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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行立论时间为3分30秒,请正方一辩测试设备是否正常。
正方一辩:可以听清,稍微有一点点回音。现在OK吗?
测试方:现在OK,那请开始发言。
正方一辩:主席,对方辩友,大家好!今天我方所持立场是“当今中国,应该进一步下调刑事责任年龄”。我方所讨论的降低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年龄,指的是将特定严重罪行的刑事责任年龄门槛予以调整。在我国立法逻辑中,2021年刑法第十七条第三款已针对完全无刑事责任能力人,重新划分12-14周岁为相对责任年龄,需对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负刑事责任,其法律性质本身就是对刑事责任年龄的个别下调。换言之,只要我方论证到在刑事责任年龄中扩大年龄范围,在年龄扩大中论证到刑事责任的必要性,我方立场即得证。
首先,恶性刑事案件在近年来呈现低龄化、普遍化现状。据最高人民检察院未成年人检察工作白皮书中称,12岁以下立案转入矫正教育比例从2020年约1800人,上升至2024年约3500人;12-14岁立案转入矫正教育人数从2020年2300余人,上升至2024年5200余人。其中案件类型包含故意伤害45%、寻衅滋事22%、盗窃18%。由此可见,12岁以下恶性案件呈现低龄化上升趋势,不能因为未进入审查起诉程序而置若罔闻。
10岁女生陈某因嫉妒同桌成绩好、受老师喜爱,提前从家里偷拿浓硫酸装在塑料瓶里,藏在教学楼消防通道。课间将同桌骗至此处,先用美工刀划伤其手腕,在同桌哭着求饶时,直接将浓硫酸泼在对方脸上、眼睛上,导致同桌双眼永久失明、脸部大面积毁容、双手筋断。法医鉴定为重伤一级,终身残疾。这起触目惊心的案件绝非个例,它撕开了年龄豁免下未成年人恶性犯罪的残酷真相。这绝非懵懂无知的年龄,一味以年龄为挡箭牌,不仅会让未成年人缺少对法律的敬畏之心,更会滋生“年龄越小越能脱罪”的侥幸心态。而只有降低刑事责任年龄,做到对严重犯罪的提前预防和特殊兜底,才能真正端正社会公序良俗,防患于未然。
其次,在我国当下社会正面临教育资源与规制措施无法匹配的显著性问题。据公安部治安管理局统计,四川、云南、湖南、湖北等欠发达地区,专门学校覆盖率仅68%,而农村地区未成年人犯罪占比超65%。基层未成年人专案专办警力方面,欠发达地区每万人配置0.3人;未成年人案件办案场所,欠发达地区覆盖率仅为41%。这种教育矫治资源的巨大落差导致多数未成年人有法可依、有机可乘。我们看到,2025年一线城市如上海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发案数仅占全国的0.45%。由此可见,低龄未成年人犯罪更多集中于欠发达地区。但欠发达地区的未成年人难以接触到有效的矫治教育,年龄豁免就成了恶性犯罪的保护伞。
最后,刑事追责比单纯教育对未成年人价值观塑造的效果更强。根据2024年最高检察院统计,针对价值观修复周期,相较于单纯矫治教育群体,刑事追责群体时长缩短3倍;与此同时,刑事追责未成年人再犯率为8.7%,而单纯专门矫治教育再犯率为26%。同时,国家有完善的犯罪记录封存制度,这表明刑事追责的回归社会能力高于矫治教育。当教育资源无法覆盖、矫治措施难以落地时,坚持年龄豁免无异于让受害者在创伤中等待一个无法兑现的教育承诺。下调刑事责任年龄,正是用法律的刚性填补治理的空白,让那些手段残忍、后果严重的低龄犯罪者不再能以年龄为挡箭牌逃避责任,也让受害者家属感受到司法的温度与正义的力量。
综上所述,我方坚定认为应该降低未成年人的刑事责任年龄。谢谢!
