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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谢主席,问候各位。对于此辩题,我方的观点是:对加害者“事出有因”的讨论有利于社会公正。
开宗明义,概念先行。我们讨论的“对加害者事出有因的讨论”,是指在伤害行为发生、加害者身份明确后,公众或媒体重点探究其施暴的背景、动机、执法经历、社会压力等前因。首先需要明确,我们讨论“事出有因”,绝不是为加害者开脱罪责,更不是否定其应受的惩罚,而是在承担法律责任、尊重受害者所受伤害的前提下,追问行为背后的个体诱因、制度漏洞与环境因素。
真正的社会公正,当然不只是惩罚一个人,而是减少下一次伤害,让规则更公平、社会更安全,避免悲剧再次发生。故我方的判断标准为:是否以破除偏见、守住法律底线为前提。
首先,讨论“事出有因”能够破除标签化的偏见,避免极端化判断,回归法律与理论的客观公正。当我们只看结果、不究其根源,很容易给加害者贴上固定标签,陷入情绪化审判,忽视事件背后的真实处境。理性分析其行为的诱因,不是为加害者的暴行辩解,而是让公众更接近真相与苦衷。
就像家暴反杀案中,当事人长期遭受严重家暴,反复求助却无果,最终在绝境中奋起反抗。我们讨论其行为是否事出有因,绝非为杀人行为开脱,而是让司法正视施暴者的绝望处境,推动家暴防治机制的不断完善。再如未成年人反抗施暴监护人的案件,当我们关注长期虐待中被施暴者的无助背景,就能避免简单定罪,让法律看见未成年人的困境,推动未成年人保护制度更加健全。
其次,讨论“事出有因”追求的是更深层的预防式公正,从根源上防范个体极端行为、化解社会矛盾,这才是真正的社会公正。惩罚可以制止已然之恶,但杜绝未然之伤才是更高层次的目标。探究恶行背后的根源,正是为了让社会反思并修正自身的问题。
面对职场霸凌乱象,我们讨论监管部门失职、被霸凌者诉求被压制的成因,才能倒逼法律监督补位,严厉打击依法履职不力、违法犯罪的行为。面对农民工因欠薪引发的极端案件,剖析其维权渠道受阻、合法权益受损的根源,才能补上政策与执行的短板。面对邻里矛盾激化引发的冲突,关注长期积怨与情绪积压的背景,才能推动基层矛盾化解机制的完善。面对部分青少年的轻微犯罪行为,探讨家庭教育缺失、网络不良影响等成因,才能更早介入干预,守护青少年健康成长。
综上,我方始终认为,对加害者事出有因的讨论有利于社会公正。感谢。
谢谢主席,问候各位。对于此辩题,我方的观点是:对加害者“事出有因”的讨论有利于社会公正。
开宗明义,概念先行。我们讨论的“对加害者事出有因的讨论”,是指在伤害行为发生、加害者身份明确后,公众或媒体重点探究其施暴的背景、动机、执法经历、社会压力等前因。首先需要明确,我们讨论“事出有因”,绝不是为加害者开脱罪责,更不是否定其应受的惩罚,而是在承担法律责任、尊重受害者所受伤害的前提下,追问行为背后的个体诱因、制度漏洞与环境因素。
真正的社会公正,当然不只是惩罚一个人,而是减少下一次伤害,让规则更公平、社会更安全,避免悲剧再次发生。故我方的判断标准为:是否以破除偏见、守住法律底线为前提。
首先,讨论“事出有因”能够破除标签化的偏见,避免极端化判断,回归法律与理论的客观公正。当我们只看结果、不究其根源,很容易给加害者贴上固定标签,陷入情绪化审判,忽视事件背后的真实处境。理性分析其行为的诱因,不是为加害者的暴行辩解,而是让公众更接近真相与苦衷。
就像家暴反杀案中,当事人长期遭受严重家暴,反复求助却无果,最终在绝境中奋起反抗。我们讨论其行为是否事出有因,绝非为杀人行为开脱,而是让司法正视施暴者的绝望处境,推动家暴防治机制的不断完善。再如未成年人反抗施暴监护人的案件,当我们关注长期虐待中被施暴者的无助背景,就能避免简单定罪,让法律看见未成年人的困境,推动未成年人保护制度更加健全。
其次,讨论“事出有因”追求的是更深层的预防式公正,从根源上防范个体极端行为、化解社会矛盾,这才是真正的社会公正。惩罚可以制止已然之恶,但杜绝未然之伤才是更高层次的目标。探究恶行背后的根源,正是为了让社会反思并修正自身的问题。
面对职场霸凌乱象,我们讨论监管部门失职、被霸凌者诉求被压制的成因,才能倒逼法律监督补位,严厉打击依法履职不力、违法犯罪的行为。面对农民工因欠薪引发的极端案件,剖析其维权渠道受阻、合法权益受损的根源,才能补上政策与执行的短板。面对邻里矛盾激化引发的冲突,关注长期积怨与情绪积压的背景,才能推动基层矛盾化解机制的完善。面对部分青少年的轻微犯罪行为,探讨家庭教育缺失、网络不良影响等成因,才能更早介入干预,守护青少年健康成长。
综上,我方始终认为,对加害者事出有因的讨论有利于社会公正。感谢。
以下为ai总结(感谢来自 刘圣韬 学长的精彩ai prompt!基座大模型为豆包。)
是否以破除偏见、守住法律底线为前提。
其实对方辩友可能会觉得我们讨论事出有因,是在为犯罪找借口,被错当成开脱。但我方提到那位意大利犯罪学家的理论辨析,恰恰想说明一件事情:正是因为我们愿意去追问背后的原因,才推翻了荒谬的人种有罪论,撕掉了强加在各自人群身上的恶意标签。看清真正导致悲剧的原因不是人心邪恶,而是环境压迫和社会不公。就像《我不是药神》的故事,程勇代购仿制药看似触犯法律,实则是无数病患在天价药面前走投无路的选择。而社会正是因为正视了这份事出有因,才推动了真正的制度改革。新修订的《药品管理法》不再把境外合法生产的药简单定义为假药,大批抗癌药物纳入医保、大幅度降价,司法裁判也更加兼顾法理与人情。正是正视成因,才让法律从冰冷的条文变成了守护公正正义的温度。
再看留守儿童犯罪率偏高的问题,如果我们只一味地指责孩子本身,而无视家庭缺位、教育不足、关爱缺失的现实,那只会导致更多的偏见与不公。唯有看见成因,才能完善救助、补长取短,从根源上减少悲剧。
所以我方始终认为,正视成因才能根治问题,无视成因才会制造更多不公。考虑事实成因不是弱化责任,而是拒绝标签化;不是纵容恶行,而是让社会更加理性,制度更加完善、更加公正。
其实对方辩友可能会觉得我们讨论事出有因,是在为犯罪找借口,被错当成开脱。但我方提到那位意大利犯罪学家的理论辨析,恰恰想说明一件事情:正是因为我们愿意去追问背后的原因,才推翻了荒谬的人种有罪论,撕掉了强加在各自人群身上的恶意标签。看清真正导致悲剧的原因不是人心邪恶,而是环境压迫和社会不公。就像《我不是药神》的故事,程勇代购仿制药看似触犯法律,实则是无数病患在天价药面前走投无路的选择。而社会正是因为正视了这份事出有因,才推动了真正的制度改革。新修订的《药品管理法》不再把境外合法生产的药简单定义为假药,大批抗癌药物纳入医保、大幅度降价,司法裁判也更加兼顾法理与人情。正是正视成因,才让法律从冰冷的条文变成了守护公正正义的温度。
再看留守儿童犯罪率偏高的问题,如果我们只一味地指责孩子本身,而无视家庭缺位、教育不足、关爱缺失的现实,那只会导致更多的偏见与不公。唯有看见成因,才能完善救助、补长取短,从根源上减少悲剧。
所以我方始终认为,正视成因才能根治问题,无视成因才会制造更多不公。考虑事实成因不是弱化责任,而是拒绝标签化;不是纵容恶行,而是让社会更加理性,制度更加完善、更加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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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我方先询问各位评委。大家好,您方说讨论原因是为了提前做到预防,可现实是,大多数讨论加害者事出有因,根本不止于制度完善,反而直接变成了“太不容易”“换作是你也忍不了”这类说辞。请问,把加害行为合理化、共情化,这到底是在预防犯罪,还是在给后来者提供施暴借口?
