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为优化后的正方一辩开篇陈词文本)
高价售卖未名湖水的事件指的是今年6月份线上二手交易平台多个商家以500ml近百元的价格售卖未名湖水,并宣称含抑菌持水视频,承诺包邮。这一价格是正常矿泉水价格的30~50倍左右,原因在于商品描述中包含调节空气湿度、提供精准湿度控制等功效暗示。
几天后,北京大学保卫部于6月10号回应称不应持续售卖,并联系平台要求下架相关商品。我方认为应该禁止高价售卖未名湖水,理由如下:
首先,未名湖水作为公共资源,个人及校方均无权私自售卖。从法律角度,《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三条规定水资源属国家所有,所有权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陕西恒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张绍来表示,未名湖水作为水资源的一部分,商家未经许可私自售卖,违反了水资源国家所有的规定,属于违法行为。从北京大学校内规定来看,《北大校园管理秩序》第11条明确规定,在校园活动的人员应自觉爱护校园环境,不得从事破坏校园环境的行为,而私自售卖公共资源的商业行为,显然侵犯了学校对这些资源的管理权和使用权。
其次,偷取公共资源谋取私利的行为将对未名湖生态造成不可逆伤害。未名湖是一个无天然稳定湖底水的人工湖,主要依赖雨水和周边排水系统补充,水量调节能力差,水体稳定性弱,水温易受气温波动影响,分层且稳定性差,缺乏天然湿地水生植被的缓冲带,对污染物的拦截和净化能力有限,水质易受短期干扰活动影响。事实上,未名湖水曾多次面临水量不足、生物多样性减少等危机。2001年以来,北大校园水系主要补水来源万泉河基本干涸,2013年未名湖仅靠地下水勉强维持水位。在当前未名湖水系已存在生存危机的情况下,损害公共资源谋取利益的行为更应被禁止。
更进一步,此类行为若不禁止,将引发市场乱象。有利可图的未名湖水可能成为商家盈利的目标,导致类似行为规模化蔓延。2025年2月,已有商家开始非法售卖未名湖相关资源,销售量近10万;同年8月,清华大学的相关资源也曾成为网络焦点,有公有卖家以88元价格售卖清华紫金色饭碗加绿色餐盒组合。未名湖的价值在于其承载的学术精神和文化内涵,而非被包装成商品售卖。我们应当坚守底线,保护公共资源,而非将其商业化。
我方认为,未名湖水作为国家所有的公共资源,其价值不应被商业利益亵渎,禁止高价售卖是维护公共利益和生态安全的必要举措。
(以下为优化后的正方一辩开篇陈词文本)
高价售卖未名湖水的事件指的是今年6月份线上二手交易平台多个商家以500ml近百元的价格售卖未名湖水,并宣称含抑菌持水视频,承诺包邮。这一价格是正常矿泉水价格的30~50倍左右,原因在于商品描述中包含调节空气湿度、提供精准湿度控制等功效暗示。
几天后,北京大学保卫部于6月10号回应称不应持续售卖,并联系平台要求下架相关商品。我方认为应该禁止高价售卖未名湖水,理由如下:
首先,未名湖水作为公共资源,个人及校方均无权私自售卖。从法律角度,《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三条规定水资源属国家所有,所有权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陕西恒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张绍来表示,未名湖水作为水资源的一部分,商家未经许可私自售卖,违反了水资源国家所有的规定,属于违法行为。从北京大学校内规定来看,《北大校园管理秩序》第11条明确规定,在校园活动的人员应自觉爱护校园环境,不得从事破坏校园环境的行为,而私自售卖公共资源的商业行为,显然侵犯了学校对这些资源的管理权和使用权。
其次,偷取公共资源谋取私利的行为将对未名湖生态造成不可逆伤害。未名湖是一个无天然稳定湖底水的人工湖,主要依赖雨水和周边排水系统补充,水量调节能力差,水体稳定性弱,水温易受气温波动影响,分层且稳定性差,缺乏天然湿地水生植被的缓冲带,对污染物的拦截和净化能力有限,水质易受短期干扰活动影响。事实上,未名湖水曾多次面临水量不足、生物多样性减少等危机。2001年以来,北大校园水系主要补水来源万泉河基本干涸,2013年未名湖仅靠地下水勉强维持水位。在当前未名湖水系已存在生存危机的情况下,损害公共资源谋取利益的行为更应被禁止。
