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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方提到网络舆论会有误判环节,但法律体系同样存在误判可能。以聂树斌案为例,当事人被判处死刑,九年后虽得以翻案,但生命无法挽回,这类案例恰恰说明司法体系需要外部监督。
网络舆论的存在,能够对司法体系进行有效监督,推动司法公正的实现与进程加速。中国社科院对2210起重大舆论事件的研究显示,网络舆论在七成案例中起到了推动政府解决问题的积极作用。中国科学技术大学对36个社会高度关注案件的定性比较分析也表明,网络舆论对政府依法行政具有显著影响力。
中国最高人民检察院曾发文指出,昆山反杀案对正当防卫制度起到了解冻作用。在此案影响下,被认定属于正当防卫且不予起诉的案件达1370件,是前五年总和的5.8倍。这一数据充分证明网络舆论能够促进司法制度的完善与进步。
网络空间并非法外之地。在浙江杭州女子被造谣出轨案中,造谣者依法受到惩处,这恰恰体现了网络舆论与法治建设的良性互动——既保障了公民权益,又维护了司法权威。
对方提到网络舆论会有误判环节,但法律体系同样存在误判可能。以聂树斌案为例,当事人被判处死刑,九年后虽得以翻案,但生命无法挽回,这类案例恰恰说明司法体系需要外部监督。
网络舆论的存在,能够对司法体系进行有效监督,推动司法公正的实现与进程加速。中国社科院对2210起重大舆论事件的研究显示,网络舆论在七成案例中起到了推动政府解决问题的积极作用。中国科学技术大学对36个社会高度关注案件的定性比较分析也表明,网络舆论对政府依法行政具有显著影响力。
中国最高人民检察院曾发文指出,昆山反杀案对正当防卫制度起到了解冻作用。在此案影响下,被认定属于正当防卫且不予起诉的案件达1370件,是前五年总和的5.8倍。这一数据充分证明网络舆论能够促进司法制度的完善与进步。
网络空间并非法外之地。在浙江杭州女子被造谣出轨案中,造谣者依法受到惩处,这恰恰体现了网络舆论与法治建设的良性互动——既保障了公民权益,又维护了司法权威。
以下为ai总结(感谢来自 刘圣韬 学长的精彩ai prompt!基座大模型为豆包。)
网络舆论审判是否能对司法体系产生积极影响,包括推动司法公正实现与进程加速、促进司法制度完善与进步,并与法治建设形成良性互动。
首先需要明确,同学父亲的案件并非通过网络舆论审判得以澄清。卢某家长提供的病理证据表明,该行为源于病理因素而非性骚扰,这是基于事实的澄清,而非网络舆论审判的结果。
对方辩友提及网络舆论环境常因情绪化而遭受批评,正是因为其中存在诸多非理性判断。当前网络环境相对恶劣,难以实现对事件的理性公正看待。数据显示,68%的网民更倾向于发表主观看法而非理性审视问题,62%的人在分享信息前不会进行严格系统的事实核查。
对方将法律审判与网络舆论混为一谈,这是对我方观点的误读。法院的审判程序保障了正义的实现,这与网络舆论审判的本质截然不同。
另有数据显示:73%的网民在参与网络讨论时,最初表达多为直接的情感宣泄;55.3%的受访者表示曾遭受网络暴力;71.9%的人认为网络暴力现象愈发严重。在这样的环境下,对方所主张的"通过舆论审判寻找公正"显然不切实际。
我方并非反对公众讨论公共事件,而是反对轻易进行网络审判。正义的实现并非依赖网络舆论审判,而是通过发现并填补法律漏洞。此外,寻求公正的途径并非只有网络舆论审判,还包括总理信箱等线上举报渠道。
首先需要明确,同学父亲的案件并非通过网络舆论审判得以澄清。卢某家长提供的病理证据表明,该行为源于病理因素而非性骚扰,这是基于事实的澄清,而非网络舆论审判的结果。
对方辩友提及网络舆论环境常因情绪化而遭受批评,正是因为其中存在诸多非理性判断。当前网络环境相对恶劣,难以实现对事件的理性公正看待。数据显示,68%的网民更倾向于发表主观看法而非理性审视问题,62%的人在分享信息前不会进行严格系统的事实核查。
对方将法律审判与网络舆论混为一谈,这是对我方观点的误读。法院的审判程序保障了正义的实现,这与网络舆论审判的本质截然不同。
另有数据显示:73%的网民在参与网络讨论时,最初表达多为直接的情感宣泄;55.3%的受访者表示曾遭受网络暴力;71.9%的人认为网络暴力现象愈发严重。在这样的环境下,对方所主张的"通过舆论审判寻找公正"显然不切实际。
我方并非反对公众讨论公共事件,而是反对轻易进行网络审判。正义的实现并非依赖网络舆论审判,而是通过发现并填补法律漏洞。此外,寻求公正的途径并非只有网络舆论审判,还包括总理信箱等线上举报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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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谢主席,问候在场各位。
网络时代的崛起,使网络及新媒体为大家提供了能够畅所欲言的平台。在信息时代,网络舆论审判已经成为一种不可忽视的社会现象,它通过公众对于某些事件或人物进行广泛的讨论和评价,从而形成某种公共意见或审判的结果。正义是指符合特定社会道德规范的行为或结果,其核心是公平、公正和道德的正当性。今天我们讨论网络舆论审判是否让我们离正义更近,就要看网络舆论审判是不是让社会走向正义的途径之一。
首先,法律天然具有滞后性,网络舆论审判能更好地填补法律的盲区。法律滞后性是法律固有的问题,群众的正义观在对事件进行评价和传递自身观点、表达自身立场的过程中,能更好地针对这一问题进行补充。例如昆山龙哥案中,因自保而反杀的于海明最初被认定可能面临刑事处罚,但在网民的舆论讨论中,普遍认为其行为不应被判处故意伤害,而应当属于正当防卫,这恰恰推动了相关法律条款的修改。法律专家也称,这一改动推进了正当防卫制度的进步。邯郸初中生杀人埋尸案中,网民对该事件高度关注,要求对3名未满十四周岁的初中生依法严肃处理,最终法院依法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该案件在网络舆论的推动下进一步扩大影响,为今后类似未成年违法案例的处理提供了重要参考。网络舆论让群众的观点得以表达,也促使法律进一步作出回应和完善,民众也能在这一过程中积累法律意识,从而让我们离正义更近。
其次,网络舆论保留了基层群众向上抗争的力量。当今执法力量有限,难以覆盖全部事件,地方执法与资本勾结形成的剥削,在角落里制造黑暗,压迫人民群众上诉无门时,只能通过网络,利用网络舆论的力量向上进行抗争。在丰县铁链女事件中,尽管官方最初给出了无拐卖情况的通报,但正是网民的持续关注和追问,最终让事件得以沉冤昭雪,也让拐卖问题被更多民众所重视。五华县村霸殴打老人事件中,当地公安机关最初对胡某威作出行政拘留15天、罚款500元的处罚,该决定引发网络舆论的质疑,认为处罚过轻。经重新调查后,五华县法院一审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胡某威有期徒刑9年10个月,网络成为他们得以被依法严惩的关键推动力量。网络舆论是群众手中的一把利刃,是必须保留的向上抗争的力量,在所有无法第一时间解决的黑暗中,网络舆论审判永远保留着我们向上抗争与寻求救赎的权利和道路。
以上,感谢。
谢谢主席,问候在场各位。
网络时代的崛起,使网络及新媒体为大家提供了能够畅所欲言的平台。在信息时代,网络舆论审判已经成为一种不可忽视的社会现象,它通过公众对于某些事件或人物进行广泛的讨论和评价,从而形成某种公共意见或审判的结果。正义是指符合特定社会道德规范的行为或结果,其核心是公平、公正和道德的正当性。今天我们讨论网络舆论审判是否让我们离正义更近,就要看网络舆论审判是不是让社会走向正义的途径之一。
首先,法律天然具有滞后性,网络舆论审判能更好地填补法律的盲区。法律滞后性是法律固有的问题,群众的正义观在对事件进行评价和传递自身观点、表达自身立场的过程中,能更好地针对这一问题进行补充。例如昆山龙哥案中,因自保而反杀的于海明最初被认定可能面临刑事处罚,但在网民的舆论讨论中,普遍认为其行为不应被判处故意伤害,而应当属于正当防卫,这恰恰推动了相关法律条款的修改。法律专家也称,这一改动推进了正当防卫制度的进步。邯郸初中生杀人埋尸案中,网民对该事件高度关注,要求对3名未满十四周岁的初中生依法严肃处理,最终法院依法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该案件在网络舆论的推动下进一步扩大影响,为今后类似未成年违法案例的处理提供了重要参考。网络舆论让群众的观点得以表达,也促使法律进一步作出回应和完善,民众也能在这一过程中积累法律意识,从而让我们离正义更近。
其次,网络舆论保留了基层群众向上抗争的力量。当今执法力量有限,难以覆盖全部事件,地方执法与资本勾结形成的剥削,在角落里制造黑暗,压迫人民群众上诉无门时,只能通过网络,利用网络舆论的力量向上进行抗争。在丰县铁链女事件中,尽管官方最初给出了无拐卖情况的通报,但正是网民的持续关注和追问,最终让事件得以沉冤昭雪,也让拐卖问题被更多民众所重视。五华县村霸殴打老人事件中,当地公安机关最初对胡某威作出行政拘留15天、罚款500元的处罚,该决定引发网络舆论的质疑,认为处罚过轻。经重新调查后,五华县法院一审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胡某威有期徒刑9年10个月,网络成为他们得以被依法严惩的关键推动力量。网络舆论是群众手中的一把利刃,是必须保留的向上抗争的力量,在所有无法第一时间解决的黑暗中,网络舆论审判永远保留着我们向上抗争与寻求救赎的权利和道路。
以上,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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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舆论审判是否让我们离正义更近,就要看网络舆论审判是不是让社会走向正义的途径之一
(反方二辩)信访你好,可以听到吗?
