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没去过,不知道他经常长得巨帅,我没这么丑。就是现场没有长成这样,丑像帅谁呀,检察官?就。篮球哪更是这样的话,我忘记了,我不知道你有稿子,因为我记得比如我要带家记得的没事,我然后是程序,我等数据员怪我,你又怪上我了,你什么40多的时候我问他。
他说,他这个企业都这里,不说保利公司。他说,应该吧,然后这55了,然后还没55嘛,因为之后长了一会,我跑了看,因为到时间了。我下来还可以吧,然后就下来的,然后我们俩好的,啥意思?我们。
他们用他们的手机吗?我没有再多的账号了,好准备清。
你没去过,不知道他经常长得巨帅,我没这么丑。就是现场没有长成这样,丑像帅谁呀,检察官?就。篮球哪更是这样的话,我忘记了,我不知道你有稿子,因为我记得比如我要带家记得的没事,我然后是程序,我等数据员怪我,你又怪上我了,你什么40多的时候我问他。
他说,他这个企业都这里,不说保利公司。他说,应该吧,然后这55了,然后还没55嘛,因为之后长了一会,我跑了看,因为到时间了。我下来还可以吧,然后就下来的,然后我们俩好的,啥意思?我们。
他们用他们的手机吗?我没有再多的账号了,好准备清。
以下为ai总结(感谢来自 刘圣韬 学长的精彩ai prompt!基座大模型为豆包。)
文本内容缺乏逻辑连贯性和明确的论述主题,主要包含个人情绪表达(如外貌评价)、碎片化回忆(如企业相关对话、时间节点)、无关细节(如手机账号)等,未形成有效的论述结构或核心观点。
商讨好了没? 对啊,你们是那可以开始了。 我看看录音了没? 录了录了。 现在进入自由辩环节,由控方先行发言,计时开始。 是行为是诈骗还是非法贷款的目的诈骗? 第三层次是关于学习观察方面综的责任。 仅有阶段性利息。从未实际开展约定项目,就能直接排除情绪诈骗的性质了。 行啊,您方说的仅有嘴底部分红,但是这说明这个实际的履约行为是真实存在的。 那么请问公诉人徐景,他是否存在欺诈行为是本案的论证焦点呢? 当然是了,它有其大纤维的,我们才能判定它的这个到底属性是吧? 但是民事欺诈和诈骗罪从来都存在欺诈行为。公诉人不能论证其构成诈骗罪,显然是论证担保。 司法实践当中,一般从欺骗内容、欺骗程度和欺骗结果三个方面区分民事诈骗,但公诉人只从欺骗内容及部分是否和全部是否经营、格证是否恶裂的鉴定核书。完全没有规明确欺诈是轻微的夸大小瑕疵促成交易。 但本案是完全虚构,完全隐瞒,没有任何真实的基础,直接导致大额的财产损失,是不是瑕疵诈骗的一种信行为? 我方并没有否认。说这个还是全部虚构,我方只是说您方论证,全部虚构只实是欺骗内容至死面前论证。 而司法虽然可以从三个层面,您方欺骗程度和欺骗结果上,另外两个方面并没有认真清楚,那么在此个公诉人投资关系下,真实分红起步,拿出孙杨。 请问另外两个方面是什么? 欺骗程度及最假支付和欺骗结果的主观目的一方都没有论证,那请回答我方刚才提出的诈骗,这个核心是非法占有物的加虚构损失。 徐检的行为已经构已经构成了虚构解压住宅项目,并且他完全没有还款的能力,这是他的非法占有故意出现。 请问公诉人,诈骗罪所要求的资金用途是什么? 用于项目经营。 诈骗罪要求的资金用途。应当是说他没有将自身的所骗得的资金用于自身的挥霍或者是隐匿。潜逃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总结的诈骗作。财产处置方式。包括非法获取资金后逃跑的情形,但并没有对方所说的任何对方所说的用于支撑花费这些。 那么公诉人如何论证他有非法占用目的呢? 您方是在机械里间法相关诈骗只等同于跑路挥霍和骗身份,但是刑法不只有跑路才算诈骗。他骗战友、骗交付、骗信任是全都算诈骗。 一请公诉人认真倾听我刚才说的,我说的是等情形,并没有说他只是包括同意你,但是最重要的核心是他骗取了财务之后拒不归还,而将财务用于挥霍的隐匿的,也就说明他主观上就有非法占有目的。 