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志方同学、王宇,大家晚上好。正方四辩赵新向北京最权威的辩论队及在场各位问好。
反方是疯狂同舟共济队,他们的观点是,当今中国不应该进一步降低刑事责任年龄。下面有请反方进行自我介绍:反方一辩王子明,反方二辩张嘉译,反方三辩潘敏仪,反方四辩潘木瑶,请代表疯狂同舟共济辩论队问候在场各位。
下面请允许我为大家介绍本场比赛的三位评委,他们分别是陆宇泽评委、李泽翰评委、朱云龙评委,欢迎各位的到来。
现在我宣布本场比赛开始。
志方同学、王宇,大家晚上好。正方四辩赵新向北京最权威的辩论队及在场各位问好。
反方是疯狂同舟共济队,他们的观点是,当今中国不应该进一步降低刑事责任年龄。下面有请反方进行自我介绍:反方一辩王子明,反方二辩张嘉译,反方三辩潘敏仪,反方四辩潘木瑶,请代表疯狂同舟共济辩论队问候在场各位。
下面请允许我为大家介绍本场比赛的三位评委,他们分别是陆宇泽评委、李泽翰评委、朱云龙评委,欢迎各位的到来。
现在我宣布本场比赛开始。
以下为ai总结(感谢来自 刘圣韬 学长的精彩ai prompt!基座大模型为豆包。)
下面进入立论环节,首先由正方一辩进行开篇立论,时间为3分钟,发言完毕后有请叶主席。
各位好,降低刑事责任年龄既包括最低年龄下调,也包括刑责适用范围的扩大。2020年刑法修正案规定,1416周岁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死亡、强奸、抢劫、放火、爆炸等罪的,应负刑事责任;1214周岁犯特定罪行情节恶劣的,也应负刑事责任。举例而言,1416周岁致人重伤即可判刑,而1214周岁则需达到极其残忍手段方可定罪,强奸行为更是只有情节恶劣时才可能定罪。
我方具体政策为:将原本仅14~16周岁需负刑事责任的罪名下调至最低刑事责任年龄,即将最低刑事责任年龄从12岁降至10岁。12岁以上推定其具备认知及控制能力,应当承担刑事责任;12岁以下推定其不具备,由检方举证。例如深圳朱某案,朱某作案前专门上网查询自身年龄是否需要担责,购买刀具,事后编造见义勇为的谎言掩盖血迹,这一系列行为足以证明其主观上明知杀人违法,且能自我控制,即便未满12岁,也应承担刑事责任。惩罚上,18岁前需进入少管所接受强制监禁与教育,18岁后转入监狱。我们不否认政策推行的难度,应从法理和社会利益角度综合考量。
基于此,我方观点如下:首先,从法律角度,降低刑事责任年龄可以保障法律公平性。刑事责任年龄由行政规定,但刑事责任的本质由辨识能力和控制能力组成。辨识能力是认识行为性质及后果的能力,控制能力是支配自身行为的能力,二者受教育、营养、生长发育状况影响。而《环球时报》刊载的流行病学研究显示,我国青少年青春期普遍提前至1011岁。华东专家亦指出,当前10岁孩子的体征、行为能力已相当于过去15岁少年。可见,现今多数1012岁青少年与过去15岁少年无本质差别,依据公平原则,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其次,降低刑事责任年龄可以有效防范犯罪,实现法律目的。《民主与法制时报》数据显示,未成年犯罪呈低龄化趋势,12岁以下涉案人员占比11%;而《成年人检查工作白皮书》显示,2020至2024年1416周岁犯罪嫌疑人占比11.1%,二者比例相近,凸显立法完善的必要性。中山大学研究证明,刑事责任年龄的威慑效应对潜在犯罪有抑制作用,降低至1012岁能体现政策现实效果。当然,对未成年人需以教育为主,刑法为辅,同时应配套完整的矫治与档案封存制度。
综上,我方认为当今中国应该进一步降低刑事责任年龄。谢谢。
下面进入立论环节,首先由正方一辩进行开篇立论,时间为3分钟,发言完毕后有请叶主席。
各位好,降低刑事责任年龄既包括最低年龄下调,也包括刑责适用范围的扩大。2020年刑法修正案规定,1416周岁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死亡、强奸、抢劫、放火、爆炸等罪的,应负刑事责任;1214周岁犯特定罪行情节恶劣的,也应负刑事责任。举例而言,1416周岁致人重伤即可判刑,而1214周岁则需达到极其残忍手段方可定罪,强奸行为更是只有情节恶劣时才可能定罪。
我方具体政策为:将原本仅14~16周岁需负刑事责任的罪名下调至最低刑事责任年龄,即将最低刑事责任年龄从12岁降至10岁。12岁以上推定其具备认知及控制能力,应当承担刑事责任;12岁以下推定其不具备,由检方举证。例如深圳朱某案,朱某作案前专门上网查询自身年龄是否需要担责,购买刀具,事后编造见义勇为的谎言掩盖血迹,这一系列行为足以证明其主观上明知杀人违法,且能自我控制,即便未满12岁,也应承担刑事责任。惩罚上,18岁前需进入少管所接受强制监禁与教育,18岁后转入监狱。我们不否认政策推行的难度,应从法理和社会利益角度综合考量。
基于此,我方观点如下:首先,从法律角度,降低刑事责任年龄可以保障法律公平性。刑事责任年龄由行政规定,但刑事责任的本质由辨识能力和控制能力组成。辨识能力是认识行为性质及后果的能力,控制能力是支配自身行为的能力,二者受教育、营养、生长发育状况影响。而《环球时报》刊载的流行病学研究显示,我国青少年青春期普遍提前至1011岁。华东专家亦指出,当前10岁孩子的体征、行为能力已相当于过去15岁少年。可见,现今多数1012岁青少年与过去15岁少年无本质差别,依据公平原则,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其次,降低刑事责任年龄可以有效防范犯罪,实现法律目的。《民主与法制时报》数据显示,未成年犯罪呈低龄化趋势,12岁以下涉案人员占比11%;而《成年人检查工作白皮书》显示,2020至2024年1416周岁犯罪嫌疑人占比11.1%,二者比例相近,凸显立法完善的必要性。中山大学研究证明,刑事责任年龄的威慑效应对潜在犯罪有抑制作用,降低至1012岁能体现政策现实效果。当然,对未成年人需以教育为主,刑法为辅,同时应配套完整的矫治与档案封存制度。
综上,我方认为当今中国应该进一步降低刑事责任年龄。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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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法理(法律公平性)和社会利益(有效防范犯罪、实现法律目的)角度综合考量是否应该进一步降低刑事责任年龄。
反方四辩质询正方一辩。
一边咨询,正方一辩时间为1分30秒。请注意本环节为单边计时,被咨询方只能作答,不能反问,被质询方有5秒保护时间。有请。
好,谢谢主席。首先对方辩友,我想请问您方今天降低年龄的标准,就是您方刚才一辩稿所提到的,所有的都往下调,对吧?
对的,就是把14~16周岁本身要负的刑事责任,即重伤、强奸、抢劫等罪名下调至与最低刑责年龄一致。
好,您方打断一下,您方这个判准就是不变的,是吧?那么您方是怎么处理未成年人和成年人之间的区别的呢?您方是要把他们一视同仁吗?
我们对青少年,即未满18岁,需要将其送到少管所当中;如果是成年人,那他就要去监狱了。
那您方这个其实是换汤不换药吧?给一个十几岁的孩子贴上成年人同等的罪犯标签,投入监狱以后,是否会带来更坏的影响?
您混淆了我方的概念,我方并没有说要把他放到监狱里面,而是少管所。
那么,我想请问您方刚才给我举的例子,如果一个9岁的孩子犯下重罪,比如强奸罪这种罪行,您方还要再因为个别案例再去下调吗?
个别案例会去下调,但我们现在讨论的是10岁以上。
那您方忽视了以后会发生的这个可能性啊,您方只给了我案例,没有给我数据。我们认为,未满一定年龄的未成年人没有认知能力和判断能力,所以我们不将其调整至该年龄以下,而是将其放到少管所当中。而10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具备了一定的认知能力,所以需要我们采取相应的矫正办法。
对方辩友,您方刚才提到降低年龄可以威慑犯罪,那您方是否假设了青少年犯罪会理性计算法律成本?
对呀。
实则犯罪学研究表明,青少年犯罪多具冲动性、情绪性和同伴怂恿性。科学研究表明,人的大脑前额叶负责理性控制,该区域要到20岁出头才会发育成熟。这次您方又如何解释理性威慑与科学研究之间的矛盾?
有这个矛盾,那也并不代表我们不能把他们关起来了呀。我们不能降低下限,因为首先,这违背法律;其次,我们需要通过这种关起来的方式,来让他们意识到问题的严重性。否则,你们做什么?
打断一下,那您方关进去以后,首次被捕的青少年再犯率显著上升,对吗?他只要被关进去,就已经被贴上了罪犯的标签,这与普通的教育是不一样的。那你方指的是什么?
