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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方一辩立论时间为3分30秒,请反方一辩测试设备是否正常,可以听清,可以请开始。感谢主席,问在场各位。我国现行刑法规定,16岁以下承担完全刑事责任的,14到16岁承担8种特殊犯罪的刑事责任。2021年新增12~14岁,经最高检核准,承担严重的故意杀人或故意伤害的刑事责任。
现在刑事责任年龄的建立,建立在刑事责任能力和儿童权利的保护之上。刑事责任能力指的是刑法的对象需要有足够的辨认能力、控制能力和认识到自己行为后果的能力。能力缺乏的,不是刑罚的对象。而儿童权利保护强调,儿童处于发育和发展阶段,应当以教育和回归社会为主要导向。
我方认为,在2021年已新增特别追溯制度的情况下,进一步降低刑事责任年龄,既没有刑事责任能力上的理由,也不利于降低未成年人的犯罪率和再犯率。理由如下:
第一,进一步下降刑事责任年龄,缺乏刑事责任能力上的理由。首先,确定刑事责任能力应当以该年龄段的一般未成年人的认知水平为标准。我国刚于2021年将特别追溯最低刑事责任年龄下调至12岁,而此时儿童相比于2021年的儿童,并未有认知能力的显著变化,无下调理由。其次,未成年人大脑发育尚不完善,不具备承担刑事责任的事实基础。北大发展心理学系李教授指出,中国虽然未成年人青春期提前,但前额叶成熟仍不稳定,心理社会成熟度未随生理早熟提升,躯体发育不能作为判断心理成熟的依据。美国医学研究院和美国心理学会等机构在报告中明确提出,青少年存在与成人人格本质基于大脑发育上的差异。青少年的冲动、轻率、不顾后果的行为源于负责冲动抑制、风险评估、道德评判等长远规划的前额叶皮层发育滞后。该部分在16岁以前显著成熟,因此,其控制危险行为的能力不足,而将他们和成年人承担一样的刑事责任,是没有科学依据的。
第二,进一步下调刑事责任年龄不利于降低儿童犯罪率和再犯率。首先,下调刑事责任年龄对于降低儿童犯罪率没有效果。丹麦在2010年到2012年,将最低刑事责任年龄从15岁下调到14岁,结果表明,处于14~15岁的儿童,并没有因为降低刑事责任年龄而导致犯罪率有所下降。根据最高检的数据,我国自2021年下调最低刑事责任年龄以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数量也在逐年提升,这说明存在对犯罪的威慑不足等问题。其次,下调刑事责任年龄导致更多的未成年人接触司法机关接受正式审判,而不是进行社区教育等非司法干预,这反而可能导致未成年人犯罪的再犯率上升。美国南伊利诺大学调查显示,相比于非正式的社区教育等形式,正式被捕起诉将青少年后续的犯罪率提升了185%。美国新学院大学对英国2232名青少年双胞胎接触司法机关的再犯率进行调查,结果发现入狱和拘留会增加70%的8岁以后的不良行为。这显示正式司法程序的威慑作用低于其刑事惩罚带来的标签作用。标签效应使得未成年人遭受自我偏差认知,会排斥社会的正向影响,从而导致了更高的再犯率。
感谢反方一辩。
反方一辩立论时间为3分30秒,请反方一辩测试设备是否正常,可以听清,可以请开始。感谢主席,问在场各位。我国现行刑法规定,16岁以下承担完全刑事责任的,14到16岁承担8种特殊犯罪的刑事责任。2021年新增12~14岁,经最高检核准,承担严重的故意杀人或故意伤害的刑事责任。
现在刑事责任年龄的建立,建立在刑事责任能力和儿童权利的保护之上。刑事责任能力指的是刑法的对象需要有足够的辨认能力、控制能力和认识到自己行为后果的能力。能力缺乏的,不是刑罚的对象。而儿童权利保护强调,儿童处于发育和发展阶段,应当以教育和回归社会为主要导向。
我方认为,在2021年已新增特别追溯制度的情况下,进一步降低刑事责任年龄,既没有刑事责任能力上的理由,也不利于降低未成年人的犯罪率和再犯率。理由如下:
第一,进一步下降刑事责任年龄,缺乏刑事责任能力上的理由。首先,确定刑事责任能力应当以该年龄段的一般未成年人的认知水平为标准。我国刚于2021年将特别追溯最低刑事责任年龄下调至12岁,而此时儿童相比于2021年的儿童,并未有认知能力的显著变化,无下调理由。其次,未成年人大脑发育尚不完善,不具备承担刑事责任的事实基础。北大发展心理学系李教授指出,中国虽然未成年人青春期提前,但前额叶成熟仍不稳定,心理社会成熟度未随生理早熟提升,躯体发育不能作为判断心理成熟的依据。美国医学研究院和美国心理学会等机构在报告中明确提出,青少年存在与成人人格本质基于大脑发育上的差异。青少年的冲动、轻率、不顾后果的行为源于负责冲动抑制、风险评估、道德评判等长远规划的前额叶皮层发育滞后。该部分在16岁以前显著成熟,因此,其控制危险行为的能力不足,而将他们和成年人承担一样的刑事责任,是没有科学依据的。
第二,进一步下调刑事责任年龄不利于降低儿童犯罪率和再犯率。首先,下调刑事责任年龄对于降低儿童犯罪率没有效果。丹麦在2010年到2012年,将最低刑事责任年龄从15岁下调到14岁,结果表明,处于14~15岁的儿童,并没有因为降低刑事责任年龄而导致犯罪率有所下降。根据最高检的数据,我国自2021年下调最低刑事责任年龄以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数量也在逐年提升,这说明存在对犯罪的威慑不足等问题。其次,下调刑事责任年龄导致更多的未成年人接触司法机关接受正式审判,而不是进行社区教育等非司法干预,这反而可能导致未成年人犯罪的再犯率上升。美国南伊利诺大学调查显示,相比于非正式的社区教育等形式,正式被捕起诉将青少年后续的犯罪率提升了185%。美国新学院大学对英国2232名青少年双胞胎接触司法机关的再犯率进行调查,结果发现入狱和拘留会增加70%的8岁以后的不良行为。这显示正式司法程序的威慑作用低于其刑事惩罚带来的标签作用。标签效应使得未成年人遭受自我偏差认知,会排斥社会的正向影响,从而导致了更高的再犯率。
感谢反方一辩。
以下为ai总结(感谢来自 刘圣韬 学长的精彩ai prompt!基座大模型为豆包。)
在2021年已新增特别追溯制度的情况下,进一步降低刑事责任年龄是否有刑事责任能力上的理由,以及是否有利于降低未成年人的犯罪率和再犯率。
反方四辩:请开始。
正方一辩:谢谢。所以对方辩友你也觉得我们是需要降低刑事责任年龄的,对吧?比如在这件事情中,10岁。
反方四辩:是的。
正方一辩:好,那你方论证你方政策的社会需求是有个案情况存在,还是说这个年龄段应该普遍存在这样的情况?
反方四辩:数据根据2023年警察统计,起诉人数已经飙升到了97000多。
正方一辩:好,现在我国的政策是14岁以下的少年犯罪不予立案。你方引用的数据是从哪里来的?我很好奇。
反方四辩:您好,首先回答您的问题,现在我国最低刑事责任年龄是12岁,12-14周岁的是负刑事责任的。
正方一辩:这方面应该好好确认。所以你就算这么说,但是你现在的目的是下降到10周岁,我想请问的是10周岁到12周岁,你怎么看出犯罪低龄化在这方面的体现?
反方四辩:根据2018年的数据显示,现在我国未成年犯罪中,初中和小学阶段的占比高达...
正方一辩:打断一下,你只说是未成年人犯罪,但你没有具体到10-12周岁这个年龄段,所以这个地方我方可以看出,你方数据并不能直接证明。
反方四辩:请不要打断我,谢谢。所以这个地方我们可以看出的是,你方数据并不能直接支撑观点。
正方一辩:好,第二个原因,今天你方的需求在五年之前,也就是2021年已经有下调满足过了。你觉得从2021年到现在不到5年的时间,究竟青少年的心理发生了怎样的巨变,才会导致你还要继续进行调整?
反方四辩:你好,首先回答你刚刚的问题,小学和初中正是在12周岁以下的,可能这是符合我方降低到10岁的标准的。其次回答第二个问题,根据我方的数据显示,现在8岁的儿童就已经能够理解自己的行为,也符合这些...
正方一辩:打断一下。首先,刚才你提到的数据,小学和初中,你是自己说的12岁以下不予立案,所以这方面请不要再继续说了。然后,第二个方面是今天我想问的是,从2021年到现在2025年的数据,你能否拿出证据证明这段时间青少年心理年龄发生了巨大的变化?
反方四辩:你好,根据2021年韩国的一项数据显示,现在的少年儿童的发育已经...(内容不完整)现在16岁左右的同学...
正方一辩:打断一下,2021年的数据在2021年的政策中可能就已经考虑过了,所以你现在也拿不出来从2025年到现在不到五年的时间,到底发生了怎样的巨变。
正方一辩:好,现在再问下一个问题,芝加哥市的少年法庭追踪了3万名未成年犯罪者,后来发现他们再次犯罪的行为,比初犯高出近15%,你方...
反方四辩:这个问题我后续再进行阐述,谢谢。
反方四辩:请开始。
正方一辩:谢谢。所以对方辩友你也觉得我们是需要降低刑事责任年龄的,对吧?比如在这件事情中,10岁。
反方四辩:是的。
正方一辩:好,那你方论证你方政策的社会需求是有个案情况存在,还是说这个年龄段应该普遍存在这样的情况?
反方四辩:数据根据2023年警察统计,起诉人数已经飙升到了97000多。
正方一辩:好,现在我国的政策是14岁以下的少年犯罪不予立案。你方引用的数据是从哪里来的?我很好奇。
反方四辩:您好,首先回答您的问题,现在我国最低刑事责任年龄是12岁,12-14周岁的是负刑事责任的。
正方一辩:这方面应该好好确认。所以你就算这么说,但是你现在的目的是下降到10周岁,我想请问的是10周岁到12周岁,你怎么看出犯罪低龄化在这方面的体现?
