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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请反方进行开篇陈词,时间同样是3分钟。
尊敬的主席,各位评审,对方辩友大家好。感谢控方辩友的精彩论述,在我方必须旗帜鲜明地指出,控方辩论逻辑存在关键漏洞。李某的行为绝不构成玩忽职守罪,理由有三:
首先,李某不具备刑法要求的主观过失。玩忽职守罪的过失核心是行为人应当且能够预见危害结果。李某的失职行为仅涉及驾驶证年审时对吴某视力的核查。从常理与职责范围来看,最多可能出现吴某因视力不足引发轻微刮擦或一般事故,这在吴某驾驶中型客车超载并最终造成24人死亡的特大事故中,完全超出了普通人的合理预见边界。这种极端超载行为属于刑法理论中典型的异常介入因素,当危害结果超出可预见可能性的合理范畴时,不应认定行为人主观存在过失。
其次,多重因素的介入已彻底中断了李某与事故之间的因果关系。从时间线清晰梳理可见,李某2021年的失职行为在2022年3月周某行驶证年审周期结束时便已终止。而吴某能够通过2022年的年审,完全是因为后续工作人员的独立失职行为,这与李某无关,属于独立的行政行为,其法律影响力已完全覆盖并取代了李某先前的行为,形成了因果关系的第一次阻断。更关键的是,通过案情得知,2023年吴某的驾驶证又要进行年审,这次年审的结果很可能是吴某的驾驶证因无法体检通过而被依法注销。事故发生时,吴某很可能是无证驾驶且存在偷载行为。这种后续的独立违法行为构成了因果关系的第二次阻断,足以证明李某的行为与事故结果无任何刑法意义上的关联。
最后,吴某的行为是事故的唯一直接原因。公安机关已明确认定吴某对事故发生负全部责任,直接指向吴某的违法行为是事故发生的唯一根源。从刑法因果关系理论来看,吴某的无证驾驶加超载的双重违法属于刻意切断先前行为影响力的异常且重大的介入因素,其违法性、主动性远超李某两年前的行为,完全独立引发了事故。根据刑法主客观一致的原则,李某的行为既未直接触发事故,也未对事故发生产生任何实证影响。法律没有任何理由要求李某为他人的独立违法行为而负刑事责任。
综上,李某的行为既不满足玩忽职守罪要求的主观过失要件与事故结果,也无刑法意义上的因果关系。若无视时间间隔,无视多重因素的介入,强行将相隔两年且被后续行为阻断的失职与特大事故绑定定罪,不仅违背因果关系原理,更直接违反刑法的罪行法定这一基本原则。因此我方认定李某不构成玩忽职守罪,谢谢大家。
有请反方进行开篇陈词,时间同样是3分钟。
尊敬的主席,各位评审,对方辩友大家好。感谢控方辩友的精彩论述,在我方必须旗帜鲜明地指出,控方辩论逻辑存在关键漏洞。李某的行为绝不构成玩忽职守罪,理由有三:
首先,李某不具备刑法要求的主观过失。玩忽职守罪的过失核心是行为人应当且能够预见危害结果。李某的失职行为仅涉及驾驶证年审时对吴某视力的核查。从常理与职责范围来看,最多可能出现吴某因视力不足引发轻微刮擦或一般事故,这在吴某驾驶中型客车超载并最终造成24人死亡的特大事故中,完全超出了普通人的合理预见边界。这种极端超载行为属于刑法理论中典型的异常介入因素,当危害结果超出可预见可能性的合理范畴时,不应认定行为人主观存在过失。
其次,多重因素的介入已彻底中断了李某与事故之间的因果关系。从时间线清晰梳理可见,李某2021年的失职行为在2022年3月周某行驶证年审周期结束时便已终止。而吴某能够通过2022年的年审,完全是因为后续工作人员的独立失职行为,这与李某无关,属于独立的行政行为,其法律影响力已完全覆盖并取代了李某先前的行为,形成了因果关系的第一次阻断。更关键的是,通过案情得知,2023年吴某的驾驶证又要进行年审,这次年审的结果很可能是吴某的驾驶证因无法体检通过而被依法注销。事故发生时,吴某很可能是无证驾驶且存在偷载行为。这种后续的独立违法行为构成了因果关系的第二次阻断,足以证明李某的行为与事故结果无任何刑法意义上的关联。
最后,吴某的行为是事故的唯一直接原因。公安机关已明确认定吴某对事故发生负全部责任,直接指向吴某的违法行为是事故发生的唯一根源。从刑法因果关系理论来看,吴某的无证驾驶加超载的双重违法属于刻意切断先前行为影响力的异常且重大的介入因素,其违法性、主动性远超李某两年前的行为,完全独立引发了事故。根据刑法主客观一致的原则,李某的行为既未直接触发事故,也未对事故发生产生任何实证影响。法律没有任何理由要求李某为他人的独立违法行为而负刑事责任。