而且我们现在在问卷客观方面,现在请问公诉人,公诉人是否知道支付对价的定义? 对价支付的前提是要存在真实的交易基础,但这个项目从头到尾就是一个虚构的,它本身就没有真实的交易基础,无实际履约行为,就跟他提供了分红。但他只是一个虚假的对象,本质上仍是以交易之名行诈骗骗财之实。 公诉人对于支付对价认罪完全错误的,支付对价是一方获得另一方的利益,利益承诺或者行为和支付补偿或者代价。本案中徐姐会获得投资,您是支付了一部分的帮助这一代价吗? 那您方认为徐景此次的全部行为,他构成了什么呢? 当然是民事欺诈,你方一直逃避我方的问题,民事欺诈与刑事欺诈中都有欺骗,那您方对于限定是什么呢? 您方一直在说民事,那请问民事欺诈他需要隐瞒事情的核心真实的事由吗?民事欺诈他需要虚构项目吗? 当然了,根据审方参考意见,民事欺诈当中的欺诈也包括隐瞒事实和真相。而在本案当中,民事欺诈他的目的是通过欺骗达成交易。那徐景他的一系列行为不就是为了促进进一步的交易吗?我们就应该定性为民事欺诈。 当然不是民事欺诈要存在真实的交易基础。诈骗罪是没有实质交易骗取他人的财物。本案不存在真实的投资项目,彻底缺失了民事借贷的核心基础,怎么能认定为民事纠纷呢? 请公诉人认真查看本案案件事实,本案案件事实应当是双方之间基于投资关系这一真实存在的交易基础,这才是被害人和徐景所达成的核心。 那么,接下来我们来看最高法院对于此类案件的定性刑事审判参考案件法理,案中明确欺骗行为尚不严重,不影向被荐人通过民事途径进行救济的,不宜轻易认定为诈骗犯罪。那徐婷后续签订还款协议,被害人可通过民事途径救济公诉人,难道要违反最高裁最高院裁判意见吗? 辩方所说的黄玉案,他就他存在真实的融资需求,他只是夸大了是他,所以这存在一定的瑕疵,且它上面有财产线索可执行。而本案中的徐景,他并没有真实的重置需求,他完全就是虚构了这个项目,且他并没有上意,他并没有财产线索可以执行啊。 首先,你方错误的曲解了最高刑事案照商讨参参考利益。他所谓的听通过民事就及其客观行为,而并不是您方所推断的反向推断的这一论证。 但您方是否认为可以? 那最高院的思想已经很明确了,那你方将不能举证我方是否。符合这个未来的。我们应该顺应这方面的审查标准,通过民事手段来解决问题。 那接下来我们来讨论举方方面的问题。 公诉人诈骗罪成立,必须要求行为人在借款支出付及具有永久占有,拒不返还的非法占款目的一方是否否认? 当然不是徐景,他明知在在借款之初就明知自己背负巨额债务,并且不存在真实的盈利项目,无法弥补借贷利息及所谓的投资分红,但他却选择了虚构项目获取钱款。这种情形难道还不足以认定其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空气吗? 徐景,他前期借到了多笔钱款,就是说明他相信自己有能力为资金周转。而后面的多次借款金额超出清贷能力,是债务叠加失控的导致的客观结果,不等于他借款时就报警拒还的心态,能力不符不等于自行不想偿还。 那么,请问公诉人,诈骗罪的认定看主观明知而不是客观不能。请问公诉人如何论证其前期非法占有故意? 曲靖从头到尾他都没有真实的经营,他没有回款,没有任何还款能力。 请问辩方没有还款能力却不断借钱,这难道不是占有他人财物的故意吗? 没有还款能力是客观行为,而我们现在在讨论主观方面是他要明知自己没有还款能力,而他前期借到多笔钱款,就说明他相信自己有能力维持资金周转。你方难道不是在强行?就是曲解他的主观恶意吗? 就正是他的主观意益所在啊,他没有还款能力,没有还款意愿,没有还款计划,就完全就是三无三无借款。明知自己资付抵债,没有任何还款来源,对持续借款询问辩方不打算还和还不了硬件的刑法上的区别是什么? 所以公司一直在强调还款这两个字,但是我们要明确的是,我们最开始双方是处于投资关系,并竟不是借贷关系啊,那基于投资关系,毕竟已经长期支付一年多的利润,那你方所说的被害人的。一个空缺,空缺资金以及呢,具体的名字到底出在哪里呢。 