首先,我方并没有说要通过讨论事件原因来预防犯罪,同时,通过分析事件的原因和经过,施压司法程序的情况也存在。对方辩友,你方认为讨论加害者事出有因是合理的?请问您说的讨论是仅限于司法程序内的专业分析,还是社会舆论层面的共情洗白与原谅?
当然不是共情洗白和原谅。我们不只是从司法和科研角度,也从网络多方面考量。那社会广泛讨论难道不会越界吗?在司法层面,司法的管辖是由司法程序来执行的,我们讨论不是去干涉司法。但对方辩友,当全网都在说加害者事出有因、值得同情时,受害者看到的不是理性讨论,而是整个社会都在替伤害自己的人说话。这难道不是对受害者最大的不公吗?
不对,我们并不会造成受害者的不公。大家都受法律威慑,如果你认为讨论加害者会损害受害者权益,那本质上就是认为民众的讨论会干预司法。如果民众真的完全理性,为什么现实中那么多IP曝光的事件里,舆论一边倒跟风站队,甚至造谣传谣?连你自己都不敢保证大众的理性,又凭什么放弃对大众讨论的约束,放心让大众去讨论加害者的苦衷?
正是因为人容易被情绪带偏,这种讨论才更不利于社会公正。你情绪被带偏,就是因为你没有分析原因,没有去看清事实,没有对事件本身进行充分讨论,才会产生偏见,才会盲目跟风。如果我们拒绝讨论,人们只会相信自己想相信的;而讨论加害者事出有因,只会让舆论片面化、情绪化,让是非被情绪掩盖,这本身就是对公正最大的伤害。
所以,青年人不能被带节奏、盲目施压。这是因为你没有对当下的讨论进行理性分析,只有看到不同声音的讨论,我们才知道社会上存在这样一部分观点。我们过度讨论加害者的原因,会弱化对受害者的保护,模糊是非边界,这本身就是不利于社会公正的,对吗?
如果我们不对受害者的处境进行讨论,那受害者才会更加委屈,我们才会让受害者蒙受更多冤屈。真正的受害者,只有当自己的事情被大家知晓,才能得到应有的关注。那如果是遭受家暴的女性,她敢于反抗施暴者,是因为她看到了更多同类的遭遇;但还有更多的女性,她们没有经历过这样的反抗。当社会铺天盖地地讲加害者家庭不幸、遭遇不公时,公众注意力还会放在受害者的创伤上吗?当“情有可原”盖过“法理难容”,到底是更公正,还是用同情稀释了罪责?
再说一遍,当社会舆论铺天盖地地将加害者塑造成“可怜人”,强调其家庭不幸、遭遇不公时,公众注意力还会聚焦在受害者的创伤上吗?当“情有可原”概括了法理层面的罪责,这到底是更公正,还是在用同情为施暴者开脱?我们讨论的是理性原因,当然也包括了受害者的处境。为什么?因为你刚提到的受害者,你说我们对受害者的讨论没有意义,那我们确实可以从理性层面帮助受害者。
我方提出的问题是,对加害者进行讨论之后,受害者会因为我们的讨论而受到社会对他的不公。刚刚你说受害者不会遭遇不公,因为社会上都在对加害者进行讨论,那受害者心中只会觉得社会上的人都在替伤害自己的人说话,他心中只会感受到不公。
首先,我方先询问各位评委。大家好,您方说讨论原因是为了提前做到预防,可现实是,大多数讨论加害者事出有因,根本不止于制度完善,反而直接变成了“太不容易”“换作是你也忍不了”这类说辞。请问,把加害行为合理化、共情化,这到底是在预防犯罪,还是在给后来者提供施暴借口?
首先,我方并没有说要通过讨论事件原因来预防犯罪,同时,通过分析事件的原因和经过,施压司法程序的情况也存在。对方辩友,你方认为讨论加害者事出有因是合理的?请问您说的讨论是仅限于司法程序内的专业分析,还是社会舆论层面的共情洗白与原谅?
当然不是共情洗白和原谅。我们不只是从司法和科研角度,也从网络多方面考量。那社会广泛讨论难道不会越界吗?在司法层面,司法的管辖是由司法程序来执行的,我们讨论不是去干涉司法。但对方辩友,当全网都在说加害者事出有因、值得同情时,受害者看到的不是理性讨论,而是整个社会都在替伤害自己的人说话。这难道不是对受害者最大的不公吗?
不对,我们并不会造成受害者的不公。大家都受法律威慑,如果你认为讨论加害者会损害受害者权益,那本质上就是认为民众的讨论会干预司法。如果民众真的完全理性,为什么现实中那么多IP曝光的事件里,舆论一边倒跟风站队,甚至造谣传谣?连你自己都不敢保证大众的理性,又凭什么放弃对大众讨论的约束,放心让大众去讨论加害者的苦衷?
正是因为人容易被情绪带偏,这种讨论才更不利于社会公正。你情绪被带偏,就是因为你没有分析原因,没有去看清事实,没有对事件本身进行充分讨论,才会产生偏见,才会盲目跟风。如果我们拒绝讨论,人们只会相信自己想相信的;而讨论加害者事出有因,只会让舆论片面化、情绪化,让是非被情绪掩盖,这本身就是对公正最大的伤害。
所以,青年人不能被带节奏、盲目施压。这是因为你没有对当下的讨论进行理性分析,只有看到不同声音的讨论,我们才知道社会上存在这样一部分观点。我们过度讨论加害者的原因,会弱化对受害者的保护,模糊是非边界,这本身就是不利于社会公正的,对吗?
如果我们不对受害者的处境进行讨论,那受害者才会更加委屈,我们才会让受害者蒙受更多冤屈。真正的受害者,只有当自己的事情被大家知晓,才能得到应有的关注。那如果是遭受家暴的女性,她敢于反抗施暴者,是因为她看到了更多同类的遭遇;但还有更多的女性,她们没有经历过这样的反抗。当社会铺天盖地地讲加害者家庭不幸、遭遇不公时,公众注意力还会放在受害者的创伤上吗?当“情有可原”盖过“法理难容”,到底是更公正,还是用同情稀释了罪责?
再说一遍,当社会舆论铺天盖地地将加害者塑造成“可怜人”,强调其家庭不幸、遭遇不公时,公众注意力还会聚焦在受害者的创伤上吗?当“情有可原”概括了法理层面的罪责,这到底是更公正,还是在用同情为施暴者开脱?我们讨论的是理性原因,当然也包括了受害者的处境。为什么?因为你刚提到的受害者,你说我们对受害者的讨论没有意义,那我们确实可以从理性层面帮助受害者。
我方提出的问题是,对加害者进行讨论之后,受害者会因为我们的讨论而受到社会对他的不公。刚刚你说受害者不会遭遇不公,因为社会上都在对加害者进行讨论,那受害者心中只会觉得社会上的人都在替伤害自己的人说话,他心中只会感受到不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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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方三辩:对方四辩提到我方所说的讨论都是理性讨论,那社会上难道只有理性讨论吗?
