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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制菜肴是以预制食品及其制品为原料,经工业化预加工、加热或熟制后可食用的预包装菜肴。这类产品凭借加工便捷、品质稳定等优势,已成为我国餐饮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然而,其行业发展正面临严峻的信任危机。
当前预制菜行业因发展不成熟,质量安全问题备受关注。爱媒咨询2024年数据显示,多数消费者会主动搜索预制菜相关信息,而商家的隐瞒行为更让消费者感到被欺骗。江苏省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2023年调查表明,78%的线下餐厅未提前告知消费者使用预制菜的情况。消费者前往餐馆本是为体验现场烹饪的烟火气,却频繁遭遇预制菜替代现制菜品的情况,导致消费体验大幅下降,加之对食品品质的担忧,使得公众对预制菜极为敏感。许多消费者表示,即便餐厅宣称菜品为现做,仍会怀疑存在预制菜替代的情况。
造成这种现象的核心原因在于:当前法律未强制要求餐饮企业明确标识预制菜,导致消费者处于信息不对称的蒙昧状态,严重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消费者对此现状有强烈的改进意愿,2024年相关调查报告显示,超过七成消费者认为公开标注预制菜是餐馆经营的必要条件。中国法学会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研究会副秘书长陈静英指出,消除消费者顾虑的关键在于保障知情权,增加消费透明度。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明确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真实情况的权利。针对消费者对预制菜的高度关切,我国应当采取强有力措施保障其知情权。
立法强制餐厅对预制菜进行特殊标注,正是对消费者合法权益的重要保障。这不仅能有效消除消费者的顾虑与怀疑,提升消费选择的透明度,构建餐饮行业稳定的客商关系,激发消费热情;更能反向促进预制菜行业加强质量安全管控,增强行业规范性,推动预制菜产业健康发展。
在具体实践层面,可参考相关行业经验,采用不同颜色或符号对预制菜品进行区分标识。同时,可推广开放式厨房建设,实现消费者对烹饪过程的直接监督;通过厨房监控系统与网络平台对接,构建透明化监管机制。地方政府应依据上位法出台配套规定,实施差异化管理与奖惩机制,确保预制菜标识制度落地见效。
预制菜肴是以预制食品及其制品为原料,经工业化预加工、加热或熟制后可食用的预包装菜肴。这类产品凭借加工便捷、品质稳定等优势,已成为我国餐饮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然而,其行业发展正面临严峻的信任危机。
当前预制菜行业因发展不成熟,质量安全问题备受关注。爱媒咨询2024年数据显示,多数消费者会主动搜索预制菜相关信息,而商家的隐瞒行为更让消费者感到被欺骗。江苏省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2023年调查表明,78%的线下餐厅未提前告知消费者使用预制菜的情况。消费者前往餐馆本是为体验现场烹饪的烟火气,却频繁遭遇预制菜替代现制菜品的情况,导致消费体验大幅下降,加之对食品品质的担忧,使得公众对预制菜极为敏感。许多消费者表示,即便餐厅宣称菜品为现做,仍会怀疑存在预制菜替代的情况。
造成这种现象的核心原因在于:当前法律未强制要求餐饮企业明确标识预制菜,导致消费者处于信息不对称的蒙昧状态,严重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消费者对此现状有强烈的改进意愿,2024年相关调查报告显示,超过七成消费者认为公开标注预制菜是餐馆经营的必要条件。中国法学会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研究会副秘书长陈静英指出,消除消费者顾虑的关键在于保障知情权,增加消费透明度。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明确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真实情况的权利。针对消费者对预制菜的高度关切,我国应当采取强有力措施保障其知情权。
立法强制餐厅对预制菜进行特殊标注,正是对消费者合法权益的重要保障。这不仅能有效消除消费者的顾虑与怀疑,提升消费选择的透明度,构建餐饮行业稳定的客商关系,激发消费热情;更能反向促进预制菜行业加强质量安全管控,增强行业规范性,推动预制菜产业健康发展。
在具体实践层面,可参考相关行业经验,采用不同颜色或符号对预制菜品进行区分标识。同时,可推广开放式厨房建设,实现消费者对烹饪过程的直接监督;通过厨房监控系统与网络平台对接,构建透明化监管机制。地方政府应依据上位法出台配套规定,实施差异化管理与奖惩机制,确保预制菜标识制度落地见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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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制菜行业发展应建立在保障消费者知情权的基础上,通过提升消费透明度解决信任危机,构建健康的行业生态
谢谢主席,问候在场各位。法律规定的是人民最担心、最关心、最在意的部分问题,那么人民最关心的核心问题是什么?当前社会关注的焦点是食品安全问题,而非这道菜是否为预制菜。根据2024年《关于加强预制菜食品安全监管促进产业高质量发展的通知》,预制菜肴是以一种或多种食用农产品及其制品为原料,经加热或熟成后方可食用的预制包装菜肴。《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中明确指出,要积极探索对政府立法项目尤其是经济立法项目的成本收益分析制度。强制标注预制菜缺乏正当的需求性与必要性,且存在一定弊端。基于此,我方论证如下:
首先,消费者对预制菜的关注核心是食品安全问题,而非是否存在预制菜标注。爱民咨询2024年《中国预制菜食品安全消费者认知调研》数据显示,消费者对于预制菜最担心的前三个问题为添加非法添加剂、食品卫生问题、食材原料处理过程中的交叉污染,占比依次为49.27%、41.46%和40.98%。由于“科技与狠活”等营销内容的过度传播,消费者对预制菜的认知产生偏差,将对食品安全的担忧转移到了整个预制菜品类上。锋芒研究院通过标准评测、品质评测、感官评测三个维度的综合评判发现,预制菜在评测体系中达到良好及以上的占比达八成,并非大众所认为的“恐怖如斯”。即便部分消费者存在食品安全顾虑,《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第九条已明确规定,经营者应当采用通俗易懂的方式,真实、全面地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服务的相关信息,为消费者知情权提供了法律依据。
其次,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教授指出,当前我国立法工作存在投入不足、效率偏高的问题,由此导致司法、执法和守法成本增大,违法行为数量增多,最终造成社会支出成本加大、收益减少。因此,治理重心应放在司法与监管环节,而非额外的立法标注上。