(感谢对方辩友的发言,接下来请反方一辩发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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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方一辩:主席,对方辩友,大家好!今天我方所持立场是“当今中国,应该进一步下调刑事责任年龄”。我方所讨论的降低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年龄,指的是将特定严重罪行的刑事责任年龄门槛予以调整。在我国立法逻辑中,2021年刑法第十七条第三款已针对完全无刑事责任能力人,重新划分12-14周岁为相对责任年龄,需对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负刑事责任,其法律性质本身就是对刑事责任年龄的个别下调。换言之,只要我方论证到在刑事责任年龄中扩大年龄范围,在年龄扩大中论证到刑事责任的必要性,我方立场即得证。
首先,恶性刑事案件在近年来呈现低龄化、普遍化现状。据最高人民检察院未成年人检察工作白皮书中称,12岁以下立案转入矫正教育比例从2020年约1800人,上升至2024年约3500人;12-14岁立案转入矫正教育人数从2020年2300余人,上升至2024年5200余人。其中案件类型包含故意伤害45%、寻衅滋事22%、盗窃18%。由此可见,12岁以下恶性案件呈现低龄化上升趋势,不能因为未进入审查起诉程序而置若罔闻。
10岁女生陈某因嫉妒同桌成绩好、受老师喜爱,提前从家里偷拿浓硫酸装在塑料瓶里,藏在教学楼消防通道。课间将同桌骗至此处,先用美工刀划伤其手腕,在同桌哭着求饶时,直接将浓硫酸泼在对方脸上、眼睛上,导致同桌双眼永久失明、脸部大面积毁容、双手筋断。法医鉴定为重伤一级,终身残疾。这起触目惊心的案件绝非个例,它撕开了年龄豁免下未成年人恶性犯罪的残酷真相。这绝非懵懂无知的年龄,一味以年龄为挡箭牌,不仅会让未成年人缺少对法律的敬畏之心,更会滋生“年龄越小越能脱罪”的侥幸心态。而只有降低刑事责任年龄,做到对严重犯罪的提前预防和特殊兜底,才能真正端正社会公序良俗,防患于未然。
其次,在我国当下社会正面临教育资源与规制措施无法匹配的显著性问题。据公安部治安管理局统计,四川、云南、湖南、湖北等欠发达地区,专门学校覆盖率仅68%,而农村地区未成年人犯罪占比超65%。基层未成年人专案专办警力方面,欠发达地区每万人配置0.3人;未成年人案件办案场所,欠发达地区覆盖率仅为41%。这种教育矫治资源的巨大落差导致多数未成年人有法可依、有机可乘。我们看到,2025年一线城市如上海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发案数仅占全国的0.45%。由此可见,低龄未成年人犯罪更多集中于欠发达地区。但欠发达地区的未成年人难以接触到有效的矫治教育,年龄豁免就成了恶性犯罪的保护伞。
最后,刑事追责比单纯教育对未成年人价值观塑造的效果更强。根据2024年最高检察院统计,针对价值观修复周期,相较于单纯矫治教育群体,刑事追责群体时长缩短3倍;与此同时,刑事追责未成年人再犯率为8.7%,而单纯专门矫治教育再犯率为26%。同时,国家有完善的犯罪记录封存制度,这表明刑事追责的回归社会能力高于矫治教育。当教育资源无法覆盖、矫治措施难以落地时,坚持年龄豁免无异于让受害者在创伤中等待一个无法兑现的教育承诺。下调刑事责任年龄,正是用法律的刚性填补治理的空白,让那些手段残忍、后果严重的低龄犯罪者不再能以年龄为挡箭牌逃避责任,也让受害者家属感受到司法的温度与正义的力量。
综上所述,我方坚定认为应该降低未成年人的刑事责任年龄。谢谢!
