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刚是不是没回我?什么没回你,刚是不是没回我?我说可以吗?没啊,老师们,那我们现在可以开始吗?还是说再稍等一下?好的,好的。那首先有请公诉方宣读公诉意见概要。
审判长、审判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九十三条之规定,我们受XX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以国家公诉人的身份出席法庭,对被告人甲涉嫌倒卖车票罪、非法经营罪一案支持公诉,并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经法庭调查,本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足以认定被告人甲的犯罪事实,现结合案件事实与法律规定发表公诉意见。
一、被告人甲的行为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倒卖车票罪。 本案中,A市轨道交通运营有限公司在易出行APP发售的三日电子旅游票,系实行政府定价、具备乘车凭证功能的地铁票证,明确约定一人一票,仅限本人使用,不得转赠、转让。 被告人甲于2025年1月至6月,使用本人及亲属的27个手机号码批量注册账号,购入上述电子地铁票1220张,在二手平台上公开宣传销售打折地铁票,通过向不特定购票人提供乘车二维码截图的方式,按正常票价5至7折收取费用,累计非法获利14万元。其行为完全符合倒卖车票罪的全部构成要件。 从犯罪客体来看,被告人甲的行为严重侵害了本罪保护的双重法益,即地铁票务管理监督秩序和公众公平购票权。一方面,地铁票价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纳入国家统一票务管理体系,与火车票、长途客运汽车票具有一致的管理技术特征。被告人甲的行为直接扰乱了国家车票管理秩序。另一方面,被告人甲低价出售电子旅游票,导致购票差价受损,损害了公众平等购票权,具备刑事可罚性的法律基础。 从犯罪客观方面来看,被告人甲实施了刑法意义上的倒卖车票行为。涉案电子旅游票作为A市轨道交通发行的地铁乘车凭证,本质上是地铁票的一种,电子旅游票作为地铁乘车凭证,与实体车票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属于刑法规定的车票范畴。被告人甲以牟利为目的,先行批量购票证,再向不特定对象拆分转售乘车权益,变相加价牟利,完全符合倒卖行为“先买后卖、以谋利为目的”的核心特征。非法获利数额远超本罪立案追诉标准,依法应认定为情节严重。 从犯罪主体与主观方面来看,被告人甲年满16周岁,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符合本罪主体要件。其明知会侵犯地铁票务管理秩序和公平购票权,主观上具有倒卖车票的故意与明确的非法牟利目的。
下面的非法经营罪部分将由我的同事展开论证。
审判长好,下面由我来对非法经营罪进行论述。 第一,被告人甲的行为违反国家规定。根据刑法第九十六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是指违反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被告人甲未遵守电子旅游票不得转让、一人一票的规定,构成民事违约,进而触犯了民法典合同编的相关规定。同时,被告人甲未取得任何票务经营许可,擅自从事地铁票务转售经营活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关于禁止倒卖有价票证的规定,具备法定的行政违法前置要件,符合非法经营罪“违反国家规定”的核心前提。 其次,被告人甲实施了刑法意义上的非法经营行为。被告人甲未经许可,持续反复向不特定公众实施票务交易,以有偿转让乘车权利牟利,具备经营行为的经济性、盈利性、反复性特征,符合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类型。 第三,被告人甲的行为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破坏了地铁票务市场的正常经营秩序,侵害了轨道交通企业的合法权益,累计非法获利14万元,远超非法经营罪的立案标准,具备刑事处罚必要性。
三、本案法律适用与量刑意见。 被告人甲基于一个牟利的犯罪故意实施一个犯罪行为,同时触犯了倒卖车票罪与非法经营罪,系刑法上的想象竞合犯,应择一重罪论处。对比两罪法定刑,非法经营罪量刑更重,故应对被告人甲以非法经营罪论处。 被告人甲的行为严重扰乱公共交通购票秩序和市场运营秩序,侵害了公共交通公益属性,社会危害明显。请合议庭结合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社会危害性及认罪悔罪表现依法裁判。
他刚是不是没回我?什么没回你,刚是不是没回我?我说可以吗?没啊,老师们,那我们现在可以开始吗?还是说再稍等一下?好的,好的。那首先有请公诉方宣读公诉意见概要。