再次,强制立法标注预制菜可能引发大众恐慌。以转基因强制标注政策为例,科罗拉多州立大学研究显示,转基因强制标注会引发消费者更多负面联想,降低其购买意愿。2025年西南林业大学的报告也指出,消费者的认知和需求对预制菜企业及市场的影响最大。成都某网红餐厅因使用预制菜被顾客在社交群体指责“料理包”,导致当天营业额暴跌80%。核今中国发布的《2022预制菜行业展望》数据显示,2021年中国预制菜市场规模约为5500亿元,预计到2026年将突破1万亿元,市场规模庞大。但近五年内成立的预制菜企业占比几乎达一半,山东、河南等人口大省正积极促进预制菜产业发展,该行业不应因认知偏差而受到损害。
最后,转基因食品的监管先例表明,国家介入市场应以市场失灵为前提。行政权力的过度干预会违背价值规律,抑制市场活力,既不利于国民经济的健康发展,也会损害广大消费者的切身利益。
以上,感谢。
谢谢主席,问候在场各位。法律规定的是人民最担心、最关心、最在意的部分问题,那么人民最关心的核心问题是什么?当前社会关注的焦点是食品安全问题,而非这道菜是否为预制菜。根据2024年《关于加强预制菜食品安全监管促进产业高质量发展的通知》,预制菜肴是以一种或多种食用农产品及其制品为原料,经加热或熟成后方可食用的预制包装菜肴。《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中明确指出,要积极探索对政府立法项目尤其是经济立法项目的成本收益分析制度。强制标注预制菜缺乏正当的需求性与必要性,且存在一定弊端。基于此,我方论证如下:
首先,消费者对预制菜的关注核心是食品安全问题,而非是否存在预制菜标注。爱民咨询2024年《中国预制菜食品安全消费者认知调研》数据显示,消费者对于预制菜最担心的前三个问题为添加非法添加剂、食品卫生问题、食材原料处理过程中的交叉污染,占比依次为49.27%、41.46%和40.98%。由于“科技与狠活”等营销内容的过度传播,消费者对预制菜的认知产生偏差,将对食品安全的担忧转移到了整个预制菜品类上。锋芒研究院通过标准评测、品质评测、感官评测三个维度的综合评判发现,预制菜在评测体系中达到良好及以上的占比达八成,并非大众所认为的“恐怖如斯”。即便部分消费者存在食品安全顾虑,《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第九条已明确规定,经营者应当采用通俗易懂的方式,真实、全面地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服务的相关信息,为消费者知情权提供了法律依据。
其次,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教授指出,当前我国立法工作存在投入不足、效率偏高的问题,由此导致司法、执法和守法成本增大,违法行为数量增多,最终造成社会支出成本加大、收益减少。因此,治理重心应放在司法与监管环节,而非额外的立法标注上。
再次,强制立法标注预制菜可能引发大众恐慌。以转基因强制标注政策为例,科罗拉多州立大学研究显示,转基因强制标注会引发消费者更多负面联想,降低其购买意愿。2025年西南林业大学的报告也指出,消费者的认知和需求对预制菜企业及市场的影响最大。成都某网红餐厅因使用预制菜被顾客在社交群体指责“料理包”,导致当天营业额暴跌80%。核今中国发布的《2022预制菜行业展望》数据显示,2021年中国预制菜市场规模约为5500亿元,预计到2026年将突破1万亿元,市场规模庞大。但近五年内成立的预制菜企业占比几乎达一半,山东、河南等人口大省正积极促进预制菜产业发展,该行业不应因认知偏差而受到损害。
最后,转基因食品的监管先例表明,国家介入市场应以市场失灵为前提。行政权力的过度干预会违背价值规律,抑制市场活力,既不利于国民经济的健康发展,也会损害广大消费者的切身利益。
以上,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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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预制菜呢?根据2024年《关于加强预制菜食品安全监管 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的通知》,其定义是以一种或多种食用农产品及其制品为原料,经加热或熟制等预加工制成的预制包装菜肴。
浙江一对新人花费6000元订购婚宴套餐,却发现16道菜中七成以上为预制菜,实际成本不超过1500元。消费者对此反映的核心是否为食品安全问题?我方认为这并非预制菜本身的问题,而是未提前告知消费者真实情况。即便使用厨师现炒菜,也可能存在食品安全隐患,但事件争议点在于商家未披露6000元套餐中预制菜占比及成本构成。
消费者知情权是否应当得到保障?我方并非否定预制菜的价值,而是强调消费者有权知晓所食用的是否为预制菜。若消费者在不知情的情况下食用预制菜,是否构成知情权受损?
法律保障消费者了解商品或服务真实情况的权利。《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经营者应当以通俗易懂的方式真实全面地提供商品信息。预制菜属性是否属于必须披露的"商品真实情况"?
对方认为只需告知食材到店时间、制作时间等信息,无需通过立法强制标注预制菜属性,因为消费者本质关注食品安全。但预制菜属性本身就是商品真实情况的一部分。
什么是预制菜呢?根据2024年《关于加强预制菜食品安全监管 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的通知》,其定义是以一种或多种食用农产品及其制品为原料,经加热或熟制等预加工制成的预制包装菜肴。
浙江一对新人花费6000元订购婚宴套餐,却发现16道菜中七成以上为预制菜,实际成本不超过1500元。消费者对此反映的核心是否为食品安全问题?我方认为这并非预制菜本身的问题,而是未提前告知消费者真实情况。即便使用厨师现炒菜,也可能存在食品安全隐患,但事件争议点在于商家未披露6000元套餐中预制菜占比及成本构成。
消费者知情权是否应当得到保障?我方并非否定预制菜的价值,而是强调消费者有权知晓所食用的是否为预制菜。若消费者在不知情的情况下食用预制菜,是否构成知情权受损?
法律保障消费者了解商品或服务真实情况的权利。《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经营者应当以通俗易懂的方式真实全面地提供商品信息。预制菜属性是否属于必须披露的"商品真实情况"?
对方认为只需告知食材到店时间、制作时间等信息,无需通过立法强制标注预制菜属性,因为消费者本质关注食品安全。但预制菜属性本身就是商品真实情况的一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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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谢主席。全场目前我们能看到的共识,第一个是消费者的制定权应当保障。对方对我们的质疑主要停留在今天为什么知道这个菜品是否一直归属在消费者知情权中的部分,我方对此做出的解释是,我们客观上看到了有很大一批群体,他们对吃到的东西是工厂做的这件事抱有很大程度的不满。
对方进一步的质疑是,今天是不是有人有不满就侵害了知情权?我方认为,预制菜客观上成本会比人工制作低很多,一来它没有人工成本,二来是机械化大批量生产,就像人造钻和天然钻一样,它们之间有巨大的成本差异。
对方这里做出的最后一层抵抗是,虽然成本问题应当重视也值得重视,但有没有可能通过定价来体现?在此请教对方,如果今天预制菜的价格必须低于某条线,那么如何保证商家在落实价格规定时确实执行,并且顾客能够监督?我方认为,必须让顾客知道所食用的是预制菜,了解预制菜的相应价格,顾客和市场才能对价格问题进行调控和监督。
