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们规则清楚,规则我刚说完呢,规则都清楚了吧?什么咨询方规咨询方,你的那个我握手不用,这就不用握手了,自我介绍这个都知道吧。来,有请正方自我介绍。人海律师如何推进发展教育科学?服务新将教育。正方一辩王福贤,正方二辩是你,正方三辩11圈,正方四辩也是我惊讶。写正方问候在场各位,有请模仿一下吧,没事你们自我来,有请反方自我介绍。方不是名字啊,1对2。反方反方的在场各位好,那我们就正式开始了啊。
现在有请正方一辩,你好,好多方辩了,我方坚定认为网络舆论推动的个体维权有利于社会公平正义。再次,我方对核心概念做如下界定:舆论在新华词典中的意义是公众的言论和意见;网络舆论推动下的个体维权是指个体在自身权益受到侵害时,自发借助网络的力量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社会行为;社会公平正义是在相对公平的社会之下,通过制度性安排所得的判断标准,是能否有效打破信息与权力壁垒,促使弱势群体得到制度性关注与纠偏,并推动保障机制更具普惠性和响应性,最终实现个体正当权益的救济与系统性公平的强化。基于此,我方从下面三个观点进行阐述:
一、网络舆论拓宽维权渠道,助力公平正义。广泛覆盖传统维权中个体常因信息成本高、独立行动阻碍而维权艰难的问题。以唐山难案为例,若受害者身处传统维权场景,受限于信息传播壁垒,相关部门不重视,其诉求容易被忽视;加上面对司法流程过于复杂,维权进程可能陷入久拖不决的困境,这将对受害者的心理和精神造成二次严重伤害。但在网络舆论上,事件视频经网络曝光,瞬间引发全网关注,形成强大舆论力量。在舆论监督下,案件迅速侦破,嫌犯快速落网,司法程序透明推进。网络舆论为受害个体提供有力支持,使司法公正得以充分彰显,证明网络舆论是个体维权的有效助力。
二、网络舆论在推动个体维权的同时,形成强大的监督力量,促进法律与社会制度更完善。2018年重庆公交车坠江事件中,司机与乘客冲突侵犯了乘客权益。舆论推动交通运输部将干扰驾驶行为纳入法律完善,公共交通安全法规得以修订。正是因为网络舆论的存在,公民聚焦此事件,在理性发声追问真相的过程中,形成强大舆论力量,促使官方快速公布调查结果。这表明网络舆论在实名制保障下,能形成强大监督力量,有效推动法律与社会制度完善。但需明确,案件的最终处置权仍在司法机关。
三、网络舆论推动个体维权,有助于提升公众的法律意识与参与能力,从而推进社会整体公平正义的实现。在这个过程中,公众不仅能够了解案件的真相,还能通过讨论评论来发表自己的观点和诉求。这种教育方式不仅增强了公众对法律的关注度,也提升了他们对法律的理解和认同。而法律意识与参与能力的提升又会反向推动网络舆论更理性地捍卫公平正义。诚然,网络舆论可能存在少数虚假信息或极端言论,但这并非主流,更不能因此否定其核心价值。我们可以通过平台监管、实名制约束公众理性发声的方式,尽最大能力去规避问题,而非因噎废食。让弱势个体获得救济,让制度漏洞得到修补,让法治意识深入人心,无疑是推动社会公平正义的强大力量,这正是其不可替代的价值。综上,我方坚信在各方规范引导下,网络舆论必将成为捍卫公平正义的重要武器,让每个普通人都能够感受到公平正义就在身边,感谢。
现在有请反方四辩进行质询。首先,您方说网络舆论的监督力量,那么网络舆论监督是否会成为舆论干涉司法公正呢?并不会,我方在此也可以跟你强调司法的特性:它是独立、中立、程序刚性的权威,公开、公正进行裁决。所以网络舆论并不会影响司法的独立性。其次,我在我的稿子上也有这样一句话,就是说司法机关掌握案件的最终处置权,这对其独立性没有影响。那么请您跟我说一下舆论监督和舆论暴力的区别?您方所说的舆论暴力,我理解可能就是所谓的网络暴力,那我可以跟你聊的是,网络暴力是恶意的非理性的攻击,其实它是违法的,通过侮辱诽谤的手段来伤害他人;而您刚才提到的舆论监督,是基于公序良俗,对不良现象进行批评,目的是维护社会道德和秩序,促使相关方改正错误,这两种是完全不一样的。
