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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谢主席,各位评委、对方辩友,大家好。
全职伴侣通常指一方在伴侣关系中主动或被动放弃外部职业,转而专注于家庭内部照料与管理,通常需要依赖另一方伴侣的经济支持,包含全职太太、全职丈夫等。而陷阱是害人的罗网圈套,我方对陷阱的衡量标准是:放弃工作成为全职伴侣,是否会让人丧失自己的主体性?
首先,全职伴侣的社会认可度低,其职业行为未被充分承认。根据法律规定,最基本的劳动保障除了就业保障,还包含劳动关系保障、社会保险保障、职业安全与健康保障等,而全职伴侣并不完全具备上述保障内容。河北沧州的王先生与刘女士于2001年结婚,婚后刘女士成为全职太太,负责生育并照料两个女儿、一个儿子,同时照顾王先生的父母并料理家务。两人感情破裂离婚后,法院酌定王先生给付刘女士家务劳动补偿费5万元。结婚22年赔偿5万,平均每年不到2500元,平均一个月不到200元,相当于免费用工。而根据法律规定,20年工龄的劳动者被辞退时将获得20个月薪资的补偿金,这足以证明从职业角度而言,全职伴侣并非理想的职业选择。
此外,成为全职伴侣得不到大众认同,将面临更大的身心压力。马来西亚一名全职爸爸因妻子经营家族生意收入高昂(月收入相当于其5年薪水),主动辞职照顾4名子女并打理家务,却遭亲友贬低,被认为是逃避工作压力、没出息,甚至当面嘲笑“吃软饭”。从法律保障到社会认同的双重缺失,都会让全职伴侣面临更大的身心压力。
其次,全职伴侣的个人风险大大提高。全职伴侣的经济来源完全依赖配偶,一旦婚姻破裂或伴侣失业,自身会立刻陷入生存困境。如多伦多一名女性与丈夫同居15年,生育3子,分手时因未领结婚证无法分割房产,最终被赶出家门。长期脱离职场会导致专业知识过时、人脉资源断裂,研究显示全职太太超过5年后,语言表达、逻辑思维及学习能力显著下降,重返职场时竞争力锐减,职业连续性被永久破坏。例如高学历女性放弃律师职业成为全职太太,即使未来重返行业,前沿地位已被他人取代,十余年积累付诸东流。
全职伴侣的社交圈层会演化为单一的家庭关系,社交对象局限于配偶、子女及亲属,失去职场带来的多元人际网络。韩国研究显示,超60%的全职妻子因缺乏社会互动产生强烈的孤独感,其带来的心理问题同样不可小觑。多重角色压力(如育儿、家务、情感服务)和零反馈机制会导致情绪耗竭,上海心理咨询案例显示,全职妈妈的抑郁率远超普通职业女性,达到3倍之多。
综上所述,我方坚定认为全职伴侣是一个陷阱。
感谢主席,各位评委、对方辩友,大家好。
全职伴侣通常指一方在伴侣关系中主动或被动放弃外部职业,转而专注于家庭内部照料与管理,通常需要依赖另一方伴侣的经济支持,包含全职太太、全职丈夫等。而陷阱是害人的罗网圈套,我方对陷阱的衡量标准是:放弃工作成为全职伴侣,是否会让人丧失自己的主体性?
首先,全职伴侣的社会认可度低,其职业行为未被充分承认。根据法律规定,最基本的劳动保障除了就业保障,还包含劳动关系保障、社会保险保障、职业安全与健康保障等,而全职伴侣并不完全具备上述保障内容。河北沧州的王先生与刘女士于2001年结婚,婚后刘女士成为全职太太,负责生育并照料两个女儿、一个儿子,同时照顾王先生的父母并料理家务。两人感情破裂离婚后,法院酌定王先生给付刘女士家务劳动补偿费5万元。结婚22年赔偿5万,平均每年不到2500元,平均一个月不到200元,相当于免费用工。而根据法律规定,20年工龄的劳动者被辞退时将获得20个月薪资的补偿金,这足以证明从职业角度而言,全职伴侣并非理想的职业选择。
此外,成为全职伴侣得不到大众认同,将面临更大的身心压力。马来西亚一名全职爸爸因妻子经营家族生意收入高昂(月收入相当于其5年薪水),主动辞职照顾4名子女并打理家务,却遭亲友贬低,被认为是逃避工作压力、没出息,甚至当面嘲笑“吃软饭”。从法律保障到社会认同的双重缺失,都会让全职伴侣面临更大的身心压力。
其次,全职伴侣的个人风险大大提高。全职伴侣的经济来源完全依赖配偶,一旦婚姻破裂或伴侣失业,自身会立刻陷入生存困境。如多伦多一名女性与丈夫同居15年,生育3子,分手时因未领结婚证无法分割房产,最终被赶出家门。长期脱离职场会导致专业知识过时、人脉资源断裂,研究显示全职太太超过5年后,语言表达、逻辑思维及学习能力显著下降,重返职场时竞争力锐减,职业连续性被永久破坏。例如高学历女性放弃律师职业成为全职太太,即使未来重返行业,前沿地位已被他人取代,十余年积累付诸东流。
全职伴侣的社交圈层会演化为单一的家庭关系,社交对象局限于配偶、子女及亲属,失去职场带来的多元人际网络。韩国研究显示,超60%的全职妻子因缺乏社会互动产生强烈的孤独感,其带来的心理问题同样不可小觑。多重角色压力(如育儿、家务、情感服务)和零反馈机制会导致情绪耗竭,上海心理咨询案例显示,全职妈妈的抑郁率远超普通职业女性,达到3倍之多。
综上所述,我方坚定认为全职伴侣是一个陷阱。
以下为ai总结(感谢来自 刘圣韬 学长的精彩ai prompt!基座大模型为豆包。)
你好,我先确定一下你的判标,你觉得主要有丧失主体性的伤害就是陷阱是吗?我们觉得如果说一个选择导致丧失财产权、社会地位,失去自我选择权,那就可以成为陷阱。不是你没有聊到这儿,我是说你的判标,你认为丧失主体性就是陷阱。
那我举个例子,比如说今天我们是劳动职工,可能要听上司的;只要在外界有身份,可能就会面临要听父母、听老师、听长辈的各种各样的要求,主体性在不断丧失,这些都是陷阱吗?我方认为,如果持续丧失这些东西,确实也可以成为陷阱;如果不能达到自我实现,即人生的自我实现,那么你觉得父母是陷阱吗?
我觉得你方这么讲有点问题,因为上班接受管理不等于丧失主体性。你觉得上班是陷阱吗?我认为要区分是什么职业,如果从事一份工作,老板天天进行精神打压,我觉得也是陷阱。所以你后续涉及到其他的伤害,而关于主体性本身你并没有去论证。
我往下确认,除了伤害性,你觉得隐蔽性重不重要?你在例子里讲的模仿圈套,是否蕴含隐蔽性的特征?隐蔽性是吗?可以这么理解。对,所以说隐蔽性是您方必须要论证的一点。如果我方能够论证到,选择这样的身份之前,人们已经能清楚地意识到其中的弊害和利好再做出选择,那它就不能称之为陷阱。
我们往下问第三件事情。比如说今天报考土木工程专业,当时报考时不知道未来可能面临行业下行,但报考之后面临了,你觉得报考土木工程专业是陷阱吗?报考之前没有预见,报考之后才发现。所以陷阱必须是有人明确以设置必然伤害为目的,通过一套欺骗方式使他人受到伤害,才能完成陷阱的论证义务。
我还问,你提到全职伴侣很焦虑,是拿什么比较的?一个行业就像土木行业下行,其中也会有人没有受到影响,并非整个行业全部崩盘,所以全职伴侣也不是每个人都必须受到伤害,不只是说全职伴侣很大概率会受到伤害。
能听到吗?可以听到。我刚才提到的是,陷阱必须有设置伤害的目的,必须一开始就要让人受到伤害。你回答我,全职伴侣的焦虑是和谁比的?
和其他正常上班的职业比的。我们那个数据对比的是全职妈妈还是全职太太来着?比的是正常上班的女性,即正常上班且需要照看小孩的女性。她们不需要把身心全部投入家务,而是由两个人共同负担。
那太好了,因为工作太忙,职场妈妈难以维持事业与家庭的平衡,85%的职场妈妈对小孩感到愧疚,65%的职场妈妈也存在潜在抑郁倾向。所以按你的逻辑,职场妈妈本身也是陷阱吗?
我们的比较指的是和职场妈妈相比,全职在家的女性焦虑指数更高。职场妈妈的焦虑程度可能也很高,只不过全职在家的人更高而已。
你怎么看出来的?怎么算出来的?调查数据显示...所以你也不知道这个数据到底怎么算出来?我刚才给出了65%的报告,按照你的逻辑,在职还是不在职都是陷阱,这是不合理的。
你好,我先确定一下你的判标,你觉得主要有丧失主体性的伤害就是陷阱是吗?我们觉得如果说一个选择导致丧失财产权、社会地位,失去自我选择权,那就可以成为陷阱。不是你没有聊到这儿,我是说你的判标,你认为丧失主体性就是陷阱。
那我举个例子,比如说今天我们是劳动职工,可能要听上司的;只要在外界有身份,可能就会面临要听父母、听老师、听长辈的各种各样的要求,主体性在不断丧失,这些都是陷阱吗?我方认为,如果持续丧失这些东西,确实也可以成为陷阱;如果不能达到自我实现,即人生的自我实现,那么你觉得父母是陷阱吗?
我觉得你方这么讲有点问题,因为上班接受管理不等于丧失主体性。你觉得上班是陷阱吗?我认为要区分是什么职业,如果从事一份工作,老板天天进行精神打压,我觉得也是陷阱。所以你后续涉及到其他的伤害,而关于主体性本身你并没有去论证。
我往下确认,除了伤害性,你觉得隐蔽性重不重要?你在例子里讲的模仿圈套,是否蕴含隐蔽性的特征?隐蔽性是吗?可以这么理解。对,所以说隐蔽性是您方必须要论证的一点。如果我方能够论证到,选择这样的身份之前,人们已经能清楚地意识到其中的弊害和利好再做出选择,那它就不能称之为陷阱。
我们往下问第三件事情。比如说今天报考土木工程专业,当时报考时不知道未来可能面临行业下行,但报考之后面临了,你觉得报考土木工程专业是陷阱吗?报考之前没有预见,报考之后才发现。所以陷阱必须是有人明确以设置必然伤害为目的,通过一套欺骗方式使他人受到伤害,才能完成陷阱的论证义务。
我还问,你提到全职伴侣很焦虑,是拿什么比较的?一个行业就像土木行业下行,其中也会有人没有受到影响,并非整个行业全部崩盘,所以全职伴侣也不是每个人都必须受到伤害,不只是说全职伴侣很大概率会受到伤害。
能听到吗?可以听到。我刚才提到的是,陷阱必须有设置伤害的目的,必须一开始就要让人受到伤害。你回答我,全职伴侣的焦虑是和谁比的?