综上,李某的行为既不满足玩忽职守罪要求的主观过失要件与事故结果,也无刑法意义上的因果关系。若无视时间间隔,无视多重因素的介入,强行将相隔两年且被后续行为阻断的失职与特大事故绑定定罪,不仅违背因果关系原理,更直接违反刑法的罪行法定这一基本原则。因此我方认定李某不构成玩忽职守罪,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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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方开篇陈词围绕"李某不构成玩忽职守罪"的核心观点,从三个维度展开论述:
李某的行为完全符合玩忽职守罪的构成条件。第一,主观上存在过失。李某作为负责驾驶员体检和资格审查的责任人,其核心职责是通过及时严格审核体检材料,确保驾驶员具备安全驾驶的生理条件,这是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的重要防线。但李某未履行任何体检核查程序,甚至为不符合条件的吴某填写虚假质检信息,致使吴某成功办理驾驶证。其行为对危害结果的发生存在过失,为吴某后续多年违法驾驶中型客车埋下重大隐患,是本案危险状态产生的初始根源。
第二,失职行为直接催生安全隐患,最终造成严重后果。根据相关规定,左眼失明属于严重妨碍驾驶的生理缺陷,完全不符合驾驶证申领及换证要求。正是因李某的失职,吴某以违法手段取得驾驶证形成现实的安全隐患,该隐患最终转化为24人受伤、6人重伤、车辆报废的特大交通事故,客观上造成了刑法意义上特别严重的危害,故其社会危害性已达到了刑事追责标准。
第三,失职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存在刑法上的直接因果关系。根据结果回避可能性理论,如果李某当年严格履行体检职责,吴某根本无法获得驾驶证,后续的检验通过、长期违法驾驶及最终事故均不会发生,危害结果完全可以避免。
必须明确三点关键事实:1、驾驶证跨周期提交法定体检证明与年度审验行为属于不同程度的职责要求,李某2021年的失职是吴某长期违法驾驶的源头症结。2、吴某超载虽为事故诱因之一,但在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与刑法上的刑事责任并非同一概念。前者侧重行政责任划分,需审查行为与结果的因果关系;后者则需考量行为在特定时间、地点的客观条件下,是否具有高度危险性。本案中,左眼失明、视野受限的吴某在午后驾驶,恰恰凸显了其驾驶的高度危险性,进一步印证李某失职行为所催生隐患的必然性。
综上,李某作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主观上具有过失,客观上实施了违反刑法禁止性规定的渎职行为,且该行为与特大交通事故的特别严重危害结果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完整符合玩忽职守罪的构成要件,其行为构成玩忽职守罪。
李某的行为完全符合玩忽职守罪的构成条件。第一,主观上存在过失。李某作为负责驾驶员体检和资格审查的责任人,其核心职责是通过及时严格审核体检材料,确保驾驶员具备安全驾驶的生理条件,这是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的重要防线。但李某未履行任何体检核查程序,甚至为不符合条件的吴某填写虚假质检信息,致使吴某成功办理驾驶证。其行为对危害结果的发生存在过失,为吴某后续多年违法驾驶中型客车埋下重大隐患,是本案危险状态产生的初始根源。
第二,失职行为直接催生安全隐患,最终造成严重后果。根据相关规定,左眼失明属于严重妨碍驾驶的生理缺陷,完全不符合驾驶证申领及换证要求。正是因李某的失职,吴某以违法手段取得驾驶证形成现实的安全隐患,该隐患最终转化为24人受伤、6人重伤、车辆报废的特大交通事故,客观上造成了刑法意义上特别严重的危害,故其社会危害性已达到了刑事追责标准。