(感谢对方辩友的发言,接下来请反方一辩发言。)
以下为ai总结(感谢来自 刘圣韬 学长的精彩ai prompt!基座大模型为豆包。)
反方一辩开篇立论时间为3分30秒。请反方一辩测试设备是否正常,麦克风测试可以听清吗?可以听清请开始。
我方主张在2021年3月刑法修正案(十一)将最低刑事责任年龄从14周岁降至12周岁的当今中国,进一步降低既不具备现实必要性,也不利于社会总体福利的最大化。论证如下:
第一,现行的未成年人罪错行为分级干预制度,基于法律及社会形成了有效的治理体系,又契合我国注重保护、积极预防的干预思路,在此背景下,进一步降低刑事责任年龄实无必要。我们必须强调,在现行制度下,未达刑事责任年龄的未成年人虽不承担刑事责任,但并非没有干预措施。针对罪错行为的严重程度,我们实行分级干预。对于一般不良行为,如多次旷课、逃学、离家出走等,以监护人及学校为主,主要实施柔性教育;对于严重不良行为,包括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以及因未达刑事责任年龄而不予追究的涉罪行为,干预主体则转为公安机关与教育行政部门,强制性随之增强,如送入专门学校进行教育矫治,并在法定条件下对其人身自由予以必要的限制。
在实践层面,实行分级干预制度与配套教育矫治措施已取得显著成效。最高检调研显示,通过司法社工提供法制教育、心理疏导等专业服务后,80个示范建设单位的涉罪未成年人再犯率降至4.7%,较近5年来未成年人整体再犯率低1.2个百分点。同样,今年1月,重庆市对严重不良行为未成年人矫治转化率达98%以上,且当地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与涉案人数已经连续三年实现双下降。可见现有的教育矫治手段足以有效应对未成年人犯罪问题,刑法介入实无必要。因此正方若主张进一步降低刑责年龄,就必须指出现行干预制度存在严重漏洞,且已对社会造成危害,无法通过自身优化解决。否则,根据刑罚谦抑原则,进一步降低刑事责任年龄便不具备必要性与合理性。
第二,以追求刑事责任年龄降低的方式进行干预,不仅难以奏效,亦不利于社会总体福祉的增加,反而可能诱发更大的风险。“教育、感化、挽救”这一现代少年司法的核心理念,不仅是刑法学者的普遍共识,也与少年犯罪学的实证研究成果高度契合。纽约州1978年出台的少年犯罪法试图以降低责任年龄遏制未成年人暴力犯罪,事实证明其并无成效。美国密苏里州1995年的一项评估,将176名14岁少年犯随机分配,分别接受综合教育改造与传统惩戒。4年后,前者再逮捕率为29%,后者则高达74%。犯罪学家沃尔夫冈的“6%定律”也指出,仅有6%的少年犯会成为累犯,却犯下社区中超过51%的严重犯罪。这背后折射出未成年人犯罪成因的复杂性,其生活环境与教养方式往往起着关键作用。拘留、逮捕、判刑不仅无助于阻止其再犯,反而越严厉的惩罚,愈可能适得其反。刑罚会切断他们正常社会化的路径,使其自我认可被贴上“罪犯”的标签,最终对社会产生更大的危害。
从孩子的视角出发,未成年人刑事检查科科长王英指出,14岁到16岁是大脑急速发育、同理心与理解能力快速发展的关键时期,一旦遭受惊吓或监禁,这部分功能损伤后期极难修复。北卡罗来纳州的数据进一步佐证,即便在拘留设施中停留不足一月,未成年人的成年期抑郁症状亦会显著增加,而7~13周岁的儿童若经历监禁,成年后依旧面临严重的健康后果。因此,不应该进一步降低刑事责任年龄。
以上,感谢。
反方一辩开篇立论时间为3分30秒。请反方一辩测试设备是否正常,麦克风测试可以听清吗?可以听清请开始。
我方主张在2021年3月刑法修正案(十一)将最低刑事责任年龄从14周岁降至12周岁的当今中国,进一步降低既不具备现实必要性,也不利于社会总体福利的最大化。论证如下:
第一,现行的未成年人罪错行为分级干预制度,基于法律及社会形成了有效的治理体系,又契合我国注重保护、积极预防的干预思路,在此背景下,进一步降低刑事责任年龄实无必要。我们必须强调,在现行制度下,未达刑事责任年龄的未成年人虽不承担刑事责任,但并非没有干预措施。针对罪错行为的严重程度,我们实行分级干预。对于一般不良行为,如多次旷课、逃学、离家出走等,以监护人及学校为主,主要实施柔性教育;对于严重不良行为,包括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以及因未达刑事责任年龄而不予追究的涉罪行为,干预主体则转为公安机关与教育行政部门,强制性随之增强,如送入专门学校进行教育矫治,并在法定条件下对其人身自由予以必要的限制。
