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观众,各位辩友,我方认为,迟来的正义不是正义。
首先,在维护社会公益与群体利益上,正义以何种形式依旧维护着人类社会道德底线与公共良知?人类社会需要有明确的行为规范,而国家对于道德正义的坚守,不仅体现在宏观制度的构建,更应落实到对社会热点问题的及时回应。例如,中央网信办多次针对网络违法违规问题开展专项整治行动,这正是对社会热点所引发的突出问题进行强有力治理的体现。正义的行动应当具有时效性,这通过一系列举措证明了国家对于正义的追求,其本质在于维护人民根本利益,坚守人类社会道德底线的决心和毅力。
其次,司法人员与公民一道,将正义作为国家赋予的权利与义务。我们共产党人并非完美无缺,也会犯错误,但在发现错误后会立即改正。对此,全国法院依法排除非法证据,严格落实相关原则,这体现了我们对程序公平正义的不懈追求,也是对道理公平的维护。
最后,在国家制度层面,针对已犯错误的情况,通过规定和合法化的制度改正,将维护人民根本利益的目标更加合法化、工具化。改革以来,在大量案例基础上,司法审查制度的优化有效化解矛盾,让正义变得更加合理、有效、合法,成为国家治理的坚实基础。
综上所述,我方认为迟来的正义不是正义,主要体现在以下三点:一是正义的时效性,二是程序的公平性,三是制度的保障性。
各位观众,各位辩友,我方认为,迟来的正义不是正义。
首先,在维护社会公益与群体利益上,正义以何种形式依旧维护着人类社会道德底线与公共良知?人类社会需要有明确的行为规范,而国家对于道德正义的坚守,不仅体现在宏观制度的构建,更应落实到对社会热点问题的及时回应。例如,中央网信办多次针对网络违法违规问题开展专项整治行动,这正是对社会热点所引发的突出问题进行强有力治理的体现。正义的行动应当具有时效性,这通过一系列举措证明了国家对于正义的追求,其本质在于维护人民根本利益,坚守人类社会道德底线的决心和毅力。
其次,司法人员与公民一道,将正义作为国家赋予的权利与义务。我们共产党人并非完美无缺,也会犯错误,但在发现错误后会立即改正。对此,全国法院依法排除非法证据,严格落实相关原则,这体现了我们对程序公平正义的不懈追求,也是对道理公平的维护。
最后,在国家制度层面,针对已犯错误的情况,通过规定和合法化的制度改正,将维护人民根本利益的目标更加合法化、工具化。改革以来,在大量案例基础上,司法审查制度的优化有效化解矛盾,让正义变得更加合理、有效、合法,成为国家治理的坚实基础。
综上所述,我方认为迟来的正义不是正义,主要体现在以下三点:一是正义的时效性,二是程序的公平性,三是制度的保障性。
以下为ai总结(感谢来自 刘圣韬 学长的精彩ai prompt!基座大模型为豆包。)
我方坚定认为,迟到的正义不是正义。
开宗明义,定义先行。正义是指及时有效维护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的行为。迟到的正义则是因程序或人为原因被拖延实现的正义。我们承认其对于冤假错案的翻案具有一定必要性,却无法掩盖其本质的缺陷。
首先,正义应当具有及时性。我国法律对权利的保护有明确的时间限制,例如我国法律规定三年诉讼时效。以张玉华为例,他因被错误判决失去了27年的青春、自由和社会接轨的机会,即使最终被平反,但他所承受的巨大伤害是无法弥补的。
其次,迟到的正义会给无辜者带来本不应该承受的代价。这里的“迟”往往伴随着冤假错案的发生。以徐航林案为例,他因被错误判决失去了11年的青春,即使最终获得无罪释放,逝去的时光和心情也是无法用金钱衡量的。正义如果不能及时抚慰伤痛、消除痛苦,就失去了守护的意义,沦为一场迟到的仪式,是对逝者的追悼,而非对生者的抚慰。
最后,迟到的正义会侵蚀司法公信力,使法律的指引和教育功能荡然无存。若受害者需耗费数年甚至数十年才能维权,法律中关于权益受侵害时救济的条款便沦为空谈。若违法者长期逍遥法外,无辜者蒙受多年不白之冤,法律本应有的警示和教育功能也会消失。人们会产生天然的质疑:为何本应保护正义实践的司法系统反而成为阻碍?这种质疑会从内部侵蚀司法体系,导致人们不再相信法律能及时捍卫权益,司法公信力正在一次次的迟到中崩塌瓦解。
综上所述,我方坚定认为,迟到的正义不是正义。谢谢大家。
我方坚定认为,迟到的正义不是正义。
开宗明义,定义先行。正义是指及时有效维护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的行为。迟到的正义则是因程序或人为原因被拖延实现的正义。我们承认其对于冤假错案的翻案具有一定必要性,却无法掩盖其本质的缺陷。
首先,正义应当具有及时性。我国法律对权利的保护有明确的时间限制,例如我国法律规定三年诉讼时效。以张玉华为例,他因被错误判决失去了27年的青春、自由和社会接轨的机会,即使最终被平反,但他所承受的巨大伤害是无法弥补的。
其次,迟到的正义会给无辜者带来本不应该承受的代价。这里的“迟”往往伴随着冤假错案的发生。以徐航林案为例,他因被错误判决失去了11年的青春,即使最终获得无罪释放,逝去的时光和心情也是无法用金钱衡量的。正义如果不能及时抚慰伤痛、消除痛苦,就失去了守护的意义,沦为一场迟到的仪式,是对逝者的追悼,而非对生者的抚慰。
最后,迟到的正义会侵蚀司法公信力,使法律的指引和教育功能荡然无存。若受害者需耗费数年甚至数十年才能维权,法律中关于权益受侵害时救济的条款便沦为空谈。若违法者长期逍遥法外,无辜者蒙受多年不白之冤,法律本应有的警示和教育功能也会消失。人们会产生天然的质疑:为何本应保护正义实践的司法系统反而成为阻碍?这种质疑会从内部侵蚀司法体系,导致人们不再相信法律能及时捍卫权益,司法公信力正在一次次的迟到中崩塌瓦解。