反方四辩:根据2018年的数据显示,现在我国未成年犯罪中,初中和小学阶段的占比高达...
正方一辩:打断一下,你只说是未成年人犯罪,但你没有具体到10-12周岁这个年龄段,所以这个地方我方可以看出,你方数据并不能直接证明。
反方四辩:请不要打断我,谢谢。所以这个地方我们可以看出的是,你方数据并不能直接支撑观点。
正方一辩:好,第二个原因,今天你方的需求在五年之前,也就是2021年已经有下调满足过了。你觉得从2021年到现在不到5年的时间,究竟青少年的心理发生了怎样的巨变,才会导致你还要继续进行调整?
反方四辩:你好,首先回答你刚刚的问题,小学和初中正是在12周岁以下的,可能这是符合我方降低到10岁的标准的。其次回答第二个问题,根据我方的数据显示,现在8岁的儿童就已经能够理解自己的行为,也符合这些...
正方一辩:打断一下。首先,刚才你提到的数据,小学和初中,你是自己说的12岁以下不予立案,所以这方面请不要再继续说了。然后,第二个方面是今天我想问的是,从2021年到现在2025年的数据,你能否拿出证据证明这段时间青少年心理年龄发生了巨大的变化?
反方四辩:你好,根据2021年韩国的一项数据显示,现在的少年儿童的发育已经...(内容不完整)现在16岁左右的同学...
正方一辩:打断一下,2021年的数据在2021年的政策中可能就已经考虑过了,所以你现在也拿不出来从2025年到现在不到五年的时间,到底发生了怎样的巨变。
正方一辩:好,现在再问下一个问题,芝加哥市的少年法庭追踪了3万名未成年犯罪者,后来发现他们再次犯罪的行为,比初犯高出近15%,你方...
反方四辩:这个问题我后续再进行阐述,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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攻防转换节点:
首先,我希望对方能说明丹麦那篇论文的调研情况。
我方回应对方的问题:我方少管所并非只有监禁功能,也包含教育改造。我方数据显示,在宽松的教育环境下,青少年3年内的再犯率高达70%~80%。暴力犯罪的程度需要短期非惩戒干预才能中断犯罪轨迹。而宾夕法尼亚大学的数据表明,接受长期监禁加心理干预的未成年犯,5年再犯率降低至20%以下,远低于上述70%~80%的再犯率。
我方承认,我国虽未统计12岁以下的所有犯罪案例,但有统计包含未成年人的犯罪行为数据,其中也涵盖了小学阶段以下的犯罪情况,这并非一个小数目。
针对对方提出的“关入少管所后再犯率高”的观点,需指出少管所关押的本身就是重罪犯,将其与普通学校进行再犯率比较并不公平。
对方认为近4年的相关性不能说明因果性,即下调刑事责任年龄后犯罪率上升只是相关关系,并非因果关系,这个逻辑是合理的。
对方提到我国近年经济无明显变化,但疫情后短视频平台和AI的快速兴起,以及社会环境的巨大变革,对青少年心理产生了一定影响,导致青少年犯罪率快速上升。因此,社会环境的变化是青少年犯罪率升高的重要原因。
我方认为应进一步下调刑事责任年龄,解决力体现在: 第一,小学教育存在局限性,许多学校的教育效果不足。 第二,少管所具备学校的优势,拥有教学楼、实验室等设备,少年犯也应参与劳动。例如,江西监狱成立的江西省启源学校,已培育了千余名未成年犯,95%以上获得技能证书,93%以上成功回归社会。
首先,我希望对方能说明丹麦那篇论文的调研情况。
我方回应对方的问题:我方少管所并非只有监禁功能,也包含教育改造。我方数据显示,在宽松的教育环境下,青少年3年内的再犯率高达70%~80%。暴力犯罪的程度需要短期非惩戒干预才能中断犯罪轨迹。而宾夕法尼亚大学的数据表明,接受长期监禁加心理干预的未成年犯,5年再犯率降低至20%以下,远低于上述70%~80%的再犯率。
我方承认,我国虽未统计12岁以下的所有犯罪案例,但有统计包含未成年人的犯罪行为数据,其中也涵盖了小学阶段以下的犯罪情况,这并非一个小数目。
针对对方提出的“关入少管所后再犯率高”的观点,需指出少管所关押的本身就是重罪犯,将其与普通学校进行再犯率比较并不公平。
对方认为近4年的相关性不能说明因果性,即下调刑事责任年龄后犯罪率上升只是相关关系,并非因果关系,这个逻辑是合理的。
对方提到我国近年经济无明显变化,但疫情后短视频平台和AI的快速兴起,以及社会环境的巨大变革,对青少年心理产生了一定影响,导致青少年犯罪率快速上升。因此,社会环境的变化是青少年犯罪率升高的重要原因。
我方认为应进一步下调刑事责任年龄,解决力体现在: 第一,小学教育存在局限性,许多学校的教育效果不足。 第二,少管所具备学校的优势,拥有教学楼、实验室等设备,少年犯也应参与劳动。例如,江西监狱成立的江西省启源学校,已培育了千余名未成年犯,95%以上获得技能证书,93%以上成功回归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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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谢双方辩手,接下来有请反方三辩质询,正方全体时间为两分30秒,请反方三辩测试麦克风是否正常,可以听得到吗?
可以听清。
好的。正方一辩,你刚刚跟我说说,青少年的认知能力在8岁的时候就可以得到一个基本的成熟,是吧?那按照你方这个说法来讲,为什么我们《刑法》不调整为8岁,或不调整为10岁,而偏偏要定在12岁这个问题?
你的认知是10岁。嗯,但是你方认为10岁都已经成熟的话,那我们国家就应该直接定为10岁啊。
可是根据《刑法》第17条的立法背景来看,我们国家对未成年人侵权责任的调研,不仅统计了当今违法犯罪未成年人的情况,而且还用了科学的方法对未成年人认知能力进行了抽样调查与评估。其结论就是12~14周岁的未成年人辨识能力欠佳,所以即便他们犯下了所定之罪,也必须经过严格的程序审查。
好,我再问你,你刚刚跟我说说日本的刑事责任年龄下调到14岁以后,经过普法教育,再犯率降低,对吗?
您是说接受刑法教育以后,再配合普法宣传,所以再犯率下降了。其实我们国家2021年《刑法》已经调整了,并且现在国家全民普法,请问你方认为下调的必要性在哪里?
日本都可以下降,那我们国家10~12岁青少年这个区间,他们到底犯了什么事?有相关数据支撑吗?
目前的数据可以显示现在低龄化犯罪正在上升,这些数据是在哪里?2023年的数据吗?我问你2020年和2021年当然是疫情期间,你们被关了两年,你这个数据不管怎么比,都会呈现上升趋势,而且你们是怎么得出犯罪率上升的结论的?
哦,我再跟你重申一遍我方的数据,根据2021年韩国的一个研究显示,现在8岁的儿童就已经具备承担刑事责任的认知年龄,何况10岁呢?对吧,而且2021年和现在也没隔多少年,对吧。对啊,2021年和现在也没隔太长时间,所以说没有调整的必要性。
而且再说矫正教育的问题,我们国家现在矫正教育体系下,2026年的再犯率是低于0.1%的,2020年给出的社区矫正教育再犯率是低于0.2%的。所以说为什么可以进行社区矫正教育呢?社区矫正教育的解决力更好。
您说,因为我们的少管所毕竟不是单纯的矫正教育,它是在有矫正教育的前提下,还配备了其他功能。这当中是不是更重的是惩罚?监狱不惩罚吗?报表与现实是这个样子的吗?青少年该如何改正?
我方并不是说少管所只有惩罚,我方是教育加惩治双管齐下的过程,而您方只有教育,没有惩罚,是达不到效果的。
哦,其实我再问你方一个问题,你方是把刑事责任年龄当成一个保护的特权问题吗?为什么?
你方刚一直跟我说说10~12岁的犯罪率在上升,可是问题是这方面的未成年人到底犯了什么事?你能告诉我一下吗?而且你刚才跟我解释一下,说今年9岁的孩子杀人,如果按照你方的方法来调的话,你们是不是要告诉我说要继续下降?
当下2023年审查起诉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已达97000多起,难道这就是没有数据吗?并且,97000多起案件是哪里的数据?而且刑事责任年龄在您方看来是什么意思?你告诉我说调到10岁,明天一个9岁的孩子杀人了,你方怎么判?你方怎么解决,告诉我。
你好,我方10岁并不是单纯看个例而推荐,而是基于当下未成年人心理和生理发展的实际问题。你怎么去解决这些极端个案?你方告诉我,正是因为看到了这些个案,所以要下调刑事责任年龄。现在个案又出现了,你方怎么办?
告诉我,我方的10岁,再次重申一遍,我方的10岁并不是单纯依靠现在集中个例产生的,而是在当下有97000多未成年人犯罪,低龄化、恶性化趋势不断上升的前提下。并且现在10岁的儿童,其生理和心理发展已经成熟到能够实施12岁甚至13岁的人才能犯下的严重罪行,这样的案例特别多。所以我们要强调下调刑事责任年龄。现在你方说个例不管用,这是自相矛盾。
谢谢双方辩手,接下来有请反方三辩质询,正方全体时间为两分30秒,请反方三辩测试麦克风是否正常,可以听得到吗?
可以听清。
好的。正方一辩,你刚刚跟我说说,青少年的认知能力在8岁的时候就可以得到一个基本的成熟,是吧?那按照你方这个说法来讲,为什么我们《刑法》不调整为8岁,或不调整为10岁,而偏偏要定在12岁这个问题?