第三,失职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存在刑法上的直接因果关系。根据结果回避可能性理论,如果李某当年严格履行体检职责,吴某根本无法获得驾驶证,后续的检验通过、长期违法驾驶及最终事故均不会发生,危害结果完全可以避免。
必须明确三点关键事实:1、驾驶证跨周期提交法定体检证明与年度审验行为属于不同程度的职责要求,李某2021年的失职是吴某长期违法驾驶的源头症结。2、吴某超载虽为事故诱因之一,但在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与刑法上的刑事责任并非同一概念。前者侧重行政责任划分,需审查行为与结果的因果关系;后者则需考量行为在特定时间、地点的客观条件下,是否具有高度危险性。本案中,左眼失明、视野受限的吴某在午后驾驶,恰恰凸显了其驾驶的高度危险性,进一步印证李某失职行为所催生隐患的必然性。
综上,李某作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主观上具有过失,客观上实施了违反刑法禁止性规定的渎职行为,且该行为与特大交通事故的特别严重危害结果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完整符合玩忽职守罪的构成要件,其行为构成玩忽职守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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玩忽职守罪构成需同时满足:主观过失、客观渎职行为、行为与危害结果间直接因果关系
李某作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完整符合玩忽职守罪的全部构成要件(主观过失→客观渎职行为→直接因果关系→特别严重危害结果),其行为构成玩忽职守罪
下面进入自由辩论环节,双方交替发言,各计时3分钟,由正方开始,有请。首先需要提示对方辩友,李某在主观上存在应当预见部分和驾驶员上面所能引发的危害后果,而不是事故本身,这一点不存在任何意义。在主观上存在过失是无需质疑了。请问对方辩友,若李某2021年严格履职,根本无法取得驾驶证,后续所有事故诱因都无从发生,为何你说李某的失职与事故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提醒对方辩友,事故发生的原因是,如果违章超载,一个正常视力的驾驶员在违章超载的情况下,夜间通过一个山路急弯时,会不会发生事故?
对方辩友,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责任认定,因其并非一律,其与事故发生的因果关系,故确定的责任与当事人实际对事故发生所起的作用可能存在不一致。行政机关的责任认定与刑事上的责任认定并不一致,这是对方辩友的解释。注意,这起事故是一个单方事故,没有其他车辆介入,没有其他驾驶员的行为介入,仅仅就是吴某的个人行为。实际来说,无证驾驶人无论交通事故责任原因是否担责,但如果事故直接原因是他人闯红灯,那我们认为后果就缺乏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吗?
对方辩友请注意,闯红灯一事就像警察发现某人闯红灯,但是他不可能预见闯红灯的人几年之后还会发生其他事故,这与吴某和李某之间的关系并不构成直接关联,对方辩友混淆了事故直接原因与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吴某的违章是事故的直接导火索,而李某的失职是未审查人员资质。在刑法中,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与使用者共同对死亡结果负责,提供违背违法驾驶资格的李某与使用该资格肇事的吴某本质是危险创设与实现的关系。请问对方为何认为创设危险人的行为会因后续实现方式存在阻断因果关系?这中间的阻断因果关系实在太多。中国刑法理论中已明确提到,第一种阻断就是后续工作人员的独立实施行为,第二种阻断是吴某的个人违法犯罪行为,为何要由下游申报环节的疏漏否定上游审核环节人员的责任?