辩方一直在说我方在客观归罪,那么请问司法认定主观故意的法定方式,难道不是根据客观来反向推定他的主观内心认知吗? 但是他客观要求是逃避债务,请问当中有逃避债务的哪些情形呢? 他首先他结合他行为,当时背负负债的现状,以及欺骗手段综合来判断。就是他背负了巨额财款,但是他就。将涉案钱款当做自有资金随意处置,优先满足个人的债务需求啊,个人债务包括他前期为公司所建的钱款,您说满足于个人债务需求是想证明什么呢? 现在是控方发言时间。 前期的还款并不代表他后面的所有的借贷行为就是真实的。他后面有一系列的系统性、长期性的欺诈欺骗行为,这完全就是他的非法占有目的啊。 您方现在还是在没有没有区分民事欺诈和刑事诈骗的骗,到底区别在哪里。我方再次说明是要非法占有利,但是他后面有确定还款协以及他前期有持续分红的给付行为,就说明他主观上是有还款的意愿。 您方怎么又在以您方的主观臆测来推断他的主观意思呢? 还款协议签订与资金链断裂,被害人察觉被骗矛盾爆发之后是取顶骗局即将败露,为拖延案发,掩盖诈骗犯罪的事实,刻意将诈骗、刑事诈骗行为伪装成民事借贷纠纷的脱罪手段,绝非获取钱款支书就存在的还款想法。 他签订了还款协议,贷款我觉得客观上面,他的确就是签订了一个可以让被害人进行民事途径救济的一个方式。而您方所说的他不想要去还钱,只是一个主观的意思。通过他前期一系列的行为都可以看出来,他实际上是想要支款支付这笔钱,只是后期的履约不能导致他无法偿还。 他前期的还款行为只是他为了扩大诈骗手段,而且取的这种方式,而后期他认定非法占有目的,因核心审查行为人取得财物时的阻碍心态而被案发后的补救行为。徐靖在收钱之初就虚构项目,隐瞒资不抵债现状,从未规划依靠合法的途径进行还款,仅凭事后迫于压力签订协议无法倒退,初始具备还款义务。事后自保行为能否规定事件什么干骗注意?当然不能,并且意愿不靠嘴说是靠行为为证,主观看行为是不看事后说的,隐瞒负债虚构又不拆灯补息,无罚款来源,无履约行动,这完全都是无意愿的铁证。 如果他真的有还款意愿,为什么不敢告知自己的债务,不敢用真实的用途来借盘?诚信见不到,撒谎才能见到,这难道叫意愿吗? 边方没时间了,客户方还要去发言吗? 主观上,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故意,在当初虚构投资项目款项收取钱款的时候就已彻底形成,诈骗行为早已击遂。事后任何人台规避刑事处罚的扶优行为,都无法回溯推翻早已存在的犯罪主观恶意。本案徐景明知无履约能力,而机构项目骗取钱款用全部用于还款和个人高销花销,主观具有非法贷款问题,依法应构成诈骗罪。 OK.
商讨好了没? 对啊,你们是那可以开始了。 我看看录音了没? 录了录了。 现在进入自由辩环节,由控方先行发言,计时开始。 是行为是诈骗还是非法贷款的目的诈骗? 第三层次是关于学习观察方面综的责任。 仅有阶段性利息。从未实际开展约定项目,就能直接排除情绪诈骗的性质了。 行啊,您方说的仅有嘴底部分红,但是这说明这个实际的履约行为是真实存在的。 那么请问公诉人徐景,他是否存在欺诈行为是本案的论证焦点呢? 当然是了,它有其大纤维的,我们才能判定它的这个到底属性是吧? 但是民事欺诈和诈骗罪从来都存在欺诈行为。公诉人不能论证其构成诈骗罪,显然是论证担保。 司法实践当中,一般从欺骗内容、欺骗程度和欺骗结果三个方面区分民事诈骗,但公诉人只从欺骗内容及部分是否和全部是否经营、格证是否恶裂的鉴定核书。完全没有规明确欺诈是轻微的夸大小瑕疵促成交易。 但本案是完全虚构,完全隐瞒,没有任何真实的基础,直接导致大额的财产损失,是不是瑕疵诈骗的一种信行为? 我方并没有否认。说这个还是全部虚构,我方只是说您方论证,全部虚构只实是欺骗内容至死面前论证。 而司法虽然可以从三个层面,您方欺骗程度和欺骗结果上,另外两个方面并没有认真清楚,那么在此个公诉人投资关系下,真实分红起步,拿出孙杨。 请问另外两个方面是什么? 