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一辩开篇陈词。感谢主席,问候在场各位。开宗明义,定义先行,著作权自动取得即为作品创作完成即受保护的原则。我方判准为著作权自动取得方式能否固定更公正、更具活力的创作生态,保障所有创作者的平等权益。基于此,我方认为著作权自动取得方式利大于弊。
论证如下:第一,著作权自动取得拆除创作门槛,激发创作积极性,为文化多样性注入核心动力。注册取得制度自带三重隐形门槛:一是经济成本,注册费、律师费对独立插画师、学生、博主等群体构成负担;二是时间成本,熟悉流程、准备材料需要耗费大量精力,这与创作及时性相悖;三是认知成本,法律规则的复杂性让缺乏专业知识的普通创作者望而却步。这些门槛本质上是对非商业、小众、业余创作的筛选,最终只会让符合主流审美、具有商业价值的作品被保护,导致文化单一。而自动取得原则实现了零门槛确权,只要创作完成权利即生效,这种无差别保护让创作者无需为是否值得注册犹豫,彻底释放了创作的活力。从朋友圈的摄影分享,到社区论坛的技术科普,无数微小的创作火花都能够得到法律庇护,最终汇聚成多元繁荣的文化生态,这是注册取得无法实现的社会价值。
第二,著作权自动取得大幅降低维权成本,为创作者权利提供真实保障,彰显法律的公平与效率。注册取得为维权增设前置义务,若注册者因疏忽未注册某件作品被侵权,也需要先证明创作时间早于侵权行为,而收集手稿、证人证言等证据的过程往往耗时耗力,许多中小创作者会因为成本过高而放弃维权。这种未注册即维权难的模式,本质上将权利保护与行政程序绑定,让弱势创作者陷入维权无门的困境。这种以牺牲创作活力、抬高维权门槛为代价的方式,与保护创作者权益、促进文化发展的著作权立法宗旨相悖。而自动取得原则则从根源上降低维权难度,作品完成时间即为权利起始时间,创作者无需额外准备材料,只需要提供创作原稿、发布记录等基础证据即可证明权利归属。正如独立摄影师迈克尔·加夫加夫尼维权案所示,其未注册的航拍照片因创作完整被保护成功向侵权公司索赔165万美元。这种创作与发布行为直接挂钩的模式,不仅降低了维权的时间与成本,更允许所有的创作者都能够平等地通过法律捍卫成果,实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综上,著作权自动取得既为创作松绑,又为维权减负,其带来的系统性优势远大于不足。因此,我方坚定认为著作权自动取得方式利大于弊,以上感谢。
方一辩开篇陈词。感谢主席,问候在场各位。开宗明义,定义先行,著作权自动取得即为作品创作完成即受保护的原则。我方判准为著作权自动取得方式能否固定更公正、更具活力的创作生态,保障所有创作者的平等权益。基于此,我方认为著作权自动取得方式利大于弊。
论证如下:第一,著作权自动取得拆除创作门槛,激发创作积极性,为文化多样性注入核心动力。注册取得制度自带三重隐形门槛:一是经济成本,注册费、律师费对独立插画师、学生、博主等群体构成负担;二是时间成本,熟悉流程、准备材料需要耗费大量精力,这与创作及时性相悖;三是认知成本,法律规则的复杂性让缺乏专业知识的普通创作者望而却步。这些门槛本质上是对非商业、小众、业余创作的筛选,最终只会让符合主流审美、具有商业价值的作品被保护,导致文化单一。而自动取得原则实现了零门槛确权,只要创作完成权利即生效,这种无差别保护让创作者无需为是否值得注册犹豫,彻底释放了创作的活力。从朋友圈的摄影分享,到社区论坛的技术科普,无数微小的创作火花都能够得到法律庇护,最终汇聚成多元繁荣的文化生态,这是注册取得无法实现的社会价值。
第二,著作权自动取得大幅降低维权成本,为创作者权利提供真实保障,彰显法律的公平与效率。注册取得为维权增设前置义务,若注册者因疏忽未注册某件作品被侵权,也需要先证明创作时间早于侵权行为,而收集手稿、证人证言等证据的过程往往耗时耗力,许多中小创作者会因为成本过高而放弃维权。这种未注册即维权难的模式,本质上将权利保护与行政程序绑定,让弱势创作者陷入维权无门的困境。这种以牺牲创作活力、抬高维权门槛为代价的方式,与保护创作者权益、促进文化发展的著作权立法宗旨相悖。而自动取得原则则从根源上降低维权难度,作品完成时间即为权利起始时间,创作者无需额外准备材料,只需要提供创作原稿、发布记录等基础证据即可证明权利归属。正如独立摄影师迈克尔·加夫加夫尼维权案所示,其未注册的航拍照片因创作完整被保护成功向侵权公司索赔165万美元。这种创作与发布行为直接挂钩的模式,不仅降低了维权的时间与成本,更允许所有的创作者都能够平等地通过法律捍卫成果,实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综上,著作权自动取得既为创作松绑,又为维权减负,其带来的系统性优势远大于不足。因此,我方坚定认为著作权自动取得方式利大于弊,以上感谢。
以下为ai总结(感谢来自 刘圣韬 学长的精彩ai prompt!基座大模型为豆包。)
你好,对方辩友,我想问你,在你看来创作完成应该如何界定呢?是在想法记录下来的时候算完成,还是形成一个完整的作品算完成呢?
我们就是这个创作完成,你如何界定?创作完成谁的作品?谁的作品创作完成不是我啊,我问的是你,就是你怎么界定这个完成呢?是在想法写下来的时候算完成,还是形成完整的作品的时候才完成?
所以我们认为可以是这个不一定,但是我们的所不一定好的。那么既然连何时确定创作完成都不知道,怎么确定权利的边界呢?所以我们的权利边界既然规定的是作品完成时,所以我们就是我们举证我的作品完成了就好了呀,作品完成时它的边界如何确定呢?就是我通过你说的就是也能确定。
就是这个自动取得它有它的好处,然后它是有权属不清的弊端。然后我问您,就是您方是否认为自愿登记制度就是为了弥补自动取得原则权利状态不透明这一核心弊端而设立的重要补救措施呢?
他有的时候可能会有这种作用,但他的出现未必是为了保证补救在他的错误而起的。是还是否?我们要看情况,看哪种情况,所以我方给出的态度是,他的初衷未必是为了弥补这个不足,而他能够在,所以说这是你方需要向我证明的。而我方看到的是,我们的著作权自动取得制度利大于弊就够了。
不是,我想问你的是,就是自动取得这个制度,我刚才不是已经跟你说了,他这个权利的边界他不是划分不清楚吗?那你觉得这个自动取得制度能不能弥补他是不是一个补救措施?对于这个权属不清,首先实践中我们不能做到他确认,这是你方向我证明的,需要向我证明的。其次我方认为如果你方不能向我证明自动取得的利益,它目前我们看到只有这一个弊端,你不能向我证明它的利益远远大于它的弊端的话,我无法认同。
我没有说,我没有说这个,我现在就问的是你觉得你认为自愿登记制度能不能弥补这个权属不清的问题,因为我前面已经问你了,就是你也确认了,就是你也无法辨明他这个权属,我方并没有说他无法确定权属,这是第一点。其次我们所说的是其实你方要向我证明的是,目前我们看到的唯一弊端,它要远远大于它的利好。
哦,好的,所以你也承认这是个弊端了,因为你刚才说唯一弊端,所以我现在问的是第一个弊端,就是你也承认了,对吧?
我明白了,那我再问你下一个问题,就是您方强调自动取得保护了所有的创造者,这是从你的一辩稿听到的,但现实中有大量低价值的内容,比如随手发的朋友圈短文、未公开的草稿也自动获得保护,这些内容真的值得被长期垄断吗?
所以你方要告诉我的是,这些内容是否需要被保护?或者是不是你方想再说一遍呢?就是您方强调自动取得保护了所有的创作者,这是您方一辩稿里的,但现实中有大量低价值的内容也自动获得保护,这些内容真的值得被长期垄断吗?
所以,正如我们即使今天有人,他存在基因,就像我们也说他应该有人格权一样,作品它有它的价值,它应该受保护,并不应该由它的质量来决定它是否该受保护。
好的,所以就是需要保护。但这些内容如果从来未使用,就是随便引用都会索赔,这合理吗?
好,谢谢,谢谢你指出的弊端,非常感谢。
你好,对方辩友,我想问你,在你看来创作完成应该如何界定呢?是在想法记录下来的时候算完成,还是形成一个完整的作品算完成呢?
我们就是这个创作完成,你如何界定?创作完成谁的作品?谁的作品创作完成不是我啊,我问的是你,就是你怎么界定这个完成呢?是在想法写下来的时候算完成,还是形成完整的作品的时候才完成?
所以我们认为可以是这个不一定,但是我们的所不一定好的。那么既然连何时确定创作完成都不知道,怎么确定权利的边界呢?所以我们的权利边界既然规定的是作品完成时,所以我们就是我们举证我的作品完成了就好了呀,作品完成时它的边界如何确定呢?就是我通过你说的就是也能确定。
就是这个自动取得它有它的好处,然后它是有权属不清的弊端。然后我问您,就是您方是否认为自愿登记制度就是为了弥补自动取得原则权利状态不透明这一核心弊端而设立的重要补救措施呢?
他有的时候可能会有这种作用,但他的出现未必是为了保证补救在他的错误而起的。是还是否?我们要看情况,看哪种情况,所以我方给出的态度是,他的初衷未必是为了弥补这个不足,而他能够在,所以说这是你方需要向我证明的。而我方看到的是,我们的著作权自动取得制度利大于弊就够了。
不是,我想问你的是,就是自动取得这个制度,我刚才不是已经跟你说了,他这个权利的边界他不是划分不清楚吗?那你觉得这个自动取得制度能不能弥补他是不是一个补救措施?对于这个权属不清,首先实践中我们不能做到他确认,这是你方向我证明的,需要向我证明的。其次我方认为如果你方不能向我证明自动取得的利益,它目前我们看到只有这一个弊端,你不能向我证明它的利益远远大于它的弊端的话,我无法认同。
我没有说,我没有说这个,我现在就问的是你觉得你认为自愿登记制度能不能弥补这个权属不清的问题,因为我前面已经问你了,就是你也确认了,就是你也无法辨明他这个权属,我方并没有说他无法确定权属,这是第一点。其次我们所说的是其实你方要向我证明的是,目前我们看到的唯一弊端,它要远远大于它的利好。
哦,好的,所以你也承认这是个弊端了,因为你刚才说唯一弊端,所以我现在问的是第一个弊端,就是你也承认了,对吧?
我明白了,那我再问你下一个问题,就是您方强调自动取得保护了所有的创造者,这是从你的一辩稿听到的,但现实中有大量低价值的内容,比如随手发的朋友圈短文、未公开的草稿也自动获得保护,这些内容真的值得被长期垄断吗?
所以你方要告诉我的是,这些内容是否需要被保护?或者是不是你方想再说一遍呢?就是您方强调自动取得保护了所有的创作者,这是您方一辩稿里的,但现实中有大量低价值的内容也自动获得保护,这些内容真的值得被长期垄断吗?
所以,正如我们即使今天有人,他存在基因,就像我们也说他应该有人格权一样,作品它有它的价值,它应该受保护,并不应该由它的质量来决定它是否该受保护。
好的,所以就是需要保护。但这些内容如果从来未使用,就是随便引用都会索赔,这合理吗?