我方并没有说不敢讨论,我方明确表示,在司法环境公正的讨论,我方是准许的。那您方是认为可以讨论的,可以在司法层面意义上公正的讨论,但真的可以讨论吗?可以讨论,但我方针对的是舆论层面的讨论,它是不可以的,它可能造成不公正。
网络是一个无序的环境,但是我们今天对社会事件有讨论,我们没有——如果一个法官他看了10起案件,7个是公正的,3个是不公正的,你可以说出哪个是公正的吗?不可以。讨论是包括舆论的,所以讨论会带来不公正,那它就是对社会公正的损害,那您是直接把舆论纳入讨论的范围之内就替代了是吗?我们刚说舆论是讨论的一部分,讨论分为司法内空间的讨论和网络上无序的讨论。那对方回答我,既然有无序的讨论,有不同的讨论,那我方为什么只说您方所提出的讨论是理性的讨论?我方也没有限定这是理性的讨论。我方说是可以讨论,因为这一次讨论中可能会包含舆论和理性的讨论,但是,你方是直接把舆论排除在外了。我方没有排除舆论。
当说舆论是讨论的一部分,那这样的讨论呢?它向来是情绪化的,每个人有不同的立场,会带来不同的想法。但是,网络上大多数人的立场——就像民众对医院,大家觉得医院就是来骗钱的,大家都会有不同的立场,站在这个立场上,他们的讨论是不公正的。但是如果你连讨论都不敢的话,又何来舆论和你所说的讨论环节?
你方也说过,你方认为讨论是为了预防犯罪,但仅靠网络上的键盘来预防犯罪,还是靠制度来对吧?我方刚刚想说的是,只有网友参与的讨论?我方刚才说您方说讨论是为了预防犯罪,那预防犯罪是要靠网络上的键盘,还是靠完整的法律制度来预防?法律只能裁判一个案件,但是如果要实现社会的长远发展,还是需要靠社会对这类事件进行考虑分析。因为法律不可能对某一事件产生长久性的影响,它只能判断当下的行为是否违法。那不受法律约束的舆论难道不会干涉司法公正吗?
为什么会干涉司法公正呢?有一个案件中,网友始终在高喊判死刑,之后法官从一审的缓刑改成了死刑立即执行。你觉得这有没有干预司法公正?如果说你们认为干预司法就是法律有问题,那为什么能干预呢?就是说明这件事情本身就有它的争议所在,法律是有其内部的逻辑性的,这点你们不反对吗?
感谢双方辩手的精彩发言。
反方三辩:对方四辩提到我方所说的讨论都是理性讨论,那社会上难道只有理性讨论吗?
我方并没有说不敢讨论,我方明确表示,在司法环境公正的讨论,我方是准许的。那您方是认为可以讨论的,可以在司法层面意义上公正的讨论,但真的可以讨论吗?可以讨论,但我方针对的是舆论层面的讨论,它是不可以的,它可能造成不公正。
网络是一个无序的环境,但是我们今天对社会事件有讨论,我们没有——如果一个法官他看了10起案件,7个是公正的,3个是不公正的,你可以说出哪个是公正的吗?不可以。讨论是包括舆论的,所以讨论会带来不公正,那它就是对社会公正的损害,那您是直接把舆论纳入讨论的范围之内就替代了是吗?我们刚说舆论是讨论的一部分,讨论分为司法内空间的讨论和网络上无序的讨论。那对方回答我,既然有无序的讨论,有不同的讨论,那我方为什么只说您方所提出的讨论是理性的讨论?我方也没有限定这是理性的讨论。我方说是可以讨论,因为这一次讨论中可能会包含舆论和理性的讨论,但是,你方是直接把舆论排除在外了。我方没有排除舆论。
当说舆论是讨论的一部分,那这样的讨论呢?它向来是情绪化的,每个人有不同的立场,会带来不同的想法。但是,网络上大多数人的立场——就像民众对医院,大家觉得医院就是来骗钱的,大家都会有不同的立场,站在这个立场上,他们的讨论是不公正的。但是如果你连讨论都不敢的话,又何来舆论和你所说的讨论环节?
你方也说过,你方认为讨论是为了预防犯罪,但仅靠网络上的键盘来预防犯罪,还是靠制度来对吧?我方刚刚想说的是,只有网友参与的讨论?我方刚才说您方说讨论是为了预防犯罪,那预防犯罪是要靠网络上的键盘,还是靠完整的法律制度来预防?法律只能裁判一个案件,但是如果要实现社会的长远发展,还是需要靠社会对这类事件进行考虑分析。因为法律不可能对某一事件产生长久性的影响,它只能判断当下的行为是否违法。那不受法律约束的舆论难道不会干涉司法公正吗?
为什么会干涉司法公正呢?有一个案件中,网友始终在高喊判死刑,之后法官从一审的缓刑改成了死刑立即执行。你觉得这有没有干预司法公正?如果说你们认为干预司法就是法律有问题,那为什么能干预呢?就是说明这件事情本身就有它的争议所在,法律是有其内部的逻辑性的,这点你们不反对吗?
感谢双方辩手的精彩发言。
以下为ai总结(感谢来自 刘圣韬 学长的精彩ai prompt!基座大模型为豆包。)
各位观众大家好,我方认为,对社会公众的讨论,首先要明确核心定义: 第一,加害是指实施了违反法律、违背公序良俗,对他人合法权益造成实质性损伤,且不存在正当防卫以及紧急避险等法定免责事由的行为人。 第二,我方所反对的对加害者“事出有因”的讨论,并非指司法程序内对法定量刑情节的严谨核查,而是在社会公共空间中脱离法律框架、无客观证据支撑,仅凭主观臆断对他人进行网络暴力溯源、共情式讨论。 第三,社会公正是以法律为权利底线、以权利平等为核心,既包含对加害者的法律处罚,也包含对受害者的权益救治与保护,是可预期、体系化的严正准则。
接下来明确我方的判断标准:一项讨论是否有利于社会公正和生态,核心在于是否恪守法律体现、维护受害者合法权益。反之,脱离法律边界、过度讨论“事出有因”,只会模糊责任边界、制造舆论暴力,对受害者造成二次伤害。毕竟,社会公正是建立在尊重事实、尊重规则的基础之上,放任对加害者“事出有因”的无边界讨论,只会催生虚假的舆论争议。在人人拥有平等发言权的网络舞台,这类毫无边界的讨论及网络暴力,本质上是将“讨论”异化为合理化网络施暴的工具。
以鲍某某事件为例,在未经证实的场景下,就分享某人的私人照片,大规模的传播便让当事人遭受了无差别的网络暴力。后续报道中,有网友在社交平台对他进行了人身攻击。黄某在事件发酵后,试图割裂自身与网络暴力的因果关系,声称自己只是传播流言、仅存偏见,却未承认自身错误,将非客观言论归咎于鲍某某的过往经历,谎称“鲍某某的底色不堪”。常人都能看出,这是典型的将个人偏见包装成“讨论”,为自身的网络暴力行为找借口。这类将个人偏向包装成“事出有因”的讨论,看似是在行使言论自由,实则并未真正推动公众对事件的理性认知,反而将加害责任推卸给受害者的个人选择,对加害者的追责避重就轻,还将网络施暴的行为合理化,更是为受害者打造了一个“有罪推定”的问责温床。
社会公正的核心是行为与责任相匹配。加害者的刑事责任源于其自身的违法行为,而非所谓的“家庭背景”或“客观诱因”。邯郸永年杀人案中,3名13岁少年杀害卖早点的女性,对受害者实施暴力后还掩埋尸体。案发后,网络上出现了大量不实谣言,称受害者“是因为反抗才被杀害”,这不仅大肆歪曲了加害者的主观恶性与负罪感,更是将仇恨的矛头指向受害者,让受害者家属在承受丧亲之痛之外,还要承受舆论的污辱与伤害。相关案件的核心重点从来不是受害者是否存在“过错”,而是加害者是否突破了法律与道德的底线。过度讨论加害者“事出有因”,本质上是颠倒了施暴者与受害者的关系,突破了社会公正的底线,无助于还原真相、惩罚恶性。甚至会误导社会观念,让更多潜在施暴者找到脱罪理由,最终侵蚀社会公正的根基。
各位,我们今天反对的从来不是司法的媒体核查,也不是公众对公共事件的理性关注。我们反对的是用模糊的“事出有因”推卸加害责任,用无序的传言对受害者造成二次伤害,用情绪性的极端言论替代最具公共性的理性探讨。