和其他正常上班的职业比的。我们那个数据对比的是全职妈妈还是全职太太来着?比的是正常上班的女性,即正常上班且需要照看小孩的女性。她们不需要把身心全部投入家务,而是由两个人共同负担。
那太好了,因为工作太忙,职场妈妈难以维持事业与家庭的平衡,85%的职场妈妈对小孩感到愧疚,65%的职场妈妈也存在潜在抑郁倾向。所以按你的逻辑,职场妈妈本身也是陷阱吗?
我们的比较指的是和职场妈妈相比,全职在家的女性焦虑指数更高。职场妈妈的焦虑程度可能也很高,只不过全职在家的人更高而已。
你怎么看出来的?怎么算出来的?调查数据显示...所以你也不知道这个数据到底怎么算出来?我刚才给出了65%的报告,按照你的逻辑,在职还是不在职都是陷阱,这是不合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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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我们来讨论定义,即判标的问题。我方认为,首先需要满足隐蔽性和伤害性这两个核心要素。对方认为丧失主体性就构成陷阱,但外卖小哥为生活可能放弃梦想,保姆、保安等职业也可能存在类似情况,若将普通人赖以生存、不得不从事的职业都称为陷阱,这一界定显然不合理。
其次,为何要强调隐蔽性与伤害性?伤害并非唯一标准,因为每个职业都可能存在伤害风险。例如消防员牺牲率高、伤害性大,但显然不能因此称消防员职业为陷阱。隐蔽性与未知性、落差感的根本区别在于,陷阱的隐蔽性具有明确的致害目的,而选择专业等情况的未来不确定性属于未知,并非踩入即必然受伤的陷阱。对方所提的落差感与隐蔽性并无直接关联。
关于全职陷阱的伤害性论证,对方认为社会缺乏社会保障,但我方数据显示,当前社会法律保障体系已较为完善,不仅有相关条款细化规定,2025年新出台的司法解释更对此进行了补充说明。对方反复提及的个例缺乏普遍意义,且对离婚赔偿的计算存在逻辑错误。实际上,离婚赔偿是在当事人获得应得财产后,针对其额外承担的家庭责任进行的补偿,并非单纯以时间计算价值,对方将赔偿金额简单等同于全职价值的论证方式不合理。
对方还提出全职妈妈的心理问题,我方数据可予以反驳。UC大数据发布的《国内妈妈生活状态报告》显示,工作压力与焦虑程度呈正相关,金融、IT行业从业者焦虑指数位居前二,全职妈妈位列第三。对方若以“全职妈妈比在职妈妈更易焦虑”论证其伤害性,那么按照此逻辑,焦虑指数更高的金融和互联网行业岂不是更应被称为“陷阱”?显然这种推论无法成立。
最后关于话语权问题,若个体在选择时已明确知晓未来可能面临的话语权缺失风险(如家人可能存在的轻视),则该情况不具备隐蔽性,因此也无法构成陷阱的论证依据。
首先我们来讨论定义,即判标的问题。我方认为,首先需要满足隐蔽性和伤害性这两个核心要素。对方认为丧失主体性就构成陷阱,但外卖小哥为生活可能放弃梦想,保姆、保安等职业也可能存在类似情况,若将普通人赖以生存、不得不从事的职业都称为陷阱,这一界定显然不合理。
其次,为何要强调隐蔽性与伤害性?伤害并非唯一标准,因为每个职业都可能存在伤害风险。例如消防员牺牲率高、伤害性大,但显然不能因此称消防员职业为陷阱。隐蔽性与未知性、落差感的根本区别在于,陷阱的隐蔽性具有明确的致害目的,而选择专业等情况的未来不确定性属于未知,并非踩入即必然受伤的陷阱。对方所提的落差感与隐蔽性并无直接关联。
关于全职陷阱的伤害性论证,对方认为社会缺乏社会保障,但我方数据显示,当前社会法律保障体系已较为完善,不仅有相关条款细化规定,2025年新出台的司法解释更对此进行了补充说明。对方反复提及的个例缺乏普遍意义,且对离婚赔偿的计算存在逻辑错误。实际上,离婚赔偿是在当事人获得应得财产后,针对其额外承担的家庭责任进行的补偿,并非单纯以时间计算价值,对方将赔偿金额简单等同于全职价值的论证方式不合理。
对方还提出全职妈妈的心理问题,我方数据可予以反驳。UC大数据发布的《国内妈妈生活状态报告》显示,工作压力与焦虑程度呈正相关,金融、IT行业从业者焦虑指数位居前二,全职妈妈位列第三。对方若以“全职妈妈比在职妈妈更易焦虑”论证其伤害性,那么按照此逻辑,焦虑指数更高的金融和互联网行业岂不是更应被称为“陷阱”?显然这种推论无法成立。
最后关于话语权问题,若个体在选择时已明确知晓未来可能面临的话语权缺失风险(如家人可能存在的轻视),则该情况不具备隐蔽性,因此也无法构成陷阱的论证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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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谢反方质询环节。麦克风测试听得见吗?可以。我先问一个问题,您方觉得陷阱具体是什么样的?我方认为它有两个特征:一个是隐蔽性,即可能不知道所踩的路有坑;另一个是目的使人受到伤害,即设坑的意图是让他人受到伤害。那您觉得版本陷阱与今天所讨论的陷阱是否为同一概念?您可以解释一下版本陷阱是什么吗?如果说表面看起来很好,实际上并非如此,这是否属于陷阱的一种?
我方认为需要看其目的是什么。例如,我们在选择专业时,可能认为某个专业未来就业前景很好,但实际情况可能并非如此。您提到金融学被认为是一种陷阱专业,为什么?是因为大家以为毕业后前景很好,实际上并非如此。但陷阱并不一定需要直接的伤害,落差也可以是陷阱的一种表现。
其次我们来讨论隐蔽性。您刚才为什么认为这个东西不具备隐蔽性?我方并不承认落差也是陷阱的一种,因为做任何事情都可能有落差,如果这样定义,那么所有事情对您来说都是陷阱,我方不鼓励这样的定义。您刚才的问题是什么?抱歉没有记住,可以再问一遍。您问的是关于隐蔽性的问题,为什么认为这个东西不具备隐蔽性?
首先,我在一辩稿中提到,当下信息传播的便捷性使得真实生活被充分讨论。例如,所有人都可能以为自己在爱情里会长久,但结果并非如此,这是否是陷阱?我方认为隐蔽性在于,如果在选择之前能够看到很多信息,那么隐蔽性就不存在。比如互联网上的宝妈,她们是有职业的,你看到的那些视频就是她们的职业。所以您今天讨论的主播这部分,根本不成立,他们本身就是在进行光鲜亮丽的表现,而实际上的一地鸡毛你看不见。
其实我想问,您告诉我做家庭主播有宝藏,宝藏在哪里?首先,您方并不能够论证到他分享在网上的东西一定不真实。而且我方已经说明,现在有很多人会在网上分享日常琐碎以及全职妈妈的真实状态,那么在你接触到这些信息时,就已经知道这个角色的真实情况。比如全职主妇的状态绝对没有视频上面展现出来的那么好。
其次,您刚才问如果这样的落差不算陷阱算什么?这种落差感,我方觉得很正常。就比如我原本以为是为了爱情而在一起,因此放弃了工作,实际上对方后来告诉我说,你怎么在家里头一点贡献也没有,这难道不是陷阱吗?手机没关,抱歉打断一下,我再来问你,您方告诉我说家庭主妇或全职妈妈会有保障,保障在哪里?
首先,我方认为您方并不能够论证到网上分享的内容一定不真实。而且我方已经说明,现在有很多人会在网上分享日常琐碎以及全职妈妈的真实状态,那么在你接触到这些信息时,就已经知道这个角色的真实情况。比如全职主妇的状态绝对没有视频上面展现出来的那么好。
其次,您刚才告诉我说,如果这样的落差不算陷阱算什么?这种落差感,我方觉得很正常。就比如我原本以为是为了爱情而在一起,因此放弃了工作,实际上对方后来告诉我说,你怎么在家里头一点贡献也没有,这难道不是陷阱吗?
您方告诉我说,如果这样子的落差不算陷阱算什么?我方觉得这件事情很正常。比如我一开始以为我们是为了爱情而在一起,因此放弃了我的工作,实际上对方未来告诉我说,你可能就是个黄脸婆,你怎么在家里头一点贡献也没有,这不是陷阱是什么?
您方告诉我说全职妈妈的状态绝对没有视频上面展现出来的那么好。其次,您刚才问如果这样的落差不算陷阱算什么?这种落差感,我方觉得很正常。就比如我现在要谈恋爱,一开始以为是为了爱情而在一起,为了爱情放弃了工作,实际上对方后来告诉我说,你怎么在家里头一点贡献也没有,这不是陷阱是什么?
您方告诉我说,如果这样子的落差不算陷阱算什么?我方觉得这件事情很正常。比如我现在要恋爱,一开始以为是为了爱情而在一起,为了爱情放弃了工作,实际上对方后来告诉我说,你怎么在家里头一点贡献也没有,这不是陷阱是什么?
您方告诉我说家庭主妇或全职妈妈会有保障,保障在哪里?首先,我方有数据显示,78.4%的全职妈妈选择该角色的核心原因是孩子没人照顾。在当下的情况下,她们是经过充分的信息判断,有充分的选择权,是主动做出的平衡。其次,您刚才说如果这样的落差不算陷阱算什么?这种落差感,我方觉得很正常。比如我原本以为是为了爱情而在一起,因此放弃了工作,实际上对方后来告诉我说,你怎么在家里头一点贡献也没有,这难道不是陷阱吗?