你的认知是10岁。嗯,但是你方认为10岁都已经成熟的话,那我们国家就应该直接定为10岁啊。
可是根据《刑法》第17条的立法背景来看,我们国家对未成年人侵权责任的调研,不仅统计了当今违法犯罪未成年人的情况,而且还用了科学的方法对未成年人认知能力进行了抽样调查与评估。其结论就是12~14周岁的未成年人辨识能力欠佳,所以即便他们犯下了所定之罪,也必须经过严格的程序审查。
好,我再问你,你刚刚跟我说说日本的刑事责任年龄下调到14岁以后,经过普法教育,再犯率降低,对吗?
您是说接受刑法教育以后,再配合普法宣传,所以再犯率下降了。其实我们国家2021年《刑法》已经调整了,并且现在国家全民普法,请问你方认为下调的必要性在哪里?
日本都可以下降,那我们国家10~12岁青少年这个区间,他们到底犯了什么事?有相关数据支撑吗?
目前的数据可以显示现在低龄化犯罪正在上升,这些数据是在哪里?2023年的数据吗?我问你2020年和2021年当然是疫情期间,你们被关了两年,你这个数据不管怎么比,都会呈现上升趋势,而且你们是怎么得出犯罪率上升的结论的?
哦,我再跟你重申一遍我方的数据,根据2021年韩国的一个研究显示,现在8岁的儿童就已经具备承担刑事责任的认知年龄,何况10岁呢?对吧,而且2021年和现在也没隔多少年,对吧。对啊,2021年和现在也没隔太长时间,所以说没有调整的必要性。
而且再说矫正教育的问题,我们国家现在矫正教育体系下,2026年的再犯率是低于0.1%的,2020年给出的社区矫正教育再犯率是低于0.2%的。所以说为什么可以进行社区矫正教育呢?社区矫正教育的解决力更好。
您说,因为我们的少管所毕竟不是单纯的矫正教育,它是在有矫正教育的前提下,还配备了其他功能。这当中是不是更重的是惩罚?监狱不惩罚吗?报表与现实是这个样子的吗?青少年该如何改正?
我方并不是说少管所只有惩罚,我方是教育加惩治双管齐下的过程,而您方只有教育,没有惩罚,是达不到效果的。
哦,其实我再问你方一个问题,你方是把刑事责任年龄当成一个保护的特权问题吗?为什么?
你方刚一直跟我说说10~12岁的犯罪率在上升,可是问题是这方面的未成年人到底犯了什么事?你能告诉我一下吗?而且你刚才跟我解释一下,说今年9岁的孩子杀人,如果按照你方的方法来调的话,你们是不是要告诉我说要继续下降?
当下2023年审查起诉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已达97000多起,难道这就是没有数据吗?并且,97000多起案件是哪里的数据?而且刑事责任年龄在您方看来是什么意思?你告诉我说调到10岁,明天一个9岁的孩子杀人了,你方怎么判?你方怎么解决,告诉我。
你好,我方10岁并不是单纯看个例而推荐,而是基于当下未成年人心理和生理发展的实际问题。你怎么去解决这些极端个案?你方告诉我,正是因为看到了这些个案,所以要下调刑事责任年龄。现在个案又出现了,你方怎么办?
告诉我,我方的10岁,再次重申一遍,我方的10岁并不是单纯依靠现在集中个例产生的,而是在当下有97000多未成年人犯罪,低龄化、恶性化趋势不断上升的前提下。并且现在10岁的儿童,其生理和心理发展已经成熟到能够实施12岁甚至13岁的人才能犯下的严重罪行,这样的案例特别多。所以我们要强调下调刑事责任年龄。现在你方说个例不管用,这是自相矛盾。
以下为ai总结(感谢来自 刘圣韬 学长的精彩ai prompt!基座大模型为豆包。)
接下来有请正方三辩进行质询小结,时间为两分30秒,有请。
现在都来冷静地探讨一下这个问题。我们现在讨论的是认知能力,对方今天一直跟我讲的是“前发展”。可是我发现“前”也只有在一个人25岁的时候,反正我们今天把他放到25岁了,我们发现他有这个认知标准,所以说我们才会给他降低刑事责任年龄。而且,这是我们在2022-2023年完成的数据,之前是8岁,我们现在(建议)10岁。我觉得这是一个更宽松,也是我们双方可能都会更接受的一个年龄。这是第一件事情。
然后,刚刚对方提到的第二件事情,对方一直在说为什么要用国外的案例,因为确实我们国内没有相关的经验。那我们今天就一直在提丹麦、日本这些案例。对方刚才把丹麦的力度拆掉了,说丹麦为什么在发案率高,是因为他们没有普及化的教育,没有配套的一些教育。但是日本我们来看,日本在降低最低刑事责任年龄之后,其10至13岁青少年犯罪率下降了7%~20%,15岁以下下降了6.1%~9.7%。所以我们发现,只要明确年龄,将其宣传出去,制定合理的年龄标准确实有威慑力,是真的有效率的。
那么,今天最终如果有美国相关的案例,你可以把那个环境再描述一下,我们后面再接着讨论。
那今天我们发现,如果双方都认为教育有效的情况下,在我们比较公平的视角下,我方还有一个刑事政策的图表可以展示,就是说我觉得这个刑事政策可能是更好的。因为我这边可以有数据给到你,比如说2021年大学论文表示,在实施相关政策后,再犯率降至20.32%。你知道,年龄在12至18岁之间,对不对?所以,将刑事责任年龄设定为12岁,其管控矫正效果比你方提出的要高出三倍。这就是说,我们在发现过去的认知能力下,他们完全有能力认知到这个事情。
那个“宽限教育”指的是什么?宽限教育在解决这个问题上,是指什么都不管,让他们接受更好的教育,让他们上学,并在少管所里面提供小学教育。我们不仅不会帮他们提供这些就业,让他们与外面的公司签合同。这些就业的问题,我们发现他们如果一直处于这种环境,国内再犯率会更低,我们也会考虑。
接下来有请正方三辩进行质询小结,时间为两分30秒,有请。
现在都来冷静地探讨一下这个问题。我们现在讨论的是认知能力,对方今天一直跟我讲的是“前发展”。可是我发现“前”也只有在一个人25岁的时候,反正我们今天把他放到25岁了,我们发现他有这个认知标准,所以说我们才会给他降低刑事责任年龄。而且,这是我们在2022-2023年完成的数据,之前是8岁,我们现在(建议)10岁。我觉得这是一个更宽松,也是我们双方可能都会更接受的一个年龄。这是第一件事情。
然后,刚刚对方提到的第二件事情,对方一直在说为什么要用国外的案例,因为确实我们国内没有相关的经验。那我们今天就一直在提丹麦、日本这些案例。对方刚才把丹麦的力度拆掉了,说丹麦为什么在发案率高,是因为他们没有普及化的教育,没有配套的一些教育。但是日本我们来看,日本在降低最低刑事责任年龄之后,其10至13岁青少年犯罪率下降了7%~20%,15岁以下下降了6.1%~9.7%。所以我们发现,只要明确年龄,将其宣传出去,制定合理的年龄标准确实有威慑力,是真的有效率的。
那么,今天最终如果有美国相关的案例,你可以把那个环境再描述一下,我们后面再接着讨论。
那今天我们发现,如果双方都认为教育有效的情况下,在我们比较公平的视角下,我方还有一个刑事政策的图表可以展示,就是说我觉得这个刑事政策可能是更好的。因为我这边可以有数据给到你,比如说2021年大学论文表示,在实施相关政策后,再犯率降至20.32%。你知道,年龄在12至18岁之间,对不对?所以,将刑事责任年龄设定为12岁,其管控矫正效果比你方提出的要高出三倍。这就是说,我们在发现过去的认知能力下,他们完全有能力认知到这个事情。
那个“宽限教育”指的是什么?宽限教育在解决这个问题上,是指什么都不管,让他们接受更好的教育,让他们上学,并在少管所里面提供小学教育。我们不仅不会帮他们提供这些就业,让他们与外面的公司签合同。这些就业的问题,我们发现他们如果一直处于这种环境,国内再犯率会更低,我们也会考虑。
以下为ai总结(感谢来自 刘圣韬 学长的精彩ai prompt!基座大模型为豆包。)
接下来有请反方三辩进行小结,时间为两分30秒,有请。
好的。我们现在重复一下辩题:当今中国不应该进一步下调刑事责任年龄。
你方之前提到不要只看中国国内的情况,认为国内矫正教育时间很短。但我们国家从2020年底就已经开始了矫正教育改革,为什么你方不考虑国情来讨论这个问题呢?我们讨论的重点是当今中国的问题。
你方说法律需要有解决力,但问题在于,如果你告诉我今天下调到10岁,明天一个9岁的孩童又犯罪了,你方怎么办?难道下调就能解决这些极端个案的问题吗?实际上,不管你下调到多少岁,极端个案总会存在。你方的态度难道是说只要出现了个案,我们就可以随时下调刑事责任年龄吗?这是你方的第二个问题。
第三个问题是关于认知能力。2021年,我国已经进行了详实的数据调研,推论出12-14岁的孩子辨别能力欠佳。但你方却将讨论范围扩大到8岁、10岁。如果按照你方的说法,我们直接将刑事责任年龄定到8岁和10岁就可以了,可为什么正方始终坚持现有的方针呢?因为刑事责任年龄的设置只能追求相对公平,它与法律规则的统一性和个案的特殊性之间存在矛盾。所以,无论将刑事责任年龄定在多少岁,总会存在极端个案的问题。
我国始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方针,这正如古人所说,预防犯罪比惩罚犯罪更加高明。你方认为可以把孩子关进少管所,但少管所是一个什么样的地方?里面的人都是什么样的?少管所究竟是重教育还是重惩罚?我相信在座的各位都会有这样的疑问。当然,少管所可能更侧重于惩罚,但你方说只要加强教育就可以,或者其他方法,可我国社区矫正教育的覆盖率低于0.1%,这表明社区矫正教育的本质方法可能存在问题。你方提到三年再犯率70%-80%,但二零二一年至今只有三年时间,这三年怎么可能有如此高的再犯率?这其中的理性依据在哪里?