感谢反方1辩的精彩发言,下面有请正方2辩质询反方。
各位观众大家好,我方认为,对社会公众的讨论,首先要明确核心定义: 第一,加害是指实施了违反法律、违背公序良俗,对他人合法权益造成实质性损伤,且不存在正当防卫以及紧急避险等法定免责事由的行为人。 第二,我方所反对的对加害者“事出有因”的讨论,并非指司法程序内对法定量刑情节的严谨核查,而是在社会公共空间中脱离法律框架、无客观证据支撑,仅凭主观臆断对他人进行网络暴力溯源、共情式讨论。 第三,社会公正是以法律为权利底线、以权利平等为核心,既包含对加害者的法律处罚,也包含对受害者的权益救治与保护,是可预期、体系化的严正准则。
接下来明确我方的判断标准:一项讨论是否有利于社会公正和生态,核心在于是否恪守法律体现、维护受害者合法权益。反之,脱离法律边界、过度讨论“事出有因”,只会模糊责任边界、制造舆论暴力,对受害者造成二次伤害。毕竟,社会公正是建立在尊重事实、尊重规则的基础之上,放任对加害者“事出有因”的无边界讨论,只会催生虚假的舆论争议。在人人拥有平等发言权的网络舞台,这类毫无边界的讨论及网络暴力,本质上是将“讨论”异化为合理化网络施暴的工具。
以鲍某某事件为例,在未经证实的场景下,就分享某人的私人照片,大规模的传播便让当事人遭受了无差别的网络暴力。后续报道中,有网友在社交平台对他进行了人身攻击。黄某在事件发酵后,试图割裂自身与网络暴力的因果关系,声称自己只是传播流言、仅存偏见,却未承认自身错误,将非客观言论归咎于鲍某某的过往经历,谎称“鲍某某的底色不堪”。常人都能看出,这是典型的将个人偏见包装成“讨论”,为自身的网络暴力行为找借口。这类将个人偏向包装成“事出有因”的讨论,看似是在行使言论自由,实则并未真正推动公众对事件的理性认知,反而将加害责任推卸给受害者的个人选择,对加害者的追责避重就轻,还将网络施暴的行为合理化,更是为受害者打造了一个“有罪推定”的问责温床。
社会公正的核心是行为与责任相匹配。加害者的刑事责任源于其自身的违法行为,而非所谓的“家庭背景”或“客观诱因”。邯郸永年杀人案中,3名13岁少年杀害卖早点的女性,对受害者实施暴力后还掩埋尸体。案发后,网络上出现了大量不实谣言,称受害者“是因为反抗才被杀害”,这不仅大肆歪曲了加害者的主观恶性与负罪感,更是将仇恨的矛头指向受害者,让受害者家属在承受丧亲之痛之外,还要承受舆论的污辱与伤害。相关案件的核心重点从来不是受害者是否存在“过错”,而是加害者是否突破了法律与道德的底线。过度讨论加害者“事出有因”,本质上是颠倒了施暴者与受害者的关系,突破了社会公正的底线,无助于还原真相、惩罚恶性。甚至会误导社会观念,让更多潜在施暴者找到脱罪理由,最终侵蚀社会公正的根基。
各位,我们今天反对的从来不是司法的媒体核查,也不是公众对公共事件的理性关注。我们反对的是用模糊的“事出有因”推卸加害责任,用无序的传言对受害者造成二次伤害,用情绪性的极端言论替代最具公共性的理性探讨。
感谢反方1辩的精彩发言,下面有请正方2辩质询反方。
以下为ai总结(感谢来自 刘圣韬 学长的精彩ai prompt!基座大模型为豆包。)
一项讨论是否有利于社会公正和生态,核心在于是否恪守法律体现、维护受害者合法权益。
请问对方四辩知道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杨某某故意杀人案吗?他因长期被家暴,在最后一次家暴中反击致对方死亡。
那请问,如果我们不讨论他的事出有因,只看杀人的结果,按照你们方的逻辑,是不是就应该直接认定他故意杀人重罪?给你回答我的正面问题,是还是不是。我方所谓的定义不一样,你只需要回答我这个案例中如果只看结果,是不是就应该认定他故意杀人重罪。
不是,就是不回答这个问题。对方根本就不敢正面回答我的问题。现实中,法院就是因为讨论了他长期受虐的原因才认定为防卫过当,给予宽大处理。对方根本就不敢回答我的问题,在诡辩。
所以说,你也承认了,我们达成了共识,这个问题我就结到这里。请问,既说强奸幼女的被害人不报警也有过错,我们讨论这个原因才发现是推卸责任,冷血之极,所以更要重判的思维,还是不对?
那请你正面回答我的问题,对还是不对?这不就是说强奸幼女,还说被害人不报警有过错,我们讨论这个原因之后,才发现是推卸责任,冷血至极,所以更要重判,对还是不对?这种讨论放在司法公论里面,你要回答我还是?
我认为这样的结果是对的。对方既然承认了,就说明讨论加害者所谓的原因不是为了轻判,而是为了预防下一次伤害。这个问题我就说到这里。
对方辩友提到程勇,成千上万的白血病病友代购仿制药品,若不讨论他的社会困境,一味判罚惩罚,能解决千万个重病患者铤而走险的问题吗?能实现真正的社会公正吗?能还是不能?
我认为这个案例和我们所讨论的不一样。陶永安的判决其实是因为……他是司法组织购买而非销售,并不构成犯罪。对方辩友不敢回答我的实质问题,正是因为其犯罪原由才推动药价相关法律完善,这才是正确的方向。
请问对方四辩知道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杨某某故意杀人案吗?他因长期被家暴,在最后一次家暴中反击致对方死亡。
那请问,如果我们不讨论他的事出有因,只看杀人的结果,按照你们方的逻辑,是不是就应该直接认定他故意杀人重罪?给你回答我的正面问题,是还是不是。我方所谓的定义不一样,你只需要回答我这个案例中如果只看结果,是不是就应该认定他故意杀人重罪。
不是,就是不回答这个问题。对方根本就不敢正面回答我的问题。现实中,法院就是因为讨论了他长期受虐的原因才认定为防卫过当,给予宽大处理。对方根本就不敢回答我的问题,在诡辩。
所以说,你也承认了,我们达成了共识,这个问题我就结到这里。请问,既说强奸幼女的被害人不报警也有过错,我们讨论这个原因才发现是推卸责任,冷血之极,所以更要重判的思维,还是不对?
那请你正面回答我的问题,对还是不对?这不就是说强奸幼女,还说被害人不报警有过错,我们讨论这个原因之后,才发现是推卸责任,冷血至极,所以更要重判,对还是不对?这种讨论放在司法公论里面,你要回答我还是?
我认为这样的结果是对的。对方既然承认了,就说明讨论加害者所谓的原因不是为了轻判,而是为了预防下一次伤害。这个问题我就说到这里。
对方辩友提到程勇,成千上万的白血病病友代购仿制药品,若不讨论他的社会困境,一味判罚惩罚,能解决千万个重病患者铤而走险的问题吗?能实现真正的社会公正吗?能还是不能?
我认为这个案例和我们所讨论的不一样。陶永安的判决其实是因为……他是司法组织购买而非销售,并不构成犯罪。对方辩友不敢回答我的实质问题,正是因为其犯罪原由才推动药价相关法律完善,这才是正确的方向。
以下为ai总结(感谢来自 刘圣韬 学长的精彩ai prompt!基座大模型为豆包。)
(注:全程使用"归谬法"逻辑规则,通过构建"只看结果不看原因"的极端情境,反证讨论原因的必要性;多次使用"诉诸因果"规则,强调原因分析与司法判决、法律完善之间的因果关联)
刚才反方二辩曾经说,我们对加害者的讨论会引起社会舆论,就是对加害者的不攻。但我想说,如果言论因为和发生都不能引发讨论,舆论只会更加极端、更加情绪化,这难道是您方所追求的社会公正吗?