综上所述,我方坚定认为,迟到的正义不是正义。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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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义需满足及时性、权益保护有效性及司法公信力维护的要求
辩辩辩,请问对方二辩,我方认为正义之所以会迟到,主要是由于案件本身的复杂性、权力资本斗争以及程序不完善。行政方面虽有国家制度化保障,但现实中制度仍在不断改革。我方通过查阅资料发现,这一现象的主要原因有三点:一是基本认可我方观点,二是不认可国家制度需要不断完善,三是不认可因这种原因迟到的正义仍属正义。但对方辩友可能认为,国家制度的完善过程中,可能会因某些原因导致正义迟到,我方对此不认可,并非说这种情况不会发生,而是认为这恰恰违背了正义的内涵。
不过,对方辩友提到在当前社会治理中,关注弱者生存权利和约束强者权力是基本方向。那么,权力资本斗争是否会导致程序失序,这是否完全符合正义的内涵呢?您方所说的资本斗争,其实是我国制度建设不断完善过程中需要面对的问题。但确实存在一些情况,这是否符合正义的内涵,还需进一步探讨。
好,不管对方辩友是否认可,在案件处理中,若出现对弱者生存权的忽视或对强者权利的不当限制,就违背了正义的基本内涵。既然违背了基本内涵,这样的“正义”自然就不是真正的正义。首先,我完全理解正义的迟到。
辩辩辩,请问对方二辩,我方认为正义之所以会迟到,主要是由于案件本身的复杂性、权力资本斗争以及程序不完善。行政方面虽有国家制度化保障,但现实中制度仍在不断改革。我方通过查阅资料发现,这一现象的主要原因有三点:一是基本认可我方观点,二是不认可国家制度需要不断完善,三是不认可因这种原因迟到的正义仍属正义。但对方辩友可能认为,国家制度的完善过程中,可能会因某些原因导致正义迟到,我方对此不认可,并非说这种情况不会发生,而是认为这恰恰违背了正义的内涵。
不过,对方辩友提到在当前社会治理中,关注弱者生存权利和约束强者权力是基本方向。那么,权力资本斗争是否会导致程序失序,这是否完全符合正义的内涵呢?您方所说的资本斗争,其实是我国制度建设不断完善过程中需要面对的问题。但确实存在一些情况,这是否符合正义的内涵,还需进一步探讨。
好,不管对方辩友是否认可,在案件处理中,若出现对弱者生存权的忽视或对强者权利的不当限制,就违背了正义的基本内涵。既然违背了基本内涵,这样的“正义”自然就不是真正的正义。首先,我完全理解正义的迟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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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方提交的证据对当事人造成一些遗憾,但是这种遗憾是证据本质不当也不正据造成的。这种我方并不是说正义或者正确性遭到这种式的遗憾,而是说他这种不能很充分发挥的遗憾,导致了案件的最后就是这种对当年情况的正面回应,这种遗憾是由何种行为造成还是因这类情况导致?如果不考虑善意,这与本人的何种行为造成的遗憾有关呢?我方认为这两个都不是造成这种遗憾的原因。西方有一句著名的法律谚语,是“法律不因为偶然而失效,也不因为定时的情况”,最终的平反。您方所说的平反,即平反判决,是在最终认定错误的情况下进行的。我们怎么能把纠错者和外界因素一概而论,都作为证明我们平反的依据?错案的纠正并非仅仅是为了纠正不正义,而是因为历史可能犯下了一些错误,这也是对方辩友一方所提到的观点,而并不是说这种纠错行为本身是正义的,只是一种必要的补救。那请问对方辩友,按照明确的逻辑,既然实现的不是正义,那么我们应该严格按照刑法来处理吗?因为无论怎么说,结果都不是正义,正因为如此,对方只是认为要否定正义不是正义,他们反对我方追求的是一种更加及时有效的正义。你们说的不是,他们所谓的证明平反,这些都是有意义的。所以说即使正义未能实现,但名声上或许得到了挽回。
我方提交的证据对当事人造成一些遗憾,但是这种遗憾是证据本质不当也不正据造成的。这种我方并不是说正义或者正确性遭到这种式的遗憾,而是说他这种不能很充分发挥的遗憾,导致了案件的最后就是这种对当年情况的正面回应,这种遗憾是由何种行为造成还是因这类情况导致?如果不考虑善意,这与本人的何种行为造成的遗憾有关呢?我方认为这两个都不是造成这种遗憾的原因。西方有一句著名的法律谚语,是“法律不因为偶然而失效,也不因为定时的情况”,最终的平反。您方所说的平反,即平反判决,是在最终认定错误的情况下进行的。我们怎么能把纠错者和外界因素一概而论,都作为证明我们平反的依据?错案的纠正并非仅仅是为了纠正不正义,而是因为历史可能犯下了一些错误,这也是对方辩友一方所提到的观点,而并不是说这种纠错行为本身是正义的,只是一种必要的补救。那请问对方辩友,按照明确的逻辑,既然实现的不是正义,那么我们应该严格按照刑法来处理吗?因为无论怎么说,结果都不是正义,正因为如此,对方只是认为要否定正义不是正义,他们反对我方追求的是一种更加及时有效的正义。你们说的不是,他们所谓的证明平反,这些都是有意义的。所以说即使正义未能实现,但名声上或许得到了挽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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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因文本为单方陈述,未呈现反方回应,流程中反方立场为基于辩题的合理推演)
请问对方三辩,你方一辩主张主要的正义是“非正义”,这是将正义仅作为判断正义的定义要素。而我方认为,正义本身特定是结果本身的正义性,而非实现过程中的“太公正”的单一知识点。我们认为正义不仅要求程序公正,而且要求结果公正,所以您是认为这两个都是正义的对吗?