好,谢谢,谢谢你指出的弊端,非常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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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表示质询推进,⊣表示反驳或回应)
主席问候在场各位,开宗明义,定义先行。我们讨论的核心是著作权自动取得方式的利弊权衡。所谓著作权的自动取得,是指作者在作品创作完成时,无需履行任何手续或程序即自动依法取得著作权。
当下是互联网、数字技术和人工智能蓬勃发展的现代社会,自动取得著作权是否能够保障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推动社会发展,是我方关注的焦点。在这样一个创作主体泛化,作品数量呈指数增加,传播速度以光秒级计算的时代,鉴于自动取得方式凸显出的不确定性、不稳定性以及弱预期性,我方坚定认为著作权自动取得的方式弊大于利。
首先,自动取得的不确定性,导致确权困难。由于自动取得方式以创作为实施要点,其制度依赖于创作完成这一极为主观且内化的标准,缺乏客观外部可查的权利外观,具有天然的不确定性,使权利边界处于模糊状态。比如说,一部小说是写完初稿算完成吗?还是完成定稿才算完成呢?一幅画是描边素描就算完成了吗?还是上色完成才算完成?根据2023年互联网公开平台数据表明,仅抖音一个平台每天上传的短视频就超过1.6亿条。在数字时代,每天有海量作品诞生于网络,这种隐形的权利状态与现代社会追求的交易安全、清晰的法律关系明显具有根本上的格格不入,是一切现实弊端的理论根源。
其次,自动取得具有天然缺陷,这不仅加重了权利人的举证负担、司法成本和维权成本。在自动取得模式下,当侵权行为发生时,著作权人首先要证明自己是合法的权利人,必须收集并提供创作的手稿、原文件、时间戳等大量证据,来证明作品何时完成、归属于谁。证据收集的过程不仅专业性极强,而且成本极高。这样的制度让全社会承担无意识侵权风险,难道不是最大的不公吗?根据数据显示,40%的败诉案件因证据不足;北京互联网法院2021年报告也指出,在知识产权民事案件中,约40%为标的额低于1万元的著作权纠纷,其中多因权利状态模糊而导致争议,消耗了大量司法资源。因此,著作权自动取得的弊端尚未得到妥当解决。
著作权制度的设置本意应该是保护权利、促进社会发展,但自动取得却以牺牲权利确定性的方式换取及时性。我们不能只看到权利诞生的瞬间,更要看到权利在整个生命周期中的健康与安全。一个良性的制度应当追求权利的清晰、稳定与可预期性,适合并且能够助力数字时代著作权人的权利保护和社会发展。
以上感谢。
好的,感谢反方一辩。
主席问候在场各位,开宗明义,定义先行。我们讨论的核心是著作权自动取得方式的利弊权衡。所谓著作权的自动取得,是指作者在作品创作完成时,无需履行任何手续或程序即自动依法取得著作权。
当下是互联网、数字技术和人工智能蓬勃发展的现代社会,自动取得著作权是否能够保障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推动社会发展,是我方关注的焦点。在这样一个创作主体泛化,作品数量呈指数增加,传播速度以光秒级计算的时代,鉴于自动取得方式凸显出的不确定性、不稳定性以及弱预期性,我方坚定认为著作权自动取得的方式弊大于利。
首先,自动取得的不确定性,导致确权困难。由于自动取得方式以创作为实施要点,其制度依赖于创作完成这一极为主观且内化的标准,缺乏客观外部可查的权利外观,具有天然的不确定性,使权利边界处于模糊状态。比如说,一部小说是写完初稿算完成吗?还是完成定稿才算完成呢?一幅画是描边素描就算完成了吗?还是上色完成才算完成?根据2023年互联网公开平台数据表明,仅抖音一个平台每天上传的短视频就超过1.6亿条。在数字时代,每天有海量作品诞生于网络,这种隐形的权利状态与现代社会追求的交易安全、清晰的法律关系明显具有根本上的格格不入,是一切现实弊端的理论根源。
其次,自动取得具有天然缺陷,这不仅加重了权利人的举证负担、司法成本和维权成本。在自动取得模式下,当侵权行为发生时,著作权人首先要证明自己是合法的权利人,必须收集并提供创作的手稿、原文件、时间戳等大量证据,来证明作品何时完成、归属于谁。证据收集的过程不仅专业性极强,而且成本极高。这样的制度让全社会承担无意识侵权风险,难道不是最大的不公吗?根据数据显示,40%的败诉案件因证据不足;北京互联网法院2021年报告也指出,在知识产权民事案件中,约40%为标的额低于1万元的著作权纠纷,其中多因权利状态模糊而导致争议,消耗了大量司法资源。因此,著作权自动取得的弊端尚未得到妥当解决。
著作权制度的设置本意应该是保护权利、促进社会发展,但自动取得却以牺牲权利确定性的方式换取及时性。我们不能只看到权利诞生的瞬间,更要看到权利在整个生命周期中的健康与安全。一个良性的制度应当追求权利的清晰、稳定与可预期性,适合并且能够助力数字时代著作权人的权利保护和社会发展。
以上感谢。
好的,感谢反方一辩。
以下为ai总结(感谢来自 刘圣韬 学长的精彩ai prompt!基座大模型为豆包。)
知实反方一辩,他应及其时。方案几介绍同学,首先我确认一下你方的态度:你觉得自动取得B害大,那你觉得B害小的新制度是什么?我方会在后面做出解释。
所以是注册制度吗?还是登记制度?我们这儿不做回答,在之后的辩论中,你会看到。我在问你,你不做回答,我们有自己的制度把这个问题加以解决。所以这个制度是什么?在最后的辩论中会给你答复。
好,我接下来了。对方无论这个所谓的新制度是注册还是登记,如果颠覆旧制度的影响,你打算怎么办?请问你,颠覆的影响在于哪?颠覆了现有制度下,作品的登记权该归谁?平台和作者就作品归属产生争议时,谁先登记给谁吗?
一个月拿2000块钱生活费,但我写了10本网络小说,一本登记要1000块,这1万块我要怎么拿?这部分的成本你打算怎么承担?
这的前提应该是你能证明这个作品是你的吧。所以我截下这部分了,对方的制度没有办法抵消到现在这个带来的影响,所以这个冲击和利好到底怎么抵消,是你方的义务,我没有听见。
好同学我问你:我国婚姻法在18年增加了离婚冷静期,这不代表我国不采用一夫一妻制度了吧?
对,所以你发现没有,其实我们现在这个制度有弊端,但是我们可以通过各种方式完善。同时我好奇一下,你这个制度打算怎么实行?
首先,同学,婚姻制度和咱们的知识产权制度并不是一回事。你回答我的问题:你这个制度打算怎么实行呢?我们现在讨论的是知识产权制度,不是婚姻制度。
伯尼尔公约禁止成员国以登记作为著作权产生的前提,所以中国作为公约成员国,是否要退出该公约?
并不是。
不退出的话,你怎么改新制度呢?
可是您方也说了,婚姻法进行了补充,那难道我们可以退出公约吗?中国公民的作品在其他成员国自动获得版权保护,无需额外手续费;若退出后,中国公民的作品在海外需要支付的手续费从哪里出?
你始终一直在说手续费和新制度,但回归到问题本身,我好同学,我就算你没回我,我就截下了。所以你看,对方也没有办法承担这部分成本,也没有告诉我他的制度是什么。
同时你刚刚跟我聊到一个东西,叫做确权。确权的问题,对吧?
是的。
那你觉得如果按你方语境,确权的定义怎么样?
这个应该是您方去论证吧。我方是觉得您方确权不够明确清晰,因此您需要最后给出一个完整的定义,因为完全没有一个客观标准,是根据不同的类别、不同的属性来决定的。
对方,你告诉我,你说我发了一个短视频,这部分算不算我的作品?您方既然支持的是自动取得,那应该由您方去证明:你说这个是不是属于你,你是不是作者。
对,所以在没有客观标准的情况下,我发了一个短视频,也可以是我创作的一部分啊。综上。
感谢正方四辩,这边请下一环。
知实反方一辩,他应及其时。方案几介绍同学,首先我确认一下你方的态度:你觉得自动取得B害大,那你觉得B害小的新制度是什么?我方会在后面做出解释。
所以是注册制度吗?还是登记制度?我们这儿不做回答,在之后的辩论中,你会看到。我在问你,你不做回答,我们有自己的制度把这个问题加以解决。所以这个制度是什么?在最后的辩论中会给你答复。
好,我接下来了。对方无论这个所谓的新制度是注册还是登记,如果颠覆旧制度的影响,你打算怎么办?请问你,颠覆的影响在于哪?颠覆了现有制度下,作品的登记权该归谁?平台和作者就作品归属产生争议时,谁先登记给谁吗?
一个月拿2000块钱生活费,但我写了10本网络小说,一本登记要1000块,这1万块我要怎么拿?这部分的成本你打算怎么承担?
这的前提应该是你能证明这个作品是你的吧。所以我截下这部分了,对方的制度没有办法抵消到现在这个带来的影响,所以这个冲击和利好到底怎么抵消,是你方的义务,我没有听见。
好同学我问你:我国婚姻法在18年增加了离婚冷静期,这不代表我国不采用一夫一妻制度了吧?
对,所以你发现没有,其实我们现在这个制度有弊端,但是我们可以通过各种方式完善。同时我好奇一下,你这个制度打算怎么实行?
首先,同学,婚姻制度和咱们的知识产权制度并不是一回事。你回答我的问题:你这个制度打算怎么实行呢?我们现在讨论的是知识产权制度,不是婚姻制度。
伯尼尔公约禁止成员国以登记作为著作权产生的前提,所以中国作为公约成员国,是否要退出该公约?
并不是。
不退出的话,你怎么改新制度呢?
可是您方也说了,婚姻法进行了补充,那难道我们可以退出公约吗?中国公民的作品在其他成员国自动获得版权保护,无需额外手续费;若退出后,中国公民的作品在海外需要支付的手续费从哪里出?
你始终一直在说手续费和新制度,但回归到问题本身,我好同学,我就算你没回我,我就截下了。所以你看,对方也没有办法承担这部分成本,也没有告诉我他的制度是什么。
同时你刚刚跟我聊到一个东西,叫做确权。确权的问题,对吧?
是的。
那你觉得如果按你方语境,确权的定义怎么样?
这个应该是您方去论证吧。我方是觉得您方确权不够明确清晰,因此您需要最后给出一个完整的定义,因为完全没有一个客观标准,是根据不同的类别、不同的属性来决定的。
对方,你告诉我,你说我发了一个短视频,这部分算不算我的作品?您方既然支持的是自动取得,那应该由您方去证明:你说这个是不是属于你,你是不是作者。
对,所以在没有客观标准的情况下,我发了一个短视频,也可以是我创作的一部分啊。综上。
感谢正方四辩,这边请下一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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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谢谢主席,在场各位。今天我们听到了反方跟我们讲了很多弊端,包括但不限于恶性循环、使用者怕被骗、意见下降等等,包括您方二辩也说了“商品拿走不问自取”,对吧?我想问一下对方,这种行为要如何定性?这和我们今天讨论的著作权问题有什么相关性吗?