而且查清根源、以正视听,难道是对加害者更好的处理吗?我们讨论的原因并不是为了苛责加害者,只是为了追根溯源,查清这件事情背后的真正动因,弥补社会的漏洞,这才是我们这次讨论的最终目的。
等一下,这个环节应该是你问完之后要回答,然后再问,你一直在问,没有轮到我方。这边重新开始吧,重新开始吧,好吗?应该是一方问完一个问题,另一方回答以后可以再问问题,再反问另一方,是交替进行的。
那对方二辩回答我这个问题:刚才对方二辩曾经说,我们当时的讨论只有问四辩,就是问四遍,然后三遍有了是可以问对面其他三位的。刚才二辩曾经说这样的讨论会引起社会舆论,但是如果能对曾经发生过的问题进行讨论,那舆论只会更加极端、更加情绪化,这难道就是你方所说的社会公正吗?
不想请问对方是把这个讨论放在什么样的场地去举的,或者说,对方所说的舆论落点在哪里呢?你们有时候可以说事实可以有好的结论,但是问题是每一次都能有好的结果吗?每次都能有好的处理吗?但如果你连讨论都不敢讨论的话,那又谈何促进?你自己都不敢讨论,以后又怎么让社会去讨论,这个社会又怎么发展?
我方讨论的前提是,我们认为这是合法的讨论,但是我方不认为可以在网络上进行过多的讨论。不能否认讨论有时候会带来不好的影响。恰恰相反,如果每次都要考虑舆论情绪,那这恰恰代表了舆论对于司法判决带来的公正的扰乱,对于加害者的讨论是不是也会因此变得不利?
你方说别说了,就是这个讨论,它有可能演变成舆论,但是你又怎么确定他人的讨论就会沦为舆论呢?我们现在说的是理性讨论,您方这里就是直接把它推演为舆论,对吗?您方怎么确定它一定就是情绪化的舆论呢?
我方刚才已经说过了,可是您方现在说的是连讨论都不敢进行,那即便不讨论,也可能会有其他的问题出现。我方的意思是,讨论带来的负面影响只是少数的,但更多的是一些情绪化的讨论。所以你们因为这一点点顾虑就不敢展开讨论?我方并没有这样的意思。
讨论的时候,它带来的正向结果会加强这种审判机制,而所谓的“公正审判”被私刑干扰,进一步加剧了私刑,这同时不利于社会治安,也损害了司法公信力。例如河南法官王家之杀人案,当事人认为法官判罚侵犯他的财产,这属于个人正义观与社会公众危害的冲突,谁来承担?
但是我们所说的讨论,它是偏向于理性的,因为社会总要相信,总会有理性的人存在。而你们只是说讨论可能会危害社会安全,也可能会对司法造成负担。但是刚才我方也说了,如果真的有恶意引导舆论的情况,会有法律惩罚相关人员的。所以它对社会的影响,最终还是会回归正向的,它是会促进社会的发展的。因为只有允许思考的社会才能发展。
可是公众往往从自己的立场出发, 反方时间到,正方还有9秒钟。 那只惩罚不预防,只会让更多受害者受害,难道是受害者想要的结果吗? 时间结束。
刚才反方二辩曾经说,我们对加害者的讨论会引起社会舆论,就是对加害者的不攻。但我想说,如果言论因为和发生都不能引发讨论,舆论只会更加极端、更加情绪化,这难道是您方所追求的社会公正吗?
而且查清根源、以正视听,难道是对加害者更好的处理吗?我们讨论的原因并不是为了苛责加害者,只是为了追根溯源,查清这件事情背后的真正动因,弥补社会的漏洞,这才是我们这次讨论的最终目的。
等一下,这个环节应该是你问完之后要回答,然后再问,你一直在问,没有轮到我方。这边重新开始吧,重新开始吧,好吗?应该是一方问完一个问题,另一方回答以后可以再问问题,再反问另一方,是交替进行的。
那对方二辩回答我这个问题:刚才对方二辩曾经说,我们当时的讨论只有问四辩,就是问四遍,然后三遍有了是可以问对面其他三位的。刚才二辩曾经说这样的讨论会引起社会舆论,但是如果能对曾经发生过的问题进行讨论,那舆论只会更加极端、更加情绪化,这难道就是你方所说的社会公正吗?
不想请问对方是把这个讨论放在什么样的场地去举的,或者说,对方所说的舆论落点在哪里呢?你们有时候可以说事实可以有好的结论,但是问题是每一次都能有好的结果吗?每次都能有好的处理吗?但如果你连讨论都不敢讨论的话,那又谈何促进?你自己都不敢讨论,以后又怎么让社会去讨论,这个社会又怎么发展?
我方讨论的前提是,我们认为这是合法的讨论,但是我方不认为可以在网络上进行过多的讨论。不能否认讨论有时候会带来不好的影响。恰恰相反,如果每次都要考虑舆论情绪,那这恰恰代表了舆论对于司法判决带来的公正的扰乱,对于加害者的讨论是不是也会因此变得不利?
你方说别说了,就是这个讨论,它有可能演变成舆论,但是你又怎么确定他人的讨论就会沦为舆论呢?我们现在说的是理性讨论,您方这里就是直接把它推演为舆论,对吗?您方怎么确定它一定就是情绪化的舆论呢?
我方刚才已经说过了,可是您方现在说的是连讨论都不敢进行,那即便不讨论,也可能会有其他的问题出现。我方的意思是,讨论带来的负面影响只是少数的,但更多的是一些情绪化的讨论。所以你们因为这一点点顾虑就不敢展开讨论?我方并没有这样的意思。
讨论的时候,它带来的正向结果会加强这种审判机制,而所谓的“公正审判”被私刑干扰,进一步加剧了私刑,这同时不利于社会治安,也损害了司法公信力。例如河南法官王家之杀人案,当事人认为法官判罚侵犯他的财产,这属于个人正义观与社会公众危害的冲突,谁来承担?
但是我们所说的讨论,它是偏向于理性的,因为社会总要相信,总会有理性的人存在。而你们只是说讨论可能会危害社会安全,也可能会对司法造成负担。但是刚才我方也说了,如果真的有恶意引导舆论的情况,会有法律惩罚相关人员的。所以它对社会的影响,最终还是会回归正向的,它是会促进社会的发展的。因为只有允许思考的社会才能发展。
可是公众往往从自己的立场出发, 反方时间到,正方还有9秒钟。 那只惩罚不预防,只会让更多受害者受害,难道是受害者想要的结果吗? 时间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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攻防转换节点:
核心逻辑规则应用:
首先,我方认为不存在完美的受害者。就如有些听众没回答我的问题,也就是说,所谓的“完美受害者”本身存在吗?我所说的没有完美的受害者,不代表不存在原因,只是原因有大有小。
这些原因可能源于加害者自身、所处环境以及各类其他因素,甚至可能暂时无法判定,这也是我们探讨成因的意义所在。
今天我们讨论的核心问题是:是否存在一类人群,他们的遭遇并未完全在案件中得到体现?我们是否应该对这类受害者进行充分讨论?
前提是,我们讨论加害者的成因,目的是为了追问行为背后的社会因素、制度漏洞与环境因素,而不是为了给加害者辩护,对吗?我方认为,讨论加害者成因,是为了探究行为背后的根源,而非为加害者开脱。
对方辩友,你好。今天我们讨论加害者的成因,目的是为了追问行为背后的社会因素、制度漏洞与环境因素,而不是为了给加害者开脱,对吗?