(正方一辩)可以听到。
(反方二辩)现在请确认第一点:网络舆论审判是否必须经过讨论才能得出评价?
(正方一辩)是的。
(反方二辩)好的,我已确认。如果仅存在讨论而未形成审判结论,则不能构成网络舆论审判。您方提到的案例,可以再详细说明吗?
(正方一辩)哪个案例?是坤谭在书中提到的邯郸埋尸案吗?您想了解哪方面内容?
(反方二辩)请注意不要记录我的提问。抱歉,您提到的这个案例我方不太了解,请详细说明。
(正方一辩)在河北邯郸,三名初中生将同学张某约出后残忍杀害并埋尸。三名嫌疑人均已满10周岁未满14周岁。事件发生后引发网络舆论广泛讨论,公众要求对未成年违法犯罪进行严惩。
(反方二辩)您方是否认为,正是这类案件暴露了法律的不完善,从而推动了法律修订?法律的滞后性是否意味着,当现有法律无法实现公平审判时,就需要通过修复法律来解决问题?
(正方一辩)是的。
(反方二辩)所以我们可以看到,网络舆论审判并非解决法律滞后性的关键因素。您方认为向上抗争只有网络舆论这一种途径吗?
(正方一辩)多数时候,群众无法通过其他渠道获得帮助,只能在网上寻求支持。
(反方二辩)对方辩友,网络渠道不仅包括网络舆论审判,还有总理信箱、线上投诉等方式可以实现公平诉求,并非只有网络舆论审判一种途径。请确认您方的评判标准:是否认为网络舆论审判是让社会走向正义的途径之一?
(正方一辩)是的,网络舆论审判是让社会走向正义的途径之一。
(反方二辩)那我方今天将论证:网络舆论的讨论环境存在严重问题,如果我方能够证明这一点,是否就能说明网络舆论审判无法让我们走向正义?
(正方一辩)不太理解您的逻辑。
(反方二辩)我方举例说明:您认为运动员比赛有对错之分吗?
(正方一辩)没有。
(反方二辩)那为什么优秀运动员陈雨菲夺冠后会遭到网络谩骂?
(正方一辩)因为部分网友认为她存在战术性行为。
(反方二辩)正是如此。网络舆论存在这种非黑即白的思维模式,说明其讨论环境并不理性,无法帮助我们实现真正的正义。谢谢。
(反方二辩)信访你好,可以听到吗?
(正方一辩)可以听到。
(反方二辩)现在请确认第一点:网络舆论审判是否必须经过讨论才能得出评价?
(正方一辩)是的。
(反方二辩)好的,我已确认。如果仅存在讨论而未形成审判结论,则不能构成网络舆论审判。您方提到的案例,可以再详细说明吗?
(正方一辩)哪个案例?是坤谭在书中提到的邯郸埋尸案吗?您想了解哪方面内容?
(反方二辩)请注意不要记录我的提问。抱歉,您提到的这个案例我方不太了解,请详细说明。
(正方一辩)在河北邯郸,三名初中生将同学张某约出后残忍杀害并埋尸。三名嫌疑人均已满10周岁未满14周岁。事件发生后引发网络舆论广泛讨论,公众要求对未成年违法犯罪进行严惩。
(反方二辩)您方是否认为,正是这类案件暴露了法律的不完善,从而推动了法律修订?法律的滞后性是否意味着,当现有法律无法实现公平审判时,就需要通过修复法律来解决问题?
(正方一辩)是的。
(反方二辩)所以我们可以看到,网络舆论审判并非解决法律滞后性的关键因素。您方认为向上抗争只有网络舆论这一种途径吗?
(正方一辩)多数时候,群众无法通过其他渠道获得帮助,只能在网上寻求支持。
(反方二辩)对方辩友,网络渠道不仅包括网络舆论审判,还有总理信箱、线上投诉等方式可以实现公平诉求,并非只有网络舆论审判一种途径。请确认您方的评判标准:是否认为网络舆论审判是让社会走向正义的途径之一?
(正方一辩)是的,网络舆论审判是让社会走向正义的途径之一。
(反方二辩)那我方今天将论证:网络舆论的讨论环境存在严重问题,如果我方能够证明这一点,是否就能说明网络舆论审判无法让我们走向正义?
(正方一辩)不太理解您的逻辑。
(反方二辩)我方举例说明:您认为运动员比赛有对错之分吗?
(正方一辩)没有。
(反方二辩)那为什么优秀运动员陈雨菲夺冠后会遭到网络谩骂?
(正方一辩)因为部分网友认为她存在战术性行为。
(反方二辩)正是如此。网络舆论存在这种非黑即白的思维模式,说明其讨论环境并不理性,无法帮助我们实现真正的正义。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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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方认为网络舆论审判不能维护人民的根本权益。首先,网络信息具有碎片化特征,各种复杂权利难以在片面信息中得到呈现,导致真相被淹没。部分传播者为了吸引眼球,往往倾向于发布具有刺激性的内容,却常常忽略了对真相本身的探寻。信息缺乏全面性,有调查显示,对于网络生产信息,7%的受访者采取认可确信的态度,而这些信息往往带有偏向性的暗示,容易引发舆论热潮,甚至引发错误判断。
美国芝加哥大学的群体极化效应指出,人们最初只是带有偏向性的观点,但经过讨论后会向极端化发展,并排斥不同观点。此外,证实偏差表明,当人们确立了某一个信念或观念,在接收和分析信息的过程中会产生寻找支持这个信念的倾向。也就是说,他们会很容易接受支持这个信念的信息,而忽略否定这个信念的信息,使得讨论偏离客观。例如在某解约事件中,网红刘某为低成本解约,编造被公司总经理孙某性骚扰的谣言引发热议,导致孙某失去工作、生活受到严重影响,而性骚扰本是片面之词,使得真相难以被发现。另有某图书馆事件中,学生指控肖某性骚扰,肖某因该事件被取消保研资格,本人在会上情绪激动后,网友看到相关视频中的谩骂言论当场情绪失控,而真相是他曾经患有肾性鼻炎,因湿疹复发才出现类似过敏反应。最终真相在舆论审判中被埋没,无法维护当事人的真正权益。
其次,网络环境的多元性本应包容不同的道德观念和价值取向,而网络审判却迫使人们接受单一的评判标准,形成道德压迫。许多事情本就没有绝对的是非对错之分,更多的是立场差异,需要通过理解形成共识。然而网络审判常呈现非黑即白的判定逻辑,将本可多元共存的事物贴上"正确"或"错误"的标签,导致中间立场沉默。正如沉默的螺旋理论指出,一方意见的沉默会造成另一方意见的扩散,使得优势声音越来越强大,另一方越来越沉默。
例如剪头发女孩郑某分享与爷爷的合照被恶意传播,遭大量网友以"惊悚""怪异"等恶意言论攻击,长期遭受网络暴力后自杀,而她原本只是简单分享生活。又如高三学生在百日誓师大会上作为代表的演讲视频被拍摄转发后在网上广泛流传,却引发网络审判,网友对他的表情进行嘲讽,甚至编造"被请家长""高考失利"等谣言。网络审判带来的巨大压力,在临近高考的关键时期让他倍感艰难。当人们习惯了用舆论审判代替理性思辨,用情绪宣泄取代客观分析,这种强加的观念最终会损害人们的权利,使社会偏离正义的轨道。综上,我方坚定认为网络舆论审判让我们离正义越来越远。
我方认为网络舆论审判不能维护人民的根本权益。首先,网络信息具有碎片化特征,各种复杂权利难以在片面信息中得到呈现,导致真相被淹没。部分传播者为了吸引眼球,往往倾向于发布具有刺激性的内容,却常常忽略了对真相本身的探寻。信息缺乏全面性,有调查显示,对于网络生产信息,7%的受访者采取认可确信的态度,而这些信息往往带有偏向性的暗示,容易引发舆论热潮,甚至引发错误判断。
美国芝加哥大学的群体极化效应指出,人们最初只是带有偏向性的观点,但经过讨论后会向极端化发展,并排斥不同观点。此外,证实偏差表明,当人们确立了某一个信念或观念,在接收和分析信息的过程中会产生寻找支持这个信念的倾向。也就是说,他们会很容易接受支持这个信念的信息,而忽略否定这个信念的信息,使得讨论偏离客观。例如在某解约事件中,网红刘某为低成本解约,编造被公司总经理孙某性骚扰的谣言引发热议,导致孙某失去工作、生活受到严重影响,而性骚扰本是片面之词,使得真相难以被发现。另有某图书馆事件中,学生指控肖某性骚扰,肖某因该事件被取消保研资格,本人在会上情绪激动后,网友看到相关视频中的谩骂言论当场情绪失控,而真相是他曾经患有肾性鼻炎,因湿疹复发才出现类似过敏反应。最终真相在舆论审判中被埋没,无法维护当事人的真正权益。
其次,网络环境的多元性本应包容不同的道德观念和价值取向,而网络审判却迫使人们接受单一的评判标准,形成道德压迫。许多事情本就没有绝对的是非对错之分,更多的是立场差异,需要通过理解形成共识。然而网络审判常呈现非黑即白的判定逻辑,将本可多元共存的事物贴上"正确"或"错误"的标签,导致中间立场沉默。正如沉默的螺旋理论指出,一方意见的沉默会造成另一方意见的扩散,使得优势声音越来越强大,另一方越来越沉默。
例如剪头发女孩郑某分享与爷爷的合照被恶意传播,遭大量网友以"惊悚""怪异"等恶意言论攻击,长期遭受网络暴力后自杀,而她原本只是简单分享生活。又如高三学生在百日誓师大会上作为代表的演讲视频被拍摄转发后在网上广泛流传,却引发网络审判,网友对他的表情进行嘲讽,甚至编造"被请家长""高考失利"等谣言。网络审判带来的巨大压力,在临近高考的关键时期让他倍感艰难。当人们习惯了用舆论审判代替理性思辨,用情绪宣泄取代客观分析,这种强加的观念最终会损害人们的权利,使社会偏离正义的轨道。综上,我方坚定认为网络舆论审判让我们离正义越来越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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测试可以听得到吗?可以的,不错。首先需要向各位道歉,因为主席同学那边可能网络不太好,计时时可能会出现一些问题,建议各位理解。
第一件事情,同学你觉得正义只有法律一种吗?我刚指的是政治、法律、道德的能力集中,实际上可以只有法律义务,这是第一件事情。
第二件事情,我很好奇网络舆论为什么就是骂人?我方并没有将网络舆论的单一性等同于骂人,但需要看到网络舆论的大环境反而是比较偏情绪化或非理性化的,这可称为情感性宣泄。有数据显示,65%的受访者表示在网络中进行情感宣泄,为什么情感宣泄就不如理性宣泄高级?同学,过度的情感宣泄可能导致网络暴力。第三个数据是62%的人在网络分享信息时不会对信息进行严格系统的审查,存在情绪泛滥的情况。你说可以有情绪,但在网络环境中是否会因此遭受网络暴力?自身有情绪这件事情其实也无所谓,这是第二件事情。
第三件事情,比如法院判案时,如果信息不全面可能会判错。所以法院会去收集信息,不会未经收集就下判断。因此,如果信息不全面时法院也可能判错,那我很好奇,为什么网络舆论因为信息不全面导致的错误判断,就不等于非正义?法院判错一个人会还其清白,会对真正的施暴者予以惩罚,但网络舆论同样可以还人清白。例如最近的案例,已经还当事人清白,让大家知道那位男生只是身体不适长了湿疹,根本没有性骚扰行为。
对方提到网络环境是多元的,很多事情无关对错,可是无关对错就不能有立场吗?同学,刚才提到的案例中,肖某的清白和留学时间的恢复都是网民的舆论审判带来的,这说明现在道德观确实是多元的吗?