更进一步,此类行为若不禁止,将引发市场乱象。有利可图的未名湖水可能成为商家盈利的目标,导致类似行为规模化蔓延。2025年2月,已有商家开始非法售卖未名湖相关资源,销售量近10万;同年8月,清华大学的相关资源也曾成为网络焦点,有公有卖家以88元价格售卖清华紫金色饭碗加绿色餐盒组合。未名湖的价值在于其承载的学术精神和文化内涵,而非被包装成商品售卖。我们应当坚守底线,保护公共资源,而非将其商业化。
我方认为,未名湖水作为国家所有的公共资源,其价值不应被商业利益亵渎,禁止高价售卖是维护公共利益和生态安全的必要举措。
以下为ai总结(感谢来自 刘圣韬 学长的精彩ai prompt!基座大模型为豆包。)
我知道。好,第一个问题,我们要判断是否禁止一个买卖的行为,要围绕本身的这个行为的弊端去讨论。所以说在虚假宣传这里,你方认为这个行为有虚假宣传,所以它不应该被允许下去,对吗?最后辩题的题子就说了,是很多个人的售卖,并且增加EQ,提振精神,调节空气湿度这样的宣传,我方有这样的宣传。那我方认为这样的虚假宣传在任何销售情况都有可能出现,它不构成对于禁止的范围。比如说,一个保健品被无良商家冠以一种治病的名号,所以我们要禁止售卖保健品的行为吗?各种违法的保健品不该被禁止吗?所以我方也论证的是,因为现在怎么售卖的惠民补水都出现在这样的平台,它性质上应该被讨论。所以这是两码事情,第一码事情,宣传更应该在规范的层面进行规制,而不能过于禁止的力度。
第二个问题,我们来进入法律层面。这里我们先讲你提到的生态问题。我们看到内宁湖湖水的储水量数值是约86000立方米,如果按取一次是100ml的话,它要大概取860000次才能把湖水取空。而就如你说的,它每年都有补水,如果我们开放蓄水的权利,它为什么会造成生态的破坏?你知道吗?2001年校园水系几乎干涸,万泉河也干涸了;2013年只靠地下水才能勉强维持水面。这是如此危急,你方居然可以大而化之地说我取1.3亿次,我方认为这与干涸的原因的用水量、少量多次取水导致水压变化的量级完全不同,所以说少量多次取水并不会造成你所说的问题。
在责任问题上,你觉得取水售卖就犯法,对吧?所以说,我们能看到那些北方的孩子想要去买一些沙滩上的贝壳,我觉得那些住在海边城市的人们去卖贝壳,那也是违法的,对吧?法律规定招标招不到标确实违法,更何况,你要以校园的形式向全国售卖,如此规模扩大的售卖行为更应该被法律所禁止。而北大应该守住这一底线,就是你说的那个地下水的问题。现在它缺乏天然湿地水生植被缓冲带,污染物的拦截和净化能力都有限。如果取水的时候不小心污染了怎么办?一点点这种经营性的行为都有可能对整体水质造成污染。
我打断一下,你方愿意承担任何这种拿一点点国有资产去牟利的行为,都应该被禁止。因为这太没有底线了。但是如果把公有资源以商业形式消费,我方坚决反对。而在这里执法过程中,可能你说一个人售卖一个贝壳,你用大规模的执法来处理,我方觉得第一这种行为太常见了,第二它在法律上是否构成违法还需具体分析。
我知道。好,第一个问题,我们要判断是否禁止一个买卖的行为,要围绕本身的这个行为的弊端去讨论。所以说在虚假宣传这里,你方认为这个行为有虚假宣传,所以它不应该被允许下去,对吗?最后辩题的题子就说了,是很多个人的售卖,并且增加EQ,提振精神,调节空气湿度这样的宣传,我方有这样的宣传。那我方认为这样的虚假宣传在任何销售情况都有可能出现,它不构成对于禁止的范围。比如说,一个保健品被无良商家冠以一种治病的名号,所以我们要禁止售卖保健品的行为吗?各种违法的保健品不该被禁止吗?所以我方也论证的是,因为现在怎么售卖的惠民补水都出现在这样的平台,它性质上应该被讨论。所以这是两码事情,第一码事情,宣传更应该在规范的层面进行规制,而不能过于禁止的力度。
第二个问题,我们来进入法律层面。这里我们先讲你提到的生态问题。我们看到内宁湖湖水的储水量数值是约86000立方米,如果按取一次是100ml的话,它要大概取860000次才能把湖水取空。而就如你说的,它每年都有补水,如果我们开放蓄水的权利,它为什么会造成生态的破坏?你知道吗?2001年校园水系几乎干涸,万泉河也干涸了;2013年只靠地下水才能勉强维持水面。这是如此危急,你方居然可以大而化之地说我取1.3亿次,我方认为这与干涸的原因的用水量、少量多次取水导致水压变化的量级完全不同,所以说少量多次取水并不会造成你所说的问题。