那么网络舆论推动的个体维权,其维权信息是否是真实的呢?网络维权信息可能存在一些夸大,但我方认为,网络信息本身就存在特殊性,个体维权中存在这些特殊信息是客观存在的。我们应该关注如何解决这个问题,而不是否定网络舆论推动个体维权对社会公平正义的积极影响。对于不实信息,既然它是不实的,自然无法起到有效监督作用。我方刚才所说的是,网络舆论形成监督力量,促进法律与社会制度完善,而不实信息属于违法行为,如诽谤,这并不属于我们今天讨论的范畴之内。
好,现在有请反方一辩。各位评委老师,对方辩友大家好,我是反方一辩。我方始终坚持认为网络舆论推动的个体维权不利于社会公平正义。首先,我明确我方并非否定个体维权的正当性,也不否认网络舆论的监督价值。但二者结合,网络舆论的天然缺陷及非理性、情绪化审判会与公正公平的核心诉求产生根本冲突,最终扭曲公平正义的实现路径。
首先,网络舆论不可避免地会造成情绪化审判,对法律的事实判断产生误导作用,破坏以事实为依据的审判前提,出现事实信息失真、证据偏差的情况。例如货拉拉案,舆论揭露过程中就出现了信息纠纷,后续调查才厘清事实,但当事人遭受的误解与对生活造成的影响,已对程序正义造成破坏,这是对公平正义最核心程序正义的损害。
其次,网络舆论存在流量倾斜、维权资源分配不均的问题。网络舆论的关注度并非基于维权事件本身的正义性,而是更多取决于事件的热度、戏剧性和传播度,社会形成“强者愈强、弱者愈弱”的马太效应,违背了公平正义一视同仁的原则,加剧了不同群体的维权差距。其短期聚焦的特性,也会损害社会公平的系统性。
三是网络舆论的操控性成为少数人谋取私利的工具,损害社会信任。一部分个体和机构利用网络伪造受害者身份,扩大事实,将正常维权异化为敲诈勒索,损害了公民对正义的可信度,形成劣币驱逐良币的效应。
四是信息差陷阱被放大,个体诉求偏差引发公众认知失衡,导致网络传播的碎片化和片面化,形成“弱者即正义”的错误导向,破坏了公平正义的双向性。其公平正义要求的不侵犯他人权利也在舆论的网暴导向中被突破,用新的不公代替了旧的问题。
综上,我方坚持认为,网络舆论推动的个体维权看似是弱者发声,实则是用非理性、非公平的方式,破坏了公平正义赖以生存的事实基础、资源平衡与人为底线。因此,我方认为其不利于社会公平正义的实现。
好,现在有请正方四辩。你好,我想问一下您方所说网络舆论是否有助于法律体系的完善?反方一辩:我认为它具有积极价值,这个我们是认同的,但我们认为这种价值是辅助性的,而非决定性的。正方四辩:那么您方今天就是认可了舆论有助于法律体系的完善。那请问在司法工作当中,您方是否赞同人民使用自己的监督权呢?反方一辩:监督权本身是公民的权利,但网络舆论具有一定的情绪化审判,如果每个人都可以通过网络舆论来影响司法操控的话,是不是会造成个别案件的走向被舆论左右?正方四辩:所以说网络舆论只是催化剂,而最终结果仍然交给司法机关来决定。所以今天,我方与您方达成第一个共识,即舆论只起到监督和关注的作用,而不去替代司法,也不会影响司法的独立性。
下一个问题,您方是否认为法律具有前瞻性?反方一辩:法律本身是具有滞后性的,因为它无法预判未来所有新兴社会问题。正方四辩:那么所以您方是否承认法律无法预见未来的事情?反方一辩:是的,法律具有滞后性,所以需要舆论作为社会问题的“警报器”。正方四辩:2021年颁布的民法典为什么不能替代我们今天讨论的所有事件的审判呢?反方一辩:制度完善并非仅靠网络舆论,而是靠制度自身的完善。这就是我们一开始所说的法律具有滞后性,所以舆论让我们发现问题存在,而法律和制度解决问题。
下一个问题,中国近10年修订的妇女权益保护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是否因为旧法存在保护盲区?如果没有网络舆论的话,这些制度是否仍未完善?反方一辩:法律修订源于社会问题的暴露和认知的深化,网络舆论是推动问题暴露的重要途径,但法律修订的主体是立法机关,舆论只是促进因素。正方四辩:我们双方可以达成这样的小共识:法律的修订源于缺陷认知,而舆论就是缺陷最核心的曝光渠道。