我的问题是,对方说环境是多元的,很多时候无关对错,可是无关对错就不能有立场吗?我可以有立场,但在沉默螺旋效应下,偏激的言论会被放大,而对方从未论证过当舆论环境偏激时,有立场就能带来正确的审判结果。因此,对方第二个论点根本无法在当下的舆论环境中成立,反而正方指出网络舆论的情绪化会导致判断失误。
网络舆论时代,确实会存在信息传播的放大效应。
测试可以听得到吗?可以的,不错。首先需要向各位道歉,因为主席同学那边可能网络不太好,计时时可能会出现一些问题,建议各位理解。
第一件事情,同学你觉得正义只有法律一种吗?我刚指的是政治、法律、道德的能力集中,实际上可以只有法律义务,这是第一件事情。
第二件事情,我很好奇网络舆论为什么就是骂人?我方并没有将网络舆论的单一性等同于骂人,但需要看到网络舆论的大环境反而是比较偏情绪化或非理性化的,这可称为情感性宣泄。有数据显示,65%的受访者表示在网络中进行情感宣泄,为什么情感宣泄就不如理性宣泄高级?同学,过度的情感宣泄可能导致网络暴力。第三个数据是62%的人在网络分享信息时不会对信息进行严格系统的审查,存在情绪泛滥的情况。你说可以有情绪,但在网络环境中是否会因此遭受网络暴力?自身有情绪这件事情其实也无所谓,这是第二件事情。
第三件事情,比如法院判案时,如果信息不全面可能会判错。所以法院会去收集信息,不会未经收集就下判断。因此,如果信息不全面时法院也可能判错,那我很好奇,为什么网络舆论因为信息不全面导致的错误判断,就不等于非正义?法院判错一个人会还其清白,会对真正的施暴者予以惩罚,但网络舆论同样可以还人清白。例如最近的案例,已经还当事人清白,让大家知道那位男生只是身体不适长了湿疹,根本没有性骚扰行为。
对方提到网络环境是多元的,很多事情无关对错,可是无关对错就不能有立场吗?同学,刚才提到的案例中,肖某的清白和留学时间的恢复都是网民的舆论审判带来的,这说明现在道德观确实是多元的吗?
我的问题是,对方说环境是多元的,很多时候无关对错,可是无关对错就不能有立场吗?我可以有立场,但在沉默螺旋效应下,偏激的言论会被放大,而对方从未论证过当舆论环境偏激时,有立场就能带来正确的审判结果。因此,对方第二个论点根本无法在当下的舆论环境中成立,反而正方指出网络舆论的情绪化会导致判断失误。
网络舆论时代,确实会存在信息传播的放大效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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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文本中仅呈现正方二辩质询内容,反方一辩的回答部分缺失,攻防转换节点主要由正方提问和推进构成)
首先,对方将法律与正义简单绑定,认为法律判决正确即为正义,错误即非正义。按此逻辑,若网络舆论审判得出正确结论,是否也应被视为正义?这种非此即彼的论证方式缺乏讨论价值。
其次,对方对网络舆论审判的要求过于严苛,认为其必须像法律程序般绝对理性、毫无情绪、信息完整。但正义本身并非只有法律一种表现形式,带有情绪表达或存在信息缺失,并不必然导致非正义。正如对方所言,判断标准应看最终结果是否正确。
以武汉大学女生诬告男生性骚扰事件为例,尽管初期舆论存在误判,但随着真相披露,舆论已完成自我修正,转而声讨诬告者。这种动态纠偏过程正是正义的体现,为何不能被认可?
对方将法律与网络舆论对立的观点存在明显谬误。法律体系存在漏洞是客观事实,而诸多案例显示,正是网络舆论审判推动了法律完善。以昆山反杀案为例,正是网络舆论的广泛关注,促使司法机关重新审视正当防卫认定标准,最终纠正了"防卫过当"的初始判断。
可见,网络舆论审判能够暴露法律体系的漏洞,与法律形成相辅相成的关系,共同推进社会正义的实现。
首先,对方将法律与正义简单绑定,认为法律判决正确即为正义,错误即非正义。按此逻辑,若网络舆论审判得出正确结论,是否也应被视为正义?这种非此即彼的论证方式缺乏讨论价值。
其次,对方对网络舆论审判的要求过于严苛,认为其必须像法律程序般绝对理性、毫无情绪、信息完整。但正义本身并非只有法律一种表现形式,带有情绪表达或存在信息缺失,并不必然导致非正义。正如对方所言,判断标准应看最终结果是否正确。
以武汉大学女生诬告男生性骚扰事件为例,尽管初期舆论存在误判,但随着真相披露,舆论已完成自我修正,转而声讨诬告者。这种动态纠偏过程正是正义的体现,为何不能被认可?
对方将法律与网络舆论对立的观点存在明显谬误。法律体系存在漏洞是客观事实,而诸多案例显示,正是网络舆论审判推动了法律完善。以昆山反杀案为例,正是网络舆论的广泛关注,促使司法机关重新审视正当防卫认定标准,最终纠正了"防卫过当"的初始判断。
可见,网络舆论审判能够暴露法律体系的漏洞,与法律形成相辅相成的关系,共同推进社会正义的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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奇袭质询
进入质询环节。对方发动的是自学吗?正方二辩可以听到吗?请看计时同学,你们方认为这是实现目标的途径之一,因为可以通过考研、高考等方式考取清华,对吗?
需要说明的是,不要纠结我方之前的计时问题。建议更换计时方式,恢复1分20秒时间,可以吗?
重申质询问题:按照对方观点,既然存在多种途径实现正义,就像存在多种途径考取清华一样。但如果最终未能考上清华,反而进入了武汉科技大学,是否就能否认通过这些途径可以考取清华的可能性?对方强调途径的存在,但关键在于如何通过这些途径实现目标,仅论证途径存在是不够的,需要说明如何通过该途径实现正义,而非仅声称有途径即可。
对方提到群众的正义观会对事件进行补充,请问群众的正义观就一定是正确的正义观吗?有数据显示,法律判决未必总能达到正义结果,因此需要群众补充。但这存在两个问题:第一,途径本身存在不代表能实现目标,可能是人的执行问题导致途径失效;第二,对方从未明确回应过第二个问题。
需要打断一下,对方的论证逻辑存在矛盾:既然承认途径存在但人可能无法执行,那么法律途径同样存在,若出现错判是否也与法律无关?同理,网络舆论若出现误判,是否也与网络舆论本身无关?可见对方的途径论证无法满足需求性,这一点不再纠缠。
对方认为群众的正义观可以补充法律判决,实质仍是以法律为最终标准。因此正义与否取决于法律是否能通过对方所说的途径得以体现,而我方认为网络审判无论结果对错,其本质是否应该存在才是核心争议。对方一开始讨论判准,随后转向结果有效性,现在又阻止我方发言,论证逻辑存在明显跳跃。
数据显示68%的网民不会对事实进行严格审查,如何保证他们的判断具有正义性?对方既声称法律未必正义,又依赖法律作为最终标准,同时无法证明网络舆论能确保正义实现,这种论证存在根本矛盾。
奇袭质询
进入质询环节。对方发动的是自学吗?正方二辩可以听到吗?请看计时同学,你们方认为这是实现目标的途径之一,因为可以通过考研、高考等方式考取清华,对吗?