你方还问10-12岁的孩子到底发生了什么样的变化,他们到底在做什么?
感谢反方三辩。
接下来有请反方三辩进行小结,时间为两分30秒,有请。
好的。我们现在重复一下辩题:当今中国不应该进一步下调刑事责任年龄。
你方之前提到不要只看中国国内的情况,认为国内矫正教育时间很短。但我们国家从2020年底就已经开始了矫正教育改革,为什么你方不考虑国情来讨论这个问题呢?我们讨论的重点是当今中国的问题。
你方说法律需要有解决力,但问题在于,如果你告诉我今天下调到10岁,明天一个9岁的孩童又犯罪了,你方怎么办?难道下调就能解决这些极端个案的问题吗?实际上,不管你下调到多少岁,极端个案总会存在。你方的态度难道是说只要出现了个案,我们就可以随时下调刑事责任年龄吗?这是你方的第二个问题。
第三个问题是关于认知能力。2021年,我国已经进行了详实的数据调研,推论出12-14岁的孩子辨别能力欠佳。但你方却将讨论范围扩大到8岁、10岁。如果按照你方的说法,我们直接将刑事责任年龄定到8岁和10岁就可以了,可为什么正方始终坚持现有的方针呢?因为刑事责任年龄的设置只能追求相对公平,它与法律规则的统一性和个案的特殊性之间存在矛盾。所以,无论将刑事责任年龄定在多少岁,总会存在极端个案的问题。
我国始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方针,这正如古人所说,预防犯罪比惩罚犯罪更加高明。你方认为可以把孩子关进少管所,但少管所是一个什么样的地方?里面的人都是什么样的?少管所究竟是重教育还是重惩罚?我相信在座的各位都会有这样的疑问。当然,少管所可能更侧重于惩罚,但你方说只要加强教育就可以,或者其他方法,可我国社区矫正教育的覆盖率低于0.1%,这表明社区矫正教育的本质方法可能存在问题。你方提到三年再犯率70%-80%,但二零二一年至今只有三年时间,这三年怎么可能有如此高的再犯率?这其中的理性依据在哪里?
你方还问10-12岁的孩子到底发生了什么样的变化,他们到底在做什么?
感谢反方三辩。
以下为ai总结(感谢来自 刘圣韬 学长的精彩ai prompt!基座大模型为豆包。)
4轮自由陈词PK,双方各有4轮,每轮1分钟,由反方先开始。
有请。我现在跟你方聊你方解决力的问题。少管所百度百科明确定义就是监狱当中的那种。你方凭什么认为它没有监狱的暴力和交叉感染和标签效应?其次,你方在抨击我国矫治教育非常宽松的情况下,就单在说你的少管所管理松散,这难道不是比矫治教育更为宽松吗?
其次,我方认为矫治教育兴起于20世纪末,在中国存在已经二三十年了。并且明确表示,2020年从小教(矫治教育)出来的人再犯率是0.2%,2025年是0.1%。近五年的时间,而且其再犯率还在不断降低,比你方那个为期三年的数据要更有效率,这是第二点。
你方不听那个300的案例,我们再讲一下。法庭追踪的案例发现,先是数罪并罚的信息,为什么推到了3万先(音),往往比很多其他的这种情况对未成年人的影响要高得多。所以你方的监狱不仅没有办法降低再犯率,并且还会使情况更加严重。以上,感谢。
接下来有请正方进行第一轮陈词PK。
我已经告诉你,矫治教育并不是你们说的落地好。现在我们几乎每一个少管所都是有独立的学校的。第二点,交叉感染的问题,难道把孩子们放在矫治教育学校里,他们就不会相互感染吗?难道监狱里的人相互感染后越传越坏?那我觉得监狱都是要特别安全的,这就应该取消监狱,因为他们就会相互感染了。
第三点是矫治学校,你说矫治教育再犯率在校率很低,就应该跟少管所的再犯率相比,而不是空口白牙地说矫治教育效果差。我这边看到是少管所的再犯率也很低。
第四点,我国到目前为止,也只有到去年为止有200多所矫治教育学校,每个学校都不到100人,能容纳多少个学生?看到你的数据有多大样本量,我觉得很多都没有可比性。
然后最后一点就是,如果说我们目前看到10到12岁有很多极端案例,例如,如果是等到某一天,我们看到8岁、6岁有很多其他极端案例的话,那我们就定向了。但是我们现实需求就是当下要往下调一点。
4轮自由陈词PK,双方各有4轮,每轮1分钟,由反方先开始。
有请。我现在跟你方聊你方解决力的问题。少管所百度百科明确定义就是监狱当中的那种。你方凭什么认为它没有监狱的暴力和交叉感染和标签效应?其次,你方在抨击我国矫治教育非常宽松的情况下,就单在说你的少管所管理松散,这难道不是比矫治教育更为宽松吗?
其次,我方认为矫治教育兴起于20世纪末,在中国存在已经二三十年了。并且明确表示,2020年从小教(矫治教育)出来的人再犯率是0.2%,2025年是0.1%。近五年的时间,而且其再犯率还在不断降低,比你方那个为期三年的数据要更有效率,这是第二点。
你方不听那个300的案例,我们再讲一下。法庭追踪的案例发现,先是数罪并罚的信息,为什么推到了3万先(音),往往比很多其他的这种情况对未成年人的影响要高得多。所以你方的监狱不仅没有办法降低再犯率,并且还会使情况更加严重。以上,感谢。
接下来有请正方进行第一轮陈词PK。
我已经告诉你,矫治教育并不是你们说的落地好。现在我们几乎每一个少管所都是有独立的学校的。第二点,交叉感染的问题,难道把孩子们放在矫治教育学校里,他们就不会相互感染吗?难道监狱里的人相互感染后越传越坏?那我觉得监狱都是要特别安全的,这就应该取消监狱,因为他们就会相互感染了。
第三点是矫治学校,你说矫治教育再犯率在校率很低,就应该跟少管所的再犯率相比,而不是空口白牙地说矫治教育效果差。我这边看到是少管所的再犯率也很低。
第四点,我国到目前为止,也只有到去年为止有200多所矫治教育学校,每个学校都不到100人,能容纳多少个学生?看到你的数据有多大样本量,我觉得很多都没有可比性。
然后最后一点就是,如果说我们目前看到10到12岁有很多极端案例,例如,如果是等到某一天,我们看到8岁、6岁有很多其他极端案例的话,那我们就定向了。但是我们现实需求就是当下要往下调一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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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的。进行第三轮城市PK。
对方的矛盾点有很多。第一,他说每一个少管所都有专门矫治教育学校,其实在暗示我国矫治教育资源非常匮乏,我不懂你方逻辑。
其次,不管你方想不想相信,数据就在这里。25年早资教育的范在算率是0.1%,20年是0.2%,比你方的数据要低了很多。
其次,再从21年提修刚出的数据:2026年3月9日,国家宣布在去年(2025年),只有24起例子是满足行修可以被不条件起诉的,你说的强需求性在哪里?有没有看到?
其次,你方到今天还是没有明确1012周岁到底有什么需求。一直在说未成年数据,但是未成年是18岁以下,不是1012岁。一边在说小学生和初中生犯罪,一边自己又在前面质询的时候承认12岁以下处于立案标准,那这个数据又是从哪里来的?我也很好奇。
今天我可以告诉大家的是,未成年人只占恶性犯罪的百万分之五,对方所描述的这些情况,我们看不到。
对方说普法很重要,但我们现在在进行全民普法。如果照你方所说,那我国现在甚至不应该有你方所说的强需求。
上半段结束,下面有请正方进行第三轮陈词。
那就是因为各例没有办法处理,这时候政府要调整刑事责任年龄,作为法官处罚的依据,让裁判权更加清晰,这是第一点。
第二,我们既然你方觉得环境和家庭观念的影响对未成年人犯罪很重要,那是否意味着要将他们放到监狱或少管所?所以,关键在于我们到底是要进行教育,还是要进行改造,这是一个需要明确的问题。你方自己打的赛,在法律层面上,当法律无法处理时,我要告诉大家的是,未成年人改过自新后,对社会的后续伤害是正常的吗?
在那些少管所中,除了其他情况外,还有可能他们会进入中等专业学校。例如,在某少管所中,累计培训了近千名未成年犯,95%以上的未成年犯获得了国家职业资格等级证书或职业中专毕业证书。
好的。进行第三轮城市PK。
对方的矛盾点有很多。第一,他说每一个少管所都有专门矫治教育学校,其实在暗示我国矫治教育资源非常匮乏,我不懂你方逻辑。
其次,不管你方想不想相信,数据就在这里。25年早资教育的范在算率是0.1%,20年是0.2%,比你方的数据要低了很多。
其次,再从21年提修刚出的数据:2026年3月9日,国家宣布在去年(2025年),只有24起例子是满足行修可以被不条件起诉的,你说的强需求性在哪里?有没有看到?
其次,你方到今天还是没有明确1012周岁到底有什么需求。一直在说未成年数据,但是未成年是18岁以下,不是1012岁。一边在说小学生和初中生犯罪,一边自己又在前面质询的时候承认12岁以下处于立案标准,那这个数据又是从哪里来的?我也很好奇。
今天我可以告诉大家的是,未成年人只占恶性犯罪的百万分之五,对方所描述的这些情况,我们看不到。
对方说普法很重要,但我们现在在进行全民普法。如果照你方所说,那我国现在甚至不应该有你方所说的强需求。
上半段结束,下面有请正方进行第三轮陈词。
那就是因为各例没有办法处理,这时候政府要调整刑事责任年龄,作为法官处罚的依据,让裁判权更加清晰,这是第一点。
第二,我们既然你方觉得环境和家庭观念的影响对未成年人犯罪很重要,那是否意味着要将他们放到监狱或少管所?所以,关键在于我们到底是要进行教育,还是要进行改造,这是一个需要明确的问题。你方自己打的赛,在法律层面上,当法律无法处理时,我要告诉大家的是,未成年人改过自新后,对社会的后续伤害是正常的吗?