现在有请反方三辩。首先,您方提及的维权,我想请问是什么维权?怎么样的维权?有人伤害了我要维权,我想要怎样的维权?我把它发到网上,是想让他道歉,还是赔偿?现实中维权包括很多种,比如自我利益损失、委屈或不公,都可以通过网络发声。那么,如果今天你受到伤害,把对方拍到网上,只是想要对方道歉,但网络舆论却对其进行人身攻击,造成伤害,该如何看待?正方三辩:我们一直在强调舆论的作用是推动,而非审判。您所说的情况属于网络暴力,这与我们讨论的舆论监督完全不同,且网络暴力是违法的,不在我方讨论范围内。
下一个问题,你说普通人借助网络舆论进行维权,可以避免沉沦于法制体系的官僚主义。那我想问你,你是否承认我国传统维权渠道存在官僚主义、成本高企的问题?反方三辩:我方并未说官僚主义不存在,只是网络舆论并非解决所有问题的万能药。正方三辩:您方刚才说“剩下70%的问题靠司法解决”,这是否意味着网络舆论只能解决30%的问题?反方三辩:我方认为舆论是重要的监督和推动力量,但不能替代司法和制度的根本作用。正方三辩:那么,如果没有舆论关注,聂树斌案等冤案如何平反?反方三辩:聂树斌案的平反是司法机关自我纠错的结果,与网络舆论无直接关联。正方三辩:这只能证明舆论的推动作用,而非否定其价值。
现在进入自由辩论环节。
正方:对方辩友,您方认为网络舆论会导致司法不公,但聂树斌案、呼格吉勒图案等冤案的平反,不正是舆论监督推动司法纠错的结果吗?如果没有舆论关注,这些案件可能仍沉冤未雪。
反方:我方承认舆论有一定的积极作用,但这不能证明舆论不会导致司法不公。例如,某些明星维权事件因舆论热度高而获得远超普通案件的关注和资源倾斜,这本身就违背了公平正义的平等原则。
正方:您方所说的资源倾斜问题,恰恰说明传统维权渠道存在不公,而舆论正是打破这种不公的工具。我们不能因个别现象否定整体价值。
反方:但舆论的短期聚焦特性会损害社会公平的系统性。例如,某事件引发舆论关注后,相关部门会集中资源处理,而其他未被关注的同类问题则被忽视,这难道不是对其他群体的不公吗?
正方:这说明我们需要更完善的舆论引导机制,而非否定舆论本身。舆论的价值在于发现问题,而制度和法律负责解决问题,二者相辅相成。
反方:法律具有滞后性,这是客观事实。但网络舆论的情绪化、碎片化特点,会导致事实失真,反而干扰法律的正确适用。例如,货拉拉案中,舆论一度将司机定罪为故意杀人,这难道不是对法律事实判断的误导吗?
正方:货拉拉案的最终判决是基于司法机关的调查,舆论的作用是推动真相的揭露,而非替代司法。正是因为舆论的关注,才让案件细节被充分讨论,避免了冤假错案的可能。
反方:但情绪化审判确实存在,这与公平正义的程序要求相冲突。我们不能为了追求个案正义而牺牲程序正义和社会整体公平。
正方:程序正义的核心是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舆论的监督作用正是确保事实不被掩盖,证据不被篡改,从而保障程序正义的实现。
反方:您方提到30%的民生政策调整源于网络舆情,这是否意味着70%的问题仍未解决?如果舆论无法解决所有问题,它的价值又在哪里?
正方:这30%的调整已经是巨大的进步,说明舆论能够推动制度性变革。剩下的70%问题,也需要舆论持续关注和监督,才能逐步推动解决,而非消极等待。
反方:但舆论的操控性让少数人有机可乘,他们可以伪造证据、煽动情绪,将正常维权变成敲诈勒索,这难道不是对公平正义的破坏吗?
正方:任何工具都有被滥用的风险,但我们不能因噎废食。通过平台监管、实名制和法律制裁,可以有效遏制这种行为,而不是否定舆论的整体价值。
正方:最后,我想请问对方辩友,在偏远地区存在监管失灵、地头蛇横行的情况下,除了网络舆论,还有什么更有效的监督渠道能让弱势个体发出声音?
反方:我们可以通过人大代表、信访渠道等合法途径反映问题,但网络舆论的匿名性和传播性容易引发暴力和不实信息,反而增加了维权的风险。
正方:匿名性是为了保护个体不被报复,这恰恰是公平正义的体现。如果连发声的勇气都没有,何谈公平正义?