需要说明的是,不要纠结我方之前的计时问题。建议更换计时方式,恢复1分20秒时间,可以吗?
重申质询问题:按照对方观点,既然存在多种途径实现正义,就像存在多种途径考取清华一样。但如果最终未能考上清华,反而进入了武汉科技大学,是否就能否认通过这些途径可以考取清华的可能性?对方强调途径的存在,但关键在于如何通过这些途径实现目标,仅论证途径存在是不够的,需要说明如何通过该途径实现正义,而非仅声称有途径即可。
对方提到群众的正义观会对事件进行补充,请问群众的正义观就一定是正确的正义观吗?有数据显示,法律判决未必总能达到正义结果,因此需要群众补充。但这存在两个问题:第一,途径本身存在不代表能实现目标,可能是人的执行问题导致途径失效;第二,对方从未明确回应过第二个问题。
需要打断一下,对方的论证逻辑存在矛盾:既然承认途径存在但人可能无法执行,那么法律途径同样存在,若出现错判是否也与法律无关?同理,网络舆论若出现误判,是否也与网络舆论本身无关?可见对方的途径论证无法满足需求性,这一点不再纠缠。
对方认为群众的正义观可以补充法律判决,实质仍是以法律为最终标准。因此正义与否取决于法律是否能通过对方所说的途径得以体现,而我方认为网络审判无论结果对错,其本质是否应该存在才是核心争议。对方一开始讨论判准,随后转向结果有效性,现在又阻止我方发言,论证逻辑存在明显跳跃。
数据显示68%的网民不会对事实进行严格审查,如何保证他们的判断具有正义性?对方既声称法律未必正义,又依赖法律作为最终标准,同时无法证明网络舆论能确保正义实现,这种论证存在根本矛盾。
以下为ai总结(感谢来自 刘圣韬 学长的精彩ai prompt!基座大模型为豆包。)
这一个及时返回。麦克风测试能听见吗?可以听见,可以听见吗?哦,可以可以。您方今天说网络审判有这么多错处,所以您方是不是打算说网友不可以在网上发表任何关于事件自己的看法呢?等一下,为什么我还没开始说话就计时5秒了?刚刚是因为两个声音混在一起了,不好意思,等一下,那让他重置吧,重新来,双方重置OK,好的。
我重新问一遍,您方是不是认为网民不可以在网上发表对一些事件的看法,不允许发表这些言论了?我方告诉你,可以讨论,但是不要审判。问一下你方的比较平台是什么?是网络舆论出现前和网络舆论出现后比较吗?哦,网络舆论审判。我方比较的是今天网络舆论审判出现之后,有没有让大家多了一个途径去走向正义。
你没有听懂我的意思,我们问的是,你们是拿网络舆论出现之前和出现之后比较,还是网络舆论出现之后,现在和之前比较?出现前和出现后吧。好,所以现在比较的是出现前后,所以我们再问,你方观点被看见是因为网络舆论还是因为审判了?不好意思,没太听清楚,可以再问一遍吗?观点被看见是因为网络舆论,还是因为什么?
如果没有网络舆论的推动,今天我的观点可能微不足道,没有办法让大家看见。为什么没有基正方呢?我这边显示恢复仿封控面,有一个启动正方。用的恢复反方向对,你可以重新回答一下吗?我刚讲什么来着?观点被看见是因为网络舆论还是因为什么?因为网络舆论,所以我的观点能被看见,因为网络舆论有巨大的关注度,能让大家关注这个事情,了解这个事情。
好,所以在这里提一下,今天观点被看见是因为网络舆论,而不是因为审判,所以之后有关于网络舆论的利好点,不能归在网络舆论审判的利好点,这一点你方是要区分的。再问到你,今天在网上寻求帮助的,一定是受害者吗?比如说小朋已军这个例子。Our.小慧君的这个例子,你帮小辉什么呢?我问你一下,小慧君在网上说老板性骚扰她,小慧已经是伤害不久吗?你刚所说的在网上发声,因为大家其实在意真相,所以你会发现最后小慧君跟他老板的案例,大家发现老板是诬告的那一方,最后还了他清白。
对方辩友,还了他的清白,所以老板破产,老板有很大的负债,这部分真正受害者的损伤,你方要不要看?法律也有误判的伤害,网络舆论也有改进的空间。所以今天你方告诉我们法院也会误判,但是网络舆论误判的概率好像更大吧?你方今天只是说法官也会误判,那法官误判的占比是多少?你不能给出数据来论证,我希望在后续能够听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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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重新问一遍,您方是不是认为网民不可以在网上发表对一些事件的看法,不允许发表这些言论了?我方告诉你,可以讨论,但是不要审判。问一下你方的比较平台是什么?是网络舆论出现前和网络舆论出现后比较吗?哦,网络舆论审判。我方比较的是今天网络舆论审判出现之后,有没有让大家多了一个途径去走向正义。
你没有听懂我的意思,我们问的是,你们是拿网络舆论出现之前和出现之后比较,还是网络舆论出现之后,现在和之前比较?出现前和出现后吧。好,所以现在比较的是出现前后,所以我们再问,你方观点被看见是因为网络舆论还是因为审判了?不好意思,没太听清楚,可以再问一遍吗?观点被看见是因为网络舆论,还是因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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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方辩友,还了他的清白,所以老板破产,老板有很大的负债,这部分真正受害者的损伤,你方要不要看?法律也有误判的伤害,网络舆论也有改进的空间。所以今天你方告诉我们法院也会误判,但是网络舆论误判的概率好像更大吧?你方今天只是说法官也会误判,那法官误判的占比是多少?你不能给出数据来论证,我希望在后续能够听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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攻防转换节点:
下面有请反方一辩。能听见吗?可以的。好,首先我们需达成基本共识,即讨论应基于合理的逻辑架构。对方认为荧光探针是途径之一,但这一论证能成立吗?今天我方认为达成目标如同"条条大路通罗马",可以通过多种方式实现,但对方提出的途径真的符合讨论语境吗?以上是对您方论证的两点拆解。
今天的比较应围绕"有网络舆论审判"与"没有网络舆论审判"两种情形展开对比,因此需要审视当前网络舆论的现状。对方提到有人支持网络舆论审判,但为何忽视相关数据?调查显示63%的受访者表示身边人遭受过网络暴力,70.19%的人认为网络暴力现象普遍存在。数据来源于中国青年报社会调查中心。此外,62%的受访者在分享信息前不会对信息进行严格审查,这些数据难道不应纳入讨论吗?
对方不应混淆概念,我方并非反对公众发表个人立场,而是强调"评判"不等于"审判",个人立场也不等同于审判。以"女子头发"案件为例,公众完全可以表达祝福等合理看法,但不应发表"她是老少通吃"这类定性言论。公开表达看法与进行审判,二者存在本质区别,不应混为一谈。
再回应您方对我方举例的质疑:关于肖某案件,究竟是谁为其澄清清白?是法院而非网友。网友对其进行人肉搜索,甚至导致其错失保研、留学机会,这些负面影响正是网络审判造成的,而法院的判决才是基于法律的公正裁决。
其次,对方诸多例子试图证明网络舆论推动司法进步,但需明确的是,今天讨论的辩题是"网络舆论审判"而非"网络舆论"本身带来的结果,二者不能混为一谈。
对方提出"法律也会误判",进而推论"网络审判即使存在错误也合理",这种类比并不恰当。科学研究允许容错,但需建立在严谨的验证体系上,而网络审判的错误往往缺乏有效纠正机制,二者不可简单类比。
下面有请反方一辩。能听见吗?可以的。好,首先我们需达成基本共识,即讨论应基于合理的逻辑架构。对方认为荧光探针是途径之一,但这一论证能成立吗?今天我方认为达成目标如同"条条大路通罗马",可以通过多种方式实现,但对方提出的途径真的符合讨论语境吗?以上是对您方论证的两点拆解。
今天的比较应围绕"有网络舆论审判"与"没有网络舆论审判"两种情形展开对比,因此需要审视当前网络舆论的现状。对方提到有人支持网络舆论审判,但为何忽视相关数据?调查显示63%的受访者表示身边人遭受过网络暴力,70.19%的人认为网络暴力现象普遍存在。数据来源于中国青年报社会调查中心。此外,62%的受访者在分享信息前不会对信息进行严格审查,这些数据难道不应纳入讨论吗?