在那些少管所中,除了其他情况外,还有可能他们会进入中等专业学校。例如,在某少管所中,累计培训了近千名未成年犯,95%以上的未成年犯获得了国家职业资格等级证书或职业中专毕业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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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下来有请反方进行第四轮陈词PK。
首先,我国自21年就已经下调了刑事责任年龄的问题。你方没有办法再跟我说,去证成我国10~12岁的青少年到底有什么普遍性的变化,只是拿犯罪趋势跟我们讲,我不知道你们是怎么从这些犯罪人里面知道他们的认知能力是有变化的。
这是第一个问题。第二个问题,21年下调以来,我国也在不断加强普法教育的问题。所以我国的普法教育已经达到非常完善的程度。所以你方恰恰没有说明行政责任年龄到底有什么必要性呢?我们也可以做到警示作用啊。
而且,芝加哥少年法追踪了3万名未成年人犯罪人员发现,受监禁出狱后再犯的平均人数比未受监禁者高出近15%,仅有2.6%的受监禁者完成了高中学业。有相当比例的少年犯过去只是“一面手”,从改造场所出来后,当时变成了“多面手”。所以新犯罪往往比以前所犯之罪更为严重,而且犯罪类型有扩展趋势。
接下来有请正方进行第四轮陈词PK。
好。我们现在还是来讲,我们今天要降低这个年龄,不是因为他们的心理发生了巨变,而是我们今天看到的研究表明,8岁的儿童已经达到与相应年龄相关的当前认知标准,也就是说,从8岁开始,他们已经能认识到行为的性质,已经有这个认知了,这就是我们改变的依据,而不是因为那些个案,也不是因为他们的心理产生巨变。
然后,接下来我们如果一定要讲普法教育的话,我们刚刚的数据我可以再重复一遍,根据我国司法大数据显示,小学生、初中生占未成年人罪错行为的85.82%。比如说我们看到目前的普法教育是根本不够的,根本不是像你方所说的那样。
我们发现不管是低龄化也好,还是它的反弹形式,整个犯罪案例从2021年开始是不降反增,包括2023年检察机关受理起诉未成年人犯罪高达7.97万多人。所以我们可以发现今天非常有需求,而且需要解决这部分问题。
接下来有请反方进行第四轮陈词PK。
首先,我国自21年就已经下调了刑事责任年龄的问题。你方没有办法再跟我说,去证成我国10~12岁的青少年到底有什么普遍性的变化,只是拿犯罪趋势跟我们讲,我不知道你们是怎么从这些犯罪人里面知道他们的认知能力是有变化的。
这是第一个问题。第二个问题,21年下调以来,我国也在不断加强普法教育的问题。所以我国的普法教育已经达到非常完善的程度。所以你方恰恰没有说明行政责任年龄到底有什么必要性呢?我们也可以做到警示作用啊。
而且,芝加哥少年法追踪了3万名未成年人犯罪人员发现,受监禁出狱后再犯的平均人数比未受监禁者高出近15%,仅有2.6%的受监禁者完成了高中学业。有相当比例的少年犯过去只是“一面手”,从改造场所出来后,当时变成了“多面手”。所以新犯罪往往比以前所犯之罪更为严重,而且犯罪类型有扩展趋势。
接下来有请正方进行第四轮陈词PK。
好。我们现在还是来讲,我们今天要降低这个年龄,不是因为他们的心理发生了巨变,而是我们今天看到的研究表明,8岁的儿童已经达到与相应年龄相关的当前认知标准,也就是说,从8岁开始,他们已经能认识到行为的性质,已经有这个认知了,这就是我们改变的依据,而不是因为那些个案,也不是因为他们的心理产生巨变。
然后,接下来我们如果一定要讲普法教育的话,我们刚刚的数据我可以再重复一遍,根据我国司法大数据显示,小学生、初中生占未成年人罪错行为的85.82%。比如说我们看到目前的普法教育是根本不够的,根本不是像你方所说的那样。
我们发现不管是低龄化也好,还是它的反弹形式,整个犯罪案例从2021年开始是不降反增,包括2023年检察机关受理起诉未成年人犯罪高达7.97万多人。所以我们可以发现今天非常有需求,而且需要解决这部分问题。
以下为ai总结(感谢来自 刘圣韬 学长的精彩ai prompt!基座大模型为豆包。)
这样才是一个更合理的方式。接下来有请反方四辩进行总结陈词,时间为3分30秒,有请。
好,谢谢主席。对方在开篇的时候跟我说他们今天的观点其实是普适性,但是在最后的成绩PK环节又说今天我们要解决的是个例。这首先是他们的逻辑矛盾,其次他们今天连个例也没有办法解决。
其次,对方今天一直在提2021年就有的数据,那为什么18岁就可以承担责任,而我国在2021年修改法律时,把刑事责任年龄下调到12岁?我相信专家不会没有看到这个数据。
其次,因为对方在说进少管所也是对他进行专门的矫治教育,我首先不提少管所与专门矫治教育学校的区别,就其今天既然在里面也是矫治教育,在外面也是矫治教育,干嘛要把他们送往少管所?
我方今天始终认为,世界上没有任何一个完美的法律,任何一个社会性的法律都可能存在争议。比如疑罪从无原则,它曾导致一起杀妻案的判决,但在你方看来,疑罪从无原则是落后的,我们应该因为这个案子改成“疑罪从有”的原则。我国之前有“大案必破”的原则,也导致了一些如聂树斌案这样的冤假错案。所以如果说一个法律,尤其是刑法这种具有谦抑性的法律,首先你要讨论的是对于社会整体的影响。如果法律因为一些民众的诉求或者个例就不停更改,那我觉得是不可行的。
关于未成年人,我方想说的是:
第一个原因,未成年人的反社会动机是不具有成熟性的。对于成年人来说,其犯罪行为是基于自己在社会成长过程中所形成的某种内心准则。只有当他的本能欲望或不良因素压抑了其意志犯罪的部分,一个人才会成为犯罪者。从这种意义上来讲,只有成年犯罪者才有比较成熟的反社会性动机,哪怕是他们的激情犯罪,更多也是基于自己的道德判断。但是未成年人在这个年龄段,哪怕是激情犯罪,更多是基于冲动而非成熟的道德判断。他们的生理需求与社会适应、社会期待的自我调整能力存在明显冲突,具体表现为:精力过剩但缺乏支配能力,好奇心强但认知水平低。
第二个问题是,未成年人的犯罪原因是具有可控制性的。这是我方在前面时证就已经论证过的。数据显示,88%的未成年犯罪问题源自家庭问题,农村地区的未成年人犯罪人数占比为82.976%。大部分犯罪未成年人都集中在缺乏教育、缺乏家庭管教的群体中,但这本身是一个应该由社会共同关注的社会性问题,而不是说未成年人本身不可挽救。他们是有可能得到进一步改正的,而不是我们需要一“关”了之。
第三个问题是对于未成年人刑事处罚具有很强的负面性。这是我方前面在宏观分析中提到的,它会进一步提高其再犯率。不仅是我方刚才说的整数数据,还是我方提出的“交叉感染效应”“自我标签效应”“社会标签效应”这三层机制,其作用是远远大于你方观点的。今天想说的是,那些所谓的“情怀”对犯罪的威慑力,其负面性是要远远大于你方所说的威慑性的,这是对社会整体而言的负面影响。
你可能会觉得我方是在“残害”我国下一代未成年人,但我方的态度不是说对他们定罪就等于无处罚。我们到底要怎么对待这些未成年人?我方发现目前的法律已有相关规定:一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未成年人因不满法定刑事责任年龄不予刑事处罚的,经过专业评估,可以被送往专门学校进行矫治教育;二是人民法院规定,未满16周岁不承担刑事处罚的未成年人,同样会进行相应的矫治教育。而我国在这一方面目前已经做到位了,5年内97%的附条件不起诉未成年人都走向了正途。
由于社会性问题,他们没有办法得到充分的教育和感化,社会需要做的是帮助他们,而不是直接给他们打上“罪犯”的标签,一“关”了之。
这样才是一个更合理的方式。接下来有请反方四辩进行总结陈词,时间为3分30秒,有请。
好,谢谢主席。对方在开篇的时候跟我说他们今天的观点其实是普适性,但是在最后的成绩PK环节又说今天我们要解决的是个例。这首先是他们的逻辑矛盾,其次他们今天连个例也没有办法解决。
其次,对方今天一直在提2021年就有的数据,那为什么18岁就可以承担责任,而我国在2021年修改法律时,把刑事责任年龄下调到12岁?我相信专家不会没有看到这个数据。
其次,因为对方在说进少管所也是对他进行专门的矫治教育,我首先不提少管所与专门矫治教育学校的区别,就其今天既然在里面也是矫治教育,在外面也是矫治教育,干嘛要把他们送往少管所?