好,那我们达成了这个共识。
意大利有位犯罪学家,曾提出过一个重要理论。最初他发现某些种族的犯罪率较高,便从经济层面判定该种族天生“恶”。但后续的深入讨论,让我们撕下了贴在该种族身上的“天生恶”标签——当时的社会环境、系统性不公,才是将他们推向犯罪的推手。
因此我方认为,讨论加害者“事出有因”,有利于推动社会公正。请问对方辩友有相反的举证吗?
这里面的加害者是谁?就是那些做出了不良行为的人。我们曾错误地将问题归咎于他们的种族属性,但经过讨论后发现,根源并非种族本身。所以我想问,对方辩友有相关的举证吗?
我想知道,对方辩友所说的“种族犯罪率高”,具体指的是什么情况?
注意,辩论中我方不能脱离辩题展开。
感谢双方辩手的精彩发言。下面有请。
首先,我方认为不存在完美的受害者。就如有些听众没回答我的问题,也就是说,所谓的“完美受害者”本身存在吗?我所说的没有完美的受害者,不代表不存在原因,只是原因有大有小。
这些原因可能源于加害者自身、所处环境以及各类其他因素,甚至可能暂时无法判定,这也是我们探讨成因的意义所在。
今天我们讨论的核心问题是:是否存在一类人群,他们的遭遇并未完全在案件中得到体现?我们是否应该对这类受害者进行充分讨论?
前提是,我们讨论加害者的成因,目的是为了追问行为背后的社会因素、制度漏洞与环境因素,而不是为了给加害者辩护,对吗?我方认为,讨论加害者成因,是为了探究行为背后的根源,而非为加害者开脱。
对方辩友,你好。今天我们讨论加害者的成因,目的是为了追问行为背后的社会因素、制度漏洞与环境因素,而不是为了给加害者开脱,对吗?
好,那我们达成了这个共识。
意大利有位犯罪学家,曾提出过一个重要理论。最初他发现某些种族的犯罪率较高,便从经济层面判定该种族天生“恶”。但后续的深入讨论,让我们撕下了贴在该种族身上的“天生恶”标签——当时的社会环境、系统性不公,才是将他们推向犯罪的推手。
因此我方认为,讨论加害者“事出有因”,有利于推动社会公正。请问对方辩友有相反的举证吗?
这里面的加害者是谁?就是那些做出了不良行为的人。我们曾错误地将问题归咎于他们的种族属性,但经过讨论后发现,根源并非种族本身。所以我想问,对方辩友有相关的举证吗?
我想知道,对方辩友所说的“种族犯罪率高”,具体指的是什么情况?
注意,辩论中我方不能脱离辩题展开。
感谢双方辩手的精彩发言。下面有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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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流程图中⊣符号表示对"为加害者辩护"的否定性区分,→符号表示逻辑推进方向)
当有人反复渲染加害者“行可原宥”时,受害者承受的伤痛会被遗忘,其诉求会被边缘化。受害者不仅难以得到加害者的共情,还要面对“你错了,你该受罚”这种看似明确的“公正”论调。
舆论对加害者的过度共情,本质上是将公正的天平向加害者倾斜。受害者在承受伤害之后,还要承受来自社会的道德漠视,这不是公正,而是赤裸裸的不公。
其次,正方忽略了舆论共情的非理性风险,即极易滑向洗白脱罪的深渊。正方口口声声只是“了解原因”,但现实中舆论的共情从来没有明确边界。一旦开启“事出有因”的讨论口子,就会衍生出“受害者也有责任”“一个巴掌拍不响”这类荒谬论调,甚至为恶性犯罪者寻找各种恶意借口。这种趋势不仅会模糊是非界限,更会让潜在的违法者产生“我有理由,我可以免责”的侥幸心理,最终破坏社会对公正的基本信仰。
最后,司法公正本就无需舆论额外加持,司法机关会严谨侦查、客观研判动机,这是程序正义的必然要求。而社会舆论的核心职责是坚守罪罚相当的底线,为受害者发声,维护公序良俗。当舆论偏离轨道,过度共情加害者,本质是用情绪干扰司法,用感性代替理性,这与社会公正的核心诉求背道而驰。
综上,讨论加害者“事出有因”,只会让受害者寒心,让公正蒙尘,让社会失去基本的公平信仰。我方坚定认为,加害者“事出有因”的讨论不利于社会公正。
感谢反方二辩的精彩发言。下面有请正方二辩进行。
当有人反复渲染加害者“行可原宥”时,受害者承受的伤痛会被遗忘,其诉求会被边缘化。受害者不仅难以得到加害者的共情,还要面对“你错了,你该受罚”这种看似明确的“公正”论调。
舆论对加害者的过度共情,本质上是将公正的天平向加害者倾斜。受害者在承受伤害之后,还要承受来自社会的道德漠视,这不是公正,而是赤裸裸的不公。
其次,正方忽略了舆论共情的非理性风险,即极易滑向洗白脱罪的深渊。正方口口声声只是“了解原因”,但现实中舆论的共情从来没有明确边界。一旦开启“事出有因”的讨论口子,就会衍生出“受害者也有责任”“一个巴掌拍不响”这类荒谬论调,甚至为恶性犯罪者寻找各种恶意借口。这种趋势不仅会模糊是非界限,更会让潜在的违法者产生“我有理由,我可以免责”的侥幸心理,最终破坏社会对公正的基本信仰。
最后,司法公正本就无需舆论额外加持,司法机关会严谨侦查、客观研判动机,这是程序正义的必然要求。而社会舆论的核心职责是坚守罪罚相当的底线,为受害者发声,维护公序良俗。当舆论偏离轨道,过度共情加害者,本质是用情绪干扰司法,用感性代替理性,这与社会公正的核心诉求背道而驰。
综上,讨论加害者“事出有因”,只会让受害者寒心,让公正蒙尘,让社会失去基本的公平信仰。我方坚定认为,加害者“事出有因”的讨论不利于社会公正。
感谢反方二辩的精彩发言。下面有请正方二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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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谢对方辩友的回答。接下来,我将从第一边界代表立场、规则底线三个维度阐述我方观点。
首先,我方定义的是违反了法律,也不存在正当防卫行为的才是受害者。对方刚刚提出的问题中,我方并不认为他是受害者。他的问题从一开始就不成立。
其次,对方说讨论加害者“事出有因”是不恰当的,预防犯罪和现实恰恰表明,将这种“事出有因”作为加害行为的修复依据,本质上是向全社会传递错误的价值信号。所谓“母付仇带来乱纲的孝子不情有可原”,本质上没有在维护法律的权威。对方辩友也始终活在所有人都能理性讨论的理想中,但现实中的舆论讨论从来不是理性的,这种讨论极易演变为舆论狂欢。公众接触到的是碎片化、片面化的信息,难道就能改变非理性的解读吗?就会对加害者的动机过度解读,形成共识。在“受害者污蔑加害者”的第一舆论中,舆论极易绑架司法。比如当年某案件中,舆论炒作受害者,纷纷为加害者开脱,试图干预司法判罚,违背了罪责刑相适应、应当罚当其罪的原则。
感谢对方辩友的回答。对方辩友今天始终在混淆一个核心问题,就是把讨论“事出有因”等同于为对方开脱。但事实恰恰相反,讨论加害者“事出有因”从来不是为他找借口,而是为了在事实中找答案,为弱者找公道,为公正找底线。
比如,昆山反杀案正是因为讨论了于海明常年遭受家暴的证据,才让法院认定其反抗属于正当防卫,没有以故意杀人罪重判,而是大幅从宽处理。这不是过度解读,而是让法院看见受害者的苦难,让公众感受到司法的温度。
再比如强奸案,正是因为很多加害者辩称受害者是“自愿”,我们才揭穿了他们的谎言,最终从重判罚,保护了真正受害者的权益。