反方:但匿名性也让网络暴力更容易滋生,这与公平正义的要求背道而驰。我们需要的是理性的监督,而非情绪化的宣泄。
正方:理性监督需要舆论的推动,而舆论的价值就在于让更多人关注并参与,形成社会共识,最终推动制度的完善和公平正义的实现。
(自由辩论结束)
他们规则清楚,规则我刚说完呢,规则都清楚了吧?什么咨询方规咨询方,你的那个我握手不用,这就不用握手了,自我介绍这个都知道吧。来,有请正方自我介绍。人海律师如何推进发展教育科学?服务新将教育。正方一辩王福贤,正方二辩是你,正方三辩11圈,正方四辩也是我惊讶。写正方问候在场各位,有请模仿一下吧,没事你们自我来,有请反方自我介绍。方不是名字啊,1对2。反方反方的在场各位好,那我们就正式开始了啊。
现在有请正方一辩,你好,好多方辩了,我方坚定认为网络舆论推动的个体维权有利于社会公平正义。再次,我方对核心概念做如下界定:舆论在新华词典中的意义是公众的言论和意见;网络舆论推动下的个体维权是指个体在自身权益受到侵害时,自发借助网络的力量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社会行为;社会公平正义是在相对公平的社会之下,通过制度性安排所得的判断标准,是能否有效打破信息与权力壁垒,促使弱势群体得到制度性关注与纠偏,并推动保障机制更具普惠性和响应性,最终实现个体正当权益的救济与系统性公平的强化。基于此,我方从下面三个观点进行阐述:
一、网络舆论拓宽维权渠道,助力公平正义。广泛覆盖传统维权中个体常因信息成本高、独立行动阻碍而维权艰难的问题。以唐山难案为例,若受害者身处传统维权场景,受限于信息传播壁垒,相关部门不重视,其诉求容易被忽视;加上面对司法流程过于复杂,维权进程可能陷入久拖不决的困境,这将对受害者的心理和精神造成二次严重伤害。但在网络舆论上,事件视频经网络曝光,瞬间引发全网关注,形成强大舆论力量。在舆论监督下,案件迅速侦破,嫌犯快速落网,司法程序透明推进。网络舆论为受害个体提供有力支持,使司法公正得以充分彰显,证明网络舆论是个体维权的有效助力。
二、网络舆论在推动个体维权的同时,形成强大的监督力量,促进法律与社会制度更完善。2018年重庆公交车坠江事件中,司机与乘客冲突侵犯了乘客权益。舆论推动交通运输部将干扰驾驶行为纳入法律完善,公共交通安全法规得以修订。正是因为网络舆论的存在,公民聚焦此事件,在理性发声追问真相的过程中,形成强大舆论力量,促使官方快速公布调查结果。这表明网络舆论在实名制保障下,能形成强大监督力量,有效推动法律与社会制度完善。但需明确,案件的最终处置权仍在司法机关。
三、网络舆论推动个体维权,有助于提升公众的法律意识与参与能力,从而推进社会整体公平正义的实现。在这个过程中,公众不仅能够了解案件的真相,还能通过讨论评论来发表自己的观点和诉求。这种教育方式不仅增强了公众对法律的关注度,也提升了他们对法律的理解和认同。而法律意识与参与能力的提升又会反向推动网络舆论更理性地捍卫公平正义。诚然,网络舆论可能存在少数虚假信息或极端言论,但这并非主流,更不能因此否定其核心价值。我们可以通过平台监管、实名制约束公众理性发声的方式,尽最大能力去规避问题,而非因噎废食。让弱势个体获得救济,让制度漏洞得到修补,让法治意识深入人心,无疑是推动社会公平正义的强大力量,这正是其不可替代的价值。综上,我方坚信在各方规范引导下,网络舆论必将成为捍卫公平正义的重要武器,让每个普通人都能够感受到公平正义就在身边,感谢。
现在有请反方四辩进行质询。首先,您方说网络舆论的监督力量,那么网络舆论监督是否会成为舆论干涉司法公正呢?并不会,我方在此也可以跟你强调司法的特性:它是独立、中立、程序刚性的权威,公开、公正进行裁决。所以网络舆论并不会影响司法的独立性。其次,我在我的稿子上也有这样一句话,就是说司法机关掌握案件的最终处置权,这对其独立性没有影响。那么请您跟我说一下舆论监督和舆论暴力的区别?您方所说的舆论暴力,我理解可能就是所谓的网络暴力,那我可以跟你聊的是,网络暴力是恶意的非理性的攻击,其实它是违法的,通过侮辱诽谤的手段来伤害他人;而您刚才提到的舆论监督,是基于公序良俗,对不良现象进行批评,目的是维护社会道德和秩序,促使相关方改正错误,这两种是完全不一样的。