欺骗程度及最假支付和欺骗结果的主观目的一方都没有论证,那请回答我方刚才提出的诈骗,这个核心是非法占有物的加虚构损失。 徐检的行为已经构已经构成了虚构解压住宅项目,并且他完全没有还款的能力,这是他的非法占有故意出现。 请问公诉人,诈骗罪所要求的资金用途是什么? 用于项目经营。 诈骗罪要求的资金用途。应当是说他没有将自身的所骗得的资金用于自身的挥霍或者是隐匿。潜逃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总结的诈骗作。财产处置方式。包括非法获取资金后逃跑的情形,但并没有对方所说的任何对方所说的用于支撑花费这些。 那么公诉人如何论证他有非法占用目的呢? 您方是在机械里间法相关诈骗只等同于跑路挥霍和骗身份,但是刑法不只有跑路才算诈骗。他骗战友、骗交付、骗信任是全都算诈骗。 一请公诉人认真倾听我刚才说的,我说的是等情形,并没有说他只是包括同意你,但是最重要的核心是他骗取了财务之后拒不归还,而将财务用于挥霍的隐匿的,也就说明他主观上就有非法占有目的。 而且我们现在在问卷客观方面,现在请问公诉人,公诉人是否知道支付对价的定义? 对价支付的前提是要存在真实的交易基础,但这个项目从头到尾就是一个虚构的,它本身就没有真实的交易基础,无实际履约行为,就跟他提供了分红。但他只是一个虚假的对象,本质上仍是以交易之名行诈骗骗财之实。 公诉人对于支付对价认罪完全错误的,支付对价是一方获得另一方的利益,利益承诺或者行为和支付补偿或者代价。本案中徐姐会获得投资,您是支付了一部分的帮助这一代价吗? 那您方认为徐景此次的全部行为,他构成了什么呢? 当然是民事欺诈,你方一直逃避我方的问题,民事欺诈与刑事欺诈中都有欺骗,那您方对于限定是什么呢? 您方一直在说民事,那请问民事欺诈他需要隐瞒事情的核心真实的事由吗?民事欺诈他需要虚构项目吗? 当然了,根据审方参考意见,民事欺诈当中的欺诈也包括隐瞒事实和真相。而在本案当中,民事欺诈他的目的是通过欺骗达成交易。那徐景他的一系列行为不就是为了促进进一步的交易吗?我们就应该定性为民事欺诈。 当然不是民事欺诈要存在真实的交易基础。诈骗罪是没有实质交易骗取他人的财物。本案不存在真实的投资项目,彻底缺失了民事借贷的核心基础,怎么能认定为民事纠纷呢? 请公诉人认真查看本案案件事实,本案案件事实应当是双方之间基于投资关系这一真实存在的交易基础,这才是被害人和徐景所达成的核心。 那么,接下来我们来看最高法院对于此类案件的定性刑事审判参考案件法理,案中明确欺骗行为尚不严重,不影向被荐人通过民事途径进行救济的,不宜轻易认定为诈骗犯罪。那徐婷后续签订还款协议,被害人可通过民事途径救济公诉人,难道要违反最高裁最高院裁判意见吗? 辩方所说的黄玉案,他就他存在真实的融资需求,他只是夸大了是他,所以这存在一定的瑕疵,且它上面有财产线索可执行。而本案中的徐景,他并没有真实的重置需求,他完全就是虚构了这个项目,且他并没有上意,他并没有财产线索可以执行啊。 首先,你方错误的曲解了最高刑事案照商讨参参考利益。他所谓的听通过民事就及其客观行为,而并不是您方所推断的反向推断的这一论证。 但您方是否认为可以? 那最高院的思想已经很明确了,那你方将不能举证我方是否。符合这个未来的。我们应该顺应这方面的审查标准,通过民事手段来解决问题。 那接下来我们来讨论举方方面的问题。 公诉人诈骗罪成立,必须要求行为人在借款支出付及具有永久占有,拒不返还的非法占款目的一方是否否认? 当然不是徐景,他明知在在借款之初就明知自己背负巨额债务,并且不存在真实的盈利项目,无法弥补借贷利息及所谓的投资分红,但他却选择了虚构项目获取钱款。这种情形难道还不足以认定其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空气吗? 徐景,他前期借到了多笔钱款,就是说明他相信自己有能力为资金周转。