在责任问题上,你觉得取水售卖就犯法,对吧?所以说,我们能看到那些北方的孩子想要去买一些沙滩上的贝壳,我觉得那些住在海边城市的人们去卖贝壳,那也是违法的,对吧?法律规定招标招不到标确实违法,更何况,你要以校园的形式向全国售卖,如此规模扩大的售卖行为更应该被法律所禁止。而北大应该守住这一底线,就是你说的那个地下水的问题。现在它缺乏天然湿地水生植被缓冲带,污染物的拦截和净化能力都有限。如果取水的时候不小心污染了怎么办?一点点这种经营性的行为都有可能对整体水质造成污染。
我打断一下,你方愿意承担任何这种拿一点点国有资产去牟利的行为,都应该被禁止。因为这太没有底线了。但是如果把公有资源以商业形式消费,我方坚决反对。而在这里执法过程中,可能你说一个人售卖一个贝壳,你用大规模的执法来处理,我方觉得第一这种行为太常见了,第二它在法律上是否构成违法还需具体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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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表示逻辑推导,⊣表示反驳;攻防节点主要围绕"虚假宣传的规制方式""生态影响的量化标准""公有资源商业利用的合法性"三个核心争议点展开)
我方坚定认为不应该简单粗暴地禁止高压售卖行为,因为这一行为在本质上并未构成对法律的违背和文化的亵渎,论证如下:
第一,从价值上来看,其行为本质是满足了特定人群对精神象征与物理情感需求的行为自由存在的合理性价值。从社会心理学的角度来看,人类有一种将抽象情感理念寄托于物化形象的倾向。我们通过具体的物品来锚定那些无法触摸的无形情感与梦想。因此,情感寄托之下的交易行为比比皆是:北方孩子为了未曾一见的大海购买沙滩贝壳,追星的女孩可能因为无法看演唱会而选择购买现场飘落的彩带以寄托情怀;昆明湖水的交易,与上述行为在本质上是相同的。购买者可能是一个未考入北大却仍在努力的高三学子,这瓶水是他书桌前的精神灯塔,看一看就觉得终有一天能走进北大未名湖;也可能是远渡重洋的校友,这瓶水是他连接故乡的情感纽带。他们消费的不是水,而是梦想、记忆和归属感,这份情绪价值真实、具体且珍贵。这样的买卖行为本身能够满足买家的精神诉求,具有一定的存在意义,值得进行规范而非禁止。
第二,从程序上看,买卖行为与定价合法合规,其问题在于无序而非有罪,不应该禁止,而应该规范。售价、标价本身符合《合同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的自愿、公平、诚实信用原则。卖家提供蕴含情感寄托的商品,买家购买情感价值,属于合法的市场交易行为,完全是买卖双方的自主选择。在定价层面,个性化且蕴含情绪价值的商品,高价本身是对情感的认可。例如,有人曾将腐败用过的地板、拦网、回收球制成限量纪念卡,售价达数百至上千美元,有人会为情怀买单,也有人因无法理解高价而拒绝,但这只是买家对商品的主观差异,并无程序上的不当。对于未名湖水的相关交易,校方完全可以化被动为主动,建立规范的监管机制,允许自由交易,但要对虚假宣传、过度宣传行为进行监督和惩罚,保证买卖行为价值的正向体现。甚至北大可以后续设计精美的包装,进一步丰富北大未名湖水的文化价值。禁止是下策,疏导才是智慧,我方认为不应该禁止高价售卖。本质上,规范之策远优于禁止之法。
我方坚定认为不应该简单粗暴地禁止高压售卖行为,因为这一行为在本质上并未构成对法律的违背和文化的亵渎,论证如下:
第一,从价值上来看,其行为本质是满足了特定人群对精神象征与物理情感需求的行为自由存在的合理性价值。从社会心理学的角度来看,人类有一种将抽象情感理念寄托于物化形象的倾向。我们通过具体的物品来锚定那些无法触摸的无形情感与梦想。因此,情感寄托之下的交易行为比比皆是:北方孩子为了未曾一见的大海购买沙滩贝壳,追星的女孩可能因为无法看演唱会而选择购买现场飘落的彩带以寄托情怀;昆明湖水的交易,与上述行为在本质上是相同的。购买者可能是一个未考入北大却仍在努力的高三学子,这瓶水是他书桌前的精神灯塔,看一看就觉得终有一天能走进北大未名湖;也可能是远渡重洋的校友,这瓶水是他连接故乡的情感纽带。他们消费的不是水,而是梦想、记忆和归属感,这份情绪价值真实、具体且珍贵。这样的买卖行为本身能够满足买家的精神诉求,具有一定的存在意义,值得进行规范而非禁止。