其实像您方所说的1886年的《伯尔尼公约》,在国际上我们没有考虑这个变迁的问题。您方提到的问题很奇怪,你们真的认真查过数据吗?难道现在大家不再使用《伯尔尼公约》了吗?再者,由于它属于国际上的共识,所以我们普遍性使用自动取得制度是没有任何问题的。而且在《伯尔尼公约》下,大家有一个共同的防线,他们可以不用支付高昂的手续费及成本费就可以获得著作权,为什么就不行呢?
像你们所说的“普及怎么办?成本怎么办?”说句不好听的,自动取得制度没有什么成本问题。我不需要考虑作品的成本,我只是一个很小的作者,今天写了一篇文章,就可以取得这个权利,为什么就不行啊?很想让对方告诉我一下,我们为什么不可以。
其次,您方又提了一个在网络盛行的时代,AI版权的作品是否享有著作权的问题。我们常说作品是作者人格的延伸,那么AI有“人格权”吗?这是您方后续需要讲的问题。
最后,您方一直说了很多我们的弊端,但是从对方一辩开始,就没有听到您方的新制度是什么。为什么不给我们讲新制度?是你们也知道这个新制度无法实行吗?
然后,著作权的自动取得,包括我国在内的大多数国家著作权法的规定是:作品一经创作便自动取得著作权,也就是说,作品创作行为本身就构成著作权成立的充分条件。而你们在一篇稿中提到的作品登记是自愿登记,但这个自愿登记是对著作权保护客体和权利等基本情况的进一步明确,并非著作权的必要条件。我已经可以自动取得,为什么还要去登记?而且您一直在强调“自愿”,我确实能明白您方的意思,想通过自愿登记告诉大家“只有登记了之后才享有著作权”,对吧?但是您忽略了“自愿”的定语,它的定义是“非强制登记”,我国法律规定在某一部分作品是要强制登记的,强制登记之后才会享有诉讼的权利。
以上。
好,谢谢主席,在场各位。今天我们听到了反方跟我们讲了很多弊端,包括但不限于恶性循环、使用者怕被骗、意见下降等等,包括您方二辩也说了“商品拿走不问自取”,对吧?我想问一下对方,这种行为要如何定性?这和我们今天讨论的著作权问题有什么相关性吗?
其实像您方所说的1886年的《伯尔尼公约》,在国际上我们没有考虑这个变迁的问题。您方提到的问题很奇怪,你们真的认真查过数据吗?难道现在大家不再使用《伯尔尼公约》了吗?再者,由于它属于国际上的共识,所以我们普遍性使用自动取得制度是没有任何问题的。而且在《伯尔尼公约》下,大家有一个共同的防线,他们可以不用支付高昂的手续费及成本费就可以获得著作权,为什么就不行呢?
像你们所说的“普及怎么办?成本怎么办?”说句不好听的,自动取得制度没有什么成本问题。我不需要考虑作品的成本,我只是一个很小的作者,今天写了一篇文章,就可以取得这个权利,为什么就不行啊?很想让对方告诉我一下,我们为什么不可以。
其次,您方又提了一个在网络盛行的时代,AI版权的作品是否享有著作权的问题。我们常说作品是作者人格的延伸,那么AI有“人格权”吗?这是您方后续需要讲的问题。
最后,您方一直说了很多我们的弊端,但是从对方一辩开始,就没有听到您方的新制度是什么。为什么不给我们讲新制度?是你们也知道这个新制度无法实行吗?
然后,著作权的自动取得,包括我国在内的大多数国家著作权法的规定是:作品一经创作便自动取得著作权,也就是说,作品创作行为本身就构成著作权成立的充分条件。而你们在一篇稿中提到的作品登记是自愿登记,但这个自愿登记是对著作权保护客体和权利等基本情况的进一步明确,并非著作权的必要条件。我已经可以自动取得,为什么还要去登记?而且您一直在强调“自愿”,我确实能明白您方的意思,想通过自愿登记告诉大家“只有登记了之后才享有著作权”,对吧?但是您忽略了“自愿”的定语,它的定义是“非强制登记”,我国法律规定在某一部分作品是要强制登记的,强制登记之后才会享有诉讼的权利。
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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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喂,听得到吗?可以听清。好,现在开始。
如今我们处于一个信息化时代,大家知道信息化有多快,而非多复杂。以抖音举例,抖音一天上看,能从真实的短视频数量平均数的相近2000条。在如此庞大的数据值下,谁来确定仓储够吗?我举个例子,在巨大的一个仓库里,也有很多乱堆杂物,仓库的标价也没有权属信息,但法律规定它就是“不问自取”,用什么偷好呢?
不好意思,能重新来吗?这边出了点问题,他刚才……哦,不对,不好意思,不好意思。
哎呀,好商把东西卖给不知情的人,这对对方不便捷。第一种就是不法侵权,第二种就是错位授权。这两种情况都会导致一个结果,不是恶性循环,而是意愿下降。对于创作者,第二点,知道自己的作品被轻易使用后,却难以追责,会降低创作积极性和意愿。对使用者来说,害怕被骗,害怕面临风险,那我就不买了,这样合法不取得不付费的意愿也下降了。那么这个意愿下降最终会导致什么?我现在巨大的清晰追求,那就选择……(此处原文有歧义,保留原意)。
第二,您方跟我说,这个对国际咨询,对方辩友将国际通行公约视为最优,完全忽略了直接便捷性。不过其提到的伯尔尼公约,诞生于1886年,是一百多年前的产物,当时主要保护版权,但是在当前每秒钟产生1800个短视频的今天,是否还能完美适配?
第二,您方说弊端可以解决,这完全是理想化的冲击。请问普及了吗?成本下来了吗?这些都没完成的话,你跟我说未来会下来,我为什么要听未来这么太理想化了。
而且在当下AI盛行,AI绘画、AI写作的版权规定是提示词的作者,还是模式的开发者和平台?法律目前没有明确的规定,权利归属就出现了问题,但判决结果仍在探索,这创造了新的不确定性,不确定由谁来承担。
哦,大概是这样。不好意思,因为刚才我这边网断了,所以重新接了一下,当时用了43秒左右,还剩4秒要用吗?哦,不用了吧。好,感谢。
是。喂,听得到吗?可以听清。好,现在开始。
如今我们处于一个信息化时代,大家知道信息化有多快,而非多复杂。以抖音举例,抖音一天上看,能从真实的短视频数量平均数的相近2000条。在如此庞大的数据值下,谁来确定仓储够吗?我举个例子,在巨大的一个仓库里,也有很多乱堆杂物,仓库的标价也没有权属信息,但法律规定它就是“不问自取”,用什么偷好呢?
不好意思,能重新来吗?这边出了点问题,他刚才……哦,不对,不好意思,不好意思。
哎呀,好商把东西卖给不知情的人,这对对方不便捷。第一种就是不法侵权,第二种就是错位授权。这两种情况都会导致一个结果,不是恶性循环,而是意愿下降。对于创作者,第二点,知道自己的作品被轻易使用后,却难以追责,会降低创作积极性和意愿。对使用者来说,害怕被骗,害怕面临风险,那我就不买了,这样合法不取得不付费的意愿也下降了。那么这个意愿下降最终会导致什么?我现在巨大的清晰追求,那就选择……(此处原文有歧义,保留原意)。
第二,您方跟我说,这个对国际咨询,对方辩友将国际通行公约视为最优,完全忽略了直接便捷性。不过其提到的伯尔尼公约,诞生于1886年,是一百多年前的产物,当时主要保护版权,但是在当前每秒钟产生1800个短视频的今天,是否还能完美适配?
第二,您方说弊端可以解决,这完全是理想化的冲击。请问普及了吗?成本下来了吗?这些都没完成的话,你跟我说未来会下来,我为什么要听未来这么太理想化了。
而且在当下AI盛行,AI绘画、AI写作的版权规定是提示词的作者,还是模式的开发者和平台?法律目前没有明确的规定,权利归属就出现了问题,但判决结果仍在探索,这创造了新的不确定性,不确定由谁来承担。
哦,大概是这样。不好意思,因为刚才我这边网断了,所以重新接了一下,当时用了43秒左右,还剩4秒要用吗?哦,不用了吧。好,感谢。
以下为ai总结(感谢来自 刘圣韬 学长的精彩ai prompt!基座大模型为豆包。)
疾病环节由正方线发起,参译解析时。
正方二辩:哦,不好意思,我刚麦没开好。谢谢主席问候在场各位,想问对方一个问题:您方今天要构建的这个新制度、新规则究竟是什么?
反方二辩:我方有提到,我们会论证有一个新的解决方案,是当今学者提出的解决措施,它会既有你们的优点,也会把这些弊端解决好。
正方二辩:这个问题已解决好?我来问你,您方说《伯尔尼公约》不好,所以我们还在前行。但我方有论据表明,它明确指出互联网的全球性给领土性的著作权带来了巨大压力,这已明确表明当今的制度已不能适应当今时代的发展。制度确实如你们所说,需要时间发展,但你不能所有的东西都推给它,让它发展。
反方二辩:刨除第二个问题,你方告诉我说登记制度不需要成本,我方有论据表明:100岁以下的作品需要付200块钱,此类作品直至影视作品可以达到2000块钱。
正方二辩:请给到我的问题。不知道你方在说什么,你方说了一个《伯尔尼公约》,还有互联网的巴拉巴拉一大堆。那么请问,这个制度这么不好,你们要通过什么样的方法去把它颠覆了呢?还有您方一直没有回答我刚刚的问题,你们的新规则和新内容究竟是什么?你们一直不敢告诉我们的原因就是因为你们也知道它不能实现吗?你们的背书在哪里,数据在哪里呢?请问。
反方二辩:你一直一直在给我扯,我们不敢好奇。现在我已经告诉你,我们现在有一个当今学者提出的方案,但具体是什么,你们自己去查,这是举证责任。
正方二辩:第2点,你一直如果说听不懂,觉得你态度确实有点差啊。《伯尔尼公约》制度,我只能告诉你这个制度已经不能适应当今数字化时代的发展,这一点我帮你去阐述。你一直在回避这个问题,举证责任在我们身上,我不知道你们定义何为。
反方二辩:然后最后一点,您方所说的这个纠纷问题,好像没有解决。纠纷产生的速度已经远超于司法系统可以解决的速度,这一点你们如何解决?
正方二辩:想问一下您方什么样的诉讼?您方的数据和背书在哪里?
反方二辩:我方什么时候没有提过我们这个诉讼吗?您一直闭口不谈的这个新规则,是区块链技术吗?是那篇论文吗?不是。但是如果你们之后要这个数据的话,我们可以发Word文档给你。
正方二辩:这个问题我可以在最后给你们说。
反方二辩:现在时间到了。
(反方时间到,正方发言)
正方二辩:好的,感谢对方。对方今天从头到尾,包括我的对辩和盘问,都没有告诉我他们的新制度究竟是什么,这让我真的很无助,我不知道该怎么反驳这个东西了。
像您方说的,我们的成本问题。像这视听作品每分钟要200块钱,最高要2000块钱,我在网上剪一个我CP的视频,要花2000块钱登记的话,那我还会愿意创造这个作品吗?对吧?
还有,您方跟我讲《伯尔尼公约》现在已经无法适应时代的发展了,那您方究竟要怎么解决呢?它既然这么不好的话,您方要怎么去改变它、解决这个问题呢?