二是数据支撑。好,我国某省数据显示,未成年人再犯率达29%,矫正效果随时间延长而提升。
好的,时间到,感谢双方。
反方四辩质询正方一辩。
一边咨询,正方一辩时间为1分30秒。请注意本环节为单边计时,被咨询方只能作答,不能反问,被质询方有5秒保护时间。有请。
好,谢谢主席。首先对方辩友,我想请问您方今天降低年龄的标准,就是您方刚才一辩稿所提到的,所有的都往下调,对吧?
对的,就是把14~16周岁本身要负的刑事责任,即重伤、强奸、抢劫等罪名下调至与最低刑责年龄一致。
好,您方打断一下,您方这个判准就是不变的,是吧?那么您方是怎么处理未成年人和成年人之间的区别的呢?您方是要把他们一视同仁吗?
我们对青少年,即未满18岁,需要将其送到少管所当中;如果是成年人,那他就要去监狱了。
那您方这个其实是换汤不换药吧?给一个十几岁的孩子贴上成年人同等的罪犯标签,投入监狱以后,是否会带来更坏的影响?
您混淆了我方的概念,我方并没有说要把他放到监狱里面,而是少管所。
那么,我想请问您方刚才给我举的例子,如果一个9岁的孩子犯下重罪,比如强奸罪这种罪行,您方还要再因为个别案例再去下调吗?
个别案例会去下调,但我们现在讨论的是10岁以上。
那您方忽视了以后会发生的这个可能性啊,您方只给了我案例,没有给我数据。我们认为,未满一定年龄的未成年人没有认知能力和判断能力,所以我们不将其调整至该年龄以下,而是将其放到少管所当中。而10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具备了一定的认知能力,所以需要我们采取相应的矫正办法。
对方辩友,您方刚才提到降低年龄可以威慑犯罪,那您方是否假设了青少年犯罪会理性计算法律成本?
对呀。
实则犯罪学研究表明,青少年犯罪多具冲动性、情绪性和同伴怂恿性。科学研究表明,人的大脑前额叶负责理性控制,该区域要到20岁出头才会发育成熟。这次您方又如何解释理性威慑与科学研究之间的矛盾?
有这个矛盾,那也并不代表我们不能把他们关起来了呀。我们不能降低下限,因为首先,这违背法律;其次,我们需要通过这种关起来的方式,来让他们意识到问题的严重性。否则,你们做什么?
打断一下,那您方关进去以后,首次被捕的青少年再犯率显著上升,对吗?他只要被关进去,就已经被贴上了罪犯的标签,这与普通的教育是不一样的。那你方指的是什么?
二是数据支撑。好,我国某省数据显示,未成年人再犯率达29%,矫正效果随时间延长而提升。
好的,时间到,感谢双方。
以下为ai总结(感谢来自 刘圣韬 学长的精彩ai prompt!基座大模型为豆包。)
反方一辩进行开篇立论,时间同样为3分钟,有请。
OK,好的。感谢主席,感谢各位大家晚上好。我方认为,当今中国不应该进一步降低刑事责任年龄。
第一,犯罪从来都不是个人的问题。根据社会问题的集中反映,降低刑事责任年龄不仅无法从根本上解决青少年犯罪问题,反而可能掩盖社会教育的缺失,甚至带来一系列负面后果。
接下来我方将从以下两个方面展开论述:首先,降低刑事责任年龄在阻止和预防青少年犯罪方面效果有限,无法达到预期。国家在2021年通过了《刑法修正案(十一)》,其中明确年满12周岁的未成年人,经过严格的程序审判之后可以追究刑事责任。有人认为,通过降低责任年龄来应对未成年犯罪低龄化的趋势。然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的数据,2020年至2024年未成年犯罪被批准逮捕人数从5.5万增至10.2万,足足上升了84.7%。从犯罪率不降反升不难得出,降低刑事责任年龄无法有效抑制未成年人高发的犯罪率。青少年犯罪的诱因很大一部分来自家庭、学校的不正确引导,下调刑事责任年龄只是治标不治本的手段,而且可能使青少年与社会脱节。
其次,降低刑事责任年龄会对青少年身心健康造成不可逆的伤害。如今中国的法律已将刑事责任年龄下调至12岁,这一做法值得商榷。人类前额叶皮层是负责决策、情绪控制的区域,在12岁时仅发育至成人的70%80%。如果再进一步下调刑事责任年龄,会给青少年带来长期压力,皮质醇等激素会直接抑制该区域发育。同时,世界卫生组织(WHO)研究指出,被追究刑事责任的青少年患抑郁症、焦虑症、创伤后应激障碍(PTSD)的风险是普通青少年的34倍。而且,如果将青少年与成年犯人关押在一起,他们因弱势地位会长期处于高度恐惧与应激状态,易导致慢性创伤后应激障碍。有研究显示,在监禁环境中青少年的焦虑、抑郁症发生率可达70%以上。而当青少年被与杀人犯进行同等对待时,他们可能认为自己本身就是恶魔,从而丧失改过自新的心理基础。
古人言:“多建一所学校就等于少建一所监狱。”在面对青少年犯罪问题时,我们更应聚焦于完善家庭教育,强化学校教育,净化社会风气,构建多层次全方位的预防与矫治体系。一味地降低刑事责任年龄,只会使青少年在尚未成熟时遭受到不可逆的伤害,却无法达到良好的效果。
以上,感谢反方。
反方一辩进行开篇立论,时间同样为3分钟,有请。
OK,好的。感谢主席,感谢各位大家晚上好。我方认为,当今中国不应该进一步降低刑事责任年龄。
第一,犯罪从来都不是个人的问题。根据社会问题的集中反映,降低刑事责任年龄不仅无法从根本上解决青少年犯罪问题,反而可能掩盖社会教育的缺失,甚至带来一系列负面后果。
接下来我方将从以下两个方面展开论述:首先,降低刑事责任年龄在阻止和预防青少年犯罪方面效果有限,无法达到预期。国家在2021年通过了《刑法修正案(十一)》,其中明确年满12周岁的未成年人,经过严格的程序审判之后可以追究刑事责任。有人认为,通过降低责任年龄来应对未成年犯罪低龄化的趋势。然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的数据,2020年至2024年未成年犯罪被批准逮捕人数从5.5万增至10.2万,足足上升了84.7%。从犯罪率不降反升不难得出,降低刑事责任年龄无法有效抑制未成年人高发的犯罪率。青少年犯罪的诱因很大一部分来自家庭、学校的不正确引导,下调刑事责任年龄只是治标不治本的手段,而且可能使青少年与社会脱节。
其次,降低刑事责任年龄会对青少年身心健康造成不可逆的伤害。如今中国的法律已将刑事责任年龄下调至12岁,这一做法值得商榷。人类前额叶皮层是负责决策、情绪控制的区域,在12岁时仅发育至成人的70%80%。如果再进一步下调刑事责任年龄,会给青少年带来长期压力,皮质醇等激素会直接抑制该区域发育。同时,世界卫生组织(WHO)研究指出,被追究刑事责任的青少年患抑郁症、焦虑症、创伤后应激障碍(PTSD)的风险是普通青少年的34倍。而且,如果将青少年与成年犯人关押在一起,他们因弱势地位会长期处于高度恐惧与应激状态,易导致慢性创伤后应激障碍。有研究显示,在监禁环境中青少年的焦虑、抑郁症发生率可达70%以上。而当青少年被与杀人犯进行同等对待时,他们可能认为自己本身就是恶魔,从而丧失改过自新的心理基础。
古人言:“多建一所学校就等于少建一所监狱。”在面对青少年犯罪问题时,我们更应聚焦于完善家庭教育,强化学校教育,净化社会风气,构建多层次全方位的预防与矫治体系。一味地降低刑事责任年龄,只会使青少年在尚未成熟时遭受到不可逆的伤害,却无法达到良好的效果。
以上,感谢反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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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方四辩质询反方一辩。一方认为未成年人犯罪有背后的家庭和社会原因,对吧?
反方一辩:是的。
正方四辩:那一个成年杀人犯说“我杀人是受到了畸形家庭环境影响”,这种逻辑是不是也不该判刑?
反方一辩:但是成年人的发育比未成年人更早,他会对自己的行为有更清晰的认知。
正方四辩:所以你方认为成年人该判的原因是因为他有自己的判断能力,是吧?
反方一辩:对。
正方四辩:好,所以关键不是家庭影响,而是这个人有没有判断能力。而《环球时报》报道研究显示,我国1011岁青少年具备与过去15岁青少年同等的行为能力,过去15岁可以判定的程度,为什么现在1011岁是不是也可以判定了?
反方一辩:这个也不是这么讲的。
正方四辩:就是我方只要能证明这些10~11岁的人有足够的判断能力,是不是就可以证明他们也应该被判刑?
反方一辩:首先我方不认为18岁判刑是因为判断能力的问题。
正方四辩:那是什么原因?虽然18岁的世界观已经形成了。
反方一辩:按上个世纪的思维,所以还是判断认知能力。
正方四辩:你看第二个说,不是20年之前我国降低刑事责任年龄,犯罪率又上升了吗?