那么网络舆论推动的个体维权,其维权信息是否是真实的呢?网络维权信息可能存在一些夸大,但我方认为,网络信息本身就存在特殊性,个体维权中存在这些特殊信息是客观存在的。我们应该关注如何解决这个问题,而不是否定网络舆论推动个体维权对社会公平正义的积极影响。对于不实信息,既然它是不实的,自然无法起到有效监督作用。我方刚才所说的是,网络舆论形成监督力量,促进法律与社会制度完善,而不实信息属于违法行为,如诽谤,这并不属于我们今天讨论的范畴之内。
好,现在有请反方一辩。各位评委老师,对方辩友大家好,我是反方一辩。我方始终坚持认为网络舆论推动的个体维权不利于社会公平正义。首先,我明确我方并非否定个体维权的正当性,也不否认网络舆论的监督价值。但二者结合,网络舆论的天然缺陷及非理性、情绪化审判会与公正公平的核心诉求产生根本冲突,最终扭曲公平正义的实现路径。
首先,网络舆论不可避免地会造成情绪化审判,对法律的事实判断产生误导作用,破坏以事实为依据的审判前提,出现事实信息失真、证据偏差的情况。例如货拉拉案,舆论揭露过程中就出现了信息纠纷,后续调查才厘清事实,但当事人遭受的误解与对生活造成的影响,已对程序正义造成破坏,这是对公平正义最核心程序正义的损害。
其次,网络舆论存在流量倾斜、维权资源分配不均的问题。网络舆论的关注度并非基于维权事件本身的正义性,而是更多取决于事件的热度、戏剧性和传播度,社会形成“强者愈强、弱者愈弱”的马太效应,违背了公平正义一视同仁的原则,加剧了不同群体的维权差距。其短期聚焦的特性,也会损害社会公平的系统性。
三是网络舆论的操控性成为少数人谋取私利的工具,损害社会信任。一部分个体和机构利用网络伪造受害者身份,扩大事实,将正常维权异化为敲诈勒索,损害了公民对正义的可信度,形成劣币驱逐良币的效应。
四是信息差陷阱被放大,个体诉求偏差引发公众认知失衡,导致网络传播的碎片化和片面化,形成“弱者即正义”的错误导向,破坏了公平正义的双向性。其公平正义要求的不侵犯他人权利也在舆论的网暴导向中被突破,用新的不公代替了旧的问题。
综上,我方坚持认为,网络舆论推动的个体维权看似是弱者发声,实则是用非理性、非公平的方式,破坏了公平正义赖以生存的事实基础、资源平衡与人为底线。因此,我方认为其不利于社会公平正义的实现。
好,现在有请正方四辩。你好,我想问一下您方所说网络舆论是否有助于法律体系的完善?反方一辩:我认为它具有积极价值,这个我们是认同的,但我们认为这种价值是辅助性的,而非决定性的。正方四辩:那么您方今天就是认可了舆论有助于法律体系的完善。那请问在司法工作当中,您方是否赞同人民使用自己的监督权呢?反方一辩:监督权本身是公民的权利,但网络舆论具有一定的情绪化审判,如果每个人都可以通过网络舆论来影响司法操控的话,是不是会造成个别案件的走向被舆论左右?正方四辩:所以说网络舆论只是催化剂,而最终结果仍然交给司法机关来决定。所以今天,我方与您方达成第一个共识,即舆论只起到监督和关注的作用,而不去替代司法,也不会影响司法的独立性。
下一个问题,您方是否认为法律具有前瞻性?反方一辩:法律本身是具有滞后性的,因为它无法预判未来所有新兴社会问题。正方四辩:那么所以您方是否承认法律无法预见未来的事情?反方一辩:是的,法律具有滞后性,所以需要舆论作为社会问题的“警报器”。正方四辩:2021年颁布的民法典为什么不能替代我们今天讨论的所有事件的审判呢?反方一辩:制度完善并非仅靠网络舆论,而是靠制度自身的完善。这就是我们一开始所说的法律具有滞后性,所以舆论让我们发现问题存在,而法律和制度解决问题。
下一个问题,中国近10年修订的妇女权益保护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是否因为旧法存在保护盲区?如果没有网络舆论的话,这些制度是否仍未完善?反方一辩:法律修订源于社会问题的暴露和认知的深化,网络舆论是推动问题暴露的重要途径,但法律修订的主体是立法机关,舆论只是促进因素。正方四辩:我们双方可以达成这样的小共识:法律的修订源于缺陷认知,而舆论就是缺陷最核心的曝光渠道。
现在有请反方三辩。首先,您方提及的维权,我想请问是什么维权?怎么样的维权?有人伤害了我要维权,我想要怎样的维权?我把它发到网上,是想让他道歉,还是赔偿?现实中维权包括很多种,比如自我利益损失、委屈或不公,都可以通过网络发声。那么,如果今天你受到伤害,把对方拍到网上,只是想要对方道歉,但网络舆论却对其进行人身攻击,造成伤害,该如何看待?正方三辩:我们一直在强调舆论的作用是推动,而非审判。您所说的情况属于网络暴力,这与我们讨论的舆论监督完全不同,且网络暴力是违法的,不在我方讨论范围内。