审判长、审判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九十三条之规定,我们受XX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以国家公诉人的身份出席法庭,对被告人甲涉嫌倒卖车票罪、非法经营罪一案支持公诉,并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经法庭调查,本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足以认定被告人甲的犯罪事实,现结合案件事实与法律规定发表公诉意见。
一、被告人甲的行为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倒卖车票罪。 本案中,A市轨道交通运营有限公司在易出行APP发售的三日电子旅游票,系实行政府定价、具备乘车凭证功能的地铁票证,明确约定一人一票,仅限本人使用,不得转赠、转让。 被告人甲于2025年1月至6月,使用本人及亲属的27个手机号码批量注册账号,购入上述电子地铁票1220张,在二手平台上公开宣传销售打折地铁票,通过向不特定购票人提供乘车二维码截图的方式,按正常票价5至7折收取费用,累计非法获利14万元。其行为完全符合倒卖车票罪的全部构成要件。 从犯罪客体来看,被告人甲的行为严重侵害了本罪保护的双重法益,即地铁票务管理监督秩序和公众公平购票权。一方面,地铁票价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纳入国家统一票务管理体系,与火车票、长途客运汽车票具有一致的管理技术特征。被告人甲的行为直接扰乱了国家车票管理秩序。另一方面,被告人甲低价出售电子旅游票,导致购票差价受损,损害了公众平等购票权,具备刑事可罚性的法律基础。 从犯罪客观方面来看,被告人甲实施了刑法意义上的倒卖车票行为。涉案电子旅游票作为A市轨道交通发行的地铁乘车凭证,本质上是地铁票的一种,电子旅游票作为地铁乘车凭证,与实体车票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属于刑法规定的车票范畴。被告人甲以牟利为目的,先行批量购票证,再向不特定对象拆分转售乘车权益,变相加价牟利,完全符合倒卖行为“先买后卖、以谋利为目的”的核心特征。非法获利数额远超本罪立案追诉标准,依法应认定为情节严重。 从犯罪主体与主观方面来看,被告人甲年满16周岁,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符合本罪主体要件。其明知会侵犯地铁票务管理秩序和公平购票权,主观上具有倒卖车票的故意与明确的非法牟利目的。
下面的非法经营罪部分将由我的同事展开论证。
审判长好,下面由我来对非法经营罪进行论述。 第一,被告人甲的行为违反国家规定。根据刑法第九十六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是指违反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被告人甲未遵守电子旅游票不得转让、一人一票的规定,构成民事违约,进而触犯了民法典合同编的相关规定。同时,被告人甲未取得任何票务经营许可,擅自从事地铁票务转售经营活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关于禁止倒卖有价票证的规定,具备法定的行政违法前置要件,符合非法经营罪“违反国家规定”的核心前提。 其次,被告人甲实施了刑法意义上的非法经营行为。被告人甲未经许可,持续反复向不特定公众实施票务交易,以有偿转让乘车权利牟利,具备经营行为的经济性、盈利性、反复性特征,符合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类型。 第三,被告人甲的行为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破坏了地铁票务市场的正常经营秩序,侵害了轨道交通企业的合法权益,累计非法获利14万元,远超非法经营罪的立案标准,具备刑事处罚必要性。
三、本案法律适用与量刑意见。 被告人甲基于一个牟利的犯罪故意实施一个犯罪行为,同时触犯了倒卖车票罪与非法经营罪,系刑法上的想象竞合犯,应择一重罪论处。对比两罪法定刑,非法经营罪量刑更重,故应对被告人甲以非法经营罪论处。 被告人甲的行为严重扰乱公共交通购票秩序和市场运营秩序,侵害了公共交通公益属性,社会危害明显。请合议庭结合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社会危害性及认罪悔罪表现依法裁判。
以下为ai总结(感谢来自 刘圣韬 学长的精彩ai prompt!基座大模型为豆包。)
首先,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辩护人对本案有如下辩护意见。
未经许可从事国家法律规定的专营、专卖或特定行业经营活动,相关行为会违反相关规定,最终触犯国家法律。
本案中,相关行为本质上属于经济活动范畴,未侵害任何特许经营者的垄断利益。相关公司已就每张邮票收取了全额票款,基于票款的财产并未受到损失。相关行为虽可能危及国家重要的经济管理制度,但并未造成刑法意义上的市场秩序混乱,其扰乱的只是相关主体自行设定的内部管理规则,属于民事范畴,不能滥用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四项。