在实践层面,实行分级干预制度与配套教育矫治措施已取得显著成效。最高检调研显示,通过司法社工提供法制教育、心理疏导等专业服务后,80个示范建设单位的涉罪未成年人再犯率降至4.7%,较近5年来未成年人整体再犯率低1.2个百分点。同样,今年1月,重庆市对严重不良行为未成年人矫治转化率达98%以上,且当地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与涉案人数已经连续三年实现双下降。可见现有的教育矫治手段足以有效应对未成年人犯罪问题,刑法介入实无必要。因此正方若主张进一步降低刑责年龄,就必须指出现行干预制度存在严重漏洞,且已对社会造成危害,无法通过自身优化解决。否则,根据刑罚谦抑原则,进一步降低刑事责任年龄便不具备必要性与合理性。
第二,以追求刑事责任年龄降低的方式进行干预,不仅难以奏效,亦不利于社会总体福祉的增加,反而可能诱发更大的风险。“教育、感化、挽救”这一现代少年司法的核心理念,不仅是刑法学者的普遍共识,也与少年犯罪学的实证研究成果高度契合。纽约州1978年出台的少年犯罪法试图以降低责任年龄遏制未成年人暴力犯罪,事实证明其并无成效。美国密苏里州1995年的一项评估,将176名14岁少年犯随机分配,分别接受综合教育改造与传统惩戒。4年后,前者再逮捕率为29%,后者则高达74%。犯罪学家沃尔夫冈的“6%定律”也指出,仅有6%的少年犯会成为累犯,却犯下社区中超过51%的严重犯罪。这背后折射出未成年人犯罪成因的复杂性,其生活环境与教养方式往往起着关键作用。拘留、逮捕、判刑不仅无助于阻止其再犯,反而越严厉的惩罚,愈可能适得其反。刑罚会切断他们正常社会化的路径,使其自我认可被贴上“罪犯”的标签,最终对社会产生更大的危害。
从孩子的视角出发,未成年人刑事检查科科长王英指出,14岁到16岁是大脑急速发育、同理心与理解能力快速发展的关键时期,一旦遭受惊吓或监禁,这部分功能损伤后期极难修复。北卡罗来纳州的数据进一步佐证,即便在拘留设施中停留不足一月,未成年人的成年期抑郁症状亦会显著增加,而7~13周岁的儿童若经历监禁,成年后依旧面临严重的健康后果。因此,不应该进一步降低刑事责任年龄。
以上,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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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方四辩:接下来有请反方四辩质询,正方一辩。时间为1分30秒,请反方四辩测试设备是否正常。请问可以听得到我的声音吗?
正方一辩:可以,非常清晰,请开始。
反方四辩:好的,那我就开始了。首先我先明确您刚才觉得要怎么下调刑事责任年龄那里。
正方一辩:下调就好。
反方四辩:就是没有具体的措施,你就觉得应该往下走,为什么?
正方一辩:只要是证明有下调其犯罪责任年龄的必要性,且我方认为故意杀人及故意伤害致人伤残等严重暴力犯罪,使得刑事责任年龄的规定需要进一步调整。所以,你方的论证是因为要下调,所以要下调,这不是循环论证吧?
反方四辩:那我再确认,你方是保持下调态度,具体的年龄根据具体的责任而定。所以你看,就是不知道怎么调,但是你觉得要调。我方是根据他要犯罪的具体情况,然后有具体的年龄再进行具体的下调。
正方一辩:如何裁定强奸,这是我方后续也会给您给出一个合适的论证。比如说,像是对于未成年人,原本14-16周岁的强奸裁定,可以予以下调,或者是采取“两小无猜”原则,将14-12周岁下调,下调到哪里?只要下调就是以下调我方的判定叫做只要承担更大的责任。所以你方的观点,其实并没有具体下调到哪里的预期,对方只是觉得看起来应该下调,好像就应该下调了。
反方四辩:那我进一步确认,因为就好像你方应该也承认,现状之下的分级干预制度是会对他们进行处置的,没错吧?