第二,从程序上看,买卖行为与定价合法合规,其问题在于无序而非有罪,不应该禁止,而应该规范。售价、标价本身符合《合同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的自愿、公平、诚实信用原则。卖家提供蕴含情感寄托的商品,买家购买情感价值,属于合法的市场交易行为,完全是买卖双方的自主选择。在定价层面,个性化且蕴含情绪价值的商品,高价本身是对情感的认可。例如,有人曾将腐败用过的地板、拦网、回收球制成限量纪念卡,售价达数百至上千美元,有人会为情怀买单,也有人因无法理解高价而拒绝,但这只是买家对商品的主观差异,并无程序上的不当。对于未名湖水的相关交易,校方完全可以化被动为主动,建立规范的监管机制,允许自由交易,但要对虚假宣传、过度宣传行为进行监督和惩罚,保证买卖行为价值的正向体现。甚至北大可以后续设计精美的包装,进一步丰富北大未名湖水的文化价值。禁止是下策,疏导才是智慧,我方认为不应该禁止高价售卖。本质上,规范之策远优于禁止之法。
以下为ai总结(感谢来自 刘圣韬 学长的精彩ai prompt!基座大模型为豆包。)
是否应该禁止高价售卖北大未名湖水,取决于该行为是否构成对法律的违背和文化的亵渎,以及禁止是否是最优解决方案(相较于规范而言)。
你能听到吗?好,我总结一下你的论点。你的第一个论点是:能满足各特定人群的需求就不该禁止。第二个是:愿买愿卖就不该禁止,对吧?没有问题。卖淫能满足特定人的性需求,也是一个愿打一个愿挨,那卖淫应该禁止吗?可是它违反一些规定,就像市场监管管理局允许商家和买家自由定价,但不允许出现超高价格。所以,不是只要能满足需求,或只要双方一个愿打一个愿挨,这个消费行为就合理,而是要看有没有产生负外部的社会影响,在卖淫这个例子里显得非常清楚,这是第一个问题。
你例子里举了三个例子:沙滩的贝壳、演唱会现场的彩带、NBA球馆的地板。这三个哪一个是社会公共资源?沙滩贝壳也属于社会公共资源吗?我作为一个渔夫,获得了这个海域的捕捞权,捕捞上来贝壳作为商品售卖,有人来买,这是我的商品,我有处置和管理权。它属于社会公共资源吗?它本身是自然资源的一部分。但你把它打捞上来,就变成你的东西了。对啊,因为我觉得这片区域有捕捞权,有处置权,所以它不是公共社会资源。
而刚才我们举的北大未名湖为什么是社会公共资源?我给你举个非常简单的类比,按照你的逻辑。这个未名湖水取1.73亿立方米才会干涸。紫禁城故宫的砖,我特别向往北京故宫的古城砖,有一亿多块,我能买故宫的砖吗?我方举这个例子,只是想向你证明,未名湖水干涸不是因为我取水导致的。我们可能有比如说,我在问的,我在区分的是:什么叫社会公共资源?我能买故宫的砖吗?
嗯,就比如,我特别喜欢大熊猫,大熊猫毛很多,我想买大熊猫的毛,我能一次薅几根,少量多次吗?用你的话讲,我能买大熊猫的毛吗?可是这和未名湖不一样。未名湖本来是一个开放的东西。我方不认为捡路边的落叶或者买一块鹅卵石是违法违规的。落叶当然可以捡,因为它已经掉下来了。我能直接薅北大树上的叶子吗?如果我把树薅秃了,然后下去卖,这可以吗?如果我只是随手拾取一片,直接拿回家。
你能听到吗?好,我总结一下你的论点。你的第一个论点是:能满足各特定人群的需求就不该禁止。第二个是:愿买愿卖就不该禁止,对吧?没有问题。卖淫能满足特定人的性需求,也是一个愿打一个愿挨,那卖淫应该禁止吗?可是它违反一些规定,就像市场监管管理局允许商家和买家自由定价,但不允许出现超高价格。所以,不是只要能满足需求,或只要双方一个愿打一个愿挨,这个消费行为就合理,而是要看有没有产生负外部的社会影响,在卖淫这个例子里显得非常清楚,这是第一个问题。
你例子里举了三个例子:沙滩的贝壳、演唱会现场的彩带、NBA球馆的地板。这三个哪一个是社会公共资源?沙滩贝壳也属于社会公共资源吗?我作为一个渔夫,获得了这个海域的捕捞权,捕捞上来贝壳作为商品售卖,有人来买,这是我的商品,我有处置和管理权。它属于社会公共资源吗?它本身是自然资源的一部分。但你把它打捞上来,就变成你的东西了。对啊,因为我觉得这片区域有捕捞权,有处置权,所以它不是公共社会资源。
而刚才我们举的北大未名湖为什么是社会公共资源?我给你举个非常简单的类比,按照你的逻辑。这个未名湖水取1.73亿立方米才会干涸。紫禁城故宫的砖,我特别向往北京故宫的古城砖,有一亿多块,我能买故宫的砖吗?我方举这个例子,只是想向你证明,未名湖水干涸不是因为我取水导致的。我们可能有比如说,我在问的,我在区分的是:什么叫社会公共资源?我能买故宫的砖吗?