反方一辩:哎,我确认一下态度,您方觉得应不应该降低刑事责任年龄,是不应该重新调回16岁吗?
正方四辩:我方只是认为这个数据的出现……我问的是你方的态度,你方觉得应不应该重新调回?
反方一辩:他可能就不应该。
正方四辩:所以你方也知道犯罪率上升不能成为纵容犯罪的理由,犯罪是通过监管以及教育来管教的,不能因为未成年人犯罪多了就变得宽容。
反方一辩:我们继续问啊,14~16周岁青少年的犯罪率,从18年到19年上升35%,而20年之后三年仅上升了1.5%,上升速度是不是被抑制了?
正方四辩:嗯,他是被抑制了,而且……所以这已经证明了降低刑事责任年龄是有用的。
反方一辩:好的。
正方四辩:好的。
正方四辩质询反方一辩。一方认为未成年人犯罪有背后的家庭和社会原因,对吧?
反方一辩:是的。
正方四辩:那一个成年杀人犯说“我杀人是受到了畸形家庭环境影响”,这种逻辑是不是也不该判刑?
反方一辩:但是成年人的发育比未成年人更早,他会对自己的行为有更清晰的认知。
正方四辩:所以你方认为成年人该判的原因是因为他有自己的判断能力,是吧?
反方一辩:对。
正方四辩:好,所以关键不是家庭影响,而是这个人有没有判断能力。而《环球时报》报道研究显示,我国1011岁青少年具备与过去15岁青少年同等的行为能力,过去15岁可以判定的程度,为什么现在1011岁是不是也可以判定了?
反方一辩:这个也不是这么讲的。
正方四辩:就是我方只要能证明这些10~11岁的人有足够的判断能力,是不是就可以证明他们也应该被判刑?
反方一辩:首先我方不认为18岁判刑是因为判断能力的问题。
正方四辩:那是什么原因?虽然18岁的世界观已经形成了。
反方一辩:按上个世纪的思维,所以还是判断认知能力。
正方四辩:你看第二个说,不是20年之前我国降低刑事责任年龄,犯罪率又上升了吗?
反方一辩:哎,我确认一下态度,您方觉得应不应该降低刑事责任年龄,是不应该重新调回16岁吗?
正方四辩:我方只是认为这个数据的出现……我问的是你方的态度,你方觉得应不应该重新调回?
反方一辩:他可能就不应该。
正方四辩:所以你方也知道犯罪率上升不能成为纵容犯罪的理由,犯罪是通过监管以及教育来管教的,不能因为未成年人犯罪多了就变得宽容。
反方一辩:我们继续问啊,14~16周岁青少年的犯罪率,从18年到19年上升35%,而20年之后三年仅上升了1.5%,上升速度是不是被抑制了?
正方四辩:嗯,他是被抑制了,而且……所以这已经证明了降低刑事责任年龄是有用的。
反方一辩:好的。
正方四辩: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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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论环节由正方二辩进行,申论时间为两分钟,有请。谢谢主席,各位好。
我先拆解你方犯罪率上升的数据:那些因为原本不需要被判刑的人现在要判刑,原本14岁不判现在14岁要判,整体的审判人数变多了,犯罪率当然会上升。
而你方唯一的举证是“前额叶未成熟,因此不能降低(刑事责任年龄)”,认为在25岁之前都可以判刑。但你方将杀人案件一年发生没多少,算作个例,甚至提出“干脆把杀人犯都放了”,这是你方的态度吗?
对方觉得不应该降低刑事责任年龄,是因为认为青少年有其特殊性。你方证明的就是这个特殊性的标准,但在现今社会,这个标准还不成立。特殊性不是对方随便找一些青少年和其他人不一样的地方就可以证明的,我们要看立法依据是怎么样。
在1979年的时候,最低刑事责任年龄定在了14岁,原因是当时14岁以下的青少年普遍不具备辨识能力和控制能力,他们不理解什么是犯罪,也不知道自己在犯罪。所以这类青少年因为自身的意识能力不完善,才不需要承担法律罪责。这是我们今天核心判断刑事责任年龄的依据。
1975年和今年2026年有两个显著的不同:第一个是营养充足,我们现在孩子的肉蛋奶营养水平要远远高于那个刚刚改革开放的时代,导致大脑发育更快;第二个是教育普及,无论是家长的知识水平,还是义务教育的比例,都让孩子在更小的年龄就具有了更强的认知能力以及对法律的了解。环球18的报表就说明了,现在10岁孩子的行为方式已经相当于过去15岁的少年。这一方面证明了在法律公平意义上,低龄犯罪的特殊性在现今已经不存在;另一方面,现在的低龄犯罪者的认知能力,足以让他们清楚地意识到自己的行为不会受到法律的惩罚,反而会助长他们的犯罪气焰和犯罪动机,更凸显了降低刑事责任年龄以遏制犯罪的迫切性。
而你方关于“标签效应”的说法,无非是认为我们刚才提到的一些标签会对未成年人造成影响,但标签全部都会进行封存,这是国家对于未成年人的保护。而它唯一的效果就是不能再考公,我们不需要有案底的人——比如杀过人的人——做我们人民的公仆,有任何问题吗?唯一的效果就是他不能考公。
实质上,你方把所有杀人犯等都关进矫治学校,反而是让矫治学校这个概念污名化。因为让“监狱”这个名词变得不好的是监狱里关的人本身。如果你把监狱里的人都转移到矫治学校,那就是造成了这种不良概念的泛化,对,恰恰是你方才能造成这种情况。
感谢正方。
申论环节由正方二辩进行,申论时间为两分钟,有请。谢谢主席,各位好。
我先拆解你方犯罪率上升的数据:那些因为原本不需要被判刑的人现在要判刑,原本14岁不判现在14岁要判,整体的审判人数变多了,犯罪率当然会上升。
而你方唯一的举证是“前额叶未成熟,因此不能降低(刑事责任年龄)”,认为在25岁之前都可以判刑。但你方将杀人案件一年发生没多少,算作个例,甚至提出“干脆把杀人犯都放了”,这是你方的态度吗?
对方觉得不应该降低刑事责任年龄,是因为认为青少年有其特殊性。你方证明的就是这个特殊性的标准,但在现今社会,这个标准还不成立。特殊性不是对方随便找一些青少年和其他人不一样的地方就可以证明的,我们要看立法依据是怎么样。
在1979年的时候,最低刑事责任年龄定在了14岁,原因是当时14岁以下的青少年普遍不具备辨识能力和控制能力,他们不理解什么是犯罪,也不知道自己在犯罪。所以这类青少年因为自身的意识能力不完善,才不需要承担法律罪责。这是我们今天核心判断刑事责任年龄的依据。
1975年和今年2026年有两个显著的不同:第一个是营养充足,我们现在孩子的肉蛋奶营养水平要远远高于那个刚刚改革开放的时代,导致大脑发育更快;第二个是教育普及,无论是家长的知识水平,还是义务教育的比例,都让孩子在更小的年龄就具有了更强的认知能力以及对法律的了解。环球18的报表就说明了,现在10岁孩子的行为方式已经相当于过去15岁的少年。这一方面证明了在法律公平意义上,低龄犯罪的特殊性在现今已经不存在;另一方面,现在的低龄犯罪者的认知能力,足以让他们清楚地意识到自己的行为不会受到法律的惩罚,反而会助长他们的犯罪气焰和犯罪动机,更凸显了降低刑事责任年龄以遏制犯罪的迫切性。
而你方关于“标签效应”的说法,无非是认为我们刚才提到的一些标签会对未成年人造成影响,但标签全部都会进行封存,这是国家对于未成年人的保护。而它唯一的效果就是不能再考公,我们不需要有案底的人——比如杀过人的人——做我们人民的公仆,有任何问题吗?唯一的效果就是他不能考公。
实质上,你方把所有杀人犯等都关进矫治学校,反而是让矫治学校这个概念污名化。因为让“监狱”这个名词变得不好的是监狱里关的人本身。如果你把监狱里的人都转移到矫治学校,那就是造成了这种不良概念的泛化,对,恰恰是你方才能造成这种情况。
感谢正方。
以下为ai总结(感谢来自 刘圣韬 学长的精彩ai prompt!基座大模型为豆包。)
尊敬的主席,对方辩友大家好。对方辩友强调在刑事责任年龄降低作为震慑犯罪、维护正义的手段,但我方今天始终坚守一个最基本的法治原则,也就是刑法的谦抑性。所谓谦抑性,就是能不动用刑罚就不动用刑罚,能通过教育解决问题绝不用刑罚代替。刑法是社会最后的防线,不是解决问题的第一选择。对方今天的做法,其实是把防线一再后退,把更低龄、更不成熟的孩子推上刑罚,这本身就违背了刑法的精神。