还有,像自动取得制度,它如今有种种弊端,但是您方也没有告诉我,您方会通过一个什么样的新规则来解决这个弊端。
其次,您方从头到尾在抨击我们有多不好多不好,但是我没有看到您方的这个利好究竟在哪里。
还有您方所说的,哪怕您方今天提出来的这个规则具有可实用性,那么它如何能确定颠覆原本规则之后,它的利好就一定要大于它的损害呢?请您方举证一下。
感谢对方二辩。
疾病环节由正方线发起,参译解析时。
正方二辩:哦,不好意思,我刚麦没开好。谢谢主席问候在场各位,想问对方一个问题:您方今天要构建的这个新制度、新规则究竟是什么?
反方二辩:我方有提到,我们会论证有一个新的解决方案,是当今学者提出的解决措施,它会既有你们的优点,也会把这些弊端解决好。
正方二辩:这个问题已解决好?我来问你,您方说《伯尔尼公约》不好,所以我们还在前行。但我方有论据表明,它明确指出互联网的全球性给领土性的著作权带来了巨大压力,这已明确表明当今的制度已不能适应当今时代的发展。制度确实如你们所说,需要时间发展,但你不能所有的东西都推给它,让它发展。
反方二辩:刨除第二个问题,你方告诉我说登记制度不需要成本,我方有论据表明:100岁以下的作品需要付200块钱,此类作品直至影视作品可以达到2000块钱。
正方二辩:请给到我的问题。不知道你方在说什么,你方说了一个《伯尔尼公约》,还有互联网的巴拉巴拉一大堆。那么请问,这个制度这么不好,你们要通过什么样的方法去把它颠覆了呢?还有您方一直没有回答我刚刚的问题,你们的新规则和新内容究竟是什么?你们一直不敢告诉我们的原因就是因为你们也知道它不能实现吗?你们的背书在哪里,数据在哪里呢?请问。
反方二辩:你一直一直在给我扯,我们不敢好奇。现在我已经告诉你,我们现在有一个当今学者提出的方案,但具体是什么,你们自己去查,这是举证责任。
正方二辩:第2点,你一直如果说听不懂,觉得你态度确实有点差啊。《伯尔尼公约》制度,我只能告诉你这个制度已经不能适应当今数字化时代的发展,这一点我帮你去阐述。你一直在回避这个问题,举证责任在我们身上,我不知道你们定义何为。
反方二辩:然后最后一点,您方所说的这个纠纷问题,好像没有解决。纠纷产生的速度已经远超于司法系统可以解决的速度,这一点你们如何解决?
正方二辩:想问一下您方什么样的诉讼?您方的数据和背书在哪里?
反方二辩:我方什么时候没有提过我们这个诉讼吗?您一直闭口不谈的这个新规则,是区块链技术吗?是那篇论文吗?不是。但是如果你们之后要这个数据的话,我们可以发Word文档给你。
正方二辩:这个问题我可以在最后给你们说。
反方二辩:现在时间到了。
(反方时间到,正方发言)
正方二辩:好的,感谢对方。对方今天从头到尾,包括我的对辩和盘问,都没有告诉我他们的新制度究竟是什么,这让我真的很无助,我不知道该怎么反驳这个东西了。
像您方说的,我们的成本问题。像这视听作品每分钟要200块钱,最高要2000块钱,我在网上剪一个我CP的视频,要花2000块钱登记的话,那我还会愿意创造这个作品吗?对吧?
还有,您方跟我讲《伯尔尼公约》现在已经无法适应时代的发展了,那您方究竟要怎么解决呢?它既然这么不好的话,您方要怎么去改变它、解决这个问题呢?
还有,像自动取得制度,它如今有种种弊端,但是您方也没有告诉我,您方会通过一个什么样的新规则来解决这个弊端。
其次,您方从头到尾在抨击我们有多不好多不好,但是我没有看到您方的这个利好究竟在哪里。
还有您方所说的,哪怕您方今天提出来的这个规则具有可实用性,那么它如何能确定颠覆原本规则之后,它的利好就一定要大于它的损害呢?请您方举证一下。
感谢对方二辩。
以下为ai总结(感谢来自 刘圣韬 学长的精彩ai prompt!基座大模型为豆包。)
关键攻防节点:
可以听到。好,我太好奇了,同学,你们的利弊比较是怎么进行的呀?首先我方的利弊比较是基于何种方式?它的这个方式是否能够很好地保护著作权?如果能,那是不是就是利大于弊;如果不能,是不是就弊大于利?为什么呢?
你们都没有办法,既然你们是自动取得,同学,我们比的不是自动取得制度的利弊吗?跟保护著作权的关系在哪?那请问你们觉得自动取得好的话,那它为什么确实存在问题?首先你不能反问我,其次咱们就觉得我们没有办法更好地保护到著作权人,那你们更好保护著作权人的方法是什么呢?
我们有自己的方法,我们在这做保留啊。你们做保留的话,我们就没办法往下推进了呀,因为你会发现你做保留这个东西根本没有办法落实到中国。因为你会发现你做保留这个东西根本没有办法落实到中国现有的法律制度当中,因为现有的法律制度如果能落实,为什么不改变呢?
二辩:喂。 反方二辩:哎。 为什么不改?也就是因为它正在随电,为什么你们不立刻改变?问题在哪里?就是因为你没有弊端,当前没有改变的动力在哪里?这个改变就是因为我们觉得同学,我们现在的确有在改变的,举证在哪里?我们想要它改变,OK,因为它所以发现没有,对方同学一直在讲的是他们希望这种制度能够被改变,这是为什么不改变?因为他们那个制度根本没办法落实在中国呀。
好,四位同学,你们那个制度无非就是登记那个什么自愿登记,改成强制登记,然后辅以区块链技术,这最多能说明什么?在自愿取得的基础上再辅以登记,你的制度无非就是这样。我问一下同学,所以你这个制度带来的风险,对现有制度的冲击,这一部分利弊比较是怎么比出来的?
你行,能再说一遍吗?我说你们的制度无非就那样,然后你们对于应对现有自动取得制度带来的冲击,你的利弊比较是怎么比出来的呀?
我们还没有说我们的制度呢,现在不是说是自动取得了,怎么比的呢?同学,我前面去质问的时候已经问了。同学你好,你的制度无非你要讲一个新制度,新制度必然对现有制度带来冲击,这一部分冲击和你新制度带来的利好,你是怎么比出来的呀?
申请,我们没有说我们的新制度,但不重要,大家的冲击力和利好你比不出来,这是对方论证最大的漏洞,他们根本不敢面对对现有制度带来的冲击。
同学,我接着问你啊,博尔尼公约禁止成员国以登记作为获得权利的前提,所以如果你想要推行新制度,中国必然要从这个公约里退出,没错吧?
一辩:我看您是拿这个公约来约束我们,我不知道意义何在啊。同学,取得的目的不都是为了确权吗?同学,我在听。好,这个制度是中国和其他国际国家共同缔结的公约,根据公约,中国公民的作品在其他成员国自动获得版权保护。那么按照你推行的新制度,中国公民的作品没有办法在海外得到保护,你要怎么办呢?难道推行这个新的措施要取代原有的措施吗?我们并不承认自动取得了,你都不要原有的自动取得制度了,所以你今天讲的所有利好都是自动取得制度自己的完善和发展罢了。这个东西在国际上有一个明确的定义,你那些所谓的自愿登记也好,所谓的登记制度也好,只要是没有完全取缔自动取得制度,定义上都归属于我方的利好。
这里我截到这里,那同学我接着问你啊,退出博尔尼公约之后,导致中国的作品没有办法在海外受到保护,你要怎么解决这个问题?
二辩:请问是没有开麦吗?听不见。 反方二辩:刚打掉的,你们能重新说吗? 哎,好,那我重新讲一遍。我讲的还是你只要没有完全颠覆自动取得制度,根据国际上的定义,你不管是对现有制度再完善也好,补充登记制度也好,在定义上都归结于自动取得制度。你有定义背书吗?你有定义背书吗?我告诉你我现在的一个更好的方案,就是给你有一定...你现在一直在回避问题,我说的是,这是我问你问题的环节,这是我的提问环节,OK?所以对方同学完全没有定义背书,他们隐瞒了他们的新制度。那无所谓,他们讲的是,我们会对现有制度进行补充,但是在国际上的定义,对现有制度进行补充,这个东西就叫做自动取得制度。这个我在问对方有没有法律上的背书,他方没有。
最后,我很好奇啊,你们的那个如果是使用登记制度的话,登记成本每视频作品每分钟要200块钱,最高要2000块钱,我剪一个三分钟的视频要600块钱,登记制度你告诉我多少人有钱去登记?所以登记量少呀,现在才只有5%啊。所以就是因为登记量少,成本高,是登记制度最大的弊端。如果没有成本问题,不可能保证每一个图片、每一个文字、每一个随手拍的视频都得到版权保护,这个他方无法解决的问题。
同学,我现在问你啊,不能完全取得非作品思想的问题,没错吧?
反方二辩:可以可以回应一下的。 问的是事实啊,不回应的话,那我们进入下一个环节好。
可以听到。好,我太好奇了,同学,你们的利弊比较是怎么进行的呀?首先我方的利弊比较是基于何种方式?它的这个方式是否能够很好地保护著作权?如果能,那是不是就是利大于弊;如果不能,是不是就弊大于利?为什么呢?
你们都没有办法,既然你们是自动取得,同学,我们比的不是自动取得制度的利弊吗?跟保护著作权的关系在哪?那请问你们觉得自动取得好的话,那它为什么确实存在问题?首先你不能反问我,其次咱们就觉得我们没有办法更好地保护到著作权人,那你们更好保护著作权人的方法是什么呢?
我们有自己的方法,我们在这做保留啊。你们做保留的话,我们就没办法往下推进了呀,因为你会发现你做保留这个东西根本没有办法落实到中国。因为你会发现你做保留这个东西根本没有办法落实到中国现有的法律制度当中,因为现有的法律制度如果能落实,为什么不改变呢?
二辩:喂。 反方二辩:哎。 为什么不改?也就是因为它正在随电,为什么你们不立刻改变?问题在哪里?就是因为你没有弊端,当前没有改变的动力在哪里?这个改变就是因为我们觉得同学,我们现在的确有在改变的,举证在哪里?我们想要它改变,OK,因为它所以发现没有,对方同学一直在讲的是他们希望这种制度能够被改变,这是为什么不改变?因为他们那个制度根本没办法落实在中国呀。
好,四位同学,你们那个制度无非就是登记那个什么自愿登记,改成强制登记,然后辅以区块链技术,这最多能说明什么?在自愿取得的基础上再辅以登记,你的制度无非就是这样。我问一下同学,所以你这个制度带来的风险,对现有制度的冲击,这一部分利弊比较是怎么比出来的?
你行,能再说一遍吗?我说你们的制度无非就那样,然后你们对于应对现有自动取得制度带来的冲击,你的利弊比较是怎么比出来的呀?
我们还没有说我们的制度呢,现在不是说是自动取得了,怎么比的呢?同学,我前面去质问的时候已经问了。同学你好,你的制度无非你要讲一个新制度,新制度必然对现有制度带来冲击,这一部分冲击和你新制度带来的利好,你是怎么比出来的呀?
申请,我们没有说我们的新制度,但不重要,大家的冲击力和利好你比不出来,这是对方论证最大的漏洞,他们根本不敢面对对现有制度带来的冲击。
同学,我接着问你啊,博尔尼公约禁止成员国以登记作为获得权利的前提,所以如果你想要推行新制度,中国必然要从这个公约里退出,没错吧?