您方告诉我说,如果这样子的落差不算陷阱算什么?我方觉得这件事情很正常。就比如我现在要恋爱,一开始以为是为了爱情而在一起,为了爱情放弃了工作,实际上对方后来告诉我说,你怎么在家里头一点贡献也没有,这不是陷阱是什么?
您方告诉我说全职妈妈的状态绝对没有视频上面展现出来的那么好。其次,您刚才问如果这样的落差不算陷阱算什么?这种落差感,我方觉得很正常。就比如我现在要恋爱,一开始以为是为了爱情而在一起,为了爱情放弃了工作,实际上对方后来告诉我说,你怎么在家里头一点贡献也没有,这不是陷阱是什么?
您方告诉我说家庭主妇或全职妈妈会有保障,保障在哪里?首先,我方有数据显示,78.4%的全职妈妈选择该角色的核心原因是孩子没人照顾。在当下的情况下,她们是经过充分的信息判断,有充分的选择权,是主动做出的平衡。其次,您刚才说如果这样的落差不算陷阱算什么?这种落差感,我方觉得很正常。比如我原本以为是为了爱情而在一起,因此放弃了工作,实际上对方后来告诉我说,你怎么在家里头一点贡献也没有,这难道不是陷阱吗?
您方告诉我说社会保障方面,我方可以给您念相关法律条文。首先,《民法典》第1088条明确加入了劳动补偿制度,同时最新实施的《民法典婚姻家事编司法解释(二)》第21条对这个制度进行了完善,即在离婚诉讼期间,如果能够证明在婚姻存续期间负担了较多义务,是可以获得补偿的。但您提到的刘女士案例,她在离婚时,20年婚姻仅被判5万元作为家庭主妇的补贴,这能算是保障吗?
首先,我方回应这个例子,不知道您的例子是什么时候的。至少我方有案例显示,2021年有全职照顾家庭的一方在离婚时获得了10万元的家庭劳动赔偿。其次,对于这个案例进行解释,母亲对家庭有抚养孩子的义务,全职妈妈虽然在家庭中付出,但前期家庭也可能得不到保障。按照您方的逻辑,全职妈妈在家庭里的付出没有保障,同时前期家庭也得不到保障。
感谢反方质询环节。麦克风测试听得见吗?可以。我先问一个问题,您方觉得陷阱具体是什么样的?我方认为它有两个特征:一个是隐蔽性,即可能不知道所踩的路有坑;另一个是目的使人受到伤害,即设坑的意图是让他人受到伤害。那您觉得版本陷阱与今天所讨论的陷阱是否为同一概念?您可以解释一下版本陷阱是什么吗?如果说表面看起来很好,实际上并非如此,这是否属于陷阱的一种?
我方认为需要看其目的是什么。例如,我们在选择专业时,可能认为某个专业未来就业前景很好,但实际情况可能并非如此。您提到金融学被认为是一种陷阱专业,为什么?是因为大家以为毕业后前景很好,实际上并非如此。但陷阱并不一定需要直接的伤害,落差也可以是陷阱的一种表现。
其次我们来讨论隐蔽性。您刚才为什么认为这个东西不具备隐蔽性?我方并不承认落差也是陷阱的一种,因为做任何事情都可能有落差,如果这样定义,那么所有事情对您来说都是陷阱,我方不鼓励这样的定义。您刚才的问题是什么?抱歉没有记住,可以再问一遍。您问的是关于隐蔽性的问题,为什么认为这个东西不具备隐蔽性?
首先,我在一辩稿中提到,当下信息传播的便捷性使得真实生活被充分讨论。例如,所有人都可能以为自己在爱情里会长久,但结果并非如此,这是否是陷阱?我方认为隐蔽性在于,如果在选择之前能够看到很多信息,那么隐蔽性就不存在。比如互联网上的宝妈,她们是有职业的,你看到的那些视频就是她们的职业。所以您今天讨论的主播这部分,根本不成立,他们本身就是在进行光鲜亮丽的表现,而实际上的一地鸡毛你看不见。
其实我想问,您告诉我做家庭主播有宝藏,宝藏在哪里?首先,您方并不能够论证到他分享在网上的东西一定不真实。而且我方已经说明,现在有很多人会在网上分享日常琐碎以及全职妈妈的真实状态,那么在你接触到这些信息时,就已经知道这个角色的真实情况。比如全职主妇的状态绝对没有视频上面展现出来的那么好。
其次,您刚才问如果这样的落差不算陷阱算什么?这种落差感,我方觉得很正常。就比如我原本以为是为了爱情而在一起,因此放弃了工作,实际上对方后来告诉我说,你怎么在家里头一点贡献也没有,这难道不是陷阱吗?手机没关,抱歉打断一下,我再来问你,您方告诉我说家庭主妇或全职妈妈会有保障,保障在哪里?
首先,我方认为您方并不能够论证到网上分享的内容一定不真实。而且我方已经说明,现在有很多人会在网上分享日常琐碎以及全职妈妈的真实状态,那么在你接触到这些信息时,就已经知道这个角色的真实情况。比如全职主妇的状态绝对没有视频上面展现出来的那么好。
其次,您刚才告诉我说,如果这样的落差不算陷阱算什么?这种落差感,我方觉得很正常。就比如我原本以为是为了爱情而在一起,因此放弃了工作,实际上对方后来告诉我说,你怎么在家里头一点贡献也没有,这难道不是陷阱吗?
您方告诉我说,如果这样子的落差不算陷阱算什么?我方觉得这件事情很正常。比如我一开始以为我们是为了爱情而在一起,因此放弃了我的工作,实际上对方未来告诉我说,你可能就是个黄脸婆,你怎么在家里头一点贡献也没有,这不是陷阱是什么?
您方告诉我说全职妈妈的状态绝对没有视频上面展现出来的那么好。其次,您刚才问如果这样的落差不算陷阱算什么?这种落差感,我方觉得很正常。就比如我现在要谈恋爱,一开始以为是为了爱情而在一起,为了爱情放弃了工作,实际上对方后来告诉我说,你怎么在家里头一点贡献也没有,这不是陷阱是什么?
您方告诉我说,如果这样子的落差不算陷阱算什么?我方觉得这件事情很正常。比如我现在要恋爱,一开始以为是为了爱情而在一起,为了爱情放弃了工作,实际上对方后来告诉我说,你怎么在家里头一点贡献也没有,这不是陷阱是什么?
您方告诉我说家庭主妇或全职妈妈会有保障,保障在哪里?首先,我方有数据显示,78.4%的全职妈妈选择该角色的核心原因是孩子没人照顾。在当下的情况下,她们是经过充分的信息判断,有充分的选择权,是主动做出的平衡。其次,您刚才说如果这样的落差不算陷阱算什么?这种落差感,我方觉得很正常。比如我原本以为是为了爱情而在一起,因此放弃了工作,实际上对方后来告诉我说,你怎么在家里头一点贡献也没有,这难道不是陷阱吗?
您方告诉我说,如果这样子的落差不算陷阱算什么?我方觉得这件事情很正常。就比如我现在要恋爱,一开始以为是为了爱情而在一起,为了爱情放弃了工作,实际上对方后来告诉我说,你怎么在家里头一点贡献也没有,这不是陷阱是什么?
您方告诉我说全职妈妈的状态绝对没有视频上面展现出来的那么好。其次,您刚才问如果这样的落差不算陷阱算什么?这种落差感,我方觉得很正常。就比如我现在要恋爱,一开始以为是为了爱情而在一起,为了爱情放弃了工作,实际上对方后来告诉我说,你怎么在家里头一点贡献也没有,这不是陷阱是什么?
您方告诉我说家庭主妇或全职妈妈会有保障,保障在哪里?首先,我方有数据显示,78.4%的全职妈妈选择该角色的核心原因是孩子没人照顾。在当下的情况下,她们是经过充分的信息判断,有充分的选择权,是主动做出的平衡。其次,您刚才说如果这样的落差不算陷阱算什么?这种落差感,我方觉得很正常。比如我原本以为是为了爱情而在一起,因此放弃了工作,实际上对方后来告诉我说,你怎么在家里头一点贡献也没有,这难道不是陷阱吗?
您方告诉我说社会保障方面,我方可以给您念相关法律条文。首先,《民法典》第1088条明确加入了劳动补偿制度,同时最新实施的《民法典婚姻家事编司法解释(二)》第21条对这个制度进行了完善,即在离婚诉讼期间,如果能够证明在婚姻存续期间负担了较多义务,是可以获得补偿的。但您提到的刘女士案例,她在离婚时,20年婚姻仅被判5万元作为家庭主妇的补贴,这能算是保障吗?
首先,我方回应这个例子,不知道您的例子是什么时候的。至少我方有案例显示,2021年有全职照顾家庭的一方在离婚时获得了10万元的家庭劳动赔偿。其次,对于这个案例进行解释,母亲对家庭有抚养孩子的义务,全职妈妈虽然在家庭中付出,但前期家庭也可能得不到保障。按照您方的逻辑,全职妈妈在家庭里的付出没有保障,同时前期家庭也得不到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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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文本主要围绕“陷阱”的定义特征(隐蔽性、伤害目的)展开讨论,涉及版本陷阱的概念辨析,以选择专业、全职妈妈等为例探讨落差是否构成陷阱,并提及全职妈妈选择的原因(78.4%因孩子无人照顾)、相关法律保障(《民法典》第1088条及司法解释)以及离婚时家庭劳动赔偿的案例。整体围绕核心概念和相关实例进行论述,未形成清晰的分论点体系,更多是概念探讨和案例列举。
还差一个姐姐。还是那龙哥我喊他了,他一会儿来。现在人到齐了,我们继续。
您方觉得很多人都是一时被爱情冲昏头脑,为了所谓幸福去选择,请问有任何数据支撑吗?除了主观诠释。我方有数据显示,30%至40%以上的全职家庭,最初正是基于这种认知选择回归家庭。如果不是因为爱情,他们为何要回归家庭?又为何要舍弃原本的工作?这更多是您对因果关系的主观揣测。
无论是否因为爱情,我们先看数据:61.36%的全职主妇是由于孩子无人照料、保姆费用过高,经过权衡后不得不选择。这正说明他们进行了理性权衡,而非仅凭爱情冲动。您通过"爱情冲昏头脑"来论证存在隐蔽性欺骗,这一逻辑无法成立。
孩子确实需要父母陪伴,部分家长选择全职是为满足孩子的情感依赖。如果这是充分理智的选择,为何被称为"献祭"?最初大家都以为不会走到离婚那一步,而现在离婚率居高不下,不正是因为这部分群体吗?您提到的案例中,多数是因一方没有工作导致离婚,甚至存在家暴现象。
稍等,我从法律角度补充:家暴婚姻中可能存在全职伴侣,但诉讼离婚案件中并非必然涉及全职伴侣。法律允许离婚的条件不与全职身份直接挂钩,因此无法论证全职伴侣与离婚存在必然的包含关系。
您方提到话语权不平等,认为在职一方最初的目的就是为了得利。这里需要明确:在职者工作难道只是为了赚钱?如果不是为了生计,谁愿意在职场受苦?获得金钱收益确实是工作的直接利益,但您理解的"得利"是否等同于这个概念?