下一个问题,你说普通人借助网络舆论进行维权,可以避免沉沦于法制体系的官僚主义。那我想问你,你是否承认我国传统维权渠道存在官僚主义、成本高企的问题?反方三辩:我方并未说官僚主义不存在,只是网络舆论并非解决所有问题的万能药。正方三辩:您方刚才说“剩下70%的问题靠司法解决”,这是否意味着网络舆论只能解决30%的问题?反方三辩:我方认为舆论是重要的监督和推动力量,但不能替代司法和制度的根本作用。正方三辩:那么,如果没有舆论关注,聂树斌案等冤案如何平反?反方三辩:聂树斌案的平反是司法机关自我纠错的结果,与网络舆论无直接关联。正方三辩:这只能证明舆论的推动作用,而非否定其价值。
现在进入自由辩论环节。
正方:对方辩友,您方认为网络舆论会导致司法不公,但聂树斌案、呼格吉勒图案等冤案的平反,不正是舆论监督推动司法纠错的结果吗?如果没有舆论关注,这些案件可能仍沉冤未雪。
反方:我方承认舆论有一定的积极作用,但这不能证明舆论不会导致司法不公。例如,某些明星维权事件因舆论热度高而获得远超普通案件的关注和资源倾斜,这本身就违背了公平正义的平等原则。
正方:您方所说的资源倾斜问题,恰恰说明传统维权渠道存在不公,而舆论正是打破这种不公的工具。我们不能因个别现象否定整体价值。
反方:但舆论的短期聚焦特性会损害社会公平的系统性。例如,某事件引发舆论关注后,相关部门会集中资源处理,而其他未被关注的同类问题则被忽视,这难道不是对其他群体的不公吗?
正方:这说明我们需要更完善的舆论引导机制,而非否定舆论本身。舆论的价值在于发现问题,而制度和法律负责解决问题,二者相辅相成。
反方:法律具有滞后性,这是客观事实。但网络舆论的情绪化、碎片化特点,会导致事实失真,反而干扰法律的正确适用。例如,货拉拉案中,舆论一度将司机定罪为故意杀人,这难道不是对法律事实判断的误导吗?
正方:货拉拉案的最终判决是基于司法机关的调查,舆论的作用是推动真相的揭露,而非替代司法。正是因为舆论的关注,才让案件细节被充分讨论,避免了冤假错案的可能。
反方:但情绪化审判确实存在,这与公平正义的程序要求相冲突。我们不能为了追求个案正义而牺牲程序正义和社会整体公平。
正方:程序正义的核心是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舆论的监督作用正是确保事实不被掩盖,证据不被篡改,从而保障程序正义的实现。
反方:您方提到30%的民生政策调整源于网络舆情,这是否意味着70%的问题仍未解决?如果舆论无法解决所有问题,它的价值又在哪里?
正方:这30%的调整已经是巨大的进步,说明舆论能够推动制度性变革。剩下的70%问题,也需要舆论持续关注和监督,才能逐步推动解决,而非消极等待。
反方:但舆论的操控性让少数人有机可乘,他们可以伪造证据、煽动情绪,将正常维权变成敲诈勒索,这难道不是对公平正义的破坏吗?
正方:任何工具都有被滥用的风险,但我们不能因噎废食。通过平台监管、实名制和法律制裁,可以有效遏制这种行为,而不是否定舆论的整体价值。
正方:最后,我想请问对方辩友,在偏远地区存在监管失灵、地头蛇横行的情况下,除了网络舆论,还有什么更有效的监督渠道能让弱势个体发出声音?
反方:我们可以通过人大代表、信访渠道等合法途径反映问题,但网络舆论的匿名性和传播性容易引发暴力和不实信息,反而增加了维权的风险。
正方:匿名性是为了保护个体不被报复,这恰恰是公平正义的体现。如果连发声的勇气都没有,何谈公平正义?
反方:但匿名性也让网络暴力更容易滋生,这与公平正义的要求背道而驰。我们需要的是理性的监督,而非情绪化的宣泄。
正方:理性监督需要舆论的推动,而舆论的价值就在于让更多人关注并参与,形成社会共识,最终推动制度的完善和公平正义的实现。
(自由辩论结束)
以下为ai总结(感谢来自 刘圣韬 学长的精彩ai prompt!基座大模型为豆包。)
好,我们现在有请反方三辩进行咨询小结。
各位评委、主席,大家好。我是反方三辩。刚才正方一辩提及到了,在等待法治、等待司法、等待司法衍生、等待司法维权,然后形成社会正义的过程中,可能会受到二次伤害。那么我想问,如果说“规模会员”,他难道就不会造成二次伤害了吗?对于这个问题,我想我们有很多案例。在维权的过程中,势必会公开一些个人隐私和信息,这算不算是被二次伤害?如果有一个强奸案,一位妇女被强奸,她在网络上利用舆论为自己伸张、维权,她的信息被公开,这件事情算不算对她的二次伤害?