其次,我们再看现实的效益。2020年我国刑事责任年龄已降至12岁,但犯罪数据依然上升。青少年犯罪多是冲动、家庭缺失、教育缺位造成的,他们犯罪前根本不会去计算年龄,所谓威慑只有情绪价值,没有实际效用。而代价,我方认为是沉重且不可逆的。一方面,因为孩子大脑尚未发育成熟,长期监禁带来的压力激素会直接抑制负责自控、理性的脑区发育,导致抑郁、焦虑情绪和再犯率升高。对方的做法,就是把一个能挽救的孩子变成更危险的人。另一方面,我国现有的心理干预学校资源本就严重不足,将这个年龄段的孩子送入少管所,只会让更多孩子陷入本就紧张的司法资源困境,雪上加霜。
综上,降低刑事责任年龄的收益微乎其微,却会毁掉孩子的一生,破坏刑法的谦抑性。用这么大的代价换取这么小的效果,怎么看都不划算。真正的法治是多建一所学校,少建一所监狱,是教育先行、干预前置,而不是通过降低年龄来应对问题。因此,我方坚决认为,当今中国不应该进一步降低刑事责任年龄。谢谢大家。
尊敬的主席,对方辩友大家好。对方辩友强调在刑事责任年龄降低作为震慑犯罪、维护正义的手段,但我方今天始终坚守一个最基本的法治原则,也就是刑法的谦抑性。所谓谦抑性,就是能不动用刑罚就不动用刑罚,能通过教育解决问题绝不用刑罚代替。刑法是社会最后的防线,不是解决问题的第一选择。对方今天的做法,其实是把防线一再后退,把更低龄、更不成熟的孩子推上刑罚,这本身就违背了刑法的精神。
其次,我们再看现实的效益。2020年我国刑事责任年龄已降至12岁,但犯罪数据依然上升。青少年犯罪多是冲动、家庭缺失、教育缺位造成的,他们犯罪前根本不会去计算年龄,所谓威慑只有情绪价值,没有实际效用。而代价,我方认为是沉重且不可逆的。一方面,因为孩子大脑尚未发育成熟,长期监禁带来的压力激素会直接抑制负责自控、理性的脑区发育,导致抑郁、焦虑情绪和再犯率升高。对方的做法,就是把一个能挽救的孩子变成更危险的人。另一方面,我国现有的心理干预学校资源本就严重不足,将这个年龄段的孩子送入少管所,只会让更多孩子陷入本就紧张的司法资源困境,雪上加霜。
综上,降低刑事责任年龄的收益微乎其微,却会毁掉孩子的一生,破坏刑法的谦抑性。用这么大的代价换取这么小的效果,怎么看都不划算。真正的法治是多建一所学校,少建一所监狱,是教育先行、干预前置,而不是通过降低年龄来应对问题。因此,我方坚决认为,当今中国不应该进一步降低刑事责任年龄。谢谢大家。
以下为ai总结(感谢来自 刘圣韬 学长的精彩ai prompt!基座大模型为豆包。)
进入对辩环节,本环节双方二辩各有1分30秒,双方交替进行,由正方先开始发言。
正方二辩:你因为一教,你要通过教育来代替判刑,你现在就告诉我,教育的行为严重不足,你要怎么解决?
反方二辩:先补充一下,那要是现在教育已经不足了,你们再下调年龄,那不是让本就不充足的教育资源更加雪上加霜吗?到时候这些后果你们怎么承担?
正方二辩:这恰恰是反方要承担的,因为反方要通过教育来解决,我方是把他关进少管所,这两个本质是有根本不同的,这是双方政策的分歧,所以你现在没有办法解决问题。
反方二辩:而我进一步来问你,你讲第二个论点是他会有标签化,对吧?对方辩友刚才又说了,恰恰是你把那些本来要关进监狱的人,现在也关进矫治学校了,造成这种矫治学校这个概念和公民化,这部分是谁造的标签呀?我们怎么论证这个小治形象现在已经被污名化了呢?这点根本不存在吧。矫治教育现在没有被污名化,但是你方如果要把那些我方要论证的重刑犯全部关进矫治学校,这是对矫治学校的污名化,而恰恰是我方这种分层的管理才能证明,才能解决标签化的问题。
正方二辩:而你第三层,你认为青少年不具备判断能力,对吧?你这是什么观点?我方有数据显示,青少年前额叶皮层要到25岁才成熟啊,12岁的孩子只能发育到百分之六七十,难道要等25岁才判刑吗?25岁以下都要判了?
反方二辩:我方从来没有这么说,您方这个观点与我方异常。
正方二辩:所以看起来你的三个论点都没有证明成功,我进入我方的论证来问你,当钟某查阅相关法律时,他发现自己杀人犯法不是没有代价,这会让他更容易杀人了,还是更不愿意杀人了?
反方二辩:(网络卡顿,此处内容可能缺失)
正方二辩:不是不好意思,我刚刚查了一下,你方认为下调年龄才有威慑是吗?但是我刚刚这边数据显示,未成年人多是冲动犯罪,根本不计刑罚,威慑几乎无效,收益微乎其微。你那个威慑完了以后,犯罪率上升的数据我已经拆解过了,我们就谈机理,先定点数据,先谈机理。
反方二辩:我们终身监禁也有数据,我拆解一下。钟某发现自己杀人要判处无期徒刑监禁,才让他不敢杀人,而中间的时间到了。
(时间到)
感谢双方辩手。
进入对辩环节,本环节双方二辩各有1分30秒,双方交替进行,由正方先开始发言。
正方二辩:你因为一教,你要通过教育来代替判刑,你现在就告诉我,教育的行为严重不足,你要怎么解决?
反方二辩:先补充一下,那要是现在教育已经不足了,你们再下调年龄,那不是让本就不充足的教育资源更加雪上加霜吗?到时候这些后果你们怎么承担?
正方二辩:这恰恰是反方要承担的,因为反方要通过教育来解决,我方是把他关进少管所,这两个本质是有根本不同的,这是双方政策的分歧,所以你现在没有办法解决问题。
反方二辩:而我进一步来问你,你讲第二个论点是他会有标签化,对吧?对方辩友刚才又说了,恰恰是你把那些本来要关进监狱的人,现在也关进矫治学校了,造成这种矫治学校这个概念和公民化,这部分是谁造的标签呀?我们怎么论证这个小治形象现在已经被污名化了呢?这点根本不存在吧。矫治教育现在没有被污名化,但是你方如果要把那些我方要论证的重刑犯全部关进矫治学校,这是对矫治学校的污名化,而恰恰是我方这种分层的管理才能证明,才能解决标签化的问题。
正方二辩:而你第三层,你认为青少年不具备判断能力,对吧?你这是什么观点?我方有数据显示,青少年前额叶皮层要到25岁才成熟啊,12岁的孩子只能发育到百分之六七十,难道要等25岁才判刑吗?25岁以下都要判了?
反方二辩:我方从来没有这么说,您方这个观点与我方异常。
正方二辩:所以看起来你的三个论点都没有证明成功,我进入我方的论证来问你,当钟某查阅相关法律时,他发现自己杀人犯法不是没有代价,这会让他更容易杀人了,还是更不愿意杀人了?
反方二辩:(网络卡顿,此处内容可能缺失)
正方二辩:不是不好意思,我刚刚查了一下,你方认为下调年龄才有威慑是吗?但是我刚刚这边数据显示,未成年人多是冲动犯罪,根本不计刑罚,威慑几乎无效,收益微乎其微。你那个威慑完了以后,犯罪率上升的数据我已经拆解过了,我们就谈机理,先定点数据,先谈机理。
反方二辩:我们终身监禁也有数据,我拆解一下。钟某发现自己杀人要判处无期徒刑监禁,才让他不敢杀人,而中间的时间到了。
(时间到)
感谢双方辩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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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反方二辩中间因网络卡顿存在内容缺失,导致部分逻辑链条不完整)
首先由正方2辩进行质询小结,时间为两分钟,有请。下面有请正方三辩进行自行小结。
正方三辩同学可以听到吗?你是不是没开麦?等会,我的妈呀,对不起,不好意思,我忘记开麦了。好的,发言计时开始。
心理学上有个很有意思的定义,人类记住任何东西都是看他有没有在攸关我的生命存活。所以今天能让他们记住要不要犯罪,不在于你要告诉他“小宝宝犯罪不好,你会伤害到别人”,而在于告诉他“你犯罪了,你会受惩罚”。人不是因为“不要去触碰火,是因为碰到火会烫”,而是因为“碰到火会被烧伤”。
你方讲过没有那么大需求。在三十二三例案例中,赵丽宝案中,13岁的赵丽宝,张村14岁的少女,被家里弟弟强奸,是因为强奸犯不受12-14岁的青少年最终被无罪释放,没那么大的需求。但是,四例案件足以构成20年修正法律的需求,这就是当时辩论法律的需求性。
但他不只是提到在中国已经有矫治教育的当下,研究就已证明,如果增加了刑事犯罪,犯罪率会减少30%-60%,这是不是对于他们更强的威慑力?在一些案件中,对未成年罪犯进行调查时发现,他在犯罪前曾在百度上查14岁犯罪的起刑年龄,而对于他来讲,如果在那一刻,他搜到的答案不是“14岁不需要负刑事责任”,而是“你会受到刑事责任的惩罚,你会被关进监狱”,是不是又能少一个受害者?