正方一辩:覆盖,但是它的整体覆盖率会比较低。
反方四辩:它的覆盖率比较低,所以因此需要希望通过降低刑事责任年龄的程度,是为了达到什么?
正方一辩:已经没了,降低。因为它的覆盖率比较低,所以我们要降低刑事责任年龄来进行一个兜底的制度。所以在你方看来,降低刑事责任年龄的现状下,人格年龄偏高,并没有对社会造成任何实质的弊害,对吧?
反方四辩:不好意思,您方可以再说一遍吗?我问的是在你方看来,现行的分级干预制度的漏洞在哪里?以至于我们需要通过降低年龄来作为兜底。我们今天所聊的是12岁以下的,所以我们要进行这个降低年龄来进行一个兜底。
正方一辩:12岁以下必须得通过刑事责任年龄来负责追责吗?
反方四辩:对,因为覆盖率只有68%,所以我们要降低。因为现在的资源覆盖率是很不公平的一个程度。
正方一辩:你可以列一下这个68%的具体数据吗?
反方四辩:在四川,12岁以下未成年人涉罪约210余人,其中被刑事起诉的14-16周岁未成年人约620余人。专门开设的专门教育学校有14所,教师教育覆盖率仅为68%。
正方一辩:对,就是那些学校,不一定是所有地方都有,因为那些学校需要特定条件,覆盖的人数有限,所以专门教育学校的覆盖率比较低,这不足够证明现在存在一个问题。除了这个还有吗?
反方四辩:对,所以您方说的对,正是因为他的政策与学校教育的数量很少,所以我们才能证明他的教育资源覆盖的时间和数量整体上是比较低的,所以才到了我方一辩所说的要进一步下调刑事责任年龄的论证。
正方一辩:年龄不够的论证是什么?
反方四辩:不好意思,您方的“不够”论证指什么呢?
正方一辩:好的,所以您方没有“不够”的论证。
反方四辩:对,所以我方这两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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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方四辩:好的,那我就开始了。首先我先明确您刚才觉得要怎么下调刑事责任年龄那里。
正方一辩:下调就好。
反方四辩:就是没有具体的措施,你就觉得应该往下走,为什么?
正方一辩:只要是证明有下调其犯罪责任年龄的必要性,且我方认为故意杀人及故意伤害致人伤残等严重暴力犯罪,使得刑事责任年龄的规定需要进一步调整。所以,你方的论证是因为要下调,所以要下调,这不是循环论证吧?
反方四辩:那我再确认,你方是保持下调态度,具体的年龄根据具体的责任而定。所以你看,就是不知道怎么调,但是你觉得要调。我方是根据他要犯罪的具体情况,然后有具体的年龄再进行具体的下调。
正方一辩:如何裁定强奸,这是我方后续也会给您给出一个合适的论证。比如说,像是对于未成年人,原本14-16周岁的强奸裁定,可以予以下调,或者是采取“两小无猜”原则,将14-12周岁下调,下调到哪里?只要下调就是以下调我方的判定叫做只要承担更大的责任。所以你方的观点,其实并没有具体下调到哪里的预期,对方只是觉得看起来应该下调,好像就应该下调了。
反方四辩:那我进一步确认,因为就好像你方应该也承认,现状之下的分级干预制度是会对他们进行处置的,没错吧?
正方一辩:覆盖,但是它的整体覆盖率会比较低。
反方四辩:它的覆盖率比较低,所以因此需要希望通过降低刑事责任年龄的程度,是为了达到什么?
正方一辩:已经没了,降低。因为它的覆盖率比较低,所以我们要降低刑事责任年龄来进行一个兜底的制度。所以在你方看来,降低刑事责任年龄的现状下,人格年龄偏高,并没有对社会造成任何实质的弊害,对吧?