而后面的多次借款金额超出清贷能力,是债务叠加失控的导致的客观结果,不等于他借款时就报警拒还的心态,能力不符不等于自行不想偿还。 那么,请问公诉人,诈骗罪的认定看主观明知而不是客观不能。请问公诉人如何论证其前期非法占有故意? 曲靖从头到尾他都没有真实的经营,他没有回款,没有任何还款能力。 请问辩方没有还款能力却不断借钱,这难道不是占有他人财物的故意吗? 没有还款能力是客观行为,而我们现在在讨论主观方面是他要明知自己没有还款能力,而他前期借到多笔钱款,就说明他相信自己有能力维持资金周转。你方难道不是在强行?就是曲解他的主观恶意吗? 就正是他的主观意益所在啊,他没有还款能力,没有还款意愿,没有还款计划,就完全就是三无三无借款。明知自己资付抵债,没有任何还款来源,对持续借款询问辩方不打算还和还不了硬件的刑法上的区别是什么? 所以公司一直在强调还款这两个字,但是我们要明确的是,我们最开始双方是处于投资关系,并竟不是借贷关系啊,那基于投资关系,毕竟已经长期支付一年多的利润,那你方所说的被害人的。一个空缺,空缺资金以及呢,具体的名字到底出在哪里呢。 辩方一直在说我方在客观归罪,那么请问司法认定主观故意的法定方式,难道不是根据客观来反向推定他的主观内心认知吗? 但是他客观要求是逃避债务,请问当中有逃避债务的哪些情形呢? 他首先他结合他行为,当时背负负债的现状,以及欺骗手段综合来判断。就是他背负了巨额财款,但是他就。将涉案钱款当做自有资金随意处置,优先满足个人的债务需求啊,个人债务包括他前期为公司所建的钱款,您说满足于个人债务需求是想证明什么呢? 现在是控方发言时间。 前期的还款并不代表他后面的所有的借贷行为就是真实的。他后面有一系列的系统性、长期性的欺诈欺骗行为,这完全就是他的非法占有目的啊。 您方现在还是在没有没有区分民事欺诈和刑事诈骗的骗,到底区别在哪里。我方再次说明是要非法占有利,但是他后面有确定还款协以及他前期有持续分红的给付行为,就说明他主观上是有还款的意愿。 您方怎么又在以您方的主观臆测来推断他的主观意思呢? 还款协议签订与资金链断裂,被害人察觉被骗矛盾爆发之后是取顶骗局即将败露,为拖延案发,掩盖诈骗犯罪的事实,刻意将诈骗、刑事诈骗行为伪装成民事借贷纠纷的脱罪手段,绝非获取钱款支书就存在的还款想法。 他签订了还款协议,贷款我觉得客观上面,他的确就是签订了一个可以让被害人进行民事途径救济的一个方式。而您方所说的他不想要去还钱,只是一个主观的意思。通过他前期一系列的行为都可以看出来,他实际上是想要支款支付这笔钱,只是后期的履约不能导致他无法偿还。 他前期的还款行为只是他为了扩大诈骗手段,而且取的这种方式,而后期他认定非法占有目的,因核心审查行为人取得财物时的阻碍心态而被案发后的补救行为。徐靖在收钱之初就虚构项目,隐瞒资不抵债现状,从未规划依靠合法的途径进行还款,仅凭事后迫于压力签订协议无法倒退,初始具备还款义务。事后自保行为能否规定事件什么干骗注意?当然不能,并且意愿不靠嘴说是靠行为为证,主观看行为是不看事后说的,隐瞒负债虚构又不拆灯补息,无罚款来源,无履约行动,这完全都是无意愿的铁证。 如果他真的有还款意愿,为什么不敢告知自己的债务,不敢用真实的用途来借盘?诚信见不到,撒谎才能见到,这难道叫意愿吗? 边方没时间了,客户方还要去发言吗? 主观上,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故意,在当初虚构投资项目款项收取钱款的时候就已彻底形成,诈骗行为早已击遂。事后任何人台规避刑事处罚的扶优行为,都无法回溯推翻早已存在的犯罪主观恶意。本案徐景明知无履约能力,而机构项目骗取钱款用全部用于还款和个人高销花销,主观具有非法贷款问题,依法应构成诈骗罪。 OK.
以下为ai总结(感谢来自 刘圣韬 学长的精彩ai prompt!基座大模型为豆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