)我一直在举证的是,对事出有因的讨论无论从司法公正还是社会公正角度都是有利的
(重申己方论点,未直接回应反方问题)为何必须是对加害者事出有因的讨论才能实现这些(促进社会进步、暴露结构性问题)?
(要求正方证明“加害者事出有因讨论”的必要性)即便不讨论加害者的事出有因,就不能发现结构性问题吗?
(进一步削弱正方必要性论证)外卖小哥因被困在平台系统中而频发闯红灯现象
(举例说明可通过其他角度发现结构性问题)你方未能证明对加害者事出有因的讨论在暴露社会问题方面具有独特优势,也无法论证其保护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