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评委老师,亲爱的同学们,大家下午好。今天我们在这里进行模拟法庭竞赛的淘汰赛。首先,我简要介绍淘汰赛的基本规则。淘汰赛由双方陈述、提问答辩与总结陈述三个环节组成,每方的时间都有严格限制。在此提醒各位选手,陈述过程中请保持语言简明流畅、通俗易懂,同时把控好时间,不要超时。计时器会在倒计时30秒时提示台上选手,时间到,请立刻停止陈述。总结陈述环节不得出现新观点,比赛得分由书状成绩与现场表现共同决定,更多细节已在竞赛规则中说明,在此不再赘述。
各位老师,1号控方,2号辩方。我宣布淘汰赛现在正式开始。首先是双方陈述环节,请控方进行陈述,时间不超过10分钟。评委老师可在陈述时间内提出问题,评委提问时间不计入比赛时间,但选手回答问题时间计入比赛时间,计时开始。
控方陈述: 为一个逝去的人。案发当时,被告人张文义长期投喂流浪猫的行为闯入球场,正巧被猎杀成的杨过看到杨过从脚下导致张无忌眼见杨过摔倒后,对杨过求救无动于衷,赶紧带着喵喵出门开车。当我知道一次被杨过施救,作为现场唯一的直接关联人,张无忌先生的整个过程是选个,最终导致杨硕先生因未能及时救治不幸离世。本案的核心问题在于,被告人张文庆是否因自己的先行行为产生了救助义务?他是否明知自救?这是作为控方精神的合同之间是否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被告人张明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首先,犯罪主体适格。被告人张永喜年满18周岁,完全辨认和控制自己的行为。主观方面能够预见,被告人明知危害结果可能发生,对救助可能导致的死亡危险有明确认知。其未联系球场工作人员或拨打急救电话,没有采取任何救助措施。
犯罪客体是王新凯,被告人的不作为直接侵害了杨过先生的生命权。《刑法》第232条明确规定,自然人享有生命安全的权利,生命权是法律保护的核心。
客观方面表现为不作为的危害行为。在杨过受伤事件中,张无忌在集体带着猫离开球馆时,攻击由预备技术能力,可能为不作为。不作为与死亡结果存在直接因果关系,若被及时送医,大概率可被抢救成功,不作为是导致杨硕死亡的直接原因。杨过先生是在进行羽毛球运动时,无法预见流浪猫的闯入,被告人具备免责事由,但其没有救助能力和意识。事实情况是,拨打手机和求助他人是简单行为,无需专业技能,有完全执行能力。被告方或许还会主张本案损害结果的主要责任方是球馆,球馆的安全保障义务不能因管理疏漏而免除被告的责任。
案件的社会影响关乎杨硕先生的生命权,更关乎社会伦理与法律秩序的维护。如果对张无忌的行为不予规制,将向社会传递“先行创设危险而能救无后”的冷漠价值观,损害社会信任。审判将明确公民在紧急情况下的道德与法律义务,强调生命优先,预防类似危害行为。
经以上事实和理由,控方提请法庭依法认定被告人张无忌构成故意杀人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2条规定,对其判处相应刑罚,支持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关于丧葬费、死亡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损失的赔偿请求。
审判长、各位陪审员,生命权是法律保护的最高法益,当他人生命面临威胁,当我们有能力救助时,法律和道德都要求我们伸出援手。我们相信,案件的真相将大白于天下,正义将得到伸张,控方陈述结束。
辩方陈述: 本案当中,被告人在投喂流浪猫的长期过程中,为我们创造了一个危险源,而这个危险源对于球场所有人都是一种潜在的危险,这是我们的有力论点。关于民事赔偿,刑事定罪量刑对犯罪人,其刑事行为对被害人家属造成严重伤害,刑法未明确规定的,可引用民法和行政法补充保障权益。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辩方现就本案发表辩护意见。我方核心观点是,原告方主张被告人张无忌犯故意杀人罪,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完全不能成立。张无忌依法不构成犯罪,理由将从事实、法律、因果关系、主观过错、责任归属与司法原则五个层面系统阐述。
本案事实的核心在于,张文庆在法律上不负有任何救助杨过的作为义务,这是指控的根本性错误。犯罪成立需行为人负有法律明文规定的作为义务,本案中此项前提不存在。张无忌与杨过为临时结识,无法律监护、亲属等特殊法律关系。