那及时性是正义真正的要素,如果哪方无法兼得的时候,谁又该被审视?难道是以牺牲一方为代价吗?若要求两者都不可舍弃,那么当两者冲突时,无法避免的延迟是否就不可为“正义迟到”?如果说是“可舍弃”的,那如果认为某些东西不可舍弃,既然不能被舍弃,那么“功能可定被舍弃的不可为舍?”其实都不会审的,他想的法律是一个法的话。可弃不可以舍弃,都不舍弃的迟到是无法避免的迟到。
而你所说的“即使在经历过程中需要时间”,我觉得你可能混淆了“背叛”的概念。我们把这个测试生活中证据和程序都需要时间,事后并不是损害公正性的原则,而是为了确保纠正的准确性。著名的《爱思想图哲学百科》阐述中明确指出,时间是实现正义过程中的一个关键变量,它并不能够构成正义性的本身。那是否说明,及时性只能作为一个关键的要素,而不能作为正义本身?
时间到。
请问对方三辩,你方一辩主张主要的正义是“非正义”,这是将正义仅作为判断正义的定义要素。而我方认为,正义本身特定是结果本身的正义性,而非实现过程中的“太公正”的单一知识点。我们认为正义不仅要求程序公正,而且要求结果公正,所以您是认为这两个都是正义的对吗?
那及时性是正义真正的要素,如果哪方无法兼得的时候,谁又该被审视?难道是以牺牲一方为代价吗?若要求两者都不可舍弃,那么当两者冲突时,无法避免的延迟是否就不可为“正义迟到”?如果说是“可舍弃”的,那如果认为某些东西不可舍弃,既然不能被舍弃,那么“功能可定被舍弃的不可为舍?”其实都不会审的,他想的法律是一个法的话。可弃不可以舍弃,都不舍弃的迟到是无法避免的迟到。
而你所说的“即使在经历过程中需要时间”,我觉得你可能混淆了“背叛”的概念。我们把这个测试生活中证据和程序都需要时间,事后并不是损害公正性的原则,而是为了确保纠正的准确性。著名的《爱思想图哲学百科》阐述中明确指出,时间是实现正义过程中的一个关键变量,它并不能够构成正义性的本身。那是否说明,及时性只能作为一个关键的要素,而不能作为正义本身?
时间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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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由于文本仅为正方三辩的攻辩发言,未包含反方二/三辩的回应内容,因此对话流程仅能呈现正方的质询路径,缺乏反方的逻辑反馈部分。)
计算方三辩提问正方位答辩,三辩选择正方三辩,询问是否同意“证据不准,要求结果正权,而且要要求过程正确”,并请正面回答。我方同意,但同意的话,这是我同学的环节,一个音形一个音。
刑讯逼供或者是证据链缺失而导致的冤假错案,其实多年来不靠新拘术的方案,而当初制造这个案子的程序本身是否是不正义的?可见,一个产生于非正义程序并且长期维护错误状态的结果,即便最终被纠正,也无法掩盖其过程的不正义。迟到的纠正恰恰证明了程序的不正义。
我方主张,正义本身就是正义,是对自身正确性的肯定。因为迟来的正义,其程序是不正义的,是不是?程序因为不正义,所以导致了冤假错案,让他们在监狱里荒废了20年,这期间社会付出了代价。他们最后获取的证据,难道仍然是正义的吗?那你说这20年时间谁来弥补?
我们承认,你们可能认为他的正义是不完美的、有缺点的。但那是有缺陷的正义,而不是非正义。有缺陷的正义和非正义,在程序上已经有了区分。你已经同意程序不正义的话,时间到。
计算方三辩提问正方位答辩,三辩选择正方三辩,询问是否同意“证据不准,要求结果正权,而且要要求过程正确”,并请正面回答。我方同意,但同意的话,这是我同学的环节,一个音形一个音。
刑讯逼供或者是证据链缺失而导致的冤假错案,其实多年来不靠新拘术的方案,而当初制造这个案子的程序本身是否是不正义的?可见,一个产生于非正义程序并且长期维护错误状态的结果,即便最终被纠正,也无法掩盖其过程的不正义。迟到的纠正恰恰证明了程序的不正义。
我方主张,正义本身就是正义,是对自身正确性的肯定。因为迟来的正义,其程序是不正义的,是不是?程序因为不正义,所以导致了冤假错案,让他们在监狱里荒废了20年,这期间社会付出了代价。他们最后获取的证据,难道仍然是正义的吗?那你说这20年时间谁来弥补?