一辩:我看您是拿这个公约来约束我们,我不知道意义何在啊。同学,取得的目的不都是为了确权吗?同学,我在听。好,这个制度是中国和其他国际国家共同缔结的公约,根据公约,中国公民的作品在其他成员国自动获得版权保护。那么按照你推行的新制度,中国公民的作品没有办法在海外得到保护,你要怎么办呢?难道推行这个新的措施要取代原有的措施吗?我们并不承认自动取得了,你都不要原有的自动取得制度了,所以你今天讲的所有利好都是自动取得制度自己的完善和发展罢了。这个东西在国际上有一个明确的定义,你那些所谓的自愿登记也好,所谓的登记制度也好,只要是没有完全取缔自动取得制度,定义上都归属于我方的利好。
这里我截到这里,那同学我接着问你啊,退出博尔尼公约之后,导致中国的作品没有办法在海外受到保护,你要怎么解决这个问题?
二辩:请问是没有开麦吗?听不见。 反方二辩:刚打掉的,你们能重新说吗? 哎,好,那我重新讲一遍。我讲的还是你只要没有完全颠覆自动取得制度,根据国际上的定义,你不管是对现有制度再完善也好,补充登记制度也好,在定义上都归结于自动取得制度。你有定义背书吗?你有定义背书吗?我告诉你我现在的一个更好的方案,就是给你有一定...你现在一直在回避问题,我说的是,这是我问你问题的环节,这是我的提问环节,OK?所以对方同学完全没有定义背书,他们隐瞒了他们的新制度。那无所谓,他们讲的是,我们会对现有制度进行补充,但是在国际上的定义,对现有制度进行补充,这个东西就叫做自动取得制度。这个我在问对方有没有法律上的背书,他方没有。
最后,我很好奇啊,你们的那个如果是使用登记制度的话,登记成本每视频作品每分钟要200块钱,最高要2000块钱,我剪一个三分钟的视频要600块钱,登记制度你告诉我多少人有钱去登记?所以登记量少呀,现在才只有5%啊。所以就是因为登记量少,成本高,是登记制度最大的弊端。如果没有成本问题,不可能保证每一个图片、每一个文字、每一个随手拍的视频都得到版权保护,这个他方无法解决的问题。
同学,我现在问你啊,不能完全取得非作品思想的问题,没错吧?
反方二辩:可以可以回应一下的。 问的是事实啊,不回应的话,那我们进入下一个环节好。
以下为ai总结(感谢来自 刘圣韬 学长的精彩ai prompt!基座大模型为豆包。)
graph TD
A[正方三辩提问] -->|启动问题:利弊比较标准| B(反方未明确回应)
A -->|追击:自动取得与著作权保护的关联性| C(反方回避核心比较)
A -->|揭露漏洞:新制度对现有体系冲击未论证| D(反方承认"还没有说我们的制度")
A -->|法律依据攻击:伯尔尼公约约束| E(反方⊣质疑公约约束意义)
A -->|归谬论证:登记成本问题| F(反方未有效回应)
A -->|事实确认:非作品思想保护局限| G(反方要求回应但未实质回答)
style A fill:#f9f,stroke:#333,stroke-width:2px
style B,C,D,E,F,G fill:#9f9,stroke:#333,stroke-width:1px
发言主席,我们可以开始了吗?大家能听清楚吗?
可以的。感谢主席和在场各位。那么,正方一辩,我想请问您是否同意著作权制度的主要功能是定分止争,也就是明确权利归属,他有这个权利。请您回答是或者否。
我觉得您这样的问法是违规的。我方认为它有这样的功能。这个问题我方结下。您方一直在考虑问题,那么进行下一个。
那么请问对方辩友,在自动取得原则下,权利诞生的唯一标志是创作。那么请问这于一部小说的初稿和一部长篇小说的终稿,这个完成的节点是否一样清晰呢?您不觉得这个判断标准太主观了吗?我相信每个人对于完成的定义都是不一样的,请您方不要强解。
首先我们要分情况来看。今天我们看到纸质作品,定稿即可;电子版的话,手机里的录入过程会有记录,我们完全可以通过记录明确完成时间。但是我们不能说所有东西都有同样的标准,因为不同的作品有不同的特征。
好的,反方辩友。那也就是说你也觉得这个观点太主观了?每个作品,甚至每一个个人创造的每一部分内容,他的完成标准都是不一样的?那么我们进行下一个问题。
哦,您是否同意确权是权利稳定的前提?不好意思,你不是对方辩友吗?您再说一遍,我没太听清,信号有点糊。
好的。请问您是否同意确权是权利稳定的前提,即明确权利的归属是一项权利稳定的前提?
它确实是一项前提,但未必是唯一前提。我方的立场是明确的。
好,那到此为止。既然对方辩友已经承认它是其中一个核心前提,那我们暂时达成共识。请对方辩友告诉我,在自动取得方式下是如何确权的?
自动取得方式下,作品完成即受保护,不需要附加任何前提,我的作品自完成时即受保护。那你所谓的确权是形式上的还是实质上的?请你方向我阐释这两个的区别。
我方认为它得到实质保护了。
好的。如果是形式上的话,那它一定会有一定的权利外观,比如公示效率;如果是实质上的话,那如何证明该实质性呢?
所以我们看到的是作品完成即受保护,不仅有人身权,还有财产权。
好的。您一直没有正面回答我的问题。那么,您方大谈自动取得的便利与低成本,但是所谓的便利就像是给每个人发了一张没有姓名、没有日期、没有防伪标记的空头支票。当您真的想去兑换它去维权的时候,才会发现它一文不值。那么对方辩友,您是否同意:一个无法被清晰证明和有效执行的权利,实际价值是会大打折扣的?请回答我是或者否。
登记注册制度比这更严重,所以我们选择用自动取得。
那你有数据吗?有案例吗?有证据吗?你方都没有,为什么要我方提供?
我发现你有所保留。因为现在是我在问你。那好,这个问题有所保留。那我们进行下一个。您方是否同意……我们来看一个具体的例子:抖音上一位普通的创作者,当他发现自己的短视频被抄袭时,在自动取得制度下,他维权需要做的第一件事是什么?请您回答我。
你是继续问我吗?是的。我发了一个跳舞的视频,这有问题吗?
那请问,如果你权益被侵犯了,你要做的第一件事情是什么?是维权的第一步,不是取得权利。我被侵犯权利了,做的第一步肯定得去找他沟通,但万一是无意的呢?
那好,假如对方确实是故意的,那您接下来呢?您要走司法程序吗?
对方是故意的,抖音有原创保护联盟。同学,我想提醒你一件事情,我们现在是站在法律的立场上讨论这件事情,抖音毕竟只是第三方平台,它的力度和程度可能都赶不上法律的强制力。
所以说,那也就是说您在权利被侵犯的时候,不会选择走司法途径?
看看我是什么被侵犯了。我跳个舞被侵犯了,我找原创联盟;如果我创作一个获得诺贝尔奖的小说被侵犯了,我肯定走司法程序。
好的,这个问题到此为止。请问当您选择走司法程序的时候,您是否承认,法律的基本原则是谁主张谁举证,在没有特殊规定的情况下?
我懂法是好的,感谢。
发言主席,我们可以开始了吗?大家能听清楚吗?
可以的。感谢主席和在场各位。那么,正方一辩,我想请问您是否同意著作权制度的主要功能是定分止争,也就是明确权利归属,他有这个权利。请您回答是或者否。
我觉得您这样的问法是违规的。我方认为它有这样的功能。这个问题我方结下。您方一直在考虑问题,那么进行下一个。
那么请问对方辩友,在自动取得原则下,权利诞生的唯一标志是创作。那么请问这于一部小说的初稿和一部长篇小说的终稿,这个完成的节点是否一样清晰呢?您不觉得这个判断标准太主观了吗?我相信每个人对于完成的定义都是不一样的,请您方不要强解。
首先我们要分情况来看。今天我们看到纸质作品,定稿即可;电子版的话,手机里的录入过程会有记录,我们完全可以通过记录明确完成时间。但是我们不能说所有东西都有同样的标准,因为不同的作品有不同的特征。
好的,反方辩友。那也就是说你也觉得这个观点太主观了?每个作品,甚至每一个个人创造的每一部分内容,他的完成标准都是不一样的?那么我们进行下一个问题。
哦,您是否同意确权是权利稳定的前提?不好意思,你不是对方辩友吗?您再说一遍,我没太听清,信号有点糊。
好的。请问您是否同意确权是权利稳定的前提,即明确权利的归属是一项权利稳定的前提?
它确实是一项前提,但未必是唯一前提。我方的立场是明确的。
好,那到此为止。既然对方辩友已经承认它是其中一个核心前提,那我们暂时达成共识。请对方辩友告诉我,在自动取得方式下是如何确权的?
自动取得方式下,作品完成即受保护,不需要附加任何前提,我的作品自完成时即受保护。那你所谓的确权是形式上的还是实质上的?请你方向我阐释这两个的区别。
我方认为它得到实质保护了。
好的。如果是形式上的话,那它一定会有一定的权利外观,比如公示效率;如果是实质上的话,那如何证明该实质性呢?
所以我们看到的是作品完成即受保护,不仅有人身权,还有财产权。
好的。您一直没有正面回答我的问题。那么,您方大谈自动取得的便利与低成本,但是所谓的便利就像是给每个人发了一张没有姓名、没有日期、没有防伪标记的空头支票。当您真的想去兑换它去维权的时候,才会发现它一文不值。那么对方辩友,您是否同意:一个无法被清晰证明和有效执行的权利,实际价值是会大打折扣的?请回答我是或者否。
登记注册制度比这更严重,所以我们选择用自动取得。
那你有数据吗?有案例吗?有证据吗?你方都没有,为什么要我方提供?
我发现你有所保留。因为现在是我在问你。那好,这个问题有所保留。那我们进行下一个。您方是否同意……我们来看一个具体的例子:抖音上一位普通的创作者,当他发现自己的短视频被抄袭时,在自动取得制度下,他维权需要做的第一件事是什么?请您回答我。
你是继续问我吗?是的。我发了一个跳舞的视频,这有问题吗?
那请问,如果你权益被侵犯了,你要做的第一件事情是什么?是维权的第一步,不是取得权利。我被侵犯权利了,做的第一步肯定得去找他沟通,但万一是无意的呢?
那好,假如对方确实是故意的,那您接下来呢?您要走司法程序吗?
对方是故意的,抖音有原创保护联盟。同学,我想提醒你一件事情,我们现在是站在法律的立场上讨论这件事情,抖音毕竟只是第三方平台,它的力度和程度可能都赶不上法律的强制力。
所以说,那也就是说您在权利被侵犯的时候,不会选择走司法途径?
看看我是什么被侵犯了。我跳个舞被侵犯了,我找原创联盟;如果我创作一个获得诺贝尔奖的小说被侵犯了,我肯定走司法程序。
好的,这个问题到此为止。请问当您选择走司法程序的时候,您是否承认,法律的基本原则是谁主张谁举证,在没有特殊规定的情况下?