更进一步,对方提到当前最重要的食品问题,从法律精神来看,不能说人民群众最重视什么,我们就只解决什么,这不符合立法逻辑。否则若当前人民群众最重视工资问题,那么义务教育就不需要办了,显然并非如此。
更深层次的回应是,要求预制菜贴标本就是食品安全监督体系下应当履行的职责。预制菜作为工厂生产的产品,工厂有额外的一套食品标准监督体系,就像食堂要公示工作人员的卫生证一样,顾客有权知道自己所食用的食品由谁生产,甚至包括具体工厂信息。
以上感谢。
感谢主席。全场目前我们能看到的共识,第一个是消费者的制定权应当保障。对方对我们的质疑主要停留在今天为什么知道这个菜品是否一直归属在消费者知情权中的部分,我方对此做出的解释是,我们客观上看到了有很大一批群体,他们对吃到的东西是工厂做的这件事抱有很大程度的不满。
对方进一步的质疑是,今天是不是有人有不满就侵害了知情权?我方认为,预制菜客观上成本会比人工制作低很多,一来它没有人工成本,二来是机械化大批量生产,就像人造钻和天然钻一样,它们之间有巨大的成本差异。
对方这里做出的最后一层抵抗是,虽然成本问题应当重视也值得重视,但有没有可能通过定价来体现?在此请教对方,如果今天预制菜的价格必须低于某条线,那么如何保证商家在落实价格规定时确实执行,并且顾客能够监督?我方认为,必须让顾客知道所食用的是预制菜,了解预制菜的相应价格,顾客和市场才能对价格问题进行调控和监督。
更进一步,对方提到当前最重要的食品问题,从法律精神来看,不能说人民群众最重视什么,我们就只解决什么,这不符合立法逻辑。否则若当前人民群众最重视工资问题,那么义务教育就不需要办了,显然并非如此。
更深层次的回应是,要求预制菜贴标本就是食品安全监督体系下应当履行的职责。预制菜作为工厂生产的产品,工厂有额外的一套食品标准监督体系,就像食堂要公示工作人员的卫生证一样,顾客有权知道自己所食用的食品由谁生产,甚至包括具体工厂信息。
以上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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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对方辩友认为公众对预制菜的关注源于食品安全问题,我方对此不敢苟同。我方已通过实例说明,许多消费者并不反对食用预制菜,而是在意所购菜品是否为预制菜。正如部分餐厅出现的"货不对版"现象——花费6000元成本却全部使用预制菜,这种信息不透明才是需要解决的核心问题。若仅因食品安全是部分关切就只解决这一问题,岂非等同于因民众关注工资问题就可以忽略教育等其他民生议题?显然不妥。我方认为,对预制菜信息有需求的消费者群体客观存在,且占比并非如对方所言是"极端少数",理应纳入考量范围。
其次,我方强调对预制菜进行特殊标注的必要性,源于部分消费者对预制菜的接受意愿差异。商家在未告知的情况下提供预制菜,实质是剥夺了消费者的自由选择权。告知消费者菜品是否为预制菜,既能满足接受者的选择需求,也保障了不愿接受者的知情权——他们完全可以选择其他餐厅消费。相关数据显示,53.2%的消费者反对餐厅使用预制菜,核心诉求正是希望获得新鲜现制的菜品体验。消费者有权拒绝在不知情的情况下,为预制菜支付等同于现制菜品的费用。
首先,对方辩友认为公众对预制菜的关注源于食品安全问题,我方对此不敢苟同。我方已通过实例说明,许多消费者并不反对食用预制菜,而是在意所购菜品是否为预制菜。正如部分餐厅出现的"货不对版"现象——花费6000元成本却全部使用预制菜,这种信息不透明才是需要解决的核心问题。若仅因食品安全是部分关切就只解决这一问题,岂非等同于因民众关注工资问题就可以忽略教育等其他民生议题?显然不妥。我方认为,对预制菜信息有需求的消费者群体客观存在,且占比并非如对方所言是"极端少数",理应纳入考量范围。
其次,我方强调对预制菜进行特殊标注的必要性,源于部分消费者对预制菜的接受意愿差异。商家在未告知的情况下提供预制菜,实质是剥夺了消费者的自由选择权。告知消费者菜品是否为预制菜,既能满足接受者的选择需求,也保障了不愿接受者的知情权——他们完全可以选择其他餐厅消费。相关数据显示,53.2%的消费者反对餐厅使用预制菜,核心诉求正是希望获得新鲜现制的菜品体验。消费者有权拒绝在不知情的情况下,为预制菜支付等同于现制菜品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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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有请反方三辩盘问正方除三辩外的任意一位辩手,请问正方由谁回应?
我来吧。
好的,那由反方三辩开始发言。可以听到我说话吗?
好的,我先不聊监管难度部分。你打算论证预制菜一定比非预制菜出现更多食品安全问题吗?
没有。
我们的问题是,你打算论证预制菜一定比非预制菜更难吃吗?
没有。
好的,我先确认这两个共识,正式进入质询环节。第一件事情,你说要保障大家的知情权,你觉得在一个正常的餐厅或者菜品的标注上,有哪些东西是不用标注的吗?
那你想说什么?
他还是觉得都要标注,什么都要标注。我觉得这需要考虑到消费者,举个例子,比如我们都知道牛肉会有不同的产地,但大家去超市购物时,那些牛肉从来不会标注产地,你觉得要把这些东西都标上吗?
因为要保证大家的知情权。
有数据证明65%的人都关注这个吗?你关注的问题,我发现举证的是食品安全问题,而不是别的问题。我就要问你的态度性问题,大家也很关注吃的饭好不好吃,你觉得我国应不应该立法强制标注那些不好吃的餐厅?
这不是好不好吃或者安不安全的问题。
那是什么问题?既然大家想知道,为什么不能知道呢?国家应该强制标注很多类别产品的产地吗?所有的牛肉都需要标注产地吗?像啤酒也有很多种类,有这么多人关心吗?你的逻辑是只要有人关心就应该标注,这个底层逻辑不成立。
我特别好奇的是,比如你提到的1500块钱买6000块钱预制菜的例子,通过合理给预制菜定价不能解决吗?
所以现在的问题是需要标注菜品信息,但你不需要通过标注预制菜来解决这个问题。我最后再问你,比如在餐厅里,我不标注是预制菜,做出来的菜品比别的餐厅难吃,虽然不标注,但大家也不来我这儿吃了,为什么市场不能完成你想要的最终调节?还是你觉得如果有些餐馆菜品难吃,很多人第一次来的时候就被骗了,用1000块钱只买了200块钱的服务,这种情况也要立法强制标注吗?
重点不在于难不难吃,而是很多人关注到底是不是预制菜的问题。大家关注好不好吃吗?
我只能说50%。
下面有请反方三辩盘问正方除三辩外的任意一位辩手,请问正方由谁回应?
我来吧。
好的,那由反方三辩开始发言。可以听到我说话吗?
好的,我先不聊监管难度部分。你打算论证预制菜一定比非预制菜出现更多食品安全问题吗?
没有。
我们的问题是,你打算论证预制菜一定比非预制菜更难吃吗?
没有。
好的,我先确认这两个共识,正式进入质询环节。第一件事情,你说要保障大家的知情权,你觉得在一个正常的餐厅或者菜品的标注上,有哪些东西是不用标注的吗?
那你想说什么?
他还是觉得都要标注,什么都要标注。我觉得这需要考虑到消费者,举个例子,比如我们都知道牛肉会有不同的产地,但大家去超市购物时,那些牛肉从来不会标注产地,你觉得要把这些东西都标上吗?
因为要保证大家的知情权。
有数据证明65%的人都关注这个吗?你关注的问题,我发现举证的是食品安全问题,而不是别的问题。我就要问你的态度性问题,大家也很关注吃的饭好不好吃,你觉得我国应不应该立法强制标注那些不好吃的餐厅?
这不是好不好吃或者安不安全的问题。
那是什么问题?既然大家想知道,为什么不能知道呢?国家应该强制标注很多类别产品的产地吗?所有的牛肉都需要标注产地吗?像啤酒也有很多种类,有这么多人关心吗?你的逻辑是只要有人关心就应该标注,这个底层逻辑不成立。
我特别好奇的是,比如你提到的1500块钱买6000块钱预制菜的例子,通过合理给预制菜定价不能解决吗?