反方四辩:不好意思,您方可以再说一遍吗?我问的是在你方看来,现行的分级干预制度的漏洞在哪里?以至于我们需要通过降低年龄来作为兜底。我们今天所聊的是12岁以下的,所以我们要进行这个降低年龄来进行一个兜底。
正方一辩:12岁以下必须得通过刑事责任年龄来负责追责吗?
反方四辩:对,因为覆盖率只有68%,所以我们要降低。因为现在的资源覆盖率是很不公平的一个程度。
正方一辩:你可以列一下这个68%的具体数据吗?
反方四辩:在四川,12岁以下未成年人涉罪约210余人,其中被刑事起诉的14-16周岁未成年人约620余人。专门开设的专门教育学校有14所,教师教育覆盖率仅为68%。
正方一辩:对,就是那些学校,不一定是所有地方都有,因为那些学校需要特定条件,覆盖的人数有限,所以专门教育学校的覆盖率比较低,这不足够证明现在存在一个问题。除了这个还有吗?
反方四辩:对,所以您方说的对,正是因为他的政策与学校教育的数量很少,所以我们才能证明他的教育资源覆盖的时间和数量整体上是比较低的,所以才到了我方一辩所说的要进一步下调刑事责任年龄的论证。
正方一辩:年龄不够的论证是什么?
反方四辩:不好意思,您方的“不够”论证指什么呢?
正方一辩:好的,所以您方没有“不够”的论证。
反方四辩:对,所以我方这两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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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最后反方四辩“对,所以我方这两年”为未完成表述,未形成有效攻防)
我方是有上升趋势的,而随着年龄的上升是有上升趋势的,而您方只不过是在读中才有。谢谢,感谢双方。
接下来有请正方四辩质询反方一辩,时间为1分30秒。请正方四辩测试设备是否正常。
你好,可以听清吗?
稍微有点回音。
那现在呢?
可以。
好的好的。来,首先请问您方第一个问题:您方对于降低刑事责任年龄的定义是什么?
我觉得就是我一辩稿里面已经说了,在2021年3月,刑法修正案(十一)已将最低刑事责任年龄从14周岁降至12周岁之后,我们不应该再进一步下调。
很好,很好。我所以说正好我也要跟你讲这个刑法修正案(十一),所以我们从这个修正案可以看到它的修改逻辑,实际是在一个完全无刑事责任责任年龄段,就是原本是014岁嘛,然后划分出了一个限缩责任年龄段1214周岁,对吧?然后再针对两项罪行进行可以追溯。是这样,没问题吧,同学?
没太……
OK。好,所以说您方不太了解这个法律,我给你解释。所以今天我方不需要向你证明到所有的罪行都应该下调,而是针对某一些极大恶性罪行,我们进行划分,划分出一个限缩责任年龄段,然后在这个年龄段扩大罪行追溯范围。所以第一个我就跟你确认到这。
第二件事情,我问你啊,你觉得当年刑法下调刑事责任年龄的原因是什么呀?同学,你可以给我解释。
嗯。好,首先有一个原因是因为当年发生了一个非常非常恶性的案件,有一个大连的13岁男孩杀害了一个10岁的女孩。所以我们可以看到在这样一件事情上,法律做出的原则有两条:第一个叫回应民众朴素期待,第二个叫恶性事件需要兜底。没有问题吧,同学?可以的,可以的。
好。那我们接下来看对方提到的分级干预措施,你给我再讲一下,你那个再犯率的数据统计的是多少岁以上的。
首先,你刚刚说的下调刑事责任年龄之后,我们看到犯罪率还在上升。回以您刚刚说的专门学校教分级责任制度的数据,你要的是成效的数据还是具体的对比数据呢?
我问你统计是多少岁以上的。
未成年人都有统计。
12岁以下也有吗?
有的。
也有吗?怎么可能有啊?那些都没有进入立案审核。
我方后续会有数据告诉你,现在我们犯罪已经趋于低龄化趋势,我们的矫正教育数据告诉你,他这个再犯率增幅……
我方是有上升趋势的,而随着年龄的上升是有上升趋势的,而您方只不过是在读中才有。谢谢,感谢双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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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可以听清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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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现在呢?