我懂法是好的,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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攻防转换节点:第3轮确权机制追问后,正方从"权利取得"转向"权利行使",试图用平台机制替代司法程序;第5轮反方通过区分"平台调解"与"司法强制力"重新拉回法律框架
那我觉得今天这帮辩手打的态度非常的不真诚。我也觉得你们的论证不应该像这样是或否来提问,因为这样的论证没有任何的效率。能不能说什么想要的答案呢?然后你就说就跟一个狮和狗,然后下一个结论,这不就是在强点了。最后也没感觉到这距离到底效率在哪里。
然后我们今天比较的平台,你们也说了是利弊比较吗?你们都觉得这个厉害那么大的问题,一个新制度嘛。所以今天这道题无非也就是我们两种制度的比较,你们的制度无非要么就是登记制度,要么就是辅以什么新技术、AI、区块链那些东西,无非就是这几种方法罢了。你们拿出一个新制度,我们对你的新制度提出质疑啊,你们到底能不能落实你们的区分点,到底路径在哪里,这才是我们今天双方讨论的辩题讨论的意义。
所以说对方同学今天提到新制度,说好你们保留,就是我们尊重大家保留的权利,那么你们在保留的情况下,是不是也要面对我们提出的问题啊?比如说你们讲的登记制度,你们说我们是在完善登记制度的一种新制度,那么你们完善登记制度,它就不叫做自愿,它就不叫做一种新制度呀。因为我国的制度就是自动取得辅以自愿登记,你们对于自愿登记这里任何的完善都会归结到自动取得制度的利好这里。这是我们今天聊的定义上的部分。这里除非你给我拿出一个国际上新的权威背书,否则我方会给大家讲的这个权威背书,就是你在不断完善登记制度的情况下,没有更改掉自动取得这个大制度,这个制度还叫自动取得。
确实对方要背书的原因,我们就开始聊巧言令色。你们那个权属确认难,他说啊,那你们的完成时间呢?当然不同作品有不同的完成时间呀。绘画我打一个草稿,我跟你说,那这可能就是完成了吧;那我写文章写一个大纲好歹就完成了。你不能说这个思路在我脑子里灵感迸发的一瞬间就完成了,这才是权属确认难。我们给大家的态度是不同作品分类讨论,不同分析。而他们面对权属举证难的问题时,登记的机关不统一,登记的权威性没办法保护,各个登记机关的登记程序和归类审查标准都存在差异,他们有选手会归结为举证难的问题啊,这是我们刚才讨论的部分。
感谢正方三辩小结。
那我觉得今天这帮辩手打的态度非常的不真诚。我也觉得你们的论证不应该像这样是或否来提问,因为这样的论证没有任何的效率。能不能说什么想要的答案呢?然后你就说就跟一个狮和狗,然后下一个结论,这不就是在强点了。最后也没感觉到这距离到底效率在哪里。
然后我们今天比较的平台,你们也说了是利弊比较吗?你们都觉得这个厉害那么大的问题,一个新制度嘛。所以今天这道题无非也就是我们两种制度的比较,你们的制度无非要么就是登记制度,要么就是辅以什么新技术、AI、区块链那些东西,无非就是这几种方法罢了。你们拿出一个新制度,我们对你的新制度提出质疑啊,你们到底能不能落实你们的区分点,到底路径在哪里,这才是我们今天双方讨论的辩题讨论的意义。
所以说对方同学今天提到新制度,说好你们保留,就是我们尊重大家保留的权利,那么你们在保留的情况下,是不是也要面对我们提出的问题啊?比如说你们讲的登记制度,你们说我们是在完善登记制度的一种新制度,那么你们完善登记制度,它就不叫做自愿,它就不叫做一种新制度呀。因为我国的制度就是自动取得辅以自愿登记,你们对于自愿登记这里任何的完善都会归结到自动取得制度的利好这里。这是我们今天聊的定义上的部分。这里除非你给我拿出一个国际上新的权威背书,否则我方会给大家讲的这个权威背书,就是你在不断完善登记制度的情况下,没有更改掉自动取得这个大制度,这个制度还叫自动取得。
确实对方要背书的原因,我们就开始聊巧言令色。你们那个权属确认难,他说啊,那你们的完成时间呢?当然不同作品有不同的完成时间呀。绘画我打一个草稿,我跟你说,那这可能就是完成了吧;那我写文章写一个大纲好歹就完成了。你不能说这个思路在我脑子里灵感迸发的一瞬间就完成了,这才是权属确认难。我们给大家的态度是不同作品分类讨论,不同分析。而他们面对权属举证难的问题时,登记的机关不统一,登记的权威性没办法保护,各个登记机关的登记程序和归类审查标准都存在差异,他们有选手会归结为举证难的问题啊,这是我们刚才讨论的部分。
感谢正方三辩小结。
以下为ai总结(感谢来自 刘圣韬 学长的精彩ai prompt!基座大模型为豆包。)
刘俊芳:发起发言。同学,我问你一个问题啊,您方一直在说这个自动取得是一个空头支票,你方举证在哪里啊?能听到吗?同学。是我的问题吗?是我听不见了,我这边能听到,我先听吗?能听到,能听到。反方想向我了解空头支票是什么对吧?
对方辩友:嗯。
刘俊芳:不好意思同学,我们是正方啊,不好意思啊。正方想向我们了解空头支票是什么,对吧?
对方辩友:对。以您方提出来的,自动取得制度是一个空头支票啊,你光举证在哪里啊?不是谁主张谁举证吗?
刘俊芳:那好,那我现在就向您解释一下这个空头支票是什么意思啊。就这个自动取得制度之下,也就意味着你的创作作品完成的那一瞬间,或者说是在完成时,你就取得了这项权利啊。OK,这没有问题。这项权利暂时属于你,可是啊,当有其他人跳出来同时向你主张这项权利的时候啊,或者在你的权利受到侵犯的时候,你需要去维权的时候,你的成功几率有多大呢?你方有数据吗?
对方辩友:但是我方确实有数据的话。
刘俊芳:咋了咋了,为啥就不属于我的呢?我自动取得,我写出来这个东西就是我的呀。他他他侵犯我的权利,那我告诉他我是什么时候完成的不就好了呀?为什么说我的这个不能成功呢?
对方辩友:其次,在著作权侵权的方面,知识产权案件占比不足5%,为什么我们就一定会产生这个诉讼呢?您方举证呀。
刘俊芳:5%是,您方意思是5%是一个极其小众的数字,所以就可以不在乎了,对吗?这完全是一种侥幸心理啊。我们不能用极小的数字来掩盖它背后巨大的缺陷呀。您能不能一直以这种侥幸的心理,那么少数的权利就不应该得到保护了吗?难道一项制度的好坏、利弊判断标准难道是支持大多数?大多数人的权益得到保护,大多数人得到满意,那就完美了吗?
对方辩友:我们从来没有说过51%是很小的数字我们就不看了,我方一直也在不断进步吧,法律在完善吧。所以像您方所说的,难道在您方的新制度下就一定能够解决吗?您方是在说您方制度利好,请问利好究竟在哪?为什么对我们一点都不谈呢?
刘俊芳:这个有所保留,是保留100%吗?
对方辩友:其次,对方一直在谈到《伯尔尼公约》,它是1886年,难道它现在失效了吗?为什么我们就不可以谈呢?难道国际上形势就不可以看了吗?我们不仅要聊国内,也要聊国际吧。国际上基本上大多数的国家都在用自动取得制度吧,为什么就不可以成为我们的一部分优势呢?
刘俊芳:好了,你告诉他的自己给我说,你们这个著作权自动取得,可以降低门槛。那现在我们有数据说,30%的著作权纠纷,因权利归属问题败诉,因为30%的人因为无法证明自己是原始创作者而败诉。这个制度本应该是保护创作者,但是你们的制度却涉及到高成本,实质是惩罚了那些遵守规则但没有能力去完善证据制度的创作者。难道就因为我没有完善,所以我就应该败诉吗?所以我就得不到我自己创作的作品吗?
对方辩友:问你他有问题啊,他究竟是怎么提起这个诉讼的,怎么产生这个诉讼的呀?就是因为您方的权利没有办法确定,所以才导致了后面整个作品保护的周期不够完整。它只在一开始的确权环节得到了确权,那后面呢,后来呢,之后呢?受到侵权的你怎么办?你花前面那点时间去把你的权利确定下来,难道你要花上万块钱去打一个官司,去找那些证据去反诉所有的过去吗?我想请问您。
刘俊芳:美国目前使用的制度下,自动取得制度就是取得著作权的一种形式。其次像您方今天提到的自愿登记和强制登记啊,强制登记是我方给你提出来的一个反面的定义。自愿登记在你方知不知道什么情况下能产生这种争讼的?是他得拿着他的作品,他自愿去登记了之后,首先他享有的就是著作权,之后他自愿登记了,然后他才能够提起诉讼的。你说的自愿登记就是著作权自动取得的一种方式啊,难道你们不认吗?
对方辩友:我方一直从头到尾跟您讲的就是这个自愿登记,它并不能够让这个作品产生著作权,而著作权是我完成之时我就自动获取的,而自愿登记只是对著作权属的一种补充而已,它不是成立著作权的必要条件。我们是以法为根据,不是你们方,您们刚说了不算,这不算。这个自愿登记就是著作权自动取得的一种方式,这是事实。
刘俊芳:好同学,先回你前几个问题啊。首先第一个你说30%和5%的诉讼,那剩下的70%和95%的人是谁在保护呢?就是我们在保护你们制度改变了之后,能保护到这么多的人,这才是利弊比较。可是你们举不出来这个数据,所以我们才说我方制度比你更好。
对方辩友:其次,你刚才提到一个说公约,美国的《独立宣言》宣布于1776年,到现在还在用啊,为什么不能谈《伯尔尼公约》?其次,我方取得权益,我们方主张的是获得了这部分权益之后被侵权,根据不同标准来判断这个形式,要不要根据我们的那个方式和标准来去决定要不要通过诉讼,而不是您方所说的,今天我取得的权利被侵权了,我就一定要走司法这条道路。
刘俊芳:还有,从同学你方到底告诉我,你方的利弊比较到底是怎么比的?一个现在是好的吗?这个问题不好意思,你可以重说一下吗?不,因为刚才很糊,完全听不清。
对方辩友:彩芳,那个问题可以重复一下吗?我说一个东西现在还在用,就一定能证明它是好的吗?说明现在海外在用,就有这部分人受到保护,而如果你要提出一个新的东西,你要给我举证这部分被保护的人,他们受到的保护比现在的制度下更大,才能证明他这个制度不好。没有举证的话,你只是在口嗨啊。
刘俊芳:我们现在讨论的辩题是著作权自动取得的方式是利大于弊还是弊大于利?我们提供的解决方案只能说我们有更优的方式,但这个东西实不实用,不是学者提出来的,你去找学者呀。还有,对方辩友告诉我,70%的人是你在保护,你有证据证明70%是你在保护人,不是因为其他原因吗?今天我们也没有告诉你,所以今天你方要告诉我的是要论证到它的利,利远远大于弊,你不能告诉我空口无凭,让我去找学者。
对方辩友:今天我好像想告诉了,今天我的作品先完成了,但是我没有去登记,但是今天有人捷足先登,将我的作品登记了,我又该怎么去维权?这是在您方制度下,完全无法规避的弊端。
刘俊芳:诉讼。辩友,刚刚您说的那个,如果别人会去恶意使用的话,你可以看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诚信原则。可以去维权。嗯,所以他的举证很容易,他能更好保护我,就是你方刚跟我详细论证到的。
对方辩友:对方辩友,那你现在没有给我问问题吗?我现在想知道,就是前面我退群的时候,你们也说了,他这个权属是否要求权利人必须公示创作时间呢?