对方不应混淆概念,我方并非反对公众发表个人立场,而是强调"评判"不等于"审判",个人立场也不等同于审判。以"女子头发"案件为例,公众完全可以表达祝福等合理看法,但不应发表"她是老少通吃"这类定性言论。公开表达看法与进行审判,二者存在本质区别,不应混为一谈。
再回应您方对我方举例的质疑:关于肖某案件,究竟是谁为其澄清清白?是法院而非网友。网友对其进行人肉搜索,甚至导致其错失保研、留学机会,这些负面影响正是网络审判造成的,而法院的判决才是基于法律的公正裁决。
其次,对方诸多例子试图证明网络舆论推动司法进步,但需明确的是,今天讨论的辩题是"网络舆论审判"而非"网络舆论"本身带来的结果,二者不能混为一谈。
对方提出"法律也会误判",进而推论"网络审判即使存在错误也合理",这种类比并不恰当。科学研究允许容错,但需建立在严谨的验证体系上,而网络审判的错误往往缺乏有效纠正机制,二者不可简单类比。
以下为ai总结(感谢来自 刘圣韬 学长的精彩ai prompt!基座大模型为豆包。)
对方辩友认为,网络舆论不应与网络舆论审判挂钩,理由是审判结果需以法庭最终判决为准。但按照此逻辑,法庭上双方举证的过程与正义无关,只有法官敲下法槌的瞬间才叫正义,这样的讨论意义何在?即便如此,对方辩友关注的不也只是结果吗?若只在意结果,过程存在缺陷又有何妨?只要结果正确即可。按照对方定义,即便过程中存在网络暴力,只要结果正确就是可行的。更重要的是,即便存在无奈,似乎也不影响正义的实现。
对方对我方的攻击,无非是声称网络舆论审判的误判较多,而法院审判的误判较少。但对方从未举证比较过二者误判率的高低。即便法院误判较少,可当出现个人被错关十几年甚至被判死刑的情况时,这与正义结果又有何关联?正如对方所言,法院判错后可能给予经济赔偿;而网络舆论审判若出现误判,可能导致当事人抑郁,但舆论也会通过反思纠错最终导向正确结果。为何法院的判错可以被视为正义,而网络舆论审判的判错就不行?显然,判错的弊端双方都可能存在,而我方更关注的是如何接近正义。
有数据表明,网络舆论审判与法律可以相辅相成,网络舆论审判能够推动法律进步。在这一过程中,网络舆论审判不也在不断靠近正义吗?对方对我方的所有攻击,本质上是对我方提出了过高要求,这恰恰是对方在试图扩张我方的论证责任。
我想请问,对方刚刚提到网络上有很多不一定是受害者,这一点确实没错。但我想追问的是,当有人在网上谎称被侵害时,正是舆论场中网友的追问、证据晾晒以及专业人士的分析,最终揭穿了谎言。例如,某国博主伪造被家暴视频博取同情,最后被网友扒出真相。这难道不是舆论在维护不被虚假求助欺骗的正义吗?
首先,今天的网络舆论环境非常不好,前面已提供诸多数据。正是因为对方所提倡的这些行为,导致任何人都可能在网上造谣,最终使真正需要帮助的人受到伤害。
我方并未说网络上所有信息都是真实的。我想问的是,在法院受理的案件中,难道就没有原告撒谎、伪造证据的情况吗?
我方有数据显示,68%的人在网上急于发表看法且存在非理性表达问题,70%的受访者对网络信息采取“宁可信其有”的态度。我承认部分人会因情绪激动发表言论,但这只是个人发表舆论的好坏,与我们今天讨论的“离正义远不远”是两回事。
所以对方其实是不看网络舆论环境的是吗?我方提供的所有数据,对方既未用数据对冲,也未拆解,只是说“这与辩题无关”。若辩题不需要数据,那为何辩论中要使用数据呢?我方的数据已表明,当前网络环境确实不佳,人们越来越不相信真相,这正是网络舆论审判可能带来的负面影响。
对方可以拿出关于网友理性程度的数据来反驳,但对方并未提供。我方想强调的是,网络舆论环境的好坏与我们讨论的“是否离正义更近”是两个不同的问题。
对方是说不看网络舆论环境吗?我方提供的所有数据,对方都未正面回应,而是直接称“与辩题无关”。如果辩题不需要数据,那辩论为何要使用数据呢?我方已用数据证明当前网络环境不佳,人们对真相的信任度下降,这正是网络舆论审判带来的现实问题。
您方所说的数据,想让我方拿出什么数据呢?您可以找一找相关数据,我方已提供数据,您方可以选择反驳或对冲。我方强调的是,网络舆论环境的好坏与我们讨论的“离正义远近”是两回事,二者并无直接关联。
今天我们讨论的是网络舆论审判是否让我们离正义更近,而非网络舆论环境本身。我方认为,即便网络舆论存在非理性因素,但其推动正义的作用不应被忽视。
我方想告诉你的是,今天我方的观点是不主张进行网络舆论审判,可以讨论但不应审判他人。
但很多审判结果正是通过舆论推动实现的,我方并非主张要去审判什么,而是强调舆论的监督和推动作用。
对方将网络舆论的所有利好都归到审判身上,但并未论证网络舆论与审判之间的必然联系。我方认为网络舆论和网络舆论审判是两个概念,不能将网络舆论的利好简单归为网络舆论审判的功劳。如果对方需要这样归因,就必须论证清楚网络舆论的利好为何一定是审判带来的。
我的意思是,舆论的好坏与审判本身是两回事,我方关注的是舆论如何推动审判结果向正义靠近。
对方辩友认为,网络舆论不应与网络舆论审判挂钩,理由是审判结果需以法庭最终判决为准。但按照此逻辑,法庭上双方举证的过程与正义无关,只有法官敲下法槌的瞬间才叫正义,这样的讨论意义何在?即便如此,对方辩友关注的不也只是结果吗?若只在意结果,过程存在缺陷又有何妨?只要结果正确即可。按照对方定义,即便过程中存在网络暴力,只要结果正确就是可行的。更重要的是,即便存在无奈,似乎也不影响正义的实现。
对方对我方的攻击,无非是声称网络舆论审判的误判较多,而法院审判的误判较少。但对方从未举证比较过二者误判率的高低。即便法院误判较少,可当出现个人被错关十几年甚至被判死刑的情况时,这与正义结果又有何关联?正如对方所言,法院判错后可能给予经济赔偿;而网络舆论审判若出现误判,可能导致当事人抑郁,但舆论也会通过反思纠错最终导向正确结果。为何法院的判错可以被视为正义,而网络舆论审判的判错就不行?显然,判错的弊端双方都可能存在,而我方更关注的是如何接近正义。
有数据表明,网络舆论审判与法律可以相辅相成,网络舆论审判能够推动法律进步。在这一过程中,网络舆论审判不也在不断靠近正义吗?对方对我方的所有攻击,本质上是对我方提出了过高要求,这恰恰是对方在试图扩张我方的论证责任。
我想请问,对方刚刚提到网络上有很多不一定是受害者,这一点确实没错。但我想追问的是,当有人在网上谎称被侵害时,正是舆论场中网友的追问、证据晾晒以及专业人士的分析,最终揭穿了谎言。例如,某国博主伪造被家暴视频博取同情,最后被网友扒出真相。这难道不是舆论在维护不被虚假求助欺骗的正义吗?
首先,今天的网络舆论环境非常不好,前面已提供诸多数据。正是因为对方所提倡的这些行为,导致任何人都可能在网上造谣,最终使真正需要帮助的人受到伤害。
我方并未说网络上所有信息都是真实的。我想问的是,在法院受理的案件中,难道就没有原告撒谎、伪造证据的情况吗?