所以现在的问题是需要标注菜品信息,但你不需要通过标注预制菜来解决这个问题。我最后再问你,比如在餐厅里,我不标注是预制菜,做出来的菜品比别的餐厅难吃,虽然不标注,但大家也不来我这儿吃了,为什么市场不能完成你想要的最终调节?还是你觉得如果有些餐馆菜品难吃,很多人第一次来的时候就被骗了,用1000块钱只买了200块钱的服务,这种情况也要立法强制标注吗?
重点不在于难不难吃,而是很多人关注到底是不是预制菜的问题。大家关注好不好吃吗?
我只能说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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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方三辩: 确认回应者 → 前置共识确认 → 核心议题展开 → 类比归谬 → 市场调节论证
正方回应者: 立场坚守 → 概念转移 → 数据回避 → 核心诉求重申
反方策略:
知情权有限性→⊣(类比牛肉产地)
市场自我调节→⊣(难吃餐厅自然淘汰)
立法必要性存疑→⊣(从预制菜延伸至服务定价的归谬)
正方防御:
坚持特殊关注度→⊣(回避普遍知情权标准)
强调首次消费信息差→⊣(部分承认市场局限性)
但始终未建立"预制菜标注"与"其他食品标注"的本质区别论证
下面有请正方三辩盘问反方除三辩外的一位辩手。时间1分30秒,请问反方由谁来回应?
我来吧。
好,学长。第一件事,今天国际证书规定人造钻石必须标注,不能当真钻石卖,是因为歧视人造钻石吗?是因为造价成本的问题?但真钻石的价格属性也不是由此决定。今天我们比较的其实是消费者关注的这部分成本,到底是不是下馆子里应该包含的内容。我问一下,你方举证的订婚宴案例中,消费者对食材的要求已经内化为其付出的成本,这并非无关的歧视,而是消费者有权知道自己的钱是否花在了想要的东西上。
我进一步请教,你知道目前有些地方性法规已经规定这件事要明示吗?
花到哪个地方上,你没有做比较,没有告诉我应该用多少钱来买人工的价格。
我再重复一下我的问题:你知道目前包括上海、深圳已经对预制菜必须明示这件事制定地方性法规吗?
所以你方要通过这个法规直接证明你方持方成立吗?
我在这里与你做的比较是,有些地方已经将其认可为消费者知情权的一部分,并且能够解决相关问题。我进一步请教,食品安全无论如何你方也觉得必须解决的问题,对吧?
对。
好,你知道对工厂生产食物有另一套食品安全标注吗?
所以我们应该要做的是统一食品安全生产标准,而不是标注预制菜。你知道这是工厂做的东西,机械也有卫生标准,就是要额外检查那个东西。
我知道。所以今天工厂生产的预制菜要流入市场,本来就应当投入更多的食品安全监管,完全不一样。不对,机器生产不应该更安全吗?食品生产与制作人员操作时需佩戴手套,比人工生产有更多的卫生标注。更多的卫生标注应该意味着更安全,实际上这内涵在对工厂本身监督的成本里,没有额外增加。
做机器生产不应该更安全?食品生产与制作人员操作时需佩戴手套,比人工生产有更多的卫生标注。所以更多的卫生标注都应该更安全,实际上是内涵在对工厂本身做监督的这个成本理念的,没有额外的被接种。
下面有请正方三辩盘问反方除三辩外的一位辩手。时间1分30秒,请问反方由谁来回应?
我来吧。
好,学长。第一件事,今天国际证书规定人造钻石必须标注,不能当真钻石卖,是因为歧视人造钻石吗?是因为造价成本的问题?但真钻石的价格属性也不是由此决定。今天我们比较的其实是消费者关注的这部分成本,到底是不是下馆子里应该包含的内容。我问一下,你方举证的订婚宴案例中,消费者对食材的要求已经内化为其付出的成本,这并非无关的歧视,而是消费者有权知道自己的钱是否花在了想要的东西上。
我进一步请教,你知道目前有些地方性法规已经规定这件事要明示吗?
花到哪个地方上,你没有做比较,没有告诉我应该用多少钱来买人工的价格。
我再重复一下我的问题:你知道目前包括上海、深圳已经对预制菜必须明示这件事制定地方性法规吗?
所以你方要通过这个法规直接证明你方持方成立吗?
我在这里与你做的比较是,有些地方已经将其认可为消费者知情权的一部分,并且能够解决相关问题。我进一步请教,食品安全无论如何你方也觉得必须解决的问题,对吧?
对。
好,你知道对工厂生产食物有另一套食品安全标注吗?
所以我们应该要做的是统一食品安全生产标准,而不是标注预制菜。你知道这是工厂做的东西,机械也有卫生标准,就是要额外检查那个东西。
我知道。所以今天工厂生产的预制菜要流入市场,本来就应当投入更多的食品安全监管,完全不一样。不对,机器生产不应该更安全吗?食品生产与制作人员操作时需佩戴手套,比人工生产有更多的卫生标注。更多的卫生标注应该意味着更安全,实际上这内涵在对工厂本身监督的成本里,没有额外增加。
做机器生产不应该更安全?食品生产与制作人员操作时需佩戴手套,比人工生产有更多的卫生标注。所以更多的卫生标注都应该更安全,实际上是内涵在对工厂本身做监督的这个成本理念的,没有额外的被接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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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逻辑规则主要使用类比论证、诉诸权威、共识确立、因果推导)
对方认为世界应进入大标签时代,要求所有食品标注全部信息,但事实并非如此。我们需明确,食品标签存在两套衡量标准:能为商家带来额外竞争优势的信息,无需立法强制标注,商家自然会主动呈现;而法律正如我方一辩所述,保障的是消费者在消费过程中享有的最基础权利,即食品安全与基础使用体验。这一点已得到确认,无需通过猜测或额外证明来论证“标注会导致体验变差”的观点。
从立法原理层面看,法律没有必要保障非技术层面的展现需求。对于所谓“小而美”的概念,例如认为预制菜一定比现制菜品低级的观点,商家完全可以将其作为竞争优势进行宣传,就像澳洲M5和牛或部分川菜馆标注“现卖现做”一样,无需强制所有餐厅统一标注。
若认为预制菜的核心问题是价格,我方观点是:预制菜无需设定统一价格区间。这与钻石逻辑不同,钻石的核心需求在于真伪,关乎使用性和观赏价值;而菜品的核心是“吃得好、吃得安心”,其“真假”(是否预制)并不重要。在市场逻辑下,若商家能用2元成本做出价值6000元的菜品,就理应获得相应利润。定价权本质上掌握在民众手中,若消费者认可某产品价值,愿意将其“捧上神坛”,高价自然合理,这并无问题。
最后,任何立法都存在监察成本。当市场关注的焦点不再是“是否预制”——因为预制既不影响使用体验,也不影响使用安全时,我们应将更多监察资源和精力投入到食品安全领域,而非追逐创新概念。
对方认为世界应进入大标签时代,要求所有食品标注全部信息,但事实并非如此。我们需明确,食品标签存在两套衡量标准:能为商家带来额外竞争优势的信息,无需立法强制标注,商家自然会主动呈现;而法律正如我方一辩所述,保障的是消费者在消费过程中享有的最基础权利,即食品安全与基础使用体验。这一点已得到确认,无需通过猜测或额外证明来论证“标注会导致体验变差”的观点。
从立法原理层面看,法律没有必要保障非技术层面的展现需求。对于所谓“小而美”的概念,例如认为预制菜一定比现制菜品低级的观点,商家完全可以将其作为竞争优势进行宣传,就像澳洲M5和牛或部分川菜馆标注“现卖现做”一样,无需强制所有餐厅统一标注。
若认为预制菜的核心问题是价格,我方观点是:预制菜无需设定统一价格区间。这与钻石逻辑不同,钻石的核心需求在于真伪,关乎使用性和观赏价值;而菜品的核心是“吃得好、吃得安心”,其“真假”(是否预制)并不重要。在市场逻辑下,若商家能用2元成本做出价值6000元的菜品,就理应获得相应利润。定价权本质上掌握在民众手中,若消费者认可某产品价值,愿意将其“捧上神坛”,高价自然合理,这并无问题。
最后,任何立法都存在监察成本。当市场关注的焦点不再是“是否预制”——因为预制既不影响使用体验,也不影响使用安全时,我们应将更多监察资源和精力投入到食品安全领域,而非追逐创新概念。
以下为ai总结(感谢来自 刘圣韬 学长的精彩ai prompt!基座大模型为豆包。)
下面进行自由辩论环节,正反方各3分钟,由正方开始发言。第一件事,我听你方的意思是,市场当中会有一部分商家拿着预制菜,却当作现炒菜销售,让消费者以为是现炒菜来提高售价、赚取巨额利润,在你方看来这是市场的自由行为是吧?这是广告法虚假宣传的部分,就好像不是M5和牛却标称自己是M5和牛,广告法自然会惩治,这件事和立法强制标注没有关系。
我特别好奇,为什么在你看来预制菜一定需要法律保证的最基础层面规范,而非通过市场自然自由竞争来体现?你方的替代方案实际上寄希望于其他现场制作的商家自觉标注,这比统一强制标注难度更大。第二件事,基于法的最基本特性,如果法律未明确允许,政府不能随意实施监管行为,对吧?