我方今天始终认为,世界上没有任何一个完美的法律,任何一个社会性的法律都可能存在争议。比如疑罪从无原则,它曾导致一起杀妻案的判决,但在你方看来,疑罪从无原则是落后的,我们应该因为这个案子改成“疑罪从有”的原则。我国之前有“大案必破”的原则,也导致了一些如聂树斌案这样的冤假错案。所以如果说一个法律,尤其是刑法这种具有谦抑性的法律,首先你要讨论的是对于社会整体的影响。如果法律因为一些民众的诉求或者个例就不停更改,那我觉得是不可行的。
关于未成年人,我方想说的是:
第一个原因,未成年人的反社会动机是不具有成熟性的。对于成年人来说,其犯罪行为是基于自己在社会成长过程中所形成的某种内心准则。只有当他的本能欲望或不良因素压抑了其意志犯罪的部分,一个人才会成为犯罪者。从这种意义上来讲,只有成年犯罪者才有比较成熟的反社会性动机,哪怕是他们的激情犯罪,更多也是基于自己的道德判断。但是未成年人在这个年龄段,哪怕是激情犯罪,更多是基于冲动而非成熟的道德判断。他们的生理需求与社会适应、社会期待的自我调整能力存在明显冲突,具体表现为:精力过剩但缺乏支配能力,好奇心强但认知水平低。
第二个问题是,未成年人的犯罪原因是具有可控制性的。这是我方在前面时证就已经论证过的。数据显示,88%的未成年犯罪问题源自家庭问题,农村地区的未成年人犯罪人数占比为82.976%。大部分犯罪未成年人都集中在缺乏教育、缺乏家庭管教的群体中,但这本身是一个应该由社会共同关注的社会性问题,而不是说未成年人本身不可挽救。他们是有可能得到进一步改正的,而不是我们需要一“关”了之。
第三个问题是对于未成年人刑事处罚具有很强的负面性。这是我方前面在宏观分析中提到的,它会进一步提高其再犯率。不仅是我方刚才说的整数数据,还是我方提出的“交叉感染效应”“自我标签效应”“社会标签效应”这三层机制,其作用是远远大于你方观点的。今天想说的是,那些所谓的“情怀”对犯罪的威慑力,其负面性是要远远大于你方所说的威慑性的,这是对社会整体而言的负面影响。
你可能会觉得我方是在“残害”我国下一代未成年人,但我方的态度不是说对他们定罪就等于无处罚。我们到底要怎么对待这些未成年人?我方发现目前的法律已有相关规定:一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未成年人因不满法定刑事责任年龄不予刑事处罚的,经过专业评估,可以被送往专门学校进行矫治教育;二是人民法院规定,未满16周岁不承担刑事处罚的未成年人,同样会进行相应的矫治教育。而我国在这一方面目前已经做到位了,5年内97%的附条件不起诉未成年人都走向了正途。
由于社会性问题,他们没有办法得到充分的教育和感化,社会需要做的是帮助他们,而不是直接给他们打上“罪犯”的标签,一“关”了之。
以下为ai总结(感谢来自 刘圣韬 学长的精彩ai prompt!基座大模型为豆包。)
此时间为3分30秒,有请。先解决解决率的部分,你对我报的东西无非是有两个。第一个,你会觉得现在数据大多属于2022年的样本,我方这里没有2023年的样本中显示,八菲二重品达到了本新的年龄相关的当前认知标准。那至少在这个研究当中,在澳大利亚和梅尔亚格以及克的调查当中,所发现的未成年人已经认识到恶,这部分可以起到惩治的效果,这是第一个。
第二个,你觉得那些数据都是来自于外部,没有任何参考价值。问题在于现在我国法律中,如何帮助未成年人的财产或法律依据,而国外有相应的成功经验,需要去借鉴。因为国外恰恰有关于刑事责任年龄,包括在认知能力上的研究,我们更要参考。你提到的打算参考的做法,其实是为了给处理个案的法庭提供相应的材料权和依据,从而解决这部分问题。
所以今天你无非是觉得,如果是观念和标签的问题,把未成年人放到矫治教育或监狱中,我方认为这确实有局限性。因为现在的矫治教育更多是在体能方面的培养,内容不完整。而在少管所中,你方刚给大家贴的标签是“罪犯”,认为他们会一辈子“活在看守中”。但实际上,少管所的标签信息并非如你所说,真实的少管所和少管体样并非如此。我们看到,少管所的优势在于矫正教育,例如江西监狱系统中的少儿组织,培养了很多未成年犯,千余人获得国家级资格认证和中文学历。所以,那些从少管所出来的人,出路并非你所说的“黑暗”,这是第二点。
第三个,在惩戒教育之上,我方希望让未成年人意识到犯罪是件高成本低回报的事情,从而收心。责任意识教育对他们来说是非常重要的一部分。你说我们在残害未成年人,其实是在教他们如何逃避责任、推卸结果。如果说真要犯罪,有少管所和矫治教育可以让他们“脱离”,可能不会受到特别严重的结果。而我们认为,通过社会机制的规制和权威,才能帮助未成年人罪犯改过自新。正如正方引用的加州大学2021年的研究发现,少管所的矫正效果降低了25%,而社区和矫正教育机构中非专业性的机制降低了近9.2%。所以,你所说的“正常不到”的部分,其实是你自己方法的缺陷。再回到你提到的丹麦数据,他们的激励机制做不到,市面服务宣传不够好,而日本是因为做好了这些才导致犯罪率下降,所以这部分也无法作为你的论据。
第四部分,至少我方已经告诉你,在你方矫治教育本身有缺陷的情况下,我方的方案是不可替代的。通过劳动、治理等各种方式,才能让未成年人改善生活、转变观念,让他们意识到通过自己双手创造劳动价值的重要性。
感谢双方辩手精彩的发言。
此时间为3分30秒,有请。先解决解决率的部分,你对我报的东西无非是有两个。第一个,你会觉得现在数据大多属于2022年的样本,我方这里没有2023年的样本中显示,八菲二重品达到了本新的年龄相关的当前认知标准。那至少在这个研究当中,在澳大利亚和梅尔亚格以及克的调查当中,所发现的未成年人已经认识到恶,这部分可以起到惩治的效果,这是第一个。
第二个,你觉得那些数据都是来自于外部,没有任何参考价值。问题在于现在我国法律中,如何帮助未成年人的财产或法律依据,而国外有相应的成功经验,需要去借鉴。因为国外恰恰有关于刑事责任年龄,包括在认知能力上的研究,我们更要参考。你提到的打算参考的做法,其实是为了给处理个案的法庭提供相应的材料权和依据,从而解决这部分问题。
所以今天你无非是觉得,如果是观念和标签的问题,把未成年人放到矫治教育或监狱中,我方认为这确实有局限性。因为现在的矫治教育更多是在体能方面的培养,内容不完整。而在少管所中,你方刚给大家贴的标签是“罪犯”,认为他们会一辈子“活在看守中”。但实际上,少管所的标签信息并非如你所说,真实的少管所和少管体样并非如此。我们看到,少管所的优势在于矫正教育,例如江西监狱系统中的少儿组织,培养了很多未成年犯,千余人获得国家级资格认证和中文学历。所以,那些从少管所出来的人,出路并非你所说的“黑暗”,这是第二点。
第三个,在惩戒教育之上,我方希望让未成年人意识到犯罪是件高成本低回报的事情,从而收心。责任意识教育对他们来说是非常重要的一部分。你说我们在残害未成年人,其实是在教他们如何逃避责任、推卸结果。如果说真要犯罪,有少管所和矫治教育可以让他们“脱离”,可能不会受到特别严重的结果。而我们认为,通过社会机制的规制和权威,才能帮助未成年人罪犯改过自新。正如正方引用的加州大学2021年的研究发现,少管所的矫正效果降低了25%,而社区和矫正教育机构中非专业性的机制降低了近9.2%。所以,你所说的“正常不到”的部分,其实是你自己方法的缺陷。再回到你提到的丹麦数据,他们的激励机制做不到,市面服务宣传不够好,而日本是因为做好了这些才导致犯罪率下降,所以这部分也无法作为你的论据。
第四部分,至少我方已经告诉你,在你方矫治教育本身有缺陷的情况下,我方的方案是不可替代的。通过劳动、治理等各种方式,才能让未成年人改善生活、转变观念,让他们意识到通过自己双手创造劳动价值的重要性。
感谢双方辩手精彩的发言。
以下为ai总结(感谢来自 刘圣韬 学长的精彩ai prompt!基座大模型为豆包。)
节开篇立论环节,有请正方一辩进行立论,时间为3分30秒。请正方一辩测试设备是否正常。
你好,能听清。好的,范宗明(应为“辩手”),2021年刑法修正案(十一)对低龄未成年人的刑责范围进行了再调整,形成了目前的特殊分级追责制。对12岁的未成年人,若确犯有故意杀人、伤害致死或特别残忍重伤等情节恶劣的罪行,则应负刑事责任,经最高检核准后作出定罪量刑,依法执行。
我方在此基础上提出两条细则:一是将承担刑责的最低年龄由12岁降到10岁;二是通过少年司法制度改善教育矫治。基于此,我方展开论述:
首先,当下未成年人犯罪呈现低龄化、恶性化趋势,且当下未成年人心智发展程度已突破了原有年龄划分的合理性边界。根据2018年我国司法大数据统计显示,小学生和初中生占未成年人犯罪主体的85.82%。2023年,检察机关受理起诉未成年人犯罪高达9.7万人,其中严重暴力犯罪比例呈指数倍增长。社会上一起又一起令人发指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让人们开始重新审视部分未成年人身上的“恶”。2024年,广西百色两名不满12周岁的女孩将7个月大的婴儿抱出门外,在监控盲区短短7分17分钟内对婴儿展开施暴,最终导致婴儿心脏破裂死亡。2021年,河北邯郸3名未满14周岁的初中生,因预谋将同学王某某骗至废弃大棚,对其殴打致死并掩埋,其残忍且有组织的作案手段,完全不像青少年应有的懵懂与善良。与社会假象的冲动犯罪不同,这证明这些未成年人罪犯已具备辨别自身行为后果的能力。
心理学研究显示,研究样本中的8岁儿童已符合当前国际社会应该降低刑事责任年龄的认知标准。这些8岁儿童在理解犯罪行为的错误性以及区分其与恶作剧行为的能力上,与年龄较大的儿童和成人相当。在营养水平和数字化教育普及的今天,5至10岁以上的孩子,其认知能力已达到相应水平,因此刑事责任年龄的设定也应体现这一变化。