所谓倒卖行为,通常是指低价购入、高价卖出,以赚取差价为目的。本案中相关旅游票的市场价为40元,相关主体将该票的所有权或者其他权利转让给乘客,乘客始终在指定账户下使用该票。即便收取了费用,其定价也接近正常单次票价,相关模式是开放与无限次使用的单次服务模式,而非炒高票价的行为。
数字时代存在很多新的法律适用问题,本次发言后续还有相关问题需要讨论,现在先进入下一个环节。
首先,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辩护人对本案有如下辩护意见。
未经许可从事国家法律规定的专营、专卖或特定行业经营活动,相关行为会违反相关规定,最终触犯国家法律。
本案中,相关行为本质上属于经济活动范畴,未侵害任何特许经营者的垄断利益。相关公司已就每张邮票收取了全额票款,基于票款的财产并未受到损失。相关行为虽可能危及国家重要的经济管理制度,但并未造成刑法意义上的市场秩序混乱,其扰乱的只是相关主体自行设定的内部管理规则,属于民事范畴,不能滥用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四项。
所谓倒卖行为,通常是指低价购入、高价卖出,以赚取差价为目的。本案中相关旅游票的市场价为40元,相关主体将该票的所有权或者其他权利转让给乘客,乘客始终在指定账户下使用该票。即便收取了费用,其定价也接近正常单次票价,相关模式是开放与无限次使用的单次服务模式,而非炒高票价的行为。
数字时代存在很多新的法律适用问题,本次发言后续还有相关问题需要讨论,现在先进入下一个环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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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铁。 可以。写一篇啥呀?难道写一有了,那我空随便说两个,那行,两个后面控之力。 咋玩还不会?我真还是他老实。 主要是珍藏,没装里,加3个强3个就完意儿了。 面笑着对你说。 问吧的时候,我们都重复语。 你这个个人的检验结问一下大给我发的这个是前面行,一会就,我们直接。 想要问一下公诉人,你们的非法经营罪里面是否要讲倒外呢? 关我们就单独归纳出来。 我们在哪啊?能听到吗?我们非法经营队,不想倒卖我们非法经营队。 是跟倒卖车票罪单子算分开的两个字。 你还生病了? 我们四川的人就是如此。 带来了4分钟,你看到图像这块比行。 成都市的吗?成都市的待会儿郊县啊,郊区郊区过来,我真怕,我真怕。 企业新建我的可能比我大出幸福。 你虽然。 我只能凭我的本地有。 是你们作为我是法定行为,就买卖的行为。 高考。 我们根据行政许可法里的搞法,确定了甲的行为违反了其中的规定,所以我们认定他违反,认定他为非法经营罪,他的具体行为包括了一系列假实质的行为,比如说在20个平台上面。 公开宣传,比如说把这个价格定的比地铁票的画面云上面价格更低,这一类的系列行为都算是。 是非法中的行为。 我们不单只论导弹。 不是这个。
高铁。 可以。写一篇啥呀?难道写一有了,那我空随便说两个,那行,两个后面控之力。 咋玩还不会?我真还是他老实。 主要是珍藏,没装里,加3个强3个就完意儿了。 面笑着对你说。 问吧的时候,我们都重复语。 你这个个人的检验结问一下大给我发的这个是前面行,一会就,我们直接。 想要问一下公诉人,你们的非法经营罪里面是否要讲倒外呢? 关我们就单独归纳出来。 我们在哪啊?能听到吗?我们非法经营队,不想倒卖我们非法经营队。 是跟倒卖车票罪单子算分开的两个字。 你还生病了? 我们四川的人就是如此。 带来了4分钟,你看到图像这块比行。 成都市的吗?成都市的待会儿郊县啊,郊区郊区过来,我真怕,我真怕。 企业新建我的可能比我大出幸福。 你虽然。 我只能凭我的本地有。 是你们作为我是法定行为,就买卖的行为。 高考。 我们根据行政许可法里的搞法,确定了甲的行为违反了其中的规定,所以我们认定他违反,认定他为非法经营罪,他的具体行为包括了一系列假实质的行为,比如说在20个平台上面。 公开宣传,比如说把这个价格定的比地铁票的画面云上面价格更低,这一类的系列行为都算是。 是非法中的行为。 我们不单只论导弹。 不是这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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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本中出现了关于“非法经营罪”的讨论,提到根据《行政许可法》确定甲的行为违反规定,认定其构成非法经营罪,具体行为包括在20个平台公开宣传以及定价低于地铁票价格等系列行为;同时还涉及“倒卖车票罪”与非法经营罪的区分,以及一些与辩论主题关联度不高的日常对话内容,如地域相关表述、个人感受等。整体论述围绕非法经营罪的认定及相关行为展开,但逻辑较为混乱,包含较多无关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