生命危害这个题最后的价值比较只有一个,那就是谁的权利更应被捍卫——是未成年犯罪者还是性侵害的受害者?对方担心降低刑责年龄后,会对那些愿意把7个月婴儿踩踏虐杀的杀人犯不好,但现在那些愿意把初中少女按在苞米地里强奸的强奸犯,难道就“好”吗?我方有千百般理由,但被害者的权利才是更为重要、更值得被捍卫的,在善与恶的比较中,更应捍卫善。
进一步在社会倡导上,降低刑责年龄本身就是社会持续发出的信号:任何主动实施的犯罪都不可被任何理由姑息,因为只有在这样的态度下,才能真正树立法律的威信。
以上,感谢。
首先由正方2辩进行质询小结,时间为两分钟,有请。下面有请正方三辩进行自行小结。
正方三辩同学可以听到吗?你是不是没开麦?等会,我的妈呀,对不起,不好意思,我忘记开麦了。好的,发言计时开始。
心理学上有个很有意思的定义,人类记住任何东西都是看他有没有在攸关我的生命存活。所以今天能让他们记住要不要犯罪,不在于你要告诉他“小宝宝犯罪不好,你会伤害到别人”,而在于告诉他“你犯罪了,你会受惩罚”。人不是因为“不要去触碰火,是因为碰到火会烫”,而是因为“碰到火会被烧伤”。
你方讲过没有那么大需求。在三十二三例案例中,赵丽宝案中,13岁的赵丽宝,张村14岁的少女,被家里弟弟强奸,是因为强奸犯不受12-14岁的青少年最终被无罪释放,没那么大的需求。但是,四例案件足以构成20年修正法律的需求,这就是当时辩论法律的需求性。
但他不只是提到在中国已经有矫治教育的当下,研究就已证明,如果增加了刑事犯罪,犯罪率会减少30%-60%,这是不是对于他们更强的威慑力?在一些案件中,对未成年罪犯进行调查时发现,他在犯罪前曾在百度上查14岁犯罪的起刑年龄,而对于他来讲,如果在那一刻,他搜到的答案不是“14岁不需要负刑事责任”,而是“你会受到刑事责任的惩罚,你会被关进监狱”,是不是又能少一个受害者?
生命危害这个题最后的价值比较只有一个,那就是谁的权利更应被捍卫——是未成年犯罪者还是性侵害的受害者?对方担心降低刑责年龄后,会对那些愿意把7个月婴儿踩踏虐杀的杀人犯不好,但现在那些愿意把初中少女按在苞米地里强奸的强奸犯,难道就“好”吗?我方有千百般理由,但被害者的权利才是更为重要、更值得被捍卫的,在善与恶的比较中,更应捍卫善。
进一步在社会倡导上,降低刑责年龄本身就是社会持续发出的信号:任何主动实施的犯罪都不可被任何理由姑息,因为只有在这样的态度下,才能真正树立法律的威信。
以上,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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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小结,时间同样为两分钟,有请。
OK,好,那我已经听到了,可以听到。首先,我认为您方到现在都没有跟我说清楚缴费教育和少管所的区别。
然后,刑法我要再点出一个点:反应是有亲密性。刑法的亲密性主要体现在立法环节。一般情况下,若无设置刑法立法之必要,即刑法对无效果行为入罪后仍无法有效抑制或控制,刑法便不可行。青少年并不懂得法律,在他们眼中犯错不等于犯罪。中国政法大学我国青少年法制教育调查报告显示,初中生对刑事责任年龄的政策认知率目前仅20%左右。目前刑事责任年龄已经到了12岁,进一步下调的话,那些孩子甚至还没有上完九年义务教育,就要被认为他们犯了法。那这时候他们犯法了,就算矫治条件也无法预防或者控制。
第四,我认为下调刑事责任年龄将由其他法律替代,如理论上的民事赔偿、金钱处罚和行政处罚的有效规划仍无需多入刑罚。探所联动是一个很好的例子,三所联动指公安派出所、司法所、律师事务所三方协同,就可以完全代替规定无效益,这并不是一个很有效率的立法。司法与执法成本超过了它的社会收益。美国家庭司法部数据显示,对未成年人进行监禁矫治的年均费用超过10万美元,而高强度社区矫治项目人均成本仅为2~3万美元。欧盟部分地区试点观护基地模式,对未成年人进行非监禁矫治,人均社会成本仅为监禁的1/5,且犯罪率降低,这就可以有效代替下调刑事责任年龄。
感谢反方3辩的精彩发言,下面进入自由辩论环节。
咨询小结,时间同样为两分钟,有请。
OK,好,那我已经听到了,可以听到。首先,我认为您方到现在都没有跟我说清楚缴费教育和少管所的区别。
然后,刑法我要再点出一个点:反应是有亲密性。刑法的亲密性主要体现在立法环节。一般情况下,若无设置刑法立法之必要,即刑法对无效果行为入罪后仍无法有效抑制或控制,刑法便不可行。青少年并不懂得法律,在他们眼中犯错不等于犯罪。中国政法大学我国青少年法制教育调查报告显示,初中生对刑事责任年龄的政策认知率目前仅20%左右。目前刑事责任年龄已经到了12岁,进一步下调的话,那些孩子甚至还没有上完九年义务教育,就要被认为他们犯了法。那这时候他们犯法了,就算矫治条件也无法预防或者控制。
第四,我认为下调刑事责任年龄将由其他法律替代,如理论上的民事赔偿、金钱处罚和行政处罚的有效规划仍无需多入刑罚。探所联动是一个很好的例子,三所联动指公安派出所、司法所、律师事务所三方协同,就可以完全代替规定无效益,这并不是一个很有效率的立法。司法与执法成本超过了它的社会收益。美国家庭司法部数据显示,对未成年人进行监禁矫治的年均费用超过10万美元,而高强度社区矫治项目人均成本仅为2~3万美元。欧盟部分地区试点观护基地模式,对未成年人进行非监禁矫治,人均社会成本仅为监禁的1/5,且犯罪率降低,这就可以有效代替下调刑事责任年龄。
感谢反方3辩的精彩发言,下面进入自由辩论环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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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请问可以听到吗?
可以听到。
好,我先确认第一件事情:一个法律制度的确定,要看它的合理性和有效性。我现在问你一辩,今天你方在1979年法律的刑责年龄设定时,是因为14岁以下的人不具有基础的判断能力。在今天这个社会,他们是否具有了判断能力,所以下调是合理的?
嗯。但是我们下调之后的数据显示,犯罪率上升了,对吧?所以至少合理性这一点你是认可的,对吗?
嗯,对。
好,一点一点来。合理性讨论完了,我们再来看有效性。你刚才提到的数据是2020年到2024年,犯罪率从5.5万人上升到10.2万人,上升了八十几?(注:此处原始文本数据不完整,暂保留原样)。但前面的态度我好像已经确认到了,你方也不觉得应该进一步提升刑事责任年龄回到16岁。对于这个数据,你方的机理诠释是什么?
很抱歉,我刚刚没听清楚,可以再问一遍吗?
嗯,就是,如果你们已经确认到,你们的态度也不是要把年龄再提升回16岁,那你对于这个数据的机理诠释是什么?
就是保持现在的年龄已经完全够用了呀。所以你也讲不出来这个犯罪率上升是因为什么?
我告诉你,是因为那些原本不需要被判刑的人,现在需要被判刑了,整体审判的人数多了,犯罪率当然会上升。
我再问你,其实正方今天的政策也是有效的。我刚才给你念了,我们前面二辩给你念的那个数据,犯罪的上升率下降了,是不是降低刑事责任年龄也是有用的?
二辩。
那你这个数据不是2020年开始到2024年的吗?是吗?
我没听懂你的意思。可是根据我们中山大学的研究,降低刑事责任年龄,可以直接减少30%60%的犯罪可能。同时,《日照日报》的调查发现,1416周岁青少年犯罪人数从2018年到2019年上升了35%,从2020年降低刑事责任年龄后,三年时间内上升了1.5%。是不是下降了?我方的政策也有效。
等一下,是我这边卡吗?
应该不是,我也没听到,或者你换一个辩手试试。
(稍作调整后)四辩,会吗?有,我这边往上边查,现在好了。四辩,你们二辩、四辩谁说都行,那我来说吧。您方刚才跟我一直在说,是因为改法了,所以案例数据才变多。但是我方给你举的数据是,我们已经改了法律,却没有起到真正作用:2020年到2024年,犯罪率还是在上升。
你没有回答我的问题:恰是因为原来12岁不算犯罪,现在算了,所以犯罪率上升了。但是我方也发现,上升率反而在下降。有效性这一点,我已经认可。
我再往下问你,你很担心他们那些人冲动犯罪,或者说在监狱里过得不好,对吧?还有四点,我方已经给你指出,你不能冲动用事。就是以社会舆论,以正义为基础,基于他们的生活状况问题,我们应该分流处理,成年犯和未成年犯不应该关在一起,对吧?