您认为在职一方让对方选择全职,是出于欺骗还是共同权衡?如果收入不足,是否可能存在欺骗——比如声称"上班很轻松"来诱导对方工作?这与您方描述的"哄骗全职"本质相同:都是通过话术让对方忽视选择的负面因素。区别在于,哄骗是手段,而全职身份本身并非陷阱。
我方立场并非倡导所有人选择全职,而是承认这一身份的合理性。您方是否认为只要存在利弊权衡、存在弊端,就都是"献祭"?社会看不到全职在家者的价值,这确实是问题,但这是社会认知的缺失,而非身份本身是陷阱。
如果社会对任何职业的价值都存在认知盲区,是否意味着整个社会都充斥着欺骗?
还差一个姐姐。还是那龙哥我喊他了,他一会儿来。现在人到齐了,我们继续。
您方觉得很多人都是一时被爱情冲昏头脑,为了所谓幸福去选择,请问有任何数据支撑吗?除了主观诠释。我方有数据显示,30%至40%以上的全职家庭,最初正是基于这种认知选择回归家庭。如果不是因为爱情,他们为何要回归家庭?又为何要舍弃原本的工作?这更多是您对因果关系的主观揣测。
无论是否因为爱情,我们先看数据:61.36%的全职主妇是由于孩子无人照料、保姆费用过高,经过权衡后不得不选择。这正说明他们进行了理性权衡,而非仅凭爱情冲动。您通过"爱情冲昏头脑"来论证存在隐蔽性欺骗,这一逻辑无法成立。
孩子确实需要父母陪伴,部分家长选择全职是为满足孩子的情感依赖。如果这是充分理智的选择,为何被称为"献祭"?最初大家都以为不会走到离婚那一步,而现在离婚率居高不下,不正是因为这部分群体吗?您提到的案例中,多数是因一方没有工作导致离婚,甚至存在家暴现象。
稍等,我从法律角度补充:家暴婚姻中可能存在全职伴侣,但诉讼离婚案件中并非必然涉及全职伴侣。法律允许离婚的条件不与全职身份直接挂钩,因此无法论证全职伴侣与离婚存在必然的包含关系。
您方提到话语权不平等,认为在职一方最初的目的就是为了得利。这里需要明确:在职者工作难道只是为了赚钱?如果不是为了生计,谁愿意在职场受苦?获得金钱收益确实是工作的直接利益,但您理解的"得利"是否等同于这个概念?
您认为在职一方让对方选择全职,是出于欺骗还是共同权衡?如果收入不足,是否可能存在欺骗——比如声称"上班很轻松"来诱导对方工作?这与您方描述的"哄骗全职"本质相同:都是通过话术让对方忽视选择的负面因素。区别在于,哄骗是手段,而全职身份本身并非陷阱。
我方立场并非倡导所有人选择全职,而是承认这一身份的合理性。您方是否认为只要存在利弊权衡、存在弊端,就都是"献祭"?社会看不到全职在家者的价值,这确实是问题,但这是社会认知的缺失,而非身份本身是陷阱。
如果社会对任何职业的价值都存在认知盲区,是否意味着整个社会都充斥着欺骗?
以下为ai总结(感谢来自 刘圣韬 学长的精彩ai prompt!基座大模型为豆包。)
谢谢主席,问候在场各位。开宗明义,全职伴侣是指在家庭中放弃外部工作、专注于家庭事务的一方,这种角色往往是伴侣之间基于协商分工,结合实际需求与个人意愿共同决定的结果。
而“陷阱”需具备两个核心特征:隐蔽性和导致伤害的可能性。它通常以看似合理的形式存在,在个体无意识中剥夺选择权,造成不可逆的伤害。例如传销以创业为幌子进行隐蔽剥削,消费主义诱导过度借贷等。我方的判断标准是:全职伴侣这一角色不具有隐蔽性,也不会必然导致伤害。
论证将从以下两方面展开:
第一,当下选择成为全职伴侣是个体基于现实条件的主动权衡。国家卫健委2023年数据显示,超三成3岁以下婴幼儿家庭有托育需求,而实际入托率仅7.86%,一线城市托育费用高达5500元,远超普通家庭承受能力。在此背景下,华东政法大学调查显示,61.36%的全职主妇因“孩子无人帮忙照顾”及“保姆费用过高”选择回归家庭,78.4%的全职妈妈核心原因是“孩子没人照顾”。正如《2024年职场妈妈生存报告》指出,89%的职场妈妈因平衡工作与家庭陷入焦虑。
更重要的是,当下信息传播的便捷性使全职伴侣的真实生活状态被充分讨论。小红书“全职妈妈”话题下有超800万篇笔记,涵盖日常琐碎、自我成长、风险规避等内容;知乎“成为全职伴侣是一种什么样的体验”问题获得4.2万条回答,其中既有经验分享,也包含对经济依赖、社会脱节等风险的提示。当个体在选择前能够接触多元信息、清晰认知角色定位时,这种选择并非盲目。当职场与家庭的平衡成为普遍困境,主动选择全职伴侣反而是降低生活风险的理性决策。
第二,社会对全职伴侣的认可度提升,法律保障体系逐步完善,降低了角色风险。在个人层面,越来越多人开始认可家庭劳动的价值。《2024年中国妇女发展报告》指出,认同“全职伴侣的劳动与职场工作同等重要”的受访者占比达67%,较2019年提升23个百分点。新型全职伴侣正在突破传统角色局限——《中国妇女报》描述的“有社交圈、有灵活收入”的全职伴侣,通过妈妈小组、线上社群保持社会连接,如小红书“三宝妈妈”等博主的分享获得10万赞,展现了角色的多元可能性。
在制度层面,法律保障持续加强。新修订的《民法典》第1062条明确:“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即使一方无收入,也平等享有财产所有权。”第1088条明确家务劳动补偿制度,删除“分别财产制”前置条件,使全职伴侣在离婚时可主张经济补偿。2025年2月正式施行的《民法典婚姻家事编司法解释(一)》第21条进一步细化:“在离婚诉讼中,夫妻一方若有证据证明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条规定请求补偿的,人民法院会综合考虑婚姻关系存续时间、家务劳动的具体内容以及当地一般生活水平等因素确定补偿数额。”
2021年10月重庆潼南区法院审理的离婚案件中,全职照顾家庭6年的彭女士获家务劳动补偿10万元。这些变化意味着全职伴侣不再是隐性付出者,其劳动价值被看见、被保障,风险可控性显著上升。
最后,我方倡导的是对多元选择的尊重。以上。
谢谢主席,问候在场各位。开宗明义,全职伴侣是指在家庭中放弃外部工作、专注于家庭事务的一方,这种角色往往是伴侣之间基于协商分工,结合实际需求与个人意愿共同决定的结果。
而“陷阱”需具备两个核心特征:隐蔽性和导致伤害的可能性。它通常以看似合理的形式存在,在个体无意识中剥夺选择权,造成不可逆的伤害。例如传销以创业为幌子进行隐蔽剥削,消费主义诱导过度借贷等。我方的判断标准是:全职伴侣这一角色不具有隐蔽性,也不会必然导致伤害。
论证将从以下两方面展开:
第一,当下选择成为全职伴侣是个体基于现实条件的主动权衡。国家卫健委2023年数据显示,超三成3岁以下婴幼儿家庭有托育需求,而实际入托率仅7.86%,一线城市托育费用高达5500元,远超普通家庭承受能力。在此背景下,华东政法大学调查显示,61.36%的全职主妇因“孩子无人帮忙照顾”及“保姆费用过高”选择回归家庭,78.4%的全职妈妈核心原因是“孩子没人照顾”。正如《2024年职场妈妈生存报告》指出,89%的职场妈妈因平衡工作与家庭陷入焦虑。
更重要的是,当下信息传播的便捷性使全职伴侣的真实生活状态被充分讨论。小红书“全职妈妈”话题下有超800万篇笔记,涵盖日常琐碎、自我成长、风险规避等内容;知乎“成为全职伴侣是一种什么样的体验”问题获得4.2万条回答,其中既有经验分享,也包含对经济依赖、社会脱节等风险的提示。当个体在选择前能够接触多元信息、清晰认知角色定位时,这种选择并非盲目。当职场与家庭的平衡成为普遍困境,主动选择全职伴侣反而是降低生活风险的理性决策。
第二,社会对全职伴侣的认可度提升,法律保障体系逐步完善,降低了角色风险。在个人层面,越来越多人开始认可家庭劳动的价值。《2024年中国妇女发展报告》指出,认同“全职伴侣的劳动与职场工作同等重要”的受访者占比达67%,较2019年提升23个百分点。新型全职伴侣正在突破传统角色局限——《中国妇女报》描述的“有社交圈、有灵活收入”的全职伴侣,通过妈妈小组、线上社群保持社会连接,如小红书“三宝妈妈”等博主的分享获得10万赞,展现了角色的多元可能性。
在制度层面,法律保障持续加强。新修订的《民法典》第1062条明确:“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即使一方无收入,也平等享有财产所有权。”第1088条明确家务劳动补偿制度,删除“分别财产制”前置条件,使全职伴侣在离婚时可主张经济补偿。2025年2月正式施行的《民法典婚姻家事编司法解释(一)》第21条进一步细化:“在离婚诉讼中,夫妻一方若有证据证明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条规定请求补偿的,人民法院会综合考虑婚姻关系存续时间、家务劳动的具体内容以及当地一般生活水平等因素确定补偿数额。”