其次,从治理效果的角度看,根据日本学者(欧卡应为“提出者”或具体姓名,此处保留原文)的统计,日本将刑事责任年龄由16岁降至14周岁以后,由于犯罪成本的提升,14至15周岁未成年人的平均犯罪率降低约10个百分点。回顾刑法修正案(十一)将最低刑责年龄降至12周岁的司法实践来看,这一调整既有效震慑了潜在犯罪,也未出现司法资源过载的情况,用最小的司法成本实现了最大的预防效果。
而降低刑事责任年龄并不意味着将所有低龄犯罪者投入成人监狱,相反,应将他们纳入少年司法程序,通过区别于普通监狱的少年犯管教所,在可控的司法框架内进行系统性干预,帮助他们树立法律意识与担当意识,更好地回归社会。青少年正处于价值观和思维方式的形成阶段,因此我国少管所设立了劳动教育加课堂教育双轨并行的矫治方针,针对少年犯的责任担当意识培养,让他们认识到违法犯罪需要付出一定代价。同时引入社会教育与技能培训,确保少年犯在刑期结束后能充分融入社会。
综上,我方坚定认为在当今中国应该进一步降低刑事责任年龄,谢谢。
节开篇立论环节,有请正方一辩进行立论,时间为3分30秒。请正方一辩测试设备是否正常。
你好,能听清。好的,范宗明(应为“辩手”),2021年刑法修正案(十一)对低龄未成年人的刑责范围进行了再调整,形成了目前的特殊分级追责制。对12岁的未成年人,若确犯有故意杀人、伤害致死或特别残忍重伤等情节恶劣的罪行,则应负刑事责任,经最高检核准后作出定罪量刑,依法执行。
我方在此基础上提出两条细则:一是将承担刑责的最低年龄由12岁降到10岁;二是通过少年司法制度改善教育矫治。基于此,我方展开论述:
首先,当下未成年人犯罪呈现低龄化、恶性化趋势,且当下未成年人心智发展程度已突破了原有年龄划分的合理性边界。根据2018年我国司法大数据统计显示,小学生和初中生占未成年人犯罪主体的85.82%。2023年,检察机关受理起诉未成年人犯罪高达9.7万人,其中严重暴力犯罪比例呈指数倍增长。社会上一起又一起令人发指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让人们开始重新审视部分未成年人身上的“恶”。2024年,广西百色两名不满12周岁的女孩将7个月大的婴儿抱出门外,在监控盲区短短7分17分钟内对婴儿展开施暴,最终导致婴儿心脏破裂死亡。2021年,河北邯郸3名未满14周岁的初中生,因预谋将同学王某某骗至废弃大棚,对其殴打致死并掩埋,其残忍且有组织的作案手段,完全不像青少年应有的懵懂与善良。与社会假象的冲动犯罪不同,这证明这些未成年人罪犯已具备辨别自身行为后果的能力。
心理学研究显示,研究样本中的8岁儿童已符合当前国际社会应该降低刑事责任年龄的认知标准。这些8岁儿童在理解犯罪行为的错误性以及区分其与恶作剧行为的能力上,与年龄较大的儿童和成人相当。在营养水平和数字化教育普及的今天,5至10岁以上的孩子,其认知能力已达到相应水平,因此刑事责任年龄的设定也应体现这一变化。
其次,从治理效果的角度看,根据日本学者(欧卡应为“提出者”或具体姓名,此处保留原文)的统计,日本将刑事责任年龄由16岁降至14周岁以后,由于犯罪成本的提升,14至15周岁未成年人的平均犯罪率降低约10个百分点。回顾刑法修正案(十一)将最低刑责年龄降至12周岁的司法实践来看,这一调整既有效震慑了潜在犯罪,也未出现司法资源过载的情况,用最小的司法成本实现了最大的预防效果。
而降低刑事责任年龄并不意味着将所有低龄犯罪者投入成人监狱,相反,应将他们纳入少年司法程序,通过区别于普通监狱的少年犯管教所,在可控的司法框架内进行系统性干预,帮助他们树立法律意识与担当意识,更好地回归社会。青少年正处于价值观和思维方式的形成阶段,因此我国少管所设立了劳动教育加课堂教育双轨并行的矫治方针,针对少年犯的责任担当意识培养,让他们认识到违法犯罪需要付出一定代价。同时引入社会教育与技能培训,确保少年犯在刑期结束后能充分融入社会。
综上,我方坚定认为在当今中国应该进一步降低刑事责任年龄,谢谢。
以下为ai总结(感谢来自 刘圣韬 学长的精彩ai prompt!基座大模型为豆包。)
感谢双方到场,有请正方四辩质询反方一辩,时间为1分30秒。
你好,我现在想确认第一个数据:你说人的前额叶要到青春期才会成熟,对吧?你提到他人的研究指出前额叶成熟是在青春期前期,但是前额叶成熟能稳定心理社会成熟度,生理虽有提升,所以躯体发育不能作为判断心理成熟的依据,这是你自己提出的观点。你想用这个论证冲动犯罪者不应该被追责。可是我注意到你的观点认为前额叶25岁才成熟,那么在你看来,25岁是否才应该是承担刑事责任的年龄?
我方之前提到,2021年修订的刑法修正案中,对刑事责任年龄有相关规定,这个依据我稍后可以给出数据,现在先不展开。所以你的这个观点根本无法论证未成年人冲动犯罪不应被追责。
我再往下问:你说孩子冲动时能够认识到自己的行为是“恶”,这有关系吗?我们认为,冲动行为中的“恶”可能只是公众认知,而从法律角度,他们是否能够预见刑法所对应的后果、具备刑法上的责任承担能力,这才是关键。
有的孩子犯罪后在监控盲区偷偷进行,甚至有些极端残忍的案例中,孩子犯罪后会表现出排斥情绪。在你看来,这也是冲动的体现吗?我方认为,这并非单纯的冲动,而是社会认知缺失的问题,是教育的问题,而非孩子本人的问题。如果是有预谋、带有明显恶意的“冲动”,这就不成立了。
我再往上查你的另一个数据:你提到的丹麦数据能再念一遍吗?
我方的丹麦数据基准是:调查显示,将刑事责任年龄从15岁降至14周岁后,他们的再犯率提升了15%以上,且重新犯罪的比例显著增加,这并不能支持你方的立场。
我再确认一下你的第三个数据:你说中国的贷款率问题,这和我理解的不一样。
我方并没有提到中国犯罪率,而是丹麦的再犯率。而你刚才提到的是英国的再犯率?一会儿是丹麦,一会儿是英国,需要明确。
首先,针对丹麦的数据,你方认为降低责任年龄后再犯率提高,哪怕15岁的再犯率也可能更高。正方这边也有对冲观点:在宽松的矫正环境下,青少年的再犯率会达到70%~80%。如果没有正确的引导,他们只会在错误的道路上愈演愈烈。
我往下问:中国的数据,你能再读一遍吗?
第一层,我方认为宽松不代表放任不管,通过社区教育同样可以有效管理。问题在于将责任年龄一刀切和直接送入监狱的极端做法。第二层,你提到的英国数据,英国在处理青少年犯罪时,即使将他们移送司法机关,再犯率依然很高。你说把他们放到社区进行矫正,但你要论证的是,为什么将他们送入少管所,却没有达到你方所说的矫正效果?这需要和少管所的威慑力进行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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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现在想确认第一个数据:你说人的前额叶要到青春期才会成熟,对吧?你提到他人的研究指出前额叶成熟是在青春期前期,但是前额叶成熟能稳定心理社会成熟度,生理虽有提升,所以躯体发育不能作为判断心理成熟的依据,这是你自己提出的观点。你想用这个论证冲动犯罪者不应该被追责。可是我注意到你的观点认为前额叶25岁才成熟,那么在你看来,25岁是否才应该是承担刑事责任的年龄?
我方之前提到,2021年修订的刑法修正案中,对刑事责任年龄有相关规定,这个依据我稍后可以给出数据,现在先不展开。所以你的这个观点根本无法论证未成年人冲动犯罪不应被追责。
我再往下问:你说孩子冲动时能够认识到自己的行为是“恶”,这有关系吗?我们认为,冲动行为中的“恶”可能只是公众认知,而从法律角度,他们是否能够预见刑法所对应的后果、具备刑法上的责任承担能力,这才是关键。
有的孩子犯罪后在监控盲区偷偷进行,甚至有些极端残忍的案例中,孩子犯罪后会表现出排斥情绪。在你看来,这也是冲动的体现吗?我方认为,这并非单纯的冲动,而是社会认知缺失的问题,是教育的问题,而非孩子本人的问题。如果是有预谋、带有明显恶意的“冲动”,这就不成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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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方的丹麦数据基准是:调查显示,将刑事责任年龄从15岁降至14周岁后,他们的再犯率提升了15%以上,且重新犯罪的比例显著增加,这并不能支持你方的立场。
我再确认一下你的第三个数据:你说中国的贷款率问题,这和我理解的不一样。
我方并没有提到中国犯罪率,而是丹麦的再犯率。而你刚才提到的是英国的再犯率?一会儿是丹麦,一会儿是英国,需要明确。
首先,针对丹麦的数据,你方认为降低责任年龄后再犯率提高,哪怕15岁的再犯率也可能更高。正方这边也有对冲观点:在宽松的矫正环境下,青少年的再犯率会达到70%~80%。如果没有正确的引导,他们只会在错误的道路上愈演愈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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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方二辩,加油。请反方二辩进行申论,时间为两分30秒。
请反方二辩稍等一下。反方二辩麦克风测试,请问可以听清吗?