我请问可以听到吗?
可以听到。
好,我先确认第一件事情:一个法律制度的确定,要看它的合理性和有效性。我现在问你一辩,今天你方在1979年法律的刑责年龄设定时,是因为14岁以下的人不具有基础的判断能力。在今天这个社会,他们是否具有了判断能力,所以下调是合理的?
嗯。但是我们下调之后的数据显示,犯罪率上升了,对吧?所以至少合理性这一点你是认可的,对吗?
嗯,对。
好,一点一点来。合理性讨论完了,我们再来看有效性。你刚才提到的数据是2020年到2024年,犯罪率从5.5万人上升到10.2万人,上升了八十几?(注:此处原始文本数据不完整,暂保留原样)。但前面的态度我好像已经确认到了,你方也不觉得应该进一步提升刑事责任年龄回到16岁。对于这个数据,你方的机理诠释是什么?
很抱歉,我刚刚没听清楚,可以再问一遍吗?
嗯,就是,如果你们已经确认到,你们的态度也不是要把年龄再提升回16岁,那你对于这个数据的机理诠释是什么?
就是保持现在的年龄已经完全够用了呀。所以你也讲不出来这个犯罪率上升是因为什么?
我告诉你,是因为那些原本不需要被判刑的人,现在需要被判刑了,整体审判的人数多了,犯罪率当然会上升。
我再问你,其实正方今天的政策也是有效的。我刚才给你念了,我们前面二辩给你念的那个数据,犯罪的上升率下降了,是不是降低刑事责任年龄也是有用的?
二辩。
那你这个数据不是2020年开始到2024年的吗?是吗?
我没听懂你的意思。可是根据我们中山大学的研究,降低刑事责任年龄,可以直接减少30%60%的犯罪可能。同时,《日照日报》的调查发现,1416周岁青少年犯罪人数从2018年到2019年上升了35%,从2020年降低刑事责任年龄后,三年时间内上升了1.5%。是不是下降了?我方的政策也有效。
等一下,是我这边卡吗?
应该不是,我也没听到,或者你换一个辩手试试。
(稍作调整后)四辩,会吗?有,我这边往上边查,现在好了。四辩,你们二辩、四辩谁说都行,那我来说吧。您方刚才跟我一直在说,是因为改法了,所以案例数据才变多。但是我方给你举的数据是,我们已经改了法律,却没有起到真正作用:2020年到2024年,犯罪率还是在上升。
你没有回答我的问题:恰是因为原来12岁不算犯罪,现在算了,所以犯罪率上升了。但是我方也发现,上升率反而在下降。有效性这一点,我已经认可。
我再往下问你,你很担心他们那些人冲动犯罪,或者说在监狱里过得不好,对吧?还有四点,我方已经给你指出,你不能冲动用事。就是以社会舆论,以正义为基础,基于他们的生活状况问题,我们应该分流处理,成年犯和未成年犯不应该关在一起,对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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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方3辩质询正方辩手,时间为两分钟。
各位听得到吗?(正方辩手回应:可以听到。)不好意思,我是正方四辩,我想确认一下规则:这个环节是反方3辩想让谁回应就谁回应,还是整个环节是一对一质询环节?
反方3辩:反方同学,他想要谁回应就谁回应。
正方四辩:哦,好的。
反方3辩:下面有请反方3辩质询。首先我要指出一个点:您方所说的矫治教育其实本质上就是少管所这个观点。那您方认为,如果下调刑事责任年龄,就是在监狱里再造一个少管所进行矫治教育吗?这和之前的做法有什么区别呢?
正方四辩:我们说的是少管所,少管所现在已经存在,它并非在监狱内部,和监狱不同,是专门为青少年建造的。
反方3辩:您方是否混淆了矫治教育和少管所的概念?少管所的本质是对未成年人进行教育,但它还包含管制、自我评估以及威慑效果,这些效果比单纯的矫治教育更好。您刚刚说的“小孩和小孩关一块,大人和大人关一块”,只是地点变化,性质和现在有什么区别?这难道不是立法后花更多成本做同样的事吗?
正方四辩:我们首先没有花更多成本,因为少管所已经存在。而且矫治教育是针对不犯罪的人,属于民事范畴,且矫治教育期限不超过3年,所以有效性比单纯监禁更强。
反方3辩:那您方认为,降低刑事责任年龄后,10-12岁犯罪的人是否需要和成年人一起关进监狱?
正方四辩:我们说的少管所是专门关押已判刑未成年罪犯的刑罚执行场所,和监狱不同,不要混淆概念。
反方3辩:如果下调年龄,您方认为应该如何惩治这些人?是送到少管所进行教育及管制吗?
正方四辩:现在法律规定,在该年龄段犯罪的人已经需要关到少管所。我方的观点是要下调年龄,所以他们目前也在少管所。少管所是关押已判刑未成年罪犯的刑罚执行场所,而我们讨论的是10-12岁的未成年人,这涉及刑法范畴。
反方3辩:您方说的“矫治教育”和“少管所”有什么区别?矫治教育是针对没犯法的人,而少管所是针对犯法的人,对吗?
(时间到)
反方3辩质询正方辩手,时间为两分钟。
各位听得到吗?(正方辩手回应:可以听到。)不好意思,我是正方四辩,我想确认一下规则:这个环节是反方3辩想让谁回应就谁回应,还是整个环节是一对一质询环节?
反方3辩:反方同学,他想要谁回应就谁回应。
正方四辩:哦,好的。
反方3辩:下面有请反方3辩质询。首先我要指出一个点:您方所说的矫治教育其实本质上就是少管所这个观点。那您方认为,如果下调刑事责任年龄,就是在监狱里再造一个少管所进行矫治教育吗?这和之前的做法有什么区别呢?
正方四辩:我们说的是少管所,少管所现在已经存在,它并非在监狱内部,和监狱不同,是专门为青少年建造的。
反方3辩:您方是否混淆了矫治教育和少管所的概念?少管所的本质是对未成年人进行教育,但它还包含管制、自我评估以及威慑效果,这些效果比单纯的矫治教育更好。您刚刚说的“小孩和小孩关一块,大人和大人关一块”,只是地点变化,性质和现在有什么区别?这难道不是立法后花更多成本做同样的事吗?
正方四辩:我们首先没有花更多成本,因为少管所已经存在。而且矫治教育是针对不犯罪的人,属于民事范畴,且矫治教育期限不超过3年,所以有效性比单纯监禁更强。
反方3辩:那您方认为,降低刑事责任年龄后,10-12岁犯罪的人是否需要和成年人一起关进监狱?
正方四辩:我们说的少管所是专门关押已判刑未成年罪犯的刑罚执行场所,和监狱不同,不要混淆概念。
反方3辩:如果下调年龄,您方认为应该如何惩治这些人?是送到少管所进行教育及管制吗?
正方四辩:现在法律规定,在该年龄段犯罪的人已经需要关到少管所。我方的观点是要下调年龄,所以他们目前也在少管所。少管所是关押已判刑未成年罪犯的刑罚执行场所,而我们讨论的是10-12岁的未成年人,这涉及刑法范畴。
反方3辩:您方说的“矫治教育”和“少管所”有什么区别?矫治教育是针对没犯法的人,而少管所是针对犯法的人,对吗?
(时间到)
以下为ai总结(感谢来自 刘圣韬 学长的精彩ai prompt!基座大模型为豆包。)
对。有4分钟的时间交替发言,如果一方时间用完,另一方可以继续发言或示意主席放弃发言。发言及计时首先有请正方同学。
您方认为要通过教育解决问题,请问您所说的教育是在普通学校进行吗?我方想确认,您提到的“矫职学校”和“少管所”,难道不正是因刑事责任年龄下调而将未成年人关押的地方吗?其性质已经发生了改变。
不对。小学教育针对未犯法的人,而少管所是管理加教育的模式,关押的是已经判刑的成年人。未成年人的问题您不要再混淆了。而您不通过教育来解决,难道要把他们放回普通学校吗?
首先,我方没有提到“导师教育”,这是您方提出的概念。而且,您方一辩提到要降低刑事责任年龄,但降低年龄只会让更多人进入监狱,这根本没有效果。降低刑事责任年龄并不能降低潜在犯罪率或生命发生率,这难道不是效果吗?
而您方主张通过教育模式改进,却问“要把他们放回原本的学校吗?”监狱环境难道更好吗?监狱中可能存在交叉感染,导致未成年人学坏,这是美国成年犯罪者中存在的交叉感染问题。而我方的管理方式,无论是重判还是威慑,都有切实效果,能降低5%~8%的再犯率。
您到底要在哪里进行教育?是放回普通学校吗?当然不是。我方刚刚提到的“三所联动”模式就是很好的例子,由社区、刑法等多方协作,这难道不是矫治学校吗?广州现在建立的“保护光教源头一防分级导治体系”,包含法制教育、心理教师配置和专门学校建设,效果显著,犯罪量较上年年底下降了14.5%。这是分别干预的系统工程,属于教育范畴,与刑法无关。
我再问您,您要如何教育未成年人?是告诉他“不要杀人,人死不能复生”吗?这就是您方的教育口径吗?