我们承认,你们可能认为他的正义是不完美的、有缺点的。但那是有缺陷的正义,而不是非正义。有缺陷的正义和非正义,在程序上已经有了区分。你已经同意程序不正义的话,时间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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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经过前两个环节的激烈讨论,我们可以感受到,我到3分的时候,对方刚刚谈到的是“采一个利益方面的是及制性”,即制度性。制度内有两性:一个是过程性,还有一个是在你的发之内的及时性。而我方认为你没有做到那个“立即去做及时性”。此时对方追问“清说的是及时行定用马上做的执行”,但不知是有及时性还是有争议的,像是有程序上的争议,或者双方都提出了这个争议。而你把“么那年诉讼”理解为“这个政策或者这种情况”,那不就是对于我们“实堂争议”(此处疑似“实际争议”),你原来没有这种诉讼学校(此处疑似“诉讼程序”)的。用这个政策或者这个难道不就是对于我们“迟到正义”,你原来没有这种诉讼学校(此处疑似“诉讼程序”)的一种完美体现吗?你俩说“看你们所需要这些院么?”,看难道不都是“直到正义西”(此处疑似“当正义”)对他进行一个管理、介入之后,你们才能“个破案吗?”然后现在我现在成为我方观点:对方辩友始终将“迟到正义”与正义对立,却忽略正义根本在于其真实与结局,以及其程序与结果的正义性。迟到的正义依然是正义,它或许不完美,却在制度纠错、权力救济与道德重建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通过司法纠正网络清朗(此处疑似“网络谣言”或其他具体表述,保留原始)或完整一致的证明了正义。结目体会知道(此处疑似“我们体会到”),但是从来没有缺席,它弥补创伤,从而基本推动进步。我们固然追求正义的及时,但不能因为迟来就否定其正义属性。一个沉冤的“阴雅”(此处疑似“冤屈”),依然是需要惩恶扬善、恢复尊严、捍卫法制的。不持到最否性的正义事情(此处表述不清,保留原始),同一意味的,对于那些侮辱、监督、宣布反派清白的人,何尝不是一种不公呢?谢谢。
好,经过前两个环节的激烈讨论,我们可以感受到,我到3分的时候,对方刚刚谈到的是“采一个利益方面的是及制性”,即制度性。制度内有两性:一个是过程性,还有一个是在你的发之内的及时性。而我方认为你没有做到那个“立即去做及时性”。此时对方追问“清说的是及时行定用马上做的执行”,但不知是有及时性还是有争议的,像是有程序上的争议,或者双方都提出了这个争议。而你把“么那年诉讼”理解为“这个政策或者这种情况”,那不就是对于我们“实堂争议”(此处疑似“实际争议”),你原来没有这种诉讼学校(此处疑似“诉讼程序”)的。用这个政策或者这个难道不就是对于我们“迟到正义”,你原来没有这种诉讼学校(此处疑似“诉讼程序”)的一种完美体现吗?你俩说“看你们所需要这些院么?”,看难道不都是“直到正义西”(此处疑似“当正义”)对他进行一个管理、介入之后,你们才能“个破案吗?”然后现在我现在成为我方观点:对方辩友始终将“迟到正义”与正义对立,却忽略正义根本在于其真实与结局,以及其程序与结果的正义性。迟到的正义依然是正义,它或许不完美,却在制度纠错、权力救济与道德重建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通过司法纠正网络清朗(此处疑似“网络谣言”或其他具体表述,保留原始)或完整一致的证明了正义。结目体会知道(此处疑似“我们体会到”),但是从来没有缺席,它弥补创伤,从而基本推动进步。我们固然追求正义的及时,但不能因为迟来就否定其正义属性。一个沉冤的“阴雅”(此处疑似“冤屈”),依然是需要惩恶扬善、恢复尊严、捍卫法制的。不持到最否性的正义事情(此处表述不清,保留原始),同一意味的,对于那些侮辱、监督、宣布反派清白的人,何尝不是一种不公呢?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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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环节主要围绕以下内容展开:首先指出对方在讨论中混淆了制度性中的过程性与及时性,认为对方未正确理解“及时性”的内涵;接着通过对“诉讼程序”等例子的分析,试图说明迟来的正义是制度完善的体现;随后明确提出核心观点,即正义的根本在于真实与结局以及程序与结果的正义性,迟来的正义虽不完美,但在制度纠错、权力救济与道德重建中具有不可替代作用;最后强调沉冤需要昭雪以实现惩恶扬善、恢复尊严、捍卫法制,否定迟来的正义对相关方也是一种不公。
感谢正方一辩的总结。接下来有请反方一辩总结。
第一,正方说正义的一个特点是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但是如果正义迟到了,人都死了,又怎么维护他的利益?
第二,正方对正义的定义存在偷换概念,将其错误地等同于错误发生之后的公共弥补,更不是事后的自我救赎。其实这是最重要的——因为正义的核心在于伤害发生时的及时止损,而不是在错误之后的补救。
正方认为正义是由国家制度化的,国家制度化在这个时代或许能持续推进。但您方并没有看到,在无数案例的背后证明:正因为“正义不会缺席”的观念,有多少懒政怠政、敷衍塞责的行为得以滋生,这不是在强化国家制度,而是在为国家治理养懒虫。
今天我们站在这里,并不是在否定纠正错误的价值,也不是在为冤假错案泼冷水,我们只是在追问:当正义这双“成功的脚套”蹒跚走过十年、二十年,甚至更久,当它终于抵达时,又怎么还配称之为正义?还是说,它早已在时间的流逝中变质,失去了原本的意义?时间的长短不能影响正义的本质,谢谢大家。
感谢正方一辩的总结。接下来有请反方一辩总结。
第一,正方说正义的一个特点是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但是如果正义迟到了,人都死了,又怎么维护他的利益?