所以今天我们比较是否需要立法,实际上是比较对于预制菜,政府和人民是否应有监督权的问题。对方认为预制菜既然没问题,人民不监督也没什么大不了,但同时又说可以监督,只是不应因其是预制菜而进行额外监督。我特别好奇,你断言法律强制标注与市场竞争中自行标注的成本有极大差异,能否证明难在哪里?
好,我先确认到这里,你的态度很明确:如果不立法,商家一定不会自行标注预制菜,就像你刚才所说,可以从中获取最大利润。那我进一步请教,如果商家没有标注预制菜的义务,民众如何监督端上来的是否为预制菜?
没必要监督,因为预制菜不会带来更差的体验、口感或食品安全问题。普通菜品本身也有品质差异,做菜本就有三六九等。所以在对方的逻辑下,这道题已变成民众是否对食用预制菜有知情权的问题,而对方认为这项权利完全无关紧要,因为预制菜不影响任何方面。
那么更进一步请教,市场监督法规定商品的购买成本与出售成本之间不能有巨大的天价差异,需符合市场指导价,你知道这件事吗?当然知道,指导价需依据实际收益、必要劳动时间和实际收益来制定,但这与额外标注预制菜没有关系。
我特别好奇,市场上很多人追求澳洲M5和牛或日本A5和牛,难道商场里的牛肉都应标识产地,否则非澳洲M5和牛就是违规?这个逻辑在当前市场环境和认知下,与消费者认为购买的是现炒菜而非预制菜的常识类似。就像在牛排店吃牛排,消费者会认为拿到的是真牛肉、优质部位,而非合成肉,若商家使用合成肉就侵犯了知情权。对方是否打算举证,目前所有消费者去饭店吃饭时都默认菜品是现炒而非预制?
稍等,我确认一下,五星级大酒店卖普通牛肉是否违法?因为可能不满足消费者的普遍期待。但如果商家明确标注了牛肉种类,就可以规范,没问题。所以你需要证明为什么消费者去餐馆时一定认为吃的是现炒菜而非预制菜。
同学,我最后确认一层逻辑:按照你的底层逻辑,市场可以通过优胜劣汰达到监督目的是吧?因为预制与非预制不影响核心体验、安全与口感,若作为额外的形而上追求,不应归于法律而应归于市场。我特别好奇,在法律监督存在基本成本的情况下,为何要将成本投向少部分人形而上的追求,而非解决大多数人更关注的尚未解决的食品安全问题?
第一件事,我前面的逻辑已讲过,这不是矛盾而是一脉相承。第二件事,承认成本和售价之间应存在市场监督,并不等于承认预制菜与现场菜存在成本差异,若不标注,你打算如何监督?你说市场会通过定价调节,但如果标注了,如何确保商家遵守定价?不标注的话,市场管理员会知道是预制菜吗?应该会,因为定价时需依据整体生产流程、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和最终收益来制定,这与是否标注预制菜没有关系。
所以反方认为,按照正方的逻辑,世界上所有牛肉都要标注非M5和牛,因为有人有这类形而上的追求;所有牛肉都要标注产地。正方所谓的知情权,应是保障食品消费中最基础的权益,而在未论证预制菜影响食品安全和口感,也未论证消费者默认餐馆提供现炒菜的前提下,反方认为应将额外成本投入解决更受关注的食品安全问题,法律的目的在于解决实际问题而非制造概念。
回到婚宴问题,顾客的消费难道只在菜品上吗?可以不止在菜品上,但这是小部分人的追求,而法律是为所有人制定的。正确的说法是不是五星级大酒店卖普通牛肉就违法?因为未满足普遍期待。但如果商家标注了牛肉种类,就可以规范,没问题。所以你要证明为什么消费者去餐馆时一定认为吃的是现炒菜而非预制菜。
同学,最后确认逻辑:你认为市场可通过优胜劣汰监督,因为预制与否不影响核心体验、安全与口感,若作为额外形而上追求,不应归于法律而应归于市场。在法律监督有成本的情况下,为何将成本投向少部分人形而上的追求,而非解决大多数人更关注的未解决的食品安全问题?
下面进行自由辩论环节,正反方各3分钟,由正方开始发言。第一件事,我听你方的意思是,市场当中会有一部分商家拿着预制菜,却当作现炒菜销售,让消费者以为是现炒菜来提高售价、赚取巨额利润,在你方看来这是市场的自由行为是吧?这是广告法虚假宣传的部分,就好像不是M5和牛却标称自己是M5和牛,广告法自然会惩治,这件事和立法强制标注没有关系。
我特别好奇,为什么在你看来预制菜一定需要法律保证的最基础层面规范,而非通过市场自然自由竞争来体现?你方的替代方案实际上寄希望于其他现场制作的商家自觉标注,这比统一强制标注难度更大。第二件事,基于法的最基本特性,如果法律未明确允许,政府不能随意实施监管行为,对吧?
所以今天我们比较是否需要立法,实际上是比较对于预制菜,政府和人民是否应有监督权的问题。对方认为预制菜既然没问题,人民不监督也没什么大不了,但同时又说可以监督,只是不应因其是预制菜而进行额外监督。我特别好奇,你断言法律强制标注与市场竞争中自行标注的成本有极大差异,能否证明难在哪里?