我方有数据显示,68%的人在网上急于发表看法且存在非理性表达问题,70%的受访者对网络信息采取“宁可信其有”的态度。我承认部分人会因情绪激动发表言论,但这只是个人发表舆论的好坏,与我们今天讨论的“离正义远不远”是两回事。
所以对方其实是不看网络舆论环境的是吗?我方提供的所有数据,对方既未用数据对冲,也未拆解,只是说“这与辩题无关”。若辩题不需要数据,那为何辩论中要使用数据呢?我方的数据已表明,当前网络环境确实不佳,人们越来越不相信真相,这正是网络舆论审判可能带来的负面影响。
对方可以拿出关于网友理性程度的数据来反驳,但对方并未提供。我方想强调的是,网络舆论环境的好坏与我们讨论的“是否离正义更近”是两个不同的问题。
对方是说不看网络舆论环境吗?我方提供的所有数据,对方都未正面回应,而是直接称“与辩题无关”。如果辩题不需要数据,那辩论为何要使用数据呢?我方已用数据证明当前网络环境不佳,人们对真相的信任度下降,这正是网络舆论审判带来的现实问题。
您方所说的数据,想让我方拿出什么数据呢?您可以找一找相关数据,我方已提供数据,您方可以选择反驳或对冲。我方强调的是,网络舆论环境的好坏与我们讨论的“离正义远近”是两回事,二者并无直接关联。
今天我们讨论的是网络舆论审判是否让我们离正义更近,而非网络舆论环境本身。我方认为,即便网络舆论存在非理性因素,但其推动正义的作用不应被忽视。
我方想告诉你的是,今天我方的观点是不主张进行网络舆论审判,可以讨论但不应审判他人。
但很多审判结果正是通过舆论推动实现的,我方并非主张要去审判什么,而是强调舆论的监督和推动作用。
对方将网络舆论的所有利好都归到审判身上,但并未论证网络舆论与审判之间的必然联系。我方认为网络舆论和网络舆论审判是两个概念,不能将网络舆论的利好简单归为网络舆论审判的功劳。如果对方需要这样归因,就必须论证清楚网络舆论的利好为何一定是审判带来的。
我的意思是,舆论的好坏与审判本身是两回事,我方关注的是舆论如何推动审判结果向正义靠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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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有请反方三辩进行盘问。麦克风测试,请问可以听到吗?可以听得到。同学,对方同学请教你们第一个问题就是在武汉大学图书馆那个信骚案件当中,当事人杨某发帖引发网友的愤慨,他指责那个肖某说这个男生一定是信骚扰,逛一下,我问你这样的审判正义性在哪里啊?一边同学。可以,妈妈不要记我迟了吗?我已经说完话了,是卡了吗?没有记啊。我这边看到我说完话之后,已经从50跳到46了。可能是他那边的网络有延时,所以你这边看到的可能会有延时。哦,就是我想提出一个问题,为什么你们三遍在说话的时候,就是那个时间就会很长,好像我特意观察一下,好像时间的流动和停止都是正常的,为什么到了我说话,我发言就一直在计时,5边我不练,就是5边我们也没有必要那边多计时,哪边上不计时的,因为他那边网络比较卡顿,所以有的时候你那边会有延时,看到的时候会有计时,但是还没有停的情况,但是哎呀,那那那只要我这边有计时,你们那边也不要有延迟,好吧,不要这样啊,回答我问题就好了,一边同学。你能再说一遍吗?好不住,我记得我放10,我请教你这个问题在武汉大学图书馆那个例子怎么样?大家都还没有知道事情情真相的时候,他指责肖某说这个男生一定是性骚扰惯犯,我问你这样的网络舆论审判证明性在哪里啊?粉丝在后面,他不是也会问了吗?不是也给他,哎呀,太好了,没有关系,所以你先承认了,这是网络,你他你他就好,我记住你,所以这个被控告的人,他后来患上了PTSE,他的抑郁倾向比他妈妈所说高达80%,所以网络舆论审判会带来伤害政策我先确认了,我住你,后来发你方也说,后来发现了肖某并没有实行性骚扰行为,他只是隔意销量而已,那我问你肖某是不是没错啊?确实什么,我再问同学,我再问一辩同学。等一下这个答案,你能再说一遍吗?好,依然是9,我20,后来你方也说他发现了真相啊,对不对?现在肖某没有实行性骚扰的行为,他只是在隔离挠养red,我问你肖某到底有没有错,他没有错啊,他是没有说啊,好同学,所以我只要这里网络理论审判会审判一个本身没有错误的人,这义性在哪,我看不到,同时网络舆论审判甚至会给这个人带来伤害,所以离这越来越远了,你看到没有,这就是这件爱情本身,你们一直在告诉我,这咋了就干咋了,对待伤害本身就是错。
所以我继续问你,现在大家事情成了输出之后,大家又去审判这个杨某,就是这个女生企图为受害者肖某讨为公呢?哦,这话一点我问你啊,那这样审判是不是在你方的假象里面,是不是离人们心中的正义更近了呀?你要是他说的话,那法律他会他也有说法,难道说反对他是是不正义的吗?好,同时这个问题我后续跟你讲,你回答我这个问题就好了。你能再说一下吗?不好意思,真的不好意思。就是现在发现肖某没有错,大家又去骂骂杨某,你觉得这个事情骂骂那个确实做错了事情的人,是不是在你方心目当中觉得离正义更近了?嗯。嗯,他并不是啊,那你说你忘到底怎么样审判才叫离正义更近了呀?嗯,等一下,我没有,没有关开系你方说不出来,你看到没有,你方自己都没有比较平台,看怎么样,你正义震静了,所以你看到没有,真正没有得到真相的事情是您方反而不仅没有得到真相,还在诬陷他人,并且给他人造造成了伤害,这叫你正一对更远了。
我一续问,你是一个运动员输了比赛,你方觉得有没有对错之分?四点同学。哦,不好意思,刚刚走神了一下,不信你方,你帮我问一下,你再重新问一下。不是我忘了,是,所以同学一个运动员输了比赛,这件事情到底有没有对错处分?输了比赛什么意思,可以就是再解释一下,得问清楚一点,一个运动员跨运动员呢,他输了比赛,他有没有错?没有错啊,对啊,所以网络审么,有时候也会有一些弊端,这不影响它慢慢的在变好吗?哎,太好的同学,我之前就跟你比较过了,是有和没有网络审判之后,离这义更近了还是更远了,不是网络舆论出现之后,他慢慢的进,离这义更近了还是更远了,我确告诉你,所以你看到没有,在有了没有网络舆论审判之前,李俊一正讲是我方,所以你看到没有一个本来没有错的运动员,他去因为输了比赛,然后被网友舆论审判诟病,你方也承认了这么多诟病是不正当的,所以会带来伤害,你这一辈啊,你看到没有,我记住你,所以在一些媒,一些事情不必被外界评判的时候,你方为什么要给他强加审判,四辩同学?
怎么就是今天,今天也有一些事情确实需要一些网络舆论审判的推动啊,比如说今天我我们对那个小慧军的案子进行一些讨论,如果没有,如果没有任何人发表一些就是一些立场性的看法的话,那。同学,你不要我都看到了没有,我们前面已经截下了,这叫什么,这叫网络环境带来的让大家大家看到这个事情,而不是所谓审判,而任性一个放在审判看法到底区别在哪里,我从来没有听到,到底区别在哪。
下面有请反方三辩进行盘问。麦克风测试,请问可以听到吗?可以听得到。同学,对方同学请教你们第一个问题就是在武汉大学图书馆那个信骚案件当中,当事人杨某发帖引发网友的愤慨,他指责那个肖某说这个男生一定是信骚扰,逛一下,我问你这样的审判正义性在哪里啊?一边同学。可以,妈妈不要记我迟了吗?我已经说完话了,是卡了吗?没有记啊。我这边看到我说完话之后,已经从50跳到46了。可能是他那边的网络有延时,所以你这边看到的可能会有延时。哦,就是我想提出一个问题,为什么你们三遍在说话的时候,就是那个时间就会很长,好像我特意观察一下,好像时间的流动和停止都是正常的,为什么到了我说话,我发言就一直在计时,5边我不练,就是5边我们也没有必要那边多计时,哪边上不计时的,因为他那边网络比较卡顿,所以有的时候你那边会有延时,看到的时候会有计时,但是还没有停的情况,但是哎呀,那那那只要我这边有计时,你们那边也不要有延迟,好吧,不要这样啊,回答我问题就好了,一边同学。你能再说一遍吗?好不住,我记得我放10,我请教你这个问题在武汉大学图书馆那个例子怎么样?大家都还没有知道事情情真相的时候,他指责肖某说这个男生一定是性骚扰惯犯,我问你这样的网络舆论审判证明性在哪里啊?粉丝在后面,他不是也会问了吗?不是也给他,哎呀,太好了,没有关系,所以你先承认了,这是网络,你他你他就好,我记住你,所以这个被控告的人,他后来患上了PTSE,他的抑郁倾向比他妈妈所说高达80%,所以网络舆论审判会带来伤害政策我先确认了,我住你,后来发你方也说,后来发现了肖某并没有实行性骚扰行为,他只是隔意销量而已,那我问你肖某是不是没错啊?确实什么,我再问同学,我再问一辩同学。等一下这个答案,你能再说一遍吗?好,依然是9,我20,后来你方也说他发现了真相啊,对不对?现在肖某没有实行性骚扰的行为,他只是在隔离挠养red,我问你肖某到底有没有错,他没有错啊,他是没有说啊,好同学,所以我只要这里网络理论审判会审判一个本身没有错误的人,这义性在哪,我看不到,同时网络舆论审判甚至会给这个人带来伤害,所以离这越来越远了,你看到没有,这就是这件爱情本身,你们一直在告诉我,这咋了就干咋了,对待伤害本身就是错。
所以我继续问你,现在大家事情成了输出之后,大家又去审判这个杨某,就是这个女生企图为受害者肖某讨为公呢?哦,这话一点我问你啊,那这样审判是不是在你方的假象里面,是不是离人们心中的正义更近了呀?你要是他说的话,那法律他会他也有说法,难道说反对他是是不正义的吗?好,同时这个问题我后续跟你讲,你回答我这个问题就好了。你能再说一下吗?不好意思,真的不好意思。就是现在发现肖某没有错,大家又去骂骂杨某,你觉得这个事情骂骂那个确实做错了事情的人,是不是在你方心目当中觉得离正义更近了?嗯。嗯,他并不是啊,那你说你忘到底怎么样审判才叫离正义更近了呀?嗯,等一下,我没有,没有关开系你方说不出来,你看到没有,你方自己都没有比较平台,看怎么样,你正义震静了,所以你看到没有,真正没有得到真相的事情是您方反而不仅没有得到真相,还在诬陷他人,并且给他人造造成了伤害,这叫你正一对更远了。
我一续问,你是一个运动员输了比赛,你方觉得有没有对错之分?四点同学。哦,不好意思,刚刚走神了一下,不信你方,你帮我问一下,你再重新问一下。不是我忘了,是,所以同学一个运动员输了比赛,这件事情到底有没有对错处分?输了比赛什么意思,可以就是再解释一下,得问清楚一点,一个运动员跨运动员呢,他输了比赛,他有没有错?没有错啊,对啊,所以网络审么,有时候也会有一些弊端,这不影响它慢慢的在变好吗?哎,太好的同学,我之前就跟你比较过了,是有和没有网络审判之后,离这义更近了还是更远了,不是网络舆论出现之后,他慢慢的进,离这义更近了还是更远了,我确告诉你,所以你看到没有,在有了没有网络舆论审判之前,李俊一正讲是我方,所以你看到没有一个本来没有错的运动员,他去因为输了比赛,然后被网友舆论审判诟病,你方也承认了这么多诟病是不正当的,所以会带来伤害,你这一辈啊,你看到没有,我记住你,所以在一些媒,一些事情不必被外界评判的时候,你方为什么要给他强加审判,四辩同学?