第二,正方对正义的定义存在偷换概念,将其错误地等同于错误发生之后的公共弥补,更不是事后的自我救赎。其实这是最重要的——因为正义的核心在于伤害发生时的及时止损,而不是在错误之后的补救。
正方认为正义是由国家制度化的,国家制度化在这个时代或许能持续推进。但您方并没有看到,在无数案例的背后证明:正因为“正义不会缺席”的观念,有多少懒政怠政、敷衍塞责的行为得以滋生,这不是在强化国家制度,而是在为国家治理养懒虫。
今天我们站在这里,并不是在否定纠正错误的价值,也不是在为冤假错案泼冷水,我们只是在追问:当正义这双“成功的脚套”蹒跚走过十年、二十年,甚至更久,当它终于抵达时,又怎么还配称之为正义?还是说,它早已在时间的流逝中变质,失去了原本的意义?时间的长短不能影响正义的本质,谢谢大家。
以下为ai总结(感谢来自 刘圣韬 学长的精彩ai prompt!基座大模型为豆包。)
接下来有请双方自由辩论进行总结性发言,在本环节中,双方各有4分钟时间进行总结性发言。下面我们有请反方自由辩论四辩进行总结陈词。
好的,谢谢主席,问候在场各位。首先对方辩友认为,正义的结果正确与否,与过程的长短无关。但我方指出,您方是将正义完全等同于一个既有的、甚至是滞后的结论。正义的本质是一种必须及时实现的社会正义。对于一味在冤狱中耗尽青春的当事人而言,几十年后被平反的文书,不过是一个正确的记录,它失去了兑现价值的唯一时机,其生理属性已然消亡。
其次,对方辩友强调虽然正义具有平凡昭彰、泽被后世的巨大价值,试图用其衍生价值来佐证正义的属性。但我方需澄清,您方是混淆了正义本身与正义的结果,更混淆了因果关系。因为在正义缺席后产生的衍生价值,是一种补偿性的衍生品,我们不能因为正义具有补偿作用,就把它等同于正义本身。
最后,对方辩友以现实复杂、迟到是无奈之举来为时代开脱,认为我们应当接受这不完美。但我们今天的辩题是“迟到的正义是不是正义”,这是一个关于正义本身的定性问题,而不是我们是否要接受它。我方完全理解司法实践的复杂性,但正因如此,我们才更要坚持正义必须有时效性的标准,绝不能因为暂时做不到完美的正义标准,甚至修改定义。
下面我要重申我方观点。首先从本质层面,我方认为正义应当具有实效性。正义应当具有时效性,它不是存放在历史档案里的冰冷记录,而是一种即时生成的社会正义。迟到的正义犹如过期的船票,让等待的公众失去了登船的机会;迟到的正义也让司法的航船失去了实效性,结果的正确性也只是一个苍白的记录,而非一个温暖人心的正义。
其次,从当事人的感受而言,我方认为迟到的正义会对当事人造成不可逆的伤害。它无法偿还逝去的生命,无法弥补阴郁的青春,也无法治愈已成定局的创伤。一个人被冤枉了20年,最后终于平反了,在这20年里的青春、尊严、家庭、事业,谁来还给他?平反的那一刻,除了一句空洞的“对不起”,还能给他什么?我方认为,迟到的正义对当事人而言更像是一种残忍的提醒,它是的告诉我们,这就是司法不公性的劫难。
最后,我方认为迟到的正义会侵蚀司法公信力,大大降低了法律的教育与指引作用。它如同过期的疫苗,不仅无法对社会集体造成保护,反而会滋生更深的质疑。当一个人在漫长的等待中耗尽青春,生命无法挽回;当日常生活中的简单纠纷,也要等待数十年才能解决时,法律的教育指引作用也会在一定程度上大大减弱。这不仅滋生了潜在的罪恶,更向社会传递出了“罪行无需及时纠正”的错误信号,反而会让法律沦为空文。
所以,各位,我们今天站在这里,不是为了给过去的错误贴金,而是为了强调正义必须及时。迟到的正义早已不是最纯粹最完美的正义,它更像是一份带着遗憾的礼物,虽有价值却难以掩盖过程中的伤痛。如果有一天我们不再为迟到的正义鼓掌,而是为准时的正义习以为常时,我想那才是正义真正的胜利。
综上所述,我方坚持认为,迟到的正义不是正义。谢谢大家。
接下来有请双方自由辩论进行总结性发言,在本环节中,双方各有4分钟时间进行总结性发言。下面我们有请反方自由辩论四辩进行总结陈词。
好的,谢谢主席,问候在场各位。首先对方辩友认为,正义的结果正确与否,与过程的长短无关。但我方指出,您方是将正义完全等同于一个既有的、甚至是滞后的结论。正义的本质是一种必须及时实现的社会正义。对于一味在冤狱中耗尽青春的当事人而言,几十年后被平反的文书,不过是一个正确的记录,它失去了兑现价值的唯一时机,其生理属性已然消亡。
其次,对方辩友强调虽然正义具有平凡昭彰、泽被后世的巨大价值,试图用其衍生价值来佐证正义的属性。但我方需澄清,您方是混淆了正义本身与正义的结果,更混淆了因果关系。因为在正义缺席后产生的衍生价值,是一种补偿性的衍生品,我们不能因为正义具有补偿作用,就把它等同于正义本身。