刘俊芳:太好了,所以自愿登记的问题,他们完全没有解决的方法。他告诉我根据诚信原则,如果诚信原则这么有用,就不会出现我们上一轮的辩题了。我们上一轮讲的那个恶意注册制度,恶意取得那个恶,恶意抢注,这个根本不会有这个问题存在的。这个问题不就是现在法律的漏洞吗?他们怎么完善,没有完善的方法。他说自动取得是权属不确定,但是我发现他们的登记制度好像更是权属不确定的,因为登记机关不统一,登记权威性应该怎么保护呢?
对方辩友:OK。嗯,好的,要结束了吗?哎,要说完了,不好意思,刚才点错了。没事,就到时间就算了。好,那我们。
刘俊芳:发起发言。同学,我问你一个问题啊,您方一直在说这个自动取得是一个空头支票,你方举证在哪里啊?能听到吗?同学。是我的问题吗?是我听不见了,我这边能听到,我先听吗?能听到,能听到。反方想向我了解空头支票是什么对吧?
对方辩友:嗯。
刘俊芳:不好意思同学,我们是正方啊,不好意思啊。正方想向我们了解空头支票是什么,对吧?
对方辩友:对。以您方提出来的,自动取得制度是一个空头支票啊,你光举证在哪里啊?不是谁主张谁举证吗?
刘俊芳:那好,那我现在就向您解释一下这个空头支票是什么意思啊。就这个自动取得制度之下,也就意味着你的创作作品完成的那一瞬间,或者说是在完成时,你就取得了这项权利啊。OK,这没有问题。这项权利暂时属于你,可是啊,当有其他人跳出来同时向你主张这项权利的时候啊,或者在你的权利受到侵犯的时候,你需要去维权的时候,你的成功几率有多大呢?你方有数据吗?
对方辩友:但是我方确实有数据的话。
刘俊芳:咋了咋了,为啥就不属于我的呢?我自动取得,我写出来这个东西就是我的呀。他他他侵犯我的权利,那我告诉他我是什么时候完成的不就好了呀?为什么说我的这个不能成功呢?
对方辩友:其次,在著作权侵权的方面,知识产权案件占比不足5%,为什么我们就一定会产生这个诉讼呢?您方举证呀。
刘俊芳:5%是,您方意思是5%是一个极其小众的数字,所以就可以不在乎了,对吗?这完全是一种侥幸心理啊。我们不能用极小的数字来掩盖它背后巨大的缺陷呀。您能不能一直以这种侥幸的心理,那么少数的权利就不应该得到保护了吗?难道一项制度的好坏、利弊判断标准难道是支持大多数?大多数人的权益得到保护,大多数人得到满意,那就完美了吗?
对方辩友:我们从来没有说过51%是很小的数字我们就不看了,我方一直也在不断进步吧,法律在完善吧。所以像您方所说的,难道在您方的新制度下就一定能够解决吗?您方是在说您方制度利好,请问利好究竟在哪?为什么对我们一点都不谈呢?
刘俊芳:这个有所保留,是保留100%吗?
对方辩友:其次,对方一直在谈到《伯尔尼公约》,它是1886年,难道它现在失效了吗?为什么我们就不可以谈呢?难道国际上形势就不可以看了吗?我们不仅要聊国内,也要聊国际吧。国际上基本上大多数的国家都在用自动取得制度吧,为什么就不可以成为我们的一部分优势呢?
刘俊芳:好了,你告诉他的自己给我说,你们这个著作权自动取得,可以降低门槛。那现在我们有数据说,30%的著作权纠纷,因权利归属问题败诉,因为30%的人因为无法证明自己是原始创作者而败诉。这个制度本应该是保护创作者,但是你们的制度却涉及到高成本,实质是惩罚了那些遵守规则但没有能力去完善证据制度的创作者。难道就因为我没有完善,所以我就应该败诉吗?所以我就得不到我自己创作的作品吗?
对方辩友:问你他有问题啊,他究竟是怎么提起这个诉讼的,怎么产生这个诉讼的呀?就是因为您方的权利没有办法确定,所以才导致了后面整个作品保护的周期不够完整。它只在一开始的确权环节得到了确权,那后面呢,后来呢,之后呢?受到侵权的你怎么办?你花前面那点时间去把你的权利确定下来,难道你要花上万块钱去打一个官司,去找那些证据去反诉所有的过去吗?我想请问您。
刘俊芳:美国目前使用的制度下,自动取得制度就是取得著作权的一种形式。其次像您方今天提到的自愿登记和强制登记啊,强制登记是我方给你提出来的一个反面的定义。自愿登记在你方知不知道什么情况下能产生这种争讼的?是他得拿着他的作品,他自愿去登记了之后,首先他享有的就是著作权,之后他自愿登记了,然后他才能够提起诉讼的。你说的自愿登记就是著作权自动取得的一种方式啊,难道你们不认吗?
对方辩友:我方一直从头到尾跟您讲的就是这个自愿登记,它并不能够让这个作品产生著作权,而著作权是我完成之时我就自动获取的,而自愿登记只是对著作权属的一种补充而已,它不是成立著作权的必要条件。我们是以法为根据,不是你们方,您们刚说了不算,这不算。这个自愿登记就是著作权自动取得的一种方式,这是事实。
刘俊芳:好同学,先回你前几个问题啊。首先第一个你说30%和5%的诉讼,那剩下的70%和95%的人是谁在保护呢?就是我们在保护你们制度改变了之后,能保护到这么多的人,这才是利弊比较。可是你们举不出来这个数据,所以我们才说我方制度比你更好。
对方辩友:其次,你刚才提到一个说公约,美国的《独立宣言》宣布于1776年,到现在还在用啊,为什么不能谈《伯尔尼公约》?其次,我方取得权益,我们方主张的是获得了这部分权益之后被侵权,根据不同标准来判断这个形式,要不要根据我们的那个方式和标准来去决定要不要通过诉讼,而不是您方所说的,今天我取得的权利被侵权了,我就一定要走司法这条道路。
刘俊芳:还有,从同学你方到底告诉我,你方的利弊比较到底是怎么比的?一个现在是好的吗?这个问题不好意思,你可以重说一下吗?不,因为刚才很糊,完全听不清。
对方辩友:彩芳,那个问题可以重复一下吗?我说一个东西现在还在用,就一定能证明它是好的吗?说明现在海外在用,就有这部分人受到保护,而如果你要提出一个新的东西,你要给我举证这部分被保护的人,他们受到的保护比现在的制度下更大,才能证明他这个制度不好。没有举证的话,你只是在口嗨啊。
刘俊芳:我们现在讨论的辩题是著作权自动取得的方式是利大于弊还是弊大于利?我们提供的解决方案只能说我们有更优的方式,但这个东西实不实用,不是学者提出来的,你去找学者呀。还有,对方辩友告诉我,70%的人是你在保护,你有证据证明70%是你在保护人,不是因为其他原因吗?今天我们也没有告诉你,所以今天你方要告诉我的是要论证到它的利,利远远大于弊,你不能告诉我空口无凭,让我去找学者。
对方辩友:今天我好像想告诉了,今天我的作品先完成了,但是我没有去登记,但是今天有人捷足先登,将我的作品登记了,我又该怎么去维权?这是在您方制度下,完全无法规避的弊端。
刘俊芳:诉讼。辩友,刚刚您说的那个,如果别人会去恶意使用的话,你可以看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诚信原则。可以去维权。嗯,所以他的举证很容易,他能更好保护我,就是你方刚跟我详细论证到的。
对方辩友:对方辩友,那你现在没有给我问问题吗?我现在想知道,就是前面我退群的时候,你们也说了,他这个权属是否要求权利人必须公示创作时间呢?
刘俊芳:太好了,所以自愿登记的问题,他们完全没有解决的方法。他告诉我根据诚信原则,如果诚信原则这么有用,就不会出现我们上一轮的辩题了。我们上一轮讲的那个恶意注册制度,恶意取得那个恶,恶意抢注,这个根本不会有这个问题存在的。这个问题不就是现在法律的漏洞吗?他们怎么完善,没有完善的方法。他说自动取得是权属不确定,但是我发现他们的登记制度好像更是权属不确定的,因为登记机关不统一,登记权威性应该怎么保护呢?
对方辩友:OK。嗯,好的,要结束了吗?哎,要说完了,不好意思,刚才点错了。没事,就到时间就算了。好,那我们。
以下为ai总结(感谢来自 刘圣韬 学长的精彩ai prompt!基座大模型为豆包。)
正方(刘俊芳)发起质询:质疑反方“自动取得是空头支票”的举证责任→⊣反方要求正方举证 ↓ 正方解释“空头支票”概念:自动取得虽确权但维权时证明困难→提出反方缺乏维权成功率数据 ↓ 反方反驳:知识产权案件占比不足5%,质疑诉讼必然性→⊣正方反驳:5%背后是权利保护缺陷,少数人权益亦需保护 ↓ 反方转向制度完善性:质疑正方新制度能否解决问题,要求说明利好→⊣正方回避直接回应,反问“有所保留是否保留100%” ↓ 反方引用国际规则:《伯尔尼公约》及多数国家采用自动取得制度→⊣正方抛出数据:30%纠纷因无法证明创作归属败诉,指出制度实质惩罚弱势创作者 ↓ 反方质疑诉讼产生原因:认为权利不确定导致保护周期不完整→⊣正方混淆概念:将美国制度、自愿登记均归为自动取得方式 ↓ 反方澄清法律定义:自愿登记是权属补充而非必要条件→⊣正方强调30%败诉率问题,主张制度应保护更多人 ↓ 反方论证国际通用性:《伯尔尼公约》仍有效,多数国家采用→⊣正方要求反方证明70%保护率归因于自动取得制度 ↓ 反方提出恶意抢注问题:自动取得下他人捷足先登如何维权→⊣正方主张通过反不正当竞争法诚信原则维权 ↓ 反方追问权属公示要求:是否必须公示创作时间→⊣正方反击:自愿登记无法解决恶意抢注,登记机关不统一导致权威性问题 ↓ 反方质疑诚信原则有效性:若诚信原则有用则不会存在恶意抢注→⊣正方指出登记制度存在权属不确定问题
(注:对话中多次出现逻辑跳跃和概念混淆,如正方将自愿登记纳入自动取得范畴,反方未有效澄清;双方均存在举证责任转移现象,部分数据引用缺乏完整语境支撑)
对方辩友从一开始咨询时就已承认,著作权自动取得方式确有好处,但其权属界定不清。然而,在后续论述中,对方始终在回避这一核心问题。
我方始终立足数字时代的现实语境,以能否保障著作权人合法权益、推动社会健康发展为根本,坚定认为著作权自动取得方式弊大于利。
首先,我们回顾问题的本质:著作权制度的终极目标绝非单纯让创作完成时就能拿到一个名义上的权利,而是要通过清晰的权属界定、稳定的法律预期,让权利人敢创作、能确权,让使用者敢使用。
第一,自动取得方式依赖主观标准,导致权利边界模糊。一部小说到底是大纲完成、初稿完成还是定稿完成?这非常依赖主观判断。一幅画是现稿、算术(应为“手稿”)还是上课(应为“完成”)才生效?在传统时代,作品数量有限,靠主动登记或公开传播的辅助还能勉强应对。但在今天,仅一个平台每天就有1.6亿条短视频诞生,全网每秒新增作品已达数千。当创作完成的主观标准难以量化且作品数量指数级增长时,所谓的“自动取得”就像给创作者发了一张看不见摸不着的权利证书。权利人自己都不知道权利从何时开始、覆盖哪些内容,又何谈有效保护?更讽刺的是,这种及时性是以权利的不确定性为代价的。你以为拿到的权利,实际上可能根本经不起推敲。
第二,自动取得让维权变成一场昂贵的赌博,是对整个社会资源最无谓的消耗。当侵权发生时,权利人首先要自证“我是作者”“作品已完成”。在自动取得制度下,作为权利依据的证据往往是零散的草稿、模糊的时间戳,甚至是聊天记录。对方辩友可能觉得这些证据足够,但现实是,北京互联网法院的数据显示,40%的著作权纠纷败诉恰恰是因为举证不足;40%的小额纠纷因权利状态模糊,消耗了大量司法资源。更可怕的是,这种模糊性会滋生恶性侵权——权利越不确定,侵权越猖狂;侵权越猖狂,维权成本越高。不创作者(应为“创作者”)可能会因此却步。
对方辩友可能会说,登记制度不完善,不能怪自动取得本身。但我们要问:为什么在数字时代,连最需要清晰的数字权利界定,还要坚持一个依靠主观标准的制度?如果制度初衷是保护权利人,为什么不能通过登记公示这样的外部手段,让权利从一开始就看得清、摸得着?