我方还要指出,将未成年人关进监狱后,其刑满释放的再犯率高达35%,未来三年内再犯率平均约5%~8%。请问您方如何解决这个问题?
我方查到的数据显示,在坚持教育感化挽救为主的原则下,未成年人犯罪率下降了9.7%。下降了9.7%,这与您方提到的5%~8%的再犯率相比,哪个效果更好?显然我方的数据更优,能证明我方在威慑力和解决方法上更有优势。
您方担心标签化问题,认为在监狱中会给孩子贴上标签,导致其出狱后无法入学或就业。但我国有案底封存制度,仅国家机关可查询,且限制其考公,这难道不是合理的吗?我们不希望杀人犯或强奸犯担任公职,这是基本共识。
您提到的“海南案”中,杀人犯被判处无期徒刑,说明我国已有完善的法律管制。而您方所谓的教育模式,若只是简单说教,效果恐怕有限。
您方认为将未成年人关入监狱会导致交叉感染,但少管所通过分层管理和心理评估,本身就有教育措施,为何说没有教育呢?您需要具体论证您方教育模式的优势。
您提到的广州案例仅降低了9%的犯罪量,而我方的数据能降低到5%~8%,这一效果无需再纠缠。
您方认为15岁的青少年与以往并无特殊,应承担刑事责任。但需考虑到他们成长环境的特殊性,在法理上是否应承担责任,还需进一步探讨。
关于案底封存,虽然不公开,但不代表所有痕迹消失。孩子回到原来环境后,同学和家长会如何看待他?社会舆论的压力是巨大的。
您方提到“杀人犯不能回归社会”,但这与降低刑事责任年龄是两回事。降低年龄并不能有效解决犯罪问题,反而可能加剧标签化和再犯风险。
综上所述,教育感化挽救为主的模式,通过专门学校和社区联动,能有效降低未成年人犯罪率和再犯率,不应进一步降低刑事责任年龄。
对。有4分钟的时间交替发言,如果一方时间用完,另一方可以继续发言或示意主席放弃发言。发言及计时首先有请正方同学。
您方认为要通过教育解决问题,请问您所说的教育是在普通学校进行吗?我方想确认,您提到的“矫职学校”和“少管所”,难道不正是因刑事责任年龄下调而将未成年人关押的地方吗?其性质已经发生了改变。
不对。小学教育针对未犯法的人,而少管所是管理加教育的模式,关押的是已经判刑的成年人。未成年人的问题您不要再混淆了。而您不通过教育来解决,难道要把他们放回普通学校吗?
首先,我方没有提到“导师教育”,这是您方提出的概念。而且,您方一辩提到要降低刑事责任年龄,但降低年龄只会让更多人进入监狱,这根本没有效果。降低刑事责任年龄并不能降低潜在犯罪率或生命发生率,这难道不是效果吗?
而您方主张通过教育模式改进,却问“要把他们放回原本的学校吗?”监狱环境难道更好吗?监狱中可能存在交叉感染,导致未成年人学坏,这是美国成年犯罪者中存在的交叉感染问题。而我方的管理方式,无论是重判还是威慑,都有切实效果,能降低5%~8%的再犯率。
您到底要在哪里进行教育?是放回普通学校吗?当然不是。我方刚刚提到的“三所联动”模式就是很好的例子,由社区、刑法等多方协作,这难道不是矫治学校吗?广州现在建立的“保护光教源头一防分级导治体系”,包含法制教育、心理教师配置和专门学校建设,效果显著,犯罪量较上年年底下降了14.5%。这是分别干预的系统工程,属于教育范畴,与刑法无关。
我再问您,您要如何教育未成年人?是告诉他“不要杀人,人死不能复生”吗?这就是您方的教育口径吗?
我方还要指出,将未成年人关进监狱后,其刑满释放的再犯率高达35%,未来三年内再犯率平均约5%~8%。请问您方如何解决这个问题?
我方查到的数据显示,在坚持教育感化挽救为主的原则下,未成年人犯罪率下降了9.7%。下降了9.7%,这与您方提到的5%~8%的再犯率相比,哪个效果更好?显然我方的数据更优,能证明我方在威慑力和解决方法上更有优势。
您方担心标签化问题,认为在监狱中会给孩子贴上标签,导致其出狱后无法入学或就业。但我国有案底封存制度,仅国家机关可查询,且限制其考公,这难道不是合理的吗?我们不希望杀人犯或强奸犯担任公职,这是基本共识。
您提到的“海南案”中,杀人犯被判处无期徒刑,说明我国已有完善的法律管制。而您方所谓的教育模式,若只是简单说教,效果恐怕有限。
您方认为将未成年人关入监狱会导致交叉感染,但少管所通过分层管理和心理评估,本身就有教育措施,为何说没有教育呢?您需要具体论证您方教育模式的优势。
您提到的广州案例仅降低了9%的犯罪量,而我方的数据能降低到5%~8%,这一效果无需再纠缠。
您方认为15岁的青少年与以往并无特殊,应承担刑事责任。但需考虑到他们成长环境的特殊性,在法理上是否应承担责任,还需进一步探讨。
关于案底封存,虽然不公开,但不代表所有痕迹消失。孩子回到原来环境后,同学和家长会如何看待他?社会舆论的压力是巨大的。
您方提到“杀人犯不能回归社会”,但这与降低刑事责任年龄是两回事。降低年龄并不能有效解决犯罪问题,反而可能加剧标签化和再犯风险。
综上所述,教育感化挽救为主的模式,通过专门学校和社区联动,能有效降低未成年人犯罪率和再犯率,不应进一步降低刑事责任年龄。
以下为ai总结(感谢来自 刘圣韬 学长的精彩ai prompt!基座大模型为豆包。)
最后有请正方四辩总结陈词,时间同样为3分30秒,有请。
您好,可以听到吗?可以听清。
OK,好。那么在场各位,我方针对反方就有一个问题:您方说教育可以解决问题,解决这些犯罪,怎么教育,在哪里教育?但是您方一直在回避,给我一个口径,叫做“一定不是教师学校”。然后,您分出“刑法谦意性”这个东西,真正的含义是“能不用刑就不用刑,但该用的时候必须用”。您这是只看一半,看后一半啊。谦意性不是对于犯罪的宽容,而我方认为:
第一,年龄改变的是从“管来时就不可以被定罪”到“可以被定罪判刑放入少管所”,成年后基于刑法时间转入监狱。到目前为止,我方已经完成自己的论证,这方面我们一致不同意成年人进行(此处原文不完整,保留原样)。到目前为止,我都已经完成论证。
这方辩题我唯一不同意成年人进行判决的方法,叫做“因为他未改,但生活会受到影响”。那我先好奇一个问题:成年人如果不能,他也不会。所以成人和未成年人核心的区别就在于,我方还是认为未成年人没有足够的判断能力,因此才应更大程度地考虑其刑事责任,而不是什么未来的影响。
那么来讲,我们今天讨论的第一层争论就叫做“未成年到底有没有足够的判断力”。社会随着时间变化,现在和过去不一样了。据统计,我国青春期普遍提前,25~11岁(此处原文存疑,保留原样)。相关研究指出,现在10岁的孩子体重都已与过去15岁的孩子相同。在美国伊利诺伊州,一名11岁儿童纵火造成他人死亡,被检察官以谋杀罪和纵火罪起诉。因此,降低刑事责任年龄更符合现在社会犯罪的形态选择。
第二层,对方辩友中论叫做“到底是要单独教育,还是到底要管制和教育的双重政策”。对方说兼具什么对青少年心理有危害这一点是不成立的。因为我方提倡的是未成年人不应该进入少管所管理加教育的模式,而是成年后再给予判刑,转入监狱,社会有专业的机构可以保证其安全。第二个,你方不同意我方政策的原因叫做“因为教育资源不够”,可是教育部、北师大预测分析显示,我国即将进入一个教育资源过剩的时代。贵阳市年新增181万中小型教师过剩,那我们为什么不把这些过剩的师资投入到社会教育,形成相辅相成的解决方式?对方的问题,这怎么处理?