好,我先确认到这里,你的态度很明确:如果不立法,商家一定不会自行标注预制菜,就像你刚才所说,可以从中获取最大利润。那我进一步请教,如果商家没有标注预制菜的义务,民众如何监督端上来的是否为预制菜?
没必要监督,因为预制菜不会带来更差的体验、口感或食品安全问题。普通菜品本身也有品质差异,做菜本就有三六九等。所以在对方的逻辑下,这道题已变成民众是否对食用预制菜有知情权的问题,而对方认为这项权利完全无关紧要,因为预制菜不影响任何方面。
那么更进一步请教,市场监督法规定商品的购买成本与出售成本之间不能有巨大的天价差异,需符合市场指导价,你知道这件事吗?当然知道,指导价需依据实际收益、必要劳动时间和实际收益来制定,但这与额外标注预制菜没有关系。
我特别好奇,市场上很多人追求澳洲M5和牛或日本A5和牛,难道商场里的牛肉都应标识产地,否则非澳洲M5和牛就是违规?这个逻辑在当前市场环境和认知下,与消费者认为购买的是现炒菜而非预制菜的常识类似。就像在牛排店吃牛排,消费者会认为拿到的是真牛肉、优质部位,而非合成肉,若商家使用合成肉就侵犯了知情权。对方是否打算举证,目前所有消费者去饭店吃饭时都默认菜品是现炒而非预制?
稍等,我确认一下,五星级大酒店卖普通牛肉是否违法?因为可能不满足消费者的普遍期待。但如果商家明确标注了牛肉种类,就可以规范,没问题。所以你需要证明为什么消费者去餐馆时一定认为吃的是现炒菜而非预制菜。
同学,我最后确认一层逻辑:按照你的底层逻辑,市场可以通过优胜劣汰达到监督目的是吧?因为预制与非预制不影响核心体验、安全与口感,若作为额外的形而上追求,不应归于法律而应归于市场。我特别好奇,在法律监督存在基本成本的情况下,为何要将成本投向少部分人形而上的追求,而非解决大多数人更关注的尚未解决的食品安全问题?
第一件事,我前面的逻辑已讲过,这不是矛盾而是一脉相承。第二件事,承认成本和售价之间应存在市场监督,并不等于承认预制菜与现场菜存在成本差异,若不标注,你打算如何监督?你说市场会通过定价调节,但如果标注了,如何确保商家遵守定价?不标注的话,市场管理员会知道是预制菜吗?应该会,因为定价时需依据整体生产流程、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和最终收益来制定,这与是否标注预制菜没有关系。
所以反方认为,按照正方的逻辑,世界上所有牛肉都要标注非M5和牛,因为有人有这类形而上的追求;所有牛肉都要标注产地。正方所谓的知情权,应是保障食品消费中最基础的权益,而在未论证预制菜影响食品安全和口感,也未论证消费者默认餐馆提供现炒菜的前提下,反方认为应将额外成本投入解决更受关注的食品安全问题,法律的目的在于解决实际问题而非制造概念。
回到婚宴问题,顾客的消费难道只在菜品上吗?可以不止在菜品上,但这是小部分人的追求,而法律是为所有人制定的。正确的说法是不是五星级大酒店卖普通牛肉就违法?因为未满足普遍期待。但如果商家标注了牛肉种类,就可以规范,没问题。所以你要证明为什么消费者去餐馆时一定认为吃的是现炒菜而非预制菜。
同学,最后确认逻辑:你认为市场可通过优胜劣汰监督,因为预制与否不影响核心体验、安全与口感,若作为额外形而上追求,不应归于法律而应归于市场。在法律监督有成本的情况下,为何将成本投向少部分人形而上的追求,而非解决大多数人更关注的未解决的食品安全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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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全程使用归谬法⊣、类比论证→、诉诸法律条文→、因果推导→等逻辑规则,攻防焦点围绕"消费者普遍期待"与"法律监管成本效益"展开)
我方首先指出,对方全场反复强调"很多人在乎"这一论据,但我方早已通过A5分钟的例子阐明:在乎并非立法的充分条件,必须同时具备合理性才能成为立法依据。
关于预制菜标注的合理性,对方提出两点理由。第一,认为需防止商家用预制菜冒充现做菜。但我方认为,这种行为本身已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现有法律,无需额外立法强制标注。况且强制标注并不能杜绝欺诈行为,商家仍可通过其他方式误导消费者。
第二,对方认为市场调节无法解决问题。但我方认为,市场机制完全可以发挥作用。例如餐厅使用预制菜降低成本后,可通过降价吸引消费者,与现做菜餐厅形成差异化竞争。我方此前已论证预制菜在口感和食品安全上并无问题,为何不能交由市场调节?对方假设所有企业都会一致选择高价策略而非薄利多销,这显然不符合基本的市场逻辑。
最后需要强调,立法必须站在国家层面考量。如果标注是积极有益的,市场主体会主动标注以提升产品价值,正如A5和15等优质产品会主动标识以提高售价。国家强制标注通常针对负面属性,如高糖高油食品的警示标注。当立法要求强制标注预制菜时,实际上已隐含对其负面评价的预设,但对方始终未能论证预制菜究竟"不好"在哪里,仅以"很多人有需求"作为立法理由。
进一步分析所谓"需求"的本质,某新闻报道中提到消费者担忧预制菜"没有灵魂",认为其缺乏现做菜的情感价值。但需正视的现实是:随着城镇化进程加快和人均收入提高,人工成本持续上升,现做菜所蕴含的"情感价值"已成为多数人难以负担的奢侈品。在追求餐饮效率、让吃饭回归基本需求的当下,这种要求他人提供"灵魂服务"的小资式诉求,不应成为国家立法予以肯定的价值取向。
综上,我方认为预制菜强制标注缺乏立法必要性与合理性。
我方首先指出,对方全场反复强调"很多人在乎"这一论据,但我方早已通过A5分钟的例子阐明:在乎并非立法的充分条件,必须同时具备合理性才能成为立法依据。
关于预制菜标注的合理性,对方提出两点理由。第一,认为需防止商家用预制菜冒充现做菜。但我方认为,这种行为本身已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现有法律,无需额外立法强制标注。况且强制标注并不能杜绝欺诈行为,商家仍可通过其他方式误导消费者。
第二,对方认为市场调节无法解决问题。但我方认为,市场机制完全可以发挥作用。例如餐厅使用预制菜降低成本后,可通过降价吸引消费者,与现做菜餐厅形成差异化竞争。我方此前已论证预制菜在口感和食品安全上并无问题,为何不能交由市场调节?对方假设所有企业都会一致选择高价策略而非薄利多销,这显然不符合基本的市场逻辑。
最后需要强调,立法必须站在国家层面考量。如果标注是积极有益的,市场主体会主动标注以提升产品价值,正如A5和15等优质产品会主动标识以提高售价。国家强制标注通常针对负面属性,如高糖高油食品的警示标注。当立法要求强制标注预制菜时,实际上已隐含对其负面评价的预设,但对方始终未能论证预制菜究竟"不好"在哪里,仅以"很多人有需求"作为立法理由。