现在的我们早已告别了一对一创作、点对点传播的年代,面对的是全网协同创作、跨平台传播的复杂生态。一个良性的制度必须匹配这种复杂性,而自动取得方式的不确定性、不稳定性、不可预期性,恰恰与数字时代的需求背道而驰。
著作权制度不是空中楼阁,它的每一处设计都应服务于人,保护创作人的权益,降低社会的交易成本,最终让文化泉水活水涌流。自动取得方式或许曾经在传统时代有过简化流程的优势,但在今天,它已经成为了一个短板。
因此,我方坚信,著作权自动取得方式弊大于利。
对方辩友从一开始咨询时就已承认,著作权自动取得方式确有好处,但其权属界定不清。然而,在后续论述中,对方始终在回避这一核心问题。
我方始终立足数字时代的现实语境,以能否保障著作权人合法权益、推动社会健康发展为根本,坚定认为著作权自动取得方式弊大于利。
首先,我们回顾问题的本质:著作权制度的终极目标绝非单纯让创作完成时就能拿到一个名义上的权利,而是要通过清晰的权属界定、稳定的法律预期,让权利人敢创作、能确权,让使用者敢使用。
第一,自动取得方式依赖主观标准,导致权利边界模糊。一部小说到底是大纲完成、初稿完成还是定稿完成?这非常依赖主观判断。一幅画是现稿、算术(应为“手稿”)还是上课(应为“完成”)才生效?在传统时代,作品数量有限,靠主动登记或公开传播的辅助还能勉强应对。但在今天,仅一个平台每天就有1.6亿条短视频诞生,全网每秒新增作品已达数千。当创作完成的主观标准难以量化且作品数量指数级增长时,所谓的“自动取得”就像给创作者发了一张看不见摸不着的权利证书。权利人自己都不知道权利从何时开始、覆盖哪些内容,又何谈有效保护?更讽刺的是,这种及时性是以权利的不确定性为代价的。你以为拿到的权利,实际上可能根本经不起推敲。
第二,自动取得让维权变成一场昂贵的赌博,是对整个社会资源最无谓的消耗。当侵权发生时,权利人首先要自证“我是作者”“作品已完成”。在自动取得制度下,作为权利依据的证据往往是零散的草稿、模糊的时间戳,甚至是聊天记录。对方辩友可能觉得这些证据足够,但现实是,北京互联网法院的数据显示,40%的著作权纠纷败诉恰恰是因为举证不足;40%的小额纠纷因权利状态模糊,消耗了大量司法资源。更可怕的是,这种模糊性会滋生恶性侵权——权利越不确定,侵权越猖狂;侵权越猖狂,维权成本越高。不创作者(应为“创作者”)可能会因此却步。
对方辩友可能会说,登记制度不完善,不能怪自动取得本身。但我们要问:为什么在数字时代,连最需要清晰的数字权利界定,还要坚持一个依靠主观标准的制度?如果制度初衷是保护权利人,为什么不能通过登记公示这样的外部手段,让权利从一开始就看得清、摸得着?
现在的我们早已告别了一对一创作、点对点传播的年代,面对的是全网协同创作、跨平台传播的复杂生态。一个良性的制度必须匹配这种复杂性,而自动取得方式的不确定性、不稳定性、不可预期性,恰恰与数字时代的需求背道而驰。
著作权制度不是空中楼阁,它的每一处设计都应服务于人,保护创作人的权益,降低社会的交易成本,最终让文化泉水活水涌流。自动取得方式或许曾经在传统时代有过简化流程的优势,但在今天,它已经成为了一个短板。
因此,我方坚信,著作权自动取得方式弊大于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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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件准备训事大言实计学。首先,我们从一开始就在讨论对面新生所说的“4到底是啥”,因为他保留了相关信息。但新制度有两种,一种是登记制度,一种是注册制度,可能服务于区块链技术,其弊端虽能减少伤害,但这些都不重要。
首先,我方观点是著作权自动取得利大于弊,核心在于零门槛确权能激活创作多样性。正如对方所说,每天网络上有数以万计的人在创作。如果我们真的保护得不好,他们为何还在坚持创作?正是因为我们保护得好,激发了他们的创作热情,且他们无需承担高昂的成本为自己创作出权。
而注册登记制度以及对方所说的新制度,其存在的经济成本、时间成本、认知成本,本质上是对非商业小众创作的筛选。这种筛选才能让像我这样爱拍抖音的人获得每条视频的保护,形成多元生态文化,这是新制度无法实现的社会价值。
第二,低成本维护法律公信力的制度,能将相关行政程序与司法机关完全绑定。即使创作者疏忽了注册,比如我今天发了一个抖音视频,难道也要去司法机关报备“这条视频是我原创的”吗?我没办法去证明,万一有人在草稿箱里声称这个视频是他先创作的,多数人会因维权困难而放弃。自动取得以创作完成时间为维权起点,创作者只需提供原稿、发布记录即可维权。正如独立摄影师迈克尔在未注册的情况下,其照片仍获得165万美元赔偿,这种权利与创作直接挂钩的模式才能让法律公信力真正落地。
我方提到伯尼尔公约,明确禁止成员国以登记作为著作权产生的前提。对方大闭口不谈退出该公约带来的所有影响,只是大谈公约的时效和实力。可就算是1976年的《独立宣言》到现在美国也仍在使用,这正是我方观点的利好之处。
其次,对方提出的弊端,我方认为其取得的弊端首先在于:一、登记机关不同,包括自愿登记的机构、代理机构、地方版权保护局,可能存在重复登记,权利保障荡然无存,且在此过程中会消耗大量行政资源、司法资源与人力资源。二、经济成本极高,例如视频作品每分钟登记费用为200至2000元。我今天只是随手唱一首五音不全的歌上传到B站,它却告诉我每分钟要收200块,我以为自己是什么歌手呢?三、违反国际公约,这一点我刚才已经谈过。
对方提到要界定“完成”的定义,首先“完成”需根据不同类型作品来判断。比如,今天我想插一幅花,我证明从采花开始的过程即可证明这幅插花是我创作的,而不是对方所说的需要一个客观的统一标准来否认所有类别,这种要求对我方而言太苛责。
其次,我方观点是对创作尊严和未来文化的守护。著作权自动取得的本质是创作权回归创作行为本身,你的劳动成果因创作而天然受到保护,无需向权力机关申请才存在认可。这种制度设计既捍卫了每个创作者的尊严,也为文化多样性筑牢了根基,更在国际舞台上为中国创作者赢得平等的话语权。
好的,感谢各位观众的参与。因为时间也不早了,我们需要赶回宿舍楼,非常感谢大家参与这场辩论,感谢大家给我们带来的思考,也祝大家明天一切顺利,我们早点回去复盘。谢谢,好。
事件准备训事大言实计学。首先,我们从一开始就在讨论对面新生所说的“4到底是啥”,因为他保留了相关信息。但新制度有两种,一种是登记制度,一种是注册制度,可能服务于区块链技术,其弊端虽能减少伤害,但这些都不重要。
首先,我方观点是著作权自动取得利大于弊,核心在于零门槛确权能激活创作多样性。正如对方所说,每天网络上有数以万计的人在创作。如果我们真的保护得不好,他们为何还在坚持创作?正是因为我们保护得好,激发了他们的创作热情,且他们无需承担高昂的成本为自己创作出权。
而注册登记制度以及对方所说的新制度,其存在的经济成本、时间成本、认知成本,本质上是对非商业小众创作的筛选。这种筛选才能让像我这样爱拍抖音的人获得每条视频的保护,形成多元生态文化,这是新制度无法实现的社会价值。
第二,低成本维护法律公信力的制度,能将相关行政程序与司法机关完全绑定。即使创作者疏忽了注册,比如我今天发了一个抖音视频,难道也要去司法机关报备“这条视频是我原创的”吗?我没办法去证明,万一有人在草稿箱里声称这个视频是他先创作的,多数人会因维权困难而放弃。自动取得以创作完成时间为维权起点,创作者只需提供原稿、发布记录即可维权。正如独立摄影师迈克尔在未注册的情况下,其照片仍获得165万美元赔偿,这种权利与创作直接挂钩的模式才能让法律公信力真正落地。
我方提到伯尼尔公约,明确禁止成员国以登记作为著作权产生的前提。对方大闭口不谈退出该公约带来的所有影响,只是大谈公约的时效和实力。可就算是1976年的《独立宣言》到现在美国也仍在使用,这正是我方观点的利好之处。
其次,对方提出的弊端,我方认为其取得的弊端首先在于:一、登记机关不同,包括自愿登记的机构、代理机构、地方版权保护局,可能存在重复登记,权利保障荡然无存,且在此过程中会消耗大量行政资源、司法资源与人力资源。二、经济成本极高,例如视频作品每分钟登记费用为200至2000元。我今天只是随手唱一首五音不全的歌上传到B站,它却告诉我每分钟要收200块,我以为自己是什么歌手呢?三、违反国际公约,这一点我刚才已经谈过。
对方提到要界定“完成”的定义,首先“完成”需根据不同类型作品来判断。比如,今天我想插一幅花,我证明从采花开始的过程即可证明这幅插花是我创作的,而不是对方所说的需要一个客观的统一标准来否认所有类别,这种要求对我方而言太苛责。
其次,我方观点是对创作尊严和未来文化的守护。著作权自动取得的本质是创作权回归创作行为本身,你的劳动成果因创作而天然受到保护,无需向权力机关申请才存在认可。这种制度设计既捍卫了每个创作者的尊严,也为文化多样性筑牢了根基,更在国际舞台上为中国创作者赢得平等的话语权。
好的,感谢各位观众的参与。因为时间也不早了,我们需要赶回宿舍楼,非常感谢大家参与这场辩论,感谢大家给我们带来的思考,也祝大家明天一切顺利,我们早点回去复盘。谢谢,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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