我方从未否认李某存在玩忽职守的行为,我们讨论的是这个行为是否创造了现实危险。请问李某仅仅是在他的体检合格表上填写了视力5.2以及不存在其他疾病的行为,他到底创造了现实的何种危险呢?李某作为驾驶员体检工作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负责专业的体检审核工作,他应当预见不合格驾驶员可能引发危害后果,这是其职责所赋予的。就算对方辩友所说李某应当预见了危害,但是他的检验有效期仅仅就在这一年,在这一年中,吴某发生了特大安全事故吗?根据结果回避可能性原理,若李某履职,吴某会被直接驳回申请,事故完全可以避免。对方既然否认因果关系,那请推翻严格审核材料驳回申请这一必然的逻辑链条。
请问对方辩友,吴某即使在没有驾驶证的情况下,你如何能够肯定他100%不会再从事驾驶行业呢?本场辩论以案例文本为准,对方辩友不应该用故意发生的假设否定现有因果关系,这符合刑事证据规则吗?同样,对方辩友认为李某如果当时没有发现问题,他后续就不会开车了,这不是一种假设吗?根据《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的相关规定,吴某双眼失明不符合申领标准,这一国家禁止规定正说明了严重妨碍驾驶的疾病或缺陷与事故存在关联性,对公共安全有隐患吗?是确实这样的道理,但是李某给他换证之后,吴某哪怕就是没有驾驶证,依然存在独自驾驶车辆发生事故的可能性,这一点我们不能排除。
其实,对方辩友承认我刚才的观点啊,严重妨碍驾驶的疾病或者缺陷与事故确实存在关联性,这肯定了李某行为的严重性,可能与李某也存在相应的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我们说的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只要李某的过失行为如果直接导致事故的发生,请问李某的过失行为如何导致事故的发生呢?车子是李某开的吗?这方面有讨论的必要。玩忽职守罪与李某作为驾驶员的交通肇事罪是不一样的。玩忽职守罪难道不要求行为人的玩忽职守行为能直接导致最终的结果发生吗?如果说超载是依赖李某的行为才可能发生的违法行为,应视为独立于李某行为的异常因素,请问对方辩友,一个依附于前行为才能存在的介入因素如何能阻断前行为与结果的因果关系?
对方辩友认为吴某的行为并不是依附于李某的行为,在李某之后,还有工作人员在玩忽职守,给吴某办理了驾驶证,就像我在他之后生病了一样。2023年3月份,龚某的驾驶证再次要进行年审时,他如何提交自己的体检报告?如果工作人员此时不再给他玩忽职守大开绿灯的话,他可能已经被吊销了驾驶证,他的无证驾驶行为,难道其他的工作人员还要为他继续负责吗?
吴某在无证驾驶过程中超载,经过急弯时没有减速,最终导致车辆发生事故,完全是他自身原因造成,谢谢。
对方观点认为应坚决否定李某的责任。
下面进入自由辩论环节,双方交替发言,各计时3分钟,由正方开始,有请。首先需要提示对方辩友,李某在主观上存在应当预见部分和驾驶员上面所能引发的危害后果,而不是事故本身,这一点不存在任何意义。在主观上存在过失是无需质疑了。请问对方辩友,若李某2021年严格履职,根本无法取得驾驶证,后续所有事故诱因都无从发生,为何你说李某的失职与事故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提醒对方辩友,事故发生的原因是,如果违章超载,一个正常视力的驾驶员在违章超载的情况下,夜间通过一个山路急弯时,会不会发生事故?