进一步分析所谓"需求"的本质,某新闻报道中提到消费者担忧预制菜"没有灵魂",认为其缺乏现做菜的情感价值。但需正视的现实是:随着城镇化进程加快和人均收入提高,人工成本持续上升,现做菜所蕴含的"情感价值"已成为多数人难以负担的奢侈品。在追求餐饮效率、让吃饭回归基本需求的当下,这种要求他人提供"灵魂服务"的小资式诉求,不应成为国家立法予以肯定的价值取向。
综上,我方认为预制菜强制标注缺乏立法必要性与合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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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回应对方提出的几点质疑。关于强制提供信息为何需要立法规范,核心逻辑在于:当消费者希望确认是否为预制菜时,若仅通过口头询问和录音,在缺乏法律依据的情况下,商家完全可能通过虚假陈述逃避责任,导致消费者维权无据。当前预制菜冒充现制菜品的现象日益普遍,建立明确的法律规范正是回应公众知情权需求的必要举措。
其次,对方提及的市场规律问题,需要明确:薄利多销固然是市场选择,但企业逐利不能以牺牲消费者知情权为代价。当预制菜能带来远高于现制菜品的利润空间(如以50元成本获取200倍收益),若无法律约束,企业更可能选择隐瞒信息而非诚信经营。这恰如食品营养成分标注制度的建立——正因为糖尿病患者等群体需要了解食品成分,法律才强制要求标注能量、糖分等信息,预制菜的告知义务本质上是同一逻辑。
第三,关于选择权的核心争议:消费者反感的并非预制菜本身,而是“想吃现炒菜却得到预制菜”的欺骗行为。若商家明确标注预制菜属性,消费者完全可以自主选择:想吃预制菜可前往专门场所,偏好高油高糖食品也可基于知情做出决定。真正的问题在于隐瞒信息的欺诈——当商家宣称“健康无负担”,却实际提供高油高糖预制菜时,才构成对消费者权益的侵害。
最后需要强调的是,消费者对预制菜的担忧往往源于信息不对称。许多人愿意为现制菜品支付合理溢价,却不愿高价购买工厂预制产品。按照对方逻辑推演,若允许商家用机器加热预制菜包却收取现制菜品费用,最终将导致消费者失去对餐饮消费的基本信任。当人们与朋友聚餐期待现制菜肴,却发现端上桌的是预制菜时,甚至会丧失就餐的愉悦感——这种选择权的剥夺,正是立法规范预制菜标识的底层逻辑:让消费者在知情的基础上自主决定是否消费,这既是对市场诚信的守护,更是对消费者基本权利的保障。
谢谢。
首先回应对方提出的几点质疑。关于强制提供信息为何需要立法规范,核心逻辑在于:当消费者希望确认是否为预制菜时,若仅通过口头询问和录音,在缺乏法律依据的情况下,商家完全可能通过虚假陈述逃避责任,导致消费者维权无据。当前预制菜冒充现制菜品的现象日益普遍,建立明确的法律规范正是回应公众知情权需求的必要举措。
其次,对方提及的市场规律问题,需要明确:薄利多销固然是市场选择,但企业逐利不能以牺牲消费者知情权为代价。当预制菜能带来远高于现制菜品的利润空间(如以50元成本获取200倍收益),若无法律约束,企业更可能选择隐瞒信息而非诚信经营。这恰如食品营养成分标注制度的建立——正因为糖尿病患者等群体需要了解食品成分,法律才强制要求标注能量、糖分等信息,预制菜的告知义务本质上是同一逻辑。
第三,关于选择权的核心争议:消费者反感的并非预制菜本身,而是“想吃现炒菜却得到预制菜”的欺骗行为。若商家明确标注预制菜属性,消费者完全可以自主选择:想吃预制菜可前往专门场所,偏好高油高糖食品也可基于知情做出决定。真正的问题在于隐瞒信息的欺诈——当商家宣称“健康无负担”,却实际提供高油高糖预制菜时,才构成对消费者权益的侵害。
最后需要强调的是,消费者对预制菜的担忧往往源于信息不对称。许多人愿意为现制菜品支付合理溢价,却不愿高价购买工厂预制产品。按照对方逻辑推演,若允许商家用机器加热预制菜包却收取现制菜品费用,最终将导致消费者失去对餐饮消费的基本信任。当人们与朋友聚餐期待现制菜肴,却发现端上桌的是预制菜时,甚至会丧失就餐的愉悦感——这种选择权的剥夺,正是立法规范预制菜标识的底层逻辑:让消费者在知情的基础上自主决定是否消费,这既是对市场诚信的守护,更是对消费者基本权利的保障。
谢谢。
以下为ai总结(感谢来自 刘圣韬 学长的精彩ai prompt!基座大模型为豆包。)
同学你好,首先我们双方其实都达成了一个共识,也就是人们关注预制菜,其实担心的就是食品安全问题,对不对?不止是食品安全问题本身,预制态没有被明确标注,也是人们对预制态现状感到反感的原因。
首先您刚才在一辩稿中承认的是人们担心预制菜的质量安全问题,并且我方有数据显示,添加非法添加剂、食品卫生安全问题、食材原材料处理中的交叉污染是消费者对预制菜最担心的三个问题,也就是说消费者对预制菜关心的本质就是担心其食品安全。那么我方在一辩中会说明,预制菜本身足够安全,品质良好,且您方一辩稿中也提到其品质稳定、富有营养。
第二个问题是,若要立法,是否需要考虑立法成本?我方有数据显示,2024年我国基层监管人员严重不足,例如河南省部分监管人员需负责多达300家餐饮单位,而国际标准为每人负责50家。在司法部门人力资源紧张的情况下,您方是否认为应将有限的人力资源更多放在食品安全问题上,而非仅用于告知预制菜相关信息?
我方认为保障公示系统同样可以促进食品安全,且您方需证明当前人力已紧张到完全无法兼顾。据我所知,每年都会进行餐饮环境评级,为何不能将预制菜标注纳入餐饮评级或安全保障体系?这也是重要的监管环节。
双方共识在于目前应优先处理食品安全问题,以及预制菜是否安全、是否营养,这是我方后续环节将与对方深入探讨的内容。事实上,若预制菜本身已完全合格,那么相关立法便不具备必要性。感谢您的发言。
同学你好,首先我们双方其实都达成了一个共识,也就是人们关注预制菜,其实担心的就是食品安全问题,对不对?不止是食品安全问题本身,预制态没有被明确标注,也是人们对预制态现状感到反感的原因。
首先您刚才在一辩稿中承认的是人们担心预制菜的质量安全问题,并且我方有数据显示,添加非法添加剂、食品卫生安全问题、食材原材料处理中的交叉污染是消费者对预制菜最担心的三个问题,也就是说消费者对预制菜关心的本质就是担心其食品安全。那么我方在一辩中会说明,预制菜本身足够安全,品质良好,且您方一辩稿中也提到其品质稳定、富有营养。
第二个问题是,若要立法,是否需要考虑立法成本?我方有数据显示,2024年我国基层监管人员严重不足,例如河南省部分监管人员需负责多达300家餐饮单位,而国际标准为每人负责50家。在司法部门人力资源紧张的情况下,您方是否认为应将有限的人力资源更多放在食品安全问题上,而非仅用于告知预制菜相关信息?