以及刚才正方一辩提及到了“人在释放”的动词,我就想问了,当初我们在填报大学的时候,最终选择了专业,这对我们自身以及父母或其他人有没有什么影响?
还有就是,正方一辩同样提及到了个人维权。那么我就想问,个人是怎样维权的?个人要怎样才能维权?我们这边仅得到的结论是“个人维权是懂得用流量,然后懂得维权的人维权”。好的,个人维权案这边我有一个案例。前段时间网上很火的“五大公告案”,前期似乎是有人利用网络进行所谓的个人维权,然后伤害到了被他诬陷的这位男生。那么我想问一下,这样的个人维权有利于社会公平正义吗?
还有就是,对方四辩提及了人民使用监督权。那么我想问一下,“人民”和“动力”是同一个概念吗?
其次,其实还有一个问题,正方三辩提及了网络舆论的成本。正方三辩认为网络舆论成本低,那么我想问一下,网络舆论成本低,意思就是说通过司法程序的成本很高?那么我就想问一下,因为非法程序成本高,所以我们选择成本低的网络舆论?如果有一天我们遇到问题,是不是可以选择更低成本的方式?比如,我和你有矛盾,你对我有看法,我对这件事情进行申诉,选择司法程序成本很高,那么我可不可以直接选择把你杀掉?这种“低成本”的方式?
然后,公权力缺乏有效监督滋生腐败。既然是公权力缺乏有效监督滋生腐败,那么我们更需要的是对公权力体制机制进行改革,而并非舍弃这个去寻求体制之外的要求。谢谢。
现在有请正方三辩质询小结。
结合以上环节,我方认为今天判断网络舆论的样态是理性的还是极端的,是随着社交媒体的发展而进行的动态比较。首先,社交媒体更便捷地提供信息,使大家辨别信息的能力显著增长,这种交叉的方式可以让人变得理性,网络环境也因此更理性。就比如说我们现在的网络环境比以前更理性,所以未来能比现在更理性。其次,随着社交媒体发展,出现了网络安全控制制度,约束了网民在社交媒体上的言论,使其三思而后行,不盲目跟风,让网络舆论更加理性。所以我们可以确定社交媒体同样能让理性的声音被大家听到,当理性的声音带领公众讨论时,就更有利于个人维权的成功,从而推动社会公平正义,引领社会公平向上向好。
对方辩友认为会有极端的人带动情绪引起网暴,那你方今天因噎废食的论证,是觉得当今网络上的维权都会代替司法吗?从而造成维权者的身心造成不可逆的伤害吗?如果有,请为我方举证。还是说对方辩友觉得网络是法外之地,法律与何地?你的论证大多数在哪里?我们都没有看到,也没有听到,希望后续你方能对以上两个问题给我们一个合理的解释。
所以第一层,你方不能只说因为社交媒体上不理性的声音存在,我们听到了就完成你方不利于的论证。你方应该给我们做出比较,比较其影响力,比较其他的优点和劣势。所以这一点你方现在打不下来,我们后续也没有必要继续纠缠这一点了。
第二件事情,中国国家网信办“清朗”系列专项行动成果通报显示,2023年1~9月,全网清理虚假谣言信息3.4亿条,处置违规账号135.8万个。所以各位发现没有,国家对社交媒体的管控是越来越严格了。这就说明我们现在论述法律具有滞后性,它需要被提示、被引导。这正是我方论述的,网络舆论推动了个体维权,同时形成强大的监督力量,促使法律制度更新,社会制度更完善。
所以我结下我方今天的最后一重利好,承接我方之前的利好来继续解释:和社交媒体起步阶段相比,监管制度越来越完善,处罚也越来越严。同时纠正对方一个错误思想:敢于维权不等于滥诉。网络舆论普及维权意识,让更多人懂得用合法途径解决问题,这恰恰是法治社会的进步。即便存在个别滥诉行为,也可通过法律机制筛选和惩戒,不能因为少数行为否定整体价值。例如劳动仲裁案件增多,看似增加了资源消耗,实质是劳动者权益意识的觉醒,到底企业规范用工,长远来看反而能减少社会矛盾,促进公平,从而提升公众的法律意识与参与能力,进而推动社会整体公平正义的体现。以上感谢。
好,下一个环节。
好,我们现在有请反方三辩进行咨询小结。
各位评委、主席,大家好。我是反方三辩。刚才正方一辩提及到了,在等待法治、等待司法、等待司法衍生、等待司法维权,然后形成社会正义的过程中,可能会受到二次伤害。那么我想问,如果说“规模会员”,他难道就不会造成二次伤害了吗?对于这个问题,我想我们有很多案例。在维权的过程中,势必会公开一些个人隐私和信息,这算不算是被二次伤害?如果有一个强奸案,一位妇女被强奸,她在网络上利用舆论为自己伸张、维权,她的信息被公开,这件事情算不算对她的二次伤害?