2021年10月重庆潼南区法院审理的离婚案件中,全职照顾家庭6年的彭女士获家务劳动补偿10万元。这些变化意味着全职伴侣不再是隐性付出者,其劳动价值被看见、被保障,风险可控性显著上升。
最后,我方倡导的是对多元选择的尊重。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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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职伴侣这一角色不具有隐蔽性,也不会必然导致伤害。
首先关于陷阱的定义,隐蔽性这一点,我方认为若将隐蔽性定义为完全掩盖,则存在逻辑矛盾。例如在地面大洞上铺设稻草的陷阱,即便通过仔细观察发现了稻草下的洞,也不能因此否定其陷阱属性。因此隐蔽性并非指绝对不可见,而是指表面存在掩盖。我方认为这种掩盖体现在认知偏差中,正如赌博陷阱的本质是“十赌九输”,但每个参与赌博的人都认为自己会是赢的那一个。
婚姻选择同样存在类似认知偏差。根据2024年民政局前三季度报告,离婚率已超过40%,但几乎没有人会抱着“可能离婚”的想法结婚。即便知晓风险存在,人们仍会主观认为自己是例外——就像选择成为全职妈妈时,许多人相信“爱能战胜一切”,却忽视了背后潜藏的风险。
成为全职妈妈后,个体将面临经济依赖对方、职业能力退化、社会价值获取渠道丧失等现实问题。在目的性层面,陷阱的核心并非刻意伤害,而是设陷者通过此行为获利。全职伴侣概念的提出,实际使家庭中无需承担主要家务责任的一方获利,因此该模式具备明确的利益导向特征。
对方辩友提到“母亲应承担家庭责任”,但真正的家庭责任应当由双方共同分担。所谓“女性天生适合照顾人”的说法,本质上是一种道德绑架。社会一方面宣扬全职妈妈的价值,另一方面却不真正认可这种价值;承诺给予补助,实际落实的金额却微乎其微。在传统观念的规训与现实利益的落差双重作用下,全职妈妈的处境正是一个精心设计的陷阱。
综上所述,我方坚持认为全职妈妈是一个陷阱。
首先关于陷阱的定义,隐蔽性这一点,我方认为若将隐蔽性定义为完全掩盖,则存在逻辑矛盾。例如在地面大洞上铺设稻草的陷阱,即便通过仔细观察发现了稻草下的洞,也不能因此否定其陷阱属性。因此隐蔽性并非指绝对不可见,而是指表面存在掩盖。我方认为这种掩盖体现在认知偏差中,正如赌博陷阱的本质是“十赌九输”,但每个参与赌博的人都认为自己会是赢的那一个。
婚姻选择同样存在类似认知偏差。根据2024年民政局前三季度报告,离婚率已超过40%,但几乎没有人会抱着“可能离婚”的想法结婚。即便知晓风险存在,人们仍会主观认为自己是例外——就像选择成为全职妈妈时,许多人相信“爱能战胜一切”,却忽视了背后潜藏的风险。
成为全职妈妈后,个体将面临经济依赖对方、职业能力退化、社会价值获取渠道丧失等现实问题。在目的性层面,陷阱的核心并非刻意伤害,而是设陷者通过此行为获利。全职伴侣概念的提出,实际使家庭中无需承担主要家务责任的一方获利,因此该模式具备明确的利益导向特征。
对方辩友提到“母亲应承担家庭责任”,但真正的家庭责任应当由双方共同分担。所谓“女性天生适合照顾人”的说法,本质上是一种道德绑架。社会一方面宣扬全职妈妈的价值,另一方面却不真正认可这种价值;承诺给予补助,实际落实的金额却微乎其微。在传统观念的规训与现实利益的落差双重作用下,全职妈妈的处境正是一个精心设计的陷阱。
综上所述,我方坚持认为全职妈妈是一个陷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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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模式是否构成陷阱,需同时满足:1.存在利用认知偏差的表面掩盖;2.导致实施者面临实质性风险;3.存在明确的利益导向特征(设陷者获利)
我第一个问题,如果你有一个孩子,我们两人相处时我告诉你"你和你孩子的开销全部由我承担",你会不会信任我,会不会因此辞职让我工作养家?如果是我,我会先思考:在两人都工作的情况下,我们家能否承担请保姆等育儿费用。
需要明确的是,我现在不是你丈夫的角色,我们只是同学关系。如果我说"你看你孩子不用干活,你也不用上班,辞职就好,我来照顾你,承担你所有开销",你会答应吗?难道不会先权衡我能否承担得起吗?比如确认我确实有百万以上的经济能力才同意?但如果过两天我厌烦了不想继续,你该怎么办?所以说,权衡利弊是必要的——就像要求先拿出百万保证金,确保即使我离开,钱还能保障你的生活。
你答应这件事的前提是信任我,这没有问题吧?除了信任,无论是信任我的经济实力还是人品,本质上都是基于信任。那你觉得两人结婚时,难道不也是信任另一半吗?结婚本身就包含信任基础。
那么在结婚时,你会考虑"以后有一天他会抛弃我"吗?当你们已经结婚,伴侣含情脉脉地说"你照顾孩子吧,以后生活开销我全包"时,你会怀疑他以后会说你是黄脸婆、家里米虫吗?在我接受的价值观和看到的社会现状中,确实存在这样的人,所以即使信任伴侣,我也会存有一定疑惑。
如果你特别怀疑,当初就不会跟他结婚。结婚的前提是已经对他有一定信任基础,也就是说在做出决定时,你相信他以后会照顾你,对吗?
不,你的论证基础是"盲目信任伴侣",但现实中我会有自己的思考:判断他是否值得信任,不仅在于能不能结婚,更在于他能否承担起家庭责任。所以结婚时会综合考虑这些因素。
当你决定成为全职伴侣、选择辞职时,是不是基于对他的信任?并且在权衡利弊后认为"家里承担不起请保姆的钱,所以我可以辞职",对吗?
那如果有一天他不管你了怎么办?你信任他,但他突然不管你了,你怎么办?你可以出去找工作,可以去维权。但正如你刚才所说,有人得到100万补偿,有人只得到5万,这些钱根本弥补不了你多年照顾孩子的辛劳。
更现实的问题是,应届生找工作都很费劲,你已经在家带了10年孩子,还能顺利找到工作吗?在职女性生完孩子都难回归职场,更何况全职10年的女性?职场对女性的歧视确实存在,一个刚毕业的大学生,确实比在家待了10年、专业基础下降的女性更好找工作,这是客观事实。
即使你说"我有多年工作经验",但全职期间的工作经验可能不被认可,企业也许还是会优先选择应届生。所以自主性的丧失,不完全是全职本身导致的,而在于职场对女性的歧视。
我第一个问题,如果你有一个孩子,我们两人相处时我告诉你"你和你孩子的开销全部由我承担",你会不会信任我,会不会因此辞职让我工作养家?如果是我,我会先思考:在两人都工作的情况下,我们家能否承担请保姆等育儿费用。
需要明确的是,我现在不是你丈夫的角色,我们只是同学关系。如果我说"你看你孩子不用干活,你也不用上班,辞职就好,我来照顾你,承担你所有开销",你会答应吗?难道不会先权衡我能否承担得起吗?比如确认我确实有百万以上的经济能力才同意?但如果过两天我厌烦了不想继续,你该怎么办?所以说,权衡利弊是必要的——就像要求先拿出百万保证金,确保即使我离开,钱还能保障你的生活。
你答应这件事的前提是信任我,这没有问题吧?除了信任,无论是信任我的经济实力还是人品,本质上都是基于信任。那你觉得两人结婚时,难道不也是信任另一半吗?结婚本身就包含信任基础。
那么在结婚时,你会考虑"以后有一天他会抛弃我"吗?当你们已经结婚,伴侣含情脉脉地说"你照顾孩子吧,以后生活开销我全包"时,你会怀疑他以后会说你是黄脸婆、家里米虫吗?在我接受的价值观和看到的社会现状中,确实存在这样的人,所以即使信任伴侣,我也会存有一定疑惑。
如果你特别怀疑,当初就不会跟他结婚。结婚的前提是已经对他有一定信任基础,也就是说在做出决定时,你相信他以后会照顾你,对吗?
不,你的论证基础是"盲目信任伴侣",但现实中我会有自己的思考:判断他是否值得信任,不仅在于能不能结婚,更在于他能否承担起家庭责任。所以结婚时会综合考虑这些因素。
当你决定成为全职伴侣、选择辞职时,是不是基于对他的信任?并且在权衡利弊后认为"家里承担不起请保姆的钱,所以我可以辞职",对吗?