最后,对方辩友以现实复杂、迟到是无奈之举来为时代开脱,认为我们应当接受这不完美。但我们今天的辩题是“迟到的正义是不是正义”,这是一个关于正义本身的定性问题,而不是我们是否要接受它。我方完全理解司法实践的复杂性,但正因如此,我们才更要坚持正义必须有时效性的标准,绝不能因为暂时做不到完美的正义标准,甚至修改定义。
下面我要重申我方观点。首先从本质层面,我方认为正义应当具有实效性。正义应当具有时效性,它不是存放在历史档案里的冰冷记录,而是一种即时生成的社会正义。迟到的正义犹如过期的船票,让等待的公众失去了登船的机会;迟到的正义也让司法的航船失去了实效性,结果的正确性也只是一个苍白的记录,而非一个温暖人心的正义。
其次,从当事人的感受而言,我方认为迟到的正义会对当事人造成不可逆的伤害。它无法偿还逝去的生命,无法弥补阴郁的青春,也无法治愈已成定局的创伤。一个人被冤枉了20年,最后终于平反了,在这20年里的青春、尊严、家庭、事业,谁来还给他?平反的那一刻,除了一句空洞的“对不起”,还能给他什么?我方认为,迟到的正义对当事人而言更像是一种残忍的提醒,它是的告诉我们,这就是司法不公性的劫难。
最后,我方认为迟到的正义会侵蚀司法公信力,大大降低了法律的教育与指引作用。它如同过期的疫苗,不仅无法对社会集体造成保护,反而会滋生更深的质疑。当一个人在漫长的等待中耗尽青春,生命无法挽回;当日常生活中的简单纠纷,也要等待数十年才能解决时,法律的教育指引作用也会在一定程度上大大减弱。这不仅滋生了潜在的罪恶,更向社会传递出了“罪行无需及时纠正”的错误信号,反而会让法律沦为空文。
所以,各位,我们今天站在这里,不是为了给过去的错误贴金,而是为了强调正义必须及时。迟到的正义早已不是最纯粹最完美的正义,它更像是一份带着遗憾的礼物,虽有价值却难以掩盖过程中的伤痛。如果有一天我们不再为迟到的正义鼓掌,而是为准时的正义习以为常时,我想那才是正义真正的胜利。
综上所述,我方坚持认为,迟到的正义不是正义。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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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下来就是辩论赛,最激烈的环节就是自由辩论阶段,两环节共计8分钟,双方各有4分钟发言时间。接下来我宣布自由辩论正式开始,有请双方辩友发言。
对方辩友提出,迟到的正义非正义的观点被《布莱斯特法律词典》等权威词典收录,称为全球法律界的共识。您方是否认为这些被国际社会公认的法治理念,比不上“迟到总比没有好”的朴素认知?
首先我先强调一下,我们所说的正义,强调的是一种道德和良知层面的正义理念,而您方所说的“迟到的正义”,我们确实可能会涉及到。但我想跟您说,我们追求的是“为人民而战的正义”,是为人民争取的正义。虽然知道它有一定的滞后性,但从正义的评判结果来看,它实际上为以后更多类似的不公现象减少贡献了力量。那么此时想问您一个问题:按照对方的逻辑,历史上所有被纠正的冤假错案,其意义何在?我们是否应该为了追求理论上的“字典上的基制”,而宁可将这些本应被承认的正义永置于“永无承认”的状态?
我方并没有否认追求正义,我方是在积极追求正义到来的“效率”。如果正义自己迟到而本质不变,那对方辩友是否忽略了正义的组成部分之一的“时效”?一个对时效有所忽视的正义体系难道还是正义吗?
教会对于政治来说有一定需要,但这不是正义完全需要的。这说明您方所谓的“绝对正义”难道应该不限制压缩时间吗?时间是非常关键的,当程序正义与结果正确发生冲突时,会产生严重的负面影响。我方并非说要压缩程序,而是想要提升程序的效率。我方还在人民法院查阅到,正义的核心价值之一是及时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而一个被冤枉入狱十年后才平反的人,失去了十年的自由和健康,这难道是为了追求正义,还能及时保护他的权益吗?这难道不是倡导“迟到的正义”不是正义吗?
那么,迟到的正义还能及时保护公民的权利吗?这难道不是证明,我们承认它的正义是不完美的,但有缺陷的正义并不等同于正义。并不存在“迟到的正义”,它仍然是对真相的宣告,仍然是正确的。而因为一个程序功能缺陷,就全盘否定它是正义的,才是您方观点的片面之处。请问对方辩友,您方是否同意正义的最核心要素在于它是否揭示了真相、纠正错误、惩罚罪恶,并给予受害者应得的补偿?如果这些实质性内容都得到了满足,仅仅是因为时间上的延时,我们就不能否定对正义的向往,这难道就是您方所说的“正义”吗?