张文庆在场外空地投喂行为是普通善意举动,未对流浪猫形成法律上的饲养或管理关系。证据显示,该猫行动完全自由,非张无忌控制,投喂行为本身非刑法上能产生救助义务的先行行为,未直接创设针对杨过的现实紧迫风险。猫闯入球场是异常独立的介入事件。我国刑法未规定公民对陌生人负有普遍救助义务,将道德善举解释为罪责基础,实质动摇罪刑法定原则。
客观层面,张无忌的不作为与杨过死亡结果间不存在刑法要求的因果关系。杨过死亡直接原因是运动意外导致头部重创,从张无忌未施救到死亡间介入多种关键因素,包括动物自主行为、球馆管理枢纽、其他人员反应。原告方认为及时送医大概率可抢救成功,这是事后基于医疗条件的判断,事发时无法确定。法律不能以不确定的可能性推导因果关系,且现场存在其他救助义务与机会,不能将全部因果关系归于张无忌一人。
主观层面,张无忌既无犯罪故意,也无过失。指控其具有故意是误解,其思想此事与自己无关,是对自身是否具有法律义务的判断错误,这是对自身责任的认知错误,非对他人死亡结果的明知。其离开行为是惊慌失措的表现,无法预见流浪猫闯入及自身运动死亡的极端偶发事件,超出社会一般人合理预见范围,属于不可预见的意外事故。
回归本案根源,首要及主要责任方是未尽法定安全义务的羽毛球馆经营者。根据《民法典》第1198条,经营场所经营者对消费者负有安全保障义务。流浪猫能进入封闭运动场地,揭示场馆在维护、隔离及管理上的根本疏漏。类似案例已明确经营者责任为主要责任,将刑事审查焦点转移至普通消费者,掩盖事故根本原因。
判决张无忌有罪将违背刑法基本原则,违背罪行法定与谦抑性原则,向社会传递危险信号,导致善行恐惧。从证据体系看,缺乏张无忌行为与刑事犯罪关联的实质性证据,现场监控显示救助机会非其独有,其离开伴随告知保洁的惊慌状态,所有证据指向场馆管理责任缺失。刑事定罪需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案证据链存在断裂,未达证明标准。
法律解释的统一性要求,先行行为认定需审慎,能产生作为义务的先行行为必须创设法所不容的现实风险。投喂行为与损害结果关联隔着多重因素,不具备刑法评价的直接性与相当性。
综上所述,张无忌的行为无法律上的作为义务,与损害结果无因果关系,主观无故意过失,证据链断裂,先行行为扩大解释破坏法律稳定性。本案是管理严重失职引发的意外,对张无忌的刑事指控于法无依,请求法庭宣告被告无罪,辩方陈述完毕。
好,接下来进入提问答辩环节,本环节采用一问一答。
尊敬的评委老师,亲爱的同学们,大家下午好。今天我们在这里进行模拟法庭竞赛的淘汰赛。首先,我简要介绍淘汰赛的基本规则。淘汰赛由双方陈述、提问答辩与总结陈述三个环节组成,每方的时间都有严格限制。在此提醒各位选手,陈述过程中请保持语言简明流畅、通俗易懂,同时把控好时间,不要超时。计时器会在倒计时30秒时提示台上选手,时间到,请立刻停止陈述。总结陈述环节不得出现新观点,比赛得分由书状成绩与现场表现共同决定,更多细节已在竞赛规则中说明,在此不再赘述。
各位老师,1号控方,2号辩方。我宣布淘汰赛现在正式开始。首先是双方陈述环节,请控方进行陈述,时间不超过10分钟。评委老师可在陈述时间内提出问题,评委提问时间不计入比赛时间,但选手回答问题时间计入比赛时间,计时开始。
控方陈述: 为一个逝去的人。案发当时,被告人张文义长期投喂流浪猫的行为闯入球场,正巧被猎杀成的杨过看到杨过从脚下导致张无忌眼见杨过摔倒后,对杨过求救无动于衷,赶紧带着喵喵出门开车。当我知道一次被杨过施救,作为现场唯一的直接关联人,张无忌先生的整个过程是选个,最终导致杨硕先生因未能及时救治不幸离世。本案的核心问题在于,被告人张文庆是否因自己的先行行为产生了救助义务?他是否明知自救?这是作为控方精神的合同之间是否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被告人张明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首先,犯罪主体适格。被告人张永喜年满18周岁,完全辨认和控制自己的行为。主观方面能够预见,被告人明知危害结果可能发生,对救助可能导致的死亡危险有明确认知。其未联系球场工作人员或拨打急救电话,没有采取任何救助措施。
犯罪客体是王新凯,被告人的不作为直接侵害了杨过先生的生命权。《刑法》第232条明确规定,自然人享有生命安全的权利,生命权是法律保护的核心。
客观方面表现为不作为的危害行为。在杨过受伤事件中,张无忌在集体带着猫离开球馆时,攻击由预备技术能力,可能为不作为。不作为与死亡结果存在直接因果关系,若被及时送医,大概率可被抢救成功,不作为是导致杨硕死亡的直接原因。杨过先生是在进行羽毛球运动时,无法预见流浪猫的闯入,被告人具备免责事由,但其没有救助能力和意识。事实情况是,拨打手机和求助他人是简单行为,无需专业技能,有完全执行能力。被告方或许还会主张本案损害结果的主要责任方是球馆,球馆的安全保障义务不能因管理疏漏而免除被告的责任。