那如果有一天他不管你了怎么办?你信任他,但他突然不管你了,你怎么办?你可以出去找工作,可以去维权。但正如你刚才所说,有人得到100万补偿,有人只得到5万,这些钱根本弥补不了你多年照顾孩子的辛劳。
更现实的问题是,应届生找工作都很费劲,你已经在家带了10年孩子,还能顺利找到工作吗?在职女性生完孩子都难回归职场,更何况全职10年的女性?职场对女性的歧视确实存在,一个刚毕业的大学生,确实比在家待了10年、专业基础下降的女性更好找工作,这是客观事实。
即使你说"我有多年工作经验",但全职期间的工作经验可能不被认可,企业也许还是会优先选择应届生。所以自主性的丧失,不完全是全职本身导致的,而在于职场对女性的歧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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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请问可以吗?可以。首先需要明确,结婚不一定意味着成为全职伴侣,离婚也并非因为担任全职伴侣。对方将结婚、离婚与是否担任全职伴侣混为一谈,我方认为这种逻辑本身不合理。对方刚才的论述缺乏效率,若要履行举证义务,唯一途径是论证伴侣可能存在欺骗行为。
但对方尚未论证这种欺骗的具体样态。我方已有举证:多数全职伴侣是权衡经济因素与子女陪伴后做出的理智选择,而非对方所说的“爱情冲昏头脑”的决定。此外,我方数据显示,小红书800万篇笔记不仅呈现了全职伴侣的光鲜面,也包含对潜在风险的警示;知乎4.2万条回答同样强调需警惕并权衡利弊。因此,全职伴侣与欺骗之间是否存在大概率关联,仍需更多数据佐证。
我方承认个例或部分情况的存在,但对方必须论证全职伴侣身份与欺骗行为存在必然联系。正如赌博因庄家做庄的欺骗机制被视为陷阱,其他身份选择若要被定义为陷阱,需证明其中的必然性。任何选择都可能遭遇欺骗,例如职场中可能存在“这份工作毫无压力”的虚假承诺,但不能因此将所有职业选择都视为陷阱。核心在于欺骗行为本身是陷阱,而非伴侣身份本身。
对方提到全职伴侣可能面临重返职场的困难,或缺乏保障。但我方已举证:离婚时除夫妻共同财产平分外,全职一方可获得额外赔偿。该赔偿需扣除在职一方对其20年的经济支持,以及全职一方对家庭和子女的责任承担,这是合理的权责划分。
对方所举的武汉案例,我方认为属于合理个例。最后需指出,对方将全职伴侣身份定义为“陷阱”的态度不妥。无论是男主外女主内还是女主外男主内的家庭模式,现实中都存在幸福案例,我方数据亦可佐证。轻易将某类身份定义为陷阱,会伤害无辜人群,破坏其家庭信任。
我请问可以吗?可以。首先需要明确,结婚不一定意味着成为全职伴侣,离婚也并非因为担任全职伴侣。对方将结婚、离婚与是否担任全职伴侣混为一谈,我方认为这种逻辑本身不合理。对方刚才的论述缺乏效率,若要履行举证义务,唯一途径是论证伴侣可能存在欺骗行为。
但对方尚未论证这种欺骗的具体样态。我方已有举证:多数全职伴侣是权衡经济因素与子女陪伴后做出的理智选择,而非对方所说的“爱情冲昏头脑”的决定。此外,我方数据显示,小红书800万篇笔记不仅呈现了全职伴侣的光鲜面,也包含对潜在风险的警示;知乎4.2万条回答同样强调需警惕并权衡利弊。因此,全职伴侣与欺骗之间是否存在大概率关联,仍需更多数据佐证。
我方承认个例或部分情况的存在,但对方必须论证全职伴侣身份与欺骗行为存在必然联系。正如赌博因庄家做庄的欺骗机制被视为陷阱,其他身份选择若要被定义为陷阱,需证明其中的必然性。任何选择都可能遭遇欺骗,例如职场中可能存在“这份工作毫无压力”的虚假承诺,但不能因此将所有职业选择都视为陷阱。核心在于欺骗行为本身是陷阱,而非伴侣身份本身。
对方提到全职伴侣可能面临重返职场的困难,或缺乏保障。但我方已举证:离婚时除夫妻共同财产平分外,全职一方可获得额外赔偿。该赔偿需扣除在职一方对其20年的经济支持,以及全职一方对家庭和子女的责任承担,这是合理的权责划分。
对方所举的武汉案例,我方认为属于合理个例。最后需指出,对方将全职伴侣身份定义为“陷阱”的态度不妥。无论是男主外女主内还是女主外男主内的家庭模式,现实中都存在幸福案例,我方数据亦可佐证。轻易将某类身份定义为陷阱,会伤害无辜人群,破坏其家庭信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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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方:总体来看,对方其实并未论证全职伴侣与欺骗性之间的必然机制或大概率机制。对方论不成机制,因为既无数据支撑,也缺乏有效论证,仅有一些所谓的偶然性诠释。
对方始终将论证门槛拉得过低。他们认为因为落差、因种种弊端都是陷阱,因为“不得不做”所以就是陷阱。如果按照这个逻辑,任何选择、任何身份都会成为陷阱。
对方的态度似乎是将全职伴侣身份视为“陷阱”,但如果这种身份是在不得不面对的处境下提供的一种选择,为何非要将其当作陷阱?完全可以不这样定性,而是思考如何更好地与目前处境相契合,这反而能为自己提供幸福感。将整个选择视为陷阱并不合理。此外,我方认为存在很多幸福的全职伴侣家庭,不能仅凭“全职伴侣”这一身份就否定所有可能的生活样态。
正方:今天反方的立场似乎是,因为市场上钱不够请不起保姆,孩子需要有人照顾,所以必须有一方做出牺牲,因此这不叫陷阱。因为没有人刻意要去伤害你,可是这是必无可退的路,我们就必须去走吗?我们今天就要让大家都去做全职主妇吗?
今天我们正方的立场是鼓励全职伴侣走出去找工作,尽管这很难。因为工作可能是你与社会唯一的链接。今天对方告诉我这是主动的放弃,是权衡利弊后的选择。但从现实来看,20多岁时可能觉得未来还有很多可能性,当发现一切都来不及的时候,就会意识到这好像是个巨大的陷阱。因为最开始只看到它的甜头,看不到苦头,这就叫陷阱,而非对方辩友所说的“必须有人抱着必然伤害你的心”才叫陷阱。
反方:总体来看,对方其实并未论证全职伴侣与欺骗性之间的必然机制或大概率机制。对方论不成机制,因为既无数据支撑,也缺乏有效论证,仅有一些所谓的偶然性诠释。
对方始终将论证门槛拉得过低。他们认为因为落差、因种种弊端都是陷阱,因为“不得不做”所以就是陷阱。如果按照这个逻辑,任何选择、任何身份都会成为陷阱。
对方的态度似乎是将全职伴侣身份视为“陷阱”,但如果这种身份是在不得不面对的处境下提供的一种选择,为何非要将其当作陷阱?完全可以不这样定性,而是思考如何更好地与目前处境相契合,这反而能为自己提供幸福感。将整个选择视为陷阱并不合理。此外,我方认为存在很多幸福的全职伴侣家庭,不能仅凭“全职伴侣”这一身份就否定所有可能的生活样态。
正方:今天反方的立场似乎是,因为市场上钱不够请不起保姆,孩子需要有人照顾,所以必须有一方做出牺牲,因此这不叫陷阱。因为没有人刻意要去伤害你,可是这是必无可退的路,我们就必须去走吗?我们今天就要让大家都去做全职主妇吗?
今天我们正方的立场是鼓励全职伴侣走出去找工作,尽管这很难。因为工作可能是你与社会唯一的链接。今天对方告诉我这是主动的放弃,是权衡利弊后的选择。但从现实来看,20多岁时可能觉得未来还有很多可能性,当发现一切都来不及的时候,就会意识到这好像是个巨大的陷阱。因为最开始只看到它的甜头,看不到苦头,这就叫陷阱,而非对方辩友所说的“必须有人抱着必然伤害你的心”才叫陷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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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的,我们现在来理清楚一个定义的问题。今天讨论的隐蔽性和伤害性,对方辩友将其比作陷阱。即便存在所谓的隐蔽性落差,但未知的事物若没有明确的伤害,没有明确的伤害目的,就不能称之为隐蔽性。
关于伤害性,我方二辩已阐述清楚:所有职业都存在一定伤害风险。若按对方逻辑,是否所有职业都应被视为“建议”而非正当选择?毕竟每个人都需要工作维持生计。
对方整场辩论仅围绕两个核心展开,却始终未能有效论证全职伴侣的伤害性: 首先,在职权保障层面,对方未能完成论证。我方已明确指出,对方仅以个别案例论证社会保障缺失,而我方同样能举出反例进行对冲。更重要的是,社会保障体系正逐步完善——2021年颁布的《民法典》第1088条已为此提供法律基础,2025年的司法修正与司法解释更使相关保障持续优化。
其次,社会认可度方面,对方仍局限于个案论证。我方数据显示,67%的受访者认可全职伴侣的社会价值。值得注意的是,在职母亲的心理问题同样严峻,金融和互联网行业从业者的心理压力甚至高于全职妈妈。若按对方逻辑,是否这些高压行业也应被定义为“陷阱”?显然这种论证逻辑本身不成立。
对方反复强调全职伴侣会导致话语权下降,对此我方二辩已从两方面回应:若个体明知成为全职伴侣可能导致话语权变化,仍自主选择,则不存在隐蔽性,自然不构成陷阱;若因伴侣欺骗而陷入困境——例如承诺保障与尊重,事后却违背诺言——那么问题根源在于欺骗行为本身,而非全职伴侣身份。正如即便在贫困家庭中,若有人谎称“工作轻松、收入稳定、环境舒适”诱骗他人就业,责任也在于欺骗者,而非工作本身。
对方将“缺乏完善社会保障”等同于“非职业”,这一观点显然矛盾。自由职业同样缺乏传统社会保障,却从未被否认职业属性。
更关键的是态度问题:对方试图劝导大家不要成为全职妈妈,因其认定这是“陷阱”。而我方认为,任何职业与身份的存在都有其合理性,唯有承认这种合理性,才能为其发展创造空间,避免那些本可幸福的人陷入不幸。正如“多喝热水”本是关心的表达,却因网络语境演变为贬义标签。当我们轻易将某种选择定义为恶性、贴上“陷阱”标签时,往往会重创那些本在其中获得幸福、并无恶意的群体。这种社会倡导既不公正,也不利于多元价值的共存。
好的,我们现在来理清楚一个定义的问题。今天讨论的隐蔽性和伤害性,对方辩友将其比作陷阱。即便存在所谓的隐蔽性落差,但未知的事物若没有明确的伤害,没有明确的伤害目的,就不能称之为隐蔽性。
关于伤害性,我方二辩已阐述清楚:所有职业都存在一定伤害风险。若按对方逻辑,是否所有职业都应被视为“建议”而非正当选择?毕竟每个人都需要工作维持生计。
对方整场辩论仅围绕两个核心展开,却始终未能有效论证全职伴侣的伤害性: 首先,在职权保障层面,对方未能完成论证。我方已明确指出,对方仅以个别案例论证社会保障缺失,而我方同样能举出反例进行对冲。更重要的是,社会保障体系正逐步完善——2021年颁布的《民法典》第1088条已为此提供法律基础,2025年的司法修正与司法解释更使相关保障持续优化。
其次,社会认可度方面,对方仍局限于个案论证。我方数据显示,67%的受访者认可全职伴侣的社会价值。值得注意的是,在职母亲的心理问题同样严峻,金融和互联网行业从业者的心理压力甚至高于全职妈妈。若按对方逻辑,是否这些高压行业也应被定义为“陷阱”?显然这种论证逻辑本身不成立。
对方反复强调全职伴侣会导致话语权下降,对此我方二辩已从两方面回应:若个体明知成为全职伴侣可能导致话语权变化,仍自主选择,则不存在隐蔽性,自然不构成陷阱;若因伴侣欺骗而陷入困境——例如承诺保障与尊重,事后却违背诺言——那么问题根源在于欺骗行为本身,而非全职伴侣身份。正如即便在贫困家庭中,若有人谎称“工作轻松、收入稳定、环境舒适”诱骗他人就业,责任也在于欺骗者,而非工作本身。
对方将“缺乏完善社会保障”等同于“非职业”,这一观点显然矛盾。自由职业同样缺乏传统社会保障,却从未被否认职业属性。
更关键的是态度问题:对方试图劝导大家不要成为全职妈妈,因其认定这是“陷阱”。而我方认为,任何职业与身份的存在都有其合理性,唯有承认这种合理性,才能为其发展创造空间,避免那些本可幸福的人陷入不幸。正如“多喝热水”本是关心的表达,却因网络语境演变为贬义标签。当我们轻易将某种选择定义为恶性、贴上“陷阱”标签时,往往会重创那些本在其中获得幸福、并无恶意的群体。这种社会倡导既不公正,也不利于多元价值的共存。
以下为ai总结(感谢来自 刘圣韬 学长的精彩ai prompt!基座大模型为豆包。)
对方所有的论证都建立在一个非常关键的基础上,即全职妈妈是否真正属于职业范畴。对方以自由职业为例进行论证,但自由职业同样具备制度保障。无论从事何种工作,即便是漫画家,也会与漫画社签订合同。然而全职妈妈至今在法律层面仅有离婚时的经济补偿这一项相关规定。
我们今天的辩题讨论的是当下现实,对方所提及的后续发展并无实际意义。或许未来全职妈妈可能不再是陷阱,但这必须建立在其完全成为正式职业的前提下。而在当前职业保障不完善的现状下,全职妈妈根本无法作为正经职业存在。
由于缺乏职业保障,全职妈妈的经济来源完全依赖于另一半,其经济状况取决于配偶的个人意愿与道德水平,却要承担整个家庭的内务责任。我们从不鼓励让一个人肩负家庭所有责任,另一个人仅负责赚钱的模式。正如对方举证所言,赚钱与家务分配本应是协商过程,为何必须让一人承担全部责任?