可以。好,谢谢主席。首先是回应对方的再犯率问题。第一个对方学说有70%~80%是社区矫正再犯率,但是我们看到司法部2026年1月19日全国司法厅会议公布,2025年全国社区矫正对象再犯率低于0.1%,我不知道你方的70%~80%是哪里来的,这点我方没有接收到。
其次,你方告诉我说,他们只要意识到行为是错的,并且会掩盖它,就说明他有相应的认知和控制能力。但我要告诉你,一个小孩今天打碎了一个花瓶,他也会知道拿一个东西把它遮住,因为他知道这个事情是错的。但是,这代表他知道这个行为的恶性是怎么样吗?我们不知道。所以今天他打碎了花瓶,他可能觉得这跟杀人是同一个级别的,他没有办法意识到杀人这件事情是多么严重的事情。所以这点是您方认知和控制能力的问题。
其次,您方问我说他的再犯率低,一是因为重罪跟轻罪之间的区别。但是我方想说的第一点是,为什么重罪的再犯率明显就会比重罪要高?这点是您方需要去证实的,这不是自然而然的事情。其次,我方天然的怀疑轻罪的再犯率会比重罪更高,因为重罪,按照你方的逻辑来说,如果今天监狱的治理很好,那我们今天应该关押更长时间,他们出来再犯率应该自然而然会非常非常低,而不是20%~30%。其次,轻罪再犯率明显,如果是轻罪的话,他犯罪成本会更低,所以再犯率明显也会更高。所以我方接受不到为什么因为重罪,所以会有再犯率的区别。
其次,你方告诉我说因为个例产生,所以需要降低刑罚。但是,这里第一个回应是我方认为不应该因为一个个案就更改整体法律,你方要解决的是个例,而我方要解决的是社会上的普遍问题。法律不应该为了小部分人而牺牲大多数。您方主张降低刑罚,是如果只考虑恶性案件却不看见这些更多的有悔意的未成年人,只要他们为这些恶性案件付出代价,这一点是有失公允的。
其次,您方就算考虑个例,也只考虑到一部分个例。今天降低年龄到14周岁,可是还有12周岁、11周岁乃至更小的孩子。我国就曾有5岁女童被弟弟丢下阳台的案件发生,这样的案件也是个案,按照您方来说,应该也纳入考量。所以您方逻辑来说应该下调到5岁,又或者是一个遭受校园暴力的初中生,忍无可忍却不被考虑。实际上他们进入司法系统,脱离大环境,这一系统本身就不公平。所以以上观点不成立,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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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次,你方告诉我说,他们只要意识到行为是错的,并且会掩盖它,就说明他有相应的认知和控制能力。但我要告诉你,一个小孩今天打碎了一个花瓶,他也会知道拿一个东西把它遮住,因为他知道这个事情是错的。但是,这代表他知道这个行为的恶性是怎么样吗?我们不知道。所以今天他打碎了花瓶,他可能觉得这跟杀人是同一个级别的,他没有办法意识到杀人这件事情是多么严重的事情。所以这点是您方认知和控制能力的问题。
其次,您方问我说他的再犯率低,一是因为重罪跟轻罪之间的区别。但是我方想说的第一点是,为什么重罪的再犯率明显就会比重罪要高?这点是您方需要去证实的,这不是自然而然的事情。其次,我方天然的怀疑轻罪的再犯率会比重罪更高,因为重罪,按照你方的逻辑来说,如果今天监狱的治理很好,那我们今天应该关押更长时间,他们出来再犯率应该自然而然会非常非常低,而不是20%~30%。其次,轻罪再犯率明显,如果是轻罪的话,他犯罪成本会更低,所以再犯率明显也会更高。所以我方接受不到为什么因为重罪,所以会有再犯率的区别。
其次,你方告诉我说因为个例产生,所以需要降低刑罚。但是,这里第一个回应是我方认为不应该因为一个个案就更改整体法律,你方要解决的是个例,而我方要解决的是社会上的普遍问题。法律不应该为了小部分人而牺牲大多数。您方主张降低刑罚,是如果只考虑恶性案件却不看见这些更多的有悔意的未成年人,只要他们为这些恶性案件付出代价,这一点是有失公允的。
其次,您方就算考虑个例,也只考虑到一部分个例。今天降低年龄到14周岁,可是还有12周岁、11周岁乃至更小的孩子。我国就曾有5岁女童被弟弟丢下阳台的案件发生,这样的案件也是个案,按照您方来说,应该也纳入考量。所以您方逻辑来说应该下调到5岁,又或者是一个遭受校园暴力的初中生,忍无可忍却不被考虑。实际上他们进入司法系统,脱离大环境,这一系统本身就不公平。所以以上观点不成立,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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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谢反方二辩。接下来有请正反二辩进行对辩,首先请各位计时,各位有一分半钟时间,请正方二辩先开始。
首先,针对您的数据,您还有没有回答我刚刚那个丹麦论文的事情?我看到这篇论文。
第二点,您方刚才提到的再犯率到底是几年以内的?据我所知,我国整个学校(相关制度)都是近几年才新起的,我认为这个时间段的再犯率是没有意义的,我们应该多看看国外的再犯率。
第三点,我国的青少年犯罪绝对不是个例,我刚刚已经提供了数据,这里不再重复。
第四点,您方所说的,如果他是见义勇为或者正当防卫进入司法系统,我认为至少可以还给他公平,而并不是说你不要看他年龄才能给他公平。
同学,没关系,我一个个回答你这个问题。全国社区矫正的再犯率是今年年初刚刚公布的数据。如果您方要说我们今天讨论当今中国这个辩题,而只看国外的数据,这我认为是不合适的。
所以您方再次回答我,如果您方今天要绝对地降低再犯率,死刑犯的再犯率是最低的,是不是您方要判所有人死刑?
您还是没有给我解释丹麦论文的问题啊。
第二点,我国的(相关制度)都是近几年兴起的,到底是几年内的再犯率?一年的再犯率吗?三年的再犯率吗?我刚才说的都是常规的再犯率。还有,我说的并不是个例。
第三点,最后再问您一遍,您为什么觉得少管所只是一个监狱吗?少管所和监狱有什么区别,我不是很清楚,你可以跟我解释。但2025年的数据是再犯率低于0.1%,那您方回答我,你们今天如果执意让他们进入刑事司法系统去脱离大环境,是不是一种不公平?
我不知道您这是几年的法律,我再重申一遍,我方所说的70%~80%的再犯率,是长期内的再犯率,而不是你方所说的一年内或三年内的再犯率。
第二点,效果方面,我国的少管所是包括了刑事审查、教育矫治、回归社会三方面组成,绝不是简单的惩罚机构。
第三点,我还是希望您再多说一下丹麦论文的事情。丹麦论文的这个事情,我不是很明白您方到底在质疑什么,但您方告诉我解决的方案,我再告诉你,我们今天看到降低刑责是达不成您方所说的惩戒和教育目的的。
您方举例的背后往往是家庭教育缺失、心理疾病的产生和不良环境的影响。一个未成年犯如果不被降低刑责,让他进入监狱,同样不能给予他关爱和教育去正视错误,是不是无助于他们改过自新?
我来告诉你吧,丹麦的论文我们认为是错误的。在同样的环境下,日本采用了惩罚加速法定刑降低10%,而丹麦没有法定刑,所以才会上升。这个我看过了。
嗯,所以我不知道为什么您方在丹麦的例子里提到日本。所以我们看到如果降低刑责,是没有出于改过自新的目的的,就是您方解决的问题不成立。
不仅如此,我们看到您方的举措还对他们有负面影响。青少年只要被过早地送入监狱服刑,与社会大环境脱节,会有交叉感染的可能性,并且出狱之后可能再次犯罪。就我们芝加哥的一个案件而言,他们会有犯罪类型扩展的趋势,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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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点,您方刚才提到的再犯率到底是几年以内的?据我所知,我国整个学校(相关制度)都是近几年才新起的,我认为这个时间段的再犯率是没有意义的,我们应该多看看国外的再犯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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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仅如此,我们看到您方的举措还对他们有负面影响。青少年只要被过早地送入监狱服刑,与社会大环境脱节,会有交叉感染的可能性,并且出狱之后可能再次犯罪。就我们芝加哥的一个案件而言,他们会有犯罪类型扩展的趋势,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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攻防转换节点:
你所以我们看到,其实我们也没有看到,也就是说,型就是达不成这个教育的。我们已经宣布了你方提及的国家的教育确实是受不良环境影响,这个时候,你只告诉他你要观察这一圈身就是没有方助的分细菌的,只会让他不停的贴上标签,向你的核进行交叉感染。
所以我们看到此外,88%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来自家庭,普遍存在家庭监护不当的问题。如果这个时候你只是把他们关进去是没有用的,没有用的。
下有请正方进行第二轮全次PK。
好,这位同学,我先回忆一下低龄化的数据。我们看到根据2018年我国司法大数据显示,小学生和初中生在未成年人犯罪行为中占比达到了80.82%。什么意思?超过了80%的这些未成年人犯罪者都是小学生和初中生,所以我觉得低龄化是一个非常大的问题。
第二个是我们往下调查十个案例,不是因为这些案例有问题才往下调查,而是我们学校里论证了这个认知能力。如果我们之前就关注我不对他的认知,但对他们的认知,他们怎么看待这个能力,我们现在探讨完全没有问题。
那我们今天再来看,我觉得对方辩友真的不知道现在少管所是什么样子。因为少管所他是半天劳动半天教育的职业教育基地。我首先建议一个低龄化的,之后在还会有很多企业进行竞争,微险他帮助200多个人在一个上网学就业,我们觉得这个上网是更加有解决意义的,并且是更好的一个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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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我们看到此外,88%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来自家庭,普遍存在家庭监护不当的问题。如果这个时候你只是把他们关进去是没有用的,没有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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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这位同学,我先回忆一下低龄化的数据。我们看到根据2018年我国司法大数据显示,小学生和初中生在未成年人犯罪行为中占比达到了80.82%。什么意思?超过了80%的这些未成年人犯罪者都是小学生和初中生,所以我觉得低龄化是一个非常大的问题。
第二个是我们往下调查十个案例,不是因为这些案例有问题才往下调查,而是我们学校里论证了这个认知能力。如果我们之前就关注我不对他的认知,但对他们的认知,他们怎么看待这个能力,我们现在探讨完全没有问题。
那我们今天再来看,我觉得对方辩友真的不知道现在少管所是什么样子。因为少管所他是半天劳动半天教育的职业教育基地。我首先建议一个低龄化的,之后在还会有很多企业进行竞争,微险他帮助200多个人在一个上网学就业,我们觉得这个上网是更加有解决意义的,并且是更好的一个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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