还有程勇案,正是因为讨论了他为救成千上万的病患,代购未获批的药品,走投无路的原因,我们才没有简单将其认定为犯罪,而是推动了法律修订和医保改革,让无数患者重获生机。这不是破坏规则,而是让法律直面社会问题,让公正更有深度。
公正从来不是个人与个人的简单问题,而是与社会息息相关。对方辩友总说,讨论“事出有因”会扰乱公正,但互联网上最不公平的从来就是只看结果不问缘由的盲目审判。如果我们禁止讨论,只会让反抗家暴的受害者含冤,让蒙冤的人无从申诉,让社会的漏洞永远无法填补。只有允许讨论,查清前因后果,我们才能分清真正的加害者是谁,才能既不让违法的人逃脱,也不让无辜的人承受不公。
群里发的新会议,大家能看得到吗?现在会议开始。
感谢对方辩友的回答。接下来,我将从第一边界代表立场、规则底线三个维度阐述我方观点。
首先,我方定义的是违反了法律,也不存在正当防卫行为的才是受害者。对方刚刚提出的问题中,我方并不认为他是受害者。他的问题从一开始就不成立。
其次,对方说讨论加害者“事出有因”是不恰当的,预防犯罪和现实恰恰表明,将这种“事出有因”作为加害行为的修复依据,本质上是向全社会传递错误的价值信号。所谓“母付仇带来乱纲的孝子不情有可原”,本质上没有在维护法律的权威。对方辩友也始终活在所有人都能理性讨论的理想中,但现实中的舆论讨论从来不是理性的,这种讨论极易演变为舆论狂欢。公众接触到的是碎片化、片面化的信息,难道就能改变非理性的解读吗?就会对加害者的动机过度解读,形成共识。在“受害者污蔑加害者”的第一舆论中,舆论极易绑架司法。比如当年某案件中,舆论炒作受害者,纷纷为加害者开脱,试图干预司法判罚,违背了罪责刑相适应、应当罚当其罪的原则。
感谢对方辩友的回答。对方辩友今天始终在混淆一个核心问题,就是把讨论“事出有因”等同于为对方开脱。但事实恰恰相反,讨论加害者“事出有因”从来不是为他找借口,而是为了在事实中找答案,为弱者找公道,为公正找底线。
比如,昆山反杀案正是因为讨论了于海明常年遭受家暴的证据,才让法院认定其反抗属于正当防卫,没有以故意杀人罪重判,而是大幅从宽处理。这不是过度解读,而是让法院看见受害者的苦难,让公众感受到司法的温度。
再比如强奸案,正是因为很多加害者辩称受害者是“自愿”,我们才揭穿了他们的谎言,最终从重判罚,保护了真正受害者的权益。
还有程勇案,正是因为讨论了他为救成千上万的病患,代购未获批的药品,走投无路的原因,我们才没有简单将其认定为犯罪,而是推动了法律修订和医保改革,让无数患者重获生机。这不是破坏规则,而是让法律直面社会问题,让公正更有深度。
公正从来不是个人与个人的简单问题,而是与社会息息相关。对方辩友总说,讨论“事出有因”会扰乱公正,但互联网上最不公平的从来就是只看结果不问缘由的盲目审判。如果我们禁止讨论,只会让反抗家暴的受害者含冤,让蒙冤的人无从申诉,让社会的漏洞永远无法填补。只有允许讨论,查清前因后果,我们才能分清真正的加害者是谁,才能既不让违法的人逃脱,也不让无辜的人承受不公。
群里发的新会议,大家能看得到吗?现在会议开始。
以下为ai总结(感谢来自 刘圣韬 学长的精彩ai prompt!基座大模型为豆包。)
紧张刺激的自由辩论环节,时间各4分钟,由正方开始发言。发言辩手发言结束及另一方开始发言与计时的标志,另一方辩手必须紧接着发言,若有间隙,累积时长照常进行。同一方辩手的发言次数不限,如果一方时间已经用完,另一方可以继续发言,也可以向主席示意放弃发言,由正方开始发言。
对方老师刚才说,我们说讨论就是说为害者说坏,那么讨论就是害者策划很多。举个例子说,有很多同学在为害者说,讨论的是对加害者是不有意的讨论。你方提到讨论是对受害者说话,那这是否是对于受害者讨论,而非和我们议题不同,对加害者是有意讨论了?
对方辩友刚才说的是讨论是在为加害者开播,为加害者说话,我方的观点就像我们刚才几个案件中,有很多都不是在为加害者说话。您方的。说话,我方的观点就像我们刚才几个案件中有很多都不是在和加害者说话。您方的观点,二辩跟四辩的观点根本就不一致。
对方辩友,你们方认为药家鑫案后的讨论能够推动法治。但是在我方看来,药家鑫所做的事情并非是加害者,是一个救人者,是他想要救更多的人,最后,破坏了法律的进步什么了呀?你方刚刚说此判决结果是片面的公正,但公正的是保护加害者。而且在我们法律判决中,不仅是只有法律这一条,我们还有法官、律师这一类群体,可以为我们寻找更公正的东西,而不是对于加害者的讨论来对司法进行干扰。
请问讨论他案的时候,他们会讨论吗?讨论,我认为你们一直在对受害者进行二次伤害。通过转移我们都了解到舆论重大的消息,加害者如何未能如解异常危险的事实环境,就开始你们已经开始挤占受害者的发声空间,反而把加害者的故事化。
对方辩友讨论原因就是为了不再有人受伤,什么在之后什么伤害受害者,因为大部分的讨论都是情绪化的,它并不是理性化的。理性化的社会,但大部分都是情绪化。情绪化会危害我们受害者的公正,它会让我们受害者感受到被不公正。我们的保障不是伤害受害者,伤害者如果你到什么地步的话,你告诉宝宝是不能法律,我们的讨论不能这样,不能这样,就是一边说完要另一边,然后再这样子说。
我现在在反方的使用行为与动机界削弱司法成为社会的建构,我方一直在说对加害者的事故率有一定的讨论有利于有益于社会公正。可这是其最深最深远的危害在于它通过系统性的模糊法律,用舆论所偏好的价值判断,从内部侵蚀并动摇了社会对于基本规则的统一认同。
你一直在说这是基于理性的,这是基于,不是情绪化的。可是事实上,公共舆论这个公共舆论场,本就是非专业情绪化的空间。对方辩友法律都讲究情节,您觉得法律应该是?
对方辩友,司法机关依法查明动机,是司法和大众平行去聊事,就有一致一回事吗?法律只能看一个人,社会讨论是由一群人参与,您方看不到吗?我方一直在用司法的专业性来洗白社会,淡化讨论的危害性。那您方才说程勇,是不是因为社会的讨论而使法律做出了改动啊?
你刚才说你错误,程勇本身就是没有错的,他是通过法律判定,他是自发购买而非销售行为,情节行为危害不大。这与你们您方说的一不一样,其实就是他就是违法的。司法判他无罪释放,怎么能说他违法了?就是因为有讨论了,大家才知道他是无罪的呀。如果没有讨论的,大家怎么知道他是无罪的?
他们知道这并不是因为讨论,而是因为上诉到第二上诉到更高人民法院之后,法院决定他这个并不是触犯了法律。他原本贩卖假药,他就是触犯了法律。只是因为后面越来越多人的反应,越来越多人讨论,所以才越来越上升,所以才得出这个结论。那比如说一共14亿人,法律的专业性为社会的讨论兜底了对吗?
法律是事后追责,讨论原因是讨论原因是事前防御,哪个更加重要呢?我们应该搭建一个可以容得下讨论的框架,再来讨论这件事情的背后原因。你们是觉得承担的是个人责任,社会就没有错吗?你承担个人不是社会舆论的工作,原因,那但是事实就是司法就是会为了这个陆勇而做一些改动,药品也降价了呀。
我们同一个出发点服务,把司法程序内的专业研判等同于社会空间中散发出来的讨论,对方辩友拿司法演进性来为社会舆论的情绪化的题材,本质上这个概念完全站不住脚。我们讨论成因正是恰恰把情绪变成了理性,把偏见变成了真相。如果想保证这个这个这个形式变成理性,细节变成真相的在这样的网络空间中,人人都在进行检讨,被束缚了视角,这样极端的行为更加容易引发大家的不满。
所以我们才更需要去通过讨论来分析原因,从而去完善我们的法律,完善我们促进我们互联网的风气。你们方现在都在这样口头说正气,那到时候那但是在每个民众的心里这是不一样的呀。但不恋案中,男方拿结婚资源当借口,也是法院充分讨论这个事出有因之后,揭穿谎言,从中看怎么呀,这也是讨论的,事出有因,是法律讨论了,那去讨论呢?