其次是社会认可问题。我方已举出数据证明全职伴侣不被社会认可并非个例。这意味着全职伴侣不仅要承担沉重的家庭责任,还要面对社会层面的不认可。有工作与无工作的处境截然不同,自由职业拥有收入与保障,而全职妈妈两者皆无。
需要明确的是,我们并非不鼓励工作,每个人都应有工作。但全职妈妈无法获得正常工作应有的社会链接、价值肯定、情绪价值及自我提升机会。
全职伴侣面临四大陷阱:制度上缺乏保障、社会中遭受歧视、能力持续削弱、经济上处于依附地位。这些陷阱并非个体努力能够解决,而是当前社会结构性问题所致。
如果坚持认为这是自由选择,那么当法律不承认、社会不接纳、风险责任需个人完全承担时,这种选择是否真正存在?还是不得不跳入的陷阱?就像陷阱即便被看穿,只要表面仍有稻草覆盖,就依然是陷阱。即便通过互联网渠道意识到潜在风险,但当不得不选择时,是否就只能被迫进入?这最终会伤害感情。
对方所有的论证都建立在一个非常关键的基础上,即全职妈妈是否真正属于职业范畴。对方以自由职业为例进行论证,但自由职业同样具备制度保障。无论从事何种工作,即便是漫画家,也会与漫画社签订合同。然而全职妈妈至今在法律层面仅有离婚时的经济补偿这一项相关规定。
我们今天的辩题讨论的是当下现实,对方所提及的后续发展并无实际意义。或许未来全职妈妈可能不再是陷阱,但这必须建立在其完全成为正式职业的前提下。而在当前职业保障不完善的现状下,全职妈妈根本无法作为正经职业存在。
由于缺乏职业保障,全职妈妈的经济来源完全依赖于另一半,其经济状况取决于配偶的个人意愿与道德水平,却要承担整个家庭的内务责任。我们从不鼓励让一个人肩负家庭所有责任,另一个人仅负责赚钱的模式。正如对方举证所言,赚钱与家务分配本应是协商过程,为何必须让一人承担全部责任?
其次是社会认可问题。我方已举出数据证明全职伴侣不被社会认可并非个例。这意味着全职伴侣不仅要承担沉重的家庭责任,还要面对社会层面的不认可。有工作与无工作的处境截然不同,自由职业拥有收入与保障,而全职妈妈两者皆无。
需要明确的是,我们并非不鼓励工作,每个人都应有工作。但全职妈妈无法获得正常工作应有的社会链接、价值肯定、情绪价值及自我提升机会。
全职伴侣面临四大陷阱:制度上缺乏保障、社会中遭受歧视、能力持续削弱、经济上处于依附地位。这些陷阱并非个体努力能够解决,而是当前社会结构性问题所致。
如果坚持认为这是自由选择,那么当法律不承认、社会不接纳、风险责任需个人完全承担时,这种选择是否真正存在?还是不得不跳入的陷阱?就像陷阱即便被看穿,只要表面仍有稻草覆盖,就依然是陷阱。即便通过互联网渠道意识到潜在风险,但当不得不选择时,是否就只能被迫进入?这最终会伤害感情。
以下为ai总结(感谢来自 刘圣韬 学长的精彩ai prompt!基座大模型为豆包。)
首先我们来解决社会价值问题。2024年妇女发展报告显示,认同全职伴侣的家务劳动与执法工作同等重要的受访者占比达67%,较2019年提升23个百分点。对方始终未论证歧视现象存在的原因,我方数据却表明社会对全职伴侣的认可度逐年上升,这种职业选择应当获得尊重。
其次需要明确的是,我方从未主张禁止选择成为全职主妇。职业选择本身具有合理性,但强行要求特定群体承担全部家庭责任,本质上是将个体价值捆绑于家庭角色。这种观念如同过去对"原始家庭"的片面批判,会让本应幸福的群体陷入自我怀疑,甚至产生"生活方式是否正确"的认知扭曲,最终导致幸福感流失。请问对方是否愿意为这种潜在伤害负责?
我方反对的从来不是合理的家庭责任分工,而是以家庭名义将全部重担压于一人之身的行为。这实质是逼迫个体为爱牺牲尊严,为责任赌上整个人生。我们当然鼓励共同承担家庭责任,但责任分配需要科学合理,而非简单粗暴地让某一方独自承担所有责任,牺牲其社会价值创造能力。
关于社会认可度问题,我方数据显示:21.5%的全职妈妈因缺乏经济来源常被家人挖苦甚至遭受经济控制;63.1%的全职妈妈曾经历言语讽刺;仅有15.4%的全职妈妈未遭遇此类对待。这些数据充分说明,当前社会对全职妈妈的认可度与其实际付出严重不符,其劳动价值亟待被正视。
以上感谢。
首先我们来解决社会价值问题。2024年妇女发展报告显示,认同全职伴侣的家务劳动与执法工作同等重要的受访者占比达67%,较2019年提升23个百分点。对方始终未论证歧视现象存在的原因,我方数据却表明社会对全职伴侣的认可度逐年上升,这种职业选择应当获得尊重。
其次需要明确的是,我方从未主张禁止选择成为全职主妇。职业选择本身具有合理性,但强行要求特定群体承担全部家庭责任,本质上是将个体价值捆绑于家庭角色。这种观念如同过去对"原始家庭"的片面批判,会让本应幸福的群体陷入自我怀疑,甚至产生"生活方式是否正确"的认知扭曲,最终导致幸福感流失。请问对方是否愿意为这种潜在伤害负责?
我方反对的从来不是合理的家庭责任分工,而是以家庭名义将全部重担压于一人之身的行为。这实质是逼迫个体为爱牺牲尊严,为责任赌上整个人生。我们当然鼓励共同承担家庭责任,但责任分配需要科学合理,而非简单粗暴地让某一方独自承担所有责任,牺牲其社会价值创造能力。
关于社会认可度问题,我方数据显示:21.5%的全职妈妈因缺乏经济来源常被家人挖苦甚至遭受经济控制;63.1%的全职妈妈曾经历言语讽刺;仅有15.4%的全职妈妈未遭遇此类对待。这些数据充分说明,当前社会对全职妈妈的认可度与其实际付出严重不符,其劳动价值亟待被正视。
以上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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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方始终未能论证全职妇女、全职主妇或全职伴侣这类身份与欺骗性之间存在必然联系。
我们认为需要严肃探讨这种评价态度的问题。如果仅因存在些许弊端就将某种选择定义为"陷阱",那么任何社会角色都可能被贴上类似标签:自由职业会成为陷阱,职业选择后的任何悔意都成了陷阱,甚至所有需要权衡利弊的身份都将被视为陷阱。
这种态度存在严重问题。正如我方之前提到的原生家庭批判的例子,当"原生家庭"成为流行概念后,许多原本生活幸福的人反而开始无端疑虑,陷入对自身成长经历的过度审视,反而制造了新的心理困扰。类比到全职伴侣议题,如果将其先入为主地定义为"陷阱",会让原本可以和睦生活的群体产生不必要的自我怀疑,甚至可能诱发不健康的心理状态。希望对方后续能正视这种评价体系对个体心理的潜在伤害。
我方承认任何社会身份都存在其局限性,也认同每种选择都应获得基本尊重。但需要明确的是:全职伴侣目前并未真正成为一种受法律认可的职业。职业最基本的保障体系包括就业保障、劳动关系确认、社会保险覆盖及职业安全健康保护,而现行法律仅对家庭劳动的经济补偿作出原则性规定,远未形成完整的职业保障体系。
关于所谓"选择权"的真实性更需审慎考察。当个体选择从事其他职业时,其自主选择权具有实质意义;但在全职伴侣的选择中,有多少人是真正基于自愿,又有多少人是被迫承担家庭责任?在缺乏法律保障、存在社会歧视、经济风险叠加的现实背景下,这种"选择"究竟是真正的自主决定,还是在有限选项中的无奈妥协,甚至是"累死与饿死之间的二选一"?