怎么就是今天,今天也有一些事情确实需要一些网络舆论审判的推动啊,比如说今天我我们对那个小慧军的案子进行一些讨论,如果没有,如果没有任何人发表一些就是一些立场性的看法的话,那。同学,你不要我都看到了没有,我们前面已经截下了,这叫什么,这叫网络环境带来的让大家大家看到这个事情,而不是所谓审判,而任性一个放在审判看法到底区别在哪里,我从来没有听到,到底区别在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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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方辩友,我们先来确定今天网络舆论审判的真实样态。您方已承认网络舆论审判有好有坏,却为何不愿正视其负面特质?一直强调网络舆论审判可以参与司法,我方对此实在难以理解。
我方举证显示,网络舆论中情感宣泄占比高达73%。部分媒体或发布者为博取流量,常采用夸张噱头吸引关注,导致网络造谣成本极低。这使得互联网用户往往不在乎事件真相,很少有人会追根溯源了解全部过程再进行评判。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的调查也证实,62%的人在分享信息前不会进行系统事实核查,却在不明真相的情况下对案件进行“审判”,这样的“审判”何谈正义?
您方提及的武汉大学图书馆案例中,当事人肖某被指控性骚扰,相关帖子在社交平台引发广大网友对其进行舆论审判。最终导致肖某患上创伤后应激障碍(PTSD)并曾试图自杀,其爷爷也因这场网络人身攻击去世。然而警方调查结果显示,肖某并未构成性骚扰行为。面对这样的结果,您方怎能称“这就得到了正义”?有人抑郁、有人离世,造成如此严重的伤害,在您方看来仍属正义范畴吗?我方对此特别不理解。
第一,网络舆论审判无法做到在了解全部真相后再做出评判,即便真相水落石出,对当事人的伤害也已造成,这与正义的目标背道而驰。
第二,网络上真的有那么多事情需要通过网络舆论审判解决吗?“审判”真的是必要手段吗?您方刚才所有举证的案例,本质上都属于网络讨论或通过网络途径让事件被看见。我方认为,寻求正义有更合理的渠道:市场热线、网络信访平台以及中国法院网的对话平台等,都能让事件得到关注和处理,而不必通过类似“审判长”式的角色对他人造成伤害。
对方辩友,我们先来确定今天网络舆论审判的真实样态。您方已承认网络舆论审判有好有坏,却为何不愿正视其负面特质?一直强调网络舆论审判可以参与司法,我方对此实在难以理解。
我方举证显示,网络舆论中情感宣泄占比高达73%。部分媒体或发布者为博取流量,常采用夸张噱头吸引关注,导致网络造谣成本极低。这使得互联网用户往往不在乎事件真相,很少有人会追根溯源了解全部过程再进行评判。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的调查也证实,62%的人在分享信息前不会进行系统事实核查,却在不明真相的情况下对案件进行“审判”,这样的“审判”何谈正义?
您方提及的武汉大学图书馆案例中,当事人肖某被指控性骚扰,相关帖子在社交平台引发广大网友对其进行舆论审判。最终导致肖某患上创伤后应激障碍(PTSD)并曾试图自杀,其爷爷也因这场网络人身攻击去世。然而警方调查结果显示,肖某并未构成性骚扰行为。面对这样的结果,您方怎能称“这就得到了正义”?有人抑郁、有人离世,造成如此严重的伤害,在您方看来仍属正义范畴吗?我方对此特别不理解。
第一,网络舆论审判无法做到在了解全部真相后再做出评判,即便真相水落石出,对当事人的伤害也已造成,这与正义的目标背道而驰。
第二,网络上真的有那么多事情需要通过网络舆论审判解决吗?“审判”真的是必要手段吗?您方刚才所有举证的案例,本质上都属于网络讨论或通过网络途径让事件被看见。我方认为,寻求正义有更合理的渠道:市场热线、网络信访平台以及中国法院网的对话平台等,都能让事件得到关注和处理,而不必通过类似“审判长”式的角色对他人造成伤害。
以下为ai总结(感谢来自 刘圣韬 学长的精彩ai prompt!基座大模型为豆包。)
下面进入自由辩论环节。造谣成本低,为什么网络环境差、造谣者多?对方提到的两种成本我方并未看到具体说明,仅陈述事件本身缺乏确凿依据。对方所说的不良状况,实际情况未必如描述般严重。请问对方辩友,在丽华案中,您认为当事人存在过错吗?您所举的案例具体是指什么?
首先需要明确,造谣成本低并不等同于网络环境中全是造谣者。其次,对方提出"当前只有一种正义方式"的观点并不成立。对方提到"没有设置课程的人编排"及"老师自我标签"等表述,我方未能理解具体指向。事实上,获取正义的途径并非单一,我方从未否认其他方式的存在,只是某些伤害确实更为严重。
对方提及肖某因抑郁去世的案例,试图说明后果严重性。但需要厘清的是,法律是否判处死刑与死亡后果的严重性并无直接关联。对方强调"网络法官破坏严重",却始终未能提供相关数据支撑。这些主张是否应由对方承担举证责任?此外,错案数量与正义本身是否存在必然联系?
对方认为法律审判与舆论审判的区别在于"补偿机制",但补偿与否与正义结果之间有何关联?对方此前回避了我方关于"金彩案"的追问——在该案例中,网络舆论是否真正为当事人洗刷了冤屈?若未能实现这一点,所谓的补偿又如何体现正义价值?
针对个案中网络舆论推动司法修正的现象,我方想请教:为何不应认可这种积极作用?对方似乎已默认舆论监督的客观存在,却又将法庭审判的正当性与舆论监督对立起来。那么请问,网友质疑司法程序合法性、要求公开透明的行为,与法庭举证质证环节有本质区别吗?在讨论过程中,双方互相举证质证的过程,与法庭辩论环节又有何差异?
以昆山反杀案为例,网络舆论确实推动了相关法律适用的进步,这一事实如何解释?再如"铁链女"事件,正是通过网络舆论的持续追问,才使真相得以披露,这种监督作用有何不妥?对方反复强调"网络舆论审判"的危害性,却始终未能明确"审判"的定义边界。当网友从"官方未发现拐卖"到促使"官方承认拐卖"的过程,究竟属于舆论监督还是越权审判?
对方提及某女孩因发布照片遭网暴的案例,试图证明网络舆论的非理性。但这恰好暴露了对方的逻辑矛盾:一方面承认网络舆论包含"互相讨论质证"的理性过程,另一方面又将个别网络暴力事件等同于舆论审判。在该案例中,单纯的人身攻击本就不属于我方所定义的舆论监督范畴,这与双方此前达成的"讨论质证"共识完全相悖。
对方始终回避核心问题:王阳案中所谓的"网络审判"具体表现为何?若网民仅是质疑程序正当性,这与司法公开的要求是否冲突?对方此前已承认网络环境存在问题,却又无法证明舆论监督与司法公正的必然对立。将个别情绪化表达等同于舆论审判的整体特征,这种以偏概全的论证如何成立?
最后需要指出,对方始终混淆"网络舆论监督"与"网络暴力"的概念,将理性讨论与非理性攻击混为一谈。当官方通报从"无拐卖"修正为"有拐卖"时,这种基于事实的舆论推动,究竟让我们离正义更近还是更远?
下面进入自由辩论环节。造谣成本低,为什么网络环境差、造谣者多?对方提到的两种成本我方并未看到具体说明,仅陈述事件本身缺乏确凿依据。对方所说的不良状况,实际情况未必如描述般严重。请问对方辩友,在丽华案中,您认为当事人存在过错吗?您所举的案例具体是指什么?
首先需要明确,造谣成本低并不等同于网络环境中全是造谣者。其次,对方提出"当前只有一种正义方式"的观点并不成立。对方提到"没有设置课程的人编排"及"老师自我标签"等表述,我方未能理解具体指向。事实上,获取正义的途径并非单一,我方从未否认其他方式的存在,只是某些伤害确实更为严重。
对方提及肖某因抑郁去世的案例,试图说明后果严重性。但需要厘清的是,法律是否判处死刑与死亡后果的严重性并无直接关联。对方强调"网络法官破坏严重",却始终未能提供相关数据支撑。这些主张是否应由对方承担举证责任?此外,错案数量与正义本身是否存在必然联系?
对方认为法律审判与舆论审判的区别在于"补偿机制",但补偿与否与正义结果之间有何关联?对方此前回避了我方关于"金彩案"的追问——在该案例中,网络舆论是否真正为当事人洗刷了冤屈?若未能实现这一点,所谓的补偿又如何体现正义价值?
针对个案中网络舆论推动司法修正的现象,我方想请教:为何不应认可这种积极作用?对方似乎已默认舆论监督的客观存在,却又将法庭审判的正当性与舆论监督对立起来。那么请问,网友质疑司法程序合法性、要求公开透明的行为,与法庭举证质证环节有本质区别吗?在讨论过程中,双方互相举证质证的过程,与法庭辩论环节又有何差异?
以昆山反杀案为例,网络舆论确实推动了相关法律适用的进步,这一事实如何解释?再如"铁链女"事件,正是通过网络舆论的持续追问,才使真相得以披露,这种监督作用有何不妥?对方反复强调"网络舆论审判"的危害性,却始终未能明确"审判"的定义边界。当网友从"官方未发现拐卖"到促使"官方承认拐卖"的过程,究竟属于舆论监督还是越权审判?