打发时间,到对方剩余1分19秒,可以继续发言,也可以放弃。网上舆论是可以追溯到十年前的东西,和现在是不一样的。之前平台上出现的一些不当言论,一些不好的言论和现在我们的言论,比如你在一些B站和微博上发表一些言论不堪的言论,是会有人来抨击你的。而你们所说的那种不好,作为不理性的,那我们难道要取消这种讨论吗?就不要去讨论吗?回避讨论吗?
我觉得我们应该是要营造一个好的氛围。以宽以待讨论,还原真相,讨论将来会是司法工作的必然要求,是社会政治的必由之路,更是我们守住每一个人权益的根本保障。难道说因为怕有人说错,要让所有人都跟随?
昆山龙哥案中,于海明正是以加害人的身份被逮捕的。是讨论让他从加害者变成受害者,给了他公正,给了社会一个交代。而且对方二辩刚还说,很多人都愿意只相信自己相信的那这些人未免也太盲目了吧,更因为更因为接受这些教训。惩罚加害者同类案件,只是恶了不防。这难道是。
下面有请。
紧张刺激的自由辩论环节,时间各4分钟,由正方开始发言。发言辩手发言结束及另一方开始发言与计时的标志,另一方辩手必须紧接着发言,若有间隙,累积时长照常进行。同一方辩手的发言次数不限,如果一方时间已经用完,另一方可以继续发言,也可以向主席示意放弃发言,由正方开始发言。
对方老师刚才说,我们说讨论就是说为害者说坏,那么讨论就是害者策划很多。举个例子说,有很多同学在为害者说,讨论的是对加害者是不有意的讨论。你方提到讨论是对受害者说话,那这是否是对于受害者讨论,而非和我们议题不同,对加害者是有意讨论了?
对方辩友刚才说的是讨论是在为加害者开播,为加害者说话,我方的观点就像我们刚才几个案件中,有很多都不是在为加害者说话。您方的。说话,我方的观点就像我们刚才几个案件中有很多都不是在和加害者说话。您方的观点,二辩跟四辩的观点根本就不一致。
对方辩友,你们方认为药家鑫案后的讨论能够推动法治。但是在我方看来,药家鑫所做的事情并非是加害者,是一个救人者,是他想要救更多的人,最后,破坏了法律的进步什么了呀?你方刚刚说此判决结果是片面的公正,但公正的是保护加害者。而且在我们法律判决中,不仅是只有法律这一条,我们还有法官、律师这一类群体,可以为我们寻找更公正的东西,而不是对于加害者的讨论来对司法进行干扰。
请问讨论他案的时候,他们会讨论吗?讨论,我认为你们一直在对受害者进行二次伤害。通过转移我们都了解到舆论重大的消息,加害者如何未能如解异常危险的事实环境,就开始你们已经开始挤占受害者的发声空间,反而把加害者的故事化。
对方辩友讨论原因就是为了不再有人受伤,什么在之后什么伤害受害者,因为大部分的讨论都是情绪化的,它并不是理性化的。理性化的社会,但大部分都是情绪化。情绪化会危害我们受害者的公正,它会让我们受害者感受到被不公正。我们的保障不是伤害受害者,伤害者如果你到什么地步的话,你告诉宝宝是不能法律,我们的讨论不能这样,不能这样,就是一边说完要另一边,然后再这样子说。
我现在在反方的使用行为与动机界削弱司法成为社会的建构,我方一直在说对加害者的事故率有一定的讨论有利于有益于社会公正。可这是其最深最深远的危害在于它通过系统性的模糊法律,用舆论所偏好的价值判断,从内部侵蚀并动摇了社会对于基本规则的统一认同。
你一直在说这是基于理性的,这是基于,不是情绪化的。可是事实上,公共舆论这个公共舆论场,本就是非专业情绪化的空间。对方辩友法律都讲究情节,您觉得法律应该是?
对方辩友,司法机关依法查明动机,是司法和大众平行去聊事,就有一致一回事吗?法律只能看一个人,社会讨论是由一群人参与,您方看不到吗?我方一直在用司法的专业性来洗白社会,淡化讨论的危害性。那您方才说程勇,是不是因为社会的讨论而使法律做出了改动啊?
你刚才说你错误,程勇本身就是没有错的,他是通过法律判定,他是自发购买而非销售行为,情节行为危害不大。这与你们您方说的一不一样,其实就是他就是违法的。司法判他无罪释放,怎么能说他违法了?就是因为有讨论了,大家才知道他是无罪的呀。如果没有讨论的,大家怎么知道他是无罪的?
他们知道这并不是因为讨论,而是因为上诉到第二上诉到更高人民法院之后,法院决定他这个并不是触犯了法律。他原本贩卖假药,他就是触犯了法律。只是因为后面越来越多人的反应,越来越多人讨论,所以才越来越上升,所以才得出这个结论。那比如说一共14亿人,法律的专业性为社会的讨论兜底了对吗?
法律是事后追责,讨论原因是讨论原因是事前防御,哪个更加重要呢?我们应该搭建一个可以容得下讨论的框架,再来讨论这件事情的背后原因。你们是觉得承担的是个人责任,社会就没有错吗?你承担个人不是社会舆论的工作,原因,那但是事实就是司法就是会为了这个陆勇而做一些改动,药品也降价了呀。
我们同一个出发点服务,把司法程序内的专业研判等同于社会空间中散发出来的讨论,对方辩友拿司法演进性来为社会舆论的情绪化的题材,本质上这个概念完全站不住脚。我们讨论成因正是恰恰把情绪变成了理性,把偏见变成了真相。如果想保证这个这个这个形式变成理性,细节变成真相的在这样的网络空间中,人人都在进行检讨,被束缚了视角,这样极端的行为更加容易引发大家的不满。
所以我们才更需要去通过讨论来分析原因,从而去完善我们的法律,完善我们促进我们互联网的风气。你们方现在都在这样口头说正气,那到时候那但是在每个民众的心里这是不一样的呀。但不恋案中,男方拿结婚资源当借口,也是法院充分讨论这个事出有因之后,揭穿谎言,从中看怎么呀,这也是讨论的,事出有因,是法律讨论了,那去讨论呢?
打发时间,到对方剩余1分19秒,可以继续发言,也可以放弃。网上舆论是可以追溯到十年前的东西,和现在是不一样的。之前平台上出现的一些不当言论,一些不好的言论和现在我们的言论,比如你在一些B站和微博上发表一些言论不堪的言论,是会有人来抨击你的。而你们所说的那种不好,作为不理性的,那我们难道要取消这种讨论吗?就不要去讨论吗?回避讨论吗?
我觉得我们应该是要营造一个好的氛围。以宽以待讨论,还原真相,讨论将来会是司法工作的必然要求,是社会政治的必由之路,更是我们守住每一个人权益的根本保障。难道说因为怕有人说错,要让所有人都跟随?
昆山龙哥案中,于海明正是以加害人的身份被逮捕的。是讨论让他从加害者变成受害者,给了他公正,给了社会一个交代。而且对方二辩刚还说,很多人都愿意只相信自己相信的那这些人未免也太盲目了吧,更因为更因为接受这些教训。惩罚加害者同类案件,只是恶了不防。这难道是。
下面有请。
以下为ai总结(感谢来自 刘圣韬 学长的精彩ai prompt!基座大模型为豆包。)
(注:全程使用符号→表示逻辑推进,⊣表示反驳节点,标注主要论证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