对方辩友,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责任认定,因其并非一律,其与事故发生的因果关系,故确定的责任与当事人实际对事故发生所起的作用可能存在不一致。行政机关的责任认定与刑事上的责任认定并不一致,这是对方辩友的解释。注意,这起事故是一个单方事故,没有其他车辆介入,没有其他驾驶员的行为介入,仅仅就是吴某的个人行为。实际来说,无证驾驶人无论交通事故责任原因是否担责,但如果事故直接原因是他人闯红灯,那我们认为后果就缺乏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吗?
对方辩友请注意,闯红灯一事就像警察发现某人闯红灯,但是他不可能预见闯红灯的人几年之后还会发生其他事故,这与吴某和李某之间的关系并不构成直接关联,对方辩友混淆了事故直接原因与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吴某的违章是事故的直接导火索,而李某的失职是未审查人员资质。在刑法中,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与使用者共同对死亡结果负责,提供违背违法驾驶资格的李某与使用该资格肇事的吴某本质是危险创设与实现的关系。请问对方为何认为创设危险人的行为会因后续实现方式存在阻断因果关系?这中间的阻断因果关系实在太多。中国刑法理论中已明确提到,第一种阻断就是后续工作人员的独立实施行为,第二种阻断是吴某的个人违法犯罪行为,为何要由下游申报环节的疏漏否定上游审核环节人员的责任?
我方从未否认李某存在玩忽职守的行为,我们讨论的是这个行为是否创造了现实危险。请问李某仅仅是在他的体检合格表上填写了视力5.2以及不存在其他疾病的行为,他到底创造了现实的何种危险呢?李某作为驾驶员体检工作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负责专业的体检审核工作,他应当预见不合格驾驶员可能引发危害后果,这是其职责所赋予的。就算对方辩友所说李某应当预见了危害,但是他的检验有效期仅仅就在这一年,在这一年中,吴某发生了特大安全事故吗?根据结果回避可能性原理,若李某履职,吴某会被直接驳回申请,事故完全可以避免。对方既然否认因果关系,那请推翻严格审核材料驳回申请这一必然的逻辑链条。
请问对方辩友,吴某即使在没有驾驶证的情况下,你如何能够肯定他100%不会再从事驾驶行业呢?本场辩论以案例文本为准,对方辩友不应该用故意发生的假设否定现有因果关系,这符合刑事证据规则吗?同样,对方辩友认为李某如果当时没有发现问题,他后续就不会开车了,这不是一种假设吗?根据《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的相关规定,吴某双眼失明不符合申领标准,这一国家禁止规定正说明了严重妨碍驾驶的疾病或缺陷与事故存在关联性,对公共安全有隐患吗?是确实这样的道理,但是李某给他换证之后,吴某哪怕就是没有驾驶证,依然存在独自驾驶车辆发生事故的可能性,这一点我们不能排除。
其实,对方辩友承认我刚才的观点啊,严重妨碍驾驶的疾病或者缺陷与事故确实存在关联性,这肯定了李某行为的严重性,可能与李某也存在相应的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我们说的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只要李某的过失行为如果直接导致事故的发生,请问李某的过失行为如何导致事故的发生呢?车子是李某开的吗?这方面有讨论的必要。玩忽职守罪与李某作为驾驶员的交通肇事罪是不一样的。玩忽职守罪难道不要求行为人的玩忽职守行为能直接导致最终的结果发生吗?如果说超载是依赖李某的行为才可能发生的违法行为,应视为独立于李某行为的异常因素,请问对方辩友,一个依附于前行为才能存在的介入因素如何能阻断前行为与结果的因果关系?
对方辩友认为吴某的行为并不是依附于李某的行为,在李某之后,还有工作人员在玩忽职守,给吴某办理了驾驶证,就像我在他之后生病了一样。2023年3月份,龚某的驾驶证再次要进行年审时,他如何提交自己的体检报告?如果工作人员此时不再给他玩忽职守大开绿灯的话,他可能已经被吊销了驾驶证,他的无证驾驶行为,难道其他的工作人员还要为他继续负责吗?