第三层,对方对我方说,这个不应该调整的原因叫做“他会标签化定罪,对儿童子女伤害不利”。过去矫正,但是我方的政策恰恰是去标签化的:将未成年的刑事犯罪者放入少管所,未成年“罪人”放入工读学校,成年人“罪人”进入监狱,分开分类管理不同的人群,确保他们不会像你方说的那样交叉感染。在现实层面,中山大学论证证明,在现下的教育之上,增加刑法威慑后预防的犯罪率,能达到30~60%的效果,比单纯教育更好。所以你不列举所有的负面,我方都可以规避。
回到我方所说的,我们要教育管制双重的政策。按照我刚才讲的,很多犯罪(原文不完整,保留原样),那这个重犯率判刑了。那很多重犯就是对于成年人来讲,“不犯多咱就不犯,行吗?”现在是不行,所以该管还是要管。不如说犯罪的人多,咱们就调低这个下限。而我方一定要“下流严龄去定罪”的原因,是因为在教育上有“无定无罪推定”。如果你不通过刑法定罪,我们怎么进行教育?你犯罪了,教育的入口途径是什么呢?你看,年龄小,第一是教育,前提只有定罪才能进行警告。所以,定罪就是教育的前期去威慑他,不要(原文不完整,保留原样)。
感谢双方辩手的精彩表现,下面请各位评委老师将打分表发送至评委群,由工作人员收取评委打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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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可以听到吗?可以听清。
OK,好。那么在场各位,我方针对反方就有一个问题:您方说教育可以解决问题,解决这些犯罪,怎么教育,在哪里教育?但是您方一直在回避,给我一个口径,叫做“一定不是教师学校”。然后,您分出“刑法谦意性”这个东西,真正的含义是“能不用刑就不用刑,但该用的时候必须用”。您这是只看一半,看后一半啊。谦意性不是对于犯罪的宽容,而我方认为:
第一,年龄改变的是从“管来时就不可以被定罪”到“可以被定罪判刑放入少管所”,成年后基于刑法时间转入监狱。到目前为止,我方已经完成自己的论证,这方面我们一致不同意成年人进行(此处原文不完整,保留原样)。到目前为止,我都已经完成论证。
这方辩题我唯一不同意成年人进行判决的方法,叫做“因为他未改,但生活会受到影响”。那我先好奇一个问题:成年人如果不能,他也不会。所以成人和未成年人核心的区别就在于,我方还是认为未成年人没有足够的判断能力,因此才应更大程度地考虑其刑事责任,而不是什么未来的影响。
那么来讲,我们今天讨论的第一层争论就叫做“未成年到底有没有足够的判断力”。社会随着时间变化,现在和过去不一样了。据统计,我国青春期普遍提前,25~11岁(此处原文存疑,保留原样)。相关研究指出,现在10岁的孩子体重都已与过去15岁的孩子相同。在美国伊利诺伊州,一名11岁儿童纵火造成他人死亡,被检察官以谋杀罪和纵火罪起诉。因此,降低刑事责任年龄更符合现在社会犯罪的形态选择。
第二层,对方辩友中论叫做“到底是要单独教育,还是到底要管制和教育的双重政策”。对方说兼具什么对青少年心理有危害这一点是不成立的。因为我方提倡的是未成年人不应该进入少管所管理加教育的模式,而是成年后再给予判刑,转入监狱,社会有专业的机构可以保证其安全。第二个,你方不同意我方政策的原因叫做“因为教育资源不够”,可是教育部、北师大预测分析显示,我国即将进入一个教育资源过剩的时代。贵阳市年新增181万中小型教师过剩,那我们为什么不把这些过剩的师资投入到社会教育,形成相辅相成的解决方式?对方的问题,这怎么处理?
第三层,对方对我方说,这个不应该调整的原因叫做“他会标签化定罪,对儿童子女伤害不利”。过去矫正,但是我方的政策恰恰是去标签化的:将未成年的刑事犯罪者放入少管所,未成年“罪人”放入工读学校,成年人“罪人”进入监狱,分开分类管理不同的人群,确保他们不会像你方说的那样交叉感染。在现实层面,中山大学论证证明,在现下的教育之上,增加刑法威慑后预防的犯罪率,能达到30~60%的效果,比单纯教育更好。所以你不列举所有的负面,我方都可以规避。
回到我方所说的,我们要教育管制双重的政策。按照我刚才讲的,很多犯罪(原文不完整,保留原样),那这个重犯率判刑了。那很多重犯就是对于成年人来讲,“不犯多咱就不犯,行吗?”现在是不行,所以该管还是要管。不如说犯罪的人多,咱们就调低这个下限。而我方一定要“下流严龄去定罪”的原因,是因为在教育上有“无定无罪推定”。如果你不通过刑法定罪,我们怎么进行教育?你犯罪了,教育的入口途径是什么呢?你看,年龄小,第一是教育,前提只有定罪才能进行警告。所以,定罪就是教育的前期去威慑他,不要(原文不完整,保留原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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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为ai总结(感谢来自 刘圣韬 学长的精彩ai prompt!基座大模型为豆包。)
反方四辩总结陈词,时间为3分30秒,有请。
谢谢主席。首先对方今天一直在跟我说“早熟”,说12岁读第2年就早熟,但是他14岁才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他知道法律并不代表他理解法律,他的是非观完善了吗?
然后您方又跟我说,降低刑事责任年龄能起到威慑作用。但是我方告诉你,你方给我举的都是假想的数据,而我方在一辩稿中已经写过,2020年《刑法》修正案之后,未成年人犯罪受理案件数仍然在增加、在上升,所以你方的威慑说不成立。
而且我方今天一直强调法律的谦抑性。我们刑法的谦抑性主要体现在立法环节,这种情况就没有立法之必要。我们明明有别的方法可以代替它:青少年是年轻的,还不懂法,民事责任年龄已经调到12岁了,你们还要怎么样呢?还有“三所联动”——公安派出所、司法所、律师事务所三方协同,完全可以代替监禁。您方今天跟我说,关键是上海少管所还可以继续教育,但是,一旦他被关进去,他的性质就不一样了。一个青少年,他被关进去,就会产生一种阴影,就是标签化的心理,他们会觉得自己没有办法改正了。
然后今天我们实行教育,应该去预防,而不是出现了这些问题再去惩罚。不然就会导致受理案件数不断增加,而不是真正起到预防效用。
我方说,不仅有广州的例子,还有广西与陕西子洲的案例。广西检察机关对涉罪未成年人实施教育、感化、挽救的原则,2025年,该区受理审查起诉未成年人犯罪人数同比下降了23.53%。还有陕西子洲的案例:16岁高中生小李因盗窃被附条件不起诉,检察院为其定制了包含心理疏导、法制学习、公益实践的帮教方案,使其重归正轨。所以说明,这些案例证明,针对性的帮教能让未成年人回归社会,效果当然优于单纯的刑罚。简单的刑罚会中断学业,可能会造成青少年持久的心理与社会化伤害,这一点我方之前也跟你说过,这些人的心理问题确实存在并可能增长。
我们今天强调孩子是有可塑性的。进入监狱这个举动,它的性质是变化的,孩子的可塑性会被降低,他的神经发育会造成不可逆的损伤,这点您方有没有回应我?我们要让孩子去知道对和错是什么,让他体会到后果是什么。
时间到,感谢反方四辩。
反方四辩总结陈词,时间为3分30秒,有请。
谢谢主席。首先对方今天一直在跟我说“早熟”,说12岁读第2年就早熟,但是他14岁才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他知道法律并不代表他理解法律,他的是非观完善了吗?
然后您方又跟我说,降低刑事责任年龄能起到威慑作用。但是我方告诉你,你方给我举的都是假想的数据,而我方在一辩稿中已经写过,2020年《刑法》修正案之后,未成年人犯罪受理案件数仍然在增加、在上升,所以你方的威慑说不成立。
而且我方今天一直强调法律的谦抑性。我们刑法的谦抑性主要体现在立法环节,这种情况就没有立法之必要。我们明明有别的方法可以代替它:青少年是年轻的,还不懂法,民事责任年龄已经调到12岁了,你们还要怎么样呢?还有“三所联动”——公安派出所、司法所、律师事务所三方协同,完全可以代替监禁。您方今天跟我说,关键是上海少管所还可以继续教育,但是,一旦他被关进去,他的性质就不一样了。一个青少年,他被关进去,就会产生一种阴影,就是标签化的心理,他们会觉得自己没有办法改正了。
然后今天我们实行教育,应该去预防,而不是出现了这些问题再去惩罚。不然就会导致受理案件数不断增加,而不是真正起到预防效用。
我方说,不仅有广州的例子,还有广西与陕西子洲的案例。广西检察机关对涉罪未成年人实施教育、感化、挽救的原则,2025年,该区受理审查起诉未成年人犯罪人数同比下降了23.53%。还有陕西子洲的案例:16岁高中生小李因盗窃被附条件不起诉,检察院为其定制了包含心理疏导、法制学习、公益实践的帮教方案,使其重归正轨。所以说明,这些案例证明,针对性的帮教能让未成年人回归社会,效果当然优于单纯的刑罚。简单的刑罚会中断学业,可能会造成青少年持久的心理与社会化伤害,这一点我方之前也跟你说过,这些人的心理问题确实存在并可能增长。
我们今天强调孩子是有可塑性的。进入监狱这个举动,它的性质是变化的,孩子的可塑性会被降低,他的神经发育会造成不可逆的损伤,这点您方有没有回应我?我们要让孩子去知道对和错是什么,让他体会到后果是什么。
时间到,感谢反方四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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