对方提及某女孩因发布照片遭网暴的案例,试图证明网络舆论的非理性。但这恰好暴露了对方的逻辑矛盾:一方面承认网络舆论包含"互相讨论质证"的理性过程,另一方面又将个别网络暴力事件等同于舆论审判。在该案例中,单纯的人身攻击本就不属于我方所定义的舆论监督范畴,这与双方此前达成的"讨论质证"共识完全相悖。
对方始终回避核心问题:王阳案中所谓的"网络审判"具体表现为何?若网民仅是质疑程序正当性,这与司法公开的要求是否冲突?对方此前已承认网络环境存在问题,却又无法证明舆论监督与司法公正的必然对立。将个别情绪化表达等同于舆论审判的整体特征,这种以偏概全的论证如何成立?
最后需要指出,对方始终混淆"网络舆论监督"与"网络暴力"的概念,将理性讨论与非理性攻击混为一谈。当官方通报从"无拐卖"修正为"有拐卖"时,这种基于事实的舆论推动,究竟让我们离正义更近还是更远?
以下为ai总结(感谢来自 刘圣韬 学长的精彩ai prompt!基座大模型为豆包。)
对方辩友,首先需要明确的是,今天你们反复强调的所谓"利好",对方三辩、四辩都已承认,其本质源于网络舆论而非审判本身。若后续所有论证的利好都不落在审判上,那么你方论点从根本上就无法成立。
关于"观点被看见"的论证同样存在逻辑漏洞——审判难道不正是基于网络舆论产生的吗?在这一环节,你方的论证链条显然是断裂的。
再者,你们提出"群众通过网络舆论上报问题"的必要性存疑。在网络舆论兴起之前,群众并非没有反馈渠道:互联网投诉平台、年度意见征集等机制早已存在。为何今天必须将所有问题都限定于舆论审判这一种形式?难道报警不如发抖音重要?按照对方逻辑,遭遇抢劫时不该先报警,而是要先拍视频发抖音控诉,这种观点显然违背常理。
对方的论证还陷入了纯结果论的误区。当法院已对商家侵权行为作出裁决时,你们却以"伤害太小"为由否定司法判决的效力。这种只看审判结果、无视受害者权益的逻辑,是否过于片面?更重要的是,将法院裁判与网络舆论策划混为一谈,本身就是概念混淆。请问对方,法院策划的数据在哪里?网络舆论被定义为"策划"的依据又是什么?这些关键论据始终没有得到有效论证。
回到我方核心论点:我们坚决反对"冤枉一个好人"。当前网络环境的恶劣有目共睹:73%的言论属于情绪宣泄,超过40%的信息未经事实核查。在这样的数据面前,对方辩友已经承认网络环境存在严重问题。
当网络环境充斥着造谣与诽谤,我们看到的往往是被毁掉的个体:从被舆论摧毁的普通人到遭受网暴抑郁的受害者,这些案例难道不足以证明网络舆论环境的危险性?在这样的背景下,所谓的"舆论审判"只会让更多无辜者受到伤害。
最后请问对方:当一个事件本身没有引发社会争议时,为何一定要强行进行审判?我们今天真正需要探讨的是:为什么不能跳过审判环节,直接针对问题本身寻求解决?
我方始终认为,在充斥情绪宣泄与事实失真的网络环境中,舆论审判只会让正义的天平更加倾斜,让我们离真正的正义越来越远。
对方辩友,首先需要明确的是,今天你们反复强调的所谓"利好",对方三辩、四辩都已承认,其本质源于网络舆论而非审判本身。若后续所有论证的利好都不落在审判上,那么你方论点从根本上就无法成立。
关于"观点被看见"的论证同样存在逻辑漏洞——审判难道不正是基于网络舆论产生的吗?在这一环节,你方的论证链条显然是断裂的。
再者,你们提出"群众通过网络舆论上报问题"的必要性存疑。在网络舆论兴起之前,群众并非没有反馈渠道:互联网投诉平台、年度意见征集等机制早已存在。为何今天必须将所有问题都限定于舆论审判这一种形式?难道报警不如发抖音重要?按照对方逻辑,遭遇抢劫时不该先报警,而是要先拍视频发抖音控诉,这种观点显然违背常理。
对方的论证还陷入了纯结果论的误区。当法院已对商家侵权行为作出裁决时,你们却以"伤害太小"为由否定司法判决的效力。这种只看审判结果、无视受害者权益的逻辑,是否过于片面?更重要的是,将法院裁判与网络舆论策划混为一谈,本身就是概念混淆。请问对方,法院策划的数据在哪里?网络舆论被定义为"策划"的依据又是什么?这些关键论据始终没有得到有效论证。
回到我方核心论点:我们坚决反对"冤枉一个好人"。当前网络环境的恶劣有目共睹:73%的言论属于情绪宣泄,超过40%的信息未经事实核查。在这样的数据面前,对方辩友已经承认网络环境存在严重问题。
当网络环境充斥着造谣与诽谤,我们看到的往往是被毁掉的个体:从被舆论摧毁的普通人到遭受网暴抑郁的受害者,这些案例难道不足以证明网络舆论环境的危险性?在这样的背景下,所谓的"舆论审判"只会让更多无辜者受到伤害。
最后请问对方:当一个事件本身没有引发社会争议时,为何一定要强行进行审判?我们今天真正需要探讨的是:为什么不能跳过审判环节,直接针对问题本身寻求解决?
我方始终认为,在充斥情绪宣泄与事实失真的网络环境中,舆论审判只会让正义的天平更加倾斜,让我们离真正的正义越来越远。
以下为ai总结(感谢来自 刘圣韬 学长的精彩ai prompt!基座大模型为豆包。)
对方从头到尾主张网络舆论与网络审判没有关系,但当我方要求举出区别时,对方未能说明便中断讨论。因此今天网络舆论和网络审判其实根本就是同一事物,对方始终未能讲出二者区别。
第二个论点,对方提到广告也会造成伤害,法律也有可能错判。我方想指出的是,存在少量错判或疏漏,并不代表其不是通往正义的途径。法律可能出现错判,但这并不影响它作为走向正义的途径。
第三个是情绪问题。我方特别同情溯源案中的受害女孩,她此后再也无法下床,对此我们深感愤怒,但这种情绪并不影响正义的实现,对方所谓的正义标准在此并不适用。
对方认为线上投诉已足够,没必要通过网络。但网络渠道更方便快捷,且能带来线上投诉无法比拟的影响度和关注度。
回到网络舆论的优点:第一,它在提高案件透明度的同时,从源头曝光并削弱不正当行为。在信息时代,网络力量巨大,公众可通过网络舆论渠道了解社会热点事件,这提供了法律之外的监督渠道,让人们不敢实施不道德行为。例如,若有人在公共场合做出不当行为,可能会被曝光,从而从源头减少此类不正当行为。
第二,网络舆论促进司法公正,保留了民众最便捷的向上抗争方式。个别司法执法人员可能存在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通过公众监督可以促进司法公正。以张玉环案为例,张玉环因两起儿童被害案被列为嫌疑人,在证据存在诸多疑点的情况下,2017年被错误定罪。多年来,张玉环及其家人不断申诉却未能更正。网络舆论的力量在此案中凸显,相关信息在网络传播后,大量网友关注事件并热烈讨论案件疑点,对司法机关当年办案过程提出质疑。舆论压力促使司法机关重新审查案件,司法人员对证据系统重新梳理分析,最终通过DNA比对等新技术手段确认张玉环并非凶手,使其得以沉冤昭雪。这一案件的改判,正是网络舆论监督促使司法机关纠正错误、确保司法公正的有力证明,也让公众看到网络舆论在监督司法、防止司法不公方面的作用。这些都是对方所谓的线上渠道无法实现的。
对方从头到尾主张网络舆论与网络审判没有关系,但当我方要求举出区别时,对方未能说明便中断讨论。因此今天网络舆论和网络审判其实根本就是同一事物,对方始终未能讲出二者区别。
第二个论点,对方提到广告也会造成伤害,法律也有可能错判。我方想指出的是,存在少量错判或疏漏,并不代表其不是通往正义的途径。法律可能出现错判,但这并不影响它作为走向正义的途径。
第三个是情绪问题。我方特别同情溯源案中的受害女孩,她此后再也无法下床,对此我们深感愤怒,但这种情绪并不影响正义的实现,对方所谓的正义标准在此并不适用。
对方认为线上投诉已足够,没必要通过网络。但网络渠道更方便快捷,且能带来线上投诉无法比拟的影响度和关注度。
回到网络舆论的优点:第一,它在提高案件透明度的同时,从源头曝光并削弱不正当行为。在信息时代,网络力量巨大,公众可通过网络舆论渠道了解社会热点事件,这提供了法律之外的监督渠道,让人们不敢实施不道德行为。例如,若有人在公共场合做出不当行为,可能会被曝光,从而从源头减少此类不正当行为。
第二,网络舆论促进司法公正,保留了民众最便捷的向上抗争方式。个别司法执法人员可能存在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通过公众监督可以促进司法公正。以张玉环案为例,张玉环因两起儿童被害案被列为嫌疑人,在证据存在诸多疑点的情况下,2017年被错误定罪。多年来,张玉环及其家人不断申诉却未能更正。网络舆论的力量在此案中凸显,相关信息在网络传播后,大量网友关注事件并热烈讨论案件疑点,对司法机关当年办案过程提出质疑。舆论压力促使司法机关重新审查案件,司法人员对证据系统重新梳理分析,最终通过DNA比对等新技术手段确认张玉环并非凶手,使其得以沉冤昭雪。这一案件的改判,正是网络舆论监督促使司法机关纠正错误、确保司法公正的有力证明,也让公众看到网络舆论在监督司法、防止司法不公方面的作用。这些都是对方所谓的线上渠道无法实现的。
以下为ai总结(感谢来自 刘圣韬 学长的精彩ai prompt!基座大模型为豆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