您方也提到,正义是一种真相,所以我方认为,“迟到的正义”只是一种“补救措施”,甚至可能带有新的错误。因为一个巨大的新伤害,可能比一个旧的伤害更严重,这本身符合正义的逻辑吗?我方想说明的是,迟到的正义不是您所说的那种“负面的骂名式的正义”,也不是因为“正义”就可以成为借口去产生更多的错误。它是在司法程序或其他方面存在先天不足的情况下,对错误进行的一种弥补,而非人为的恶意行为。人民对于正义的信念,是来源于司法系统的勇气和诚信,这种勇气和诚信通过对“迟到的正义”的信任和兑现,传递给人民,成为司法机关敢于承担责任的最大诚信。难道这种诚信就不是对“迟到的正义”的一种最具体化的体现吗?
您方刚才也强调了,正义是一种补偿措施。那么我方也认为正义包含补偿,但我们认为正义应当包含“实效”,即正义应该包含程序正义和实际正义。中国最高人民法院网上提到,程序正义是一种正义实践的客观标准。请问对方辩友,在“迟到的正义”中,实质正义最终确实存在,但没有程序正义这些客观标准,正义能说真正实现了吗?
迟到描述的是一种时间状态,而正义描述的是一种价值判断和事实状态。请问如果用外在偶然的时间属性去否定事物内在本质属性,在逻辑上是否成立?您方承认“迟到的正义”是事实证明,但当一个真受害者在监狱中度过了数十年的青春,最终才被平反,这“迟到的正义”能否给他失去的青春、心情与社会关系以补偿?这可见,迟到的人身补偿是不充分的,甚至无法真正弥补损失。因此,这种正义难道是打了折扣的吗?甚至是不完整的吗?
对于受害者而言,最终的平反、恢复名誉和尊严,就是一种真实的正义。那么请问对方辩友,从发展的角度看,一个司法系统在发展中不断纠正冤案所实现的正义,与它追求一次性及时解决案件所实现的正义,在历史维度上是否更为真实和高级?
对方辩友提到了历史,我方则强调现实意义。我方在中国法院网上看到,公平正义是否能够维护和实现,不仅要看我们对公平正义的导向和努力程度,从根本上来说,要看人民群众是不是切身感受到公平正义。而张玉环案中,他经历了26年的牢狱之灾,刑讯逼供害了他一生,他内心的不甘与坚持。请问对方辩友,如果当事人不愿意承认最后的“真相”,证据还能叫证据吗?纠正案件本身公布的结果是正确的,这对于整个案件来说是对冤假错案的平反。如果没有得到及时的纠正,那又如何体现正义?
在生活中,我们会说“迟到的礼物”,但不会说“不是礼物”;会说“迟到的列车”,但不会说“不是列车”。那为什么维护正义时要说“迟到的正义不是正义”呢?如果一个“迟到的正义”就可以否定正义的本质,是否太过于荒谬?因此,我更要否认通过这种比喻来论证观点的正确性,对方的比喻缺乏有效的逻辑支撑。
过去的“正义”如果不经过审判,那就是“白痴”。我刚刚提问法学家承认,存在“迟到的正义”。世上正义之所以为非正义,倒不是因为实体结论发生错误或造成了实际上的不公,而是由于实体结论的产生过程缺乏程序公正。对方辩友既然认为“迟到的正义”是正义,难道是认为不完善的司法程序也是正义吗?既然如此,为什么会出现各种冤假错案?这难道不就是程序上的不正义吗?您刚才提到是因为实体上实际上达到了公正,那如果这样,程序上的不正义都已经被“及时”纠正了,那正方时间到。
当受害者家属在痛苦、绝望和等待中耗尽了余生,他们等来的正义对于他们来说,是一种告慰,还是一种残酷的体现?对于在正义到来之前就已被伤害的家属来说,这个正义已经失去了意义,无法触及他们最需要的东西,这难道不是对“迟到的正义”的否定吗?
对方如果解释“几乎所有国家的法律都设有诉讼时效”,这是否从立法精神上就承认了“迟到的正义”如果不及时停止就可以执行了?
(反方时间到)
接下来就是辩论赛,最激烈的环节就是自由辩论阶段,两环节共计8分钟,双方各有4分钟发言时间。接下来我宣布自由辩论正式开始,有请双方辩友发言。
对方辩友提出,迟到的正义非正义的观点被《布莱斯特法律词典》等权威词典收录,称为全球法律界的共识。您方是否认为这些被国际社会公认的法治理念,比不上“迟到总比没有好”的朴素认知?
首先我先强调一下,我们所说的正义,强调的是一种道德和良知层面的正义理念,而您方所说的“迟到的正义”,我们确实可能会涉及到。但我想跟您说,我们追求的是“为人民而战的正义”,是为人民争取的正义。虽然知道它有一定的滞后性,但从正义的评判结果来看,它实际上为以后更多类似的不公现象减少贡献了力量。那么此时想问您一个问题:按照对方的逻辑,历史上所有被纠正的冤假错案,其意义何在?我们是否应该为了追求理论上的“字典上的基制”,而宁可将这些本应被承认的正义永置于“永无承认”的状态?
我方并没有否认追求正义,我方是在积极追求正义到来的“效率”。如果正义自己迟到而本质不变,那对方辩友是否忽略了正义的组成部分之一的“时效”?一个对时效有所忽视的正义体系难道还是正义吗?