案件的社会影响关乎杨硕先生的生命权,更关乎社会伦理与法律秩序的维护。如果对张无忌的行为不予规制,将向社会传递“先行创设危险而能救无后”的冷漠价值观,损害社会信任。审判将明确公民在紧急情况下的道德与法律义务,强调生命优先,预防类似危害行为。
经以上事实和理由,控方提请法庭依法认定被告人张无忌构成故意杀人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2条规定,对其判处相应刑罚,支持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关于丧葬费、死亡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损失的赔偿请求。
审判长、各位陪审员,生命权是法律保护的最高法益,当他人生命面临威胁,当我们有能力救助时,法律和道德都要求我们伸出援手。我们相信,案件的真相将大白于天下,正义将得到伸张,控方陈述结束。
辩方陈述: 本案当中,被告人在投喂流浪猫的长期过程中,为我们创造了一个危险源,而这个危险源对于球场所有人都是一种潜在的危险,这是我们的有力论点。关于民事赔偿,刑事定罪量刑对犯罪人,其刑事行为对被害人家属造成严重伤害,刑法未明确规定的,可引用民法和行政法补充保障权益。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辩方现就本案发表辩护意见。我方核心观点是,原告方主张被告人张无忌犯故意杀人罪,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完全不能成立。张无忌依法不构成犯罪,理由将从事实、法律、因果关系、主观过错、责任归属与司法原则五个层面系统阐述。
本案事实的核心在于,张文庆在法律上不负有任何救助杨过的作为义务,这是指控的根本性错误。犯罪成立需行为人负有法律明文规定的作为义务,本案中此项前提不存在。张无忌与杨过为临时结识,无法律监护、亲属等特殊法律关系。
张文庆在场外空地投喂行为是普通善意举动,未对流浪猫形成法律上的饲养或管理关系。证据显示,该猫行动完全自由,非张无忌控制,投喂行为本身非刑法上能产生救助义务的先行行为,未直接创设针对杨过的现实紧迫风险。猫闯入球场是异常独立的介入事件。我国刑法未规定公民对陌生人负有普遍救助义务,将道德善举解释为罪责基础,实质动摇罪刑法定原则。
客观层面,张无忌的不作为与杨过死亡结果间不存在刑法要求的因果关系。杨过死亡直接原因是运动意外导致头部重创,从张无忌未施救到死亡间介入多种关键因素,包括动物自主行为、球馆管理枢纽、其他人员反应。原告方认为及时送医大概率可抢救成功,这是事后基于医疗条件的判断,事发时无法确定。法律不能以不确定的可能性推导因果关系,且现场存在其他救助义务与机会,不能将全部因果关系归于张无忌一人。
主观层面,张无忌既无犯罪故意,也无过失。指控其具有故意是误解,其思想此事与自己无关,是对自身是否具有法律义务的判断错误,这是对自身责任的认知错误,非对他人死亡结果的明知。其离开行为是惊慌失措的表现,无法预见流浪猫闯入及自身运动死亡的极端偶发事件,超出社会一般人合理预见范围,属于不可预见的意外事故。
回归本案根源,首要及主要责任方是未尽法定安全义务的羽毛球馆经营者。根据《民法典》第1198条,经营场所经营者对消费者负有安全保障义务。流浪猫能进入封闭运动场地,揭示场馆在维护、隔离及管理上的根本疏漏。类似案例已明确经营者责任为主要责任,将刑事审查焦点转移至普通消费者,掩盖事故根本原因。
判决张无忌有罪将违背刑法基本原则,违背罪行法定与谦抑性原则,向社会传递危险信号,导致善行恐惧。从证据体系看,缺乏张无忌行为与刑事犯罪关联的实质性证据,现场监控显示救助机会非其独有,其离开伴随告知保洁的惊慌状态,所有证据指向场馆管理责任缺失。刑事定罪需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案证据链存在断裂,未达证明标准。
法律解释的统一性要求,先行行为认定需审慎,能产生作为义务的先行行为必须创设法所不容的现实风险。投喂行为与损害结果关联隔着多重因素,不具备刑法评价的直接性与相当性。
综上所述,张无忌的行为无法律上的作为义务,与损害结果无因果关系,主观无故意过失,证据链断裂,先行行为扩大解释破坏法律稳定性。本案是管理严重失职引发的意外,对张无忌的刑事指控于法无依,请求法庭宣告被告无罪,辩方陈述完毕。
好,接下来进入提问答辩环节,本环节采用一问一答。
以下为ai总结(感谢来自 刘圣韬 学长的精彩ai prompt!基座大模型为豆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