以及刚才正方一辩提及到了“人在释放”的动词,我就想问了,当初我们在填报大学的时候,最终选择了专业,这对我们自身以及父母或其他人有没有什么影响?
还有就是,正方一辩同样提及到了个人维权。那么我就想问,个人是怎样维权的?个人要怎样才能维权?我们这边仅得到的结论是“个人维权是懂得用流量,然后懂得维权的人维权”。好的,个人维权案这边我有一个案例。前段时间网上很火的“五大公告案”,前期似乎是有人利用网络进行所谓的个人维权,然后伤害到了被他诬陷的这位男生。那么我想问一下,这样的个人维权有利于社会公平正义吗?
还有就是,对方四辩提及了人民使用监督权。那么我想问一下,“人民”和“动力”是同一个概念吗?
其次,其实还有一个问题,正方三辩提及了网络舆论的成本。正方三辩认为网络舆论成本低,那么我想问一下,网络舆论成本低,意思就是说通过司法程序的成本很高?那么我就想问一下,因为非法程序成本高,所以我们选择成本低的网络舆论?如果有一天我们遇到问题,是不是可以选择更低成本的方式?比如,我和你有矛盾,你对我有看法,我对这件事情进行申诉,选择司法程序成本很高,那么我可不可以直接选择把你杀掉?这种“低成本”的方式?
然后,公权力缺乏有效监督滋生腐败。既然是公权力缺乏有效监督滋生腐败,那么我们更需要的是对公权力体制机制进行改革,而并非舍弃这个去寻求体制之外的要求。谢谢。
现在有请正方三辩质询小结。
结合以上环节,我方认为今天判断网络舆论的样态是理性的还是极端的,是随着社交媒体的发展而进行的动态比较。首先,社交媒体更便捷地提供信息,使大家辨别信息的能力显著增长,这种交叉的方式可以让人变得理性,网络环境也因此更理性。就比如说我们现在的网络环境比以前更理性,所以未来能比现在更理性。其次,随着社交媒体发展,出现了网络安全控制制度,约束了网民在社交媒体上的言论,使其三思而后行,不盲目跟风,让网络舆论更加理性。所以我们可以确定社交媒体同样能让理性的声音被大家听到,当理性的声音带领公众讨论时,就更有利于个人维权的成功,从而推动社会公平正义,引领社会公平向上向好。
对方辩友认为会有极端的人带动情绪引起网暴,那你方今天因噎废食的论证,是觉得当今网络上的维权都会代替司法吗?从而造成维权者的身心造成不可逆的伤害吗?如果有,请为我方举证。还是说对方辩友觉得网络是法外之地,法律与何地?你的论证大多数在哪里?我们都没有看到,也没有听到,希望后续你方能对以上两个问题给我们一个合理的解释。
所以第一层,你方不能只说因为社交媒体上不理性的声音存在,我们听到了就完成你方不利于的论证。你方应该给我们做出比较,比较其影响力,比较其他的优点和劣势。所以这一点你方现在打不下来,我们后续也没有必要继续纠缠这一点了。
第二件事情,中国国家网信办“清朗”系列专项行动成果通报显示,2023年1~9月,全网清理虚假谣言信息3.4亿条,处置违规账号135.8万个。所以各位发现没有,国家对社交媒体的管控是越来越严格了。这就说明我们现在论述法律具有滞后性,它需要被提示、被引导。这正是我方论述的,网络舆论推动了个体维权,同时形成强大的监督力量,促使法律制度更新,社会制度更完善。
所以我结下我方今天的最后一重利好,承接我方之前的利好来继续解释:和社交媒体起步阶段相比,监管制度越来越完善,处罚也越来越严。同时纠正对方一个错误思想:敢于维权不等于滥诉。网络舆论普及维权意识,让更多人懂得用合法途径解决问题,这恰恰是法治社会的进步。即便存在个别滥诉行为,也可通过法律机制筛选和惩戒,不能因为少数行为否定整体价值。例如劳动仲裁案件增多,看似增加了资源消耗,实质是劳动者权益意识的觉醒,到底企业规范用工,长远来看反而能减少社会矛盾,促进公平,从而提升公众的法律意识与参与能力,进而推动社会整体公平正义的体现。以上感谢。
好,下一个环节。
以下为ai总结(感谢来自 刘圣韬 学长的精彩ai prompt!基座大模型为豆包。)
(注:本环节包含反方咨询小结与正方质询小结两部分单人陈词,同时存在隐性的攻防转换关系,故同时呈现论述流程与对话流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