教会对于政治来说有一定需要,但这不是正义完全需要的。这说明您方所谓的“绝对正义”难道应该不限制压缩时间吗?时间是非常关键的,当程序正义与结果正确发生冲突时,会产生严重的负面影响。我方并非说要压缩程序,而是想要提升程序的效率。我方还在人民法院查阅到,正义的核心价值之一是及时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而一个被冤枉入狱十年后才平反的人,失去了十年的自由和健康,这难道是为了追求正义,还能及时保护他的权益吗?这难道不是倡导“迟到的正义”不是正义吗?
那么,迟到的正义还能及时保护公民的权利吗?这难道不是证明,我们承认它的正义是不完美的,但有缺陷的正义并不等同于正义。并不存在“迟到的正义”,它仍然是对真相的宣告,仍然是正确的。而因为一个程序功能缺陷,就全盘否定它是正义的,才是您方观点的片面之处。请问对方辩友,您方是否同意正义的最核心要素在于它是否揭示了真相、纠正错误、惩罚罪恶,并给予受害者应得的补偿?如果这些实质性内容都得到了满足,仅仅是因为时间上的延时,我们就不能否定对正义的向往,这难道就是您方所说的“正义”吗?
您方也提到,正义是一种真相,所以我方认为,“迟到的正义”只是一种“补救措施”,甚至可能带有新的错误。因为一个巨大的新伤害,可能比一个旧的伤害更严重,这本身符合正义的逻辑吗?我方想说明的是,迟到的正义不是您所说的那种“负面的骂名式的正义”,也不是因为“正义”就可以成为借口去产生更多的错误。它是在司法程序或其他方面存在先天不足的情况下,对错误进行的一种弥补,而非人为的恶意行为。人民对于正义的信念,是来源于司法系统的勇气和诚信,这种勇气和诚信通过对“迟到的正义”的信任和兑现,传递给人民,成为司法机关敢于承担责任的最大诚信。难道这种诚信就不是对“迟到的正义”的一种最具体化的体现吗?
您方刚才也强调了,正义是一种补偿措施。那么我方也认为正义包含补偿,但我们认为正义应当包含“实效”,即正义应该包含程序正义和实际正义。中国最高人民法院网上提到,程序正义是一种正义实践的客观标准。请问对方辩友,在“迟到的正义”中,实质正义最终确实存在,但没有程序正义这些客观标准,正义能说真正实现了吗?
迟到描述的是一种时间状态,而正义描述的是一种价值判断和事实状态。请问如果用外在偶然的时间属性去否定事物内在本质属性,在逻辑上是否成立?您方承认“迟到的正义”是事实证明,但当一个真受害者在监狱中度过了数十年的青春,最终才被平反,这“迟到的正义”能否给他失去的青春、心情与社会关系以补偿?这可见,迟到的人身补偿是不充分的,甚至无法真正弥补损失。因此,这种正义难道是打了折扣的吗?甚至是不完整的吗?
对于受害者而言,最终的平反、恢复名誉和尊严,就是一种真实的正义。那么请问对方辩友,从发展的角度看,一个司法系统在发展中不断纠正冤案所实现的正义,与它追求一次性及时解决案件所实现的正义,在历史维度上是否更为真实和高级?
对方辩友提到了历史,我方则强调现实意义。我方在中国法院网上看到,公平正义是否能够维护和实现,不仅要看我们对公平正义的导向和努力程度,从根本上来说,要看人民群众是不是切身感受到公平正义。而张玉环案中,他经历了26年的牢狱之灾,刑讯逼供害了他一生,他内心的不甘与坚持。请问对方辩友,如果当事人不愿意承认最后的“真相”,证据还能叫证据吗?纠正案件本身公布的结果是正确的,这对于整个案件来说是对冤假错案的平反。如果没有得到及时的纠正,那又如何体现正义?
在生活中,我们会说“迟到的礼物”,但不会说“不是礼物”;会说“迟到的列车”,但不会说“不是列车”。那为什么维护正义时要说“迟到的正义不是正义”呢?如果一个“迟到的正义”就可以否定正义的本质,是否太过于荒谬?因此,我更要否认通过这种比喻来论证观点的正确性,对方的比喻缺乏有效的逻辑支撑。
过去的“正义”如果不经过审判,那就是“白痴”。我刚刚提问法学家承认,存在“迟到的正义”。世上正义之所以为非正义,倒不是因为实体结论发生错误或造成了实际上的不公,而是由于实体结论的产生过程缺乏程序公正。对方辩友既然认为“迟到的正义”是正义,难道是认为不完善的司法程序也是正义吗?既然如此,为什么会出现各种冤假错案?这难道不就是程序上的不正义吗?您刚才提到是因为实体上实际上达到了公正,那如果这样,程序上的不正义都已经被“及时”纠正了,那正方时间到。
当受害者家属在痛苦、绝望和等待中耗尽了余生,他们等来的正义对于他们来说,是一种告慰,还是一种残酷的体现?对于在正义到来之前就已被伤害的家属来说,这个正义已经失去了意义,无法触及他们最需要的东西,这难道不是对“迟到的正义”的否定吗?
对方如果解释“几乎所有国家的法律都设有诉讼时效”,这是否从立法精神上就承认了“迟到的正义”如果不及时停止就可以执行了?
(反方时间到)
以下为ai总结(感谢来自 刘圣韬 学长的精彩ai prompt!基座大模型为豆包。)
(注:攻防转换节点共12处,反方主要采用"权威+实证+制度"三维攻击,正方主要运用"概念界定+本质强调+价值升华"防御体系,双方核心分歧点集中在"程序正义与实体正义的权重关系"及"时间要素对本质属性的影响阈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