嗯,就比如,我特别喜欢大熊猫,大熊猫毛很多,我想买大熊猫的毛,我能一次薅几根,少量多次吗?用你的话讲,我能买大熊猫的毛吗?可是这和未名湖不一样。未名湖本来是一个开放的东西。我方不认为捡路边的落叶或者买一块鹅卵石是违法违规的。落叶当然可以捡,因为它已经掉下来了。我能直接薅北大树上的叶子吗?如果我把树薅秃了,然后下去卖,这可以吗?如果我只是随手拾取一片,直接拿回家。
以下为ai总结(感谢来自 刘圣韬 学长的精彩ai prompt!基座大模型为豆包。)
攻防转换节点:
逻辑规则应用:
正方:请问选择谈论还是对辩?秩序问好,请问你要选择反方?
有的辩手接话:秩序。请问一次只能问一个问题吗?本市都可以举办。时间为...
我问一辩:你认为在禁渔期去采集贝壳,应不应该禁止?贝壳属于自然资源,和路边落叶、鹅卵石一样,也和未名湖水类似。北大校园管理条例明确规定,禁止破坏未名湖生态系统或使用其水资源。我问你,当一个人没有管理权或未获授权时,破坏生态资源的论证在哪里?
对方辩手:北大官方明确表示不应该去取。只是你方觉得这不算破坏。
我问二辩:你如何看待虚假宣传?前面提到对时间的破坏,现状中宣传内容多为“增高EQ”等,且法律博主及律师已指出,该行为利用了大家对求学交流的向往,存在不恰当引导。请问这是否构成虚假宣传?
除了负面宣传,也有部分人因向往北大文化或身处远方而产生相关需求。你方是否认为,即使有这些积极需求,也应禁止高价售卖?
对方辩手:我是国科的学子,若我对军事基地充满向往,是否可以购买军事基地?
我方:你方似乎未回应这个问题。因为并非有需求就可以售卖,无论是军事基地还是未名湖资源,都不能以个人需求为由破坏公共资源。我方认为,将公共资源作为标榜甚至售卖卖点,恰恰是法律应禁止的行为,北大官方也是如此表态的。
正方:请问选择谈论还是对辩?秩序问好,请问你要选择反方?
有的辩手接话:秩序。请问一次只能问一个问题吗?本市都可以举办。时间为...
我问一辩:你认为在禁渔期去采集贝壳,应不应该禁止?贝壳属于自然资源,和路边落叶、鹅卵石一样,也和未名湖水类似。北大校园管理条例明确规定,禁止破坏未名湖生态系统或使用其水资源。我问你,当一个人没有管理权或未获授权时,破坏生态资源的论证在哪里?
对方辩手:北大官方明确表示不应该去取。只是你方觉得这不算破坏。
我问二辩:你如何看待虚假宣传?前面提到对时间的破坏,现状中宣传内容多为“增高EQ”等,且法律博主及律师已指出,该行为利用了大家对求学交流的向往,存在不恰当引导。请问这是否构成虚假宣传?
除了负面宣传,也有部分人因向往北大文化或身处远方而产生相关需求。你方是否认为,即使有这些积极需求,也应禁止高价售卖?
对方辩手:我是国科的学子,若我对军事基地充满向往,是否可以购买军事基地?
我方:你方似乎未回应这个问题。因为并非有需求就可以售卖,无论是军事基地还是未名湖资源,都不能以个人需求为由破坏公共资源。我方认为,将公共资源作为标榜甚至售卖卖点,恰恰是法律应禁止的行为,北大官方也是如此表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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