我方认为保障公示系统同样可以促进食品安全,且您方需证明当前人力已紧张到完全无法兼顾。据我所知,每年都会进行餐饮环境评级,为何不能将预制菜标注纳入餐饮评级或安全保障体系?这也是重要的监管环节。
双方共识在于目前应优先处理食品安全问题,以及预制菜是否安全、是否营养,这是我方后续环节将与对方深入探讨的内容。事实上,若预制菜本身已完全合格,那么相关立法便不具备必要性。感谢您的发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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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根据权威咨询数据及双方在首论环节已达成的共识:当前消费者对预制菜的核心关切在于食品安全。而预制菜本身符合《速冻调制食品》及《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等国家标准,其安全性、质量稳定性均有保障。从营养角度而言,预制菜中的冷冻蔬菜相较于长期运输的新鲜蔬菜,营养流失速度更慢,具备基本营养价值。可见,预制菜的质量保障已覆盖国家立法关注的核心领域及多数民众的普遍诉求。
国家立法的根本目标是保障公民基本生活权益,而非满足更高层次的个性化需求。若消费者追求更高品质或更优质服务,可通过市场机制选择高端品牌或支付溢价实现,这属于市场调节范畴,不应纳入国家立法强制规范。
立法与执法需考量资源配置效率。当前我国司法系统面临人力资源紧张的现实困境,基层执法人员普遍身兼数职,食品安全监察工作已处于高负荷状态。将有限的司法资源投入到预制菜产地标注等仅满足少数人特殊需求的事项上,实则是对公共资源的低效利用。我方认为,立法机关应优先将资源集中于食品安全保障、日常监管等关乎全民福祉的核心领域。
关于知情权,双方需明确:消费者无需知晓商品的全部溯源信息。正如消费者无需了解肯德基鸡肉的具体产地,预制菜的产地溯源同样不属于必须公示的范畴。立法应当聚焦于食品安全这一核心权益,而非无限延伸知情权的边界。
首先,根据权威咨询数据及双方在首论环节已达成的共识:当前消费者对预制菜的核心关切在于食品安全。而预制菜本身符合《速冻调制食品》及《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等国家标准,其安全性、质量稳定性均有保障。从营养角度而言,预制菜中的冷冻蔬菜相较于长期运输的新鲜蔬菜,营养流失速度更慢,具备基本营养价值。可见,预制菜的质量保障已覆盖国家立法关注的核心领域及多数民众的普遍诉求。
国家立法的根本目标是保障公民基本生活权益,而非满足更高层次的个性化需求。若消费者追求更高品质或更优质服务,可通过市场机制选择高端品牌或支付溢价实现,这属于市场调节范畴,不应纳入国家立法强制规范。
立法与执法需考量资源配置效率。当前我国司法系统面临人力资源紧张的现实困境,基层执法人员普遍身兼数职,食品安全监察工作已处于高负荷状态。将有限的司法资源投入到预制菜产地标注等仅满足少数人特殊需求的事项上,实则是对公共资源的低效利用。我方认为,立法机关应优先将资源集中于食品安全保障、日常监管等关乎全民福祉的核心领域。
关于知情权,双方需明确:消费者无需知晓商品的全部溯源信息。正如消费者无需了解肯德基鸡肉的具体产地,预制菜的产地溯源同样不属于必须公示的范畴。立法应当聚焦于食品安全这一核心权益,而非无限延伸知情权的边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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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方:对方辩友今天的逻辑是认为只要食品安全,知情权就不重要。那么请问,如果消费者花费1000元就餐,点的是鲍鱼却被提供50元的素包,即便食品本身安全,这种情况是否合理?成本问题可以后续讨论,首先需要明确知情权的边界。您方认为只要群众关心,无论理由是否合理都应满足,哪怕是出于歧视?
我方认为,知情权保障的前提是诉求具有合理性。正如食品标签立法是基于正当需求,而非无理由的特殊偏好。请问,如果部分人认为特定种族"不干净",是否应当要求餐厅标注后厨员工的种族信息?这显然属于歧视而非正当知情权。
回到核心问题,消费者支付相应成本却获得不对等商品,本质是商家欺诈。您方回避回答是否认同"消费者权益保护需确保付出与所得相符"的基本原则。我方认为,正方不仅要证明消费者关注预制菜,更需论证这种关注具有合理性,而非基于偏见。
反方:关于成本问题,首先您的例子存在逻辑漏洞,6000元餐费包含店面、服务等多重成本,不能单纯将预制菜成本与售价直接对比。其次,市场竞争会自然调节价格——若所有餐厅都使用预制菜,竞争会使价格趋于合理水平。
正方:您的观点存在矛盾。按此逻辑,市场竞争如何让消费者以预制菜的价格买到现做菜?这显然违背市场规律。核心争议在于:消费者支付现做菜的价格却得到预制菜,这构成欺诈且剥夺了选择权。
反方:市场机制能够解决这个问题。使用预制菜的商家会因成本优势定价更低,而坚持现炒的商家可通过宣传获得溢价,无需强制标注预制菜。强制标注反而会变相给预制菜贴上"劣质"标签,而您方始终未证明预制菜本身存在质量问题。
正方:消费者有权选择是否食用预制菜。当消费者期望吃到现做菜却被提供预制菜时,既遭遇了欺骗,也被剥夺了选择权。这种情况下,知情权的缺失直接损害了消费者权益。
正方:对方辩友今天的逻辑是认为只要食品安全,知情权就不重要。那么请问,如果消费者花费1000元就餐,点的是鲍鱼却被提供50元的素包,即便食品本身安全,这种情况是否合理?成本问题可以后续讨论,首先需要明确知情权的边界。您方认为只要群众关心,无论理由是否合理都应满足,哪怕是出于歧视?
我方认为,知情权保障的前提是诉求具有合理性。正如食品标签立法是基于正当需求,而非无理由的特殊偏好。请问,如果部分人认为特定种族"不干净",是否应当要求餐厅标注后厨员工的种族信息?这显然属于歧视而非正当知情权。
回到核心问题,消费者支付相应成本却获得不对等商品,本质是商家欺诈。您方回避回答是否认同"消费者权益保护需确保付出与所得相符"的基本原则。我方认为,正方不仅要证明消费者关注预制菜,更需论证这种关注具有合理性,而非基于偏见。
反方:关于成本问题,首先您的例子存在逻辑漏洞,6000元餐费包含店面、服务等多重成本,不能单纯将预制菜成本与售价直接对比。其次,市场竞争会自然调节价格——若所有餐厅都使用预制菜,竞争会使价格趋于合理水平。
正方:您的观点存在矛盾。按此逻辑,市场竞争如何让消费者以预制菜的价格买到现做菜?这显然违背市场规律。核心争议在于:消费者支付现做菜的价格却得到预制菜,这构成欺诈且剥夺了选择权。
反方:市场机制能够解决这个问题。使用预制菜的商家会因成本优势定价更低,而坚持现炒的商家可通过宣传获得溢价,无需强制标注预制菜。强制标注反而会变相给预制菜贴上"劣质"标签,而您方始终未证明预制菜本身存在质量问题。
正方:消费者有权选择是否食用预制菜。当消费者期望吃到现做菜却被提供预制菜时,既遭遇了欺骗,也被剥夺了选择权。这种情况下,知情权的缺失直接损害了消费者权益。
以下为ai总结(感谢来自 刘圣韬 学长的精彩ai prompt!基座大模型为豆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