吴某在无证驾驶过程中超载,经过急弯时没有减速,最终导致车辆发生事故,完全是他自身原因造成,谢谢。
对方观点认为应坚决否定李某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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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本次辩论的主持人,各位评委、反方辩友,大家好。我方始终坚定认为,李某作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其严重失职行为完全符合玩忽职守罪的构成要件,应当依法以玩忽职守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首先应当明确的是,李某作为负责驾驶员体检工作的国家工作人员,其职责决定了其应当预见可能发生的危害结果而予以防范。经过刚刚与辩方激烈的自由辩论,双方主要的争议在于因果关系的认定问题。我方认为,不存在任何因果关系的阻断。李某的严重失实行为导致吴某成功办理驾驶证,与吴某驾驶车辆引发事故发生存在高度联系。
其次,依据结果可预见性理论,若李某当年履行严格审核职责,对体检材料进行把关,吴某的申请会被直接驳回,无法取得驾驶证,也就不会发生后续的重大安全事故。驾驶证办理与原审审核强度不同,与吴某的入关考试无关。原审的违法环节是下游,不能以下游环节的责任人否定上游源头的责任。就像是上游闸门未关导致洪水泛滥,不能将责任归咎于下游地段未做好监护的人员,以此类推,原审环节不能否定上游审核失责的责任。
对方辩友反复强调交通事故的认定是事故主因,是吴某操作失误,且认为案情复杂,这混淆了刑事责任与行政责任的界限,也违背了刑法因果关系的认定规则。需要补充的是,玩忽职守罪的立法目的是督促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履职,维护公共利益,守护人民群众生命安全。驾驶证是国家经过审核后发放的合法驾驶凭证,驾驶证办理是保障群众出行安全的重要环节。如果负责驾驶员体检审核工作的工作人员如李某,那么驾驶人及群众的安全将处于不可控的危险之中。若这样的行为都不认定为犯罪,不仅是对24名遇难者的亵渎,更是对国家机关公信力的严重损害,也将削弱刑法对相关诈骗行为的规制作用。
我方认为,对李某以玩忽职守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合情、合理、合法。
作为本次辩论的主持人,各位评委、反方辩友,大家好。我方始终坚定认为,李某作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其严重失职行为完全符合玩忽职守罪的构成要件,应当依法以玩忽职守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首先应当明确的是,李某作为负责驾驶员体检工作的国家工作人员,其职责决定了其应当预见可能发生的危害结果而予以防范。经过刚刚与辩方激烈的自由辩论,双方主要的争议在于因果关系的认定问题。我方认为,不存在任何因果关系的阻断。李某的严重失实行为导致吴某成功办理驾驶证,与吴某驾驶车辆引发事故发生存在高度联系。
其次,依据结果可预见性理论,若李某当年履行严格审核职责,对体检材料进行把关,吴某的申请会被直接驳回,无法取得驾驶证,也就不会发生后续的重大安全事故。驾驶证办理与原审审核强度不同,与吴某的入关考试无关。原审的违法环节是下游,不能以下游环节的责任人否定上游源头的责任。就像是上游闸门未关导致洪水泛滥,不能将责任归咎于下游地段未做好监护的人员,以此类推,原审环节不能否定上游审核失责的责任。
对方辩友反复强调交通事故的认定是事故主因,是吴某操作失误,且认为案情复杂,这混淆了刑事责任与行政责任的界限,也违背了刑法因果关系的认定规则。需要补充的是,玩忽职守罪的立法目的是督促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履职,维护公共利益,守护人民群众生命安全。驾驶证是国家经过审核后发放的合法驾驶凭证,驾驶证办理是保障群众出行安全的重要环节。如果负责驾驶员体检审核工作的工作人员如李某,那么驾驶人及群众的安全将处于不可控的危险之中。若这样的行为都不认定为犯罪,不仅是对24名遇难者的亵渎,更是对国家机关公信力的严重损害,也将削弱刑法对相关诈骗行为的规制作用。
我方认为,对李某以玩忽职守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合情、合理、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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