全职伴侣面临的困境本质上是社会结构性问题的体现。我方坚决反对将系统性风险转嫁给个体承担,更反对让个人为社会问题负责。
感谢时间。
对方始终未能论证全职妇女、全职主妇或全职伴侣这类身份与欺骗性之间存在必然联系。
我们认为需要严肃探讨这种评价态度的问题。如果仅因存在些许弊端就将某种选择定义为"陷阱",那么任何社会角色都可能被贴上类似标签:自由职业会成为陷阱,职业选择后的任何悔意都成了陷阱,甚至所有需要权衡利弊的身份都将被视为陷阱。
这种态度存在严重问题。正如我方之前提到的原生家庭批判的例子,当"原生家庭"成为流行概念后,许多原本生活幸福的人反而开始无端疑虑,陷入对自身成长经历的过度审视,反而制造了新的心理困扰。类比到全职伴侣议题,如果将其先入为主地定义为"陷阱",会让原本可以和睦生活的群体产生不必要的自我怀疑,甚至可能诱发不健康的心理状态。希望对方后续能正视这种评价体系对个体心理的潜在伤害。
我方承认任何社会身份都存在其局限性,也认同每种选择都应获得基本尊重。但需要明确的是:全职伴侣目前并未真正成为一种受法律认可的职业。职业最基本的保障体系包括就业保障、劳动关系确认、社会保险覆盖及职业安全健康保护,而现行法律仅对家庭劳动的经济补偿作出原则性规定,远未形成完整的职业保障体系。
关于所谓"选择权"的真实性更需审慎考察。当个体选择从事其他职业时,其自主选择权具有实质意义;但在全职伴侣的选择中,有多少人是真正基于自愿,又有多少人是被迫承担家庭责任?在缺乏法律保障、存在社会歧视、经济风险叠加的现实背景下,这种"选择"究竟是真正的自主决定,还是在有限选项中的无奈妥协,甚至是"累死与饿死之间的二选一"?
全职伴侣面临的困境本质上是社会结构性问题的体现。我方坚决反对将系统性风险转嫁给个体承担,更反对让个人为社会问题负责。
感谢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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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需要明确的是,我们的立场是尊重每一个选择,无论选择成为全职伴侣还是不成为,都应得到尊重。其次,我们并非只看到全职伴侣的益处而忽视其风险。我方论述中的数据已清晰表明:小红书上有800篇一级内容涉及全职妈妈的日常琐碎与风险规避,知乎上有4.2万条回答,其中既包含分享日常欣喜的内容,也有关于经济依赖和社会脱节的风险警示。因此,我们既看到其积极面,也正视其潜在问题,从未主张所有人都应选择成为全职主妇,而是倡导尊重个体选择。
对方辩友的核心论点围绕社会保障展开,认为在职工作能获得五险一金。但现实是,当前提供五险一金的企业已不多见。按照此逻辑,没有五险一金的自由职业者是否也不应选择该职业?我方认为这种论证存在明显不合理性。关于职场回归的问题,我方将在后续进一步阐述。
全职伴侣的有害性是毋庸置疑的。首先,我国目前的职业保障体系仅停留在法律条文层面,缺乏大量有效案例证实其实际有效性。现实中存在许多类似“20年全职付出仅获5万元补偿”的案例。其次,经济层面存在严重依赖问题,全职伴侣将经济来源完全寄托于他人,其家庭劳动的付出与回报比率极低。再次,社会认可度问题突出,全职伴侣在社会中遭受隐性歧视。即便我们承认其家庭价值,但当被问及职业时,回答“全职妈妈”或“全职爸爸”时,因重心完全放在家庭,其社会价值往往不被认可。或许这类群体对小家庭有贡献,但从社会层面看,其时间与精力的投入未获得相应的社会价值认同。
首先需要明确的是,我们的立场是尊重每一个选择,无论选择成为全职伴侣还是不成为,都应得到尊重。其次,我们并非只看到全职伴侣的益处而忽视其风险。我方论述中的数据已清晰表明:小红书上有800篇一级内容涉及全职妈妈的日常琐碎与风险规避,知乎上有4.2万条回答,其中既包含分享日常欣喜的内容,也有关于经济依赖和社会脱节的风险警示。因此,我们既看到其积极面,也正视其潜在问题,从未主张所有人都应选择成为全职主妇,而是倡导尊重个体选择。
对方辩友的核心论点围绕社会保障展开,认为在职工作能获得五险一金。但现实是,当前提供五险一金的企业已不多见。按照此逻辑,没有五险一金的自由职业者是否也不应选择该职业?我方认为这种论证存在明显不合理性。关于职场回归的问题,我方将在后续进一步阐述。
全职伴侣的有害性是毋庸置疑的。首先,我国目前的职业保障体系仅停留在法律条文层面,缺乏大量有效案例证实其实际有效性。现实中存在许多类似“20年全职付出仅获5万元补偿”的案例。其次,经济层面存在严重依赖问题,全职伴侣将经济来源完全寄托于他人,其家庭劳动的付出与回报比率极低。再次,社会认可度问题突出,全职伴侣在社会中遭受隐性歧视。即便我们承认其家庭价值,但当被问及职业时,回答“全职妈妈”或“全职爸爸”时,因重心完全放在家庭,其社会价值往往不被认可。或许这类群体对小家庭有贡献,但从社会层面看,其时间与精力的投入未获得相应的社会价值认同。
以下为ai总结(感谢来自 刘圣韬 学长的精彩ai prompt!基座大模型为豆包。)
首先表明己方立场为尊重成为全职伴侣或不成为全职伴侣的个体选择,并说明己方既看到全职伴侣的积极面也正视其潜在问题,同时以小红书和知乎上的相关内容作为佐证;接着针对对方辩友围绕社会保障展开的核心论点进行反驳,指出当前提供五险一金的企业不多见,并通过反问质疑对方关于没有五险一金的自由职业者不应选择该职业的论证的合理性,同时表示将在后续进一步阐述职场回归问题;最后提出全职伴侣的有害性是毋庸置疑的观点,并从我国职业保障体系缺乏实际有效性、经济层面存在严重依赖问题、社会认可度突出三个方面进行论述。
总结环节,我想先明确讨论范围。对方一直在强调,人们在选择是否成为全职伴侣时,可以通过小红书、职友等平台获取大量数据,其中既有光鲜案例也有负面信息。但需要注意的是,我们今天讨论的主体是"全职伴侣是否为陷阱",核心在于已经成为全职伴侣的人群,他们的生活是否幸福、主体性是否丧失。
对方提到的"通过信息筛选做出理智选择而放弃成为全职伴侣的人",其实已不在我们的讨论范围内。如果一个人查看利弊后认为全职伴侣不适合自己,选择继续工作或边工作边育儿,那TA就不属于我们今天要探讨的群体。我们真正需要关注的是:在充分了解信息后仍然选择成为全职伴侣的人,他们的选择是否正确?婚后是否丧失了主体性?对方所强调的信息预警,在选择成为全职伴侣前就已完成,而我们要讨论的是成为全职伴侣后,这是否构成陷阱。
即便明知是陷阱,很多人仍会被迫选择。例如,有人清楚辞职后可能被称为"黄脸婆"或"家庭秘书",但生活压力迫使他们不得不做出这种选择。如果不承担育儿责任,孩子的抚养费用无人承担;生活压力的逼迫下,即便明知是陷阱也必须跳入。这恰恰证明全职伴侣本身就是陷阱。
我们双方的讨论基调其实一致,都是将全职伴侣与普通职业对比。请问对方,您会选择有五险一金、受劳动保障法保护的工作,还是没有任何保障的工作?劳动保障法通过众多条款保障劳动者权益,包括辞职补偿、在职健康保障等。但全职伴侣的权益由谁保障?依靠丈夫吗?现实中很少有人会在婚前签订协议,明确承担对方的经济来源、保险费用,或约定离婚后的补偿条款。
此外,普通职业可以跳槽,但全职伴侣若感到不顺心,又能如何?回归职场还是"跳槽"到另一个家庭继续做全职伴侣?这种对比更凸显了全职伴侣缺乏基本劳动保障的本质。
总结环节,我想先明确讨论范围。对方一直在强调,人们在选择是否成为全职伴侣时,可以通过小红书、职友等平台获取大量数据,其中既有光鲜案例也有负面信息。但需要注意的是,我们今天讨论的主体是"全职伴侣是否为陷阱",核心在于已经成为全职伴侣的人群,他们的生活是否幸福、主体性是否丧失。
对方提到的"通过信息筛选做出理智选择而放弃成为全职伴侣的人",其实已不在我们的讨论范围内。如果一个人查看利弊后认为全职伴侣不适合自己,选择继续工作或边工作边育儿,那TA就不属于我们今天要探讨的群体。我们真正需要关注的是:在充分了解信息后仍然选择成为全职伴侣的人,他们的选择是否正确?婚后是否丧失了主体性?对方所强调的信息预警,在选择成为全职伴侣前就已完成,而我们要讨论的是成为全职伴侣后,这是否构成陷阱。
即便明知是陷阱,很多人仍会被迫选择。例如,有人清楚辞职后可能被称为"黄脸婆"或"家庭秘书",但生活压力迫使他们不得不做出这种选择。如果不承担育儿责任,孩子的抚养费用无人承担;生活压力的逼迫下,即便明知是陷阱也必须跳入。这恰恰证明全职伴侣本身就是陷阱。
我们双方的讨论基调其实一致,都是将全职伴侣与普通职业对比。请问对方,您会选择有五险一金、受劳动保障法保护的工作,还是没有任何保障的工作?劳动保障法通过众多条款保障劳动者权益,包括辞职补偿、在职健康保障等。但全职伴侣的权益由谁保障?依靠丈夫吗?现实中很少有人会在婚前签订协议,明确承担对方的经济来源、保险费用,或约定离婚后的补偿条款。
此外,普通职业可以跳槽,但全职伴侣若感到不顺心,又能如何?回归职场还是"跳槽"到另一个家庭继续做全职伴侣?这种对比更凸显了全职伴侣缺乏基本劳动保障的本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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