可以。
好的好的。来,首先请问您方第一个问题:您方对于降低刑事责任年龄的定义是什么?
我觉得就是我一辩稿里面已经说了,在2021年3月,刑法修正案(十一)已将最低刑事责任年龄从14周岁降至12周岁之后,我们不应该再进一步下调。
很好,很好。我所以说正好我也要跟你讲这个刑法修正案(十一),所以我们从这个修正案可以看到它的修改逻辑,实际是在一个完全无刑事责任责任年龄段,就是原本是014岁嘛,然后划分出了一个限缩责任年龄段1214周岁,对吧?然后再针对两项罪行进行可以追溯。是这样,没问题吧,同学?
没太……
OK。好,所以说您方不太了解这个法律,我给你解释。所以今天我方不需要向你证明到所有的罪行都应该下调,而是针对某一些极大恶性罪行,我们进行划分,划分出一个限缩责任年龄段,然后在这个年龄段扩大罪行追溯范围。所以第一个我就跟你确认到这。
第二件事情,我问你啊,你觉得当年刑法下调刑事责任年龄的原因是什么呀?同学,你可以给我解释。
嗯。好,首先有一个原因是因为当年发生了一个非常非常恶性的案件,有一个大连的13岁男孩杀害了一个10岁的女孩。所以我们可以看到在这样一件事情上,法律做出的原则有两条:第一个叫回应民众朴素期待,第二个叫恶性事件需要兜底。没有问题吧,同学?可以的,可以的。
好。那我们接下来看对方提到的分级干预措施,你给我再讲一下,你那个再犯率的数据统计的是多少岁以上的。
首先,你刚刚说的下调刑事责任年龄之后,我们看到犯罪率还在上升。回以您刚刚说的专门学校教分级责任制度的数据,你要的是成效的数据还是具体的对比数据呢?
我问你统计是多少岁以上的。
未成年人都有统计。
12岁以下也有吗?
有的。
也有吗?怎么可能有啊?那些都没有进入立案审核。
我方后续会有数据告诉你,现在我们犯罪已经趋于低龄化趋势,我们的矫正教育数据告诉你,他这个再犯率增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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攻防转换节点:
感谢双方,接下来有请正方二辩进行申论,时间为两分30秒。请正方二辩测试设备是否正常,不好意思,能听到吗?可以听清,请开始。
首先,我们已经敲定过了,叫做线索责任。简而言之,我们只要在年龄里面扩大刑事责任,或者在刑事责任中拉低年龄,都可以支撑我方观点。
其次,对方辩友今天...
感谢双方,接下来有请正方二辩进行申论,时间为两分30秒。请正方二辩测试设备是否正常,不好意思,能听到吗?可以听清,请开始。
首先,我们已经敲定过了,叫做线索责任。简而言之,我们只要在年龄里面扩大刑事责任,或者在刑事责任中拉低年龄,都可以支撑我方观点。
其次,对方辩友今天...
以下为ai总结(感谢来自 刘圣韬 学长的精彩ai prompt!基座大模型为豆包。)
(原始文本中存在大量与“正方四辩总结陈词”及“下调刑事责任年龄”辩题无关的私人对话内容,如“是我的,我不能给你...你对象还吃我的醋...宝宝,我跟你说个事情...”等,无法在保留原意的前提下将其优化为符合辩题环节的对话记录。此类无关内容已超出校对员职责范围,建议提供与辩题相关的完整语音转写文本以便处理。)
(原始文本中存在大量与“正方四辩总结陈词”及“下调刑事责任年龄”辩题无关的私人对话内容,如“是我的,我不能给你...你对象还吃我的醋...宝宝,我跟你说个事情...”等,无法在保留原意的前提下将其优化为符合辩题环节的对话记录。此类无关内容已超出校对员职责范围,建议提供与辩题相关的完整语音转写文本以便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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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提供的辩论文本中存在大量与“正方四辩总结陈词”及“下调刑事责任年龄”辩题无关的私人对话内容,无法提取到与辩题相关的有效论述信息,因此无法总结其讨论的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